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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簡易型一日遊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
[交通部]簡易型一日遊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
[交通部]簡易型一日遊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
112/10/27
簡易型一日遊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
交通部111年8月25日觀業字第1110915382號函訂頒
交通部112年9月8日觀業字第1123002067號函修正,並自112年9月15日生效
契約審閱規定
本契約條款已於中華民國年月日經旅客審閱完成。旅行業(乙方)並應於簽約前,將契約內容逐條向旅客(甲方)說明,雙方謹簽訂書面契約或以雙方同意之其他適當方式表示同意,以憑信守。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立契約書人
旅客(以下稱甲方)
姓名:
電話:
住居所:
緊急聯絡人
姓名:
與旅客關係:
電話:
住居所:
旅行業(以下稱乙方)
公司名稱:
註冊編號:
負責人姓名:
電話:
營業所:
甲乙雙方同意就本旅遊事項,依下列約定辦理。
第一條(簡易型一日遊之定義)
本契約所稱簡易型一日遊,指乙方於旅遊當日在固定地點,供甲方現場臨時報名參團之國內團體一日旅遊。
第二條(適用之範圍)
甲乙雙方關於本旅遊之權利義務,依本契約條款之約定定之;本契約未約定者,適用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三條(旅遊團名稱、旅遊行程及廣告責任)
本旅遊團名稱為______________
一、旅遊地區(城市或觀光地點):________
二、行程(啟程出發地點、回程之終止地點、日期、交通工具、餐飲、遊覽、安排購物行程及其所附隨之服務說明):_________
與本契約有關之附件、廣告、宣傳文件、行程表或其他說明內容均為本契約內容之一部分。乙方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對甲方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第一項記載得以所刊登之廣告、宣傳文件、行程表或其他說明內容代之。
未記載第一項內容或第一項記載之內容與刊登廣告、宣傳文件、行程表或其他說明記載不符者,以最有利於旅客之內容為準。
第四條(旅遊費用)
旅遊費用:新臺幣元,包括代辦證件之行政規費、交通運輸費、餐飲費、遊覽費用、接送費、隨團服務人員及其他乙方為甲方安排服務人員之報酬。
前項費用不包含下列費用:
(一)甲方之個人費用。
(二)建議甲方任意給與司機、隨團服務人員之小費。
(三)旅遊契約中明列為自費行程之費用。
(四)其他由乙方代辦代收之費用。
第五條(應繳金額及付款方式)
除雙方有特別約定外,甲方應以(現金、信用卡、轉帳、支票等方式)繳付新臺幣元。
第六條(旅客協力義務)
旅遊需甲方之行為始能完成,而甲方不為其行為者,乙方得定相當期限,催告甲方為之。甲方逾期不為其行為者,乙方得終止契約,並得請求賠償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旅遊開始後,乙方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時,甲方得請求旅行業墊付費用將其送回原出發地。於到達後,由甲方附加利率%利息償還乙方。
第七條(集合、出發之時間與地點)
甲方應於民國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時____分於__________準時集合出發。
第八條(組團旅遊最低人數)
本旅遊團須有 人以上簽約參加始組成,如未達最低組團人數,乙方應當場退還甲方已繳之費用。
第九條(旅遊開始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及其責任)
甲方於旅遊開始前解除契約者,應依乙方提供之收據,繳交行政規費,並賠償乙方相當之損害,且不得向乙方請求退還旅遊費用。但乙方因此可節省或無須支出之費用,應退還甲方。
甲方未依第七條規定,準時到達約定地點集合致未能出發,亦未能中途加入旅遊者,視為任意解除契約,適用前項規定。
第十條(旅遊開始前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解除契約)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本契約無法履行時,任何一方得解除契約,且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乙方應提出已代繳之行政規費或履行本契約已支付之全部必要費用之單據,經核實後予以扣除,並將餘款退還甲方。
第十一條(因可歸責於旅行業之事由致旅遊內容變更)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未達成本契約所定旅程、交通、餐飲或遊覽項目等事宜時,甲方得請求乙方賠償各該差額二倍之違約金;乙方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者,甲方得請求乙方賠償各該差額至五倍之違約金。其有難於達預期目的之情形者,並得終止契約。
乙方應提出前項差額計算之說明,如未提出差額計算之說明時,其違約金之計算至少為全部旅遊費用之百分之五。
甲方因第一項情形受有損害者,另得請求賠償。
第十二條(旅遊途中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旅行業之事由致旅遊內容變更)
旅遊途中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無法依預定之旅程、交通、餐飲或遊覽項目等履行時,為維護旅遊團體之安全及利益,乙方得變更旅程、遊覽項目或更換餐飲、交通工具;其因此所增加之費用,不得向甲方收取﹔所減少之費用,應退還甲方。
第十三條(旅遊開始後旅客退出或未參加旅遊活動)
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後,中途離隊退出旅遊活動或未能準時參加依本契約所排定之行程者,不得向乙方請求退還旅遊費用或任何補償。但乙方因此可節省或無須支出之費用,應退還甲方。
第十四條(旅行業之協助處理義務)
甲方在旅遊中發生身體或財產上之事故時,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必要之協助及處理。
前項之事故,係因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所致者,其所生之費用,由甲方負擔。
第十五條(旅行業應投保責任保險及履約保證保險)
乙方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投保責任保險及履約保證保險。責任保險投保金額:
一、□依法令規定。
二、□高於法令規定,金額為:
(一)每一旅客意外死亡新臺幣___________元。
(二)每一旅客因意外事故所致體傷之醫療費用新臺幣__________元。
(三)國內旅遊善後處理費用新臺幣___________元。
(四)每一旅客證件遺失之損害賠償費用新臺幣元。
乙方未依前項規定投保者,於發生旅遊事故或不能履約之情形,乙方應以主管機關規定最低投保金額計算其應理賠金額之三倍作為賠償金額。
乙方應於旅遊開始前,告知甲方有關投保旅行業責任保險之保險公司名稱及其連絡方式,以備甲方查詢。
第十六條(購物及瑕疵損害之處理方式)
乙方不得於旅遊途中,臨時安排甲方購物行程,或於車上向甲方兜售物品。但經甲方要求或同意者,不在此限。
乙方安排特定場所購物,所購物品有貨價與品質不相當或瑕疵者,甲方得於受領所購物品後一個月內,請求乙方協助其處理。
第十七條(消費爭議處理)
本契約履約過程中發生爭議時,乙方應即主動與甲方協商解決之。
乙方消費爭議處理申訴(客服)專線或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對甲方之消費爭議申訴,應於三個營業日內專人聯繫處理,並依據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自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妥適處理之。
雙方經協商後仍無法解決爭議時,甲方得向交通部觀光署、直轄市或各縣(市)消費者保護官、直轄市或各縣(市)消費者爭議調解委員會、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或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提出調解(處)申請,乙方除有正當理由外,不得拒絕出席調解(處)會。
第十八條(個人資料之保護)
乙方因履行本契約之需要,於代辦證件、安排交通工具、餐飲、遊覽及其所附隨服務之目的內,甲方同意(簽名:)乙方得依法蒐集、處理、傳輸及利用其個人資料。
前項甲方之個人資料,乙方負有保密義務,非經甲方書面同意或依法規規定,不得將其個人資料提供予第三人。
第一項甲方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旅遊終了時,乙方應主動或依甲方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甲方個人資料。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甲方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乙方發現第一項甲方個人資料遭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時,應即向主管機關通報,並立即查明發生原因及責任歸屬,且依實際狀況採取必要措施。
前項情形,乙方應以書面、簡訊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甲方,使其可得知悉各該事實及乙方已採取之處理措施、客服電話窗口等資訊。
第十九條(約定合意管轄法院)
甲、乙雙方就本契約有關之爭議,以中華民國之法律為準據法。
因本契約發生訴訟時,甲乙雙方同意以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之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二十條(其他協議事項)
甲乙雙方同意遵守下列各項:
一、甲方□同意□不同意乙方將其姓名提供給其他同團旅客。
二、
三、
前項協議事項,如有變更本契約其他條款之規定,除經交通部觀光署核准外,其約定無效。但有利於甲方者,不在此限。
訂約人
甲方:
住(居)所地址:
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
電話或傳真:
電子郵件信箱:
乙方(公司名稱):
註冊編號:
負責人:
住址:
電話或傳真:
電子郵件信箱:
乙方委託之旅行業副署:(本契約如係綜合或甲種旅行業自行組團而與旅客簽約者,下列各項免填)
公司名稱:
註冊編號:
負責人:
住址:
電話或傳真:
電子郵件信箱:
簽約日期:中華民國年月日(如未記載,以出發日為簽約日期)
簽約地點:(如未記載,以出發地為簽約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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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訂 席、外燴 (辦桌 )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
訂席、外燴 (辦桌 )服務 定型化契約範本 衛生福利部110 年 4 月 13 日衛授食字第 1109900867 號公告衛生福利部11 2 年 7 月 17 日 衛授食字第 1120016262 號 函修 正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由甲方攜回審閱 審閱期間至少 三 日 立契約書人消費者姓名 以下簡稱甲方餐飲業者 名稱 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茲為就 訂席 、外燴 辦桌 服務 事宜, 雙方同意本契約條款如下: 第一條 (適用範圍)本契約所稱訂席、外燴(辦桌),指甲方為婚、喪、喜、慶或其他活動所舉行之餐會(下稱餐會),並由乙方於雙方預先約定之時間與場所,依餐會服務內容約定席次(桌數)提供餐飲或酒水等服務者。 第二條 (適用效力)本契約係針對訂席、外燴(辦桌)服務之一般性共同約定,乙方提供之個別契約不得牴觸本契約之規定。但其個別契約內容對甲方之保護更有利者,從其約定。乙方所為之廣告、宣傳文件,與雙方口頭、書面或電子郵件等所為之約定及契約附件,均為本契約內容之一部分。 第三條 服務內容本契約服務內容如下:一、日期:中華民國___年__月__日(星期__)至___年__月__日(星期__)。二、時間:___起;___ 止 。三、廳別:。四、型式:□桌菜,每桌新臺幣 以下同 元,菜單如附件一;預定桌數: 桌 主桌 人,其餘每桌 人 。 □自助餐,預估人數 人 每人 元 )),菜單如附件一。□套餐,預估份數 份(每份 元),菜單如附件一。五、其他:(一) 乙方履行本契約 時□不另計費而提供之設備、設施與服務項目詳如附件二。□需另行計費而提供之設備、設施與服務項目及價目詳如附件三 。(二) 休息室:□無 □有 房間: 間, 天 。(三) 酒水服務費:□無 □有 計價方式: 。註:觀光旅館業收取自備酒水服務費用者,應將其收費方式、計算基準等事項,標示於網站、菜單及營業現場明顯處。(四) 試菜:□無 □有 時間: 年 月 日 時 。(五) 彩排:□無 □有 時間: 年 月 日 時 。(六) 進場佈置: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時起由□甲方。□乙方佈置。 第四條 定金之收取乙方於簽立本契約書之同時得:□不收定金□收定金向甲方收取定金元整 不得逾第五條預定總價金百分之二十。 雙方約定付款方式如下:□現金□信用卡□其他:。 第五條 訂席總價、價金內容及給付方式本契約預定總價金為含稅 元,惟實際總價金應依本契約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前項預定總價金(含稅)□免收服務費□收服務費□內含服務費□外加服務費(成數):_____。雙方約定付款方式如下:□現金□信用卡□其他:。甲方應於餐會結束後當日將實際總價金扣除已繳定金後之餘款即行結清 。 第六條 消費者協力義務餐會需甲方協力始能舉辦,而甲方不為者,乙方得定相當期限,催告甲方為之。甲方逾期不為者,乙方得終止契約,並得請求賠償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第七條 甲方任意解除契約 甲方已付定金,而欲解除本契約者,應即時通知乙方,並得要求乙方依下列基準返還已繳之定金:一、甲方訂約日距約定餐會日一百八十日以上者:(一) 甲方通知於約定餐會日前一百八十日以上到達者,得請求乙方返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九十。但乙方保留之定金超過一萬元之部分,仍應返還予甲方。(二) 甲方通知於約定餐會日前一百二十日至一百七十九日到達者,得請求乙方返還 已付定金百分之七十五。(三) 甲方通知於約定餐會日前六十日至一百十九日到達者,得請求乙方返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五十。(四) 甲方通知於約定餐會日前十五日至五十九日到達者,得請求乙方返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二十五。(五) 甲方通知於約定餐會日前十四日內到達或怠於通知者,乙方得不返還甲方已付定金。二、甲方訂約日距約定餐會日九十日至一百七十九日者:(一) 甲方通知於約定餐會日前一百三十五日至一百七十九日到達者,得請求乙方返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九十。但乙方保留之定金超過一萬元之部分,仍應返還予甲方。(二) 甲方通知於約定餐會日前九十日至一百三十四日到達者,得請求乙方返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七十五。(三) 甲方通知於約定餐會日前四十五日至八十九日到達者,得請求乙方返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五十。(四) 甲方通知於約定餐會日前十五日至四十四日到達者,得請求乙方返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二十五。(五) 甲方通知於約定餐會日前十四日內到達或怠於通知者,乙方得不返還甲方已付定金。 三、甲方訂約日距約定餐會日前三十日至八十九日者:(一) 甲方通知於約定餐會日前六十日至八十九日到達者,得請求乙方返還已付定金百分九十。但乙方保留之定金超過 一萬元之部分,仍應返還予甲方。(二) 甲方通知於約定餐會日前三十日至五十九日到達者,得請求乙方返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七十五。(三) 甲方通知於約定餐會日前十日至二十九日到達者,得請求乙方返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五十。(四) 甲方通知於約定餐會日前九日內到達或怠於通知者,乙方得不返還甲方已付定金。