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售老人穿著棉織品檢測 服飾標示近4成不符規定
2015/07/07
貼身衣物是人體最直接接觸的服飾,品質的好壞與否,攸關穿著者的安全與舒適,尤其是皮膚抵抗力較弱的銀髮族,更須維護其「衣」的品質。
為確保市售老人穿著棉織品之品質安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與消基會共同合作,於104年3月間,於百貨商行及賣場等通路,隨機購買12件棉織品,進行品質項目檢測及標示檢查,檢測結果品質項目全數符合國家標準規定,惟服飾標示部分有5件樣品不符規定。
檢測項目
標準檢驗局表示,本次購樣檢驗係依據國家標準CNS 15290「紡織品安全規範(一般要求)」規定進行『游離甲醛』檢測,並針對有色棉織品加驗『禁用之偶氮色料』項目。
另依據CNS 2339-1「纖維混用率試驗法-第1部:纖維鑑別」、CNS 2339-2「纖維混用率試驗法-第2部:纖維混用率」檢測棉織品實際『纖維成分』及依「服飾標示基準」查核標示。
檢測與調查結果
本次檢測全部共有12件樣品,價格約在新台幣55~1791元之間,價差約32倍,最貴為(編號12)EXCIOR男性保暖衣售1791元,最便宜者為(編號1)Fans Zui Tina舒適素面女背心售55元。
一、品質項目檢測結果:樣品全數合格
本次「品質項目檢測」部分包括「游離甲醛」及「禁用之偶氮色料」等2項。
經檢測後發現,本次受測樣品之「游離甲醛」及「禁用之偶氮色料」檢測結果,全數12件樣品皆符合國家標準要求。
二、標示查核:共5件樣品服飾標示不符規定
本次「標示查核」部分包括「國內產製者,應標示製造廠商名稱、電話及地址;其為進口者,應標示進口廠商名稱、電話及地址」、「尺寸或尺碼」、「生產國別(產品主要製程地之生產國別)」、「纖維或羽絨成分」、「洗燙處理方法:應包括水洗、乾洗、漂白、乾燥、熨燙之圖案」等5項。
經檢測後發現,總計有5件樣品的標示不符「服飾標示基準」之規定,約占全數12件樣品之42 %。詳細的不合格情形如下:
(一) 纖維成分標示與實際檢驗結果不同:
1、(編號8) Felix Buhler純棉短袖圓領衫:標示含「棉」100 %,實際僅含「棉」58.3 %,其餘41.7 %為「聚酯纖維」,不符合「服飾標示基準」規定,纖維成分重量百分比許可差,應在上下百分之三以內之要求。
(二) 未以正確中文學名或慣用名稱標示「纖維成分」:
1、(編號11) 三花Light Warm長袖上衣:纖維成分名稱,未以正體中文標示。
2、(編號10) 三槍牌男V領長袖衫:將「莫代爾」纖維成分名稱,標示為「超細木漿纖維(Micro Modal)」。
木漿為主要再生纖維素纖維[如嫘縈(Rayon)、萊賽爾(Lyocell)、莫代爾(Modal)等]之纖維原料,故纖維成分標示應依實際再生纖維素名稱標示,又其中標示(Modal)未以正體中文學名「莫代爾」,不符合「服飾標示基準」第五點第(二)款規定。
3、(編號9)FET女長袖V領衫:將「聚酯纖維」纖維成分名稱,標示為「中空保暖紗」。
「中空保暖紗」非正確纖維成分中文學名或慣用名稱,檢驗結果正確名稱為「聚酯纖維」,不符合「服飾標示基準」第五點第(二)款規定。
(三) 未標示進口商之名稱、電話及地址:
1、(編號11) 三花Light Warm長袖上衣:未標示進口商之名稱、電話及地址,倘若消費者有任何疑問或發生問題,將不知道如何找到業者說明、負責。
違反依「商品標示法」第11條「由中央主管機關得就特定之商品,於無損商品之正確標示及保護消費者權益下,公告規定其應行標示事項及標示方法」規定,可依該法第15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生產、製造或進口商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
(四)洗燙處理標示圖案不全:
1、(編號12) EXCIOR男性保暖衣:洗燙處理標示缺「乾洗」圖案,。
2、(編號11) 三花Light Warm長袖上衣:洗燙處理標示缺「熨燙」圖案。
3、(編號8) Felix Buhler純棉短袖圓領衫:洗燙處理標示缺「乾洗」 圖案。
依96年2月12日公告修正之「服飾標示基準」第五點洗燙處理標示(洗標)之規定,洗燙處理標示:應包括水洗、乾洗、漂白、乾燥、熨燙之圖案等5項,洗標內容應以圖案為主,得輔以必要文字說明,以補充說明圖案所無法完全表達之洗燙處理方式。如不能「乾洗」或「熨燙」,應標示「不可乾洗」、「不可熨燙」或以適當圖案表之。(備註:「服飾標示基準」已於103年3月20日公告修正,除第五點自公告後二年施行外,其餘自公告後一年施行。)
呼籲與提醒
消基會於比較本次樣品之檢測結果後,發現具有品牌形象且售價較高的受測樣品中,在服飾標示方面有些項目不符規定,顯見品牌與價格並不一定是品質的保證,因此消費者在選購時,除了參考業者的品牌形象與價格外,更須瞭解其實質產品,才不會花了錢卻沒買到相對應有的品質。
依「公平交易法」第21條「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及第24條「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是以,對於行銷如涉及上開不公平競爭行為,可依該法第26條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由該會調查處理及依該法第 31 條請求損害賠償。
關於此次受測樣品中,部分標示未符合「服飾標示基準」規定者,標準檢驗局表示,將移請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依「商品標示法」處理。
而在「品質項目檢測」方面,標準檢驗局強調,「甲醛」目前是環保署公告之毒性化學物質,同時國際癌症研究組織已證實「甲醛」會對動物造成癌症,吸入過量的「甲醛」會導致人體呼吸道發炎、引起頭痛、脈搏加快等症狀,與皮膚接觸則會引起皮膚炎及皮膚過敏等症狀。
「甲醛」濃度高時有刺鼻的氣味,會引起眼睛及呼吸道極度不適,而長期暴露在高濃度「甲醛」環境中,可能引起呼吸道疾病、影響生長發育和誘發腫瘤等健康危害。
「禁用之偶氮色料」部分,因某些偶氮色料被人體吸收後,在人體內經還原裂解可能產生芳香胺,而這些芳香胺化學物質已證明具有致癌或引起腫瘤病變等危害性。
為維護人體健康安全及保護環境生態,遂採取源頭管理方式,將這些偶氮色料列為禁用物質。歐盟、日本等國家已禁止使用以聯苯胺為代表的24種有致癌性的芳香胺,以及可以分解出這些芳香胺的色料;進口商亦不得進口經偶氮色料加工且會與人體接觸的紡織品。
標準局呼籲業者,應製造或進口符合檢驗規定之棉織品並落實商品標示之正確性,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消基會提醒消費者選購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建議不要購買商品標示不明之產品,除注意品質、價格外,請選購商品本體附縫(洗滌標)及外包裝標示清楚、詳細的產品,標示內容需包含:
1、國內產製者,應標示製造廠商名稱、電話及地址;其為進口者,應標示進口廠商名稱、電話及地址。
2、尺寸或尺碼。
3、生產國別(產品主要製程地之生產國別)。
4、纖維或羽絨成分。
5、洗燙處理方法:應包括水洗、乾洗、漂白、乾燥、熨燙之圖案。
(二)建議挑選棉織品時,可先嗅聞查看有無刺鼻異味,另使用前最好先以清水洗滌過,以減少化學物質殘留。
標準檢驗局提醒消費者,對於購買相關商品多一些瞭解,商品使用時就有多一分安全保障,消費者可至該局網站「商品安全資訊網(http://safety.bsmi.gov.tw/wSite/mp?mp=65)」項下查閱或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7123洽詢。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更多
面對八仙塵爆受難者的巨大痛苦 消基會聞聲救苦 準備以團訟伸張正義!!
