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基會伸援手,協助貝拉婚紗海外消費者跨海爭權益
消基會伸援手,協助貝拉婚紗海外消費者跨海爭權益
2017/03/15
貝拉婚紗集團(含貝拉美學股份有限公司、麗莎貝拉有限公司等)址設臺中市西屯區台灣大道二段609、611號,因經營不善無法繼續履行契約,分別於105年12月20日及同年月14日辦理停業登記在案,除我國各地消費者外,尚有香港、澳門地區及新加坡之消費者數百位提起消費爭議申訴。臺中市政府於106年1月24日召開大型協商會議,本會由義務律師列席,到場者均為國內消費者,國外消費者因交通困難而皆未到場。
考量貝拉公司在海外地區的消費者,或因路程遙遠、交通費用高昂,不便出席在台之消費調解會議,而貝拉公司之財產又已正在強制執行程序進行中,在衡量海外地區消費者所支出之程序成本、後續實際可獲得清償的金額,以及必須在法院執行程序終結前的時間限制下,迅速取得執行名義,且受任人須有一定法律專業,方能順利進行後續司法程序。
因國內企業至國外招攬業務卻疑似惡性倒閉影響我國企業聲譽,為保障國外消費者至我國消費權益,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義務律師將無償擔任海外地區消費者之代理人。海外地區消費者在取得受任代理的律師資料後,再填寫委任書送請驗證(驗證程序請洽詢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香港:香港金鐘道89號力寶中心第1座40樓,電話:852-25258642;澳門: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5樓J-O座,電話:853-28306289),將驗證後之委任書交由律師處理後續「消費爭議調解」或「支付命令聲請」程序以及訴訟程序及執行程序,如順利取得執行名義,代理人亦可協助消費者聲請參與分配。但相關程序須繳交與法院之費用,如聲請支付命令費用新臺幣5百元、參與財產分配須繳交法院之執行費用(請求金額未滿新台幣5千元者,免繳執行費。超過5千元以上,原則上繳交請求金額0.8%)…等等,仍須由消費者自行負擔,律師僅代理協助程序進行。
因貝拉婚紗集團所屬之麗莎貝拉有限公司、貝拉美學股份有限公司分別於105年12月14日、20日辦理停業登記,且其債權人已陸續就貝拉婚紗集團財產進行執行程序,公司亦可能進入清算程序,貝拉婚紗海外地區消費者因相關文書仍需認證,調解始能合法成立再送法院核定而具執行力。為利國外消費者權益之爭取,臺中市政府於106年2月間陸續函請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轉知上述情事予香港及澳門地區之金融監理與消費者保護單位,協助告知該地區各發卡銀行;並再請外交部亦協助轉知新加坡之金融監理及消費者保護單位,協助告知新加坡各發卡銀行,請各發卡銀行依照國際發卡組織(如VISA、MASTER或JCB)之規定,也盡力協助消費者辦理信用卡爭議款申請,並已商請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義務律師支援協助擔任海外地區消費者之代理人。
目前消費者可採取之權益保障方式分列說明如下:
一、以信用卡支付款項之消費者(不分國內外),如仍在爭議款申請期限內(自公司停業後120個日曆天內,「且」需在消費日起540個日曆天內),請檢具契約訂購單、信用卡刷卡單據(授權編號及信用卡號須清楚),並提供目前已接受貝拉美學公司服務程度之書面說明(服務程度參照市政府與信用卡機構認定爭議款比例之說明,並請消費者簽名),向發卡銀行申請爭議款,但如果消費者已與貝拉公司另行達成協議,以其他方式取代原本之給付,則可能影響爭議款之退款。
二、無法申請信用卡爭議款之消費者(包含以現金支付或已逾越信用卡爭議款申請期限,不分國內外),若支付金額達新臺幣3萬元以上,而未拿到照片、未挑片,或已挑片但未取得照片檔案或毛片檔案,且有單據可資證明之消費者,建議考慮下列公會業者提供之義務服務方案:免費提供3套拍照用禮服替換與攝影棚內化妝,於1個工作日內完成拍攝作業,並可免費協助消費者挑選30組照片及修片服務。至於室外拍攝車資、造型師配合外拍費用、食宿、景點入場門票、相片製冊、放大及增加照片組數部分,則需要另外收費(每家業者均有名額限制)。消費者「只能擇一業者」提供服務,並於請求業者義務服務時,須出示與貝拉婚紗集團之契約訂購單正本,業者於提供義務服務後將於該訂購單正本上蓋章註記「已提供義務服務完成」(或類此之文字),消費者不能再向其他業者請求提供義務服務:
公會協助貝拉婚紗受害消費者義務拍照案處理方式 | ||||||
已繳金額 | 拍照 | 挑片 | 電腦檔案 | 輸出相本 | 公會是否提供義務拍攝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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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達3萬元 | 未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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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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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萬元(含) 以上 | 未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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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供義務拍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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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拍 | 未挑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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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供義務拍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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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挑片 | 未取得 | 未取得 | 提供義務拍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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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取得 | 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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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取得 |
| 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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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無法依上述相關方案處理之消費者,本會提供義務律師免費諮詢服務,請來電預約。
(一)我國及香港地區消費者,主要由台中市攝影商業同業公會會員提供義務服務:
- 王品威秀婚禮集團(台中市中區公園路18號):0910470434,王先生
- 貝思特精品婚紗(台中市西屯區西屯路二段57號):0919215719,張小姐
- 京華城精品婚紗(台中市中區三民路三段2號):0912951082,林小姐
- 威廉王經典婚禮集團(台中市北區台灣大道一段696號):0982357484,黃小姐
- 浪漫幸福時尚婚紗(台中市北區台灣大道一段698號):0982186848,何小姐
- 法蝶婚紗會館(台中市西區台灣大道二段359號):0937706585,許小姐
- 雅蔓妮婚紗攝影(台中市西區五權路2-57號):0933188024,楊先生
(二)澳門地區消費者:台北市婚紗攝影商業同業公會(台北市中
山北路二段158號):0933005888,高理事長
三、只要未完全取得退款,且未與貝拉婚紗集團達成和解協議的消費者(包含未經市政府調解),縱已使用上述公會之義務拍照方案,仍不影響對於貝拉婚紗集團之權利,仍可經由司法程序(例如聲請支付命令或直接對貝拉婚紗集團提起訴訟)求償,但須考量司法程序所須付出之成本,以及實際可受償金額,台中市政府及消基會對於國內消費者均有提供律師免費諮詢。至於國外消費者,因交通因素不利於在臺灣進行相關程序,消基會將由本會義務律師無償擔任國外消費者之代理人,協助國外消費者處理後續「消費爭議調解程序」或「司法程序」(含支付命令聲請、訴訟程序及參與財產分配的執行程序),但相關程序須繳交給法院之費用,如聲請支付命令費用新臺幣5百元、參與財產分配須繳交法院之執行費用(請求金額未滿新台幣5千元者,免繳執行費。超過5千元以上,原則上繳交請求金額0.8%)…等等,仍須由消費者自行負擔,律師僅代理協助程序進行。
四、本會接受國外消費者之代理人,義務律師無償協助國外消費者處理後續「消費爭議調解程序」或「司法程序」等相關事宜自即日起至西元2017年9月8日截止。
五、臺中市政府預約免費律師諮詢:
04-22289111分機23610~23611。
聯絡人:台中市政府法制局謝消保官
聯絡電話:04-22289111分機23703
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預約免費法律諮詢:
總會02-27001234
中區分會04-23757234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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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聯名卡買機票享折扣 反而更貴!?
