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請求權二年時效將屆 八仙塵爆受害者補件要快
損害賠償請求權二年時效將屆 八仙塵爆受害者補件要快
2017/02/24
八仙塵爆事件發生至今已近兩年,造成499人受害,共計死亡者15人,受傷者共484人,為台灣史上傷亡相當慘重的一起公安意外。在醫護全力搶救、悉心照護下,雖部分受害者傷口漸癒,但復健之路漫長迢遠。為受害者爭取權益的腳步,本會也毫不懈怠。
為平復受害者及其家屬之悲痛,伸張應有的正義與公道。本會與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基金會),分別為受害消費者提起民事求償。為免受害者負擔鉅額訴訟成本,法扶接受受害者委託,提起刑事附帶民事的求償;本會則依照《民法》、《公司法》、《消保法》的規定,於去年6月27日八仙塵爆滿週年之際,受讓98位受害者權利,控告玩色創意國際有限公司呂忠吉、瑞博國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周宏瑋,與八仙樂園育樂股份有限公司等7人,提出損害賠償請求。
目前法扶提出的刑事訴訟程序持續進行中,但僅被告呂宗吉1人遭起訴,並經士林地院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決被告呂忠吉4年10月徒刑。其餘八仙樂園董事長陳柏廷、總經理陳慧穎等8人則獲不起訴,經家屬二度提起再議後,發回士林地檢署續行偵查中。因此,刑事附帶民事的求償對象,目前僅能針對呂宗吉及其所屬公司,但可資求償之資產極為有限。若原委託法扶基金會之受害者欲另案依民事訴訟程序,向呂忠吉以外的被告請求損害賠償,恐必須面對繳納高額訴訟費用的壓力。
本會基於消費者保護立場,以有限之人力、物力,匯集義務律師及相關政府、社會資源,盡力提供受害者及家屬專業的法律協助,並擴大協助範圍。因此,本會願意另受理原委託法扶基金會之受害者,轉讓請求權,由本會以團體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而依照《民法》規定,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起算,損害賠償請求權兩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故八仙塵爆受害者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將至今年度6月26日屆至。
由於受害人的請求權時效即將屆滿,且團訟程序冗長,需要耗費大量人力與資源,時效將屆所致處理相關文件的時間壓力也會倍增,為免受害人因一時遲誤時效,而喪失應有權利,本會在此呼籲,當初委託法扶基金會提起刑事附帶民事求償之受害者,若欲改依消保法團訟程序委託本會請求民事賠償者,請儘速向法扶基金會聯繫,並備齊相關資料寄至本會,俾讓本會得為受害者進行團訟,以為被害者爭取最大的權益。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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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覽車重大事故不斷 監察院應提案糾舉究責
本月13日晚間,國道5號發生重大遊覽車事故,一輛蝶戀花旅行社賞櫻團遊覽車,於武陵農場返程中失速翻覆,造成33人死亡,為30年來死傷最為慘重的遊覽車事故。 據內政部警政署統計,民國95~105年間,大客車車輛數也從27,522輛增加到34,531輛,平均一年成長700輛。大客車A1類道路交通事故共計360件,死亡人數達427人,屢次發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公共安全嚴重危害。大客車數量成長快速,應與近年政府發展陸客來台觀光有關。近期陸客來台人數驟減,政府更極力推廣國內旅遊,但居高不下的事故率,卻讓消費者曝露在極高風險之下。司機工作超時、車身結構安全性、遊覽車靠行亂象等問題,一一浮上檯面,顯示國人的旅遊交通安全已亮起紅燈。 細數十年間重大遊覽車事故,從民國95年梅嶺遊覽車事故後,接連發生96年陽明山遊覽車翻覆、99年蘇花公路創意旅遊團墜海、102年司馬庫斯遊覽車墜谷等,以及去年的陸客團火燒車事件,傷亡皆十分慘重。然而,重大車禍的慘痛教訓,似乎無法喚醒交通部提出更有力的作為,並且具體落實。回顧民國95年台南梅嶺發生遊覽車翻覆事故,造成22人罹難。交通部曾經痛定思痛,檢討肇事原因,提出多項改革措施,包括:全國禁行路線公告、危險路段前設置禁行標誌;使用於國道客運大客車及遊覽車車齡將訂於10~12年,車齡超過12年的遊覽車必須強制淘汰;輪胎胎紋深度明訂標準,且必須使用原生輪胎。 10年過去,本次國道5號重大車禍,讓公路交通安全再度響起警報,也凸顯交通部的毫無作為(見附件一),屢次的檢討措施多半淪為口號。車齡部分,10年前梅嶺事故的遊覽車車齡為18年,本次蝶戀花旅行團所搭乘的車,更是19年的老舊車輛。當初交通部曾信誓旦旦,要增訂營業大客車退場機制,但十年過去了,車齡近20年的車輛仍然於國道長途行駛,無相應的汰舊機制,僅將定期檢測次數提高為3次。交通部原於96年11月23日公告施行之「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中,增訂第86條規定車齡超過12年的遊覽車不得行駛管制的山區公路。但104年8月24日修正發布的條文,卻將車齡超過12年不得行駛於山區公路的規定取消。因此,目前車齡超過20年的老車仍有214輛,車齡超過15年者,也有1314輛之多。除了經主管機關公告的大客車禁行路段之外,都可以暢行無阻。 不過,交通部觀光局所訂定的「旅行業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旅遊團品質注意事項」,對於陸客團遊覽車車齡限制,10年來則有數次轉變。於民國97年6月,觀光局規定陸客團遊覽車車齡須在7年以內;98年5月放寬排氣量7000cc以上車齡為10年以內;101年則不分排氣量全部放寬10年以內;103年8月起,再放寬到12年以內,105年3月全面取消12年車齡限制。不但汰劣機制不足,還逐步走向放寬車齡限制,交通部根本開倒車! 交通部開放車齡限制之理由,不外乎考量車齡並非影響車輛使用安全之唯一因素,經檢驗合格車輛其安全性應可確信,以車齡管制車輛使用,將產生業者不願購置安全設備較佳車輛的負面影響。然而,老舊車輛除了零件耗損外,還隱藏車身結構安全問題。自97年12月31日強制實施大客車車身結構安全檢測基準,國內新出廠大客車標準漸與國際接軌,必須符合相關安全審驗標準,通過車輛測試中心的翻滾測試結構認證。對於逾10年的營業大客車,由於新制不溯及既往,僅增加定期檢驗次數為3次,但定檢項目僅驗排氣、煞車、警示燈等例行性項目,車體安全結構的翻覆測試並未列入定檢項目,無法確實反映車體安全性問題。 在駕駛員管理部分,梅嶺車禍事故駕駛不符遊覽車司機取得職業大客車駕照3年以上經驗的規定。交通部規定自民國96年以後,營業大客車駕駛名冊需向主管機關申報,新進駕駛也需要接受職前講習。本次國道5號賞櫻團車禍,駕駛連續上班16天,引發過勞問題,交通部、勞動部對於駕駛工時是否包含待命時間見解不一。靠行制度盛行,更無法實際落實駕駛工時管理。對於靠行亂象衍生業者不易管理駕駛動態等問題,近年監察委員曾分別於100年4月及102年4月兩度對交通部提出糾正(附件二),交通部表示為加強登記證管理,已研議「遊覽車客運業駕駛人登記證管理辦法草案」,將原由公司申辦登記證之管理方式,改為由駕駛人申辦之1人1證管理,但時隔3年多,目前仍停留在草案階段,毫無任何進展可言。 十年生聚,卻沒有積累為十年教訓,遊覽車營運諸多問題一再發生,致使遊覽車重大交通事故頻傳,顯見交通部之無能與顢頇,總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未能針對營運管理、車輛結構等進行全盤檢討。