八仙樂園粉塵爆燃事件至今(7/2日 中午12:00點正)日,統計就醫有495人,病危人數有184人、非病危287人,死亡已有2人,目前傷者在全國41家醫院中,有241人住在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資料來源:衛福部醫事司) 面對受難者與家屬的巨大痛苦,消基會至為不捨與難過,經過一週內部積極的整合,加上行政院消保處和新北市政府法制局的主動協商,消基會正式宣布已經準備好為受難消費者進行團體訴訟了! 消基會指出,「消費者保護法」第50條規定:「消費者保護團體對於同一之原因事件,致使眾多消費者受害時,得受讓20人以上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後,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八仙樂園塵爆事件已經符合這樣的規定,當全民關注、挹注受難者和家屬的同時,消基會表示,「受難消費者,請安心靜養,法律上的問題,就交給消基會了!」 27日晚間八仙樂園瞬間的粉塵爆炸,炸掉了很多人的希望,也澆滅許多家庭的歡樂,近500人必須忍受強痛苦楚,邁向長達2-3年甚或一輩子的復健之路,就只因為業者的輕忽,造成這麼大的傷亡事件!消基會表示,會裡許多熱心的律師在當晚、第二天晚、第三天晚……都在掛念、思考著我們可以為受難者做些什麼,經過一週義務律師團、會務行政、工作人員們緊密的聯繫、討論與整合,消基會正式宣告要替這492位無辜受難消費者提起團體訴訟,集合社會之力,以最誠摯、熱血的心意,挺身而出,為全體受害消費者一次討回應有的權益。 公安響警報 亡羊補牢永不嫌遲 消基會指出,此次八仙樂園塵爆案,再度炸出了「安全意識薄弱、法規不完善、管理沒有落實、因應能力不足」的老問題,: 第一、安全意識薄弱。粉塵會爆炸,絕非新知識。數年前,彩粉趴剛流行,就有專家指出會有粉塵爆炸風險,無奈,言者諄諄,聽者藐藐。創新活動固然鼓勵,但是沒有安全做基礎,法律雖未規範,它就是不道德、不應該;ㄧ味追逐新潮,卻枉顧安全,後果自然慘不忍睹! 第二、法規不完善。此次塵爆,再度突顯政府法令,出現真空。連最起碼的行政指導都沒看到。所謂:「歹徒不斷在訓練警察!」以往公共安全出問題,法令往往緩不濟急,加上立法機關利益糾葛,效率奇差。如今500多人慘劇,民氣可用,主管機關責無旁貸,應速修訂相關法令,彌補漏洞! 第三、管理沒有落實。公共場所業者,只管收場租費用,卻未盡「管理權人」職責,活動既然有危險,就該做好風險評估,要求活動主辦單位做好安全控管。諸如,人數超過,就該禁止入場或引導疏散;音量過大,就該降低或隔離音量;電量超載,就該斷電或關掉局部電源使用⋯等等。 無論主、協辦單位都應事先規劃好必要的緊急應急計畫,不要以為只要買了保險,其他就可以不管了!畢竟再多的補償也挽回不了寶貴的生命與健康! 第四、因應能力不足。才500多人受傷,就幾乎癱瘓了我們緊急醫療系統,真不敢想像,倘若都會區再發生地震、火災或核災等災難,醫療系統將如何應變? 八仙樂園粉塵爆炸,由於已造成眾多民眾燒燙傷,在救援人力有限下未能第一時間通報軍方請求協助,有無動用民間救護車彌補不足?雖事後新北市動用大型巴士載送,但醫療設備不足,嚴重患者運送時附近已無醫院可以收置,須往較遠程的醫院進行收容,對未來是否能治癒不無疑問。 且業者將現場游泳池抽乾當活動場所而形成半密閉狀態,又撒下大量易燃性粉塵,甚至以二氧化碳高壓氣體鼓動粉塵,造成二次粉塵爆炸;人員被嚴重灼傷卻以水柱沖洗,未能及時有效冷卻傷口,反而將皮膚沖掉;事故發生後外來增援救護車無法進入集結地,救護車載送患者要向外輸送亦因未設立救援道路,造成救援困難而延誤送醫;在一片哀號中仍實施檢傷分類,亦造成患者情緒不滿,此種種均亟須於日後檢討改進。 案發當時,災變現場中央緊急應變機制未能及時投入,如各醫院尚能收容人數,衛福部有無統合各縣市有能力救治之醫院,並將資訊第一時間通報消防緊急應變中心等等,都是塵爆當晚所顯現出的重大問題。 消基會指出,多年來推動的現場事故指揮系統(Incident Command System, ICS),正可以借此次應變,好好檢討,尤其跨縣市、不同區域的緊急醫療救援整合機制,從床位、專科醫師、護理人員、藥品醫材的調度,是中央衛福部統籌出面?還是地方首長相互協調?宜有標準作業程序! 這幾日,消基會著手研究國內大型活動的公共安全相關管理資料,發現2011年8月3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即以台九十勞檢三字第○○三六六三九號函轉內政部有關「大型活動管理專案報告」,內容顯示:(一)未管制收容人數;(二)場地及設施未做安全評估;(三)未能有效疏散人員及管制交通;(四)緊急應變措施不足;(五)緊急救護措施不完備;(六)未能事先考量天候因素等六大問題,在八仙樂園塵爆事件,仍看到六大問題依然存在! 對此,消基會呼籲,政府主管機關應儘快建立強制性「大型活動安全管理法」,應要求舉辦活動單位提出具風險服務的管理機制,例如應申報其警告風險控管、警告、預防、風險發生緊急處置方法及善後相關機制;而政府則應負責監督、管制,必要時亦應比照產品檢驗工作,抽檢業者。 消基會除了已經做好協助死傷者事後求償官司準備工作外,本會建議與呼籲: 行政、立法單位 一、呼籲立院立即召開臨時會,趕緊檢討並訂定大型活動相關管理辦法,亦應主動監督、協助求償的相關措施,並尋求行政經費來源。 二、政府應儘速研修建立強制性「大型活動安全管理法」,並痛定思痛,儘速檢討現行法令疏漏之處,加強宣導監管,要求業者務必依照法令,做好安全管理。 三、宣傳提升消費者安全意識。尤其暑假期間,各式公眾活動陸續推出,應加強提醒消費者要注意活動安全,從災例中獲取教訓,做好緊急防護及自我保護措施。 四、行文要求各遊樂區業者或旅館、遊憩相關產業公會,除須依照法令外,更應做分類分級管理,確實自我評鑑,並公布消費者周知,做為消費選擇參考。 五、要求業者落實安全管理,必要時,以抽檢手段嚴格要求業者落實安全管理措施。 六、由中央到地方政府,應檢視應急管理能力。特別針對此次大量燒燙傷塵爆案例,研擬未來的改善措施。 七、未來如何與世界衛生組織(WHO)推動的安全社區認證活動(台灣社區安全推廣中心)合作,以提升消費者傷害預防及應急管理能力。 業界 一、暑假將屆,呼籲各景點、遊樂設施及即將開辦大型活動的主辦單位應儘速完成安全檢修和安全管理計畫,提供消費者安全無虞的活動。 消費者 一、對於本次受難消費者,本會謹致哀悼與關懷之意。 二、對於需要消基會協助求償的死傷受難者,本會義務律師團已經準備好了,請受難家屬優先照顧受傷者,但亦請同時間準備、蒐集「表格:求償項目與應備文件」之相關文件,屆時提供給本會,作為求償之用。 三、呼籲其他消費者以八仙樂園受難者為鑑,在暑假期間安排任何休閒活動,應以安全為重,從選擇到使用該設施,都應檢視該公司(樂園、景點)所提供之安全管理、逃生設計、避難、急救設施等是否足夠,再決定是否參加。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BOX:求償項目與應備文件一覽表 受傷被害者可請求項目及應備文件彙整表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 項次 項 目 應備文件 說 明 備註 1 醫療費用 已支出部分: 醫療支出收據 以實際支出金額計算 非必要部分,法院可能剔除 將來必須支出部分 診斷證明 2 額外增加生活需要之費用 支出單據 請求項目例如: 1.看護費 (含親友間看護) 2.交通費(含往返醫院已支出及回診、復健往返未來將支出) 3.營養劑(以必要為限) 4.輔具(枴杖、輪椅) 是否符合必須 由法院個案認定 5.住宿費 6.其他原非日常生活所需,但因事故發生必須增加使用之項目。 以上所列項目以實際支出金額計算。 3 不能工作之損失 (1)扣繳憑單 (2)工作證明 (3)診斷證明-必須記載應休養(不能工作)之時間 按實際不能工作日數計算,並依平均工資計算。 4 減損勞動能力之損害 醫療鑑定報告 按平均工資,以未來工作年限計算,但須 扣除中間利息。 