推銷產品退款成功
推銷產品退款成功
2019-03-29
年初消費者至嘉義旅遊,途中在景點被以免費打掃而填寫問卷,之後業者到家中介紹塵螨機推銷空氣清淨機,而不是填問卷免費打掃,過程中又說已向公司備貨,感覺被強迫推銷,從晚上6點開始到11點近5小時因身心俱疲而購買,金額9萬元。業務本說商品在樓下,刷卡付費後卻沒商品等送貨;收到後3日內使用了2次,去電告知業務機器噪音困擾,業者以商品已拆封使用拒退。
消費者即打電話向本會諮詢,志工請消費以書面(存證信函)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向業者主張購買7日內退貨,經消基會協助處理,消費者付2000元刷頭更換整新費用,獲得解約退回剩餘款項(88000元)的滿意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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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婚宴開始前10個月退定,獲得解決
消費者去年5月與OO酒店簽訂今年3月底婚宴服務契約,總額60幾萬元,付定金約1成5。然,因消費者之個人因素,於去年6月初通知酒店,並要求退定金,一直到11月才被通知無法退還定金。消費者透過書面向消基會申訴。 契約僅有90天內取消的約定,未針對早於90天前取消的處理。況參照「訂席、外燴(辦桌)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 」,90日以前通知解除,應退還全數定金。 消基會發函後,酒店表示定金一經支付,概不退還。經本會二次發函,再行建議酒店參考「訂席、外燴 (辦桌)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辦理。如未於期限內依相關法令規定妥適處理並回復,本案將提報審核公布於本會網站不友善業者名單。 之後接到消費者回復,本案已與業者和解,並獲可接受之部分退款。網路購物退款成功-中區分事務所
消費者在知名家居用品業者官網購買全方位粉刷組889元,收到後發現品質不佳,原包裝未使用,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7日內向業者客服反應退貨,業者請宅配到府收貨,送回廠商後卻遭拒收,打電話去,業者表示會處理,但沒有任何進度,希望業者盡快取貨並處理退費 。 消費者以書面向消基會申訴。經消基會發函業者,獲得解約退款的滿意結果。訪問交易(路邊推銷)退款成功-總會
A先生某日到大賣場購物,在商店街看到店家在介紹可免費到府除塵蟎的清潔服務,因此留下聯絡資訊,並預約到家示範。 當天業者帶了一台吸塵器,向A先生夫婦詳細介紹機器的功能以及做了清潔,並表示當天購買吸塵器,可再享有1千元的優惠。於是消費者刷卡購買了快八萬元吸塵器,而且當天吸塵器就送到了。 事後覺得決定的太匆促,沒有比較的機會。於是寄發存證信函,要求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訪問交易解除契約,但被業者拒絕。 消費者透過書面向消基會申訴。消基會發函後,業者仍堅持非屬訪問買賣,不願意退款,經承辦人員說明法規規範,後業者考量,讓消費者辦理退款,獲得解約退款的滿意結果。購買的床組不符約定的規格,透過消基會協助,業者換成約定的商品。
消費者於2月下旬於傢俱展,訂購一套近8萬元的床組(包含床墊、床架、床頭櫃)。於3月下旬收到時,發現不符原來約定的規格,原本床架有2個抽屜,收到的是4個抽屜,並且床架過高,除了導致無法開啟床頭櫃,也因上了年紀,床架過高上下床會不安全。 聯絡業者,卻回復只能把床頭櫃墊高處理。因為與業者溝通無效,於是消費者以書面向消基會正式提出申訴。 商品指定種類如有瑕疵,消費者可以請求交付同種類無瑕疵商品(換貨)。(參考民法第364條) 本案經消基會發函給業者,業者於收到函文即與消費者聯絡,承諾會換成當初約定的床組,並與消費者約定時間送達,另外主動贈送小禮物致歉,本案透過消基會協助獲得解決。購買的床組不符約定的規格,透過消基會協助,業者換成約定的商品。
入住日本沖繩民宿,發現民宿環境很髒亂,透過消基會協助,民宿履行退還清潔費。