摘要 許多銀行推出「刷卡買機票可享折扣」的優惠,然而本會調查 發現,刷卡買機票不一定比較便宜,甚至可能更貴。 一、調查地點:長榮航空網站、華航網站。 二、調查對象:國泰世華長榮聯名卡、滙豐銀行華航聯名卡、大中 華攜手飛聯名卡的「刷卡購票優惠方案」。 三、調查時間:106年3月2日、3月7日 四、調查方式:比較「網路購票」、「信用卡優惠專區」兩者的價格 差異。 五、調查結果:只有「中國信託大中華攜手飛聯名卡」享機票折扣, 國泰世華長榮聯名卡、滙豐銀行華航聯名卡的刷卡購票優惠皆涉嫌廣告不實。 一、航空聯名卡 機票優惠暗藏玄機 台灣人瘋旅遊,據觀光局統計,國人出國人次自2010年起持續大幅成長,2016年出國人次更達1,458萬人次,較前ㄧ年大增10.6%。為了搶攻出國刷卡消費商機,各大發卡行紛紛推出機票折扣、刷卡金兌換里程、免費機場接送等優惠的航空聯名卡,吸引民眾辦卡消費。據媒體報導,台灣的航空聯名卡市場已達70萬張,大受歡迎。 航空聯名卡看似好康多多,然而,本會日前接獲申訴,一位吳小姐使用國泰世華長榮航空聯名卡購買機票,卻發現其中暗藏玄機。吳小姐進入長榮航空官方網站查詢台北―澳門來回機票,網頁上出現最低價格為6333元,後來她又進入長榮官方網站「信用卡購票專區」,以同樣的出發、回程時間、艙等進行查詢,結果網頁上顯示的最低價格卻變為6889元,且此一價格已是折扣後之價格,讓吳小姐當場傻眼,直呼上當。 二、本會實測:「信用卡購票專區」未必便宜 本會接獲申訴後,即對市場上提供「刷卡購票享折扣」的信用卡:「國泰世華長榮航空聯名卡」、「滙豐銀行華航聯名卡」,以及「中國信託大中華攜手飛聯名卡」進行調查。上述3張信用卡申請書內文顯示,憑信用卡購買票可享85折至95折不等的優惠(請見下表)。為了檢視廣告內容是否屬實,本會取得上述3款信用卡,以持卡人身分進行實測,逐一比較航空公司「ㄧ般網路購票區」、「信用卡購票優惠專區」兩者的價格差異。 ⊙購票優惠一覽表 發卡銀行 國泰世華 滙豐銀行 中國信託 優惠方案 長榮航空官網購票不限航線享優惠折扣 享華航全球航線購票95折 四大航空台灣官網指定網頁享購票85折起 優惠期間 2017.12.31前開票、出發 2017.01.01至12.31 2017.01.01至12.31 適用卡別 長榮航空聯名卡極致無限卡9折、無限卡、御璽卡等95折 無限卡、卓越理財信用卡、御璽卡、白金卡、華航聯名卡 大中華攜手飛聯名卡無限卡85折、商務御璽卡與御璽卡88折 資料來源:信用卡申請書、銀行網站 本會設定「台北―澳門」的機票行程,以同樣搜尋條件,分別在長榮官網「信用卡優惠專案區」以及「網路購票區」進行查詢,結果「信用卡優惠專案區」所顯示出的最低票價,反而比一般人即能使用的「網路購票區」來得更高。本會發現,長榮「信用卡優惠專案區」僅提供部分艙等、價位的機票給持卡人購買,ㄧ些促銷機票不會在此區出現,因此若持卡人以為憑卡購票可享最優惠價格,未加以比較,則恐當冤大頭。 ⊙長榮航空聯名卡票價比一比 長榮網路購票 信用卡優惠專案 最低價位 6331元 6887元(為折扣後票價) 購票內容 訂位艙等代碼V 訂位艙等代碼S 票價類型 經濟艙促銷票 經濟艙超值價 註:本會於3月2日,在長榮官網「網路購票」、「信用卡優惠專案」設定去程4月15日14:45台北飛澳門、回程4月16日11:50澳門回台北,得到上述結果。 滙豐銀行提供所有該銀行信用卡持卡人購買華航機票95折的優惠。本會在華航「網路購票」、滙豐銀行官網「購票入口」兩者同時查詢上海―高雄來回機票,結果兩者顯示的最低價格ㄧ致,持卡人並無享受到任何優惠。 ⊙華航聯名卡票價比一比 網路購票 信用卡優惠專區 最低價位 1864人民幣 1864人民幣(為折扣後票價) 購票內容 艙等L 艙等L 票價類型 經濟艙超值價 經濟艙超值價 註:本會於3月2日在「華航官網」、「滙豐銀行購票優惠入口」,同時設定去程4月15日10:45上海飛高雄、回程4月17日17:20高雄回上海,得到上述結果。 另外,本會也進入「華航官網」、「大中華攜手飛購票區」查詢大連―台北單程機票,結果顯示「大中華攜手飛購票區」的票價較低,與業者所宣稱的持卡人享有88折一致,也是本次調查結果中唯一合格者。 ⊙大中華攜手飛聯名卡票價比一比 華航官網購票 大中華攜手飛購票區 最低價位 1827人民幣 1647人民幣 購票內容 艙等R 艙等R 票價類型 經濟艙優惠價 經濟艙優惠價 註:本會於3月7日在「華航官網」、「大中華攜手飛購票區」同時設定去程3月24日18:10大連飛台北單程機票,得到上述結果。 三、信用卡業者涉嫌廣告不實 進一步檢視業者的網路廣告、信用卡申請書後,本會發現,業者皆以大字體、深色粗體字型、主標題宣傳「全球航線95折」、「官網購票不限航線享折扣」,吸引消費者注意,反而將ㄧ些優惠限制藏在頁面最下方,並以小字體、淡色細體字型呈現,使人難以察覺。 舉例來說,滙豐銀行以顯眼紅色在網頁上標註「享購票不限艙等95折」,然後再以灰色細小字體寫道,「本專案不得與中華航空其他優惠合併使用,已享專案票價者,則不再享95折」;國泰世華銀行則在申請書最下方的注意事項註明,「適用艙等及票價以長榮航空官網公告為準」。 業者刻意放大、揭露部分優惠資訊,導致消費者產生錯誤的認知,以為憑卡即享所有票價95折,又怎會發現業者居然在不起眼的地方,放入限制特定艙等、票價類型才能享有折扣等,致消費者難以注意其存在之條款,本會認為,業者如此做法除消費者得依消保法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主張不構成契約之內容外,恐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使用方法、用途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之規定,涉嫌廣告不實。 本會呼籲,主管機關應即刻立案調查,並對業者予以糾正,且以廣告不實,依法向業者開罰,以維護廣大持卡人的消費權益。 消基會呼籲 對政府 公平交易委員會應對廣告不實的信用卡業者依法查處,予以開罰,以維護消費環境與消費者權益。 針對信用卡刷卡優惠,金管會銀行局應要求各大發卡行如實揭露資訊,切不可誇大優惠內容,讓消費者產生錯誤認知。 「航空聯名卡」為銀行與航空公司合作之信用卡,在機票優惠方面,信用卡申請書卻以「票價以航空公司官網公告為準」等文字卸責,金管會應進一步調查發卡行是否逃避責任。 對業者 業者於廣告設計、文字安排,以及業務推廣上,應讓消費者充分知曉產品內容,不可刻意誇大優惠,淡化限制條款。 為符合其市場定位及廣告訴求,航空聯名卡在購票優惠上,「信用卡優惠專區」票價應優於一般網路購票,以求名實相符。 對消費者 申辦信用卡時,毋聽憑業者廣告話術,應審視整份文件,特別是字體偏小、顏色不明顯的內容,以免遺漏重要資訊。 若發現信用卡優惠有誇大不實,或是其他消費陷阱,可向本會或其他相關消費者權益保護機構申訴。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日間住院≠住院? 舊式醫療險理賠爭議延燒
一、前言 受到國人平均年齡上升影響,國人對於醫療照護品質更加重視。除了現有的健保制度外,也希望未來發生重大疾病時,能夠透過商業保險分擔醫療所需費用,因此醫療險一直以來皆是極為熱門的險種。根據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統計資料顯示,近5年人身保險業保費收入中,健康保險保費呈現成長趨勢,顯見民眾對於健康保險越來越重視,願意支付更多保費,或購買更多保單(見下表)。 年 人身保險業健康保險(個人型) 保費收入統計(單位:百萬元) 2012 263,150 2013 281,433 2014 297,258 2015 314,037 2016 329,064 不過,保單條款是否足夠完善,關係到消費者於申領時是否能獲得理賠,可說相當關鍵。本會發現,雖然保單條款隨著時代演進逐次翻新,仍然有部分消費者,受限於當時申購的保單條款並不完善,有模糊地帶,以致產生爭議,而無法享有相對的保障。 二、舊式醫療險保戶 日間住院僅獲部分理賠 本會接獲消費者許先生陳情,他原擔任某家保險公司業務員,於民國85~89年間也於該公司投保數張保單(如下表),從壽險買到醫療終身險。原以為保障充足無虞,不料於100年4月至7月間,許先生因重鬱症至醫院的日間住院病房住院治療,後欲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時,保險公司卻主張許先生並非「全日住院」,因此僅能按照實際在院時間的比例給付保險金。 ◎消費者投保時間與項目 投保時間 投保保單品項 85年1月 「終身壽險」 85年2月 於終身壽險保單附加投保「住院醫療保險附約」及其他保險附約 89年1月 「日額型住院醫療終身保險」 89年1月 以員工身分投保「團體新住院醫療日額型保險」 雙方對於理賠比例的認知差異,源於舊式醫療險保單條款中,所謂「住院」定義為:「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準此,應符合:1.經醫師診斷被保險人因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2.正式辦理住院手續;3.確實在醫院接受治療,始屬住院定義。 日間住院是一種非全日住院的治療方式,結合了精神科專科醫師、護理師、職能治療師、臨床心理師和社工師等專業人員,患者白天至醫院進行復健、接受治療,晚上返家,得增加患者獨立生活能力,不與社區、家庭脫節。 雖然許先生案例符合上開保單條款關於住院定義之要件,保險公司卻以日間住院具有「道德風險」,即醫師對於病患是否有需住院必要性的診斷,可能受到病患對病情的描述影響。另外,因病患並沒有在醫院過夜,日間住院也被保險公司視為住院性必要性較低的治療方式。因此,保險公司據此認定為「非偶發性」事件,拒絕理賠或僅部分理賠,爭議因而產生。 三、保單條款雖更新 舊保戶理賠仍多爭議 由於舊式保單條款並未區別日間住院、夜間住院、全日住院、半日住院,造成理賠認定爭議叢生。事實上,究竟「日間住院」是否符合「住院」之定義,自金評中心所為評議解釋觀察,絕大多數肯認「日間住院」符合保險契約之「住院」定義。然在司法實務上,則不盡相同,舊式醫療險保戶雖透過各種管道極力爭取,仍然不見得能夠獲得滿意結果。 (一)爭議點一:日間住院是否為住院? 日間住院究竟是否為「住院」,並未有法規明文加以定義。參照民國79年制訂的《精神衛生法》第25條規定:「精神醫療方式包括門診、急診、全日住院、日間或夜間住院、社區復健及居家治療」。於民國96年修正施行後,移列、修正為該法第35條第4款:「病人之精神醫療照護,應視其病情輕重、有無傷害危險等情事,採取之方式如下:一、門診。