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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部]巿區汽車客運業旅客運送定型化契約範本
[交通部]巿區汽車客運業旅客運送定型化契約範本
[交通部]巿區汽車客運業旅客運送定型化契約範本
[交通部]巿區汽車客運業旅客運送定型化契約範本
巿區汽車客運業旅客運送定型化契約範本
交通部108年11月14日交路字第10850147459號公告訂定,
並自即日生效
【】:業者視實際營運狀況擇填
壹、購買車票:
一、旅客得選擇以【票證】或【投現金方式】搭車,並依公告票價及收費方式付費,於【上】【下】車時交付。
二、持用優待票者,旅客應主動出示優待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驗。未依規定使用優待票者,以搭乘該路線全程、全票票價補票。
三、優待票使用對象:
(一)老人、身心障礙者優待票及兒童票之規定:
1、年滿六十五歲以上,持有國民身分證或敬老證之老人。
2、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身心障礙者及其必要陪伴者一人。
3、兒童票:
(1)免費:身高未滿一百十五公分者,或身高滿一百十五公分而未滿六歲,經出示身分證件者。
(2)半票:身高滿一百十五公分未滿一百五十公分者,或身高滿一百五十公分而未滿十二歲,經出示身分證件者。
(3)免費之兒童,須由已購買全票或成年之旅客陪同,每一旅客以二位免費兒童同行為限,逾限者,應購買半票。
(二)【警察】、【軍人】、【學生】、【外籍老人】優待票之規定:
1、【依警察人員管理條例任官、授階執行警察任務之人員】。
2、【制服整齊之現役軍人或持軍人身分補給證之便衣現役軍人】。
3、【具正式學籍並持有學生證之學生】。
4、【外籍人士年滿六十五歲以上持有證照之老人】。
貳、補票:
一、旅客無票乘車或持用失效票,應自旅客起程站補收票價;如無正當理由,並得加收百分之五十(隨相關規定調整)票價。
二、旅客誤乘班車時,本公司應按誤乘里程補收票價,並應免費送回原起程站或與原定路線距離最近之銜接站,其原購車票須經站車人員簽字並註明「路程錯誤」方可延期有效,如旅客不願回起程或銜接站者,其誤乘路段之票價與原購票價發生差額時,應分別補收或退還。
參、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拒絕其搭乘:
(一)【身患傳染病者】。
(二)【兒童過於幼小無人護送者】。
(三)【酗酒或狀似瘋癲者】。
(四)攜帶違禁品、危險品、易生變壞或破損之物品、不潔或易污損他物之物品、厭惡品。
(五)不適宜隨客車運送之動物類。但視覺、聽覺、肢體功能障礙者攜帶之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或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攜帶之幼犬不在此限。
肆、旅客乘車規定:
一、搭車時請握穩扶桿、勿隨意走動、勿緊靠車門站立及將頭手伸出車外,下車請提早拉鈴。
二、不得無故佔用老殘婦孺專用座位。
三、車廂內禁止吸菸。
四、遇有緊急事故,請依駕駛人員之引導及操作說明使用安全設備。
伍、班車行車規定:
班車之行駛路線圖(含停靠站)及行車班距於站牌標示,均按路線行駛、停靠及按時發車。但如遇集會地區、臨時交通管制區致無法通行,機械故障、氣候變化致無法行駛,或其他必要情況,得加以調整變更,並適時於車站或大眾媒體公告。
陸、行李攜帶及行車事故賠償:
一、旅客隨身攜帶之行李及小件物品,能置於座位下或行李架上而不妨礙其他旅客者,得攜帶上車,並應自行照料。
二、本公司遇有行車事故,致旅客傷害、死亡或財物毀損、喪失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其損害賠償金額得依「汽車運輸業行車事故損害賠償金額及醫療補助費發給辦法」規定辦理。
旅客所受損害超過前項賠償規定者,仍得依民法及其他法律請求賠償。
第一項行車事故經證明係因不可抗力或因旅客之故意、過失所致者,本公司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柒、因故不能運送旅客之處理:
班車行駛途中非因可歸責於旅客之事由(如路阻、交通事故、車輛故障等),致不能運送旅客,本公司應安排旅客免費改搭下次班車或其他路線班車。
捌、旅客毀損本公司公車及車站各項設備者,應依法負損賠償責任。
玖、本公司客車上均有標示服務電話,並於車站及客車上置備旅客意見箱以便於旅客申訴或改進服務建議。
拾、本公司服務缺失致造成旅客權益受損,除先由本公司查明改進外,旅客亦得向公路主管機關、消費者保護機關、團體等申訴,俾求衡平合理之解決。
拾壹、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其他相關法令、習慣、誠信原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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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電業消費性用電服務契約範本
電業消費性用電服務契約範本 經濟部108年12月16日經授能字第10803011860號公告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經消費者攜回審閱3日。 立契約書人:申請用電客戶 (以下簡稱甲方)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區營業處(以下簡稱乙方)茲因電力服務事宜,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書,並經雙方合意訂定契約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第 一 章 服務範圍 第 一 條(服務內容) 乙方提供甲方電能及相關服務業務。 第 二 條(服務項目) 乙方提供甲方之服務項目如下: 一、新設、增設用電: (一)新設:未用電場所新裝用電設備申請開始用電、廢止用電之場所申請重新用電、暫停用電與終止契約超過復電約定期限之用電場所申請重新用電,或向其他電業購電經解約後再向乙方申請用電。 (二)增設:已供電之用電場所申請增加用電設備或契約容量。 (三)併戶:已供電之不同用電場所申請合併為一戶用電。 (四)分戶:用電場所劃出一部分用電範圍申請另外單獨設戶供電。 (五)復電:經停電、終止契約或申請暫停用電之用電場所,於二年內申請恢復用電。 二、廢止用電: 因用電場所轉向其他電業購電、已無用電需要或需停止用電期間將超過二年期限,申請廢止其全部用電設備或契約容量。 三、暫停用電: 保留用電場所之用電權利,於一定期間內暫停使用其全部用電或部分契約容量。暫停用電期限最長不超過二年。 四、變更用電: (一)器具變更:變更用電場所之器具種類、數量。 (二)裝置變更:用電場所之用電設備拆裝或移裝。 (三)種別變更:變更用電場所之契約用電種別。 (四)用途變更:變更用電場所之「行業分類」或「用電用途」。 (五)過戶或地址更正:變更用電場所之用電人名義或用電地址。 五、其他: (一)檢驗:申請檢驗用電場所之用電設備。 (二)電度表移裝:申請移裝電度表位置。 (三)開、再封印:申請拆開電度表封印或再封印。 (四)線路遷移:申請遷移或變更乙方之供電線路設備。 (五)其他申請事項。 第 二 章 申請程序 第 三 條(申請手續及方式) 甲方申請各項用電事項,須分別填具申請事項登記單,格式由乙方置備,送交所在地乙方之營業處所。 申請用電事項,甲方除得依前項規定至乙方營業處所辦理外,並得以網際網路、電話、傳真及郵遞方式辦理。 甲方如申請新設或增設用電,合計契約容量達1,000瓩,或建築總面積達10,000平方公尺者,須事先提出新增設用電計畫書,經乙方檢討供電引接方式後辦理。 第 四 條(契約之生效) 本契約於甲方繳付各項費用、檢具依法令規定之證明文件並完成用電設備,及乙方設置之供電線路設備施設完成、檢驗甲方用電設備合格並完成送電等手續後,始生效力,變更時亦同。 第 五 條(暫緩接受新設、增設用電申請之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得暫緩接受甲方新設、增設用電申請: 一、因受法令限制,乙方不得供電者。 二、電源不足、乙方供電設備嚴重超載或供電有特殊困難者。 三、甲方於獨立發電系統供電地區或未設電源地區申請用電,其設備新設或擴充所需資金非乙方所能合理負擔者。 四、非乙方營業規章所訂供電方式者。 第 三 章 供、用電設備之維護責任 第 六 條(維護責任) 乙方供電設備與甲方用電設備之接續處為責任分界點。自責任分界點以下甲方側設備(除乙方之電度表及其附屬設備如整套型計器外),其產權屬於甲方,並由甲方負責施設維護;責任分界點以上電源側設備,由乙方負責施工維護。 第 七 條(用電設備工程設計資料審查) 甲方辦理新設、增設或變更用電符合法令規範,須事先將用電設備工程設計資料送經乙方審查者,於乙方審查通過後動工。 第 八 條(電度表) 用電計量所需之電度表應由乙方備置,甲方應於供電範圍內無償提供適當場所及預置電度表接線箱(電表箱),供乙方裝設電度表,甲方不得任意毀損、拆遷、移動或更換電度表及其封印,如有異動必要,需經申請並由乙方認可及施工。 第 九 條(用電安全) 為維護用電安全,甲方用電設備除應自行委託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之電器承裝業,依經濟部發布之「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及「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代為裝置外,並應按下列規定使用: 一、不轉供電流至原供電範圍外。 二、用電設備未經乙方檢驗合格前,不得擅自接電。 三、用電最高需量不得超過契約容量。 四、用電設備如經乙方檢驗有不良情形並通知須改修者,在改修妥並經檢驗合格前,不良部分應暫停使用。 五、用電器具、器材設備應採用經政府認可之合格產品,並應按其標示或說明書使用及維護。 第 四 章 服務費用 第 十 條(費用) 甲方申請用電所需繳付之各項費用及各類用電適用之電價,應依乙方經主管機關核定之營業規章、電價表及各項費率表辦理。 甲方用電所適用之供電方式或電價種類,如因乙方營業規章或電價表相關規定奉准變更致與原約定不合者,除另有規定外,得維持原供電方式及電價種類。但甲方提出下列用電申請時,應同時辦理改按變更後之供電方式及電價種類之手續: 一、增設或暫停部分契約容量。 二、分戶或併戶用電。 三、器具或用途變更。 四、遷移用電。 五、過戶。 六、因違規用電原因經停電後申請復電。 七、經暫停用電或終止契約後再申請復電。 第 十一 條(抄表作業與計費期間) 乙方定期實施抄表收費一次,必要時得調整之。因甲方原因不能抄表時,除由甲方自行抄錄電度表指數通知乙方以憑按實計算電費外,乙方對於每月抄表收費者,得暫按前二個月用電度數之平均數計費,隔月抄表收費者,得暫按前次定期抄表度數計費,並於下次抄表時結算之。如連續二次無法抄表,由乙方通知甲方約期派員補抄,甲方應給予必要協助。 甲方同時接受轉供或併網型直供服務者,其抄表收費方式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接受轉供之甲方,每月定期抄表收費ㄧ次,依每月抄錄之乙方電度表指數,計算當月使用電量,並扣除轉供電量後,再據以計算電費。其中轉供電量之計算,應依據乙方電能轉供及併網型直供營運規章相關規定辦理。 二、併網型直供之甲方,每月定期抄表收費ㄧ次,並依每月抄錄之乙方電度表指數,按實計算電費。 各類用電之電費,如為乙方每月抄表收費者,全期按三十日計算;如為隔月抄表收費者,全期按六十日計算;其計費期間為上次抄表日起至本次抄表日前一日止。 乙方因業務需要得調整抄表日,但仍按前項約定計算電費。 第 十二 條(繳付電費及遲延繳付費用) 乙方應按期將非代繳用戶之電費繳費通知單及代繳用戶繳費後之電費繳費憑證寄送甲方用電地址,甲方如要求改寄送其他地址,應通知乙方。 