5 精神慰撫金 視個案情形而定 依具體個案情形而定賠償金額 法院衡量 判定 死亡的被害者家屬可請求項目及應備文件彙整表 項次 項 目 應備文件 能請求金額計算 備 註 1 殯葬費 (1)死者之死亡證明及除戶謄本 (2)殯葬費支出明細表 及各式收據 按實際支出 非必要部分,可 能會被剔除 2 醫療費用 醫療支出收據(本項是指死者因本事故發生送醫至死亡間所發生部分) 按單據實算 3 增加生活上支出 支出單據 請求項目例如: 1.看護費 (含親友間看護) 2.營養劑(以必要為限) 3.其他原非日 是否符合必須由法院個案認定 常生活所需,但因事故發生必須增加使用之項目。 以上所列項目以實際支出金額計算。 4 扶養費-死者應負擔扶養義務之人可請求(父母、配偶、子女等) (1)繼承系統表 (2)請求人之戶籍謄本 (3)若有共同義務人應連同共同義務人之戶籍謄本 依法定數額計算,並須依法扣除中間利息 5 精神慰撫金 (1)死者及請求人之學歷證件 (2)工作證明 (3)若有特殊經歷,均請一併提出(如社團職務證明或特殊經歷證件) 自定 法院衡量判定 BOX: 自89年至104年期間,消基會受理團體訴訟統計 「消費者保護法」第50條:「消費者保護團體對於同一之原因事件,致使眾多消費者受害時,得受讓20人以上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後,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 自89年至104年期間,消基會總共受理11件團體訴訟: 1. 協助台北縣新莊「博士的家」921受災戶辦理團體訴訟及和解(89年2月21日) 2. 協助台中縣「東勢王朝一期」921震災受害者辦理團體訴訟及和解(89年12月11日) 3. 協助台中縣「新坪生活公園」921震災受害者辦理團體訴訟及和解(89年10月25日) 4. 協助台中縣「德昌新世界」921震災受害者辦理團體訴訟及和解之處理情形說明(90年9月19日) 5. 協助台北市東高立體停車塔火災受害者 辦理團體訴訟及和解(91年7月3日) 6. 協助阿里山森林火車翻覆事件受害消費者辦理團體訴訟及和解(92年7月1日) 7. 協助亞力山大集團停業受害消費者辦理團體訴訟(97年1月22日) 8. 梅嶺車禍團體訴訟起訴狀(96年05月03日) 9. 協助塑化劑受害者提出團體訴訟(101年3月15日) 10.胖達人手感烘焙店遭香港部落客質疑添加人工香精引發廣告不實 事件提起團體消費訴訟。(103年4月25日) 11.發生餿水油事件,消基會針對頂新牛油、頂新正義豬油、強冠、北海及其相關廠商等共51家業者做連帶求償團體訴訟。(104年4月15日)「粉」爆八仙樂園 524人受傷 消基會表達至高關切 並願協助受害消費者求償
八里的八仙樂園昨(27)日晚間近9時發生粉塵大爆炸,創下新北市救災史受傷人數最多的意外,許多人被燒得皮開肉綻,在地上打滾,新北市衛生局今天下午1點彙整最新受傷名單,共計524人,分別送至43間醫院,重傷達190人,目前尚無人死亡。 由於粉塵爆炸,災難瞬間發生,一下子讓許多年輕人遭受生命最大創傷,或許要用一輩子來進行療傷,對此,消基會深感痛心,並期待這是最後一次發生這種「須注意、可注意、應注意」的重大災難了! 消基會指出,近年非常盛行「Color Party」,無論路跑、夜跑或八仙水上樂園color play Asia彩色派對,無不以Color、歡樂或亞洲最盛大Party吸引眾多年輕人參加。 只是,在本次發生重大傷害事件後,我們發現主辦單位僅以為依政府規定辦了保險,就等於所有安全措施都「預備」好了,結果災難瞬間發生,不只是滅火器不足,不見急救設備,就連當場也沒有任何指揮人員、安全避難措施……等規劃,更遑論演習、實地操作了。 消基會表示,「安全」不是保險,更不是口號,它需要縝密計畫與實際操作、熟練,才能發揮功能,從這次「八仙粉爆」事件,突顯出八仙樂園本身的安全規劃闕之付如、主辦單位輕忽、失責,就連醫療系統的大規格急救網絡規劃,看起來都在這次「實際操作」下拿了「不及格」的難看分數!! 面對這個血淋淋的重大災難事件,消基會呼籲政府、醫療系統、業界、消費者和教育系統都要重建「安全SOP」,從認識各式可能導致傷害的化學物質、急救方式、急救規劃、後送網絡的建立,到醫療處置(如捐血、捐皮膚......等)一併都應在規劃細節裡,且應於全國分區演習,讓全民都能徹底熟悉「安全求生」觀念。 尤其,政府應負責監督、管制業者所提安全措施的計畫與內容,必要時亦應比照產品檢驗,抽檢依據即依業者申報的管控機制,檢視是否落實與足夠。由這次「八里粉爆」事件看出,所有具有風險性活動,各級政府單位均應擴大安檢服務,以落實保護消費者安全。 消基會指出,在平常時刻就需要建立「急難救助」的觀念。「歡樂」是建立在「有目的、計畫與演練到熟悉」的SOP裡,唯有大家小心再小心,歡樂才會真正降臨!! 面對「八里粉爆」事件,消基會願當所有受害消費者的靠山,倘若消費者有需要,請撥打02-27001234消基會申訴專線。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全球英語熱!考張英語證照吧 台灣英語檢定調查
1. 台灣的英語學習熱潮,開發出龐大的英檢考試市場。 2. 消基會檢視全民英檢GEPT、托福網路測驗TOEFL iBT®、多益測驗TOEIC、雅思IELTS等四種台灣常見的英語檢定。 3. 四種考試報名費在500~5250元不等,考生依自己能力、需求和目的,選擇不同的檢定考試。 4. 報名之後若要取消考試,測驗機構會扣除手續費後退還考生餘額,其中扣除比例最高的是「托福網路測驗TOEFL iBT®」,高達50%。 5. 「全民英檢GEPT」和「多益測驗TOEIC」沒有規定測驗成績的有效年限;「托福網路測驗TOEFL iBT®」、「雅思IELTS」成績有效是2年。4個系統的考試機構2年後皆不再提供考生成績單的申請(只幫考生保存2年的成績),2年後若再需要成績單,就需要重新接受檢定,這個規定顯然對消費者不利,有圖利考試機構之嫌。 6. 目前9成以上的大學都設有英語畢業門檻,若英文成績不好的學生,可能還要花補習的費用,倘若學校一味地設檢定門檻,將英語教育責任託付給各個考試機構,將有失學校教育的本質。 全球化雖已進入雙元(G2)帶動的新時代,英語依然是國際溝通的重要語言。走一趟補習街,英語認證班、托福特訓課程、包你英語考高分….補習班琳瑯滿目的廣告用語,吸引消費者,而絡繹不絕的學員,更說明了英語考試熱潮。 除了出國留學的申請需要以外,國內也有越來越多的企業將英語能力,做為錄用或升遷考量的重要項目;也有很多的大專院校,將英語檢定成績視為能否滿足畢業的條件。想要凸顯英語能力,最好檢附一張英檢證書。 緣此,消基會檢視了國內幾項主要的英語檢定,供所有欲參加考試的民眾參考,包括全民英檢GEPT、托福網路測驗TOEFL iBT®、多益測驗TOEIC、以及雅思IELTS等四種在台灣常見的英語檢定。 一、考試費用 各種英語檢定,依照考試主辦單位及內容、測驗目的不同(請見表一),收取的考試費用從500~5250元不等,高低差距將近10倍,建議考生依自己意願、需求和不同目的,選擇適合的檢定考試。 二、退費方式 報名時間通常離考試日期有2~3個月之差。報名考試以後,難免有些個人或外在因素造成考生無法如期赴考,這時候考生關心的是,缺考是否需提出申請?已經繳交的報名費,是否還能退還? 根據各測驗主辦單位的規定,取消報名皆須收取一定金額的手續費(請見表一)。其中最高的是「托福網路測驗TOEFL iBT®」,取消報名(不可晚於測驗日的3天前)後,須扣除報名費的50%作為手續費。因此考生報名前要考慮清楚,以免因取消報名白白浪費85元美金(約2600元台幣);如無法應考,也要儘早提出來。 而以取消的日距來看,「雅思IELTS」規定較嚴格,考生須在5週以前提出申請;「多益測驗TOEIC」必須檢具取消的理由證明;這些都是考生在報名時必須注意的事項。 三、證書費用 「全民英檢GEPT」和「多益測驗TOEIC」有提供證書。若通過「全民英檢GEPT」複試,合格證書會免費隨成績單寄送給考生;初試通過證書則視個人需求,考生可自行付200元申請。申請「多益測驗TOEIC」證書較貴,需要600(一般件)-900(急件)元。 四、成績保存問題 考試成績的高低代表著考生語文能力與學習成果。這次調查中,除了「托福網路測驗TOEFL iBT®」須考前申請紙本的成績報告外,其他三項測驗,都會寄發紙本成績單給考生。