人命關天、交通部職責所在之事項,卻經常推給市場機制,讓消費者、被害人及家屬自己去面對殘酷而本不該發生的死別與身心傷痛。好官我自為之的心態,面對國內遊覽車業的積弊,主管機關交通部多年來怠惰不作為,且執法不力,顯未善盡監督及管理權責。本會呼籲監察院應對相關負責人員進行調查與糾正,若確有公務人員失職情事,即對相關人員提案糾舉,要求確實檢討並改善,俾使國內旅遊安全獲致保障。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件一 歷年重大遊覽車事故交通部檢討措施 車禍事件 梅嶺車禍 司馬庫斯車禍 國道5號賞櫻團重大車禍 發生時間 2006.12.04 2012.12.09 2017.02.13 車禍地點 台南縣梅嶺風景區 新竹縣尖石鄉 國道5接國道3南下車道 死傷人數 21死、24傷 13死、10傷 33死、11傷 車禍原因 遊覽車車齡18年、駕駛員不符資格、輪胎磨平 遊覽車車齡11年,駕駛員操作不慎致車輛熄火,且未能正確煞車 遊覽車車齡19年、駕駛疲勞、乘客沒繫安全帶 車輛檢驗 該年9月通過驗車 通過定檢 近期檢驗一次過關 政府單位檢討及改善措施 1.增訂營業大客車退場機制,淘汰超過一定年限的老舊車輛,預定2007年1月上旬提出草案。 2.遊覽車、國道客運全面禁止使用再生胎,1個月內完成檢討公布。 3.2007年起,營業大客車駕駛名冊向公路主管機關申報登記,新進駕駛需接受職前講習。 4.3個月內完成重新公告禁止大型車進入的危險道路名單。 1.前交通部長毛治國提出遊覽車事故防制對策,針對「落實遊覽車駕駛工時管理及合理化旅遊行程」,除要求行程規劃應符合法規,更要由交通部觀光局及公路總局共同建構旅行業「合理行程管理資訊系統平台」,相互勾稽控管旅遊行程及遊覽車排程。 2.將手排車是否可以進入山區較危險路段,以及前往尖石鄉的車輛型式、方式和條件,納入檢討方向。 3.毛治國強調,縣道、鄉道不適合大車的山路路段,要由縣市政府提出,進行公告。 1.對被評為丙等、丁等的遊覽車業進行全面清查,限期未改善者,將勒令停業。 2.對旅行社與遊覽車客運業啟動聯合稽查,鎖定常違規、情節重大或評鑑不佳的業者,若查到連續違法或違法情節重大,會加重處罰。 3.全面盤查一日遊低價團。 4.1個月內研議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強制遊覽車全面裝設動態資訊系統,並由統一平台納管,落實安全管理。 5.3個月內補助遊覽車加裝GPS。 ◎附件二 監察院糾正交通部靠行制度問題 審議日期 被糾正機關 案由 交通部回應改善情形 100/04/12 交通部 交通部長期漠視遊覽車靠行情形所衍生問題,復未重視近年老舊遊覽車輛事故發生率確實較高現象,未能有效保障乘車旅客及行車安全,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1.靠行管理:加強駕駛員管理、強化遊覽車經營業者管理及責任、提供消費者充分遊覽車履歷資訊。 2.老舊遊覽車之管理:增加 10 年以上老舊車輛檢驗次數、加強車身結構安全、降低大客車車高限制、禁止遊覽車使用翻修輪胎、12 年以上已領牌照遊覽車限制使用範圍、加強路邊稽查、加強遊覽車租用資訊揭露。 102/04/09 交通部暨公路總局 交通部暨所屬公路總局就現行初次登記為遊覽車駕駛人之認證程序及職前專案講習機制未盡妥當,復欠缺完善實際道路駕駛訓練暨因應配套之機制,定期訓練課程內容仍多遭評論,又未正視上坡熄火應變操作程序應儘速納入定期訓練課程,致使駕駛人不當操作因素約占近年遊覽車事故肇因之七成;施行登記證制度及長期靠行車生態衍生業者不易管理駕駛動態等問題盲點,仍未確實改善,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1.研議遊覽車駕駛專案訓練計畫。 2.公路總局將「上坡熄火緊急應變處置」納入遊覽車職業駕駛人登記職前訓練及大客車職業駕駛人定期訓練課程。 3.自 102 年 4 月起,將遊覽車駕駛人職前專案講習課程中之實地教學課程時數配合檢討調整已由原110 分鐘延長至 180 分鐘。 4.為加強登記證管理,已研議「遊覽車客運業駕駛人登記證管理辦法草案」。 5.行文觀光局、教育部及各縣市政府轉知所屬單位於租用遊覽車時,以裝設 GPS 車輛為優先考量對象,以增進行車安全。行動硬碟查核 2成涉逃檢
摘要 一、採樣地點:本會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合作,於105年2至3月間針對市售「行動硬碟」進行查核,派員赴量販店、零售商及網購等販售通路,隨機選購20件不同廠牌之「行動硬碟」進行檢測。 二、檢測及查核方式: (一)品質項目:依據國家標準CNS 13438「資訊技術設備—射頻擾動特性—限制值與量測方法」檢測「傳導干擾」及「輻射干擾」等2項。 (二)標示查核:依照前述國家標準及商品檢驗法,查核「商品檢驗標識」、「中文標示」。 (三)外觀及重要零組件比對:以通過驗證之原型式試驗報告所附技術文件內容為標準,比對樣品的「外觀」、「產品型號」、「內建硬碟」、「電路板元件及電路布局配置」是否一致。 三、採樣品項(廠牌與品名): (1) HGST2.5吋可攜式硬碟;(2)BUFFALO可攜式USB3.0硬碟; (3) SP廣穎外接式硬碟;(4) FUJITSU2.5吋髮絲超薄行動硬碟; (5) TOSHIBA2.5"外接式硬碟;(6) 創見可攜式硬碟; (7) Seagate硬碟機;(8) 威剛可攜式硬碟;(9) Apacer宇瞻行動硬碟;(10) imation外接式硬碟;(11) WD行動硬碟;(12) SAMSUNG硬碟機; (13) RiDATA硬碟;(14) SONY2.5吋外接式硬碟; (15) archgon外接式硬碟盒;(16)I-O DATA 行動碟; (17)FREECOM 2.5吋外接式硬碟;(18)ZYNET奈力特 外接式硬碟盒; (19)Verbatim威寶 2.5吋外接式硬碟;(20)SP廣穎 外接式硬碟。 四、檢測結果: (一)品質項目:全數合格。 (二)標示查核:「商品檢驗標識」計8件不符合規定;「中文標示」計6件不符合規定。 (三)外觀及重要零組件比對:10件不符合規定。 一、前言 3C電子產品已成為現代生活的必需配備,「行動硬碟」因具備體積小、攜帶方便、隨插即用及大容量儲存傳輸等特性,廣受消費者青睞。為確保市面上「行動硬碟」之品質,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合作於105年2至3月間針對市售「行動硬碟」進行查核,派員赴量販店、零售商及網購等販售通路,隨機選購20件不同廠牌之「行動硬碟」進行檢測。檢測結果「品質項目」全數符合規定、「商品檢驗標識」計8件不符合規定、「中文標示」計6件不符合規定,另「外觀及重要零組件比對」計10件不符合規定。 二、檢測標準 標準檢驗局表示,本次購樣檢驗係依據國家標準CNS 13438「資訊技術設備-射頻擾動特性-限制值與量測方法」檢測,包括「傳導干擾」及「輻射干擾」等2項品質項目檢測,另查核「外觀及重要零組件比對」,並依據前述標準及商品檢驗法查核「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 三、檢測結果 (一)品質項目 「傳導干擾」及「輻射干擾」等2項目全數符合規定。 (二)標示查核 1.商品檢驗標識:計8件不符合(項次1、12、13、15、16、17、18及19),包括:商品本體漏貼商品檢驗標識(項次1、13、16及17)或未完成檢驗程序即上市販售(項次12、15、18及19)。 2.中文標示:計6件不符合規定(項次1、4、5、7、11及15),不符合情形為商品本體、外包裝、標籤或說明書上未有標示與符合性聲明書相同之報驗義務人名稱或地址。 (三)樣品型號、外觀及重要零組件與技術文件比對 計10件不符合規定,其中9件(項次1、3、7、8、9、11、16、17及20)不符合情形包括技術文件外觀與樣品外觀不同、技術文件硬碟型號與樣品硬碟型號不符及技術文件電路板與樣品電路板不同;另有1件(項次10)無技術文件可供比對。 