乙方應於繳費通知單載明收費日與繳費期限,甲方應於繳費期限內繳付電費,未繳付時,乙方得訂相當期限限期催繳,逾期仍未繳付時,乙方得停止供電。 甲方逾期繳付電費,應依其用電計費種類及應繳金額,按下列標準加計遲延繳付費用,其最低加計金額未達五元者,按五元計,併入下次電費中收取: 一、低壓表燈非時間電價計費者: 繳費期限為二十一天,逾繳費期限七天內繳費者免計遲延繳付費用,自逾繳費期限第八天起至第十四天繳費者,按應付電費百分之一計收;逾繳費期限第十五天起繳費者,按應付電費百分之二計收。 二、低壓電力及表燈時間電價計費者: 繳費期限為十四天,逾繳費期限二天內繳費者免計遲延繳付費用,自逾繳費期限第三天起至第十四天繳費者,按應付電費百分之一計收;逾繳費期限第十五天起繳費者,按應付電費百分之二計收。 三、高壓以上電價計費者: 繳費期限為每月二十日前,逾繳費期限之次日起,按當月一日台灣銀行基本放款月息加一釐按日比例計收,繳費當日免計。 甲方應繳付之電費及遲延繳付費用,除乙方另有調整外,於下列期限前仍未繳納者,乙方得依第十八條約定停止供電: 一、低壓電價計費者:下次收費日。 二、高壓以上電價計費者:下次抄表日。 第 十三 條(電度表失準之處理) 甲方如對電度表正確計量提出疑義,乙方應派員至現場勘查並將其結果通知甲方。 勘查後,如電度表確有不正常運轉,由乙方依「糾紛度量衡器鑑定辦法」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繳費申請鑑定。 勘查後,如電度表並無失準跡象,而甲方仍認為所裝電度表不準確時,則由甲方繳費申請鑑定,鑑定結果如不合標準,其鑑定費用由乙方負擔。 乙方發覺或懷疑電度表不準確時,得通知甲方後依前三項約定辦理。 電度表經鑑定不合標準,乙方應依下列方式自電度表失準日或電費異常之月份起重新核計應收電費。如失準期間無法判定者,由乙方重新核計1年間之應收電費,但所裝電度表實際裝設期間不及1年者,則按實際裝用期間重新核計應收電費: 一、器差不合標準,應按轉快、轉慢比例重新核計應收電費。 二、電度表發生障礙或其他原因以致無法計量,按下列方式推算甲方用電量,核計應收電費: (一)每月抄表收費者,按失準前二至四月份之甲方連續3個月用電度數及最高需量之平均值推算。但因甲方過載用電燒損所致者,按較高者推算。 (二)隔月抄表收費者,按失準前之前兩次計費之用電度數平均值推算。但因甲方過載用電燒損所致者,按較高者推算。 (三)季節性用電,按甲方去年同期用電度數及最高需量推算。 (四)甲方用電變化特殊者,或其他原因不能適用前述各款推算時,乙方得按電度表計量原理或甲方用電時間及負荷情形等公平方法推算之。 第 十四 條(電費因計算或計量錯誤之處理原則) 乙方發現電費因計算或計量發生錯誤且有確切證據者,得按錯誤期間之原計費標準予以補收或退還。 甲方發現電費計算或計量發生錯誤,得通知乙方,經乙方查明屬實後,比照前項約定辦理。 第 五 章 特別權利義務條款 第 十五 條(法律責任) 甲方就其於用電登記單所填之資料、檢附或出示之證明文件,應確保其真實性及正確性。 第 十六 條(用電用途不符之處理原則) 甲方於供電後如變更用電用途致與原適用電價不符時,應向乙方申請變更之。 甲方未依前項約定辦理變更者,乙方得於查明後,自變更日起改按應適用電價計費。 第 十七 條(乙方得進入甲方用電場所進行作業之情形) 乙方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配戴識別證,除緊急或必要情形外,於通知甲方後,進入甲方用電場所進行相關作業: 一、乙方進行供電線路、設備之設計、施工或檢修等時。 二、乙方檢查違章用電時。 三、乙方進行電度表之抄錄時。 四、乙方依電業法規定檢驗甲方用電設備時。 五、甲方申請廢止用電或暫停用電時。 六、乙方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進行停止供電、第二十五條終止契約必要之處置時。 第 十八 條(可歸責甲方之停止供電事由)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為違章用電,乙方得停止供電: 一、有違規用電行為。 二、欠繳電費及其他各費,經乙方限期催繳仍不交付。 三、用電設備經檢驗不合規定,在乙方指定期間未改善。 四、使用特殊器具,造成乙方供電系統產生電壓閃爍或諧波,經書面通知仍未於指定期間內置備必要之調整設備。 五、違反第十七條第一款至第四款約定,無正當理由拒絕。 六、實際用電人非甲方,經乙方書面通知仍拒絕辦理過戶。 七、未經申請並獲乙方同意而擅自拆遷,移動或更換乙方供電線路、接戶線責任分界點、電度表或封印。 八、需量契約用電之最高需量超過限電容量或契約容量,經乙方書面通知仍未改善。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應即恢復供電: 一、繳清前項第一款違規用電之應付各項金額並提供不再有違規用電行為之保證。 二、繳清前項第二款所欠電費及其他各費。 三、改善或接受前項第三款至第八款之檢查且排除違章用電。 第 十九 條(乙方得停止供電或限制用電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得對甲方停止供電或限制用電: 一、依法令規定。 二、遭受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故。 三、設備故障或運轉發生事故。 四、電源供應不足。 五、檢修設備、工程施工或其他供電安全上之需要。 前項停止供電,除依法令配合其他機關執行或事前無法預知之事故者外,乙方應預先以公告、新聞媒體發布或其他方式通知。 乙方基於電業發、供電設備特性及運轉維護之限制,無法保證永不停電,甲方對用電不能中斷之用電場所或設備,應視個別需要自備適當之發電機或不停電電源裝置等,作為備用電源。 第 二十 條(停、限電扣減電費處理原則) 乙方依第十九條第一項各款停止供電或限制用電,除可歸責於甲方之原因者外,應依甲方用電種類,按下列方式扣減電費: 一、高壓以上電力用戶 (一)扣減電費金額=基本電費×3‰×停電時數 (二)停電時數計算 每次停電連續時間 未滿10分鐘 10~60分鐘 超過60分鐘 停電時數 不予計算 按1小時計 按停電時數計,尾數不及60分鐘者,以1小時計算 二、低壓電力及表燈時間電價用戶 (一)扣減電費金額=基本電費×1/30×停電日數 (二)停電日數計算 每次停電連續時間 未滿1小時 1~24小時 超過24小時 停電日數 不予計算 按1日計 按停電日數計,尾數不及24小時者,以1日計算 (三)如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電源不足停止供電時,其扣減電費金額=基本電費×3‰×停電時數,停電時數比照前款高壓以上電力用戶計算。 三、表燈非時間電價用戶 (一)扣減電費金額=底度費×1/30×停電日數 (二)停電日數計算 每次停電連續時間 未滿1小時 1~24小時 超過24小時 停電日數 不予計算 按1日計 按停電日數計,尾數不及24小時者,以1日計算 (三)如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電源不足停止供電時,其扣減電費金額=底度費×4%×停電次數 第 六 章 契約變更與終止 第二十一條(過戶) 甲方轉讓用電權利與義務予繼受用電人時,應與繼受用電人共同於申請用電登記單簽章辦理過戶申請。 申請過戶時,如繼受用電人願負擔甲方電費並辦妥應辦手續,乙方即予過戶;如繼受用電人不願負擔甲方電費,乙方得派員抄表,並於甲方結清電費後方予過戶。 第二十二條(單獨過戶) 實際用電人申請過戶如無法取得原用戶共同簽章時,得於明示願承繼原用戶之用電權利與義務後,單獨申請過戶;惟原用戶倘於實際用電人單獨申請過戶後6個月內提出異議時,乙方得取消其單獨過戶申請;實際用電人如不願承擔原用戶之用電權利與義務,得出示用電場所使用權相關文件,並證明與原用戶用電無關後,依新設方式辦理。 實際用電人申請單獨過戶後,在原用戶保有6個月異議期間,不得再簽章申請過戶予第三者或申請遷移用電至其他用電場所使用。 第二十三條(暫停全部用電) 甲方需暫停全部用電時,應向乙方提出暫停用電申請,並繳清電費,由乙方停止供電。 用電現場實際用電人需暫停全部用電時,如甲方不能依前項規定辦理者,甲方同意實際用電人於繳清電費,書面說明無法取得甲方簽章之理由,並切結如有虛偽不實,願負擔申請復電費用及對暫停全部用電對甲方所造成之損害負賠償責任後,由其代為申請。 甲方申請暫停全部用電,非乙方原因致未能辦理有關手續時,乙方得不停止供電,惟乙方應將原因告知甲方;甲方申請暫停用電後,對非可歸責其原因所發生之各項費用,不負繳付之責任。 甲方於暫停用電之2年內,得申請恢復供電,逾2年應按新設用電辦理。 第二十四條(甲方申請廢止用電) 甲方需廢止用電時,應向乙方提出廢止用電申請,並繳清電費。 甲方申請廢止用電,非乙方原因致未能辦理有關手續時,本契約得暫緩廢止,惟乙方應將原因告知甲方,甲方於申請廢止用電後,對非可歸責其原因所發生之各項費用,不負繳付之責任。 甲方廢止用電後,如需重新申請用電,應按新設用電辦理。 第二十五條(乙方終止契約情形)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得終止契約: 一、用電設備因颱風、地震、水災、火災等不可抗力之災害損毀致影響安全,未申請暫停用電。 二、用電建築物已不存在。 三、有第十八條情形,經乙方停止供電後,仍未於乙方所定期間內排除停電原因。 四、違反法令經主管機關執行停電處分或配合法院強制執行停電。 五、用電場所已由實際用電人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約定,按新設用電申請其所需用電。 甲方在前項終止契約後2年內,除表燈用電場所拆屋重建者應按新設用電辦理外,如終止契約原因已消失,甲方得申請恢復供電,如終止契約逾2年,甲方應按新設用電重新申請用電。 第二十六條(契約條款變更後之適用) 本契約條款如有任何增修刪等變更,經乙方主管機關核准並公告後,視為契約之一部分,適用原已供電之用戶。 乙方應將變更後之重要條款內容以書面通知甲方。 第 七 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涉訟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合意以用電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二十八條(未盡事宜之約定) 本契約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法理及誠信原則公平解決之。[經濟部]網際網路教學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
