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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 席、外燴 (辦桌 )服務 定型化契約範本 衛
[衛生福利部]訂 席、外燴 (辦桌 )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
[衛生福利部]訂 席、外燴 (辦桌 )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
112/10/26
訂席、外燴 (辦桌 )服務 定型化契約範本
衛生福利部110 年 4 月 13 日衛授食字第 1109900867 號公告
衛生福利部11 2 年 7 月 17 日 衛授食字第 1120016262 號 函修 正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由甲方攜回審閱 審閱期間至少 三 日
立契約書人
消費者
姓名 以下簡稱甲方
餐飲業者
名稱 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茲為就 訂席 、外燴 辦桌 服務 事宜, 雙方同意本契約條款如下:
第一條 (適用範圍)
本契約所稱訂席、外燴(辦桌),指甲方為婚、喪、喜、慶或其他活動所舉行之餐會(下稱餐會),並由乙方於雙方預先約定之時間與場所,依餐會服務內容約定席次(桌數)提供餐飲或酒水等服務者。
第二條 (適用效力)
本契約係針對訂席、外燴(辦桌)服務之一般性共同約定,乙方提供之個別契約不得牴觸本契約之規定。但其個別契約內容對甲方之保護更有利者,從其約定。
乙方所為之廣告、宣傳文件,與雙方口頭、書面或電子郵件等所為之約定及契約附件,均為本契約內容之一部分。
第三條 服務內容
本契約服務內容如下:
一、日期:中華民國___年__月__日(星期__)至___年__月__日(星期__)。
二、時間:___起;___ 止 。
三、廳別:。
四、型式:
□桌菜,
每桌新臺幣 以下同 元,菜單如附件一;
預定桌數: 桌 主桌 人,其餘每桌 人 。
□自助餐,預估人數 人 每人 元 )),菜單如附件一。
□套餐,預估份數 份(每份 元),菜單如附件一。
五、其他:
(一) 乙方履行本契約 時
□不另計費而提供之設備、設施與服務項目詳如附件二。
□需另行計費而提供之設備、設施與服務項目及價目詳如附件三 。
(二) 休息室:□無 □有 房間: 間, 天 。
(三) 酒水服務費:□無 □有 計價方式: 。
註:觀光旅館業收取自備酒水服務費用者,應將其收費方式、計算
基準等事項,標示於網站、菜單及營業現場明顯處。
(四) 試菜:□無 □有 時間: 年 月 日 時 。
(五) 彩排:□無 □有 時間: 年 月 日 時 。
(六) 進場佈置: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時起由
□甲方。
□乙方佈置。
第四條 定金之收取
乙方於簽立本契約書之同時得:
□不收定金
□收定金
向甲方收取定金元整 不得逾第五條預定總價金百分之二十。
雙方約定付款方式如下:
□現金
□信用卡
□其他:。
第五條 訂席總價、價金內容及給付方式
本契約預定總價金為含稅 元,惟實際總價金應依本契約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
前項預定總價金(含稅)
□免收服務費
□收服務費
□內含服務費
□外加服務費(成數):_____。
雙方約定付款方式如下:
□現金
□信用卡
□其他:。
甲方應於餐會結束後當日將實際總價金扣除已繳定金後之餘款即行結清 。
第六條 消費者協力義務
餐會需甲方協力始能舉辦,而甲方不為者,乙方得定相當期限,催告甲方為之。甲方逾期不為者,乙方得終止契約,並得請求賠償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第七條 甲方任意解除契約
甲方已付定金,而欲解除本契約者,應即時通知乙方,並得要求乙
方依下列基準返還已繳之定金:
一、甲方訂約日距約定餐會日一百八十日以上者:
(一) 甲方通知於約定餐會日前一百八十日以上到達者,得請求乙方返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九十。但乙方保留之定金超過一萬元之部分,仍應返還予甲方。
(二) 甲方通知於約定餐會日前一百二十日至一百七十九日到達者,得請求乙方返還 已付定金百分之七十五。
(三) 甲方通知於約定餐會日前六十日至一百十九日到達者,得請求乙方返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五十。
(四) 甲方通知於約定餐會日前十五日至五十九日到達者,得請求乙方返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二十五。
(五) 甲方通知於約定餐會日前十四日內到達或怠於通知者,乙方得不返還甲方已付定金。
二、甲方訂約日距約定餐會日九十日至一百七十九日者:
(一) 甲方通知於約定餐會日前一百三十五日至一百七十九日到達者,得請求乙方返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九十。但乙方保留之定金超過一萬元之部分,仍應返還予甲方。
(二) 甲方通知於約定餐會日前九十日至一百三十四日到達者,得請求乙方返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七十五。
(三) 甲方通知於約定餐會日前四十五日至八十九日到達者,得請求乙方返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五十。
(四) 甲方通知於約定餐會日前十五日至四十四日到達者,得請求乙方返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二十五。
(五) 甲方通知於約定餐會日前十四日內到達或怠於通知者,乙方得不返還甲方已付定金。
三、甲方訂約日距約定餐會日前三十日至八十九日者:
(一) 甲方通知於約定餐會日前六十日至八十九日到達者,得請求乙方返還已付定金百分九十。但乙方保留之定金超過 一萬元之部分,仍應返還予甲方。
(二) 甲方通知於約定餐會日前三十日至五十九日到達者,得請求乙方返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七十五。
(三) 甲方通知於約定餐會日前十日至二十九日到達者,得請求乙方返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五十。
(四) 甲方通知於約定餐會日前九日內到達或怠於通知者,乙方得不返還甲方已付定金。
四、甲方訂約日距約定餐會日前二十九日以內者:
(一) 甲方通知於約定餐會日前二十日至二十九日到達者,得請求乙方返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九十。但乙方保留之定金超過一萬元之部分,仍應返還予甲方。
(二) 甲方通知於約定餐會日前十日至十九日到達者,得請求乙方返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五十。
(三) 甲方通知於約定餐會日前九日內到達或怠於通知者,乙方得不返還甲方已付定金。
甲方因本人或其二親等內親屬之突發重大傷病或身故,或有其他正當具體事由,致無法如期舉行餐會者,得解除契約。
甲方依前項規定請求解除契約者,乙方得以退訂已付定金百分之一百方式代替本條所定之退費基準。
第八條 乙方違約時之處理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契約者,乙方應立即通知甲方 。
前項情事,甲方得依其情形行使以下權利,如受有損害,並得請求賠償:
一、解除契約,如乙方已收取定金,得請求加倍返還定金;其雙方另行約定違約金者,並得請求給付違約金。
二、按照不能履行之比例,要求減少實際總價金。
第九條 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處理
因天災、戰亂、政府法令等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事由,致不能履行契約或履行顯有困難者,任一方均得解除本契約。契約解除後,乙方應無息返還甲方已繳之定金 。
當事人一方因前項原因解除契約者,對於他方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
第十條 停水、停電情事之處理
約定餐會日前,任一方知悉使用之場所於約定餐會日有停電、停水等情事,致不能履行本契約或履行顯有困難時,任一方均得解除本契約或另行約定,共同協調後續處理方式。
第十一條 意思表示之方式
甲、乙雙方同意除本契約第十二條第一項約定外,以下列方式通知他方(可複選):
□書面
□簡訊
□電子郵件:
甲方:
乙方:
□通訊軟體
□其他
如因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致通知無法到達時,以通知之一方提出他方確已知悉通知之日期推定為到達日 。
第十二條 保證桌數 、 桌數變動之約定
甲方應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前,或最遲應於舉行餐會前日向乙方告知及確認餐會服務內容及保證桌 人 數;變動餐會服務內容及保證桌數時,亦同 。
餐會日實際履行之餐會服務內容或餐桌人 數未達保證桌 人 數者,乙方得以保證桌 人 數收費,但甲方得要求乙方就未開桌人 數提供寄桌 或扣除當日未開桌 人 數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後之餘額提供等值商品或服務,其商品或服務內容由甲、乙雙方協商議定之 。
實際用餐桌人 數增加超過預訂桌 人 數者,應由甲、乙雙方協商議定之 。
第十三條 試菜方法及優惠
甲、乙雙方有試菜約定者,乙方應提供試吃餐會當日相同品質品項之全程菜色 。
甲方得要求乙方提供試菜優惠,雙方合議優惠內容如下:
第十四條 變更契約
甲方如有第七條第二項之情形者,乙方除有正當事由外,不得拒絕 。
前項變更契約之情形,乙方得保留甲方已付之定金,移作變更後契約之用。
甲、乙雙方於契約訂定後,應依誠信原則履行本約,非經他方書面同意,不得變更契約內容,亦不得將本契約之權利義務讓與第三人。
甲、乙雙方於契約訂定後,甲方於餐會之日期與預定總價金不變之前提下,得於餐會日期前 __日 (不得少於三日 )以書面、簡訊、電子信箱、通訊軟體或其他方式,通知企業經營者,將契約轉讓予第三人。
第十五條 餐會場地使用約定
乙方應確保甲方於餐會服務期日,依本契約提供之場地設備及設施 (詳附件二、三 )合於使用狀態,並提供各項約定之服務 。
甲方應注意並遵守乙方之管理規定,使用乙方各項設備及設施,如因故意或過失破壞、毀損乙方各項設備及設施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凡餐會期間於乙方場所內由甲乙雙方自行聘請安排之表演、播放等活動,應遵守相關法令規定;如有違反法令規定,應各自負責 。
乙方就本餐會所提供之餐飲服務有投保:
□產品責任險:保險公司名稱___________。
保險金額:每一個人身體傷害_________元。
每一意外事故身體傷害_________元。
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_________元。
保險期間內之累計保險金額_________元。
□公共意外險:保險公司名稱 。
保險金額:每一個人身體傷害_________元。
每一意外事故身體傷害_________元。
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_________元。
保險期間內之累計保險金額_________元。
第十六條 個人資料之保護
乙方對因業務知悉之甲方個人資料,應予保密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
乙方違反前項約定致甲方受有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第十七條 補充規範
本契約如有其他未約定事項,依民法、消費者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規及誠信原則規定辦理 。
第十八條 爭議之處理
甲、乙雙方就本契約有關之爭議,以中華民國之法律為準據法 。
因本契約發生訴訟時,甲、乙雙方如有合意管轄法院之約定,仍不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及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之適用 。
本契約一式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壹紙為憑。
立契約書人
甲方
消費者地址:
電話:
傳真:
電子信箱
乙方
餐飲業者
代表人:
地址:
電話:
傳真:
電子信箱
網址:
統一編號
食品業者登錄字號: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一 】
菜單明細
如菜色、內容、種類、熱量等,由雙方約定
○○○
【附件二 】
企業經營者提供不另計費之設備、設施與服務項目一覽表
(以婚宴為例,請勾選 )
□新人進場影音設備
□視廳設備 (供新人影片播放)
□精緻桌上菜單、桌卡、邀請函
□主桌精緻佈置
□新人出菜秀
□專人設計會場佈置
內含: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美指引海報與飯店地圖
□收禮檯花藝
□相片架裝飾
□新娘休息客房一間
限 小時 及點心
□每桌提供 酒水
□送客喜糖
□停車券(提供當日停車服務 小時)
□專屬婚宴祕書服務
□新人當日迎賓套餐
□提供新人第二次進場小禮
□主桌專人服務
□拉炮
□罐裝彩帶
□氣球
□
□
□
【附件三 】
企業經營者提供需計費之設備、設施與服務項目及價目一覽表
(請勾選並填寫)
選項 計費項目 收費標準 收費金額 備註說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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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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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發展部]即時通訊軟體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即時通訊軟體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經濟部106 年9 月25 日經工字第10604604510 號公告訂定,並自107 年5 月1 日生效數位發展部112 年8 月11 日數授產通字第1123000269 號公告修正 本事項所稱「即時通訊軟體服務」,指企業經營者主要服務內容為提供消費者使用電腦、智慧型裝置或其他電子化載具,透過網際網路傳送聲音、圖像、文字、數據、檔案或其他訊息,進行可得特定之一對一或一對多人即時訊息傳遞、對話之閉鎖型通訊服務。不包括電子郵件、網路聊天室、電子布告欄或其他網路平臺等所提供附屬通訊服務功能。 壹、應記載事項一、企業經營者資訊企業經營者之名稱、代表人、網址、營業所所在地地址、電話、電子郵件信箱、客服聯絡方式。 二、契約及服務內容(一)於官網、註冊頁面或應用程式下載處,載明使用本服務之內容、使用方式、所需軟硬體設備規格。(二)於官網、註冊頁面或應用程式內,提供有關通訊紀錄、檔案傳輸、好友名單、投稿內容或其他加值服務等資訊之刪除、消失之提醒文字或警示機制等資訊。(三)於服務(商品)購買處,載明付費加值服務或商品之內容、價格、付費方式、用途及使用期限。 三、消費者帳號申請及使用帳號之申請、保管及刪除,應載明下列資訊:(一)消費者使用本服務之帳號、密碼設定及有提供安全裝置者,其啟用及使用方式。(二)消費者配合登錄本服務及個人資料確認之方式。(三)消費者應妥善保管帳號、密碼或其他必要資訊。 (四)約定消費者刪除帳號,本服務之使用權即消滅者,企業經營者應於消費者主動刪除帳號同時,提供刪除確認及警示機制。(五)約定消費者一定期間未使用本服務,即得刪除其帳號者,企業經營者除應事先以官網約款提醒文字促使注意外,關於其刪除應以官網公告、簡訊、電子郵件或推播等方式通知消費者,並於一定期間(至少十五日)經過後消費者仍未使用本服務時,始得刪除其帳號並終止提供本服務。(六)消費者帳號經刪除並經企業經營者終止提供本服務時,企業經營者應於消費者申請後三十日內,以現金、信用卡、匯票或掛號寄發支票方式退還消費者未使用之金額。 四、安全維護責任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帳號管理及系統安全維護,應載明下列資訊:(一)消費者遭他人不法冒用帳號之通知方式;企業經營者確認消費者帳號被冒用後應立即停止該帳號使用。除因法令規定或有正當事由外,於通知消費者申請更換密碼後,應回復該帳號使用。(二)消費者終端設備因更換或被不法入侵導致帳號遭刪除時,得檢具相關資料向企業經營者申請協助回復帳號、預付款或付款購買之加值服務商品。(三)企業經營者應維護其系統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防止不法入侵、取得、竄改、毀損消費者使用本服務之相關紀錄或個人資料;對於系統遭不法入侵或破壞,應採取合理措施後儘速予以回復,並對於消費者所受損害負賠償責任。 五、履約保障機制企業經營者提供消費者下列履約保障機制,並揭示於明顯處: □已交付___金融機構開立之信託專戶專款專用;所稱專用,係指供企業經營者履行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使用;信託期間自中華民國○年○月○日至○年○月○日止(至少一年)。□已由_________金融機構提供履約保證,自中華民國○年○月○日至○年○月○日止(至少一年)。□其他___________(經數位發展部同意)」。 六、企業經營者暫停服務之處理企業經營者為維護本服務相關軟硬體而暫停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時,除不可抗力或緊急事由外,應於暫停服務七日前以官網公告、簡訊、電子郵件或推播等方式通知消費者。 七、終止契約或停止服務事由企業經營者於下列情形,得終止契約或停止本服務:(一)有事證足認消費者帳戶涉及洗錢、詐欺等犯罪行為或不法使用者。