四、甲方訂約日距約定餐會日前二十九日以內者:(一) 甲方通知於約定餐會日前二十日至二十九日到達者,得請求乙方返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九十。但乙方保留之定金超過一萬元之部分,仍應返還予甲方。(二) 甲方通知於約定餐會日前十日至十九日到達者,得請求乙方返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五十。(三) 甲方通知於約定餐會日前九日內到達或怠於通知者,乙方得不返還甲方已付定金。甲方因本人或其二親等內親屬之突發重大傷病或身故,或有其他正當具體事由,致無法如期舉行餐會者,得解除契約。甲方依前項規定請求解除契約者,乙方得以退訂已付定金百分之一百方式代替本條所定之退費基準。 第八條 乙方違約時之處理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契約者,乙方應立即通知甲方 。前項情事,甲方得依其情形行使以下權利,如受有損害,並得請求賠償:一、解除契約,如乙方已收取定金,得請求加倍返還定金;其雙方另行約定違約金者,並得請求給付違約金。二、按照不能履行之比例,要求減少實際總價金。 第九條 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處理因天災、戰亂、政府法令等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事由,致不能履行契約或履行顯有困難者,任一方均得解除本契約。契約解除後,乙方應無息返還甲方已繳之定金 。當事人一方因前項原因解除契約者,對於他方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 第十條 停水、停電情事之處理約定餐會日前,任一方知悉使用之場所於約定餐會日有停電、停水等情事,致不能履行本契約或履行顯有困難時,任一方均得解除本契約或另行約定,共同協調後續處理方式。 第十一條 意思表示之方式甲、乙雙方同意除本契約第十二條第一項約定外,以下列方式通知他方(可複選):□書面□簡訊□電子郵件: 甲方:乙方:□通訊軟體□其他如因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致通知無法到達時,以通知之一方提出他方確已知悉通知之日期推定為到達日 。 第十二條 保證桌數 、 桌數變動之約定甲方應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前,或最遲應於舉行餐會前日向乙方告知及確認餐會服務內容及保證桌 人 數;變動餐會服務內容及保證桌數時,亦同 。餐會日實際履行之餐會服務內容或餐桌人 數未達保證桌 人 數者,乙方得以保證桌 人 數收費,但甲方得要求乙方就未開桌人 數提供寄桌 或扣除當日未開桌 人 數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後之餘額提供等值商品或服務,其商品或服務內容由甲、乙雙方協商議定之 。實際用餐桌人 數增加超過預訂桌 人 數者,應由甲、乙雙方協商議定之 。 第十三條 試菜方法及優惠甲、乙雙方有試菜約定者,乙方應提供試吃餐會當日相同品質品項之全程菜色 。 甲方得要求乙方提供試菜優惠,雙方合議優惠內容如下: 第十四條 變更契約甲方如有第七條第二項之情形者,乙方除有正當事由外,不得拒絕 。前項變更契約之情形,乙方得保留甲方已付之定金,移作變更後契約之用。甲、乙雙方於契約訂定後,應依誠信原則履行本約,非經他方書面同意,不得變更契約內容,亦不得將本契約之權利義務讓與第三人。甲、乙雙方於契約訂定後,甲方於餐會之日期與預定總價金不變之前提下,得於餐會日期前 __日 (不得少於三日 )以書面、簡訊、電子信箱、通訊軟體或其他方式,通知企業經營者,將契約轉讓予第三人。 第十五條 餐會場地使用約定乙方應確保甲方於餐會服務期日,依本契約提供之場地設備及設施 (詳附件二、三 )合於使用狀態,並提供各項約定之服務 。甲方應注意並遵守乙方之管理規定,使用乙方各項設備及設施,如因故意或過失破壞、毀損乙方各項設備及設施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凡餐會期間於乙方場所內由甲乙雙方自行聘請安排之表演、播放等活動,應遵守相關法令規定;如有違反法令規定,應各自負責 。乙方就本餐會所提供之餐飲服務有投保:□產品責任險:保險公司名稱___________。保險金額:每一個人身體傷害_________元。每一意外事故身體傷害_________元。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_________元。保險期間內之累計保險金額_________元。□公共意外險:保險公司名稱 。保險金額:每一個人身體傷害_________元。每一意外事故身體傷害_________元。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_________元。保險期間內之累計保險金額_________元。 第十六條 個人資料之保護乙方對因業務知悉之甲方個人資料,應予保密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乙方違反前項約定致甲方受有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第十七條 補充規範本契約如有其他未約定事項,依民法、消費者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規及誠信原則規定辦理 。 第十八條 爭議之處理甲、乙雙方就本契約有關之爭議,以中華民國之法律為準據法 。因本契約發生訴訟時,甲、乙雙方如有合意管轄法院之約定,仍不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及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之適用 。 本契約一式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壹紙為憑。 立契約書人甲方消費者地址:電話:傳真:電子信箱乙方餐飲業者代表人:地址:電話:傳真:電子信箱網址:統一編號食品業者登錄字號: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一 】菜單明細如菜色、內容、種類、熱量等,由雙方約定○○○ 【附件二 】企業經營者提供不另計費之設備、設施與服務項目一覽表(以婚宴為例,請勾選 )□新人進場影音設備□視廳設備 (供新人影片播放)□精緻桌上菜單、桌卡、邀請函□主桌精緻佈置□新人出菜秀□專人設計會場佈置內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美指引海報與飯店地圖□收禮檯花藝□相片架裝飾□新娘休息客房一間限 小時 及點心□每桌提供 酒水□送客喜糖□停車券(提供當日停車服務 小時)□專屬婚宴祕書服務□新人當日迎賓套餐□提供新人第二次進場小禮□主桌專人服務□拉炮□罐裝彩帶□氣球□□□ 【附件三 】企業經營者提供需計費之設備、設施與服務項目及價目一覽表(請勾選並填寫)選項 計費項目 收費標準 收費金額 備註說明□□□□□□□□□□□□□□□□□□□□□[數位發展部]即時通訊軟體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即時通訊軟體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經濟部106 年9 月25 日經工字第10604604510 號公告訂定,並自107 年5 月1 日生效數位發展部112 年8 月11 日數授產通字第1123000269 號公告修正 本事項所稱「即時通訊軟體服務」,指企業經營者主要服務內容為提供消費者使用電腦、智慧型裝置或其他電子化載具,透過網際網路傳送聲音、圖像、文字、數據、檔案或其他訊息,進行可得特定之一對一或一對多人即時訊息傳遞、對話之閉鎖型通訊服務。不包括電子郵件、網路聊天室、電子布告欄或其他網路平臺等所提供附屬通訊服務功能。 壹、應記載事項一、企業經營者資訊企業經營者之名稱、代表人、網址、營業所所在地地址、電話、電子郵件信箱、客服聯絡方式。 二、契約及服務內容(一)於官網、註冊頁面或應用程式下載處,載明使用本服務之內容、使用方式、所需軟硬體設備規格。(二)於官網、註冊頁面或應用程式內,提供有關通訊紀錄、檔案傳輸、好友名單、投稿內容或其他加值服務等資訊之刪除、消失之提醒文字或警示機制等資訊。(三)於服務(商品)購買處,載明付費加值服務或商品之內容、價格、付費方式、用途及使用期限。 三、消費者帳號申請及使用帳號之申請、保管及刪除,應載明下列資訊:(一)消費者使用本服務之帳號、密碼設定及有提供安全裝置者,其啟用及使用方式。(二)消費者配合登錄本服務及個人資料確認之方式。(三)消費者應妥善保管帳號、密碼或其他必要資訊。 (四)約定消費者刪除帳號,本服務之使用權即消滅者,企業經營者應於消費者主動刪除帳號同時,提供刪除確認及警示機制。(五)約定消費者一定期間未使用本服務,即得刪除其帳號者,企業經營者除應事先以官網約款提醒文字促使注意外,關於其刪除應以官網公告、簡訊、電子郵件或推播等方式通知消費者,並於一定期間(至少十五日)經過後消費者仍未使用本服務時,始得刪除其帳號並終止提供本服務。(六)消費者帳號經刪除並經企業經營者終止提供本服務時,企業經營者應於消費者申請後三十日內,以現金、信用卡、匯票或掛號寄發支票方式退還消費者未使用之金額。 四、安全維護責任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帳號管理及系統安全維護,應載明下列資訊:(一)消費者遭他人不法冒用帳號之通知方式;企業經營者確認消費者帳號被冒用後應立即停止該帳號使用。除因法令規定或有正當事由外,於通知消費者申請更換密碼後,應回復該帳號使用。(二)消費者終端設備因更換或被不法入侵導致帳號遭刪除時,得檢具相關資料向企業經營者申請協助回復帳號、預付款或付款購買之加值服務商品。(三)企業經營者應維護其系統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防止不法入侵、取得、竄改、毀損消費者使用本服務之相關紀錄或個人資料;對於系統遭不法入侵或破壞,應採取合理措施後儘速予以回復,並對於消費者所受損害負賠償責任。 五、履約保障機制企業經營者提供消費者下列履約保障機制,並揭示於明顯處: □已交付___金融機構開立之信託專戶專款專用;所稱專用,係指供企業經營者履行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使用;信託期間自中華民國○年○月○日至○年○月○日止(至少一年)。□已由_________金融機構提供履約保證,自中華民國○年○月○日至○年○月○日止(至少一年)。□其他___________(經數位發展部同意)」。 六、企業經營者暫停服務之處理企業經營者為維護本服務相關軟硬體而暫停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時,除不可抗力或緊急事由外,應於暫停服務七日前以官網公告、簡訊、電子郵件或推播等方式通知消費者。 七、終止契約或停止服務事由企業經營者於下列情形,得終止契約或停止本服務:(一)有事證足認消費者帳戶涉及洗錢、詐欺等犯罪行為或不法使用者。(二)消費者違反本服務使用規約,經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 八、爭議處理企業經營者應載明消費申訴採用之申訴機制、處理程序、電話及電子郵件信箱等相關聯絡資訊。 九、契約或服務內容變更企業經營者變更契約或服務內容時,應以雙方約定之方式公告及通知消費者。企業經營者未依前項進行公告及通知者,其契約或服務內容之變更無效。消費者於第一項通知到達後十五日內未為反對之表示者,視為接受契約或服務內容之變更;有為反對之表示者,視為終止契約之通知。 貳、不得記載事項一、審閱期間拋棄之禁止不得約定消費者拋棄契約審閱期間。 二、個人資料權利之行使不得約定消費者預先拋棄或限制下列個人資料權利之行使:(一)查詢或請求閱覽。(二)請求製給複製本。(三)請求補充或更正。(四)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五)請求刪除。 三、目的外之個人資料利用不得於法律規定外,約定對消費者個人資料為契約目的必要範圍外之利用。 四、單方變更契約或服務及不得異議條款之禁止不得約定企業經營者得未經公告及通知消費者即單方變更契約或服務內容及消費者不得異議之條款。 五、免除企業經營者任意解除或終止契約賠償責任不得約定企業經營者得任意終止或解除契約。不得預先免除企業經營者終止或解除契約時所應負擔之賠償責任。 六、消費者契約解除權或終止權限制不得約定消費者拋棄或限制依法享有之契約解除權或終止權。 七、約定證據排除不得約定如有糾紛,限以企業經營者所保存之電子交易資料作為認定相關事實之依據。 八、管轄法院不得約定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即時通訊軟體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五點修正總說明「即時通訊軟體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於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五日公告訂定,並自一百零七年五月一日生效。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經濟部有關資訊服務、AI 、資安、應用軟體、內容軟體、電信等產業相關事項,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由數位發展部承接處理,爰修正「即時通訊軟體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五點,將規定所定「經濟部」修正為「數位發展部」。[數位發展部]線上遊戲點數(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線上遊戲點數(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經濟部101 年6 月11 日經工字第10104604110 號公告數位發展部112 年8 月9 日數授產經字第1124000702 號公告修正定義及適用範圍 本契約內所稱線上遊戲點數(卡),指預付一定金額購買發行人所發行記載或圈存一定面額、遊戲物品項目或使用次數等形式之點數(卡),並由持有人將表彰價值之序號或其他方式登錄至特定帳號中,用以兌換發行人所提供之線上遊戲服務或商品。前項點數(卡)不包括多用途現金儲值卡(例如:悠遊卡)或其他具有相同性質之晶片卡。本契約內所稱發行人之履約保證責任範圍,不包括可區分之附贈點數(卡)。無法區分者,所有點數(卡)均在履約保證範圍。 壹、應記載事項發行線上遊戲點數(卡),其為實體卡者,應將以下應記載事項記載於實體點數卡之正面或背面明顯處。其為非實體卡者,應記載於購買時之網頁或其他消費者明顯可知悉或瀏覽之處。 一、發行人及線上遊戲點數(卡)消費資訊(一) 發行人名稱、地址、網址、電子信箱、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二) 本點數(卡)之面額或使用之項目、次數。(三) 本點數(卡)之發售序號或其他足資證明交易之資訊。(四) 使用須知。(五) 本點數(卡)若有附贈點數,而依「定義及適用範圍」約定,附贈之點數因與購買之點數可區分,致附贈之點數不提供履約保證者,視為消費者先行使用無履約保證之附贈點數。 二、 發行人之履約保證責任(發行人應依下列方式之一為之):□本點數(卡)內容表彰之金額,已經○○金融機構提供足額履約保證,自購買日起至少一年。但保證期間更換金融機構者,由更換後之金融機構接續提供履約保證。□本點數(卡),已與○○公司(同業同級,市占率至少百分之五以上)等相互連帶擔保,持本點數(卡)可依面額向上列公司兌換等值之服務或商品。上列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或差別待遇,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本點數(卡)所收取之金額,已存入發行人於○○金融機構開立之信託專戶,專款專用;所稱專用,指供發行人履行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使用。□本點數(卡)已加入由○○商業同業公會辦理之○○同業點數(卡)聯合連帶保證協定,持本點數(卡)可依面額向加入本協定之公司兌換等值之服務或商品。□其他經數位發展部許可之履約保證方式。註明: 。 三、 消費爭議處理申訴(客服)專線電話、網址、電子信箱。 貳、不得記載事項一、 不得記載使用或登錄期限。二、 不得記載「未使用完之點數(卡)餘額不得消費」。三、 不得記載免除兌換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或另行加收其他費用。四、 不得記載限制使用地點、範圍等不合理之使用限制。五、 不得記載發行人得片面終止或解除契約。六、 不得記載預先免除發行人故意或過失責任。七、 不得記載違反其他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為顯失公平或欺罔之事項。 八、 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 線上遊戲點數(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二點修正總說明為因應數位發展部及所屬機關成立,原由相關部會掌理之業務法令涉及數位發展部及所屬機關職掌者,業依行政院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四日院臺規字第一一一0一八四三0七號公告變更管轄至數位發展部及所屬機關,及數位發展部一百十一年九月五日數位法制字第一一一0六0000一一號令由數位發展部及所屬機關承接處理,並辦理相關法令整備事宜,爰修正線上遊戲點數(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二點,調整主管機關名稱。 