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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部]婚紗攝影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經濟部]婚紗攝影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經濟部]婚紗攝影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經濟部]婚紗攝影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婚紗攝影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108年7月15日經濟部經商字第10802414910號公告自109年1月1日生效
壹、前言
本事項所稱婚紗攝影服務,指提供婚紗拍攝及禮服租用之服務。但
單純提供禮服租用者,不適用之。
貳、應記載事項
一、契約審閱權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以下同)○年○月○日經消費者攜回審閱○日(契約審
閱期間至少三日)。
二、服務範圍
本契約服務之內容詳如附件「婚紗攝影服務項目」。
三、契約總金額
本契約之總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元,除另有約定外,業者不得增收其
他服務報酬及費用。
四、服務報酬及押金之交付
交付金額及交付日期如下:
(一)定金:
□不收定金
□定金:○元
交付日:○年○月○日
(二)選定禮服或擇定拍攝日期:○元
交付日:○年○月○日
(三)拍攝付款:○元
交付日:○年○月○日
(四)選定樣片付款:○元
交付日:○年○月○日
(選定樣片係指選定底片、毛片或數位攝影之電子檔案)
(五)取件付款:○元
交付日:○年○月○日
(取件係指受領選定之樣片及照片)
(六)取得禮服付清尾款:○元
交付日:○年○月○日
(七)禮服押金:
□不收押金
□押金:○元
交付日:○年○月○日
(八)其他約定收費服務項目:○元
交付日:○年○月○日
業者收取前項各款金額之比例限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第一款金額不得逾契約總金額百分之二十。
(二)第一款及第二款金額之累計,不得逾契約總金額百分之五十;第一款至第
三款金額之累計,不得逾契約總金額百分之六十;第一款至第四款金額之
累計,不得逾契約總金額百分之八十。
(三)第七款金額不得逾契約總金額百分之十。
五、消費者之協力義務
雙方約定之化妝、試穿、拍攝、外景拍攝等日期之工作,需消費者協力行
為始能完成而消費者未為者,業者應定七日以上之期限,催告消費者為
之。
消費者無正當理由未於前項期限內為其行為者,業者得解除契約,並得請
求賠償因解除契約而生之損害。
六、外景拍攝之風險分擔
外景拍攝之天候,與雙方所約定不符,致無法完成拍攝工作時,得由雙方
約定另擇期拍攝或以其他拍攝方式替代。
前項約定另擇期拍攝,如須再次造型、化妝者,除另有約定外,業者不得
收取費用。
七、受領遲延
消費者應於約定之日期選定樣片或取件。
消費者違反前項約定者,業者應定七日以上之期限,催告消費者選定樣片
或取件。
消費者未於前項期限內選定樣片或取件者,業者自期限屆滿之日起,僅就
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行為,負保管責任。
業者自第二項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後得不負保管責任。
八、照片製作瑕疵修補義務
經消費者選定樣片後,因照片製作有瑕疵者,消費者得請求業者於約定期
限內修補或重新製作。
業者未於前項期限內修補或重新製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消費者得解
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
因可歸責於業者之事由,致發生第一項瑕疵者,消費者除依前二項之規定
主張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九、禮服租用押金之返還及賠償
租用之禮服無毀損、滅失情形,或因不可歸責於消費者之事由致毀損、滅
失者,業者應返還收受之押金。
因可歸責於消費者之事由,致租用之禮服有毀損、滅失之情形者,業者求
償金額以押金為限。但業者如能證明所受損害超過押金者,不在此限。
十、選定樣片及照片之著作權歸屬
經消費者選定之樣片及照片,除另有約定外,其著作人為業者,著作財產
權人為消費者。
十一、未經選定樣片及照片之使用限制
未經消費者選定之其他樣片及照片,除經書面同意者外,業者不得使
用,並應銷毀之。
業者違反前項約定致生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十二、 消費者終止契約之權利
消費者得隨時終止契約。
契約終止時,業者得請求契約終止前已提供服務之報酬;其另受有損害