(二)消費者違反本服務使用規約,經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 八、爭議處理企業經營者應載明消費申訴採用之申訴機制、處理程序、電話及電子郵件信箱等相關聯絡資訊。 九、契約或服務內容變更企業經營者變更契約或服務內容時,應以雙方約定之方式公告及通知消費者。企業經營者未依前項進行公告及通知者,其契約或服務內容之變更無效。消費者於第一項通知到達後十五日內未為反對之表示者,視為接受契約或服務內容之變更;有為反對之表示者,視為終止契約之通知。 貳、不得記載事項一、審閱期間拋棄之禁止不得約定消費者拋棄契約審閱期間。 二、個人資料權利之行使不得約定消費者預先拋棄或限制下列個人資料權利之行使:(一)查詢或請求閱覽。(二)請求製給複製本。(三)請求補充或更正。(四)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五)請求刪除。 三、目的外之個人資料利用不得於法律規定外,約定對消費者個人資料為契約目的必要範圍外之利用。 四、單方變更契約或服務及不得異議條款之禁止不得約定企業經營者得未經公告及通知消費者即單方變更契約或服務內容及消費者不得異議之條款。 五、免除企業經營者任意解除或終止契約賠償責任不得約定企業經營者得任意終止或解除契約。不得預先免除企業經營者終止或解除契約時所應負擔之賠償責任。 六、消費者契約解除權或終止權限制不得約定消費者拋棄或限制依法享有之契約解除權或終止權。 七、約定證據排除不得約定如有糾紛,限以企業經營者所保存之電子交易資料作為認定相關事實之依據。 八、管轄法院不得約定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即時通訊軟體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五點修正總說明「即時通訊軟體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於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五日公告訂定,並自一百零七年五月一日生效。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經濟部有關資訊服務、AI 、資安、應用軟體、內容軟體、電信等產業相關事項,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由數位發展部承接處理,爰修正「即時通訊軟體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五點,將規定所定「經濟部」修正為「數位發展部」。![[數位發展部]線上遊戲點數(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templates/images/no-image-130.png)
[數位發展部]線上遊戲點數(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線上遊戲點數(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經濟部101 年6 月11 日經工字第10104604110 號公告數位發展部112 年8 月9 日數授產經字第1124000702 號公告修正定義及適用範圍 本契約內所稱線上遊戲點數(卡),指預付一定金額購買發行人所發行記載或圈存一定面額、遊戲物品項目或使用次數等形式之點數(卡),並由持有人將表彰價值之序號或其他方式登錄至特定帳號中,用以兌換發行人所提供之線上遊戲服務或商品。前項點數(卡)不包括多用途現金儲值卡(例如:悠遊卡)或其他具有相同性質之晶片卡。本契約內所稱發行人之履約保證責任範圍,不包括可區分之附贈點數(卡)。無法區分者,所有點數(卡)均在履約保證範圍。 壹、應記載事項發行線上遊戲點數(卡),其為實體卡者,應將以下應記載事項記載於實體點數卡之正面或背面明顯處。其為非實體卡者,應記載於購買時之網頁或其他消費者明顯可知悉或瀏覽之處。 一、發行人及線上遊戲點數(卡)消費資訊(一) 發行人名稱、地址、網址、電子信箱、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二) 本點數(卡)之面額或使用之項目、次數。(三) 本點數(卡)之發售序號或其他足資證明交易之資訊。(四) 使用須知。(五) 本點數(卡)若有附贈點數,而依「定義及適用範圍」約定,附贈之點數因與購買之點數可區分,致附贈之點數不提供履約保證者,視為消費者先行使用無履約保證之附贈點數。 二、 發行人之履約保證責任(發行人應依下列方式之一為之):□本點數(卡)內容表彰之金額,已經○○金融機構提供足額履約保證,自購買日起至少一年。但保證期間更換金融機構者,由更換後之金融機構接續提供履約保證。□本點數(卡),已與○○公司(同業同級,市占率至少百分之五以上)等相互連帶擔保,持本點數(卡)可依面額向上列公司兌換等值之服務或商品。上列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或差別待遇,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本點數(卡)所收取之金額,已存入發行人於○○金融機構開立之信託專戶,專款專用;所稱專用,指供發行人履行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使用。□本點數(卡)已加入由○○商業同業公會辦理之○○同業點數(卡)聯合連帶保證協定,持本點數(卡)可依面額向加入本協定之公司兌換等值之服務或商品。□其他經數位發展部許可之履約保證方式。註明: 。 三、 消費爭議處理申訴(客服)專線電話、網址、電子信箱。 貳、不得記載事項一、 不得記載使用或登錄期限。二、 不得記載「未使用完之點數(卡)餘額不得消費」。三、 不得記載免除兌換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或另行加收其他費用。四、 不得記載限制使用地點、範圍等不合理之使用限制。五、 不得記載發行人得片面終止或解除契約。六、 不得記載預先免除發行人故意或過失責任。七、 不得記載違反其他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為顯失公平或欺罔之事項。 八、 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 線上遊戲點數(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二點修正總說明為因應數位發展部及所屬機關成立,原由相關部會掌理之業務法令涉及數位發展部及所屬機關職掌者,業依行政院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四日院臺規字第一一一0一八四三0七號公告變更管轄至數位發展部及所屬機關,及數位發展部一百十一年九月五日數位法制字第一一一0六0000一一號令由數位發展部及所屬機關承接處理,並辦理相關法令整備事宜,爰修正線上遊戲點數(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二點,調整主管機關名稱。 線上遊戲點數(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二點修正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 明 壹、應記載事項 二、發行人之履約保證責任(發行人應依下列方式之一為之); □本點數(卡)內容表彰之金額,已經○○金融機構提供足額履約保證,自購買日起至少一年。但保證期間更換金融機構者,由更換後之金融機構接續提供履約保證。 □本點數(卡),已與○○公司(同業同級,市占率至少百分之五以上)等相互連帶擔保,持本點數(卡)可依面額向上列公司兌換等值之服務或商品。上列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或差別待遇,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 □本點數(卡)所收取之金額,已存入發行人於○○金融機構開立之信託專戶,專款專用;所稱專用,指供發行人履行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使用。 □本點數(卡)已加入由○○商業同業公會辦理之○○同業點數(卡)聯合連帶保證協定,持本點數(卡)可依面額向加入本協定之公司兌換等值之服務或商品。 □其他經數位發展部許可之履約保證方式。註明: 。 壹、應記載事項 二、發行人之履約保證責任(發行人應依下列方式之一為之); □本點數(卡)內容表彰之金額,已經○○金融機構提供足額履約保證,自購買日起至少一年。但保證期間更換金融機構者,由更換後之金融機構接續提供履約保證。 □本點數(卡),已與○○公司(同業同級,市占率至少百分之五以上)等相互連帶擔保,持本點數(卡)可依面額向上列公司兌換等值之服務或商品。上列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或差別待遇,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 □本點數(卡)所收取之金額,已存入發行人於○○金融機構開立之信託專戶,專款專用;所稱專用,指供發行人履行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使用。 □本點數(卡)已加入由○○商業同業公會辦理之○○同業點數(卡)聯合連帶保證協定,持本點數(卡)可依面額向加入本協定之公司兌換等值之服務或商品。 □其他經經濟部許可之履約保證方式。註明: 。 為配合數位發展部組織調整,修正現行規定之主管機關名稱。![[教育部]運動賽事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templates/images/no-image-130.png)
[教育部]運動賽事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運動賽事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教育部112 年 6 月 8 日臺教授體部字第 1120020007D 號令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壹、應記載事項本事項所稱運動賽事票券(以下簡稱票券),指針對國內現場舉辦提供觀賞之運動比賽活動所公開銷售,並向消費者收取對價之無記名式(或記名式)單一場次票券。本契約自中華民國 年 月 日起,應經消費者審閱日 不得少於三日 。但售票日距比賽日三日以內者,企業經營者應以適當方式給予消費者審閱契約內容。 一、企業經營者資訊企業經營者應於明顯處(售票處、入場處或網站)載明名稱、負責人、聯絡方式及營業所所在地地址。 二、銷售資訊企業經營者應於明顯處(售票處、入場處或網站)載明票券之票價、運動種類、比賽時間、比賽地點、比賽隊伍、座次、銷售方式、預售期間、優惠方案事項。 三、比賽內容企業經營者應確 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企業經營者之比賽廣告內容,於契約成立後,應確實履行。運動賽事之各該場次可出賽運動員或出賽隊伍,於比賽前發生變動時,企業經營者應即以適當方式通知消費者,或以明顯方式公告之。企業經營者並應說明或公告變動各該場次可出賽運動員或出賽隊伍之理由。企業經營者未依前項規定通知或公告者,消費者得要求退費。 四、付款方式票券之費用共計新臺幣 元。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雙方不得要求增減費用。消費者得依下列方式之一繳付費用:□現金。 □ 信用卡。 □ 其他 。 五、退票機制企業經營者應提供票券退票機制,並加以詳加說明。但以非供自用,購買票券而轉售圖利者,企業經營者得不予退票。消費者請求退票之時限,規定如下:(一)票券所載比賽日前(不包括比賽日當日)第 日(不得多於七日)。(二)因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致比賽延期者,延期後之比賽日前。消費者請求退票者,企業經營者收取之手續費不得逾票面金額百分之十。但請求退票之事由不可歸責於消費者時,不得收取手續費。 六、票券毀損、滅失及遺失之入場機制企業經營者應提供消費者票券毀損、滅失及遺失時之入場機制並加以詳加說明。就下列票券,企業經營者不得拒絕消費者入場:(一)記名式:持有身分證明及購買證明者。(二)劃位式無記名:持有購買證明且無其他票券持有人入場者。 七、入場規範企業經營者得於維護運動賽事品質、出賽運動員及其他觀賞者權益之必要範圍內,訂立入場規範並於明顯處(售票處、入場處或網站)公告之。企業經營者銷售各場次票券之數量,不得超出該比賽場所得容留之觀眾席數或各級主管機關所定人數。但該比賽場所得容留之觀眾席數與各級主管機關所定人數不同時,以各級主管機關所定人數為準。 八、保險企業經營者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並應載明保險公司名稱、給付項目及保險金額;其保險給付項目及最低保險金額如下:(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三百萬元。(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三)每一事故財物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三千四百萬元。 九、消費爭議處理企業經營者應於明顯處(售票處、入場處或網站)載明消費爭議處理機制、程序及相關聯絡資訊。 貳、不得記載事項一、不得記載企業經營者得單方變更契約內容。二、不得記載企業經營者得任意終止或解除契約。三、不得預先免除企業經營者終止或解除契約時所應負之賠償責任。四、不得記載消費者拋棄或限制依法享有之契約解除權或終止權。五、不得記載企業經營者得預先免除故意及過失責任。六、不得記載企業經營者得預先免除對履行輔助人所負責任。七、不得記載企業經營者之廣告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亦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內政部]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templates/images/no-image-130.png)
[內政部]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中華民國90年9月3日內政部台(90)內中地字第9083626號公告(自公告6個月後生效)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80次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0980725131號公告修正第2點(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生效)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165次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0980725788號公告修正(中華民國99年5月1日生效)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169次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0990725157號公告修正(中華民國100年5月1日生效)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176次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1000723995號公告修正(中華民國100年5月1日生效)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185次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1036650687號公告修正壹第3點、第4點、第7點(中華民國104年1月1日生效)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23次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080262183號公告修正(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生效)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60次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090262271號公告壹第11點、第19點修正自110年1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090147669號公告修正部分規定,並廢止108年5月2日台內地字第1080262183號公告修正之第11點規定(中華民國110年1月1日生效)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67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120263817號公告修正應記載事項第20點、第24點之1、不得記載事項第5點 (中華民國112年7月1日生效)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81次會議通過 壹、應記載事項 一、契約審閱期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_年_月_日經買方攜回審閱_日(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 買方簽章: 賣方簽章: 二、賣方對廣告之義務 賣方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本預售屋之廣告宣傳品及其所記載之建材設備表、房屋及停車位平面圖與位置示意圖,為契約之一部分。 