網際網路教學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 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經授工字第09620416021號公告訂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經授工字第10820430491號公告修正 甲方得審閱本契約全部條款內容○日(至少三日)。 當事人條款 立契約書人 (甲方名稱)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甲方個人資料,請填載於會員資料頁面) (網際網路教學服務乙方名稱)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負責人: 電話: 客戶服務電子郵件: 營業所地址: 統一編號: 第一條(本服務之定義) 乙方授權甲方於指定之網站系統,使用乙方透過網際網路連線進行之教學、評量或其他相關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但本服務不包括正規教育、國民補習學校、進修學校及短期補習班所提供之服務。 甲乙雙方關於本服務之權利義務,依本契約條款訂定之。 第二條(本服務內容) 本服務內容包括下列各款: 乙方提供本服務之網站網址:__________ 乙方提供本服務之適用對象:__________ 乙方提供本服務之教學內容:__________ 乙方提供本服務之教學課程數量:___________及贈送之教學課程數量:__________ 第三條(設備規格) 乙方應於甲方使用本服務前,明確告知甲方使用本服務前,應具備下列之軟硬體設備基本規格及要求: ○ ○ 甲方連結乙方指定網站系統之機房設備之接取網路,除經雙方約定由乙方所提供者外,應由甲方自行向合法經營之電信事業申請租用,甲方租用該接取網路所生之權利義務,依甲方與該電信事業間契約約定之。 乙方未事先告知第一項之約定,致甲方無法使用本服務或影響本服務之品質者,甲方得主張本契約不生效力。 第四條(契約之成立生效) 甲方經由網際網路申請本服務者,於乙方所指定網頁上點選「同意」鍵,表示同意申請本服務並同意以電子文件作為表示方式後,乙方應立即以網站系統,回覆通知甲方利用再次確認機制加以確認電子文件內容,經甲方再次確認後,本契約成立。 除前項情形外,經雙方於本契約書上簽名或蓋章後,本契約成立。 第五條(法定代理人) 甲方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者,本契約訂定時,應經甲方之法定代理人同意,本契約始生效力;甲方為無行為能力人者,應由甲方之法定代理人代理訂定契約。 違反前項之約定者,除有民法第八十三條之情形者外,本契約不生效力,乙方不得據以要求甲方之法定代理人負擔契約履行或賠償責任。 第六條(服務序號密碼)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之本服務,若需登錄帳號、序號或密碼者,乙方於甲方確認選購服務內容後,應依下列方式將帳號、序號或密碼提供甲方: □於甲方指定之電子郵件地址、行動簡訊或地點:__________ □其他約定方式:____________ 第七條(登錄使用) 甲方於收受乙方提供使用本服務所需之登錄帳號、序號或密碼之日起,應依乙方規定之登錄程序註冊與甲方身分證明文件相符之必要個人資料,並設定使用者帳號及個人密碼,以便乙方於甲方使用本服務時,確認甲方之身分。 第八條(授權登入方式) 乙方授權甲方登入本服務網站系統之方式如下: □帳號密碼制: 1.帳號密碼組之數目: _______ 2.每組帳號密碼於同一時間之使用權數目:_______ □Internet Protocol (IP)位址制: 1.特定單一IP位址:_________ 2.特定IP位址範圍:_________ 3.特定某一級數IP位址範圍:_____ 第九條(使用期間) 乙方授權甲方使用本服務之期間、次數或權利依下列之約定: □定期制: 甲方於收受乙方提供使用本服務所需之登錄帳號、序號或密碼之次日起,為期__________之使用期間。 甲方於上述期間內得不計次數、每次不計時間使用本服務。 □計次制: 甲方得使用本服務共計_________(使用次數)次。 □計時制: 甲方得使用本服務共計__________(時間單位)。 □其他。 第十條(擔保授權) 乙方應確保其就本契約所授權甲方使用之服務內容,為合法權利人。 乙方有違反前項之情事致甲方無法繼續使用者,乙方應補償甲方無法使用之損失。 未經乙方事前之書面同意,甲方不得將其使用權讓與他人使用。 第十一條(授權使用費) 本服務授權使用費之金額如下: □定期制: □現金交易總價(含營業稅):新臺幣○萬○仟○佰○拾○元整。 □分期付款總價(含營業稅):新臺幣○萬○仟○佰○拾○元整。 現金交易總價與分期付款總價差價:新臺幣○萬○仟○佰○拾○元整。 乙方提供甲方本服務之優惠總價(含營業稅):新臺幣○萬○仟○佰○拾○元整。 □計次制: 每使用一次金額(含營業稅):新臺幣○萬○仟○佰○拾○元整。 現金交易總價(含營業稅):新臺幣○萬○仟○佰○拾○元整。 乙方提供甲方本服務之優惠總價(含營業稅):新臺幣○萬○仟○佰○拾○元整。 □計時制: 每(時間單位)金額(含營業稅):新臺幣○萬○仟○佰○拾○元整。 現金交易總價(含營業稅):新臺幣○萬○仟○佰○拾○元整。 乙方提供甲方本服務之優惠總價(含營業稅):新臺幣○萬○仟○佰○拾○元整。 □其他 前項情形,如乙方提供甲方以優惠價格購買本服務者,該優惠總價即為本服務之授權使用費。 乙方得以優惠價格提供甲方自由決定是否加價購買以下商品、教學課程或服務: □商品、教學課程或服務名稱:________ 商品、教學課程或服務總價:新台幣○萬○仟○佰○拾○元整 優惠補貼款(含營業稅):新台幣○萬○仟○佰○拾○元整 實際交易總價(含營業稅):新台幣○萬○仟○佰○拾○元整 契約終止或解除時,甲方依前項優惠方式加價購買之商品,除雙方另有約定外,甲方應就合約未到期日數或課程未使用次數比例返還優惠補貼款予乙方。雙方未約定優惠補貼款之數額時,優惠補貼款以零元計算之。 註:計算公式:優惠補貼款 X (合約未到期日數或課程未使用次數/合約總日數或課程總次數)=實際應返還之優惠補貼款(四捨五入計算至整數)。 甲方依第三項優惠方式加價購買之教學課程或服務,契約終止或解除時準用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 訂立本契約時,乙方以「贈品」為名義,向甲方所為之贈與,於本契約終止或解除時,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返還該贈與物,亦不得向甲方主張應自返還之費用金額當中,扣除該贈品之價額。乙方以贈送教學課程數量、使用期限為內容而簽訂契約者,亦同。 前項「贈品」,其價值之上限為商品、教學課程或服務價值之二分之一。 第十二條(付費方式) 雙方同意本服務授權使用費之給付方式為: □一次全部繳納 □分期付款方式繳納: 應以書面為之,若有保證人,並應將本契約交付一份予保證人收執為憑。 頭期款:新臺幣○萬○仟○佰○拾○元整。 分期付款金額:(扣除頭期款)新臺幣○萬○仟○佰○拾○元整。 分期數:○。 每期利息以週年利率○計算,其計算公式為:○。 依上述計算公式所得之每期應付本金、利息及應付日期:(詳如分期攤還表)。 未記載分期付款利率者,其利率按現金交易總價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乙方違反本條約定者,甲方不負現金交易總價以外金額之給付義務。 □甲方與第三人訂定消費者信用貸款契約(以下簡稱消費借貸契約)方式繳納: 為協助甲方取得給付本服務授權使用費之資金來源,乙方得提供甲方與第三人(以下簡稱貸款機構)訂定消費借貸契約之機會,供甲方自由決定,並由甲方自行辦理訂約事宜。 乙方應將下列約定告知甲方,並取得甲方聲明已受告知之證明文件;未經乙方告知,甲方得主張該消費借貸契約不生效力: 甲方已充分瞭解與貸款機構訂定消費借貸契約,係指定用途之專案貸款,申貸款項將依甲方指示逕予撥款至乙方指定帳戶。 該消費借貸契約之全部內容(包括利息計算方式、是否有信用保險、保證人之設定或涉入等資訊)。 該貸款機構之名稱、負責人姓名、統一編號及其營業所或住居所地址、電話、傳真、網站網址、電子郵件地址、消費爭議服務專線電話號碼。 辦理消費貸款,經核准七日內得隨時不附任何理由以書面通知乙方及貸款機構解除或終止該筆消費借貸契約。 終止或解除契約辦理退費時,乙方除貸款機構依消費借貸契約得收取之費用外,不得請求額外收取費用。 乙方如有歇業、停業等無法繼續提供服務之情形時,甲方得主張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於檢附催告乙方之存證信函或其他得證明乙方已無法繼續提供服務之佐證,向貸款機構申請止付乙方未提供服務部分之貸款餘額。但乙方已有提供履約保障者,不在此限。 如終止或解除本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亦同時終止或解除。惟本契約之終止或解除,乙方能證明係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所致者,貸款機構得逕向甲方收取乙方已提供服務之分期款。 □本人已充分瞭解並知悉辦理消費者信用貸款所需遵守之約定;所為消費貸款如有消費糾紛或爭議,將影響個人日後信貸聲譽。 第十三條(費率調整) 授權使用費之費率如有調整時,乙方應於調整生效日三十日前,於本服務網站首頁及本服務進行中公告,並以電子郵件或書面通知甲方,自調整生效日起按新費率收費。但如新費率高於舊費率者,甲方已按舊費率付費,而尚未屆滿之使用期間或尚未使用之所購使用次數、使用時間,仍應按調整生效日前之舊費率收費。 第十四條(積欠費用之處理) 甲方逾期未繳納分期付款應繳納之費用,如遲延給付之金額已達分期付款總金額五分之二者,乙方得定○日以上(最少不得少於十日)之催告期間請求甲方給付,逾期甲方仍未完全給付者,乙方得終止本契約,終止提供本服務並向甲方請求清償積欠之費用及依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請求甲方給付分期付款總金額扣除已給付金額後餘額○(最高不得超過該餘額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 第十五條(授權使用原則)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甲方自負一切法律責任,乙方並得通知甲方終止本契約,甲方不得拒絕: 甲方蓄意散布干擾乙方網站系統正常運作之電腦程式。 甲方在乙方網站系統上散布恐嚇、毀謗、侵害他人隱私、色情或其他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公序良俗之文字、圖片或影像。 甲方利用本服務從事其他不法或違反本契約約定事項之行為,其情節重大,且經乙方通知甲方限期改正而屆期未改正者,乙方得通知甲方終止本契約,甲方不得拒絕。 乙方依前二項之約定終止本契約者,應按比例返還甲方相當於終止契約前尚未使用之本服務授權使用費金額,但乙方得於返還金額中扣除○(最高不得超過返還金額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 第十六條(甲方之義務) 甲方對於使用本服務所產生之授權使用費,有按時給付之義務,並對本契約終止前已產生之授權使用費,有繳納之義務。 甲方對於其使用者帳號與個人密碼有妥善保管以避免第三人知悉之義務。 甲方在使用本服務時,有遵守本契約第十五條所約定之授權使用原則之義務。 甲方依本契約第七條之約定所註冊之個人資料有錯誤或已變更者,應儘速通知乙方請求更正。如因甲方怠於通知而致其權益受損者,應由甲方自行負責。 第十七條(帳號密碼非法使用之處理) 利用甲方之使用者帳號與個人密碼,登入本服務網站系統之行為,推定為甲方之行為。 雙方當事人之任何一方,發現甲方之使用者帳號或個人密碼遭第三人不法或不當之使用,應立即通知對方。經甲方確認有遭第三人不法或不當之使用情事,乙方應立即暫停該使用者帳號或個人密碼之使用,並接受甲方更換其使用者帳號或個人密碼。 前項情形,除乙方能證明係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致甲方之使用者帳號或個人密碼遭第三人不法或不當使用所生之損失者外,乙方應於七個工作日內以延長甲方之使用期間或返還甲方已遭扣除之使用次數、時間單位作為補償。 第十八條(服務品質) 乙方應提供具有合理期待安全性之服務,並應確保其系統設備,無發生錯誤、畫面暫停、遲滯、中斷或不能進行連線之情形。 乙方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違反前項之約定者,除應立即更正或修復外,並應依下列各款之約定,賠償甲方之損失: 定期制者:乙方應延長甲方之使用期間。 計次制者:乙方應返還甲方已遭扣除之使用次數。 計時制者:乙方應返還甲方已遭扣除之使用時數。 乙方負有維護所提供之教學內容或教材正確性與更正確認之責。經甲方通知或乙方知悉內容錯誤,除於網站公告錯誤內容外,並於通知或知悉之日起算三個工作日內完成更正或移除。