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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租賃住宅委託管理契約書範本(出租人為企業經營者適用)
[內政部]租賃住宅委託管理契約書範本(出租人為企業經營者適用)
[內政部]租賃住宅委託管理契約書範本(出租人為企業經營者適用)
租賃住宅委託管理契約書範本(出租人為企業經營者適用)
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080264475號函訂定
立契約書人委託人(出租人) ,受託人(租賃住宅代管業) ,茲為租賃住宅代管事宜,雙方同意本契約條款如下:
第一條 委託管理標的
一、租賃住宅標示:
(一)門牌__縣(市)__鄉(鎮、市、 區)__街(路)__段__巷__弄__號__樓之__(基地坐落__段__小段__地號)。無門牌者,其房屋稅籍編號:___或其位置略圖。
(二)專有部分建號___,權利範圍___,面積共計___平方公尺。
1.主建物面積:
__層__平方公尺,__層__平方公尺,__層__平方公尺共計__平方公尺,用途___。
2.附屬建物用途__,面積__平方公尺。
(三)共有部分建號__,權利範圍__,持分面積__平方公尺。
(四)車位:□有(汽車停車位__個、機車停車位__個)□無。
(五)□有□無設定他項權利,若有,權利種類:______。
(六)□有□無查封登記。
二、委託管理範圍:
(一)租賃住宅□全部□部分:第__層□房間__間□第__室,面積__平方公尺。
(二)車位:(如無則免填)
1.汽車停車位種類及編號:
地上(下)第__層□平面式停車位□機械式停車位,編號第__號。
2.機車停車位:
地上(下)第__層,編號第__號或其位置示意圖。
3.使用時間:
□全日□日間□夜間□其他___。
(三)租賃附屬設備:
□有□無附屬設備,若有,除另有附屬設備清單外,詳如附件委託管理標的現況確認書。
(四)其他:__________。
第二條 委託管理期間
委託管理期間自民國__年__月__日起至民國__年__月__日止。
前項委託管理期間屆滿時,委託管理標的之租賃關係仍屬存續者,委任雙方得於租賃期間內約定展延委託管理期間。
第三條 報酬約定及給付
委託人應按□月□期(__個月)給付報酬予受託人;其報酬為□委託管理標的月租金額百分之__□新臺幣(下同)_元,委託人應於每□月□期__日前給付,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拖延或拒絕,受託人於委託管理期間非有正當理由亦不得要求調漲報酬。
前項報酬給付方式:□現金繳付□於代為收取之租金內扣付□轉帳繳付:金融機構:____,戶名:____,帳號:____□其他___。
委託管理標的之租賃關係消滅,且委託人未提前終止本契約者,受託人□得□不得向委託人收取報酬。若得收取報酬,其金額為_____元。
第四條 委託管理項目
委託管理期間,受託人代為管理項目如下:
一、屋況與設備點交。
二、居住者身分之確認。
三、向承租人催收(繳)租金及相關費用。
四、日常修繕維護事項:
(一)租賃住宅及其附屬設備檢查及維護。
(二)修繕費用通報及修繕或督促修繕。
五、糾紛協調處理。
六、結算相關費用。
七、租賃關係消滅時,督促承租人返還租賃住宅並遷出戶籍或其他登記。
八、其他項目:
□(一)收取租金,交付方式:__。
□(二)收取押金,交付方式:__。
□(三)管理押金。
□(四)墊付相關費用。
□(五)處理委託管理標的專有部分之共用空間清潔業務。
□(六)遺留物之處理。
□(七)租購家具、電器設備。
第五條 違反使用限制之處理
委託管理標的係供居住使用,承租人如有變更用途、未遵守公寓大廈規約或其他住戶應遵行事項,違法使用、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影響公共安全、公共衛生或居住安寧,受託人應予制止,並即向委託人報告及提出處理方式之建議。
第六條 修繕之處理
委託管理標的經租賃契約約定由委託人負責修繕者,得委由受託人修繕;其費用,由委託人負擔。
委託管理標的經租賃契約約定由承租人負責修繕及負擔費用者,得由受託人代為督促之;承租人對於應負責修繕之項目或費用有爭執時,受託人應代為協調。
第七條 委託人之義務及責任
委託人應據實提供附件之委託管理標的現況確認書相關資訊,並確保合於租賃契約所約定居住使用之狀態。
簽訂本契約時,委託人應出示有權委託管理本租賃住宅之證明文件、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供受託人核對;如有同意受託人代為收取租金、押金者,並應提供交付之方式。
簽訂本契約時,委託人應向受託人說明租賃契約約定應由委託人負責修繕之項目、範圍、有修繕必要時之聯絡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簽訂本契約後,委託人並應以書面方式告知承租人本契約相關事項。
第八條 受託人之義務及責任
委託管理期間,受託人之義務如下:
一、應出示租賃住宅服務業登記證影本,供委託人核對。
二、應負責督促承租人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使用租賃住宅。
三、依第四條第一款規定,代為執行屋況與設備點交者,應於租賃期間屆滿或租賃契約提前終止時,先行協助結算相關費用、製作代收代付清單、結算承租人於租賃期間應繳未繳之費用與協助執行屋況及附屬設備點交,並通知委託人將扣除未繳費用之賸餘押金返還承租人。
四、依第四條第三款規定,代為向承租人催收(繳)租金及相關費用者,應於繳款期限屆滿後_日內催收(繳)。
五、依第四條第四款或第八款第五目規定,代為辦理日常修繕維護或清潔事務者,應製作執行紀錄,提供委託人查詢或取閱。
六、依第四條第五款規定,代為協調處理租賃糾紛者,應包括承租人使用委託管理標的之糾紛。
七、依第四條第八款第一目或第二目規定,代為收取租金或押金者,應按約定交付方式,於代為收取之日起_日(不得超過三十日)內交付委託人。但委任雙方另訂有保管約定者,依其約定。
八、依第四條第八款第三目規定,代為管理押金者,除於租賃關係消滅時,抵充承租人因租賃契約所生之債務外,不得動支,並應於承租人返還委託管理標的時,經委託人同意後,代為返還押金或抵充債務後之賸餘押金予承租人。
九、應於收受委託人之有關報酬或文件時,開立統一發票或掣給收據。
十、應配合委託人申請減徵稅捐需要,提供相關證明。
十一、不得委託他代管業執行租賃住宅管理業務。
因可歸責於受託人之事由而違反前項各款規定,致委託人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第九條 租賃住宅返還之處理
委託管理標的之租賃關係消滅時,受託人應即結算相關費用,督促承租人將租賃住宅返還委託人,並遷出戶籍或其他登記。
因可歸責於受託人之事由而違反前項規定,致委託人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第十條 委託人提前終止契約
委託管理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委託人得提前終止本契約:
一、受託人違反第八條第一項第六款代為協調處理租賃糾紛之規定,經委託人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於期限內處理。
二、受託人違反第八條第一項第七款依期限交付代為收取之租金或押金之規定,經委託人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於期限內交付。
三、受託人違反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委託他代管業執行租賃住宅管理業務。
四、委託管理標的之租賃關係消滅。
五、委託管理標的全部滅失,或一部滅失且其存餘部分難以繼續居住。
六、受託人經主管機關撤銷、廢止許可或租賃住宅服務業登記。
第十一條 受託人提前終止契約
委託管理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託人得提前終止本契約:
一、因委託人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三項後段規定,致受託人無法繼續管理委託標的。
二、委託管理標的之租賃關係消滅且已完成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事項。
第十二條 履行本契約之通知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委任雙方相互間之通知,以郵寄為之者,應以本契約所記載之地址為準;如因地址變更未告知他方,致通知無法到達他方時,以第一次郵遞之日期推定為到達日。
前項之通知得經委任雙方約定以□電子郵件信箱:___□手機簡訊□即時通訊軟體以文字顯示方式為之。
第十三條 契約及其相關附件效力
本契約自簽約日起生效,委任雙方各執一份契約正本。
受託人之廣告及相關附件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第十四條 未盡事宜之處置
本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或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習慣、平等互惠及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解決之。
附件
□建物所有權狀影本
□房屋稅籍證明影本
□使用執照影本
□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授權代理人簽約同意書
□委託管理標的現況確認書
□租賃住宅位置格局示意圖
□附屬設備清單
□其他(測量成果圖、室內空間現狀照片)
立契約書人
委託人:
姓名: 簽章
統一編號或身分證明文件編號:
戶籍地址:
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