線上遊戲點數(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二點修正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 明 壹、應記載事項 二、發行人之履約保證責任(發行人應依下列方式之一為之); □本點數(卡)內容表彰之金額,已經○○金融機構提供足額履約保證,自購買日起至少一年。但保證期間更換金融機構者,由更換後之金融機構接續提供履約保證。 □本點數(卡),已與○○公司(同業同級,市占率至少百分之五以上)等相互連帶擔保,持本點數(卡)可依面額向上列公司兌換等值之服務或商品。上列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或差別待遇,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 □本點數(卡)所收取之金額,已存入發行人於○○金融機構開立之信託專戶,專款專用;所稱專用,指供發行人履行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使用。 □本點數(卡)已加入由○○商業同業公會辦理之○○同業點數(卡)聯合連帶保證協定,持本點數(卡)可依面額向加入本協定之公司兌換等值之服務或商品。 □其他經數位發展部許可之履約保證方式。註明: 。 壹、應記載事項 二、發行人之履約保證責任(發行人應依下列方式之一為之); □本點數(卡)內容表彰之金額,已經○○金融機構提供足額履約保證,自購買日起至少一年。但保證期間更換金融機構者,由更換後之金融機構接續提供履約保證。 □本點數(卡),已與○○公司(同業同級,市占率至少百分之五以上)等相互連帶擔保,持本點數(卡)可依面額向上列公司兌換等值之服務或商品。上列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或差別待遇,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 □本點數(卡)所收取之金額,已存入發行人於○○金融機構開立之信託專戶,專款專用;所稱專用,指供發行人履行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使用。 □本點數(卡)已加入由○○商業同業公會辦理之○○同業點數(卡)聯合連帶保證協定,持本點數(卡)可依面額向加入本協定之公司兌換等值之服務或商品。 □其他經經濟部許可之履約保證方式。註明: 。 為配合數位發展部組織調整,修正現行規定之主管機關名稱。[教育部]運動賽事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運動賽事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教育部112 年 6 月 8 日臺教授體部字第 1120020007D 號令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壹、應記載事項本事項所稱運動賽事票券(以下簡稱票券),指針對國內現場舉辦提供觀賞之運動比賽活動所公開銷售,並向消費者收取對價之無記名式(或記名式)單一場次票券。本契約自中華民國 年 月 日起,應經消費者審閱日 不得少於三日 。但售票日距比賽日三日以內者,企業經營者應以適當方式給予消費者審閱契約內容。 一、企業經營者資訊企業經營者應於明顯處(售票處、入場處或網站)載明名稱、負責人、聯絡方式及營業所所在地地址。 二、銷售資訊企業經營者應於明顯處(售票處、入場處或網站)載明票券之票價、運動種類、比賽時間、比賽地點、比賽隊伍、座次、銷售方式、預售期間、優惠方案事項。 三、比賽內容企業經營者應確 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企業經營者之比賽廣告內容,於契約成立後,應確實履行。運動賽事之各該場次可出賽運動員或出賽隊伍,於比賽前發生變動時,企業經營者應即以適當方式通知消費者,或以明顯方式公告之。企業經營者並應說明或公告變動各該場次可出賽運動員或出賽隊伍之理由。企業經營者未依前項規定通知或公告者,消費者得要求退費。 四、付款方式票券之費用共計新臺幣 元。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雙方不得要求增減費用。消費者得依下列方式之一繳付費用:□現金。 □ 信用卡。 □ 其他 。 五、退票機制企業經營者應提供票券退票機制,並加以詳加說明。但以非供自用,購買票券而轉售圖利者,企業經營者得不予退票。消費者請求退票之時限,規定如下:(一)票券所載比賽日前(不包括比賽日當日)第 日(不得多於七日)。(二)因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致比賽延期者,延期後之比賽日前。消費者請求退票者,企業經營者收取之手續費不得逾票面金額百分之十。但請求退票之事由不可歸責於消費者時,不得收取手續費。 六、票券毀損、滅失及遺失之入場機制企業經營者應提供消費者票券毀損、滅失及遺失時之入場機制並加以詳加說明。就下列票券,企業經營者不得拒絕消費者入場:(一)記名式:持有身分證明及購買證明者。(二)劃位式無記名:持有購買證明且無其他票券持有人入場者。 七、入場規範企業經營者得於維護運動賽事品質、出賽運動員及其他觀賞者權益之必要範圍內,訂立入場規範並於明顯處(售票處、入場處或網站)公告之。企業經營者銷售各場次票券之數量,不得超出該比賽場所得容留之觀眾席數或各級主管機關所定人數。但該比賽場所得容留之觀眾席數與各級主管機關所定人數不同時,以各級主管機關所定人數為準。 八、保險企業經營者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並應載明保險公司名稱、給付項目及保險金額;其保險給付項目及最低保險金額如下:(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三百萬元。(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三)每一事故財物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三千四百萬元。 九、消費爭議處理企業經營者應於明顯處(售票處、入場處或網站)載明消費爭議處理機制、程序及相關聯絡資訊。 貳、不得記載事項一、不得記載企業經營者得單方變更契約內容。二、不得記載企業經營者得任意終止或解除契約。三、不得預先免除企業經營者終止或解除契約時所應負之賠償責任。四、不得記載消費者拋棄或限制依法享有之契約解除權或終止權。五、不得記載企業經營者得預先免除故意及過失責任。六、不得記載企業經營者得預先免除對履行輔助人所負責任。七、不得記載企業經營者之廣告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亦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內政部]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中華民國90年9月3日內政部台(90)內中地字第9083626號公告(自公告6個月後生效)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80次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0980725131號公告修正第2點(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生效)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165次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0980725788號公告修正(中華民國99年5月1日生效)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169次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0990725157號公告修正(中華民國100年5月1日生效)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176次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1000723995號公告修正(中華民國100年5月1日生效)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185次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1036650687號公告修正壹第3點、第4點、第7點(中華民國104年1月1日生效)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23次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080262183號公告修正(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生效)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60次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090262271號公告壹第11點、第19點修正自110年1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090147669號公告修正部分規定,並廢止108年5月2日台內地字第1080262183號公告修正之第11點規定(中華民國110年1月1日生效)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67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120263817號公告修正應記載事項第20點、第24點之1、不得記載事項第5點 (中華民國112年7月1日生效)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81次會議通過 壹、應記載事項 一、契約審閱期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_年_月_日經買方攜回審閱_日(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 買方簽章: 賣方簽章: 二、賣方對廣告之義務 賣方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本預售屋之廣告宣傳品及其所記載之建材設備表、房屋及停車位平面圖與位置示意圖,為契約之一部分。 三、房地標示及停車位規格 (一)土地坐落: __縣(市)__鄉(鎮、市、區)__段__小段__地號等__筆土地,面積共計__平方公尺(__坪),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__區(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為__區__用地)。 (二)房屋坐落: 同前述基地內「__」編號第__棟第__樓第__戶(共計__戶),為主管建築機關核准__年__月__日第__號建造執照(建造執照暨核准之該戶房屋平面圖影本如附件)。 (三)停車位性質、位置、型式、編號、規格: 1.買方購買之停車位屬□法定停車位□自行增設停車空間□獎勵增設停車空間為□地上□地面□地下第__層□平面式□機械式□其他__,依建造執照圖說編號第__號之停車空間計__位,該停車位□有□無獨立權狀,編號第__號車位__個,其車位規格為長__公尺,寬__公尺,高__公尺。另含車道及其他必要空間,面積共計__平方公尺(__坪),如停車空間位於共有部分且無獨立權狀者,其面積應按車位(格)數量、型式種類、車位大小、位置、使用性質或其他與停車空間有關之因素,依第二目之比例計算之(計算方式如附表所示)。(建造執照核准之該層停車空間平面圖影本如附件)。 2.前目停車空間如位於共有部分且無獨立權狀者,應列明停車空間面積占共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 3.買方購買之停車位屬自行增設或獎勵增設停車位者,雙方如有另訂該種停車位買賣契約書,其有關事宜悉依該契約約定為之。 四、房地出售面積及認定標準 (一)土地面積: 買方購買「_」_戶,其土地持分面積_平方公尺(_坪),應有權利範圍為_,計算方式係以專有部分面積_平方公尺(_坪)占區分所有全部專有部分總面積_平方公尺(_坪)比例計算(註:或以其他明確之計算方式列明),如因土地分割、合併或地籍圖重測,則依新地號、新面積辦理所有權登記。 (二)房屋面積: 本房屋面積共計_平方公尺(_坪),包含: 1.專有部分,面積計_平方公尺(_坪)。 (1)主建物面積計__平方公尺(_坪)。 (2)附屬建物面積計_平方公尺(_坪)。包括: □陽臺__平方公尺(__坪)。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前已申請建造執照者,其屋簷__平方公尺(__坪)及雨遮__平方公尺(__坪)。 2.共有部分,面積計_平方公尺(_坪)。 3.主建物面積占本房屋得登記總面積之比例_%。 (三)前二款所列面積與地政機關登記面積有誤差時,買賣雙方應依第六點規定互為找補。 五、共有部分項目、總面積及面積分配比例計算 (一)本房屋共有部分項目包含□不具獨立權狀之停車空間、□門廳、□走道、□樓梯間、□電梯間、□電梯機房、□電氣室、□機械室、□管理室、□受電室、□幫浦室、□配電室、□水箱、□蓄水池、□儲藏室、□防空避難室(未兼作停車使用)、□屋頂突出物、□健身房、□交誼室、□管理維護使用空間及其他依法令應列入共有部分之項目(__)。 (二)本「__」共有部分總面積計__平方公尺(__坪);專有部分總面積計__平方公尺(__坪)。前款共有部分之權利範圍係依買受專有部分面積與專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而為計算(註:或以其他明確之計算方式列明),其面積係以本「__」共有部分總面積乘以該權利範圍而為計算。 六、房地面積誤差及其價款找補 (一)房屋面積以地政機關登記完竣之面積為準,部分原可依法登記之面積,倘因簽約後法令改變,致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其面積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三項之規定計算。 (二)依第四點計算之土地面積、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其不足部分賣方均應全部找補;其超過部分,買方只找補百分之二為限(至多找補不超過百分之二),且雙方同意面積誤差之找補,分別以土地、主建物、附屬建物、共有部分價款,除以各該面積所得之單價(應扣除車位價款及面積),無息於交屋時結算。 (三)前款之土地面積、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超過百分之三者,買方得解除契約。 七、契約總價 本契約總價款合計新臺幣_仟_佰_拾_萬_仟元整。 (一)土地價款:新臺幣_仟_佰_拾_萬_仟元整。 (二)房屋價款:新臺幣_仟_佰_拾_萬_仟元整。 1.專有部分:新臺幣_仟_佰_拾_萬_仟元整。 (1)主建物部分:新臺幣_仟_佰_拾_萬_仟元整。 (2)附屬建物陽臺部分:新臺幣_仟_佰_拾_萬_仟元整(除陽臺外,其餘項目不得計入買賣價格)。 2.共有部分:新臺幣_仟_佰_拾_萬_仟元整。 (三)車位價款:新臺幣_佰_拾_萬_仟元整。 七之一 履約擔保機制 本預售屋應辦理履約擔保,履約擔保依下列方式擇一處理: □不動產開發信託 由建商或起造人將建案土地及興建資金信託予某金融機構或經政府許可之信託業者執行履約管理。興建資金應依工程進度專款專用。又簽定預售屋買賣契約時,賣方應提供上開信託之證明文件或影本予買方。 □價金返還之保證 本預售屋由__(金融機構)負責承作價金返還保證。 價金返還之保證費用由賣方負擔。 賣方應提供第一項之保證契約影本予買方。 □價金信託 本預售屋將價金交付信託,由__(金融機構)負責承作,設立專款專用帳戶,並由受託機構於信託存續期間,按信託契約約定辦理工程款交付、繳納各項稅費等資金控管事宜。 前項信託之受益人為賣方(即建方或合建雙方)而非買方,受託人係受託為賣方而非爲買方管理信託財產。但賣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受益權歸屬於買方。 賣方應提供第一項之信託契約影本予買方。 □同業連帶擔保 本公司與依公司章程規定得對外保證之○○公司(同業同級公司)等相互連帶擔保,賣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買方可持本契約向上列公司請求完成本建案後交屋。上列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 前項同業同級分級之基準,由內政部定之。 賣方應提供連帶擔保之書面影本予買方。 □公會辦理連帶保證協定 本預售屋已加入由全國或各縣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辦理之連帶保證協定,賣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買方可持本契約向加入本協定之○○公司請求共同完成本建案後交屋。加入本協定之○○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 賣方應提供加入前項同業聯合連帶保證協定之書面影本予買方。 八、付款條件 付款,除簽約款及開工款外,應依已完成之工程進度所定付款明細表之規定於工程完工後繳款,其每次付款間隔日數應在二十日以上。 如賣方未依工程進度定付款條件者,買方得於工程全部完工時一次支付之。 