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或不「要」: 讓原廠藥與學名藥回歸市場機制 政府應嚴格稽查學名藥之藥性
「藥」或不「要」: 讓原廠藥與學名藥回歸市場機制 政府應嚴格稽查學名藥之藥性
2015/12/31
摘要
國人用藥率占健保總支出約25%,是醫療利用之分項費用的第一名;為了降低健保支出,本會呼籲民眾切勿濫用藥物。
民眾習慣罹患大小病都往醫學中心跑,且有看病就要拿藥的錯誤觀念,間接造成健保資源的浪費。
病患依賴「原廠藥」勝過「學名藥」,民眾普遍對學名藥的不熟悉與不信任,造成原廠藥的需求居高不下。
食藥署應保證學名藥品質「達到」且「維持」三同標準(同成分、同品質,同價格),另應讓品質不佳的學名藥退出健保。
為避免原廠藥因健保調價而退出市場,進而造成缺藥、停藥現象,因此健保署提出部分差額補價差的方案,病患如信賴原廠藥則應自付部分差額。
本會扮演公正第三方角色,定期要求食藥署公布稽查結果,並督促建立更嚴格的藥效查驗制度。
一、降低健保藥物的支出
藥價已經佔健保支出25%,約1,600億元,為了降低健保支出與民眾負擔,故應設法調降藥費。而造成藥費支出居高不下的原因有以下三點:
(一)即使醫生認為病患無須拿藥,民眾總覺得進診所或醫院就該「拿藥」、「吃藥」,才導致無謂的浪費。民眾應該改變錯誤的就醫習慣,杜絕藥物浪費的問題。
(二)醫師為了衝藥量,藥越用越多也將促使健保走向滅亡的路。
(三)台灣已逐漸邁向超高齡社會
根據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WHO)的定義,65歲以上人口為老年人,而我國截至103年底已有280萬老人人口,依照國家發展委員會預估,114年老年人口數將占20%而達到「超高齡社會」,屆時用藥的需求勢必有增無減。
二、消除民眾對學名藥疑慮的解決方案
如果消費者偏好原廠藥勝過學名藥,就令其回歸市場機制,而健保署則應思考學名藥不受民眾信賴的原因,並從根本著手改善。
目前民眾普遍對於學名藥之定義與藥效缺乏認識,或是根本不知道某項藥品有原廠藥與學名藥之選擇。有鑑於此,為使健保署推行學名藥以降低藥費支出,並鼓勵本土藥商製造優質學名藥之原意能夠順利實行,藉由教育宣導與檢測機制幫助消費者正確認識並信賴學名藥,是刻不容緩之要務,其方法如下:
(一)學名藥應達到「三同」品質
本會認為,食藥署應更加應該嚴格抽驗學名藥的藥性是否維持三同(即同成分、同品質、同價格)品質,而未達標準的學名藥就應該主動讓它退出市場,使民眾安心。
本會站在監督的立場是:為確保學名藥藥效維持「三同」,健保署應建立確保學名藥之藥效符合三同標準之S.O.P、主動抽驗、公布不良藥商,使藥品資訊愈加透明化,間接讓民眾對「學名藥」有感,以達到降低藥物在健保所支出的龐大費用。
(二)學名藥之稽核審查應更加嚴格
目前學名藥申請藥證是五年一期,於半年前可申請展延,惟展延時僅需進行簡易的書面查驗動作,在學名藥藥效的確保上強度不足;在藥證有效之期間雖食藥署會至藥廠稽核,惟形式上製造流程之合格,亦不代表產製之藥效符合三同的標準。
三、原廠藥自付差額政策應有合法之依據與授權
原廠藥有國際均價的考量,不會為台灣健保單獨降價,健保降價過多時,原廠藥就會因成本考量退出台灣市場,導致部分藥品缺藥、停藥。而民眾繳交之健保費中原本就包含藥物之費用,由健保負擔部分的原廠藥費用是理所當然,不應由民眾全額負擔原廠藥價;而健保署預計採行之原廠藥差額自付政策,應有合法之依據與授權,才不致於令原本之美意大打折扣。
在自由市場的環境底下,藥廠必會謹慎且研發藥效佳的藥品供醫師、民眾選擇,而不限囿於「一藥獨大」的局面。如此,消費者既享有藥物的選擇權,又在政府勤查下,讓我國學名藥藥廠必須拉近和原廠藥的差距,促使我國製藥工業進步。
四、消基會擔任公正第三方監督角色
監督健保署學名藥藥效透明與呼籲消費者改變用藥方式,在在是為了維護健保不致於再度瀕臨負債的困境。數十年站在消費者同一陣線的消基會,也會試圖和健保署、食藥署互通有無,建立完整的溝通體系,督促主管機關公布定期稽查並公布結果,為民眾的健康把關。
消基會呼籲:
1. 民眾應視病情輕重來衡量該去診所、區域醫院、醫學中心就診,如此能落實醫院就診分級制度,使醫療資源重新合理妥善分配,並減少大型醫院的排隊人潮,亦可使臺灣的醫療環境步上正軌。
2. 病患也有藥物「知」的權利,醫師應告知對方開的是「原廠藥」或「學名藥」,再由病患選擇。
3. 食藥署應該定期公布學名藥的藥效是否和原廠藥維持「三同」的水準,做到「資訊透明化」;另排除不合格之學名藥,不予健保給付。
4. 建立「嚴格」的審核學名藥藥效的機制,包含藥證的許可發放、展延之申請查驗與有效期間內的抽樣查核,以確保學名藥之藥效符合三同之規範,挽回民眾信心。
本會扮演公正第三方角色,定期要求食藥署公布稽查結果,並督促建立更嚴格的藥效查驗制度。
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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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台有線電視收視費大檢討 七縣市慘當冤大頭
有線電視是現代人經常使用的休閒娛樂,對於所得偏低的偏遠地區民眾而言,更是重要,但他們卻要承受更高的收視費用負擔,而廣電三法並未對此嚴重問題正面回應,使得全台各縣市收視費率差距大的現象一直存在:全台收視費最低的新高雄月費450元,而花蓮縣則高達590元,價格落差達近140元。 消基會針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核五大縣市有線電視收視費率的評鑑方式,篩選出平均每戶家庭可支配所得、人口密度兩項指標與收視費率的正負關係,從中了解低所得家庭與偏遠地區的收視費率負擔是否存在正向關係。調查顯示,所得較低縣市的費率負擔高於高所得縣市,而偏遠地區收視戶承擔較高的費率,高於人口密度高的縣市,突顯出低所得縣市是有線電視費率政策的弱勢區域。 有線電視業者號稱工程架設費用需反應在收視費率之上,事實上,有線電視線路鋪設成本在第一次建置時即已進行成本花費,之後都是回收狀態,業者強調的藉口,實屬迷思。 廣電三法爭議內容修正案何時審理遙遙無期,有線電視分組付費機制再度被打回冷宮,有線電視收視戶依舊被迫收看良莠不齊的包裹式頻道,還要忍受區域系統業者壟斷市場的高收視費,在別無選擇情況下,消費者反而成為有線電視系統錯誤管理政策下的代罪羔羊。為此,消基會進行104年度各縣市有線電視收視費用調查,結果顯示,全台七大縣市長期遭受收視費用偏高的不公平待遇,包含:新竹縣、苗栗縣、台中市、高雄市、花蓮縣、台東縣、金門縣,共89萬5410戶收視家庭受到影響(見附表一),若以每戶多收5元做計算,系統業者等於每年多收金額達5372萬4600元。 消基會參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核五大縣市收視費率的評鑑指標,針對全國22縣市的平均每戶家庭可支配所得、人口密度與收視費價格,進行全面性比對。 平均家戶可支配所得最高的台北市收視費,是平均家戶可支配所得最低的嘉義縣的九成,收入高縣市所付收視費反而較低 調查發現,各縣市平均家戶可支配所得差距頗大,最高的台北市(129萬2604元)是最低的嘉義縣(66萬7933元)的將近兩倍(1.94倍),在這種巨大差距下,台北市的收視費居然是嘉義縣的九成(0.92倍)。收入高的所付收視費反而較低,更突顯低收入者的生活困境,因電視是民眾日常生活最不可或缺的一項休閒娛樂。 人口密度最高台北市收視費佔台東縣(人口密度最高)的八成五 人口密度最高的台北市人口密度為每平方公里9944.3人,是人口密度最低的台東縣(63.86)的155.69倍,但台北市家戶所付的有線電視費率卻只佔台東縣的八成五,再度凸顯愈是偏鄉地區民眾,愈須付較高的收視費,在生活已是缺乏各項休閒娛樂的縣市,電視是最重要也是少數的娛樂,但民眾卻需付較高的代價才能取得。 家庭可支配所得最低級距的台東縣,收視費超出平均值33元 根據主計處資料,消基會將平均每戶家庭可支配所得分三級距,依序是90萬元以上(含90萬元)、89~70萬元(含70萬元)、70萬元以下。此三級距的平均收視費依次為:534元、548元、547元。 平均每戶家庭可支配所得超過90萬元以上的11個縣市中,新竹縣、苗栗縣、台中市(群健系統台、台灣佳光電訊系統台、大屯系統台、威達系統台)、高雄市(南國系統台)、連江縣的收視費偏高,遠高於該級距平均收視費達16元~36元。平均每戶家庭可支配所得70萬元到89萬元之間的8個縣市,其中南投縣、花蓮縣、金門縣的收視費偏高,遠高於該級距平均收視費17元~42元。而平均每戶家庭可支配所得70萬元以下的3個縣市,以台東縣收視費最高,超出該級距平均收視費達33元。 人口密度最低級距的台東縣,收視費超出平均值21元 人口密度影響有線電視業者鋪線的固定成本,密度愈高的縣市業者,其每家戶鋪線成本愈低,相反的則愈高。 消基會將各縣市人口密度分三級距,依序是每平方公里1000人以上、每平方公里500~999人、每平方公里499人以下。 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1000人以上級距的平均收視費為538元,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500~999人級距的平均收視費為527元,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500人以下級距的平均收視費為559元。 進一步分析,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1000人以上的8個縣市中,以台中市(豐盟系統台除外)收視費偏高,高於該級距平均收視費達27元。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500人~999人的5個縣市,以高雄市南國系統台、金門縣的收視費偏高,高於該級距平均收視費達23元~53元。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499人以下的9個縣市,以苗栗縣、新竹縣、花蓮縣、台東縣的收視費最高,高於該級距平均收視費達11元~31元。 七大縣市收視費用超過平均價格約11元~53元 合併平均每戶家庭可支配所得與人口密度兩項指標與收視費率的調查結果,全國22縣市,以苗栗縣、新竹縣、台中市、高雄市、花蓮縣、台東縣、金門縣的收視費偏高,收視費用超過平均價格約11元~53元。 看問題: 收視費率審議委員會運作缺乏透明 《有線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明訂,各縣市收視費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組成費率審議委員會進行審議,審議委員則由縣(市)政府代表、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及傳播、財經、會計、法律專家等7~11人組成。 目前主管機關管理對於有線電視收視費之審查,採取審議委員制度的規範,審議後的收視費率,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公告,並副知主管機關,即可施行。但實際上,現行法律並未對各縣市審議委員產生機制的公正性與透明度進行明確規範,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的保障席次也未積極設置,使得各縣市政府自訂的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規範模糊,主事者選任審議委員可以各施其事,在嚴謹度與透明度的要求上均顯不足。 消基會針對收視費偏高的七個縣市進行調查,除了金門縣是由NCC代為審核收視費之外,苗栗縣、新竹縣、台中市、高雄市、花蓮縣、台東縣政府所成立的費率審議委員會委員,則由各縣市首長掌握任命權,在任命機制缺乏透明、公正、公開的狀態下,有心人士插手干預與操作的弊端無法受到制衡,加上系統業者獨占化、集團化,以及與有線電視頻道業的垂直合併,不但考驗地方政府監督管理的公正性,連帶收視費訂價的公平性必然遭受嚴重質疑。 