消費者於2024年3月,透過網路向日本沖繩當地的民宿訂房,並刷卡付清訂房費用計日幣8萬8,000元。 消費者一抵達民宿後,卻發現民宿的廚房環境髒亂,還有蟑螂爬行及其糞便殘留,隨即以E-mail聯繫民宿並反映問題,民宿亦回覆願退還清潔費計日幣8,000元給消費者。 但自從消費者回台灣後,一直等到4月中旬,都沒有收到民宿退還清潔費的款項,再發信給民宿,也都沒有得到善意的回應,因此向本會申訴,要求民宿應儘速退還清潔費,並應給予等待期間之精神賠償。 經本會翻譯案件內容後,即轉發予合作單位日本國民生活中心,請其協助與民宿溝通處理,並回覆本會。 若本案於台灣境內發生,依民法第226條第1項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如果消費者預訂飯店或民宿,發現居住環境髒亂等情形,消費者可先與業者協商能否更換相同等級之房間,若已無房間可更換,消費者可依民法第226條第1項,要求業者減免住宿費用。如消費者因業者之債務不履行行為,導致受有精神上之痛苦,方得向業者請求精神賠償,如係單純屬於財產上之損害,實難請求精神賠償。 後續收到日本國民生活中心回覆,表示民宿對此事件向消費者致歉,並會將清潔費刷退至消費者的信用卡帳戶。1星期後亦與消費者確認,已收到民宿退還潔費的款項,案件獲得圓滿處理。路跑活動因場地問題改期,透過消基會協助,業者退回款項。
消費者111年9月中報名參加於10月底舉辦的路跑活動,報名費1,600元,後因多日大雨導致場地有安全疑慮,主辦單位即於10月中旬宣布改期至11月中舉辦,並承諾將全額退費給因改期而無法參加的消費者。 消費者於主辦單位宣布改期當日,即填寫完退費申請表要求退費,申請後一周收到主辦單位回信,說明退款需要10至15個工作天。但直至11月底超過15個工作天,仍未收到退款,消費者認為主辦單位拖延退款,故以書面向消基會正式提出申訴。 依「路跑活動參與者安全維護及權益保障應注意事項」規範,若活動無法舉辦之原因,不可歸責於主辦單位,主辦單位得酌收手續費及行政費後退還報名費;若取消原因可歸責於主辦單位則應全額退費。 另依同規範,主辦單位另定之活動日期,消費者可選擇不退費改期參加,如消費者無意願參加,皆可向主辦單位要求退費,惟若路跑活動取消之原因不可歸責於主辦單位,或申請退費時已超過通知活動取消日20日,則主辦單位得酌收手續費及行政費後始退還報名費。 於本案,主辦單位既已公告於期限內申請退費者,都將全額退費,則應將款項全額退給消費者。 經消基會發函給業者,業者後將報名費全額1,600元退給消費者,本案透過消基會協助獲得解決。向業者以白玉加價換購黃玉,經過鑑定結果卻為白玉,透過消基會協助,業者同意補差價。
消費者約於4年前,以一只白玉戒指加價約新台幣(下同)10萬元向業者換購一顆附有業者鑑定報告書之黃玉裸石。 近日消費者將所換購的黃玉裸石送到玉石公司鑑定,經3家公司鑑定後,結果卻為白玉。消費者向業者提出質疑,業者表示因光檢公司在鑑定時,所照商品的照片會因玉石成品的光澤和透明度不同,而影響鑑定的結果,願意持續服務消費者,協助更換業者其他的黃玉成品,但消費者不願更換商品,希望業者能提出其他解決方案。 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參考民法第360條) 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356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5年而消滅。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參考民法第360、365條) 消費者已提出鑑定報告證明,當時加價換購的商品並非業者所稱的黃玉,商品欠缺出賣人保證之品質,則消費者可依民法第360條主張業者應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經本會召開協調會,雙方達成協議,業者願意以減少價金方式補償,退還消費者4萬餘元,並已如期匯款至消費者指定帳戶,本案透過消基會協調獲得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