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簡易型一日遊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

[交通部]簡易型一日遊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

112/10/27

 

 簡易型一日遊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

 

交通部111825日觀業字第1110915382號函訂頒

交通部11298日觀業字第1123002067號函修正,並自112915日生效

契約審閱規定

本契約條款已於中華民國年月日經旅客審閱完成。旅行業(乙方)並應於簽約前,將契約內容逐條向旅客(甲方)說明,雙方謹簽訂書面契約或以雙方同意之其他適當方式表示同意,以憑信守。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立契約書人

旅客(以下稱甲方)

姓名:

電話:

住居所:

緊急聯絡人

姓名:

與旅客關係:

電話:

住居所:

旅行業(以下稱乙方)

公司名稱:

註冊編號:

負責人姓名:

電話:

營業所:

甲乙雙方同意就本旅遊事項,依下列約定辦理。

第一條(簡易型一日遊之定義)

本契約所稱簡易型一日遊,指乙方於旅遊當日在固定地點,供甲方現場臨時報名參團之國內團體一日旅遊。

第二條(適用之範圍)

甲乙雙方關於本旅遊之權利義務,依本契約條款之約定定之;本契約未約定者,適用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三條(旅遊團名稱、旅遊行程及廣告責任)

本旅遊團名稱為______________

一、旅遊地區(城市或觀光地點):________

二、行程(啟程出發地點、回程之終止地點、日期、交通工具、餐飲、遊覽、安排購物行程及其所附隨之服務說明):_________

與本契約有關之附件、廣告、宣傳文件、行程表或其他說明內容均為本契約內容之一部分。乙方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對甲方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第一項記載得以所刊登之廣告、宣傳文件、行程表或其他說明內容代之。

未記載第一項內容或第一項記載之內容與刊登廣告、宣傳文件、行程表或其他說明記載不符者,以最有利於旅客之內容為準。

第四條(旅遊費用)

旅遊費用:新臺幣元,包括代辦證件之行政規費、交通運輸費、餐飲費、遊覽費用、接送費、隨團服務人員及其他乙方為甲方安排服務人員之報酬。

前項費用不包含下列費用:

(一)甲方之個人費用。

(二)建議甲方任意給與司機、隨團服務人員之小費。

(三)旅遊契約中明列為自費行程之費用。

(四)其他由乙方代辦代收之費用。

第五條(應繳金額及付款方式)

除雙方有特別約定外,甲方應以(現金、信用卡、轉帳、支票等方式)繳付新臺幣元。

第六條(旅客協力義務)

旅遊需甲方之行為始能完成,而甲方不為其行為者,乙方得定相當期限,催告甲方為之。甲方逾期不為其行為者,乙方得終止契約,並得請求賠償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旅遊開始後,乙方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時,甲方得請求旅行業墊付費用將其送回原出發地。於到達後,由甲方附加利率%利息償還乙方。

第七條(集合、出發之時間與地點)

甲方應於民國_____________________分於__________準時集合出發。

第八條(組團旅遊最低人數)

本旅遊團須有 人以上簽約參加始組成,如未達最低組團人數,乙方應當場退還甲方已繳之費用。

第九條(旅遊開始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及其責任)

甲方於旅遊開始前解除契約者,應依乙方提供之收據,繳交行政規費,並賠償乙方相當之損害,且不得向乙方請求退還旅遊費用。但乙方因此可節省或無須支出之費用,應退還甲方。

甲方未依第七條規定,準時到達約定地點集合致未能出發,亦未能中途加入旅遊者,視為任意解除契約,適用前項規定。

第十條(旅遊開始前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解除契約)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本契約無法履行時,任何一方得解除契約,且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乙方應提出已代繳之行政規費或履行本契約已支付之全部必要費用之單據,經核實後予以扣除,並將餘款退還甲方。

第十一條(因可歸責於旅行業之事由致旅遊內容變更)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未達成本契約所定旅程、交通、餐飲或遊覽項目等事宜時,甲方得請求乙方賠償各該差額二倍之違約金;乙方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者,甲方得請求乙方賠償各該差額至五倍之違約金。其有難於達預期目的之情形者,並得終止契約。

乙方應提出前項差額計算之說明,如未提出差額計算之說明時,其違約金之計算至少為全部旅遊費用之百分之五。

甲方因第一項情形受有損害者,另得請求賠償。

第十二條(旅遊途中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旅行業之事由致旅遊內容變更)