四種測驗2年之後皆不再提供考生申請成績單(成績的保存期2年),也就是說如果未能自行保留成績單,2年之後若有需要,考生沒有辦法再申請成績單補發或是查詢成績,屆時也只有重考一途。(多益測驗資料,包括成績資料是否保留2年,係屬各國多益測驗總代理的權限,ETS並不要求,但重要的是,ETS要求各國多益測驗總代理,不應在測驗日期超過2年之後,仍提供測驗成績報告給考生,顯然不利考生,且有圖利考試機構之嫌!) 不過「全民英檢GEPT」和「多益測驗TOEIC」沒有規定測驗成績的使用年限,端視各學校、企業或機關團體的要求而定。一般來說,企業或學校會要求1年內或2年內的考試成績。 然而,大陸學者的研究(李艷紅、田巍,2009,《二語習得與磨蝕的關鍵閾值與我國外語能力目標水平的比較分析》)顯示,語言學有一套「外語磨蝕(長期不使用外語而引起的外語能力的喪失)」理論,此一「外語磨蝕的閾值假說」,是說外語學習存在一個熟練水平,若能達到這個臨界水平,語言知識就不會被磨蝕。也就是說,外語學習者在聽、說、讀、寫的綜合能力上達到一定的熟練水平後,其語言能力的退化速度就相對減緩。 因此,外語能力未必在1-2年後就會退步,測驗機構僅保留2年內成績的作法,意味著考生每2年都必須再考一次,這實在不盡合理。 消基會呼籲 對考生:一般而言,國際性的考試費用較高,因為考試機構有龐大的人事費,試題也需不斷的研發,再加上場地費、寄送成績…等等,在在都需要由報名費來負擔。由於一次考試所費不貲,因此考生考試前需要充足的準備,更要避免臨時的缺席,以獲得理想的成績和證書。 對考試機構:現代資訊科技進步,透過硬碟或雲端科技,考試資料都可作大量且長期的保存,因此建議測驗機構應增加成績保存年限,讓考生即使2年後也能查詢到成績。考生收到成績單後,亦應自行妥善保存,或可掃描存檔,以備日後使用。畢竟即使測驗單位未來放寛保存期限,還是會設定一個上限,不可能無止盡的保存。因此消費者自行保管妥善,仍是最好的方法。 對學校:2005年起教育部要求各大學提升學生英語能力,目前國內超過9成的大學都已設有英語畢業門檻。若以國內的「全民英檢GEPT」來說,台大、交大、清大、成大四所大學皆規定,至少通過全民英檢「中高級」才能畢業。若沒有通過,補救辦法是修習並通過校內的英文課程。 在大學自治的觀念下,各大專院校有權自主經營、調整組織、或安排學生事務,以發展自己特色的運作模式。由於此一規定,各校可依據自己特色發展訂定自己學生英語的畢業門檻。但考試費用並不便宜,對英文程度不好的學生來說,應付畢業可能還得花一筆英語補習費。 提醒學校本來就有教導學生、提升學生英語能力的的義務,若一味地增設檢定門檻、並將檢定責任託付給考試機構,而加重考生的經濟負擔,則恐會本末倒置,失去學校教育的意義。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表一:英文檢定單位收費、退費及成績保存期間調查一覽表 調查時間:2014/6/15 表二 學校 規定 網站 臺大 一定至少得考一次全民英檢中高級初試,若成績通過審核,就可以免修進階英語課程,但若成績沒有通過,就必須在畢業前完成進階英語的課程 http://www.aca.ntu.edu.tw/aca2012/curri/faq/%E9%80%B2%E9%9A%8E%E8%8B%B1%E8%AA%9E%E8%AA%B2%E7%A8%8B%E7%9A%84%E7%9B%B8%E9%97%9C%E6%8F%90%E5%95%8F.pdf 交大 未通過大一英檢中高級初試團測場者,可選擇2個方式以符合英文畢業門檻:1.修畢「進修英語一」及「進修英語二」兩門補強性課程 2.於大四畢業以前自行報考並通過下述測驗:英檢中高級初試(含)以上、TOEFL iBT 92分以上 (舊制580分、電腦托福237分)、IELTS 6.5級(含) 以上。 http://ltrc.nctu.edu.tw/news_o.php?id=135 清大 未通過英語能力檢定考試畢業門檻,須修習「進修英文」(2學分)英語能力檢定考試之畢業門檻適用對象:104學年度起入學之「非外語系學生」· 全民英語能力分級檢定 (GEPT) 中高級初試(含)通過· 托福紙筆測驗 (TOEFL ITP) 550分(含)以上· 托福網路測驗 (TOEFL iBT) 79分(含)以上· 雅思國際英語測驗 (IELTS) 6級(含)以上· 多益測驗 (TOEIC) 聽力與閱讀成績750分(含)以上 http://www.lc.nthu.edu.tw/english/super_pages.php?ID=english3 成大 基本門檻 GEPT 全民英語能力分級檢定中高級初試以上; TOEFL iBT 69 分; IELTS 國際英語測試 5.5 級以上; TOEIC 多益測驗 750 分以上。 高階門檻 GEPT 全民英語能力分級檢定中高級複試以上;TOEFL iBT 79 分;IELTS 國際英語測試 6.5 級以上;TOEIC 多益測驗 820 分以上。 由各系自行選擇採用基本門檻或高階門檻。學生僅需由各系採用門檻規定之四種英檢考試擇一通過即可。 未通過英語畢業門檻者,得修習「線上補強英文」課 http://www.ncku.edu.tw/lang/chinese/docs/c-ag102.pdfhttp://www.ncku.edu.tw/lang/chinese/actnews_c-eptr102-4.htm「慎選婚攝 終生大事不留憾」
6月新娘最幸福,此時婚禮事宜詢問也相對熱絡。隨著攝影器材與電腦設備逐漸「親民」,許多業餘攝影師投入婚禮攝影行業,因多數皆未登記公司行號,導致婚禮攝影消費糾紛逐年增加。 依內政部統計處資料指出,近三年來國人結婚對數有增加的趨勢(請參考表1),而行政院消保處於2012年11月至12月間抽查全台20家婚紗攝影業者,進行建築、消防安全及行業行政管理之查核:僅2家業者建築及消防安全管理符合規定,而全部業者均未使用經濟部頒行之「婚紗攝影(禮服租售及拍照)契約範本」(下簡稱「婚紗攝影契約範本」);根據消保處統計資料,去年12月至今年4月底,不到半年的時間內,全台消費者服務中心共受理87件婚紗攝影消費爭議,平均1個月發生17件糾紛,顯示婚紗攝影業者對消費者權益之維護,仍有待改善與加強。 現行規範待改善之處 經濟部於2007年頒行「婚紗攝影契約範本」,然而主管機關所公告之「定型化契約範本」,性質為行政指導,僅具教育與示範作用,不具強制的效力;2012年行政院答覆立法院質詢,表示經濟部將就此進行研修(參立法院函編號:8-1-8-536);然至今未有後續公告。 以下介紹婚紗攝影相關的主要法律規範:「民法」、「消費者保護法」(下簡稱「消保法」),同時提醒新人們一些應注意的事項: 業者經營品質與聲譽 簽訂婚紗攝影契約前,消費者應多方瞭解業者的經營資訊與品質,避免面臨惡性倒閉,而事先上網觀看攝影師過去的作品,則可確認其技術與風格,是否符合個人喜好;新人們應避免於婚紗展場,未全面瞭解前,因折扣促銷等因素,一時心動簽約付定金,因許多展場的臨時推銷員為抽取佣金,傾向誇大介紹服務,刻意隱瞞業者潛在的缺點;特別是許多業者未使用經濟部頒行的婚紗攝影契約範本,而提供自訂的定型化契約,消費者將暴露於惡性加價的風險中。 契約至少5日審閱期 經濟部頒行的婚紗攝影契約範本,開頭即明確揭示消費者得攜回審閱,審閱期間至少為5日,業者若違反給予消費者合理審閱期間之規定,根據「消保法」第11條之1第2項規定,消費者得主張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 消費者同時須仔細察看,業者口頭介紹的服務是否記載契約中,最簡單的方法,即是在介紹時,請服務人員指出契約上的相對項目,若其口頭承諾超過契約上明確載示的服務,消費者應要求將額外的項目記入契約,或寫於契約之附件內,並明確標示商品或服務等級,避免因雙方認知差異引起糾紛,且讓日後履約亦有所依。 分期付款且定金不得超過總價20% 多數婚紗攝影業者介紹時,不會具體說明所提供的服務,許多新人因此於簽約付定金後,方後悔想解約;根據婚紗攝影契約範本第12條,業者得收受定金,但金額不得超過契約總金額的20%,同時須由雙方約定於附表中。 消費者訂約前除應慎選婚紗業者,更須謹記避免一次付清款項,以於服務品質未達期望,或於履約過程產生糾紛時,得維護自身權益,所生損失也較小。