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情節重大之系統異常或教學內容、教材錯誤之情事達三次以上,且乙方未依規定修復或更正,甲方得通知乙方逕行終止本契約,乙方不得拒絕,乙方並應按比例返還甲方相當於終止契約前尚未使用之本服務授權使用費金額,並加計返還金額_________(最高不得超過返還金額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 甲方使用本服務時,因可歸責於第三人之事由,發生教學內容錯誤、網站系統畫面暫停、中斷、不能進行連線或其他服務品質瑕疵之情形,甲方得準用第二項各款之約定,請求乙方於七個工作日內補償之。 第十九條(乙方之履約保證責任) 本服務授權使用費預付期間逾一年且預付金額超過新臺幣五萬元者,乙方應就超過金額部分,提供下列方式之一,為履約保證之內容,並載明於本契約明顯處。但採月費制者,不適用之: □依信託法規定交付________銀行(即信託乙方)開立信託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信託期間自民國○年○月○日至民國○年○月○日止(至少一年)。 □由____________(金融機構)提供履約保證,保證期間自民國○年○月○日至民國○年○月○日止(至少一年)。保證期間更換金融機構者,由更換後之金融機構接續提供履約保證。 □已與___公司(同業同級,市占率至少百分之五以上)等相互連帶擔保,若本契約服務無法履行時,持本契約可向上列公司兌換等值之服務。上列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或差別待遇,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前開相互連帶保證期間自民國○年○月○日至民國○年○月○日止(至少一年)。 □已加入由○商業同業公會辦理之○同業聯合連帶保證協定,若本契約服務無法履行時,持本契約可向加入本協定之公司兌換等值之服務。前開連帶保證期間自民國○年○月○日至民國○年○月○日止(至少一年)。 □其他經經濟部許可之履約保證方式。註明:______。 第二十條(智慧財產權) 甲方應尊重與本服務有關之所有智慧財產權,非經智慧財產權人事前書面同意,甲方不得以本契約授權以外之其他方式加以利用。 甲方違反前項之約定者,應依法賠償智慧財產權人因此所受之損害。 第二十一條(乙方保密義務) 乙方因提供本服務而知悉或持有甲方之學習紀錄或其他個人資料,乙方負有保密義務,除甲方請求查詢或第三人依據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請求查詢者外,乙方不得對任何第三人揭露。 第二十二條(乙方免責事由) 乙方除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得因第三人入侵其電腦系統,而免除乙方對甲方所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但不影響乙方依據本契約第十八條之約定,對於甲方應負之補償責任。 除本契約或乙方之廣告另有保證使用本服務之學習成效外,乙方不保證甲方使用本服務之學習成效。 第二十三條(暫停服務之處理) 乙方對於本服務相關軟硬體設備,進行營運上必要之搬遷、更換、升級、保養或維修時,得暫停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 乙方因前項事由而暫停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應於暫停本服務七日前,於本服務網站首頁上及本服務進行中公告,並以電子郵件或書面通知甲方。但因臨時性、急迫性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四條(個人資料之保護) 乙方因提供本服務得蒐集、處理及利用甲方之學習紀錄或其他個人資料,對於甲方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取得甲方事前之書面同意,並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本契約目的之必要範圍,且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乙方不得將甲方個人資料為本契約目的必要範圍外之利用,並不得將甲方個人資料於乙方之關係企業之不同法人間流通。 第二十五條(契約之變更) 乙方修改本契約時,應於______(至少三十日)日前於網站系統公告之,同時以電子郵件或書面通知甲方。 甲方未為反對之表示且繼續使用本服務者,乙方依契約變更後之內容繼續提供本服務。 甲方不同意第一項之變更,得於公告後三十日內向乙方主張終止契約。乙方應按比例返還甲方相當於終止契約前尚未使用之本服務授權使用費金額,並加計返還金額________________(最高不得超過返還金額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 第二十六條(終止契約與退費) 本契約如係採定期制或計次制、計時制者,甲方於使用期間屆滿或所購使用次數、時間使用完畢時,本契約即告終止。 除前項所約定之情形者外,甲方得隨時通知乙方終止本契約,乙方不得拒絕。契約終止後,乙方應依雙方擇定之方式,結算、撥付或收取本服務之授權使用費: □按已提供服務比例結算: 由乙方結算截至契約終止時,乙方已提供之服務及甲方已繳納之授權使用費金額;授權使用費如有超收,乙方應按比例返還予甲方;如有不足,則乙方得自行或使甲方之貸款機構逕行向甲方收取之。 前款情形,乙方經證明契約終止係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所致者,得向甲方收取違約金______(最高不得超過應返還或應收取金額百分之二十)。違約金之支付以下列方式為之:______________。 □定期定額返還:(依第十二條規定以約定一次全部繳納授權使用費為給付方式者為限) 契約生效後○日或已提供服務百分之○內終止本契約,應全額返還本服務授權使用費。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契約生效後逾○日或已提供服務百分之○,始終止本契約,應返還本服務授權使用費之百分之○。如經乙方證明契約終止係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所致者,乙方並得自返還之金額中扣除______之違約金(最高不得超過返還金額百分之三十)。 契約生效後逾○日或已提供服務百分之○,始終止本契約,本服務授權使用費全額不予退還。 第二十七條(不可抗力事件) 因不可抗力事件,致本契約無法履行者,雙方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均得通知對方終止本契約。本契約終止後,乙方應按比例返還甲方相當於終止契約前尚未使用之本服務授權使用費金額。 第二十八條(申訴權利) 甲方對於乙方所提供之本服務,除得撥打乙方電話提出申訴外,亦得以電子郵件或書面,或至乙方之營業處所向乙方提出申訴,乙方應自接獲甲方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妥適處理之。 第二十九條(準據法) 因本契約所生之一切爭議,雙方當事人約定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第三十條(契約之附件) 有關本契約之廣告、分期攤還表及保證書均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前項廣告、分期攤還表及保證書之內容,如有與本契約條款內容相牴觸者,應為有利於甲方之適用。 本契約成立時,乙方應將本契約、分期攤還表及保證書,提供甲方下載、列印儲存或依甲方請求以書面寄送。 第三十一條(契約之解釋) 本契約條款內容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甲方之解釋。 第三十二條(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所生之一切爭議,雙方當事人同意以_________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甲方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有關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內政部]租賃住宅委託管理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租賃住宅委託管理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日期:108-09-05 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租賃住宅委託管理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080264470號公告 壹、應記載事項一、契約審閱期間租賃住宅委託管理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於民國__年__月__日經委託人攜回審閱__日。(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三日)委託人(出租人)簽章:受託人(租賃住宅代管業)簽章:二、委託管理標的(一)租賃住宅標示:1.門牌__縣(市)__鄉(鎮、市、 區)__街(路)__段__巷__弄__號__樓之__(基地坐落__段__小段__地號)。無門牌者,其房屋稅籍編號:_____或其位置略圖。2.專有部分建號___,權利範圍___,面積共計___平方公尺。(1)主建物面積:__層__平方公尺,__層__平方公尺,__層__平方公尺共計__平方公尺,用途___。(2)附屬建物用途____,面積____平方公尺。3.共有部分建號__,權利範圍__,持分面積__平方公尺。4.車位:□有(汽車停車位__個、機車停車位__個)□無。5.□有□無設定他項權利,若有,權利種類:______。6.□有□無查封登記。(二)委託管理範圍:1.租賃住宅□全部□部分:第__層□房間__間□第__室,面積__平方公尺。2.車位:(如無則免填)(1)汽車停車位種類及編號:地上(下)第__層□平面式停車位□機械式停車位,編號第__號。(2)機車停車位:地上(下)第__層,編號第__號或其位置示意圖。(3)使用時間:□全日□日間□夜間□其他___。3.租賃附屬設備:□有□無附屬設備,若有,除另有附屬設備清單外,詳如附件委託管理標的現況確認書。4.其他:_______。三、委託管理期間委託管理期間自民國__年__月__日起至民國__年__月__日止。四、報酬約定及給付委託人應按□月□期(__個月)給付報酬予受託人;其報酬為□委託管理標的月租金額百分之__□新臺幣(下同)_元,委託人應於每□月□期__日前給付,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拖延或拒絕,受託人於委託管理期間非有正當理由亦不得要求調漲報酬。前項報酬給付方式:□現金繳付□於代為收取之租金內扣付□轉帳繳付:金融機構:____,戶名:____,帳號:____□其他___。五、委託管理項目委託管理期間,受託人代為管理項目如下:(一)屋況與設備點交。(二)居住者身分之確認。(三)向承租人催收(繳)租金及相關費用。(四)日常修繕維護事項:1、租賃住宅及其附屬設備檢查及維護。2、修繕費用通報及修繕或督促修繕。(五)糾紛協調處理。(六)結算相關費用。(七)租賃關係消滅時,督促承租人返還租賃住宅並遷出戶籍或其他登記。(八)其他項目:□1、收取租金,交付方式:__。□2、收取押金,交付方式:__。□3、管理押金。□4、墊付相關費用。□5、處理委託管理標的專有部分之共用空間清潔業務。□6、遺留物之處理。□7、租購家具、電器設備。六、違反使用限制之處理委託管理標的係供居住使用,承租人如有變更用途、未遵守公寓大廈規約或其他住戶應遵行事項,違法使用、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影響公共安全、公共衛生或居住安寧,受託人應予制止,並即向委託人報告及提出處理方式之建議。