三、房地標示及停車位規格 (一)土地坐落: __縣(市)__鄉(鎮、市、區)__段__小段__地號等__筆土地,面積共計__平方公尺(__坪),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__區(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為__區__用地)。 (二)房屋坐落: 同前述基地內「__」編號第__棟第__樓第__戶(共計__戶),為主管建築機關核准__年__月__日第__號建造執照(建造執照暨核准之該戶房屋平面圖影本如附件)。 (三)停車位性質、位置、型式、編號、規格: 1.買方購買之停車位屬□法定停車位□自行增設停車空間□獎勵增設停車空間為□地上□地面□地下第__層□平面式□機械式□其他__,依建造執照圖說編號第__號之停車空間計__位,該停車位□有□無獨立權狀,編號第__號車位__個,其車位規格為長__公尺,寬__公尺,高__公尺。另含車道及其他必要空間,面積共計__平方公尺(__坪),如停車空間位於共有部分且無獨立權狀者,其面積應按車位(格)數量、型式種類、車位大小、位置、使用性質或其他與停車空間有關之因素,依第二目之比例計算之(計算方式如附表所示)。(建造執照核准之該層停車空間平面圖影本如附件)。 2.前目停車空間如位於共有部分且無獨立權狀者,應列明停車空間面積占共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 3.買方購買之停車位屬自行增設或獎勵增設停車位者,雙方如有另訂該種停車位買賣契約書,其有關事宜悉依該契約約定為之。 四、房地出售面積及認定標準 (一)土地面積: 買方購買「_」_戶,其土地持分面積_平方公尺(_坪),應有權利範圍為_,計算方式係以專有部分面積_平方公尺(_坪)占區分所有全部專有部分總面積_平方公尺(_坪)比例計算(註:或以其他明確之計算方式列明),如因土地分割、合併或地籍圖重測,則依新地號、新面積辦理所有權登記。 (二)房屋面積: 本房屋面積共計_平方公尺(_坪),包含: 1.專有部分,面積計_平方公尺(_坪)。 (1)主建物面積計__平方公尺(_坪)。 (2)附屬建物面積計_平方公尺(_坪)。包括: □陽臺__平方公尺(__坪)。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前已申請建造執照者,其屋簷__平方公尺(__坪)及雨遮__平方公尺(__坪)。 2.共有部分,面積計_平方公尺(_坪)。 3.主建物面積占本房屋得登記總面積之比例_%。 (三)前二款所列面積與地政機關登記面積有誤差時,買賣雙方應依第六點規定互為找補。 五、共有部分項目、總面積及面積分配比例計算 (一)本房屋共有部分項目包含□不具獨立權狀之停車空間、□門廳、□走道、□樓梯間、□電梯間、□電梯機房、□電氣室、□機械室、□管理室、□受電室、□幫浦室、□配電室、□水箱、□蓄水池、□儲藏室、□防空避難室(未兼作停車使用)、□屋頂突出物、□健身房、□交誼室、□管理維護使用空間及其他依法令應列入共有部分之項目(__)。 (二)本「__」共有部分總面積計__平方公尺(__坪);專有部分總面積計__平方公尺(__坪)。前款共有部分之權利範圍係依買受專有部分面積與專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而為計算(註:或以其他明確之計算方式列明),其面積係以本「__」共有部分總面積乘以該權利範圍而為計算。 六、房地面積誤差及其價款找補 (一)房屋面積以地政機關登記完竣之面積為準,部分原可依法登記之面積,倘因簽約後法令改變,致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其面積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三項之規定計算。 (二)依第四點計算之土地面積、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其不足部分賣方均應全部找補;其超過部分,買方只找補百分之二為限(至多找補不超過百分之二),且雙方同意面積誤差之找補,分別以土地、主建物、附屬建物、共有部分價款,除以各該面積所得之單價(應扣除車位價款及面積),無息於交屋時結算。 (三)前款之土地面積、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超過百分之三者,買方得解除契約。 七、契約總價 本契約總價款合計新臺幣_仟_佰_拾_萬_仟元整。 (一)土地價款:新臺幣_仟_佰_拾_萬_仟元整。 (二)房屋價款:新臺幣_仟_佰_拾_萬_仟元整。 1.專有部分:新臺幣_仟_佰_拾_萬_仟元整。 (1)主建物部分:新臺幣_仟_佰_拾_萬_仟元整。 (2)附屬建物陽臺部分:新臺幣_仟_佰_拾_萬_仟元整(除陽臺外,其餘項目不得計入買賣價格)。 2.共有部分:新臺幣_仟_佰_拾_萬_仟元整。 (三)車位價款:新臺幣_佰_拾_萬_仟元整。 七之一 履約擔保機制 本預售屋應辦理履約擔保,履約擔保依下列方式擇一處理: □不動產開發信託 由建商或起造人將建案土地及興建資金信託予某金融機構或經政府許可之信託業者執行履約管理。興建資金應依工程進度專款專用。又簽定預售屋買賣契約時,賣方應提供上開信託之證明文件或影本予買方。 □價金返還之保證 本預售屋由__(金融機構)負責承作價金返還保證。 價金返還之保證費用由賣方負擔。 賣方應提供第一項之保證契約影本予買方。 □價金信託 本預售屋將價金交付信託,由__(金融機構)負責承作,設立專款專用帳戶,並由受託機構於信託存續期間,按信託契約約定辦理工程款交付、繳納各項稅費等資金控管事宜。 前項信託之受益人為賣方(即建方或合建雙方)而非買方,受託人係受託為賣方而非爲買方管理信託財產。但賣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受益權歸屬於買方。 賣方應提供第一項之信託契約影本予買方。 □同業連帶擔保 本公司與依公司章程規定得對外保證之○○公司(同業同級公司)等相互連帶擔保,賣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買方可持本契約向上列公司請求完成本建案後交屋。上列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 前項同業同級分級之基準,由內政部定之。 賣方應提供連帶擔保之書面影本予買方。 □公會辦理連帶保證協定 本預售屋已加入由全國或各縣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辦理之連帶保證協定,賣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買方可持本契約向加入本協定之○○公司請求共同完成本建案後交屋。加入本協定之○○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 賣方應提供加入前項同業聯合連帶保證協定之書面影本予買方。 八、付款條件 付款,除簽約款及開工款外,應依已完成之工程進度所定付款明細表之規定於工程完工後繳款,其每次付款間隔日數應在二十日以上。 如賣方未依工程進度定付款條件者,買方得於工程全部完工時一次支付之。 九、逾期付款之處理方式 買方如逾期達五日仍未繳清期款或已繳之票據無法兌現時,買方應加付按逾期期款部分每日萬分之二單利計算之遲延利息,於補繳期款時一併繳付賣方。 如逾期二個月或逾使用執照核發後一個月不繳期款或遲延利息,經賣方以存證信函或其他書面催繳,經送達七日內仍未繳者,雙方同意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但前項情形賣方同意緩期支付者,不在此限。 十、地下層、屋頂及法定空地之使用方式及權屬 (一)地下層停車位 本契約地下層共_層,總面積_平方公尺(_坪),扣除第五點所列地下層不具獨立權狀之停車空間以外之共有部分及依法令得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其餘面積_平方公尺(_坪),由賣方依法令以停車位應有部分(持分)設定專用使用權予本預售屋承購戶。 (二)法定空地 本建物法定空地之所有權應登記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有,並為區分所有權人共用。但部分區分所有權人不需使用該共有部分者,得予除外。 (三)屋頂平臺及突出物 共有部分之屋頂突出物及屋頂避難平台,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作為其他使用。 (四)法定空地、露臺、非屬避難之屋頂平臺,如有約定專用部分,應於規約草約訂定之。 十一、建材設備及其廠牌、規格 (一)施工標準悉依核准之工程圖樣與說明書及本契約附件之建材設備表施工,除經買方同意,不得以同級品之名義變更建材設備或以附件所列舉品牌以外之產品替代,但賣方能證明有不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致無法供應原建材設備,且所更換之建材設備之價值、效用及品質不低於原約定之建材設備或補償價金者,不在此限。 (二)賣方建造本預售屋不得使用有損建築結構安全或有害人體安全健康之輻射鋼筋、石棉、電弧爐煉鋼爐碴(石)、未經處理之海砂等材料或其他類似物。 (三)前款材料之檢測,應符合檢測時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或主管機關所定之檢測規範,如有造成買方生命、身體、健康及財產之損害者,仍應依法負責。 (四)賣方如有違反前三款之情形,雙方同意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 十二、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 (一)本預售屋之建築工程應在民國__年__月__日之前開工,民國__年__月__日之前完成主建物、附屬建物及使用執照所定之必要設施,並取得使用執照。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順延其期間: 1.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之事由,致賣方不能施工者,其停工期間。 2.因政府法令變更或其他非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發生時,其影響期間。 (二)賣方如逾前款期限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者,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若逾期三個月仍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視同賣方違約,雙方同意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 十三、驗收 賣方依約完成本戶一切主建物、附屬建物之設備及領得使用執照並接通自來水、電力、於有天然瓦斯地區,並應達成瓦斯配管之可接通狀態及完成契約、廣告圖說所示之設施後,應通知買方進行驗收手續。 雙方驗收時,賣方應提供驗收單,如發現房屋有瑕疵,應載明於驗收單上,由賣方限期完成修繕;買方並有權於自備款部分保留房地總價百分之五作為交屋保留款,於完成修繕並經雙方複驗合格後支付。 第一項接通自來水、電力之管線費及其相關費用(例如安裝配置設計費、施工費、道路開挖費、復原費及施工人員薪資等)由賣方負擔;達成天然瓦斯配管之可接通狀態之約定,除契約另有約定,並於相關銷售文件上特別標明不予配設外,其管線費及相關費用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預售屋基地範圍內之天然瓦斯配管,由賣方負擔。 (二)預售屋基地範圍外銜接公用事業外管線之天然瓦斯配管,由買賣雙方議定之;未議定者,由賣方負擔。 十四、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期限 (一)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土地所有權之移轉,除另有約定,依其約定者外,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四個月內備妥文件申辦有關稅費及權利移轉登記。其土地增值稅之負擔方式,依有關稅費負擔之約定辦理。 (二)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 房屋所有權之移轉,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四個月內備妥文件申辦有關稅費及權利移轉登記。 (三)賣方違反前二款之規定,致各項稅費增加或罰鍰(滯納金)時,賣方應全數負擔;如損及買方權益時,賣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四)賣方應於買方履行下列義務時,辦理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1.依契約約定之付款辦法,除約定之交屋保留款外,應繳清房地移轉登記前應繳之款項及逾期加付之遲延利息。 2.提出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貸款有關文件,辦理各項貸款手續,繳清各項稅費,預立各項取款或委託撥付文件,並應開立受款人為賣方及票面上註明禁止背書轉讓,及記載擔保之債權金額及範圍之本票予賣方。 3.本款第一目、第二目之費用如以票據支付,應在登記以前全部兌現。 (五)第一款、第二款之辦理事項,由賣方指定之地政士辦理之,倘為配合各項手續需要,需由買方加蓋印章,出具證件或繳納各項稅費時,買方應於接獲賣方或承辦地政士通知日起七日內提供,如有逾期,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二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賣方,另如因買方之延誤或不協辦,致各項稅費增加或罰鍰(滯納金)時,買方應全數負擔;如損及賣方權益時,買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十五、通知交屋期限 (一)賣方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於交屋時雙方應履行下列各目義務: 1.賣方付清因延遲完工所應付之遲延利息於買方。 2.賣方就契約約定之房屋瑕疵或未盡事宜,應於交屋前完成修繕。 3.買方繳清所有之應付未付款(含交屋保留款)及完成一切交屋手續。 4.賣方如未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 (二)賣方應於買方辦妥交屋手續後,將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房屋保固服務紀錄卡、使用維護手冊、規約草約、使用執照(若數戶同一張使用執照,則日後移交管理委員會)或使用執照影本及賣方代繳稅費之收據交付買方,並發給遷入證明書,俾憑換取鎖匙,本契約則無需返還。 (三)買方應於收到交屋通知日起__日內配合辦理交屋手續,賣方不負保管責任。但可歸責於賣方時,不在此限。 (四)買方同意於通知之交屋日起三十日後,不論已否遷入,即應負本戶水電費、瓦斯基本費,另瓦斯裝錶費用及保證金亦由買方負擔。 十六、共有部分之點交 (一)賣方應擔任本預售屋共有部分管理人,並於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後移交之。雙方同意自交屋日起,由買方按月繳付共有部分管理費。 (二)賣方於完成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後七日內,應會同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現場針對水電、機械設施、消防設施及各類管線進行檢測,確認其功能正常無誤後,將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設施設備使用維護手冊及廠商資料、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機械設施、消防及管線圖說等資料,移交之。上開檢測責任由賣方負責,檢測方式,由賣方及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雙方協議為之,賣方並通知政府主管機關派員會同見證雙方已否移交。 十七、保固期限及範圍 (一)本契約房屋自買方完成交屋日起,或如有可歸責於買方之原因時自賣方通知交屋日起,除賣方能證明可歸責於買方或不可抗力因素外,結構部分(如: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頂、樓梯、擋土牆、雜項工作物涉及結構部分...等)負責保固十五年,固定建材及設備部分(如:門窗、粉刷、地磚...等)負責保固一年,賣方並應於交屋時出具房屋保固服務紀錄卡予買方作為憑證。 (二)前款期限經過後,買方仍得依民法及其他法律主張權利。 十八、貸款約定 (一)第七點契約總價內之部分價款新臺幣__元整,由買方與賣方洽定之金融機構之貸款給付,由買賣雙方依約定辦妥一切貸款手續。惟買方可得較低利率或有利於買方之貸款條件時,買方有權變更貸款之金融機構,自行辦理貸款,除享有政府所舉辦之優惠貸款利率外,買方應於賣方通知辦理貸款日起二十日內辦妥對保手續,並由承貸金融機構同意將約定貸款金額撥付賣方。 (二)前款由賣方洽定辦理之貸款金額少於預定貸款金額,其差額依下列各目處理: 1.不可歸責於雙方時之處理方式如下: (1)差額在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以內者,賣方同意以原承諾貸款相同年限及條件由買方分期清償。 (2)差額超過原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者,賣方同意依原承諾貸款之利率計算利息,縮短償還期限為__年(期間不得少於七年),由買方按月分期攤還。 (3)差額超過原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者,買賣雙方得選擇前述方式辦理或解除契約。 2.可歸責於賣方時,差額部分,賣方應依原承諾貸款相同年限及條件由買方分期清償。如賣方不能補足不足額部分,買方有權解除契約。 3.可歸責於買方時,買方應於接獲通知之日起__天(不得少於三十天)內一次給付其差額或經賣方同意分期給付其差額。 (三)有關金融機構核撥貸款後之利息,由買方負擔。但於賣方通知之交屋日前之利息應由賣方返還買方。 十九、貸款撥付 本契約有前點貸款約定者,於產權移轉登記完竣並由金融機構設定抵押權後,除有違反第十一點第二款、第三款或其他縱經修繕仍無法達到應有使用功能之重大瑕疵外,買方不得通知金融機構終止撥付前條貸款予賣方。 