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基會對外聯絡窗口變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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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02
感謝各位長官、合作單位與媒體先進長期以來的支持與照顧,消基會已於11月歡喜迎來了35歲的生日,而為了強化組織發展、增進對外聯繫、提升行政效率,特針對「企劃部」、「雜誌社」與「秘書處」的對外窗口進行人事微調,期待以嶄新的佈局將「消費者保護」這項使命推動得更高更遠!
職稱 | 姓名 | 電話 | |
企劃部主任 | 莊士鋐 | 2700-1234分機 213 | lantislost@consumers.org.tw |
《消費者報導》雜誌社總編輯 | 歐陽莉 | 2700-1234分機 231 | lily@consumers.org.tw |
秘書處秘書 | 黃琬淇 | 2700-1234分機 205 | kikihuang@consumers.org.tw |
敬請各位長官、合作單位與媒體先進撥冗更新聯絡人資料,若有任何詢問、指教或合作事宜,歡迎隨時與各相關負責同仁聯繫,再次感謝!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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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牙影響很久遠 醫療資訊報你知!
不單是只有老人會缺牙,台灣也有許多成年人深受缺牙的困擾,像是口腔衛生不佳的人引致牙周病和齲齒,可能年紀輕輕就會被拔掉很多牙。其中,不少缺牙的人都有裝假牙的經驗,但是傳統假牙有其缺點和限制,因此人工植牙手術成為另一種新興的醫療選項。 據報導,國內每天平均植牙600顆(自由時報,2013.1.19),但植牙手術也是牙科醫療糾紛的首位;2012年台灣800多件醫療糾紛中有110多件是牙科糾紛,其中植牙糾紛佔了30-40件,約3成,顯見植牙在醫療糾紛所佔比例不可輕忽(蘋果日報,2014.12.23)。 何謂植牙,簡單告訴你 何謂植牙?簡單地說,就是以手術的方式將植體(人工牙根)植入缺牙區的齒槽骨,讓人工牙根取代原有的牙根,據以支撐假牙,經過4-6個月,人工牙根與骨組織緊密結合後,再於人工牙根上方裝置假牙。 各縣市人工植牙醫療收費基準表大公開 以現況而言,植一顆牙動輒就要花數萬元至數十萬元,且有很多消費者反映,各醫療院所收費項目的命名不一、涵蓋範圍亦不同,價格紊亂難以深入瞭解與比價。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1條第11款之規定,義齒、義眼、眼鏡、助聽器、輪椅、拐杖及其他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不列入健保給付範圍,因此目前植牙是自費治療項目,由各縣市依《醫療法》第21條「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之標準,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核定之。」自訂醫療收費基準,造成各地之植牙收費標準與項目不盡相同。 另外,根據《醫療法》第22條規定,「醫療機構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擅立收費項目收費」,意即植牙費用可被規範在一定的範圍之內,且醫療機構不可以擅立收費項目。諸如:轉床費、磨粉費、住院取消手續費、加長診療費、提前看診費、檢查排程費、預約治療或檢查費、掛號加號費等事項,即屬擅立收費項目,醫療機構不得向民眾收取費用。 衛福部曾於103年11月召開「研商人工植牙醫療費用收費標準核定機制相關事宜會議」,決議將植牙費用分為三大項羅列計價:人工牙根植入術、人工牙根(即植體)與植牙補綴物。但此決議非強制性規定,故衛福部僅能「輔導」各縣市地方政府依此決議制定人工植牙收費標準。 消基會為調查國內植牙收費價格,發文給全國各縣市衛生局,檢視各縣市之醫療收費基準表(請見附表),發現其中共有八個縣市,桃園市、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臺南市、宜蘭縣與臺東縣,遵循衛福部「研商人工植牙醫療費用收費標準核定機制相關事宜會議」決議,將植牙費用分為人工牙根植入術、人工牙根(即植體)與植牙補綴物等三大項羅列計價,其他縣市則採不同收費標準。 若從各縣市之表列資料來看,以有列出「植牙手術費」、「人工牙根(植體)」、「植牙補綴物」費用的縣市做計價標準,不計算特殊收費項目的話,在台灣做一顆人工植牙,總價約需4萬至15萬元,各縣市間之價差約3.8倍。 然而,各縣市的植牙收費除了價格不一外,所列之收費項目也紛亂,如「植牙評估」、「植牙手術費」、「人工植牙」、「人工牙根種植手術費」、「人工牙根」、「人工植牙骨內植體」、「植牙補綴物」、「人工植牙牙齦上支台齒」、「贋復牙冠」、「贋復體」、「義齒」、「迷你植體」….等,讓消費者很難清楚瞭解該項目到底是指哪種治療?在該項收費中,包含、不包含哪些事項? 消基會提醒,有些牙醫會標榜自己能以便宜的費用做人工植牙,但有時只是做人工牙根的費用,裝設假牙的費用則另外計算,或者宣稱病患情況較複雜,須更高的手術費。因此民眾在接受治療之前,要仔細地向醫生確認每個項目的價格,以及整個療程總共需要多少費用。 國外植牙價格比一比 根據行政院的統計資料,2013年台灣國民平均所得為美金18,700元,以1USD:31NTD匯率換算,每月約為新台幣48,308元;同年份的美國與日本國民平均所得每月約是新台幣119,094及82,388元。比較一下,美國約為台灣的2.5倍,日本則大約是台灣的1.7倍。 再以各國植牙價格除以國民基本工資,為了植一顆牙,台灣人要工作334~1250小時;而美國只要77~359小時;日本是213~284小時。 由此可看出,台灣平均所得較低,卻得花更多錢或更多工作時間才能植一顆牙。 國 家 該國植牙總價(單顆) 平均每月所得比 一顆牙的 所得比 基本工資 (時薪) 須工作 時數 台 灣 40,000~150,000元 1倍 40,000~150,000元 120元 334~1250小時 美 國 $1,500~$7,000 (新台幣46500~217000元) 2.5倍 18,600~86,800 每小時7.25美元 (新台幣225元) 77~359小時 日 本 30~40萬円 (新台幣75990~101320元) 1.7倍 44,700~59,600 時薪(加權平均約780日圓,約6.5美元; 約合新台幣202元) 213~284小時 註: 一、2013年台灣國民平均所得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處 日本植牙費用:http://www.shika-implant.org/qa.html;http://www.implant.ac/cost/ 美國植牙費用:http://www.dentalimplantcenter.com/faqs.php;http://www.dentalimplantcostguide.com/faqs/#cost;http://www.dentalimplantcostguide.com/ 二、計算費率:1新台幣 = 0.03067 美元;1新台幣 = 3.72162 日圓 植牙注意事項 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參考美國植牙消費者指引 (A Consumer’s Guide to Dental Implants)建議民眾植牙前必問五大問題: 一、我需要植牙嗎? (一)哪種方式最符合需求(牙套、活動假牙、固定假牙、植 牙)? (二)身體狀況(糖尿病、服用骨質疏鬆藥等)適合植牙嗎? (三)病人也要主動提供病史與用藥資訊給牙醫。 二、植牙要花多少錢? (一)費用包含哪些項目?什麼狀況得追加費用?à可要求 查閱收費標準。 (二)牙冠是什麼材質?植體是哪個國家生產的?à要求看 原包裝外盒的標示。 (三)一次付清或分期付款?à記得索取合格清楚的收據明 細。 三、手術需要怎麼做?(確認手術同意書是否清楚記載這些內容) (一)術前照 X 光或電腦斷層? (二)需要補骨或修復牙齦嗎? (三)使用哪種手術方式:傳統翻瓣手術、微創植牙或其他植 牙方式? (四)種完植體後多久,才能裝牙冠? (五)有哪些風險? 四、誰來幫我植牙?(核對診所掛的證書與醫師執照) (一)醫師的學經歷與訓練認證? (二)醫師植牙的年資、病例數與成功率? (三)還有誰協助手術進行? 五、術後注意事項?(最好有書面約定與衛教資料) (一)要怎麼保養?多久回來追蹤? (二)咬合不良、脫落或發炎怎麼辦? (三)有保固期嗎? 人工植牙為侵入性治療手術,依《醫療法》第64條規定,除非情況緊急,否則醫師應於手術前向病患或病患的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關係人說明手術風險與相關事項,並經其同意,簽具手術同意書與麻醉同意書後,才能進行手術。 雖然人工植牙有其優點,但不是人人都適合植牙,民眾在接受植牙前,一定要做好周全評估,確認自己是否適合。例如牙周病患、高血壓患者、心血管疾病患者、糖尿病患者、骨質疏鬆病患、凝血功能不好者、癌症患者等,就不適合植牙。 消基會提醒民眾注意,人工植牙是侵入性治療,有可能發生醫療風險與後遺症,例如植體穿透鼻竇、損傷神經導致神經麻木、術後發炎、感染、腫脹、出血不止等,或是植牙補綴物鬆脫與崩落、牙床周圍組織萎縮、骨質流失、牙縫與咬合高度改變等,所以「植牙」並非治療缺牙的萬靈藥,植牙後也要定期保養與維護,並維持口腔健康,才能讓植牙使用更常久。 消基會呼籲 在台灣一顆人工植牙,總價約需4萬至15萬元,顯示全台各縣市收費標準價差大,且所列收費事項亦是名目繁雜,有的縣市詳細列出植牙過程的各項收費,有的縣市則僅概略列出價格。 