七、修繕之處理委託管理標的經租賃契約約定由委託人負責修繕者,得委由受託人修繕;其費用,由委託人負擔。委託管理標的經租賃契約約定由承租人負責修繕及負擔費用者,得由受託人代為督促之;承租人對於應負責修繕之項目或費用有爭執時,受託人應代為協調。八、委託人之義務及責任委託人應據實提供附件之委託管理標的現況確認書相關資訊,並確保合於租賃契約所約定居住使用之狀態。簽訂本契約時,委託人應出示有權委託管理本租賃住宅之證明文件、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供受託人核對;如有同意受託人代為收取租金、押金者,並應提供交付之方式。簽訂本契約時,委託人應向受託人說明租賃契約約定應由委託人負責修繕之項目、範圍、有修繕必要時之聯絡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簽訂本契約後,委託人並應以書面方式告知承租人本契約相關事項。九、受託人之義務及責任委託管理期間,受託人之義務如下:(一)應出示租賃住宅服務業登記證影本,供委託人核對。(二)應負責督促承租人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使用租賃住宅。(三)依第五點第一款規定,代為執行屋況與設備點交者,應於租賃期間屆滿或租賃契約提前終止時,先行協助結算相關費用、製作代收代付清單、結算承租人於租賃期間應繳未繳之費用與協助執行屋況及附屬設備點交,並通知委託人將扣除未繳費用之賸餘押金返還承租人。(四)依第五點第三款規定,代為向承租人催收(繳)租金及相關費用者,應於繳款期限屆滿後_日內催收(繳)。(五)依第五點第四款或第八款第五目規定,代為辦理日常修繕維護或清潔事務者,應製作執行紀錄,提供委託人查詢或取閱。(六)依第五點第五款規定,代為協調處理租賃糾紛者,應包括承租人使用委託管理標的之糾紛。(七)依第五點第八款第一目或第二目規定,代為收取租金或押金者,應按約定交付方式,於代為收取之日起_日(不得超過三十日)內交付委託人。但委任雙方另訂有保管約定者,依其約定。(八)依第五點第八款第三目規定,代為管理押金者,除於租賃關係消滅時,抵充承租人因租賃契約所生之債務外,不得動支,並應於承租人返還委託管理標的時,經委託人同意後,代為返還押金或抵充債務後之賸餘押金予承租人。(九)應於收受委託人之有關報酬或文件時,開立統一發票或掣給收據。(十)應配合委託人申請減徵稅捐需要,提供相關證明。(十一)不得委託他代管業執行租賃住宅管理業務。因可歸責於受託人之事由而違反前項各款規定,致委託人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十、租賃住宅返還之處理委託管理標的之租賃關係消滅時,受託人應即結算相關費用,督促承租人將租賃住宅返還委託人,並遷出戶籍或其他登記。因可歸責於受託人之事由而違反前項規定,致委託人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十一、委託人提前終止契約委託管理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委託人得提前終止本契約:(一)受託人違反第九點第一項第六款代為協調處理租賃糾紛之規定,經委託人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於期限內處理。(二)受託人違反第九點第一項第七款依期限交付代為收取之租金或押金之規定,經委託人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於期限內交付。(三)受託人違反第九點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委託他代管業執行租賃住宅管理業務。(四)委託管理標的之租賃關係消滅。(五)委託管理標的全部滅失,或一部滅失且其存餘部分難以繼續居住。(六)受託人經主管機關撤銷、廢止許可或租賃住宅服務業登記。十二、受託人提前終止契約委託管理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託人得提前終止本契約:(一)因委託人違反第七點第一項、第八點第一項或第三項後段規定,致受託人無法繼續管理委託標的。(二)委託管理標的之租賃關係消滅且已完成第十點第一項規定事項。十三、履行本契約之通知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委任雙方相互間之通知,以郵寄為之者,應以本契約所記載之地址為準;如因地址變更未告知他方,致通知無法到達時,以第一次郵遞之日期推定為到達日。前項之通知得經委任雙方約定以□電子郵件信箱:___□手機簡訊□即時通訊軟體以文字顯示方式為之。十四、契約及相關附件效力本契約自簽約日起生效,委任雙方各執一份契約正本。受託人之廣告及相關附件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十五、當事人及相關人員基本資料本契約應記載當事人、租賃住宅管理人員及其基本資料如下:(一)委託人之姓名、戶籍地址、通訊地址、聯絡電話。(二)受託人之公司名稱、代表人姓名、統一編號、登記證字號、營業地址、聯絡電話、電子郵件信箱。(三)租賃住宅管理人員之姓名、證書字號、通訊地址、聯絡電話、電子郵件信箱。 貳、不得記載事項一、不得記載拋棄契約審閱期間。二、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三、不得記載委託人須繳回契約書。四、不得記載本契約之通知僅以電話方式為之。五、不得記載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附件委託管理標的現況確認書填表日期 年 月 日項次 內容 備註說明1 □有□無包括未登記之改建、增建、加建、違建部分:□壹樓 平方公尺□ 樓 平方公尺。□頂樓 平方公尺。□其他處所: 平方公尺。 若為違建(未依法申請增、加建之建物),委託人(出租人)應確實加以說明,使受託人(代管業)得以充分認知此範圍之建物隨時有被拆除之虞或其他危險。2 建物型態:_________。建物現況格局:__房(間、室)__廳__衛□有□無隔間。 一、建物型態:(一)一般建物:單獨所有權無共有部分(包括獨棟、連棟、雙併等)。(二)區分所有建物:公寓(五樓含以下無電梯)、透天厝、店面(店鋪)、辦公商業大樓、住宅或複合型大樓(十一層含以上有電梯)、華廈(十層含以下有電梯)、套房(一房、一廳、一衛)等。(三)其他特殊建物:如工廠、廠辦、農舍、倉庫等型態。二、現況格局(例如:房間、廳、衛浴數,有無隔間)。3 汽車停車位種類及編號:地上(下)第__層□平面式停車位□機械式停車位□其他__。編號:第__號車位 個,□有□無獨立權狀。□有□無檢附分管協議及圖說。機車停車位:地上(下)第__層,編號第__號車位 個或其位置示意圖。 4 □有□無住宅用火災警報器。□有□無其他消防設施,若有,項目:(1)____(2)____(3)____。□有□無定期辦理消防安全檢查。 非屬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住宅所有權人應依消防法第六條第五項規定設置及維護住宅用火災警報器。5 □有□無滲漏水之情形,若有,滲漏水處:__。滲漏水處之處理:□由委託人修繕後交屋。□委託受託人修繕。□以現況交屋。□其他______。 6 □有□無曾經做過輻射屋檢測?若有,請檢附檢測證明文件。檢測結果□有□無輻射異常,若有異常之處理:□由委託人改善後交屋。□委託受託人改善。□以現況交屋。□其他____。 七十一年至七十三年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應特別留意檢測。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網站已提供「現年劑量達1毫西弗以上輻射屋查詢系統」供民眾查詢輻射屋資訊,如欲進行改善,應向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洽詢技術協助。7 □有□無曾經做過鋼筋混凝土中水溶性氯離子含量檢測(例如海砂屋檢測事項);若有,檢測結果:_________。□有□無超過容許值含量,若有超過之處理:□由委託人修繕後交屋。□委託受託人修繕。□以現況交屋。□其他____。 一、八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以前,CNS3090無訂定鋼筋混凝土中最大水溶性氯離子含量(依水溶法)容許值。二、八十三年七月二十二至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依建築法規申報施工勘驗之建築物,參照八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修訂公布之CNS3090檢測標準,鋼筋混凝土中最大水溶性氯離子含量(依水溶法)容許值為0.6㎏/m3。三、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五日至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二日依建築法規申報施工勘驗之建築物,鋼筋混凝土中最大水溶性氯離子含量參照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修訂公布之CNS3090檢測標準,容許值含量為0.3㎏/m3。四、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三日(含)以後依建築法規申報施工勘驗之建築物,鋼筋混凝土中最大水溶性氯離子含量參照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三日修訂公布之CNS 3090檢測標準,容許值含量為0.15㎏/m3。五、上開檢測資料可向建築主管機關申請,不同時期之檢測標準,互有差異,委任雙方應自行注意。8 本租賃住宅(專有部分)是否曾發生兇殺、自殺、一氧化碳中毒或其他非自然死亡之情事:(1)委託人確認租賃住宅所有權人於產權持有期間□有□無曾發生上列情事。(2)委託人確認租賃住宅所有權人於產權持有前□無上列情事。□知道曾發生上列情事。□不知道曾否發生上列情事。 9 供水及排水□是□否正常,若不正常,□由委託人修繕後交屋。□委託受託人修繕。□以現況交屋。□其他____。 10 □有□無公寓大廈規約或其他住戶應遵行事項;若有,□有□無檢附規約或其他住戶應遵行事項。 11 □有□無管理委員會統一管理,若有租賃住宅管理費為□月繳新臺幣___元□季繳新臺幣___元□年繳新臺幣___元□其他___。停車位管理費為□月繳新臺幣___元□季繳新臺幣___元□年繳新臺幣___元□其他___。□有□無積欠租賃住宅、停車位管理費;若有,新臺幣____元。 停車位管理費以清潔費名義收取者亦同。12 附屬設備項目如下:□電視__臺□電視櫃__件□沙發__組□茶几__件□餐桌(椅)__組□鞋櫃__件□窗簾__組□燈飾__件□冰箱__臺□洗衣機__臺□書櫃__件□床組(頭)__件□衣櫃__組□梳妝台__件□書桌椅__組□餐桌椅__組□置物櫃__件□電話__具□保全設施__組□微波爐__臺□洗碗機__臺□冷氣__臺□排油煙機__件□流理台__件□瓦斯爐__臺□熱水器__臺□天然瓦斯□其他 。 委託人(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 (簽章)受託人(代管業):___________________ (簽章)租賃住宅管理人員:___________________ (簽章) 簽章日期:民國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內政部]租賃住宅委託管理契約書範本(出租人為企業經營者適用)