二十、房地讓與或轉售條件 (一)買方於簽約後,不得將本契約讓與或轉售與第三人。但配偶、直系血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間之讓與或轉售;或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得讓與或轉售之情形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符合前款但書規定之買方,應繳清已屆滿之各期應繳款項,並以書面通知賣方,賣方除有法令依據外,不得拒絕配合辦理。 (三)前款情形,除第一款但書之受讓人為買方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免手續費外,賣方得向買方收取本契約房地總價款萬分之___(最高以萬分之五為限)之手續費。 二十一、地價稅、房屋稅之分擔比例 (一)地價稅以賣方通知書所載之交屋日為準,該日期前由賣方負擔,該日期後由買方負擔,其稅期已開始而尚未開徵者,則依前一年度地價稅單所載該宗基地課稅之基本稅額,按持分比例及年度日數比例分算賣方應負擔之稅額,由買方應給付賣方之買賣尾款中扣除,俟地價稅開徵時由買方自行繳納。 (二)房屋稅以賣方通知書所載之交屋日為準,該日期前由賣方負擔,該日期後由買方負擔,並依法定稅率及年度月份比例分算稅額。 二十二、稅費負擔之約定 (一)土地增值稅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申報,並以使用執照核發日之當年度公告現值計算增值稅,其逾三十日申報者,以提出申報日當期之公告現值計算增值稅,由賣方負擔,但買方未依第十四點規定備妥申辦文件,其增加之增值稅,由買方負擔。 (二)所有權移轉登記規費、印花稅、契稅、代辦手續費、貸款保險費及各項附加稅捐由買方負擔。但起造人為賣方時,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規費及代辦手續費由賣方負擔。 (三)公證費由買賣雙方各負擔二分之一。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四)應由買方繳交之稅費,買方於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應將此等費用全額預繳,並於交屋時結清,多退少補。 二十三、賣方之瑕疵擔保責任 (一)賣方保證產權清楚,絕無一物數賣、無權占有他人土地、承攬人依民法第五百十三條行使法定抵押權或設定他項權利等情事之一;如有上述情形,賣方應於本預售屋交屋日或其他約定之期日_前負責排除、塗銷之。但本契約有利於買方者,從其約定。 (二)有關本契約標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悉依民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十四、違約之處罰 (一)賣方違反「建材設備及其廠牌、規格」、「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之規定者,買方得解除本契約。 (二)賣方違反「賣方之瑕疵擔保責任」之規定者,即為賣方違約,買方得依法解除契約。 (三)買方依第一款或第二款解除契約時,賣方除應將買方已繳之房地價款退還予買方,如有遲延利息應一併退還,並應同時賠償房地總價款百分之__(不得低於百分之十五)之違約金。但該賠償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 (四)買方違反有關「付款條件及方式」之規定者,賣方得沒收依房地總價款百分之__(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金額。但該沒收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買賣雙方並得解除本契約。 (五)買賣雙方當事人除依前二款之請求外,不得另行請求其他損害賠償。 二十四之一、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賣方為履行本契約特定目的,蒐集、處理或利用買方之個人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辦理。 賣方如委託第三人代為處理事務而蒐集、處理或利用買方個人資料時,應督促並確保受託之第三人,遵照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買方個人資料。 二十五、當事人及其基本資料 本契約應記載當事人及其基本資料: (一)買方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地址、通訊地址、連絡電話。 (二)賣方之名稱、法定代理人、公司(或商號)統一編號、公司(或商號)地址、公司(或商號)電話。 二十六、契約及其相關附件效力 本契約自簽約日起生效,賣方應將契約正本交付予買方。 本契約之相關附件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貳、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 二、出售標的不得包括未經依法領有建造執照之夾層設計或夾層空間面積。 三、不得使用未經明確定義之「使用面積」、「受益面積」、「銷售面積」等名詞。 四、不得約定買方須繳回原買賣契約書。 五、不得約定超過民法第二百零五條所定週年百分之十六利率之利息。 六、不得為其他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之約定。 七、附屬建物除陽臺外,其餘項目不得約定計入買賣價格。![[內政部]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templates/images/no-image-130.png)
[內政部]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
契約審閱權 契約於中華民國__年__月__日經買方攜回審閱__日(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 買方簽章: 賣方簽章: 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 內 政 部 編 中華民國112年6月 立契約書人:買方____賣方____茲為「 _」房地買賣事宜,雙方同意訂定本買賣契約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賣方對廣告之義務 賣方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本預售屋之廣告宣傳品及其所記載之建材設備表、房屋及停車位平面圖與位置示意圖,為契約之一部分。 第二條 房地標示及停車位規格 一、土地坐落: _縣(市)_鄉(鎮、市、區)_段_小段_地號等_筆土地,面積共計_平方公尺(_坪),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_區(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為_區_用地)。 二、房屋坐落: 同前述基地內「_」編號第_棟第_樓第_戶(共計_戶),為主管建築機關核准_年_月_日第_號建造執照(建造執照暨核准之該戶房屋平面圖影本如附件)。 三、停車位性質、位置、型式、編號、規格: (一)買方購買之停車位屬□法定停車位□自行增設停車空間□獎勵增設停車空間為□地上□地面□地下第_層□平面式□機械式□其他_,依建造執照圖說編號第_號之停車空間計 _位,該停車位□有□無獨立權狀,編號第_號車位_個,其車位規格為長_公尺,寬_公尺,高_公尺。另含車道及其他必要空間,面積共計_平方公尺(_坪),如停車空間位於共有部分且無獨立權狀者,其面積應按車位(格)數量、型式種類、車位大小、位置、使用性質或其他與停車空間有關之因素,依第二目之比例計算之(計算方式如附表所示)。(建造執照核准之該層停車空間平面圖影本如附件)。 (二)前目停車空間如位於共有部分且無獨立權狀者,應列明停車空間面積占共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 (三)買方購買之停車位屬自行增設或獎勵增設停車位者,雙方如有另訂該種停車位買賣契約書,其有關事宜悉依該契約約定為之。 第三條 房地出售面積及認定標準 一、土地面積: 買方購買「_」_戶,其土地持分面積_平方公尺(_坪),應有權利範圍為_,計算方式係以專有部分面積_平方公尺(_坪)占區分所有全部專有部分總面積_平方公尺(_坪)比例計算(註:或以其他明確之計算方式列明),如因土地分割、合併或地籍圖重測,則依新地號、新面積辦理所有權登記。 二、房屋面積: 本房屋面積共計_平方公尺(_坪),包含: (一)專有部分,面積計_平方公尺(_坪)。 1.主建物面積計__平方公尺(_坪)。 2.附屬建物面積計_平方公尺(_坪)。包括: □陽臺__平方公尺(__坪)。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前已申請建造執照者,其屋簷__平方公尺(__坪)及雨遮__平方公尺(__坪)。 (二)共有部分,面積計_平方公尺(_坪)。 (三)主建物面積占本房屋得登記總面積之比例_%。 三、前二款所列面積與地政機關登記面積有誤差時,買賣雙方應依第五條規定互為找補。 第四條 共有部分項目、總面積及面積分配比例計算 一、本房屋共有部分項目包含□不具獨立權狀之停車空間、□門廳、□走道、□樓梯間、□電梯間、□電梯機房、□電氣室、□機械室、□管理室、□受電室、□幫浦室、□配電室、□水箱、□蓄水池、□儲藏室、□防空避難室(未兼作停車使用)、□屋頂突出物、□健身房、□交誼室□管理維護使用空間及其他依法令應列入共有部分之項目(__)。 二、本「__」共有部分總面積計__平方公尺(__坪);專有部分總面積計__平方公尺(__坪)。前款共有部分之權利範圍係依買受專有部分面積與專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而為計算(註:或以其他明確之計算方式列明),其面積係以本「__」共有部分總面積乘以該權利範圍而為計算。 第五條 房地面積誤差及其價款找補 一、房屋面積以地政機關登記完竣之面積為準,部分原可依法登記之面積,倘因簽約後法令改變,致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其面積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三項之規定計算。 二、依第三條計算之土地面積、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其不足部分賣方均應全部找補;其超過部分,買方只找補百分之二為限(至多找補不超過百分之二),且雙方同意面積誤差之找補,分別以土地、主建物、附屬建物、共有部分價款,除以各該面積所得之單價(應扣除車位價款及面積),無息於交屋時結算。 三、前款之土地面積、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超過百分之三者,買方得解除契約。 第六條 契約總價 本契約總價款合計新臺幣_仟_佰_拾_萬_仟元整。 一、土地價款:新臺幣_仟_佰_拾_萬_仟元整。 二、房屋價款:新臺幣_仟_佰_拾_萬_仟元整。 (一)專有部分:新臺幣_仟_佰_拾_萬_仟元整。 1.主建物部分:新臺幣_仟_佰_拾_萬_仟元整。 2.附屬建物陽臺部分:新臺幣_仟_佰_拾_萬_仟元整(除陽臺外,其餘項目不得計入買賣價格)。 (二)共有部分:新臺幣_仟_佰_拾_萬_仟元整。 三、車位價款:新臺幣_佰_拾_萬_仟元整。 第六條之一 履約擔保機制 本預售屋應辦理履約擔保,履約擔保依下列方式擇一處理: □不動產開發信託 由建商或起造人將建案土地及興建資金信託予某金融機構或經政府許可之信託業者執行履約管理。興建資金應依工程進度專款專用。又簽定本契約時,賣方應提供上開信託之證明文件或影本予買方。 □價金返還之保證 本預售屋由__(金融機構)負責承作價金返還保證。 價金返還之保證費用由賣方負擔。 賣方應提供第一項之保證契約影本予買方。 □價金信託 本預售屋將價金交付信託,由__(金融機構)負責承作,設立專款專用帳戶,並由受託機構於信託存續期間,按信託契約約定辦理工程款交付、繳納各項稅費等資金控管事宜。 前項信託之受益人為賣方(即建方或合建雙方)而非買方,受託人係受託為賣方而非爲買方管理信託財產。但賣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受益權歸屬於買方。 賣方應提供第一項之信託契約影本予買方。 □同業連帶擔保 本公司與依公司章程規定得對外保證之○○公司(同業同級公司)等相互連帶擔保,賣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買方可持本契約向上列公司請求完成本建案後交屋。上列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 前項同業同級分級之基準,由內政部定之。 賣方應提供連帶擔保之書面影本予買方。 □公會辦理連帶保證協定 本預售屋已加入由全國或各縣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辦理之連帶保證協定,賣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買方可持本契約向加入本協定之○○公司請求共同完成本建案後交屋。加入本協定之○○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 賣方應提供加入前項連帶保證協定之書面影本予買方。 第七條 付款條件 付款,除簽約款及開工款外,應依已完成之工程進度所定付款明細表之規定於工程完工後繳款,其每次付款間隔日數應在二十日以上。 如賣方未依工程進度定付款條件者,買方得於工程全部完工時一次支付之。 第八條 逾期付款之處理方式 買方如逾期達五日仍未繳清期款或已繳之票據無法兌現時,買方應加付按逾期期款部分每日萬分之二單利計算之遲延利息,於補繳期款時一併繳付賣方。 如逾期二個月或逾使用執照核發後一個月不繳期款或遲延利息,經賣方以存證信函或其他書面催繳,經送達七日內仍未繳者,雙方同意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但前項情形賣方同意緩期支付者,不在此限。 第九條 地下層、屋頂及法定空地之使用方式及權屬 一、地下層停車位 本契約地下層共_層,總面積_平方公尺(_坪),扣除第四條所列地下層不具獨立權狀之停車空間以外之共有部分及依法令得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其餘面積_平方公尺(_坪),由賣方依法令以停車位應有部分(持分)設定專用使用權予本預售屋承購戶。 二、法定空地 本建物法定空地之所有權應登記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有,並為區分所有權人共用。但部分區分所有權人不需使用該共有部分者,得予除外。 三、屋頂平臺及突出物 共有部分之屋頂突出物及屋頂避難平台,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作為其他使用。 四、法定空地、露臺、非屬避難之屋頂平臺,如有約定專用部分,應於規約草約訂定之。 第十條 建材設備及其廠牌、規格 一、施工標準悉依核准之工程圖樣與說明書及本契約附件之建材設備表施工,除經買方同意、不得以同級品之名義變更建材設備或以附件所列舉品牌以外之產品替代,但賣方能證明有不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致無法供應原建材設備,且所更換之建材設備之價值、效用及品質不低於原約定之建材設備或補償價金者,不在此限。 二、賣方建造本預售屋不得使用有損建築結構安全或有害人體安全健康之輻射鋼筋、石棉、電弧爐煉鋼爐碴(石)、未經處理之海砂等材料或其他類似物。 三、前款材料之檢測,應符合檢測時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或主管機關所定之檢測規範,如有造成買方生命、身體、健康及財產之損害者,仍應依法負責。 四、賣方如有違反前三款之情形,雙方同意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 一、本預售屋之建築工程應在民國__年__月__日之前開工,民國__年__月__日之前完成主建物、附屬建物及使用執照所定之必要設施,並取得使用執照。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順延其期間: (一)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之事由,致賣方不能施工者,其停工期間。 (二)因政府法令變更或其他非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發生時,其影響期間。 二、賣方如逾前款期限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者,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若逾期三個月仍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視同賣方違約,雙方同意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建築設計變更之處理 一、買方申請變更設計之範圍以室內隔間及裝修為限,如需變更污水管線,以不影響下層樓為原則,其他有關建築主要結構、大樓立面外觀、管道間、消防設施、公共設施等不得要求變更。 二、買方若要求室內隔間或裝修變更時,應經賣方同意於賣方指定之相當期限內為之,並於賣方所提供之工程變更單上簽認為準,且此項變更之要求以一次為限。辦理變更時,買方需親自簽認,並附詳圖配合本工程辦理之,且不得有違反建管法令之規定,如須主管機關核准時,賣方應依規定申請之。 三、工程變更事項經雙方於工程變更單上簽認後,由賣方於簽認日起__日內提出追加減帳,以書面通知買方簽認。工程變更若為追加帳,買方應於追加減帳簽認日起十天內繳清工程追加款始為有效,若未如期繳清追加款,視同買方無條件取消工程變更要求,賣方得拒絕受理並按原設計施工。工程變更若為減帳,則於交屋時一次結清。若賣方無故未予結清,買方得於第十三條之交屋保留款予以扣除。雙方無法簽認時,則依原圖施工。 