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顧民生與防疫需求 借鏡國外經驗 打造防疫升等安心賣場
兼顧民生與防疫需求 借鏡國外經驗 打造防疫升等安心賣場
2021/06/18
全台新冠肺炎疫情目前仍維持第三級警戒,於國人尚未普遍接種疫苗前,阻斷人群接觸帶來的病毒傳播,仍是防疫的必要手段,在此期間,如何穩定國人維生所需的食物採購,已是政府防疫工作的重要一環。
疫情流行期,多數民眾固然樂意配合,自主在宅抗疫,但維生所需的食材與民生必需品採買,仍是不可避免的移動行為。自5月15日疫情爆發以來,疫調確診者的足跡資料顯示,傳統市場以及賣場屬於染疫高風險場所之一。近期因傳統市場的人潮群聚,致使更多民眾改為前往超市賣場消費,端午節連假三天,透過賣場業者即時公布的人流資訊,短短幾個小時即累積上百人的進場人數,全天下來,進場人流尤其可觀。而台灣處在社區感染期,國內胸腔暨重症專科醫師即提醒,疫情期爆發的物資搶購潮,容易讓潛藏在社區的無症狀感染者,因不自知而外出時,其移動路徑成為隱形傳播鏈,加上賣場工作人員很難與消費者保持安全社交距離,賣場可能成為新型冠狀病毒的大染缸。專家也提醒,賣場內的生鮮食品區、賣場的走道、收銀櫃檯、未分流的單一出口處皆屬於病毒傳播的熱區,應透過人流管制輔以口罩與酒精消毒,才能降低感染風險。
為避免大型賣場的採購人潮產生防疫缺口,經濟部早在端午節前的6月7日固然公告了賣場防疫的三項新措施,包含管制人流,以賣場坪數計算(一人一坪為原則)人流上限,採取「一進一出」方式,維持社交距離;設置賣場分別出入口,並派員管制,落實實聯制、量體溫、確實戴口罩,以及提供酒精消毒服務,並要求對公共場所定時定期消毒。但是上述經濟部公布的三項新措施,相較於英國賣場經歷一年多的抗疫經驗,總還是有不能準確到位的感覺。本會呼籲政府仍要借鏡國外的防疫經驗,不斷的改進目前施行中的防疫措施,制定更妥善的超市、賣場防疫指引,以確保消費者及賣場從業人員的健康受到保障。
借鏡英國營業安全指引
去年三月,英國疫情爆發期,英國政府進行首次封城,除下令要求酒吧、健身房、圖書館、服飾店等非必要民生用品商家必須關閉,也針對必要性民生店家(例如食品零售商),頒布「COVID-19疫情間營業安全指引」(Work safely during coronavirus(COVID-19)),以確保消費者安心消費,該指引內容除包含台灣正在施行的人流上限管制,更建議業者進行賣場內外的「動線管理」、「宣導不必要的觸摸商品」、「照顧身障者移動空間需求」、「開闢敬老時段」等更為細緻化的防疫措施,兼顧民生與防疫需求。本會整理英國與美國的防疫經驗,呼籲政府參考上述國外模式,制定全方位的賣場防疫措施,營造防疫升等的購物環境,維繫消費者的信賴感。
(一)進行人流與動線管控
為管控賣場的購物人潮,英國政府首先建議業者須依循1-2公尺的安全社交距離原則,並據此推算各商店銷售空間的最大顧客量,並針對任何容易壅塞的區域,例如店內外的門口,進行人流管控。為分散人流,英國政府也建議業者與鄰近的企業和地方當局合作,以分散全天到達的人數,例如錯開營業時間,減少尖峰時段對公共交通的需求,以避免人潮同時集中,因過度擁擠產生群聚效應。台灣亦應因地制宜,建議業者可以透過官網或者手機APP應用程式,提供即時的賣場人數資訊,協助消費者避開尖峰時段,達到分散人流效果。
至於針對賣場內容易形成的人潮熱區,例如生鮮食材、肉品專區、結帳櫃台等處,英國政府則建議可檢視商場內的顧客人流動線,隨時視情況滾動調整動線,以減少人潮堵塞與顧客的間距,例如在可行狀況下,採排隊管理或單向動線等方式。


(二)照顧身障者需求、特闢敬老時段減低感染風險
防疫期間,為確保身障人士的權益受到保護,英國政府建議賣場的人行通道與排隊動線應符合身障者進出其間的合理需求。也提醒有孩童隨行的顧客,家長有責任看顧他們並提醒保持社交距離。
此外,為降低高齡年長者的染疫風險,本會建議,可仿傚英國以及美國賣場的人性化安排,每周擇一特定日期,指定一段時間(或提早營業時間),例如一小時或90分鐘,提供高齡年長者以及孕婦進場購物,讓風險較大的族群,能在相對安全的環境下完成在宅防疫期間所需的必要購物。
(三)宣導不必要的商品觸摸、採取不違反社交距離的顧客服務
除了要求配戴口罩,英國也鼓勵消費者進入賣場前使用酒精或乾洗手清潔手部,降低觸摸商品傳播的風險。為避免發生病毒傳播的機率,也建議業者儘可能宣導顧客瀏覽購物時,若無必要切勿觸摸商品。而疫情期間,對於可能抵觸社交安全距離的情形下,建議可以減少或暫停某些顧客服務,例如指定較為充裕人數的員工專為顧客提供搬運較有重量的物品,而不要讓單一員工必須與眾多客戶共同搬運該些重量物品,以降低單一員工與顧客過多接觸的傳染風險。
除了參考國外的防疫經驗,台灣部分賣場也應推出各自的防疫措施,並提供同業借鏡。
增設自助結帳櫃檯 提供充足的酒精消毒設備
結帳櫃台的安全社交距離,除應在消費者之間落實外,還應實施及於與結帳人員間的距離。國內目前已有業者在櫃檯區域建置透明隔板或者透明簾避免病毒傳播,也有業者落實結帳商品掃描區的消毒清潔工作,這些措施均值得業者借鏡。此外,業者近年紛紛增設自助結帳櫃檯服務,固然係為節省人力,但是因為可以減少人際接觸,在加強自助結帳區消毒密度的作業下,應該也是一項可以強化防疫效果的措施,建議業者可擴大設置,以達到分散人流,降低病毒傳播的機率。
而消費者最常接觸的購物籃及購物推車等公用設備,除仰賴業者應固定消毒維持衛生,本會建議賣場應提供充足的酒精或自動消毒設備,供顧客自行使用,以防業者例行消毒未能完全落實的闕漏。
呼籲消費者
最後,台灣疫情仍處緊繃狀態,建議民眾外出採買前,宜事先做好功課,例如出門前預先擬定採購清單,在最短時間完成目標性購買,捨去貨架前比價或揀選的購物習慣,降低接觸病毒的機會。外出時,應配戴口罩並攜帶隨身用酒精或消毒紙巾以備不時之需,更不妨採用行動支付工具,避免碰觸紙鈔、零錢。完成採買後,可在家中或陽台處設置消毒作業檯,將作業檯區分未消毒與已消毒區域,一邊放置買回來的東西,擦拭、消毒完成之後,再放到另外一邊。調味料、果醬、清潔用品可直接擦拭瓶罐,有雙重包裝的食物,例如早餐麥片,直接丟掉紙盒、取出內包裝,減少病毒殘留外包裝的風險。
疫情期間,政府有責任協助賣場經營者制定更為安全的防疫策略,賣場經營者也應確保第一線員工貫徹賣場防疫指令,以維繫顧客信任,呼籲政府與業者一起來,打造可長可久的防疫升等購物環境,即便面對疫情考驗,業者與消費者共同合作,依舊可以雙贏!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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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在宅抗疫,要有優惠配套 消基會籲請公私部門檢討 減免或優惠水電上網通訊費用及各項規費、手續費、服務費
自5月19日開始,因應國內COVID-19本土疫情,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提升全國疫情警戒至第三級。政令宣達伊始,全民自律性實施軟性封閉措施,無事不出門,以阻斷COVID-19病毒鏈的肆虐。 然而百密終有一疏,近日疫情升起,分析起來竟是「家庭成員間的傳染」,才能造成疫情頻拉警報的核心原因。台北市長柯文哲在6月3日表示,台北從COVID-19本土疫情爆發以來,累計超過2,800例確診,其中43%為家戶成員相互感染。這其中竟是不少孝順子女返家陪伴年長父母所帶來的感染;由這樣的案例,不難看出,無事不出門,儘量宅在家,方是阻斷病毒傳播鏈的重要手段。 「以網路代替馬路」,進階落實防疫管理 消基會指出,病毒席捲,生活還是要過,民眾仍會有些事務必須親自出門或臨櫃辦理,以致不得不冒險出門或聚集排隊申辦。據一位宋姓消費者的投訴:家有小孩,怕出門有感染疫情的風險,想等6/14之後再出門繳第四台費用。業者不願意,要將其斷線,並且斷線之後,如果消費者未來申請重新接線,仍要消費者再付1,500元,才能回復收視。 其實,部分政府部門在防疫政策的考量上,已經有領先性思考和作法了,為了協助減少民眾出門的機率,在半個月之前,即有金管會參考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委員建議,即於5/20日邀請中央銀行、財金公司及全體本國銀行召開線上會議,共同研商疫情期間減免或調降網路銀行(含行動銀行)及實體ATM轉帳手續費,鼓勵民眾儘量運用線上金融服務,以降低民眾外出或臨櫃交易需求,共同抗疫。 金管會的線上會議當天便決定:實施金融相關服務免(減)收手續費措施。政策實施的期間是: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全國任一縣市疫情警戒第三級以上期間。而減免範圍包括:(一)全國民眾及機構法人透過網路銀行(含行動銀行)跨行轉帳(含繳稅費)手續費全部減免(含財金公司向金融機構收取之費用);(二)實體ATM轉帳手續費減收2元(財金公司及金融機構各減收1元)。 對於金管會上述體貼的防疫優惠措施,消基會首先給予肯定和支持。但是消費者的日常生活中,除了與金融機構往來之外,還有許多其他的事務必須與其他政府機關或企業互動與往來,因此,消基會特再籲請由行政院相關部會扮演領頭羊角色,儘速帶領各級機關,進行業務檢討,凡於疫情期間,具有鼓勵消費者不要出門、在宅辦理代替臨櫃辦理的可能性者,應一律給予收費上的減免,藉由「以網路代替馬路」的手段,減少民眾外出,落實響應防疫指揮中心的「在家防疫、協助斬斷COVID-19病毒鏈傳播蹤跡」的防疫目標,消基會並希望私部門的各個企業單位,也能積極響應此項政策,同時跟進。 全面檢討規費法制,能減應減儘量減免 檢視現行政府收取各項費用的法制上,政府可以考量減收或免收收費用的範圍,其實不少。依據「規費法」第 7 條規定,「法定應徵收之行政規費」、「各種登記、權利註冊及設定費」、辦理「身分證、證明、證明書、證書、權狀、執照、證照、護照、簽證、牌照、戶口名簿、門牌、許可證、特許證、登記證及使用證之核發等證件所應繳納之各項規費」、「為公共利益而對其特定行為或活動所為之管制或許可,所應繳納之規費」等等,皆屬行政院立馬可以依據現行法規,立即進行通盤檢討減、免收取之項目。