建議消費者依下列時間點,分期支付款項:1.定金(不得逾總價20%)2.拍照3.看樣、挑片、排版4.定稿5.相片取件 6.付清尾款(若服務含取結婚禮服,最好保留15%以上)。 終止契約 許多消費者欲取消婚紗攝影服務時,皆面臨業者以違約為由,拒絕退還定金,或僅願退還部分定金的情形。依據「民法」第511條,消費者得隨時終止契約,若業者已完成部分服務,消費者須給付相當之報酬,並賠償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若於服務進行前終止契約,依據「民法」第249條,若契約不履行之原因可歸責於消費者,業者得不退還定金,但依據婚紗攝影契約範本第12條,定金不得超過總價金之20%,倘事前收取超過2成,消費者可要求業者退還超過之部分。 消基會呼籲 貨比三家不吃虧,婚紗攝影服務亦不例外,新人們應事前充分瞭解店家聲譽、契約內容後,再考慮簽約付定金,後續付款也應採取分期方式;若發生消費爭議,與業者反映後未得妥善處理,得依據「消保法」第43條,向各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的消保官申訴,或可撥打1950消費者申訴專線,或選擇於網站線上申訴(www.cpc.ey.gov.tw),又可選擇至消費者文教基金會進行免費法律諮詢。然訴諸申訴、調解,甚至訴訟,畢竟耗時傷神,簽訂婚紗攝影契約前,嚴選優質的店家方為上策! 本會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呼籲各地政府應推動成立地方婚紗攝影商業同業公會,並規定業者於開業後加入,除可促進履約保證,更可加強婚紗攝影業的經營管理,產生糾紛時,公會亦可出面調節,維護消費者權益;政府相關單位應儘快審議,公告規定「婚紗攝影(禮服租售及拍照)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使其成為業者必須遵守的實質法規命令,加強行政管理,避免再有業者訂立不公平的定型化契約條款,侵害消費者的權益;並提醒即將步入禮堂的新人們,應經審慎思考和充分瞭解後,方與婚紗攝影業者訂下契約,避免造成後續消費爭議與人生大事的遺憾。祝所有新人們白頭偕老,在重大的人生轉折時刻,留下甜美無憾的回憶!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表1:101年~104年04月結婚對數統計表 資料來源/內政部統計處數位匯流下 消費者要取回視聽選擇權
經過了數十年不公平、不透明的電視經營環境,因而造成台灣電視生態的畸形發展!相關經營業者既不思改進自身的內容與品質,更只求透過寡占、獨佔等不公平的競爭手段,長期綁架台灣消費者的眼睛跟耳朵;進一步更企圖成為掌控輿論、壟斷資訊的跨媒體霸主。 台灣的有線電視,看似讓視聽消費者擁有上百個頻道可供其選擇;手握選台器,就彷彿消費者可以從頭選到尾。究其實,部分節目是從各方收羅過來的,甚至在頻道上不斷重複播送;媒體和代理業者的利益平衡,才是首要考量,豈能奢談視聽消費者所應該擁有的資訊人權呢! 當媒體大亨和頻道代理業者,長期決定電視上可以看到什麼、不可以聽到甚麼,消基會必須在此代表全體視聽消費者發表嚴正聲明:【100個爛節目,等於沒有節目】;政府則有責任確保真正的消費選擇權,決定自己的眼睛跟耳朵想看什麼、想聽什麼,【我要的節目之外,其餘的強制選擇都是多餘的】。 此次【廣電三法】的修法與後續【數位匯流大法】的立法,原本是想藉助數位化科技來營造平台競爭的新環境,好為數位匯流作足準備工作。但三個年頭過去了,到現在修法內容卻只淪為業者的角力場;媒體業者爭鬥著【無線必載】等的假議題,卻無視於消費者長期被剝奪的視聽權益。在神聖的立法殿堂內,若只是要協商分配從台灣消費者那兒掠奪來的視聽權力,如何擴張勢力範圍與更【公平地】瓜食利益,則無異於在做公然的聚眾分贓。 數位匯流的成敗,不僅僅是影視業者的產業利益;值此修法的關鍵時刻,社會各界亦應體會到其跨時代的意義。數位匯流,既是言論自由與創意信念的維護,是激發輿論精進與社群融和的基礎工程,更是國家長遠發展所依恃。 一、消基會謹代表全國視聽消費者,要質問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跟傳播媒體業者: 「政府可以不保障消費者的資訊人權嗎?為何選台看電視的權利,可以直接割讓給相關業者,而成為利益分食的租借地?」 台灣有線電視經營,每年收入規模大約550億元以上 ─ 其中有300億元,是來自台灣500萬家戶數,平均月繳500元的總和;另外的250億元,則是各類的廣告收入。數十年下來,這樣的收入用來攤提系統業者的網路建置成本,早已綽綽有餘的。為何還要繼續放任業者綁架眾多消費者的眼睛跟耳朵?動輒數百億的利益只在媒體大亨的手中輪轉,暴利與潛在的效益,讓系統台成為炙手可熱的併購對象;但被出賣的,卻是台灣消費者的基本視聽權益。 請問主管機關NCC,公義與價值何在? 二、消基會的主張: 有線電視網路在完成數位化的建置以後,即應轉型成為資訊傳送的新平台。在數位化頻寬的保證下,系統業者與內容供應商、頻道商等,應該公開的訂定上架與訂閱費用,秉持【不全必載、不得拒載】的原則,盡量把訂閱與否的權利,都保留給視聽消費者自行決定。 關於數位匯流的推動,政府必須以三項基本視聽人權為基礎,保證消費者可以: 1. 充分保有選擇收視內容的基本權利。 2. 在不同的裝置和不同影音品質下,做收視的權利。 3. 選擇在合適的時間、適當的地點,做收視的權利。 此外,針對本次草案較具有爭議性的部分,消基會的立場說明如下: 1. 分組付費議題: (一)本會不贊成現行草案內粗糙且不夠進取的漸進分組付費機制,意即「基本頻道」+「付費頻道的分組套餐」。本會主張,除了基本頻道之外,應該讓消費者保有單點、單買的方式,真正選擇喜歡看的頻道做收視。其次,消費者即使選擇目前所有的頻道時,其總費用也不能高於目前居住地區之上限費用。 理由: 1. 從資訊人權觀點:NCC在草案內將現有頻道概略切成三份套餐,以分組付費之包裹方式做頻道販賣,實乃剝奪消費者自由選擇收看頻道與節目的權益。 2. 從消費選擇觀點:讓消費者可自由選擇想收看的頻道與節目,並依據其所選擇的服務項目,支付不同的費率。讓收費機制朝向「使用者付費」的目標前進,「看多少算多少」的「單點」菜單授權,而非是粗糙的分組套餐方式。 3. 從市場競爭觀點: 讓消費者收視頻道有更多的選擇,創造多元競爭環境,才能使品質不良之電視頻道被自然淘汰,以創造出良善的收視環境。 2. 無線必載議題: (一)本會不贊成擴大無線必載頻道數量,如 1+1, 1+N, 甚至可以將「必載」擴張為20頻。本會的底線是同意現行的必載一台,其餘請回歸商業談判與自由市場競爭機制。 理由: 1. 從資訊人權觀點:若任意擴大無線電台之必載頻道數,恐將造成無線電台的怠惰與不求進步,電視節目品質只會更加低落,終將影響消費者的收視選擇權。 2. 從消費選擇觀點:必載頻道增加等於稀釋消費者收看電視之品質,看到非消費者自選之頻道數增加,不免有強迫收視、搭售的意味。 3. 從市場競爭觀點:廣播電視數位化後,雖然數位紅利有增加,但並非讓良莠不齊之無線電視台藉此搭便車,應讓劣質頻道自然淘汰。 關於【廣電三法】的修法,消基會要再次呼籲: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該透過【廣電三法】修法與【數位匯流大法】立法,積極保障全國消費者的視聽基本人權。在數位匯流的年代,就應該是廢除不平等條約,讓消費者取回被強佔已久的資訊人權。 收看電視的權益,本該自己做好管理;全體消費者的心聲,籲請NCC一起嚴正告訴業者!!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兒童雨鞋檢測 50%塑化劑含量過高、75%中文標示不符合規定