電子郵件信箱:
受託人:
公司名稱: 簽章
代表人姓名:
統一編號:
登記證字號:
營業地址:
聯絡電話:
電子郵件信箱:
租賃住宅管理人員:
姓名: (簽章)
證書字號:
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
電子郵件信箱:
民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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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租賃住宅委託管理契約書範本(出租人為非企業經營者適用)
租賃住宅委託管理契約書範本(出租人為非企業經營者適用) 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080264472號公告 契約審閱期 租賃住宅委託管理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於民國__年__月__日經委託人攜回審閱__日(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三日) 委託人(出租人)簽章: 受託人(租賃住宅代管業)簽章: 立契約書人委託人 ,受託人 ,茲為租賃住宅代管事宜,雙方同意本契約條款如下: 第一條 委託管理標的 一、租賃住宅標示: (一)門牌__縣(市)__鄉(鎮、市、 區)__街(路)__段__巷__弄__號__樓之__(基地坐落__段__小段__地號)。無門牌者,其房屋稅籍編號:___或其位置略圖。 (二)專有部分建號___,權利範圍___,面積共計___平方公尺。 1.主建物面積: __層__平方公尺,__層__平方公尺,__層__平方公尺共計__平方公尺,用途___。 2.附屬建物用途__,面積__平方公尺。 (三)共有部分建號__,權利範圍__,持分面積__平方公尺。 (四)車位:□有(汽車停車位__個、機車停車位__個)□無。 (五)□有□無設定他項權利,若有,權利種類:______。 (六)□有□無查封登記。 二、委託管理範圍: (一)租賃住宅□全部□部分:第__層□房間__間□第__室,面積__平方公尺。 (二)車位:(如無則免填) 1.汽車停車位種類及編號: 地上(下)第__層□平面式停車位□機械式停車位,編號第__號。 2.機車停車位: 地上(下)第__層,編號第__號或其位置示意圖。 3.使用時間: □全日□日間□夜間□其他___。 (三)租賃附屬設備: □有□無附屬設備,若有,除另有附屬設備清單外,詳如附件委託管理標的現況確認書。 (四)其他:__________。 第二條 委託管理期間 委託管理期間自民國__年__月__日起至民國__年__月__日止。 前項委託管理期間屆滿時,委託管理標的之租賃關係仍屬存續者,委任雙方得於租賃期間內約定展延委託管理期間。 第三條 報酬約定及給付 委託人應按□月□期(__個月)給付報酬予受託人;其報酬為□委託管理標的月租金額百分之__□新臺幣(下同)_元,委託人應於每□月□期__日前給付,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拖延或拒絕,受託人於委託管理期間非有正當理由亦不得要求調漲報酬。 前項報酬給付方式:□現金繳付□於代為收取之租金內扣付□轉帳繳付:金融機構:____,戶名:____,帳號:____□其他___。 委託管理標的之租賃關係消滅,且委託人未提前終止本契約者,受託人□得□不得向委託人收取報酬。若得收取報酬,其金額為_____元。 第四條 委託管理項目 委託管理期間,受託人代為管理項目如下: 一、屋況與設備點交。 二、居住者身分之確認。 三、向承租人催收(繳)租金及相關費用。 四、日常修繕維護事項: (一)租賃住宅及其附屬設備檢查及維護。 (二)修繕費用通報及修繕或督促修繕。 五、糾紛協調處理。 六、結算相關費用。 七、租賃關係消滅時,督促承租人返還租賃住宅並遷出戶籍或其他登記。 八、其他項目: □(一)收取租金,交付方式:__。 □(二)收取押金,交付方式:__。 □(三)管理押金。 □(四)墊付相關費用。 □(五)處理委託管理標的專有部分之共用空間清潔業務。 □(六)遺留物之處理。 □(七)租購家具、電器設備。 第五條 違反使用限制之處理 委託管理標的係供居住使用,承租人如有變更用途、未遵守公寓大廈規約或其他住戶應遵行事項,違法使用、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影響公共安全、公共衛生或居住安寧,受託人應予制止,並即向委託人報告及提出處理方式之建議。 第六條 修繕之處理 委託管理標的經租賃契約約定由委託人負責修繕者,得委由受託人修繕;其費用,由委託人負擔。 委託管理標的經租賃契約約定由承租人負責修繕及負擔費用者,得由受託人代為督促之;承租人對於應負責修繕之項目或費用有爭執時,受託人應代為協調。 第七條 委託人之義務及責任 委託人應據實提供附件之委託管理標的現況確認書相關資訊,並確保合於租賃契約所約定居住使用之狀態。 簽訂本契約時,委託人應出示有權委託管理本租賃住宅之證明文件、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供受託人核對;如有同意受託人代為收取租金、押金者,並應提供交付之方式。 簽訂本契約時,委託人應向受託人說明租賃契約約定應由委託人負責修繕之項目、範圍、有修繕必要時之聯絡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簽訂本契約後,委託人並應以書面方式告知承租人本契約相關事項。 第八條 受託人之義務及責任 委託管理期間,受託人之義務如下: 一、應出示租賃住宅服務業登記證影本,供委託人核對。 二、應負責督促承租人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使用租賃住宅。 三、依第四條第一款規定,代為執行屋況與設備點交者,應於租賃期間屆滿或租賃契約提前終止時,先行協助結算相關費用、製作代收代付清單、結算承租人於租賃期間應繳未繳之費用與協助執行屋況及附屬設備點交,並通知委託人將扣除未繳費用之賸餘押金返還承租人。 四、依第四條第三款規定,代為向承租人催收(繳)租金及相關費用者,應於繳款期限屆滿後_日內催收(繳)。 五、依第四條第四款或第八款第五目規定,代為辦理日常修繕維護或清潔事務者,應製作執行紀錄,提供委託人查詢或取閱。 六、依第四條第五款規定,代為協調處理租賃糾紛者,應包括承租人使用委託管理標的之糾紛。 七、依第四條第八款第一目或第二目規定,代為收取租金或押金者,應按約定交付方式,於代為收取之日起_日(不得超過三十日)內交付委託人。但委任雙方另訂有保管約定者,依其約定。 八、依第四條第八款第三目規定,代為管理押金者,除於租賃關係消滅時,抵充承租人因租賃契約所生之債務外,不得動支,並應於承租人返還委託管理標的時,經委託人同意後,代為返還押金或抵充債務後之賸餘押金予承租人。 九、應於收受委託人之有關報酬或文件時,開立統一發票或掣給收據。 十、應配合委託人申請減徵稅捐需要,提供相關證明。 十一、不得委託他代管業執行租賃住宅管理業務。 因可歸責於受託人之事由而違反前項各款規定,致委託人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第九條 租賃住宅返還之處理 委託管理標的之租賃關係消滅時,受託人應即結算相關費用,督促承租人將租賃住宅返還委託人,並遷出戶籍或其他登記。 因可歸責於受託人之事由而違反前項規定,致委託人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第十條 委託人提前終止契約 委託管理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委託人得提前終止本契約: 一、受託人違反第八條第一項第六款代為協調處理租賃糾紛之規定,經委託人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於期限內處理。 二、受託人違反第八條第一項第七款依期限交付代為收取之租金或押金之規定,經委託人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於期限內交付。 三、受託人違反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委託他代管業執行租賃住宅管理業務。 四、委託管理標的之租賃關係消滅。 五、委託管理標的全部滅失,或一部滅失且其存餘部分難以繼續居住。 六、受託人經主管機關撤銷、廢止許可或租賃住宅服務業登記。 第十一條 受託人提前終止契約 委託管理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託人得提前終止本契約: 一、因委託人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三項後段規定,致受託人無法繼續管理委託標的。 二、委託管理標的之租賃關係消滅且已完成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事項。 第十二條 履行本契約之通知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委任雙方相互間之通知,以郵寄為之者,應以本契約所記載之地址為準;如因地址變更未告知他方,致通知無法到達他方時,以第一次郵遞之日期推定為到達日。 前項之通知得經委任雙方約定以□電子郵件信箱:___□手機簡訊□即時通訊軟體以文字顯示方式為之。 第十三條 條款疑義處理 本契約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委託人之解釋。 第十四條 契約及其相關附件效力 本契約自簽約日起生效,委任雙方各執一份契約正本。 受託人之廣告及相關附件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第十五條 未盡事宜之處置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習慣、平等互惠及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解決之。 附件 □建物所有權狀影本 □房屋稅籍證明影本 □使用執照影本 □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授權代理人簽約同意書 □委託管理標的現況確認書 □租賃住宅位置格局示意圖 □附屬設備清單 □其他(測量成果圖、室內空間現狀照片) 立契約書人 委託人: 姓名: 簽章 統一編號或身分證明文件編號: 戶籍地址: 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 電子郵件信箱: 受託人: 公司名稱: 簽章 代表人姓名: 統一編號: 登記證字號: 營業地址: 聯絡電話: 電子郵件信箱: 租賃住宅管理人員: 姓名: (簽章) 證書字號: 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 電子郵件信箱: 民國 年 月 日![[經濟部]婚紗攝影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templates/images/no-image-130.png)