九、逾期付款之處理方式 買方如逾期達五日仍未繳清期款或已繳之票據無法兌現時,買方應加付按逾期期款部分每日萬分之二單利計算之遲延利息,於補繳期款時一併繳付賣方。 如逾期二個月或逾使用執照核發後一個月不繳期款或遲延利息,經賣方以存證信函或其他書面催繳,經送達七日內仍未繳者,雙方同意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但前項情形賣方同意緩期支付者,不在此限。 十、地下層、屋頂及法定空地之使用方式及權屬 (一)地下層停車位 本契約地下層共_層,總面積_平方公尺(_坪),扣除第五點所列地下層不具獨立權狀之停車空間以外之共有部分及依法令得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其餘面積_平方公尺(_坪),由賣方依法令以停車位應有部分(持分)設定專用使用權予本預售屋承購戶。 (二)法定空地 本建物法定空地之所有權應登記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有,並為區分所有權人共用。但部分區分所有權人不需使用該共有部分者,得予除外。 (三)屋頂平臺及突出物 共有部分之屋頂突出物及屋頂避難平台,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作為其他使用。 (四)法定空地、露臺、非屬避難之屋頂平臺,如有約定專用部分,應於規約草約訂定之。 十一、建材設備及其廠牌、規格 (一)施工標準悉依核准之工程圖樣與說明書及本契約附件之建材設備表施工,除經買方同意,不得以同級品之名義變更建材設備或以附件所列舉品牌以外之產品替代,但賣方能證明有不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致無法供應原建材設備,且所更換之建材設備之價值、效用及品質不低於原約定之建材設備或補償價金者,不在此限。 (二)賣方建造本預售屋不得使用有損建築結構安全或有害人體安全健康之輻射鋼筋、石棉、電弧爐煉鋼爐碴(石)、未經處理之海砂等材料或其他類似物。 (三)前款材料之檢測,應符合檢測時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或主管機關所定之檢測規範,如有造成買方生命、身體、健康及財產之損害者,仍應依法負責。 (四)賣方如有違反前三款之情形,雙方同意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 十二、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 (一)本預售屋之建築工程應在民國__年__月__日之前開工,民國__年__月__日之前完成主建物、附屬建物及使用執照所定之必要設施,並取得使用執照。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順延其期間: 1.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之事由,致賣方不能施工者,其停工期間。 2.因政府法令變更或其他非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發生時,其影響期間。 (二)賣方如逾前款期限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者,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若逾期三個月仍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視同賣方違約,雙方同意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 十三、驗收 賣方依約完成本戶一切主建物、附屬建物之設備及領得使用執照並接通自來水、電力、於有天然瓦斯地區,並應達成瓦斯配管之可接通狀態及完成契約、廣告圖說所示之設施後,應通知買方進行驗收手續。 雙方驗收時,賣方應提供驗收單,如發現房屋有瑕疵,應載明於驗收單上,由賣方限期完成修繕;買方並有權於自備款部分保留房地總價百分之五作為交屋保留款,於完成修繕並經雙方複驗合格後支付。 第一項接通自來水、電力之管線費及其相關費用(例如安裝配置設計費、施工費、道路開挖費、復原費及施工人員薪資等)由賣方負擔;達成天然瓦斯配管之可接通狀態之約定,除契約另有約定,並於相關銷售文件上特別標明不予配設外,其管線費及相關費用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預售屋基地範圍內之天然瓦斯配管,由賣方負擔。 (二)預售屋基地範圍外銜接公用事業外管線之天然瓦斯配管,由買賣雙方議定之;未議定者,由賣方負擔。 十四、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期限 (一)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土地所有權之移轉,除另有約定,依其約定者外,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四個月內備妥文件申辦有關稅費及權利移轉登記。其土地增值稅之負擔方式,依有關稅費負擔之約定辦理。 (二)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 房屋所有權之移轉,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四個月內備妥文件申辦有關稅費及權利移轉登記。 (三)賣方違反前二款之規定,致各項稅費增加或罰鍰(滯納金)時,賣方應全數負擔;如損及買方權益時,賣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四)賣方應於買方履行下列義務時,辦理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1.依契約約定之付款辦法,除約定之交屋保留款外,應繳清房地移轉登記前應繳之款項及逾期加付之遲延利息。 2.提出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貸款有關文件,辦理各項貸款手續,繳清各項稅費,預立各項取款或委託撥付文件,並應開立受款人為賣方及票面上註明禁止背書轉讓,及記載擔保之債權金額及範圍之本票予賣方。 3.本款第一目、第二目之費用如以票據支付,應在登記以前全部兌現。 (五)第一款、第二款之辦理事項,由賣方指定之地政士辦理之,倘為配合各項手續需要,需由買方加蓋印章,出具證件或繳納各項稅費時,買方應於接獲賣方或承辦地政士通知日起七日內提供,如有逾期,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二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賣方,另如因買方之延誤或不協辦,致各項稅費增加或罰鍰(滯納金)時,買方應全數負擔;如損及賣方權益時,買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十五、通知交屋期限 (一)賣方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於交屋時雙方應履行下列各目義務: 1.賣方付清因延遲完工所應付之遲延利息於買方。 2.賣方就契約約定之房屋瑕疵或未盡事宜,應於交屋前完成修繕。 3.買方繳清所有之應付未付款(含交屋保留款)及完成一切交屋手續。 4.賣方如未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 (二)賣方應於買方辦妥交屋手續後,將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房屋保固服務紀錄卡、使用維護手冊、規約草約、使用執照(若數戶同一張使用執照,則日後移交管理委員會)或使用執照影本及賣方代繳稅費之收據交付買方,並發給遷入證明書,俾憑換取鎖匙,本契約則無需返還。 (三)買方應於收到交屋通知日起__日內配合辦理交屋手續,賣方不負保管責任。但可歸責於賣方時,不在此限。 (四)買方同意於通知之交屋日起三十日後,不論已否遷入,即應負本戶水電費、瓦斯基本費,另瓦斯裝錶費用及保證金亦由買方負擔。 十六、共有部分之點交 (一)賣方應擔任本預售屋共有部分管理人,並於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後移交之。雙方同意自交屋日起,由買方按月繳付共有部分管理費。 (二)賣方於完成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後七日內,應會同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現場針對水電、機械設施、消防設施及各類管線進行檢測,確認其功能正常無誤後,將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設施設備使用維護手冊及廠商資料、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機械設施、消防及管線圖說等資料,移交之。上開檢測責任由賣方負責,檢測方式,由賣方及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雙方協議為之,賣方並通知政府主管機關派員會同見證雙方已否移交。 十七、保固期限及範圍 (一)本契約房屋自買方完成交屋日起,或如有可歸責於買方之原因時自賣方通知交屋日起,除賣方能證明可歸責於買方或不可抗力因素外,結構部分(如: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頂、樓梯、擋土牆、雜項工作物涉及結構部分...等)負責保固十五年,固定建材及設備部分(如:門窗、粉刷、地磚...等)負責保固一年,賣方並應於交屋時出具房屋保固服務紀錄卡予買方作為憑證。 (二)前款期限經過後,買方仍得依民法及其他法律主張權利。 十八、貸款約定 (一)第七點契約總價內之部分價款新臺幣__元整,由買方與賣方洽定之金融機構之貸款給付,由買賣雙方依約定辦妥一切貸款手續。惟買方可得較低利率或有利於買方之貸款條件時,買方有權變更貸款之金融機構,自行辦理貸款,除享有政府所舉辦之優惠貸款利率外,買方應於賣方通知辦理貸款日起二十日內辦妥對保手續,並由承貸金融機構同意將約定貸款金額撥付賣方。 (二)前款由賣方洽定辦理之貸款金額少於預定貸款金額,其差額依下列各目處理: 1.不可歸責於雙方時之處理方式如下: (1)差額在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以內者,賣方同意以原承諾貸款相同年限及條件由買方分期清償。 (2)差額超過原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者,賣方同意依原承諾貸款之利率計算利息,縮短償還期限為__年(期間不得少於七年),由買方按月分期攤還。 (3)差額超過原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者,買賣雙方得選擇前述方式辦理或解除契約。 2.可歸責於賣方時,差額部分,賣方應依原承諾貸款相同年限及條件由買方分期清償。如賣方不能補足不足額部分,買方有權解除契約。 3.可歸責於買方時,買方應於接獲通知之日起__天(不得少於三十天)內一次給付其差額或經賣方同意分期給付其差額。 (三)有關金融機構核撥貸款後之利息,由買方負擔。但於賣方通知之交屋日前之利息應由賣方返還買方。 十九、貸款撥付 本契約有前點貸款約定者,於產權移轉登記完竣並由金融機構設定抵押權後,除有違反第十一點第二款、第三款或其他縱經修繕仍無法達到應有使用功能之重大瑕疵外,買方不得通知金融機構終止撥付前條貸款予賣方。 二十、房地讓與或轉售條件 (一)買方於簽約後,不得將本契約讓與或轉售與第三人。但配偶、直系血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間之讓與或轉售;或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得讓與或轉售之情形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符合前款但書規定之買方,應繳清已屆滿之各期應繳款項,並以書面通知賣方,賣方除有法令依據外,不得拒絕配合辦理。 (三)前款情形,除第一款但書之受讓人為買方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免手續費外,賣方得向買方收取本契約房地總價款萬分之___(最高以萬分之五為限)之手續費。 二十一、地價稅、房屋稅之分擔比例 (一)地價稅以賣方通知書所載之交屋日為準,該日期前由賣方負擔,該日期後由買方負擔,其稅期已開始而尚未開徵者,則依前一年度地價稅單所載該宗基地課稅之基本稅額,按持分比例及年度日數比例分算賣方應負擔之稅額,由買方應給付賣方之買賣尾款中扣除,俟地價稅開徵時由買方自行繳納。 (二)房屋稅以賣方通知書所載之交屋日為準,該日期前由賣方負擔,該日期後由買方負擔,並依法定稅率及年度月份比例分算稅額。 二十二、稅費負擔之約定 (一)土地增值稅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申報,並以使用執照核發日之當年度公告現值計算增值稅,其逾三十日申報者,以提出申報日當期之公告現值計算增值稅,由賣方負擔,但買方未依第十四點規定備妥申辦文件,其增加之增值稅,由買方負擔。 (二)所有權移轉登記規費、印花稅、契稅、代辦手續費、貸款保險費及各項附加稅捐由買方負擔。但起造人為賣方時,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規費及代辦手續費由賣方負擔。 (三)公證費由買賣雙方各負擔二分之一。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四)應由買方繳交之稅費,買方於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應將此等費用全額預繳,並於交屋時結清,多退少補。 二十三、賣方之瑕疵擔保責任 (一)賣方保證產權清楚,絕無一物數賣、無權占有他人土地、承攬人依民法第五百十三條行使法定抵押權或設定他項權利等情事之一;如有上述情形,賣方應於本預售屋交屋日或其他約定之期日_前負責排除、塗銷之。但本契約有利於買方者,從其約定。 (二)有關本契約標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悉依民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十四、違約之處罰 (一)賣方違反「建材設備及其廠牌、規格」、「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之規定者,買方得解除本契約。 (二)賣方違反「賣方之瑕疵擔保責任」之規定者,即為賣方違約,買方得依法解除契約。 (三)買方依第一款或第二款解除契約時,賣方除應將買方已繳之房地價款退還予買方,如有遲延利息應一併退還,並應同時賠償房地總價款百分之__(不得低於百分之十五)之違約金。但該賠償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 (四)買方違反有關「付款條件及方式」之規定者,賣方得沒收依房地總價款百分之__(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金額。但該沒收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買賣雙方並得解除本契約。 (五)買賣雙方當事人除依前二款之請求外,不得另行請求其他損害賠償。 二十四之一、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賣方為履行本契約特定目的,蒐集、處理或利用買方之個人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辦理。 賣方如委託第三人代為處理事務而蒐集、處理或利用買方個人資料時,應督促並確保受託之第三人,遵照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買方個人資料。 二十五、當事人及其基本資料 本契約應記載當事人及其基本資料: (一)買方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地址、通訊地址、連絡電話。 (二)賣方之名稱、法定代理人、公司(或商號)統一編號、公司(或商號)地址、公司(或商號)電話。 二十六、契約及其相關附件效力 本契約自簽約日起生效,賣方應將契約正本交付予買方。 本契約之相關附件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貳、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 二、出售標的不得包括未經依法領有建造執照之夾層設計或夾層空間面積。 三、不得使用未經明確定義之「使用面積」、「受益面積」、「銷售面積」等名詞。 四、不得約定買方須繳回原買賣契約書。 五、不得約定超過民法第二百零五條所定週年百分之十六利率之利息。 六、不得為其他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之約定。 七、附屬建物除陽臺外,其餘項目不得約定計入買賣價格。