台灣位處於亞熱帶,隨著梅雨及颱風季節的到來,雨天出門最怕鞋子被淋濕,兒童雨鞋便為家有小孩的必備雨具之一。 為瞭解市面上販售的兒童雨鞋品質,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稱標準局)與消基會合作,赴鞋店、賣場、網路等銷售通路隨機購買12件兒童雨鞋商品進行檢測,檢測結果發現品質項目有6件塑化劑含量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中文標示經初步查核有9件不符合鞋類商品標示基準規定。 產品售價及檢測、調查項目 全部12件檢測樣品,價格在新台幣120~891元之間,價差約7.4倍,最貴為編號3「320471童雨鞋」售價891元,最低者為編號7(無品名)售價120元。 本次兒童雨鞋係依據國家標準CNS 15503「兒童用品安全一般要求」檢驗「8種重金屬【鉛、鎘、汞、鉻、砷、硒、銻、鋇】含量」及「8種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DMP、DEP、DBP、BBP、DEHP、DNOP、DINP、DIDP】及其混和物含量總和」,並依「鞋類商品標示基準」查核中文標示。 檢測結果 一、品質項目檢測結果:共6件樣品不合格 依據CNS 15503「兒童用品安全一般要求」國家標準(100年11月29日修訂公布)檢測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及重金屬含量: (1)塑化劑含量測試:鄰苯二甲酸二甲酯(DMP)、鄰苯二甲酸二乙酯(DEP)、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鄰苯二甲酸丁苯甲酯(BBP)、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鄰苯二甲酸二正辛酯(DNOP)、鄰苯二甲酸二異壬酯(DINP)、鄰苯二甲酸二異癸酯(DIDP)等8種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Phthalate plasticizer)及其混合物含量總和不得超過0.1%(重量比)。 經檢測後發現,6件樣品(編號7-12)被檢測出塑化劑含量為20.7~ 29.3%區間,超過國家標準0.1%限量值要求。包括編號7~12 (詳見表1) 。 (2)重金屬含量測試:測定鉛、鎘、汞、砷、硒、鉻、銻、鋇等8項重金屬之溶出濃度,不可超過下列重金屬最大容許濃度: 元素 mg/kg(ppm) Sb As Ba Cd Cr Pb Hg Se 銻 砷 鋇 鎘 鉻 鉛 汞 硒 60 25 1000 75 60 90 60 500 經檢測後發現,全數樣品之「重金屬含量」皆合格。 二、中文標示查核:共9件樣品不合格 依據104年2月9日修訂公告之「鞋類商品標示基準」,標示項目包括以下6項:「商品名稱 」、「製造或委製廠商名稱、電話及地址;其為進口者,應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生產國別(產品主要製程地之生產國別)、「鞋面、大底主要材料」、「尺寸或尺碼」、「含有聚胺酯(PU)大底易水解材質之鞋類,應標示製造年月、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 上述規定應標示事項應以中文為主,得輔以外文。另應於商品本體上之明顯處,以固定不得拆換之烙印、燙印、印刷或附縫標籤方式標示生產國別,此標示得以中文或外文標示之。 經檢視後發現,總計有9件樣品(編號4~12)中文標示不合格,占全數12件樣品之75%。詳細的不合格情形如下: (一)未標示「商品名稱」:編號5~12。 (二)「製造或委製廠商名稱、電話及地址;其為進口者,應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 1. 編號12:未標進口商電話及住址。 2. 編號4、5、8、9、10、11:未標進口商名稱、電話及住址。 3. 編號6、7:未標製造商或進口商名稱、電話及住址。 (三)「生產國別」 1. 編號5~12:生產國別無中文標示。 2. 編號6、7:本體無生產國別。 (四)「鞋面、大底主要材料」 1. 編號6、8、9、10、11、12:未標示鞋面及大底主要材料。 2. 編號5:鞋面及大底主要材料未以中文標示。 呼籲與提醒 消基會指出,「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屬環境荷爾蒙的一種,會干擾正常內分泌系統的平衡及功能,長期暴露於塑化劑下可能會引起男童雌性化、女童性早熟及增加女性罹患乳腺癌之機率等。 也因此,標準局表示,兒童用品「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含量是該局歷年來市場監督查核重點項目之一。兒童雨鞋不屬於公告應施檢驗商品,有關本次品質抽測不符合之商品,標準局將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輔導銷售者辦理下架及進口商進行回收改善;另外中文標示未依「鞋類商品標示基準」標示者,已函請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依「商品標示法」規定處置。 標準局、消基會呼籲,業者應為兒童雨鞋商品品質把關,並依據「鞋類商品標示基準」落實商品之中文標示,保障消費者知的權利。 另提醒消費者選購兒童雨鞋時,除考量外觀、尺寸及實用性外,並應注意: 一、中文標示是否完整。 二、鞋面、鞋底及其他黏合部分須黏貼良好並無剝離、凸起之現象。 三、塑膠表面及橡膠表面應無有發黏情形。 四、試穿其長度及寬度是否適當,材質是否舒適、底部是否具防滑設計。 五、整體外觀包括鞋面、鞋身及鞋底,不應有明顯斑點、污垢、發霉現象。 消費者對所購買之商品多一些瞭解,商品使用時就有多一分安全保障。消費者如欲獲得鞋類商品安全相關資訊,可至標準檢驗局網站「商品安全資訊網」(http://safety.bsmi.gov.tw/wSite/mp?mp=65)項下查閱或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7123洽詢。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104年「兒童雨鞋」檢測結果彙整表 註: 1.「○」表示符合;「●」表示不符合。 2.排序依調查、檢驗結論、價格依序排列,調查、檢驗合格、價格低者排前面,以下類推。南韓疫情擴大 隔離人數達1667人 消基會呼籲應即刻暫停出團赴韓旅遊
南韓中東呼吸症候群冠狀病毒感染症(MERS-CoV)疫情持續擴散,南韓政府昨(6/3)日公布的5名新確診病患中,首次出現在首都首爾以外的病例。 南韓《中央日報》報導,目前出現的第3名「第三波感染病例」在南韓中部大田市某大學醫院被傳染,雖然感染途徑間接與首起病例相關,但也顯示病毒已突破首爾首都圈,目前疫情總計,確診患者增為30人,被隔離人數暴增為1667人。該報導指出,隨著疫情迅速擴散,南韓全國703所學校已停課或休課(資料來源:The korea times),南韓醫界呼籲應做好「最壞打算」。 眼見韓國疫情如滾雪球般發展,而國內疾管署和外交部卻仍各吹各的調,疾管署昨天正式提升首爾旅遊疫情建議至第二級「警示(Alert)」,而外交部領務局昨天中午宣布,將首爾含京畿道地區調高至「黃色」旅遊警示,其他地區則維持「灰色」旅警。 消基會指出,這兩種層次的「規定」,對消費者來說,是旅遊消費權益的大大限縮,強迫消費者「提命」參團旅遊,否則就得「對不住」荷包,實在太為難消費者!消基會這兩天便是這類電話打爆諮詢專線,忙壞了志工伙伴,一方面接聽,一方面又要安撫情緒充滿無奈、害怕的消費者。 根據觀光局審定「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第27條規定,團體旅遊的旅客如需取消行程,得依解約離出發日期之長短,按團費百分比賠償費用,在出發前31日前取消,須賠償旅行社業者團費的10%;前21日至30日則要扣除團費的20%;前2日到第20日扣除團費的30%;前1日取消則須扣除一半費用;至於當天取消,團費則須全額賠償給旅行社。 當疫情正滾滾欲爆之際,恁誰也無心旅遊,事實上,目前也已有兩千四百多名團客想取消赴韓旅遊,卻受困於「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第27條規定,因此,消基會表示,無論是觀光局或外交部都應以消費者生命為重,「重判」疫情發展,亦可防疫於未然,避免增加國內的防疫相關費用,更重要的是體現關心國人生命安全的用心。 