[經濟部]婚紗攝影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
婚紗攝影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 中華民國108年8月2日經濟部經商字第10802417860號函修訂 壹、前言 本契約所稱婚紗攝影服務,指提供婚紗拍攝及禮服租用之服務。但單純提供禮服租用者,不適用之。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以下同)○年○月○日經消費者攜回審閱○日(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三日)。 貳、契約條款 茲為消費者(以下簡稱甲方)與業者(以下簡稱乙方)間之婚紗攝影服務事宜,雙方同意訂定本契約條款如下: 第一條 服務範圍 本契約服務之內容詳如附件「婚紗攝影服務項目」。 第二條 契約總金額 本契約之總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元,除另有約定外,乙 方不得增收其他服務報酬及費用。 第三條 服務報酬及押金之交付 交付金額及交付日期如下: 一、定金: □不收定金 □定金:○元 交付日:○年○月○日 二、選定禮服或擇定拍照日期:○元 交付日:○年○月○日 三、拍攝付款:○元 交付日:○年○月○日 四、選定樣片付款:○元 交付日:○年○月○日 (選定樣片係指選定底片、毛片或數位攝影之電子檔案) 五、取件付款:○元 交付日:○年○月○日 (取件係指受領選定之樣片及照片) 六、取得禮服付清尾款:○元 交付日:○年○月○日 七、禮服押金: □不收押金 □押金:○元 交付日:○年○月○日 八、其他約定收費服務項目:○元 交付日:○年○月○日 乙方收取前項各款金額之比例限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前項第一款金額不得逾契約總金額百分之二十。 二、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金額之累計,不得逾契約總金額百 分之五十;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金額之累計,不得逾契 約總金額百分之六十;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金額之累 計,不得逾契約總金額百分之八十。 三、前項第七款金額不得逾契約總金額百分之十。 第四條 瑕疵擔保責任 乙方依據本契約完成之相關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 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 第五條 消費者之協力義務 雙方約定之化妝、試穿、拍攝、外景拍攝等日期之工作,需 甲方協力行為始能完成而甲方未為者,乙方應定七日以上期 限,催告甲方為之。 甲方無正當理由未於前項期限內為其行為者,乙方得解除契 約,並得請求賠償因解除契約所生之損害。 第六條 外景拍攝之風險分擔 外景拍攝之天候,與雙方所約定(□晴天□陰天□雨天□其 他:○)不符,致無法完成拍攝工作時,由雙方約定: □另擇期拍攝 □以其他拍攝方式替代 □其他:○ 依前項約定另擇期拍攝,如原約定日期已完成造型、化妝 時,其另擇期拍攝,須再次之造型、化妝者: □不須收取任何費用 □須收取:○元 第七條 受領遲延之責任 甲方應於約定之日期選定樣片或取件。 甲方違反前項約定者,乙方應定七日以上之期限,催告甲方 選定樣片或取件。 甲方未於前項期限內選定樣片或取件者,乙方自期限屆滿之 日起,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行為,負保管責任。 乙方自第二項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後得不負保管責任。 第八條 瑕疵修補義務 經甲方選定樣片後,因照片製作有瑕疵者,甲方得請求乙方 於約定期限內修補或重新製作。 乙方未於前項期限內修補或重新製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 者,甲方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發生第一項瑕疵者,甲方除依前 二項之規定主張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第九條 禮服租用押金之返還及賠償 租用之禮服無毀損、滅失情形,或因不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 致毀損、滅失者,乙方應返還收受之押金。 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致租用之禮服有毀損、滅失之情形 者,乙方求償金額以押金為限。但乙方如能證明所受損害超 過押金者,不在此限。 第十條 選定樣片及照片之著作權歸屬 經甲方選定之樣片及照片,除另有約定外,其著作人為乙 方,著作財產權人為甲方。 第十一條 未經選定樣片及照片之使用限制 未經甲方選定之其他樣片及照片,除經書面同意者外,乙 方不得使用,並應銷毀之。 乙方違反前項約定致生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危險負擔 因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一部或全部不能 者,依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辦理。 前項情形,如乙方提出之替代方案經甲方書面同意者,契 約以重新協議之內容延續。 第十三條 業者給付遲延責任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給付遲延者,甲方得逕行解除契 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給付遲延者,乙方不負遲延責 任。 第十四條 消費者終止契約 甲方得隨時終止契約。 終止契約時,乙方得請求契約終止前已提供服務之報酬; 其另受有損害者,並得請求賠償。 第十五條 指定攝影師或造型師之變更 甲方如指定攝影師或造型師者,乙方不得任意更換該被指 定人員。 前項被指定人員因故無法提供服務時,乙方應立即通知甲 方重新選定。 前項情形,甲方已支付指定費而不願重新選定者,得終止 契約,並得請求加倍返還所收取之指定費。終止契約時, 乙方應退還尚未提供服務之報酬。 第十六條 個人資料之保護 乙方對甲方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依個人資料 保護法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 法律適用與法院管轄 本契約之解釋適用,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因本契約所生之一切爭執,雙方同意以○地方法院為第一 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 用。 第十八條 補充規定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民法、消費者保護法及相關法令 處理之。 第十九條 契約書收執 本契約一式二份,由甲方及乙方各執一份為憑。 立契約人: 甲方:○○○(簽章) 身分證字號:○○○ 地址:○○○ 電子郵件信箱:○○○ 電話:○○○ 乙方:○○○(公司/商號) 統一編號:○○○ 負責人:○○○(簽章) 所在地:○○○ 電子郵件信箱:○○○ 網址:○○○ 電話:○○○ 傳真:○○○ 中華民國○年○月○日 消費者姓名:○ 聯絡電話:○ 門市聯絡窗口及電話:○ 一、時程安排: (一)選定禮服日期:○年○月○日 (二)拍攝日期:○年○月○日 (三)選定樣片日期:○年○月○日 (四)取件日期:○年○月○日 二、拍攝地點: □棚內攝影,攝影地點:○ □外景攝影,攝影地點:○ 車輛提供: □是,車型與年分:○ □否 三、拍攝組數: (一)底片○組;至少選定○組;超過至少選定組數之加選,每組 ○元。 甲方選定樣片及照片之使用約定: □乙方得使用,用途:○ □乙方不得使用,若有違反,甲方得依著作權法相關規定主 張權利。 四、攝影師或造型師: (一)攝影師: □指定(攝影師:○) □指定收費:○元 □指定不收費 □不指定 (二)造型師: □指定(造型師:○) □指定收費:○元 □指定不收費 □不指定 五、相本、相框及照片之數量及規格: (一)相本: 樣式:○ 數量:○本 規格:○ (二)相框: 樣式:○ 數量:○張 規格:○ (三)照片: 數量:○本 規格:○ 六、禮服租用件數、式樣及使用歸還日期: (一)禮服租用件數及式樣: 項目 數量 樣式編號 男西服(套) 男特色服裝(禮服套數) 女白紗(套) 女晚禮服(套) 女特色服裝(套) (二)禮服使用歸還日期: 1.選定日期:○年○月○日 2.取件日期:○年○月○日 3.歸還日期:○年○月○日 七、禮服使用之費用及押金收取: (一)禮服費用: □全區不加價 □加價區每套○元 (二)禮服清潔費: □不收費 □收費,每件○元 (三)禮服押金: □不收 □收,每件押金○元,禮服件數共○件,收取押金共○元。 (禮服押金總額不得逾本契約總金額百分之十) 八、其他項目:![[經濟部]婚紗攝影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templates/images/no-image-130.png)