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席次過低、背景缺乏可信度若出任背景不具消保專業,消費權益無法獲得彰顯 根據各縣市政府制定的有線廣播電視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開宗明義是為促進產業健全發展與維護收視權益而定,實際檢視收視費偏高的六大縣市,費率審議委員會成員平均8~11席,其中政府代表占2~3席、專家與學者5~8席,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僅占1席,顯示消費者權利在收視費審議過程被嚴重弱化,收視戶的消費權益也無法被具體彰顯。 消基會也發現,新竹縣政府對消費者保護團體的審議委員任用,嚴重缺乏可信度,忽略眾多消費者保護團體的選擇性,反而委由農會理事長出任,而此一選用背景,單單論及消費者權益的捍衛能力與消保專業的純熟度便有待審視,遑論收視費審議結果能充分反映民意,如此何能對外爭取公允的評價呢? 政府推動有線電視數位化,建置成本竟要消費者買單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制訂106年有線電視全面數位化政策,將數位化推動成效納入收視費審議的評鑑指標,這也成為業者爭取費率上調或免於削價的談判籌碼。消基會認為,面對國家推動有線電視數位化政策,積極作為的系統業者應當採取配合態度,並將其視為產業投資的行為,不該將數位化工程建置成本轉嫁到消費端,由收視戶概括承受。 此外,數位化已達百分之百的區域,收視費率更不該有上調的空間。根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在今年第三季統計各行政區裝設數位機上盒普及率(附件四),嘉義市、嘉義縣、台南市皆已達到百分之百的架設,此外,台北市、桃園市、新竹市、新竹縣、苗栗縣、台中市、彰化縣、屏東縣、宜蘭縣也達到九成以上的架設率,其費率調整必須與數位化建置評鑑脫勾,才具說服力。 偏鄉地區收視費高居不下,收視權益受損 有線電視系統台屬於準公用事業的特許行業,但政府失能的管理政策讓市場趨近集中化,目前共有62家系統業者,經營全台51個區域,其中僅有9個區域由兩家業者經營,今年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查通過讓三家系統業者得以在新北市跨區經營,但其餘地區的系統業者依舊寡占獨大,喪失市場競爭性,對消費者權益極度不公平,這種現象在偏鄉地區更加嚴重。 消基會點名收視費偏高的七個縣市中,其中苗栗縣、花蓮縣、台東縣、金門縣都處於偏鄉區域,轄內總計八個經營區域,皆由單一系統業者獨占,收視戶不僅要承擔較高的收視費,還要遭受業者將收視權益踩在投資報酬率腳下的不公平待遇。 消基會呼籲盡速修法 一要:新國會要盡速審理廣電三法修正案,讓有線電視費率更貼近民之所需 廣電三法修正案有利消費者的分組付費機制,新國會要盡速審理通過,將收視選擇權正式回歸給消費者。 二要:審議委員選任制度要透明化,專家由公會推薦,消保團體保障席次要增至兩席 消基會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當就《有線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 法施行細則》進行修法,落實審議委員制度的公正性與透明精神。此外,消保團體保障席次需增加至兩個席次,讓消費權益得以彰顯。 三要:收視費審議應具體呼應平均家戶可支配所得條件與人口密度 針對各縣市有線電視系統費率審查評鑑指標,除了考量業者投資成本之外,應當具體呼應各區域的平均家戶可支配所得與人口密度兩大條件,讓收視費用更符合社會的公平正義。 有線電視線路的鋪設在第一次建置時即已進行成本花費,之後都是回收狀態。 因此與家戶可支配所得因素相比,其重要不如家戶可支配所得。人口密度越高的地區,收視費率應當調低。 四要:各縣市費率審議指標要納入消費者滿意度調查數據 縣市政府公告的民調顯示:新竹縣、台東縣近半數受訪者認為收視費用不合理。消基會蒐集收視費偏高的縣市政府所公布的有線電視服務品質暨收視戶滿意度調查報告,結果發現,49.6%的新竹縣受訪者認為收視費不合理、台東縣有46%,台中市則是39.7%。而高雄市、花蓮縣則在這兩年未進行民調。此外,苗栗縣政府則是未提供調查報供消基會參考。 根據目前各縣市有線電視系統費率審查程序,僅依據業者提供的成本分析、資產負債表、經營成本、營運現況與數位機上盒安裝比例等資料,進行綜合考量,這會使得審議委員評鑑作業缺乏消費端的意見回饋,讓評鑑資料缺乏更客觀參考依據。 有線電視被國家列為特許行業,也是國人常用的休閒娛樂工具,更是偏遠地區民眾能選擇的極少數項,但收視費用的制訂政策,卻未能整體考量低所得民眾的負擔能力,放任各縣市政府各施其事,漠視消費者權益。消基會再次呼籲,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不能一再漠視問題,應當對各縣市收視費進行徹底檢討,正面回應消費者的權益,消基會也會對此議題持續追蹤,直到問題被政府檢討改進為止。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表一) 七縣市收視戶統計(2014.9) 區域系統業者 有線電視訂戶數 新竹縣 北視系統台 116953 苗栗北區-信和系統台 47448 苗栗南區-吉元系統台 57108 台中市區-群健系統台 290666 台中市沙鹿區-台灣佳光電訊系統台 79622 台中市大里區-大屯系統台 58761 台中市大里區-威達系統台 45088 高雄市岡山-南國系統台 93600 台東縣關山區-東台有線播送系統 6367 台東縣成功區-東台有線播送 4004 台東縣台東區-東台系統台 24510 花蓮縣花蓮區-洄瀾 49773 花蓮縣玉里區-東亞 14473 金門縣-名城事業 7037 總計 895410 資資料來源:NCC 附表二 2014各縣市平均家戶可支配所得vs收視費 級距 縣市 平均家戶可支配所得(元) 收視費(元) 級距平均收視費落差金額(元) 高所得(平均收視費534元) 臺北市 1,292,604 495 -39 新竹市 1,245,600 540 6 新竹縣 1,108,941 570 36 桃園市 1,088,867 530 -4 連江縣 967,197 550 16 嘉義市 958,377 535 1 臺中市 955,599 豐盟:540 群健等業者: 565 豐盟:6 群健等業者:31 新北市 947,670 500 -34 高雄市 917,659 港都等業者:500 鳳信:510 南國:550 新高雄:450∕550∕600 港都等業者:-34 鳳信:-24 南國:16 新高雄:-84 苗栗縣 913,472 570 36 宜蘭縣 902,604 545 11 中所得(平均收視費548元) 金門縣 883,580 580 32 臺南市 829,957 雙子星等業者:535 新永安:540 南天:540∕ 560∕ 580 雙子星等業者:-13 新永安:-8 南天:-8 基隆市 804,007 520 -28 彰化縣 783,460 540 -8 南投縣 782,566 565 17 澎湖縣 771,376 540 -8 雲林縣 730,035 540 -8 花蓮縣 715,443 590 42 低所得(平均收視費547元) 屏東縣 699,548 520 -27 臺東縣 697,540 580 33 嘉義縣 667,933 540 -7 說明 1.平均每戶家庭可支配所得分三級距,90萬元以上(含90萬元)、89~70萬元(含70萬元)、70萬元以下 2.平均每戶家庭可支配所得90萬級距的平均收視費計算=534元(台北市+新竹市+新竹縣+桃園市+連江縣+嘉義市+台中市(豐盟、群健、台灣佳光電訊、大屯、威達) +新北市+高雄(港都、慶聯、鳳信、南國、新高雄) +苗栗縣+宜蘭縣收視費/19)(小數點四捨五入) 3.平均每戶家庭可支配所得89~70萬元(含70萬元)級距的平均收視費計算=548元(金門縣+台南市(雙子星、三冠王、新永安、南天)+基隆市+彰化縣+南投縣+澎湖縣+雲林縣+花蓮縣收視費/11) 4.平均每戶家庭可支配所得70萬元級距以下的平均收視費計算=547元(屏東縣+台東縣+嘉義縣/3) 5.可支配所得定義=總所得-非消費支出(利息、稅捐、私人捐款、社會保險等) 6.資料來源:2014主計處、連江縣政府、金門縣政府、NCC 附表三 2014各縣市人口密度vs收視費 級距 縣市 人口密度 (人∕平方公里) 收視費(元) 級距平均收視費落差金額(元) 高人口密度(平均收視費538元) 臺北市 9942.3 495 -43 嘉義市 4512.79 535 -3 新竹市 4147.64 540 2 基隆市 2810.18 520 -18 新北市 1932.61 500 -38 桃園市 1685.84 530 -8 臺中市 1227.97 豐盟:540 群健等業者: 565 豐盟:2 群健等業者:27 彰化縣 1202.05 540 2 中人口密度(平均收視費527元) 高雄市 942.79 港都等業者:500 鳳信:510 南國:550 新高雄:450∕550∕600 港都等業者:-27 鳳信:-17 南國:23 新高雄:-77 臺南市 859.75 雙子星等業者:535 新永安:540 南天:540∕ 560∕ 580 雙子星等業者:8 新永安:13 南天:13 金門縣 842.19 580 53 澎湖縣 802.1 540 13 雲林縣 546.43 540 13 低人口密度(平均收視費559元) 連江縣 434.24 550 -9 新竹縣 376.61 570 11 苗栗縣 311.56 570 11 屏東縣 305.49 520 -39 嘉義縣 275.67 540 -19 宜蘭縣 214.02 545 -14 南投縣 125.25 565 6 花蓮縣 72.03 590 31 臺東縣 63.86 580 21 說明 1.各縣市人口密度分三級距,每平方公里1000人以上、每平方公里500~999人、每平方公里499人以下 2.人口密度=人∕平方公里 3.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1000人以上級距的平均收視費=538元(台北市+嘉義市+新竹市+基隆市+新北市+桃園市+台中豐盟+台中群健+台中台灣佳光電訊+台中大屯+台中威達+彰化縣收視費/12 4.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500~999人級距的平均收視費=527元(高雄港都+高雄慶聯+高雄鳳信+高雄南國+高雄新高雄+台南雙子星+台南三冠王+台南新永安+台南南天+金門縣+澎湖縣+雲林縣收視費/12) 5.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500人以下級距的平均收視費=559元(連江縣+新竹縣+苗栗縣+屏東縣+嘉義縣+宜蘭縣+南投縣+花蓮縣+台東縣收視費/8) 6.資料來源:2014主計處、連江縣政府、金門縣政府、NCC 附表四 104年各行政區裝設數位機上盒普及率 第一季 第二季 第三季 縣市別 數位機上盒普及率 縣市別 數位機上盒普及率 縣市別 數位機上盒普及率 基隆市 83.45 基隆市 84.14 基隆市 85.20 臺北市 87.88 臺北市 89.70 臺北市 91.61 新北市 82.75 新北市 85.54 新北市 88.16 桃園市 84.97 桃園市 87.72 桃園市 90.06 新竹市 86.91 新竹市 88.99 新竹市 90.89 新竹縣 89.79 新竹縣 92.56 新竹縣 93.31 苗栗縣 84.66 苗栗縣 87.15 苗栗縣 90.87 臺中市 87.66 臺中市 89.89 臺中市 91.19 南投縣 54.11 南投縣 65.36 南投縣 75.02 彰化縣 86.64 彰化縣 89.14 彰化縣 90.96 雲林縣 45.77 雲林縣 52.13 雲林縣 63.14 嘉義市 100 嘉義市 100.00 嘉義市 100.00 嘉義縣 98.41 嘉義縣 100.00 嘉義縣 100.00 臺南市 98.25 臺南市 100.00 臺南市 100.00 高雄市 72.74 高雄市 75.74 高雄市 78.50 屏東縣 90.69 屏東縣 92.91 屏東縣 95.00 臺東縣 0.47 臺東縣 0.47 臺東縣 8.60 宜蘭縣 96.71 宜蘭縣 98.81 宜蘭縣 98.95 花蓮縣 0.47 花蓮縣 0.47 花蓮縣 11.07 澎湖縣 80.02 澎湖縣 84.17 澎湖縣 90.94 全國普及率 82.44 全國普及率 85.02 全國普及率 87.41 資料來源:NCC消基會出任務: 伸出第三方採樣、送驗、檢測的公正之手!