而依據「規費法」第 13 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規費主管機關得免徵、減徵或停徵應徵收之規費:一、為維護財政、經濟、金融穩定、社會秩序或工作安全所辦理之事項。二、不合時宜或不具徵收效益之規費。三、基於公共利益或特殊需要考量。」 消基會表示,國內疫情早已升級到第三級警戒,並確定持續到六月底,疫情發展早已達到規費法第十三條所訂「基於公共利益或特殊需要」的標準,行政院實應立即應督同各級主管機關,啟動「減免徵收各項規費」的檢討,鼓勵民眾在宅透過網路申辦各項行政業務,降低出門、排隊的機率,強化全民抗疫效能;而對於政府主管機關來說,透過網路申辦業務,不僅可以加快辦理速度,更能精簡人事成本,節約行政公帑,值得藉機推動,何樂不為?在上述的法規基礎上,手上握有減免規費收取尚方寶劍的行政院,是否願意在疫情肆虐全民的期間,肯以「急民所急、苦民所苦」的角度出發,率先檢討現行收費政策?就看最高行政機關行政院的誠意了! 鼓勵企業部門跟進,優惠各項服務手續費的收取 此外,民眾出門臨櫃辦理的業務,除了公部門的行政業務外,事實上也包括公部門委託私企業或其他單位的事項,例如繳交停車費、各種行政處罰罰單等項,其中涉及的企業單位至少包公私立金融公司、財金公司、以及無所不在的便利超商等,消基會呼籲各主管機關仍有比照「規費法」免徵、減徵或停徵的空間,大家應該共體時艱,同樣採取減收或優惠手續費的決定,積極響應政府全民防疫的號召。 消基會表示,政府帶頭,協助企業、民間跟進,對疫情控制將會有甚大幫助,且參考國際疫情多變趨勢,亦可稍緩因為封城、解封、再封城所造成的疫情遽變,可以有效控制疫情。 疫情期間,政府應檢討水電、網路及相關費用的收取,減少民眾的負擔 此外,民眾配合政策,公私部門多已配合採分流措施,在宅辦公,但是此舉必然增加在宅者在家中的水、電支出,亦會增加網路、電信等相關費用,尤其在六月份之後,民眾用電開始進入「夏季收費」模式,平均每家戶每月將因而增加5、600元的開支,而消費者配合政府防疫要求,採取居家辦公之後,事實上減少政府及企業單位的支出,但卻同時增加消費者個人在宅支出,例如個人水電費用支出增加了,上網、通訊費用增加了,此外更因為上網者眾,家中網路頻寬不足,通訊服務效率降低,民眾更必需提升上網速率或添購上網設備的支出,基於這些原因,民眾負擔確實增加,而政府的紓困方案,竟未考量民眾此一方面的實質負擔,因之實施中的政府紓困方案,也應從善如流,增加提撥部分經費補助全體國民,並同時採取有效的減免收費的措施,例如減少水電、電話費的收取,或降低網路服務的費率,如此才能有效降低民眾的生活負擔。 再過一個星期就是端午佳節,每逢佳節都是家人團聚的日子,蔡英文總統日昨(6/7)下午親上火線呼籲,今年端午節拜託大家「愛家鄉就留在原地,愛家人也請不要移動」。消基會響應這個呼籲,請消費者發揮力量、團結起來,藉減少社會流動,共同抗疫,合力剪斷病毒傳播鏈;也因為如此,消基會籲請親上火線抗疫的蔡總統領銜指示各級政府以及各企業單位,響應全民抗疫,減免或優惠各項生活費用的收取,以發揮共渡時艱的精神。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疫苗施打人民有選擇權 爭取充足疫苗政府責無旁貸
科學防疫,國人生命健康為先 多元爭取,全面接種不分先後 做好配套,告知風險救濟補償 自五月中旬以來,是台灣對抗新冠肺炎疫情,最悲痛的一頁。短短三週的時間,台灣本土確診人數驟升逾萬人,達10,446人,死亡人數更以每日二位數的數目,繼續攀升(迄6/4為此,已達187人)。醫院內的負壓隔離病房,一直上演電話訣別的故事。來自島內外要求接種疫苗的呼聲,不絕於耳。 回顧這幾天來,政府防疫的表現,顯然抵擋不了病毒威力,抗疫速度更不敵疫情蔓延變化,新冠肺炎疫苗沒有充分到來,加上政府似乎仍在以不變應萬變,全國人民只有苦撐待變一途。 對抗疫情,雖然全民公衛自主封城,但是稍不留意,疫情仍有反撲的威脅,參考國外經驗,唯有國民普遍施打疫苗,才能達到群體免疫效果,而先進國家接種疫苗的效果顯示,只有當全民因為接種疫苗而達群體免疫效果後,國民健康與安全才能確保,國境管制才能解除,而國家才能重拾經濟活力。然而,統計到今年6月4日,民眾能夠獲得疫苗接種人次僅為703,100人,僅佔全國總人口數2.99%,等待充足的疫苗到來急如星火,台灣再也沒有浪費時間的本錢,也絕無內耗的本錢,值此關鍵時刻,消基會為此公開如下的呼籲: 政府應確實體認提供民眾接種苗才是國家應有職責 傳染病防治法第 36 條規定,民眾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配合接受主管機關之檢查、治療、預防接種或其他防疫、檢疫措施。據此規定,民眾既有配合國家「強制接種疫苗」之義務,相對而言,國家即有提供民眾接種疫苗的法律責任,傳染病防治法第5條及第7條規定因之規訂「訂定包括預防接種措施在內的傳染病防治政策及計畫」以及「實施各項有效預防措施,以防止傳染病發生及蔓延」,都是國家各主管機關的法定責任。為了防治疫情,維護民眾的生命與健康,政府即應積極取得疫苗,普遍提供民眾接種,特別是不可以存有「故意不作為」的心態,因為依照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提供民眾充足的接種疫苗,明確是政府責無旁貸的義務! 政府應結合各方力量,以多元管道取得疫苗,共同護衛國人生命與健康 施打疫苗既是台灣解除新冠病毒威脅的唯一解方,而取得充足的疫苗供應,不論來自國外或者國內,更是政府責無旁貸的義務。本會主張,在當前國產疫苗尚無法即刻上路、且其安全性及保護效力尚待未來認證之前,現時的疫苗取得策略,即應採取「多元管道」,積極設法向外取得。尤其已獲WHO認證合格的疫苗,更是政府應該努力爭取的目標,以和國產疫苗相輔相成,補充國內疫苗在數量、應市時間及安全與有效性上的疑慮和不足。 因此,對於民間企業或者民間團體自發性捐贈疫苗的行動,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即應依「藥事法」第四十八之二條之規定,主動積極協助,簡化行政程序,以因應緊急公共衛生情事需要,儘速專案核准民間捐贈疫苗,加入護衛國人健康行列,共同抗疫。 台灣向來以貿易立國,不少國內企業與國外具有綿密的貿易往來關係,有的甚至為國外公司在台設立的子公司或分公司,他們彼此之間,基於維持商業正常往來的需求,國外企業總部對於台灣正在發生的「短缺疫苗」窘境,也有紛紛表達捐贈疫苗,提供國人及其往來企業員工施打的積極意願,對於此種來自國際的善行義舉,政府亦萬萬不可有「拒人於千里之外」的態度。這些善意既是台灣人民長期在國際行善的應得回報,政府何堪阻止國際友人的好意?政府委實應該針對國內企業及其員工之需求,協助取得,並依規定開放其接種,既能減少國家負擔,也能加速國內企業的防疫腳步。 政府應依法事先擬妥各項接種疫苗的完整配套措施 一、政府應告知民眾接種疫苗的可能風險並負產品責任 二、政府應妥定接種疫苗的完善救濟措施與損害補償配套 基於科學實證資料顯示,接種疫苗未必產生對於病毒完全的防護力、疫苗更可能對於接種者產生一定的副作用,國際上現已普遍施打的知名疫苗亦復如此,而政府擬採購的國產疫苗,也無法排除其於安全性及有效性的疑慮。本會認為不論未來國人施打的疫苗來源為何,政府均應以國人的生命與健康考量為先,在展開對民眾施打疫苗之前,政府應對民眾充分說明接種疫苗的可能風險。如果國家是疫苗的提供者及指定者,而人民復有依法接受接種的法定義務,則居於疫苗提供者及指定者的政府本身,自然負有保障國民健康與安全的責任。我們有理由要求政府應該對於提供國人注射的疫苗,應負擔「疫苗提供者」法定責任,即對於政府提供之疫苗,「應確保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以合理期待的安全性」,並且基於此項法定責任,對於「政府所指定的疫苗」,如果具有可能危害民眾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虞者,政府應事先充分向民眾告知並提出警示,使依照政府規定接種指定疫苗者安心接受施打,倘如施打疫苗之後,民眾或第三人受到有損害時,政府即應與疫苗製造者共同負賠償責任(參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規定)。 本會再次強調,由於疫苗的擇定、取得與施打,既然皆由政府主導與管理,政府即須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 30 條規定,事先妥訂各種施打計畫,並且完善妥定各種因為接種疫苗而產生的副作用、無法產生有效保護力,進而造成受接種民眾受到健康、生命以及相關損失時,皆應負起事主責任,並且也應與疫苗製造廠或提供廠商,共同負擔疫苗產品「瑕疵擔保法律責任」。 據上,本會呼籲政府應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30條「因預防接種而受害者,得請求救濟補償」規定,在推動民眾接種疫苗之前,妥善制定救濟補償措施,對於民眾如因依政府規定,接受疫苗接種而受到損害者,給予完善的補償及救濟措施。此點特別對於多數依政府指定施打國產疫苗的國人特別具有實質意義,因為迄目前為止,研製國產疫苗的業者以及指定使用疫苗的政府,雙方對於尚未經過完整試驗階段的國產疫苗,施打之後的防護效力如何?施打之後是否發生危民眾的副作用?均未有明確數據可信。如果政府已經與製造商簽約訂購,擬取代國外疫苗作為國人防疫的「先發主投」,一旦政府啟動國產疫苗的施打計畫之後,政府立即應建立疫苗接種後健康追蹤機制,積極蒐集不良反應案例,設立專業中立的疫苗救濟補償委員會,以具體落實完善的法定「救濟補償措施」配套,依法提供民眾必要救濟及協助機制。 民眾有接種疫苗的選擇權 當新冠肺炎疫苗的指定以及採購權限,皆由政府全權掌握及管制時,本會強烈要求,基於憲法第七條、十五條、二十二條及二十三條條文保障人民之基本權利,在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或增進公共利益時,民眾接種疫苗的意願及權利主張,均應受到一定的尊重,並受憲法的保障。本會呼籲,不論國內將來共有那幾種疫苗可供施打,國人應有如下權利主張: 一、基於生命權,民眾有要求施打疫苗的權利。 