消基會表示,既然植牙價格高低會因植體材質、品牌、製造與輸入國家、病患特殊情形與醫師技術的不同而影響,就更應建立標準化、公開化、透明化、專業化、詳細化的收費規範,而非以「人工植牙是自費項目,由市場機制決定價格」、「人工植牙價格涉及業務秘密」等藉口,就任由醫療院所在收費上限和收費項目訂定各種名目,讓消費者眼花撩亂、無所適從。 人工植牙是項專業手術,其手術的成功與否,在很大部分上仰賴醫師的專業知識和技術,且醫師作為醫療專業人員,掌握的專業資訊遠勝病患所知,所以醫師有責任仔細的做術前評估,在手術前詳細向病患告知與說明相關醫療事項,並詳實開立收據和載明收費明細,以達到醫病雙方的資訊對等,才能減少不必要的誤會與糾紛。 消基會呼籲,衛福部及相關政府機關,應善盡把關與管理責任,重新檢視轄下醫療院所的收費項目與標準,並建立牙科醫療評鑑制度,和統一的人工植牙專科認證制度,以控管醫療品質,減少及預防醫療糾紛發生,共建醫病和諧關係。 消基會亦建議消費者,在尚未建立明確的收費標準之前,考慮進行植牙手術的消費者,應在術前先詳細檢視手術同意書內容,與醫師討論以仔細評估手術必要性,並瞭解醫師的學經歷、專業證照、受過何種專業訓練、繼續教育時數等專業指標,參考醫師的口碑作為評估標準,還要力行「貨比三家不吃虧」的精神,仔細比較治療計畫、術前評估、醫材項目、收費項目、收費標準與保固細節等,做多角度評估,再審慎決定是否真的要植牙,才能維護自身的權益。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植牙Q&A 一、目前全國有幾位合格的植牙專科醫師呢? 目前衛生署認證的牙醫專科,僅有口腔顎面外科、口腔病理科及齒顎矯正科。人工植牙專科尚欠缺正式與統一的認證制度,因此在實務上,只要有牙醫師執照皆可幫患者進行植牙。 二、合理的植牙時程約是多少? 患者的骨質好壞與骨量是否足夠,都會影響植牙時程;但至少需經過3個月,釘子才能和骨結合,裝上的假牙才能固定。 三、牙齒有問題,是否一定要植牙呢? 目前缺牙的治療方式,有固定假牙、活動假牙與植牙等方式可選擇。應由醫師針對患者的狀況做專業的診斷,並考量患者自身的意願,再選擇最適合患者的治療方法,並不是一定全都要植牙。 四、如何評估是否需要植牙呢?當患者選擇植牙手術時,有許多狀況需要評估: 1、首先要評估患者的全身性健康狀況:是否有無接受過頭頸部的放射性治療、有無血液方面的疾病、糖尿病控制是否良好、有無接受過雙磷酸鹽類的藥物、以及是否有吸菸。以上幾項因素,在國內外都有文獻認為會降低植牙的成功率。 2、其次考量患者口內的狀況,若缺牙太多、牙齒狀況嚴重,建議尋求不同分科的意見。 3、評估患者全口牙齒的牙周病控制情況。 4、最後才是針對缺牙區進行植牙術前的檢查。 (資料來源:「高醫醫訊」http://www.kmuh.org.tw/www/kmcj/data/10307/18.htm) 五、口腔植體專科認證醫師的養成? 首先,要先通過資格審或病例審,成為研究員之後,才能參加各學會自行舉辦的專科醫師筆試,然後得通過病例審以及口試的重重考驗,才能取得該學會頒發之專科認證,之後每五年還得進行專科醫師資格展延審核,才能連續保有該學會的專科醫師資格,「所以我們學會成立17年,會員1200多位,取得專科認證的只有363位」。 (請詳見口腔植體學會網頁http://www.taidimplant.org/?p=ar010544-ct1544) 縣市 (收費) 植牙評估 植牙手術費 人工植牙 人工牙根種植手術費 人工牙根(植體) 植牙牙冠 植牙補綴物 補骨手術費 再生膜置入手術 鼻竇增高手術費 回診檢查 其他 列出「人工牙根植入術、人工牙根(即植體)與植牙補綴物」 桃園市 (4-10萬) 人工牙根植入手術 手術費用 20,000-35,000 (如有產生特殊手術方式,收費最高可至 1.5 倍) 人工牙根 材料費 10,000-30,000 (如有特殊材料費最高金額不得超過進價 1.5倍) 植牙補綴物 材料費 10,000-35,000 (如有特殊材料費最高金額不得超過進價 1.5 倍) 臺中市 (6-10萬) 人工牙根植入手術 20000-35000 (如有產生特殊材料及手術方式,收費最高可至1.5倍) 20000-30000 (如有產生特殊材料及手術方式,收費最高可至1.5倍) 20000-35000 (如有產生特殊材料及手術方式,收費最高可至1.5倍) 彰化縣 (8-9萬) 人工牙根種植 (特殊材料另計) 單純20000 複雜25000 合併手術30000 30000(上限) 30000(上限) 南投縣 (9萬) 人工牙根植入手術 30000(上限) 30000(上限) 30000(上限) 雲林縣 (8萬) 人工植牙手術費 單顆30000(上限) 手術涵蓋齒槽神經阻斷麻醉、皮瓣翻開術,植牙窩洞製備、人工植體植入及術後縫合、照護及拆線。 人工植牙骨內植體25000(上限) 依衛福部規定,以材料進價加15%為成本。最高不得超過25,000元 人工植牙牙齦上支台齒及贋復牙冠 25,000(上限) A.牙齦上支台齒依進價加15%為成本 B.贋復牙冠(貴金屬及全瓷冠除外)依材料不同成本不同 C.A+B不得超過25,000元 臺南市 (4-9.5萬) 人工牙根植入手術 每支 15,000~30,000 人工牙根 每支 18,000~35,000 植牙補綴物每顆7,000~30,000 牙科手術用牙周再生膜 每塊5,000-20,000 人工植牙回診檢查每區500-1,000 牙科手術移植用合成骨 每罐 3,000- 15,000 全顱X光檢查及手術(模型)評估費用 每次 1,200- 10,000 迷你植體5000-35000 宜蘭縣 (7-9萬) 人工牙根種植手術費A-簡單【引導齒槽骨再生手術A-簡單(單區域)】(植體、贋復體及特殊材料費另計)(每根)10000 人工牙根種植手術費B-複雜【引導齒槽骨再生手術B-複雜(單區域)】(植體、贗復體及特殊材料費另計)(每根)15000 人工牙根種植手術費C-困難(植體、贗復體及特殊材料費另計)(每根) 20000 植牙第二階段手術費(每根) 1000 人工牙根種植(A)(其他品牌) (每顆) 30,000 人工牙根種植(B)(ITI、Branemark品牌) (每顆) 35,000 人工植牙補綴物(每顆) 30000-35000 術後植體維護費(材料費另計) (每次)2000 植牙手術模板1000 齒槽保存術10000 牙周骨移植手術5000 臺東縣 (4.5-10萬) 人工牙根植入手術 (特殊技術及材料價格另計) 10000-20000 人工牙根 30000-50000 植牙補綴物 (特殊技術及材料價格另計) 5000-30000 單顆計價 新竹縣 (6-10萬) 人工植牙(每顆含上面義齒) 60000-100000 人工骨粉再生術 10,000-30,000 齒槽骨補骨術20,000-30,000 再生膜 5,000-15,000 30,000~60,000 嘉義縣 (4-8萬) 人工牙根植入術(含贋復體、材料費) 40,000-80,000 (齒堤增高術、鼻竇增高術、齒槽骨整形術及其材料費等費用另計) 嘉義市 (4-8萬) 人工牙根植入術(含贋復體、材料費) 40000-80000 (齒堤增高術、鼻竇增高術、齒槽骨整形術及其材料費等費用另計) 苗栗縣 (4.5-10萬) 植牙手術(每顆含植體、贋復牙冠) 45,000-100,000 (1.鼻竇增高術、齒槽骨增高術、開窗術、劈骨手術‧‧‧等特殊術式手術費另行收費; 2.骨粉、再生膜‧‧‧等特殊材料費用另行收費) 列出「植牙手術費」、「植牙補綴物」 新竹市 (9-15萬) 3000-6000 60000-100000 (牙冠費用另計) 植牙牙冠費用 30,000~50,000 10000-30000 5000-15000 30000-60000 澎湖縣 (4.5-10萬) 人工牙根植入術 (一般)特殊技術及材料價格另計 38,000 (複雜)特殊技術及材料價格另計 60,000 (困難)特殊技術及材料價格另計 70,000 7,000-30,000 (特殊技術及材料價格另計) 屏東縣 (4.5-10萬) 人工牙根植入手術 (特殊技術及材料價格另計) 38000-70000 7000-30000 (特殊技術及材料價格另計) 花蓮縣 (8萬) 植牙諮詢-標準型 3000 人工牙根植入術(不含贋復體、齒堤增高術、鼻竇增高術、齒槽骨整形術及其材料費) 45000 人工植牙補綴物(每顆) 35000 術後植體維護費(材料費另計) (每次) 1000 齒槽保存術(材料費另計)(每組)8,000 僅列「人工牙根種植手術費」、「人工牙根植入術」 新北市 簡單20000 複雜25000 困難30000 (植體、贋復體及特殊材料另計) (未列、健保給付亦未列入之項目,參照其他同層級醫療機構之收費辦理) 基隆市 簡單20000 複雜25000 困難30000 (植體、贋復體及特殊材料另計) 金門縣 簡單20000 複雜25000 困難30000 (植體、贋復體及特殊材料另計) 高雄市 人工牙根植入術 一般50000 複雜60000 困難70000 (贋復體及特殊材料另計) 其他計價方式 臺北市 人工植牙(每單位) 70,000 人工牙根種植(A) 特殊材料另計,不含贋復體 治療13,500 材料 6,500 人工牙根種植(B) 特殊材料另計,不含贋復體 治療16,500 材料 8,500 人工牙根種植(C) 特殊材料另計,不含贋復體 治療20,000 材料10,000 人工牙根種植(D) 特殊材料另計,不含贋復體 治療22,000 材料13,000 人工牙根植入手術-E Implant surgery (E) 45,000 牙科贋復補綴 通則: 1.金屬費另計(參照市價併材料費收入) 2.材料費含技工費在內。 人工植體補綴物 (每單位)特殊材料另計 30000 人工植体檢查(單側) 1,000 補綴診斷檢查1,800 連江縣 植牙第一階段(頭款) 60000 單位:新台幣怒吼吧!展現出最有力的咆哮:全民拒買頂新