[經濟部]婚紗攝影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婚紗攝影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108年7月15日經濟部經商字第10802414910號公告自109年1月1日生效 壹、前言 本事項所稱婚紗攝影服務,指提供婚紗拍攝及禮服租用之服務。但 單純提供禮服租用者,不適用之。 貳、應記載事項 一、契約審閱權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以下同)○年○月○日經消費者攜回審閱○日(契約審 閱期間至少三日)。 二、服務範圍 本契約服務之內容詳如附件「婚紗攝影服務項目」。 三、契約總金額 本契約之總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元,除另有約定外,業者不得增收其 他服務報酬及費用。 四、服務報酬及押金之交付 交付金額及交付日期如下: (一)定金: □不收定金 □定金:○元 交付日:○年○月○日 (二)選定禮服或擇定拍攝日期:○元 交付日:○年○月○日 (三)拍攝付款:○元 交付日:○年○月○日 (四)選定樣片付款:○元 交付日:○年○月○日 (選定樣片係指選定底片、毛片或數位攝影之電子檔案) (五)取件付款:○元 交付日:○年○月○日 (取件係指受領選定之樣片及照片) (六)取得禮服付清尾款:○元 交付日:○年○月○日 (七)禮服押金: □不收押金 □押金:○元 交付日:○年○月○日 (八)其他約定收費服務項目:○元 交付日:○年○月○日 業者收取前項各款金額之比例限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第一款金額不得逾契約總金額百分之二十。 (二)第一款及第二款金額之累計,不得逾契約總金額百分之五十;第一款至第 三款金額之累計,不得逾契約總金額百分之六十;第一款至第四款金額之 累計,不得逾契約總金額百分之八十。 (三)第七款金額不得逾契約總金額百分之十。 五、消費者之協力義務 雙方約定之化妝、試穿、拍攝、外景拍攝等日期之工作,需消費者協力行 為始能完成而消費者未為者,業者應定七日以上之期限,催告消費者為 之。 消費者無正當理由未於前項期限內為其行為者,業者得解除契約,並得請 求賠償因解除契約而生之損害。 六、外景拍攝之風險分擔 外景拍攝之天候,與雙方所約定不符,致無法完成拍攝工作時,得由雙方 約定另擇期拍攝或以其他拍攝方式替代。 前項約定另擇期拍攝,如須再次造型、化妝者,除另有約定外,業者不得 收取費用。 七、受領遲延 消費者應於約定之日期選定樣片或取件。 消費者違反前項約定者,業者應定七日以上之期限,催告消費者選定樣片 或取件。 消費者未於前項期限內選定樣片或取件者,業者自期限屆滿之日起,僅就 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行為,負保管責任。 業者自第二項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後得不負保管責任。 八、照片製作瑕疵修補義務 經消費者選定樣片後,因照片製作有瑕疵者,消費者得請求業者於約定期 限內修補或重新製作。 業者未於前項期限內修補或重新製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消費者得解 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 因可歸責於業者之事由,致發生第一項瑕疵者,消費者除依前二項之規定 主張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九、禮服租用押金之返還及賠償 租用之禮服無毀損、滅失情形,或因不可歸責於消費者之事由致毀損、滅 失者,業者應返還收受之押金。 因可歸責於消費者之事由,致租用之禮服有毀損、滅失之情形者,業者求 償金額以押金為限。但業者如能證明所受損害超過押金者,不在此限。 十、選定樣片及照片之著作權歸屬 經消費者選定之樣片及照片,除另有約定外,其著作人為業者,著作財產 權人為消費者。 十一、未經選定樣片及照片之使用限制 未經消費者選定之其他樣片及照片,除經書面同意者外,業者不得使 用,並應銷毀之。 業者違反前項約定致生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十二、 消費者終止契約之權利 消費者得隨時終止契約。 契約終止時,業者得請求契約終止前已提供服務之報酬;其另受有損害 者,並得請求賠償。 十三、指定攝影師或造型師之變更 消費者如指定攝影師或造型師者,業者不得任意更換該被指定人員。 前項被指定人員因故無法提供服務時,業者應立即通知消費者重新選定。 前項情形,消費者已支付指定費而不願重新選定者,得終止契約,並得請 求加倍返還所收取之指定費。終止契約時,業者應退還尚未提供服務之報 酬。 參、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記載消費者應繳回契約書。 二、不得記載減輕或免除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規定應履 行之義務。 三、不得記載廣告、傳單或其他宣傳品僅供參考。 四、不得記載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顯失公平之條款。 附件、婚紗攝影服務項目 消費者姓名:○ 聯絡電話:○ 門市聯絡窗口及電話:○ 一、時程安排: (一)選定禮服日期:○年○月○日 (二)拍攝日期:○年○月○日 (三)選定樣片日期:○年○月○日 (四)取件日期:○年○月○日 二、拍攝地點: 三、拍攝組數: (一)底片○組 (二)選定○組,如約定業者得使用消費者所選定之樣片及照片者,應載明 其用途。 四、攝影師或造型師: (一)攝影師: □指定(攝影師:○) □指定收費:○元 □指定不收費 □不指定 (二)造型師: □指定(造型師:○) □指定收費:○元 □指定不收費 □不指定 五、相本、相框及照片之數量及規格: 六、禮服租用件數、式樣及使用歸還日期: 七、禮服使用之費用及押金收取: 八、其他項目:![[金管會]自用汽車保險定型化契約範本](/templates/images/no-image-130.png)
[金管會]自用汽車保險定型化契約範本
自用汽車保險定型化契約範本 請點此下載![[金管會]自用汽車保險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templates/images/no-image-130.png)
[金管會]自用汽車保險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自用汽車保險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107年12月21日金管保產字第10701966121號公告自108年4月1日生效 壹、應記載事項一、保險契約應載明保險公司名稱、營業所、電話,以及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姓名、性別、電話、住居所等基本資料。 二、保險契約應載明保險商品名稱。三、保險契約應載明承保險種類別、保險期間、保險金額、保險費、訂約之年月日。四、保險契約應載明被保險汽車之汽車種類、廠牌型式、使用性質、汽車牌照號碼、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等基本資料。五、保險契約應載明契約之條款、附加保險、附加條款以及有關之要保書與其他約定文件。六、保險契約應載明法定解釋原則。七、保險契約應載明告知義務、違反義務時解除契約之要件及解除權行使之限制。八、保險契約應載明保險費之交付時點及未交付之效力。九、保險契約應載明保險公司與要保人終止契約之條件、方式,與終止後保險費退還之計算方式及其效力。十、保險契約應載明汽車車體損失保險全損理賠之條件、程序及同一保險契約承保其他險種類別未滿期保險費之處理方式。十一、保險契約應載明保險公司代位權行使之條件及限制。十二、保險契約應載明與其他保險契約承保同一事故損失之處理方式及計算公式。十三、保險契約應載明保險標的與契約權益移轉之要件及契約移轉或未移轉時雙方當事人之權利義務。十四、保險契約應載明防範損失擴大之必要行為及費用償還之約定。十五、保險契約應載明汽車車體損失保險及汽車竊盜損失保險之保險標的修理前勘估之約定。十六、保險契約應載明各險種之理賠範圍、理賠方式及申請理賠時應具備之文件。十七、保險契約應載明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於危險發生時之通知義務。十八、保險契約應載明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之保險公司參與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之權利。十九、保險契約應載明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人行使直接給付請求權之約定。二十、保險契約應載明理賠給付期限及遲延利息之計算方式。二十一、保險契約應載明汽車竊盜損失保險失竊車尋回之處理方式。二十二、保險契約應載明契約當事人就契約所生爭議得提起申訴、調解、仲裁或評議之權利。 貳、不得記載事項一、保險公司之書面詢問事項,不得記載與風險評估無關之事項。二、保險契約不得記載違反法律強制禁止之規定或為其他顯失公平之約定。三、保險契約不得約定保險公司之廣告非本保險契約之一部分。四、保險契約不得記載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五、保險契約不得約定理賠期限超過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起十五日。![[經濟部]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templates/images/no-image-130.png)