二、基於健康權,民眾有要求施打安全疫苗的權利。 三、基於受益權,民眾有選擇施打疫苗種類的權利。 四、如果上述權利均得實現,基於平等權,國人有要求儘速施打疫苗的權利。 去年11月25日,總統蔡英文女士為開放進口含萊克多巴胺肉政策,親上火線公開向國人表示,「台灣是一個自由市場,美牛、美豬的開放,是讓市場多一個選擇,並不是要求國人一定要食用」。也因此,比照相同標準,本會要求政府,應保障國人有要求儘速施打疫苗的權利,更不可剝奪國人疫苗的選擇權,特別是選擇自費施打的國人,更應有享有充分的選擇權,政府不應,也不可加以限制或者阻擋。 疫苗供應充足時 不應有年齡歧視 最後,消基會提醒政府,也應特別關注年輕族群的疫苗施打權益,不應受到歧視性待遇。依指揮中心公布的數據,在5月10日之前至6月2日之期間,年齡在20-39歲間的國人確診比例,從34.3%下降到19.9%,但是近日以來,竟再度回升為25.2%;而與此同時,因染疫而死亡的國人,其中也包含50歲以下的青壯年。就統計數字而言,年輕人士受到新冠病毒的威脅,並不亞於其他的人,而按政府現行規劃中的十類公費疫苗施打順序,20-50歲之青壯年竟係被排到第十一類或在此之後,他們的疫苗接種順序,竟係疫苗施打對象的末端!然而20-50歲之青年、壯年,他們既是國家勞動力的中堅力量,而其身上所擔負的家庭經濟重擔,既擔負兒女與父母兩代的撫養重責,而竟排序在末端,真是情何以堪!若究其實,原因正是因為政府無法超前部署,取得疫苗的腳步聲聲慢原因所致! 日前本會即收到民眾前來申訴,表示國家並未全盤考量到青壯年族群遭受疫情威脅所需承擔的風險成本,不平之鳴,甚為有理。本會認為,青年族群不應受到疫苗施打順序的排擠,更不得有歧視性待遇,為此呼籲政府,應該儘速自多元管道,取得充分的疫苗供應,考量冠狀病毒變種病毒株逐漸威年輕族群,急民之所當急,即時調整施打的順序,儘早提供充分疫苗,提供國人全面的施打,方是全民之福。 消基會呼籲蔡總統儘速召開針對新冠肺炎疫苗的國安峰會,重新研擬對應之策 國產疫苗以「重組蛋白疫苗」方法研製,因尚未經過國際認可的第三期臨床試驗證實,若貿然施打,影響勢必重大。本會為此呼籲蔡總統,應仿日本首相菅義偉在6月2日召開的領袖級會議「COVAX疫苗峰會」模式,廣開言路,聽取專家意見,博採周諮,重新思考對應之策,以取得較佳的防疫因應策略。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為吳柏毅和傅邦達兩位外送員請命!
走過街頭巷尾、穿梭大街小巷,外送員就像小蜜蜂一般為避疫在家的消費者送餐點、生鮮食材或日用品,非常辛勞。勞動部在2020年底統計,台灣美食外送員人數已逼近88,000人,以一天40單生意計算,全國一天最少有352萬人次的外送員與消費者互動,人與人間的感染機會粗算也近700萬次。 他安全,我們才安心 外送員施打疫苗順位應提前 然而,6月9日,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布疫苗新的優先施打對象表(請詳見表:COVID-19疫苗公費接種對象110.6.9版),並未見到討論已喧囂塵上的外送人員,這樣的修正順序,消基會期期以為不可,呼籲應該還是要納入外送人員和宅配服務人員,畢竟民眾避疫在家,倚賴的吃穿用度,都是外送員挨家挨戶提供服務,且他們與民眾接觸的頻次並不會少於第二類的「維持防疫量能-提送餐等服務之村里長或村里幹事」或第三類「高接觸風險工作者」,因此,優先施打對象人員的分類思維,應具體思考真正與民眾接觸頻率多寡或可能傳染COVID-19病毒的現實考量,給予需要的從業人員一份服務安心感。 更令人憂心的是,據報載,疫情指揮中心公布疫苗新的優先施打對象表中可以看到7大類接種族群累計353.5萬,不過我國目前到貨的疫苗是212萬劑,等於只能施打到第6類75歲以上長者,且第6類還會有55.5萬人沒打到,至於第7類軍警、教職員、運輸倉儲業等族群是一點兒也排不上,所以,消基會籲請疫情指揮中心重新思考施打對象的順序,重擬一份讓所有從業人員與民眾真正安心的疫苗優先施打對象措施,以免讓殷殷期盼能夠施打的外送或運輸倉儲業服務人員看得到、打不著。 由於國內目前美食外送從業人員數逼近88,000人,消基會呼籲除了優先施打疫苗之外,輔以規劃每日(定期)快篩機制,以確保從業人員和消費者的健康權益。 商品流動, COVID-19病毒也亂竄 外送員安全堪慮 世界衛生組織(WTO)曾經研究,根據食品材料、溫度和濕度,研究發現COVID-19病毒會在數小時至數日之間停留在包裝材料,在塑膠或紙可存活 4~5 天。而2020年11月19日,中國大陸抽查幾項冷凍食品,結果在從阿根廷、法國、印度進口的肉品外包裝上,都驗出COVID-19病毒陽性反應。後來,雖然世界衛生組織(WHO)及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FAO)等國際組織申明,目前尚無證據顯示COVID-19病毒會透過食品傳播,且無透過食品或其外包裝感染新冠肺炎的實例;但疫情指揮中心提醒,如果民眾收到境外包裹,擔心包裹上殘留COVID-19病毒,可以噴酒精消毒降低風險。 因此,在物流過程,商品包裝上難免有潛在傳播者的口沫沾附COVID-19病毒,消基會建議倉儲、物流業在最後打包的程序上,可以噴灑酒精做最後一道滅菌消毒工作,保障外送員和消費者的安全;消基會也呼籲消費者將商品帶進家門之前,先噴灑酒精於商品外包裝,這樣的雙重消毒工作,比較能確保家人安全。 感謝外送員的犧牲奉獻 機汽車牌照燃料雙稅應予減免優惠 疫情處於第三級嚴峻期間,好在有外送員不辭可能染疫的風險,提供挨家挨戶的外送服務,讓消費者得以安心在家避疫。為了感謝外送服務業撐起國內避疫期間降低民眾外出染疫的風險,建議比照醫護人員服務的特別加給,政府主管機關考量外送等行業的貢獻,給予機汽車牌照燃料雙稅減免優惠,以表彰該等行業的付出。 最後,消基會也要替所有消費者感謝在疫情嚴峻期間服務的各行各業從業人員,如交通運輸(鐵路、長程客運…)、郵政、電信、餐飲、食用品販售業…等提供持續服務,讓民眾生活得以不受疫情的影響,安然在家躲避疫情的威脅。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普篩是抗疫的重要步驟 消基會協助轉贈試劑公益 齊心抗疫
台灣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疫情,自放寬機師檢疫標準後成為防疫的重大破口,連續一週以來,本土確診案例以三位數的日增長速度快速激增,除了澎湖縣、金門縣兩離島外,全台各縣市皆淪為疫情災區,台北市與新北市更成為重災區域。參考國外抗疫經驗,台灣不應再繼續限制大規模新冠肺炎檢測,應廣設快篩站,並朝普篩方向鬆綁,積極引進疫苗、施打疫苗,才能在這波抗疫戰爭中,重新站起來。 全台疫情警戒提升至第三層級,而疫情檢測能量不足,是許多國內外專家認為台灣在這一波失守關鍵因素,因為篩檢是唯一可監測病毒在何處、以多快的速度移動的重要工具。在各社區中設置快速診斷檢測站、快速地識別可疑患者,才能估算出病毒傳播的範圍,藉以加強防疫措施。 呼籲政府應廣設快篩站,並朝普篩方向鬆綁 為配合未來的普篩,目前短缺的檢測人力,呼籲政府研擬放寬讓具備醫事資格的各式醫事人員,經過一定的篩檢工作訓練後,加入普篩行列,增加篩檢量能。僅管以快篩試劑對於受檢人的鼻咽部進行採檢工作,固然因為是一種「侵入性的檢驗」,而應由具有執業醫師資格者才能執行,然而亦有某些醫界專家表示,快篩採檢行為終究屬於「輔助性醫療行為」,現在為了因應新冠肺炎疫情大流行,應該參考美國各地政府的經驗,可以朝向放寬由醫事人員如護理師、藥師接力進行採檢及施打疫苗的工作,才能有效放大防疫能量。 而根據《傳染病防制法》第28條規定,主管機關規定之各項預防接種業務、因應疫情防治實施之特定疫苗管理、使用及接種措施,得由受過訓練且經認可之護理人員施行之,不受《醫師法》第28條、《藥事法》第37條及《藥師法》第24條規定之限制。前項預防接種施行之條件、限制與前條預防接種紀錄檢查、補行接種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準此,本會認為,該條規定是既然因為因應疫情擴大,而允許以護理人員替補部分醫師、藥師的工作,則依「舉重以明輕」的法理,倘若「預防接種業務」、「特定疫苗管理、使用及接種措施」等重大業務,已經可以因為應急,而由護理人員替補部分醫師、藥師的工作,則屬於較為初階、低度的輔助醫療行為如快篩事務,更沒有不可委由護理人員替補為之的道理。故本會建請疫情指揮中心考量目前疫情流行的特殊狀況,開啟授權由受過一定訓練的護理人員從事快篩的採檢工作,才能快速補位接力出缺的採檢人力,全台合力抓出肺炎病毒。唯有透過普篩機制,結合核酸篩檢兩大工具,才有機會與疫情散播的速度對抗。 經查,國內快篩試劑製造商寶齡富錦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關切新冠肺炎疫情的發展,協助各界抗疫,已投入新冠肺炎快篩試劑的研發工作多時。近期更關注國內疫情嚴峻變化,呼應各地民眾要求快篩檢測的龐大需求,正式提出公益捐輸計劃,已捐贈新型冠狀病毒抗原快速檢驗試劑給台北市政府與新北市政府,供雙北政府與醫療單位使用,同一時間,也積極與本會等公益團體接洽轉贈事宜,期待在最短的時間內,能將防疫所需要物資,迅速地供應各地,與國人一同抗疫。 而經查位處離島的金門縣政府,因為在疫情流行期間,鑑於本身醫療資源勢有限,疫情一旦擴大,該島將面臨更多挑戰,經由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最終的核准,金門縣、澎湖縣、連江縣三個離島,可以在「符合篩檢流程條件」和「後送配套流程」下,提供「自願性採檢」措施。面對離島金門縣政府的需求,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乃與寶齡富錦生技公司提供的公益轉贈行動接觸,促成將該公司快篩試劑送抵金門縣政府衛生局,藉以擴充該縣的快篩物資數量。本會亦感謝金門縣政府衛生局同意接受消基會轉贈行動,共同辦理金門地區的抗疫行動,大家共同以公益行動,捍衛民眾健康與安全。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防疫保單銷售破百萬張 契約隱含未來理賠爭議 呼籲金管會邀集業者共商解決之道