消基會呼籲,應立即採用「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第28-1條(出發前有客觀風險事由解除契約)規定,「出發前,本旅遊團所前往旅遊地區之一,有事實足認危害旅客生命、身體、健康、財產安全之虞者,準用前條之規定,得解除契約。但解除之一方,應按旅遊費用百分之 補償他方(不得超過百分之五)。」 過去,因為解約退款衍生的爭議甚多,消基會表示,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應即刻動員交通部、民航局、品保協會、旅行公會、航空公司和消基會等單位會商「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第28-1條的認定標準及業界的負擔歸屬,做有利於業者退費,讓消費者安心的施政作為。 至於旅遊商品的特別事項(如班機是否為包機或定期航班…),消費者亦應檢視旅行業者於與旅客簽約前是否有向旅客充分告知,並載明於契約中;若無,則不應受其限制,一切均以「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第28-1條規定辦理才是。 消基會表示,政府施政要讓消費者「有感」,即是表現於這種關鍵時刻,呼籲政府各部會應立即因應韓國疫情,做使業者勉為其難但損失有限,而消費者安心的旅遊、防疫政策。 消基會更呼籲疾管署和外交部應整合旅遊警示系統,讓觀光局、旅遊業者和消費者避免遭受警示系統不一致的退團(費)糾紛困擾。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國外旅遊警示分級表(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紅色警示-不宜前往 橙色警示-高度小心,避免非必要旅行 黃色警示-特別注意旅遊安全並檢討應否前往 灰色警示-提醒注意 Ø 韓國 - (除了首爾、京畿道以外)Korea (South Korea) - excluding Seoul and Gyeonggi - do灰色警示-提醒注意(2015/6/3發布) Ø 韓國 - 首爾 (含京畿道)Korea (South Korea) - Seoul (including Gyeonggi - do)黃色警示-特別注意旅遊安全並檢討應否前往(2015/6/3發布) Ø 北韓Korea(North Korea)橙色警示-高度小心,避免非必要旅行 國際間旅遊疫情建議等級表(衛生福利部 疾病管制署) 分級標準 意涵 旅遊建議 第三級:警告(Warning) 避免所有非必要旅遊 避免至當地所有非必要旅遊 第二級:警示(Alert) 加強預警 對當地採取加強防護 第一級:注意(Watch) 提醒注意 提醒遵守當地的一般預防措施 Ø MERS-CoV /韓國首爾(含京畿道)/第二級:警示(Alert)/對當地採取加強防護/2015/06/02 Ø MERS-CoV /韓國(其他地區)/第一級:注意(Watch)/提醒遵守當地的一般預防措施/2015/06/02 BOX: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範本 (中華民國93年11月5日觀業字第0930030216號函修正) 第二十七條(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 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前得通知乙方解除本契約,但應繳交證照費用,並依左列標準賠償乙方: 一、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前第三十一日以前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二、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三、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四、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前一日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 五、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日或開始後到達或未通知不參加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 前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用,應先扣除簽證費後計算之。 乙方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第一項之標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 第二十八條(出發前有法定原因解除契約)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本契約之全部或一部無法履行時,得解除契約之全部或一部,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乙方應將已代繳之規費或履行本契約已支付之全部必要費用扣除後之餘款退還甲方。但雙方於知悉旅遊活動無法成行時應即通知他方並說明事由;其怠於通知致使他方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為維護本契約旅遊團體之安全與利益,乙方依前項為解除契約之一部後,應為有利於旅遊團體之必要措置(但甲方不同意者,得拒絕之),如因此支出必要費用,應由甲方負擔。 第二十八條之一(出發前有客觀風險事由解除契約) 出發前,本旅遊團所前往旅遊地區之一,有事實足認危害旅客生命、身體、健康、財產安全之虞者,準用前條之規定,得解除契約。但解除之一方,應按旅遊費用百分之 補償他方(不得超過百分之五)。藥妝店、生活百貨賣場公共安全抽查
摘要: 1. 本次調查為消基會北中南區志工,隨機至北中南藥妝店(康是美、屈臣氏等)、生活百貨(大創、寶雅、小北等)兩大類型商場,進行暗訪調查,樣本數為48家。 2. 25家商場出入口沒有分別設置,僅有單一出入口,占52%;若只有一個出入口,發生危急時,不容易疏散人群,甚至可能封死逃生路線,是安全設計上,最需要改善的硬體第一名。 3. 3家店內沒有設置滅火器,占6%;該類商場,商品品項繁多,且多易燃品和化學品,一旦發生火災,搶救不易,再加上通道狹窄,出入口只有一個,一定要多設置幾個滅火器具才是,因此,該項調查結果應列為安全改善項目最易改善的第一名。 4. 18家商場樓梯兩側堆放物品,占38%;商品堆放在樓梯兩側,不僅通道變窄,消費者爬樓梯時容易邊走邊看,走路分心,十分危險,在安全設計上,是亟需改善的第二名,且是最容易改善的部分。 5. 12家沒有緊急照明設備,占25%;緊急照明燈是發生災變時,方便消費者逃生的警示設備,但各區都有14~32%沒有設置緊急照明設備,在逃生設計上雪上加霜,實屬不該,是安全項目上最需改善的第三名。 ☆☆☆ ☆☆☆ ☆☆☆ 案例一: 莊女(38歲)指控,2011年8月1日到屈臣氏消費,樓梯一側堆放促銷商品,通道狹窄難行,靠牆側也沒扶手,階梯平面還貼滿塑膠材質的「小心階梯」貼紙,因階梯上的貼紙不防滑,導致她下樓滑倒,造成右腳踝挫扭傷、閉鎖性骨折。莊女向屈臣氏求償醫療等費用共45萬餘元,台北地院日前判屈臣氏須賠償10萬8196元確定。(2013年07月20日/蘋果日報) ☆☆☆ ☆☆☆ ☆☆☆ 案例二: 杜姓婦人2010年和丈夫一起到新北市永和MOMO藥妝竹林店購物,從2樓下樓時,因樓梯堆滿貨物,且扶手設置不符規定,杜女不慎踩空撞到貨架,導致脊椎壓迫性骨折,婦人和丈夫提告求償,士林地院審理認為,該店樓梯確實設計不符法規,昨判決藥妝店所屬的富邦媒體科技公司須賠償2人共103萬元。