令國人極度憤怒與驚恐的頂新劣油案,在一審判決尚未出爐前,民間早已自主性地發起「滅頂行動」,拒買一切頂新集團旗下的產品,即使一年後熱度已逐漸消退,如今卻因一審判決的結果與人民期待大相逕庭而再次延燒;如此全國性基於呼籲與默契的大串連行動,可謂台灣消費意識的再一次大覺醒,代表民眾心中自有一座正義的天平。本次一審無罪判決非但沒有為頂新集團起到澄清效果,反而讓消費者在震驚之餘更加認定頂新集團信用破產! 法院一審判處頂新製油公司前董事長魏應充等六人全部無罪,與檢調單位的訴求及消費者的期待可謂天差地別,消基會站在保障消費者權益的立場上,對於這次的判決提出三點嚴峻的聲明: 一、消基會支持國人全面拒買頂新集團旗下所有產品!本會中南部各地分會也將全面響應。此乃全體消費者所能展現的最大力量與訴求,能有效給予頂新集團及其他黑心廠商最實際的警告與懲罰。司法既然暫時做出了有利判決,就唯有靠全民拒買行動才能使頂新集團進行最深刻的反省與檢討! 二、頂新集團進口非食用級之飼料油已是無爭之事實,縱使經過精煉也絕不可取,且難被消費者所接受,即使以科學方法巧取以合乎審查標準,頂新集團亦難逃信用破產之全民公審結論。 三、針對一審判決認為檢方無法證明精煉後之油品不可供人體食用,消基會呼籲檢調單位應儘速蒐集新事證並提起上訴,而衛福部應基於專業與職權協助檢方強化舉證內容,讓法院確知此等精煉油品對於民眾健康具有相當程度之風險與危害。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自己的空氣自己救 公民科學參與監測社區環境細懸浮微粒
摘要 1. 採樣: 2015年11月8日及14日在桃園市中壢區進行社區環境空氣細懸浮微粒的連續監測; 11月9、10日間在台北市、新北市板橋區、桃園市中壢區、台中市、雲林縣斗六市及高雄市的一所大專校院(校門口、學生餐廳及圖書館閱覽室)、鐵路及客運運輸業車站(門口、候車室和月台)、及商場等地,進行室(內)外環境空氣細懸浮微粒的瞬間監測。 2. 環境細懸浮微粒監測:11月9、10日2天不定點的監測結果以台中市、雲林縣斗六市及高雄市空氣細懸浮微粒較高;2次監測皆測到最高的細懸浮微粒。 台灣秋冬飽受空污威脅,11月中旬14個空氣品質觀測站,細懸浮微粒PM2.5達「紫爆」嚴重汙染等級。國人居家生活或外出活動時,都可能會吸入空氣中存在的許多污染物,其中又以小於或等於2.5微米的漂浮灰塵粒狀物(稱之為PM2.5細懸浮微粒)影響最鉅,其濃度單位以微克/立方公尺(mg/m3)表示。 PM2.5非常微細,可穿透人體肺部氣泡,直接進入血管,隨著血液循環全身,不容忽視其對人體健康及生態環境可能造成的影響。 為保障民眾健康,環保署參考世界衛生組織建議,優先考量我國空氣品質對於人體健康風險,評估確實可行技術、社會及經濟發展等相關因素,訂定PM2.5空氣(包括室內)品質標準24小時值為35微克/立方米(mg/m3);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的第一批公告場所,包括大專校院、圖書館、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政府機關、鐵路運輸業車站、民用航空運輸業航空站、大眾捷運系統運輸業車站、展覽室、商場等。 PM2.5的生成包括天然及人為,分為原生性及衍生性兩種,來源包括本地污染及境外傳輸(圖1)(註1),室外污染源包括:建築塗料、工地粉塵、工業排放、燃燒排放、機動車輛、農業畜牧業、海鹽飛沫等;室内污染源包括:二手菸、空調、烹調(燒烤油炸)、地毯、寢具、焚香、燃燒蚊香、金紙燃燒等,來源基質瞬息萬變,非常複雜。 基於尊重國人的環境品質「知情權」和「監測權」,消基會因此與環保署合作,規劃公民科學參與社區監測,邀請志工使用經環檢所比對過之手持空氣品質裝置,用於監測(個人或社區)環境中的PM2.5細懸浮微粒,利用其即時產生的測值、結合行動手機應用程式(APP)及雲端運算功能,快速整合巨量數據進行分析。善用台灣的知識、人才、產業與資金,研製公民科學用的空品監測裝置,透過開放和競爭的政策,開啟全民參與監測個人(社區)環境,共同為環境品質把關,以保障國人享有安全安心的生活環境。 圖1:PM2.5的生成及來源示意圖(註1) 表1:調查(監測)項目、方法及標準 項目 調查與測試方法 調查監測標準 監測單位 地點調查 - 參考環保署「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第一批公告場所」 志工 監測細懸浮微粒 參考手持裝置監測環境細懸浮微粒作業程序進行 參考環保署「空氣品質標準」及「室內空氣品質標準」 消基會實驗室、國立清華大學化學系綠色質譜分析實驗室、陸軍專科學校電腦與通訊工程科與志工等 採樣 本次監測日期為11月8日及14日在桃園市中壢區進行社區環境空氣細懸浮微粒的連續監測。11月9、10日間在台灣西部(台北市、新北市板橋區、桃園市中壢區、台中市、雲林縣斗六市及高雄市)的一所大專院校(校門口、學生餐廳及圖書館)、鐵路及客運運輸業車站(候車室和月台)及商場等地進行室(內)外環境空氣細懸浮微粒的瞬間監測;樣品未攜回實驗室,因在現場可以完成測定。 不定點瞬間監測PM2.5 環保署目前設置76站空氣品質監測站,目的包括:(1)判知法規的符合性、(2)監測空氣污染物的長期趨勢、(3)評量管制策略的有效性、(4)研判及評估對民眾健康的威脅及損害、(5)了解及評估對自然環境的威脅及損害、(6)發展及驗證具預測能力的空品擴散模式。包括溫度、濕度、一氧化碳、臭氧……及懸浮微粒等測值,會在測定1小時後,以小時平均濃度及指標兩種格式,公告在環保署空氣品質監測網站。由於測站數目的不足或相距遙遠,公佈的空氣品質數據,往往無法即時顯示出快速改變的環境參數,本監測因此選定國人最關切的細懸浮微粒PM2.5為目標物,結合公民科學進行環境監測教育,號召志工們應用手持式PM2.5細懸浮微粒監測裝置,結合智慧手機與雲端網路,快速提供巨量數據,開啟國內公民科學參與社區環境監測,並探討其可行性。 志工們在今年11月9、10兩日在全國6縣市,進行67處之室內、戶外空氣環境PM2.5的瞬間監測。圖2為監測結果示意圖,圖中前端紅條表示環保署鄰近測站的PM2.5小時平均測值,後端藍條表示手持空品監測裝置的PM2.5瞬間測值。比較兩類監測數據的差異,就戶外空氣品質,相對偏差在個位數範圍內,表示手持空品監測裝置測值和環保署自動監測儀器測值相近。但偶而也有差異非常大的時候,例如台中市有2處,皆位於逢甲大學附近,時間分別在11月9日下午18時30分和11月10 日下午17時許,夜市皆已開始營業,因此推測偏高原因,可能為燒烤或烹煮食物產生油煙之故。除此之外,在雲林縣和高雄市分別有1處,皆位於客運運輸業車站,時間分別為11月10日下午15時和上午9時許,推測原因可能為車輛進出排放廢氣造成。這些即時的檢測結果,顯示公民科學的參與,的確能彌補政府環境監測之不足,未來若能同時配合記錄風向,將更有助於釐清空氣污染的原因。客運運輸業車站是否納入下一批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的公告場所,也是可以討論。 圖2:11月9、10兩日全國6縣市67處室內╱戶外環境PM2.5瞬間監測值 圖3為監測地點鄰近的環保署空品測站在11月9、10兩日的PM2.5濃度值。比較各測站的測值,南部地區明顯比北部地區高。所有測站的測值皆是9日的前半天最高,10日的後半天次高。環保署表示氣象資料顯示中國沿海大雨,洗刷掉污染物,因此排除中國影響。主因為近日天氣穩定、風速太弱,造成境內汽機車排氣、火力發電廠、鋼鐵廠、大型工廠等排放的污染物擴散不佳。本監測結果顯示未來在可能出現非常高PM2.5紫色指標的地區,利用手持空品監測裝置的即時監測和移動能力,進行重點巡查,在第一時間,找出高排放源,對民眾提出預警,採取因應措施,有機會將風險控制到最低。 圖3:11月9、10兩日全國6縣市環保署測站PM2.5濃度值 定點連續監測PM2.5 圖4為志工在11月14日下午14時22分 到15日16時11分,將手持空品監測裝置固定在桃園市中壢區龍岡大操場,進行定點連續監測PM2.5,設定每30秒送出平均測值,與相距3.6 公里之環保署中壢測站(位於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622號)PM2.5濃度值比較,顯示二種檢測設備的相對差異值,介於個位數百分比之內,變化趨勢相同。未來,可以應用在室內PM2.5連續監測,如住家、商場、公共交通工具等,若高出戶外值甚鉅,則進行一步調查來源。 圖4:11月14╱15日定點連續監測PM2.5 移動監測社區PM2.5 志工們在11月8日下午15時08分到 31分,如圖5所示,將手持空品監測裝置固定在腳踏車(左下小圖),以騎車方式,移動監測中壢市龍岡地區(右上小圖)社區,PM2.5連續監測值(5秒平均值)(中間小圖)呈現2處異常值。參考環保署的顏色示警方式,使用不同顏色表示PM2.5的濃度類別(左上小圖)。發現某處PM2.5濃度異常飆高,使用全球衛星定位(GPS)座標查詢,以及現地探勘,判定原因為鄰近地區焚燒農業廢棄物(右下小圖)造成,監測值已破百。此次的移動監測,成功應用公民科學於環境監測,證實走到哪數據就在哪的可行性,全民得以共享知識、科學與資訊之成果。培養民眾在到PM2.5高風險地區活動之前,須先做好自身防備的認知。也可以避免因欠缺個人環境PM2.5資訊,全時間皆戴口罩造成的不便。 圖5:11月8日移動監測社區PM2.5 實作示範 親身體會 本手持空品監測裝置主要用於監測個人(社區)環境,設計理念為室內戶外通行、簡便易用、瞬間連續移動監測、數據快速傳輸和雲端共享及查核。記者會現場將實作上述功能,瞬間監測燃燒蚊香、燃燒紙張等活動,示範日常生活行為對個人環境之影響;連續監測口罩,示範配戴適當口罩,有效將低個人PM2.5暴露風險;北、中、南三地同步監測和傳輸PM2.5測值,示範數據快速傳輸和雲端共享及查核;移動監測用腳踏車,監督社區環境PM2.5濃度。歡迎媒體朋友親身體會。 結論 本次PM2.5監測結果,發現部分地區在特殊時段,加上天氣不良,PM2.5測值會達到高(54-70)甚至非常高(≧71)。消基會建議民眾如果有不適,如眼痛,咳嗽或喉嚨痛等,應考慮減少或必免不必要的戶外活動,並減少體力消耗。尤其是患有心臟、呼吸道、氣喘及心血管疾病的成人與孩童,不得以出外時,要記得戴口罩。 消基會呼籲消費者作好自家管理,如居家保持清潔,植栽綠色植物吸附PM2.5,PM2.5值高時少開門窗,避免燒烤油炸烹調,少用含揮發性有機物之日常用品,避免抽菸、燒香、放爆竹等活動,外出多使用公共運輸工具,並備有口罩以備不時之需。其次則是善用手持空品監測裝置,參與公民科學監測個人(社區)環境,即時釐清環境品質變化或惡化原因,採取自身保護措施,降低個人及家人風險至最低。 