第十三條 驗收 賣方依約完成本戶一切主建物、附屬建物之設備及領得使用執照並接通自來水、電力、於有天然瓦斯地區,並應達成瓦斯配管之可接通狀態及完成契約、廣告圖說所示之設施後,應通知買方進行驗收手續。 雙方驗收時,賣方應提供驗收單,如發現房屋有瑕疵,應載明於驗收單上,由賣方限期完成修繕;買方並有權於自備款部分保留房地總價百分之五作為交屋保留款,於完成修繕並經雙方複驗合格後支付。 第一項接通自來水、電力之管線費及其相關費用(例如安裝配置設計費、施工費、道路開挖費、復原費及施工人員薪資等)由賣方負擔;達成天然瓦斯配管之可接通狀態之約定,除契約另有約定,並於相關銷售文件上特別標明不予配設外,其管線費及相關費用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預售屋基地範圍內之天然瓦斯配管,由賣方負擔。 二、預售屋基地範圍外銜接公用事業外管線之天然瓦斯配管,由買賣雙方議定之;未議定者,由賣方負擔。 第十四條 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期限 一、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土地所有權之移轉,除另有約定,依其約定者外,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四個月內備妥文件申辦有關稅費及權利移轉登記。其土地增值稅之負擔方式,依有關稅費負擔之約定辦理。 二、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 房屋所有權之移轉,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四個月內備妥文件申辦有關稅費及權利移轉登記。 三、賣方違反前二款之規定,致各項稅費增加或罰鍰(滯納金)時,賣方應全數負擔;如損及買方權益時,賣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四、賣方應於買方履行下列義務時,辦理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一)依契約約定之付款辦法,除約定之交屋保留款外,應繳清房地移轉登記前應繳之款項及逾期加付之遲延利息。 (二)提出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貸款有關文件,辦理各項貸款手續,繳清各項稅費,預立各項取款或委託撥付文件,並應開立受款人為賣方及票面上註明禁止背書轉讓,及記載擔保之債權金額及範圍之本票予賣方。 (三)本款第一目、第二目之費用如以票據支付,應在登記以前全部兌現。 五、第一款、第二款之辦理事項,由賣方指定之地政士辦理之,倘為配合各項手續需要,需由買方加蓋印章,出具證件或繳納各項稅費時,買方應於接獲賣方或承辦地政士通知日起七日內提供,如有逾期,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二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賣方,另如因買方之延誤或不協辦,致各項稅費增加或罰鍰(滯納金)時,買方應全數負擔;如損及賣方權益時,買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第十五條 通知交屋期限 一、賣方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於交屋時雙方應履行下列各目義務: (一)賣方付清因延遲完工所應付之遲延利息於買方。 (二)賣方就契約約定之房屋瑕疵或未盡事宜,應於交屋前完成修繕。 (三)買方繳清所有之應付未付款(含交屋保留款)及完成一切交屋手續。 (四)賣方如未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 二、賣方應於買方辦妥交屋手續後,將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房屋保固服務紀錄卡、使用維護手冊、規約草約、使用執照(若數戶同一張使用執照,則日後移交管理委員會)或使用執照影本及賣方代繳稅費之收據交付買方,並發給遷入證明書,俾憑換取鎖匙,本契約則無需返還。 三、買方應於收到交屋通知日起__日內配合辦理交屋手續,賣方不負保管責任。但可歸責於賣方時,不在此限。 四、買方同意於通知之交屋日起三十日後,不論已否遷入,即應負本戶水電費、瓦斯基本費,另瓦斯裝錶費用及保證金亦由買方負擔。 第十六條 共有部分之點交 一、賣方應擔任本預售屋共有部分管理人,並於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後移交之。雙方同意自交屋日起,由買方按月繳付共有部分管理費。 二、賣方於完成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後七日內,應會同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現場針對水電、機械設施、消防設施及各類管線進行檢測,確認其功能正常無誤後,將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設施設備使用維護手冊及廠商資料、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機械設施、消防及管線圖說等資料,移交之。上開檢測責任由賣方負責,檢測方式,由賣方及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雙方協議為之,賣方並通知政府主管機關派員會同見證雙方已否移交。 第十七條 保固期限及範圍 一、本契約房屋自買方完成交屋日起,或如有可歸責於買方之原因時自賣方通知交屋日起,除賣方能證明可歸責於買方或不可抗力因素外,結構部分(如: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頂、樓梯、擋土牆、雜項工作物涉及結構部分...等)負責保固十五年,固定建材及設備部分(如:門窗、粉刷、地磚...等)負責保固一年,賣方並應於交屋時出具房屋保固服務紀錄卡予買方作為憑證。 二、前款期限經過後,買方仍得依民法及其他法律主張權利。 第十八條 貸款約定 一、第六條契約總價內之部分價款新臺幣_元整,由買方與賣方洽定之金融機構之貸款給付,由買賣雙方依約定辦妥一切貸款手續。惟買方可得較低利率或有利於買方之貸款條件時,買方有權變更貸款之金融機構,自行辦理貸款,除享有政府所舉辦之優惠貸款利率外,買方應於賣方通知辦理貸款日起二十日內辦妥對保手續,並由承貸金融機構同意將約定貸款金額撥付賣方。 二、前款由賣方洽定辦理之貸款金額少於預定貸款金額,其差額依下列各目處理: (一)不可歸責於雙方時之處理方式如下: 1.差額在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以內部分,賣方同意以原承諾貸款相同年限及條件由買方分期清償。 2.差額超過原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部分,賣方同意依原承諾貸款之利率,計算利息,縮短償還期限為_年(期間不得少於七年)由買方按月分期攤還。 3.差額超過原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者,買賣雙方得選擇前述方式辦理或解除契約。 (二)可歸責於賣方時,差額部分,賣方應依原承諾貸款相同年限及條件由買方分期清償。如賣方不能補足不足額部分,買方有權解除契約。 (三)可歸責於買方時,買方應於接獲通知之日起__天(不得少於三十天)內一次給付其差額或經賣方同意分期給付其差額。 三、有關金融機構核撥貸款後之利息,由買方負擔。但於賣方通知之交屋日前之利息應由賣方返還買方。 第十九條 貸款撥付 本契約有前條貸款約定者,於產權移轉登記完竣並由金融機構設定抵押權後,除有違反第十條第二款、第三款或其他縱經修繕仍無法達到應有使用功能之重大瑕疵外,買方不得通知金融機構終止撥付前條貸款予賣方。 第二十條 房地讓與或轉售條件 買方於簽約後,不得將本契約讓與或轉售與第三人。但配偶、直系血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間之讓與或轉售;或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得讓與或轉售之情形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符合前款但書規定之買方,應繳清已屆滿之各期應繳款項,並以書面通知賣方,賣方除有法令依據外,不得拒絕配合辦理。 前款情形,除第一款但書之受讓人為買方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免手續費外,賣方得向買方收取本契約房地總價款萬分之___(最高以萬分之五為限)之手續費。 第二十一條 地價稅、房屋稅之分擔比例 一、地價稅以賣方通知書所載之交屋日為準,該日期前由賣方負擔,該日期後由買方負擔,其稅期已開始而尚未開徵者,則依前一年度地價稅單所載該宗基地課稅之基本稅額,按持分比例及年度日數比例分算賣方應負擔之稅額,由買方應給付賣方之買賣尾款中扣除,俟地價稅開徵時由買方自行繳納。 二、房屋稅以賣方通知書所載之交屋日為準,該日期前由賣方負擔,該日期後由買方負擔,並依法定稅率及年度月份比例分算稅額。 第二十二條 稅費負擔之約定 一、土地增值稅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申報,並以使用執照核發日之當年度公告現值計算增值稅,其逾三十日申報者,以提出申報日當期之公告現值計算增值稅,由賣方負擔,但買方未依第十四條規定備妥申辦文件,其增加之增值稅,由買方負擔。 二、所有權移轉登記規費、印花稅、契稅、代辦手續費、貸款保險費及各項附加稅捐由買方負擔。但起造人為賣方時,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規費及代辦手續費由賣方負擔。 三、公證費由買賣雙方各負擔二分之一。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四、應由買方繳交之稅費,買方於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應將此等費用全額預繳,並於交屋時結清,多退少補。 第二十三條 賣方之瑕疵擔保責任 一、賣方保證產權清楚,絕無一物數賣、無權占有他人土地、承攬人依民法第五百十三條行使法定抵押權或設定他項權利等情事之一;如有上述情形,賣方應於本預售屋交屋日或其他約定之期日_前負責排除、塗銷之。但本契約有利於買方者,從其約定。 二、有關本契約標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悉依民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不可抗力因素之處理 如因天災、地變、政府法令變更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本契約房屋不能繼續興建時,雙方同意解約。解約時賣方應將所收價款按法定利息計算退還買方。 第二十五條 違約之處罰 一、賣方違反「建材設備及其廠牌、規格」、「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之規定者,買方得解除本契約。 二、賣方違反「賣方之瑕疵擔保責任」之規定者,即為賣方違約,買方得依法解除契約。 三、買方依第一款或第二款解除契約時,賣方除應將買方已繳之房地價款退還予買方,如有遲延利息應一併退還,並應同時賠償房地總價款百分之_(不得低於百分之十五)之違約金。但該賠償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 四、買方違反有關「付款條件及方式」之規定者,賣方得沒收依房地總價款百分之_(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金額。但該沒收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買賣雙方並得解除本契約。 五、買賣雙方當事人除依前二款之請求外,不得另行請求其他損害賠償。 第二十六條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賣方為履行本契約特定目的,蒐集、處理或利用買方之個人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辦理。 賣方如委託第三人代為處理事務而蒐集、處理或利用買方個人資料時,應督促並確保受託之第三人,遵照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買方個人資料。 第二十七條 疑義之處理 本契約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有利於買方之解釋。 第二十八條 合意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發生之消費訴訟,雙方同意以房地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二十九條 附件效力及契約分存 本契約自簽約日起生效,賣方應將契約正本交付予買方。 本契約之相關附件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第三十條 未盡事宜之處置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民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本於平等互惠與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處理。 附件: 一、建造執照暨核准之房屋平面圖影本乙份。 二、停車空間平面圖影本乙份。 三、付款明細表乙份。 四、建材設備表乙份。 五、申請建造執照所附之規約草約。 立契約書人 買方(姓名或公司名稱):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戶籍地址: 通訊地址: 連絡電話: 賣方(姓名或公司名稱): 法定代理人: 公司(或商號)統一編號: 公司(或商號)地址: 公司(或商號)電話: 不動產經紀業: 名稱: (公司或商號) 公司(或商號)統一編號: 負責人: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公司(或商號)地址: 公司(或商號)電話: 不動產經紀人:(簽章)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電話: 地址: 中華民國年月日 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簽約注意事項 一、適用範圍 本契約書範本提供消費者、企業經營者及社會大眾買賣預售屋時參考使用。 前項預售屋,指領有建造執照尚未建造完成而以將來完成之建築物為交易標的之物。 二、契約審閱 關於契約審閱,按預售屋買賣契約屬消費者契約之一種,買賣雙方對於契約內容之主客觀認知頗有差異,是以不動產開發業者所提供之定型化契約應給予消費者合理期間以瞭解契約條款之內容,此於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之一已有明訂。另外,參照「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預售屋銷售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第四點規定,不動產開發業者或不動產經紀業者銷售預售屋時,有下列限制購屋人契約審閱之顯失公平行為,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將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一)要求購屋人須給付定金或一定費用始提供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攜回審閱。 (二)簽約前未提供購屋人至少五日審閱期。但經購屋人已充分審閱契約並同意縮短期限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預售屋買賣契約書得以樣本、影本及足以呈現內容之光碟或其他電子媒體之形式提供之。 三、廣告效力 第一條廣告效力中之建材設備表、房屋平面圖與位置示意圖係指廣告宣傳品所記載者,至房屋平面圖及建材設備表則指賣方提供之定型化契約所附之附件。 四、土地使用分區部分 第二條房地標示第一款土地坐落部分,依法令規定,如屬都市計畫內住宅區者,係供住宅居住使用;如屬非都市土地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者,係供農業區內建築使用;如屬非都市土地編定為乙種建築用地者,係供鄉村區內建築使用,如屬非都市土地編定為丙種建築用地者,係供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及風景區內建築使用;如屬非都市土地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者,係供工廠及有關工業設施建築使用(即一般所稱之工業住宅)。 五、車位部位 (一)第二條房地標示第三款車位部分,若勾選自行增設停車位或獎勵增設停車位且可作為獨立產權登記者,宜另訂預售停車位買賣契約書,其有關事宜悉依該契約約定為之。 (二)本契約範本有關停車位部分,適用於不具獨立權狀之停車位。 六、屋簷、雨遮測繪登記規定 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前已送件申請建造執照者,其屋簷、雨遮仍得依一百零六年一月九日修正前之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七十三條規定辦理測繪及登記。 七、第四條共有部分項目、總面積及面積分配比例計算 (一)本房屋共有部分之項目,乃屬例示性質,應依房屋買賣個案之實際情況於契約中列舉共有部分項目名稱。 (二)第二款本房屋共有部分面積之分配比例計算,係依買受專有部分面積與專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而為計算或以其他明確之計算方式列明。故本房屋共有部分面積計算,係以上述分配比例乘以本建案共有部分總面積。 (三)參照「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預售屋銷售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第三點第三款、第四款規定,不動產開發業者或不動產經紀業者銷售預售屋時,未以書面提供下列重要交易資訊予購屋人審閱,構成顯失公平行為,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將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1.銷售時最近一次建管機關核准之各戶持分總表(應足以顯示全區各戶之主建物、附屬建物與共有部分之面積及共有部分之分攤比例)。 2.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應含共有部分之項目、面積或比例分攤之計算方式)。 (四)依內政部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二日台內地字第一0五一三00八二二號令意旨,區分所有建物共有部分之區分,應與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檢附之專共用圖說及規約草約內容相符;如該圖說標示未區分全部區分所有權人共有及一部分區分所有權人共有之範圍,則該區分所有建物共有部分應編列為一個建號,由全部區分所有權人共有。 八、交屋保留款之付款規定 本契約範本附件付款明細表所訂自備款之各期期款,賣方應依已完成之工程進度訂定之。房地總價之百分之五交屋保留款訂於最後一期(交屋時),但賣方未依已完成之工程進度定付款明細者,買方得於工程全部完工時一次支付之。 九、輻射鋼筋及未經處理海砂之檢測 (一)第十條第二款有關本預售屋之材料不含輻射鋼筋之檢測,請洽詢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二)同款有關本預售屋之材料不含未經處理海砂之檢測,消費者除可請賣方提供相關檢測報告外,亦可攜帶600公克結構物之混凝土塊或50至100公克之砂樣,逕向取得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認證之測試實驗室委託檢驗(檢驗費用由委託者負擔),並得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洽詢。 十、有關擅自變更設計之責任 第十二條第二款之室內隔間或裝修變更,如有違建築法令或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時,將有導致保固請求權喪失及損及鄰近房屋之損害賠償之虞。 十一、規約草約 第九條第四款、第十五條第二款之規約草約,經買方簽署同意後,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規約前,視同規約。 十二、買方自行辦理貸款之規定 買方如欲自行辦理貸款,除於訂約時明示自行辦理外,並預立貸款撥款委託書予賣方,賣方則須配合買方貸款需要提供房地權狀或配合辦理貸款手續,賣方如因而增加之費用支出得向買方求償。 十三、優惠貸款之類別 第十九條第一款所稱政府所舉辦之優惠貸款係指國民住宅貸款、公教人員貸款及勞工貸款等。 十四、房地讓與或轉售條件 關於第二十條房地讓與或轉售條件,按預售屋賣方會同買方辦理房地轉售時,需說明契約內容及提供相關資料,俾辦理契約簽訂等其他相關事宜,其所需成本得准收手續費。故本範本爰例示約定手續費為房地總價款最高萬分之五,以供參考。 十五、違約金之約定 違約金數額多寡之約定,買賣雙方於簽約時,得視簽約時社會經濟及房地產景氣狀況磋商協議,並不得較內政部公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更不利於消費者。 十六、消費爭議之申訴與調解 (一)因本契約發生之消費爭議,雙方得選擇利用訴訟外紛爭處理方式: 1.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規定,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消費者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2.依鄉鎮市調解條例規定,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3.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三條及第四百零四條規定,向法院聲請調解。 4.依仲裁法規定,向仲裁機構聲請調解,或另行訂立仲裁協議後向仲裁機構聲請仲裁。 (二)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之調解書經法院核定後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仲裁人作成之調解書,與仲裁判斷有同一效力;仲裁判斷,於當事人間,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三)訴訟外紛爭處理方式相關網址: 1.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申訴及調解系統:https://appeal.cpc.ey.gov.tw/WWW/Default.aspx/ 2.司法院訴訟外紛爭解決機構查詢平台:http://adrmap.judicial.gov.tw/ 十七、消費者保護法對消費者權益之保障 本預售屋買賣契約所訂之條款,均不影響買方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之權利。 十八、經紀業及經紀人員之責任 預售屋買賣,若透過不動產經紀業務之公司(或商號)居間或代理者,應由該公司(或商號)指派經紀人員於本契約簽章及解說等事宜。 十九、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賣方為履行本契約特定目的,蒐集、處理或利用買方之個人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辦理。如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如行銷等,依法應經買方同意者,賣方應明確告知特定目的外之其他利用目的、範圍及同意與否對其權益之影響後,由買方單獨為意思表示。 二十、房地合一稅 消費者購買預售屋轉成屋後再出售,依所得稅法申報房地合一稅時,該成屋之持有期間不併計預售階段,消費者如有疑義,請洽詢戶籍地國稅局。![[衛福部]美容定型化契約範本](/templates/images/no-image-130.png)
[衛福部]美容定型化契約範本
衛生福利部112年6月8日衛授疾字第1120300459號函發布 美容定型化契約範本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由甲方攜回審閱(審閱期間至少三日) 立契約書人消 費 者 姓 名: (以下簡稱甲方)美 容 業 者 名 稱: (以下簡稱乙方)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簽訂契約前,乙方應將契約交付甲方審閱,並有三日以上之審閱期間。詳讀內附之條款事項,不同意之條款可與乙方協商後增刪。基於內附之條款,締結以下之契約。 甲乙雙方同意就美容契約事項依下列約定辦理:第 一 條(美容之定義與服務範圍)本契約所稱美容,指除瘦身美容以外之從事化粧、臉部美容等之行為。本契約乙方所提供之項目:□化粧;□臉部美容;□肌膚保養;□身體油壓;□脫毛;□美指(甲);□美容諮詢;□相關商品之販賣;□其他: 。乙方完成前述項目之方式如附件 。□乙方與甲方訂立契約前,已將本契約及所有附件交付甲方並給予至少三日之期間以審閱契約內容。 甲方簽章 第 二 條(權利義務之依據)甲乙雙方關於本件美容之權利義務,依本契約條款之約定定之;本契約未約定者,依有關法令及誠信原則定之。本契約之附件、乙方之廣告及本契約當事人間之口頭約定,均為本契約內容之一部分。甲乙雙方之其他特別協議事項,其效力優於本契約條款。但本契約條款較其他特別協議事項更有利於甲方,而為甲方於協議時所不知者,不在此限。 第 三 條(會員權利義務之說明)甲方如有需要,得申請成為乙方之會員,其權利義務依會員規約之規定(如附件 ),雙方其他權利義務並得以書面約定之。會員就相同美容項目所得享受之權利,不得低於非會員,所負擔之義務,不得高於非會員。前項會員規約為本契約之一部分,並應於訂約前交付甲方審閱。乙方應就會員種類及會員資格之權利義務,於訂約前向甲方為詳細明確之口頭說明,同時提供口頭說明內容相同之書面文件,並經甲方簽名確認。如發行會員卡者,會員卡不慎遺失、毀損或被竊時,乙方於甲方申請補發後,應製作補發新卡,並得酌收製卡工本費 元。(不得逾新臺幣一百元) 第 四 條(繼續性美容服務、項目及方式之說明)乙方應將甲方得接受美容實施之條件及甲方所選擇之美容項目對價、計價方式、次數、期間、效果分析、副作用、危險性等,及為實施美容所必須購買相關商品之內容、性質、效用、數量及價格,於訂約前向甲方為充分明確之說明,並提供相關之書面。乙方應將為甲方提供服務內容及使用之商品,製作紀錄並經甲方簽名確認後,自契約終止或解除翌日起保留至少二年,並提供甲方紀錄影本,以供查對;甲方並得隨時請求乙方提供前述紀錄之影本。前項乙方提供甲方之紀錄影本,得以書面、電子或其他適當之方法為之。 第 五 條(乙方之詢問及處置義務)乙方於實施美容項目前,應詢問、確認甲方有無因患疾現正治療中、是否屬過敏性體質、現有無服用何種藥物、肌膚有無敏感性及其他不利於接受美容之事項。甲方對於乙方之詢問應誠實告知。前項詢問,應以書面為之,並經甲方簽名確認後保留至少二年,並提供甲方紀錄影本,以供查對;甲方並得隨時請求乙方提供前述紀錄之影本。前項乙方提供甲方之紀錄影本,得以書面、電子或其他適當之方法為之。於甲方接受繼續性美容服務,任一方發現甲方身體狀況有異樣或實施之部位有異常現象時,應即告知他方。乙方除應即中止實施外,並有義務採取甲方接受醫師診治等適當之處理措施。但甲方發生異常或異樣情形之原因,如非乙方之實施行為、使用之商品或甲方未對乙方之詢問誠實告知所致者,甲方應負擔乙方所採取處理措施之相關費用。關於診治醫師之選定,應尊重甲方之意見。於甲方受診療期間中,就該美容契約之期間應予延長。 第 六 條(費用明確性原則)入會費新臺幣 元。□以美容服務為必要給付者:本契約之總費用(含入會費【非會員免收】、所需商品、材料費、服務費及指定服務人員費)共計新臺幣 元,其細目如附件__。□以購買商品而贈送美容服務或以優惠價格搭配銷售美容服務:甲方購買商品之項目及金額: 。美容服務之時間: ;次數: ;費用: (市價: );服務可使用之期間: ;其細目如附件 。(美容服務之費用【市價】未載明或低於本契約之總費用百分之五十者,視為該服務費用【市價】占總費用百分之五十。)契約終止或解除時,乙方應依第十條至第十三條規定退還所贈未使用之服務費用【市價】予甲方。繳費項目未明列者,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甲方因繳費而獲得乙方贈送之商品(價值不得逾總費用百分之二十),於契約終止或解除時,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返還該贈品,亦不得向甲方主張應自返還之費用金額當中,扣除該贈送之商品價額。乙方以贈送甲方會籍期間為內容而簽訂契約者,應將各該期間合併納入契約範圍,於契約終止或解除時,乙方不得以贈送會籍為由,而不計入退費計價。 第 七 條(價金金額與付款方式)甲方應給付價金金額為:□全額預付 元(折扣率: ,不得高於百分之二十)。□依繼續性美容服務進度按期給付(不須計付利息)(頭期款金額: 元; 各期金額: 元; 總計共 期、元;與預付全額之差額為: )。前項價金,係以下列方式給付:□現金□票據□信用卡(未分期)□信用卡分期給付: 乙方已向甲方說明以下事項:一、全額預付者,不得分刷。二、按期給付對價者,應每期一次刷付,同一日不得分期分刷或預刷未到期價款。三、乙方不得與第三人另訂債權收買、信用貸放或其他使第三人取得乙方對甲方債權之條款。四、信用卡刷卡手續費應由乙方負擔。甲方已瞭解並同意以信用卡分期給付方式給付價金。甲方簽章□以消費者信用貸款分期給付:乙方已向甲方說明以下事項:一、由 (以下稱貸款機構)辦理消費者信用貸款分期支付( 以下稱消費借貸契約) : 總金額 ,期數 ,月付金額 。二、甲方與貸款機構訂定消費借貸契約,係指定用途之專案貸款,申貸款項將依甲方指示逕予撥款至乙方指定帳戶。三、消費借貸契約已經甲方審閱,乙方並已告知並使甲方瞭解以下事項:(一)利息計算方式。(二)信用保險之有無。(三)保證人之設定或涉入。四、貸款機構之負責人姓名、統一編號及其營業所或住居所地址、電話、傳真、網站網址、電子郵件地址、消費爭議服務專線電話號碼。五、甲方辦理消費貸款,經核准七日內得隨時不附任何理由以書面通知乙方及貸款機構解除或終止該筆消費借貸契約。 六、終止或解除契約辦理退費時,乙方除貸款機構依消費借貸契約得收取之費用外,不得向甲方請求額外收取費用。七、乙方如有歇業、停業等無法繼續提供服務之情形時,甲方得主張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於檢附催告乙方之存證信函或其他得證明乙方已無法繼續提供服務之佐證,向貸款機構申請止付乙方未提供服務部分之貸款餘額。但乙方已有提供履約保證者,不在此限。 八、終止或解除本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亦同時終止或解除。惟本契約之終止或解除,如乙方能證明係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所致者,貸款機構得逕向甲方收取乙方已提供服務之分期款。九、貸款機構非銀行者,乙方應擔保甲方得行使前述之權利。甲方已充分瞭解並知悉辦理消費者信用貸款所需遵守之約定;所為消費貸款如有消費糾紛或爭議,將影響個人日後信貸聲譽。甲方簽章(乙方未告知上開事項者,甲方得主張該消費借貸契約不生效力)□其他: 。 第 八 條(卡、憑證之使用)乙方如以會員卡或其他類似方式作為提供服務之憑證者,應將其使用方式、服務內容、使用時段、使用地點、使用次數及服務可使用之期間等項目,載明於卡、憑證之上,並向甲方為明確說明。契約終止或解除時,乙方應退還價金並收回卡、憑證。關於退費及賠償之規定,該卡、憑證除依訂約時之總費用計算外,並應依本契約第十條至第十三條以及第二十條等規定辦理。 第 九 條(實施前,甲方任意解除契約之退費規定)甲方於繼續性美容服務實施前或簽約當日即有償接受服務,因甲方任意解除本契約者,乙方應於解約日後 日內(不得逾十五日)將已收取之費用扣除解約手續費後退還於甲方。前項所稱解約手續費,指本契約總費用百分之 (但其最高金額不得逾本契約總費用百分之五)。若未約定解約手續費之金額時,乙方不得扣除解約手續費。 第 十 條(實施後,甲方任意終止契約之退費規定)甲方於繼續性美容服務實施後因甲方任意終止本契約者,乙方應於終止日後 日內(不得逾三十日)將已繳全部費用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並扣除經甲方簽名確認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金額,及再扣除解約手續費後退還於甲方。前項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計算方式如下: 一、扣除依簽約時每堂(次、小時)使用費新臺幣 元乘以實際使用堂(次、小時)之費用。二、無法認定簽約時每堂(次、小時)使用費者,按契約存續期間比例退還甲方已繳之費用,作為退費金額。第一項所稱解約手續費,指本契約總費用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及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價額後之剩餘金額百分之 (但其最高金額不得逾百分之十)。若未約定解約手續費之金額時,乙方不得扣除解約手續費。第一項所稱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指已拆封使用之最小消費包裝商品,其以整組或量販方式行銷而未拆封使用之最小消費包裝商品仍屬未拆封。已接受服務及已提領並拆封附屬商品之價格,以契約所定單價為準,未約定單價者,以平均價格或市價為準。以整組或量販方式行銷之商品,在最小消費包裝之已拆封商品未用罄前,不得以任何理由協助甲方拆封;其提供商品寄放服務者,亦同。 第 十一 條(可歸責於乙方,甲方解除或終止契約之退費規定)乙方未經甲方之同意,將本契約之全部或部分委由其分支機構或其他美容業者代為履行,或變更服務地點,或甲方書面指定之美容服務人員離職或其他可歸責於乙方事由,甲方得解除或終止本契約。乙方應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計算約定退費予甲方,但不得扣除解約手續費;並應額外賠償予甲方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約定之解約手續費。就本契約之委託代為履行,如經甲方同意,受託美容業者視為乙方之代理人或使用人。 第 十二 條(不可歸責於雙方,解除或終止契約之退費規定)有下列事由之一者,雙方或甲方繼承人得於繼續性美容服務實施前解除或實施後終止本契約之全部或一部:一、因天災、戰亂、政府法令、罷工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不能履行債務。二、甲方因死亡、疾病、健康情形不佳或遷移他處,致難以繼續接受本契約之服務。但其情形為乙方訂約時已知或可得而知者,乙方不得終止或解除本契約。前項情形,乙方應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約定退還費用予甲方。但不得扣除解約手續費。乙方依第一項第二款因甲方之死亡、疾病、健康情形不佳或遷移他處而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或可得而知之日起一個月內為之,逾期不得終止。 第 十三 條(終止契約後乙方之附隨義務)甲方於實施繼續性美容服務後,本契約終止者,乙方就有關甲方之生命、身體或健康等事項,於二年內仍有義務為必要之告知、協助及交付第五條、第六條之紀錄。 第 十四 條(解除或終止契約之方式)甲乙雙方得以書面或口頭方式向他方為解除或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以書面解除或終止契約時,其範本參照附件○。 第 十五 條(甲方受領服務之預約)甲方受領美容服務,應於事先約定預約方式,如未約定則為不需預約。甲方如無法依約定時間參加美容服務,應依約定方式於一定時間內事先通知乙方。甲方遲延受領美容服務,乙方因此所增加之費用,由甲方負擔。 第 十六 條(擔保條款)乙方向甲方為效果擔保者,其擔保事項為 、 ,而甲方應配合事項為 、 (上述空白內容皆應具體載明或列為契約附件)。