廠商自主檢測之疑慮 目前衛福部食藥署依《食安法》規定,第一波要求上市上櫃的食品業者須在今年12月10日以前設置實驗室,並自主檢驗產品。惟業者自主檢驗的可信度受到社會普遍的懷疑,畢竟球員兼裁判難有公正性可言,更難期待業者自打嘴巴公布或留存不合格的檢驗結果。 另外,業者自行設置的實驗室,其規模、設備、技術與人力是否齊備,以及檢測結果是否定期公布周知,皆欠缺統一的規範與標準;再者,業者設置實驗室每年所付出的高昂費用,是否又會轉嫁到消費者身上,進而形成政府轉嫁業者、業者再轉嫁消費者的詭異情形,最後的輸家永遠都是最需要保護的無辜消費大眾。 即使業者砸重金設置實驗室,但因某些項目無法自主檢驗而送往民間認證實驗室進行檢測時,因為彼此間有利益往來,其實也難保檢測結果的真實與可靠。因此,所謂的「自主」檢驗恐成為業者「自行作主」的操作空間,難以獲得民眾的支持與信賴。 政府以欠缺人力、經費為由,將確保食品安全的責任與成本轉嫁給廠商,當未來發生食安事件時才進行事後的下架、開罰動作,政府在整個食品生產流程中的安全把關角色,顯然不夠積極有為。而且,政府放任業者自主檢測,僅派員稽核設置實驗室之情形,此種把關強度恐怕會使業者自主檢驗也只是「流於形式」的一場食安煙火秀。 食安三重把關計畫說明 消基會為了消除業者自主檢驗流程中,消費者對於「採樣」與「送驗」的公正性產生疑慮,希望能夠基於社會公信力為食安檢測體系盡一份心力。計畫由消基會取得食品生產業者或通路商的委託與切結,同意消基會針對市售產品做隨機抽樣,並由消基會送至經認證的消基會實驗室和民間實驗室或大學實驗室聯盟進行檢測,並定期公布檢測結果。 消基會此等接受廠商或通路商委託的第三方公正採樣、送驗、檢測行動,具備以下幾項特點: 確保採樣、送驗與檢測結果的公平性與公信性: 由消基會針對市售商品做風險導向的隨機抽驗,可確保受檢項目是會被消費者所購買與食用的最終成品,避免廠商以良品送檢卻以劣品販售的問題。由消基會將樣品送至聯盟實驗室檢測,也可以避免當檢驗結果不利於廠商時,會被廠商拒絕付費、隱暪不宣或刻意造假的可能性。 消基會站在消費者保護的立場上,會於食品生產業者或通路商的委託切結書中載明「若產品檢測結果超出國家標準範圍,消基會將直接通報主管機關並逕行公布周知,以善盡第三方公正機構之責」,並於檢驗報告書中提供網路追溯、報告編碼、和防偽措施,以保障報告公信力。 二重檢驗的可靠性: 消基會採樣、送驗與檢測商品時,除了食品製造廠商外,亦會受到通路商委託,因此會接觸到「已經過自主檢測」與「未經過自主檢測」的商品,而消基會皆會以國家標準方法進行檢測。此程序對於已經過自主檢測的商品而言就是第二層的把關,而對於未經過自主檢測的商品而言更顯其重要性。 消基會站在保障檢驗可靠性的立場上,聯盟實驗室切結接受消基會之實驗室查核,參與實驗室比測、複測、和盲測,以確保結果的可靠性。 三重檢測的積極性: 消基會將針對特定產品,檢測國家標準項目外,國人所關注另需受檢的項目,尤其對人體具有高度危害性成分或是國際間已列為管制的成分,會請學校實驗室以網魚方法,進行非目標物檢測,消基會致力與國際食安標準接軌,走在政府的前面,為消費者的健康把關! 消基會的呼籲 消基會為民間經費自籌的公益組織,在人力、財力、物力上皆不如政府與大廠般充足,但基於「保障消費者權益」之使命,義不容辭地願意挺身而出,傾全會的資源替廣大的消費者盡其可能地消除食安疑慮,尤其是採樣與送驗流程的公正性與信賴度。 消基會呼籲各大食品業者嚴格管理食物生產流程,定期將檢驗結果公告周知,亦即原料、半成品與成品皆能秉其良心生產製作,並選擇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公正機構進行市場隨機採樣、送驗與檢測,以打造商譽並重拾消費者信心。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頂新「摻」偽無罪 全民「參」審應對
上個星期,真可說是國內食安環境的大挫敗,「頂新劣油案」魏應充進口餿水油,品質之低劣,幾已達工業油品程度,卻透過精煉程序,成為人類食用油品,惡質的作為遭檢察官求刑30年。然而,一審宣判6名被告竟然全都無罪,引來民眾大罵「司法已死」! 消基會指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新法中,雖然已經責成商品的安全性要由廠商負舉證責任,然而頂新案發生之際仍然適用舊法,造成檢調蒐證困難,再加上「法匠囿於法條解釋的自由心證」,未考量整體社會觀感,以及促成整體社會的正向思考,以致彰化地方法院作出檢調動怒、全民憤慨、專家痛罵,甚至成為國際笑話的判決,消基會也深表憤怒與遺憾。 彰化地方法院合議庭認為,檢察官無法舉證頂新自越南進口的油品取自病死豬、未經檢疫等非健康豬屠體,也沒有提出事證證明大幸福公司的油品是市場的回收油或餿水油,另據鑑定人證詞證明,「原料油精煉」為食品工業的正常程序,精煉後符合國家食用標準即可作為食用油,故法院基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而判決無罪。 雖然法官強調酸價不代表腐敗,重金屬可再精製達合格標準等,因而依據「無罪推定」原則,判6名被告無罪,但是針對這似是而非的論點,消基會完全無法認同,因為原料是飼料油,且酸價已經偏高,就代表這個原料一定有問題,但檢方與法官卻只針對酸價、總極性化合物等有限的法定項目進行檢驗,只是消除部分可能原因,根本還沒找出異常的真正原因。 消基會凌永健檢驗長指出,酸價Acid Value是酸的綜合數值,就算可被精煉降到合格標準,但是衛福部主管單位、檢調單位還是應該去還原、釐清到底有哪些酸,這些「酸」可能是豬的脂肪酸,也可能有其他非油脂、不好的酸,應用更先進的「網魚」方式「確診」,把可能的其他成分都找出來,以正面或負面表列方式確定還有哪些酸存在,對人體是否有影響,這樣才能真正替魏應充等犯罪行為定調,責以應負的法律責任,以「發現真實,實現正義」落實刑事訴訟的目的。 凌檢驗長表示,過去在強冠餿水油中,曾額外驗出致癌物醛類及有害人體的酸類,甚至還驗到檢驗項目中沒有的感冒藥物成分乙醯氨酚,恐為人體排泄物,這都也不在法定檢驗項目中,若沒有用「網魚」方式檢驗,根本是無法檢驗出來。 因此,消基會強烈呼籲衛福部主管單位和檢調單位一定要務實地改變過往檢驗、把關的方式-由「釣魚」改為「網魚」,重點式研究業界可能逃避檢驗、把關的「改良」(如改變賣相,漂白、增豔或其他作為)、「調整」(如降低酸價、黃麴毒素等有毒物質)商品的模式,以預防風險概念充分為民眾擔任守門員角色。 近日(12/10)開始,國內上市上櫃的食品業者須設置實驗室,自主檢驗原料、半成品以及成品,報告須留存在公司。食藥署表示,符合金管會認定,食品工業、餐飲業及餐飲營收占集團50%以上,目前有38家業者,依法必須設置實驗室,消基會也認為這是不夠的!要考慮可行性及成效,如檢驗是用來美化造假數據、或用來精煉原料,政府抓得到嗎?另外,台灣很多食品來自中小企業,不太可能有能力負擔動輒上千萬的毒物檢驗,且一堆檢驗做下來、食品可能就不新鮮了,不是迫使業者鋌險造假,就是檢驗費轉嫁消費者,這些都要考慮,食藥署或可暫緩全面實施,找出更好檢驗及監督方法。 因為:1.業者自主管理成效,倘無第三方驗證,以政府人少事繁加上經費不足的狀態,幾乎無法把關,否則不會放任違法長達數十年的塑化劑、三聚氫胺、銅葉綠素摻偽案,乃至頂新餿水油案賺取暴利並危害消費者健康;2.只關注上市櫃或是資本額一億元以上的少數大型業者,卻讓大量的中小型廠商得以規避而繼續透過夜市、傳統市場、零售商等通路販售未經自主檢驗之產品,此等巨大的漏洞將對消費者的健康帶來嚴重的危害風險! 所以,從上述一連串的食安事件除了看出「法匠的自由心證」過度擴張之外,政府主管機關的消極作為亦是讓消費者輸到脫褲的重大原因。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立法精神是對企業問責,確保有安全疑慮東西不允許進入國人食物鏈。像是從香港出口到台灣的強冠原料油,被查獲出具不實證明後,即被香港法院判有罪且量刑兩年。而頂新案進口飼料油、無法出具合格檢疫證明,通關檢驗涉造假,但應溯源把關的油品業者竟可全身而退?事實上,國內進口大幸福油脂的油商,立委也整理出不同法院有不同判決,顯示法官雖適用相同法律但是卻會有不同心證,對食安的認知也不一致。 消基會呼籲 一、推動全民參審制度,杜絕恐龍法官偏頗心證 許多先進國家有「陪審」或「參審」制度,讓人民參與刑事審判,可以促進民眾理解司法制度、反映國民法律感情、拉近民眾對司法的感受與期待、增進司法透明度、提升司法信賴,更可以避免出現不食人間煙火的恐龍法官。畢竟法官在食安領域可能專業不足,而目前推行的觀審制對於法官的拘束力顯然不足以革除種種流弊。 消基會指出,為避免法官心證專擅加上脫離社會實況而形成恐龍判決,參審制的實施更顯重要。德國、法國、日本、韓國已經陸續實行人民參審,代表這是一個不可避免的進步趨勢,且我國在同樣法律體制下,效法參審制亦能擁有較低的進入障礙。 鑑定制度的另一個問題是「採證」與「見證」,頂新案出席的證人有部分是與頂新相關的廠商或人士,造成證詞容易產生偏頗,而參審制即可彌補此問題,藉由客觀公正第三方的公民參與,即能在採證與見證上發揮監督與糾舉的效果,進而使法官心證與鑑定結果較符合公平正義。雖然目前國內參審制仍未建立,加上法院在解釋法律上的不一致,早已讓危急的食安情勢更加嚴峻,國人對法院的不信任以及對飲食衛生的擔憂已經無可復加! 以頂新案為例,彰化地院依《食安法》判決但卻對法條做了目的性限縮解釋,要證明精煉後的油品須達到對人體健康有損害之虞才算有罪;惟類似的情形卻有不同的判決結果,在台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67號永成油脂有限公司有罪判決理由的摘要中卻清楚指出,「我國之食品安全管理,非僅於食品製造、加工、成品階段加以規範,其供作食品製造、加工之原料,同屬食品安全管理之一環,兩者相銜,缺一不可」、「倘有業者逕將該類原料、廢棄物製造、加工為食品,縱能符合食品製造、加工甚至成品之規範標準,仍屬違法」、「以非食用油脂名義自越南大幸福公司進口豬油,規避我國法令對食品之查驗,尤徵未經我國食品管制檢驗,自不能供人食用」、「顯已在食品原料端作立法之管制,從而不能由精製後之食品成品合乎標準,即將先前違法販賣食品原料之行為轉認作合法」等。 由上述例子可以詳見,嘉義地院認為原料同屬食安管理的一環,若業者將非食用級的原料精煉後縱然符合檢驗標準,亦不能認為違法販賣食品原料之行為轉認為合法等…之見解,明顯與彰化地院的立場有極大的出入,證明雖然適用相同法律,但因解釋方法不同便會造成判決結果有天大的差異。其影響可謂深遠且重大,因為將讓不肖業者產生僥倖心態,更對民眾健康權益造成重大的威脅! 故此,消基會積極呼籲,可藉由頂新案的二審機會鼓勵推動公民參與審判,一旦民眾以實際行動到場關心及參與,在公開透明的審判過中,除了能展現民眾對案件的強烈重視外,亦能讓法官不易專擅而更謹慎地依法審理。 刻正如火如荼的二合一選舉是全民要求食安權益的重要機會,消基會呼籲所有參選總統、立委候選人,應深刻體察消費者的無奈與強烈需求,在法制改革上,增加民眾「參審」機制,藉由客觀公正第三方的公民意見,在採證與見證上發揮監督與糾舉的效果,進而使法官心證與鑑定結果符合公平正義原則。 