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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運動賽事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教育部]運動賽事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運動賽事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教育部112 年 6 月 8 日臺教授體部字第 1120020007D 號令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壹、應記載事項
本事項所稱運動賽事票券(以下簡稱票券),指針對國內現場舉辦提供觀賞之運動比賽活動所公開銷售,並向消費者收取對價之無記名式(或記名式)單一場次票券。
本契約自中華民國 年 月 日起,應經消費者審閱日 不得少於三日 。但售票日距比賽日三日以內者,企業經營者應以適當方式給予消費者審閱契約內容。
一、企業經營者資訊
企業經營者應於明顯處(售票處、入場處或網站)載明名稱、負責人、聯絡方式及營業所所在地地址。
二、銷售資訊
企業經營者應於明顯處(售票處、入場處或網站)載明票券之票價、運動種類、比賽時間、比賽地點、比賽隊伍、座次、銷售方式、預售期間、優惠方案事項。
三、比賽內容
企業經營者應確 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企業經營者之比賽廣告內容,於契約成立後,應確實履行。
運動賽事之各該場次可出賽運動員或出賽隊伍,於比賽前發生變動時,企業經營者應即以適當方式通知消費者,或以明顯方式公告之。企業經營者並應說明或公告變動各該場次可出賽運動員或出
賽隊伍之理由。
企業經營者未依前項規定通知或公告者,消費者得要求退費。
四、付款方式
票券之費用共計新臺幣 元。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雙方不得要求增減費用。
消費者得依下列方式之一繳付費用:
□現金。 □ 信用卡。 □ 其他 。
五、退票機制
企業經營者應提供票券退票機制,並加以詳加說明。但以非供自用,購買票券而轉售圖利者,企業經營者得不予退票。
消費者請求退票之時限,規定如下:
(一)票券所載比賽日前(不包括比賽日當日)第 日(不得多於七日)。
(二)因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致比賽延期者,延期後之比賽日前。
消費者請求退票者,企業經營者收取之手續費不得逾票面金額百分之十。但請求退票之事由不可歸責於消費者時,不得收取手續費。
六、票券毀損、滅失及遺失之入場機制
企業經營者應提供消費者票券毀損、滅失及遺失時之入場機制並加以詳加說明。
就下列票券,企業經營者不得拒絕消費者入場:
(一)記名式:持有身分證明及購買證明者。
(二)劃位式無記名:持有購買證明且無其他票券持有人入場者。
七、入場規範
企業經營者得於維護運動賽事品質、出賽運動員及其他觀賞者權益之必要範圍內,訂立入場規範並於明顯處(售票處、入場處或網站)公告之。
企業經營者銷售各場次票券之數量,不得超出該比賽場所得容留之觀眾席數或各級主管機關所定人數。但該比賽場所得容留之觀眾席數與各級主管機關所定人數不同時,以各級主管機關所定人數
為準。
八、保險
企業經營者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並應載明保險公司名稱、給付項目及保險金額;其保險給付項目及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三)每一事故財物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三千四百萬元。
九、消費爭議處理
企業經營者應於明顯處(售票處、入場處或網站)載明消費爭議處理機制、程序及相關聯絡資訊。
貳、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記載企業經營者得單方變更契約內容。
二、不得記載企業經營者得任意終止或解除契約。
三、不得預先免除企業經營者終止或解除契約時所應負之賠償責任。
四、不得記載消費者拋棄或限制依法享有之契約解除權或終止權。
五、不得記載企業經營者得預先免除故意及過失責任。
六、不得記載企業經營者得預先免除對履行輔助人所負責任。
七、不得記載企業經營者之廣告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亦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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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templates/images/no-image-130.png)
[內政部]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中華民國90年9月3日內政部台(90)內中地字第9083626號公告(自公告6個月後生效)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80次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0980725131號公告修正第2點(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生效)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165次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0980725788號公告修正(中華民國99年5月1日生效)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169次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0990725157號公告修正(中華民國100年5月1日生效)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176次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1000723995號公告修正(中華民國100年5月1日生效)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185次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1036650687號公告修正壹第3點、第4點、第7點(中華民國104年1月1日生效)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23次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080262183號公告修正(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生效)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60次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090262271號公告壹第11點、第19點修正自110年1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090147669號公告修正部分規定,並廢止108年5月2日台內地字第1080262183號公告修正之第11點規定(中華民國110年1月1日生效)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67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120263817號公告修正應記載事項第20點、第24點之1、不得記載事項第5點 (中華民國112年7月1日生效)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81次會議通過 壹、應記載事項 一、契約審閱期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_年_月_日經買方攜回審閱_日(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 買方簽章: 賣方簽章: 二、賣方對廣告之義務 賣方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本預售屋之廣告宣傳品及其所記載之建材設備表、房屋及停車位平面圖與位置示意圖,為契約之一部分。 三、房地標示及停車位規格 (一)土地坐落: __縣(市)__鄉(鎮、市、區)__段__小段__地號等__筆土地,面積共計__平方公尺(__坪),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__區(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為__區__用地)。 (二)房屋坐落: 同前述基地內「__」編號第__棟第__樓第__戶(共計__戶),為主管建築機關核准__年__月__日第__號建造執照(建造執照暨核准之該戶房屋平面圖影本如附件)。 (三)停車位性質、位置、型式、編號、規格: 1.買方購買之停車位屬□法定停車位□自行增設停車空間□獎勵增設停車空間為□地上□地面□地下第__層□平面式□機械式□其他__,依建造執照圖說編號第__號之停車空間計__位,該停車位□有□無獨立權狀,編號第__號車位__個,其車位規格為長__公尺,寬__公尺,高__公尺。另含車道及其他必要空間,面積共計__平方公尺(__坪),如停車空間位於共有部分且無獨立權狀者,其面積應按車位(格)數量、型式種類、車位大小、位置、使用性質或其他與停車空間有關之因素,依第二目之比例計算之(計算方式如附表所示)。(建造執照核准之該層停車空間平面圖影本如附件)。 2.前目停車空間如位於共有部分且無獨立權狀者,應列明停車空間面積占共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 3.買方購買之停車位屬自行增設或獎勵增設停車位者,雙方如有另訂該種停車位買賣契約書,其有關事宜悉依該契約約定為之。 四、房地出售面積及認定標準 (一)土地面積: 買方購買「_」_戶,其土地持分面積_平方公尺(_坪),應有權利範圍為_,計算方式係以專有部分面積_平方公尺(_坪)占區分所有全部專有部分總面積_平方公尺(_坪)比例計算(註:或以其他明確之計算方式列明),如因土地分割、合併或地籍圖重測,則依新地號、新面積辦理所有權登記。 (二)房屋面積: 本房屋面積共計_平方公尺(_坪),包含: 1.專有部分,面積計_平方公尺(_坪)。 (1)主建物面積計__平方公尺(_坪)。 (2)附屬建物面積計_平方公尺(_坪)。包括: □陽臺__平方公尺(__坪)。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前已申請建造執照者,其屋簷__平方公尺(__坪)及雨遮__平方公尺(__坪)。 2.共有部分,面積計_平方公尺(_坪)。 3.主建物面積占本房屋得登記總面積之比例_%。 (三)前二款所列面積與地政機關登記面積有誤差時,買賣雙方應依第六點規定互為找補。 五、共有部分項目、總面積及面積分配比例計算 (一)本房屋共有部分項目包含□不具獨立權狀之停車空間、□門廳、□走道、□樓梯間、□電梯間、□電梯機房、□電氣室、□機械室、□管理室、□受電室、□幫浦室、□配電室、□水箱、□蓄水池、□儲藏室、□防空避難室(未兼作停車使用)、□屋頂突出物、□健身房、□交誼室、□管理維護使用空間及其他依法令應列入共有部分之項目(__)。 (二)本「__」共有部分總面積計__平方公尺(__坪);專有部分總面積計__平方公尺(__坪)。前款共有部分之權利範圍係依買受專有部分面積與專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而為計算(註:或以其他明確之計算方式列明),其面積係以本「__」共有部分總面積乘以該權利範圍而為計算。 六、房地面積誤差及其價款找補 (一)房屋面積以地政機關登記完竣之面積為準,部分原可依法登記之面積,倘因簽約後法令改變,致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其面積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三項之規定計算。 (二)依第四點計算之土地面積、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其不足部分賣方均應全部找補;其超過部分,買方只找補百分之二為限(至多找補不超過百分之二),且雙方同意面積誤差之找補,分別以土地、主建物、附屬建物、共有部分價款,除以各該面積所得之單價(應扣除車位價款及面積),無息於交屋時結算。 (三)前款之土地面積、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超過百分之三者,買方得解除契約。 七、契約總價 本契約總價款合計新臺幣_仟_佰_拾_萬_仟元整。 (一)土地價款:新臺幣_仟_佰_拾_萬_仟元整。 (二)房屋價款:新臺幣_仟_佰_拾_萬_仟元整。 1.專有部分:新臺幣_仟_佰_拾_萬_仟元整。 (1)主建物部分:新臺幣_仟_佰_拾_萬_仟元整。 (2)附屬建物陽臺部分:新臺幣_仟_佰_拾_萬_仟元整(除陽臺外,其餘項目不得計入買賣價格)。 2.共有部分:新臺幣_仟_佰_拾_萬_仟元整。 (三)車位價款:新臺幣_佰_拾_萬_仟元整。 七之一 履約擔保機制 本預售屋應辦理履約擔保,履約擔保依下列方式擇一處理: □不動產開發信託 由建商或起造人將建案土地及興建資金信託予某金融機構或經政府許可之信託業者執行履約管理。興建資金應依工程進度專款專用。又簽定預售屋買賣契約時,賣方應提供上開信託之證明文件或影本予買方。 □價金返還之保證 本預售屋由__(金融機構)負責承作價金返還保證。 價金返還之保證費用由賣方負擔。 賣方應提供第一項之保證契約影本予買方。 □價金信託 本預售屋將價金交付信託,由__(金融機構)負責承作,設立專款專用帳戶,並由受託機構於信託存續期間,按信託契約約定辦理工程款交付、繳納各項稅費等資金控管事宜。 前項信託之受益人為賣方(即建方或合建雙方)而非買方,受託人係受託為賣方而非爲買方管理信託財產。但賣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受益權歸屬於買方。 賣方應提供第一項之信託契約影本予買方。 □同業連帶擔保 本公司與依公司章程規定得對外保證之○○公司(同業同級公司)等相互連帶擔保,賣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買方可持本契約向上列公司請求完成本建案後交屋。上列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 前項同業同級分級之基準,由內政部定之。 賣方應提供連帶擔保之書面影本予買方。 □公會辦理連帶保證協定 本預售屋已加入由全國或各縣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辦理之連帶保證協定,賣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買方可持本契約向加入本協定之○○公司請求共同完成本建案後交屋。加入本協定之○○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 賣方應提供加入前項同業聯合連帶保證協定之書面影本予買方。 八、付款條件 付款,除簽約款及開工款外,應依已完成之工程進度所定付款明細表之規定於工程完工後繳款,其每次付款間隔日數應在二十日以上。 如賣方未依工程進度定付款條件者,買方得於工程全部完工時一次支付之。 九、逾期付款之處理方式 買方如逾期達五日仍未繳清期款或已繳之票據無法兌現時,買方應加付按逾期期款部分每日萬分之二單利計算之遲延利息,於補繳期款時一併繳付賣方。 如逾期二個月或逾使用執照核發後一個月不繳期款或遲延利息,經賣方以存證信函或其他書面催繳,經送達七日內仍未繳者,雙方同意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但前項情形賣方同意緩期支付者,不在此限。 十、地下層、屋頂及法定空地之使用方式及權屬 (一)地下層停車位 本契約地下層共_層,總面積_平方公尺(_坪),扣除第五點所列地下層不具獨立權狀之停車空間以外之共有部分及依法令得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其餘面積_平方公尺(_坪),由賣方依法令以停車位應有部分(持分)設定專用使用權予本預售屋承購戶。 (二)法定空地 本建物法定空地之所有權應登記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有,並為區分所有權人共用。但部分區分所有權人不需使用該共有部分者,得予除外。 (三)屋頂平臺及突出物 共有部分之屋頂突出物及屋頂避難平台,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作為其他使用。 (四)法定空地、露臺、非屬避難之屋頂平臺,如有約定專用部分,應於規約草約訂定之。 十一、建材設備及其廠牌、規格 (一)施工標準悉依核准之工程圖樣與說明書及本契約附件之建材設備表施工,除經買方同意,不得以同級品之名義變更建材設備或以附件所列舉品牌以外之產品替代,但賣方能證明有不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致無法供應原建材設備,且所更換之建材設備之價值、效用及品質不低於原約定之建材設備或補償價金者,不在此限。 (二)賣方建造本預售屋不得使用有損建築結構安全或有害人體安全健康之輻射鋼筋、石棉、電弧爐煉鋼爐碴(石)、未經處理之海砂等材料或其他類似物。 (三)前款材料之檢測,應符合檢測時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或主管機關所定之檢測規範,如有造成買方生命、身體、健康及財產之損害者,仍應依法負責。 (四)賣方如有違反前三款之情形,雙方同意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 十二、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 (一)本預售屋之建築工程應在民國__年__月__日之前開工,民國__年__月__日之前完成主建物、附屬建物及使用執照所定之必要設施,並取得使用執照。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順延其期間: 1.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之事由,致賣方不能施工者,其停工期間。 2.因政府法令變更或其他非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發生時,其影響期間。 (二)賣方如逾前款期限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者,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若逾期三個月仍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視同賣方違約,雙方同意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 十三、驗收 賣方依約完成本戶一切主建物、附屬建物之設備及領得使用執照並接通自來水、電力、於有天然瓦斯地區,並應達成瓦斯配管之可接通狀態及完成契約、廣告圖說所示之設施後,應通知買方進行驗收手續。 雙方驗收時,賣方應提供驗收單,如發現房屋有瑕疵,應載明於驗收單上,由賣方限期完成修繕;買方並有權於自備款部分保留房地總價百分之五作為交屋保留款,於完成修繕並經雙方複驗合格後支付。 第一項接通自來水、電力之管線費及其相關費用(例如安裝配置設計費、施工費、道路開挖費、復原費及施工人員薪資等)由賣方負擔;達成天然瓦斯配管之可接通狀態之約定,除契約另有約定,並於相關銷售文件上特別標明不予配設外,其管線費及相關費用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預售屋基地範圍內之天然瓦斯配管,由賣方負擔。 (二)預售屋基地範圍外銜接公用事業外管線之天然瓦斯配管,由買賣雙方議定之;未議定者,由賣方負擔。 十四、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期限 (一)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土地所有權之移轉,除另有約定,依其約定者外,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四個月內備妥文件申辦有關稅費及權利移轉登記。其土地增值稅之負擔方式,依有關稅費負擔之約定辦理。 (二)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 房屋所有權之移轉,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四個月內備妥文件申辦有關稅費及權利移轉登記。 (三)賣方違反前二款之規定,致各項稅費增加或罰鍰(滯納金)時,賣方應全數負擔;如損及買方權益時,賣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四)賣方應於買方履行下列義務時,辦理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1.依契約約定之付款辦法,除約定之交屋保留款外,應繳清房地移轉登記前應繳之款項及逾期加付之遲延利息。 2.提出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貸款有關文件,辦理各項貸款手續,繳清各項稅費,預立各項取款或委託撥付文件,並應開立受款人為賣方及票面上註明禁止背書轉讓,及記載擔保之債權金額及範圍之本票予賣方。 3.本款第一目、第二目之費用如以票據支付,應在登記以前全部兌現。 (五)第一款、第二款之辦理事項,由賣方指定之地政士辦理之,倘為配合各項手續需要,需由買方加蓋印章,出具證件或繳納各項稅費時,買方應於接獲賣方或承辦地政士通知日起七日內提供,如有逾期,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二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賣方,另如因買方之延誤或不協辦,致各項稅費增加或罰鍰(滯納金)時,買方應全數負擔;如損及賣方權益時,買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十五、通知交屋期限 (一)賣方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於交屋時雙方應履行下列各目義務: 1.賣方付清因延遲完工所應付之遲延利息於買方。 2.賣方就契約約定之房屋瑕疵或未盡事宜,應於交屋前完成修繕。 3.買方繳清所有之應付未付款(含交屋保留款)及完成一切交屋手續。 4.賣方如未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 (二)賣方應於買方辦妥交屋手續後,將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房屋保固服務紀錄卡、使用維護手冊、規約草約、使用執照(若數戶同一張使用執照,則日後移交管理委員會)或使用執照影本及賣方代繳稅費之收據交付買方,並發給遷入證明書,俾憑換取鎖匙,本契約則無需返還。 (三)買方應於收到交屋通知日起__日內配合辦理交屋手續,賣方不負保管責任。但可歸責於賣方時,不在此限。 (四)買方同意於通知之交屋日起三十日後,不論已否遷入,即應負本戶水電費、瓦斯基本費,另瓦斯裝錶費用及保證金亦由買方負擔。 