消基會更呼籲政府責無旁貸,應加速跨部會的PM2.5管理計畫,在推行「空污總量管制」、「空氣品質不良通報作業程序及因應措施」、「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因應空氣品質惡化處理措施暨緊急應變作業流程」、「戶外作業勞工空氣污染暴露危害預防指引」等管制手段之外,更要納入永續思維,從源頭改善,如加速淘汰和轉型高耗能高污染產業和過時的運輸工具,採取經濟誘因和商業措施,倡導低碳綠色消費生活型態。聰明的消費者,歡迎加入消基會志工,用公民科學監測個人(社區)環境,把關自家生活環境品質,遠離「塵」世。 消基會提醒您,消費者有權利要求對生存基本需求的滿足(基本需求);要求生活的環境是符合健康條件,讓代代能長居久安(健康環境)。但別忘了,消費者有義務主動關懷消費生活的環境,並確保不做傷害的行為(關懷);有義務不浪費且支持並落實綠色消費,以確保永續生存(環保)。 註: (1)空氣品質改善維護資訊網,細懸浮微粒管制,環保署。November 2015。Available at: http://air.epa.gov.tw/Public/suspended_particles.aspx (2)Irwin, A. (1995). Citizen Science: A Study of People, Expertise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Routledge, Oxon, UK. (3) Kruger, L. E., & Shannon, M. A. (2000). Getting to Know Ourselves and Our Places Through Participation in Civic Social Assessment. Society and Natural Resources, 13, 461–478. (4) Bonney, R., Cooper, C. B., Dickinson, J., Kelling, S., Phillips, T., Rosenberg, K. V., & Shirk, J. (2009). Citizen Science: A Developing Tool for Expanding Science Knowledge and Scientific Literacy. BioScience, 59(11), 977–984. (5)Roy, H. E., Pocock, M. J. O., Preston, C. D., Roy, D. ., Savage, J., Tweddle, J. C., & Robinson, L. D. (2012). Understanding Citizen Science and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pp. 1–179). Final Report on behalf of UK-EOF. NERC Centre for Ecology & Hydrology and Natural History Museum. Available: www.ukeof.org.uk/documents/understanding-citizen-science.pdf (6)Whitelaw, G., Vaughan, H., Craig, B., & Atkinson, D. (2003). Establishing the Canadian Community Monitoring Net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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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and Assessment, 176, 273–291. 誌謝 感謝環保署環檢所協助監測裝置比對測試及監測程序設計,以及宋正忠、曾博彥、王翌安、蔡岱均、林怡妍、曾博仁、顏嘉良等志工協助監測,特此致謝。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BOX:認識環境檢測與公民科學與社區監測 環境檢驗及監測 環境檢驗一向為環境保護工作重要之一環,舉凡環保法規標準制訂、環境影響評估調查、環境品質監測、公害污染防治及公害稽查管制等,均需要準確精密之檢測數據品質為依據。目前檢驗工作都是由專業人員暨認證機構依標準方法進行,除了檢驗步驟繁瑣加上相當成本,不易得到大量的數據,現有政府環境監測僅以區域測站為主,不能快速的反映環境變遷資訊,現有數據無法滿足民眾需求,因此如何獲得廣大民眾的幫助,就成為一個重要的課題。 環境監測為表徵環境質量改變的活動和過程,在很多情況下是探討人類活動對自然環境造成的有害影響,以及準備用於進行環境的風險評估。所有的監控策略和方案皆有原因和理由,往往在建立環境的現況,或建立環境參數的趨勢。在所有情況下,監測結果會被審查、分析、統計和公佈,因此在開始監測之前,監測項目的設計必須考慮到數據的最終使用。公民科學的環境監測數據,在未能滿足專業人員、認證機構及標準方法等法規檢驗規定之前,所得數據暫無法被採納用於法規管制。 公民科學與社區監測 社會科學家歐文於1995年使用「公民科學」一詞,描述「傳統上被視為無知的外行人之間存在的專業」(註2),後來又被定義為「公民擔任研究員參與科學」(註3);自然科學家則將其定義為「徵召市民的幫助,收集科學數據的研究方法」(註4),或者是「志願者參與的科學」(註5)。結合社區監測,則為「涉及公民、政府機構、行業界、學術界、社會團體、和地方機構合作的過程,以監視、追踪、和應答社區環境關注的問題」。環境監測是公民科學的重要工具,可以告知何時系統偏離期望的狀態,判斷管理行動的成功與否、和偵測擾動和干擾的影響(註6)。隨著民眾的環境權覺醒,以及新的監測工具、技術、和方法的進步,尤其是移動互聯網和智慧型手機的普及化,環境公民科學開始崛起(註7)。「公民科學指引:制定,實施和評估公民科學來研究生物多樣性和環境在英國」一書,提供規劃可行性之公民科學計畫的詳細指引,包括制定、實施和評估公民科學項目的流程圖(圖6)(註8)。公民參與環境監測產生之數據量,勢必遠大於現有數據,可預期的,環境監測將進入大數據時代。 圖6:制定、實施和評估公民科學項目的流程圖 「公民科學和社區環境監測之回顧:問題與機遇」文中[9],提及全球的決策者和非政府組織越來越多正在利用公民志願者,以提高其監測和管理自然資源、追踪瀕危物種、和保育保護區的能力。該文回顧過去10年有關公民科學文獻的共識、分歧和知識差距領域,研究和對比不同的社區監測活動和治理結構。檢閱文獻以找尋共同利益、面臨的挑戰、和成功公民科學建議的證據,發現並確定兩種主要的差距:(1)需要比較和對比成功的社區監測項目(與導至成功的情況),由其提出公民科學家的完整證據,影響他們監測的當地生態系統,呈現積極的環境變化,與(2)更多的案例研究,表明決策者利用社區監測數據,或是關連壁壘,以及如何可能將其克服。如果新的研究能聚焦在上述差距和意見差異,我們將得以更佳了解公民科學的社會、經濟和生態效益。社區監測用公民科學的治理結構之內容與利弊,摘要如表2(註9)。公民科學面臨的挑戰如表3(註9)。 表2:「社區監測用公民科學治理結構」之內容與利弊(註9) 諮詢/功能 協同合作 轉型 內容 政府主導,社區執行; 政府認識到問題,使用社區監測小組進行監測 涉及到許多利益相關者,個人等皆可能;通常基於非政治劃定區域(即分水嶺) 社區領導、運行和資助;社區承認的問題,試圖獲得政府的重視 利基 在短期內往往成功,有可能會導致長期的數據收集 通常情況下,比其他治理結構有更多的決策權 有社區和利益相關者的支持,能夠成功 弊端 依靠政府的資助,缺少多樣化的利益相關者 尚無報導 可能非多元化(即只是激進分子),遭遇信譽和能力問題,監督不是法律制約的問題 表3:「社區監測用公民科學」的優點與挑戰(註9) 優點 挑戰 提高環境民主(資訊共享) 缺乏志願者的興趣/缺少交流機會 提高科學素養(更廣泛的社區/公共教育) 缺乏資金 社會資本(志願者參與,機構連繫,領導力建立,解決問題和識別資源),市民納入在地問題 無法接取適當的資訊/專業知識 不花政府錢而提供數據 數據太零散,不準確,不客觀 監控(原本不會被監測)生態系統 缺乏實驗設計 滿足政府更具包容性的願望 監控專業知識不足/品質保證和品質管理不足 支持/驅動和積極改變政策和立法 為監測而監測 提供早期預警/偵測系統 社區監測數據的應用(為決策制定、環境管理、保育)消基會35周年生日快樂
消基會自民國69年11月1日創辦至今,歷經了35個年頭,不畏強權、不辭辛勞,始終與消費者站在同一陣線,以一個非政治性、非營利性的純民間公益組織身分,致力於「推廣消費者教育、增進消費者地位、保障消費者權益」。 感謝媒體先進們一路走來的支持與鼓勵,將重要的消費訊息於第一時間散播全台灣,幫助國人消費意識能夠覺醒、惡質廠商知所警惕、政府機關強化作為。值此歡喜的35周年生日,消基會感恩所有鼓勵支持與惠賜指教的大眾,也明白唯有讓自己更進步、更創新,才能讓消費資訊經由更多的管道傳遞,同時將消保種子在年輕世代中紮根。 消基會除了官網(http://www.consumers.org.tw/index.aspx)與臉書粉絲團(https://www.facebook.com/consumers.org?ref=hl)會隨時更新與消費者切身相關的重要訊息外,特別推出消保短片系列,第一波主打便是消基會35周年生日討個拍(https://youtu.be/t-xoGsKGZtQ),在片中將針對消基會最常發生的誤會加以解答。未來將不定期精選重要的重大消費議題,藉由Kuso幽默的方式,讓消費者在會心一笑的同時也能增進消保的知識與興趣! 回憶消基會創立當時,民國68年的夏天發生嚴重的「多氯聯苯受害事件」,受害者多達2千人,且大多屬經濟上的弱者,然而加害廠商非但未予以賠償,反而以脫產方式逃避責任;同年底又發生「假酒事件」,有教授因飲用假酒而失明。當時一群青商會友、學者專家及社會熱心人士,感於弱勢消費者有加以保護的必要,遂出錢出力以「一人、一桌、一支電話」開始推展消費者保護的工作。 35年後的現在,消基會以人類年紀來看正值青壯年時期,擁有充沛的活力、豐富的經驗與清晰的願景,有足夠的條件能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此一神聖的使命繼續衝闖打拚!回顧過去所做的一切,包括推動《消費者保護法》立法通過、揭露了幾十間不肖廠商、檢驗過幾百種商品、辦過幾千場記者會、做過數萬場義務律師諮詢、接聽百萬通民眾申訴電話,以及團體訴訟為消費者爭討逾80億元!最重要的是未來,消基會還會做得更多更好,衷心期望打造台灣成為一個美好的消費環境,此目標一日不達成,消基會便一日不懈怠!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廣電三法修法出局 消基會強力譴責國會無能