租賃住宅委託管理契約書範本(出租人為企業經營者適用) 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080264475號函訂定 立契約書人委託人(出租人) ,受託人(租賃住宅代管業) ,茲為租賃住宅代管事宜,雙方同意本契約條款如下: 第一條 委託管理標的 一、租賃住宅標示: (一)門牌__縣(市)__鄉(鎮、市、 區)__街(路)__段__巷__弄__號__樓之__(基地坐落__段__小段__地號)。無門牌者,其房屋稅籍編號:___或其位置略圖。 (二)專有部分建號___,權利範圍___,面積共計___平方公尺。 1.主建物面積: __層__平方公尺,__層__平方公尺,__層__平方公尺共計__平方公尺,用途___。 2.附屬建物用途__,面積__平方公尺。 (三)共有部分建號__,權利範圍__,持分面積__平方公尺。 (四)車位:□有(汽車停車位__個、機車停車位__個)□無。 (五)□有□無設定他項權利,若有,權利種類:______。 (六)□有□無查封登記。 二、委託管理範圍: (一)租賃住宅□全部□部分:第__層□房間__間□第__室,面積__平方公尺。 (二)車位:(如無則免填) 1.汽車停車位種類及編號: 地上(下)第__層□平面式停車位□機械式停車位,編號第__號。 2.機車停車位: 地上(下)第__層,編號第__號或其位置示意圖。 3.使用時間: □全日□日間□夜間□其他___。 (三)租賃附屬設備: □有□無附屬設備,若有,除另有附屬設備清單外,詳如附件委託管理標的現況確認書。 (四)其他:__________。 第二條 委託管理期間 委託管理期間自民國__年__月__日起至民國__年__月__日止。 前項委託管理期間屆滿時,委託管理標的之租賃關係仍屬存續者,委任雙方得於租賃期間內約定展延委託管理期間。 第三條 報酬約定及給付 委託人應按□月□期(__個月)給付報酬予受託人;其報酬為□委託管理標的月租金額百分之__□新臺幣(下同)_元,委託人應於每□月□期__日前給付,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拖延或拒絕,受託人於委託管理期間非有正當理由亦不得要求調漲報酬。 前項報酬給付方式:□現金繳付□於代為收取之租金內扣付□轉帳繳付:金融機構:____,戶名:____,帳號:____□其他___。 委託管理標的之租賃關係消滅,且委託人未提前終止本契約者,受託人□得□不得向委託人收取報酬。若得收取報酬,其金額為_____元。 第四條 委託管理項目 委託管理期間,受託人代為管理項目如下: 一、屋況與設備點交。 二、居住者身分之確認。 三、向承租人催收(繳)租金及相關費用。 四、日常修繕維護事項: (一)租賃住宅及其附屬設備檢查及維護。 (二)修繕費用通報及修繕或督促修繕。 五、糾紛協調處理。 六、結算相關費用。 七、租賃關係消滅時,督促承租人返還租賃住宅並遷出戶籍或其他登記。 八、其他項目: □(一)收取租金,交付方式:__。 □(二)收取押金,交付方式:__。 □(三)管理押金。 □(四)墊付相關費用。 □(五)處理委託管理標的專有部分之共用空間清潔業務。 □(六)遺留物之處理。 □(七)租購家具、電器設備。 第五條 違反使用限制之處理 委託管理標的係供居住使用,承租人如有變更用途、未遵守公寓大廈規約或其他住戶應遵行事項,違法使用、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影響公共安全、公共衛生或居住安寧,受託人應予制止,並即向委託人報告及提出處理方式之建議。 第六條 修繕之處理 委託管理標的經租賃契約約定由委託人負責修繕者,得委由受託人修繕;其費用,由委託人負擔。 委託管理標的經租賃契約約定由承租人負責修繕及負擔費用者,得由受託人代為督促之;承租人對於應負責修繕之項目或費用有爭執時,受託人應代為協調。 第七條 委託人之義務及責任 委託人應據實提供附件之委託管理標的現況確認書相關資訊,並確保合於租賃契約所約定居住使用之狀態。 簽訂本契約時,委託人應出示有權委託管理本租賃住宅之證明文件、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供受託人核對;如有同意受託人代為收取租金、押金者,並應提供交付之方式。 簽訂本契約時,委託人應向受託人說明租賃契約約定應由委託人負責修繕之項目、範圍、有修繕必要時之聯絡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簽訂本契約後,委託人並應以書面方式告知承租人本契約相關事項。 第八條 受託人之義務及責任 委託管理期間,受託人之義務如下: 一、應出示租賃住宅服務業登記證影本,供委託人核對。 二、應負責督促承租人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使用租賃住宅。 三、依第四條第一款規定,代為執行屋況與設備點交者,應於租賃期間屆滿或租賃契約提前終止時,先行協助結算相關費用、製作代收代付清單、結算承租人於租賃期間應繳未繳之費用與協助執行屋況及附屬設備點交,並通知委託人將扣除未繳費用之賸餘押金返還承租人。 四、依第四條第三款規定,代為向承租人催收(繳)租金及相關費用者,應於繳款期限屆滿後_日內催收(繳)。 五、依第四條第四款或第八款第五目規定,代為辦理日常修繕維護或清潔事務者,應製作執行紀錄,提供委託人查詢或取閱。 六、依第四條第五款規定,代為協調處理租賃糾紛者,應包括承租人使用委託管理標的之糾紛。 七、依第四條第八款第一目或第二目規定,代為收取租金或押金者,應按約定交付方式,於代為收取之日起_日(不得超過三十日)內交付委託人。但委任雙方另訂有保管約定者,依其約定。 八、依第四條第八款第三目規定,代為管理押金者,除於租賃關係消滅時,抵充承租人因租賃契約所生之債務外,不得動支,並應於承租人返還委託管理標的時,經委託人同意後,代為返還押金或抵充債務後之賸餘押金予承租人。 九、應於收受委託人之有關報酬或文件時,開立統一發票或掣給收據。 十、應配合委託人申請減徵稅捐需要,提供相關證明。 十一、不得委託他代管業執行租賃住宅管理業務。 因可歸責於受託人之事由而違反前項各款規定,致委託人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第九條 租賃住宅返還之處理 委託管理標的之租賃關係消滅時,受託人應即結算相關費用,督促承租人將租賃住宅返還委託人,並遷出戶籍或其他登記。 因可歸責於受託人之事由而違反前項規定,致委託人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第十條 委託人提前終止契約 委託管理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委託人得提前終止本契約: 一、受託人違反第八條第一項第六款代為協調處理租賃糾紛之規定,經委託人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於期限內處理。 二、受託人違反第八條第一項第七款依期限交付代為收取之租金或押金之規定,經委託人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於期限內交付。 三、受託人違反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委託他代管業執行租賃住宅管理業務。 四、委託管理標的之租賃關係消滅。 五、委託管理標的全部滅失,或一部滅失且其存餘部分難以繼續居住。 六、受託人經主管機關撤銷、廢止許可或租賃住宅服務業登記。 第十一條 受託人提前終止契約 委託管理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託人得提前終止本契約: 一、因委託人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三項後段規定,致受託人無法繼續管理委託標的。 二、委託管理標的之租賃關係消滅且已完成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事項。 第十二條 履行本契約之通知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委任雙方相互間之通知,以郵寄為之者,應以本契約所記載之地址為準;如因地址變更未告知他方,致通知無法到達他方時,以第一次郵遞之日期推定為到達日。 前項之通知得經委任雙方約定以□電子郵件信箱:___□手機簡訊□即時通訊軟體以文字顯示方式為之。 第十三條 契約及其相關附件效力 本契約自簽約日起生效,委任雙方各執一份契約正本。 受託人之廣告及相關附件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第十四條 未盡事宜之處置 本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或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習慣、平等互惠及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解決之。 附件 □建物所有權狀影本 □房屋稅籍證明影本 □使用執照影本 □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授權代理人簽約同意書 □委託管理標的現況確認書 □租賃住宅位置格局示意圖 □附屬設備清單 □其他(測量成果圖、室內空間現狀照片) 立契約書人 委託人: 姓名: 簽章 統一編號或身分證明文件編號: 戶籍地址: 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 電子郵件信箱: 受託人: 公司名稱: 簽章 代表人姓名: 統一編號: 登記證字號: 營業地址: 聯絡電話: 電子郵件信箱: 租賃住宅管理人員: 姓名: (簽章) 證書字號: 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 電子郵件信箱: 民國 年 月 日[內政部]租賃住宅委託管理契約書範本(出租人為非企業經營者適用)
租賃住宅委託管理契約書範本(出租人為非企業經營者適用) 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080264472號公告 契約審閱期 租賃住宅委託管理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於民國__年__月__日經委託人攜回審閱__日(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三日) 委託人(出租人)簽章: 受託人(租賃住宅代管業)簽章: 立契約書人委託人 ,受託人 ,茲為租賃住宅代管事宜,雙方同意本契約條款如下: 第一條 委託管理標的 一、租賃住宅標示: (一)門牌__縣(市)__鄉(鎮、市、 區)__街(路)__段__巷__弄__號__樓之__(基地坐落__段__小段__地號)。無門牌者,其房屋稅籍編號:___或其位置略圖。 (二)專有部分建號___,權利範圍___,面積共計___平方公尺。 1.主建物面積: __層__平方公尺,__層__平方公尺,__層__平方公尺共計__平方公尺,用途___。 2.附屬建物用途__,面積__平方公尺。 (三)共有部分建號__,權利範圍__,持分面積__平方公尺。 (四)車位:□有(汽車停車位__個、機車停車位__個)□無。 (五)□有□無設定他項權利,若有,權利種類:______。 (六)□有□無查封登記。 二、委託管理範圍: (一)租賃住宅□全部□部分:第__層□房間__間□第__室,面積__平方公尺。 (二)車位:(如無則免填) 1.汽車停車位種類及編號: 地上(下)第__層□平面式停車位□機械式停車位,編號第__號。 2.機車停車位: 地上(下)第__層,編號第__號或其位置示意圖。 3.使用時間: □全日□日間□夜間□其他___。 (三)租賃附屬設備: □有□無附屬設備,若有,除另有附屬設備清單外,詳如附件委託管理標的現況確認書。 (四)其他:__________。 第二條 委託管理期間 委託管理期間自民國__年__月__日起至民國__年__月__日止。 前項委託管理期間屆滿時,委託管理標的之租賃關係仍屬存續者,委任雙方得於租賃期間內約定展延委託管理期間。 