二、急診。三、全日住院。四、日間留院。五、社區精神復健。六、居家治療。七、其他照護方式」。法規修訂後「住院」與「日間住/留院」的名詞區隔更為明顯,因此曾被法院判決援引,作為「住院」與「日間住院」定義不同的佐證。 正反意見分歧的狀況下,為消弭相關理賠爭議,主管機關將87年1月1日公布實施之「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於103年5月1日公布修正,就第2條「住院」的規定已有修正,區分是否給付日間住/留院(如下表),也就是說,保險公司可經過風險評估與精算,自行決定是否將「日間住院」列為除外不保事項,以解決日間住/留院爭議。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中「住院」定義演變 87年1月1日起實施 96年1月1日起實施 103年5月1日起實施 本契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入住醫院診療時,經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 本契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 【給付日間留院】 本契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包含精神衛生法第三十五條所稱之日間留院。 【不給付日間留院】 本契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一條所稱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第三十五條所稱之日間留院。 然在87年1月1日示範條款實施前投保舊式醫療險的保戶,當初的保險條款並未註明是否理賠日間住院,也未將住院定義區分為全日或日間住院,仍有釐清爭議之必要,經查最高法院於104年已作出判決(104年度台上字第2242號),認為民國97年7月4日修正施行之精神衛生法第35條第4項規定之「日間留院」,意義等同於該條項修正前之「日間住院」。另外,改制前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92年8月20日函稱「精神科日間住院治療病患,性質相當於定時之門診治療」,其用意為說明「日間住院」病患能否會診中醫,以及如何申報請領健保給付;另改制前行政院衛生署100年12月5日函文,則針對該署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統計年報」中,「日間留院」應歸類於門診或住院,以及出院之分類方法說明,皆不是為了說明保險契約中「住院」之定義。當已確定日間住院即為住院,且保險契約所指的「住院」,包含精神衛生法修正後「日間留院」之意涵。 (二)爭議點二:日間住院是否具住院必要性? 因精神疾病的「日間住院」型態不同於一般疾病,是否有住院必要性,也是保險理賠爭議的另一關鍵。以本次案例來說,保險公司認為,許先生與一般病患的全日、非自行選擇、輪流轉院及超長日數有特殊不同之處,因此必須藉由法院鑑定程序確認醫療必要性。 住院必要性雖經主治醫師診斷認定,但仍有法院判決認為精神疾病的認定標準(101年度保險上易字第15號),並非以儀器檢查得知,而是經過專業醫師與病患的訪談認定,趨於主觀,不能避免病患為取得保險金而誇大病情,或是醫師為求健保給付而從寬審核的情形,「道德風險」極高。因此部分司法實務見解認為,「住院必要性」除了實際診療的醫師認定有「入住醫院之必要」外,同時應與具有相同專業醫師於相同情形通常會診具有住院之必要者,始屬之,然此仍非司法實務之一致見解,亦造成保戶申請理賠時容易產生爭議。 一般來說,保險公司於保戶申領保險金時,會要求保戶提供相關的診斷證明及紀錄,作為評估是否理賠的依據。然而,有保戶提供相關醫療文件後,保險公司回函卻稱病患已漸康復,病情漸獲改善,研判無住院必要性,回絕給付全額保險金。 四、遇疑義時應作有利被保險人之解釋 參考最高法院民事判決見解(105年度台上字第273號),依據民國96年修正前之精神衛生法第25條規定,全日住院、日間或夜間住院,均屬於「住院」的概念,因此被保險人(消費者)於訂約時,對日間住院符合保險條約所約定的「住院」,產生合理期待。 醫療實務部分,該案消費者住院時間已涵蓋一般工作全日時間,有專屬床號,接受相關醫療處置,支出病房費、藥費及檢查費等,最高法院認為也符合「住院」之定義。 至於保險公司引述改制前行政院衛生署100年12月5日函,「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統計年報」報表內容中,僅門診部分包含「日間住院」,因此未將日間住院或夜間住院納入精算範圍。但最高法院認為,此為保險公司設計保險附約未注意的疏失,並且此項疏失或精算範圍並非消費者訂約時所能知悉,風險應由保險公司承擔。 從保險契約的性質來說,為典型的「附合契約」,是由保險公司經過風險估算後事先擬訂,要保人(消費者)僅能選擇是否接受與否。契約成立之後,對於保障範圍、保險費等條款內容,已經失去再次磋商的機會。保險公司與消費者之間的締約能力與專業智識,也有相當的落差,導致消費者可能因為一時不察,在契約文字不明的狀況下投保,雙方的締約地位並不一致。 為符合公平的契約訂定原則,依照保險法第54條第2項:「本法之強制規定,不得以契約變更之。但有利於被保險人者,不在此限。保險契約之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依此,若「住院」之定義有所疑義,依法亦應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保險公司應無拒絕理賠之權利。 本會認為,回歸當初簽訂之契約,消費者原本投保的保單,當時的保單條款除外責任並未列入「日間住院」一項,也未將「住院」的定義限縮為「暫以醫院起居」或「過夜」。如此看來,「日間住院」如符合條款中「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入住醫院」、「經正式辦理住院手續」、「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等要件,就符合住院的定義,並不需要24小時居住於醫院,也合乎當初簽訂契約的「當事人之真意」。 消基會呼籲 對政府 為避免影響舊型醫療險保戶申賠權益,本會呼籲金管會應以最高法院最新見解,明確定義「住院」,以及清查市面保單條款中的「住院」名詞定義,以免因新舊保單定義混淆不清,造成實務認定困難的情形,更將因法規文字修改的問題,丟給消費者自力個案訴訟,有失職能。 對業者 雖然保單示範條款已進行修正,但實施日前已簽訂的保險契約,基於契約安定性與不溯及既往原則,仍依契約簽訂當時之保單條款約定辦理。對於舊型醫療險保戶的理賠認定,應回歸「經醫師診斷被保險人因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正式辦理住院手續」、「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三大要件評估,並以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原則處理。 病患是否具有「住院必要性」,應尊重主治醫師專業診療判斷。 以尊重個人隱私資料為原則,保險業者如因必要性調閱除病歷外的其他病患隱私資料,應向保戶說明調閱原因,並取得同意。 對消費者 申購保單以前,務必詳細審閱保險條款,包括名詞定義、生效期限、給付內容、除外責任,以及申領所需檢附的文件等,才能保障自身權益。 舊式醫療款保戶,應核對原契約條款,並與保險公司確認保單的「住院」定義與理賠範圍。 若是保單內容沒有明確記載日間住院,保險公司僅依據比例支付保險給付,消費者可以提起訴訟,主張其權利,要求全部保險金。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桃園捷運試乘體檢 五大缺失亟待改進
前言 桃園國際機場捷運(下稱機捷)的規劃從1989年展開,歷經種種因素多次延宕, 雖終於2006年開始興建,又因幾番波折,從原定2009年通車起,先後跳票6次(附件一),造成未營運就虧損13億元。好不容易民眾盼了20多年的機場捷運終於在3月2日正式營運,然而,自去年2月至今年通車前夕,卻頻繁出現異常狀況(附件二),不免令消費者擔憂、質疑公共運輸的安全與搭乘品質。 為了解並體驗桃園機場捷運即將正式營運的品質與安全,消基會於2月15日參與團體試乘,行駛路線為A1(台北車站)至A12(機場第一航廈站),去程搭直達車約35分鐘;回程搭普通車約47分鐘。以下分為「票價」、「指引標示、動線與轉乘規劃」、「月臺與車站、車廂設施」、「預辦登機服務」、「消防安全與避難設備」,五大部分,對桃園市政府捷運工程處提出機捷應儘速改善之缺失及相關呼籲: 一、直達車與普通車之票價應採差別計費 目前台北到桃園機場,直達車和普通車採均一價(160元)。但本會認為,票價應拆開計算,建議普通車票價降為100~120元,較為合理。 當初機場捷運規劃時,兼具直達機場以及雙北與桃園通勤運輸的雙重功能,若依照目前均一票價標準,對沿線通勤民眾的搭乘誘因不足。應採取兩種票價計費方式,並修改閘門設計,區分「普通車」或是「直達車」兩種閘門,辨識旅客持直達車或普通車票,才能兼具機場旅客以及沿線通勤的運輸功能,確保一定的運量。 對通勤民眾來說,應採用與北捷相同的計價模式,轉乘北捷可以累計里程,且享有轉乘優惠,否則桃園民眾搭機捷進到台北,轉乘北捷還要走一段路,又無轉乘優惠,無法吸引一般通勤族。 由沿線車站位置分析,機捷對於泰山、林口民眾十分便利,但從人口密集的桃園或中壢往返雙北市的通勤民眾,坐機捷普通車會因接駁不便、時間過長及票價太貴等因素,不敵台鐵及客運之競爭,導致運量不足難以財務永續。因此本會認為除了調降普通車的票價外,應整合雙北市共同爭取中央空污費補助各站接駁的票價優惠,及規劃更便利的接駁服務,才能發揮這條軌道建設應有的效益。 二、指引標示、動線與轉乘規劃欠周詳 本次機捷試乘體驗,本會發現整體指引動線有許多尚待改進之處,列舉如下: 從台北車站1樓到機捷入口的指引不清楚,車站附近無指示牌告知民眾車站位置,導致花費更多時間尋找入口。 依《大眾捷運法》第 24-2 條(附件三),大眾捷運系統建設及車輛製造之技術規範,應包含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之設置與維護方式。