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新「摻」偽無罪‧全民「參」審應對

頂新「摻」偽無罪 全民「參」審應對

2015/12/09

        上個星期,真可說是國內食安環境的大挫敗,「頂新劣油案」魏應充進口餿水油,品質之低劣,幾已達工業油品程度,卻透過精煉程序,成為人類食用油品,惡質的作為遭檢察官求刑30年。然而,一審宣判6名被告竟然全都無罪,引來民眾大罵「司法已死」!

        消基會指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新法中,雖然已經責成商品的安全性要由廠商負舉證責任,然而頂新案發生之際仍然適用舊法,造成檢調蒐證困難,再加上「法匠囿於法條解釋的自由心證」,未考量整體社會觀感,以及促成整體社會的正向思考,以致彰化地方法院作出檢調動怒、全民憤慨、專家痛罵,甚至成為國際笑話的判決,消基會也深表憤怒與遺憾。

彰化地方法院合議庭認為,檢察官無法舉證頂新自越南進口的油品取自病死豬、未經檢疫等非健康豬屠體,也沒有提出事證證明大幸福公司的油品是市場的回收油或餿水油,另據鑑定人證詞證明,「原料油精煉」為食品工業的正常程序,精煉後符合國家食用標準即可作為食用油,故法院基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而判決無罪。

        雖然法官強調酸價不代表腐敗,重金屬可再精製達合格標準等,因而依據「無罪推定」原則,判6名被告無罪,但是針對這似是而非的論點,消基會完全無法認同,因為原料是飼料油,且酸價已經偏高,就代表這個原料一定有問題,但檢方與法官卻只針對酸價、總極性化合物等有限的法定項目進行檢驗,只是消除部分可能原因,根本還沒找出異常的真正原因。

消基會凌永健檢驗長指出,酸價Acid Value是酸的綜合數值,就算可被精煉降到合格標準,但是衛福部主管單位、檢調單位還是應該去還原、釐清到底有哪些酸,這些「酸」可能是豬的脂肪酸,也可能有其他非油脂、不好的酸,應用更先進的「網魚」方式「確診」,把可能的其他成分都找出來,以正面或負面表列方式確定還有哪些酸存在,對人體是否有影響,這樣才能真正替魏應充等犯罪行為定調,責以應負的法律責任,以「發現真實,實現正義」落實刑事訴訟的目的。

凌檢驗長表示,過去在強冠餿水油中,曾額外驗出致癌物醛類及有害人體的酸類,甚至還驗到檢驗項目中沒有的感冒藥物成分乙醯氨酚,恐為人體排泄物,這都也不在法定檢驗項目中,若沒有用「網魚」方式檢驗,根本是無法檢驗出來。

        因此,消基會強烈呼籲衛福部主管單位和檢調單位一定要務實地改變過往檢驗、把關的方式-由「釣魚」改為「網魚」,重點式研究業界可能逃避檢驗、把關的「改良」(如改變賣相,漂白、增豔或其他作為)、「調整」(如降低酸價、黃麴毒素等有毒物質)商品的模式,以預防風險概念充分為民眾擔任守門員角色。

近日(12/10)開始,國內上市上櫃的食品業者須設置實驗室,自主檢驗原料、半成品以及成品,報告須留存在公司。食藥署表示,符合金管會認定,食品工業、餐飲業及餐飲營收占集團50%以上,目前有38家業者,依法必須設置實驗室,消基會也認為這是不夠的!要考慮可行性及成效,如檢驗是用來美化造假數據、或用來精煉原料,政府抓得到嗎?另外,台灣很多食品來自中小企業,不太可能有能力負擔動輒上千萬的毒物檢驗,且一堆檢驗做下來、食品可能就不新鮮了,不是迫使業者鋌險造假,就是檢驗費轉嫁消費者,這些都要考慮,食藥署或可暫緩全面實施,找出更好檢驗及監督方法。

 

因為:1.業者自主管理成效,倘無第三方驗證,以政府人少事繁加上經費不足的狀態,幾乎無法把關,否則不會放任違法長達數十年的塑化劑、三聚氫胺、銅葉綠素摻偽案,乃至頂新餿水油案賺取暴利並危害消費者健康;2.只關注上市櫃或是資本額一億元以上的少數大型業者,卻讓大量的中小型廠商得以規避而繼續透過夜市、傳統市場、零售商等通路販售未經自主檢驗之產品,此等巨大的漏洞將對消費者的健康帶來嚴重的危害風險!