[經濟部]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
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 95年2月17日 經授工字第09500511980號公告訂定 99年12月7日經授工字第09920421120號公告修正107年10月19日經授工字第10720428631號公告修正 本契約之審閱期為___日(至少三日)。 立契約書人 消費者(以下簡稱「甲方」,請依會員註冊流程填寫) 企業經營者名稱: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代表人: 電話: 電子郵件: 營業所地址: 網址: 統一編號: 第一條 法定代理人 甲方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者,本契約訂定時,應經甲方之法定代理人同意,本契約始生效力;甲方為無行為能力人者,本契約之訂定,應由甲方之法定代理人代為之。 若有限制行為能力人未經同意或無行為能力人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付費購買點數致生法定代理人主張退費時,法定代理人得依官網公告流程,備妥證明文件並提出申請,經乙方確認後,退還甲方未使用之遊戲費用。 乙方應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以中文明顯標示,若甲方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除應符合第一項規定外,並應於甲方之法定代理人閱讀、瞭解並同意本契約之所有內容後,方得使用本遊戲服務,本契約條款變更時亦同。 第二條 契約適用之範圍 乙方提供甲方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及其他相關服務(以下簡稱本遊戲服務),甲乙雙方關於本遊戲服務之權利義務,依本契約條款之約定定之。 第三條 契約之內容 以下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與本契約條款具有相同之效力: 一、乙方有關本遊戲服務之廣告或宣傳內容。 二、計費制遊戲之費率表及遊戲管理規則。 本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甲方有利之解釋。 第四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網路連線遊戲:係指甲方透過電腦、智慧型裝置或其他電子化載具,連結網際網路至乙方指定之伺服器所進行連線遊戲。但不包括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所稱電子遊戲機、單純區域連線或其他無需透過網路連結遊戲伺服器之遊戲服務。 二、遊戲網站:係指由乙方為提供本遊戲服務所建置之網站。 三、遊戲管理規則:係指由乙方訂立,供為規範遊戲進行方式之規則且不影響雙方契約上之權利義務者。 四、遊戲歷程:係指自甲方登入本遊戲起至登出本遊戲時止,電腦系統對甲方遊戲進行過程所為之紀錄。 五、外掛程式:係指非由乙方提供,以影響或改變乙方網路連線遊戲運作為目的之程式。 第五條 服務範圍 本契約所提供之遊戲服務,係由乙方指定之伺服器,讓甲方透過網際網路連線登入使用本遊戲服務。但不包括甲方向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業者申請接取網際網路之服務,及提供上網所需之各項硬體設備。 第六條 遊戲登錄 甲方申請使用本遊戲服務,應依申請流程,於遊戲網站登錄與身分證明文件相符之個人資料或其他必要資訊。為確保甲方使用本遊戲服務之權益,甲方提供之資料應可驗證身分,若有不正確或已變更時,應立即通知乙方更新。 乙方若有為提供本遊戲服務與甲方聯絡之必要,而甲方未提供正確之個人資料或原提供之資料不符合真實且未更新,乙方得於甲方提供真實資料或更新資料前,暫停甲方遊戲進行及遊戲歷程查詢之服務。但甲方能證明其為契約當事人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 契約解除權規定 甲方得於開始遊戲後七日內,以書面告知乙方解除本契約,甲方無需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 前項情形,甲方得就未使用之付費購買點數向乙方請求退費。 第八條 計費方式 本遊戲服務之收費計算方式為: □免費制 □計時制(應敘明計價單位及幣別,計價單位最高不得逾二小時) □其他費制_____ 本遊戲服務內(例如:遊戲商城、線上商店等)有提供需甲方額外付費購買之點數、商品或其他服務(例如:虛擬貨幣或寶物、進階道具等),乙方應在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公告載明付款方式及商品資訊。 費率調整時,乙方應於預定調整生效日三十日前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公告;若甲方於註冊帳號時已登錄通訊資料者,並依甲方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甲方。 費率如有調整時,應自調整生效日起按新費率計收;若新費率高於舊費率時,甲方在新費率生效日前已於官網中登錄之付費購買點數或遊戲費用應依舊費率計收。 第九條 本遊戲服務應載明之資訊 乙方應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及遊戲套件包裝上載明以下事項: 一、依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規定標示遊戲分級級別及禁止或適合使用之年齡層。 二、進行本遊戲服務之最低軟硬體需求。 三、有提供安全裝置者,其免費或付費資訊。 四、有提供付費購買之機會中獎商品或活動,其活動內容、獎項、中獎及機率或稀有商品數量等資訊,並應記載「此為機會中獎商品,消費者購買或參與活動不代表即可獲得特定商品」等提示。 第十條 帳號與密碼之使用 甲方完成註冊程序後取得之帳號及密碼,僅供甲方使用。 前項之密碼得依乙方提供之修改機制進行變更。乙方人員(含客服人員、遊戲管理員)不得主動詢問甲方之密碼。乙方應於契約終止後____日內(不得低於三十日),保留甲方之帳號及附隨於該帳號之電磁紀錄。 契約非因可歸責甲方之事由而終止者,甲方於前項期間內辦理續用後,有權繼續使用帳號及附隨於該帳號之電磁紀錄。 第二項期間屆滿時,甲方仍未辦理續用,乙方得刪除該帳號及附隨於該帳號之所有資料,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十一條 帳號密碼遭非法使用之通知與處理 當事人一方如發現帳號、密碼被非法使用時,應立即通知對方並由乙方進行查證,經乙方確認有前述情事後,得暫停該組帳號或密碼之使用權,更換帳號或密碼予甲方,立即限制第三人就本遊戲服務之使用權利,並將相關處理方式揭載於遊戲管理規則。 乙方應於暫時限制遊戲使用權利之時起,即刻以官網公告、簡訊、電子郵件、推播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前項第三人提出說明。如該第三人未於接獲通知時起七日內提出說明,乙方應直接回復遭不當移轉之電磁紀錄予甲方,如不能回復時可採其他雙方同意之相當補償方式,並於回復後解除對第三人之限制。但乙方有提供免費安全裝置(例如:防盜卡、電話鎖等)而甲方不使用或有其他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乙方不負回復或補償責任。 第一項之第三人不同意乙方前項之處理時,甲方得依報案程序,循司法途徑處理。 乙方依第一項規定限制甲方或第三人之使用權時,在限制使用期間內,乙方不得向甲方或第三人收取費用。 甲方如有申告不實之情形致生乙方或第三人權利受損時,應負一切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遊戲歷程之保存與查詢 乙方應保存甲方之個人遊戲歷程紀錄,且保存期間為____日(不得低於三十日),以供甲方查詢。 甲方得以書面、網路,或親至乙方之服務中心申請調閱甲方之個人遊戲歷程,且須提出與身分證明文件相符之個人資料以供查驗,查詢費用如下,由甲方負擔: □免費。 □____元(不得超過新臺幣二百元)。 □其他計費方式(計費方式另行公告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其收費不得超過新臺幣二百元)。 乙方接獲甲方之查詢申請,應提供第一項所列之甲方個人遊戲歷程,並於七日內以儲存媒介或書面、電子郵件方式提供資料。 第十三條 個人資料 關於個人資料之保護,依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電磁紀錄 本遊戲之所有電磁紀錄均屬乙方所有,乙方並應維持甲方相關電磁紀錄之完整。 