但當天於站內及月臺候車處未見「視障導盲設施」,本會呼籲機捷加強相關設施,以利身障朋友順利行動與搭乘。 直達車的車廂椅背設置收納式餐桌,椅背卻貼了「禁止飲食」標示(圖1): 工作人員雖表示捷運禁止飲食區內不可飲食,但車站內和車廂上的「禁止飲食」相關標示不清楚,令民眾無所適從。 自助劃位的機台間隔太小,攜帶大件行李的旅客操作機台時,有可能彼此干擾。 月臺、動線、班次(班機和班車)的電子看板、轉乘接駁等指標,布局、字體與色彩尚須更明顯、放大,方有助於善加使用。 機場捷運涉及台北、新北、桃園公共客運路線,目前站內並未看到如台北捷運於各站站內製作轉乘、接駁的路線指引大圖標示,須做沿線車站和公車接駁、轉乘的整合,以及新增路線的開闢與調整。轉乘接駁路線規劃欠妥善,使欲搭乘者上下車及生活不方便,尤其在人口聚集,平日上下班尖峰時期、交通流量大、常會塞車處,如林口、龜山長庚醫院、文化公園、中央警察大學、下湖營區及文華國小等處,宜增加客運車及公車的班次及停靠站點。 三、月臺與車廂設施缺失亟待改進 機場捷運A12(機場第一航廈站)之列車與月臺間隙大(逾7公分),且有高低落差,提較重行李要注意行李箱輪的行進路線,更有民眾表示行李箱因此推不過去;走路不注意也很容易摔倒發生意外(圖2、圖3),有安全性的疑慮! 相較之下,台北捷運大安站間隙約4公分(圖4)、高雄捷運左營站往岡山的月臺間隙寬約4.2公分(圖5),機場捷運的月臺間隙足足寬了3公分左右。 本會呼籲桃園市政府捷運工程處與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應重視,並改善月臺間隙與高低落差的問題,避免憾事發生。 直達車車廂座位的置腿空間太狹窄(圖6),4人相對而坐的位置擁擠,膝蓋完全呈90度直角,雙腳無法伸展,並頂到對向乘客的膝蓋。 因捷運全線禁止飲食,車廂內座椅旁的杯架顯得多餘(圖7),可能還有碰撞的危險。 列車起步時非常搖晃,乘客須在列車起步前,或是加速至保持一定速度時拿放行李架上的行李。 應提供旅客足夠置放大件行李的空間,普通車及直達車均同。每節車廂前後有兩個三層行李架,最上層應該只能放公事包、小包包,下面兩層可以放比較大的包包(圖8),中層以該包包為例,大約是三個包包寬度(圖9),24吋的行李箱可能比較適合,若28吋及以上的,可能會超出安全掛勾的範圍。 列車行進中測試機捷的免費WiFi,連線時比較慢,連上去後大約行進間可以保持平均2~3個訊號強度(以IP6 plus為測試基準,其他手機與天氣等因素影響則結果可能不一致)。車輛行駛時,WiFi經常斷訊。 四、預辦登機服務應落實原規劃設計 桃園市政府原規劃新北市五股產業園區站和台北車站,兩站提供預辦登機服務 ,目前僅台北車站能預辦登機,未來如容量無法應付預辦登機人潮、導致民眾出國延誤,恐引發民怨。本會呼籲機捷應儘速落實原規劃,按原設計執行、改善,疏散人潮並提升效率。 另外,預辦登機服務初期僅限搭乘長榮、華航班機的旅客可使用,國際觀光客 漸多,應研議放寬限制,擴及更多航空公司,才能更便民。 本會建議機捷正式營運時除了行車安全的完整風險控管外,努力增加運量。預辦登機的效益為旅客能利用登機前充裕時間搭乘機捷,並在沿線車站周遭遊覽及購物。這部份應結合經濟部工業局與桃園市合作的4G智慧城市計畫,運用車站及列車上的4G即時導覽及購物功能,以增加沿線運量與商機。 五、消防安全與避難設備是否合乎標準 鑑於「香港地鐵車廂內縱火案」(分別發生於2004年1月與2017年2月)造成人員死傷,為確保機捷整體的消防安檢措施到位,針對以下事項,本會認為桃園市政府與機捷公司應具體回應,並公開相關資料予消費者知悉,以昭公信: 機捷車廂內裝材是否有國內或國際第三公證單位符合耐燃材料之檢測報告?是否有完善的消防防護計劃,並經過消防主管機關檢查合格,取得使用執照?消防安全設備、緊急廣播與通訊系統,是否符合實際需求?車站大廳、月臺是否可免防煙垂壁之設計?防煙區劃及防火區劃等防火避難設施,若採性能設計規劃時,平日宜加強自衛消防編組訓練、防火管理,並明訂重大假日容留人數管控規定。 消基會呼籲 對政府 桃園捷運為旅客等待多年的重大交通建設,宜從長遠角度規劃與執行。桃園市政府捷運工程處應督責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相關單位積極處理,並改善以上關於「票價」「指引標示、動線與轉乘規劃」、「月臺與車站、車廂設施」、「預辦登機服務」、「消防安全與避難設備」等問題,提升搭乘的便利與安全性。 對消費者 1.搭乘桃園捷運前請留意其官網公告之相關訊息,若對機場捷運的服務或硬體設施有任何問題與建議,請向本會或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反映。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圖1) 捷運禁止飲食區內不可飲食,但直達車的車廂椅背卻設置收納式餐桌,椅背貼了「禁止飲食」標示,且車站內和車廂上的「禁止飲食」相關標示也不清楚,令民眾無所適從。 (圖2)機場捷運A12(機場第一航廈站)列車與月臺之間隙大(7公分多)。 (圖3)機場捷運A12(機場第一航廈站)列車與月臺之間隙大(7公分多),且有高低落差。 (圖4) 台北捷運大安站月臺間隙約4公分 (圖5) 高雄捷運左營站往岡山的月臺間隙寬約4.2公分 (圖6)直達車車廂座位的置腿空間太狹窄。 (圖7)捷運全線禁止飲食,車廂內座椅旁的杯架顯得多餘,可能還有碰撞的危險。 (圖8) (圖9) (附件一) 機場捷運6度跳票大事紀 原訂時間 展延時間 跳票原因 2009.1 2011.1 招標計畫修改。 2011.1 2013.6 招標計畫修改。 2013.6 2013.10 原物料上漲、工程變更、土方處理問題。 2013.10 2015年底 機電系統包商與下游履約爭議未解、電纜龜裂須更換。 2015年底 2016.3 系統整合測試進度落後、穩定性不足、履約爭議未解。 2016.3 2017.3 行車時間、速度、班距依舊未達合約標準。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 (附件二)桃園機場捷運 2016年2月~2017年2月出包一覽表 時間 事件 起因 2016.02.26 1.列車嚴重滑軌(列車異常滑行),滑行超過1.3公里險些造成列車追撞。 2.北捷人員3月初應邀「觀察」機捷異常滑行後,發現2014年11月起至2016年3月中,共發生42次滑軌。不只坡度超過3%到4%間的下坡路段頻繁滑軌,坡度不陡的一般站間也出現滑軌。 軌道鏽蝕嚴重,出現「鏽泥」,摩擦力低猶如潤滑劑,阻礙列車正常煞停,鏽蝕問題非官方公布「行車太少」,而是「磨軌不夠確實」,甚至導致鋼製車輪受損。 2016.03.09 2015年10月26日至2016年2月25日,4個月機捷異常次數為4522次,其中異常比例以核心機電48%占最多,包含「滑軌、出軌、急煞、轉轍器離線」等故障狀況。 桃園捷運公司日前公布機捷測試異常統計。 2016.03.21 桃園大眾捷運公司於立法院列席報告,2015年10月26日至2016年2月25日,總計半年內共有4522次測試異常,其中核心機電系統高達2167次、非核心機電系統1021次、土建水環消防等系統1334次。包括電纜線接頭施工不良、電纜受潮致雨天緊急剎車為晴天8倍等號誌系統異常、扣款異常和當機等自動收費系統異常、電聯車打滑,全線鋼軌墊片斷裂7255片、基板墊片破裂約3200片,總共1萬0455片,可能導致墊片滑出進而影響行車安全。 截至2016年3月17日,緊急煞車發生了42次打滑,最長滑行距離約1330公尺,可能造成列車追撞和擠壓轉轍器事件,西門子更提出平均降速17公里避免緊急剎車的打滑,但不符合約要求。42次滑軌。不只坡度超過3%到4%間的下坡路段頻繁滑軌,坡度不陡的一般站間也出現滑軌。 涉及安全的號誌系統異常,經查在2012年11月以及2015年4月發現英商英維思(現為西門子)所提供電纜品質不良進行全面更換,2015年更發現丸紅公司使用不適宜電纜線接頭且施工品質不良,導致電纜內部受潮產生銅綠現象,迄今在雨天發生軌道誤佔據,導致電聯車緊急剎車頻率為晴天的8倍。 2016.06.27 6月首度進行機電系統合併車載行李處理設備的系統測試,每車次延誤時間都逾45分鐘,從台北車站到桃園機場直達車原定只要35分鐘,測試乘車時間竟逾80分鐘。6月9日至25日進行行車測試結果顯示,機捷不僅無線傳輸系統異常、軌道側電路系統故障、轉轍器異常頻仍。 系統異常、故障。 2016.06.28 第二航廈機場捷運A13站的排水管接頭鬆脫,水量無法順利排出,積水淹入第二航廈地下二樓,機場一度下起瀑布雨、A13車站大廳也淹水。 桃園市受到大雷雨影響。 機捷尚未移交桃捷公司經營,所有權仍屬交通部高鐵局;高鐵局捷工處指出,漏水管線屬桃機第二航廈原有的雨水管線,桃機公司已完成管線修復,至於事故原因與全面管線檢查,將由桃機公司、桃捷公司及捷工處等相關單位會同進行。桃捷公司指出,機場公司原已排入修繕日期,不料暴雨使得排水管破裂,大水從天而降。 2016.12.04 1.指標不清楚、工程收編未完善等。 2.A1台北車站內部是採挑高設計,但車站內資訊 導引燈箱視覺效果太小,旅客不易注意到。 3.現場測試機捷服務人員的語文能力,發現僅部 分人員在英語服務上能對答如流,建議加強語 文培訓。 進行多重災害演練測考後,順利完成初勘作業。履勘前還須改善事項共12項。 2017.02.02 1. 起步時搖晃震動,站不穩。 2. 車站附近無指示牌告知民眾車站位置。 3. 直達車僅一輛列車配置無線充電。 4. WIFI無法連結。 5. 直達車4人相對而坐的位置擁擠,乘客膝蓋會碰觸到,尷尬不舒服。 6. 台北車站往機場捷運的指示不清。 團體試乘階段 2017.02.16 1. 乘客大排長龍領號碼牌,動線規劃不當。 2. 預辦登機託運系統當機。 3. 車廂和月臺有落差,行李箱推不過去。 4. 車廂行李置物空間不足。 5. 孕婦抱怨無人讓座。 6. 外國旅客搭乘他國航空公司無法託運。 自由試乘階段 2017.02.18 林口站到山鼻站間A9a緊急停靠站側線,鋼軌道岔和鋼軌界接處出現寬0.2到0.5公分、長10多公分的裂縫。 桃捷公司: 推測與氣溫和溫度等物理現象有關,機捷是首度發現,但高鐵或其他鐵道也都會發生,難以事先防範,未來也難保不會發生,因此要透過巡軌把關。 北捷工程師: 機捷鋼軌出現這麼大和長的裂縫,非一夕造成,且鋼軌上方和兩側幾乎都已裂掉,只剩底部未裂,巡軌可能一段時間都沒發現,萬一整個斷裂最嚴重可能導致出軌。 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理事長余烈:道岔界接處出現一點裂痕都是不被允許的。 