乙方向甲方為前項之擔保而未達其約定效果者,乙方應退還甲方已付之全部費用。但因甲方未遵守配合事項,致無法達成約定效果者,不在此限。 第 十七 條(乙方履約保障)甲方以全額預付方式給付對價,且金額逾新臺幣五萬元者,或依繼續性美容服務按期給付,累計未接受服務及未提領商品之預付金額逾新臺幣五萬元者,乙方應就超過金額之部分,提供履約保障。乙方提供履約保障如下(應就下列方式擇一為之):□由○金融機構向甲方保證於乙方未能依本契約履行義務時,代為履行乙方應依比例返還甲方相當於尚未使用之本服務金額。保證期間自中華民國○年○月○日(出售日)起至○年○月○日止(至少一年,如契約逾一年者,應與契約期間一致)。□依信託法規規定交付○銀行(即信託業者)開立信託專戶管理,乙方為委託人,且得自為受益人,並依實際交付信託額度,按比例按期(年、季或月)自專戶領取。信託期間自中華民國○年○月○日(出售日)起至○年○月○日止(至少一年,如契約逾一年者,應與契約期間一致)。乙方發生解散、歇業、破產宣告、遭撤銷設立登記、假扣押或其他原因而導致無法履行服務契約義務者,視為乙方同意受益權歸屬甲方或其受讓人。□經由金融機構或電子支付機構提供之價金保管服務,先時存入○金融機構開立之價金保管專戶或○電子支付機構於○金融機構開立之專用存款帳戶,並專款專用。保管期間自中華民國○年○月○日(出售日)起至○年○月○日止(至少一年,如契約逾一年者,應與契約期間一致)。□乙方已與○公司(兩者為同業同級公司)等相互連帶保證,乙方無法履行提供服務時,甲方或其受讓人得依本契約所載之規定,向上列公司要求提供服務或等值之商品。上列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或差別待遇,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乙方已加入由○商業同業公會辦理之○同業聯合連帶保證協定,乙方無法履行提供服務時,甲方或其受讓人得依本契約所載之規定,向加入協定之其他企業經營者要求提供服務或等值之商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履約保障方式。註明: 。乙方應提供前述履約保障機制之佐證方式,以利甲方查詢。 第 十八 條(甲方之變更)甲方經乙方之同意後,得將其依本契約所應承受負擔之權利義務移轉予第三人。前項之第三人,自乙方同意時起,承受負擔甲方依本契約之一切權利義務。 第 十九 條(乙方之變更)乙方經甲方之同意後,得將依本契約所生之權利義務讓與其他美容業者。前項情形,甲方於不同意時得解除或終止契約,乙方於退費時不得扣除解約手續費。甲方如另有損害,並得請求賠償。 第 二十 條(個人資料保護)乙方因甲方參加本契約之美容服務,而知悉或持有甲方所參加之服務內容、紀錄或其他相關個人資料,應予保密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乙方違反前項規定致甲方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服務處所之選擇)甲方得於乙方之分支機構接受美容服務。 第二十二條(訂約後雙方合意變更契約)甲乙雙方於契約訂定後,得合意變更契約內容。但變更後之內容,更不利於甲方者,乙方應向甲方詳細說明變更前後之差異,並經甲方書面確認同意,始發生變更契約之效力。 第二十三條(爭議之處理)甲乙雙方就本契約發生消費爭議時,甲方得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為申訴、申請調解或提起消費訴訟。 第二十四條(法院管轄)因本契約所生之訴訟,甲乙雙方同意以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甲方得主張由消費關係發生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契約書之分執保管)本契約一式二份,應由甲乙雙方分執保管,乙方不得藉故收回。 第二十六條(其他協議事項)一、 。二、 。三、 。 立契約書人甲 方 ( 消 費 者 ):電 話 :住 居 所 :出 生 年 月 日 :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 其 他 聯 絡 方 式 : 乙 方 ( 美 容 業 者 ):統 一 編 號 :營 業 所 :電 話 :其他聯絡方式:地 址:締 約 職 員:簽 約 地 點: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 美容契約解除終止契約書範本本人 於民國 年 月 日與貴公司(商號) (美容業者)所締結之契約,茲依美容定型化契約之約定解除終止之。貴公司應為退本人之金額新臺幣 元,請於一個月內支付現金、票據或匯入下列之銀行帳號。銀行 分行存款帳號:戶 名: 又本人所購買寄存於貴公司之未退還商品,請許可領回。原立契約書人(解除契約終止契約人)住址:此致 公司(商號)負責人 台端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衛福部]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自112年7月1日生效)](/templates/images/no-image-130.png)
[衛福部]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自112年7月1日生效)
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衛生福利部112年1月6日衛授疾字第1110101594號公告,自112年7月1日生效。 前言本契約所稱美容,指除瘦身美容以外之從事化粧、臉部美容等之行為。壹、 應記載事項一、 契約審閱期間本契約、會員規約或相關規範之審閱期間不得少於三日。二、 當事人消費者之姓名、電話、住居所、出生年月日、未成年者之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企業經營者之名稱、電話或電子郵件等消費者得迅速有效連絡之通訊資料、營業所、代表人、締約職員、簽約地點。三、 提供之美容項目及金額本契約企業經營者所提供之項目:□化粧;□臉部美容;□肌膚保養;□身體油壓;□脫毛;□美指(甲);□美容諮詢;□其他:_____;□相關商品之販賣。本契約企業經營者所提供之美容服務,消費總金額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者,應簽訂書面契約,未滿新臺幣一萬元者,仍有本契約之適用,業者可以公告、公示方式揭露契約內容方式進行。企業經營者完成第一項項目之方式如附件______。四、 會員權利義務之說明消費者如有需要,得申請成為企業經營者之會員,其權利義務依會員規約之規定,雙方其他權利義務並得以書面約定之。會員就相同美容項目所得享受之權利,不得低於非會員,所負擔之義務,不得高於非會員。前項會員規約為本契約之一部分,並應於訂約前交付消費者審閱。企業經營者應就會員種類及會員資格之權利義務,於訂約前向消費者為詳細明確之口頭說明,同時提供口頭說明內容相同之書面文件,並經消費者簽名確認。如發行會員卡者,會員卡不慎遺失、毀損或被竊時,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申請補發後,應製作補發新卡,並得酌收製卡工本費;其收取費用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一百元。五、 繼續性美容服務、項目及方式之說明企業經營者應將消費者得接受美容實施之條件及消費者所選擇之美容項目、對價、計價方式、次數、期間、效果分析、副作用、危險性等,及為實施美容所必須購買相關商品之內容、性質、效用、數量及價格,於訂約前向消費者為充分明確之說明,並提供相關之書面。企業經營者應將為消費者提供服務內容及使用之商品,製作紀錄並經消費者簽名確認後,自契約終止或解除翌日起保留至少二年,並提供消費者紀錄影本,以供查對;消費者並得隨時請求企業經營者提供前述紀錄之影本。前項企業經營者提供消費者之紀錄影本,得以書面、電子或其他適當之方法為之。六、 企業經營者之詢問及處置義務企業經營者於實施美容項目前,應詢問、確認消費者有無因患疾現正治療中、是否屬過敏性體質、現有無服用何種藥物、肌膚有無敏感性及其他不利於接受美容之事項。消費者對於企業經營者之詢問應誠實告知。前項詢問,應以書面為之,並經消費者簽名確認後保留至少二年,並提供消費者紀錄影本,以供查對;消費者並得隨時請求企業經營者提供前述紀錄之影本。前項企業經營者提供消費者之紀錄影本,得以書面、電子或其他適當之方法為之。於消費者接受繼續性美容服務,任一方發現消費者身體狀況有異樣或實施之部位有異常現象時,應即告知他方。企業經營者除應即中止實施外,並有義務採取消費者接受醫師診治等適當之處理措施。但消費者發生異常或異樣情形之原因,如非企業經營者之實施行為、使用之商品或消費者未對企業經營者之詢問誠實告知所致者,消費者應負擔企業經營者所採取處理措施之相關費用。前項診治醫師之選定,應尊重消費者之意見。於消費者受診療期間中,就該美容契約之期間應予延長。七、 費用明確性原則入會費新臺幣_____元。本契約之總費用(含入會費【非會員免收】、所需商品、材料費、服務費及指定服務人員費)共計新臺幣_____元,其細目如附件_____。繳費項目未明列者,企業經營者不得向消費者收取。因繳費而獲得贈送之商品(價值不得逾總費用百分之二十),於契約終止或解除時,企業經營者不得向消費者請求返還該贈品,亦不得向消費者主張應自返還之費用金額當中,扣除該贈送之商品價額。企業經營者以贈送消費者會籍期間為內容而簽訂契約者,應將各該期間合併納入契約範圍,於契約終止或解除時,企業經營者不得以贈送會籍為由,而不計入退費計價。八、 付款方式消費者得選擇以下列方式之一給付對價:□全額預付□依繼續性美容服務進度按期給付(採全額預付者,其折扣率應載明,並不得高於百分之二十。按期給付者,毋須計付利息,且應載明頭期款及各期價款與其他附加費用合計之總價款與預付全額之差額。)前項價款,消費者得選擇以現金、票據、信用卡、銀行消費者信用貸款分期支付或其他方式給付之。九、 以信用卡給付以信用卡給付對價者,消費者及企業經營者雙方應知悉並同意以下事項:(一) 全額預付者,不得分刷。(二) 按期給付對價者,應每期一次刷付,同一日不得分期分刷或預刷未到期價款。(三) 企業經營者不得與第三人另訂債權收買、信用貸放或其他使第三人取得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債權之條款。(四) 信用卡刷卡手續費應由企業經營者負擔。消費者簽章_________十、 消費者以信用貸款分期支付美容服務費用消費者辦理貸款機構(應載明機構之完整名稱,以下同)信用貸款分期支付(以下簡稱消費借貸契約):總金額新臺幣 ,期數 ,月付金新臺幣 ,消費者應知悉並同意以下事項:(一) 為協助消費者取得給付本服務之資金來源,企業經營者得提供消費者與第三人之貸款機構訂定消費借貸契約之機會,供消費者自由決定,並由消費者自行辦理訂約事宜。(二) 企業經營者應將下列約定告知消費者,並取得消費者聲明已受告知之證明文件;未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得主張該消費借貸契約不生效力:1. 消費者已充分瞭解與貸款機構訂定消費借貸契約,係指定用途之專案貸款,申貸款項將依消費者指示逕予撥款至企業經營者指定帳戶。2. 該消費借貸契約之全部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利息計算方式、是否有信用保險、保證人之設定或涉入等資訊)。3. 該貸款機構之名稱、負責人姓名、統一編號及其營業所或住居所地址、電話、傳真、網站網址、電子郵件地址、消費爭議服務專線電話號碼。4. 辦理消費貸款,經核准七日內得隨時不附任何理由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及貸款機構解除或終止該筆消費借貸契約。5. 終止或解除契約辦理退費時,除貸款機構依消費借貸契約得收取之費用外,企業經營者不得請求額外收取費用。6. 企業經營者如有歇業、停業等無法繼續提供服務之情形時,消費者得檢附催告企業經營者之存證信函或其他得證明企業經營者已無法繼續提供服務之佐證,主張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向貸款機構申請止付企業經營者未提供服務部分之貸款餘額。但企業經營者已有提供履約保證者,不在此限。7. 終止或解除本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亦同時終止或解除。本契約之終止或解除,企業經營者能證明係因可歸責於消費者之事由所致者,貸款機構得逕向消費者收取企業經營者已提供服務之分期款。□消費者已充分瞭解並知悉辦理消費者信用貸款所需遵守之約定;所為消費貸款如有消費糾紛或爭議,將影響個人日後信貸聲譽。消費者簽章__________貸款機構非銀行者,企業經營者應擔保消費者得行使前項各款之權利。十一、 以購買商品而贈送美容服務訂定契約之規範企業經營者以購買商品而贈送美容服務為內容與消費者簽訂契約者,應載明所贈服務之時間、次數、費用,並充分說明該服務可使用期間之必要性與合理性。所贈美容服務之總費用共計新臺幣_____元,其細目如附件_____。前項所贈服務費用未載明或低於總費用百分之五十者,視為該服務費用占總費用百分之五十。契約終止或解除時,企業經營者應依第十三點至第十六點規定退還所贈未使用之服務費用予消費者。十二、 會員卡或其他類似憑證之使用企業經營者如以會員卡或其他類似憑證作為提供服務者,應將其之使用方式、服務內容、使用時段、使用地點、使用次數及服務可使用之期間等項目,載明於卡、憑證之上,並向消費者為明確說明。契約終止或解除時,企業經營者應退還價金並收回卡、憑證。退費及賠償之規定,該卡、憑證除依訂約時之總費用計算外,並應依第十三點至第十六點規定辦理。十三、 實施前消費者任意解除契約之退費規定消費者於繼續性美容服務實施前或簽約當日即有償接受服務,因消費者任意解除本契約者,企業經營者應於解約日後 _____日內(不得逾十五日)將已收取之費用扣除解約手續費後退還於消費者。前項所稱解約手續費,指本契約總費用百分之 (但其最高金額不得逾本契約總費用百分之五)。若未約定解約手續費之金額時,企業經營者不得扣除解約手續費。十四、 實施後消費者任意終止契約之退費規定消費者於繼續性美容服務實施後因消費者任意終止本契約者,企業經營者應於終止日後_____日內(不得逾三十日)將已繳全部費用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並扣除經消費者簽名確認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金額,及再扣除解約手續費後退還於消費者。 前項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計算方式如下:(一) 扣除依簽約時每堂/次/小時使用費新臺幣 元乘以實際使用堂/次/小時之費用。(二) 無法認定簽約時每堂/次/小時使用費者,按契約存續期間比例退還消費者已繳之費用,作為退費金額。第一項所稱解約手續費,指本契約總費用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及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價額後之剩餘金額百分之 _____(但其最高金額不得逾百分之十)。若未約定解約手續費之金額時,企業經營者不得扣除解約手續費。第一項所稱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指已拆封使用之最小消費包裝商品,其以整組或量販方式行銷而未拆封使用之最小消費包裝商品仍屬未拆封。已接受服務及已提領並拆封附屬商品之價格,以契約所定單價為準,未約定單價者,以平均價格或市價為準。以整組或量販方式行銷之商品,在最小消費包裝之已拆封商品未用罄前,不得以任何理由協助消費者拆封;其提供商品寄放服務者,亦同。十五、 可歸責於企業經營者,消費者解除或終止契約之退費規定企業經營者未經消費者之同意,將本契約之全部或部分委由其分支機構或其他美容業者代為履行,或變更服務地點,或消費者書面指定之美容服務人員離職或其他可歸責於企業經營者事由,消費者得解除或終止本契約。企業經營者應依第十三點或前點之計算規定退費予消費者,但不得扣除解約手續費;並應額外賠償予消費者依第十三點或前點規定之解約手續費。就本契約之委託代為履行,如經消費者同意,受託美容業者視為企業經營者之代理人或使用人。十六、 不可歸責於雙方,解除或終止契約之退費規定有下列事由之一者,雙方或消費者繼承人得於繼續性美容服務實施前解除或實施後終止本契約之全部或一部:(一) 因天災、戰亂、政府法令、罷工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企業經營者之事由,致不能履行債務。(二) 消費者因死亡、疾病、健康情形不佳或遷移他處,致難以繼續接受本契約之服務。但其情形為企業經營者訂約時已知或可得而知者,企業經營者不得終止或解除本契約。前項情形,企業經營者應依第十三點或第十四點規定退還費用予消費者。但不得扣除解約手續費。企業經營者依第一項第二款因消費者之死亡、疾病、健康情形不佳或遷移他處而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或可得而知之日起一個月內為之,逾期不得終止。十七、 終止契約後企業經營者之附隨義務消費者於實施繼續性美容服務後,本契約終止後,企業經營者就有關消費者之生命、身體或健康等事項,於二年內仍有義務為必要之告知、協助及交付第五點、第六點之紀錄。十八、 消費者受領服務是否需預約消費者受領美容服務,應於事先約定預約方式,如未約定則為不需預約。消費者如無法依約定時間參加美容服務,應依約定方式於一定時間內事先通知業者。消費者遲延受領美容服務,業者因此所增加之費用,由消費者負擔。十九、 擔保條款企業經營者向消費者為效果擔保者,其擔保事項為 、 , ,而消費者應配合事項為 、 (上述空白內容皆應具體載明或列為契約附件)。 企業經營者向消費者為前項之擔保而未達其約定效果者,企業經營者應退還消費者已付之全部費用。但因消費者未遵守配合事項,致無法達成約定效果者,不在此限。二十、 企業經營者履約保障消費者以全額預付方式給付對價,且金額逾新臺幣五萬元者,或依繼續性美容服務按期給付,累計未接受服務及未提領商品之預付金額逾新臺幣五萬元者,企業經營者應就超過金額之部分,提供履約保障。 企業經營者提供履約保障應就下列方式擇一為之,所為履約保障內容,載於契約明顯處:□由○金融機構向消費者保證於企業經營者未能依本契約履行義務時,代為履行企業經營者應依比例返還消費者相當於尚未使用之本服務金額。保證期間自中華民國○年○月○日(出售日)起至○年○月○日止(至少一年,如契約逾一年者,應與契約期間一致)。