線上遊戲點數(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數位發展部]線上遊戲點數(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112/9/1

線上遊戲點數(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經濟部101 年6 月11 日經工字第10104604110 號公告
數位發展部112 年8 月9 日數授產經字第1124000702 號公告修正定義及適用範圍


本契約內所稱線上遊戲點數(卡),指預付一定金額購買發行人所發行記載或圈存一定面額、遊戲物品項目或使用次數等形式之點數(卡),並由持有人將表彰價值之序號或其他方式登錄至特定帳號中,用以兌換發行人所提供之線上遊戲服務或商品。前項點數(卡)不包括多用途現金儲值卡(例如:悠遊卡)或其他具有相同性質之晶片卡。
本契約內所稱發行人之履約保證責任範圍,不包括可區分之附贈點數(卡)。無法區分者,所有點數(卡)均在履約保證範圍。


壹、應記載事項
發行線上遊戲點數(卡),其為實體卡者,應將以下應記載事項記載於實體點數卡之正面或背面明顯處。其為非實體卡者,應記載於購買時之網頁或其他消費者明顯可知悉或瀏覽之處。


一、發行人及線上遊戲點數(卡)消費資訊
(一) 發行人名稱、地址、網址、電子信箱、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
(二) 本點數(卡)之面額或使用之項目、次數。
(三) 本點數(卡)之發售序號或其他足資證明交易之資訊。
(四) 使用須知。
(五) 本點數(卡)若有附贈點數,而依「定義及適用範圍」約定,附贈之點數因與購買之點數可區分,致附贈之點數不提供履約保證者,視為消費者先行使用無履約保證之附贈點數。


二、 發行人之履約保證責任(發行人應依下列方式之一為之):
□本點數(卡)內容表彰之金額,已經○○金融機構提供足額履約保證,自購買日起至少一年。但保證期間更換金融機構者,由更換後之金融機構接續提供履約保證。
□本點數(卡),已與○○公司(同業同級,市占率至少百分之五以上)等相互連帶擔保,持本點數(卡)可依面額向上列公司兌換等值之服務或商品。上列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或差別待遇,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
□本點數(卡)所收取之金額,已存入發行人於○○金融機構開立之信託專戶,專款專用;所稱專用,指供發行人履行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使用。
□本點數(卡)已加入由○○商業同業公會辦理之○○同業點數(卡)聯合連帶保證協定,持本點數(卡)可依面額向加入本協定之公司兌換等值之服務或商品。
□其他經數位發展部許可之履約保證方式。註明: 。


三、 消費爭議處理申訴(客服)專線電話、網址、電子信箱。


貳、不得記載事項
一、 不得記載使用或登錄期限。
二、 不得記載「未使用完之點數(卡)餘額不得消費」。
三、 不得記載免除兌換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或另行加收其他費用。
四、 不得記載限制使用地點、範圍等不合理之使用限制。
五、 不得記載發行人得片面終止或解除契約。
六、 不得記載預先免除發行人故意或過失責任。
七、 不得記載違反其他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為顯失公平或欺罔之事項。

八、 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

線上遊戲點數(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二點修正總說明
為因應數位發展部及所屬機關成立,原由相關部會掌理之業務法令涉及數位發展部及所屬機關職掌者,業依行政院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四日院臺規字第一一一0一八四三0七號公告變更管轄至數位發展部及所屬機關,及數位發展部一百十一年九月五日數位法制字第一一一0六0000一一號令由數位發展部及所屬機關承接處理,並辦理相關法令整備事宜,爰修正線上遊戲點數(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二點,調整主管機關名稱。

線上遊戲點數(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二點修正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    明

壹、應記載事項

二、發行人之履約保證責任(發行人應依下列方式之一為之);

□本點數(卡)內容表彰之金額,已經○○金融機構提供足額履約保證,自購買日起至少一年。但保證期間更換金融機構者,由更換後之金融機構接續提供履約保證。

□本點數(卡),已與○○公司(同業同級,市占率至少百分之五以上)等相互連帶擔保,持本點數(卡)可依面額向上列公司兌換等值之服務或商品。上列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或差別待遇,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

□本點數(卡)所收取之金額,已存入發行人於○○金融機構開立之信託專戶,專款專用;所稱專用,指供發行人履行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使用。

□本點數(卡)已加入由○○商業同業公會辦理之○○同業點數(卡)聯合連帶保證協定,持本點數(卡)可依面額向加入本協定之公司兌換等值之服務或商品。

□其他經數位發展部許可之履約保證方式。註明:    

壹、應記載事項

二、發行人之履約保證責任(發行人應依下列方式之一為之);

□本點數(卡)內容表彰之金額,已經○○金融機構提供足額履約保證,自購買日起至少一年。但保證期間更換金融機構者,由更換後之金融機構接續提供履約保證。

□本點數(卡),已與○○公司(同業同級,市占率至少百分之五以上)等相互連帶擔保,持本點數(卡)可依面額向上列公司兌換等值之服務或商品。上列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或差別待遇,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

□本點數(卡)所收取之金額,已存入發行人於○○金融機構開立之信託專戶,專款專用;所稱專用,指供發行人履行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使用。

□本點數(卡)已加入由○○商業同業公會辦理之○○同業點數(卡)聯合連帶保證協定,持本點數(卡)可依面額向加入本協定之公司兌換等值之服務或商品。

□其他經經濟部許可之履約保證方式。註明:    

為配合數位發展部組織調整,修正現行規定之主管機關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