二、改革法官遴選方式,建立不適任者淘汰機制 消基會呼籲未來遴選法官時必須要求具備社會歷練、累積一定清望的檢察官或律師,並應於法學教育與法官的育成中加入「法律社會學」的觀念,對於經手的判決要建立有「依立法精神做與時俱進地解釋,成為實踐正義的最後防線」與「判決結果必須對社會帶來正面影響」的正確認知與責任,否則「恐龍法官」一再判出不合時宜,無法與時俱進的合理判決,民眾終將要對這無法無天的無理法制失去信心。同時,除了遴選機制外,也應一併檢討淘汰機制,方能有效控管法官審理品質。 三、建立全新檢驗標準,防堵黑心食品竄流 消基會檢驗長凌永健指出,本次頂新案中,無論是檢調或法院在採樣、檢測與判讀的專業程度皆不足,既然油品的酸價偏高就代表有問題,唯此次檢驗是採食藥署既有的油脂標準,包括黃麴毒素、重金屬、酸價及總極性有機化合物,這些標準在油品經過精煉後都能符合,重點還是在於那些驗不到的物質,因此須用「網魚法」更全面去做未知因素的鑑識,以「風險預防」的概念嚴格看待食品安全。 除了檢調與法院應儘速建立雙方皆能採信的專業檢驗流程,甚至將頂新的採樣樣品送至具公信力的單位重新檢測外,主管機關也應重新調整「油脂標準」,讓國家CNS與國際接軌,將「國際間已列入管制或已證明對人體有危害之成分」也列入檢測項目,並由官方及學界實驗室,對問題較大的商品做網魚式深度檢驗,方能阻絕不肖廠商為了賺黑心錢而不斷巧鑽檢驗漏洞而戕害消費者的健康。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正確聰明消費 藥您食得安心
為了提升消費者保護概念及風險溝通教育,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食藥署)委託消基會,透過民間社會教育系統(如社區大學、教師研習會等),針對自我教育動機強烈之社區民眾及教育工作者族群,於全台辦理27場次教育研習會,共有1,358人次參與,並針對研習會學員進行認知問卷調查,結果發現整體問卷回答正確率為85.2%,其中藥品安全議題部分,回答正確率皆超過9成,顯示學員對用藥安全等議題有良好的認知與正確的觀念。 針對食品、藥物、化粧品安全認知的分析結果發現,一般民眾受訪者在預防食品中毒之五要原則,答題率64.8%,是所有問卷答題正確率最低的部份,未超過九成。此外,做為一個聰明的消費者,選購安全性商品的依據為何,受訪者答題正確率為75.0%,同樣未超過九成。顯示受訪民眾對於食品、藥物、化粧品安全認知表現並未達到較高標準,是值得相關單位留意的重要現象。 此外,受訪民眾回答購買商品是否會依據食品標章選購、以及是否會主動去獲取食品安全相關資訊的兩大題型,回答『可能會』與『一定會』的比例分別為79.0%與74.2%。解讀其因,不排除目前食品標章過多,導致消費者不容易區分清楚的現象。 另外,尚有3成8的學員「不會主動去了解食品製造的方式與過程」,分析其因,應為產品製程涉及專業,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困難,未來可再加強此部分的衛教。 本次調查有效問券總計達2,550份,受訪對象包含北、中、南社區大學與教師研習會研習會學員,以及全省13個縣市一般民眾。 研習會課程藉由討論與消費者生活息息相關之各項食品、藥物、化粧品等安全議題,以民眾關切的角度進行說明宣導,達到加強消費者保護概念及風險溝通之教育目的。課程規劃讓學員能夠瞭解消費者的權利與義務、消費爭議處理、衛生相關法規,以及食品、藥物、化粧品可能發生的安全問題與正確處理方式,不僅提升消費者對相關議題安全性的正確認知,也能降低疑慮及恐慌。 消基會舉辦研習會,最遠曾深入高雄六龜鄉的旗美社區大學,最年輕的學員為70多歲的老爺爺,對課程懷抱高度興趣,此外,還有許多拄著拐杖、以輪椅代步的老人家皆踴躍參與,氣氛熱絡。除此之外,社區大學中也有許多家庭主婦進修充電,當講師教到有關消費者食安保護議題、以及如何避免食品、藥物消費糾紛時,學員反應非常熱絡,收獲良多,並希望向更多親朋好友分享如何當個聰明的消費者。透過研習課程民眾可進一步成為種子宣導員,並將相關概念傳遞於親朋好友,讓大家在藥物、食品與化妝品上都能聰明消費、食得安心。 食藥署與消基會共同提醒民眾,聰明的消費者不可不知5個避免消費糾紛的小技巧 1.不買價格過低的產品; 2.不買來源不明、標示不清的產品 3.不信、不聽、不買誇大不實的產品 4.購買時索取發票及收據並加以留存 5.購買政府認證標章(如健康食品小綠人標章)的產品。如果與店家發生消費糾紛,可循法律途徑,或直接撥打全國食品安全專線1919,透過選項3,轉接至各縣市政府之消費者服務中心,立即尋求諮詢服務。 指導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新聞資料詢問:謝碧蓮簡任秘書 手機號碼:0910-010683 辦公室電話:(02)2787-7203 新聞聯絡人:黃維生科長 手機號碼:0936-300020 辦公室電話:(02)2787-7240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足下注意! 巧拼地墊有毒 腳掌覺得危險
摘要 1. 採樣地點:本次共隨機採樣15件樣品,連鎖店有家樂福、特力屋、大潤發、台糖量販店;小型通路有冬山行、大龍大賣場、好鄰居商行、秀梅五金百貨行、鼎輝五金行、翠喜企業有限公司、弘鈺生活館、捷盈商行。 2. 檢測方式:本次拼接式發泡素面塑膠地墊係依據國家標準CNS 15493「拼接塑膠地墊之安全要求」檢驗「可遷移元素含量(鉛、鎘、汞、鉻、砷、硒、銻、鋇)」、「6種塑化劑含量((DEHP、DBP、BBP、DINP、DIDP、DNOP)」及「甲醯胺含量」等品質項目,另依商品特性(使用接著劑接著紡織品或其他材料者)檢驗「甲醛釋出量」;中文標示則依據《商品標示法》執行查核。 3. 檢測結果: (1)「甲醯胺含量」超標一件:由「名揚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所製造之「RANINOBW彩虹系列」,其產品檢測結果為635 ppm,大於國家標準200 ppm的三倍。(詳見附錄1) (2) 中文標示不合規定8件:特力屋「安全舒適地墊((PRO特選特力屋舒適地墊)」、大潤發「EVA巧拼地墊」、大潤發「無毒地墊」、台糖量販店「耐磨橡木紋地墊」、好鄰居商行「新配方組合地墊」、鼎輝五金行「EVA真愛雙色巧拼地墊」、弘鈺生活館「拼裝地毯」、捷盈商行「安全無毒EVA彩墊」。(詳見附錄1) 為打造安全居住空間,國人常於家中鋪設、使用拼接塑膠地墊,以避免跌倒等意外發生時直接碰觸地面而造成傷害。消基會與標準檢驗局共同合作確保消費者之健康安全及瞭解市售「拼接式發泡素面塑膠地墊」品質,在全國各地傢俱店、量販店、大賣場及零售商店等銷售通路,隨機購買15件拼接式發泡素面塑膠地墊進行檢測,檢測結果品質項目有1件「甲醯胺含量」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標示部分經初步查核有8件不符合《商品標示法》規定。 標準檢驗局表示,本次拼接式發泡素面塑膠地墊係依據國家標準CNS 15493「拼接塑膠地墊之安全要求」檢驗「可遷移元素含量(鉛、鎘、汞、鉻、砷、硒、銻、鋇)」、「6種塑化劑含量(DEHP、DBP、BBP、DINP、DIDP、DNOP)」及「甲醯胺含量」等品質項目,另依商品特性(使用接著劑接著紡織品或其他材料者)檢驗「甲醛釋出量」(詳見附錄2);中文標示則依據《商品標示法》執行查核。 本次檢測結果如下: 一、品質項目 (一)「可遷移元素含量」:全數符合國家標準限量值要求。 (二)「6種塑化劑含量」:全數符合國家標準限量值要求。 (三)「甲醯胺含量」:計1件檢驗出635 ppm ((mg/kg),超過國家標準200 ppm (mg/kg)限量值要求。 (四) 「甲醛釋出量」:依據商品特性檢測,皆符合國家標準限量值要求。 二、中文標示: 經初步查核計8件不符合規定,不符合情形為未標示製造廠商或進口商資訊、製造日期(包含年月日),以及未以中文標示主要成分或材料、名稱等。標準檢驗局強調,發泡塑膠具有柔軟、質輕等特性,然而發泡過程中恐有產生甲醯胺之虞。「甲醯胺」係屬毒性物質,一旦與皮膚接觸或不慎吸入、吞入,可能影響中樞神經及生殖系統,長期接觸甲醯胺可能造成皮膚刺激以及過敏,孕婦若吸入過量甲醯胺,也有可能導致新生兒缺陷。我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將「甲醯胺」公告列管為毒性化學物質,禁止甲醯胺使用於製造14歲以下兒童玩具(含玩具元件)及兒童用品、塑膠地墊。 消基會與標準檢驗局指出,本次抽驗之拼接式發泡素面塑膠地墊雖非屬應施檢驗商品範圍,惟為保障消費者健康安全,依據《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業者仍應善盡社會責任,產製或輸入符合國家標準之地墊商品。有關本次品質檢測不符合之商品,該局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0條規定輔導銷售者辦理下架並請製造商或進口商進行回收改善;而中文標示初步檢查不符合部分,已函請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依《商品標示法》規定處置。 消基會與標準檢驗局共同呼籲 消基會與標準檢驗局呼籲業者,應製造或進口符合國家標準規定之地墊商品並落實商品標示之正確性,以維護消費者權益;另提醒消費者選購及使用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注意是否貼附詳細中文標示,並應詳細閱讀商品標示內容。 二、避免孩童放入口中或啃咬,並教導孩童養成常洗手等良好衛生習慣。 三、使用前可先清洗,或拆開後置於通風處一段時間後再使用。 四、使用時遠離火源及電源處,並避免太陽直射,若有損害或變形情況發生,應立即停止使用。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錄1 104年「拼接式發泡素面塑膠地墊」市場購樣檢測結果彙整表 項次 品名 廠牌/規格/型號 產地 製造廠商 (含地址、電話) 進口商 (含地址、電話) 陳售地點 (商店名稱、地址、電話) 價格 (單價) 中文標示初步查核結果 品質項目檢測結果 1 安全地墊 RANINOBW彩虹系列/ 32×32 cm/ 粉紅色(素面) 臺灣 名揚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臺中市西屯區環中路三段780-5號 04-2255-3680 文山聯股份有限公司(大龍大賣場) 臺北市文山區木柵路2段57號 02-2939-2434 99 ○中文標示 總評: ● ○「可遷移元素含量」 ○「6種塑化劑含量」 ●「甲醯胺含量」 檢測結果635 ppm >國家標準200 ppm 2 安全舒適地墊(PRO特選特力屋舒適地墊) PRO特選特力屋/ 32×32×1.4 cm±1 mm×9片/ DMF-AR 臺灣 道成企業有限公司 臺北市羅斯福路六段142巷82號1樓 02-2933-2939 特力屋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分公司 花蓮縣花蓮市林森路176號 0800-008-007 299 △中文標示 主要成分或材料(EVA、PE)無中文標示。 