從事鋼軌製造業的民眾汪先生:看到這裂痕根本不敢搭機場捷運,質疑材料品質有瑕疵。 成大土木工程學系教授朱聖浩: 可能有外力導致界接鋼軌產生裂縫,或材料不好,也可能設計不良,使得硬力過於集中而導致裂縫。雖然以捷運速度而言,小裂縫還不至於影響行車安全,但若形成大縫或道岔斷裂,列車無法正確換軌會影響安全。 交大運研所副教授黃台生: 雖不至於對安全造成影響,但不要馬上評斷沒問題,應審慎調查。 初步推斷,應該不是設計上荷重、速度造成的,可能是材料問題,而機捷軌道應該是同一批進貨,應整批好好檢查,也便於追究廠商責任。 交大運輸與物流管理學系教授馮正民:裂縫的原因有很多,初步來看應不是行運中壓力造成,因現代許多無縫鋼軌都是由列車運行時帶動底下墊片,若滑動不順就會讓墊片受影響,間接也會讓鋼材承受壓力異常,進一步造成鋼軌發生狀況。 2017.02.25 A5(泰山站)、A8(長庚醫院站)、A9(林口站)等三站區漏水,其中A8站最嚴重,不僅站區手扶旁漏水,天花板、男生廁所也不斷滴水。 1. 月臺層上方屋頂天溝淤泥堵塞。 2. 落水頭遭枯葉、雜物阻塞。 3. 排水管銜接處鬆脫溢流。 4. 結構間隙填縫劑老化。 5. 月臺層側邊及軌道上方鏤空設計。 (附件三) 《大眾捷運法》相關法規 第 24-1 條: 大眾捷運系統在市區道路或公路建設,應先徵得該市區道路或公路主管機 關同意。 前項大眾捷運系統之建設,須拆遷已附掛或埋設之管、線、溝渠時,該設 施之所有人或使用人不得拒絕;其所需費用分擔,依前條第三項規定及第 四項所定辦法辦理。 依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大眾捷運系統,其地面路線之設置標準、規劃 、管理養護及費用分擔原則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 部定之。 共用車道路線維護應劃歸大眾捷運系統。 第 24-2 條: 大眾捷運系統建設及車輛製造之技術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技術規範,應包含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之設置與維護方式。 第 28 條: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擬訂服務指標,提供安全、快速、舒適之服務, 以及便於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無障礙運輸服務,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 定,並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路跑活動藏陷阱 逾半數報名後不退費
摘要 本會調查即將在今年3、4月開跑的16場路跑活動,檢視其是否遵守「路跑活動參與者安全維護及權益保障應注意事項」,於活動簡章中列出退費辦法。 一、調查地點:活動咖網站、跑者廣場網站、伊貝特報名網等。 二、調查對象:包含361°東海路跑賽、海風馬拉松、濁水溪星光馬拉松等共16場賽事(見附表)。 三、調查時間:106年2月8至18日 四、調查方式:檢視路跑活動的退費辦法。 五、調查結果:16場路跑活動中,9場未列出退費辦法(報名後不可取消),違反行政指導,占整體56%;其餘7場列出退費辦法,但規定比賽日前30至60天即不予退費(依各場活動而定),條件嚴苛。 一、全民瘋路跑 報名費狂飆 路跑活動已成全民運動,統計指出,2015年台灣路跑賽事共有740場,平均每周有14.2場路跑比賽,較2014年成長42%,2016年每季也有超過187場路跑活動,熱度不減。路跑協會估計,全台有長期路跑習慣的民眾超過40萬人,廣義的路跑人口高達200萬人。 路跑大受歡迎,活動收費也在近幾年大幅上漲,本會調查,台北馬拉松42公里全馬比賽的報名費,從2014年的1000元,上漲到2016年的1500元,短短三年就多了500元,漲幅達50%;新北市萬金石馬拉松的7公里迷你馬拉松報名費,也從2015年的350元,攀升到2017年的500元;Hello Kitty Run的5公里賽程從1280元,狂飆至1680元,令消費者大感吃不消。 ⊙路跑比賽報名費 台北馬拉松(42k) 新北市萬金石馬拉松 (7k) Hello Kitty Run (5k) 2017年 尚未公布 500元 1680元 2016年 1500元 450元 未在台舉辦 2015年 1200元 350元 未在台舉辦 2014年 1000元 尚未開辦 1280元 資料來源:各大網站 二、逾五成路跑 未明訂退費辦法 路跑報名費逐年上漲,但多數業者卻不交代退費辦法,根據體育署於去年11月公告修正「路跑活動參與者安全維護及權益保障應注意事項」,路跑主辦單位應明訂參與者應繳交之費用、退出活動及退費辦法,但經本會調查,16場舉辦在即的路跑中,9場活動沒有列出退費辦法,直接要求參賽者報名後不得以任何理由退費,明顯違反體育署的行政指導,違規率達56%。 此外,其中更有4場比賽:魅力金門-金寧觀光半程馬拉松、田尾公路花園拈花惹草為EYE路跑、童話馬拉松,以及瑪家鄉土芒果季暨全國路跑賽活動,規定報名後不得更改參賽項目、衣服尺寸、更換參賽人名等,讓消費者在報名後、等待比賽日的漫長時間裡,即便身體情況有任何變化,也毫無調整空間。 三、44%路跑活動 退費門檻高 本次調查中,雖有7場路跑符合規定,設有退費辦法,但業者卻設下極高的退費門檻,僅讓參賽者於一定時限內申請退費,例如「濁水溪星光半程馬拉松」報名15天後即無法取消、「第五屆石碇馬拉松路跑」規定賽事前4週不予退費。整體來看,業者大多規定路跑比賽日前30至60天不可退費。 本會認為,路跑、馬拉松活動多在活動日的前3至4個月就開放報名,也就是業者讓消費者提前預訂、預繳3個多月之後的活動,但又嚴重壓縮消費者退費申請時間,訂下不利於消費者的退費條款。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若違反平等互惠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應屬無效。因此本會主張,上述7場路跑比賽的退費辦法根本站不住腳,消費者即便過了業者規定的退費時限,仍可依法爭取退費權益。 四、路權屬「公共財」 業者應依比例退費 本會認為,路跑活動可比照「觀光旅館業與旅館業及民宿個別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的退費規定,依消費者取消報名的時間點,決定退費比例,越靠近比賽日期則退越少,及早通知則可拿回較多比例的報名費。 根據現行的旅館業定型化契約,消費者若在預定住宿日前1-2天通知業者取消訂房,尚可拿回五成房費,路跑活動為何不能比照辦理?旅館業者出售的是一個獨佔空間,當消費者取消訂房後,旅館業者尚須承擔房間短期間難以再售出的風險,但路跑活動為開放性空間,無論人多人少,業者負擔的場地成本並無不同,且整個路跑道路皆為公共空間、國有土地,本來就是「公共財」,並非路跑業者私有,何來理由開賽前一個月就拒絕退費? 即便消費者太晚申請退賽,業者來不及取消紀念品、參賽背心的印製,但業者仍應提出這部分的花費證明,將手續費、印製紀念品費用、行政費用一一列出、讓消費者辦理退費時得知費用明細。 每一場路跑活動報名人數動輒數千人,甚至萬人,主辦單位光靠報名費就可有千萬元進帳,再加上贊助單位的支持,每場路跑的利潤可達二至三成,即便主辦單位有相關支出,但畢竟成本有限,業者應制定合理退費辦法。 五、路權取得難查證 業者應主動公告 「路跑活動參與者安全維護及權益保障應注意事項」也規範,路跑主辦業者須於取得路權後,才可對外收取報名費,免得屆時因為未能取得路權,導致活動延期或取消而衍生退費爭議。此一條文乃在去年11月修訂,用意在於避免日益增加的路跑消費糾紛。 此一注意事項立意甚好,但實際運作與執行成效卻有待評估。體育署將路權審核與取得,交由各縣市政府執行,但此一行政指導並不具強制力。本會實際致電幾個縣市詢問路跑路權問題,發現多數地方政府尚無足夠人力管理路權審核,只有台北市政府體育局掌握路權情況,其他縣市則無統一管理窗口。因此,消費者在報名前,也很難得知業者是否已取得路權,潛藏活動可能無預警取消,又無法獲得退費的消費風險。 因此本會呼籲,各地方政府的體育局、體育處應盡快設置管理、審核路權的專責部門,提供民眾諮詢。路跑主辦單位也應於活動公告上,主動揭露其取得路權之證明,顯示其按規定行事,讓報名者無須擔心路權問題。 消基會呼籲 對政府 本會調查9場路跑活動未於活動辦法中列出退費辦法,已違反「路跑活動參與者安全維護及權益保障應注意事項」,請體育署即刻予以糾正,命業者限期改正。 關於路跑活動的路權取得,請體育署督責各地方政府相關單位,即刻成立統一管理窗口,並將各單位連繫電話公告於各地方政府官網,供民眾諮詢。 體育署應制定「路跑活動定型化契約應記載與不得記載事項」,強制業者遵守,以保障路跑參與者的退費相關權益。 對業者 應設計合理的退費辦法,並提供消費者各項費用明細。 應於活動報名網頁上,主動揭露路權取得證明。 對消費者 報名路跑活動時,請留意活動退費辦法,若該活動主辦單位規定報名後不得取消、不退費,則違反「路跑活動參與者安全維護及權益保障應注意事項」,可向體育署檢舉。 若有路跑相關消費糾紛,可向消保處、本會或相關消費者保護團體申訴。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2017年路跑活動調查附表 活動名稱/競賽時間 主辦單位 費用 退費及取消規定 報名網址 1 361°東海路跑賽(4月30日) 香港商宇彌國際有限公司 500-700元 報名時間為1月16日至3月12日止。 報名後因故不克參加,不退還報名費 https://goo.gl/lf5osV 2 海風馬拉松 (4月9日) 桃市馬拉松路跑協會 300至1000元 報名時間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2月10日止。1月31日前提出申請,可退50%全額費用;2月1日至4月9日後提出申請者,僅可退晶片押金100元 https://goo.gl/3QZ7Ou 3 濁水溪星光半程馬拉松 (4月8日) 台灣謙信越野馬拉松協會 500-800元 報名時間:2016年12月27 日至 2017 年2月28 日。報名後14天內取消可全額退費,但收100元手續費;退費申請最晚需於報名截止前提出;報名15天後無法取消退費 https://goo.gl/qNhbQO 4 Sweets Run甜蜜路跑(4月2日) 我尚網 700-900元 報名時間:105年12月28日至106年2月28日。