(2015年1月20日/中時電子報) ☆☆☆ ☆☆☆ ☆☆☆ 案例三: 大創百貨貨架堆積雜亂,全區域貨架跟貨架之間的通道只約70CM,連出入口也是堆滿貨物,另用一些活動式的壓克力貨架,在出口處擺放一些易碎的物品。消費者去買了39*2=78元的東西,因為出口狹小,不小心碰撞到壓克力貨架即掉下6件玻璃製的小商品,當場又買單了39*6=234元。消費者向賣場人員反映,賣場只跟消費者表示,很多人都撞到。(2014年4月28日/會內申訴) ☆☆☆ ☆☆☆ ☆☆☆ 藥妝店、生活百貨商品種類眾多,有的精緻實用、有的物美價廉,成為近年來消費者購物的好去處。但是店內面積有限,為了要擺放各式各樣的商品吸引消費者前來購物,業者利用所有可以堆放的空間,陳列商品。上列三個案例,皆為消費者前往藥妝店或生活百貨購物時,發生的實例。小則花錢了事,大則滑倒受傷。賣場的公共安全影響消費者健康安全與購物品質。 為瞭解賣場公安情形,消基會於2015年4月至北中南三區之藥妝店、生活百貨進行暗訪,呈現結果為問卷調查所得。 樣本情形 本次調查為消基會北中南區志工,隨機至北中南藥妝店(康是美、屈臣氏等)、生活百貨(大創、寶雅、小北等)兩大類型商場,進行暗訪調查。總計回收54份問卷,剔除漏答、重複、不適合樣本等6份無效問卷後,有效問卷共48份。以地區分:北區15份、中區19份、南區14份。數據四捨五入至整數第一位。 調查結果 一、11家商場出入口動線不流暢、有商品阻擋-占23% 商場出入口必須考量動線,以流暢的方式設計,並兼顧便利性與安全性,同時應避免進出時發生碰撞。 本次調查中,發現11家業者(北區:康是美松錦店;中區:寶雅精武東店、屈臣氏東山店、屈臣氏大里店、小北百貨五權店;南區:小北百貨大同店、小北百貨金華店、小北百貨長榮店、小北百貨自田店、小北百貨瑞源店、屈臣氏武廟店)賣場出入口動線不流暢、有商品阻擋,占23%。 二、25家商場出入口沒有分別設置,僅有單一出入口-占52% 本次調查中,發現25家僅有單一出入口(詳見調查表),占52%;北區有8家占17%、中區11家占23%、南區6家占13%,是安全設計上,最需要改善的第一名。 分區比較發現:北區8家占北區53%、中區11家占中區58%、南區6家占南區43%,顯現三區在此項調查均需要趕緊改善,以生命為重。 商場只設置一個出入口,可能是方便管理,也可能是將就建築的設計,但若只有一個出入口,發生危急時,不容易疏散人群,甚至可能封死逃生路線,因此,業者在規劃空間時,務必要顧及安全性,增設多個出入口;倘若無法有2個以上的出入口設計,寧可放棄設計為賣場或公共空間。 三、6家商場通道擁擠-占13% 案例三中,消費者因通道擁擠,無意打破業者陳列的商品而引起爭議。 賣場通道至少應維持兩個人可通行交會的寬度,否則人潮眾多時,易引起推擠、擦撞,發生危險,且走道在災害發生時,屬於逃生路線,故在任何時候都應保持暢通的狀態。 本次調查中,有6家業者(勝立百貨復興店、屈臣氏興大店、小北百貨大同店、小北百貨金華店、小北百貨長榮店、小北百貨瑞源店)通道擁擠、不能容納兩人交會,占13%,北區有1家、中區1家、南區4家。 四、10家商場樓梯、門檻等高低落差處沒有加註警語-占21% 消費者購物時,若一不留神容易在樓梯、高低落差處跌倒,甚至摔傷。因此建議業者,在樓梯、高地落差處加貼醒目的警語,提醒消費者注意。 本次調查中,有10家業者(詳見調查表)樓梯、門檻等高低落差處沒有加註警語,占21%,北區有3家、中區3家、南區4家。 五、18家商場樓梯兩側堆放物品-占38% 業者對於出售商品之週邊環境,應營造無安全顧慮的場所,以便顧客在安全環境中選購商品。案例二中,婦人即因樓梯堆滿物品且手扶梯不符規定而踩空跌倒。商品堆放在樓梯兩側,不僅通道變窄,消費者爬樓梯時容易邊走邊看,走路分心,十分危險。 本次調查中,有18家業者(詳見調查表)在樓梯兩側擺放物品,占38%,北區有5家、中區8家、南區5家。 分區比較發現:北區5家占北區34%、中區8家占中區42%、南區5家占南區36%,這是在安全設計上,是亟需改善的第二名,且是最容易改善的部分。 六、2家商場樓梯扶手被商品遮蔽-占4% 樓梯若沒有扶手,走來不自在,萬一一腳踩空,沒有扶手可以即時抓穩,將造成嚴重危險。因此賣場樓梯應隨時能供消費者上下樓梯時扶搭,不該被遮蔽。 本次調查發現,有2家業者(勝立百貨復興店、勝立百貨廣州店)商場樓梯扶手被商品遮蔽。 七、3家店內沒有設置滅火器-占6% 依據內政部消防署「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4條規定,甲類場所應設置滅火器。甲類場所依該規定第12條第1款第4目說明,包括商場、市場、百貨商場、超級市場、零售市場、展覽場。 因此本次調查的藥妝店和生活百貨應屬於甲類場所,按規定需設置滅火器。 調查發現有3家業者(康是美明曜店、屈臣氏大買家店、屈臣氏武廟店)沒有設置滅火器,占6%,北區有1家、中區1家、南區1家。但其中「康是美明曜店」與「屈臣氏大買家店」,因店面設立於大賣場內,只要該大賣場已作完善消防措施,根據現行的消防作業規定,不須於店面內獨立設置滅火器。 另外,依法裝置滅火器的45家業者中,有12家業者滅火器放置處不明顯、不易取用;2家未標示或看不出有效期限;5家業者滅火器有效期限已過期;1家字跡不清無法辨識。(詳見調查表) 該類商場,商品品項繁多,且多易燃品和化學品,一旦發生火災,搶救不易,再加上通道狹窄,出入口只有一個,一定要多設置幾個滅火器具才是,因此,該項調查結果應列為安全改善項目的第一名。 八、12家沒有緊急照明設備-占25%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24條規定,甲類場所應設置緊急照明設備。 此次調查結果,志工在12家商場(詳見調查表)未發現緊急照明燈設備,占25%,北區有4家、中區6家、南區2家。但其中「大創台中北屯大買家店」與「屈臣氏大買家店」,因店面設立於大賣場內,只要該大賣場已作完善緊急照明措施,根據現行的消防作業規定,不須於店面內獨立設置緊急照明設備。 分區比較發現:北區4家占北區27%、中區6家占中區32%、南區2家占南區14%。 緊急照明燈是發生災變時,方便消費者逃生的警示設備,但各區都有14~32%沒有設置緊急照明設備,在逃生設計上雪上加霜,實屬不該,是安全項目上最需改善的第三名。 九、容留人數管制 目前有關公共場所的容留人數管制,屬於地方自治,各縣市標準不一。 以台北市為例,主要規範對象為舞廳、舞場、酒家、酒吧、飲酒店、視聽歌唱、使用樓地板面積達五千平方公尺之百貨商場、超級市場及經指定之臨時室內表演、展覽場所等需設置容留人數管制。 雖然藥妝店、生活百貨的樓地板使用面積沒有百貨商場大,但為維護消費者在賣場的安全考量,限制建築物空間使用容量有其必要性。 消基會呼籲 依消保法第四條規定:「企業經營者對於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重視消費者之健康與安全,並向消費者說明商品或服務之使用方法,維護交易之公平,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之資訊,及實施其他必要之消費者保護措施。」 若業者未依規定可依同法第60條規定:「企業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情節重大,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或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核准者,得命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特別是案例中,在樓梯兩旁堆放商品,容易讓消費者跌倒、撞傷,或是打破商品,引起消費糾紛。因此呼籲業者在積極招攬顧客之餘,更要營造安全的購物場所、加強各種消防設施的建設與維護。 呼籲消費至藥妝店、生活百貨時,開心挑選物品之餘,也要留意賣場環境、動線安全、消防設施等,替自己的安全多做一層把關。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