總評: ○ 「可遷移元素含量」 「6種塑化劑含量」 「甲醯胺含量」 3 無毒地墊 新e代/ 32 cm(6入)/ 綠色 臺灣 未標示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僅標有「經銷商」、「發泡廠商」資訊如下: 經銷商: 一宇洋行(一銀洋行有限公司) 臺中市北區梅豐街47號1樓 04-2231-8658 發泡廠商: 宏圜科技(股)公司 大潤發南湖分公司 臺北市內湖區舊宗路一段188號 0800-010-020 149 △中文標示 未標示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 總評: ○ 「可遷移元素含量」 「6種塑化劑含量」 「甲醯胺含量」 4 EVA巧拼地墊 新生活家/ 32×32×1.0 cm±1 mm 8片/ DMF-20008-PP(紫色) 中國大陸 未標示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僅標有「供應商」資訊如下: 道成企業有限公司 臺北市羅斯福路六段142巷82號02-2933-2939 未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地址,僅標有「供應商」資訊如下: 道成企業有限公司 臺北市羅斯福路六段142巷82號02-2933-2939 大潤發南湖分公司 臺北市內湖區舊宗路一段188號 0800-010-020 229 △中文標示 未標示製造商及進口商名稱、電話、地址。 總評: ○ 「可遷移元素含量」 「6種塑化劑含量」 「甲醯胺含量」 5 耐磨橡木紋地墊 /45×45×1 cm(8片入)/ 臺灣 未標示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僅標有「供應商」資訊如下: 昭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中市太平區建興北路17巷2弄6號10樓 04-2279-9406 臺灣糖業(股)量販事業部 屏東縣屏東市臺糖街3號 08-751-8399 349 △中文標示 1.未標示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 2.主要成分或材料(EVA發泡)未以中文標示。 3.製造日期僅標示年、月,未標日。 總評: ○ 「可遷移元素含量」 「6種塑化劑含量」 「甲醯胺含量」 6 新配方組合地墊 /32 cm×32 cm×10 mm±1 mm/ 臺灣 未標示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僅標有「經銷商」資訊如下: 台墊工業有限公司 彰化縣秀水鄉莊雅村(巷)5號 04-768-5933 好鄰居商行 新竹縣竹東鎮長春路3段173號 03-594-0795 150 △中文標示 1.未標示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 2.主要成分或材料(EVA樹脂)未以中文標示。 總評: ○ 「可遷移元素含量」 「6種塑化劑含量」 「甲醯胺含量」 7 EVA真愛雙色巧拼地墊 無標示 臺灣 龍凱商行 臺中市烏日區健行路264號 04-2337-2798 鼎輝五金行 臺中市霧峰區四德路333之3號 04-2339-7684 119 △中文標示 未標示商品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 總評: ○ 「可遷移元素含量」 「6種塑化劑含量」 「甲醯胺含量」 8 拼裝地毯 YSW/ 30×30 cm×6 mm±1(9片)/ 粉紅色 臺灣 永仕豪企業(股)公司 (未標地址) 06-795-5733 弘鈺生活館有限公司 臺南市東區東安路16號 06-208-8487 129 △中文標示 1.未標示製造商地址。 2.主要成分或材料(polyester、EVA)未以中文標示,且面材成分英文標示不一致。 3.製造日期僅標示年、月,未標日。 總評: ○ 「可遷移元素含量」 「6種塑化劑含量」 「甲醯胺含量」 「甲醛釋出量」 9 安全無毒EVA彩墊 /32 cm×32 cm×10 mm±0.5 mm/ 臺灣 未標示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僅標有「工廠登記字號:99-684418-00」。 捷盈商行 高雄市大寮區鳳林四路12號 07-782-2118 99 △中文標示 1.未標示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 2.主要成分或材料(EVA)未以中文標示。 總評: ○ 「可遷移元素含量」 「6種塑化劑含量」 「甲醯胺含量」 10 3M安全巧拼 3M/ 320±2 m×320±2 mm×20±2 mm(6入)/ XV301305878-1黃 臺灣 美商3M台灣子公司 台灣明尼蘇達礦業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市敦化南路二段95號6樓 02-2704-9011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花蓮新城分公司 花蓮縣新城鄉嘉里路15號 03-826-7979 799 ○中文標示 總評: ○ 「可遷移元素含量」 「6種塑化劑含量」 「甲醯胺含量」 「甲醛釋出量」 11 無毒世家素色舒柔墊 PMU必美優 無毒世家/ 32 cm×32 cm×10 mm±1 mm(9片裝)/ 綠色 臺灣 台灣必美優國際流通股份有限公司 彰化縣永靖鄉浮圳路424巷301弄61號 04-824-8199 冬山行股份有限公司 宜蘭縣羅東鎮中山路二段336號 03-950-6600 185 ○中文標示 總評: ○ 「可遷移元素含量」 「6種塑化劑含量」 「甲醯胺含量」 12 EVA無甲素地墊 /45×45×1.2 cm(8入)/ 綠色 臺灣 宏圜科技(股)公司 南投市南崗工業區工業南五路3號 049-225-5530 特力屋股股份有限公司羅東分公司 宜蘭縣羅東鎮民生路6號3樓 03-955-2000 449 (原價898,買一送一) ○中文標示 總評: ○ 「可遷移元素含量」 「6種塑化劑含量」 「甲醯胺含量」 13 鋪地美彩墊 /32 cm×32 cm×10 mm±1 mm/ 臺灣 金開祥有限公司 新北市蘆洲區長安街299巷9號1樓02-2292-3107 秀梅五金百貨行 新竹市西大路529號 03-524-8793 120 ○中文標示 總評: ○ 「可遷移元素含量」 「6種塑化劑含量」 「甲醯胺含量」 14 衛生環保地墊 奇世美/8片裝/ 臺灣 奇世美企業社 彰化縣田尾鄉豐田村光復路四段70巷臨51號 04-883-4550 翠喜企業有限公司 臺中市霧峰區四德路296,296-1號04-2339-0952 99 ○中文標示 總評: ○ 「可遷移元素含量」 「6種塑化劑含量」 「甲醯胺含量」 15 多彩安全地墊 RANINOBW彩虹系列/ 62×62 cm/ 藍色(素面) 臺灣 名揚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臺中市西屯區環中路三段780-5號 04-2255-3680 弘鈺生活館有限公司 臺南市東區東安路16號 06-208-8487 220 ○中文標示 總評: ○ 「可遷移元素含量」 「6種塑化劑含量」 「甲醯胺含量」 「○」表示符合;「●」表示不符合;「△」表示中文標示初步查核不符合 附錄2 1. 品質檢測:依據CNS 15493「拼接塑膠地墊之安全要求」國家標準(104年4月17日修訂公布)執行「可遷移元素含量」、「6種塑化劑含量」、「甲醯胺含量」及「甲醛釋出量」安全要求檢測。 (1)「可遷移元素含量」:各試樣修正後之遷移元素值應符合下表所列之最大容許含量(單位: mg/kg)。 銻 砷 鋇 鎘 鉻 鉛 汞 硒 60 25 1,000 75 60 90 60 500 (2)「6種塑化劑含量」:依CNS 15138-1「塑膠製品中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試驗法-第1部:氣相層析質譜法」規定執行試驗,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鄰苯二甲酸丁苄酯(BBP)、鄰苯二甲酸二異壬酯(DINP)、鄰苯二甲酸二異癸酯(DIDP)、鄰苯二甲酸二正辛酯(DNOP)等6種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及其混合物含量總和不得超過1%(質量比)。 (3)「甲醯胺含量」:最終發泡地墊中所含甲醯胺之殘留量,不得超過200 ppm (mg/kg)。 (4)「甲醛釋出量」:使用接著劑接著紡織品或其他材料者,依CNS 1349「普通合板」所規定之甲醛釋出量試驗法進行取樣及試驗,各試樣之甲醛釋出量平均值為3 mg/L以下,而其同一批試樣之甲醛釋出量的最大值不得超過0.4 mg/L。 2. 「中文標示」檢查: 依據「商品標示法」第9條查核中文標示,該條文規定如下: 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時,生產、製造或進口商應標示下列事項: (1)商品名稱。 (2)生產、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及商品原產地。屬進口商品者,並應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 (3)商品內容: 主要成分或材料。 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其淨重、容量或度量應標示法定度量衡單位,必要時,得加註其他單位。 (4)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但有時效性者,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 3. 本次檢驗件數共 15 件,檢測結果為: (1)品質項目 「可遷移元素含量」:全數符合國家標準限量值要求。 「6種塑化劑含量」:全數符合國家標準限量值要求。 「甲醯胺含量」:計 1 件(項次1)超過國家標準200 ppm (mg/kg)限量值要求。 「甲醛釋出量測試」:依據商品特性(使用接著劑接著紡織品或其他材料者)執行檢測,檢測之 2 件(項次1、13)樣品均符合國家標準限量值要求。 (2)標示查核 「中文標示」:初步查核計 8 件(項次2、3、4、5、6、7、8、9)不符合《商品標示法》之規定。新法降臨 保障加倍!餐券定型化契約修正案大解析