報名截止前可取消報名(需繳手續費250元),活動日結束後一周進行退款程序;但3月2日後,一律不退費 https://goo.gl/uerQeV 5 PUMA螢光夜跑(4月1日) PUMA 800-1000元 報名後恕不得以任何理由退費 https://goo.gl/lb37p6 6 魅力金門-金寧觀光半程馬拉松(3月5日) 金寧鄉公所、金門縣觀光協會 700元 報名時請詳加評估自身實力,報名手續完成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換人名、參賽項目、衣服尺寸或退費 https://goo.gl/6e725r 7 第11屆臺南古都國際馬拉松(3月5日) 臺南市政府、社團法人臺南市體育總會等 300-950元 1月31日下午4時前申請退費,可退晶片押金100元及全額費用百分之50,並扣除50元手續費;2月1日至3月5日提出申請者,僅可退還晶片押金100元。 https://goo.gl/zve5dO 8 第五屆石碇馬拉松路跑(3月4日) 新北市政府石碇區公所 350-1300元 報名期間申請退費需扣行政費用200元;報名結束退費需扣行政費用400元;賽事前4周內不予退費。 https://goo.gl/pbW8hJ 9 南橫霧鹿峽谷超級馬拉松(3月11日) 台灣極限鐵人協會等 1600-3100元 報名截止日後至2017年1月31日止退費50%,2017年1月31日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或更名取代 https://goo.gl/u4jPfP 10 桃園市蘆竹濱海全國馬拉松(3月12日) 桃園市蘆竹區公所等 300-900元 本賽事完成報名繳費後,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退費 https://goo.gl/dTgMDB 11 埔里跑Puli Power山城派對馬拉松(3月12日) 埔里鎮公所等 750-1200元 登記完成繳費後,恕不退費 https://goo.gl/y1QJzS 12 田尾公路花園拈花惹草為EYE路跑(3月12日) 社團法人台灣新活力促進協會 299元 報名手續完成者不得要求退費、參加比賽項目或更換人名。 https://goo.gl/WAFCdN 13 海上明珠小琉球環島路跑賽(3月12日) 中華民國全民樂活促進協會 600-1000元 本活動報名繳費後,恕難受理退費,包括活動因非歸責於主辦單位之責任的不可抗力事件故而延期或取消的情況。 http://www.liuchiurun.com.tw/ 14 三芝馬拉松-櫻木花道(3月25日) 台灣運動競技推廣協會 750-1350元 繳費後於報名截止日期前(2月25日)無法參加,扣除費用30元匯款手續費,其餘全額退還;報名截止日後不進行退費作業 https://goo.gl/si5aQA 15 童話馬拉松(3月26日) 博聯行銷有限公司 750-1100元 報名手續完成者,不論任何理由不得要求更換人名、參賽項目、衣服尺寸或退費。 https://goo.gl/VJZ5NR 16 瑪家鄉土芒果季暨全國路跑賽活動(4月22日) 瑪家鄉公所 250-700元 報名手續完成者,即繳費完成後,不論任何理由不得要求更換人名、參賽項目、衣服尺寸或退費 https://goo.gl/Ke4VbX 資料來源:各大網站;附註:表中反黑者,其未註明退費辦法,違反「路跑活動參與者安全維護及權益保障應注意事項」。損害賠償請求權二年時效將屆 八仙塵爆受害者補件要快
八仙塵爆事件發生至今已近兩年,造成499人受害,共計死亡者15人,受傷者共484人,為台灣史上傷亡相當慘重的一起公安意外。在醫護全力搶救、悉心照護下,雖部分受害者傷口漸癒,但復健之路漫長迢遠。為受害者爭取權益的腳步,本會也毫不懈怠。 為平復受害者及其家屬之悲痛,伸張應有的正義與公道。本會與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基金會),分別為受害消費者提起民事求償。為免受害者負擔鉅額訴訟成本,法扶接受受害者委託,提起刑事附帶民事的求償;本會則依照《民法》、《公司法》、《消保法》的規定,於去年6月27日八仙塵爆滿週年之際,受讓98位受害者權利,控告玩色創意國際有限公司呂忠吉、瑞博國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周宏瑋,與八仙樂園育樂股份有限公司等7人,提出損害賠償請求。 目前法扶提出的刑事訴訟程序持續進行中,但僅被告呂宗吉1人遭起訴,並經士林地院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決被告呂忠吉4年10月徒刑。其餘八仙樂園董事長陳柏廷、總經理陳慧穎等8人則獲不起訴,經家屬二度提起再議後,發回士林地檢署續行偵查中。因此,刑事附帶民事的求償對象,目前僅能針對呂宗吉及其所屬公司,但可資求償之資產極為有限。若原委託法扶基金會之受害者欲另案依民事訴訟程序,向呂忠吉以外的被告請求損害賠償,恐必須面對繳納高額訴訟費用的壓力。 本會基於消費者保護立場,以有限之人力、物力,匯集義務律師及相關政府、社會資源,盡力提供受害者及家屬專業的法律協助,並擴大協助範圍。因此,本會願意另受理原委託法扶基金會之受害者,轉讓請求權,由本會以團體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而依照《民法》規定,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起算,損害賠償請求權兩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故八仙塵爆受害者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將至今年度6月26日屆至。 由於受害人的請求權時效即將屆滿,且團訟程序冗長,需要耗費大量人力與資源,時效將屆所致處理相關文件的時間壓力也會倍增,為免受害人因一時遲誤時效,而喪失應有權利,本會在此呼籲,當初委託法扶基金會提起刑事附帶民事求償之受害者,若欲改依消保法團訟程序委託本會請求民事賠償者,請儘速向法扶基金會聯繫,並備齊相關資料寄至本會,俾讓本會得為受害者進行團訟,以為被害者爭取最大的權益。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遊覽車重大事故不斷 監察院應提案糾舉究責
本月13日晚間,國道5號發生重大遊覽車事故,一輛蝶戀花旅行社賞櫻團遊覽車,於武陵農場返程中失速翻覆,造成33人死亡,為30年來死傷最為慘重的遊覽車事故。 據內政部警政署統計,民國95~105年間,大客車車輛數也從27,522輛增加到34,531輛,平均一年成長700輛。大客車A1類道路交通事故共計360件,死亡人數達427人,屢次發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公共安全嚴重危害。大客車數量成長快速,應與近年政府發展陸客來台觀光有關。近期陸客來台人數驟減,政府更極力推廣國內旅遊,但居高不下的事故率,卻讓消費者曝露在極高風險之下。司機工作超時、車身結構安全性、遊覽車靠行亂象等問題,一一浮上檯面,顯示國人的旅遊交通安全已亮起紅燈。 細數十年間重大遊覽車事故,從民國95年梅嶺遊覽車事故後,接連發生96年陽明山遊覽車翻覆、99年蘇花公路創意旅遊團墜海、102年司馬庫斯遊覽車墜谷等,以及去年的陸客團火燒車事件,傷亡皆十分慘重。然而,重大車禍的慘痛教訓,似乎無法喚醒交通部提出更有力的作為,並且具體落實。回顧民國95年台南梅嶺發生遊覽車翻覆事故,造成22人罹難。交通部曾經痛定思痛,檢討肇事原因,提出多項改革措施,包括:全國禁行路線公告、危險路段前設置禁行標誌;使用於國道客運大客車及遊覽車車齡將訂於10~12年,車齡超過12年的遊覽車必須強制淘汰;輪胎胎紋深度明訂標準,且必須使用原生輪胎。 10年過去,本次國道5號重大車禍,讓公路交通安全再度響起警報,也凸顯交通部的毫無作為(見附件一),屢次的檢討措施多半淪為口號。車齡部分,10年前梅嶺事故的遊覽車車齡為18年,本次蝶戀花旅行團所搭乘的車,更是19年的老舊車輛。當初交通部曾信誓旦旦,要增訂營業大客車退場機制,但十年過去了,車齡近20年的車輛仍然於國道長途行駛,無相應的汰舊機制,僅將定期檢測次數提高為3次。交通部原於96年11月23日公告施行之「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中,增訂第86條規定車齡超過12年的遊覽車不得行駛管制的山區公路。但104年8月24日修正發布的條文,卻將車齡超過12年不得行駛於山區公路的規定取消。因此,目前車齡超過20年的老車仍有214輛,車齡超過15年者,也有1314輛之多。除了經主管機關公告的大客車禁行路段之外,都可以暢行無阻。 不過,交通部觀光局所訂定的「旅行業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旅遊團品質注意事項」,對於陸客團遊覽車車齡限制,10年來則有數次轉變。於民國97年6月,觀光局規定陸客團遊覽車車齡須在7年以內;98年5月放寬排氣量7000cc以上車齡為10年以內;101年則不分排氣量全部放寬10年以內;103年8月起,再放寬到12年以內,105年3月全面取消12年車齡限制。不但汰劣機制不足,還逐步走向放寬車齡限制,交通部根本開倒車! 交通部開放車齡限制之理由,不外乎考量車齡並非影響車輛使用安全之唯一因素,經檢驗合格車輛其安全性應可確信,以車齡管制車輛使用,將產生業者不願購置安全設備較佳車輛的負面影響。然而,老舊車輛除了零件耗損外,還隱藏車身結構安全問題。自97年12月31日強制實施大客車車身結構安全檢測基準,國內新出廠大客車標準漸與國際接軌,必須符合相關安全審驗標準,通過車輛測試中心的翻滾測試結構認證。對於逾10年的營業大客車,由於新制不溯及既往,僅增加定期檢驗次數為3次,但定檢項目僅驗排氣、煞車、警示燈等例行性項目,車體安全結構的翻覆測試並未列入定檢項目,無法確實反映車體安全性問題。 在駕駛員管理部分,梅嶺車禍事故駕駛不符遊覽車司機取得職業大客車駕照3年以上經驗的規定。交通部規定自民國96年以後,營業大客車駕駛名冊需向主管機關申報,新進駕駛也需要接受職前講習。本次國道5號賞櫻團車禍,駕駛連續上班16天,引發過勞問題,交通部、勞動部對於駕駛工時是否包含待命時間見解不一。