四、不符合規定商品之處置 (一)「標示查核」不符合規定之商品 1.「商品檢驗標識」不符合規定者 (1)未完成檢驗程序即上市販售,未貼附「商品檢驗標識」部分,經該局查證逃避檢驗屬實者,將依「商品檢驗法」第60條第1項規定處以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且依第63條第2項規定通知業者限期回收或改正,並得限期停止輸入、生產、製造、陳列或銷售。未依規定限期回收或改正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項次12、15、18及19)。 (2)漏貼「商品檢驗標識」不符合規定之商品:依「商品檢驗法」第59條規定,通知業者限期改正,若屆期未改正者,將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依同法第48條第2款規定其符合性聲明失其效力(項次1、13、16及17)。 2.「中文標示」不符合規定之商品 依「商品檢驗法」第59條規定,通知業者限期改正,若屆期未改正者,將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依同法第48條第2款規定其符合性聲明失其效力(項次1、4、5、7、11及15)。 (二)「外觀及重要零組件比對」10件不符合規定之商品 1.商品內部線路涉及基本設計變更事項(項次7、9及17)、無技術文件可供比對(項次10),未符合檢驗程序,涉及逃檢者,將依「商品檢驗法」第60條第1項規定處以新台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並依第63條第2項規定通知業者限期回收或改正,並得限期停止輸出入、生產、製造、陳列或銷售,若未依規定辦理,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商品外觀、構造與原技術文件資料些微不符部分,惟不涉及基本設計變更者(項次1、3、8、11、16及20),將依「商品檢驗法」第48條第4款規定要求業者限期改正。 標準檢驗局指出,「行動硬碟」已列屬應施檢驗商品範圍,應完成檢驗程序後,始得運出廠場或輸入,另對於市場上流通之商品,該局每年度均訂有市場檢查計畫,倘發現該類商品不合格者,即派員追蹤調查不合格原因,並作成訪談紀錄後依相關法規處理,以雙重把關機制維護消費者權益。 消基會與標準檢驗局共同呼籲 消基會與標準檢驗局共同呼籲,廠商應落實商品安全性及標示正確性,並提醒消費者選購及使用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應購買有貼附「商品檢驗標識」(圖例如: )之「行動硬碟」商品。 二、選購時請檢視廠商名稱、地址、規格及型號等各項標示是否清楚。 三、檢視是否附有中文使用說明書、包裝上之產品使用說明或所附產品使用方法、注意事項等標示,使用前詳細閱讀該說明,並確實依照說明內容使用,尤應注意產品使用說明所列之警語及使用注意事項等。 四、優先選購有提供保固服務及投保產物責任險之產品。 五、商品應避免遭受強烈撞擊或摔落,並存放在乾燥環境中。 六、若有故障現象發生,應送至廠商指定之維修站維修,切勿自行更換零件或拆解修理。 標準檢驗局提醒,消費者對於所購買之商品多一些瞭解,商品使用時就有多一分保障,消費者可至該局網站「商品安全資訊網」(http://safety.bsmi.gov.tw)查閱或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7123洽詢。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備註: 1.品質檢測:依據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3438(95年完整版)「資訊技術設備—射頻擾動特性—限制值與量測方法」檢測,項目包括EMI 方面之「傳導干擾」及「輻射干擾」等2項,檢測項目說明如下: (1)「傳導干擾」:主要為確認行動硬碟於正常使用時所產生電磁波,其經由電源線或訊號線傳導,是否會對周邊電子設備造成干擾,使產生誤動作而造成危害。 傳導擾動(150KHz~30MHz)限制值 準峰值限制值(dBμV)(分貝微伏特) 平均值限制值(dBμV)(分貝微伏特) 0.15至0.50(MHz) 66至56 56至46 0.50至5(MHz) 56 46 5至30(MHz) 60 50 (2)「輻射干擾」:主要為確認行動硬碟於正常使用時所產生電磁波,其經由空氣中傳播(輻射),是否會對周邊電子設備造成干擾,使產生誤動作而造成危害。 輻射擾動(1GHz以下)限制值 準峰值限制值(dBμV/m)(分貝微伏特/公尺) 30至230(MHz) 30 230至1000(MHz) 37 2.標示查核,查核項目為: (1)商品檢驗標識:報驗義務人應於商品本體標示商品檢驗標識 (2)中文標示:報驗義務人應於商品之本體、包裝、標貼或說明書內擇一標示,應標示內容如下: 注意是否貼有「商品檢驗標識」,其為字軌「D」及指定代碼組成。 A.商品名稱 B.報驗義務人之名稱及地址 C.型號 3.「型號、外觀及重要零組件比對」:為樣品之型號、重要零組件及結構與通過驗證之原型式試驗報告所附技術文件內容作比對,以避免 消費者使用已變更而未經評估檢測之商品。 A.外觀 B.重要零組件比對:含「內建硬碟」、「產品型號」與「電路板元件及電路布局配置(Layout)」 4.本次檢驗件數共20件,檢測結果為: (1)品質項目檢測結果全數符合規定。 (2)標示查核結果: A.商品檢驗標識:計8件不符合規定(項次1、12、13、15、16、17、18及19),商品本體漏貼商品檢驗標識或未完成檢驗程序即上市販售。 B.中文標示:計6件不符合規定(分別為項次1、4、5、7、11、15),其中 (A)3件商品本體、外包裝、標籤或說明書上無標示與符合性聲明書相同之報驗義務人名稱及地址(項次1、7、11)。 (B)3件商品本體、外包裝、標籤或說明書上無標示與符合性聲明書相同之報驗義務人地址(項次4、5、15)。 (3)外觀及重要零組件比對:計10件不符合規定(分別為項次1、3、7、8、9、10、11、16、17、20),其中 A.3件樣品外觀與技術文件登載內容不一致(項次3、11、17) B.4件樣品硬碟型號與技術文件登載內容不一致(項次1、7、9、20) C.4件產品型號與技術文件登載內容不一致(項次8、11、16、17) D.6件樣品電路板與技術文件登載內容不一致(項次3、7、8、9、17、20); E.1件無技術文件可供比對(項次10)。網購年菜問題多多 僅三成可退貨
農曆春節剛剛收假,各地還沉醉在新春之喜,雞年好運當頭的歡喜氣氛時,卻有民眾因為「年菜」搞烏龍而掃興過年。 近年網購年菜買氣旺,方便快速便可輕鬆端出一桌好菜,深受消費者歡迎,各大飯店、知名餐廳業者也多與網購平台合作,推出年菜預購。不過,消基會接獲申訴,網購的年菜分量少、製造商資訊未詳實揭露,使消費者收到貨後才知上當;此外,部分業者以年菜為「生鮮食品」為由,拒絕退貨,也讓消費權益受損。 年菜網路廣告 誇大不實 消基會接獲投訴,一位鍾先生網購遠東飯店年菜,沒想到收到實品後,冷凍包裝上卻標示製造商為愛味香食品公司,根本不是遠東飯店,氣得他馬上退貨。鍾先生的年菜規劃也因此全被打亂,年夜飯差一點無菜可吃。 鍾先生日前在HappyGo網站上,訂購售價1688元的遠東飯店「香宮三道年菜組」,網站廣告宣稱此乃政商名流強力推薦的經典名菜,未曾提及「香宮三道年菜組」是由代工廠生產。鍾先生衝著五星級飯店名廚、年菜的名氣而下訂,卻沒想到卻是誤會一場。 本會昨(2)日以消費者身分致電愛味香食品公司,對方回覆遠東飯店將配方轉移給他們的師傅,並請他們代工。本會認為,業者未在網站上完整揭露商品資訊,恐誤導消費者商品出自遠東飯店廚房,而非食品代工廠,有廣告不實、誇大內容之嫌。 除了製造商資訊揭露不全外,年菜的份量也讓消費者大感不滿。