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第二次預告修正「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草案

衛福部第二次預告修正「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草案

2023.08.29

        衛福部於民國112817日,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次預告修正「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草案。

        「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以下簡稱本應遵行事項)於一百零四年三月三日訂定,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生效,為使包裝食品營養宣稱之相關規範更臻明確,使業者更能落實標示制度,以及考量國人營養現況,爰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擬具本應遵行事項修正草案,其要點如下:

  • 一、本應遵行事項適用範圍。(修正規定第二點)
  • 二、本應遵行事項用詞定義。(修正規定第三點)
  • 三、新增標示營養素含量之數值宣稱方式修正可補充攝取之營養素宣稱增列可宣稱生理功能例句之營養素含量基
  •         刪除含碘鹽宣稱,及修正表七所列食品不得作營養宣稱之詞句。(修正規定第四點)
  • 四、酌修需經復水食品或稀釋才可供食用之食品,其營養宣稱衡量基準。(修正規定第五點)
  • 五、新增液體食品同時有二項以上營養宣稱者,應加註文字說明。(修正規定第六點)
  • 六、修正表三、表四及表七之內容項目。(修正表三、表四及表七)

 

        隨著時代轉變,「食」代也跟著變遷!近年來,國人的健康意識抬頭,於市場上購買各式各樣的食品時,選擇重點不再僅是包裝美觀、容量等一般條件,而是將目光放在包裝背後的食品標示。而食品標示中的營養標示更為重要,除了可以透過該標示讓消費者便於挑選符合自己需求的食物,更能讓在飲食方面有特殊需求的消費者(例:準備增肌者或減脂者)精確計算食品之熱量、脂肪等,以篩選、控制食用方式以及食用量。

 

        衛福部更針對修正條文進行說明。以特殊營養食品為例,其係供應特殊族群營養素需求之配方食品,其營養素須因應特殊族群營養需求進行營養素或成分調整,故另訂有應加事項,針對營養素或成分調整者,應加註「提高」、「減少」或「去除」該營養素或成分等同意義之詞句,且其營養宣稱(即指任何以說明、隱喻或暗示方式,表達該食品具有特定之熱量或營養素性質)仍應符合本應遵行事項。

 

        消基會呼籲,現今的食品銷售通路非常多元,舉凡實體店面購物、海外代購面交,甚至是便利的網路銷售平台,消費者只要一鍵下單即垂手可得各式各樣的豐富食品;惟仍有許多網購食品(例:客製化蛋糕)之容器或外包裝並無依法規標示成分表以及營養標示等資訊。請消費者須多多留意,購買符合法規標準之食品,以避免對自身健康產生危害。若有疑問可上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http://www.fda.gov.tw )進行查詢,或諮詢醫療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