摘要 衛生福利部於今(2015)年10月12日發布《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案,其中包含餐飲禮券應載明履約保障機制、業者應負換發禮券義務、應記載消費者退回禮券之返還價金程序、未提供餐飲服務之第三方業者實收資本額須達3,000萬元,以及不得較現金消費有差別待遇等新制,並於明(2016)年1月1日生效,以強化餐飲禮券之管理並確保消費者的權益。 《餐飲等商品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內容可分為以下四大重點:禮券履約保證機制、非實際商品服務提供人得發行禮券、禮券毀損或變形時之處置、應記載退回禮券及返還價金之方式。消基會為消費者進行該修正案的分析與評論。 送禮用餐的歡樂12月 台灣的過節氣氛在近幾年已經愈來愈西洋化,傳統節日的習俗與榮景逐漸褪去,外國節日的狂潮卻不斷接二連三襲捲而來,像是情人節、萬聖節、聖誕節,以及每年擴大舉辦的跨年倒數晚會,總是為國人帶來種種驚喜與期待,同時也替商家們帶來觀光消費的龐大商機。 今年(2015)12月又值遇享受節慶的盛大月份,除了互贈禮物的歡樂聖誕節外,不消幾天就是瘋狂倒數的跨年煙火晚會,國人總是會利用這些節日好好犒賞自己與家人一整年的辛勞,並且在喜悅的氛圍中迎接新年度的到來。如果節慶總是與熱鬧人潮劃上等號,而人潮又與商機錢潮脫不了關係的話,難以避免地代表消費糾紛的「熱度」勢必也會同步提升。 美國有線電視新聞網(CNN)曾於2011推出旅遊休閒網站,並且列舉可以誘使旅客犯下7種罪的亞洲城市,除了東京的「迷色」、首爾的「懶惰」、馬尼拉的「驕傲」、深圳的「貪婪」、新德里的「嫉妒」、平壤的「憤怒」外,台北也名列其中,被封為「貪食之都」。許多國人認為台北擁有近20個夜市美食街,餐館林立且食物多元饒富多樣性,與其說是貪食之都,不如說是「美食天堂」更為貼切。 餐飲禮券,買到賺到? 各大餐飲業者皆想要在美食王國的台灣獵取一席之地,無不推陳出新以各種方式吸引消費者的青睞,其中最受歡迎的就屬殺破頭兼跳樓價的「廉價餐飲禮券」,尤其搭配特殊節日推出的限量、限時優惠,更讓消費者感到送禮自用兩相宜而掏錢購買。 但是,如此便宜的餐飲禮券,真的是買到賺到嗎?據消保處統計2013年8月至今(2015)年8月之餐飲禮券申訴案共有60件,最常見的糾紛包括:餐廳常說客滿訂不到位、未標明消費限制、實際購得的產品或價格與刊登資訊不同、退費困難、店家倒閉,無法兌換等;足見消費者「買時開心,用時傷心」的現象仍普遍存在。 餐飲禮券的衍生問題原本僅存在於店家與消費者之間而已,但卻因為團購網也紛紛加入分食這塊大餅而使交易型態更為複雜。據資策會「2013我國電子商務發展應用-O2O(團購)發展應用」一文指出,團購網於2011年時進入百花齊放的全盛時期,40多家業者割據一方,宛如團購的戰國時代,但可惜的是促銷手段卻永遠是千篇一律的「打折」! 當消費者對於各種八折、五折,甚至一折的數字開始感到疲倦與懷疑時(認為產品原價值很低,是商家刻意拉高售價再以打折來吸引購買),若再遇到訂不到位、缺貨、待遇不如現金交易客人等情形,自然對於團購的熱情與信任便煙消雲散,更直接造成整體團購市場的困境;而業者的退場與併購,又會連帶影響到消費者手上餐飲禮券的行使權利,尤其前陣子爆出Groupon台灣酷朋將於年底全面退出台灣,更使消費者擔心手上的餐飲禮券會不會成為廢紙?! 業者的快樂建築在客人的痛苦上 資策會統計2013年我國團購市場的占有率大致集中於GOMAJI夠麻吉、Groupon台灣酷朋與17Life,而EZprice分別針對3大業者2013年9月~2014年3月間販售的商品類別進行分析,以本文所要探討的餐飲禮券為例,歸屬於「美食飲品」的類別,占GOMAJI的72.29%、Groupon的31.45%、17Life的47.38%,可見「食」的商機,無論在哪家龍頭業者都是獲利的金雞母,但也同時推升了餐飲禮券的糾紛。本次記者會試整理餐飲禮券的爭議如下,幫助讀者快速瞭解使用餐飲禮券可能遭遇到的困擾: 一、缺貨:持餐飲禮券想要點選當時促銷廣告上的某項餐點,服務人員表示該餐點已無販售。 二、過期:被告知禮券逾期不能使用,或需要回原公司換取新的未到期禮券。 三、客滿:於電話中預約位置並表示是以禮券消費時,被告知已客滿;持禮券於現場候位時,明明有空位但服務人員表示「是保留給現金交易的客人優先使用」。 四、限制:被店家告知某些特殊節日不得使用禮券;禮券不得再與會員卡優惠同時使用;僅能在直營店使用,而不得在加盟店使用……等。 五、作廢:禮券上註記「截角作廢」,剛好消費者因保管不慎造成截角情形,雖然禮券主要內容仍清晰可辨,店家仍不允許使用。 六、難退:禮券未使用而希望原價退費時,常被店家拒絕。 七、倒閉:購買禮券後,店家無預警倒閉,致使禮券成為廢紙。 除了餐飲禮券外,其實各式禮券、優惠券都有許多問題,使得消費者信心下降,迫使團購網市場於2012年便開始進入大洗牌時代,停止營業與轉賣的情況紛紛出籠,尤其美國Groupon母公司當年的財報早已開始出現虧損,而國內有心經營的業者也積極重新尋找商業模式,進而奠定了目前的市場版圖。根據經濟部商業司《台灣團購網站的現況與趨勢發展》的分析,對團購網站而言最困難的就是讓顧客願意「二次消費」,畢竟在各家皆祭出優惠的誘惑下,顧客很容易因為價格低廉而投入另一家的懷抱,因此「服務品質」是提高顧客再次消費的關鍵性因素。 新法降臨,保障加倍 良善的消費環境除了業者自律之外,法律的保障與消費者意識的提升同樣不可或缺,而衛福部於今(2015)年10月12日發布《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案,其中包含餐飲禮券應載明履約保障機制、業者應負換發禮券義務、應記載消費者退回禮券之返還價金程序、未提供餐飲服務之第三方業者實收資本額須達3,000萬元,以及不得較現金消費有差別待遇等新制,並於明(2016)年1月1日生效,以強化餐飲禮券之管理並確保消費者的權益。 在送禮、用餐的旺季中,如何確保買了禮券不會變成次等公民、冤大頭或待宰的肥羊?俗話說「你不理財,財不理你」,套用在法律層面也是相同道理,因此瞭解本次修法的重點,才能在購買禮券時檢視相關應記載與不得記載的事項,確認禮券係合法發行並擁有履約保證,做一個真正懂得精打細算的聰明消費者。消基會特別針對本次《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案為消費者進行分析與評論: 台灣餐飲業以多元飲食文化著稱,近年來成長快速,按照行政院經濟部統計處所公布的資料,餐飲業於2015年9月份的營業額高達332億元,較去年同期成長1.5%,台灣餐飲業的市場規模驚人。此外,根據統計台灣餐飲業家數也由2013年的11萬餘間成長至13萬4千餘間,市場競爭激烈的結果,也造成各廠商以促銷方式推動行銷,而最常見的行銷手法就是商品服務禮券,然而卻也因此衍生出許多消費糾紛,例如廠商大量發行禮券後捲款潛逃等惡劣行徑,導致消費者花大錢購買的禮券瞬間變為廢紙。 承上述說明,行政院衛生福利部為規範禮券所生之相關糾紛,故於2007年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規定,公布《餐飲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下簡稱《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而於今年再度修正上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落實保障消費者權益,主要而言,修正內容可分為以下四大重點,具體說明如下: 【禮券履約保證機制】 商品服務禮券之性質,依照現行法院實務見解,係屬於《民法》第719條以下之無記名證券(參考台灣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北小字460號判決),而按《民法》第719條規定:「稱無記名證券者,謂持有人對於發行人,得請求其依所記載之內容為給付之證券。」因此,商品服務禮券之持有人,有權向發行人提示並請求依其所載之內容為給付之權利,故為擔保發行人確實得依其所載之內容為給付(或不能給付時,有足夠款項得退還消費者),行政院衛福部即於應記載事項第2條要求商品服務禮券之發行人記載相關履約保障機制,強制要求發行人提供足夠之履約擔保。 上開履約保障機制,由於往往未載明於商品服務禮券票面上,故為求明確起見,本次修正明文要求發行人必須將履約擔保機制載明於票面,以供消費者知悉。 除上述外,原本規定發行人之履約保障機制有5項可供發行人選擇,分別為:(1)向金融機構提供足額履約保證;(2)與同業同級(市占率5%)以上公司同業相互連帶擔保;(3)禮券收取金額存入金融機構信託帳戶;(4)加入同業公會禮券連帶保證協定;(5)其他經衛福部許可並由行政院消保處同意之履約保證方式。鑒於過往何謂「同業同級」、「市占率5%」、「同業公會如何確保履約」等相關問題難以釐清,因此本次修正將上開第(2)、(4)項取消,僅規範向金融業者提供履約保障之機制,若業者需要以其他方式提供履約保障,應向衛福部申請並取得許可,且將許可字號記載於票面,以資明確。 至於履約保障之期限,仍維持1年不變,超過1年履約保障期間,僅係不得向上述金融業者請求付款,但仍得向廠商請求,此部分一方面符合金融業者承作履約保障時之習慣,另一方面也在敦促消費者迅速使用商品服務禮券。 【非實際商品服務提供人得發行禮券】 由於網路行銷蓬勃發展,往往經營合購、行銷等網路平台的業者會與實際提供商品服務者進行合作,由經營合購、行銷業者發行商品服務禮券,再由消費者持之兌換,此時造成商品服務提供人並非實際發行禮券者,故不負擔保兌現責任,故本次修正將非實際商品服務提供人發行禮券納入規範中,為強化其擔保信用,明定若非實際商品服務提供人發行禮券時,該發行人必須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三千萬元,並且除載明實際商品服務提供人之名稱、地址與電話外,發行人之履約保障機制僅限於應記載事項第2條第1及第2款之向金融機構提供足額履約保證金或是開立信託專戶,以避免發行人將來無法提供足額保障。 【禮券毀損或變形時之處置】 過往舊應記載與不得記載事項中,並未針對禮券毀損或變形時,持有人得否對於發行人請求兌付,以及所生之費用如何計算之問題約明,惟查禮券之性質為無記名證券已如前述,按《民法》第724條規定:「無記名證券,因毀損或變形不適於流通,而其重要內容及識別、記號仍可辨認者,持有人得請求發行人,換給新無記名證券。前項換給證券之費用,應由持有人負擔。但證券為銀行兌換券或其他金錢兌換券者,其費用應由發行人負擔。」