甲方對於前項電磁紀錄有使用支配之權利。但不包括本遊戲服務範圍外之移轉、收益行為。 第十五條 資訊公開 乙方應於遊戲網站上提供本遊戲服務之伺服器可容納人數、同時上線人數與連線狀況等相關資訊,並定期更新。 第十六條 連線品質 乙方為維護本遊戲服務相關系統及軟硬體設備而預先規劃暫停本遊戲服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於七日前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公告。但因臨時性、急迫性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因可歸責乙方事由,致甲方不能連線使用本遊戲服務時,乙方應立即更正或修復。對於甲方於無法使用期間遭扣除遊戲費用或遊戲內商品,乙方應返還遊戲費用或商品,無法返還時則應提供其他合理之補償。 第十七條 企業經營者及消費者責任 乙方應依本契約之規定負有於提供本服務時,維護其自身電腦系統,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電腦系統或電磁紀錄受到破壞,或電腦系統運作異常時,乙方應於採取合理之措施後儘速予以回復。 乙方違反前二項規定或因遊戲程式漏洞致生甲方損害時,應依甲方受損害情形,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乙方能證明其無過失者,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乙方電腦系統發生第二項所稱情況時,於完成修復並正常運作之前,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費用。 甲方因共用帳號、委託他人付費購買點數衍生與第三人間之糾紛,乙方得不予協助處理。 第十八條 遊戲管理規則 為規範遊戲進行之方式,乙方應訂立合理公平之遊戲管理規則,甲方應遵守乙方公告之遊戲管理規則。 遊戲管理規則之變更應依第二十一條之程序為之。 遊戲管理規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規定無效:: 一、牴觸本契約之規定。 二、剝奪或限制甲方之契約上權利。但乙方依第十九條之規定處理者,不在此限。 第十九條 違反遊戲管理規則之處理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有事實足證甲方於本遊戲服務中違反遊戲管理規則時,乙方應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公告,並依甲方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甲方。 甲方第一次違反遊戲管理規則,乙方應通知甲方於一定期間內改善。經乙方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乙方得依遊戲管理規則,按其情節輕重限制甲方之遊戲使用權利。如甲方因同一事由再次違反遊戲管理規則時,乙方得立即依遊戲管理規則限制甲方進行遊戲之權利。 乙方依遊戲管理規則限制甲方進行遊戲之權利,每次不得超過___日(至長不得超過七日)。 第二十條 申訴權利 甲方不滿意乙方提供之連線品質、遊戲管理、費用計費、其他相關之服務品質,或對乙方依遊戲管理規則之處置不服時,得於收到通知之翌日起七日內至乙方之服務中心或以電子郵件或書面提出申訴,乙方應於接獲申訴後,於____日(至長不得超過十五日)內回覆處理之結果。 乙方應於官網或遊戲管理規則中明定服務專線、電子郵件等相關聯絡資訊與二十四小時申訴管道。 甲方反映第三人利用外掛程式或其他影響遊戲公平性之申訴,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契約之變更 乙方修改本契約時,應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公告之,並依甲方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甲方。 乙方未依前項進行公告及通知者,其契約之變更無效。 甲方於第一項通知到達後十五日內:。 一、甲方未為反對之表示者,乙方依契約變更後之內容繼續提供本遊戲服務。 二、甲方為反對之表示者,依甲方終止契約方式處理。 第二十二條 契約之終止及退費 甲方得隨時通知乙方終止本契約。 乙方得與甲方約定,若甲方逾___期間(不得少於一年)未登入使用本遊戲服務,乙方得定相當期限(不得少於十五日)通知甲方登入,如甲方屆期仍未登入使用,則乙方得終止本契約。 甲方有下列重大情事之一者,乙方依甲方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甲方後,得立即終止本契約: 一、利用任何系統或工具對乙方電腦系統之惡意攻擊或破壞。 二、以利用外掛程式、病毒程式、遊戲程式漏洞或其他違反遊戲常態設定或公平合理之方式進行遊戲。 三、以冒名、詐騙或其他虛偽不正等方式付費購買點數或遊戲內商品。 四、因同一事由違反遊戲管理規則達一定次數(不得少於三次)以上,經依第十九條第二項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 五、經司法機關查獲從事任何不法之行為。 乙方對前項事實認定產生錯誤或無法舉證時,乙方應對甲方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契約終止時,乙方於扣除必要成本後,應於三十日內以現金、信用卡、匯票或掛號寄發支票方式退還甲方未使用之付費購買之點數或遊戲費用,或依雙方同意之方式處理前述點數或費用。 第二十三條 停止營運 因乙方停止本遊戲服務之營運而終止契約者,應於停止終止前__日(不得少於三十日)公告於官網首頁、遊戲登錄頁面或購買頁面,並依甲方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甲方。 乙方未依前項期間公告並通知,除應退還甲方未使用之付費購買點數或遊戲費用且不得扣除必要成本外,並應提供其他合理之補償。 第二十四條 送達 有關本契約所有事項之通知,甲方同意乙方依甲方登錄之通訊資料為送達。 前項登錄通訊資料若有變更,甲方應即通知乙方。乙方應依變更後之通訊資料為送達。 乙方依甲方登錄之通訊資料所為之通知發出後,以書面通知到達甲方,或電子郵件進入甲方之電子郵件伺服器中,推定為已送達。 因甲方之故意或過失致乙方無法為送達者,乙方對甲方因無法送達所致之損害不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 準據法 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第二十六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而生之事件,雙方合意以____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前項約定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之適用。![[經濟部]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templates/images/no-image-130.png)
[經濟部]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107年10月8日經工字第10704605180號公告,自108年1月8日生效 本事項適用於遊戲營運業者提供消費者透過電腦、智慧型裝置或其他電子化載具,連結網際網路至業者指定之伺服器所進行連線遊戲服務(以下簡稱本遊戲服務)締結之定型化契約。但不包括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所稱電子遊戲機、單純區域連線或其他無需透過網路連結遊戲伺服器之遊戲服務。 壹、應記載事項 一、當事人及其基本資料 (一)消費者(請依會員註冊流程填寫)。 (二)企業經營者:業者之名稱、代表人、電話、營業所、網址、電子郵件及統一編號。 二、法定代理人 消費者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者,本契約訂定時,應經消費者之法定代理人同意,本契約始生效力;消費者為無行為能力人者,本契約之訂定,應由消費者之法定代理人代為之。 若有限制行為能力人未經同意或無行為能力人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付費購買點數致生法定代理人主張退費時,法定代理人得依官網公告流程,備妥證明文件並提出申請,經企業經營者確認後,退還消費者未使用之遊戲費用。 企業經營者應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以中文明顯標示,若消費者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除應符合第一項規定外,並應於消費者之法定代理人閱讀、瞭解並同意本契約之所有內容後,方得使用本遊戲服務,本契約條款變更時亦同。 三、契約內容 以下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與本契約條款具有相同之效力: (一)企業經營者有關本遊戲服務之廣告或宣傳內容。 (二)計費制遊戲之費率表及遊戲管理規則。 本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消費者有利之解釋。 四、契約解除權規定 消費者得於開始遊戲後七日內,以書面告知企業經營者解除本契約,消費者無需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 前項情形,消費者得就未使用之付費購買點數向企業經營者請求退費。 