第三條 報酬約定及給付 委託人應按□月□期(__個月)給付報酬予受託人;其報酬為□委託管理標的月租金額百分之__□新臺幣(下同)_元,委託人應於每□月□期__日前給付,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拖延或拒絕,受託人於委託管理期間非有正當理由亦不得要求調漲報酬。 前項報酬給付方式:□現金繳付□於代為收取之租金內扣付□轉帳繳付:金融機構:____,戶名:____,帳號:____□其他___。 委託管理標的之租賃關係消滅,且委託人未提前終止本契約者,受託人□得□不得向委託人收取報酬。若得收取報酬,其金額為_____元。 第四條 委託管理項目 委託管理期間,受託人代為管理項目如下: 一、屋況與設備點交。 二、居住者身分之確認。 三、向承租人催收(繳)租金及相關費用。 四、日常修繕維護事項: (一)租賃住宅及其附屬設備檢查及維護。 (二)修繕費用通報及修繕或督促修繕。 五、糾紛協調處理。 六、結算相關費用。 七、租賃關係消滅時,督促承租人返還租賃住宅並遷出戶籍或其他登記。 八、其他項目: □(一)收取租金,交付方式:__。 □(二)收取押金,交付方式:__。 □(三)管理押金。 □(四)墊付相關費用。 □(五)處理委託管理標的專有部分之共用空間清潔業務。 □(六)遺留物之處理。 □(七)租購家具、電器設備。 第五條 違反使用限制之處理 委託管理標的係供居住使用,承租人如有變更用途、未遵守公寓大廈規約或其他住戶應遵行事項,違法使用、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影響公共安全、公共衛生或居住安寧,受託人應予制止,並即向委託人報告及提出處理方式之建議。 第六條 修繕之處理 委託管理標的經租賃契約約定由委託人負責修繕者,得委由受託人修繕;其費用,由委託人負擔。 委託管理標的經租賃契約約定由承租人負責修繕及負擔費用者,得由受託人代為督促之;承租人對於應負責修繕之項目或費用有爭執時,受託人應代為協調。 第七條 委託人之義務及責任 委託人應據實提供附件之委託管理標的現況確認書相關資訊,並確保合於租賃契約所約定居住使用之狀態。 簽訂本契約時,委託人應出示有權委託管理本租賃住宅之證明文件、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供受託人核對;如有同意受託人代為收取租金、押金者,並應提供交付之方式。 簽訂本契約時,委託人應向受託人說明租賃契約約定應由委託人負責修繕之項目、範圍、有修繕必要時之聯絡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簽訂本契約後,委託人並應以書面方式告知承租人本契約相關事項。 第八條 受託人之義務及責任 委託管理期間,受託人之義務如下: 一、應出示租賃住宅服務業登記證影本,供委託人核對。 二、應負責督促承租人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使用租賃住宅。 三、依第四條第一款規定,代為執行屋況與設備點交者,應於租賃期間屆滿或租賃契約提前終止時,先行協助結算相關費用、製作代收代付清單、結算承租人於租賃期間應繳未繳之費用與協助執行屋況及附屬設備點交,並通知委託人將扣除未繳費用之賸餘押金返還承租人。 四、依第四條第三款規定,代為向承租人催收(繳)租金及相關費用者,應於繳款期限屆滿後_日內催收(繳)。 五、依第四條第四款或第八款第五目規定,代為辦理日常修繕維護或清潔事務者,應製作執行紀錄,提供委託人查詢或取閱。 六、依第四條第五款規定,代為協調處理租賃糾紛者,應包括承租人使用委託管理標的之糾紛。 七、依第四條第八款第一目或第二目規定,代為收取租金或押金者,應按約定交付方式,於代為收取之日起_日(不得超過三十日)內交付委託人。但委任雙方另訂有保管約定者,依其約定。 八、依第四條第八款第三目規定,代為管理押金者,除於租賃關係消滅時,抵充承租人因租賃契約所生之債務外,不得動支,並應於承租人返還委託管理標的時,經委託人同意後,代為返還押金或抵充債務後之賸餘押金予承租人。 九、應於收受委託人之有關報酬或文件時,開立統一發票或掣給收據。 十、應配合委託人申請減徵稅捐需要,提供相關證明。 十一、不得委託他代管業執行租賃住宅管理業務。 因可歸責於受託人之事由而違反前項各款規定,致委託人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第九條 租賃住宅返還之處理 委託管理標的之租賃關係消滅時,受託人應即結算相關費用,督促承租人將租賃住宅返還委託人,並遷出戶籍或其他登記。 因可歸責於受託人之事由而違反前項規定,致委託人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第十條 委託人提前終止契約 委託管理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委託人得提前終止本契約: 一、受託人違反第八條第一項第六款代為協調處理租賃糾紛之規定,經委託人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於期限內處理。 二、受託人違反第八條第一項第七款依期限交付代為收取之租金或押金之規定,經委託人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於期限內交付。 三、受託人違反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委託他代管業執行租賃住宅管理業務。 四、委託管理標的之租賃關係消滅。 五、委託管理標的全部滅失,或一部滅失且其存餘部分難以繼續居住。 六、受託人經主管機關撤銷、廢止許可或租賃住宅服務業登記。 第十一條 受託人提前終止契約 委託管理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託人得提前終止本契約: 一、因委託人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三項後段規定,致受託人無法繼續管理委託標的。 二、委託管理標的之租賃關係消滅且已完成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事項。 第十二條 履行本契約之通知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委任雙方相互間之通知,以郵寄為之者,應以本契約所記載之地址為準;如因地址變更未告知他方,致通知無法到達他方時,以第一次郵遞之日期推定為到達日。 前項之通知得經委任雙方約定以□電子郵件信箱:___□手機簡訊□即時通訊軟體以文字顯示方式為之。 第十三條 條款疑義處理 本契約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委託人之解釋。 第十四條 契約及其相關附件效力 本契約自簽約日起生效,委任雙方各執一份契約正本。 受託人之廣告及相關附件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第十五條 未盡事宜之處置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習慣、平等互惠及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解決之。 附件 □建物所有權狀影本 □房屋稅籍證明影本 □使用執照影本 □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授權代理人簽約同意書 □委託管理標的現況確認書 □租賃住宅位置格局示意圖 □附屬設備清單 □其他(測量成果圖、室內空間現狀照片) 立契約書人 委託人: 姓名: 簽章 統一編號或身分證明文件編號: 戶籍地址: 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 電子郵件信箱: 受託人: 公司名稱: 簽章 代表人姓名: 統一編號: 登記證字號: 營業地址: 聯絡電話: 電子郵件信箱: 租賃住宅管理人員: 姓名: (簽章) 證書字號: 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 電子郵件信箱: 民國 年 月 日[經濟部]婚紗攝影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
婚紗攝影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 中華民國108年8月2日經濟部經商字第10802417860號函修訂 壹、前言 本契約所稱婚紗攝影服務,指提供婚紗拍攝及禮服租用之服務。但單純提供禮服租用者,不適用之。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以下同)○年○月○日經消費者攜回審閱○日(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三日)。 貳、契約條款 茲為消費者(以下簡稱甲方)與業者(以下簡稱乙方)間之婚紗攝影服務事宜,雙方同意訂定本契約條款如下: 第一條 服務範圍 本契約服務之內容詳如附件「婚紗攝影服務項目」。 第二條 契約總金額 本契約之總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元,除另有約定外,乙 方不得增收其他服務報酬及費用。 第三條 服務報酬及押金之交付 交付金額及交付日期如下: 一、定金: □不收定金 □定金:○元 交付日:○年○月○日 二、選定禮服或擇定拍照日期:○元 交付日:○年○月○日 三、拍攝付款:○元 交付日:○年○月○日 四、選定樣片付款:○元 交付日:○年○月○日 (選定樣片係指選定底片、毛片或數位攝影之電子檔案) 五、取件付款:○元 交付日:○年○月○日 (取件係指受領選定之樣片及照片) 六、取得禮服付清尾款:○元 交付日:○年○月○日 七、禮服押金: □不收押金 □押金:○元 交付日:○年○月○日 八、其他約定收費服務項目:○元 交付日:○年○月○日 乙方收取前項各款金額之比例限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前項第一款金額不得逾契約總金額百分之二十。 二、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金額之累計,不得逾契約總金額百 分之五十;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金額之累計,不得逾契 約總金額百分之六十;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金額之累 計,不得逾契約總金額百分之八十。 三、前項第七款金額不得逾契約總金額百分之十。 第四條 瑕疵擔保責任 乙方依據本契約完成之相關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 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 第五條 消費者之協力義務 雙方約定之化妝、試穿、拍攝、外景拍攝等日期之工作,需 甲方協力行為始能完成而甲方未為者,乙方應定七日以上期 限,催告甲方為之。 甲方無正當理由未於前項期限內為其行為者,乙方得解除契 約,並得請求賠償因解除契約所生之損害。 第六條 外景拍攝之風險分擔 外景拍攝之天候,與雙方所約定(□晴天□陰天□雨天□其 他:○)不符,致無法完成拍攝工作時,由雙方約定: □另擇期拍攝 □以其他拍攝方式替代 □其他:○ 依前項約定另擇期拍攝,如原約定日期已完成造型、化妝 時,其另擇期拍攝,須再次之造型、化妝者: □不須收取任何費用 □須收取:○元 第七條 受領遲延之責任 甲方應於約定之日期選定樣片或取件。 甲方違反前項約定者,乙方應定七日以上之期限,催告甲方 選定樣片或取件。 甲方未於前項期限內選定樣片或取件者,乙方自期限屆滿之 日起,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行為,負保管責任。 