本次修正應記載事項,即將《民法》第724條規定落實,應記載事項第3條規定:「商品(服務)禮券如因毀損或變形,而其重要內容(含主、副券)仍可辨認者,得請求交付商品(服務)或換發;其換發費用紙券每次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十元,磁條卡或晶片卡每張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元。」此外,考量商品服務禮券亦有記名式設計,故於應記載事項第4條規定:「商品(服務)禮券為記名式者,如發生遺失、被竊或滅失等情事,得申請補發;其補發費用紙券每次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十元,磁條卡或晶片卡每張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元。」將商品服務禮券之毀損、變形、遺失、被竊或滅失等狀況,具體規範於應記載事項中。 【應記載退回禮券及返還價金之方式】 而關於退回禮券返還價金之方式,為消費者所最重視之問題,本次修正之應記載事項第5條明文要求發行人必須將退款方式記載於禮券上,此外在不得記載事項第10條要求:「不得記載消費者請求退回禮券並返還價金時,得加收任何費用之文字或類似意思之表示。」以避免將來退回禮券時產生爭議。 綜上所述,本次應記載與不得記載事項之修正,主要而言係落實履約保障機制以及《民法》第719條以下無記名證券對於票券持有人之保障,惟禮券行銷方式於台灣非常盛行,然而台灣餐飲業多以中小企業為主,規範落實為主要難題。此外,網路行銷愈來愈發達,第三方發行禮券所衍生之問題將來勢必不斷發生,目前行政院衛福部對於此部分之規範僅要求發行人實收資本額必須高於3,000萬元以及履約保障機制僅限於金融機構,其他事項如何適用(例如禮券上所記載之商品與實際提供商品有出入時,應向發行人或商品服務提供人求償?)均有待實務後續發展,惟不論如何,消費者權益不容漠視。 最後另外提醒,近來盛行的電子禮券也是消費者需要關注的對象,以通訊平台LINE所推出的「禮品小舖」為例,民眾可在線上購買餐飲業者的電子禮券並送給親友,但此電子禮券的兌領有效期間只有50天,故消保處認為其違反《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惟廠商表示,50天是指「商品的兌領期間」,電子禮券本身並無有效期限,此舉是考量到商品會因季節與賞味期等因素影響而設立,若消費者50天內沒有完成兌換商品,系統將直接將款項退還至帳戶內,不須辦理退費或支付額外費用,消費者無須擔心。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消基會對外聯絡窗口變動通知
感謝各位長官、合作單位與媒體先進長期以來的支持與照顧,消基會已於11月歡喜迎來了35歲的生日,而為了強化組織發展、增進對外聯繫、提升行政效率,特針對「企劃部」、「雜誌社」與「秘書處」的對外窗口進行人事微調,期待以嶄新的佈局將「消費者保護」這項使命推動得更高更遠! 職稱 姓名 電話 Email 企劃部主任 莊士鋐 2700-1234 分機 213 lantislost@consumers.org.tw 《消費者報導》雜誌社總編輯 歐陽莉 2700-1234 分機 231 lily@consumers.org.tw 秘書處秘書 黃琬淇 2700-1234 分機 205 kikihuang@consumers.org.tw 敬請各位長官、合作單位與媒體先進撥冗更新聯絡人資料,若有任何詢問、指教或合作事宜,歡迎隨時與各相關負責同仁聯繫,再次感謝!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植牙影響很久遠 醫療資訊報你知!
不單是只有老人會缺牙,台灣也有許多成年人深受缺牙的困擾,像是口腔衛生不佳的人引致牙周病和齲齒,可能年紀輕輕就會被拔掉很多牙。其中,不少缺牙的人都有裝假牙的經驗,但是傳統假牙有其缺點和限制,因此人工植牙手術成為另一種新興的醫療選項。 據報導,國內每天平均植牙600顆(自由時報,2013.1.19),但植牙手術也是牙科醫療糾紛的首位;2012年台灣800多件醫療糾紛中有110多件是牙科糾紛,其中植牙糾紛佔了30-40件,約3成,顯見植牙在醫療糾紛所佔比例不可輕忽(蘋果日報,2014.12.23)。 何謂植牙,簡單告訴你 何謂植牙?簡單地說,就是以手術的方式將植體(人工牙根)植入缺牙區的齒槽骨,讓人工牙根取代原有的牙根,據以支撐假牙,經過4-6個月,人工牙根與骨組織緊密結合後,再於人工牙根上方裝置假牙。 各縣市人工植牙醫療收費基準表大公開 以現況而言,植一顆牙動輒就要花數萬元至數十萬元,且有很多消費者反映,各醫療院所收費項目的命名不一、涵蓋範圍亦不同,價格紊亂難以深入瞭解與比價。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1條第11款之規定,義齒、義眼、眼鏡、助聽器、輪椅、拐杖及其他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不列入健保給付範圍,因此目前植牙是自費治療項目,由各縣市依《醫療法》第21條「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之標準,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核定之。」自訂醫療收費基準,造成各地之植牙收費標準與項目不盡相同。 另外,根據《醫療法》第22條規定,「醫療機構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擅立收費項目收費」,意即植牙費用可被規範在一定的範圍之內,且醫療機構不可以擅立收費項目。諸如:轉床費、磨粉費、住院取消手續費、加長診療費、提前看診費、檢查排程費、預約治療或檢查費、掛號加號費等事項,即屬擅立收費項目,醫療機構不得向民眾收取費用。 衛福部曾於103年11月召開「研商人工植牙醫療費用收費標準核定機制相關事宜會議」,決議將植牙費用分為三大項羅列計價:人工牙根植入術、人工牙根(即植體)與植牙補綴物。但此決議非強制性規定,故衛福部僅能「輔導」各縣市地方政府依此決議制定人工植牙收費標準。 消基會為調查國內植牙收費價格,發文給全國各縣市衛生局,檢視各縣市之醫療收費基準表(請見附表),發現其中共有八個縣市,桃園市、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臺南市、宜蘭縣與臺東縣,遵循衛福部「研商人工植牙醫療費用收費標準核定機制相關事宜會議」決議,將植牙費用分為人工牙根植入術、人工牙根(即植體)與植牙補綴物等三大項羅列計價,其他縣市則採不同收費標準。 若從各縣市之表列資料來看,以有列出「植牙手術費」、「人工牙根(植體)」、「植牙補綴物」費用的縣市做計價標準,不計算特殊收費項目的話,在台灣做一顆人工植牙,總價約需4萬至15萬元,各縣市間之價差約3.8倍。 然而,各縣市的植牙收費除了價格不一外,所列之收費項目也紛亂,如「植牙評估」、「植牙手術費」、「人工植牙」、「人工牙根種植手術費」、「人工牙根」、「人工植牙骨內植體」、「植牙補綴物」、「人工植牙牙齦上支台齒」、「贋復牙冠」、「贋復體」、「義齒」、「迷你植體」….等,讓消費者很難清楚瞭解該項目到底是指哪種治療?在該項收費中,包含、不包含哪些事項? 消基會提醒,有些牙醫會標榜自己能以便宜的費用做人工植牙,但有時只是做人工牙根的費用,裝設假牙的費用則另外計算,或者宣稱病患情況較複雜,須更高的手術費。因此民眾在接受治療之前,要仔細地向醫生確認每個項目的價格,以及整個療程總共需要多少費用。 國外植牙價格比一比 根據行政院的統計資料,2013年台灣國民平均所得為美金18,700元,以1USD:31NTD匯率換算,每月約為新台幣48,308元;同年份的美國與日本國民平均所得每月約是新台幣119,094及82,388元。比較一下,美國約為台灣的2.5倍,日本則大約是台灣的1.7倍。 再以各國植牙價格除以國民基本工資,為了植一顆牙,台灣人要工作334~1250小時;而美國只要77~359小時;日本是213~284小時。 由此可看出,台灣平均所得較低,卻得花更多錢或更多工作時間才能植一顆牙。 國 家 該國植牙總價(單顆) 平均每月所得比 一顆牙的 所得比 基本工資 (時薪) 須工作 時數 台 灣 40,000~150,000元 1倍 40,000~150,000元 120元 334~1250小時 美 國 $1,500~$7,000 (新台幣46500~217000元) 2.5倍 18,600~86,800 每小時7.25美元 (新台幣225元) 77~359小時 日 本 30~40萬円 (新台幣75990~101320元) 1.7倍 44,700~59,600 時薪(加權平均約780日圓,約6.5美元; 約合新台幣202元) 213~284小時 註: 一、2013年台灣國民平均所得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處 日本植牙費用:http://www.shika-implant.org/qa.html;http://www.implant.ac/cost/ 美國植牙費用:http://www.dentalimplantcenter.com/faqs.php;http://www.dentalimplantcostguide.com/faqs/#cost;http://www.dentalimplantcostguide.com/ 二、計算費率:1新台幣 = 0.03067 美元;1新台幣 = 3.72162 日圓 植牙注意事項 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參考美國植牙消費者指引 (A Consumer’s Guide to Dental Implants)建議民眾植牙前必問五大問題: 一、我需要植牙嗎? (一)哪種方式最符合需求(牙套、活動假牙、固定假牙、植 牙)? (二)身體狀況(糖尿病、服用骨質疏鬆藥等)適合植牙嗎? (三)病人也要主動提供病史與用藥資訊給牙醫。 二、植牙要花多少錢? (一)費用包含哪些項目?什麼狀況得追加費用?à可要求 查閱收費標準。 (二)牙冠是什麼材質?植體是哪個國家生產的?à要求看 原包裝外盒的標示。 (三)一次付清或分期付款?à記得索取合格清楚的收據明 細。 三、手術需要怎麼做?(確認手術同意書是否清楚記載這些內容) (一)術前照 X 光或電腦斷層? (二)需要補骨或修復牙齦嗎? (三)使用哪種手術方式:傳統翻瓣手術、微創植牙或其他植 牙方式? (四)種完植體後多久,才能裝牙冠? (五)有哪些風險? 四、誰來幫我植牙?(核對診所掛的證書與醫師執照) (一)醫師的學經歷與訓練認證? (二)醫師植牙的年資、病例數與成功率? (三)還有誰協助手術進行? 五、術後注意事項?(最好有書面約定與衛教資料) (一)要怎麼保養?多久回來追蹤? (二)咬合不良、脫落或發炎怎麼辦? (三)有保固期嗎? 