五、計費標準、變更及其通知相關規定 本遊戲服務之收費計算方式為: □免費制 □計時制(應敘明計價單位及幣別,計價單位最高不得逾二小時) □其他費制_____ 本遊戲服務內(例如:遊戲商城、線上商店等)有提供需消費者額外付費購買之點數、商品或其他服務(例如:虛擬貨幣或寶物、進階道具等),企業經營者應在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公告載明付款方式及商品資訊。 費率調整時,企業經營者應於預定調整生效日三十日前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公告;若消費者於註冊帳號時已登錄通訊資料者,並依消費者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消費者。 費率如有調整時,應自調整生效日起按新費率計收;若新費率高於舊費率時,消費者在新費率生效日前已於官網中登錄之付費購買點數或遊戲費用應依舊費率計收。 六、本遊戲服務應載明之資訊 企業經營者應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及遊戲套件包裝上載明以下事項: (一)依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規定標示遊戲分級級別及禁止或適合使用之年齡層。 (二)進行本遊戲服務之最低軟硬體需求。 (三)有提供安全裝置者,其免費或付費資訊。 (四)有提供付費購買之機會中獎商品或活動,其活動內容、獎項及中獎等資訊,並應記載「此為機會中獎商品,消費者購買或參與活動不代表即可獲得特定商品」等提示。 七、帳號密碼之使用 消費者完成註冊程序後取得之帳號及密碼,僅供消費者使用。 前項之密碼得依企業經營者提供之修改機制進行變更。企業經營者人員(含客服人員、遊戲管理員)不得主動詢問消費者之密碼。企業經營者應於契約終止後____日內(不得低於三十日),保留消費者之帳號及附隨於該帳號之電磁紀錄。 契約非因可歸責消費者之事由而終止者,消費者於前項期間內辦理續用後,有權繼續使用帳號及附隨於該帳號之電磁紀錄。 第二項期間屆滿時,消費者仍未辦理續用,企業經營者得刪除該帳號及附隨於該帳號之所有資料,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八、帳號密碼遭非法使用之通知與處理 當事人一方如發現帳號、密碼被非法使用時,應立即通知對方並由企業經營者進行查證,經企業經營者確認有前述情事後,得暫停該組帳號或密碼之使用權,更換帳號或密碼予消費者,立即限制第三人就本遊戲服務之使用權利,並將相關處理方式揭載於遊戲管理規則。 企業經營者應於暫時限制遊戲使用權利之時起,即刻以官網公告、簡訊、電子郵件、推播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前項第三人提出說明。如該第三人未於接獲通知時起七日內提出說明,企業經營者應直接回復遭不當移轉之電磁紀錄予消費者,不能回復時可採其他雙方同意之相當補償方式,並於回復後解除對第三人之限制。但企業經營者有提供免費安全裝置(例如:防盜卡、電話鎖等)而消費者不使用或有其他可歸責於消費者之事由,企業經營者不負回復或補償責任。 第一項之第三人不同意企業經營者前項之處理時,消費者得依報案程序,循司法途徑處理。 企業經營者依第一項規定限制消費者或第三人之使用權時,在限制使用期間內,企業經營者不得向消費者或第三人收取費用。 消費者如有申告不實之情形致生企業經營者或第三人權利受損時,應負一切法律責任。 九、遊戲歷程之保存期限、查詢方式及費用 企業經營者應保存消費者之個人遊戲歷程紀錄,且保存期間為____日(不得低於三十日),以供消費者查詢。 消費者得以書面、網路,或親至企業經營者之服務中心申請調閱消費者之個人遊戲歷程,且須提出與身分證明文件相符之個人資料以供查驗,查詢費用如下,由消費者負擔: □免費。 □ ____元(不得超過新臺幣二百元)。 □其他計費方式(計費方式另行公告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其收費不得超過新臺幣二百元)。 企業經營者接獲消費者之查詢申請,應提供第一項所列之消費者個人遊戲歷程,並於七日內以儲存媒介或書面、電子郵件方式提供資料。 十、個人資料 關於個人資料之保護,依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十一、電磁紀錄 本遊戲之所有電磁紀錄均屬企業經營者所有,企業經營者並應維持消費者相關電磁紀錄之完整。 消費者對於前項電磁紀錄有使用支配之權利。但不包括本遊戲服務範圍外之移轉、收益行為。 十二、連線品質 企業經營者為維護本遊戲服務相關系統及軟硬體設備而預先規劃暫停本遊戲服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於七日前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公告。但因臨時性、急迫性或不可歸責於企業經營者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因可歸責企業經營者事由,致消費者不能連線使用本遊戲服務時,企業經營者應立即更正或修復。對於消費者於無法使用期間遭扣除遊戲費用或遊戲內商品,企業經營者應返還遊戲費用或商品,無法返還時則應提供其他合理之補償。 十三、企業經營者及消費者責任 企業經營者應依本契約之規定負有於提供本服務時,維護其自身電腦系統,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電腦系統或電磁紀錄受到破壞,或電腦系統運作異常時,企業經營者應於採取合理之措施後儘速予以回復。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或因遊戲程式漏洞致生消費者損害時,應依消費者受損害情形,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企業經營者電腦系統發生第二項所稱情況時,於完成修復並正常運作之前,企業經營者不得向消費者收取費用。 消費者因共用帳號、委託他人付費購買點數衍生與第三人間之糾紛,企業經營者得不予協助處理。 十四、遊戲管理規則 為規範遊戲進行之方式,企業經營者應訂立合理公平之遊戲管理規則,消費者應遵守企業經營者公告之遊戲管理規則。 遊戲管理規則之變更應依第十七點之程序為之。 遊戲管理規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規定無效: (一)牴觸本契約之規定。 (二)剝奪或限制消費者之契約上權利。但企業經營者依第十五點之規定處理者,不在此限。 十五、違反遊戲管理規則之處理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有事實足證消費者於本遊戲服務中違反遊戲管理規則時,企業經營者應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公告,並依消費者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消費者。 消費者第一次違反遊戲管理規則,企業經營者應通知消費者於一定期間內改善。經企業經營者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企業經營者得依遊戲管理規則,按其情節輕重限制消費者之遊戲使用權利。如消費者因同一事由再次違反遊戲管理規則時,企業經營者得立即依遊戲管理規則限制消費者進行遊戲之權利。 企業經營者依遊戲管理規則限制消費者進行遊戲之權利,每次不得超過___日(至長不得超過七日)。 十六、申訴權利 消費者不滿意企業經營者提供之連線品質、遊戲管理、費用計費、其他相關之服務品質,或對企業經營者依遊戲管理規則之處置不服時,得於收到通知之翌日起七日內至企業經營者之服務中心或以電子郵件或書面提出申訴,企業經營者應於接獲申訴後,於____日(至長不得超過十五日)內回覆處理之結果。 企業經營者應於官網或遊戲管理規則中明定服務專線、電子郵件等相關聯絡資訊與二十四小時申訴管道。 消費者反映第三人利用外掛程式或其他影響遊戲公平性之申訴,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十七、契約之變更 企業經營者修改本契約時,應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公告之,並依消費者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消費者。 企業經營者未依前項進行公告及通知者,其契約之變更無效。 消費者於第一項通知到達後十五日內: (一)消費者未為反對之表示者,企業經營者依契約變更後之內容繼續提供本遊戲服務。 (二)消費者為反對之表示者,依消費者終止契約方式處理。 十八、契約之終止及退費 消費者得隨時通知企業經營者終止本契約。 企業經營者得與消費者約定,若消費者逾___期間(不得少於一年)未登入使用本遊戲服務,企業經營者得定相當期限(不得少於十五日)通知消費者登入,如消費者屆期仍未登入使用,則企業經營者得終止本契約。 消費者有下列重大情事之一者,企業經營者依消費者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消費者後,得立即終止本契約: (一)利用任何系統或工具對企業經營者電腦系統之惡意攻擊或破壞。 (二)以利用外掛程式、病毒程式、遊戲程式漏洞或其他違反遊戲常態設定或公平合理之方式進行遊戲。 (三)以冒名、詐騙或其他虛偽不正等方式付費購買點數或遊戲內商品。 (四)因同一事由違反遊戲管理規則達一定次數(不得少於三次)以上,經依第十五點第二項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 (五)經司法機關查獲從事任何不法之行為。 企業經營者對前項事實認定產生錯誤或無法舉證時,企業經營者應對消費者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契約終止時,企業經營者於扣除必要成本後,應於三十日內以現金、信用卡、匯票或掛號寄發支票方式退還消費者未使用之付費購買之點數或遊戲費用,或依雙方同意之方式處理前述點數或費用。 