[內政部]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中華民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 1016651846 號公告 中華民國 102 年 5 月 1 日生效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 7 次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內政部 台內 地字第 10 80265629 號公告 中華民國 109 年 5 月 1 日生效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 63 次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112 年 6 月 19 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 1120263816 號公告 修正應記載事項第 8 點、第 1 2 點之 1 、不得記載事項第 5 點 中華民國 112 年 7 月 1 日生效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 81 次會議通過 壹、應記載事項一、契約審閱期本契約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經買方攜回審閱 日(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 。買方簽章:賣方簽章: 二、買賣標的成屋標示及權利範圍:已登記者應以登記簿登載之面積為準。(一)土地標示:土地坐落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等 筆土地,面積平方公尺( 坪),權利範圍 ____,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 區(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為 區 用地)。(二)建物標示:1、建號。2、門牌鄉(鎮、市、區) 街(路) 段 巷 弄 號 樓。3、建物坐落 段 小段 地號,面積 層 平方公尺 層 平方公尺 層平方公尺其他 平方公尺共計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____,用途 。4、附屬建物用途面積 平方公尺。5、共有部分建號____,共有持分面積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三)本買賣停車 位(如無則免填)為:1、□法定停車位□自行增設停車位□獎勵增設停車位□其他。2、地上(下)第 層□平面式停車位□機械式停車位,總停車位 個。3、□有獨立權狀面積 平方公尺( 坪)□無獨立權狀,編號第 號車 位 個。(如附圖所示或登記簿記載)本買賣範圍包括共有部分之持分面積在內,房屋現況除水電、門窗等固定設備外,買賣雙方應於建物現況確認書互為確認(附件一),賣方於交屋時應維持原狀點交,但點交時另有協議者,從其協議。 三、買賣價款本買賣總價款 為新臺幣 元整。(一)土地價款:新臺幣 元整(二)建物價款:新臺幣 元整(三)車位總價款:新臺幣 元整 四、付款約定買方應支付之各期價款,雙方同意依下列約定,於______(地址 :______),交付賣方。(一)簽約款,新臺幣 元,於簽訂本契約同時支付(本款項包 括已收定金 元)。(二)備證款,新臺幣 元,於 年 月 日,賣方備齊所有權移轉登記應備文件同時支付。(三)完稅款,新臺幣 元,於土地增值稅、契稅稅單核下後,經 通知日起 日內支付;同時雙方應依約繳清稅款。(四)交屋款,新臺幣 元□無貸款者,於辦妥所有權 移轉登記後,經 通知日起 日內支付;同時點交本買賣標的。□有貸款者,依第六點及第七點約定。賣方收取前項價款時,應開立收訖價款之證明交買方收執。 五、原設定抵押權之處理本買賣標的物原有抵押權設定者,其所擔保之未償債務(包括本金、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依下列約定方式之一處理:□買方貸款時:□買方承受者,雙方應以書面另為協議確認附件二承受原貸款確認書 。□買方依第六點第一款約定授權貸款銀行代為清償並塗銷抵押權。□買方不貸款,賣方應於完稅款或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前清償並塗銷抵押權。如未依上述期限清償者,買方有權自價金中扣除未償債務金額並於交屋款交付前代為清償。□其他:。 六、貸款處理之一買方預定貸款新臺幣 元抵付部分買賣價款,並依下列約定辦理貸款、付款事宜:(一)買方應於交付備證款同時提供辦理貸款必備之授權代償等文件及指定融資貸款之金融機構;未指定者,得由賣方指定之。(二)貸款金額少於預定貸款金額,應依下列方式擇一處理:1、不可歸責於雙方時:□買方應於貸款核撥同時以現金一次補足。□買賣雙方得解除契約。□其他。2、可歸責於賣方時:□買方得解除契約,其已付價款於解除契約 日內,賣方應連同遲延利息一併返還買方。□賣方同意以原承諾貸款相同年限及條件由買方分期清償。□賣方同意依原承諾貸款之利率計算利息,縮短償還期限為 年(期間不得少於七年)由買方按月分期攤還。□其他 。3、可歸責於買方時:除經賣方同意分期給付其差額外,買方應於接獲通知之日起 日 不得少於十個金融機構營業日 給付其差額,逾期未給付賣方得解除契約。 七、貸款處理之二買方應於交付完稅款前,依通知之日期親自完成辦理貸款所需之開戶、對保及用印等,並依下列方式擇一處理:(一)簽訂撥款委託書,授權金融機構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撥付。□將實際核准之貸款金額悉數撥匯 入賣方於 銀行 分行存款第 號帳戶。□於實際核准貸款金額範圍內,撥(匯)入 銀行 分行第 號帳戶 (還款專戶) ,以 清償原設定抵押權所擔保之貸款,俟該抵押權塗銷後,由受託金融機構將剩餘款項悉數撥 匯 入 銀行 分行第 號,賣方所開立或指定之專戶。 □其他撥付方式: 。(二)由通知雙方會同領款交付。但買方應於交付備證款同時開立與完稅款及交屋款同額且註明以賣方為受款人及「禁止背書轉讓」之本票(號碼: :____)或提供相當之擔保予賣方;賣方收受該價款時應將本票返還買方或解除擔保。買方未依約交付未付價款,經催告仍拒絕履行者,賣方得行使本票或擔保權利。(三)第一款撥款委託書所載金額不足支付交屋款者,其差額部分準用前款規定。買方簽訂撥款委託書交付貸款之金融機構後,除房屋有附件一第五項至第七項所確認事項內容不實之重大瑕疵者外,買方不得撤銷、解除或變更前開貸款案之授信契約及撥款委託,或請求貸款之金融機構暫緩或停止撥付貸款。 八、所有權移轉雙方應於備證款付款同時將所有權移轉登記所須檢附之文件書類備齊,並加蓋專用印章交予□受託地政士□受託律師□買方□賣方□其他 負責辦理。本件所有權移轉登記及相關手續,倘須任何一方補繳證件、用印或為其他必要之行為者,應無條件於 通知之期日內配合照辦,不得刁難、推諉或藉故要求任何補貼。本買賣標的如為領得使用執照且未辦竣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新建成屋(以下簡稱新建成屋),於本契約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買方不得將本契約讓與或轉售與第三人。但配偶、直系血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間之讓與或轉售;或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得讓與或轉售之情形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除新建成屋依前項本文規定,不得將本契約讓與或轉售與第三人外,買方於簽約時如指定第三人為登記名義人,應於交付必備文件前確認登記名義人,及提出以第三人為登記名義人聲明書(附件三),該第三人應在該聲明書上聲明是否同意與本 契約買方所未履行之債務負連帶給付責任並簽章。辦理所有權移轉時,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依下列方式辦理:(一)申報移轉現值:□以本契約第三點之土地及建物價款申報。□以年度公告土地現值及建物評定現值申報。(二)賣方若主張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應於契約書內附件四:按優惠稅率申請核課土地增值稅確認書 另行確認後,據以辦理之。 九、稅費負擔之約定本買賣標的物應繳納之稅費負擔約定如下:(一)地價稅、房屋稅 、水電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稅捐或費用,在土地、 建物交屋日前由賣方負責 繳納 ,交屋日後由買方繳納;前開稅費以交屋日為準,按當年度日數比例負擔之。(二)辦理所有權移轉、抵押權設定登記時應納之稅費負擔:1、所有權買賣 移轉(1)買方負擔:印花稅、契稅、登記規費及火災或其他保險費等。(2)賣方負擔:土地增值稅由賣方負擔。但有延遲申報而可歸責於買方之事由,其因而增加之土地增值稅部分由買方負擔。(3)其他:簽約前如有已公告徵收工程受益費應由賣方負責繳納。其有未到期之工程受益費□由買方繳納者,買方應出具續繳承諾書。□由賣方繳清。2、抵押權設定登記 抵押權設定登記規費由買方負擔。(三)辦理本買賣有關 之手續費用:1、簽約費□由買賣雙方各負擔新臺 幣 元,並於簽約時付清。□其他。2、所有權移轉代辦費新臺幣 元□由買方負擔。□由賣方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平均負擔。□其他。3、如辦理公證者,加收辦理公證之代辦費新臺幣 元□由買方負擔。□由賣方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平均負擔。□其他。4、公證費用□由買方負擔。□由賣方負擔。□其他。5、抵押權設定登記或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代辦費新臺 幣 元□由買方負擔。□由賣方負擔。□其他。6、塗銷原抵押權之代辦費新臺幣 元,由賣方負擔。(四)如有其他未約定之稅捐、費用應依有關法令或習慣辦理。但交屋日逾第十點所載交屋日者, 因逾期所產生之費用,由可歸責之一方負擔。前項應由賣方負擔之稅費,買方得予代為繳納並自未付之價款中憑單抵扣。 十、交屋本買賣標的物,應於□尾款交付日□貸款撥付日□年 月 日由賣方於現場交付買方或登記名義人,賣方應於約定交屋日前搬遷完畢。交屋時,如有未搬離之物件,視同廢棄物處理,清理費用由賣方負擔。因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未依前項所定日期交付標的物者,買方得請求賣方自應交付日起至依約交付日止,每日按已支付全部價款萬分之二單利計算之金額,賠償買方因此所受之損害。本買賣標的物倘有使用執照正本或影本 、使用現況之分管協議、規約、大樓管理辦法、停車位使用辦法、使用維護手冊等文件,賣方除應於訂約時將其情形告知買方外,並應於本買賣標的物交屋時一併交付予買方或其登記名義人,買方或其登記名義人應繼受其有關之權利義務。賣方應於交屋前將原設籍於本買賣標的之戶籍、公司登記、營利事業登記、營業情形等全部遷離。倘未如期遷離致買方受有損害者,賣方負損害賠償責任。 十一、賣方之瑕疵擔保責任及保固期限賣方擔保本買賣標的物權利清楚,並無一物數賣、被他人占用或占用他人土地等情事,如有出租或出借、設定他項權利或債務糾紛等情事,賣方應予告知,並於完稅款交付日前負責理清。有關本標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悉依民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二、違約之處罰 賣方違反第八點(所有權移轉)第一項或第二項、第十點(交屋)第一項前段約定時,買方得定相當期限催告賣方解決,逾期仍未解決者,買方得解除本契約。解約時賣方除應將買方已支付之房地價款並附加每日按萬分之二單利計算之金額,全部退還買方外,並應支付與已付房地價款同額之違約金;惟該違約金以不超過房地總價款百分之十五為限。買方不得另行請求損害賠償。買方因賣方違反第十點(交屋)第一項前段約定而依本條前項約定解除契約者,除依前項約定請求損害賠償及違約金外,不得另依第十點第二項約定請求損害賠償。買方逾期達五日仍未付清期款或已付之票據無法兌現時,買方應附加自應給付日起每日按萬分之二單利計算之遲延利息一併支付賣方,如逾期一個月不付期款或遲延利息,經賣方以存證信函或其他書面催告後,自送達之次日起算逾七日仍未支付者,賣方得解除契約並沒收已付價款充作違約金;惟所沒收之已付價款以不超過房地總價款百分之十五為限,賣方不得另行請求損害賠償。已過戶於買方或登記名義人名下之所有權及移交買方使用之不動產,買方應即無條件將標的物回復原狀並返還賣方。賣方或買方有第一項或第三項可歸責之事由致本契約解除時,第九點所定一切稅費均由違約之一方負擔。除第一項、第三項之事由應依本條約定辦理外,因本契約所生其他違約事由,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十二之一、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賣方為履行本契約特定目的,蒐集、處理或利用買方之個人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辦理。賣方如委託第三人代為處理事務而蒐集、處理或利用買方個人資料時,應督促並確保受託之第三人,遵照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買方個人資料。 十三、通知送達及寄送履行本契約之各項通知均應以契約書上記載之地址為準,如有變更未經通知他方或 ____,致無法送達時(包括拒收),均以第一次郵遞之日期視為送達。本契約所定之權利義務對雙方之繼受人均有效力。 十四、當事人及其基本資料本契約應記載當事人及其基本資料:(一)買方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地址、通訊地址、連絡電話。(二)賣方之名稱、法定代理人、公司(或商號)統一編號、公司(或商號)地址、公司(或商號)電話。 十五、契約及其相關附件效力本契約自簽約日起生效,買賣雙方各執一份契約正本。本契約廣告及相關附件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貳、不得記載事項一、不得約定買方須繳回契約書。二、不得約定買賣雙方於交屋後,賣方排除民法上瑕疵擔保責任。三、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 。四、不得約定使用與實際所有權面積以外之「受益面積」、「銷售面積」、「使用面積」等類似名詞。五、不得約定超過民法第二百零五條所定週年百分之十六利率之利息。六、不得約定拋棄審閱期間。七、不得為其他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之約定。 附件一 建 物 現 況 確 認 書 項次 內 容 備註說明 1 □有□無包括未登記之改建、增建、加建、違建部分: □壹樓__平方公尺□__樓__平方公尺 □頂樓__平方公尺□其他__平方公尺 若為違建(未依法申請增、加建之建物),賣方應確實加以說明,使買方得以充分認知此範圍之建物隨時有被拆除之虞或其他危險。 2 建物型態:__________。 建物現況格局:□有□無隔間;若有,__房__廳__衛。 一、建物型態 (一)一般建物:單獨所有權無共有部分(包括:獨棟、連棟、雙併等)。 (二)區分所有建物:公寓(五樓含以下無電梯)、透天厝、店面(店鋪)、辦公商業大樓、住宅或複合型大樓(十一層含以上有電梯)、華廈(十層含以下有電梯)、套房(一房、一廳、一衛)等。 二、建物現況格局以交易當時實際之現況格局為準。現況格局例如:房間、廳、衛浴數,有無隔間。 3 汽車停車位種類及編號: 地上(下)第__層□平面式停車位□機械式停車位□其他__。 編號:第__號停車位 個,□有□無獨立權狀。 □有□無檢附分管協議書及圖說。 □有□無約定專用部分;若有,詳見規約附圖。 4 □有□無滲漏水之情形,若有,滲漏水處:____。 滲漏水處之處理: □賣方修繕後交屋。 □以現況交屋:□減價□買方自行修繕。 □其他______。 5 □有□無曾經做過輻射屋檢測; 若有,請檢附檢測證明文件。 檢測結果□有□無輻射異常;若有異常之處理: □賣方改善後交屋。 □以現況交屋:□減價□買方自行改善。 □其他____。 七十一年至七十三年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應特別留意檢測。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網站已提供「現年劑量達1毫西弗以上輻射屋查詢系統」供民眾查詢輻射屋資訊,如欲進行改善,應向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洽詢技術協助。 6 □有□無曾經做過混凝土中水溶性氯離子含量檢測(例如海砂屋檢測事項);若有,檢測結果:____________。 □有□無超過容許值含量,若有超過之處理: □賣方修繕後交屋。 □以現況交屋:□減價□買方自行修繕。 □其他____。 一、八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以前,CNS3090無訂定鋼筋混凝土中最大水溶性氯離子含量(依水溶法)容許值。 二、八十三年七月二十二至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依建築法規申報施工勘驗之建築物,參照八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修訂公布之CNS3090檢測標準,鋼筋混凝土中最大水溶性氯離子含量(依水溶法)容許值為0.6㎏/m3。 三、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五日至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二日依建築法規申報施工勘驗之建築物,鋼筋混凝土中最大水溶性氯離子含量參照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修訂公布之CNS3090檢測標準,容許值含量為0.3㎏/m3。 四、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三日(含)以後依建築法規申報施工勘驗之建築物,鋼筋混凝土中最大水溶性氯離子含量參照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三日修訂公布之CNS 3090檢測標準,容許值含量為0.15㎏/m3。 