十六、共有部分之點交 (一)賣方應擔任本預售屋共有部分管理人,並於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後移交之。雙方同意自交屋日起,由買方按月繳付共有部分管理費。 (二)賣方於完成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後七日內,應會同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現場針對水電、機械設施、消防設施及各類管線進行檢測,確認其功能正常無誤後,將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設施設備使用維護手冊及廠商資料、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機械設施、消防及管線圖說等資料,移交之。上開檢測責任由賣方負責,檢測方式,由賣方及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雙方協議為之,賣方並通知政府主管機關派員會同見證雙方已否移交。 十七、保固期限及範圍 (一)本契約房屋自買方完成交屋日起,或如有可歸責於買方之原因時自賣方通知交屋日起,除賣方能證明可歸責於買方或不可抗力因素外,結構部分(如: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頂、樓梯、擋土牆、雜項工作物涉及結構部分...等)負責保固十五年,固定建材及設備部分(如:門窗、粉刷、地磚...等)負責保固一年,賣方並應於交屋時出具房屋保固服務紀錄卡予買方作為憑證。 (二)前款期限經過後,買方仍得依民法及其他法律主張權利。 十八、貸款約定 (一)第七點契約總價內之部分價款新臺幣__元整,由買方與賣方洽定之金融機構之貸款給付,由買賣雙方依約定辦妥一切貸款手續。惟買方可得較低利率或有利於買方之貸款條件時,買方有權變更貸款之金融機構,自行辦理貸款,除享有政府所舉辦之優惠貸款利率外,買方應於賣方通知辦理貸款日起二十日內辦妥對保手續,並由承貸金融機構同意將約定貸款金額撥付賣方。 (二)前款由賣方洽定辦理之貸款金額少於預定貸款金額,其差額依下列各目處理: 1.不可歸責於雙方時之處理方式如下: (1)差額在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以內者,賣方同意以原承諾貸款相同年限及條件由買方分期清償。 (2)差額超過原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者,賣方同意依原承諾貸款之利率計算利息,縮短償還期限為__年(期間不得少於七年),由買方按月分期攤還。 (3)差額超過原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者,買賣雙方得選擇前述方式辦理或解除契約。 2.可歸責於賣方時,差額部分,賣方應依原承諾貸款相同年限及條件由買方分期清償。如賣方不能補足不足額部分,買方有權解除契約。 3.可歸責於買方時,買方應於接獲通知之日起__天(不得少於三十天)內一次給付其差額或經賣方同意分期給付其差額。 (三)有關金融機構核撥貸款後之利息,由買方負擔。但於賣方通知之交屋日前之利息應由賣方返還買方。 十九、貸款撥付 本契約有前點貸款約定者,於產權移轉登記完竣並由金融機構設定抵押權後,除有違反第十一點第二款、第三款或其他縱經修繕仍無法達到應有使用功能之重大瑕疵外,買方不得通知金融機構終止撥付前條貸款予賣方。 二十、房地讓與或轉售條件 (一)買方於簽約後,不得將本契約讓與或轉售與第三人。但配偶、直系血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間之讓與或轉售;或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得讓與或轉售之情形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符合前款但書規定之買方,應繳清已屆滿之各期應繳款項,並以書面通知賣方,賣方除有法令依據外,不得拒絕配合辦理。 (三)前款情形,除第一款但書之受讓人為買方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免手續費外,賣方得向買方收取本契約房地總價款萬分之___(最高以萬分之五為限)之手續費。 二十一、地價稅、房屋稅之分擔比例 (一)地價稅以賣方通知書所載之交屋日為準,該日期前由賣方負擔,該日期後由買方負擔,其稅期已開始而尚未開徵者,則依前一年度地價稅單所載該宗基地課稅之基本稅額,按持分比例及年度日數比例分算賣方應負擔之稅額,由買方應給付賣方之買賣尾款中扣除,俟地價稅開徵時由買方自行繳納。 (二)房屋稅以賣方通知書所載之交屋日為準,該日期前由賣方負擔,該日期後由買方負擔,並依法定稅率及年度月份比例分算稅額。 二十二、稅費負擔之約定 (一)土地增值稅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申報,並以使用執照核發日之當年度公告現值計算增值稅,其逾三十日申報者,以提出申報日當期之公告現值計算增值稅,由賣方負擔,但買方未依第十四點規定備妥申辦文件,其增加之增值稅,由買方負擔。 (二)所有權移轉登記規費、印花稅、契稅、代辦手續費、貸款保險費及各項附加稅捐由買方負擔。但起造人為賣方時,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規費及代辦手續費由賣方負擔。 (三)公證費由買賣雙方各負擔二分之一。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四)應由買方繳交之稅費,買方於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應將此等費用全額預繳,並於交屋時結清,多退少補。 二十三、賣方之瑕疵擔保責任 (一)賣方保證產權清楚,絕無一物數賣、無權占有他人土地、承攬人依民法第五百十三條行使法定抵押權或設定他項權利等情事之一;如有上述情形,賣方應於本預售屋交屋日或其他約定之期日_前負責排除、塗銷之。但本契約有利於買方者,從其約定。 (二)有關本契約標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悉依民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十四、違約之處罰 (一)賣方違反「建材設備及其廠牌、規格」、「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之規定者,買方得解除本契約。 (二)賣方違反「賣方之瑕疵擔保責任」之規定者,即為賣方違約,買方得依法解除契約。 (三)買方依第一款或第二款解除契約時,賣方除應將買方已繳之房地價款退還予買方,如有遲延利息應一併退還,並應同時賠償房地總價款百分之__(不得低於百分之十五)之違約金。但該賠償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 (四)買方違反有關「付款條件及方式」之規定者,賣方得沒收依房地總價款百分之__(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金額。但該沒收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買賣雙方並得解除本契約。 (五)買賣雙方當事人除依前二款之請求外,不得另行請求其他損害賠償。 二十四之一、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賣方為履行本契約特定目的,蒐集、處理或利用買方之個人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辦理。 賣方如委託第三人代為處理事務而蒐集、處理或利用買方個人資料時,應督促並確保受託之第三人,遵照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買方個人資料。 二十五、當事人及其基本資料 本契約應記載當事人及其基本資料: (一)買方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地址、通訊地址、連絡電話。 (二)賣方之名稱、法定代理人、公司(或商號)統一編號、公司(或商號)地址、公司(或商號)電話。 二十六、契約及其相關附件效力 本契約自簽約日起生效,賣方應將契約正本交付予買方。 本契約之相關附件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貳、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 二、出售標的不得包括未經依法領有建造執照之夾層設計或夾層空間面積。 三、不得使用未經明確定義之「使用面積」、「受益面積」、「銷售面積」等名詞。 四、不得約定買方須繳回原買賣契約書。 五、不得約定超過民法第二百零五條所定週年百分之十六利率之利息。 六、不得為其他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之約定。 七、附屬建物除陽臺外,其餘項目不得約定計入買賣價格。![[內政部]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templates/images/no-image-130.png)
[內政部]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
契約審閱權 契約於中華民國__年__月__日經買方攜回審閱__日(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 買方簽章: 賣方簽章: 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 內 政 部 編 中華民國112年6月 立契約書人:買方____賣方____茲為「 _」房地買賣事宜,雙方同意訂定本買賣契約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賣方對廣告之義務 賣方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本預售屋之廣告宣傳品及其所記載之建材設備表、房屋及停車位平面圖與位置示意圖,為契約之一部分。 第二條 房地標示及停車位規格 一、土地坐落: _縣(市)_鄉(鎮、市、區)_段_小段_地號等_筆土地,面積共計_平方公尺(_坪),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_區(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為_區_用地)。 二、房屋坐落: 同前述基地內「_」編號第_棟第_樓第_戶(共計_戶),為主管建築機關核准_年_月_日第_號建造執照(建造執照暨核准之該戶房屋平面圖影本如附件)。 三、停車位性質、位置、型式、編號、規格: (一)買方購買之停車位屬□法定停車位□自行增設停車空間□獎勵增設停車空間為□地上□地面□地下第_層□平面式□機械式□其他_,依建造執照圖說編號第_號之停車空間計 _位,該停車位□有□無獨立權狀,編號第_號車位_個,其車位規格為長_公尺,寬_公尺,高_公尺。另含車道及其他必要空間,面積共計_平方公尺(_坪),如停車空間位於共有部分且無獨立權狀者,其面積應按車位(格)數量、型式種類、車位大小、位置、使用性質或其他與停車空間有關之因素,依第二目之比例計算之(計算方式如附表所示)。(建造執照核准之該層停車空間平面圖影本如附件)。 (二)前目停車空間如位於共有部分且無獨立權狀者,應列明停車空間面積占共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 (三)買方購買之停車位屬自行增設或獎勵增設停車位者,雙方如有另訂該種停車位買賣契約書,其有關事宜悉依該契約約定為之。 第三條 房地出售面積及認定標準 一、土地面積: 買方購買「_」_戶,其土地持分面積_平方公尺(_坪),應有權利範圍為_,計算方式係以專有部分面積_平方公尺(_坪)占區分所有全部專有部分總面積_平方公尺(_坪)比例計算(註:或以其他明確之計算方式列明),如因土地分割、合併或地籍圖重測,則依新地號、新面積辦理所有權登記。 二、房屋面積: 本房屋面積共計_平方公尺(_坪),包含: (一)專有部分,面積計_平方公尺(_坪)。 1.主建物面積計__平方公尺(_坪)。 2.附屬建物面積計_平方公尺(_坪)。包括: □陽臺__平方公尺(__坪)。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前已申請建造執照者,其屋簷__平方公尺(__坪)及雨遮__平方公尺(__坪)。 (二)共有部分,面積計_平方公尺(_坪)。 (三)主建物面積占本房屋得登記總面積之比例_%。 三、前二款所列面積與地政機關登記面積有誤差時,買賣雙方應依第五條規定互為找補。 第四條 共有部分項目、總面積及面積分配比例計算 一、本房屋共有部分項目包含□不具獨立權狀之停車空間、□門廳、□走道、□樓梯間、□電梯間、□電梯機房、□電氣室、□機械室、□管理室、□受電室、□幫浦室、□配電室、□水箱、□蓄水池、□儲藏室、□防空避難室(未兼作停車使用)、□屋頂突出物、□健身房、□交誼室□管理維護使用空間及其他依法令應列入共有部分之項目(__)。 二、本「__」共有部分總面積計__平方公尺(__坪);專有部分總面積計__平方公尺(__坪)。前款共有部分之權利範圍係依買受專有部分面積與專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而為計算(註:或以其他明確之計算方式列明),其面積係以本「__」共有部分總面積乘以該權利範圍而為計算。 第五條 房地面積誤差及其價款找補 一、房屋面積以地政機關登記完竣之面積為準,部分原可依法登記之面積,倘因簽約後法令改變,致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其面積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三項之規定計算。 二、依第三條計算之土地面積、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其不足部分賣方均應全部找補;其超過部分,買方只找補百分之二為限(至多找補不超過百分之二),且雙方同意面積誤差之找補,分別以土地、主建物、附屬建物、共有部分價款,除以各該面積所得之單價(應扣除車位價款及面積),無息於交屋時結算。 三、前款之土地面積、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超過百分之三者,買方得解除契約。 第六條 契約總價 本契約總價款合計新臺幣_仟_佰_拾_萬_仟元整。 一、土地價款:新臺幣_仟_佰_拾_萬_仟元整。 二、房屋價款:新臺幣_仟_佰_拾_萬_仟元整。 (一)專有部分:新臺幣_仟_佰_拾_萬_仟元整。 1.主建物部分:新臺幣_仟_佰_拾_萬_仟元整。 2.附屬建物陽臺部分:新臺幣_仟_佰_拾_萬_仟元整(除陽臺外,其餘項目不得計入買賣價格)。 (二)共有部分:新臺幣_仟_佰_拾_萬_仟元整。 三、車位價款:新臺幣_佰_拾_萬_仟元整。 第六條之一 履約擔保機制 本預售屋應辦理履約擔保,履約擔保依下列方式擇一處理: □不動產開發信託 由建商或起造人將建案土地及興建資金信託予某金融機構或經政府許可之信託業者執行履約管理。興建資金應依工程進度專款專用。又簽定本契約時,賣方應提供上開信託之證明文件或影本予買方。 □價金返還之保證 本預售屋由__(金融機構)負責承作價金返還保證。 價金返還之保證費用由賣方負擔。 賣方應提供第一項之保證契約影本予買方。 □價金信託 本預售屋將價金交付信託,由__(金融機構)負責承作,設立專款專用帳戶,並由受託機構於信託存續期間,按信託契約約定辦理工程款交付、繳納各項稅費等資金控管事宜。 前項信託之受益人為賣方(即建方或合建雙方)而非買方,受託人係受託為賣方而非爲買方管理信託財產。但賣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受益權歸屬於買方。 賣方應提供第一項之信託契約影本予買方。 □同業連帶擔保 本公司與依公司章程規定得對外保證之○○公司(同業同級公司)等相互連帶擔保,賣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買方可持本契約向上列公司請求完成本建案後交屋。上列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 前項同業同級分級之基準,由內政部定之。 賣方應提供連帶擔保之書面影本予買方。 □公會辦理連帶保證協定 本預售屋已加入由全國或各縣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辦理之連帶保證協定,賣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買方可持本契約向加入本協定之○○公司請求共同完成本建案後交屋。加入本協定之○○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 賣方應提供加入前項連帶保證協定之書面影本予買方。 第七條 付款條件 付款,除簽約款及開工款外,應依已完成之工程進度所定付款明細表之規定於工程完工後繳款,其每次付款間隔日數應在二十日以上。 如賣方未依工程進度定付款條件者,買方得於工程全部完工時一次支付之。 第八條 逾期付款之處理方式 買方如逾期達五日仍未繳清期款或已繳之票據無法兌現時,買方應加付按逾期期款部分每日萬分之二單利計算之遲延利息,於補繳期款時一併繳付賣方。 如逾期二個月或逾使用執照核發後一個月不繳期款或遲延利息,經賣方以存證信函或其他書面催繳,經送達七日內仍未繳者,雙方同意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但前項情形賣方同意緩期支付者,不在此限。 第九條 地下層、屋頂及法定空地之使用方式及權屬 一、地下層停車位 本契約地下層共_層,總面積_平方公尺(_坪),扣除第四條所列地下層不具獨立權狀之停車空間以外之共有部分及依法令得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其餘面積_平方公尺(_坪),由賣方依法令以停車位應有部分(持分)設定專用使用權予本預售屋承購戶。 二、法定空地 本建物法定空地之所有權應登記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有,並為區分所有權人共用。但部分區分所有權人不需使用該共有部分者,得予除外。 三、屋頂平臺及突出物 共有部分之屋頂突出物及屋頂避難平台,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作為其他使用。 四、法定空地、露臺、非屬避難之屋頂平臺,如有約定專用部分,應於規約草約訂定之。 第十條 建材設備及其廠牌、規格 一、施工標準悉依核准之工程圖樣與說明書及本契約附件之建材設備表施工,除經買方同意、不得以同級品之名義變更建材設備或以附件所列舉品牌以外之產品替代,但賣方能證明有不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致無法供應原建材設備,且所更換之建材設備之價值、效用及品質不低於原約定之建材設備或補償價金者,不在此限。 二、賣方建造本預售屋不得使用有損建築結構安全或有害人體安全健康之輻射鋼筋、石棉、電弧爐煉鋼爐碴(石)、未經處理之海砂等材料或其他類似物。 三、前款材料之檢測,應符合檢測時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或主管機關所定之檢測規範,如有造成買方生命、身體、健康及財產之損害者,仍應依法負責。 四、賣方如有違反前三款之情形,雙方同意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 一、本預售屋之建築工程應在民國__年__月__日之前開工,民國__年__月__日之前完成主建物、附屬建物及使用執照所定之必要設施,並取得使用執照。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順延其期間: (一)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之事由,致賣方不能施工者,其停工期間。 (二)因政府法令變更或其他非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發生時,其影響期間。 二、賣方如逾前款期限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者,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若逾期三個月仍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視同賣方違約,雙方同意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建築設計變更之處理 一、買方申請變更設計之範圍以室內隔間及裝修為限,如需變更污水管線,以不影響下層樓為原則,其他有關建築主要結構、大樓立面外觀、管道間、消防設施、公共設施等不得要求變更。 二、買方若要求室內隔間或裝修變更時,應經賣方同意於賣方指定之相當期限內為之,並於賣方所提供之工程變更單上簽認為準,且此項變更之要求以一次為限。辦理變更時,買方需親自簽認,並附詳圖配合本工程辦理之,且不得有違反建管法令之規定,如須主管機關核准時,賣方應依規定申請之。 三、工程變更事項經雙方於工程變更單上簽認後,由賣方於簽認日起__日內提出追加減帳,以書面通知買方簽認。工程變更若為追加帳,買方應於追加減帳簽認日起十天內繳清工程追加款始為有效,若未如期繳清追加款,視同買方無條件取消工程變更要求,賣方得拒絕受理並按原設計施工。工程變更若為減帳,則於交屋時一次結清。若賣方無故未予結清,買方得於第十三條之交屋保留款予以扣除。雙方無法簽認時,則依原圖施工。 第十三條 驗收 賣方依約完成本戶一切主建物、附屬建物之設備及領得使用執照並接通自來水、電力、於有天然瓦斯地區,並應達成瓦斯配管之可接通狀態及完成契約、廣告圖說所示之設施後,應通知買方進行驗收手續。 雙方驗收時,賣方應提供驗收單,如發現房屋有瑕疵,應載明於驗收單上,由賣方限期完成修繕;買方並有權於自備款部分保留房地總價百分之五作為交屋保留款,於完成修繕並經雙方複驗合格後支付。 第一項接通自來水、電力之管線費及其相關費用(例如安裝配置設計費、施工費、道路開挖費、復原費及施工人員薪資等)由賣方負擔;達成天然瓦斯配管之可接通狀態之約定,除契約另有約定,並於相關銷售文件上特別標明不予配設外,其管線費及相關費用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預售屋基地範圍內之天然瓦斯配管,由賣方負擔。 二、預售屋基地範圍外銜接公用事業外管線之天然瓦斯配管,由買賣雙方議定之;未議定者,由賣方負擔。 第十四條 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期限 一、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土地所有權之移轉,除另有約定,依其約定者外,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四個月內備妥文件申辦有關稅費及權利移轉登記。其土地增值稅之負擔方式,依有關稅費負擔之約定辦理。 二、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 房屋所有權之移轉,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四個月內備妥文件申辦有關稅費及權利移轉登記。 三、賣方違反前二款之規定,致各項稅費增加或罰鍰(滯納金)時,賣方應全數負擔;如損及買方權益時,賣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四、賣方應於買方履行下列義務時,辦理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一)依契約約定之付款辦法,除約定之交屋保留款外,應繳清房地移轉登記前應繳之款項及逾期加付之遲延利息。 (二)提出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貸款有關文件,辦理各項貸款手續,繳清各項稅費,預立各項取款或委託撥付文件,並應開立受款人為賣方及票面上註明禁止背書轉讓,及記載擔保之債權金額及範圍之本票予賣方。 (三)本款第一目、第二目之費用如以票據支付,應在登記以前全部兌現。 五、第一款、第二款之辦理事項,由賣方指定之地政士辦理之,倘為配合各項手續需要,需由買方加蓋印章,出具證件或繳納各項稅費時,買方應於接獲賣方或承辦地政士通知日起七日內提供,如有逾期,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二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賣方,另如因買方之延誤或不協辦,致各項稅費增加或罰鍰(滯納金)時,買方應全數負擔;如損及賣方權益時,買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第十五條 通知交屋期限 一、賣方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於交屋時雙方應履行下列各目義務: (一)賣方付清因延遲完工所應付之遲延利息於買方。 (二)賣方就契約約定之房屋瑕疵或未盡事宜,應於交屋前完成修繕。 (三)買方繳清所有之應付未付款(含交屋保留款)及完成一切交屋手續。 (四)賣方如未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 二、賣方應於買方辦妥交屋手續後,將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房屋保固服務紀錄卡、使用維護手冊、規約草約、使用執照(若數戶同一張使用執照,則日後移交管理委員會)或使用執照影本及賣方代繳稅費之收據交付買方,並發給遷入證明書,俾憑換取鎖匙,本契約則無需返還。 三、買方應於收到交屋通知日起__日內配合辦理交屋手續,賣方不負保管責任。但可歸責於賣方時,不在此限。 四、買方同意於通知之交屋日起三十日後,不論已否遷入,即應負本戶水電費、瓦斯基本費,另瓦斯裝錶費用及保證金亦由買方負擔。 第十六條 共有部分之點交 一、賣方應擔任本預售屋共有部分管理人,並於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後移交之。雙方同意自交屋日起,由買方按月繳付共有部分管理費。 二、賣方於完成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後七日內,應會同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現場針對水電、機械設施、消防設施及各類管線進行檢測,確認其功能正常無誤後,將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設施設備使用維護手冊及廠商資料、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機械設施、消防及管線圖說等資料,移交之。上開檢測責任由賣方負責,檢測方式,由賣方及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雙方協議為之,賣方並通知政府主管機關派員會同見證雙方已否移交。 第十七條 保固期限及範圍 一、本契約房屋自買方完成交屋日起,或如有可歸責於買方之原因時自賣方通知交屋日起,除賣方能證明可歸責於買方或不可抗力因素外,結構部分(如: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頂、樓梯、擋土牆、雜項工作物涉及結構部分...等)負責保固十五年,固定建材及設備部分(如:門窗、粉刷、地磚...等)負責保固一年,賣方並應於交屋時出具房屋保固服務紀錄卡予買方作為憑證。 二、前款期限經過後,買方仍得依民法及其他法律主張權利。 第十八條 貸款約定 一、第六條契約總價內之部分價款新臺幣_元整,由買方與賣方洽定之金融機構之貸款給付,由買賣雙方依約定辦妥一切貸款手續。惟買方可得較低利率或有利於買方之貸款條件時,買方有權變更貸款之金融機構,自行辦理貸款,除享有政府所舉辦之優惠貸款利率外,買方應於賣方通知辦理貸款日起二十日內辦妥對保手續,並由承貸金融機構同意將約定貸款金額撥付賣方。 二、前款由賣方洽定辦理之貸款金額少於預定貸款金額,其差額依下列各目處理: (一)不可歸責於雙方時之處理方式如下: 1.差額在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以內部分,賣方同意以原承諾貸款相同年限及條件由買方分期清償。 2.差額超過原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部分,賣方同意依原承諾貸款之利率,計算利息,縮短償還期限為_年(期間不得少於七年)由買方按月分期攤還。 3.差額超過原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者,買賣雙方得選擇前述方式辦理或解除契約。 (二)可歸責於賣方時,差額部分,賣方應依原承諾貸款相同年限及條件由買方分期清償。如賣方不能補足不足額部分,買方有權解除契約。 (三)可歸責於買方時,買方應於接獲通知之日起__天(不得少於三十天)內一次給付其差額或經賣方同意分期給付其差額。 三、有關金融機構核撥貸款後之利息,由買方負擔。但於賣方通知之交屋日前之利息應由賣方返還買方。 第十九條 貸款撥付 本契約有前條貸款約定者,於產權移轉登記完竣並由金融機構設定抵押權後,除有違反第十條第二款、第三款或其他縱經修繕仍無法達到應有使用功能之重大瑕疵外,買方不得通知金融機構終止撥付前條貸款予賣方。 第二十條 房地讓與或轉售條件 買方於簽約後,不得將本契約讓與或轉售與第三人。但配偶、直系血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間之讓與或轉售;或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得讓與或轉售之情形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符合前款但書規定之買方,應繳清已屆滿之各期應繳款項,並以書面通知賣方,賣方除有法令依據外,不得拒絕配合辦理。 前款情形,除第一款但書之受讓人為買方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免手續費外,賣方得向買方收取本契約房地總價款萬分之___(最高以萬分之五為限)之手續費。 第二十一條 地價稅、房屋稅之分擔比例 一、地價稅以賣方通知書所載之交屋日為準,該日期前由賣方負擔,該日期後由買方負擔,其稅期已開始而尚未開徵者,則依前一年度地價稅單所載該宗基地課稅之基本稅額,按持分比例及年度日數比例分算賣方應負擔之稅額,由買方應給付賣方之買賣尾款中扣除,俟地價稅開徵時由買方自行繳納。 二、房屋稅以賣方通知書所載之交屋日為準,該日期前由賣方負擔,該日期後由買方負擔,並依法定稅率及年度月份比例分算稅額。 第二十二條 稅費負擔之約定 一、土地增值稅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申報,並以使用執照核發日之當年度公告現值計算增值稅,其逾三十日申報者,以提出申報日當期之公告現值計算增值稅,由賣方負擔,但買方未依第十四條規定備妥申辦文件,其增加之增值稅,由買方負擔。 二、所有權移轉登記規費、印花稅、契稅、代辦手續費、貸款保險費及各項附加稅捐由買方負擔。但起造人為賣方時,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規費及代辦手續費由賣方負擔。 三、公證費由買賣雙方各負擔二分之一。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四、應由買方繳交之稅費,買方於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應將此等費用全額預繳,並於交屋時結清,多退少補。 第二十三條 賣方之瑕疵擔保責任 一、賣方保證產權清楚,絕無一物數賣、無權占有他人土地、承攬人依民法第五百十三條行使法定抵押權或設定他項權利等情事之一;如有上述情形,賣方應於本預售屋交屋日或其他約定之期日_前負責排除、塗銷之。但本契約有利於買方者,從其約定。 二、有關本契約標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悉依民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不可抗力因素之處理 如因天災、地變、政府法令變更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本契約房屋不能繼續興建時,雙方同意解約。解約時賣方應將所收價款按法定利息計算退還買方。 第二十五條 違約之處罰 一、賣方違反「建材設備及其廠牌、規格」、「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之規定者,買方得解除本契約。 二、賣方違反「賣方之瑕疵擔保責任」之規定者,即為賣方違約,買方得依法解除契約。 三、買方依第一款或第二款解除契約時,賣方除應將買方已繳之房地價款退還予買方,如有遲延利息應一併退還,並應同時賠償房地總價款百分之_(不得低於百分之十五)之違約金。但該賠償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 四、買方違反有關「付款條件及方式」之規定者,賣方得沒收依房地總價款百分之_(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金額。但該沒收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買賣雙方並得解除本契約。 五、買賣雙方當事人除依前二款之請求外,不得另行請求其他損害賠償。 第二十六條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賣方為履行本契約特定目的,蒐集、處理或利用買方之個人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辦理。 賣方如委託第三人代為處理事務而蒐集、處理或利用買方個人資料時,應督促並確保受託之第三人,遵照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買方個人資料。 第二十七條 疑義之處理 本契約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有利於買方之解釋。 第二十八條 合意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發生之消費訴訟,雙方同意以房地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二十九條 附件效力及契約分存 本契約自簽約日起生效,賣方應將契約正本交付予買方。 本契約之相關附件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第三十條 未盡事宜之處置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民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本於平等互惠與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處理。 附件: 一、建造執照暨核准之房屋平面圖影本乙份。 二、停車空間平面圖影本乙份。 三、付款明細表乙份。 四、建材設備表乙份。 五、申請建造執照所附之規約草約。 立契約書人 買方(姓名或公司名稱):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戶籍地址: 通訊地址: 連絡電話: 賣方(姓名或公司名稱): 法定代理人: 公司(或商號)統一編號: 公司(或商號)地址: 公司(或商號)電話: 不動產經紀業: 名稱: (公司或商號) 公司(或商號)統一編號: 負責人: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公司(或商號)地址: 公司(或商號)電話: 不動產經紀人:(簽章)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電話: 地址: 中華民國年月日 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簽約注意事項 一、適用範圍 本契約書範本提供消費者、企業經營者及社會大眾買賣預售屋時參考使用。 前項預售屋,指領有建造執照尚未建造完成而以將來完成之建築物為交易標的之物。 二、契約審閱 關於契約審閱,按預售屋買賣契約屬消費者契約之一種,買賣雙方對於契約內容之主客觀認知頗有差異,是以不動產開發業者所提供之定型化契約應給予消費者合理期間以瞭解契約條款之內容,此於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之一已有明訂。另外,參照「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預售屋銷售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第四點規定,不動產開發業者或不動產經紀業者銷售預售屋時,有下列限制購屋人契約審閱之顯失公平行為,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將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一)要求購屋人須給付定金或一定費用始提供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攜回審閱。 (二)簽約前未提供購屋人至少五日審閱期。但經購屋人已充分審閱契約並同意縮短期限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預售屋買賣契約書得以樣本、影本及足以呈現內容之光碟或其他電子媒體之形式提供之。 三、廣告效力 第一條廣告效力中之建材設備表、房屋平面圖與位置示意圖係指廣告宣傳品所記載者,至房屋平面圖及建材設備表則指賣方提供之定型化契約所附之附件。 四、土地使用分區部分 第二條房地標示第一款土地坐落部分,依法令規定,如屬都市計畫內住宅區者,係供住宅居住使用;如屬非都市土地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者,係供農業區內建築使用;如屬非都市土地編定為乙種建築用地者,係供鄉村區內建築使用,如屬非都市土地編定為丙種建築用地者,係供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及風景區內建築使用;如屬非都市土地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者,係供工廠及有關工業設施建築使用(即一般所稱之工業住宅)。 五、車位部位 (一)第二條房地標示第三款車位部分,若勾選自行增設停車位或獎勵增設停車位且可作為獨立產權登記者,宜另訂預售停車位買賣契約書,其有關事宜悉依該契約約定為之。 (二)本契約範本有關停車位部分,適用於不具獨立權狀之停車位。 六、屋簷、雨遮測繪登記規定 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前已送件申請建造執照者,其屋簷、雨遮仍得依一百零六年一月九日修正前之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七十三條規定辦理測繪及登記。 七、第四條共有部分項目、總面積及面積分配比例計算 (一)本房屋共有部分之項目,乃屬例示性質,應依房屋買賣個案之實際情況於契約中列舉共有部分項目名稱。 (二)第二款本房屋共有部分面積之分配比例計算,係依買受專有部分面積與專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而為計算或以其他明確之計算方式列明。故本房屋共有部分面積計算,係以上述分配比例乘以本建案共有部分總面積。 (三)參照「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預售屋銷售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第三點第三款、第四款規定,不動產開發業者或不動產經紀業者銷售預售屋時,未以書面提供下列重要交易資訊予購屋人審閱,構成顯失公平行為,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將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1.銷售時最近一次建管機關核准之各戶持分總表(應足以顯示全區各戶之主建物、附屬建物與共有部分之面積及共有部分之分攤比例)。 2.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應含共有部分之項目、面積或比例分攤之計算方式)。 (四)依內政部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二日台內地字第一0五一三00八二二號令意旨,區分所有建物共有部分之區分,應與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檢附之專共用圖說及規約草約內容相符;如該圖說標示未區分全部區分所有權人共有及一部分區分所有權人共有之範圍,則該區分所有建物共有部分應編列為一個建號,由全部區分所有權人共有。 八、交屋保留款之付款規定 本契約範本附件付款明細表所訂自備款之各期期款,賣方應依已完成之工程進度訂定之。房地總價之百分之五交屋保留款訂於最後一期(交屋時),但賣方未依已完成之工程進度定付款明細者,買方得於工程全部完工時一次支付之。 九、輻射鋼筋及未經處理海砂之檢測 (一)第十條第二款有關本預售屋之材料不含輻射鋼筋之檢測,請洽詢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二)同款有關本預售屋之材料不含未經處理海砂之檢測,消費者除可請賣方提供相關檢測報告外,亦可攜帶600公克結構物之混凝土塊或50至100公克之砂樣,逕向取得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認證之測試實驗室委託檢驗(檢驗費用由委託者負擔),並得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洽詢。 十、有關擅自變更設計之責任 第十二條第二款之室內隔間或裝修變更,如有違建築法令或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時,將有導致保固請求權喪失及損及鄰近房屋之損害賠償之虞。 十一、規約草約 第九條第四款、第十五條第二款之規約草約,經買方簽署同意後,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規約前,視同規約。 十二、買方自行辦理貸款之規定 買方如欲自行辦理貸款,除於訂約時明示自行辦理外,並預立貸款撥款委託書予賣方,賣方則須配合買方貸款需要提供房地權狀或配合辦理貸款手續,賣方如因而增加之費用支出得向買方求償。 十三、優惠貸款之類別 第十九條第一款所稱政府所舉辦之優惠貸款係指國民住宅貸款、公教人員貸款及勞工貸款等。 十四、房地讓與或轉售條件 關於第二十條房地讓與或轉售條件,按預售屋賣方會同買方辦理房地轉售時,需說明契約內容及提供相關資料,俾辦理契約簽訂等其他相關事宜,其所需成本得准收手續費。故本範本爰例示約定手續費為房地總價款最高萬分之五,以供參考。 十五、違約金之約定 違約金數額多寡之約定,買賣雙方於簽約時,得視簽約時社會經濟及房地產景氣狀況磋商協議,並不得較內政部公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更不利於消費者。 十六、消費爭議之申訴與調解 (一)因本契約發生之消費爭議,雙方得選擇利用訴訟外紛爭處理方式: 1.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規定,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消費者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2.依鄉鎮市調解條例規定,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3.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三條及第四百零四條規定,向法院聲請調解。 4.依仲裁法規定,向仲裁機構聲請調解,或另行訂立仲裁協議後向仲裁機構聲請仲裁。 (二)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之調解書經法院核定後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仲裁人作成之調解書,與仲裁判斷有同一效力;仲裁判斷,於當事人間,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三)訴訟外紛爭處理方式相關網址: 1.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申訴及調解系統:https://appeal.cpc.ey.gov.tw/WWW/Default.aspx/ 2.司法院訴訟外紛爭解決機構查詢平台:http://adrmap.judicial.gov.tw/ 十七、消費者保護法對消費者權益之保障 本預售屋買賣契約所訂之條款,均不影響買方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之權利。 十八、經紀業及經紀人員之責任 預售屋買賣,若透過不動產經紀業務之公司(或商號)居間或代理者,應由該公司(或商號)指派經紀人員於本契約簽章及解說等事宜。 十九、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賣方為履行本契約特定目的,蒐集、處理或利用買方之個人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辦理。如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如行銷等,依法應經買方同意者,賣方應明確告知特定目的外之其他利用目的、範圍及同意與否對其權益之影響後,由買方單獨為意思表示。 二十、房地合一稅 消費者購買預售屋轉成屋後再出售,依所得稅法申報房地合一稅時,該成屋之持有期間不併計預售階段,消費者如有疑義,請洽詢戶籍地國稅局。![[衛福部]美容定型化契約範本](/templates/images/no-image-130.png)
[衛福部]美容定型化契約範本