人工植牙為侵入性治療手術,依《醫療法》第64條規定,除非情況緊急,否則醫師應於手術前向病患或病患的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關係人說明手術風險與相關事項,並經其同意,簽具手術同意書與麻醉同意書後,才能進行手術。 雖然人工植牙有其優點,但不是人人都適合植牙,民眾在接受植牙前,一定要做好周全評估,確認自己是否適合。例如牙周病患、高血壓患者、心血管疾病患者、糖尿病患者、骨質疏鬆病患、凝血功能不好者、癌症患者等,就不適合植牙。 消基會提醒民眾注意,人工植牙是侵入性治療,有可能發生醫療風險與後遺症,例如植體穿透鼻竇、損傷神經導致神經麻木、術後發炎、感染、腫脹、出血不止等,或是植牙補綴物鬆脫與崩落、牙床周圍組織萎縮、骨質流失、牙縫與咬合高度改變等,所以「植牙」並非治療缺牙的萬靈藥,植牙後也要定期保養與維護,並維持口腔健康,才能讓植牙使用更常久。 消基會呼籲 在台灣一顆人工植牙,總價約需4萬至15萬元,顯示全台各縣市收費標準價差大,且所列收費事項亦是名目繁雜,有的縣市詳細列出植牙過程的各項收費,有的縣市則僅概略列出價格。 消基會表示,既然植牙價格高低會因植體材質、品牌、製造與輸入國家、病患特殊情形與醫師技術的不同而影響,就更應建立標準化、公開化、透明化、專業化、詳細化的收費規範,而非以「人工植牙是自費項目,由市場機制決定價格」、「人工植牙價格涉及業務秘密」等藉口,就任由醫療院所在收費上限和收費項目訂定各種名目,讓消費者眼花撩亂、無所適從。 人工植牙是項專業手術,其手術的成功與否,在很大部分上仰賴醫師的專業知識和技術,且醫師作為醫療專業人員,掌握的專業資訊遠勝病患所知,所以醫師有責任仔細的做術前評估,在手術前詳細向病患告知與說明相關醫療事項,並詳實開立收據和載明收費明細,以達到醫病雙方的資訊對等,才能減少不必要的誤會與糾紛。 消基會呼籲,衛福部及相關政府機關,應善盡把關與管理責任,重新檢視轄下醫療院所的收費項目與標準,並建立牙科醫療評鑑制度,和統一的人工植牙專科認證制度,以控管醫療品質,減少及預防醫療糾紛發生,共建醫病和諧關係。 消基會亦建議消費者,在尚未建立明確的收費標準之前,考慮進行植牙手術的消費者,應在術前先詳細檢視手術同意書內容,與醫師討論以仔細評估手術必要性,並瞭解醫師的學經歷、專業證照、受過何種專業訓練、繼續教育時數等專業指標,參考醫師的口碑作為評估標準,還要力行「貨比三家不吃虧」的精神,仔細比較治療計畫、術前評估、醫材項目、收費項目、收費標準與保固細節等,做多角度評估,再審慎決定是否真的要植牙,才能維護自身的權益。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植牙Q&A 一、目前全國有幾位合格的植牙專科醫師呢? 目前衛生署認證的牙醫專科,僅有口腔顎面外科、口腔病理科及齒顎矯正科。人工植牙專科尚欠缺正式與統一的認證制度,因此在實務上,只要有牙醫師執照皆可幫患者進行植牙。 二、合理的植牙時程約是多少? 患者的骨質好壞與骨量是否足夠,都會影響植牙時程;但至少需經過3個月,釘子才能和骨結合,裝上的假牙才能固定。 三、牙齒有問題,是否一定要植牙呢? 目前缺牙的治療方式,有固定假牙、活動假牙與植牙等方式可選擇。應由醫師針對患者的狀況做專業的診斷,並考量患者自身的意願,再選擇最適合患者的治療方法,並不是一定全都要植牙。 四、如何評估是否需要植牙呢?當患者選擇植牙手術時,有許多狀況需要評估: 1、首先要評估患者的全身性健康狀況:是否有無接受過頭頸部的放射性治療、有無血液方面的疾病、糖尿病控制是否良好、有無接受過雙磷酸鹽類的藥物、以及是否有吸菸。以上幾項因素,在國內外都有文獻認為會降低植牙的成功率。 2、其次考量患者口內的狀況,若缺牙太多、牙齒狀況嚴重,建議尋求不同分科的意見。 3、評估患者全口牙齒的牙周病控制情況。 4、最後才是針對缺牙區進行植牙術前的檢查。 (資料來源:「高醫醫訊」http://www.kmuh.org.tw/www/kmcj/data/10307/18.htm) 五、口腔植體專科認證醫師的養成? 首先,要先通過資格審或病例審,成為研究員之後,才能參加各學會自行舉辦的專科醫師筆試,然後得通過病例審以及口試的重重考驗,才能取得該學會頒發之專科認證,之後每五年還得進行專科醫師資格展延審核,才能連續保有該學會的專科醫師資格,「所以我們學會成立17年,會員1200多位,取得專科認證的只有363位」。 (請詳見口腔植體學會網頁http://www.taidimplant.org/?p=ar010544-ct1544) 縣市 (收費) 植牙評估 植牙手術費 人工植牙 人工牙根種植手術費 人工牙根(植體) 植牙牙冠 植牙補綴物 補骨手術費 再生膜置入手術 鼻竇增高手術費 回診檢查 其他 列出「人工牙根植入術、人工牙根(即植體)與植牙補綴物」 桃園市 (4-10萬) 人工牙根植入手術 手術費用 20,000-35,000 (如有產生特殊手術方式,收費最高可至 1.5 倍) 人工牙根 材料費 10,000-30,000 (如有特殊材料費最高金額不得超過進價 1.5倍) 植牙補綴物 材料費 10,000-35,000 (如有特殊材料費最高金額不得超過進價 1.5 倍) 臺中市 (6-10萬) 人工牙根植入手術 20000-35000 (如有產生特殊材料及手術方式,收費最高可至1.5倍) 20000-30000 (如有產生特殊材料及手術方式,收費最高可至1.5倍) 20000-35000 (如有產生特殊材料及手術方式,收費最高可至1.5倍) 彰化縣 (8-9萬) 人工牙根種植 (特殊材料另計) 單純20000 複雜25000 合併手術30000 30000(上限) 30000(上限) 南投縣 (9萬) 人工牙根植入手術 30000(上限) 30000(上限) 30000(上限) 雲林縣 (8萬) 人工植牙手術費 單顆30000(上限) 手術涵蓋齒槽神經阻斷麻醉、皮瓣翻開術,植牙窩洞製備、人工植體植入及術後縫合、照護及拆線。 人工植牙骨內植體25000(上限) 依衛福部規定,以材料進價加15%為成本。最高不得超過25,000元 人工植牙牙齦上支台齒及贋復牙冠 25,000(上限) A.牙齦上支台齒依進價加15%為成本 B.贋復牙冠(貴金屬及全瓷冠除外)依材料不同成本不同 C.A+B不得超過25,000元 臺南市 (4-9.5萬) 人工牙根植入手術 每支 15,000~30,000 人工牙根 每支 18,000~35,000 植牙補綴物每顆7,000~30,000 牙科手術用牙周再生膜 每塊5,000-20,000 人工植牙回診檢查每區500-1,000 牙科手術移植用合成骨 每罐 3,000- 15,000 全顱X光檢查及手術(模型)評估費用 每次 1,200- 10,000 迷你植體5000-35000 宜蘭縣 (7-9萬) 人工牙根種植手術費A-簡單【引導齒槽骨再生手術A-簡單(單區域)】(植體、贋復體及特殊材料費另計)(每根)10000 人工牙根種植手術費B-複雜【引導齒槽骨再生手術B-複雜(單區域)】(植體、贗復體及特殊材料費另計)(每根)15000 人工牙根種植手術費C-困難(植體、贗復體及特殊材料費另計)(每根) 20000 植牙第二階段手術費(每根) 1000 人工牙根種植(A)(其他品牌) (每顆) 30,000 人工牙根種植(B)(ITI、Branemark品牌) (每顆) 35,000 人工植牙補綴物(每顆) 30000-35000 術後植體維護費(材料費另計) (每次)2000 植牙手術模板1000 齒槽保存術10000 牙周骨移植手術5000 臺東縣 (4.5-10萬) 人工牙根植入手術 (特殊技術及材料價格另計) 10000-20000 人工牙根 30000-50000 植牙補綴物 (特殊技術及材料價格另計) 5000-30000 單顆計價 新竹縣 (6-10萬) 人工植牙(每顆含上面義齒) 60000-100000 人工骨粉再生術 10,000-30,000 齒槽骨補骨術20,000-30,000 再生膜 5,000-15,000 30,000~60,000 嘉義縣 (4-8萬) 人工牙根植入術(含贋復體、材料費) 40,000-80,000 (齒堤增高術、鼻竇增高術、齒槽骨整形術及其材料費等費用另計) 嘉義市 (4-8萬) 人工牙根植入術(含贋復體、材料費) 40000-80000 (齒堤增高術、鼻竇增高術、齒槽骨整形術及其材料費等費用另計) 苗栗縣 (4.5-10萬) 植牙手術(每顆含植體、贋復牙冠) 45,000-100,000 (1.鼻竇增高術、齒槽骨增高術、開窗術、劈骨手術‧‧‧等特殊術式手術費另行收費; 2.骨粉、再生膜‧‧‧等特殊材料費用另行收費) 列出「植牙手術費」、「植牙補綴物」 新竹市 (9-15萬) 3000-6000 60000-100000 (牙冠費用另計) 植牙牙冠費用 30,000~50,000 10000-30000 5000-15000 30000-60000 澎湖縣 (4.5-10萬) 人工牙根植入術 (一般)特殊技術及材料價格另計 38,000 (複雜)特殊技術及材料價格另計 60,000 (困難)特殊技術及材料價格另計 70,000 7,000-30,000 (特殊技術及材料價格另計) 屏東縣 (4.5-10萬) 人工牙根植入手術 (特殊技術及材料價格另計) 38000-70000 7000-30000 (特殊技術及材料價格另計) 花蓮縣 (8萬) 植牙諮詢-標準型 3000 人工牙根植入術(不含贋復體、齒堤增高術、鼻竇增高術、齒槽骨整形術及其材料費) 45000 人工植牙補綴物(每顆) 35000 術後植體維護費(材料費另計) (每次) 1000 齒槽保存術(材料費另計)(每組)8,000 僅列「人工牙根種植手術費」、「人工牙根植入術」 新北市 簡單20000 複雜25000 困難30000 (植體、贋復體及特殊材料另計) (未列、健保給付亦未列入之項目,參照其他同層級醫療機構之收費辦理) 基隆市 簡單20000 複雜25000 困難30000 (植體、贋復體及特殊材料另計) 金門縣 簡單20000 複雜25000 困難30000 (植體、贋復體及特殊材料另計) 高雄市 人工牙根植入術 一般50000 複雜60000 困難70000 (贋復體及特殊材料另計) 其他計價方式 臺北市 人工植牙(每單位) 70,000 人工牙根種植(A) 特殊材料另計,不含贋復體 治療13,500 材料 6,500 人工牙根種植(B) 特殊材料另計,不含贋復體 治療16,500 材料 8,500 人工牙根種植(C) 特殊材料另計,不含贋復體 治療20,000 材料10,000 人工牙根種植(D) 特殊材料另計,不含贋復體 治療22,000 材料13,000 人工牙根植入手術-E Implant surgery (E) 45,000 牙科贋復補綴 通則: 1.金屬費另計(參照市價併材料費收入) 2.材料費含技工費在內。 人工植體補綴物 (每單位)特殊材料另計 30000 人工植体檢查(單側) 1,000 補綴診斷檢查1,800 連江縣 植牙第一階段(頭款) 60000 單位:新台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