者,並得請求賠償。
十三、指定攝影師或造型師之變更
消費者如指定攝影師或造型師者,業者不得任意更換該被指定人員。
前項被指定人員因故無法提供服務時,業者應立即通知消費者重新選定。
前項情形,消費者已支付指定費而不願重新選定者,得終止契約,並得請
求加倍返還所收取之指定費。終止契約時,業者應退還尚未提供服務之報
酬。
參、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記載消費者應繳回契約書。
二、不得記載減輕或免除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規定應履
行之義務。
三、不得記載廣告、傳單或其他宣傳品僅供參考。
四、不得記載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顯失公平之條款。
附件、婚紗攝影服務項目
消費者姓名:○
聯絡電話:○
門市聯絡窗口及電話:○
一、時程安排:
(一)選定禮服日期:○年○月○日
(二)拍攝日期:○年○月○日
(三)選定樣片日期:○年○月○日
(四)取件日期:○年○月○日
二、拍攝地點:
三、拍攝組數:
(一)底片○組
(二)選定○組,如約定業者得使用消費者所選定之樣片及照片者,應載明
其用途。
四、攝影師或造型師:
(一)攝影師:
□指定(攝影師:○)
□指定收費:○元
□指定不收費
□不指定
(二)造型師:
□指定(造型師:○)
□指定收費:○元
□指定不收費
□不指定
五、相本、相框及照片之數量及規格:
六、禮服租用件數、式樣及使用歸還日期:
七、禮服使用之費用及押金收取:
八、其他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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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自用汽車保險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自用汽車保險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107年12月21日金管保產字第10701966121號公告自108年4月1日生效 壹、應記載事項一、保險契約應載明保險公司名稱、營業所、電話,以及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姓名、性別、電話、住居所等基本資料。 二、保險契約應載明保險商品名稱。三、保險契約應載明承保險種類別、保險期間、保險金額、保險費、訂約之年月日。四、保險契約應載明被保險汽車之汽車種類、廠牌型式、使用性質、汽車牌照號碼、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等基本資料。五、保險契約應載明契約之條款、附加保險、附加條款以及有關之要保書與其他約定文件。六、保險契約應載明法定解釋原則。七、保險契約應載明告知義務、違反義務時解除契約之要件及解除權行使之限制。八、保險契約應載明保險費之交付時點及未交付之效力。九、保險契約應載明保險公司與要保人終止契約之條件、方式,與終止後保險費退還之計算方式及其效力。十、保險契約應載明汽車車體損失保險全損理賠之條件、程序及同一保險契約承保其他險種類別未滿期保險費之處理方式。十一、保險契約應載明保險公司代位權行使之條件及限制。十二、保險契約應載明與其他保險契約承保同一事故損失之處理方式及計算公式。十三、保險契約應載明保險標的與契約權益移轉之要件及契約移轉或未移轉時雙方當事人之權利義務。十四、保險契約應載明防範損失擴大之必要行為及費用償還之約定。十五、保險契約應載明汽車車體損失保險及汽車竊盜損失保險之保險標的修理前勘估之約定。十六、保險契約應載明各險種之理賠範圍、理賠方式及申請理賠時應具備之文件。十七、保險契約應載明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於危險發生時之通知義務。十八、保險契約應載明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之保險公司參與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之權利。十九、保險契約應載明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人行使直接給付請求權之約定。二十、保險契約應載明理賠給付期限及遲延利息之計算方式。二十一、保險契約應載明汽車竊盜損失保險失竊車尋回之處理方式。二十二、保險契約應載明契約當事人就契約所生爭議得提起申訴、調解、仲裁或評議之權利。 貳、不得記載事項一、保險公司之書面詢問事項,不得記載與風險評估無關之事項。二、保險契約不得記載違反法律強制禁止之規定或為其他顯失公平之約定。三、保險契約不得約定保險公司之廣告非本保險契約之一部分。四、保險契約不得記載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五、保險契約不得約定理賠期限超過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起十五日。![[經濟部]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templates/images/no-image-130.png)