旅遊途中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無法依預定之旅程、交通、餐飲或遊覽項目等履行時,為維護旅遊團體之安全及利益,乙方得變更旅程、遊覽項目或更換餐飲、交通工具;其因此所增加之費用,不得向甲方收取﹔所減少之費用,應退還甲方。

第十三條(旅遊開始後旅客退出或未參加旅遊活動)

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後,中途離隊退出旅遊活動或未能準時參加依本契約所排定之行程者,不得向乙方請求退還旅遊費用或任何補償。但乙方因此可節省或無須支出之費用,應退還甲方。

第十四條(旅行業之協助處理義務)

甲方在旅遊中發生身體或財產上之事故時,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必要之協助及處理。

前項之事故,係因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所致者,其所生之費用,由甲方負擔。

第十五條(旅行業應投保責任保險及履約保證保險)

乙方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投保責任保險及履約保證保險。責任保險投保金額:

一、□依法令規定。

二、□高於法令規定,金額為:

(一)每一旅客意外死亡新臺幣___________元。

(二)每一旅客因意外事故所致體傷之醫療費用新臺幣__________元。

(三)國內旅遊善後處理費用新臺幣___________元。

(四)每一旅客證件遺失之損害賠償費用新臺幣元。

乙方未依前項規定投保者,於發生旅遊事故或不能履約之情形,乙方應以主管機關規定最低投保金額計算其應理賠金額之三倍作為賠償金額。

乙方應於旅遊開始前,告知甲方有關投保旅行業責任保險之保險公司名稱及其連絡方式,以備甲方查詢。

第十六條(購物及瑕疵損害之處理方式)

乙方不得於旅遊途中,臨時安排甲方購物行程,或於車上向甲方兜售物品。但經甲方要求或同意者,不在此限。

乙方安排特定場所購物,所購物品有貨價與品質不相當或瑕疵者,甲方得於受領所購物品後一個月內,請求乙方協助其處理。

第十七條(消費爭議處理)

本契約履約過程中發生爭議時,乙方應即主動與甲方協商解決之。

乙方消費爭議處理申訴(客服)專線或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對甲方之消費爭議申訴,應於三個營業日內專人聯繫處理,並依據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自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妥適處理之。

雙方經協商後仍無法解決爭議時,甲方得向交通部觀光署、直轄市或各縣(市)消費者保護官、直轄市或各縣(市)消費者爭議調解委員會、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或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提出調解(處)申請,乙方除有正當理由外,不得拒絕出席調解(處)會。

第十八條(個人資料之保護)

乙方因履行本契約之需要,於代辦證件、安排交通工具、餐飲、遊覽及其所附隨服務之目的內,甲方同意(簽名:)乙方得依法蒐集、處理、傳輸及利用其個人資料。

前項甲方之個人資料,乙方負有保密義務,非經甲方書面同意或依法規規定,不得將其個人資料提供予第三人。

第一項甲方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旅遊終了時,乙方應主動或依甲方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甲方個人資料。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甲方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乙方發現第一項甲方個人資料遭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時,應即向主管機關通報,並立即查明發生原因及責任歸屬,且依實際狀況採取必要措施。

前項情形,乙方應以書面、簡訊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甲方,使其可得知悉各該事實及乙方已採取之處理措施、客服電話窗口等資訊。

第十九條(約定合意管轄法院)

甲、乙雙方就本契約有關之爭議,以中華民國之法律為準據法。

因本契約發生訴訟時,甲乙雙方同意以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之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二十條(其他協議事項)

甲乙雙方同意遵守下列各項:

一、甲方□同意□不同意乙方將其姓名提供給其他同團旅客。

二、

三、

前項協議事項,如有變更本契約其他條款之規定,除經交通部觀光署核准外,其約定無效。但有利於甲方者,不在此限。

訂約人

甲方:

住(居)所地址:

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

電話或傳真:

電子郵件信箱:

乙方(公司名稱):

註冊編號:

負責人:

住址:

電話或傳真:

電子郵件信箱:

乙方委託之旅行業副署:(本契約如係綜合或甲種旅行業自行組團而與旅客簽約者,下列各項免填)

公司名稱:

註冊編號:

負責人:

住址:

電話或傳真:

電子郵件信箱:

簽約日期:中華民國年月日(如未記載,以出發日為簽約日期)

簽約地點:(如未記載,以出發地為簽約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