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運動賽事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教育部]運動賽事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運動賽事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教育部112 年 6 月 8 日臺教授體部字第 1120020007D 號令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壹、應記載事項
本事項所稱運動賽事票券(以下簡稱票券),指針對國內現場舉辦提供觀賞之運動比賽活動所公開銷售,並向消費者收取對價之無記名式(或記名式)單一場次票券。
本契約自中華民國 年 月 日起,應經消費者審閱日 不得少於三日 。但售票日距比賽日三日以內者,企業經營者應以適當方式給予消費者審閱契約內容。


一、企業經營者資訊
企業經營者應於明顯處(售票處、入場處或網站)載明名稱、負責人、聯絡方式及營業所所在地地址。


二、銷售資訊
企業經營者應於明顯處(售票處、入場處或網站)載明票券之票價、運動種類、比賽時間、比賽地點、比賽隊伍、座次、銷售方式、預售期間、優惠方案事項。


三、比賽內容
企業經營者應確 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企業經營者之比賽廣告內容,於契約成立後,應確實履行。
運動賽事之各該場次可出賽運動員或出賽隊伍,於比賽前發生變動時,企業經營者應即以適當方式通知消費者,或以明顯方式公告之。企業經營者並應說明或公告變動各該場次可出賽運動員或出
賽隊伍之理由。
企業經營者未依前項規定通知或公告者,消費者得要求退費。


四、付款方式
票券之費用共計新臺幣 元。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雙方不得要求增減費用。
消費者得依下列方式之一繳付費用:
□現金。 □ 信用卡。 □ 其他 。


五、退票機制
企業經營者應提供票券退票機制,並加以詳加說明。但以非供自用,購買票券而轉售圖利者,企業經營者得不予退票。
消費者請求退票之時限,規定如下:
(一)票券所載比賽日前(不包括比賽日當日)第 日(不得多於七日)。
(二)因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致比賽延期者,延期後之比賽日前。
消費者請求退票者,企業經營者收取之手續費不得逾票面金額百分之十。但請求退票之事由不可歸責於消費者時,不得收取手續費。


六、票券毀損、滅失及遺失之入場機制
企業經營者應提供消費者票券毀損、滅失及遺失時之入場機制並加以詳加說明。
就下列票券,企業經營者不得拒絕消費者入場:
(一)記名式:持有身分證明及購買證明者。
(二)劃位式無記名:持有購買證明且無其他票券持有人入場者。


七、入場規範
企業經營者得於維護運動賽事品質、出賽運動員及其他觀賞者權益之必要範圍內,訂立入場規範並於明顯處(售票處、入場處或網站)公告之。
企業經營者銷售各場次票券之數量,不得超出該比賽場所得容留之觀眾席數或各級主管機關所定人數。但該比賽場所得容留之觀眾席數與各級主管機關所定人數不同時,以各級主管機關所定人數
為準。


八、保險
企業經營者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並應載明保險公司名稱、給付項目及保險金額;其保險給付項目及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三)每一事故財物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三千四百萬元。


九、消費爭議處理
企業經營者應於明顯處(售票處、入場處或網站)載明消費爭議處理機制、程序及相關聯絡資訊。


貳、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記載企業經營者得單方變更契約內容。
二、不得記載企業經營者得任意終止或解除契約。
三、不得預先免除企業經營者終止或解除契約時所應負之賠償責任。
四、不得記載消費者拋棄或限制依法享有之契約解除權或終止權。
五、不得記載企業經營者得預先免除故意及過失責任。
六、不得記載企業經營者得預先免除對履行輔助人所負責任。
七、不得記載企業經營者之廣告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亦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