□依信託法規規定交付○銀行(即信託業者)開立信託專戶 管理,企業經營者為委託人,且得自為受益人,並依實際交付信託額度,按比例按期(年、季或月)自專戶領取。信託期間自中華民國○年○月○日(出售日)起至○年○月○日止(至少一年,如契約逾一年者,應與契約期間一致)。企業經營者發生解散、歇業、破產宣告、遭撤銷設立登記、假扣押或其他原因而導致無法履行服務契約義務者,視為企業經營者同意受益權歸屬消費者或其受讓人。□經由金融機構或電子支付機構提供之價金保管服務,先時存入○金融機構開立之價金保管專戶或○電子支付機構於○金融機構開立之專用存款帳戶,並專款專用。保管期間自中華民國○年○月○日(出售日)起至○年○月○日止(至少一年,如契約逾一年者,應與契約期間一致)。□企業經營者已與○公司(兩者為同業同級公司)等相互連帶保證,企業經營者無法履行提供服務時,消費者或其受讓人得依本契約所載之規定,向上列公司要求提供服務或等值之商品。上列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或差別待遇,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企業經營者已加入由○商業同業公會辦理之○同業聯合連帶保證協定,企業經營者無法履行提供服務時,消費者或其受讓人得依本契約所載之規定,向加入協定之其他企業經營者要求提供服務或等值之商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履約保障方式。註明: 。前項同業同級之認定基準,由衛生福利部定之。企業經營者應提供第二項履約保障機制之佐證方式,以利消費者查詢。二十一、 個人資料保護企業經營者因消費者參加本契約美容之服務,而知悉或持有消費者所參加之服務內容、紀錄或其他相關個人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貳、 不得記載事項一、 不得約定消費者違反本契約時消費者應支付違約金或拋棄已支付之費用。二、 不得約定消費者加入會員之費用,一經享受會員權利即不得要求退費之規定。三、 不得約定免除或限制企業經營者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所應負之責任。四、 不得約定「貨物出門,概不退換」等概括免責條款。五、 不得約定企業經營者得收回消費者之美容契約書。六、 不得約定企業經營者於訂約後得片面變更契約內容。七、 不得約定於本契約實施期間,得追加商品之購買及繼續性美容服務並增收相關費用。八、 不得約定企業經營者之廣告及消費者、企業經營者間之口頭約定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亦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九、 企業經營者之廣告說明,不得使用「終身」、「永久」等用語或類此字樣。十、 不得約定消費者未於一定期限接受繼續性美容服務時,即不得再行接受。十一、 不得為其他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欺罔、顯失公平之約定或行為。十二、 企業經營者不得約定將本契約之債權讓與第三人。![[經濟部]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自112年1月1日生效)](/templates/images/no-image-130.png)
[經濟部]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自112年1月1日生效)
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經濟部96 年 12 月 13 日經工字第 09604605910 號公告訂定;並自即日生效經濟部99 年 12 月 1 日經工字第 09904608030 號公告修正;並自即日生效經濟部107 年 10 月 8 日經工字第 10704605180 號公告修正;並自 108 年 1 月 8 日生效(原名稱 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經濟部111 年 8 月 10 日經工字第 11102026090 號公告修正;並自 112 年 1 月 1 日生效 自 111 年 8 月 27 日 業務 移 撥 數 位 發 展 部 本事項適用於遊戲營運業者提供消費者透過電腦、智慧型裝置或其他電子化載具,連結網際網路至業者指定之伺服器所進行連線遊戲服務(以下簡稱本遊戲服務)締結之定型化契約。但不包括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所稱電子遊戲機、單純區域連線或其他無需透過網路連結遊戲伺服器之遊戲服務。 壹、應記載事項一、當事人及其基本資料(一)消費者(請依會員註冊流程填寫)。(二)企業經營者:業者之名稱、代表人、電話、營業所、網址、電子郵件及統一編號。二、法定代理人消費者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者,本契約訂定時,應經消費者之法定代理人同意,本契約始生效力;消費者為無行為能力人者,本契約之訂定,應由消費者之法定代理人代為之。若有限制行為能力人未經同意或無行為能力人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付費購買點數致生法定代理人主張退費時,法定代理人得依官網公告流程,備妥證明文件並提出申請,經企業經營者確認後,退還消費者未使用之遊戲費用。企業經營者應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以中文明顯標示,若 消費者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除應符合第一項規定外,並應於消費者之法定代理人閱讀、瞭解並同意本契約之所有內容後,方得使用本遊戲服務,本契約條款變更時亦同。三、契約內容以下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與本契約條款具有相同之效力:(一)企業經營者有關本遊戲服務之廣告或宣傳內容。(二)計費制遊戲之費率表及遊戲管理規則。本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消費者有利之解釋。四、契約解除權規定消費者得於開始遊戲後七日內,以書面告知企業經營者解除本契約,消費者無需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前項情形,消費者得就未使用之付費購買點數向企業經營者請求退費。 五、計費標準、變更及其通知相關規定本遊戲服務之收費計算方式為:□免費制□計時制(應敘明計價單位及幣別,計價單位最高不得逾二小時)□其他費制本遊戲服務內(例如:遊戲商城、線上商店等)有提供需消費者額外付費購買之點數、商品或其他服務(例如:虛擬貨幣或寶物、進階道具等),企業經營者應在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公告載明付款方式及商品資訊。費率調整時,企業經營者應於預定調整生效日三十日前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公告 ;若消費者於註冊帳號時已登錄通訊資料者,並依消費者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消費者。費率如有調整時,應自調整生效日起按新費率計收;若新費率高於舊費率時,消費者在新費率生效日前已於官網中登錄之付費購買點數或遊戲費用應依舊費率計收。六、本遊戲服務應載明之資訊企業經營者應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及遊戲套件包裝上載明以下事項:(一)依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規定標示遊戲分級級別及禁止或適合使用之年齡層。(二)進行本遊戲服務之最低軟硬體需求。(三)有提供安全裝置者,其免費或付費資訊。(四)有提供直接或間接、部分或全部付費購買之機會中獎商品或活動,其活動內容、獎項、中獎機率百分比及中獎等資訊,並應記載「此為機會中獎商品,消費者購買或參與活動不代表即可獲得特定商品」等提示。前項第四款所稱機率,指消費者付費後取得機會中獎商品或完成活動設定條件之機率。 七、帳號密碼之使用消費者完成註冊程序後取得之帳號及密碼,僅供消費者使用。前項之密碼得依企業經營者提供之修改機制進行變更。企業經營者人員(含客服人員、遊戲管理員)不得主動詢問消費者之密碼。企業經營者應於契約終止後 日內(不得低於三十 日),保留消費者之帳號及附隨於該帳號之電磁紀錄。契約非因可歸責消費者之事由而終止者,消費者於前項期間內辦理續用後,有權繼續使用帳號及附隨於該帳號之電磁紀錄。第二項期間屆滿時,消費者仍未辦理續用,企業經營者得刪除該帳號及附隨於該帳號之所有資料,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八、帳號密碼遭非法使用之通知與處理當事人一方如發現帳號、密碼被非法使用時,應立即通知對方並由企業經營者進行查證,經企業經營者確認有前述情事後,得暫停該組帳號或密碼之使用權,更換帳號或密碼予消費者,立即限制第三人就本遊戲服務之使用權利,並 將相關處理方式揭載於遊戲管理規則。企業經營者應於暫時限制遊戲使用權利之時起,即刻以官網公告、簡訊、電子郵件、推播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前項第三人提出說明。如該第三人未於接獲通知時起七日內提出說明,企業經營者應直接回復遭不當移轉之電磁紀錄予消費者,不能回復時可採其他雙方同意之相當補償方式,並於回復後解除對第三人之限制。但企業經營者有提供免費安全裝置(例如:防盜卡、電話鎖等)而消費者不使用或有其他可歸責於消費者之事由,企業經營者不負回復或補償責任。 第一項之第三人不同意企業經營者前項之處理時,消費者得依報案程序,循司法途徑處理。企業經營者依第一項規定限制消費者或第三人之使用權時,在限制使用期間內,企業經營者不得向消費者或第三人收取費用。消費者如有申告不實之情形致生企業經營者或第三人權利受損時,應負一切法律責任。九、遊戲歷程之保存期限、查詢方式及費用企業經營者應保存消費者之個人遊戲歷程紀錄,且保存期間為 日(不得低於三十日),以供消費者查詢。消費者得以書面、網路,或親至企業經營者之服務中心申請調閱消費者之個人遊戲歷程,且須提出與身分證明文件相符之個人資料以供查驗,查詢費用如下,由消費者負擔:□免費。□ ____元(不得超過新臺幣二百元)。□其他計費方式(計費方式另行公告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其收費不得超過新臺幣二百元)。企業經營者接獲消費者之查詢申請,應提供第一項所列之消費者個人遊戲歷程,並於七日內以儲存媒介或書面、電子郵件方式提供資料。十、個人資料關於個人資料之保護,依相關法律規定處理。十一、電磁紀錄本遊戲之所有電磁紀錄均屬企業經營者所有,企業經營者並應維持消費者相關電磁紀錄之完整。消費者對於前項電磁紀錄有使用支配之權利。但不包括本遊戲服務範圍外之移轉、收益行為。 十二、連線品質企業經營者為維護本遊戲服務相關系統及軟硬體設備而預先規劃暫停本遊戲服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於七日前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公告。但因臨時性、急迫性或不可歸責於企業經營者之事由者,不在此限。因可歸責企業經營者事由,致消費者不能連線使用本遊戲服務時,企業經營者應立即更正或修復。對於消費者於無法使用期間遭扣除遊戲費用或遊戲內商品,企業經營者應返還遊戲費用或商品,無法返還時則應提供其他合理之補償。十三、企業經營者及消費者責任企業經營者應依本契約之規定負有於提供本服務時,維護其自身電腦系統,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電腦系統或電磁紀錄受到破壞,或電腦系統運作異常時,企業經營者應於採取合理之措施後儘速予以回復。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或因遊戲程式漏洞致生消費者損害時,應依消費者受損害情形,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得減輕其賠償責任。企業經營者電腦系統發生第二項所稱情況時,於完成修復並正常運作之前,企業經營者不得向消費者收取費用。消費者因共用帳號、委託他人付費購買點數衍生與第三人間之糾紛,企業經營者得不予協助處理。十四、遊戲管理規則為規範遊戲進行之方式,企業經營者應訂立合理公平之遊戲管理規則,消費者應遵守企業經營者公告之遊戲管理規則。遊戲管理規則之變更應依第十七點之程序為之。遊戲管理規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規定無效:(一)牴觸本契約之規定。(二)剝奪或限制消費者之契約上權利。但企業經營者依第十五點之規定處理者,不在此限。 十五、違反遊戲管理規則之處理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有事實足證消費者於本遊戲服務中違反遊戲管理規則時,企業經營者應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 購買頁面公告,並依消費者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消費者。消費者第一次違反遊戲管理規則,企業經營者應通知消費者於一定期間內改善。經企業經營者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企業經營者得依遊戲管理規則,按其情節輕重限制消費者之遊戲使用權利。如消費者因同一事由再次違反遊戲管理規則時,企業經營者得立即依遊戲管理規則限制消費者進行遊戲之權利。企業經營者依遊戲管理規則限制消費者進行遊戲之權利,每次不得超過 日(至長不得超過七日)。十六、申訴權利消費者不滿意企業經營者提供之連線品質、遊戲管理、費用計費、其他相關之服務品質,或對企業經營者依遊戲管理規則之處置不服時,得於收到通知之翌日起七日內至企業經營者之服務中心或以電子郵件或書面提出申訴,企業經營者應於接獲申訴後,於 日(至長不得超過十五日)內回覆處理之結果。企業經營者應於官網或遊戲管理規則中明定服務專線、電子郵件等相關聯絡資訊與二十四小時申訴管道。消費者反映第三人利用外掛程式或其他影響遊戲公平性之申訴,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十七、契約之變更企業經營者修改本契約時,應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公告之,並依消費者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消費者。企業經營者未依前項進行公告及通知者,其契約之變更無效。 消費者於第一項通知到達後十五日內:(一)消費者未為反對之表示者,企業經營者依契約變更後之內容繼續提供本遊戲服務。(二)消費者為反對之表示者,依消費者終止契約方式處理。十八、契約之終止及退費消費者得隨時通知企業經營者終止本契約。企業經營者得與消費者約定,若消費者逾 期間(不得少於一年)未登入使用本遊戲服務,企業經營者得定相當期限(不得少於十五日)通知消費者登入,如消費者屆期仍未登入使用,則企業經營者得終止本契約。消費者有下列重大情事之一者,企業經營者依消費者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消費者後,得立即終止本契約:(一)利用任何系統或工具對企業經營者電腦系統之惡意攻擊或破壞。(二)以利用外掛程式、病毒程式、遊戲程式漏洞或其他違反遊戲常態設定或公平合理之方式進行遊戲。(三)以冒名、詐騙或其他虛偽不正等方式付費購買點數或遊戲內商品。(四)因同一事由違反遊戲管理規則達一定次數(不得少於三次)以上,經依第十五點第二項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五)經司法機關查獲從事任何不法之行為。企業經營者對前項事實認定產生錯誤或無法舉證時,企業經營者應對消費者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契約終止時,企業經營者於扣除必要成本後,應於三十日內以現金、信用卡、匯票或掛號寄發支票方式退還消費者未使用之付費購買之點數或遊戲費用,或依雙方同意之方式處理前述點數或費用。十九、停止營運因企業經營者停止本遊戲服務之營運而終止契約者,應於終止前 日(不得少於三十日)公告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若消費者於註冊帳號時已登錄通訊資料者,並依消費者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消費者。企業經營者未依前項期間公告並通知者,除應退還消費者未使用 之付費購買點數或遊戲費用且不得扣除必要成本外,並應提供消費者其他合理之補償。 二十、管轄法院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得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前項約定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之適用。 貳、不得記載事項一、不得約定拋棄契約審閱期間。二、不得約定概括授權企業經營者得就消費者所提供之各項個人資料,為履行契約目的範圍外之利用或洩露。三、不得約定排除消費者之任意解除及終止契約之權利。四、企業經營者不得約定其得減輕或免除依消費者保護法應負之責任及無故任意解除及終止契約而不負賠償責任。五、不得約定企業經營者之廣告不構成契約內容,亦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六、不得約定如有糾紛,限以企業經營者所保存之遊戲歷程及相關電子資料為認定標準。七、不得約定所有使用消費者帳號和密碼進入企業經營者管理之電腦系統後之行為,均視為消費者之行為。八、不得約定其得單方變更契約內容。九、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約定因本契約提供之服務所生之糾紛涉訟,應賠償企業經營者所支出之律師費用。十、不得記載付費購買點數之使用期限。十一、不得記載企業經營者對契約內容有最終解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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