衛生福利部112年6月8日衛授疾字第1120300459號函發布 美容定型化契約範本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由甲方攜回審閱(審閱期間至少三日) 立契約書人消 費 者 姓 名: (以下簡稱甲方)美 容 業 者 名 稱: (以下簡稱乙方)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簽訂契約前,乙方應將契約交付甲方審閱,並有三日以上之審閱期間。詳讀內附之條款事項,不同意之條款可與乙方協商後增刪。基於內附之條款,締結以下之契約。 甲乙雙方同意就美容契約事項依下列約定辦理:第 一 條(美容之定義與服務範圍)本契約所稱美容,指除瘦身美容以外之從事化粧、臉部美容等之行為。本契約乙方所提供之項目:□化粧;□臉部美容;□肌膚保養;□身體油壓;□脫毛;□美指(甲);□美容諮詢;□相關商品之販賣;□其他: 。乙方完成前述項目之方式如附件 。□乙方與甲方訂立契約前,已將本契約及所有附件交付甲方並給予至少三日之期間以審閱契約內容。 甲方簽章 第 二 條(權利義務之依據)甲乙雙方關於本件美容之權利義務,依本契約條款之約定定之;本契約未約定者,依有關法令及誠信原則定之。本契約之附件、乙方之廣告及本契約當事人間之口頭約定,均為本契約內容之一部分。甲乙雙方之其他特別協議事項,其效力優於本契約條款。但本契約條款較其他特別協議事項更有利於甲方,而為甲方於協議時所不知者,不在此限。 第 三 條(會員權利義務之說明)甲方如有需要,得申請成為乙方之會員,其權利義務依會員規約之規定(如附件 ),雙方其他權利義務並得以書面約定之。會員就相同美容項目所得享受之權利,不得低於非會員,所負擔之義務,不得高於非會員。前項會員規約為本契約之一部分,並應於訂約前交付甲方審閱。乙方應就會員種類及會員資格之權利義務,於訂約前向甲方為詳細明確之口頭說明,同時提供口頭說明內容相同之書面文件,並經甲方簽名確認。如發行會員卡者,會員卡不慎遺失、毀損或被竊時,乙方於甲方申請補發後,應製作補發新卡,並得酌收製卡工本費 元。(不得逾新臺幣一百元) 第 四 條(繼續性美容服務、項目及方式之說明)乙方應將甲方得接受美容實施之條件及甲方所選擇之美容項目對價、計價方式、次數、期間、效果分析、副作用、危險性等,及為實施美容所必須購買相關商品之內容、性質、效用、數量及價格,於訂約前向甲方為充分明確之說明,並提供相關之書面。乙方應將為甲方提供服務內容及使用之商品,製作紀錄並經甲方簽名確認後,自契約終止或解除翌日起保留至少二年,並提供甲方紀錄影本,以供查對;甲方並得隨時請求乙方提供前述紀錄之影本。前項乙方提供甲方之紀錄影本,得以書面、電子或其他適當之方法為之。 第 五 條(乙方之詢問及處置義務)乙方於實施美容項目前,應詢問、確認甲方有無因患疾現正治療中、是否屬過敏性體質、現有無服用何種藥物、肌膚有無敏感性及其他不利於接受美容之事項。甲方對於乙方之詢問應誠實告知。前項詢問,應以書面為之,並經甲方簽名確認後保留至少二年,並提供甲方紀錄影本,以供查對;甲方並得隨時請求乙方提供前述紀錄之影本。前項乙方提供甲方之紀錄影本,得以書面、電子或其他適當之方法為之。於甲方接受繼續性美容服務,任一方發現甲方身體狀況有異樣或實施之部位有異常現象時,應即告知他方。乙方除應即中止實施外,並有義務採取甲方接受醫師診治等適當之處理措施。但甲方發生異常或異樣情形之原因,如非乙方之實施行為、使用之商品或甲方未對乙方之詢問誠實告知所致者,甲方應負擔乙方所採取處理措施之相關費用。關於診治醫師之選定,應尊重甲方之意見。於甲方受診療期間中,就該美容契約之期間應予延長。 第 六 條(費用明確性原則)入會費新臺幣 元。□以美容服務為必要給付者:本契約之總費用(含入會費【非會員免收】、所需商品、材料費、服務費及指定服務人員費)共計新臺幣 元,其細目如附件__。□以購買商品而贈送美容服務或以優惠價格搭配銷售美容服務:甲方購買商品之項目及金額: 。美容服務之時間: ;次數: ;費用: (市價: );服務可使用之期間: ;其細目如附件 。(美容服務之費用【市價】未載明或低於本契約之總費用百分之五十者,視為該服務費用【市價】占總費用百分之五十。)契約終止或解除時,乙方應依第十條至第十三條規定退還所贈未使用之服務費用【市價】予甲方。繳費項目未明列者,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甲方因繳費而獲得乙方贈送之商品(價值不得逾總費用百分之二十),於契約終止或解除時,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返還該贈品,亦不得向甲方主張應自返還之費用金額當中,扣除該贈送之商品價額。乙方以贈送甲方會籍期間為內容而簽訂契約者,應將各該期間合併納入契約範圍,於契約終止或解除時,乙方不得以贈送會籍為由,而不計入退費計價。 第 七 條(價金金額與付款方式)甲方應給付價金金額為:□全額預付 元(折扣率: ,不得高於百分之二十)。□依繼續性美容服務進度按期給付(不須計付利息)(頭期款金額: 元; 各期金額: 元; 總計共 期、元;與預付全額之差額為: )。前項價金,係以下列方式給付:□現金□票據□信用卡(未分期)□信用卡分期給付: 乙方已向甲方說明以下事項:一、全額預付者,不得分刷。二、按期給付對價者,應每期一次刷付,同一日不得分期分刷或預刷未到期價款。三、乙方不得與第三人另訂債權收買、信用貸放或其他使第三人取得乙方對甲方債權之條款。四、信用卡刷卡手續費應由乙方負擔。甲方已瞭解並同意以信用卡分期給付方式給付價金。甲方簽章□以消費者信用貸款分期給付:乙方已向甲方說明以下事項:一、由 (以下稱貸款機構)辦理消費者信用貸款分期支付( 以下稱消費借貸契約) : 總金額 ,期數 ,月付金額 。二、甲方與貸款機構訂定消費借貸契約,係指定用途之專案貸款,申貸款項將依甲方指示逕予撥款至乙方指定帳戶。三、消費借貸契約已經甲方審閱,乙方並已告知並使甲方瞭解以下事項:(一)利息計算方式。(二)信用保險之有無。(三)保證人之設定或涉入。四、貸款機構之負責人姓名、統一編號及其營業所或住居所地址、電話、傳真、網站網址、電子郵件地址、消費爭議服務專線電話號碼。五、甲方辦理消費貸款,經核准七日內得隨時不附任何理由以書面通知乙方及貸款機構解除或終止該筆消費借貸契約。 六、終止或解除契約辦理退費時,乙方除貸款機構依消費借貸契約得收取之費用外,不得向甲方請求額外收取費用。七、乙方如有歇業、停業等無法繼續提供服務之情形時,甲方得主張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於檢附催告乙方之存證信函或其他得證明乙方已無法繼續提供服務之佐證,向貸款機構申請止付乙方未提供服務部分之貸款餘額。但乙方已有提供履約保證者,不在此限。 八、終止或解除本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亦同時終止或解除。惟本契約之終止或解除,如乙方能證明係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所致者,貸款機構得逕向甲方收取乙方已提供服務之分期款。九、貸款機構非銀行者,乙方應擔保甲方得行使前述之權利。甲方已充分瞭解並知悉辦理消費者信用貸款所需遵守之約定;所為消費貸款如有消費糾紛或爭議,將影響個人日後信貸聲譽。甲方簽章(乙方未告知上開事項者,甲方得主張該消費借貸契約不生效力)□其他: 。 第 八 條(卡、憑證之使用)乙方如以會員卡或其他類似方式作為提供服務之憑證者,應將其使用方式、服務內容、使用時段、使用地點、使用次數及服務可使用之期間等項目,載明於卡、憑證之上,並向甲方為明確說明。契約終止或解除時,乙方應退還價金並收回卡、憑證。關於退費及賠償之規定,該卡、憑證除依訂約時之總費用計算外,並應依本契約第十條至第十三條以及第二十條等規定辦理。 第 九 條(實施前,甲方任意解除契約之退費規定)甲方於繼續性美容服務實施前或簽約當日即有償接受服務,因甲方任意解除本契約者,乙方應於解約日後 日內(不得逾十五日)將已收取之費用扣除解約手續費後退還於甲方。前項所稱解約手續費,指本契約總費用百分之 (但其最高金額不得逾本契約總費用百分之五)。若未約定解約手續費之金額時,乙方不得扣除解約手續費。 第 十 條(實施後,甲方任意終止契約之退費規定)甲方於繼續性美容服務實施後因甲方任意終止本契約者,乙方應於終止日後 日內(不得逾三十日)將已繳全部費用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並扣除經甲方簽名確認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金額,及再扣除解約手續費後退還於甲方。前項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計算方式如下: 一、扣除依簽約時每堂(次、小時)使用費新臺幣 元乘以實際使用堂(次、小時)之費用。二、無法認定簽約時每堂(次、小時)使用費者,按契約存續期間比例退還甲方已繳之費用,作為退費金額。第一項所稱解約手續費,指本契約總費用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及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價額後之剩餘金額百分之 (但其最高金額不得逾百分之十)。若未約定解約手續費之金額時,乙方不得扣除解約手續費。第一項所稱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指已拆封使用之最小消費包裝商品,其以整組或量販方式行銷而未拆封使用之最小消費包裝商品仍屬未拆封。已接受服務及已提領並拆封附屬商品之價格,以契約所定單價為準,未約定單價者,以平均價格或市價為準。以整組或量販方式行銷之商品,在最小消費包裝之已拆封商品未用罄前,不得以任何理由協助甲方拆封;其提供商品寄放服務者,亦同。 第 十一 條(可歸責於乙方,甲方解除或終止契約之退費規定)乙方未經甲方之同意,將本契約之全部或部分委由其分支機構或其他美容業者代為履行,或變更服務地點,或甲方書面指定之美容服務人員離職或其他可歸責於乙方事由,甲方得解除或終止本契約。乙方應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計算約定退費予甲方,但不得扣除解約手續費;並應額外賠償予甲方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約定之解約手續費。就本契約之委託代為履行,如經甲方同意,受託美容業者視為乙方之代理人或使用人。 第 十二 條(不可歸責於雙方,解除或終止契約之退費規定)有下列事由之一者,雙方或甲方繼承人得於繼續性美容服務實施前解除或實施後終止本契約之全部或一部:一、因天災、戰亂、政府法令、罷工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不能履行債務。二、甲方因死亡、疾病、健康情形不佳或遷移他處,致難以繼續接受本契約之服務。但其情形為乙方訂約時已知或可得而知者,乙方不得終止或解除本契約。前項情形,乙方應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約定退還費用予甲方。但不得扣除解約手續費。乙方依第一項第二款因甲方之死亡、疾病、健康情形不佳或遷移他處而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或可得而知之日起一個月內為之,逾期不得終止。 第 十三 條(終止契約後乙方之附隨義務)甲方於實施繼續性美容服務後,本契約終止者,乙方就有關甲方之生命、身體或健康等事項,於二年內仍有義務為必要之告知、協助及交付第五條、第六條之紀錄。 第 十四 條(解除或終止契約之方式)甲乙雙方得以書面或口頭方式向他方為解除或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以書面解除或終止契約時,其範本參照附件○。 第 十五 條(甲方受領服務之預約)甲方受領美容服務,應於事先約定預約方式,如未約定則為不需預約。甲方如無法依約定時間參加美容服務,應依約定方式於一定時間內事先通知乙方。甲方遲延受領美容服務,乙方因此所增加之費用,由甲方負擔。 第 十六 條(擔保條款)乙方向甲方為效果擔保者,其擔保事項為 、 ,而甲方應配合事項為 、 (上述空白內容皆應具體載明或列為契約附件)。乙方向甲方為前項之擔保而未達其約定效果者,乙方應退還甲方已付之全部費用。但因甲方未遵守配合事項,致無法達成約定效果者,不在此限。 第 十七 條(乙方履約保障)甲方以全額預付方式給付對價,且金額逾新臺幣五萬元者,或依繼續性美容服務按期給付,累計未接受服務及未提領商品之預付金額逾新臺幣五萬元者,乙方應就超過金額之部分,提供履約保障。乙方提供履約保障如下(應就下列方式擇一為之):□由○金融機構向甲方保證於乙方未能依本契約履行義務時,代為履行乙方應依比例返還甲方相當於尚未使用之本服務金額。保證期間自中華民國○年○月○日(出售日)起至○年○月○日止(至少一年,如契約逾一年者,應與契約期間一致)。□依信託法規規定交付○銀行(即信託業者)開立信託專戶管理,乙方為委託人,且得自為受益人,並依實際交付信託額度,按比例按期(年、季或月)自專戶領取。信託期間自中華民國○年○月○日(出售日)起至○年○月○日止(至少一年,如契約逾一年者,應與契約期間一致)。乙方發生解散、歇業、破產宣告、遭撤銷設立登記、假扣押或其他原因而導致無法履行服務契約義務者,視為乙方同意受益權歸屬甲方或其受讓人。□經由金融機構或電子支付機構提供之價金保管服務,先時存入○金融機構開立之價金保管專戶或○電子支付機構於○金融機構開立之專用存款帳戶,並專款專用。保管期間自中華民國○年○月○日(出售日)起至○年○月○日止(至少一年,如契約逾一年者,應與契約期間一致)。□乙方已與○公司(兩者為同業同級公司)等相互連帶保證,乙方無法履行提供服務時,甲方或其受讓人得依本契約所載之規定,向上列公司要求提供服務或等值之商品。上列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或差別待遇,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乙方已加入由○商業同業公會辦理之○同業聯合連帶保證協定,乙方無法履行提供服務時,甲方或其受讓人得依本契約所載之規定,向加入協定之其他企業經營者要求提供服務或等值之商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履約保障方式。註明: 。乙方應提供前述履約保障機制之佐證方式,以利甲方查詢。 第 十八 條(甲方之變更)甲方經乙方之同意後,得將其依本契約所應承受負擔之權利義務移轉予第三人。前項之第三人,自乙方同意時起,承受負擔甲方依本契約之一切權利義務。 第 十九 條(乙方之變更)乙方經甲方之同意後,得將依本契約所生之權利義務讓與其他美容業者。前項情形,甲方於不同意時得解除或終止契約,乙方於退費時不得扣除解約手續費。甲方如另有損害,並得請求賠償。 第 二十 條(個人資料保護)乙方因甲方參加本契約之美容服務,而知悉或持有甲方所參加之服務內容、紀錄或其他相關個人資料,應予保密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乙方違反前項規定致甲方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服務處所之選擇)甲方得於乙方之分支機構接受美容服務。 第二十二條(訂約後雙方合意變更契約)甲乙雙方於契約訂定後,得合意變更契約內容。但變更後之內容,更不利於甲方者,乙方應向甲方詳細說明變更前後之差異,並經甲方書面確認同意,始發生變更契約之效力。 第二十三條(爭議之處理)甲乙雙方就本契約發生消費爭議時,甲方得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為申訴、申請調解或提起消費訴訟。 第二十四條(法院管轄)因本契約所生之訴訟,甲乙雙方同意以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甲方得主張由消費關係發生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契約書之分執保管)本契約一式二份,應由甲乙雙方分執保管,乙方不得藉故收回。 第二十六條(其他協議事項)一、 。二、 。三、 。 立契約書人甲 方 ( 消 費 者 ):電 話 :住 居 所 :出 生 年 月 日 :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 其 他 聯 絡 方 式 : 乙 方 ( 美 容 業 者 ):統 一 編 號 :營 業 所 :電 話 :其他聯絡方式:地 址:締 約 職 員:簽 約 地 點: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 美容契約解除終止契約書範本本人 於民國 年 月 日與貴公司(商號) (美容業者)所締結之契約,茲依美容定型化契約之約定解除終止之。貴公司應為退本人之金額新臺幣 元,請於一個月內支付現金、票據或匯入下列之銀行帳號。銀行 分行存款帳號:戶 名: 又本人所購買寄存於貴公司之未退還商品,請許可領回。原立契約書人(解除契約終止契約人)住址:此致 公司(商號)負責人 台端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衛福部]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自112年7月1日生效)](/templates/images/no-image-130.png)
[衛福部]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自112年7月1日生效)
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衛生福利部112年1月6日衛授疾字第1110101594號公告,自112年7月1日生效。 前言本契約所稱美容,指除瘦身美容以外之從事化粧、臉部美容等之行為。壹、 應記載事項一、 契約審閱期間本契約、會員規約或相關規範之審閱期間不得少於三日。二、 當事人消費者之姓名、電話、住居所、出生年月日、未成年者之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企業經營者之名稱、電話或電子郵件等消費者得迅速有效連絡之通訊資料、營業所、代表人、締約職員、簽約地點。三、 提供之美容項目及金額本契約企業經營者所提供之項目:□化粧;□臉部美容;□肌膚保養;□身體油壓;□脫毛;□美指(甲);□美容諮詢;□其他:_____;□相關商品之販賣。本契約企業經營者所提供之美容服務,消費總金額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者,應簽訂書面契約,未滿新臺幣一萬元者,仍有本契約之適用,業者可以公告、公示方式揭露契約內容方式進行。企業經營者完成第一項項目之方式如附件______。四、 會員權利義務之說明消費者如有需要,得申請成為企業經營者之會員,其權利義務依會員規約之規定,雙方其他權利義務並得以書面約定之。會員就相同美容項目所得享受之權利,不得低於非會員,所負擔之義務,不得高於非會員。前項會員規約為本契約之一部分,並應於訂約前交付消費者審閱。企業經營者應就會員種類及會員資格之權利義務,於訂約前向消費者為詳細明確之口頭說明,同時提供口頭說明內容相同之書面文件,並經消費者簽名確認。如發行會員卡者,會員卡不慎遺失、毀損或被竊時,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申請補發後,應製作補發新卡,並得酌收製卡工本費;其收取費用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一百元。五、 繼續性美容服務、項目及方式之說明企業經營者應將消費者得接受美容實施之條件及消費者所選擇之美容項目、對價、計價方式、次數、期間、效果分析、副作用、危險性等,及為實施美容所必須購買相關商品之內容、性質、效用、數量及價格,於訂約前向消費者為充分明確之說明,並提供相關之書面。企業經營者應將為消費者提供服務內容及使用之商品,製作紀錄並經消費者簽名確認後,自契約終止或解除翌日起保留至少二年,並提供消費者紀錄影本,以供查對;消費者並得隨時請求企業經營者提供前述紀錄之影本。前項企業經營者提供消費者之紀錄影本,得以書面、電子或其他適當之方法為之。六、 企業經營者之詢問及處置義務企業經營者於實施美容項目前,應詢問、確認消費者有無因患疾現正治療中、是否屬過敏性體質、現有無服用何種藥物、肌膚有無敏感性及其他不利於接受美容之事項。消費者對於企業經營者之詢問應誠實告知。前項詢問,應以書面為之,並經消費者簽名確認後保留至少二年,並提供消費者紀錄影本,以供查對;消費者並得隨時請求企業經營者提供前述紀錄之影本。前項企業經營者提供消費者之紀錄影本,得以書面、電子或其他適當之方法為之。於消費者接受繼續性美容服務,任一方發現消費者身體狀況有異樣或實施之部位有異常現象時,應即告知他方。企業經營者除應即中止實施外,並有義務採取消費者接受醫師診治等適當之處理措施。但消費者發生異常或異樣情形之原因,如非企業經營者之實施行為、使用之商品或消費者未對企業經營者之詢問誠實告知所致者,消費者應負擔企業經營者所採取處理措施之相關費用。前項診治醫師之選定,應尊重消費者之意見。於消費者受診療期間中,就該美容契約之期間應予延長。七、 費用明確性原則入會費新臺幣_____元。本契約之總費用(含入會費【非會員免收】、所需商品、材料費、服務費及指定服務人員費)共計新臺幣_____元,其細目如附件_____。繳費項目未明列者,企業經營者不得向消費者收取。因繳費而獲得贈送之商品(價值不得逾總費用百分之二十),於契約終止或解除時,企業經營者不得向消費者請求返還該贈品,亦不得向消費者主張應自返還之費用金額當中,扣除該贈送之商品價額。企業經營者以贈送消費者會籍期間為內容而簽訂契約者,應將各該期間合併納入契約範圍,於契約終止或解除時,企業經營者不得以贈送會籍為由,而不計入退費計價。八、 付款方式消費者得選擇以下列方式之一給付對價:□全額預付□依繼續性美容服務進度按期給付(採全額預付者,其折扣率應載明,並不得高於百分之二十。按期給付者,毋須計付利息,且應載明頭期款及各期價款與其他附加費用合計之總價款與預付全額之差額。)前項價款,消費者得選擇以現金、票據、信用卡、銀行消費者信用貸款分期支付或其他方式給付之。九、 以信用卡給付以信用卡給付對價者,消費者及企業經營者雙方應知悉並同意以下事項:(一) 全額預付者,不得分刷。(二) 按期給付對價者,應每期一次刷付,同一日不得分期分刷或預刷未到期價款。(三) 企業經營者不得與第三人另訂債權收買、信用貸放或其他使第三人取得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債權之條款。(四) 信用卡刷卡手續費應由企業經營者負擔。消費者簽章_________十、 消費者以信用貸款分期支付美容服務費用消費者辦理貸款機構(應載明機構之完整名稱,以下同)信用貸款分期支付(以下簡稱消費借貸契約):總金額新臺幣 ,期數 ,月付金新臺幣 ,消費者應知悉並同意以下事項:(一) 為協助消費者取得給付本服務之資金來源,企業經營者得提供消費者與第三人之貸款機構訂定消費借貸契約之機會,供消費者自由決定,並由消費者自行辦理訂約事宜。(二) 企業經營者應將下列約定告知消費者,並取得消費者聲明已受告知之證明文件;未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得主張該消費借貸契約不生效力:1. 消費者已充分瞭解與貸款機構訂定消費借貸契約,係指定用途之專案貸款,申貸款項將依消費者指示逕予撥款至企業經營者指定帳戶。2. 該消費借貸契約之全部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利息計算方式、是否有信用保險、保證人之設定或涉入等資訊)。3. 該貸款機構之名稱、負責人姓名、統一編號及其營業所或住居所地址、電話、傳真、網站網址、電子郵件地址、消費爭議服務專線電話號碼。4. 辦理消費貸款,經核准七日內得隨時不附任何理由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及貸款機構解除或終止該筆消費借貸契約。5. 終止或解除契約辦理退費時,除貸款機構依消費借貸契約得收取之費用外,企業經營者不得請求額外收取費用。6. 企業經營者如有歇業、停業等無法繼續提供服務之情形時,消費者得檢附催告企業經營者之存證信函或其他得證明企業經營者已無法繼續提供服務之佐證,主張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向貸款機構申請止付企業經營者未提供服務部分之貸款餘額。但企業經營者已有提供履約保證者,不在此限。7. 終止或解除本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亦同時終止或解除。本契約之終止或解除,企業經營者能證明係因可歸責於消費者之事由所致者,貸款機構得逕向消費者收取企業經營者已提供服務之分期款。□消費者已充分瞭解並知悉辦理消費者信用貸款所需遵守之約定;所為消費貸款如有消費糾紛或爭議,將影響個人日後信貸聲譽。消費者簽章__________貸款機構非銀行者,企業經營者應擔保消費者得行使前項各款之權利。十一、 以購買商品而贈送美容服務訂定契約之規範企業經營者以購買商品而贈送美容服務為內容與消費者簽訂契約者,應載明所贈服務之時間、次數、費用,並充分說明該服務可使用期間之必要性與合理性。所贈美容服務之總費用共計新臺幣_____元,其細目如附件_____。前項所贈服務費用未載明或低於總費用百分之五十者,視為該服務費用占總費用百分之五十。契約終止或解除時,企業經營者應依第十三點至第十六點規定退還所贈未使用之服務費用予消費者。十二、 會員卡或其他類似憑證之使用企業經營者如以會員卡或其他類似憑證作為提供服務者,應將其之使用方式、服務內容、使用時段、使用地點、使用次數及服務可使用之期間等項目,載明於卡、憑證之上,並向消費者為明確說明。契約終止或解除時,企業經營者應退還價金並收回卡、憑證。退費及賠償之規定,該卡、憑證除依訂約時之總費用計算外,並應依第十三點至第十六點規定辦理。十三、 實施前消費者任意解除契約之退費規定消費者於繼續性美容服務實施前或簽約當日即有償接受服務,因消費者任意解除本契約者,企業經營者應於解約日後 _____日內(不得逾十五日)將已收取之費用扣除解約手續費後退還於消費者。前項所稱解約手續費,指本契約總費用百分之 (但其最高金額不得逾本契約總費用百分之五)。