乙方自第二項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後得不負保管責任。 第八條 瑕疵修補義務 經甲方選定樣片後,因照片製作有瑕疵者,甲方得請求乙方 於約定期限內修補或重新製作。 乙方未於前項期限內修補或重新製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 者,甲方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發生第一項瑕疵者,甲方除依前 二項之規定主張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第九條 禮服租用押金之返還及賠償 租用之禮服無毀損、滅失情形,或因不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 致毀損、滅失者,乙方應返還收受之押金。 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致租用之禮服有毀損、滅失之情形 者,乙方求償金額以押金為限。但乙方如能證明所受損害超 過押金者,不在此限。 第十條 選定樣片及照片之著作權歸屬 經甲方選定之樣片及照片,除另有約定外,其著作人為乙 方,著作財產權人為甲方。 第十一條 未經選定樣片及照片之使用限制 未經甲方選定之其他樣片及照片,除經書面同意者外,乙 方不得使用,並應銷毀之。 乙方違反前項約定致生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危險負擔 因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一部或全部不能 者,依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辦理。 前項情形,如乙方提出之替代方案經甲方書面同意者,契 約以重新協議之內容延續。 第十三條 業者給付遲延責任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給付遲延者,甲方得逕行解除契 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給付遲延者,乙方不負遲延責 任。 第十四條 消費者終止契約 甲方得隨時終止契約。 終止契約時,乙方得請求契約終止前已提供服務之報酬; 其另受有損害者,並得請求賠償。 第十五條 指定攝影師或造型師之變更 甲方如指定攝影師或造型師者,乙方不得任意更換該被指 定人員。 前項被指定人員因故無法提供服務時,乙方應立即通知甲 方重新選定。 前項情形,甲方已支付指定費而不願重新選定者,得終止 契約,並得請求加倍返還所收取之指定費。終止契約時, 乙方應退還尚未提供服務之報酬。 第十六條 個人資料之保護 乙方對甲方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依個人資料 保護法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 法律適用與法院管轄 本契約之解釋適用,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因本契約所生之一切爭執,雙方同意以○地方法院為第一 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 用。 第十八條 補充規定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民法、消費者保護法及相關法令 處理之。 第十九條 契約書收執 本契約一式二份,由甲方及乙方各執一份為憑。 立契約人: 甲方:○○○(簽章) 身分證字號:○○○ 地址:○○○ 電子郵件信箱:○○○ 電話:○○○ 乙方:○○○(公司/商號) 統一編號:○○○ 負責人:○○○(簽章) 所在地:○○○ 電子郵件信箱:○○○ 網址:○○○ 電話:○○○ 傳真:○○○ 中華民國○年○月○日 消費者姓名:○ 聯絡電話:○ 門市聯絡窗口及電話:○ 一、時程安排: (一)選定禮服日期:○年○月○日 (二)拍攝日期:○年○月○日 (三)選定樣片日期:○年○月○日 (四)取件日期:○年○月○日 二、拍攝地點: □棚內攝影,攝影地點:○ □外景攝影,攝影地點:○ 車輛提供: □是,車型與年分:○ □否 三、拍攝組數: (一)底片○組;至少選定○組;超過至少選定組數之加選,每組 ○元。 甲方選定樣片及照片之使用約定: □乙方得使用,用途:○ □乙方不得使用,若有違反,甲方得依著作權法相關規定主 張權利。 四、攝影師或造型師: (一)攝影師: □指定(攝影師:○) □指定收費:○元 □指定不收費 □不指定 (二)造型師: □指定(造型師:○) □指定收費:○元 □指定不收費 □不指定 五、相本、相框及照片之數量及規格: (一)相本: 樣式:○ 數量:○本 規格:○ (二)相框: 樣式:○ 數量:○張 規格:○ (三)照片: 數量:○本 規格:○ 六、禮服租用件數、式樣及使用歸還日期: (一)禮服租用件數及式樣: 項目 數量 樣式編號 男西服(套) 男特色服裝(禮服套數) 女白紗(套) 女晚禮服(套) 女特色服裝(套) (二)禮服使用歸還日期: 1.選定日期:○年○月○日 2.取件日期:○年○月○日 3.歸還日期:○年○月○日 七、禮服使用之費用及押金收取: (一)禮服費用: □全區不加價 □加價區每套○元 (二)禮服清潔費: □不收費 □收費,每件○元 (三)禮服押金: □不收 □收,每件押金○元,禮服件數共○件,收取押金共○元。 (禮服押金總額不得逾本契約總金額百分之十) 八、其他項目:[經濟部]婚紗攝影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婚紗攝影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108年7月15日經濟部經商字第10802414910號公告自109年1月1日生效 壹、前言 本事項所稱婚紗攝影服務,指提供婚紗拍攝及禮服租用之服務。但 單純提供禮服租用者,不適用之。 貳、應記載事項 一、契約審閱權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以下同)○年○月○日經消費者攜回審閱○日(契約審 閱期間至少三日)。 二、服務範圍 本契約服務之內容詳如附件「婚紗攝影服務項目」。 三、契約總金額 本契約之總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元,除另有約定外,業者不得增收其 他服務報酬及費用。 四、服務報酬及押金之交付 交付金額及交付日期如下: (一)定金: □不收定金 □定金:○元 交付日:○年○月○日 (二)選定禮服或擇定拍攝日期:○元 交付日:○年○月○日 (三)拍攝付款:○元 交付日:○年○月○日 (四)選定樣片付款:○元 交付日:○年○月○日 (選定樣片係指選定底片、毛片或數位攝影之電子檔案) (五)取件付款:○元 交付日:○年○月○日 (取件係指受領選定之樣片及照片) (六)取得禮服付清尾款:○元 交付日:○年○月○日 (七)禮服押金: □不收押金 □押金:○元 交付日:○年○月○日 (八)其他約定收費服務項目:○元 交付日:○年○月○日 業者收取前項各款金額之比例限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第一款金額不得逾契約總金額百分之二十。 (二)第一款及第二款金額之累計,不得逾契約總金額百分之五十;第一款至第 三款金額之累計,不得逾契約總金額百分之六十;第一款至第四款金額之 累計,不得逾契約總金額百分之八十。 (三)第七款金額不得逾契約總金額百分之十。 五、消費者之協力義務 雙方約定之化妝、試穿、拍攝、外景拍攝等日期之工作,需消費者協力行 為始能完成而消費者未為者,業者應定七日以上之期限,催告消費者為 之。 消費者無正當理由未於前項期限內為其行為者,業者得解除契約,並得請 求賠償因解除契約而生之損害。 六、外景拍攝之風險分擔 外景拍攝之天候,與雙方所約定不符,致無法完成拍攝工作時,得由雙方 約定另擇期拍攝或以其他拍攝方式替代。 前項約定另擇期拍攝,如須再次造型、化妝者,除另有約定外,業者不得 收取費用。 七、受領遲延 消費者應於約定之日期選定樣片或取件。 消費者違反前項約定者,業者應定七日以上之期限,催告消費者選定樣片 或取件。 消費者未於前項期限內選定樣片或取件者,業者自期限屆滿之日起,僅就 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行為,負保管責任。 業者自第二項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後得不負保管責任。 八、照片製作瑕疵修補義務 經消費者選定樣片後,因照片製作有瑕疵者,消費者得請求業者於約定期 限內修補或重新製作。 業者未於前項期限內修補或重新製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消費者得解 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 因可歸責於業者之事由,致發生第一項瑕疵者,消費者除依前二項之規定 主張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九、禮服租用押金之返還及賠償 租用之禮服無毀損、滅失情形,或因不可歸責於消費者之事由致毀損、滅 失者,業者應返還收受之押金。 因可歸責於消費者之事由,致租用之禮服有毀損、滅失之情形者,業者求 償金額以押金為限。但業者如能證明所受損害超過押金者,不在此限。 十、選定樣片及照片之著作權歸屬 經消費者選定之樣片及照片,除另有約定外,其著作人為業者,著作財產 權人為消費者。 十一、未經選定樣片及照片之使用限制 未經消費者選定之其他樣片及照片,除經書面同意者外,業者不得使 用,並應銷毀之。 業者違反前項約定致生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十二、 消費者終止契約之權利 消費者得隨時終止契約。 契約終止時,業者得請求契約終止前已提供服務之報酬;其另受有損害 者,並得請求賠償。 十三、指定攝影師或造型師之變更 消費者如指定攝影師或造型師者,業者不得任意更換該被指定人員。 前項被指定人員因故無法提供服務時,業者應立即通知消費者重新選定。 前項情形,消費者已支付指定費而不願重新選定者,得終止契約,並得請 求加倍返還所收取之指定費。終止契約時,業者應退還尚未提供服務之報 酬。 參、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記載消費者應繳回契約書。 二、不得記載減輕或免除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規定應履 行之義務。 三、不得記載廣告、傳單或其他宣傳品僅供參考。 四、不得記載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顯失公平之條款。 附件、婚紗攝影服務項目 消費者姓名:○ 聯絡電話:○ 門市聯絡窗口及電話:○ 一、時程安排: (一)選定禮服日期:○年○月○日 (二)拍攝日期:○年○月○日 (三)選定樣片日期:○年○月○日 (四)取件日期:○年○月○日 二、拍攝地點: 三、拍攝組數: (一)底片○組 (二)選定○組,如約定業者得使用消費者所選定之樣片及照片者,應載明 其用途。 四、攝影師或造型師: (一)攝影師: □指定(攝影師:○) □指定收費:○元 □指定不收費 □不指定 (二)造型師: □指定(造型師:○) □指定收費:○元 □指定不收費 □不指定 五、相本、相框及照片之數量及規格: 六、禮服租用件數、式樣及使用歸還日期: 七、禮服使用之費用及押金收取: 八、其他項目:[金管會]自用汽車保險定型化契約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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