靠行制度盛行,更無法實際落實駕駛工時管理。對於靠行亂象衍生業者不易管理駕駛動態等問題,近年監察委員曾分別於100年4月及102年4月兩度對交通部提出糾正(附件二),交通部表示為加強登記證管理,已研議「遊覽車客運業駕駛人登記證管理辦法草案」,將原由公司申辦登記證之管理方式,改為由駕駛人申辦之1人1證管理,但時隔3年多,目前仍停留在草案階段,毫無任何進展可言。 十年生聚,卻沒有積累為十年教訓,遊覽車營運諸多問題一再發生,致使遊覽車重大交通事故頻傳,顯見交通部之無能與顢頇,總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未能針對營運管理、車輛結構等進行全盤檢討。人命關天、交通部職責所在之事項,卻經常推給市場機制,讓消費者、被害人及家屬自己去面對殘酷而本不該發生的死別與身心傷痛。好官我自為之的心態,面對國內遊覽車業的積弊,主管機關交通部多年來怠惰不作為,且執法不力,顯未善盡監督及管理權責。本會呼籲監察院應對相關負責人員進行調查與糾正,若確有公務人員失職情事,即對相關人員提案糾舉,要求確實檢討並改善,俾使國內旅遊安全獲致保障。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件一 歷年重大遊覽車事故交通部檢討措施 車禍事件 梅嶺車禍 司馬庫斯車禍 國道5號賞櫻團重大車禍 發生時間 2006.12.04 2012.12.09 2017.02.13 車禍地點 台南縣梅嶺風景區 新竹縣尖石鄉 國道5接國道3南下車道 死傷人數 21死、24傷 13死、10傷 33死、11傷 車禍原因 遊覽車車齡18年、駕駛員不符資格、輪胎磨平 遊覽車車齡11年,駕駛員操作不慎致車輛熄火,且未能正確煞車 遊覽車車齡19年、駕駛疲勞、乘客沒繫安全帶 車輛檢驗 該年9月通過驗車 通過定檢 近期檢驗一次過關 政府單位檢討及改善措施 1.增訂營業大客車退場機制,淘汰超過一定年限的老舊車輛,預定2007年1月上旬提出草案。 2.遊覽車、國道客運全面禁止使用再生胎,1個月內完成檢討公布。 3.2007年起,營業大客車駕駛名冊向公路主管機關申報登記,新進駕駛需接受職前講習。 4.3個月內完成重新公告禁止大型車進入的危險道路名單。 1.前交通部長毛治國提出遊覽車事故防制對策,針對「落實遊覽車駕駛工時管理及合理化旅遊行程」,除要求行程規劃應符合法規,更要由交通部觀光局及公路總局共同建構旅行業「合理行程管理資訊系統平台」,相互勾稽控管旅遊行程及遊覽車排程。 2.將手排車是否可以進入山區較危險路段,以及前往尖石鄉的車輛型式、方式和條件,納入檢討方向。 3.毛治國強調,縣道、鄉道不適合大車的山路路段,要由縣市政府提出,進行公告。 1.對被評為丙等、丁等的遊覽車業進行全面清查,限期未改善者,將勒令停業。 2.對旅行社與遊覽車客運業啟動聯合稽查,鎖定常違規、情節重大或評鑑不佳的業者,若查到連續違法或違法情節重大,會加重處罰。 3.全面盤查一日遊低價團。 4.1個月內研議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強制遊覽車全面裝設動態資訊系統,並由統一平台納管,落實安全管理。 5.3個月內補助遊覽車加裝GPS。 ◎附件二 監察院糾正交通部靠行制度問題 審議日期 被糾正機關 案由 交通部回應改善情形 100/04/12 交通部 交通部長期漠視遊覽車靠行情形所衍生問題,復未重視近年老舊遊覽車輛事故發生率確實較高現象,未能有效保障乘車旅客及行車安全,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1.靠行管理:加強駕駛員管理、強化遊覽車經營業者管理及責任、提供消費者充分遊覽車履歷資訊。 2.老舊遊覽車之管理:增加 10 年以上老舊車輛檢驗次數、加強車身結構安全、降低大客車車高限制、禁止遊覽車使用翻修輪胎、12 年以上已領牌照遊覽車限制使用範圍、加強路邊稽查、加強遊覽車租用資訊揭露。 102/04/09 交通部暨公路總局 交通部暨所屬公路總局就現行初次登記為遊覽車駕駛人之認證程序及職前專案講習機制未盡妥當,復欠缺完善實際道路駕駛訓練暨因應配套之機制,定期訓練課程內容仍多遭評論,又未正視上坡熄火應變操作程序應儘速納入定期訓練課程,致使駕駛人不當操作因素約占近年遊覽車事故肇因之七成;施行登記證制度及長期靠行車生態衍生業者不易管理駕駛動態等問題盲點,仍未確實改善,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1.研議遊覽車駕駛專案訓練計畫。 2.公路總局將「上坡熄火緊急應變處置」納入遊覽車職業駕駛人登記職前訓練及大客車職業駕駛人定期訓練課程。 3.自 102 年 4 月起,將遊覽車駕駛人職前專案講習課程中之實地教學課程時數配合檢討調整已由原110 分鐘延長至 180 分鐘。 4.為加強登記證管理,已研議「遊覽車客運業駕駛人登記證管理辦法草案」。 5.行文觀光局、教育部及各縣市政府轉知所屬單位於租用遊覽車時,以裝設 GPS 車輛為優先考量對象,以增進行車安全。行動硬碟查核 2成涉逃檢
摘要 一、採樣地點:本會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合作,於105年2至3月間針對市售「行動硬碟」進行查核,派員赴量販店、零售商及網購等販售通路,隨機選購20件不同廠牌之「行動硬碟」進行檢測。 二、檢測及查核方式: (一)品質項目:依據國家標準CNS 13438「資訊技術設備—射頻擾動特性—限制值與量測方法」檢測「傳導干擾」及「輻射干擾」等2項。 (二)標示查核:依照前述國家標準及商品檢驗法,查核「商品檢驗標識」、「中文標示」。 (三)外觀及重要零組件比對:以通過驗證之原型式試驗報告所附技術文件內容為標準,比對樣品的「外觀」、「產品型號」、「內建硬碟」、「電路板元件及電路布局配置」是否一致。 三、採樣品項(廠牌與品名): (1) HGST2.5吋可攜式硬碟;(2)BUFFALO可攜式USB3.0硬碟; (3) SP廣穎外接式硬碟;(4) FUJITSU2.5吋髮絲超薄行動硬碟; (5) TOSHIBA2.5"外接式硬碟;(6) 創見可攜式硬碟; (7) Seagate硬碟機;(8) 威剛可攜式硬碟;(9) Apacer宇瞻行動硬碟;(10) imation外接式硬碟;(11) WD行動硬碟;(12) SAMSUNG硬碟機; (13) RiDATA硬碟;(14) SONY2.5吋外接式硬碟; (15) archgon外接式硬碟盒;(16)I-O DATA 行動碟; (17)FREECOM 2.5吋外接式硬碟;(18)ZYNET奈力特 外接式硬碟盒; (19)Verbatim威寶 2.5吋外接式硬碟;(20)SP廣穎 外接式硬碟。 四、檢測結果: (一)品質項目:全數合格。 (二)標示查核:「商品檢驗標識」計8件不符合規定;「中文標示」計6件不符合規定。 (三)外觀及重要零組件比對:10件不符合規定。 一、前言 3C電子產品已成為現代生活的必需配備,「行動硬碟」因具備體積小、攜帶方便、隨插即用及大容量儲存傳輸等特性,廣受消費者青睞。為確保市面上「行動硬碟」之品質,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合作於105年2至3月間針對市售「行動硬碟」進行查核,派員赴量販店、零售商及網購等販售通路,隨機選購20件不同廠牌之「行動硬碟」進行檢測。檢測結果「品質項目」全數符合規定、「商品檢驗標識」計8件不符合規定、「中文標示」計6件不符合規定,另「外觀及重要零組件比對」計10件不符合規定。 二、檢測標準 標準檢驗局表示,本次購樣檢驗係依據國家標準CNS 13438「資訊技術設備-射頻擾動特性-限制值與量測方法」檢測,包括「傳導干擾」及「輻射干擾」等2項品質項目檢測,另查核「外觀及重要零組件比對」,並依據前述標準及商品檢驗法查核「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 三、檢測結果 (一)品質項目 「傳導干擾」及「輻射干擾」等2項目全數符合規定。 (二)標示查核 1.商品檢驗標識:計8件不符合(項次1、12、13、15、16、17、18及19),包括:商品本體漏貼商品檢驗標識(項次1、13、16及17)或未完成檢驗程序即上市販售(項次12、15、18及19)。 2.中文標示:計6件不符合規定(項次1、4、5、7、11及15),不符合情形為商品本體、外包裝、標籤或說明書上未有標示與符合性聲明書相同之報驗義務人名稱或地址。 (三)樣品型號、外觀及重要零組件與技術文件比對 計10件不符合規定,其中9件(項次1、3、7、8、9、11、16、17及20)不符合情形包括技術文件外觀與樣品外觀不同、技術文件硬碟型號與樣品硬碟型號不符及技術文件電路板與樣品電路板不同;另有1件(項次10)無技術文件可供比對。 四、不符合規定商品之處置 (一)「標示查核」不符合規定之商品 1.「商品檢驗標識」不符合規定者 (1)未完成檢驗程序即上市販售,未貼附「商品檢驗標識」部分,經該局查證逃避檢驗屬實者,將依「商品檢驗法」第60條第1項規定處以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且依第63條第2項規定通知業者限期回收或改正,並得限期停止輸入、生產、製造、陳列或銷售。未依規定限期回收或改正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項次12、15、18及19)。 (2)漏貼「商品檢驗標識」不符合規定之商品:依「商品檢驗法」第59條規定,通知業者限期改正,若屆期未改正者,將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依同法第48條第2款規定其符合性聲明失其效力(項次1、13、16及17)。 2.「中文標示」不符合規定之商品 依「商品檢驗法」第59條規定,通知業者限期改正,若屆期未改正者,將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依同法第48條第2款規定其符合性聲明失其效力(項次1、4、5、7、11及15)。 (二)「外觀及重要零組件比對」10件不符合規定之商品 1.商品內部線路涉及基本設計變更事項(項次7、9及17)、無技術文件可供比對(項次10),未符合檢驗程序,涉及逃檢者,將依「商品檢驗法」第60條第1項規定處以新台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並依第63條第2項規定通知業者限期回收或改正,並得限期停止輸出入、生產、製造、陳列或銷售,若未依規定辦理,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商品外觀、構造與原技術文件資料些微不符部分,惟不涉及基本設計變更者(項次1、3、8、11、16及20),將依「商品檢驗法」第48條第4款規定要求業者限期改正。 