若未約定解約手續費之金額時,企業經營者不得扣除解約手續費。十四、 實施後消費者任意終止契約之退費規定消費者於繼續性美容服務實施後因消費者任意終止本契約者,企業經營者應於終止日後_____日內(不得逾三十日)將已繳全部費用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並扣除經消費者簽名確認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金額,及再扣除解約手續費後退還於消費者。 前項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計算方式如下:(一) 扣除依簽約時每堂/次/小時使用費新臺幣 元乘以實際使用堂/次/小時之費用。(二) 無法認定簽約時每堂/次/小時使用費者,按契約存續期間比例退還消費者已繳之費用,作為退費金額。第一項所稱解約手續費,指本契約總費用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及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價額後之剩餘金額百分之 _____(但其最高金額不得逾百分之十)。若未約定解約手續費之金額時,企業經營者不得扣除解約手續費。第一項所稱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指已拆封使用之最小消費包裝商品,其以整組或量販方式行銷而未拆封使用之最小消費包裝商品仍屬未拆封。已接受服務及已提領並拆封附屬商品之價格,以契約所定單價為準,未約定單價者,以平均價格或市價為準。以整組或量販方式行銷之商品,在最小消費包裝之已拆封商品未用罄前,不得以任何理由協助消費者拆封;其提供商品寄放服務者,亦同。十五、 可歸責於企業經營者,消費者解除或終止契約之退費規定企業經營者未經消費者之同意,將本契約之全部或部分委由其分支機構或其他美容業者代為履行,或變更服務地點,或消費者書面指定之美容服務人員離職或其他可歸責於企業經營者事由,消費者得解除或終止本契約。企業經營者應依第十三點或前點之計算規定退費予消費者,但不得扣除解約手續費;並應額外賠償予消費者依第十三點或前點規定之解約手續費。就本契約之委託代為履行,如經消費者同意,受託美容業者視為企業經營者之代理人或使用人。十六、 不可歸責於雙方,解除或終止契約之退費規定有下列事由之一者,雙方或消費者繼承人得於繼續性美容服務實施前解除或實施後終止本契約之全部或一部:(一) 因天災、戰亂、政府法令、罷工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企業經營者之事由,致不能履行債務。(二) 消費者因死亡、疾病、健康情形不佳或遷移他處,致難以繼續接受本契約之服務。但其情形為企業經營者訂約時已知或可得而知者,企業經營者不得終止或解除本契約。前項情形,企業經營者應依第十三點或第十四點規定退還費用予消費者。但不得扣除解約手續費。企業經營者依第一項第二款因消費者之死亡、疾病、健康情形不佳或遷移他處而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或可得而知之日起一個月內為之,逾期不得終止。十七、 終止契約後企業經營者之附隨義務消費者於實施繼續性美容服務後,本契約終止後,企業經營者就有關消費者之生命、身體或健康等事項,於二年內仍有義務為必要之告知、協助及交付第五點、第六點之紀錄。十八、 消費者受領服務是否需預約消費者受領美容服務,應於事先約定預約方式,如未約定則為不需預約。消費者如無法依約定時間參加美容服務,應依約定方式於一定時間內事先通知業者。消費者遲延受領美容服務,業者因此所增加之費用,由消費者負擔。十九、 擔保條款企業經營者向消費者為效果擔保者,其擔保事項為 、 , ,而消費者應配合事項為 、 (上述空白內容皆應具體載明或列為契約附件)。 企業經營者向消費者為前項之擔保而未達其約定效果者,企業經營者應退還消費者已付之全部費用。但因消費者未遵守配合事項,致無法達成約定效果者,不在此限。二十、 企業經營者履約保障消費者以全額預付方式給付對價,且金額逾新臺幣五萬元者,或依繼續性美容服務按期給付,累計未接受服務及未提領商品之預付金額逾新臺幣五萬元者,企業經營者應就超過金額之部分,提供履約保障。 企業經營者提供履約保障應就下列方式擇一為之,所為履約保障內容,載於契約明顯處:□由○金融機構向消費者保證於企業經營者未能依本契約履行義務時,代為履行企業經營者應依比例返還消費者相當於尚未使用之本服務金額。保證期間自中華民國○年○月○日(出售日)起至○年○月○日止(至少一年,如契約逾一年者,應與契約期間一致)。□依信託法規規定交付○銀行(即信託業者)開立信託專戶 管理,企業經營者為委託人,且得自為受益人,並依實際交付信託額度,按比例按期(年、季或月)自專戶領取。信託期間自中華民國○年○月○日(出售日)起至○年○月○日止(至少一年,如契約逾一年者,應與契約期間一致)。企業經營者發生解散、歇業、破產宣告、遭撤銷設立登記、假扣押或其他原因而導致無法履行服務契約義務者,視為企業經營者同意受益權歸屬消費者或其受讓人。□經由金融機構或電子支付機構提供之價金保管服務,先時存入○金融機構開立之價金保管專戶或○電子支付機構於○金融機構開立之專用存款帳戶,並專款專用。保管期間自中華民國○年○月○日(出售日)起至○年○月○日止(至少一年,如契約逾一年者,應與契約期間一致)。□企業經營者已與○公司(兩者為同業同級公司)等相互連帶保證,企業經營者無法履行提供服務時,消費者或其受讓人得依本契約所載之規定,向上列公司要求提供服務或等值之商品。上列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或差別待遇,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企業經營者已加入由○商業同業公會辦理之○同業聯合連帶保證協定,企業經營者無法履行提供服務時,消費者或其受讓人得依本契約所載之規定,向加入協定之其他企業經營者要求提供服務或等值之商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履約保障方式。註明: 。前項同業同級之認定基準,由衛生福利部定之。企業經營者應提供第二項履約保障機制之佐證方式,以利消費者查詢。二十一、 個人資料保護企業經營者因消費者參加本契約美容之服務,而知悉或持有消費者所參加之服務內容、紀錄或其他相關個人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貳、 不得記載事項一、 不得約定消費者違反本契約時消費者應支付違約金或拋棄已支付之費用。二、 不得約定消費者加入會員之費用,一經享受會員權利即不得要求退費之規定。三、 不得約定免除或限制企業經營者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所應負之責任。四、 不得約定「貨物出門,概不退換」等概括免責條款。五、 不得約定企業經營者得收回消費者之美容契約書。六、 不得約定企業經營者於訂約後得片面變更契約內容。七、 不得約定於本契約實施期間,得追加商品之購買及繼續性美容服務並增收相關費用。八、 不得約定企業經營者之廣告及消費者、企業經營者間之口頭約定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亦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九、 企業經營者之廣告說明,不得使用「終身」、「永久」等用語或類此字樣。十、 不得約定消費者未於一定期限接受繼續性美容服務時,即不得再行接受。十一、 不得為其他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欺罔、顯失公平之約定或行為。十二、 企業經營者不得約定將本契約之債權讓與第三人。![[經濟部]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自112年1月1日生效)](/templates/images/no-image-130.png)
[經濟部]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自112年1月1日生效)
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經濟部96 年 12 月 13 日經工字第 09604605910 號公告訂定;並自即日生效經濟部99 年 12 月 1 日經工字第 09904608030 號公告修正;並自即日生效經濟部107 年 10 月 8 日經工字第 10704605180 號公告修正;並自 108 年 1 月 8 日生效(原名稱 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經濟部111 年 8 月 10 日經工字第 11102026090 號公告修正;並自 112 年 1 月 1 日生效 自 111 年 8 月 27 日 業務 移 撥 數 位 發 展 部 本事項適用於遊戲營運業者提供消費者透過電腦、智慧型裝置或其他電子化載具,連結網際網路至業者指定之伺服器所進行連線遊戲服務(以下簡稱本遊戲服務)締結之定型化契約。但不包括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所稱電子遊戲機、單純區域連線或其他無需透過網路連結遊戲伺服器之遊戲服務。 壹、應記載事項一、當事人及其基本資料(一)消費者(請依會員註冊流程填寫)。(二)企業經營者:業者之名稱、代表人、電話、營業所、網址、電子郵件及統一編號。二、法定代理人消費者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者,本契約訂定時,應經消費者之法定代理人同意,本契約始生效力;消費者為無行為能力人者,本契約之訂定,應由消費者之法定代理人代為之。若有限制行為能力人未經同意或無行為能力人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付費購買點數致生法定代理人主張退費時,法定代理人得依官網公告流程,備妥證明文件並提出申請,經企業經營者確認後,退還消費者未使用之遊戲費用。企業經營者應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以中文明顯標示,若 消費者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除應符合第一項規定外,並應於消費者之法定代理人閱讀、瞭解並同意本契約之所有內容後,方得使用本遊戲服務,本契約條款變更時亦同。三、契約內容以下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與本契約條款具有相同之效力:(一)企業經營者有關本遊戲服務之廣告或宣傳內容。(二)計費制遊戲之費率表及遊戲管理規則。本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消費者有利之解釋。四、契約解除權規定消費者得於開始遊戲後七日內,以書面告知企業經營者解除本契約,消費者無需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前項情形,消費者得就未使用之付費購買點數向企業經營者請求退費。 五、計費標準、變更及其通知相關規定本遊戲服務之收費計算方式為:□免費制□計時制(應敘明計價單位及幣別,計價單位最高不得逾二小時)□其他費制本遊戲服務內(例如:遊戲商城、線上商店等)有提供需消費者額外付費購買之點數、商品或其他服務(例如:虛擬貨幣或寶物、進階道具等),企業經營者應在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公告載明付款方式及商品資訊。費率調整時,企業經營者應於預定調整生效日三十日前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公告 ;若消費者於註冊帳號時已登錄通訊資料者,並依消費者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消費者。費率如有調整時,應自調整生效日起按新費率計收;若新費率高於舊費率時,消費者在新費率生效日前已於官網中登錄之付費購買點數或遊戲費用應依舊費率計收。六、本遊戲服務應載明之資訊企業經營者應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及遊戲套件包裝上載明以下事項:(一)依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規定標示遊戲分級級別及禁止或適合使用之年齡層。(二)進行本遊戲服務之最低軟硬體需求。(三)有提供安全裝置者,其免費或付費資訊。(四)有提供直接或間接、部分或全部付費購買之機會中獎商品或活動,其活動內容、獎項、中獎機率百分比及中獎等資訊,並應記載「此為機會中獎商品,消費者購買或參與活動不代表即可獲得特定商品」等提示。前項第四款所稱機率,指消費者付費後取得機會中獎商品或完成活動設定條件之機率。 七、帳號密碼之使用消費者完成註冊程序後取得之帳號及密碼,僅供消費者使用。前項之密碼得依企業經營者提供之修改機制進行變更。企業經營者人員(含客服人員、遊戲管理員)不得主動詢問消費者之密碼。企業經營者應於契約終止後 日內(不得低於三十 日),保留消費者之帳號及附隨於該帳號之電磁紀錄。契約非因可歸責消費者之事由而終止者,消費者於前項期間內辦理續用後,有權繼續使用帳號及附隨於該帳號之電磁紀錄。第二項期間屆滿時,消費者仍未辦理續用,企業經營者得刪除該帳號及附隨於該帳號之所有資料,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八、帳號密碼遭非法使用之通知與處理當事人一方如發現帳號、密碼被非法使用時,應立即通知對方並由企業經營者進行查證,經企業經營者確認有前述情事後,得暫停該組帳號或密碼之使用權,更換帳號或密碼予消費者,立即限制第三人就本遊戲服務之使用權利,並 將相關處理方式揭載於遊戲管理規則。企業經營者應於暫時限制遊戲使用權利之時起,即刻以官網公告、簡訊、電子郵件、推播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前項第三人提出說明。如該第三人未於接獲通知時起七日內提出說明,企業經營者應直接回復遭不當移轉之電磁紀錄予消費者,不能回復時可採其他雙方同意之相當補償方式,並於回復後解除對第三人之限制。但企業經營者有提供免費安全裝置(例如:防盜卡、電話鎖等)而消費者不使用或有其他可歸責於消費者之事由,企業經營者不負回復或補償責任。 第一項之第三人不同意企業經營者前項之處理時,消費者得依報案程序,循司法途徑處理。企業經營者依第一項規定限制消費者或第三人之使用權時,在限制使用期間內,企業經營者不得向消費者或第三人收取費用。消費者如有申告不實之情形致生企業經營者或第三人權利受損時,應負一切法律責任。九、遊戲歷程之保存期限、查詢方式及費用企業經營者應保存消費者之個人遊戲歷程紀錄,且保存期間為 日(不得低於三十日),以供消費者查詢。消費者得以書面、網路,或親至企業經營者之服務中心申請調閱消費者之個人遊戲歷程,且須提出與身分證明文件相符之個人資料以供查驗,查詢費用如下,由消費者負擔:□免費。□ ____元(不得超過新臺幣二百元)。□其他計費方式(計費方式另行公告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其收費不得超過新臺幣二百元)。企業經營者接獲消費者之查詢申請,應提供第一項所列之消費者個人遊戲歷程,並於七日內以儲存媒介或書面、電子郵件方式提供資料。十、個人資料關於個人資料之保護,依相關法律規定處理。十一、電磁紀錄本遊戲之所有電磁紀錄均屬企業經營者所有,企業經營者並應維持消費者相關電磁紀錄之完整。消費者對於前項電磁紀錄有使用支配之權利。但不包括本遊戲服務範圍外之移轉、收益行為。 十二、連線品質企業經營者為維護本遊戲服務相關系統及軟硬體設備而預先規劃暫停本遊戲服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於七日前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公告。但因臨時性、急迫性或不可歸責於企業經營者之事由者,不在此限。因可歸責企業經營者事由,致消費者不能連線使用本遊戲服務時,企業經營者應立即更正或修復。對於消費者於無法使用期間遭扣除遊戲費用或遊戲內商品,企業經營者應返還遊戲費用或商品,無法返還時則應提供其他合理之補償。十三、企業經營者及消費者責任企業經營者應依本契約之規定負有於提供本服務時,維護其自身電腦系統,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電腦系統或電磁紀錄受到破壞,或電腦系統運作異常時,企業經營者應於採取合理之措施後儘速予以回復。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或因遊戲程式漏洞致生消費者損害時,應依消費者受損害情形,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得減輕其賠償責任。企業經營者電腦系統發生第二項所稱情況時,於完成修復並正常運作之前,企業經營者不得向消費者收取費用。消費者因共用帳號、委託他人付費購買點數衍生與第三人間之糾紛,企業經營者得不予協助處理。十四、遊戲管理規則為規範遊戲進行之方式,企業經營者應訂立合理公平之遊戲管理規則,消費者應遵守企業經營者公告之遊戲管理規則。遊戲管理規則之變更應依第十七點之程序為之。遊戲管理規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規定無效:(一)牴觸本契約之規定。(二)剝奪或限制消費者之契約上權利。但企業經營者依第十五點之規定處理者,不在此限。 十五、違反遊戲管理規則之處理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有事實足證消費者於本遊戲服務中違反遊戲管理規則時,企業經營者應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 購買頁面公告,並依消費者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消費者。消費者第一次違反遊戲管理規則,企業經營者應通知消費者於一定期間內改善。經企業經營者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企業經營者得依遊戲管理規則,按其情節輕重限制消費者之遊戲使用權利。如消費者因同一事由再次違反遊戲管理規則時,企業經營者得立即依遊戲管理規則限制消費者進行遊戲之權利。企業經營者依遊戲管理規則限制消費者進行遊戲之權利,每次不得超過 日(至長不得超過七日)。十六、申訴權利消費者不滿意企業經營者提供之連線品質、遊戲管理、費用計費、其他相關之服務品質,或對企業經營者依遊戲管理規則之處置不服時,得於收到通知之翌日起七日內至企業經營者之服務中心或以電子郵件或書面提出申訴,企業經營者應於接獲申訴後,於 日(至長不得超過十五日)內回覆處理之結果。企業經營者應於官網或遊戲管理規則中明定服務專線、電子郵件等相關聯絡資訊與二十四小時申訴管道。消費者反映第三人利用外掛程式或其他影響遊戲公平性之申訴,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十七、契約之變更企業經營者修改本契約時,應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公告之,並依消費者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消費者。企業經營者未依前項進行公告及通知者,其契約之變更無效。 消費者於第一項通知到達後十五日內:(一)消費者未為反對之表示者,企業經營者依契約變更後之內容繼續提供本遊戲服務。(二)消費者為反對之表示者,依消費者終止契約方式處理。十八、契約之終止及退費消費者得隨時通知企業經營者終止本契約。企業經營者得與消費者約定,若消費者逾 期間(不得少於一年)未登入使用本遊戲服務,企業經營者得定相當期限(不得少於十五日)通知消費者登入,如消費者屆期仍未登入使用,則企業經營者得終止本契約。消費者有下列重大情事之一者,企業經營者依消費者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消費者後,得立即終止本契約:(一)利用任何系統或工具對企業經營者電腦系統之惡意攻擊或破壞。(二)以利用外掛程式、病毒程式、遊戲程式漏洞或其他違反遊戲常態設定或公平合理之方式進行遊戲。(三)以冒名、詐騙或其他虛偽不正等方式付費購買點數或遊戲內商品。(四)因同一事由違反遊戲管理規則達一定次數(不得少於三次)以上,經依第十五點第二項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五)經司法機關查獲從事任何不法之行為。企業經營者對前項事實認定產生錯誤或無法舉證時,企業經營者應對消費者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契約終止時,企業經營者於扣除必要成本後,應於三十日內以現金、信用卡、匯票或掛號寄發支票方式退還消費者未使用之付費購買之點數或遊戲費用,或依雙方同意之方式處理前述點數或費用。十九、停止營運因企業經營者停止本遊戲服務之營運而終止契約者,應於終止前 日(不得少於三十日)公告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若消費者於註冊帳號時已登錄通訊資料者,並依消費者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消費者。企業經營者未依前項期間公告並通知者,除應退還消費者未使用 之付費購買點數或遊戲費用且不得扣除必要成本外,並應提供消費者其他合理之補償。 二十、管轄法院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得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前項約定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之適用。 貳、不得記載事項一、不得約定拋棄契約審閱期間。二、不得約定概括授權企業經營者得就消費者所提供之各項個人資料,為履行契約目的範圍外之利用或洩露。三、不得約定排除消費者之任意解除及終止契約之權利。四、企業經營者不得約定其得減輕或免除依消費者保護法應負之責任及無故任意解除及終止契約而不負賠償責任。五、不得約定企業經營者之廣告不構成契約內容,亦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六、不得約定如有糾紛,限以企業經營者所保存之遊戲歷程及相關電子資料為認定標準。七、不得約定所有使用消費者帳號和密碼進入企業經營者管理之電腦系統後之行為,均視為消費者之行為。八、不得約定其得單方變更契約內容。九、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約定因本契約提供之服務所生之糾紛涉訟,應賠償企業經營者所支出之律師費用。十、不得記載付費購買點數之使用期限。十一、不得記載企業經營者對契約內容有最終解釋權。![[經濟部]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templates/images/no-image-130.png)
[經濟部]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