消費者王小姐跟本會申訴,她從電視購物頻道購入12道年菜,收到貨卻發現內容物不如廣告宣稱,份量大大縮水,例如佛跳牆只有原稱的三分之一,東坡肉也只有小小三塊,讓她當了冤大頭。 消費者上網訂購年菜,由於僅能以廣告作為選購依據,仍然存在一定的風險,常出現實品與廣告落差過大狀況。更壞的狀況是,如果消費者訂到不適合的年菜,業者又不給退貨,只能吃下一肚子怨氣。 年菜冷凍保存 應享七天猶豫期 為了得知年菜退換貨的市場情況,本會隨機抽查6家網路商店的年菜退換貨條款,調查發現其中有2家明訂不可退貨、2家未揭露退換貨資訊、2家可退貨(但消費者須保存良好包裝)。由此看來,僅有3成網購業者給予退貨,其餘則不給退貨或未清楚交代規則。 依法而言,消保法修法前,消費者收到網購的年菜後,若發現商品不符,一律可依消保法依第19條第1項,於七天猶豫期內要求退貨。但自105年6月消保法修正增列但書後,將通訊交易中的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的商品或服務排除七天猶豫期,列為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後,許多網路商店便將年菜歸類為易腐壞、難保存的生鮮食品,一經售出概不接受退貨。 本會認為,網路販售的年菜均採冷凍包裝,保存期限長,以本次調查的6項網購年菜商品來說,其中4項商品標示之保存期限甚至可冷凍保存半年至一年,可見年菜與一般保存期限僅數日至一周的鮮奶、蔬果等生鮮食品,大不相同,加上目前宅配業者以低溫冷凍派送、取貨,更讓商品得到妥善的保存,顯不應將其歸類為通訊交易解除權的合理例外情事之一,年菜業者依法應讓消費者享有七天猶豫期。 ⊙網購年菜的退換貨與保存方式 店名/菜名 退貨規則 保存期限/方式 吼方便網路鮮食宅配「鮮味干貝海鮮羹」 不可 一年/-18度c以下冷凍保存 鄧師傅工夫菜「乾燒蹄膀」 可換貨、不可退 未拆封真空袋前,可將商品存放於冷凍至30天 老協珍佛跳牆 未清楚揭露 一年/-18度c以下冷凍保存 「億長御坊」富貴大方6件組 未清楚揭露 60天/冷凍(-18℃以下) 愛買線上購物「饗城超值6道年菜組」 可退貨 一年/-18度c以下冷凍保存 鮮食家「南門市場名店年菜組―川味五更腸旺」 可退貨 180天/冷凍(-18℃以下) 資料來源:各大網站 消基會呼籲 對政府 根據行政院發布之「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通訊交易之商品若有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的情況,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後,可排除7天猶豫期。然而,政府相關單位並未進一步細緻地、清楚的加以定義,使得業者自行援引、解讀,訂定交易規則,侵害消費者權益。政府相關單位應展開市場調查,查核是否有業者擴張解釋法規之情事。 以「網購年菜」為例,許多網路店家認為年菜不適用7天猶豫期,但經本會調查,多數年菜商品標示的保存期限甚至長達一年,明顯非法規中所指的易於腐敗、或保存期限較短的商品。本會呼籲消保處應針對該商品並無排除7天猶豫期規定之適用,進一步明確解釋,並對相關業者加強監督查核,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對業者 冷凍年菜並無於易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情形,依法不得排除消費者得於七日內不附理由解除契約之權利,業者應回歸法律規定,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 業者若將年菜委由其他製造商代工,應於商品包裝、網路廣告上皆完整揭露資訊,否則即有廣告不實之嫌。 若年菜的實際品質與廣告宣稱不符,無論是否超過7天猶豫期,都應受理消費者的退貨要求。 對消費者 若網購之冷凍年菜商品有份量縮水、製造商與廣告宣稱不同的情況,則除可要求業者負起瑕疵擔保及廣告真實履約責任,不論是否7天猶豫期已過,都可要求業者給予退換貨外,亦應注意把握通訊交易7天猶豫期之解除權。 網購年菜之前,應先確認退換貨規則,若有消費爭議,可向本會或消費者保護等相關政府單位申訴。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2017消基會「凝聚信心‧輝映明景」新年音樂會
為感謝社會大眾的信任,本會自2015年起開始舉辦公益性質的新年音樂會活動,如今正式邁入第3年。本次音樂會主題訂為「凝聚信心‧輝映明景」,於開春之日舉辦,以傳達溫馨歡愉的氣氛。希望從跳躍的音符中,傳達「凝結聚合互信之心意,輝映明亮前景」的正面意義。 回顧2016年全球消費環境,台灣的重大消費議題包括「航空公司無預警停飛」、「核災輻射汙染食品之管制」、「個人計程車服務違法上路」等事件;放眼國際間,德、日、韓等國亦發生有「汽車廢氣排放數據造假」、「手機爆炸全面回收禁用」等嚴重問題;此外,國際情勢的改變、技術發展的創新,也讓跨境交易、消費有了新的面貌與制度。消費者除了感受智慧科技與跨國交易帶來的便利,也面臨許多潛藏其中的消費問題。 為打造更美好的消費環境,需要社會各界團結齊心。消基會相信,政府單位確實把關,業者堅守誠信經營,消費者亦愛惜商品、善用服務,各方凝聚彼此信念,形成層層向外推擴的同心圓,將成為社會中一股正向的能量,支持彼此持續成長進步,並輝映出未來消費環境的明亮前景。本會深深期盼能與各界攜手協力,共同邁進。 因此,消基會以積極正面精神,舉辦2017「凝聚信心‧輝映明景」新年音樂會,安排爵士風格音樂之多重奏及人聲演唱,特別邀請魏廣晧爵士樂團、楊曉恩演奏家,以及織樂Gili人聲樂團,為消費者帶來一場新春音樂盛宴。 魏廣晧為紐約市立大學爵士小號演奏碩士,現為國立東華大學音樂系助理教授與藝術中心主任。於各音樂會及音樂節中受邀演出,為台灣第一位取得爵士小號演奏碩士之爵士音樂家。楊曉恩為台灣爵士演奏家,第二張專輯《Simple Life》入圍金音獎及金曲獎等七項大獎,並勇奪2016年「金曲獎最佳演奏專輯獎」。 織樂Gili人聲樂團由台灣原住民與漢族團員所組成的人聲樂團,其多元文化之交融為特色,善於以A Cappelle形式演唱流行、爵士、民歌等曲風,演出種類多元,包含國家重要典禮、公部門公益活動、國際音樂節文化交流等,皆可看到他們演出的身影,展現豐厚而深刻的表演內涵。 「凝聚信心‧輝映明景」音樂會將以貼近心靈、抒發內心情感的爵士樂,詮釋我們每個人對消費環境最真心的呼喊、最深切的期望。透過明朗的爵士音樂、動人的合聲演唱,呈現為多元化曲目,凝聚消費者、企業經營者、政府部門以及公益團體之間彼此互信的心意。在同心圓的溫暖輝映之下,本會樂觀預見:我們共有的消費環境,前景日益明亮! 音樂會將於2月4日在中油國光會議廳舉行,時間為下午2:00到4:30(1:30入場)。因座位所剩有限,索票至2月3日截止,民眾若欲現場索票,本會將視當天出席狀況安排入場。 本次活動特別感謝以下單位熱情支持,熱心贊助公益活動,俾使本次活動得以圓滿成功: (一)協辦單位: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二)贊助單位: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日立綜合空調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中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三)支持單位:臺灣微軟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味丹文教基金會、中華民 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昇恆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麥當勞 餐廳股份有限公司、嬌聯股份有限公司、太古可口可樂股份 有限公司、仲間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2017「凝聚信心‧輝映明景」音樂會相關事宜,歡迎洽詢: 消基會財管部 彭小姐 電話0972-015159|peian@consumers.org.tw|comfoda@ms14.hinet.net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織品窗簾及床單床包測試報告 12件窗簾樣品全無「防燄標示」、4件標示不符