廣電三法修正草案經朝野協商正式宣告破局,消基會對此表達四點聲明: 1. 廣電三法修正案歷經三年半的議事延宕,如今四次協商又宣告破局,致使改革重回原點,顯示國會空轉與議事效率不彰,有負全民所託。 2. 廣電三法修正案在各方利益與不同考量的角力戰下出局,本會期確定無法通過,廣大消費者的視聽基本人權也跟著陪葬,對此,消基會提出最強力的譴責。 3. 消基會慎重呼籲立法院,凡涉及消費者重大議案之審查,應當優先處理,不該被延後擱置,延宕民生重大政策的改革時程。 4. 廣電三法修正案破局,消基會對此表達遺憾,慎重呼籲明年一月即將產生的國會新民意,應當重視廣電三法修法的重要性,以全民利益為先,審慎修法,不負全民所托。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點亮「黑房」: 訂對房間讓你上天堂 訂錯房間包你變肥羊
前言 輕旅行蔚為風尚,周休二日選擇距離較近的景點觀光,「住」便顯得格外重要。可隨著物價高漲,不少消費者捨棄通過安檢設備、領有旅館業的合格飯店,改投「日租套房」的懷抱。其主打房型風格多變、臨近重要交通樞紐(附錄1),且價錢相較同地區飯店低廉(附錄2),全程網路訂房,吸引年輕族群的目光。然日租套房的糾紛頻傳(附錄3),已成須正視的問題。 是故,日租套房的安全性應受檢驗,以保障消費者「住」的品質。 消基會指出,全球化分享經濟的席捲之下,「快速」的概念大幅成長,在「住」的方面尤甚。在都會區、市中心區經營的民宿即稱之「日租套房」。民宿為家庭旅館的一種,由於臺灣法令禁止在都會區內經營民宿,又今年政府單位將日租套房納入等同於旅館業之管理,但目前多數日租套房之消防、衛生、建築規格等皆不符合法令規定,因此未能取得合法營業許可證,屬於違法經營。 而日租套房經營者常特意避開「日租」二字,直接將套房取名「oo公寓」、「oo小屋」等,藉此混淆視聽,且多半以網路進行宣傳,再與消費者以電話或email聯繫,且雙方僅以口頭約定住宿相關事宜,未簽定任何定型化契約。消基會認為,如此經營模式對消費者、業者兩肇皆無保障,過往法律並未針對此類「非典型商業模式」做清楚定義,可業者又是以「營業行為」為目的,有逃漏稅的之嫌。 觀光局劉士銘主任認為,民眾需有「住」的安全性!希望以輔導「日租套房」做主要目標,盡力使之步向合法的軌道:消防安檢、簽約過程、履約保障……等等,讓消費者住得無憂無慮。 於是,消基會特地舉辦「好宿/壞宿?!『日租套房的美麗與哀愁』座談會」,邀請產官學者、專家回應新興世代修法。 1. 注意!日租套房的消費者權利 《消費者報導》雜誌唐雲明社長質疑,日租套房所「暗藏的公共安全」與「衍生的消費糾紛」是否能確保民眾的「安全」?業者與政府的立場始終對峙:前者主張民法規定,屬不動產租賃「以日為單位」的租賃;後者則認為以發展觀光條例說明,未取得營業執照,在住宅內違法經營旅館業就是違法。因事情僵持懸宕,導致公共危機屢登報端。 唐雲明社長解說三點公共危機的隱憂: 一、屬於非法營業,一方面旅客不必辦理登記,一方面也無法提供公 共安全的保障,例如並未投保意外險,沒有執行年度定期安全檢查; 二、眾多隱藏在公寓大廈的小套房,出入複雜,也會造成一般住戶的困擾; 三、一般旅館或民宿,對旅客住宿權益以及安全維護,較有完整法律規範及要求;申請營運時,都必須符合建築消防等法規。 但一般住宅,多不能符合類似的標準。 其更進一步從法律面點撥: 一、旅館,觀光局每年都會依法執行建管、消防、安全、衛生等方面的聯合稽查。 二、日租套房則沒有「公共安全設施檢查」,也沒有投保公共安全意外責任險。 三、所謂的「租屋」,應該是屋主提供民眾長期租用,並非短期到單 日或一週。 四、日租套房的對象,並非一般租屋的特定對象(並簽有契約),一旦 涉及短期「非特定對象」的租用,就涉及旅館業務的範圍,沒有取得旅館執照而擅自經營的業者,可依法取締開罰。 2.日租套房之管理與轉型 消基會休閒育樂委員會召集人陳水竹教授認為,日租套房屬於非法營業,沒有門廳與櫃檯且無旅宿業登記證,一方面不會要求入宿旅客出示身分證並登記,一方面也無法提供公共安全的保障,業者不必投保意外險,旅宿業主管機關更無執行年度的定期安全檢查。因此,俗話說:「便宜沒好貨」(台語),伴隨而來的是,暗藏許多危機;諸如:有些利用頂樓加蓋之違建,有些則掩藏於公寓大樓中的小套房,出入份子複雜且無人管理,不僅會引發許多消費糾紛、詐騙,也會造成住戶的隱憂與困擾,更嚴重者,早就變成龍蛇雜處、販毒、轟趴、色情氾濫等治安死角,屢見不鮮。旅客一旦入住日租套房,旅宿安全缺乏保障;亦即,必須自行承擔一切風險後果,甚至可能有生命財產安全及身處險境之虞,實在不可不慎。 無疑的,觀光旅遊首重安全;合法旅宿業的旅館及民宿,申請營運時,都必須符合建築消防等法規;各地方政府除強制依規定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外,每年皆要依法經過定期建管、消防、安全、衛生等方面的聯合稽查與輔導,合格而適於旅客住宿。民眾旅遊時,品質及公共安全相對有詳盡的保障。 陳水竹教授以消費者安全為優先提出:「日租型套房不屬旅宿業,違反發展觀光條例!」日租型套房除違反「發展觀光條例」(附錄4)明定經營「旅宿業」的定義、合法規範與經營範疇外,無論是「設立與發照」、「經營管理」不符合「旅館業管理規則」,或是「民宿之設立申請、發照及變更登記」、「民宿之管理監督」亦不適用「民宿管理辦法」,皆屬很明顯的非法商業投機行為(附錄5、6)。 3.小心!訂房前一定要知道的事 消基會房屋委員會召集人張偉斌教授援引〈內政部消防署91.10.07 消署預字第00910016226號函〉: 一、每間客房及樓梯間、走廊應裝置緊急照明設備; 二、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或於每間客房內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三、配置滅火器兩具以上,分別固定放置於取用方便之明顯處所;有樓層建築物者,每層應至少配置一具以上。(民宿管理辦法第八條) 四、惟民宿經營之規模如逾越該辦法第六條規定,而具旅館之使用性質時,則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目有關旅館之規定,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並應依消防法相關規定辦理檢修申報、防火管理及防焰等事項。 張偉斌教授對此提出改善住宿環境之要求: 一、符合良好通風、採光、清潔等條件 二、符合建築及消防法令的安全規範 三、由建築物實際使用人自行經營 四、不得設於集合住宅 五、不得設於地下樓層 六、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消基會呼籲 1. 日租型套房價位便宜,但是這些套房有些地點龍蛇雜處,成為治安的死角,又沒有經過建管、消防等單位的定期檢查,本身就具有危險性。民眾出外旅遊,最好還是選擇合法旅館投宿,才能保障自身安全與權益。 2. 臺灣類似青年旅舍的創業者,想要取得「旅館執照」,必須符合土地使用分區、消防法規和建管規定,更需要無障礙空間、逃生梯、停車位等設施,依照現行法規的門檻,青年旅舍經營者很難拿到執照,只能賣日租套房,在躲避稽查中度日。「青年旅舍」是當今風潮,希望藉此吸引更多背包客,也打擊日租套房,唯有政府提出整體解決方案(total solution),逐步輔導業者轉型為青年旅舍,讓背包客可以住得安心。 3. 因目前暫無合宜之規範,主管單位無法定期查核,無法落實管理及稽查,消防安檢不合規定,無法保障住宿者安全。是故,政府應立法改善,輔導「黑房」成為合格的住宿環境。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錄1 日租套房之全省分布情形 地區 熱門區域 特色 台北 西門町/捷運沿線/士林夜市 東區/台北車站/淡水 ¡內部裝潢新穎 ¡獨特風格設計 ¡交通便利 ¡生活機能高 ¡鄰近商圈、夜市小吃及商家 ¡價格較貼近小資型旅客需求 宜蘭 羅東夜市/宜蘭車站/礁溪 台中 台中一中/逢甲商圈/台中火車站 台南 台南火車站/花園夜市/台南府城/台南市中心 高雄 85大樓/愛河河畔/三多商圈 高雄巨蛋/捷運沿線 附錄2 合法旅宿與日租套房之比較表 項目 合法旅館 日租套房 價格 平均2,000~3,000/每晚 平均300~1,500/每晚 地緣性 旅館多位於都會區,民宿多位於郊區 市中心及觀光景點最為廣泛 房間規劃 旅館多標準型規劃,每房均質 民宿較多特色主題之房型供選擇 品質良莠不齊,多數業者以多元具特色的主題房型吸引消費者入住 公安設備 依法令規定定期進行消安檢查,通過安全許可 未經合法評估,多數不符合旅宿之消防、安全與衛生規定,有安全疑慮 客房服務 依法設置專責服務人員 無額外服務,僅供手機連繫 客房管理 逐一登記並核對旅客資料 無過濾旅客身分,房客素質複雜 附錄3 日租套房近期衍生社會事件及消費糾紛案件整理 日期 類型 新聞事件標題 2015/07/16 惡房東 外國人不識惡房東,張淑晶鎖定陸客,轉戰日租套房 2015/03/26 犯人藏匿 販毒集團租用日租套房藏毒,被警方破獲 2015/02/28 CO中毒 非法日租套房 害背包客一氧化碳中毒亡 2015/01/25 犯人藏匿 西門町槍擊案嫌犯陳福祥藏身日租套房 2014/12/17 消費糾紛 二房東改裝日租套房,轉租謀利 2014/12/10 消費糾紛 日租套房問題多,利用凶宅改裝而成 2014/08/24 犯人藏匿 安全又便利?日租套房淪毒窟 2014/07/23 偷拍事件 共用浴室,港籍女背包客遭偷拍 2013/12/30 CO中毒 日租套房瓦斯外洩,加籍女背包客魂斷日租套房,1死5傷 2013/12/18 投訴 日租套房藏大樓,住戶:好吵 附錄4 「發展觀光條例」(104/02/04最新修正公布版),已揭櫫「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民宿」的定義、登記、違法營運等相關規定,茲加以列舉如次。 