國內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疫情持續升溫,全台防疫保單的銷售情形成正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統計,截至今年5月17日為止,整體產險業防疫保單新契約件數達289萬件,光是5月13日到19日,就新增了53萬張新契約保單,如以一人投保一張保單計算,全台達12.6%的人口購買防疫保單,光是保費收入就超過13億元,而完成理賠的件數則為658件。 市售的法定傳染病防疫保單,由於保費便宜、理賠規則簡單,成為保險市場的熱銷商品,但隨著疫情增溫,最近一週的每日確診人數遽增,加上少數醫院爆發院內群聚或確診案例,加大衝擊醫療量能的力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緊急宣布症狀分流的醫療降載措施,避免醫療資源大崩潰,預計未來將出現輕症及無症狀的確診被保險者受到醫療資源的排擠,連帶影響其醫療保險理賠權益,對此,目前尚無保險公司公開表態或發言,而主管保險業務的金融保險委員會保險局亦未展開關切,現行業者銷售的防疫保單,未來將暗藏重大的理賠爭議可能性。 為此,本會近期抽樣檢視國內八份以防疫為訴求保險商品,並參考香港及新加坡的疫情保單條款後,針對保障內容、理賠規定進行檢視,是否有損及保險消費者的權益之處,除呼籲主管機關應邀集業者研究解決之道外,並提醒消費者投保前應預先檢視契約,避免影響自身投保權益。 本次抽樣保單來自四家壽險公司及四家產險公司推出的防疫保單,共計八張保險商品,包含如下(調查期間:2021年5月17日到5月23日): 「國泰人壽-心安逸一年定期住院日額健康保險」、 「南山人壽-日溢幸福住院日額健康保險」、 「新光人壽-活力罩一年期住院日額健康保險」、 「台灣人壽365-一年定期住院日額健康保險」、 「富邦產險-疫起守護0(計畫一)」、 「旺旺友聯產險-疫應俱全專案(計畫B)」、 「兆豐產物-法定傳染病全民防疫專案(計畫A)」、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個人突發傷病健康保險-健康御守+(計畫A)」。 對於投保消費者的提醒: 一、每張保單的理賠(承保)範圍及理賠金額,各有不同 統計顯示,本次抽樣的八張防疫保單,大多以住院醫療保險金與負壓隔離病房保險金,搭配確診保險金或隔離保險金加以組合,保險期間皆約定一年,如需續保則需符合個別約定。 保險費率依性別、年齡各有不同(部分產險公司推出不分性別與年齡的同一費率商品),如以每日住院醫療保險金1,000元之商品組合試算,30歲男性保費介於529元~4,303元,30歲女性保費介於529~4,332元。 理賠試算,如以確診為新冠肺炎者,被醫院收治進行14天的住院治療(非負壓隔離病房)的情境試算,可請領的理賠金額最低為14,000元,最高為72,000元。 防疫保單的保險項目如何選擇,與確診新冠肺炎機率相較,被匡列為居家隔離的風險較大,建議商品比較順序,以隔離補償保險金為先、其次是確診保險金加上住院日額保險金。 二、隔離補償金理賠,排除封城或封區 經檢視,抽樣的八張保單,僅有兩張保單提供法定傳染病的隔離費用補償,而按各該保單的保險契約規定,被保險人僅有在收到政府隔離通知書處分而在家或在指定之處所隔離或隔離治療者,始得申請。因此,目前大眾熱議的封城或封區狀態,雖然民眾同樣是在家隔離不能出門,但並不符合隔離補償金的請領條件。此外,也提醒消費者,保險契約亦約定,契約有效期間內,保險公司僅限對同一法定傳染病給付一次,因此建議宜注意續保的相關規定。 三、確診保險金,僅限請領一次 如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確定為罹患衛福部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規定所公告之傳染病名稱之法定傳染病者,可請領法定傳染病關懷保險金(確診保險金)。經檢視,抽樣的八張保單,有五張有提供本項保障,惟各該保單的保險契約約定,於契約有效期間內,對同一法定傳染病給付一次為限。此外,檢視也發現,「新安東京海上產物-個人突發傷病健康保險-健康御守+」的保險契約約定,如契約生效前30天內被保險人曾罹患同一法定傳染病,則無法請領理賠,消費者投保前應注意特殊條款。 醫療分流 住院保險金理賠亟具爭議 特別提醒的是,抽檢的八張防疫保單,雖然皆提供按日理賠的住院醫療保險金,其中有七張防疫保單亦提供重症患者所可能需要的負壓隔離病房醫療保險金,如經醫師診斷確診而必須轉入治療時,除可請領前述的住院醫療保險金,還可追加申請該項的理賠金,然隨著疫情快速變化,政府成立類似醫院的「專責收治/收容機構」,但此種過渡性質的「加強版集中檢疫所」、「加強版防疫專責旅館」等機構,執行確診者隔離、觀察、治療,但是這些「收治/收容機構」是否符合保險契約所指的「醫院」的定義?未來符合確診投保人可否申請住院醫療保險金理賠?恐將發生不少法理爭議! 台灣的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鑒於醫療資源有限,既有醫院應以治療重症患者為主,以保全醫療量能,而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已公布最新的醫療降載措施,凡屬輕症、無症狀確診患者,將被安置於「加強版集中檢疫所」收治,台北市則是送至「加強版防疫專責旅館」,新北市政府除此之外,則是另再研擬興建「方艙醫院」以為因應。因此,未來勢必發生,新冠肺炎確診的被保險人,因屬輕症或無症狀,無法被「醫院」收治,而是被送至「加強版集中檢疫所」、「加強版防疫專責旅館」甚或是「方艙醫院」進行隔離與照顧,一旦被保險人進入上述機構接受治療或安置之後,能否符合申請住院醫療保險金的理賠規定,具有很大的疑義。 根據各家防疫保單保險契約記載條款,「醫院」定義為: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屬之;「住院」定義為: 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而「加強版集中檢疫所」、「加強版防疫專責旅館」、「方艙醫院」的機構定義各自為何?確診的被保險人被收治或收容於上述機構中,是否即符合保險契約約定之「住院」(住入醫院)之定義?能否請領住院醫療保險金?這些爭議亟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趕緊介入處理。 根據在香港AIG美亞保險集團在香港所發行的類似保險「INDIVIDUAL PERSONAL ACCIDENTBENEFIT PROGRAM DAILY HOSPITAL INCOME BENEFIT」約定保險條款PART I - POLICY DEFINITIONS中,對於「醫院」的定義,係指:「 『醫院』是指具備以下所有條件的機構: 擁有合法經營醫院的牌照(若該國家或政府法例需要醫院領有牌照); 為受傷及患病病人提供留院治療及照顧; 有合法註冊專業護士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時的護理服務; 任何時間均有一位或以上的註冊醫生駐診; 設有系統性診斷程序及完善的外科手術設備;及 非作為診所、護理、休養、靜養、戒酒、戒毒等或類似服務的醫療機構。」[1] 參考上述國外保單對於醫院一詞的定義,目前在台灣發行的保單,未來將不可避免發生「經醫師診斷其因新冠肺炎而發生的疾病或傷害,因為依照政府指示/規定,而經收/收治於「加強版集中檢疫所」、「加強版防疫專責旅館」、「方艙醫院」的機構時,確診而被收容/收治的被保險人,可否依據保險契約,向保險公司請求理賠住院的給付之爭議。 其次,現行保單款中,台灣的保險業者中,雖另有提供「(住入)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保險金(含負壓隔離病房)3,000元/日」(國泰人壽)、「3. 加護病房暨燒燙傷中心暨負壓隔離病房醫療保險金2000元/日」(南山人壽)、「3.加護病房暨燒燙傷病房保險金 2,000元/日(含負壓隔離病房,兩者最高365日) 」(新光人壽)、「3. 特別病房保險金(含負壓隔離病房) 2,000元/日」(台灣人壽)、「4. 負壓隔離病房保險金 2,000元/日(最高60日)」(旺旺友聯產險)、「4. 法定傳染病負壓隔離病房或加護病房醫療保險金1,000元/日(最高45天)」(兆豐產險),以及「3.突發傷病加護病房或燒燙病房保險金2,000元/日(含負壓隔離病房,每一事故最高45天)」(新安東京海上產物)。 惟經本會調查發現,根據衛福部常務次長石崇良於今年5月16日於指揮中心記者會表示,盤點目前的醫療量能,全國負壓隔離病房數只有658床(註1)。此外,指揮中心於同月22日統計,全國累計3,139例確診個案中,嚴重肺炎至呼吸衰竭等重症患者占10%,重症者會到負壓隔離病房救治(註2)。根據此述的「全國負壓隔離病房數」統計,目前在台灣住院的重症被保險者須轉至負壓隔離病房,嚴重處於「受限病床滿載而無法轉入」之窘境,既屬如此,「負壓隔離病房保險金」的理賠設計,豈不形同「買得到、但無法享受」的夢幻保障! 因此,如以確診新冠肺炎達重症者而須轉入負壓隔離病房,進行平均一週治療的情境來計算,現有的醫療資源一年可提供的負壓隔離病床數僅為3萬4216床,以全台289萬張產險防疫保單,10%保戶約28.9萬人為重症患者需入住負壓隔離病房,共計要花費8.44年才能全部完成每案的治療,而防疫保單約定期間皆限一年,保戶獲得理賠的機率幾乎微乎其微! 本會呼籲,金管會保險局應儘速針對可預期的保險契約爭議,邀集業者共商解決之道,要求業者全面檢視與調整市售防疫保單契約未盡完備之處以及道德風險管控與保障合理性,以保障百萬保戶的保險權益。 呼籲 呼籲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儘速針對可預見的住院醫療保險金及負壓隔離病房保險金理賠爭議,邀集保險公司共商解決之道,研議從寬認定的標準與理賠程序,以保障百萬保戶的保險權益。