摘要 1. 採樣:2016年10及11月之間,於大台北地區的量販店、DIY家具店、家居館、生活雜貨店及網路等地購買,針對棉及聚酯纖維製成的現成窗簾及床單床包進行採樣,共計採得22件樣品;其中有12件為窗簾,10件為床單床包組。 2. 價格調查:每件窗簾的價格介於352~999元之間;床單床包價格介於299~864元之間。 3. 標示調查:4件樣品不符合《織品標示基準》的規定;基於安全考量,檢視「防焰標示」,發現採樣的12件聚酯纖維及棉製窗簾均無防焰標章。 4. 壬基酚(NP)及壬基酚聚氧乙烯醚(NPEO)調查:22件樣品都低於2毫克/公斤(mg/kg;以下以英文單位簡稱),符合CNS 15290「紡織品安全規範(一般要求)」的規定。 5. 甲醛、重金屬(鉛鎘)測試:皆未檢出。 6.偶氮染料(22品項)測試:1件床包樣品檢出偶氮染料,但含量低於30 mg/kg,符合CNS 15290的規定。 前言 家中的通風和採光主要來自窗戶,為了裝飾及保有隱私和遮光,針對消費者不同的需求,業者設計不同功能的窗簾,使得窗簾更能襯托出房間的設計風格,也能營造美好的居住環境。 傳統上,消費者或裝潢設計師都會習慣到窗簾專賣店訂作客製化窗簾,但價錢不菲,對於預算有限的消費者,實在難以負荷,因此目前在量販店、DIY家具店或網路等都有針對規格化的窗戶販售所謂的「成品簾」,以提供小資族做為替代方案。 臥房內的床單床包也是居家生活的必備品,每天需花時間整理床單床包,身體親密接觸床單床包的時間更長,所以,床單床包品質的優劣,多少也會影響睡眠品質及身體健康。 這些使用頻率高的居家生活紡織用品(織品),如果廠商於生產過程中,使用劣質材料或處理不當,有害物質殘留在織品上,直接接觸皮膚及呼吸系統,長時間累積達一定濃度時,會對人體健康造成傷害。商品包裝若未清楚標示使用時須注意的安全事項,亦會危及人身安全。對孩童的影響更是不容忽視。 本會曾多次抽測家用織品和服飾,發現有不少樣品違反《織品(服飾)標示基準》的規定;此外,經濟部標檢局曾於2008年9月針對67件寢具(床單、被套和枕頭套)進行抽測,也發現55件樣品標示不全,甚至有2件甲醛檢出量超過100ppm及20件檢出可遷移性螢光劑。 有鑑於此,消基會特別在春節時分,家家準備掃除、更新之際,針對居家中的窗簾及床單床包進行檢測,調查其對消費者潛在的安全影響,包括健康危害和身體傷害的一般風險,以及易燃性和化學性質的特定風險,提供消費者做為選購時的參考。 採樣 本次測試樣品於2016年10及11月,於大台北地區的量販店、DIY家具店、家居館、生活雜貨店及網路等地購買,針對棉及聚酯纖維製成的現成窗簾及床單床包進行採樣,共計採得22件樣品;其中有12件為窗簾,10件為床單床包組。(調查、測試項目及方法請見表1) 表1、調查、測試項目及方法 項目 調查、測試方法 標準 測試單位 價格調查 依據實際購買價格 ─ 消基會 標示調查 《織品標示基準》、商品檢驗標識、防焰標示 壬基酚(NP)、 壬基酚聚氧乙烯醚(NPEO)測試 參照國家標準CNS 15579「紡織品-表面活性劑測定-烷基酚聚氧乙烯醚」 CNS 15290「紡織品安全規範(一般要求)」 游離甲醛 測試 CNS 15580-1 「紡織品-甲醛測定法-第1部 游離及水解甲醛(水萃取法)」 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 重金屬 (鉛、鎘含量) 測試 CNS 4797-2 「玩具安全(特定元素之遷移)」 偶氮染料 (22種品項) 測試 CNS 15205-1及15205-2 「紡織品-偶氮色料衍生特定芳香胺的測定法」 若以生產國別來看,除了4件沒有標示生產國別之外;其餘18件中,有10件為台灣製造,3件為中國大陸製造,越南及巴基斯坦製造的各有2件,還有1件為印度製造。 調查與測試結果(請見表3) 一、價格調查 本次樣品購買價格每件從299~999元之間不等,其中窗簾的價格介於352~999元之間;床單床包價格介於299~864元之間。 二、標示調查 (一)《織品標示基準》不合格率18.2% 舉凡是窗簾、寢具用品(床單、枕頭、被類)和毛巾等使用天然或人造纖維織成的產品都須遵循《織品標示基準》的規定。依規定,所有產品都須標示「製造(委託、進口)廠商名稱、電話和地址」、「尺寸或尺碼」、「生產國別」、「纖維成分」、「洗燙處理方法」及「企業經營者已於織品本身、內外包裝或說明書表示係使用於3歲以下嬰幼兒者,如該織品可能影響嬰幼兒之身體安全,應另標明注意事項」。 檢視22件樣品標示發現,有18件符合規定,其餘4件則不符合《織品標示基準》規定。這4件都是窗簾樣品,其中編號12號「窗簾(粉紅星星)」沒有任何標示,其他3件分別為9號「經典緹花雙層穿管式窗簾(咖啡)」、10號「法式經典遮光窗簾」及11號「八葉花門簾」,只有標示「尺寸」。 標示不合格的商品已經違反《商品標示法》第11條的規定,依同法第15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生產、製造或進口廠商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 (二) 寢具「商品檢驗標識」規定 全數合格 此外,標檢局也於2012年10月將床單等「寢具」列為應施檢驗項目,且須有「商品檢驗標識」才能允許於市場上販售。10件床單床包樣品,都印有「商品檢驗標識」於標示或商品本體上。 隨著時代的進步,高樓層建築愈來愈多,基於安全顧慮,《消防法》11條規定「地面樓層達11層以上的建築物、地下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場所,其管理權人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的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依《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要點》第17條:「防焰標示應採張貼、縫製、鑲釘或懸掛等方式,標示於各防焰物品或其材料本體上顯著處」;其標示方式如表2。 表2:《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要點》窗簾及布幕防焰標示 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種類 洗濯試驗種類 標示方法 窗簾及布幕 具耐洗性能者 洗濯後不需再加工處理者 現況、水洗及乾洗 縫製 除水洗外,洗濯後須再加工處理者 現況及水洗 除乾洗外,洗濯後須再加工處理者 現況及乾洗 資料來源:《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要點》 (三) 12件成品簾全無「防焰標示」 「防焰標示」和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以下簡稱CNS)一樣,不屬於強制性規定,所以,並未規定所有織品業者均需要標示「防焰標示」,檢視本次的12件成品簾中,都沒有「防焰標示」。 由於《消防法》11條規定11層以上建築「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的地毯、窗簾、布幕……等織品,本會認為,由此可以看出政府法令的缺乏一致性,而規定的缺漏和消費教育亦待改正和加強,因為對於住在都會區高樓層建築物的消費者,商品缺乏「防焰標示」,就完全失去「選擇」的機會了。 