五、上開檢測資料可向建築主管機關申請,不同時期之檢測標準,互有差異,買賣雙方應自行注意。 7 本建物(專有部分)是否曾發生兇殺、自殺、一氧化碳中毒或其他非自然死亡之情事: (1)於產權持有期間□有□無曾發生上列情事。 (2)於產權持有前,賣方 □確認無上列情事。 □知道曾發生上列情事。 □不知道曾否發生上列情事。 8 □有□無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有□無其他消防設施;若有, 項目:(1)____(2)____(3)____。 非屬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住宅所有權人應依消防法第六條第五項規定設置及維護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9 自來水供水及排水系統□是□否正常;若不正常,由□買方□賣方負責修繕。 10 現況□有□無出租或被他人占用之情形;若有, □賣方應於交屋前:□終止租約□拆除□排除 □以現況交屋 □買賣雙方另有協議__________。 11 現況□有□無承租或占用他人土地之情形;若有, □賣方應於交屋前:□終止租約□拆除□排除 □以現況交屋 □買賣雙方另有協議________。 12 □是□否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列管之山坡地住宅社區。 建築主管機關□有□無提供評估建議資料。 所有權人或其受託人可向直轄市、縣(市)政府建築主管機關申請相關評估建議資料。 13 □有□無約定專用部分;若有,詳見規約。 14 □有□無公寓大廈規約或其他住戶應遵行事項;若有,□有□無檢附規約或其他住戶應遵行事項。 15 □有□無管理委員會統一管理;若有, 管理費為□月繳新臺幣__元□季繳新臺幣__元□年繳新臺幣__元□其他___。 □有□無積欠管理費;若有,新臺幣____元。 停車位管理費以清潔費名義收取者亦同。 16 下列附屬設備 □計入建物價款中,隨同建物移轉 □不計入建物價款中,由賣方無償贈與買方 □不計入建物價款中,由賣方搬離 附屬設備項目如下: □電視__台□電視櫃__件□沙發__組□茶几__件□餐桌__張□餐桌椅__張□鞋櫃__件□窗簾__組□燈飾__件□冰箱__台□洗衣機__台□書櫃__件□床組(頭)__件□衣櫃__組□梳妝台__件□書桌椅__張□置物櫃__件□電話__具□保全設施__組□微波爐__台□洗碗機__台□冷氣__台□排油煙機__台□流理台__件□瓦斯爐__台□熱水器__台□天然瓦斯□其他__。 17 本棟建物□有□無依法設置之中繼幫浦機械室或水箱;若有,位於第 層。 18 本棟建物樓頂平臺□有□無依法設置之行動電話基地台設施。 行動電話基地台設施之設置,應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同意設置。 賣方:_______________(簽章) 買方:_______________(簽章) 簽章日期:____年____月_____日 附件二 承受原貸款確認書 本件買賣原設定之抵押權之債務,承受情形如下: 1、收件字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地政事務所_____登字第_____號 2、抵押權人____________________。 3、設定金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4、約定時買方承受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未償債務(本金、遲延利息)金額新臺幣_____元整。 5、承受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6、債務承受日期前已發生之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概由賣方負擔。 7、買受人承受債務後是否享有優惠利率,應以買受人之資格條件為斷。 賣方:_______________(簽章) 買方:_______________(簽章) 簽章日期:____年____月_____日 附件三 以第三人為登記名義人聲明書 買方______向賣方_______購買座落__縣(市)__鄉(鎮、市、區)__段__小段__地號等__筆土地,及其地上建物__建號,茲指定______(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______)為登記名義人,登記名義人□同意□不同意與本契約買方所應負之債務負連帶給付責任。 買 方:_______________(簽章) 登記名義人:_______________(簽章) 簽章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附件四 按優惠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確認書 賣方主張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申請核課土地增值稅。但經稅捐稽徵機關否准其申請者,賣方同意即以一般稅率開單繳納之。以上事項確認無誤。 確認人:_______________(簽章) 簽章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內政部]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中華民國105 年 6 月 2 3 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 1051305384 號公告 中華民國 10 6 年 1 月 1 日生效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 4 7 次會議通過中華民國109 年 8 月 14 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 1090264203 號公告 修正 中華民國 10 9 年 9 月 1 日生效中華民國112 年 6 月 14 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 1120118852 號公告 修正 壹、應記載事項一、契約審閱期住宅租賃契約(以下簡稱 本契 約) 於民國 年 月 日經承租人攜回審閱 日(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三日)。出租人簽章:承租人簽章: 二、租賃標的(一)租賃住宅標示:1、門牌 縣 市 鄉(鎮、市、區) 街 路 段 巷 弄 號 樓 之 基地坐落 段 小段 地號。無門牌者,其房屋稅籍編號: 或其位置略圖。2、專有部分建號 ,權利範圍 ,面積共計 平方公尺。(1)主建物面積:__層 平方公尺, 層 平方公尺, 層 平方公尺共計 平方公尺,用途 。(2)附屬建物用途 ____,面積 平方公尺。3、共有部分建號 ____,權利範圍 ____,持分面積 平方公尺。4、車位: □ 有(汽車停車位 個、機車停車位 個) □ 無。5、□有□無設定他項權利,若有,權利種類: 。6、□ 有□無 查封登記 。(二)租賃範圍:1、租賃住宅 □全部□部分:第 層□房間 間□第 室,面積 平方公尺 如「 租賃住宅 位置格局示意圖」標註之租賃範圍 。2、車位 如無則免填(1)汽車停車位種類及編號: 地上(下)第 層□平面式停車位□機械式停車位, 編號第 號車位 個。 如無則免填(2)機車停車位:地上(下)第 層編號第 號或其位置示意圖。(3)使用時間:□全日□日間□夜間□其他。3、租賃附屬設備:□有□無附屬設備,若有, 詳如附件一 租賃標的現況確認書。4、其他: 。 三、租賃期間租賃期間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 (租賃期間至少三十日以上)。 四、租金約定及支付承租人每月租金為新臺幣 下同 元整,每期應繳納 個月租金,並於□ 每月 日□ 每期 前支付,不得藉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絕; 出租人於租賃期間亦不得藉任何理由要求調漲租金。租金支付方式:□現金繳付□轉 帳繳付:金融機構: ,戶名 ,帳號: 。□其他: 。 五、押金約定及返還押金由租賃雙方約定為 個月租金,金額為 元整 最高不得超過二個月租金之總額 。承租人應於簽訂本契約之同時給付出租人。前項押金 除有第十二點第四項、 第十四點第三項、第十五點第四項及第十九點第二項得抵充之情形外,出租人應於租期屆滿或租賃契約終止 ,承租人返還租賃住宅時,返還押金或抵充本契約所生債務後之賸餘押金。 六、租賃期間相關費用之約定租賃期間,使用租賃住宅所生之相關費用,依下列約定辦理:(一)管理費:□由出租人負擔。□由承租人負擔。租賃住宅每月 元整。停車位每月 元 整。租賃期間因不可歸責於租賃雙方之事由,致本費用增加者,承租人就增加部分之金額,以負擔百分之十為限;如本費用減少者,承租人負擔減少後之金額。□其他:。(二)水費:□由出租人負擔。□由承租人負擔。□其他:。(三)電費:□由出租人負擔。□由承租人負擔。例如: 夏月每度 元整;非夏月每度 元整。但均不得超過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所定當月用電量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 。□其他:。(四)瓦斯費:□由出租人負擔。□由承租人負擔。□其他:。(五)網路費:□由出租人負擔。□由承租人負擔。 □其他: 。(六)其他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 七、稅費負擔之約定本契約有關稅費,依下列約定辦理:(一)租賃住宅之房屋稅、地價稅由出租人負擔。(二)本契約租賃雙方同意辦理公證者,其公證費 元整。□ 由出租人負擔。□ 由承租人負擔。□ 由租賃雙方平均負擔。□ 其他: 。(三)其他稅費及其支付方式: 。 八、使用租賃住宅之限制本租賃住宅係供居住使用,承租人不得變更用途。承租人同意遵守公寓大廈規約或其他住戶應遵行事項,不得違法使用、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 。承租人應經出租人同意始得 將本租賃住宅之全部或一部分轉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或將租賃權轉讓於他人。前項出租人同意轉租者,應出具同意書 如附件二 載明同意轉租之範圍、期間及得終止本契約之事由,供承租人轉租時向次承租人提示。 九、修繕租賃住宅或附屬設備損壞時 ,應由出租人負責修繕。但租賃雙方另有約定、習慣或其損壞係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者,不在此限。前項由出租人負責修繕者, 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修繕, 如出租人未於承租人所定相當期限內修繕時,承租人得自行修繕,並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第四點約定之租金中扣除。出租人為修繕租賃住宅所為之必要行為,應於相當期間先期通知,承租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前項出租人於修繕期間,致租賃住宅全部或一部不能居住使用者,承租人得請求出租人扣除該期間全部或一部之租金。 十、室內裝修承租人有室內裝修之需 要,應經出租人同意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且不得損害原有建築結構之安全。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修者,其裝修增設部分若有損壞,由承租人負責修繕。第一項情形,承租人返還租賃住宅時,應□ 負責回復原狀 □ 現況返還 □ 其他 。 十一、出租人之義務及責任出租人應出示有權出租本租賃住宅之證明文件及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供承租人核對。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居住使用之租賃住宅,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期間保持其合於居住使用之狀態。 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本契約前,租賃住 宅有由承租人負責修繕之項目及範圍者,出租人應先向承租人說明並經承租人確認 (如附件三),未經約明確認者,出租人應負責修繕,並提供有修繕必要時之聯絡方式。 十二、承租人之義務及責任承租人應於簽訂本契約時,出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供出租人核對。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使用租賃住宅。承租人違反前項義務,致租賃住宅毀損或滅失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約定之方法或依租賃住宅之性質使用 、收益 ,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在此限。前項承租人應賠償之金 額, 得由第五點第一項規定之押金中抵充,如有不足,並得向承租人請求給付不足之金額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轉租者,與次承租人簽訂轉租契約時,應不得逾出租人同意轉租之範圍及期間,並應於簽訂轉租契約後三十日內,以書面將轉租範圍、期間、 次承租人之姓名及通訊住址等相關資料 通知出租人。 十三、租賃住宅部分滅失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賃住宅之一部滅失者,承租人得按滅失之部分,請求減少租金。 十四、任意 終止租約之約定本契約於期限屆滿前,除依第十七點及第十八點規定 得提前終止租約外,租賃雙方 □ 得 □ 不得 任意 終止租約。依前項約定得終止租約者,租賃之一方應至少於終止前一個月通知他方。一方未為先期通知而逕行終止租約者,應賠償他方最高不得超過一個月租金額之違約金。前項承租人應賠償之違約金得由第五點第一項規定之押金中抵充如有不足,並得向承租人請求給付不足之金額 。租期屆滿前,依第一項終止租約者,出租人已預收之租金應返還予承租人。 十五、租賃住宅之返還租賃關係 消滅時 ,出租人應即結算 租金及 第六點約定之相關費用,並會同承租人共同完成屋況及附屬設備之點交手續,承租人應將租賃住宅返還出租人並遷出 戶籍或其他登記。前項租賃之一方未會同點交,經他方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會同者,視為完成點交。承租人未依第一項規定返還租賃住宅時,出租人應即明示不 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並得向承租人請求未返還租賃住宅期間之相當月租金額,及相當月租金額計算之違約金未足一個月者,以日租金折算至返還為止。前項金額與承租人未繳清之租金及第六點約定之相關費用,出租人得由第五點第一項規定之押金中抵充如有不足,並得向承租人請求給付不足之金額或費用。 十六、租賃住宅所有權之讓與出租人於租賃住宅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本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前項情形,出租人應移交押金及已預收之租金與受讓人,並以書面通知承租人。本契約如未經公證,其期限逾五年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十七、出租人提前終止租約租賃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出租人得提前終止租約,且承租人不得要求任何賠償:(一)出租人為重新建築而必要收回。(二)承租人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個月之租金額,經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為支付。(三)承租人積欠管理費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達二個月之租金額 ,經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為支付。(四)承租人違反第八點第一項規定,擅自變更用途,經出租人阻止仍繼續為之。(五)承租人違反第八點第二項規定,違法使用、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經出租人阻止仍繼續為之。(六)承租人違反第八點第三項規定,擅自將租賃住宅轉租或轉讓租賃權予他人。(七)承租人毀損租賃住宅或附屬設備,經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修繕仍不為修繕或相當之賠償。(八)承租人違反第十點第一項規定,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進行室內裝修,經出租人阻止仍繼續為之。(九)承租人違反第十點第一項規定,未依相關法令 規定進行室內裝修,經出租人阻止仍繼續為之。(十)承租人違反第十點第一項規定,進行室內裝修,損害原有建築結構之安全。出租人依前項規定提前終止租約者,應依下列規定期限,檢附相關事證,以書面通知承租人 。但依 前項第五款及第十款規定終止者,得不先期通知:(一)依前項第一款規定終止者,於終止前三個月。