第二條「本條例所用名詞,定義如下:、、、」,第七、八、九款「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民宿」之定義,亦即明定經營「旅宿業」的合法規範。 『七、觀光旅館業:指經營國際觀光旅館或一般觀光旅館,對旅客提供住宿及相關服務之營利事業。』 『八、旅館業:指觀光旅館業以外,對旅客提供住宿、休息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相關業務之營利事業。』 『九、民宿:指利用自用住宅空閒房間,結合當地人文、自然景觀、生態、環境資源及農林漁牧生產活動,以家庭副業方式經營,提供旅客鄉野生活之住宿處所。』 經營「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民宿」業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係採「登記制」,至為明確。 『第二十四條 經營旅館業者,除依法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外,並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登記證後,始得營業。主管機關為維護旅館旅宿之安寧,得會商相關機關訂定有關之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且供特定對象住宿之場所,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其安全、經營等事項訂定辦法管理之。』 『第二十五條 主管機關應依據各地區人文、自然景觀、生態、環境資源及農林漁牧生產活動,輔導管理民宿之設置。民宿經營者,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登記證及專用標識後,始得經營。民宿之設置地區、經營規模、建築、消防、經營設備基準、申請登記要件、經營者資格、管理監督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經營「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民宿」業者違反「發展觀光條例」相關規定而營運者,主管機關採「罰鍰」(行政處分)、得廢止其營業執照、禁止其經營。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營業執照:一、觀光旅館業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經營核准登記範圍外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二、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違反第四十二條規定,暫停營業或暫停經營未報請備查或停業期間屆滿未申報復業。三、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違反依本條例所發布之命令。未依本條例領取營業執照而經營觀光旅館業務、旅館業務、旅行業務或觀光遊樂業務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營業。未依本條例領取登記證而經營民宿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經營。』 附錄5、6 交通部102年1月3日修正發布的「旅館業管理規則」: 一、第一章「總則」,明定「旅館業指觀光旅館業以外,對旅客提供 住宿、休息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相關業務之營利事業」(第二條)。 二、第二章「設立與發照」: 1. 「經營旅館業者,除依法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外,並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登記證後,始得營業。」(第四條)。 2. 「旅館業應投保之責任保險範圍及最低保險金額」(第九條)。 三、第三章「設立與發照」: 「旅館業應將旅館業專用標識懸掛於營業場所明顯易見之處。」(第十五條)。 四、第四章「經營管理」: 1. 「旅館業應將其客房價格,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第二十一條)。 2. 「旅館業應將每日住宿旅客資料依式登記,並以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適當方式,送該管警察所或分駐(派出)所備查。」(第二十三條)。 3. 「主管機關對旅館業之經營管理、營業設施,得實施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旅館之建築管理與防火避難設施及防空避難設備、消防安全設備、營業衛生、安全防護,由各有關機關逕依主管法令實施檢查;經檢查有不合規定事項時,並由各有關機關逕依主管法令辦理。」(第二十九條) 交通部90年12月12日發布「民宿管理辦法」: 一、第一章「總則」,明定「民宿指利用自用住宅空閒房間,結合當地人文、自然景觀、生態、環境資源及農林漁牧生產活動,以家庭副業方式經營,提供旅客鄉野生活之住宿處所。」(第三條)。 二、第二章「民宿之設立申請、發照及變更登記」: 1. 「民宿之設置,以下列地區為限,並須符合相關土地使用管制法令之規定: 壹、風景特定區。 貳、觀光地區。 參、國家公園區。 肆、原住民地區。 伍、偏遠地區。 陸、離島地區。 柒、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或經農業主管機關劃定之休閒農業區。 捌、金門特定區計畫自然村。九、非都市土地。」(第五條)。 三、「民宿之經營規模,以客房數五間以下,、、、。但位於原住民保留地、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經農業主管機關劃定之休閒農業區、觀光地區、偏遠地區及離島地區之特色民宿,得以客房數十五間以下,」(第六條)。 四、「民宿建築物之設施」、「民宿之消防安全設備」、「民宿之經營設備」(第七至九條)。 五、「經營民宿者,應先檢附下列文件,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並繳交證照費,領取民宿登記證及專用標識後,始得開始經營。」(第十三條)。 六、第三章「民宿之管理監督」 1. 「民宿經營者應投保責任保險之範圍及最低金額」(第二十一條)。 2. 「民宿客房之定價,由經營者自行訂定,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二條)。 3. 「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身分證明文件,進入民宿場所進行訪查。前項訪查,得於對民宿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時實施。」(第三十三條)。請立委傾聽民意: 眼球也想要幸福,將視聽權還給人民
消基會的主張: 有線電視網路在完成數位化的建置以後,即應轉型成為資訊傳送的新平台。在數位化頻寬的保證下,系統業者與內容供應商、頻道商等,應該公開的訂定上架與訂閱費用,秉持「不全必載、不得拒載」的原則,盡量把訂閱與否的權利,都保留給視聽消費者自行決定。 關於數位匯流的推動,政府必須以三項基本視聽人權為基礎,保證消費者可以: 充分保有選擇收視內容的基本權利。 在不同的裝置和不同影音品質下,做收視的權利。 iii. 選擇在合適的時間、適當的地點,做收視的權利。 此外,針對本次草案較具有爭議性的部分,消基會的立場說明如下: 分組付費議題: (一)本會不贊成現行草案內粗糙且不夠進取的漸進分組付費機制,意即「基本頻道」+「付費頻道的分組套餐」。本會主張,除了基本頻道之外,應該讓消費者保有單點、單買的方式,真正選擇喜歡看的頻道做收視。其次,消費者即使選擇目前所有的頻道時,其總費用也不能高於目前居住地區之上限費用。 理由: 從資訊人權觀點:NCC在草案內將現有頻道概略切成三份套餐,以分組付費之包裹方式做頻道販賣,實乃剝奪消費者自由選擇收看頻道與節目的權益。 從消費選擇觀點:讓消費者可自由選擇想收看的頻道與節目,並依據其所選擇的服務項目,支付不同的費率。讓收費機制朝向「使用者付費」的目標前進,「看多少算多少」的「單點」菜單授權,而非是粗糙的分組套餐方式。 從市場競爭觀點: 讓消費者收視頻道有更多的選擇,創造多元競爭環境,才能使品質不良之電視頻道被自然淘汰,以創造出良善的收視環境。 無線必載議題: (一)本會不贊成擴大無線必載頻道數量,如 1+1、1+N、套餐,甚至將「必載」擴張為20頻。本會的底線是同意現行的必載一台,其餘請回歸商業談判與自由市場競爭機制。 理由: 從資訊人權觀點:若任意擴大無線電台之必載頻道數,恐將造成無線電台的怠惰與不求進步,電視節目品質只會更加低落,終將影響消費者的收視選擇權。 從消費選擇觀點:必載頻道增加等於稀釋消費者收看電視之品質,看到非消費者自選之頻道數增加,不免有強迫收視、搭售的意味。 從市場競爭觀點:廣播電視數位化後,雖然數位紅利有增加,但並非讓良莠不齊之無線電視台藉此搭便車,應讓劣質頻道自然淘汰。 關於【廣電三法】的修法,消基會要再次呼籲: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該透過「廣電三法」修法與「數位匯流大法」立法,積極保障全國消費者的視聽基本人權。在數位匯流的年代,就應該是廢除不平等條約,讓消費者取回被強佔已久的資訊人權。 收看電視的權益,本該自己做好管理;全體消費者的心聲,籲請NCC一起嚴正告訴業者!!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消基會對「廣電三法」立場聲明〉 消基會始終秉持「站在消費者立場」角度發聲,針對昨(11日)赴立法院為「廣電三法」陳情一事,部分媒體誤植本會同意「無線台」包含台視、中視、民視、華視與公視「維持必載」,實與聲明迥異。 消基會以視聽基本人權做出以下三點呼籲: 消費者保有單點、單買的方式;拒絕分組套餐;不贊成擴大無線必載頻導數量,本會的底線是同意現行的必載一台,其餘回歸商業談判與自由市場競爭機制。 本會強調之「必載無線台」以公益性質為主,如:公共電視、原民台、客家電視台。而非報導所言的「所有無線台」,特此澄清。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拒當活死人 我要病人自主權 問卷調查:95%民眾贊成生前簽署善終醫療指示