在尚未形成解決共識之前,應規範業者於商品簡介及廣告揭露資訊,提供消費者必要知悉的交易訊息。 新冠肺炎的流行期間,保險公司應考量醫療資源的有限縮減確診被保險者的療程完整性,應當減少防疫保單保費,或者提高保險保障內容,以彌補保險消費者的權益喪失。 針對防疫保單的法定傳染病隔離保險金排除封城、封區的理賠請領,業者應清楚揭露於商品簡介及廣告,讓消費者充分知悉,以正確行使交易。 投保防疫保單之前,建議先比較「隔離保險金」的理賠額度,其次建議確認已投保的醫療險,是否涵蓋法定傳染病以及額度是否足夠。如已有醫療險的消費者,可先比較「確診補償金」,再考量日額住院醫療保險金的給付,搭配自己原有的醫療險、適當擴充理賠額度;若本身未規劃其他醫療險,可以先比較的是「住院日額」理賠部分,轉嫁確診治療期間的經濟負擔。投保前,應詳細審閱保險契約,知悉除外條款,明確了解權益再行投保。 附表一防疫保單重大權益整理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註1:《中央社》,2021年5月16日,「台北區醫院負壓病床吃緊 指揮中心籲輕症確診者在家等通知」,https://www.cna.com.tw/amp/news/firstnews/202105160140.aspx。 註2:《聯合報》,2021年5月22日,「發病沒多久就過世「增2死亡案例」!高齡確診占3成7」,https://udn.com/news/story/7314/5477676。 [1] 1.“Hospital” means an establishment, which meets all the following requirements: holds a license as a hospital (if licensing is required in the state or governmental jurisdiction); 2.operates primarily for the reception, care and treatment of sick, ailing or injured persons as inpatients; 3.provides 24-hour a day nursing service by registered or graduated nurses; 4.has a staff of one (1) or more licensed Registered Medical Practitioner available at all times; 5.provides organized facilities for diagnosis and major surgical facilities; and 6.is not primarily a clinic, nursing, rest or convalescent home or similar establishment and is not,other than incidentally, a place for alcoholics or drug addicts.台灣疫苗取得與施打率雙雙落後國際 科技防疫絕不能等
2019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疫情肆虐全球,疫苗接種率卻讓一個地球變成兩個世界。根據外電最新報導,今年三月二十日,英國有超過五成的成人已施打至少一劑的新冠肺炎疫苗,成為達成此接種水準的首個全球主要經濟體,意味英國正順利邁向鬆綁封鎖措施及重啟經濟計畫。緊接著,四月十五日,以色列也宣布該國國民疫苗接種率超過54%,除取消戶外配戴口罩的禁令,也重新開放中學以下學生重返校園,為全球疫情解封,立下里程碑。時隔兩週,美國有逾五成成年人(約1.4億人)完成接種1劑新冠肺炎疫苗,更有超過三分之一的成年人完成接種兩劑疫苗,美國疾病管制中心(CDC)更宣布,不論接種與否,民眾於戶外活動皆可不需配戴口罩,而歐盟27個會員國正在研擬開放接種歐盟批准的新冠肺炎疫苗已達兩週的美國遊客入境歐盟。 | 地球的另一端印度,疫苗接種率僅佔全國人口數的10%,此刻正遭受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失控的巨大考驗,不僅高居過去24小時全球新增確診數前十名國家之首,且以每日新增30萬例確診病例達二十天的速度急遽增加,印度首都新德里正處封城狀態。 | 台灣日前爆發華航機師以及諾富特防疫旅館群聚事件仍未止歇,本週更進入多起社區感染的階段,5月11日到13日連續三天暴增36起本土案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緊急宣布全國進入四週的疫情警戒第二級狀態,顯示台灣一年多來的邊境管制與口罩防疫合併隔離措施,已處於招式變老、捉襟見肘的狀態。 當國際社會逐漸邁向重啟國境的全新階段,國內完整疫苗接種率遠不及衛福部認為可達群體免疫的六~七成,台灣恢復對外交流與經濟活動的時程將更不明確,近日中國大陸福建省緊急撤除原定開放給金、馬居民「小三通」入境免隔離政策(需達連續居住28天以上者),即是一大警訊。 | 消基會認為,疫情自爆發已來,政府靠著邊境管理,口罩防疫以及隔離政策,加上民眾配合,持續一年四個月的抗疫戰爭,雖然驚險過關,隨著各國調整戰備積極投入疫苗接種的第二戰場,台灣防疫局勢顯然處於落後態勢,加上五月上旬以來遭逢多起的群聚感染及多起未知源頭的感染案例,以及變種病毒環伺的威脅,台灣疫情正式進入更加嚴峻的考驗,疫苗抗疫的政策推動,應化被動為主動。 | 台灣疫苗取得與施打率 呈現雙低 | 依照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今年2月10日疫情記者會表示,政府已向各國際藥廠購買近2,000萬劑新冠肺炎疫苗,包括英國阿斯特捷利康(AstraZeneca)公司與牛津大學共同研發的AZ疫苗,數量1,000萬劑、美國生技廠商莫德納(Moderna)的莫德納疫苗505萬劑,以及來自COVAX(COVID-19疫苗全球取得機制)476萬劑疫苗,此外,也將規劃訂購2,000萬劑的國產疫苗。惟國內藥廠目前仍在第二期臨床試驗,政府批准何時可以使用,仍屬未知。 | 檢視向國外採購的新冠肺炎疫苗交付進度,目前僅有來自COVAX的AZ疫苗19.92萬劑,以及阿斯特捷利康AZ疫苗11.65萬劑,總計為31萬5700劑交付台灣,交付比例只達1.59%,顯示政府採購國際藥廠疫苗的交付進度十分落後。 | 至於新冠肺炎疫苗施打情形,國內採自願推動,公費優先,自費為輔,自四月六日開始,十類公費(註1)疫苗施打對象優先上路,四月十六日起,再開放商務、出國工作、留學及就醫等人道考量之民眾自費施打。根據指揮中心公布至5月13日最新的施打進度顯示,全台累計接種新冠肺炎疫苗數量為12萬9,669劑,僅佔台灣取得新冠肺炎疫苗的比例41%。尚有18萬多劑尚未使用。而台灣疫苗接種率亦僅佔總人口數0.55%,距離達到群體免疫成效的六至七成接種率,差距甚遠。再看到自願接種者的公費及自費性質所佔比例,指揮中心於5月11日公布的資料顯示,接種公費疫苗的醫事人員比例為48.5%,其餘九類公費疫苗接種對象則佔25%,而自費接種對象為26.2%,其他類0.2%,顯示非醫事人員的其餘九類公費施打對象與自費對象皆有極大推廣的空間,需要政府再加把勁。 | 疫苗採購應多元思考各種可能性 | 台灣疫苗交付率與施打率呈現雙低問題,應從疫苗來源以及施打普及兩大面向加大努力的力道。 相較於美國等國家已以預定方式採購大量疫苗,我國採購新疫苗更顯困難,本會認為,政府部門的疫苗採購政策,應擴大不同種疫苗採購的可能性及管道,尤其更要捐棄政治思考及顧慮,一切以國家防疫及全民健康為優先。此外,AZ疫苗為藥廠與牛津大學合作開發之疫苗,具有不營利、價格低的優點,韓國藥廠已獲英國阿斯特捷利康(AstraZeneca)公司的授權,條件為不營利、須提供產量給第三世界國家,建議國內藥廠可朝韓國藥廠模式,爭取AZ疫苗授權,為國民提供低價、充足、有效的疫苗。 | 而政府規劃對內採購2,000萬劑的國產疫苗,目前仍在第二期臨床試驗階段,然第三期試驗是確認疫苗有效性與安全性的重要步驟,必須確實測試其安全性、有效性及科學上足夠人數的統計分析,基於國民健康安全,本會反對國產疫苗透過「緊急授權」略過第三期測試,本會呼籲政府應該堅守以科技把關立場,才可保障接種者的健康安全利益。 | 疫苗資訊力求透明 接種配套力求完整 | 台灣疫苗接種率僅佔總人口數0.55%,遠不及達到群體免疫的六至七成接種率,除有疫苗數量不足的因素,亦存在對於疫苗安全的疑慮。本會認為,主責單位應對已採購的各廠牌疫苗,積極宣導正確的疫苗資訊,充分揭露並明確告知疫苗保護力、可能的非嚴重不良反應(發燒、頭痛、肌肉痠痛等副作用),協助民眾掌握疫苗接種的正確知識與衛教資訊,才能有助民眾正確選擇施打與否,朝疫苗防疫的階段邁進。 對於自願接種疫苗者,本會認為應有相關配套,且應保障接種者的相關權益。政府應優先考慮研擬准予不影響原有工作權益的給薪疫苗假,提供前往接種疫苗及接種後發生不良反應者申請。除既有推動的公費施打對象,自費對象應優先推動讓健康無虞的18歲以上民眾施打。 | 施打前,應提供醫師完整的問診服務,以方便民眾於接種前,事先接受審慎的接種評估,排除對疫苗成分過敏、發燒或正患有急性中重度疾病者、近期接種其他疫苗、血小板減少或任何凝血異常、免疫功能不全者、懷孕或可能懷孕、正在哺乳者,以降低接種後嚴重不良反應案件的發生。 | 對於完成疫苗施打者,應提供施打疫苗相關證明,作為未來出入境申請的國際認可文件,並研擬制定回台縮短檢疫及隔離時間的防疫措施,銜接日後國境開放的配套制度。更要積極研擬與藥害救劑制度銜接的接種補償機制,以便提高接種疫苗的誘因,保障接種者的權益。 | 啟動監控及防護程序 掌握並協助不良反應案例 | 疫苗大量接種,可能產生一定比例的不良反應案件,政府應制定監測疫苗接種系統,透過手機科技,掌握接種後的健康情形並提供相關衛教,提醒民眾第二劑的施打日期。針對不良反應者,應啟動防護程序與照顧機制,經民眾回報有較嚴重的症狀或對生活造成的衝擊(缺席工作或就醫等),應有專人立即進行追蹤關懷,提供照顧資源與給薪病假,並視接種者的實際狀況,進行接種後不良事件的通報。 | 目前,台灣已有既定的疫苗救濟補償辦法,民眾接種COVID-19疫苗後,若出現嚴重不良反應,應先就醫治療,並通報衛生局,並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條第四項頒訂「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經專家評估符合認定基準,可依救濟給付種類,請求補償。因接種疫苗造成死亡、極重度障礙,可請求給付50萬元~600萬元;若無法確認與疫苗的關聯性,可請求給付30萬元~350萬元,有相關性而出現輕、中、重度障礙,可請求給付10萬元~250萬元、20萬元~400萬,以及30萬元~500萬元;因接種疫苗達嚴重藥物不良反應但未達障礙程度者,可請求1萬元~300萬元,若無法確定與疫苗關聯性,可請求1萬元~120萬元;其他未達嚴重疾病程度的不良反應,可請求0~20萬元,但常見、輕微的可預期接種後不良反應不予救濟。 | 而因COVID-19是國際緊急公衛事件,多數藥廠是因應各國政府需求研發、提供疫苗,是否比照常規疫苗提撥疫苗基金的做法,恐有爭議;此外,多數疫苗臨床試驗採快速上巿,民眾承擔的未知風險也有差異,許多國家已採取特別立法提高救濟補償金,增加民眾接種意願,呼籲政府應研擬立法的可能行,創造更完善的疫苗防疫救濟資源。 | 台灣不能再單靠鎖島、鎖國防疫,也不能獨靠全民戴口罩完成集體免疫,隨著防疫科技的進步,各式疫苗的研發與應市,政府要有決心翻轉防疫政策成為依據普遍施打疫苗產生集體免疫的積極作為,才達到科學防疫,早日朝向疫情解封、恢復社交、重啟交流、經濟續航的國安目標。 | 呼籲 | 1. 政府應充分宣導疫苗資訊,充分揭露並明確告知疫苗保護力、可能的非嚴重不良反應,已及疑似不良反應,協助民眾掌握疫苗接種的正確知識與衛教資訊,降低對疫苗不信任的疑慮。 2. 政府應廣泛採購疫苗的來源,不排除多元採購的可能性及管道,更不能有政治思考及顧慮,以科學防疫為目標。在疫苗來源有限的情況下,政府應積極評估施打各種不同型疫苗之可能性、安全性、及有效性。 3. 國產疫苗應繼續推動,並必須符合國家第三期人體試驗之要求,確保其安全性、有效性之後才得以上市。 4. 重新擬定疫苗施打的優先順序,提出鼓勵疫苗接種的配套方案與防護機制,確實保障接種者的工作、健康、出入境相關權益。 5. 研擬立法提高預防接種疫苗受害者的救濟補償金,增加民眾接種意願,創造更完善的疫苗防疫救濟資源。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註:新冠肺炎疫苗公費接種對象共十類,包含:醫事人員、中央及地方政府防疫人員、高接觸風險第一線工作人員、因特殊情形必要出國者(外交人員、國家代表運動員)、維持社會運作之必要人員、機構及社福照顧系統之人員及其受照顧者、維持國家安全正常運作之必要人員、65歲以上長者、19-64歲具有易導致嚴重疾病之高風險疾病者及罕見疾病及重大傷病、50-64歲成人。市售酒精濕巾抽檢 僅5件酒精濃度達70% 2件檢出抗菌劑 呼籲主管機關應儘速擬定管理辦法
去(2020)年開始,由於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的影響,市面出現許多抗菌產品,消費者也因為恐懼的心態,紛紛搶購,以預備對抗疫病。相關防疫產品中除了口罩,其他例如消毒酒精、含酒精的產品紛紛上市,以應付消費者在各種場合的防疫需求。 消基會接獲消費者投訴表示,對於市售酒精濕巾的酒精濃度標示及是否達殺菌標準存疑,並建議本會進行調查測試該類產品與宣稱內容是否相符。經本會市場調查發現,在各大賣場、生活百貨、藥局及電商平台,均有販售「抗菌濕巾」相關產品,且品牌眾多,其中成分也不單純只有酒精,為了市場區別性,一般還會再添加其他物質。 很多抗菌濕巾產品會製作成隨身攜帶的小包裝,讓消費者可以便於攜帶使用,在不方便洗手的地方,替代成為防疫法寶。然而如何選用才能達到有效殺菌不會降低保護效果又兼顧安全呢?希望透過本次調查測試,提供消費者選購及使用時作為參考。 採樣 本次含酒精濕巾樣品為2020年10月間,於大賣場、生活用品店、連鎖藥妝店及電商平台購買,共計17件樣品。(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請見表1) 調查與測試結果(請見表2) 一、價格調查 本次購買的17件樣品,每張(抽)單價介於0.8~5元之間,價格最高者為編號2號「優生酒精濕巾」及4號「奈森克林75%酒精濕巾單片包-60片」;價格最低為編號5號「最划算酒精濕巾」。 二、標示調查 國內目前對濕巾標示的相關規範有,《商品標示法》及CNS 8157「濕巾」標準(須標示尺度及張數),特殊規定有專供1歲以下嬰兒使用濕紙巾納入化粧品管理,須全成分標示及若有醫療器材許可證字號(請見文末BOX)。調查本次17件樣品,經檢視均無醫療器材許可證字號或化粧品相關登記字號,亦非專為嬰兒設計使用、醫療或化粧品類,初步判定屬於一般商品,標示須符合《商品標示法》第9及10條(請見文末BOX)規定。本次17件樣品有1件樣品未標示注意事項,為編號17號「80抽酒精濕紙巾」,不符合第10條規定與衛生安全有關,應標示其用途、使用與保存方法及其他應注意事項,其餘16件均符合《商品標示法》規定。但是編號10、12〜16的6件樣品的品名有「抗菌」,易使消費者誤認該商品具有特定效用。 不符合第10條規定者,依同法第15條規定「流通進入市場之商品有未依第10條規定標示,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生產、製造或進口商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 三、防腐劑 濕巾為了有利保存,產品中可能添加防腐劑,參考國家標準CNS 8157「濕巾」衛生標準,防腐劑應符合衛福部「化粧品防腐劑成分使用及限量規定基準表」的規定,本次樣品測到2種防腐劑,為苯氧乙醇(Phenoxyethanol)及氯化本索寧(benzethonium chloride)。 「苯氧乙醇」依據「化粧品防腐劑成分使用及限量規定基準表」中規範限量為1%,歐盟及中國大陸的最高限量也是1%。苯氧乙醇可以分解成酚類(phenol)的防腐劑,美國FDA及台灣衛生署(現為衛福部)曾對一種塗抹在女性胸部作為避免乾燥的保養產品提出警告,若女性使用後對嬰兒進行哺乳,造成嬰兒食入,會對嬰兒造成健康上的風險。 本次樣品有7件檢出含苯氧乙醇,其中5件含量超過「化粧品防腐劑成分使用及限量規定基準表」規定的1%,為編號12號「無塵氏酒精抗菌擦拭巾」(用途未包含於皮膚上)、13號「抗菌酒精濕巾」、14號「奈森克林水滴將酒精擦抗菌濕巾」、15號「拭拭樂酒精抗菌擦拭巾」(用途未包含於皮膚上)、16號「獅子寶寶•酒精抗菌擦拭巾」。 「氯化本索寧」依據「化粧品防腐劑成分使用及限量規定基準表」規範,可使用於立即沖洗掉產品(限量0.1%)及使用於非立即沖洗掉產品(限量0.1%),且不得使用於口腔製劑。另外,氯化本索寧也用於當作抗菌劑。 本次測試1件樣品氯化本索寧含量超過「化粧品防腐劑成分使用及限量規定基準表」規定的0.1%,為編號17號「80抽酒精濕紙巾」。 濕巾產品不是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的應施檢驗項目,對於防腐劑含量不符合CNS 8157「濕巾」標準者,目前尚無依《商品檢驗法》進行規範,但依《消費者保護法》第33條,產品對消費者的健康若有損害之虞,地方主管機關可以進行調查,再依同法進行監督管理。 四、乙醇(酒精)濃度檢測 觀察目前市面上抗菌產品,很多都標榜含酒精。為因應疫情,業者也設計多種攜帶方便的產品,在疫情嚴峻期,消費者恐懼疫病,所以心存儘量備用,不論實體店面或電商平台,只要產品一上架,幾乎都是處於秒殺狀態。然本會就接獲消費者投訴,認為市面上相關產品,酒精含量根本不到75%(70%〜78%酒精含量具99%殺菌功效),無法有消毒殺菌功能,建議本會應進行調查。 因為目前國內主管機關還沒提供消費者任何對抗新型冠狀病毒相關的殺菌消毒產品的資訊,參考鄰近國家新加坡早於2020年2月4日就已頒布的相關指導方針「用於COVID-19病毒表面消毒的家用產品和活性成分的臨時清單」中,有效成分目前共計列出有10種(詳細請見文末BOX),其中乙醇有效含量為70%。 本次測試17件樣品乙醇含量,其中僅5件含量有達到70%,為編號1號「立得清酒精擦濕巾10片*3組」、2號「優生酒精濕巾」、3號「W博拭酒精濕紙巾」、4號「奈森克林75%酒精濕巾單片包-60片」及14號「奈森克林水滴將酒精擦抗菌濕巾」。 3件介於60〜69%,為編號5號「最划算酒精濕巾」、6號「PLΛS酒精擦拭巾」及7號「韓國PUREDRM 62%酒精清潔濕紙巾-20抽」,其餘9件為50%以下。 五、非乙醇溶劑(正己烷、甲醇、異丙醇) 2020年初疫情嚴重初期,酒精產品被搶購,75%消毒酒精發生缺貨,部分產品改為使用異丙醇代替,由於異丙醇的毒性較強,專家多不建議噴灑在手上,最好用在環境的清潔。本次測試17件樣品,均未測得正己烷、甲醇、異丙醇。 六、抗菌劑、保濕劑 1件檢出1,3-丁二醇(1,3-butanodiol),為用在保養品中作為保濕劑,為編號7號「韓國PUREDRM 62%酒精清潔濕紙巾-20抽」。 1件檢出二丙二醇(2-(2-hydroxypropoxy)propan-1-ol),為用在化妝品和香料中作為保濕劑和潤膚劑,對皮膚和眼睛有輕度刺激性,為編號8號「Hello Kitty凱蒂貓酒精加蓋濕巾」。 1件檢出苯甲酸苄酯(benzyl benzoate),用在皮膚科用藥中作為殺疥和滅虱劑,為編號10號「奈森克林酒精抗菌濕巾」,其含量超過1%。 1件檢出香芹酚(carvacrol),為運用在香料、食品、飼料添加劑、殺菌劑、驅蟲劑、防腐劑等,為編號11號「優你可酒精濕紙巾20抽」。 參考查詢本次測試到的2種抗菌劑成分,並未包含在新加坡的「用於COVID-19病毒表面消毒的家用產品和活性成分的臨時清單」中的有效成分,這2種成分其有效含量、使用有效接觸時間及用途,無法評價,有待主管機關認定。 七、其他物質-氯化苄 3件樣品檢測出氯化苄(Benzyl chloride),濃度範圍為8.2〜23.5 ppm。國際癌症研究機構(簡稱IARC)將其列為Group 2A(疑似人體致癌)。