(二)依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第六款至第九款規定終止者,於終止前三十日。 十八、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租賃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致難以繼續居住者,承租人得提前終止租約,出租人不得要求任何賠償:(一)租賃住宅未合於所約定居住使用,並有修繕之必要,經承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於期限內修繕。(二)租賃住宅因不可歸責承租人之事由致一部滅失,且其存餘部分不能達租賃之目的。(三)租賃住宅有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之瑕疵;承租人於簽約時已明知該瑕疵或拋棄終止租約權利者,亦同。 (四)承租人因疾病、意外產生有長期療養之需要。(五)因第三人就租賃住宅主張其權利,致承租人不能為約定之居住使用。承租人依前項各款規定提前終止租約者,應於終止前三十日,檢附相關事證,以書面通知出租人。但前項第三款前段其情況危急者,得不先期通知。承租人死亡,其繼承人得主張終止租約,其通知期限及方式,準用前項規定。 十九、遺留物之處理租賃關係 消滅,依第十五點完成點交或視為完成點交之手續後,承租人仍於租賃住宅有遺留物者,除租賃雙方另有約定外,經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向承租人催告, 屆期仍不取回時,視為拋棄其所有權。出租人處理前項遺留物所生費用,得由第五點第一項規定之押金中抵充,如有不足,並得向承租人請求 給付不足之費用。 二十、履行本契約之通知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租賃雙方相互間之通知,以郵寄為之者,應以本契約所記載之地址為準。如因地址變更未告知他方,致通知無法到達時,以第一次郵遞之日期推定為到達日。第一項之通知得經租賃雙方約定以 □ 電子郵件信箱: □ 手機簡訊 □即時通訊軟體以文字顯示方式為之。 二十一、其他約定本契約租賃雙方 □ 同意 □ 不同意辦理公證。本契約經辦理公證者,租賃雙方 □ 不同意; □ 同意公證書載明下列事項應逕受強制執行:□一、承租人如於租期屆滿後不 返還租賃住宅。□二、承租人未依約給付之欠繳租金、費用及出租人或租賃住宅所有權人代繳之管理費,或違約時應支付之金額。□三、出租人如於租期屆滿或本契約終止時,應返還承租人之全部或一部押金。公證書載明金錢債務逕受強制執行時,如有保證人者,前項後段第 款之效力及於保證人。 二十二、契約及其相關附件效力本契約自簽約日起生效,租賃雙方各執一份契約正本。本契約廣告及相關附件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二十三、當事人及其基本資料本契約應記載當事人及其基本資料:(一)承租人之姓名 名 稱 、統一編號 身分證明文件編號 、戶籍地址 營業登記地址 、通訊地址、聯絡電話。(二)出租人之姓名 名稱 、 統一編號 身分證明文件編號 、戶籍地址 營業登記地址 、通訊地址、聯絡電話。 貳、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記載拋棄審閱期間。二、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三、不得記載承租人不得申報租賃費用支出。四、不得記載承租人不得遷入戶籍。五、不得記載應由出租人負擔之稅賦,若較出租前增加時,其增加部分由承租人負擔。六、不得記載免除或限制民法上出租人故意不告知之瑕疵擔保責任。七、不得記載承租人須繳回契約書。八、不得記載本契約之通知,僅以電話方式為之。九、不得記載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 。十、不得記載承租人不得申請租金補貼 。[內政部]成屋買賣契約書範本
契約審閱權 契約於中華民國__年__月__日經買方攜回審閱__日(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 買方簽章: 賣方簽章: 成屋買賣契約書範本 內 政 部 編 中華民國112年6月 立契約書人買方__賣方__茲為下列成屋買賣事宜,雙方同意簽訂本契約,協議條款如下 第一條 買賣標的 成屋標示及權利範圍:已登記者應以登記簿登載之面積為準。 一、土地標示: 土地坐落__縣(市)__鄉(鎮、市、區)__段__小段__地號等__筆土地,面積__平方公尺(__坪),權利範圍__,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__區(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為__區__用地)。 二、建物標示: (一)建號__。 (二)門牌__鄉(鎮、市、區)__街(路)__段__巷__弄__號__樓。 (三)建物坐落__段__小段__地號,面積__層__平方公尺__層__平方公尺__層__平方公尺其他__平方公尺共計__平方公尺,權利範圍__,用途__。 (四)附屬建物用途__面積__平方公尺。 (五)共有部分建號__,共有持分面積__平方公尺,權利範圍__。 三、本買賣停車位(如無則免填)為: (一)□法定停車位□自行增設停車位□獎勵增設停車位□其他__。 (二)地上(下)第__層□平面式停車位□機械式停車位,總停車位__個。 (三)□有獨立權狀面積__平方公尺(__坪)□無獨立權狀,編號第__號車位__個。(如附圖所示或登記簿記載) 本買賣範圍包括共有部分之持分面積在內,房屋現況除水電、門窗等固定設備外,買賣雙方應於建物現況確認書互為確認(附件一),賣方於交屋時應維持原狀點交,但點交時另有協議者,從其協議。 第二條 買賣價款 本買賣總價款為新臺幣__整。 一、土地價款:新臺幣__元整 二、建物價款:新臺幣__元整 三、車位總價款:新臺幣__元整 第三條 付款約定 買方應支付之各期價款,雙方同意依下列約定,於___(地址:___),交付賣方。 一、簽約款,新臺幣__元,於簽訂本契約同時支付(本款項包括已收定金__元)。 二、備證款,新臺幣__元,於__年__月__日,賣方備齊所有權移轉登記應備文件同時支付。 三、完稅款,新臺幣__元,於土地增值稅、契稅稅單核下後,經__通知日起__日內支付;同時雙方應依約繳清稅款。 四、交屋款,新臺幣__元 □無貸款者,於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後,經__通知日起__日內支付;同時點交本買賣標的。 □有貸款者,依第五條及第六條約定。 賣方收取前項價款時,應開立收訖價款之證明交買方收執。 第四條 原設定抵押權之處理 本買賣標的物原有抵押權設定者,其所擔保之未償債務(包括本金、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依下列約定方式之一處理: □買方貸款時: □買方承受者,雙方應以書面另為協議確認(附件二承受原貸款確認書)。 □買方依第五條第一款約定授權貸款銀行代為清償並塗銷抵押權。 □買方不貸款,賣方應於完稅款或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前清償並塗銷抵押權。如未依上述期限清償者,買方有權自價金中扣除未償債務金額並於交屋款交付前代為清償。 □其他:_________。 第五條 貸款處理之一 買方預定貸款新臺幣__元抵付部分買賣價款,並依下列約定辦理貸款、付款事宜: 一、買方應於交付備證款同時提供辦理貸款必備之授權代償等文件及指定融資貸款之金融機構;未指定者,得由賣方指定之。 二、貸款金額少於預定貸款金額,應依下列方式擇一處理: (一)不可歸責於雙方時: □買方應於貸款核撥同時以現金一次補足。 □買賣雙方得解除契約。 □其他________。 (二)可歸責於賣方時: □買方得解除契約,其已付價款於解除契約__日內,賣方應連同遲延利息一併返還買方。 □賣方同意以原承諾貸款相同年限及條件由買方分期清償。 □賣方同意依原承諾貸款之利率計算利息,縮短償還期限為__年(期間不得少於七年)由買方按月分期攤還。 □其他_________。 (三)可歸責於買方時: 除經賣方同意分期給付其差額外,買方應於接獲通知之日起__日(不得少於十個金融機構營業日)給付其差額,逾期未給付賣方得解除契約。 第六條 貸款處理之二 買方應於交付完稅款前,依__通知之日期親自完成辦理貸款所需之開戶、對保及用印等,並依下列方式擇一處理: 一、簽訂撥款委託書,授權金融機構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撥付。 □將實際核准之貸款金額悉數撥(匯)入賣方於__銀行__分行存款第__號帳戶。 □於實際核准貸款金額範圍內,撥(匯)入__銀行__分行第__號帳戶(還款專戶),以清償原設定抵押權所擔保之貸款,俟該抵押權塗銷後,由受託金融機構將剩餘款項悉數撥(匯)入__銀行__分行第__號,賣方所開立或指定之專戶。 □其他撥付方式:___。 二、由__通知雙方會同領款交付。但買方應於交付備證款同時開立與完稅款及交屋款同額且註明以賣方為受款人及「禁止背書轉讓」之本票(號碼:__)或提供相當之擔保予賣方;賣方收受該價款時應將本票返還買方或解除擔保。買方未依約交付未付價款,經催告仍拒絕履行者,賣方得行使本票或擔保權利。 三、第一款撥款委託書所載金額不足支付交屋款者,其差額部分準用前款規定。 買方簽訂撥款委託書交付貸款之金融機構後,除房屋有附件一第五項至第七項所確認事項內容不實之重大瑕疵者外,買方不得撤銷、解除或變更前開貸款案之授信契約及撥款委託,或請求貸款之金融機構暫緩或停止撥付貸款。 第七條 所有權移轉 雙方應於備證款付款同時將所有權移轉登記所須檢附之文件書類備齊,並加蓋專用印章交予□受託地政士□受託律師□買方□賣方□其他__負責辦理。 本件所有權移轉登記及相關手續,倘須任何一方補繳證件、用印或為其他必要之行為者,應無條件於__通知之期日內配合照辦,不得刁難、推諉或藉故要求任何補貼。 本買賣標的如為領得使用執照且未辦竣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新建成屋(以下簡稱新建成屋),於本契約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買方不得將本契約讓與或轉售與第三人。但配偶、直系血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間之讓與或轉售;或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得讓與或轉售之情形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除新建成屋依前項本文規定,不得將本契約讓與或轉售與第三人外,買方於簽約時如指定第三人為登記名義人,應於交付必備文件前確認登記名義人,及提出以第三人為登記名義人聲明書(附件三),該第三人應在該聲明書上聲明是否同意與本契約買方所未履行之債務負連帶給付責任並簽章。 辦理所有權移轉時,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申報移轉現值: □以本契約第二條之土地及建物價款申報。 □以__年度公告土地現值及建物評定現值申報。 二、賣方若主張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應於契約書內(附件四:按優惠稅率申請核課土地增值稅確認書)另行確認後,據以辦理之。 第八條 稅費負擔之約定 本買賣標的物應繳納之稅費負擔約定如下: 一、地價稅、房屋稅、水電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稅捐或費用,在土地、建物交屋日前由賣方負責繳納,交屋日後由買方繳納;前開稅費以交屋日為準,按當年度日數比例負擔之。 二、辦理所有權移轉、抵押權設定登記時應納之稅費負擔: (一)所有權買賣移轉 1、買方負擔: 印花稅、契稅、登記規費及火災或其他保險費等。 2、賣方負擔: 土地增值稅由賣方負擔。但有延遲申報而可歸責於買方之事由,其因而增加之土地增值稅部分由買方負擔。 3、其他: 簽約前如有已公告徵收工程受益費應由賣方負責繳納。其有未到期之工程受益費□由買方繳納者,買方應出具續繳承諾書。□由賣方繳清。 (二)抵押權設定登記 抵押權設定登記規費由買方負擔。 三、辦理本買賣有關之手續費用: (一)簽約費 □由買賣雙方各負擔新臺幣__元,並於簽約時付清。 □其他___。 (二)所有權移轉代辦費新臺幣__元 □由買方負擔。 □由賣方負擔。 □由雙方當事人平均負擔。 □其他___。 (三)如辦理公證者,加收辦理公證之代辦費新臺幣__元 □由買方負擔。 □由賣方負擔。 □由雙方當事人平均負擔。 □其他__。 (四)公證費用 □由買方負擔。 □由賣方負擔。 □其他___。 (五)抵押權設定登記或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代辦費新臺幣__元 □由買方負擔。 □由賣方負擔。 □其他___。 (六)塗銷原抵押權之代辦費新臺幣__元,由賣方負擔。 四、如有其他未約定之稅捐、費用應依有關法令或習慣辦理。但交屋日逾第九條所載交屋日者,因逾期所產生之費用,由可歸責之一方負擔。 前項應由賣方負擔之稅費,買方得予代為繳納並自未付之價款中憑單抵扣。 第九條 交屋 本買賣標的物,應於□尾款交付日□貸款撥付日□__年__月__日由賣方於現場交付買方或登記名義人,賣方應於約定交屋日前搬遷完畢。交屋時,如有未搬離之物件,視同廢棄物處理,清理費用由賣方負擔。 因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未依前項所定日期交付標的物者,買方得請求賣方自應交付日起至依約交付日止,每日按已支付全部價款萬分之二單利計算之金額,賠償買方因此所受之損害。 本買賣標的物倘有使用執照(正本或影本)、使用現況之分管協議、規約、大樓管理辦法、停車位使用辦法、使用維護手冊等文件,賣方除應於訂約時將其情形告知買方外,並應於本買賣標的物交屋時一併交付予買方或其登記名義人,買方或其登記名義人應繼受其有關之權利義務。 賣方應於交屋前將原設籍於本買賣標的之戶籍、公司登記、營利事業登記、營業情形等全部遷離。倘未如期遷離致買方受有損害者,賣方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條 賣方之瑕疵擔保責任 賣方擔保本買賣標的物權利清楚,並無一物數賣、被他人占用或占用他人土地等情事,如有出租或出借、設定他項權利或債務糾紛等情事,賣方應予告知,並於完稅款交付日前負責理清。有關本標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悉依民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違約之處罰 賣方違反第七條(所有權移轉)第一項或第二項、第九條(交屋)第一項前段約定時,買方得定相當期限催告賣方解決,逾期仍未解決者,買方得解除本契約。解約時賣方除應將買方已支付之房地價款並附加每日按萬分之二單利計算之金額,全部退還買方外,並應支付與已付房地價款同額之違約金;惟該違約金以不超過房地總價款百分之十五為限。買方不得另行請求損害賠償。 買方因賣方違反第九條(交屋)第一項前段約定而依本條前項約定解除契約者,除依前項約定請求損害賠償及違約金外,不得另依第九條第二項約定請求損害賠償。 買方逾期達五日仍未付清期款或已付之票據無法兌現時,買方應附加自應給付日起每日按萬分之二單利計算之遲延利息一併支付賣方,如逾期一個月不付期款或遲延利息,經賣方以存證信函或其他書面催告後,自送達之次日起算逾七日仍未支付者,賣方得解除契約並沒收已付價款充作違約金;惟所沒收之已付價款以不超過房地總價款百分之十五為限,賣方不得另行請求損害賠償。已過戶於買方或登記名義人名下之所有權及移交買方使用之不動產,買方應即無條件將標的物回復原狀並返還賣方。 賣方或買方有第一項或第三項可歸責之事由致本契約解除時,第八條所定一切稅費均由違約之一方負擔。 除第一項、第三項之事由應依本條約定辦理外,因本契約所生其他違約事由,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通知送達及寄送 履行本契約之各項通知均應以契約書上記載之地址為準,如有變更未經通知他方或__,致無法送達時(包括拒收),均以第一次郵遞之日期視為送達。 本契約所定之權利義務對雙方之繼受人均有效力。 第十三條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賣方為履行本契約特定目的,蒐集、處理或利用買方之個人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辦理。 賣方如委託第三人代為處理事務而蒐集、處理或利用買方個人資料時,應督促並確保受託之第三人,遵照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買方個人資料。 第十四條 合意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發生之爭議,雙方同意□依仲裁法規定進行仲裁。□除專屬管轄外,以本契約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法院。 第十五條 契約及其相關附件效力 本契約自簽約日起生效,買賣雙方各執一份契約正本。 本契約廣告及相關附件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第十六條 未盡事宜之處置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民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本於平等互惠與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處理。 