問卷調查摘要 1.抽樣:2015年10月23日~30日 2.有效樣本:1096位 3.調查方法:網路問卷+實體問卷 4.95%民眾贊成生前簽署善終指示 5.99%贊成《病人自主權利法》草案擴大拒絕維生治療適用範圍 6.83%贊成非親屬關係出任醫療委任代理人、16%反對 7.53%贊成當家屬產生不同意見時,醫師仍應執行病人善終指示 8.97%贊成醫生執行病人善終指示可免除法律責任 9.《病人自主權利法》需仰賴現行安寧緩和醫療照護資源配套,以協助病人臨終前醫療照護。統計民眾意見,最需改善的前三大問題:政策宣導不足、安寧醫療資源短缺、應加強落實病人醫療選擇權與病情受告知權。 10.消基會支持《病人自主權利法》立法精神,立法機構應在施行細則建立標準,詳加制定相關配套,以釐清法條疑慮。法案試行若產生未規範之狀況或情形,可再修法建立解決機制,讓法條更加完備。 台灣目前缺乏一部保障病人生前預立善終醫療指示,且得以合法拒絕無效醫療的法律,使得“末期病人、不可逆轉的昏迷狀態、長期植物人、重度以上失智、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法解決者”五種類型的病患,渴望尊嚴離世的意願長期被剝奪。消基會支持《病人自主權利法》的立法精神,呼籲立法機構即早就爭議條文達成協商,以利病患早日獲得自主權利。 前言 鑑於《醫療法》60條、《醫師法》21條對危急病人不得拖延救治的法律約束、醫療處置動輒得咎的醫病關係,以及健保醫療資源過度濫用的惡性循環,台灣醫療現況長期存在生命價值的扭曲現象~植物人長年插著鼻胃管、氣切插管、導尿管卻終身不醒;四肢萎縮長期倚賴呼吸器的昏迷患者,拖著一絲氣息終身與冰冷儀器為伴。現代醫學延長人類壽命,卻同時惡化死亡品質。病人能否在生前預立且得以具體落實的善終指示,不僅是現代醫療宣告束手無策的罕見疾病患者的一種渴求,也逐漸成為人人必須思考且無從迴避的生命習題。 面對病人的實際需求,立法院去年底提出《病人自主權利法》草案,盼賦予具備完全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經專業醫療團隊的充份諮詢後,書面立下拒絕維生治療與其後接受緩和照護的指示,當其進入特定醫療臨床情境時,便得以接受緩和醫療的身心照護,尊嚴離世。 消基會最新民調顯示,95%民眾贊成生前簽署善終醫療指示,讓尊嚴離世獲得法源,然而《病人自主權利法》草案在朝野立委各有立場的強力拉鋸下,走不出協商大門。消基會本著捍衛病患需求及家屬權利下,支持《病人自主權利法》的立法精神,強烈呼籲朝野立委:我們反對因投入選戰而怠惰立法,反對因選舉行程而拖延審查進度,反對犧牲本草案在立法院最後會期的審查機會,我們主張立法院應就爭議條文,儘速協商完成立法,以早日回應病人的需求。 【問卷調查重點摘要分析】 《病人自主權利法》草案在立法院正反爭議中持續延宕,消基會對此展開問卷調查。問卷調查日期,從2015年10月23日~30日,分別以線上問卷及紙本問卷兩種方式進行,共回收1,114份,經過剔除漏答等無效問卷後,共有1,096份有效問卷。填答者中有761位為女性、335位為男性,其中78%受訪者有親人離世經歷,年齡層比例30歲以下佔12%、31~50歲有40%、51~70歲有44%、71歲以上佔4%。問卷調查主要結果如下(整體問卷結果請參考附件一): 一、95%民眾贊成生前簽署善終醫療指示、全體民眾支持在健康階段通過專業醫療團隊諮詢,討論善終醫療計畫 目前法律規定,發生對病患應救而未救的醫療處置,醫師將遭到司法求處的強力懲處,因此造成無效醫療的病人,無法自主決定拒絕維生醫療,其尊嚴離世的意願長期遭受剝奪。問卷調查結果顯示,高達95%民眾贊成生前簽署善終醫療指示。統計也顯示,全體民眾贊成,民眾在健康階段可經醫療團隊專業諮詢,預先討論善終醫療照顧計畫,思考在特定臨床情境發生時,是否接受或拒絕維生治療,並選擇緩和醫療方式。 二、病人預立醫療指示,需指定醫療委任代理人,在病人陷入昏迷時,貫徹其書面預立的善終指示,97%同意,此一醫療委任代理人可由親屬出任,16%反對由非親屬出任。 為改變病人家屬代病人決定醫療選擇權的現今常態,《病人自主權利法》草案明訂出病人有知情選擇權及病情受告知權的雙項保障,病人經專業醫療諮詢,書面指定一名最信任的醫療委任代理人來貫徹其昏迷後的善終意願。惟草案未對醫療委任代理人提出積極限制,因此即便與病人不具親屬關係,病人仍可加以委任。 問卷結果,97%同意由親屬出任醫療委任代理人,83%同意可由非親屬者出任,反對則有16%,未到兩成。 交叉分析顯示,表態反對的年齡層,主要來自30歲以下民眾、其次是31~50歲。 三、發生病人應救而未救的醫療處置,醫師恐涉及違法,97%民眾贊成醫師執行病人醫療指示可免除法律責任。 病人善終醫療指示若遭受家屬意見分歧的強大阻力,往往加深第一線醫師的執行困難度,甚至面臨司法提告壓力。為此《病人自主權利法》草案保留醫師裁量權限,以因應反對家屬採取的法律訴訟行為。當發生家屬與病人醫療指示出現對立狀態時,醫生「得」視狀況,不施行、終止或撤除維持生命治療。此外,當醫師執行病人善終醫療指示時,可免除法律責任。 消基會問卷統計,97%民眾贊成醫師執行病人醫療指示,可免除法律責任。而針對醫師裁量權限,53%民眾反對醫生可視狀況不執行病人善終意願,46%表達贊同,意見分歧。 四、99%民意贊成《病人自主權利法》草案擴大拒絕維生治療的五大臨床範圍 現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已保障末期病人的善終意願,而《病人自主權利法》草案則進一步擴大臨床適用條件,包括:末期病人、不可逆轉的昏迷狀態、長期植物人、重度以上失智、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法解決者。以上前四款臨床範圍,需經兩位具相關專科醫師的判定,第五款則須追加緩和醫療團隊兩次照會,病人預立停止維生醫療指示才能正式啟動。 問卷顯示,贊成者擴大適用範圍者達99%、反對者1%。此外,83%民眾同意,適用範圍前四款臨床條件,需經兩名專科醫師確認,才能停止維生醫療,第五款則得再經緩和醫療團隊至少兩次照會;17%表態反對。 五、《病人自主權利法》需仰賴現行安寧緩和醫療照護的資源配套,以協助病人臨終前的醫療照護。統計民眾意見,最需改善的前三大問題:政策宣導不足、安寧醫療資源短缺、應加強落實病人醫療選擇權與病情受告知權 健保署數據顯示,民眾死亡前六個月接受安寧療護者,每人每半年可減少健保支出10.7萬元,若以去年因癌症死亡人數4萬6094人計算,安寧醫療一年可為健保省下約49億3205萬元的醫療資源,但檢視國內安寧醫療資源,質量卻雙雙出現劣化跡象。 生命善終權的價值彰顯,須架構在緩和醫療資源之上,透過身心靈全方位照護,給予臨終病人高質量的支持,但檢視國內安寧醫療資源,質量逐漸劣化。臺大醫院緩和醫療病房主任姚建安評估,ㄧ旦《病人自主權利法》立法通過,安寧病床實際需求,將從原來的600床,增加至900床,臨終病人將面臨善終醫療不足的窘境。 衛福部最新統計,台灣病人死亡前選擇安寧療護比例從6.87%提高至12.47%,但安寧病床數不僅沒有增加,2014年竟然出現倒退。根據台灣安寧照顧協會統計,全台安寧病床數693床,相較2012年減少35床。 此外,衛福部制訂的安寧療護品質監督機制,並未透過大醫院評鑑制度,達到品質管控目的,主因在於,評鑑結果未被納入大醫院評鑑的必要項目,自然無從影響醫院決策,也就改變不了醫院安寧病床想關就關、療護人力縮編的決策。 對立法院的呼籲 《病人自主權利法》草案在立法院協商延宕的爭議,整理如下。爭議一:善終權適用範圍過大,部分範圍定義模糊。爭議二:無效醫療如何判定缺乏標準,將加深第一線醫師執行困難度。爭議三:預立醫療指示應有第三人機制確認病人真實意願,防堵病人非自願性的拒絕醫療。爭議四:醫療委任代理人應有積極限制,以避免病人家屬與病人指定的醫療委任代理人意見相左時,可能造成日後的醫療糾紛。 《病人自主權利法》締造生命尊嚴的進步機制,樹立人類生命價值 消基會認為,《病人自主權利法》草案並非是引導病人放棄醫療的消極性法案,而是保障國人在獲得醫療專業的協助下,提前審慎思考如何在有限醫療資源下,理智書立特定臨床情境發生時拒絕維生醫療指示,接受緩和醫療照顧安然離世,真正締造出生命尊嚴的進步機制,樹立起病人自主與善終自主的生命價值。 針對《病人自主權利法》草案爭議條文,消基會立場如下: 爭議一:開放現代醫療束手無策的疾病末期患者及無效醫療病患得以適用善終醫療制度,才是病人自主權的最高精神 針對病人自主權適用範圍開放程度,以及拒絕維生治療實行時間判斷標準,醫界存有疑慮,消基會認為,雖然外界對於適用範圍第五項(疾病或痛苦難耐且現代醫療水準難以解決)疑慮最多,但唯有對此做到一步到位的開放,才是彰顯病人自主權的最高精神。 消基會認為,經過《安寧醫療緩和條例》20年長期施行歷程,神經醫學會、腎臟醫學會等皆陸續建立醫學指引,供第一線醫師作為參考準則。病人自主權適用範圍鑑定標準,可在立法通過後由施行細則進行規範,要求各科醫學會儘速訂定疾病的嚴謹定義與診斷指引,才能建立起病人自主權的重要依歸。 爭議二:無效醫療的審核,需經兩位專科醫師診斷,另外,適用範圍第五款現代醫療沒有解決之道的疾病末期患者,需再加上緩和醫療團隊兩次照會,如此才可具體落實醫療審查的嚴謹性 拒絕維生醫療的診斷標準應該緊縮還是鬆放?消基會認為,透過各科醫學會訂定嚴謹的疾病定義與診斷指引建立審查標準,在特定臨床狀況發生時,經兩位專科醫師診斷。此外,適用範圍第五款:現代醫療沒有解決之道的罕見疾病,需再加上緩和醫療團隊的兩次照會,無效醫療審查才能達到嚴謹把關效果。而當地區醫院缺乏緩和醫療團隊時,可向該地區的其他醫院申請支援,或者後送至其他合適醫院,以利病人完成善終。 