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 95年2月17日經授工字第09500511980號公告訂定99年12月7日經授工字第09920421120號公告修正 107年10月19日經授工字第10720428631號公告修正111年12月22日數授產經字第1114000257號公告修正 本契約之審閱期為______日(至少三日)。立契約書人消費者(以下簡稱「甲方」,請依會員註冊流程填寫)企業經營者名稱: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代表人:電話:電子郵件:營業所地址:網址:統一編號: 第一條 法定代理人甲方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者,本契約訂定時,應經甲方之法定代理人同意,本契約始生效力;甲方為無行為能力人者,本契約之訂定,應由甲方之法定代理人代為之。若有限制行為能力人未經同意或無行為能力人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付費購買點數致生法定代理人主張退費時,法定代理人得依官網公告流程,備妥證明文件並提出申請,經乙方確認後,退還甲方未使用之遊戲費用。乙方應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以中文明顯標示,若甲方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除應符合第一項規定外,並應於甲方之法定代理人閱讀、瞭解並同意本契約之所有內容後,方得使用本遊戲服務,本契約條款變更時亦同。 第二條 契約適用之範圍乙方提供甲方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及其他相關服務(以下簡稱本遊戲服務),甲乙雙方關於本遊戲服務之權利義務,依本契約條款之約定定之。 第三條 契約之內容以下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與本契約條款具有相同之效力:一、乙方有關本遊戲服務之廣告或宣傳內容。二、計費制遊戲之費率表及遊戲管理規則。本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甲方有利之解釋。 第四條 名詞定義本契約之名詞定義如下:一、網路連線遊戲:係指甲方透過電腦、智慧型裝置或其他電子化載具,連結網際網路至乙方指定之伺服器所進行連線遊戲。但不包括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所稱電子遊戲機、單純區域連線或其他無需透過網路連結遊戲伺服器之遊戲服務。二、遊戲網站:係指由乙方為提供本遊戲服務所建置之網站。三、遊戲管理規則:係指由乙方訂立,供為規範遊戲進行方式之規則且不影響雙方契約上之權利義務者。四、遊戲歷程:係指自甲方登入本遊戲起至登出本遊戲時止,電腦系統對甲方遊戲進行過程所為之紀錄。五、外掛程式:係指非由乙方提供,以影響或改變乙方網路連線 遊戲運作為目的之程式。 第五條 服務範圍本契約所提供之遊戲服務,係由乙方指定之伺服器,讓甲方透過網際網路連線登入使用本遊戲服務。但不包括甲方向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業者申請接取網際網路之服務,及提供上網所需之各項硬體設備。 第六條 遊戲登錄甲方申請使用本遊戲服務,應依申請流程,於遊戲網站登錄與身分證明文件相符之個人資料或其他必要資訊。為確保甲方使用本遊戲服務之權益,甲方提供之資料應可驗證身分,若有不正確或已變更時,應立即通知乙方更新。乙方若有為提供本遊戲服務與甲方聯絡之必要,而甲方未提供正確之個人資 料或原提供之資料不符合真實且未更新,乙方得於甲方提供真實資料或更新資料前,暫停甲方遊戲進行及遊戲歷程查詢之服務。但甲方能證明其為契約當事人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 契約解除權規定甲方得於開始遊戲後七日內,以書面告知乙方解除本契約,甲方無需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前項情形,甲方得就未使用之付費購買點數向乙方請求退費。 第八條 計費方式本遊戲服務之收費計算方式為:□免費制□計時制(應敘明計價單位及幣別,計價單位最高不得逾二小時)□其他費制本遊戲服務內(例如:遊戲商城、線上商店等)有提供需甲方額外付費購買之點數、商品或其他服務(例如:虛擬貨幣或寶物、進階道具等),乙方應在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公告載明付款方式及商品資訊。費率調整時,乙方應於預定調整生效日三十日前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公告;若甲方於註冊帳號時已登錄通訊資料者,並依甲方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甲方。費率如有調整時,應自調整生效日起按新費率計收;若新費率高於舊費率時,甲方在新費率生效日前已於官網中登錄之付費購買點數或遊戲費用應依舊費率計收。 第九條 本遊戲服務應載明之資訊乙方應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及遊戲套件包裝上載明以下事項:一、依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規定標示遊戲分級級別及禁止或適合使用之年齡層。二、進行本遊戲服務之最低軟硬體需求。三、有提供安全裝置者,其免費或付費資訊。四、有提供直接或間接、部分或全部付費購買之機會中獎商品或活動,其活動內容、獎項、中獎機率百分比、保證獲取機制、稀有商品數量及中獎等資訊,並應記載「此為機會中獎商品,消費者購買 或參與活動不代表即可獲得特定商品」等提示。前項第四款所稱機率,指消費者付費後取得機會中獎商品或完成活動設定條件之機率。第一項第四款所稱「機會中獎商品或活動」之電磁紀錄資料檔,乙方應維持其真實及完整性至活動結束後_日(不得低於一百八十日),以作為消費爭議發生時,查驗機率使用。 第十條 帳號與密碼之使用甲方完成註冊程序後取得之帳號及密碼,僅供甲方使用。前項之密碼得依乙方提供之修改機制進行變更。乙方人員(含客服人員、遊戲管理員)不得主 動詢問甲方之密碼。乙方應於契約終止後 日內(不得低於三十日),保留甲方之帳號及附隨於該帳號之電磁紀錄。契約非因可歸責甲方之事由而終止者,甲方於前項期間內辦理續用後,有權繼續使用帳號及附隨於該帳號之電磁紀錄。第二項期間屆滿時,甲方仍未辦理續用,乙方得刪除該帳號及附隨於該帳號之所有資料,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十一條 帳號密碼遭非法使用之通知與處理當事人一方如發現帳號、密碼被非法使用時,應立即通知對方並由乙方進行查證,經乙方確認有前述情事後,得暫停該組帳號或密碼之使用權,更換帳號或密碼予甲方,立即限制第三人就本遊戲服務之使用權利,並將相關處理方式揭載於遊戲管理規則。乙方應於暫時限制遊戲使用權利之時起,即刻以官網公告、簡訊、電子郵件、推播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前項第三人提出說明。如該第三人未於接獲通知時起七日內提出說明,乙方應直接回復遭不當移轉之電磁紀錄予甲方,如不能回復時可採其他雙方同意之相當補償方式,並於回復後解除對第三人之限制。但乙方有提供免 費安全裝置(例如:防盜卡、電話鎖等)而甲方不使用或有其他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乙方不負回復或補償責任。第一項之第三人不同意乙方前項之處理時,甲方得依報案程序,循司法途徑處理。乙方依第一項規定限制甲方或第三人之使用權時,在限制使用期間內,乙方不得向甲方或第三人收取費用。甲方如有申告不實之情形致生乙方或第三人權利受損時,應負一切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遊戲歷程之保存與查詢乙方應保存甲方之個人遊戲歷程紀錄,且保存期間為 日(不得低於三十日),以供甲方查詢。甲方得以書面、網路,或親至乙方之服務中心申請調閱甲方之個人遊戲歷程,且須提出與身分證明文件相符之個人資料以供查驗,查詢費用如下,由甲方負擔: □免費。□____元(不得超過新臺幣二百元)。□其他計費方式(計費方式另行公告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其收費不得超過新臺幣二百元)。乙方接獲甲方之查詢申請,應提供第一項所列之甲方個人遊戲歷程,並於七日內以儲存媒介或書面、電子郵件方式提供資料。 第十三條 個人資料關於個人資料之保護,依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電磁紀錄本遊戲之所有電磁紀錄均屬乙方所有,乙方並應維持甲方相關電磁 紀錄之完整。甲方對於前項電磁紀錄有使用支配之權利。但不包括本遊戲服務範圍外之移轉、收益行為。 第十五條 資訊公開乙方應於遊戲網站上提供本遊戲服務之伺服器可容納人數、同時上線人數與連線狀況等相關資訊,並定期更新。 第十六條 連線品質乙方為維護本遊戲服務相關系統及軟硬體設備而預先規劃暫停本遊戲服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於七日前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公告。但因臨時性、急迫性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者,不在此限。因可歸責乙方事由,致甲方不能連線使用本遊戲服務時,乙方應立即更正或修復。對於甲方於無法使用期間遭扣除遊戲費用或遊戲內商品,乙方應返還遊戲費用或商品,無法返還時則應提供其他合理之補償。 第十七條 企業經營者及消費者責任乙方應依本契約之規定負有於提供本服務時,維護其自身電腦系統,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電腦系統或電磁紀錄受到破壞,或電腦系統運作異常時,乙方應於採取合理之措施後儘速予以回復。乙方違反前二項規定或因遊戲程式漏洞致生甲方損害時,應依甲方受損害情形,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乙方能證 明其無過失者,得減輕其賠償責任。乙方電腦系統發生第二項所稱情況時,於完成修復並正常運作之前,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費用。甲方因共用帳號、委託他人付費購買點數衍生與第三人間之糾紛,乙方得不予協助處理。 第十八條 遊戲管理規則為規範遊戲進行之方式,乙方應訂立合理公平之遊戲管理規則,甲方應遵守乙方公告之遊戲管理規則。遊戲管理規則之變更應依第二十一條之程序為之。遊戲管理規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規定無效:一、牴觸本契約之規定。二、剝奪或限制甲方之契約上權利。但乙方依第十九條之規定處理者,不在此限。 第十九條 違反遊戲管理規則之處理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有事實足證甲方於本遊戲服務中違反遊戲管理規則時,乙方應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公告,並依甲方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甲方。甲方第一次違反遊戲管理規則,乙方應通知甲方於一定期間內改善。經乙方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乙方得依遊戲管理規則,按其情節輕重限制甲方之遊戲使用權利。如甲方因同一事由再次違反遊戲管理規則時,乙方得立即依遊戲管理規則限制甲方進行遊戲之權利。 乙方依遊戲管理規則限制甲方進行遊戲之權利,每次不得超過 日(至長不得超過七日)。 第二十條 申訴權利甲方不滿意乙方提供之連線品質、遊戲管理、費用計費、其他相關之服務品質,或對乙方依遊戲管理規則之處置不服時,得於收到通知之翌日起七日內至乙方之服務中心或以電子郵件或書面提出申訴,乙方應於接獲申訴後,於 日(至長不得超過十五日)內回覆處理之結果。乙方應於官網或遊戲管理規則中明定服務專線、電子郵件等相關聯絡資訊與二十四小時申訴管道。甲方反映第三人利用外掛程式或其他影響遊戲公平性之申訴,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契約之變更乙方修改本契約時,應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 頁面公告之,並依甲方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甲方。乙方未依前項進行公告及通知者,其契約之變更無效。甲方於第一項通知到達後十五日內:。一、甲方未為反對之表示者,乙方依契約變更後之內容繼續提供本遊戲服務。二、甲方為反對之表示者,依甲方終止契約方式處理。 第二十二條 契約之終止及退費甲方得隨時通知乙方終止本契約。乙方得與甲方約定,若甲方逾期間(不得少於一年)未登入使用本遊戲服務,乙方得定相當期限(不得少於十五日)通知甲方登入,如甲方屆期仍未登入使用,則乙方得終止本契約。甲方有下列重大情事之一者,乙方依甲方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甲方後,得立即終止本契約: 一、利用任何系統或工具對乙方電腦系統之惡意攻擊或破壞。二、以利用外掛程式、病毒程式、遊戲程式漏洞或其他違反遊戲常態設定或公平合理之方式進行遊戲。三、以冒名、詐騙或其他虛偽不正等方式付費購買點數或遊戲內商品。四、因同一事由違反遊戲管理規則達一定次數(不得少於三次)以上,經依第十九條第二項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五、經司法機關查獲從事任何不法之行為。乙方對前項事實認定產生錯誤或無法舉證時,乙方應對甲方之損害負賠償責任。契約終止時,乙方於扣除必要成本後,應於三十日內以現金、信用卡、匯票或掛號寄發支票方式退還甲方未使用之付費購買之點數或遊戲費用,或依雙方同意之方式處理前述點數或費用。 第二十三條 停止營運因乙方停止本遊戲服務之營運而終止契約者,應於停止終止前 日(不得少於三十日)公告於 官網首頁 、遊戲登錄頁面或購買頁面,並依甲方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甲方。乙方未依前項期間公告並通知,除應退還甲方未使用之付費購買點數或遊戲費用且不得扣除必要成本外,並應提供其他合理之補償。 第二十四條 送達有關本契約所有事項之通知,甲方同意乙方依甲方登錄之通訊資料為送達。前項登錄通訊資料若有變更,甲方應即通知乙方。乙方應依變更後之通訊資料為送達。乙方依甲方登錄之通訊資料所為之通知發出後,以書面通知到達甲方,或電子郵件進入甲方之電子郵件伺服器中,推定為已送達。因甲方之故意或過失致乙方無法為送達者,乙方對甲方因無法送達所致之損害不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 準據法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第二十六條 管轄法院因本契約而生之事件,雙方合意以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前項約定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之適用。![[教育部]海外旅遊學習定型化 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templates/images/no-image-130.png)
[教育部]海外旅遊學習定型化 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海外旅遊學習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教育部111 年 12 月 16 日臺教文(三)字第 1110113033A 號令 壹、應記載事項本契約所稱海外旅遊學習活動,係指遊學服務業者辦理到我國境外(不包括香港、澳門以外之大陸地區)經其他國家或地區合法認可之教育機構或其附屬機構,非以取得正式學制之學歷文憑或資格為目的,於一定期間內所為之課程研修及課程活動。 第一點 審閱期間與當事人資料契約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契約審閱期間:應有五日以上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二、消費者資料:應記載消費者之姓名、身分證明文件編號、電話及住(居)所資訊。如消費者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則應同時記載消費者之法定代理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編號、電話及 住(居)所資訊。三、遊學服務業者(以下簡稱業者)資料:應記載業者之名稱、設立登記日期、統一編號、負責人或代表人姓名、電話及營業所等資訊。四、業者二十四小時海外急難聯絡人資訊:應記載海外急難聯絡人姓名、電話或電子郵件等消費者得迅速有效連絡之通訊資料。五、契約簽約資訊:應記載消費者簽章、業者簽章、簽約地點、簽約日期等資訊。未提供、提供不完全或不實之海外急難聯絡人姓名及通訊資料者,消費者得向業者要求於三日內提供上述資訊。業者屆期未提供者,消費者得主張解除或終止契約。契約條款違反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者,不構成契約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契約條款仍構成契約內容。 如未記載簽約地點,則以消費者住所地為簽約地點。如未記載簽約日期,則以交付定金日為簽約日期。第二點 適用法律及廣告效力消費者與業者(以下簡稱雙方)關於本次海外旅遊學習活動之權利義務,依本契約之約定定之;本契約未約定者,依我國有關法令或習慣定之。業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附件、廣告、宣傳文件、行程表或說明會之說明內容及雙方之口頭約定,均視為本契約內容之一部分。第三點 未成年人之訂約消費者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者,須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或承認,契約始為有效。消費者為無行為能力人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及代受意思表示。第四點 海外旅遊學習活動之內容海外旅遊學習活動包括課程研修及課程活動,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全程共計___ 天。海外課程研修機構為國(地區)合法認可之 教育機構或其附屬機構,研修課程為 ____________,其課程內容、各科時數、教學進度、合格教學師資、得使用之設備及結業之資格等,業者應於簽訂契約前完成明確規劃,並作成書面文件交付予消費者。第一項之課程活動,除消費者自費旅遊之部分外,共___天___宿。業者之受託辦理單位為國內: 旅行社(註冊編號及種類:________,品保會員編號 : ____,負責人 :______,地址 :________________,電話 ________________);國外旅行社(地址:________,電話__________)。海外旅遊學習活動之地點、行程、住宿、膳食、交通等,由業者委託安排,業者應於簽約前作成書面文件交付予消費者。 業者於簽約後提供之附件、行程表或說明會之說明內容與第二項、前項、廣告、宣傳文件等書面文件記載不符者,以最有利於消費者之內容為準。第五點 海外旅遊學習活動之費用及給付方式海外旅遊學習活動費用總額共計新臺幣____________元(下稱海外旅遊學習活動費用總額)。除雙方另有約定外,不得要求增減費用。消費者應依下列約定繳付費用。但雙方另有書面約定者,不在此限:一、收費方式:□簽訂契約時全部繳清。□分______期繳付,每期繳付_________元。□簽訂契約時繳付第一期款項____________元,餘款於出發前___日繳清。□簽訂契約時繳付第一期款項____________元,餘款於說明會時繳清。□簽訂契約時繳付第一期款項____________元,餘款分______期繳付。□其他: 。二、付款方式:□現金。□信用卡。□支票。□其他: 。業者計算已支出之必要費用時,應以下列費用為限:一、已代繳之行政規費。二、其他為履行本契約已支付而無法退還且確有支付憑證之費用。業者收取費用,應開立正式發票或收據,交由消費者收執。第六點 海外旅遊學習活動費用包括及不包括項目消費者依前點約定繳納之費用,其包括及不包括之項目如下: 一、包括項目:(一) 依約代辦出國證照費及其 他行政規費:護照費、簽證費及其他規費。(一) 課程研修相關費用:依約由業者提供課程研修服務所產生之相關費用。(二) 交通運輸費:海外旅遊學習活動中依約應由業者安排之各種交通運輸費用。(三) 住宿費:海外旅遊學習活動中依約應由業者安排之住宿費用,如宿舍、寄宿家庭費用及旅館或飯店費用。(四) 餐膳費:海外旅遊學習活動中依約應由業者安排餐膳費用。(五) 遊覽費:海外旅遊學習活動中依約應由業者安排之一切遊覽費用。(六) 接送費:業者依約接送消費者往返機場、港口、車站等與住宿地點間之一切接送費用。(七) 服務費:業者依約為消費者安排之服務人員之差旅費及辦理 海外旅遊學習活動事項之費用。(八) 稅捐:各地機場服務稅捐及餐宿稅捐。二、不包括項目:(一) 消費者個人費用:如私人交通費、洗衣、電話、電報、個人傷病醫療費,以及宜自行給與提供個人服務者之小費及報酬等。(一) 未列入行程之簽證、機票及其他有關費用。(二) 建議消費者任意給與導遊、司機、領隊或隨團服務人員之小費。(三) 保險費:消費者個人投保傷害保險、醫療保險及另行加保人身或財產保險之費用。(四) 行李超重費。 前項建議消費者任意給與之小費,業者應於說明會時,說明各地區小費收取狀況及約略金額。第七點 課程研修相關費用退費原則及基準業者應於規劃接洽國外研修機構時,議定課程研修相關費用退費原則及基準,載明於海外旅遊學習定型化契約,並明確告知消費者。第八點怠於給付費用之效力因可歸責於消費者之事由,未依第五點規定給付費用者,業者應定相當期限催告消費者給付,消費者屆期不給付者,業者得解除契約。業者因前項規定解除契約時,應將已收取之費用返還予消費者,並得依第十八點規定向消費者請求已支出之行政規費及賠償,且得自應返還之費用中扣除。第九點 業者代辦事項及說明義務業者應負責為消費者辦妥護照及旅程所需簽證,並代為訂妥機位、申請學校及安排食宿。但有關代辦護照、簽證、機票機位等事項,雙方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業者應於預定出發日至少三日前,將契約所列海外旅遊學習活動之國家、地區、城市或觀光點之風俗人情、地理位置及其他相關應注意之事項,儘量提供消費者參考,並於舉行出國說明會時,將消費者之護照、簽證、機票機位、食宿安排、起程與回程終止之地點及其他必要事項,向消費者報告,並將行程表以書面或電子文件之形式,供消費者確認。第十點 證照之保管及返還業者為消費者辦理護照、簽證或旅遊手續時,應妥慎保管消費者之各項證照及為申請該等證照而持有之消費者印章、身分證等,如有遺失或毀損者,應行補辦;其致消費者受有損害者,並應負賠償責任。業者因辦理海外旅遊學習活動事項所持有之消費者證照、印章等,僅得供海外旅遊學習活動申請之用,不得移作他途使用,違反者,消費者得請求業者支付違約金新臺幣 ___ 元 不得低於海外旅遊學習活動費用總額之五倍,如未記載者,即以五倍計算 )),其因而致消費者受有損害者,並應另負賠償責任。消費者於海外旅遊學習活動期間內,應自行保管其自有證照。但消費者為未成年人應經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或基於辦理通關過境等手續之必要,得交由業者保管。前項證照,業者及其代理人或使用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之,消費者得隨時取回,業者及其代理人或使用人不得拒絕。消費者自行保管之證照遺失或毀損者,業者應協助補辦。第十一點 個人資料之保護業者因履行本契約之需要,於代辦證件、安排或委託安排課程、交通、食宿、行程及其所附隨服務之目的內,消費者同意業者得依法蒐集、處理及利用其個人資料。前項業者對消費者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非經消費者同意或依法規規定,不得將個人資料提供予第三人或為契約目的範圍外之利用。契約關係消滅後,亦同。第一項個人資料蒐集特定目的消失或海外旅遊學習活動終了時,業者應主動或依消費者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消費者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業者發現第一項消費者個人資料遭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時,應即向主管機關通報,並立即查明發生原因及責任歸屬,且依實際狀況採取必要措施。前項情形,業者應以書面、簡訊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消費者,使其可得知悉各該事實及業者已採取之處理措施、客服電話窗口等資訊。