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立契約人(買方): 簽章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地址: 電話: 立契約人(賣方): 簽章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地址: 電話: 地政士:(由買賣雙方勾選下列方式之一) □買賣雙方各自指定地政士 買方地政士: 賣方地政士: □買賣雙方協議之地政士: 不動產經紀業: □買方委託之不動產經紀業 □賣方委託之不動產經紀業 □買賣雙方委託之不動產經紀業 名稱(公司或商號) 地址: 電話: 統一編號: 負責人: (簽章)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不動產經紀人 □買方委託之不動產經紀人: □賣方委託之不動產經紀人: □買賣方委託之不動產經紀人: 姓名: (簽章) 電話: 地址: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證書字號: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一 建 物 現 況 確 認 書 項次 內 容 備註說明 1 □有□無包括未登記之改建、增建、加建、違建部分: □壹樓__平方公尺□__樓__平方公尺 □頂樓__平方公尺□其他__平方公尺 若為違建(未依法申請增、加建之建物),賣方應確實加以說明,使買方得以充分認知此範圍之建物隨時有被拆除之虞或其他危險。 2 建物型態:__________。 建物現況格局:□有□無隔間;若有,__房__廳__衛。 一、建物型態 (一)一般建物:單獨所有權無共有部分(包括:獨棟、連棟、雙併等)。 (二)區分所有建物:公寓(五樓含以下無電梯)、透天厝、店面(店鋪)、辦公商業大樓、住宅或複合型大樓(十一層含以上有電梯)、華廈(十層含以下有電梯)、套房(一房、一廳、一衛)等。 二、建物現況格局以交易當時實際之現況格局為準。現況格局例如:房間、廳、衛浴數,有無隔間。 3 汽車停車位種類及編號: 地上(下)第__層□平面式停車位□機械式停車位□其他__。 編號:第__號停車位 個,□有□無獨立權狀。 □有□無檢附分管協議書及圖說。 □有□無約定專用部分;若有,詳見規約附圖。 4 □有□無滲漏水之情形,若有,滲漏水處:____。 滲漏水處之處理: □賣方修繕後交屋。 □以現況交屋:□減價□買方自行修繕。 □其他______。 5 □有□無曾經做過輻射屋檢測; 若有,請檢附檢測證明文件。 檢測結果□有□無輻射異常;若有異常之處理: □賣方改善後交屋。 □以現況交屋:□減價□買方自行改善。 □其他____。 七十一年至七十三年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應特別留意檢測。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網站已提供「現年劑量達1毫西弗以上輻射屋查詢系統」供民眾查詢輻射屋資訊,如欲進行改善,應向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洽詢技術協助。 6 □有□無曾經做過混凝土中水溶性氯離子含量檢測(例如海砂屋檢測事項);若有,檢測結果:____________。 □有□無超過容許值含量,若有超過之處理: □賣方修繕後交屋。 □以現況交屋:□減價□買方自行修繕。 □其他____。 一、八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以前,CNS3090無訂定鋼筋混凝土中最大水溶性氯離子含量(依水溶法)容許值。 二、八十三年七月二十二至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依建築法規申報施工勘驗之建築物,參照八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修訂公布之CNS3090檢測標準,鋼筋混凝土中最大水溶性氯離子含量(依水溶法)容許值為0.6㎏/m3。 三、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五日至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二日依建築法規申報施工勘驗之建築物,鋼筋混凝土中最大水溶性氯離子含量參照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修訂公布之CNS3090檢測標準,容許值含量為0.3㎏/m3。 四、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三日(含)以後依建築法規申報施工勘驗之建築物,鋼筋混凝土中最大水溶性氯離子含量參照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三日修訂公布之CNS 3090檢測標準,容許值含量為0.15㎏/m3。 五、上開檢測資料可向建築主管機關申請,不同時期之檢測標準,互有差異,買賣雙方應自行注意。 7 本建物(專有部分)是否曾發生兇殺、自殺、一氧化碳中毒或其他非自然死亡之情事: (1)於產權持有期間□有□無曾發生上列情事。 (2)於產權持有前,賣方 □確認無上列情事。 □知道曾發生上列情事。 □不知道曾否發生上列情事。 8 □有□無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有□無其他消防設施;若有, 項目:(1)____(2)____(3)____。 非屬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住宅所有權人應依消防法第六條第五項規定設置及維護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9 自來水供水及排水系統□是□否正常;若不正常,由□買方□賣方負責修繕。 10 現況□有□無出租或被他人占用之情形;若有, □賣方應於交屋前:□終止租約□拆除□排除 □以現況交屋 □買賣雙方另有協議__________。 11 現況□有□無承租或占用他人土地之情形;若有, □賣方應於交屋前:□終止租約□拆除□排除 □以現況交屋 □買賣雙方另有協議________。 12 □是□否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列管之山坡地住宅社區。 建築主管機關□有□無提供評估建議資料。 所有權人或其受託人可向直轄市、縣(市)政府建築主管機關申請相關評估建議資料。 13 □有□無約定專用部分;若有,詳見規約。 14 □有□無公寓大廈規約或其他住戶應遵行事項;若有,□有□無檢附規約或其他住戶應遵行事項。 15 □有□無管理委員會統一管理;若有, 管理費為□月繳新臺幣__元□季繳新臺幣__元□年繳新臺幣__元□其他___。 □有□無積欠管理費;若有,新臺幣____元。 停車位管理費以清潔費名義收取者亦同。 16 下列附屬設備 □計入建物價款中,隨同建物移轉 □不計入建物價款中,由賣方無償贈與買方 □不計入建物價款中,由賣方搬離 附屬設備項目如下: □電視__台□電視櫃__件□沙發__組□茶几__件□餐桌__張□餐桌椅__張□鞋櫃__件□窗簾__組□燈飾__件□冰箱__台□洗衣機__台□書櫃__件□床組(頭)__件□衣櫃__組□梳妝台__件□書桌椅__張□置物櫃__件□電話__具□保全設施__組□微波爐__台□洗碗機__台□冷氣__台□排油煙機__台□流理台__件□瓦斯爐__台□熱水器__台□天然瓦斯□其他__。 17 本棟建物□有□無依法設置之中繼幫浦機械室或水箱;若有,位於第 層。 18 本棟建物樓頂平臺□有□無依法設置之行動電話基地台設施。 行動電話基地台設施之設置,應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同意設置。 賣方:_______________(簽章) 買方:_______________(簽章) 簽章日期:____年____月_____日 附件二 承受原貸款確認書 本件買賣原設定之抵押權之債務,承受情形如下: 1、收件字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地政事務所_____登字第_____號 2、抵押權人____________________。 3、設定金額: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4、約定時買方承受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未償債務(本金、遲延利息)金額新臺幣_____元整。 5、承受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6、債務承受日期前已發生之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概由賣方負擔。 7、買受人承受債務後是否享有優惠利率,應以買受人之資格條件為斷。 賣方:________________(簽章) 買方:________________(簽章) 簽章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件三 以第三人為登記名義人聲明書 買方______向賣方___購買座落__縣(市)__鄉(鎮、市、區)__段__小段__ 地號等__筆土地,及其地上建物_____建號,茲指定_____(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_____)為登記名義人,登記名義人□同意□不同意與本契約買方所應負之債務負連帶給付責任。 買 方:________________(簽章) 登記名義人:________________(簽章) 簽章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件四 按優惠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確認書 賣方主張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申請核課土地增值稅。但經稅捐稽徵機關否准其申請者,賣方同意即以一般稅率開單繳納之。以上事項確認無誤。 確認人:________________(簽章) 簽章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成屋買賣契約書範本簽約注意事項 一、適用範圍 本契約書範本提供消費者、企業經營者及社會大眾買賣成屋時參考使用。 前項成屋,指領有使用執照,或於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完成之建築物。 二、買賣意義 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為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故買受人為支付價金之人,出賣人為負移轉標的物之人。民間一般契約多以甲方、乙方稱呼之,為使交易當事人直接、清楚理解自已所處之立場與權利義務關係,乃簡稱支付價金之買受人為買方,負移轉標的物之出賣人為賣方。 三、買賣標的 (一)由於契約書之應記載事項繁多,為防止填寫筆誤或疏漏,建議將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土地、建物權狀影本(或登記簿謄本)、共有部分附表、車位種類、位置、分管協議、規約等重要文件列為本契約之附件,視為契約之一部分。 (二)樓頂平台、法定空地、露台等,如為約定專用部分,宜特別註明,如有分管協議或規約者宜列為附件。 (三)買賣雙方對於買賣標的物是否包含違章建物、冷氣、傢俱...或其他附屬設備等,時有爭執,本契約範本乃設計「建物現況確認書」,由買賣雙方互為確認,以杜糾紛。 (四)未依法申請增、加建之建物(定著物、工作物)仍得為買賣標的;惟政府編撰之契約書範本不鼓勵違章建築物之買賣,故未於契約本文明示,而移列於「建物現況確認書」。 (五)買賣標的之價值或其通常之效用,有滅失或減少之瑕疵,除當事人有免除擔保責任之特約外,出賣人應負法律上之擔保責任,為釐清瑕疵擔保責任歸屬,關於違章建物、房屋漏水...等瑕疵,由買賣雙方於「建物現況確認書」確認之。 (六)所有權人於公寓大廈有數專有部分者,於部分移轉時(如二戶僅移轉一戶)其基地之應有部分多寡,依內政部八十五年二月五日台(八五)內地字第八五七八三九四號函規定,係由當事人自行約定,惟不得約定為「零」或「全部」。然為防止基地應有部分不足致買方申請貸款被金融機構駁回等情事,買賣雙方於訂約時應查明基地應有部分比例是否合理、相當,以維護買方權益。 (七)由於停車位之登記方式不一,故簽約時應查明停車位之產權登記方式、有無分擔基地持分等事實。 四、價款議定 (一)本契約範本例示土地、房屋分別計價,有益建立土地及房屋各自之交易價格資訊,又分開計價可使房屋再出售時,本契約書得為財產交易所得之原始取得憑證,倘僅列明買賣總價,依財政部規定,出售時,必須按公告土地現值與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計算房屋交易價格。 (二)賣方為法人時,其建物價金應註明營業稅內含或外加。 (三)如買賣標的包含違章建築,或整幢透天厝之空地、一樓前後院空地有被占用者,雙方得預為議定其扣減之價額,俾利違章建築物於交屋前被拆除或被占用部分無法於限期交付使用時,買方得自買賣總價額中扣除減損標的物效用之價值。 五、付款約定 (一)依一般交易習慣,買方按簽約、備證、完稅、交屋四期付款;賣方則同時履行其相對義務。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二)民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故明定第一次款包含定金在內,以杜買賣價金是否包括定金之爭議。 (三)關於各項付款之期間或對待給付之相對條件僅為例示性質,當事人得斟酌「同時履行」原則,按實際需要增減之。 六、貸款處理 (一)買方應衡量個人債信或先向金融機構洽辦貸款額度。 (二)買賣標的物原已設定抵押權者,買賣雙方宜於附件「買方承受原貸款確認書」簽字確認,以明責任歸屬,並提示買方應為債務人變更等行為,以保障其權利。 七、所有權移轉 (一)課稅標準、買賣價格攸關稅費負擔之多寡,其申報日期、申報價格等應於契約書中約定。 (二)賣方若主張享受優惠稅率,應先查明是否符合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一條及土地稅法第三十四條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等相關規定。 八、擔保責任 (一)依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六條規定,賣方應於產權移轉登記前排除任何權利瑕疵,確保買方完整取得產權及使用權,賣方並應擔保標的物於交付時,無任何價值、效用或保證品質上之物之瑕疵。 (二)當事人就標的物之權利瑕疵擔保及物之瑕疵擔保,得另為約定,但其約定不得違反民法第三百六十六條及其他強制或禁止規定。 九、違約罰則 違約金數額多寡之約定,買賣雙方於簽約時,得視簽約時社會經濟及房地產景氣狀況磋商協議,並不得較內政部公告「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更不利於消費者。 十、其他約定 (一)買賣雙方履行契約之各項權利義務,如以非對話之意思表示,其意思表示,以通知到達相對人時,發生效力,惟為慎重起見宜以「存證信函」方式通知,以利到達時間之舉證及避免糾紛。 (二)如有特殊情形者,應依相關法令規定及程序處理,例如: 1.父母處分其未成年子女之財產。 2.法人處分財產。 3.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七條優先購買權。 十一、契約分存 (一)契約附件種類,諸如:權狀影本、登記簿謄本、規約、車位分管協議書等。企業經營者採用本契約範本時,應向消費者說明附件之內容及效力,經消費者充分瞭解、確認,以杜糾紛。 (二)訂約時務必詳審契約條文,由雙方簽章並寫明戶籍住址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以免權益受損。 十二、經紀人簽章 買賣若透過不動產經紀業辦理者,應由該經紀業指派經紀人於本契約簽章。 十三、確定訂約者之身分 簽約時應先確定簽訂人之身分為真正,例如國民身分證或駕駛執照或健保卡等身分證明文件之提示。如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訂定契約時,應依民法相關規定。 十四、辦理本契約相關事宜 (一)辦理本契約所有權移轉等相關事宜,得由買方或賣方委託另一方辨理;或由雙方共同委託或各自委託合法地政士,代理申請土地(建物)相關稅務及登記事務之處理。 (二)買賣雙方若各自委託合法地政士辦理買賣相關事務,可藉由買賣雙方之地政士確認、監督、稽核不動產的交易流程是否合理,保障雙方當事人權利。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十七條規定,土地登記之申請,得委託代理人為之,且除上開規則另有規定外,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申請之。亦即現行法令尚無禁止買賣雙方各自委託地政士申辦土地登記等相關事項,惟買賣雙方將增加服務費用支出。 十五、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賣方為履行本契約特定目的,蒐集、處理或利用買方之個人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辦理。如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如行銷等,依法應經買方同意者,賣方應明確告知特定目的外之其他利用目的、範圍及同意與否對其權益之影響後,由買方單獨為意思表示。 十六、房地合一稅 消費者購買預售屋轉成屋後再出售,依所得稅法申報房地合一稅時,該成屋之持有期間不併計預售階段,消費者如有疑義,請洽詢戶籍地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