所以,從上述一連串的食安事件除了看出「法匠的自由心證」過度擴張之外,政府主管機關的消極作為亦是讓消費者輸到脫褲的重大原因。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立法精神是對企業問責,確保有安全疑慮東西不允許進入國人食物鏈。像是從香港出口到台灣的強冠原料油,被查獲出具不實證明後,即被香港法院判有罪且量刑兩年。而頂新案進口飼料油、無法出具合格檢疫證明,通關檢驗涉造假,但應溯源把關的油品業者竟可全身而退?事實上,國內進口大幸福油脂的油商,立委也整理出不同法院有不同判決,顯示法官雖適用相同法律但是卻會有不同心證,對食安的認知也不一致。

消基會呼籲

一、推動全民參審制度,杜絕恐龍法官偏頗心證

許多先進國家有「陪審」或「參審」制度,讓人民參與刑事審判,可以促進民眾理解司法制度、反映國民法律感情、拉近民眾對司法的感受與期待、增進司法透明度、提升司法信賴,更可以避免出現不食人間煙火的恐龍法官。畢竟法官在食安領域可能專業不足,而目前推行的觀審制對於法官的拘束力顯然不足以革除種種流弊。

消基會指出,為避免法官心證專擅加上脫離社會實況而形成恐龍判決,參審制的實施更顯重要。德國、法國、日本、韓國已經陸續實行人民參審,代表這是一個不可避免的進步趨勢,且我國在同樣法律體制下,效法參審制亦能擁有較低的進入障礙。

鑑定制度的另一個問題是「採證」與「見證」,頂新案出席的證人有部分是與頂新相關的廠商或人士,造成證詞容易產生偏頗,而參審制即可彌補此問題,藉由客觀公正第三方的公民參與,即能在採證與見證上發揮監督與糾舉的效果,進而使法官心證與鑑定結果較符合公平正義。雖然目前國內參審制仍未建立,加上法院在解釋法律上的不一致,早已讓危急的食安情勢更加嚴峻,國人對法院的不信任以及對飲食衛生的擔憂已經無可復加!

以頂新案為例,彰化地院依《食安法》判決但卻對法條做了目的性限縮解釋,要證明精煉後的油品須達到對人體健康有損害之虞才算有罪;惟類似的情形卻有不同的判決結果,在台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67號永成油脂有限公司有罪判決理由的摘要中卻清楚指出,「我國之食品安全管理,非僅於食品製造、加工、成品階段加以規範,其供作食品製造、加工之原料,同屬食品安全管理之一環,兩者相銜,缺一不可」、「倘有業者逕將該類原料、廢棄物製造、加工為食品,縱能符合食品製造、加工甚至成品之規範標準,仍屬違法」、「以非食用油脂名義自越南大幸福公司進口豬油,規避我國法令對食品之查驗,尤徵未經我國食品管制檢驗,自不能供人食用」、「顯已在食品原料端作立法之管制,從而不能由精製後之食品成品合乎標準,即將先前違法販賣食品原料之行為轉認作合法」等。

由上述例子可以詳見,嘉義地院認為原料同屬食安管理的一環,若業者將非食用級的原料精煉後縱然符合檢驗標準,亦不能認為違法販賣食品原料之行為轉認為合法等…之見解,明顯與彰化地院的立場有極大的出入,證明雖然適用相同法律,但因解釋方法不同便會造成判決結果有天大的差異。其影響可謂深遠且重大,因為將讓不肖業者產生僥倖心態,更對民眾健康權益造成重大的威脅!

故此,消基會積極呼籲,可藉由頂新案的二審機會鼓勵推動公民參與審判,一旦民眾以實際行動到場關心及參與,在公開透明的審判過中,除了能展現民眾對案件的強烈重視外,亦能讓法官不易專擅而更謹慎地依法審理。

刻正如火如荼的二合一選舉是全民要求食安權益的重要機會,消基會呼籲所有參選總統、立委候選人,應深刻體察消費者的無奈與強烈需求,在法制改革上,增加民眾「參審」機制,藉由客觀公正第三方的公民意見,在採證與見證上發揮監督與糾舉的效果,進而使法官心證與鑑定結果符合公平正義原則。

二、改革法官遴選方式,建立不適任者淘汰機制

消基會呼籲未來遴選法官時必須要求具備社會歷練、累積一定清望的檢察官或律師,並應於法學教育與法官的育成中加入「法律社會學」的觀念,對於經手的判決要建立有「依立法精神做與時俱進地解釋,成為實踐正義的最後防線」與「判決結果必須對社會帶來正面影響」的正確認知與責任,否則「恐龍法官」一再判出不合時宜,無法與時俱進的合理判決,民眾終將要對這無法無天的無理法制失去信心。同時,除了遴選機制外,也應一併檢討淘汰機制,方能有效控管法官審理品質。

三、建立全新檢驗標準,防堵黑心食品竄流

消基會檢驗長凌永健指出,本次頂新案中,無論是檢調或法院在採樣、檢測與判讀的專業程度皆不足,既然油品的酸價偏高就代表有問題,唯此次檢驗是採食藥署既有的油脂標準,包括黃麴毒素、重金屬、酸價及總極性有機化合物,這些標準在油品經過精煉後都能符合,重點還是在於那些驗不到的物質,因此須用「網魚法」更全面去做未知因素的鑑識,以「風險預防」的概念嚴格看待食品安全。

除了檢調與法院應儘速建立雙方皆能採信的專業檢驗流程,甚至將頂新的採樣樣品送至具公信力的單位重新檢測外,主管機關也應重新調整「油脂標準」,讓國家CNS與國際接軌,將「國際間已列入管制或已證明對人體有危害之成分」也列入檢測項目,並由官方及學界實驗室,對問題較大的商品做網魚式深度檢驗,方能阻絕不肖廠商為了賺黑心錢而不斷巧鑽檢驗漏洞而戕害消費者的健康。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