爭議三:確認當事人意識清楚且出自本身意願,醫療照顧計畫諮詢才能啟動 醫療照顧計畫諮詢是病人自主權實施的首要篩選關卡,因此,當醫療團隊提供醫療照顧計畫時,需確認當事人在意識清楚且出自本身意願的狀態下,才能提供其一切所需的專業、詳盡醫療資訊,助其完成預立醫療指示,並通過兩人以上見證或者法院公證程序,最後註記於全民健保卡,以築起防弊措施。 面對經濟或社會地位弱勢病人、以及獨居或受虐老人等病患,醫療機構更當謹慎評估病人的真實意願,避免在非自願因素下,簽下放棄維生治療,發生道德危機事件。 爭議四:指定醫療委任代理人需出自當事人意願,親屬關係並非絕對要件,才能真正落實病人自主權 醫療委任代理人是否為親屬出任的法條疑慮,社會雖然普遍認為血緣關係才具備保障病人利益的資格,但親屬間若有遺產或利害關係,血緣身分反而缺乏客觀性。消基會認為,醫療委任代理人的指定,只要出自當事人意願,親屬關係條件與否應當被排除,才是落實病人自主權的真意。 消基會對法案整體解決建議爭議事項應於施行細則中詳加規範並建立相關配套措施其他未盡事宜則以修法助其完備 消基會認為,《病人自主權利法》草案的立法精神對大多數民眾有利,法案如果通過,勢必增加醫療機構負擔,因此法條應有好的監督機制,對生命尊嚴進行嚴謹的把關。消基會呼籲,針對草案爭議條文無法取得協商的困境,立法機構應在施行細則建立標準,詳加規範以釐清疑慮,而非採取拖延戰術阻其立法。對於法案試行後若產生未規範的範圍與情形,可再修法設立解決機制,從施行細則建立配套,讓法案更加完備。 總結 《病人自主權利法》草案爭議條文,陷在朝野協商階段出不了院會大門,然草案的實質內涵影響2300萬臺灣人程度甚深,立法院諸公應秉持民意優先為己任,儘速協商完成立法。 做為推動醫療政策的主管機關,衛福部的意見卻人間蒸發,至始至終沒有提出《病人自主權利法》的行政院版本,對於爭議條文的行政意見也付之闕如,消極態度令人不解,這與台灣多年推動緩和醫療的精神背道而馳。消基會呼籲,衛福部應對此草案公開表態,正面回應社會的疑問與需求。 鑑於國人普遍對預立遺囑風氣不盛,探討身後事務有所顧忌,政府應當鎖定民間基層,加強宣導生命教育工作,惟有在民間形成“不畏談死、尊嚴離世”風氣,激盪內在思辨與價值建立,内化成為社會普遍認同的理念,才能減少對善終權的負面成見。 國內安寧醫療資源品質逐漸劣化(詳情見P.6第二、三、四段內文),一旦《病人自主權利法》立法通過,緩和醫療資源能否順利接軌,令人憂心。消基會呼籲,衛福部應對緩和醫療政策進行全方位的檢討,徹底檢視健保給付與評鑑制度的質量,調整合宜的配套,才能建構出讓全民善終託付的安心機制。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件一 《病人自主權利法》草案調查問卷 訪問時間:104年10月23日至30日中午12:00 調查方法:網路問卷+實體問卷 有效樣本:1096位 抽樣背景: 性別比: 女性 69% 男性31% 年齡層比:30歲以下 12%、 31~50歲 40% 51~70歲 44% 71歲以上 4% 親人離世經驗:是 78% 否 22% 問卷結果摘要: 95% 民眾贊成生前簽署善終指示 99% 贊成《病人自主權利法》草案擴大善終權臨床範圍 16% 反對非親屬關係出任醫療委任代理人、83% 贊成 53% 反對醫生因家屬不同意見,不執行病人善終指示 、 46%贊成 97% 贊成醫生執行病人善終指示可免除法律責任 60% 民眾清楚安寧緩和醫療照顧資訊、40%不清楚 安寧緩和醫療制度意見統計,前三名需改善的問題:政策宣導不足、安寧醫療資源短缺、應加強落實病人知情選擇權 問卷題目一 您同意無需等到生病,在您健康或意識清醒時,即可透過專業且充份的醫療諮商過程,預先討論“臨終醫療照顧計劃”嗎? (與親人離世經歷、性別、年齡層交叉分析) 全體 親人離世經歷 (100%) 是 否 贊成 29% 100% (78%) (22%) 非常贊成 71% 贊成 100% 100% 不贊成 0% 不贊成 0% 0% 非常不贊成 0% 性別交叉分析 年齡層交叉分析 女性 (69%) 男性 (31%) 30歲以下 31~50歲 51~70歲 71歲以上 (12%) (40%) (44%) (4%) 贊成 100% 99% 贊成 99% 100% 100% 100% 不贊成 0% 1% 不贊成 1% 0% 0% 0% Base:表中百分比因四捨五入加總可能不等於100 問卷題目二 接上題,您同意將上述照顧計畫以白紙黑字方式寫明“預立醫療指示”,通過醫療機構核准、公證程序或兩位成年人以上見證,最後註記於健保卡嗎? 全體 (100%) 贊成 35% 95% 非常贊成 60% 不贊成 4% 4% 非常不贊成 0% 問卷題目三 您同意上列所述的預立醫療指示,可以隨時撤回或變更、取消或更換醫療委任代理人(如配偶、成年子女、父母、非親屬關係…)嗎? 全體 (100%) 贊成 46% 91% 非常贊成 45% 不贊成 8% 9% 非常不贊成 1% Base:表中百分比因四捨五入加總可能不等於100 問卷題目四 您同意病人對於病情、醫療選擇(如治療方針、處置、用藥)的成效與風險,以及預期的後續發展,有知情、選擇及決定的權利嗎? 全體 (100%) 贊成 28% 99% 非常贊成 72% 不贊成 1% 1% 非常不贊成 0% 問卷題目五 接上題,若您同意上述處理,當病人未反對時,上述資訊可以告知病人關係人(如父母、子女等)嗎? 全體 (100%) 贊成 56% 98% 非常贊成 42% 不贊成 2% 2% 非常不贊成 0% Base:表中百分比因四捨五入加總可能不等於100 問卷題目六 您同意指定一名醫療委任代理人(如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在您因病陷入意識昏迷時,由他(她)代替你執行你已同意的醫療指示嗎? 全體 (100%) 贊成 41% 97% 非常贊成 56% 不贊成 3% 3% 非常不贊成 0% 問卷題目七 您同意指定一名醫療委任代理人(如非親屬關係),在您因病陷入意識昏迷時,由他(她)代替你執行你已同意的醫療指示嗎? (與親人離世經歷、年齡層交叉分析) 全體 (100%) 贊成 39% 83% 非常贊成 44% 不贊成 15% 16% 非常不贊成 1% 親人離世經歷 年齡層交叉分析 是 (78%) 否 (22%) 30歲以下 31~50歲 51~70歲 71歲以上 (12%) (40%) (44%) (4%) 贊成 84% 81% 贊成 80% 82% 86% 84% 不贊成 16% 19% 不贊成 20% 18% 14% 16% Base:表中百分比因四捨五入加總可能不等於100 問卷題目八 當病人陷入昏迷但家屬意見不一致時,您同意醫生可以視狀況,不執行病人先前已同意的「停止醫療」指示嗎?(親人離世經歷、年齡層交叉分析) 全體 (100%) 贊成 30% 46% 非常贊成 16% 不贊成 39% 53% 非常不贊成 14% 親人離世經歷 年齡層交叉分析 是 (78%) 否 (22%) 30歲以下 31~50歲 51~70歲 71歲以上 (12%) (40%) (44%) (4%) 贊成 46% 48% 贊成 57% 49% 41% 59% 不贊成 54% 52% 不贊成 43% 51% 59% 41% Base:表中百分比因四捨五入加總可能不等於100 問卷題目九 您是否支持末期病人、無法治癒的昏迷、長期植物人、重度以上失智或其他重症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法解決者,可依個人事先約定之意願,選擇不急救、終止或撤除維生、治療,給自己好好走的權利與機會?(與親人離世經歷交叉分析) 全體 親人離世經歷 (100%) 是 否 贊成 73% 99% (78%) (22%) 非常贊成 26% 贊成 99% 99% 不贊成 1% 不贊成 1% 1% 非常不贊成 0% 問卷題目十 您同意末期病人、無法治癒的昏迷、長期植物人、重度以上失智要求不急救、終止或撤除維生、治療時,需要經過兩名專科醫師確認;其他重症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法解決者,需要再經緩和醫療團隊至少兩次照會,才能執行上述病人要求停止醫療的指示嗎? 全體 (100%) 贊成 43% 83% 非常贊成 40% 不贊成 14% 17% 非常不贊成 3% Base:表中百分比因四捨五入加總可能不等於100 問卷題目十一 您同意,當醫師遵照病人書面指示,執行病人先前已同意的「停止醫療」行為時,可以免除醫師的法律責任嗎? 全體 (100%) 贊成 44% 97% 非常贊成 53% 不贊成 3% 3% 非常不贊成 0% 問卷題目十二 您知道或聽聞過任何有關安寧緩和醫療照顧的資訊嗎?(親人離世經歷、年齡層交叉分析) 全體 (100%) 清楚 42% 60% 非常清楚 18% 不清楚 36% 40% 非常不清楚 4% 親人離世經歷 年齡層交叉分析 是 (78%) 否 (22%) 30歲以下 31~50歲 51~70歲 71歲以上 (12%) (40%) (44%) (4%) 清楚 64% 47% 清楚 47% 57% 67% 53% 不清楚 36% 53% 不清楚 53% 43% 33% 47% Base:表中百分比因四捨五入加總可能不等於100 問卷題目十三 《病人自主權利法》若通過,可有效減少健保支出(例如僅只是呼吸治療一項,就約可省下200億元以上),您同意將節省的經費,部分補償給做出終止醫療決定的病患嗎?(用意在補償病患終止無效醫療,給其安家或安排後事之用) 全體 (100%) 贊成 41% 84% 非常贊成 43% 不贊成 14% 17% 非常不贊成 3% 問卷題目十四 您同意醫療機構或醫生遵照病人指示,不急救、終止或撤除維生、治療時,應提供病人減輕身體、心理、心靈痛苦的緩和醫療照顧及其他適當處置嗎? 全體 (100%) 贊成 35% 99% 非常贊成 64% 不贊成 1% 1% 非常不贊成 0% Base:表中百分比因四捨五入加總可能不等於100 問卷題目十五 您對現有的安寧緩和醫療制度,是否有意見想讓政府知道,提供改善的建議? 前五項排名 政策宣導不足 46% 安寧醫療資源短缺 23% 加強病人知情選擇權 11% 改善醫病關係 3% 通過安樂死 3% 附件二 《病人自主權利法》草案爭議條文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