十九、停止營運 因企業經營者停止本遊戲服務之營運而終止契約者,應於終止前__日(不得少於三十日)公告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若消費者於註冊帳號時已登錄通訊資料者,並依消費者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消費者。 企業經營者未依前項期間公告並通知者,除應退還消費者未使用之付費購買點數或遊戲費用且不得扣除必要成本外,並應提供消費者其他合理之補償。 二十、管轄法院 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得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 前項約定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之適用。 貳、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約定拋棄契約審閱期間。 二、不得約定概括授權企業經營者得就消費者所提供之各項個人資料,為履行契約目的範圍外之利用或洩露。 三、不得約定排除消費者之任意解除及終止契約之權利。 四、企業經營者不得約定其得減輕或免除依消費者保護法應負之責任及無故任意解除及終止契約而不負賠償責任。 五、不得約定企業經營者之廣告不構成契約內容,亦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 六、不得約定如有糾紛,限以企業經營者所保存之遊戲歷程及相關電子資料為認定標準。 七、不得約定所有使用消費者帳號和密碼進入企業經營者管理之電腦系統後之行為,均視為消費者之行為。 八、不得約定其得單方變更契約內容。 九、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約定因本契約提供之服務所生之糾紛涉訟,應賠償企業經營者所支出之律師費用。 十、不得記載付費購買點數之使用期限。 十一、不得記載企業經營者對契約內容有最終解釋權。![[交通部]遊覽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templates/images/no-image-130.png)
[交通部]遊覽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遊覽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交通部104年9月14日交路 (一)字第10486004451號公告 交通部107年10月4日交路(一)字 第10786005661號公告修正,並自即日生效 壹、應記載事項 一、租賃車輛數及租賃期間 應記載承租人租賃之車輛數及租賃使用期間(計日或計時)。 二、租金費用計算方式 應記載租金費用(含營業稅)係以計日或計時方式計費,其費用應已包含停車費、過路通行費與駕駛員及隨車服務人員之差旅食宿費用。 三、定金與租金費用支付期程 應記載承租人於簽約時預付之定金不得高於租金總額百分之二十及租金餘額支付期程。 四、租金費用支付方式 應記載租金付款方式係以現金、信用卡或其他方式支付。 五、租賃車輛基本資料 應記載遊覽車客運業者提供車輛之車號、出廠年月(車齡計算方式由出廠日期起算)、廠牌、座位數、最近三年合格定期檢驗紀錄、下次指定檢驗日期、最近車輛維修保養紀錄、五年內事故紀錄。 六、油耗及違規罰鍰之支付 應記載車輛油費、車輛耗材費及車輛違反公路法、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法規之罰鍰費用由遊覽車客運業者負擔。 七、報到及出車時間、地點及行程路線與休息地點 應記載承租人告知報到與出車之時間,及雙方協議之合法地點;如未能準時報到及出車,致損害承租人權益,應由遊覽車客運業者負賠償責任,但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租賃期間行程安排之路線有行經公路主管機關公告之應特別注意路段時,遊覽車客運業者應告知承租人,並不得安排行駛公路主管機關公告之禁行路段。 遊覽車客運業者應記載行程、路線及休息地點。 未經承租人與遊覽車客運業者雙方同意,不得變更行程、路線及休息地點,另雙方同意變更後之行程不得違反相關工作及駕駛時間法令規定。 八、服務內容與安全應注意事項 應記載遊覽車客運業者應於出車前,確使所有乘客知悉該款式車輛安全設施、逃生設備位置及使用方法、宣導遵守交通法規規定,並維護車輛整潔及雙方約定應提供之服務。 乘客如有違反交通法規規定之要求,駕駛員應予拒絕。 遊覽車客運業者所屬駕駛員及隨車服務人員不得主動向乘客兜售或媒介商品或其他服務。 乘客非必要時不得任意取下或碰撞車內安全設備,並嚴禁攜帶違禁品、危險品上車。 遊覽車客運業者應依交通部公路總局訂定之「機關、團體租(使)用遊覽車出發前檢查及逃生演練紀錄表」填列相關資料後,交由承租人或其授權之人核對及收執。 租賃期間遇相關主管機關執行稽查時,駕駛員及乘客應配合辦理其作業。 九、駕駛員酒測應符合規定 應記載遊覽車客運業者派任之駕駛員於行程前及行程中各休息站(點)、遊憩點行車前應接受酒精檢測以確認未有飲酒情事,如駕駛員未能通過酒測時應於一小時內更換駕駛員,或暫緩旅遊行程進行,其所致延誤行程或不能完成預定行程,除當日不得收費外,應由遊覽車客運業者依所收費用總額每日平均之數額負賠償責任。 承租人如能證明損害超過前項數額者,遊覽車客運業者就超過部分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十、派用合格駕駛員 應記載遊覽車客運業者派任之駕駛員為合格駕駛員,簽約時應出示有效之遊覽車客運業駕駛人登記證與行車執照等證明文件供查驗,並檢附公立醫院或衛生機關或公路監理機關指定醫院出具之一年內有效之合格健康證明書及駕駛員之交通違規紀錄。 倘遊覽車客運業者於行車前因故需更換駕駛員,亦應出示前項相關證明文件。 十一、駕駛員服務工時應符合相關規定 應記載租賃期間遊覽車客運業者派任駕駛員駕駛車輛營業時,除應符合勞動基準法等相關法令關於工作時間之規定外,其調派單一駕駛員勤務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每日自工作開始至結束之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每日最多駕車時間不得超過十小時。 (二)連續駕車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休息,休息時間如採分次實施者每次應不得少於十五分鐘。但因工作具連續性或交通壅塞者,得另行調配休息時間;其最多連續駕車時間不得超過六小時,且休息須一次休滿四十五分鐘。 (三)連續兩個工作日之間,應有連續十小時以上休息時間。但因排班需要,得調整為連續八小時以上,一週以二次為限,並不得連續為之。 十二、事故、臨時道路障礙、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之處置與賠償應記載租賃期間車輛故障時遊覽車客運業者應於一小時內接駁至下一地點,二小時內提供同品質車輛使用及提供適當飲料或餐點,如導致預定行程延誤或不能完成者,遊覽車客運業者應依第九點所定方式負賠償責任。 租賃期間發生事故,遊覽車客運業者除應派人協助處理乘客相關善後事宜外,若遊覽車客運業者有歸責事由時,應負賠償責任。 因臨時道路障礙、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遊覽車客運業者未能依規定出車者,承租人得解除契約並要求退還預付定金;如已出車致未能完成預定行程者,承租人與遊覽車客運業者雙方得就行程、路線、休息地點另行約定。 十三、解約時定金返還標準 應記載因可歸責於遊覽車客運業者之事由而解約者,遊覽車客運業者應加倍返還定金;因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而解約者,承租人得依下列標準要求返還已繳之定金: (一)預定用車日十日前通知解約,得請求返還已付定金百分之百。 (二)預定用車日九至七日前通知解約,得請求返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五十。 (三)預定用車日六日內通知解約,不得要求返還已付定金。 十四、續租時應遵守之原則 應記載承租人欲續租遊覽車時應先聯繫遊覽車客運業者同意,且不得非法使用。 十五、保險 遊覽車客運業者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及乘客責任保險,並應載明保險證(單)號碼,保險金額不得低於主管機關公告之金額。 十六、訴訟管轄地 應記載契約發生履約爭議訴訟時,管轄法院所在地。 十七、申訴管道 應記載消費爭議處理申訴(客服)專線。 貳、不得記載事項 一、租用之車型、配備等內容不得記載「僅供參考」或使用其他不確定用語之文字。 二、不得約定遊覽車客運業者對承租人所負義務事項,排除原刊登之廣告內容。 三、不得約定排除對承租人之任意解除或終止契約權利及逾越主管機關規定或核備承租人之最高賠償標準內容。 四、不得約定遊覽車客運業者得片面變更契約內容,而承租人不得異議。 五、不得約定遊覽車客運業者除收取約定之租車費用外,以其他方式變相或額外加價。 六、不得約定免除或減輕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消費者保護法、租車契約所載或其他相關法規規定應履行義務。 七、不得約定記載其他違反誠信原則、平等互惠原則等不利承租人之約定。 八、不得約定承租人拋棄訴訟權。 九、不得約定免除或限制遊覽車客運業者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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