[經濟部]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
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 95年2月17日 經授工字第09500511980號公告訂定 99年12月7日經授工字第09920421120號公告修正107年10月19日經授工字第10720428631號公告修正 本契約之審閱期為___日(至少三日)。 立契約書人 消費者(以下簡稱「甲方」,請依會員註冊流程填寫) 企業經營者名稱: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代表人: 電話: 電子郵件: 營業所地址: 網址: 統一編號: 第一條 法定代理人 甲方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者,本契約訂定時,應經甲方之法定代理人同意,本契約始生效力;甲方為無行為能力人者,本契約之訂定,應由甲方之法定代理人代為之。 若有限制行為能力人未經同意或無行為能力人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付費購買點數致生法定代理人主張退費時,法定代理人得依官網公告流程,備妥證明文件並提出申請,經乙方確認後,退還甲方未使用之遊戲費用。 乙方應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以中文明顯標示,若甲方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除應符合第一項規定外,並應於甲方之法定代理人閱讀、瞭解並同意本契約之所有內容後,方得使用本遊戲服務,本契約條款變更時亦同。 第二條 契約適用之範圍 乙方提供甲方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及其他相關服務(以下簡稱本遊戲服務),甲乙雙方關於本遊戲服務之權利義務,依本契約條款之約定定之。 第三條 契約之內容 以下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與本契約條款具有相同之效力: 一、乙方有關本遊戲服務之廣告或宣傳內容。 二、計費制遊戲之費率表及遊戲管理規則。 本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甲方有利之解釋。 第四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網路連線遊戲:係指甲方透過電腦、智慧型裝置或其他電子化載具,連結網際網路至乙方指定之伺服器所進行連線遊戲。但不包括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所稱電子遊戲機、單純區域連線或其他無需透過網路連結遊戲伺服器之遊戲服務。 二、遊戲網站:係指由乙方為提供本遊戲服務所建置之網站。 三、遊戲管理規則:係指由乙方訂立,供為規範遊戲進行方式之規則且不影響雙方契約上之權利義務者。 四、遊戲歷程:係指自甲方登入本遊戲起至登出本遊戲時止,電腦系統對甲方遊戲進行過程所為之紀錄。 五、外掛程式:係指非由乙方提供,以影響或改變乙方網路連線遊戲運作為目的之程式。 第五條 服務範圍 本契約所提供之遊戲服務,係由乙方指定之伺服器,讓甲方透過網際網路連線登入使用本遊戲服務。但不包括甲方向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業者申請接取網際網路之服務,及提供上網所需之各項硬體設備。 第六條 遊戲登錄 甲方申請使用本遊戲服務,應依申請流程,於遊戲網站登錄與身分證明文件相符之個人資料或其他必要資訊。為確保甲方使用本遊戲服務之權益,甲方提供之資料應可驗證身分,若有不正確或已變更時,應立即通知乙方更新。 乙方若有為提供本遊戲服務與甲方聯絡之必要,而甲方未提供正確之個人資料或原提供之資料不符合真實且未更新,乙方得於甲方提供真實資料或更新資料前,暫停甲方遊戲進行及遊戲歷程查詢之服務。但甲方能證明其為契約當事人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 契約解除權規定 甲方得於開始遊戲後七日內,以書面告知乙方解除本契約,甲方無需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 前項情形,甲方得就未使用之付費購買點數向乙方請求退費。 第八條 計費方式 本遊戲服務之收費計算方式為: □免費制 □計時制(應敘明計價單位及幣別,計價單位最高不得逾二小時) □其他費制_____ 本遊戲服務內(例如:遊戲商城、線上商店等)有提供需甲方額外付費購買之點數、商品或其他服務(例如:虛擬貨幣或寶物、進階道具等),乙方應在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公告載明付款方式及商品資訊。 