業者違反第二項至前項規定,使消費者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消費者權利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負賠償責任。第十二點 服務人員及領隊之派遣業者應指派具有旅遊學習地語文能力之人員全程隨團服務。於課程活動,業者之受託辦理單位應指派具有領隊執業證照之領隊全程隨團服務。消費者因業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而遭受損害者,得請求業者賠償。業者依第一項規定指派之人員及其受託辦理單位依第二項規定所指派之領隊,應為消費者辦理出入國境、交通、食宿、遊覽等相關事項之手續,並提供其他完成海外旅遊學習活動所需之服務。第十三點 業者之協助義務消費者於海外旅遊學習活動中發生身體或財產上之事故時,業者應為必要之協助及處理。前項之事故,係因非可歸責於業者之事由所致者,其所生之費用,由消費者負擔。第十四點 業者之瑕疵擔保責任業者所安排之課程、食宿、行程及提供之服務,應使之具備通常之價值及約定之品質。業者於廣告中就服務內容、事項、品質等所為保證或說明,消費者得依據廣告而為主張。業者所安排之課程、食宿、行程及提供之服務,不具備前項之價值或品質者,消費者得請求業者改善之。業者不為改善或不能改善時,消費者得請求減少費用。其難以達到契約目的者,並得終止契約,請求業者返還扣除已實施部分之費用後之全部金額。前項可歸責於業者之情形,如致消費者受有損害,消費者並得請求損害賠償。第十五點 住宿地點之變更消費者應於訂立本契約時將住宿地點、餐飲及生活習慣等相關資訊充分告知業者。對於消費者要求變更住宿地點,業者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並應給予必要之協助。消費者應自行支付因變更住宿地點所需支出之費用。但業者因住宿地點變更減省費用之支出者,應將減省之部分返還予消費者。第十六點 組團海外旅遊學習活動最低人數本海外旅遊學習團須有 _____ 人以上(不得高於十五人)簽約參加始組成。前項組團人數未記載者,視為無最低組團人數;其保證出團者,亦同。未達第一項最低出團人數,業者得解除契約。但應於預定出發之 _____日(至少七日,如未記載時,視為七日)前通知消費者解除契約。怠於為前項但書之通知致消費者受損害者,業者應賠償消費者依海外旅遊學習活動費用總額百分之 _____ 計算之違約金(不得低於百分之十,如未記載,以百分之十計算)。業者依第三項規定解除契約後,得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理:一、返還消費者已交付之全部費用。二、徵得消費者同意,訂定另一海外旅遊學習活動契約,將依第三項解除契約應返還消費者之全部費用,移作該另訂之海外旅遊學習活動契約之費用全部或一部,如有超出 之賸餘費用,應退還予消費者。第十七點 因可歸責於業者致未依所定日期開始活動時,業者之通知義務及賠償責任因可歸責於業者之事由,致消費者未依契約所定之日期開始其海外旅遊學習活動者,業者應於知悉海外旅遊學習活動無法依契約預定之日期開始時,即通知消費者,並說明其事由。前項情形,消費者得解除契約,業者應將所收取之海外旅遊學習活動費用總額返還予消費者。 第一項情形,業者怠於通知者,業者除應返還消費者已繳交之海外旅遊學習活動費用總額外,並應賠償消費者依海外旅遊學習活動費用總額一倍計算之違約金;其已通知者,則按通知到達消費者時,距出發日期時間之長短,依下列規定計算其應賠償消費者之違約金:一、海外旅遊學習活動開始前第四十一日以前通知者,賠償海外旅遊學習活動費用總額百分之五。二、海外旅遊學習活動開始前第三十一日至第四十日以內通知者,賠償海外旅遊學習活動費用總額百分之十。三、海外旅遊學習活動開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通知者,賠償海外旅遊學習活動費用總額百分之二十。四、海外旅遊學習活動開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通知者,賠償海外旅遊學習活動費用總額百分之三十。五、海外旅遊學習活動開始前一日通知者,賠償海外旅遊學習活動費用總額百分之五十。六、海外旅遊學習活動當日以後通知者,賠償海外旅遊學習活動費用總額百分之一百。消費者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前項之基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第十八點 出發前消費者任意解除契約及其責任消費者於海外旅遊學習活動開始前解除契約者,應依業者提供之收據,繳交行政規費,並應賠償業者之損害,其賠償基準如下:一、海外旅遊學習活動開始前第四十一日以前解除契約者,賠償海外旅遊學習活動費用百分之五。二、海外旅遊學習活動開始前第三十一日至第四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海外旅遊學習活動費用百分之十。三、海外旅遊學習活動開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海外旅遊學習活動費用百分之二十。 四、海外旅遊學習活動開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海外旅遊學習活動費用百分之三十。五、海外旅遊學習活動開始前一日解除契約者,賠償海外旅遊學習活動費用百分之五十。六、海外旅遊學習活動開始日解除契約或未通知不參加者,賠償海外旅遊學習活動費用百分之百。前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海外旅遊學習活動費用,應以海外旅遊學習活動費用總額扣除第五點第三項之必要費用後計算之。業者並應將餘款返還予消費者。業者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第一項之基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第十九點 出發前有法定原因解除契約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致海外旅遊學習活動無法成行者,雙方均得解除契約,不負損害賠償責任。業者於知悉無法成行時,應即以適當之方式通知消費者,其怠於通知致消費者受有損害者,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業者應以海外旅遊學習活動費用總額扣除第五點第三項已支出之必要費用後,將餘款返還予消費者。其扣除之必要費用最高不得逾海外旅遊學習活動費用總額百分之十。出發前,消費者有懷孕、分娩或提出經醫師開立之診斷證明書且符合重大傷病項目者,或其配偶、三親等內之親屬有提出經醫師開立之診斷證明書且符合重大傷病項目者或死亡者,消費者得解除契約。解除契約後,業者應比照前項規定辦理返還海外旅遊學習費用。第二十點 出發前客觀風險事由解除契約出發前,本海外旅遊學習活動團預定前往之海外旅遊學習活動地區之一,有事實足認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安全之虞者,雙方均得解除契約或另依雙方協議方式辦理。前項解除契約者,業者應以海外旅遊學習活動費用總額扣除第五點第三項已支出之必要費用後,將餘款返還予消費者。第二十一點可歸責於 消費者之事由致未參與已排定之行程消費者應依業者行前說明會書面提供或約定之集合時間、地點,準時集合出發。消費者無正當理由未及時到達集合地點致未出發,亦未中途加入 海外旅遊學習活動者,業者得依第十八點規定向消費者請求應繳交之費用及損害賠償,並應將餘款返還予消費者。海外旅遊學習活動開始後,消費者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中途退出已排定之課程研修或課程活動者,不得請求業者退還該項課程或行程之費用,或要求任何補償。但業者因消費者退出海外旅遊學習活動後,應可減省或無須支出之費用,應退還予消費者。消費者並得請求業者墊付費用將其送回原出發地,於到達後,由消費者附加利息償還之。消費者退出已排定之課程研修或課程活動後,業者應為消費者安排返回出發地之住宿及交通,其費用由消費者負擔。消費者於海外旅遊學習活動開始後,未及時參加預定之行程項目或未及時搭乘飛機、車、船等交通工具時,不得請求業者退還該項行程或交通之費用,或要求任何補償。但消費者即時告知業者,並於適當時點趕往會合者,不在此限。第二十二點 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業者之海外旅遊學習活動內容變更海外旅遊學習活動中,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業者之事由,致無法履行預定之 課程、交通、食宿或 行程等項目時,為維護海外旅遊學習活動團之安全及利益,業者得依實際需要,變更課程、交通、食宿或行程等項目;如因此超過原定費用時,應由業者負擔。但因變更而減省之費用,應將減省部分退還消費者。消費者不同意前項之變更時,得終止契約,並得請求業者墊付費用將其送回原出發地,於到達後附加利息償還之。業者應依第二十七點規定辦理費用返還。 第二十三點 因可歸責於業者之事由致海外旅遊學習活動內容變更除前點情形外,業者不得以任何名義或理由變更海外旅遊學習活動內容,業者未依海外旅遊學習活動契約所定之品質辦理課程、交通、食宿或行 程等項目時,消費者得請求業者支付其差額二倍之違約金。業者應提出前項差額計算之說明及相關支付單據,如未提出差額計算之說明及單據時,其違約金之計算至少為海外旅遊學習活動費用總額之百分之五。消費者另受有損害者,並得請求賠償。第二十四點 因可歸責於業者之事由致無法完成部分海外旅遊學習活動之責任海外旅遊學習活動出發後,因可歸責於業者之事由,致部分消費者因簽證、機票或其他原因無法完成其中部分之海外旅遊學習活動者,業者應負擔費用 安排消費者至次一旅遊學習地。如無次一旅遊學習地時,應安排消費者返回原出發地。前項因可歸責於業者之事由致無法完成之情形,對全部消費者均屬存在時,業者應依相當之條件安排其他海外旅遊學習活動代之;如無法安排或消費者不同意替代之旅遊學習活動時,應安排消費者返回原出發地。前二項之情形,等候安排行程期間,消費者所產生之食宿、交通或其他必要費用,應由業者負擔。於第一項之情形,業者怠於安排交通時,消費者得搭乘相當等級之交通工具至次一旅遊學習地或返回原出發地;其所支出之費用,應由業者負擔。於第二項之情形,業者怠於安排交通時,消費者得搭乘相當等級之交通工具返回原出發地;其所支出之費用,應由業者負擔。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業者未安排交通或替代之海外旅遊學習活動時,應退還消費者未能從事海外旅遊學習活動部分之費用,並賠償同額之懲罰性違約金。第二十五點 因可歸責於業者之事由延誤海外旅遊學習活動因可歸責於業者之事由,致延誤海外旅遊學習活動時,消費者就其時間之浪費,得請求按日計算之違約金。前項按日計算之違約金,以海外旅遊學習活動費用中食宿及交通費用之總額除以海外旅遊學習活動全部日數,乘以海外旅遊學習活動延誤之總日數計算之。但延誤海外旅遊學習活動總日數之計算,以不超過全部海外旅遊學習活動日數為限。消費者另受有其他損害者,並得請求賠償。第二十六點 因可歸責業者之事由致消費者留滯海外因可歸責於業者之事由,致消費者留滯海外者,業者應以自己之費用,為消費者安排適當之食宿及交通,並賠償消費者按日計算之違約金。消費者如因此而受有其它損害者,並得請求賠償。前項按日計算之違約金,以海外旅遊學習活動費用中食宿及交通費用之總額除以海外旅遊學習活動總日數,乘以留滯日數計算之。但留滯總日數之計算,以不超過全部海外旅遊學習活動日數為限。第一項情形,業者未為消費者安排適當之食宿及交通者,消費者因留滯海外所支出之全部合理費用,由業者負擔。消費者留滯海外,係因業者之故意所致者,業者除應負擔消費者留滯期間支出之食宿及其他必要費用,及按實計算退還消費者未完成行程之費用,及由出發地至第一行程地與最後行程地返回之交通費用外,並應賠償以海外旅遊學習活動費用總額除以海外旅遊學習活動總日數乘以留滯日數後相同金額五倍之懲罰性違約金。但留滯總日數之計算,以不超過海外旅遊學習活動總日數為限。消費者留滯海外,係因業者之重大過失所致者,業者除依前項規定負擔相關費用外,並應賠償依前項規定計算之三倍之懲罰性違約金。第二十七點 海外旅遊學習活動開始後消費者之任 意終止契約消費者於海外旅遊學習活動開始後,得終止契約,業者得不返還已實施部分之費用。業者因消費者退出海外旅遊學習活動後,有可減省或無須支出之費用,應返還予消費者。第二十八點 海外旅遊學習活動開始後消費者之終止契約消費者於海外旅遊學習活動開始後,因 懷孕、分娩 或重大傷病,或其配偶、三親等內之親屬有提出經醫師開立之診斷證明書且符合重大傷病項目或死亡,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不能或拒絕繼續契約約定之 海外旅遊學習活動者,消費者得終止契約,請求業者返還扣除已實施部分之費用後之全部金額。消費者於海外旅遊學習 活動開始後死亡者,業者應比照前項規定辦理費用返還予繼承人。第二十九點 海外旅遊學習活動開始後,因不可歸責業者之事由終止契約海外旅遊學習活動開始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業者得終止契約:一、消費者因疾病或其他健康事故,無法繼續海外旅遊學習活動。二、消費者因不遵守旅遊學習地區之法規或就讀學校之管理規則,而被就讀學校退學。三、消費者違反就讀學校之管理規則或業者行為規範有影響海外旅遊學習活動團之不當行為且情節重大,經業者明示勸告無效。前項各款情形,業者應將海外旅遊學習活動費用總額,扣除其所收取及已實施部分費用後之餘額,返還予消費者。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情形,消費者不得請求業者返還第六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所列之課程研修相關費用。業者如有損害,並得請求賠償。第三十點 終止契約後回程之安排契約終止後,業者應為消費者安排返回出發地之住宿及交通。但消費者拒絕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如消費者為未成年人者,業者應徵詢消費者法定代理人之意見。依第二十二點第二項、第二十七點第一項、第二十八點第一項、第二十九點第一項 規定終止契約時,業者依第一項規定為消費者安排返回出發地所生之住宿費用、交通費用及其他安排費用,歸由消費者負擔。依第十四點第二項規定而終止契約時, 業者依第一項規定為消費者安排返回出發地所生之住宿費用、交通費用及其他安排費用,歸由業者負擔。第三十一點 消費者之變更消費者得於出發日日前,變更由第三人參加 海外旅遊學習活動。業者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前項情形,消費者應於接到業者同意之通知後日內,至業者營業處所辦理權利義務之移轉承擔手續,如因而增加費用,業者得請求其給付。如減少費用,消費者不得請求退還。依第一項之規定受讓契約權利義務之第三人,自移轉承擔之手續完成時起,承受消費者因契約所生之一切權 利義務。第三十二點 業者之變更業者經消費者之書面同意後,始得將契約所生之權利或義務轉讓其他具相同品質及資格之海外旅遊學習活動代辦業者。業者違反前項規定時,消費者得解除或終止契約,並請求業者返還其所收取之全部費用。如有損害,消費者並得請求賠償。業者違反第一項規定,消費者未解除或 終止契約時,業者仍應賠償消費者依海外旅遊學習活動費用總額百分之 計算之違約金(不得低於百分之五)。消費者如有損害,仍得請求賠償。 業者依第一項規定 得消費者書面同意,與其他海外旅遊學習活動代辦業者簽約轉讓契約所生之權利義務, 於移轉承擔之手續完成時起,業者始得免除因契約所生之一切權利義務。第三十三點 業者履行輔助人之故意過失業者對於因履行契約所安排或委託辦理課程研修與課程活動及其他協助執行之單位、機構或人員之故意或過失,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業者就契約內未約定之事項對消費者為推薦安排者,準用前項之規定。第三十四點 責任保險與履約保證保險業者於海外旅遊學習活動出發前應自行就消費者依契約所為之活動投保責任保險,其投保最低金額及範圍至少如下:一、每一旅遊學習者意外死亡新臺幣二百萬元。二、每一旅遊學習者因意外事故所致體傷之醫療費用新臺幣二十萬元。三、旅遊學習者家屬前往海外處理善後所必需支出之費用新臺幣十萬元。四、每一旅遊學習者旅行證件遺失之損害賠償費用新臺幣二千元。業者辦理海外旅遊學習活動業務時,應投保履約保證保險,其投保最低金額為新臺幣一千萬元。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以同金額之銀行保證代之。前項履約保證保險之投保範圍,為業者因財務問題,致其安排之海外旅遊學習活動一部或全部無法完成時,於保險金額範圍內所給付消費者之費用。業者應於海外旅遊學習活動出發前向消費者出示證明其已投保責任保險及履約保險或銀行保證。如未依約定投保責任保險者,於發生旅遊事故之情形時,應依第一項約定最低投保金額計算其應理賠金額至少三倍作為賠償金額。如未依約定投保履約保證保險或未為銀行保證者,於不能履約之情形時,應依第二項約定最低投保金額計算其應理賠金額至少三倍作為賠償金額。第三十五點 海外旅遊學習團行前填報資料海外旅遊學習團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出發離開國境前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報,並副知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一、 凡組團旅遊學習者人數達十人之海外旅遊學習團。一、 參與外國政府計畫之海外旅遊學習團。前項通報及實際出團情形,並列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年度考核重點。第三十六點 約定合意管轄法院因海外旅遊學習契約涉訟時,雙方如有合意管轄法院之約定,仍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及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貳、不得記載事項第一點 不得約定課程研修及課程活動資訊不構成契約之內容或載明「僅供參考」、「以國外研修機構提供之內容為準」、「以國外旅遊業者提供之內容為準」、「尚在接洽中」、「持續接洽中」、「再行通知」或其他非確定性之文字。第二點 不得有因海外旅遊學習活動中突發或 未能預防等原因,致消費者受有損害時業者免責之約定。第三點 不得約定業者之廣告及雙方間之口頭約定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亦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第四點 不得約定排除消費者之任意解除契約及終止契約之權利。第五點 不得約定業者得為契約之片面變更之約定。第六點 不得約定業者除收取約定之費用外,以其他方式變相或額外加價。 第七點 不得約定免除或減輕業者應負之義務。第八點 不得約定其他違反誠信原則、平等互惠原則等不利消費者之約定。![[教育部]海外旅遊學習定型化契約範本](/templates/images/no-image-130.png)
[教育部]海外旅遊學習定型化契約範本
教育部88年 6月 3日 (88)臺文 (三 )字第 88060545號令訂定發布教育部95年 6月 5日臺文字第 0950069854F號令修正發布名稱 (原名稱 :海外遊學契約書範本 )教育部100年 9月 22日臺文 (三 )字第 1000170990B號公告修正教育部111年 12月 16日臺教文 (三 )字第 1110113033D號 函 修正 本契約所稱海外旅遊學習活動,係指遊學服務業者辦理到我國境外(不包括香港、澳門以外之大陸地區)經其他國家或地區合法認可之教育機構或其附屬機構,非以取得正式學制之學歷文憑或資格為目的,於一定期間內所為之課程研修及課程活動。 第一條 審閱期與當事人資料本契約於中華民國____年____月____日交付甲方審閱(契約審閱期間應有五日以上)。甲方(旅客、學員)姓名:身分證明文件編號:電話:住居所:甲方之法定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編號:電話:住居所:乙方(遊學服務業者)名稱:負責人或代表人 姓名:設立登記日期:統一編號:電話: 傳真:電子郵件信箱:營業所:網址:二十四小時海外急難聯絡人姓名:二十四小時海外急難聯絡人聯絡電話:二十四小時海外急難聯絡人電子郵件:二十四小時海外急難之其他聯絡方式:乙方未提供 、提供不完全 或不實之海外急難聯絡人姓名 及通訊資料者,甲方得向乙方要求於三日內 提供上述資訊 。乙方屆期未提供者,甲方得主張解除或終止契約 。違反第一項五日契約審閱期間之規定,契約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但甲方得主張契約條款仍構成契約內容。 第二條 適用法律及廣告效力雙方關於本次海外旅遊學習活動之權利義務,依本契約之約定定之;本契約未約定者,依我國有關法令或習慣定之。乙方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甲方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附件、廣告、宣傳文件、行程表或說明會之說明內容及雙方之口頭約定,均視為本契約內容之一部分。 第三條未成年人之訂約甲方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者,須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或承認,本契約始為有效。甲方為無行為能力人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及代受意思表示。 第四條 海外旅遊學習活動之內容本海外旅遊學習活動包括課程研修及課程活動 ,自 __年 __月 __日至 __年 __月 __日止,全程共計 __天。海外課程研修機構為___國(地區)合法認可之___教育機構或其附屬機構 ,研修課程為___________,其課程內容、各科時數、教學進度、合格教學師資、得使用之設備及結業之資格等 ,乙方應於簽訂契約前完成明確規劃,並作成書面文件交付予甲方。第一項之課程活動,除甲方自費旅遊之部分外,共 _天 _宿。乙方之受託辦理單位為國內:___旅行社(註冊編號及種類: :____,品保會員編號: 負責人: :___,地址 :________,電話:_____));國外:___旅行社(地址 :____,電話 :_____)。本海外旅遊學習活動之 地點 、 行程 、住宿、 膳食 、交通等, 由乙方委託安排, 乙方應於簽約前作成書面文件交付予甲方。乙方於簽約後提供之附件、行程表或說明會之說明內容與第二項、前項、廣告、宣傳文件等書面文件記載不符者,以最有利於消費者之內容為準。 第五條 海外旅遊學習活動之費用及給付方式本海外旅遊學習活動費用總額共計新臺幣____元(下稱海外旅遊學習活動費用總額)。除雙方另有約定外,不得要求增減費用。甲方應依下列約定繳付費用。 但雙方另有書面約定者,不在此限:一、 收費方式:□ 簽訂本契約時全部繳清。□ 分 ____期繳付,每期繳付 ____元。□ 簽訂 本 契約時繳付第一期款項 ____元,餘款於出發前 ____日繳清。□ 簽訂 本 契約時繳付第一期款項 ____元,餘款於說明會時繳清。 □ 簽訂 本 契約時繳付第一期款項 ____元,餘款分 ____期繳付。□ 其他: :_______。二、付款方式:□ 現金。□ 信用卡。□ 支票。□ 其他: :______。乙方計算已支出之必要費用時,應以下列費用為限:一、 已代繳之行政規費。二、 其他 為履行本契約已支付而無法退還且 確有支付憑證之費用。乙方收取費用,應開立正式發票或收據,交由甲方收執。 第六條 海外旅遊學習活動費用包括及不包括項目甲方依前條約定繳納之費用,其包括及不包括之項目如下:一、 包括項目:(一)依約代辦出國證照費及其他行政規費:護照費、簽證費及其他規費 。(二)課程研修相關費用:依約由乙方提供課程研修服務所產生之相關費用。(三)交通運輸費:海外旅遊學習活動中依約應由 乙方 安排之各種交通運輸費用。(四)住宿費:海外旅遊學習活動中依約應由乙方安排之住宿費用,如宿舍、寄宿家庭費用及旅館或飯店費用。(五)餐膳費:海外旅遊學習活動中依約應由乙方安排之餐膳費用。(六)遊覽費:海外旅遊學習活動中依約應由乙方安排之一切遊覽費用。 (七)接送費:乙方依約接送甲方往返機場、港口、車站等與住宿地點間之一切接送費用 。