推測為工業合成苯甲醇時所殘留之原料。本次樣品有3件檢出含氯化苄,為編號5號「最划算酒精濕巾」、12號「無塵氏酒精抗菌擦拭巾」及17號「80抽酒精濕紙巾」。 八、燃燒測試 有媒體報導提醒消費者,使用含有高濃度酒精的抗菌產品,若不慎接觸火源,可能會引起燃燒的情況造成危險。本次測試將不織布紙巾分別以不同濃度乙醇水溶液製作標準件(0%、20%、50%、70%、100%,體積百分濃度),以點火槍進行燃燒實驗,及分別取高酒精含量編號4號「奈森克林75%酒精濕巾單片包-60片」及低含量11號「優你可酒精濕紙巾20抽」,測試結果發現,酒精含量0%、20%及編號11號「優你可酒精濕紙巾20抽」之樣品無法被點火槍點燃。超過50%酒精含量的標準件及4號「奈森克林75%酒精濕巾單片包-60片」,會發生燃燒的現象。測試發現乙醇濃度愈高,火勢愈大。 九、蒸發速度 酒精屬於揮發性物質,市售產品在消費者購買開封後,會隨時間愈長,其中的酒精含量愈低,可能無法達到產品標榜的消毒、殺菌的效果。本次測試發現乙醇在濕巾中的蒸發速度約為水的6倍左右,若在更乾燥的環境下,蒸發速度可能更快,因此,產品買入後應該要有適當的保存方式。 另外,進行樣品未確實密封保存,樣品酒精含量變化測試,有確實封口的話,放置2個月後濕巾乙醇濃度變化不大;在未封口的狀態下第一張濕巾因直接與外界接觸,乙醇濃度下降較多。 十、材質測試 17件樣品的成分標示可分為三類:不織布、嫘縈水針布及水刺無紡布。樣品以肉眼觀察大致將布料區分成網格型與緻密型,其兩者在拉曼圖譜並無明顯差異,推測成分相同,只是製造工法不同。經測試判斷17件樣品皆有聚酯(PET,聚乙烯對苯二甲酸酯)特徵,推測皆為聚酯(PET)混紡植物纖維(如嫘縈)之不織布。 結論 本次調查17件含酒精濕巾產品,均無衛福部任何登錄紀錄,不屬於藥用,亦不屬於化粧品,標示調查為依據《商品標示法》進行,樣品中16件是完全符合規定,1件則未標示注意事項。此類產品在市面其實存在已久,但因2020新冠疫情成為熱門商品,然而透過本次調查發現,其中成分除了水、酒精及防腐劑外,部分產品含有抗菌劑、保濕劑等成分,這些物質被使用在此類抗菌濕巾產品上是否適當,功能及抗菌效果如何,對皮膚敏感的消費者是否適用,其中添加的物質是否會造成部分消費者使用後,皮膚或身體上的不適,目前CNS 8157「濕巾」中並沒有涵蓋到這些物質的標準可供參考。 在產品宣稱用語上常見清潔(衛生)、消毒、滅菌、抗菌(清潔只是減少了存在的污染物的數量,並且這樣做可以清除一部分存在的生物。消毒指去除大多數致病生物。滅菌是指殺死或清除所有生物,例如將水燒開可以殺死其中細菌。抗菌(抑菌)是指能殺死或干擾細菌繁殖和生長的任何化學物質,例如將食物放在冰箱可以抑制細菌生長),而消費者針對這波疫情搶購此類產品,除了清潔外,還有消毒、殺菌的需求,產品中酒精濃度70〜78%有兼具蛋白質凝固作用和穿透效果,達到99%殺菌功能;而產品中若添加抗菌劑、抑菌劑等則考量其含量,或可達到殺菌或干擾抑制細菌生長,然而這類抗菌物質目前國內尚未有法令規範,其添加的安全量、有效含量還有待主管機關積極研議制定管理辦法。 參考新加坡的「用於COVID-19病毒表面消毒的家用產品和活性成分的臨時清單」來看,本次測試的5件含有70%以上乙醇的產品,為有效用於表面消毒新型冠狀病毒的產品。另外,部分產品有測到抗菌劑,其有效含量及安全性,目前尚無規範。 因新冠疫情影響,此類濕巾產品成為防範病毒感染的商品之一,而這些產品的成分是否可以達到防範效果,值得主管機關重視。目前加拿大、美國、新加坡已經有相關作為,加拿大衛生部與消毒劑製造商和行業協會合作,並提供產品名稱、公司、產品有效成分資料及建構網站供消費者查詢,向加拿大人民告知可用於幫助防止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產品,美國環保署亦有相似作法。另外,鄰近的新加坡國家環境署(National Environment Agency)早在於2020年2月4日就已經發布了「新型冠狀病毒家居消毒用品及有效成分的臨時清單」,羅列了10種對抗病毒的有效成分及有效濃度的居家消毒用品,以及當中含有什麼成分,這樣的作法,值得國內主管機關參考,並且可以參考新加坡國家環境署的作法,建構「新型冠狀病毒家居消毒用品及有效成分的臨時清單」網站,方便民眾查閱。 在新冠疫情蔓延整個2020年後,至今許多國家仍無法回復原本生活步調,除了各國搶購疫苗外,相關防疫政策也在陸續公布實施,以利長期對抗。針對本次測試,提供以下建議: 給消費者的建議 1.洗手的習慣還是要維持。 2.若沒有洗手設備,改以酒精濕巾等抗菌產品代替時,在購買此類產品應該注意其有效性。此類產品若酒精含量未達 70〜78%,效果恐打折;另外添加抗(抑)菌劑的產品,要留意成分的安全。 3.使用前要詳閱使用說明,部分產品建議使用在用品上(例如含異丙醇的產品),不要使用在皮膚擦拭。成分含酒精 的產品,過度使用在皮膚上可能會造成皮膚乾燥,皮膚過敏的消費者應謹慎使用。 4.產品未使用完要封口完整,並放置在兒童拿不到的地方,以免發生危險。 5.本次測試,酒精含量超過50%,碰觸火源可能發生燃燒,使用酒精含量高的產品,務必注意遠離火源。 6.使用後拋棄時,最好等酒精揮發乾燥後再丟棄,尤其公共場所的垃圾桶,若被誤丟煙蒂等,可能引起災害。 給主管機關的建議 1.抗菌相關產品的規範應儘速制定管理辦法。 2.添加抗菌劑、抑菌劑等抗菌濕巾產品是否應列入醫療用或化粧品管理,主管機關應界定。 3.全面清查市面相關產品(酒精濕巾、乾洗手等)成分安全性,並列入管理,研議制定相關產品的有效成分。 4.建構統整市面防疫產品的公開資料庫,提供產品名稱、消毒殺菌有效成分、使用方法、用途,供消費者查詢。 給業者的建議 1.產品標示務必詳細,尤其用途、有效抗菌成分及濃度、注意事項(相關警語)、適用範圍、保存方式、使用後丟棄 及分類方式,應詳細標示,以利消費者安全使用及避免造成環境污染。 2.在相關管理規範未公布前,為維護消費者權益,應重新檢視產品成分安全及有效性。 ※本檢驗報告僅對消基會採樣的樣品負責。 濕巾標示相關規範 1.衛生福利部公告自2017年6月1日起凡嬰兒專用濕巾納入化粧品種類管理,該類產品應符合《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 法》之相關規定,其中指稱的「嬰兒」為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WHO)「嬰兒 (Infant)」定義,指未滿1歲者。 2.2018年2月5發布,依據「《藥事法》第75條第1項第8款」訂定醫療器材分類品項「J.6890一般醫療器械用消毒 劑」項下產品,產品成分為70%~90%酒精者,其產品仿單、標籤及包裝應標示(一)本產品非藥品。(二)本 產品效能僅限於醫療器材管理辦法附件一所列J.6890品項鑑別內容「一般用途消毒劑是一種用於不具危險性之醫 療器材及設備表面的殺菌劑,可用於危險或半危險性醫療器材之預洗及去污染處理在最終殺菌或高度消毒之前使 用。不具危險性之醫療器材只能與完整的皮膚作局部的接觸」。本產品未核准用於人體殺菌、消毒或手術前消 毒。 3.《商品標示法》第9及10條 第9條 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時,生產、製造或進口商應標示下列事項: 一、商品名稱。 二、生產、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及商品原產地。屬進口商品者,並應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 三、商品內容: (一)主要成分或材料。 (二)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其淨重、容量或度量應標示法定度量衡單位,必要時,得加註其他單位。 四、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但有時效性者,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 五、其他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行標示之事項。 商品經認定原產地為我國者,得標示台灣生產標章。 前項原產地之認定、標章之圖樣、推廣、獎勵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10條 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標示其用途、使用與保存方法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有危險性。 二、與衛生安全有關。 三、具有特殊性質或需特別處理。 新加坡於2020年2月4日頒布用於表面消毒新型冠狀病毒的居家用品臨時清單 表1.對抗新型冠狀病毒的有效活性成分和有效工作濃度 編號 活性成分 接觸時間(分鐘) 1 加速過氧化氫(0.5%) (Accelerated hydrogen peroxide) 1 2 苯扎氯銨(0.05%) (Benzalkonium chloride) 10 3 氯二甲酚(0.12%) (Chloroxylenol) 10 4 雙十烷基二甲基氯化銨(0.01%) (Didecyldimethylammonium chloride) 1 5 乙醇(70%) (Ethanol) 10 6 帶碘化合物(50 ppm) (Iodine in iodophor) 10 7 異丙醇(50%) (Isopropanol) 10 8 聚維酮碘(1%碘) (Povidone-iodine) 1 9 次氯酸鈉(0.05–0.5%), 或其他前體產生的活性氯(約0.476-4.762 g/L的有效氯) (Sodium hypochlorite / Active chlorine generated from other precursor(s) 5 10 亞氯酸鈉(0.23%) (Sodium chlorite) 10 資料來源:新加坡國家環境署 參考網站: https://www.nea.gov.sg/our-services/public-cleanliness/environmental-cleaning-guidelines/guidelines/interim-list-of-household-products-and-active-ingredients-for-disinfection-of-covid-19 更正聲明 有關防腐劑檢驗結果(苯氧乙醇(Phenoxyethanol)及氯化本索寧(benzethonium chloride),因本會於撰寫測試報導時,重複換算防腐劑檢驗單位,以致誤判5件苯氧乙醇樣品(編號12「無塵氏酒精抗菌擦拭巾」(紳宇實業有限公司)、13「抗菌酒精濕巾」(委託製造:台灣奈森克林股份有限公司)、14「奈森克林水滴將酒精擦抗菌濕巾」(台灣奈森克林股份有限公司)、15「拭拭樂酒精抗菌擦拭巾」(紳宇實業有限公司)、16「獅子寶寶•酒精抗菌擦拭巾」(紳宇實業有限公司)及1件氯化本索寧樣品17「80抽酒精濕紙巾」(經銷商:光鈴興業有限公司)號)之結果為不符合。