三、壬基酚(NP)及壬基酚聚氧乙烯醚(NPEO)測試 NPEO為非離子型界面活性劑,具有良好的洗滌效能,廣泛用於清潔劑中。紡織品在加工過程中,會使用含有NPEO的清潔劑,讓布匹的色彩更為鮮豔,但可能會殘留於衣物上,消費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在清洗衣物時NPEO被大量釋放,隨著污水排放進入湖泊和海洋,造成環境的二次污染。更有甚者,NPEO在水中會被分解成NP,其結構類似雌性荷爾蒙,會造成水中的雄性生物雌性化,目前已經被歸類為環境荷爾蒙的一種。NP及NPEO為環保署公告列管的第一類毒性化學物質,後者在毒管法中稱為壬基酚聚乙氧基醇。 參考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5290「紡織品安全規範(一般要求)」中對NPO及NPEO規範為「12歲以下兒童用紡織品之NP及NPEO,均不得超過1,000 mg/kg。 經檢測結果,22件樣品都低於2 mg/kg,符合CNS 15290的規定。 四、游離甲醛含量檢測 甲醛是一種易燃、易揮發、具有刺激性的毒性氣體,為環保署公告列管的第二、三類毒性化學物質,其水溶液則稱為「福馬林」。在紡織加工中,也都會使用到甲醛,除了可以防縐、防縮及阻燃之外,也能讓布匹上色更耐久。 長期接觸含有甲醛類的紡織品,可能會吸入游離甲醛產生失眠、頭痛等症狀,若皮膚長期接觸,可能會引起過敏或濕疹性皮膚炎,也可能導致皮膚癌,目前世界衛生組織(WHO)已將甲醛列為致癌物之一。 CNS 14940「紡織製品中游離甲醛之限量」的規定,窗簾屬於「室內裝飾用」,其游離甲醛限量應在300 ppm(百萬分之一)以下,而床單床包屬於「與皮膚直接接觸之紡織製品」,其游離甲醛限量為75 ppm以下。 經檢測結果,12件窗簾及10件床單樣品,都未檢出游離甲醛。 五、重金屬(鉛、鎘)檢測 紡織品在加工過程中,若使用含鉛或鎘的染料及印花的油墨,還有金屬鈕扣的配件,就可能使紡織品含有重金屬鉛或鎘。 鉛和鎘較少會經由皮膚被吸收,但若皮膚遭到破壞,如有傷口就會被吸收,由於鉛及鎘的代謝速度都相當緩慢,長期累積還是可能造成慢性重金屬中毒,特別是對發育中的孩童,會造成智力發展不足及影響中樞神經的發展,而長期暴露於含低劑量鎘的空氣、水或食物,鎘會累積於腎臟而導致腎臟疾病的產生及骨骼的脆弱。 依CNS 15290規定,12歲以下兒童用紡織品表面塗料之鉛含量,不得超過其揮發物之90 mg/kg,紡織品及衣服不得使用含鎘配件。 經檢測結果,所有樣品都未檢出鉛及鎘。 六、偶氮染料(22種品項)檢測 偶氮染料是一種相當常見的合成染料,由於價格低廉且效果良好,在紡織加工過程中,廣泛被用於天然和合成纖維做染色和印花,甚至也用於皮革加工上。目前使用的偶氮染料約有上千種左右,但根據研究指出,有部分的偶氮染料在裂解後會還原釋出有害的芳香胺化合物,因此這些偶氮染料(台灣目前為22種)被禁止使用。若皮膚長期接觸這些偶氮染料,吸收後會於體內擴散,在正常的生理代謝過程中,會產生致癌的芳香胺,甚至改變人體的DNA結構與功能,而誘發病變或癌症。 CNS 15290規定,禁用之偶氮染料含量不得超過30 mg/kg。經檢測結果,編號22號「REGIS優質印花床包組」檢出3種禁用的偶氮染料-對-氯-鄰-甲苯胺(4-Chloro-o-toluidine)、2,4-甲苯二胺(2,4-Diaminotoluene)及5-硝苯-鄰-甲苯胺(5-Nitro-o-toluidine),但加總含量低於30 mg/kg,符合CNS的規定。 總結與討論 本次測試的22件樣品,有4件標示不符合《織品標示基準》的規定,不合格率為18.2%,這些標示不合格商品之業者應立即改正,以維護消費者的權益。織品的標示如同身分證一樣,不僅能詳述產品的內容,也是業者對產品負責的表現。值得注意的是,本次不合格的樣品都是購自網路,隨著網路購物愈來愈方便,加上可以退換貨的機制,每年的銷售量都不斷地成長,但提供平台的電商業者,也應該宣導及告知賣家要提供符合標示的產品,才能上架販售給消費者,以確保消費者的權益及避免觸法。 再要關注的問題,還有目前《消防法》已規定高樓層建築物和公告的公共場所(如電影院、旅館等)應使用具有「防焰標示」的物品,讓該類商品(如地毯、窗簾、布幕等)比較難以燃燒,延長逃生時間,但本次購買的12件窗簾樣品都沒有「防焰標示」。 網路、量販店和一般店家所販售的成品窗簾雖然符合目前《織品標示基準》的規定,但對一般消費者,或居於高樓層的消費者可能尚不清楚「應使用『防焰窗簾』」,以致《消防法》的規定尚未完全落實在一般高樓層住宅區。 本會工作人員調查2~3家賣場,發現沒有販賣「防焰的成品窗簾」,洽詢後,賣場人員表示,只有到窗簾專賣店訂作窗簾,才有防焰系列商品,且購買價錢也會提高……,顯見一般賣場恐怕因為價格因素,並無販售防焰窗簾。居住在高樓層住宅區的消費者,其住家消防安全恐堪慮。 在偶氮染料測試中,有1件床單樣品檢出偶氮染料,但符合CNS的規定。消基會也建議業者,應儘速改善染料配方,保護消費者的健康,畢竟床單和皮膚有相當親密的接觸,不應該採用有致癌疑慮的偶氮染料。 至於其他如甲醛、重金屬及NP、NPEO等都未檢出,符合規定。本會曾於2014年11月「童裝」檢驗報告中,建議政府應參考歐盟的規範,將NP和NPEO的限量降至250 ppm,可惜未獲相關單位關注,2016年中歐盟更正式通過市面流通之紡織成品含量降至100 ppm,預計2021年會全面實施,但檢視CNS 15290「紡織品安全規範」只有規範12歲以下兒童所使用的紡織品,且標準為1,000 ppm,標準已經跟不上國際趨勢,建議相關單位應儘速研議降低標準,畢竟NPEO不僅對人體健康,對環境也是危害。 許多研究報告指出,含有NPEO的紡織品在家庭洗滌後,污水進入河流、湖泊和海洋,會造成環境污染,NPEO在水中會分解成NP,是污水處理設施的最大來源,而且家庭紡織品並非只限於12歲以下孩童所使用的,更何況這2項已經被環保署列入「毒性化學物質」管理,因此建議標檢局應將所有的紡織品列入相關規範,並將標準限量降低,跟上國際腳步,保障國人健康,也能讓消費者對環境保護盡一分心力。 本會認為,針對牽涉到共通性安全標準的商品法規及相關法規,應通盤檢討其一致性並與國際標準接軌,本會支持所有機能性織品,均應提高其一般風險和特定風險的安全規格,以保護消費者安全。因此,無論是《織品標示基準》或《消防法》,應通盤檢討,以符合時代的需求。 針對織品標示及安全相關規範,消基會呼籲: 政府單位 全面檢視牽涉到共通性安全標準的商品法規及相關消防法規的一致性,勾稽、連結相關法令,以求法令周延性,讓業界有所依循,例如「防焰標示」全面標示制度。 檢討國內標準與國際標準與的落差,與時更新更具前瞻與保護力的相關規範,例如2016年中歐盟正式通過市面流通之紡織成品中NP和NPEO的含量降至100ppm,以及歐盟EN 13120指令,擴展CNS 7925「塑膠製橫式活動百葉窗」國家標準適用範圍,涵蓋百葉窗、拉繩窗簾和安全裝置的性能要求(包括安全性)。 業界1. 業者除了於商品本體縫製標示,也應於外包裝上標示清楚,因為寢具用品屬於與皮膚直接接觸的商品,消費者不可能當場直接拆封檢視,為滿足消費者「知情」與「選擇」的權利,業者應盡到完整標示的義務。2. 業者應立即加強「防焰標示」,並販售通過防焰性能認證的窗簾,讓高樓層消費者有「知情」和「選擇」的權利,以保障消費者使用安全。3. 檢出偶氮染料的業者,雖然符合CNS規定,但為保障消費者使用安全,以及建立更好的商譽,業者應儘速改善染料配方。4. 業者應提供無環繞成圈拉繩且有安全裝置的窗簾,以減少發生危險;最好是提供無拉繩的窗簾,以徹底消除危險。 消費者 選購窗簾和寢具用品時,首先應檢視是否符合《織品標示基準》,標示不清的商品應避免購買,以避免後續的消費糾紛。 寢具已經列為應施檢驗項目,消費者購買時也應同時檢視「商品檢驗標識」,以確保商品品質。3. 無論何種紡織品,特別是床單床包,最好能清洗後再使用,使用後也要定期清洗,以免造成塵蟎的孳生,而影響健康。 