(八)服務費:乙方依約為甲方安排之服務人員之差旅費及辦理海外旅遊學習活動事項之費用。(九)稅捐:各地機場服務稅捐及餐宿稅捐。二、不包括項目:(一)甲方個人費用:如私人交通費、洗衣、電話、電報、個人傷病醫療費,以及宜自行給與提供個人服務者之小費及報酬等。(二)未列入行程之簽證、機票及其他有關費用。(三)建議甲方任意給與導遊、司機、領隊或隨團服務人員之小費 。(四)保險費:乙方個人投保傷害保險、醫療保險及另行加保人身或財產保險之費用。(五)行李超重費。前項建議甲方任意給與之小費,乙方應於說明會時,說明各地區小費收取狀況及約略金額。 第七條 課程研修相關費用退費原則及基準乙方應於規劃接洽國外研修機構時,議定 課程研修 相關費用退費原則及基準,載明於海外旅遊學習定型化契約,並明確告知甲方。 第八條 怠於給付費用之效力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未依第五條規定給付費用者,乙方應定相當期限催告甲方給付,甲方屆期不給付者,乙方得解除契約。乙方因前項規定解除契約時,應將已收取之費用返還予甲方,並得依第十八條規定向甲方請求已支出之行政規費及賠償,且得自應返還之費用中扣除。 第九條 乙方代辦事項及說明義務 乙方應負責為甲方辦妥護照及旅程所需簽證,並代為訂妥機位、申請學校及安排食宿。但有關代辦護照、簽證、機票機位等事項,雙方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乙方應於預定出發日至少三日前,將本契約所列海外旅遊學習活動之國家、地區、城市或觀光點之風俗人情、地理位置及其他相關應注意之事項,儘量提供甲方參考,並於舉行出國說明會時,將甲方之護照、簽證、機票機位、食宿安排、起程與回程終止之地點及其他必要事項,向甲方報告,並 將行程表以書面或電子文件之形式,供甲方確認。 第十條 證照之保管及返還乙方為甲方辦理護照、簽證或旅遊手續時,應妥慎保管甲方之各項證照及為申請該等證照而持有之甲方印章、身分證等,如有遺失或毀損者,應行補辦;其致甲方受有損害者,並應負賠償責任。乙方因辦理海外旅遊學習活動事項所持有之甲方證照、印章等,僅得供海外旅遊學習活動申請之用,不得移作他途使用,違反者,甲方得請求乙方支付違約金新臺幣 ___ 元(不得低於海外旅遊學習活動費用總額之五倍,如未記載者,即以五倍計算 ),其因而致甲方受有損害者,並應另負賠償責任。甲方於海外旅遊學習活動期間內,應自行保管其自有證照 。 但甲方為未成年人應經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或基於辦理通關過境等手續之必要,得交由乙方保管。前項證照,乙方及其代理人或使用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之,甲方得隨時取回,乙方及其代理人或使用人不得拒絕。甲方自行保管之證照遺失或毀損者,乙方應協助補辦。 第十一 條 個人資料之保護乙方因履行本契約之需要,於代辦證件、安排或委託安排課程、交通、食宿、行程及其所附隨服務之目的內,甲方同意乙方得依法蒐集、處理及利用其個人資料。 前項乙方對甲方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非經 甲方同意或依法規規定 ,不得 將個人資料提供予第三人或為契約目的範圍外之利用。契約關係消滅後,亦同。第一項個人資料蒐集特定目的消失或海外旅遊學習活動終了時,乙方應主動或依甲方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甲方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乙方發現第一項甲方個人資料遭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時,應即向主管機關通報,並立即查明發生原因及責任歸屬,且依實際狀況採取必要措施。前項情形,乙方應以書面、簡訊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甲方,使其可得知悉各該事實及乙方已採取之處理措施、客服電話窗口等資訊。乙方違反第二項至前項規定,使甲方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 甲方 權利者 ,應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 負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服務人員及領隊之派遣乙方應指派具有旅遊學習地語文能力之人員全程隨團服務。於課程活動,乙方之受託辦理單位應指派具有領隊執業證照之領隊全程隨團服務。甲方因乙方違反前二項規定而遭受損害者,得請求乙方賠償。乙方依第一項規定指派之人員及其受託辦理 單位依第二項規定所指派之領隊,應為甲方辦理出入國境、交通、食宿、遊覽等相關事項之手續,並提供其他完成 海外 旅遊學習活動所需之服務。 第十三條 乙方之協助義務甲方於海外旅遊學習活動中發生身體或財產上之事故時,乙方應為必要之協助及處理。前項之事故,係因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所致者,其所生之費用,由甲方負擔。 第十四條 乙方之瑕疵擔保責任乙方所安排之課程、食宿、行程及提供之服務,應使之具備通常之價值及約定之品質。 乙方於廣告中就服務內容、事項、品質等所為保證或說明,甲方得依據廣告而為主張。乙方所安排之課程、食宿、行程及提供之服務,不具備前項之價值或品質者,甲方得請求乙方改善之。乙方不為改善或不能改善時,甲方得請求減少費用。 其 難以達到契約目的者,並得終止契約,請求乙方返還扣除已實施部分之費用後之全部金額。前項可歸責於乙方之情形,如致甲方受有損害,甲方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第十五條 住宿地點之變更甲方應於訂立本契約時將住宿地點、餐飲及生活習慣等相關資訊充分告知乙方。對於甲方要求變更住宿地點,乙方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並應給予必要之協助。甲方應自行支付因變更住宿地點所需支出之費用。 但乙方因住宿地點變更減省費用之支出者, 應將減省之部分返還予甲方。 第十六條 組團海外旅遊學習活動最低人數本海外旅遊學習團須有___人以上(不得高於十五人)簽約參加始組成。前項組團人數未記載者,視為無最低組團人數;其保證出團者,亦同。未達第一項最低出團人數乙方得解除契約 。 但應於預定出發之___日(至少七日,如未記載時,視為七日)前通知甲方解除契約。怠於為前項但書之通知致甲方受損害者,乙方應賠償甲方依海外旅遊學習活動費用總額百分之 _____ 計算之違約金(不得低於百分之十 ,如未記載,以百分之十計算 )。乙方依第三項規定解除契約後,得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理:一、 返還甲方已交付之全部費用。 二、 徵得甲方同意, 訂定另一海外旅遊學習活動契約,將依第三項解除契約應返還甲方之全部費用,移作該另訂之海外旅遊學習活動契約之費用全部或一部,如有超出之賸餘費用,應退還予甲方 。 第十七條 因可歸責於乙方致未依所定日期開始活動時,乙方之通知義務及賠償責任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甲方未依本契約所定之日期開始其海外旅遊學習活動者, 乙方應於知悉海外旅遊學習活動無法依本契約預定之日期開始時,即通知甲方,並說明其事由。前項情形,甲方得解除契約,乙方應將所收取之海外旅遊學習活動費用總額返還予甲方。 第一項情形,乙方怠於通知者,乙方除應返還甲方已繳交之海外旅遊學習活動費用總額外,並應賠償甲方依海外旅遊學習活動費用總額一倍計算之違約金;其已通知者,則按通知到達甲方時,距出發日期時間之長短,依下列規定計算其應賠償甲方之違約金:一、海外旅遊學習活動開始前第四十一日以前通知者,賠償海外旅遊學習活動費用總額百分之五。二、海外旅遊學習活動開始前第三十一日至第四十日以內通知者,賠償海外旅遊學習活動費用總額百分之十。三、海外旅遊學習活動開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通知者,賠償海外旅遊學習活動費用總額百分之二十。四、海外旅遊學習活動開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通知者,賠償海外旅遊學習活動費用總額百分之三十。五、海外旅遊學習活動開始前一日通知者,賠償海外旅遊學習活動費用總額百分之五十。六、海外旅遊學習活動當日以後通知者,賠償海外旅遊學習活動費用總額百分之一百。甲方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前項之基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 第十八條 出發前甲方任意解除契約及其責任甲方於海外旅遊學習活動開始前解除契約者,應依乙方提供之收據,繳交行政規費,並應賠償乙方之損失,其賠償基準如下:一、海外旅遊學習活動開始前第四十一日以前解除契約者,賠償海外旅遊學習活動費用百分之五。二、海外旅遊學習活動開始前第三十一日 至第四十日以內 解除契約者,賠償海外旅遊學習活動費用百分之十。三、海外旅遊學習活動開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海外旅遊學習活動費用百分之二十。四、海外旅遊學習活動開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海外旅遊學習活動費用百分之三十。五、海外旅遊學習活動開始前一日解除契約者,賠償海外旅遊學習活動費用百分之五十。六、海外旅遊學習活動開始日解除契約或未通知不參加者,賠償海外旅遊學習活動費用百分之百。 前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海外旅遊學習活動費用,應以海外旅遊學習活動費用總額扣除第五條第三項之必要費用後計算之。乙方並應將餘款返還予甲方。乙方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第一項之基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 第十九條 出發前有法定原因解除契約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致海外旅遊學習活動無法成行者,雙方均得解除契約,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乙方於知悉無法成行時,應即以適當之方式通知甲方,其怠於通知致甲方受有損害者,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乙方應以海外旅遊學習活動費用總額扣除第五條第三項已支出之必要費用後,將餘款返還予甲方。其扣除之必要費用最高不得逾海外旅遊學習活動費用總額百分之十。出發前,甲方有懷孕、分娩或提出經醫師開立之診斷證明書且符合重大傷病項目者,或其配偶、三親等內之親屬有 提出經醫師開立之診斷證明書且符合重大傷病項目者或死亡者,甲方得解除契約。解除契約後,乙方應比照前項規定辦理返還海外旅遊學習費用。 第二十條 出發前客觀風險事由解除契約出發前,本海外旅遊學習活動團預定前往之海外旅遊學習活動地區之一,有事實足認危害甲方生命、身體、健康、財產安全之虞者,雙方均得解除契約或另依雙方協議方式辦理。前項解除契約者,乙方應以海外旅遊學習活動費用總額扣除第五條第三項已支出之必要費用後,將餘款返還予甲方。 第二十一 條 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致未參與已排定之行程甲方應依乙方行前說明會書面提供或約定之集合時間、地點,準時集合出發。甲方無正當理由未及時到達集合地點致未出發,亦未中途加入海外旅遊學習活動者, 乙方得依第十八條規定向甲方請求應繳交之費用 及 損害賠償,並應將餘款返還予甲方。海外旅遊學習活動開始後,甲方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中途退出已排定之課程研修或課程活動者,不得請求乙方退還該項課程或行程之費用,或要求任何補償。但乙方因甲方退出海外旅遊學習活動後,應可減省或無須支出之費用,應退還予甲方。甲方並得請求乙方墊付費用將其送回原出發地,於到達後,由甲方附加利息償還之。甲方退出已排定之課程研修或課程活動後,乙方應為甲方安排返回出發地之住宿及交通,其費用由甲方負擔。甲方於海外旅遊學習活動開始後,未能及時參加預定之行程項目或未能及時搭乘飛機、車、船等交通工具時,不得請求乙方退還該項行程或交通之費用,或要求任何補償 。但甲方即時告知乙方,並 於適當時點趕往會合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二條 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海外旅遊學習活動內容變更海外旅遊學習活動中,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無法履行預定之 課程、交通、食宿或行程等項目時,為維護海外旅遊學習活動團之安全及利益,乙方得依實際需要,變更 課程 、交通、食宿或行程等項目;如因此超過原定費用時,應由乙方負擔。但因變更而減省之費用,應將減省部分退還甲方。甲方不同意前項之變更時,得終止契約,並得請求乙方墊付費用將其送回原出發地,於到達後附加利息償還之。 乙方應依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費用返還。 第二十三條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海外旅遊學習活動內容變更除前條情形外,乙方不得以任何名義或理由變更海外旅遊學習活動內容,乙方未依海外旅遊學習活動契約所定之品質辦理課程、交通、食宿或行程 等項目 時 ,甲方得請求乙方支付其差額二倍之違約金。乙方應提出前項差額計算之說明及相關支付單據,如未提出差額計算之說明及單據時,其違約金之計算至少為海外旅遊學習活動費用總額之百分之五。甲方另受有損害者, 並得請求賠償。 第二十四條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無法完成部分海外旅遊學習活動之責任海外旅遊學習活動出發後,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海外旅遊學習活動團之部分成員因簽證、機票或其他原因無法完成其中部分之海外旅遊學習活動者,乙方應負擔費用 安排甲方至次一旅遊學習地。如無次一旅遊學習地時,應安排甲方返回原出發地。前項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無法完成之情形,對海外旅遊學習活動團之全部成員均屬存在時,乙方應依相當之條件安排其他海外旅遊學習活動代之;如無法安排或甲方不同意替代之旅遊學習活動時,應安排甲方返回原出發地。前二項之情形,等候安排行程期間,甲方所產生之食宿、交通或其他必要費用,應由乙方負擔。於第一項之情形,乙方怠於安排交通時,甲方得搭乘相當等級之交通工具至次一旅遊學習地或返回原出發地;其所支出之費用,應由乙方負擔。於第二項之情形,乙方怠於安排交通時,甲方得搭乘相當等級之交通工具返回原出發地;其所支出之費用,應由乙方負擔。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乙方未安排交通或替代之海外旅遊學習活動時,應退還甲方未能從事海外旅遊學習活動部分之費用,並賠償同額之懲罰性違約金。 第二十五條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延誤海外旅遊學習活動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延誤海外旅遊學習活動時,甲方就其時間之浪費,得請求按日計算之違約金。前項按日計算之違約金 ,以海外旅遊學習活動費用中食宿及交通費用之總額除以海外旅遊學習活動全部日數,乘以海外旅遊學習活動延誤之總日數 計算之。但延誤海外旅遊學習活動總日數之計算,以不超過全部海外旅遊學習活動日數為限。甲方另受有其他損害者,並得請求賠償。 第二十六條 因可歸責乙方之事由致甲方留滯海外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甲方留滯海外者,乙方應以自己之費用,為甲方安排適當之食宿及交通,並賠償甲方按日計算之違約金。甲方如因此而受有其它損害者,並得請求賠償。前項按日計算之違約金,以海外旅遊學習活動費用中食宿及交通費用之總額除以海外旅遊學習活動 總日數,乘以留滯日數計算之。但留滯總日數之計算,以不超過全部海外旅遊學習活動日數為限。 第一項情形,乙方未為甲方安排適當之食宿及交通者,甲方因留滯海外所支出之全部合理費用,由乙方負擔。甲方留滯海外,係因乙方之故意所致者,乙方除應負擔甲方留滯期間支出之食宿及 其他必要費用,及按實計算退還甲方未完成行程之費用,及由出發地至第一行程地與最後行程地往返之交通費用外,並應賠償以海外旅遊學習活動費用總額除以海外旅遊學習活動總日數乘以留滯日數後相同金額五倍之懲罰性違約金。但留滯總日數之計算,以不超過海外旅遊學習活動總日數為限。甲方留滯海外,係因乙方之重大過失所致者,乙方除依前項規定負擔相關費用外,並應賠償依前項規定計算之三倍之懲罰性違約金。 第二十七 條 海外旅遊學習活動開始後甲方之任意終止契約甲方於海外旅遊學習活動開始後,得終止本契約,乙方得不返還已實施部分之費用。乙方因甲方退出海外旅遊學習活動後,有可減省或無須支出之費用,應返還予甲方。 第二十八條 海外旅遊學習活動開始後甲方之終止契約甲方於海外旅遊學習活動開始後因懷孕、分娩或重大傷病,或其配偶、三親等內之親屬有提出經醫師開立之診斷證明書且符合重大傷病項目或死亡,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不能或拒絕繼續契約約定之海外旅遊學習活動者,甲方得終止契約,請求乙方返還扣除其所收取及已實施部分之費用後之全部金額。甲方於海外旅遊學習活動開始後死亡者,乙方應比照前項規定辦理費用返還予繼承人。 第二十九條 海外旅遊學習活動開始後,因不可歸責乙方之事由終止契約海外旅遊學習活動開始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乙方得終止契約: 一、甲方因疾病或其他健康事故,無法繼續海外旅遊學習活動。二、甲方因不遵守旅遊學習地區之法規或就讀學校之管理規則,而被就讀學校退學。三、甲方違反就讀學校之管理規則或業者行為規範有影響海外旅遊學習活動團之不當行為且情節重大,經乙方明示勸告無效。前項各款情形,乙方應將海外旅遊學習活動費用總額,扣除其所收取及已實施部分費用後之餘額,返還予甲方。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情形,甲方不得請求乙方返還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所列之課程研修相關費用 。乙方如有損害,並得請求賠償。 第三十條 終止契約後回程之安排契約終止後,乙方應為甲方安排返回出發地之住宿及交通。但甲方拒絕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如甲方為未成年人者,乙方應徵詢甲方法定代理人之意見。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契約時,乙方依第一項規定為甲方安排返回出發地所生之住宿費用、交通費用及其他安排費用,歸由甲方負擔。依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而終止契約時,乙方依第一項規定為甲方安排返回出發地所生之住宿費用、交通費用及其他安排費用,歸由乙方負擔。 第三十一條 甲方之變更 甲方得於出發日___日前,變更由第三人參加海外旅遊學習活動。乙方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前項情形,甲方應於接到乙方同意之通知後___日內,至乙方營業處所辦理權利義務之移轉承擔手續, 如因而增加費用,乙方得請求其給付。如減少費用,甲方不得請求退還。 依第一項之規定受讓契約權利義務之第三人,自移轉承擔之手續完成時起,承受甲方因本契約所生之一切權利義務。 第三十二條 乙方之變更乙方經甲方之書面同意後,始得將本契約所生之權利或義務轉讓其他具相同品質及資格之海外旅遊學習活動代辦業者。乙方違反前項規定時,甲方得解除或終止契約,並請求乙方返還其所收取之全部費用。如有損害,甲方並得請求賠償。乙方違反第一項規定,甲方未解除或終止契約時,乙方仍應賠償甲方依海外旅遊學習活動費用總額 百分之___計算之違約金(不得低於百分之五)。甲方如有損害,仍得請求賠償。 乙方依第一項規定得甲方書面同意,與其他海外旅遊學習 活動代辦業者簽約轉讓契約所生之權利義務,於移轉承擔之手續完成時起,乙方始得免除因本契約所生之一切權利義務。 第三十三條 乙方履行輔助人之故意過失乙方對於因履行本契約所安排或委託辦理課程研修與課程活動及其他協助執行之單位、機構或人員之故意過失,應與自己之故意過失負同一之責任 。乙方就本契約內未約定之事項對甲方為推薦安排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第三十四條 責任保險與履約保證保險乙方於海外旅遊學習活動出發前應自行就甲方依契約所為之活動投保責任保險,其投保最低金額及範圍至少如下:一、每一旅遊學習者意外死亡新臺幣二百萬元。二、每一旅遊學習者因意外事故所致體傷之醫療費用新臺幣二十萬元。三、旅遊學習者家屬前往海外處理善後所必需支出之費用新臺幣十萬元。四、每一旅遊學習者旅行證件遺失之損害賠償費用新臺幣二千元。 乙方辦理海外旅遊學習活動業務時,應投保履約保證保險,其投保最低金額為新臺幣一千萬元。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以同金額之銀行保證代之。前項履約保證保險之投保範圍,為乙方因財務問題,致其安排之海外旅遊學習活動一部或全部無法完成時,於保險金額範圍內所給付甲方之費用。乙方應於海外旅遊學習活動出發前向甲方出示證明其已投保責任保險及履約保險或銀行保證。 如未依約定投保責任保險者,於發生旅遊事故之情形時,應依第一項約定最低投保金額計算其應理賠金額至少三倍作為賠償金額。如未依約定投保履約保證保險或未為銀行保證者,於不能履約之情形時,應依第二項約定最低投保金額計算其應理賠金額至少三倍作為賠償金額。 第三十五條 海外旅遊學習團行前填報資料海外旅遊學習團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出發離開國境前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報,並副知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一、凡組團旅遊學習者人數達十人之海外旅遊學習團。二、參與外國政府計畫之海外旅遊學習團。前項通報及實際出團情形,並列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年度考核重點。 第三十六條 合意管轄法院因海外旅遊學習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 ______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及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三十七條 契約書分執保管本契約書壹式貳份,雙方各執乙份為憑 ,乙方不得藉故收回。 第三十八條 其他協議事項雙方同意遵守下列各項:一、 ______。二、 ______。三、 ______。 第三十九條 準用本約規定僅參與課程研修者,在不牴觸本契約範圍者,準用本契約之規定。 第四十條 其他約定事項本契約之約定,較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應記載事項對甲方更有利者,從其約定。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簽約地點及日期:簽約地點:簽約日期: 如未記載簽約地點,則以甲方住所地為簽約地點。如未記載簽約日期,則以交付定金日推定為簽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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