經重新檢視、驗算,上述6件樣品均符合「化粧品防腐劑成分使用及限量規定基準表」規定。 對於本會檢驗部同仁重複換算防腐劑檢驗單位之錯誤,造成廠商困擾以及影響消費者判斷,本會謹表萬分歉意,敬祈諒解。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表1、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 調查項目 測試方法 結果判讀依據 調查測試單位 價格調查 依樣品的購買價格 — 消基會 標示調查 依樣品本體標示進行調查 《商品標示法》第9及10條、CNS 8157「濕巾」 乙醇濃度檢測 掌上型光學折光儀測試 依測試結果判斷 國立清華大學綠色質譜實驗室 非乙醇溶劑(正己烷、甲醇、異丙醇) 氣相層析質譜儀測試 依測試結果判斷 防腐劑、抗(抑)菌劑、保濕劑、其他不純物質 CNS 8157「濕巾」、 「化粧品防腐劑成分使用及限量規定基準表」及依測試結果判斷 燃燒測試 燃燒法目視測試 依測試結果判斷 蒸發速度實驗 稱重法測試 材質測試 拉曼光譜儀測試 依測試結果判斷 ※調查與測試結果表格請見《消費者報導》雜誌 2021年5月號第481期9~19頁。全年無休神明燈 居家祝融頻光顧 定期健檢求安心 汰舊換新保平安
「神明廳」是台灣家庭中特有的文化傳統,象徵家族傳承與飲水思源的信念,遍遠地區的民眾普遍多在住家頂樓闢置專區,用供焚香奉祀;而住在地狹人稠都會區的民眾,則多以精簡神明桌朝夕膜拜,二者規模雖略有不同,但不變的是,皆設有「神明燈」,24小時全年無休的敬拜。 神明燈為禮佛祭祖所用的祭祀照明,使用時應首重安全。但不少民眾以謹守24小時常明不滅的宗教習俗,易使燈座及電線,因長期使用,產生累積性高溫,而存在老化與脆化的風險,如未能定期檢查或定期汰舊更新,恐成為住宅火災不定時炸彈。值得注意的是,設有神明廳的住家中,常有獨居長輩,他們受限於行動能力與注意力,大多疏於安全維護,增生災害發生的機率,如爆發於預警不易的午夜,延遲疏散與救援,錯失黃金搶救時間,人命財損不僅難以控制,動輒波及鄰戶,民眾不得不慎。 消防署消防統計年報顯示,2020年全台火災發生的次數計有22,248件,造成的死傷人數計有625人,財物損失更高達6億4,071萬元。細究發生原因,因電氣因素發生火災的案件,計有2,873件,占12.9%,再按火災起火處區分,起火於神龕處計有230件,比例為1.0%,位居24個起火處分類排行第八名(請參附圖1),顯見神明廳及神明燈的用電使用應為預防民宅火災需強化安全意識重點。民眾應先了解不當使用神明燈而引發火災的原因。 危險因子一:全年不斷電 電線耐熱層易脆化釀災 住宅使用的燈具,除了神明燈之外,民眾多已建立「用畢關燈」的居安及節能習慣,唯獨神明燈,則慣常處於全年通電連續使用的狀態,若伴隨燒香習俗造成使用環境不佳,容易使電線絕緣披覆過熱、劣化,增加用電的危險性,因此選購品質保障之商品、建立正確使用方法,並予以定期養護及汰換,才能防範災害於未然。 目前常見的神明燈商品,依光源設計不同,大致分為鎢絲燈泡與LED(發光二極體,light-emitting diode)光源兩種類型。然因民眾使用神明燈具有長年不滅的傳統,使得燈體本身、周遭及電線等處,時時皆處於持續產生較高溫度的狀態,其中尤以鎢絲燈泡類型的神明燈較為嚴重,主因在於光源燈座的耐熱材質長期承受高溫而易生脆化,導致絕緣耐壓變差,進而引發電氣火災。 LED光源型式的神明燈,固因電力消耗功率較低,具省電的優點,燈泡耐震、耐潮溼、不易碎,使用上較為安全,但是如果全年不斷電的使用,電源線部分仍然易於形成時間一久,線路材質因為老化而造成線路短路走火的風險。 應該注意的是,品質劣等的神明燈,其電源線組僅由兩單層電線並排構成,最外層缺乏第二層絕緣皮的包覆,如長年使用,當單層電線絕緣皮發生脆化時,易使得內部帶電導體直接外露,一旦接觸地面,將產生觸電危險,甚至引發電線走火。 按照現行國家標準規定,神明燈須採用雙層絕緣的電源線,且其電源線的截面積需符合0.75(mm 2)以上規定,達到能在高溫下運作的安全防護作用。不過神明燈如果長年不滅而又未予更換,電線絕緣被覆層仍有老化、脆化風險,造成短路走火而釀出災害。 此外,神明燈的燈泡座是運用錫焊接將電源線予以串接,蓋上燈罩,通電發光,如果錫焊接合不牢固,或者因燈泡長亮,令燈罩內蓄積高溫,易讓錫軟化,如軟化到電線脫離又接觸到迴路線,即構成短路,電源線會走火燃燒,一旦延燒到易燃物,就會釀成火災。 危險因子二:電源線自行並接不實 致接點發熱惡化短路起火 神明燈的設計是一盞一組電源線插頭,以確保安全。而一般神明桌的擺設以2盞(一對)或4盞燈(二對)為常見,當現有的插座未達2到4個時,常會有將部分插頭剪掉後並聯共用一個插頭的錯誤方法。由於神明燈的電源線是細小花線,如未用錫焊接,電源線的銜接點會鬆動不緊實,讓接點處產生電阻而發熱,當熱能蓄積再軟化塑膠絕緣披覆,就可能惡化導致短路起火。再者,被共用的細小電源線,被迫承載數倍電流,也會形成高負載而發熱,長久下來,電線絕緣披覆逐漸劣化,終也可能惡化致短路起火。 危險因子三:神明燈電源線被重壓致惡化短路 神明廳祭祀桌易積灰塵,民眾擦拭時會將神明燈提起後再放下,而擺放回桌面的燈座若因未注意而壓到電源線,遭重壓處的塑膠絕緣披覆,會因為局部發熱而逐漸劣化慢慢下陷,當下陷到兩條銅心線與金屬燈直接接觸後,立即構成短路走火燃燒。另外,神明燈的電源線佈置,如穿過神明桌桌面與牆面間,反之會造成電線壓迫,而使電線內部銅線部份斷線,在通電時,易造成過度負載產生短路。 危險因子四:電源插頭與插座銜接不實致插頭發熱惡化短路起火 神明燈大都是長年通電,如插頭與插座銜接未緊實,該部位將產生電阻而發熱,長時間發熱則會促使插座塑膠體焦化,插座夾的間隙就會變大,就更夾不住插頭片,電阻隨之增高,發熱就會更嚴重,插頭的塑膠披覆也隨之逐漸變形焦化,終可能惡化導致銜接插頭片處的電源花線短路起火。 神明燈為應施檢驗商品 公權力予以監督 2007年3月1日起,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已將神明燈正式列入強制性應施檢驗商品範圍,依《商品檢驗法》規定,無論國內產製或自國外進口前,皆須先取得標檢局認可實驗室依檢驗標準規定執行測試的合格型式試驗報告,再向標檢局申請驗證登錄證書或型式認可證書,於商品本體上標貼「商品檢驗標識」,才能進口或出廠、陳列、銷售。進入市場後,標檢局亦訂有市場檢查計畫,倘發現商品不合格者,即派員追蹤調查不合格原因,並作成訪談紀錄後依相關法規處理,以雙重把關機制監督商品安全。2017年9月27日標準檢驗局即與消基會合作,抽測市售神明燈,進行品質項目、重要零組件比對、商品標示檢視等調查,針對不安全及涉違規商品進行宣導及下架,以維護市售商品交易安全性。 民眾購買神明燈,應堅守兩個原則,一要檢視產品包裝是否標示產品規格(如電壓、功率或電流)、型號、廠商名稱、地址等,尤其本體上需貼有或印製「商品檢驗標識」。二要檢查是否附有產品使用說明書及保證書,讓消費者瞭解使用方法、保養維護方法、使用應注意事項及保固期限等。 神明燈應有定期健檢及汰換的使用觀念 神明燈長明不滅的使用習俗,對於居家安全具有威脅,應在使用時段以及照明電器的定期檢查與汰換兩大層面,建立良好的正確觀念,以維護住家祭祀環境的安全性。 本會認為,防範神明燈引起火災的最好方法,是避免不斷電的長時間使用,改變24小時常亮狀態,設定晚上時段使用,入寢後則儘量避免通電,減少深夜時段的危害。 而神明燈為照明電器設備,屬於消耗品,燈泡座、電源組都有其安全年限,民眾使用應定期更換整組神明燈,以杜絕災害發生。 為推廣神明燈具的正確採購與安全使用知識,標準檢驗局於今年四月中旬起,提供民眾神明燈免費健康檢查服務,並可赴相關里鄰活動進行說明,藉此強化民眾的安全意識,民間可以善加利用。 使用神明燈注意事項 使用神明燈時,切勿擅自修改產品的電源線路或主體。燈座本體會產生高熱,請勿以手或皮膚接觸燈具,或將易燃物如紙布置於使用中的燈具。使用時,確認神明燈的插頭緊接於插座。電源線及插頭破損或鬆弛時,切勿繼續使用,以免發生危險。使用時避免重物以及桌腳(邊)壓到神明燈之電源線,以免受壓迫處局部發熱而導致線路絕緣被覆劣化造成電源線短路。使用延長線時不可綑綁,以免通電時溫度升高而熔解電線絕緣,易造成通電中電線過熱起火。 神明燈的擺設,應放置於平坦、穩固及可避免小孩觸及的位置,並加以固定避免產生傾倒,造成燈泡碎裂。佈置神桌時,應避免貢香及其灰燼接觸神明燈及電線,周遭應避免高溫及火源,以免造成電源線絕緣熔解,導致日後使用時易造成短路。電線勿穿過神明桌桌面與牆面間,以免造成電線壓迫,致使電線內部銅線部份斷線,而在通電使用時易造成半斷線短路危險。 更換燈泡或清潔時請務必將電源切斷,待燈泡冷卻後再進行更換使用指定規格的燈泡。移動使用位置時,請先將插頭拔離電源。 遇下列狀況時,切記先拔除電源線,停止使用,立即尋求客服人員: (一)電源線或電源插頭損壞或破損時。 (二)燈座受潮或淋到雨。 (三)燈座外殼,活動關節處有損壞時。 (四)燈座發生冒煙,火花等安全性因素。 (五)LED燈泡異常閃爍或損壞時。 (六)接觸燈座金屬外殼有觸電感覺時。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