「防焰窗簾」目前早已訂定認證標準,依《消防法》第11條所規定,建築物的樓層數如達11層以上時,該棟建築物之各樓層(含地下室部分),均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防焰物品。 其他如抗菌和防水等,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也都有規範,消費者選購時可以檢視及列入選購參考。 若家中有孩童,最好是安裝沒有繩索的窗簾,或者將繩索改成塑膠(木)棒;倘若窗簾附有繩索,一定要加裝「窗簾拉繩固定器」或捲高收妥;注意將床、桌椅和衣櫃等家具遠離窗簾,避免孩童攀爬時,不幸勒住脖子發生憾事。 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表3、市售窗簾及床單床包調查、測試結果表 說明: 本表係分為「窗簾」及「床單床包」兩大類;若標示不合格或檢出測試項目,則列於最後,其次依價格排序。 「-」為沒有標示;「○」表示未檢出;「△」表示檢出該項目,但符合CNS的規範。 註: 1.「標示」一欄中,「○」表示符合《織品標示基準》;「●」表示標示不完整,其中「a」表示未標示製造(進口)廠商名稱、地址及電話、「b」表示未標示尺寸或尺碼、「c」表示未標示生產國別、「d」表示未標示纖維成分、「e」表示未標示洗燙處理方法。 2.「防焰標示」一欄中,「-」表示沒有防焰標示。 3.「偶氮染料(22品項)測試」一欄中,「○」表示未檢出;「△」表示含量小於30 ppm,但符合CNS 15290的規範。網購糾紛半年逾300件申訴 網拍平台定型化契約應盡速上路
農曆年節將至,許多民眾在網路上採購年貨、禮品,然而消基會發現,本會近半年(105年8月1日至106年1月20日止)已接獲341件網購申訴案,數量驚人,顯示網路購物的消費環境已經亮起紅燈,消費者須格外留意。 本會總會的網購申訴案件統計,共42%的消費者申訴收到瑕疵品、仿冒品或與訂單不符的商品、23%則遭遇退貨糾紛(包含要求負擔退貨運費,或是無法退費只能轉為店面購物金等情況)、25%被賣家拒絕退貨,更有29%的消費者在收到商品後找不到賣家,或是被賣家於通訊軟體中封鎖,退換貨無門。 ⊙網購糾紛類型(同一申訴案可能符合一項以上要件,因此比例加總超過100%) 收到瑕疵品/仿冒品或錯誤商品 退貨爭議(消費者須負擔退貨運費;退款只能轉為購物金等) 賣家無聯絡資訊、賣家無回應 賣方不給退貨 42% 23% 29% 25% 「7天猶豫期」上路23年 網路交易仍缺保障 根據消保法第19條規定,通訊交易之消費者,原則上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也就是說,消費者只要不是在實體店面購物,除法定合理例外情事之外,都可享有「7天猶豫期」,且不需負擔退換貨過程中的任何費用。 然而,「7天猶豫期」規範自民國83年上路迄今,已20餘年之久,卻仍有許多網路賣家未按法規行事,有些賣家在賣場規則就明訂不可退貨,並宣稱一旦下單即等於認同賣場規則;有些賣家則是在出貨後,才聲稱拒絕消費者的退貨;更有賣家只願將商品價金退回「購物金」,迫使消費者在自家賣場二度消費,逃避退貨責任。 本會申訴案例中,有一位消費者楊小姐在網購衣物,後因尺寸不合欲退貨,但店家卻要她負擔未滿額之出貨運費、匯款手續費、國際運費,以及寄回衣服的運費。另外一位許小姐於網路購物收到瑕疵品,辦理退貨時卻被告知不能退回現金,只能拿到「購物金」,供許小姐下次購物使用。從案例中可以發現,雖有通訊交易7日內不需理由解除權保障消費者權益,但網購消費型態中,仍有部分賣家不願配合法規,於退貨程序上對消費者多有刁難。 「貨到付款」仍有風險 第三方支付才有保障 此外,許多網購族喜歡選擇「貨到付款」方式,認為簽收商品後再付款,就不必擔心商品送錯或遲遲未送達的風險。但事實上「貨到付款」並不保證商品的品質,舉例來說,一位民眾向本會申訴,她網購眼霜,待宅配人員交貨後,才發現包裹內竟是兩個空罐,但賣方已關閉帳號,無法取得聯繫。 「貨到付款」是指消費者下訂商品後,無須立即付款,待宅配公司送貨到府,或將商品送至消費者指定的便利商店後,消費者取貨、簽收時才需要付現。表面上看起來是銀貨兩訖的消費形式,但實際上消費者付款之前無法開封驗貨,且宅配業者只管運送,對商品內容概不負責,當消費者發現商品不符或毀損時,恐無法及時收回款項,必須再跟賣方聯繫、申辦退款手續。假如賣方不認帳,消費者只能向政府相關單位或本會提出申訴,尋求解決。 相反的,如果業者提供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付款選項,讓消費者的購物款項由第三方支付平台代管,則較能有效避免消費糾紛。第三方支付平台是一個金流中介者,替買賣雙方代收代付。交易成立後,買方的購物款項存入第三方支付平台,待賣方出貨、買方收到貨品且確認無誤後,第三方平台再將款項撥給賣家。 目前,PChome露天拍賣提供「支付連」第三方支付平台,買家付款後若有問題,可啟動延遲撥款來保留貨款,款項將延長10天撥款,降低消費者遭詐騙風險;Yahoo奇摩拍賣則有「易付Yapee」、「輕鬆付」。然而,即使多數拍賣平台與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但仍須視賣家是否開通此付款方式,何況仍有為數不少的拍賣平台尚未提供第三方支付平台服務。對消費者而言,網拍付款方式的安全性仍待加強。 ⊙拍賣平台的第三方支付服務 網站 露天拍賣 Yahoo奇摩拍賣 蝦皮拍賣 旋轉拍賣 樂天市場購物網 第三方支付平台 支付連 易付Yapee、輕鬆付 蝦皮承諾 無 無 拍賣平台應建構安全系統 預防消費糾紛 媒體報導,露天拍賣擁有逾880萬個會員,2015年全站交易金額達1439億元;奇摩拍賣、蝦皮拍賣APP的下載量也皆破百萬,受到消費者歡迎,然而,隨著網拍平台的興起,各種與網路消費相關的爭議也日漸增加。 在拍賣網站中,賣家並不需要以真實姓名註冊,只要手機號碼經認證即可開店,一旦出現糾紛,若賣家有心逃避,消費者也無從找起;如果求助網路拍賣平台,業者也僅說會通知賣家處理,態度消極。 即便消費者購物時可以參考賣家的「過去評價紀錄表」、「交易評價」等資訊,但本會認為這些資料也可能做假,賣家經認證的手機號碼也可能冒用他人,這些資訊都不是全然安全可靠。 拍賣網站業者提供一個交易平台,媒合買賣雙方的需求與供給,雖非真正的商品供應者,但由於業者居中收取交易相關費用,例如商品刊登費、交易手續費、拍賣底價設定費用等(見下表),等於每筆交易的價金皆有部分支付給網拍平台。網拍平台業者自然應負擔賣家信用調查及履約能力之合理查證義務,提供消費者一個安全的消費環境。本會認為,行政機關應盡速制定規範,建構一個安全交易系統,一方面更嚴格的過濾賣家資料、加強身分認證,另一方面也祭出誘因,全面推動消費者以第三方支付購物,為消費者建立一道網路購物的安全防線。 ⊙拍賣平台收費項目 拍賣網 站 刊登費用 交易手續費 拍賣底價設定費 付費相片 預購功能設定費 Yahoo 拍賣 10天競標品、20天直購品免費 1.49%,最高收149元 5元 前三張免費,超過一張1元 5元 露天拍 賣 免費 2%,最多收取200元 免費 可放三張免費相片 無 消基會呼籲 對政府 網拍平台的消費糾紛層出不窮,政府相關單位應儘速研擬網拍平台業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應記載事項,加強對拍賣平台業者管理、賣家身分認證機制、交易糾紛處理的規範,以及推廣第三方支付,並指定主管機關,為消費者建立一個良好的網購環境。 對業者 網拍平台業者應加強賣場管理,對於交易評價短期內迅速累積、評價衝高的賣家,特別留意,並建立清楚、可經檢驗之管理機制。 在賣家身分認證方面,除了電子信箱、手機號碼、信用卡資訊等資訊須逐一確認外,更應定期要求賣家更新、確認個人資料,確保賣家身分無誤。 應提供消費者多樣的付款方式,尤其開通第三方支付功能,讓買賣雙方都更有保障。 對於透過網購平台交易所發生的糾紛,應盡力協助消費者與賣家聯繫,以建立良好企業形象。 對消費者 「貨到付款」或「超商付款取貨」並非最安全的付款方式,消費者應選擇第三方支付,一旦出現消費糾紛,可以要求第三方支付,即時攔截款項。 避免向臉書社團、LINE群組上的個人賣家購物,應選擇信譽良好、公司規模較大的網路商家,購物前先多方蒐集資訊,以免上當。 若遇網購糾紛,應保留相關資料憑證,向本會或相關政府單位申訴。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手機「玻璃膜」價差11倍 商品標示全不合格