標準檢驗局指出,「行動硬碟」已列屬應施檢驗商品範圍,應完成檢驗程序後,始得運出廠場或輸入,另對於市場上流通之商品,該局每年度均訂有市場檢查計畫,倘發現該類商品不合格者,即派員追蹤調查不合格原因,並作成訪談紀錄後依相關法規處理,以雙重把關機制維護消費者權益。 消基會與標準檢驗局共同呼籲 消基會與標準檢驗局共同呼籲,廠商應落實商品安全性及標示正確性,並提醒消費者選購及使用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應購買有貼附「商品檢驗標識」(圖例如: )之「行動硬碟」商品。 二、選購時請檢視廠商名稱、地址、規格及型號等各項標示是否清楚。 三、檢視是否附有中文使用說明書、包裝上之產品使用說明或所附產品使用方法、注意事項等標示,使用前詳細閱讀該說明,並確實依照說明內容使用,尤應注意產品使用說明所列之警語及使用注意事項等。 四、優先選購有提供保固服務及投保產物責任險之產品。 五、商品應避免遭受強烈撞擊或摔落,並存放在乾燥環境中。 六、若有故障現象發生,應送至廠商指定之維修站維修,切勿自行更換零件或拆解修理。 標準檢驗局提醒,消費者對於所購買之商品多一些瞭解,商品使用時就有多一分保障,消費者可至該局網站「商品安全資訊網」(http://safety.bsmi.gov.tw)查閱或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7123洽詢。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備註: 1.品質檢測:依據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3438(95年完整版)「資訊技術設備—射頻擾動特性—限制值與量測方法」檢測,項目包括EMI 方面之「傳導干擾」及「輻射干擾」等2項,檢測項目說明如下: (1)「傳導干擾」:主要為確認行動硬碟於正常使用時所產生電磁波,其經由電源線或訊號線傳導,是否會對周邊電子設備造成干擾,使產生誤動作而造成危害。 傳導擾動(150KHz~30MHz)限制值 準峰值限制值(dBμV)(分貝微伏特) 平均值限制值(dBμV)(分貝微伏特) 0.15至0.50(MHz) 66至56 56至46 0.50至5(MHz) 56 46 5至30(MHz) 60 50 (2)「輻射干擾」:主要為確認行動硬碟於正常使用時所產生電磁波,其經由空氣中傳播(輻射),是否會對周邊電子設備造成干擾,使產生誤動作而造成危害。 輻射擾動(1GHz以下)限制值 準峰值限制值(dBμV/m)(分貝微伏特/公尺) 30至230(MHz) 30 230至1000(MHz) 37 2.標示查核,查核項目為: (1)商品檢驗標識:報驗義務人應於商品本體標示商品檢驗標識 (2)中文標示:報驗義務人應於商品之本體、包裝、標貼或說明書內擇一標示,應標示內容如下: 注意是否貼有「商品檢驗標識」,其為字軌「D」及指定代碼組成。 A.商品名稱 B.報驗義務人之名稱及地址 C.型號 3.「型號、外觀及重要零組件比對」:為樣品之型號、重要零組件及結構與通過驗證之原型式試驗報告所附技術文件內容作比對,以避免 消費者使用已變更而未經評估檢測之商品。 A.外觀 B.重要零組件比對:含「內建硬碟」、「產品型號」與「電路板元件及電路布局配置(Layout)」 4.本次檢驗件數共20件,檢測結果為: (1)品質項目檢測結果全數符合規定。 (2)標示查核結果: A.商品檢驗標識:計8件不符合規定(項次1、12、13、15、16、17、18及19),商品本體漏貼商品檢驗標識或未完成檢驗程序即上市販售。 B.中文標示:計6件不符合規定(分別為項次1、4、5、7、11、15),其中 (A)3件商品本體、外包裝、標籤或說明書上無標示與符合性聲明書相同之報驗義務人名稱及地址(項次1、7、11)。 (B)3件商品本體、外包裝、標籤或說明書上無標示與符合性聲明書相同之報驗義務人地址(項次4、5、15)。 (3)外觀及重要零組件比對:計10件不符合規定(分別為項次1、3、7、8、9、10、11、16、17、20),其中 A.3件樣品外觀與技術文件登載內容不一致(項次3、11、17) B.4件樣品硬碟型號與技術文件登載內容不一致(項次1、7、9、20) C.4件產品型號與技術文件登載內容不一致(項次8、11、16、17) D.6件樣品電路板與技術文件登載內容不一致(項次3、7、8、9、17、20); E.1件無技術文件可供比對(項次10)。網購年菜問題多多 僅三成可退貨
農曆春節剛剛收假,各地還沉醉在新春之喜,雞年好運當頭的歡喜氣氛時,卻有民眾因為「年菜」搞烏龍而掃興過年。 近年網購年菜買氣旺,方便快速便可輕鬆端出一桌好菜,深受消費者歡迎,各大飯店、知名餐廳業者也多與網購平台合作,推出年菜預購。不過,消基會接獲申訴,網購的年菜分量少、製造商資訊未詳實揭露,使消費者收到貨後才知上當;此外,部分業者以年菜為「生鮮食品」為由,拒絕退貨,也讓消費權益受損。 年菜網路廣告 誇大不實 消基會接獲投訴,一位鍾先生網購遠東飯店年菜,沒想到收到實品後,冷凍包裝上卻標示製造商為愛味香食品公司,根本不是遠東飯店,氣得他馬上退貨。鍾先生的年菜規劃也因此全被打亂,年夜飯差一點無菜可吃。 鍾先生日前在HappyGo網站上,訂購售價1688元的遠東飯店「香宮三道年菜組」,網站廣告宣稱此乃政商名流強力推薦的經典名菜,未曾提及「香宮三道年菜組」是由代工廠生產。鍾先生衝著五星級飯店名廚、年菜的名氣而下訂,卻沒想到卻是誤會一場。 本會昨(2)日以消費者身分致電愛味香食品公司,對方回覆遠東飯店將配方轉移給他們的師傅,並請他們代工。本會認為,業者未在網站上完整揭露商品資訊,恐誤導消費者商品出自遠東飯店廚房,而非食品代工廠,有廣告不實、誇大內容之嫌。 除了製造商資訊揭露不全外,年菜的份量也讓消費者大感不滿。消費者王小姐跟本會申訴,她從電視購物頻道購入12道年菜,收到貨卻發現內容物不如廣告宣稱,份量大大縮水,例如佛跳牆只有原稱的三分之一,東坡肉也只有小小三塊,讓她當了冤大頭。 消費者上網訂購年菜,由於僅能以廣告作為選購依據,仍然存在一定的風險,常出現實品與廣告落差過大狀況。更壞的狀況是,如果消費者訂到不適合的年菜,業者又不給退貨,只能吃下一肚子怨氣。 年菜冷凍保存 應享七天猶豫期 為了得知年菜退換貨的市場情況,本會隨機抽查6家網路商店的年菜退換貨條款,調查發現其中有2家明訂不可退貨、2家未揭露退換貨資訊、2家可退貨(但消費者須保存良好包裝)。由此看來,僅有3成網購業者給予退貨,其餘則不給退貨或未清楚交代規則。 依法而言,消保法修法前,消費者收到網購的年菜後,若發現商品不符,一律可依消保法依第19條第1項,於七天猶豫期內要求退貨。但自105年6月消保法修正增列但書後,將通訊交易中的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的商品或服務排除七天猶豫期,列為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後,許多網路商店便將年菜歸類為易腐壞、難保存的生鮮食品,一經售出概不接受退貨。 本會認為,網路販售的年菜均採冷凍包裝,保存期限長,以本次調查的6項網購年菜商品來說,其中4項商品標示之保存期限甚至可冷凍保存半年至一年,可見年菜與一般保存期限僅數日至一周的鮮奶、蔬果等生鮮食品,大不相同,加上目前宅配業者以低溫冷凍派送、取貨,更讓商品得到妥善的保存,顯不應將其歸類為通訊交易解除權的合理例外情事之一,年菜業者依法應讓消費者享有七天猶豫期。 ⊙網購年菜的退換貨與保存方式 店名/菜名 退貨規則 保存期限/方式 吼方便網路鮮食宅配「鮮味干貝海鮮羹」 不可 一年/-18度c以下冷凍保存 鄧師傅工夫菜「乾燒蹄膀」 可換貨、不可退 未拆封真空袋前,可將商品存放於冷凍至30天 老協珍佛跳牆 未清楚揭露 一年/-18度c以下冷凍保存 「億長御坊」富貴大方6件組 未清楚揭露 60天/冷凍(-18℃以下) 愛買線上購物「饗城超值6道年菜組」 可退貨 一年/-18度c以下冷凍保存 鮮食家「南門市場名店年菜組―川味五更腸旺」 可退貨 180天/冷凍(-18℃以下) 資料來源:各大網站 消基會呼籲 對政府 根據行政院發布之「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通訊交易之商品若有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的情況,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後,可排除7天猶豫期。然而,政府相關單位並未進一步細緻地、清楚的加以定義,使得業者自行援引、解讀,訂定交易規則,侵害消費者權益。政府相關單位應展開市場調查,查核是否有業者擴張解釋法規之情事。 以「網購年菜」為例,許多網路店家認為年菜不適用7天猶豫期,但經本會調查,多數年菜商品標示的保存期限甚至長達一年,明顯非法規中所指的易於腐敗、或保存期限較短的商品。本會呼籲消保處應針對該商品並無排除7天猶豫期規定之適用,進一步明確解釋,並對相關業者加強監督查核,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對業者 冷凍年菜並無於易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情形,依法不得排除消費者得於七日內不附理由解除契約之權利,業者應回歸法律規定,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 業者若將年菜委由其他製造商代工,應於商品包裝、網路廣告上皆完整揭露資訊,否則即有廣告不實之嫌。 若年菜的實際品質與廣告宣稱不符,無論是否超過7天猶豫期,都應受理消費者的退貨要求。 對消費者 若網購之冷凍年菜商品有份量縮水、製造商與廣告宣稱不同的情況,則除可要求業者負起瑕疵擔保及廣告真實履約責任,不論是否7天猶豫期已過,都可要求業者給予退換貨外,亦應注意把握通訊交易7天猶豫期之解除權。 網購年菜之前,應先確認退換貨規則,若有消費爭議,可向本會或消費者保護等相關政府單位申訴。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