費率調整時,乙方應於預定調整生效日三十日前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公告;若甲方於註冊帳號時已登錄通訊資料者,並依甲方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甲方。 費率如有調整時,應自調整生效日起按新費率計收;若新費率高於舊費率時,甲方在新費率生效日前已於官網中登錄之付費購買點數或遊戲費用應依舊費率計收。 第九條 本遊戲服務應載明之資訊 乙方應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及遊戲套件包裝上載明以下事項: 一、依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規定標示遊戲分級級別及禁止或適合使用之年齡層。 二、進行本遊戲服務之最低軟硬體需求。 三、有提供安全裝置者,其免費或付費資訊。 四、有提供付費購買之機會中獎商品或活動,其活動內容、獎項、中獎及機率或稀有商品數量等資訊,並應記載「此為機會中獎商品,消費者購買或參與活動不代表即可獲得特定商品」等提示。 第十條 帳號與密碼之使用 甲方完成註冊程序後取得之帳號及密碼,僅供甲方使用。 前項之密碼得依乙方提供之修改機制進行變更。乙方人員(含客服人員、遊戲管理員)不得主動詢問甲方之密碼。乙方應於契約終止後____日內(不得低於三十日),保留甲方之帳號及附隨於該帳號之電磁紀錄。 契約非因可歸責甲方之事由而終止者,甲方於前項期間內辦理續用後,有權繼續使用帳號及附隨於該帳號之電磁紀錄。 第二項期間屆滿時,甲方仍未辦理續用,乙方得刪除該帳號及附隨於該帳號之所有資料,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十一條 帳號密碼遭非法使用之通知與處理 當事人一方如發現帳號、密碼被非法使用時,應立即通知對方並由乙方進行查證,經乙方確認有前述情事後,得暫停該組帳號或密碼之使用權,更換帳號或密碼予甲方,立即限制第三人就本遊戲服務之使用權利,並將相關處理方式揭載於遊戲管理規則。 乙方應於暫時限制遊戲使用權利之時起,即刻以官網公告、簡訊、電子郵件、推播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前項第三人提出說明。如該第三人未於接獲通知時起七日內提出說明,乙方應直接回復遭不當移轉之電磁紀錄予甲方,如不能回復時可採其他雙方同意之相當補償方式,並於回復後解除對第三人之限制。但乙方有提供免費安全裝置(例如:防盜卡、電話鎖等)而甲方不使用或有其他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乙方不負回復或補償責任。 第一項之第三人不同意乙方前項之處理時,甲方得依報案程序,循司法途徑處理。 乙方依第一項規定限制甲方或第三人之使用權時,在限制使用期間內,乙方不得向甲方或第三人收取費用。 甲方如有申告不實之情形致生乙方或第三人權利受損時,應負一切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遊戲歷程之保存與查詢 乙方應保存甲方之個人遊戲歷程紀錄,且保存期間為____日(不得低於三十日),以供甲方查詢。 甲方得以書面、網路,或親至乙方之服務中心申請調閱甲方之個人遊戲歷程,且須提出與身分證明文件相符之個人資料以供查驗,查詢費用如下,由甲方負擔: □免費。 □____元(不得超過新臺幣二百元)。 □其他計費方式(計費方式另行公告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其收費不得超過新臺幣二百元)。 乙方接獲甲方之查詢申請,應提供第一項所列之甲方個人遊戲歷程,並於七日內以儲存媒介或書面、電子郵件方式提供資料。 第十三條 個人資料 關於個人資料之保護,依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電磁紀錄 本遊戲之所有電磁紀錄均屬乙方所有,乙方並應維持甲方相關電磁紀錄之完整。 甲方對於前項電磁紀錄有使用支配之權利。但不包括本遊戲服務範圍外之移轉、收益行為。 第十五條 資訊公開 乙方應於遊戲網站上提供本遊戲服務之伺服器可容納人數、同時上線人數與連線狀況等相關資訊,並定期更新。 第十六條 連線品質 乙方為維護本遊戲服務相關系統及軟硬體設備而預先規劃暫停本遊戲服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於七日前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公告。但因臨時性、急迫性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因可歸責乙方事由,致甲方不能連線使用本遊戲服務時,乙方應立即更正或修復。對於甲方於無法使用期間遭扣除遊戲費用或遊戲內商品,乙方應返還遊戲費用或商品,無法返還時則應提供其他合理之補償。 第十七條 企業經營者及消費者責任 乙方應依本契約之規定負有於提供本服務時,維護其自身電腦系統,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電腦系統或電磁紀錄受到破壞,或電腦系統運作異常時,乙方應於採取合理之措施後儘速予以回復。 