摘要 本會至網路採購9款手機「玻璃保護貼」,結果發現商品價差達11倍,且商品標示全數不合格。 一、調查地點:Pchome 24H購物網 二、調查時間:106年1月10至18日 三、調查方式:以iPhone7 為例,購買9款玻璃保護貼(正面、滿版),並檢視其商品標示。 四、調查結果:商品價格從單片150元至1690元不等;商品標示全數不符合規定。 一、前言 「滑世代」來臨,資策會FIND調查顯示,台灣智慧型手機約有1525萬用戶,普及率達73.4%。在人手一「機」的時代,高階旗艦機熱賣,手機包膜、螢幕保護貼的市場需求大增,手機使用者皆會幫手機貼上一層保護貼膜,讓手機保持光亮潔淨,增加螢幕使用壽命。 然而,手機螢幕保護貼的價格高低不一,市場混亂。經本會調查,以現在流行的「玻璃保護貼」來說,同樣一片宣稱具有抗污抗油、硬度達9H、高透光的保護貼,價差就可達11倍(請見附表),其中差異到底為何?消費者實在難以一探究竟。 二、本會調查:76%消費者無法判斷保護膜的商品價值 為了進一步了解消費者使用手機保護貼的消費習慣,本會對30位消費者進行調查,結果顯示,83%消費者使用手機螢幕保護貼,且習慣由手機業者幫忙貼膜;如果向手機業者購買保護貼,56%消費者認為業者應提供「免費」的代貼服務、43%認為業者可收取300元(含)以下的貼膜服務費。 此外,本會從9款「玻璃保護貼」中,挑選出價格最高(1690元)、偏低(159元),以及居中(249元)的三款商品,在不告知價格的情況下,讓消費者猜測三款商品的價格,其中僅有23%消費者回答正確、76%回答錯誤或無法判斷。 目前「手機螢幕保護貼」僅屬「一般商品」,硬度、材質等品質項目並無相關標準,不需經過相關檢驗即可上市。但從消費者的角度來看,商品所宣稱的「防爆防裂」、「硬度達9H(用刀子、釘子刮表面都不會留下痕跡)」、「高透光」、「不沾水滴油漬」等功能,若無實際使用,光憑商品外觀實在難以辨別。 換言之,消費者只能從商品標示上的功能宣稱、材質上判斷內容物,但本會抽查9款商品,皆未提供完整的商品資訊,不合格率達100%。其中5款甚至只有標註商品名稱與功能(請見附表),功效宣稱大多未經檢測證實,消費者既無法得知保護貼到底是塑膠還是玻璃製成,更無法確知功效是否與宣稱相符。 如此看來,手機螢幕保護貼價格落混亂,外包裝資訊又簡陋不全,長久下來恐淪為業者自行叫價,消費權益難維護。 三、手機貼膜 利潤驚人 「手機保護貼」除了價差驚人,通訊行的銷售行情也有極大落差。本會以消費者身分實際訪問四家通訊行,詢問一般的正面的手機螢幕玻璃保護貼價格,結果中華電信、遠傳、台灣大哥大店內一片玻璃保護貼就要價千元,但小型通訊行只要約300元(請見附件),即便各家通訊行提供的產品可能有些許不同,但三大電信業者的報價卻也讓消費者大感吃不消。 本會發現,三大電信業者店內的手機貼膜櫃檯,乃為電信業者與貼膜業者的合作業務。貼膜業者並非電信業者員工,電信業者也不保障貼膜的品質或後續服務,貼膜業者僅進駐店內,提供銷售、代貼等服務,與市場上一般貼膜業者無異,因此本會認為,電信業並無理由開價如此之高,價格應有所調整。 ⊙通訊行貼膜費用比較 通訊行 保護貼材質 中華電信 遠傳 台灣大哥大 易成通訊 虹興通訊 一般鋼化玻璃 990元 1000元 1000元 299元 500起 霧面PET 400元 400元 未提供 未提供 150元 亮面PET 300元 400元 300元 150元 150元 以上價格含保護貼與代貼費用 消基會呼籲 對政府 手機螢幕保護貼的商品標示有嚴重疏漏,政府相關單位應立即調查,並對違規的業者予以限期改正或開罰。 手機螢幕保護貼已成為普遍的民生用品,但市場價格混亂,消費者難以判斷,政府應該加強管理,並測試業者所宣稱的功能是否屬實,尤其玻璃保護膜一經碰撞恐破碎,其安全性都待檢驗。 對業者 業者應依照商品標示法,完整揭露商品生產地、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及商品原產地、商品內容等資訊。 對消費者 消費者應挑選商品標示完整的商品,日後若有任何疑慮,可與製造商聯繫,避免消費爭議。 勿過度相信商品宣稱的功能,消費者應多方蒐集資訊、審慎評估。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鋼化玻璃膜一覽表 售價 產地 規格 經銷/進口商 製造日期 功能 1 SOLID EX滿版強化玻璃保護貼 1690元 中國(台灣包裝) 顏色:黑/白;厚度:0.4mm;材質:鋁矽酸鹽 捷庭有限公司 ● 9H硬度;疏水疏油;終極強化;圓弧導角 2 A+ Protect滿版玻璃螢幕保護貼 890元 ● ● ● ● 特殊鍍膜技術,抗油汙指紋;超高透光;9H硬度 3 Good Gadget強化玻璃螢幕保護貼 299元 ● ● ● ● 專業防爆裂碎裂;疏水疏油;9H硬度;高溫鋼化處理 4 A.sample 簡單貼 高硬度強化玻璃保護貼 199元 ● ● ● ● 9H高硬度;疏油疏水塗層;2.5D技術曲面 5 全屏滿版鋼化玻璃膜9H 159元 ● 玻璃原料:日本旭硝子 厚度:0.26mm;硬度:9H WaWaWa(無電話) ● 0.26mm輕巧薄型;2.5D 弧邊設計;9H 高硬度 6 纖維軟板3D曲面弧邊滿版鋼化玻璃 299元(2入) ● ● ● ● 9H高硬度;無刮痕;高透光等 7 Hoda康寧滿版 鋼化玻璃保護貼 890元 ● 材質:鋼化玻璃加工(中國);Pet加工(台灣) 帝均科技有限公司 2016年12月15日 康寧材質;2.5D導角;hoda正品;雷射切割,精準孔位 8 鈦合金邊框3D曲面滿版鋼化膜 249元 ● 厚度:0.26mm WaWaWa(無電話) ● 螢幕全覆蓋;9H硬度 鋼化玻璃材質保護膜 9 glass升級版抗藍光鋼化玻璃保護貼 158元 ● ● ● ● 9H硬度;2.5D導角;抗藍光防爆玻璃貼膜;防止疲勞 總計9件樣品(以上樣品適用iPhone 7 Plus);●:不合格(業者無提供資料)消基會新任董事長交接 消保聖火交棒續燃
消基會已完成第18屆新任董事會改選,訂於今日上午10點正式進行新舊任董事長的交接儀式。新任董事長由17屆副董事長游開雄律師接棒,副董事長則由台科大資訊工程系鄧惟中副教授擔任,兩位將率領會內全體同仁,在歷屆消保志工前輩協力開創的成果上,進一步落實保護消費者權益的使命,開展更廣大的格局。 自民國69年11月1日創立至今,消基會秉持公益與非營利的理念,堅持站在第一線服務大眾,包括協助消費者處理各種消費疑難雜症、召開記者會揭露消費問題,並追蹤後續改善作為、檢驗市售商品品質,呼籲行政部門嚴格把關、每月出刊《消費者報導》雜誌,持續從事消費教育,也為單一事件造成多數權益嚴重受損的消費者,提起團體訴訟。從已發生的消費爭議調處,進而對政策與法令的引領修正,到全民消費意識的建立,消基會以長遠的規劃,與前瞻性的眼光,已逐步推動消保運動,改善消費環境,落實消費權益。 消基會堅持以專業公正的第三方角度,於政府、消費者、業者三者之間,扮演提出問題、端出解方的關鍵角色。一次又一次,消基會突破框架,只為了讓消費者保護能更臻完善。 消基會為非營利組織,一路走來,備極艱辛,感謝社會各界給予的支持指教與實質捐助,才能讓消保運動的聖火燃燒了36個年頭。如今,消基會已累積了相當的經驗與能量,足以因應網路新時代層出不窮的消費問題,持續本於專業與公信力,為消費者把關。消基會相信,透過行政機關落實法令嚴格監督,業者堅守誠信自主自律,配合消費者於消費行為中自我覺察,消保聖火將生生不息,永續傳遞光和熱,照亮我們未來的消費環境,溫暖每位消費者的心。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