乙方違反前二項規定或因遊戲程式漏洞致生甲方損害時,應依甲方受損害情形,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乙方能證明其無過失者,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乙方電腦系統發生第二項所稱情況時,於完成修復並正常運作之前,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費用。 甲方因共用帳號、委託他人付費購買點數衍生與第三人間之糾紛,乙方得不予協助處理。 第十八條 遊戲管理規則 為規範遊戲進行之方式,乙方應訂立合理公平之遊戲管理規則,甲方應遵守乙方公告之遊戲管理規則。 遊戲管理規則之變更應依第二十一條之程序為之。 遊戲管理規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規定無效:: 一、牴觸本契約之規定。 二、剝奪或限制甲方之契約上權利。但乙方依第十九條之規定處理者,不在此限。 第十九條 違反遊戲管理規則之處理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有事實足證甲方於本遊戲服務中違反遊戲管理規則時,乙方應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公告,並依甲方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甲方。 甲方第一次違反遊戲管理規則,乙方應通知甲方於一定期間內改善。經乙方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乙方得依遊戲管理規則,按其情節輕重限制甲方之遊戲使用權利。如甲方因同一事由再次違反遊戲管理規則時,乙方得立即依遊戲管理規則限制甲方進行遊戲之權利。 乙方依遊戲管理規則限制甲方進行遊戲之權利,每次不得超過___日(至長不得超過七日)。 第二十條 申訴權利 甲方不滿意乙方提供之連線品質、遊戲管理、費用計費、其他相關之服務品質,或對乙方依遊戲管理規則之處置不服時,得於收到通知之翌日起七日內至乙方之服務中心或以電子郵件或書面提出申訴,乙方應於接獲申訴後,於____日(至長不得超過十五日)內回覆處理之結果。 乙方應於官網或遊戲管理規則中明定服務專線、電子郵件等相關聯絡資訊與二十四小時申訴管道。 甲方反映第三人利用外掛程式或其他影響遊戲公平性之申訴,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契約之變更 乙方修改本契約時,應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公告之,並依甲方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甲方。 乙方未依前項進行公告及通知者,其契約之變更無效。 甲方於第一項通知到達後十五日內:。 一、甲方未為反對之表示者,乙方依契約變更後之內容繼續提供本遊戲服務。 二、甲方為反對之表示者,依甲方終止契約方式處理。 第二十二條 契約之終止及退費 甲方得隨時通知乙方終止本契約。 乙方得與甲方約定,若甲方逾___期間(不得少於一年)未登入使用本遊戲服務,乙方得定相當期限(不得少於十五日)通知甲方登入,如甲方屆期仍未登入使用,則乙方得終止本契約。 甲方有下列重大情事之一者,乙方依甲方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甲方後,得立即終止本契約: 一、利用任何系統或工具對乙方電腦系統之惡意攻擊或破壞。 二、以利用外掛程式、病毒程式、遊戲程式漏洞或其他違反遊戲常態設定或公平合理之方式進行遊戲。 三、以冒名、詐騙或其他虛偽不正等方式付費購買點數或遊戲內商品。 四、因同一事由違反遊戲管理規則達一定次數(不得少於三次)以上,經依第十九條第二項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 五、經司法機關查獲從事任何不法之行為。 乙方對前項事實認定產生錯誤或無法舉證時,乙方應對甲方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契約終止時,乙方於扣除必要成本後,應於三十日內以現金、信用卡、匯票或掛號寄發支票方式退還甲方未使用之付費購買之點數或遊戲費用,或依雙方同意之方式處理前述點數或費用。 第二十三條 停止營運 因乙方停止本遊戲服務之營運而終止契約者,應於停止終止前__日(不得少於三十日)公告於官網首頁、遊戲登錄頁面或購買頁面,並依甲方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甲方。 乙方未依前項期間公告並通知,除應退還甲方未使用之付費購買點數或遊戲費用且不得扣除必要成本外,並應提供其他合理之補償。 第二十四條 送達 有關本契約所有事項之通知,甲方同意乙方依甲方登錄之通訊資料為送達。 前項登錄通訊資料若有變更,甲方應即通知乙方。乙方應依變更後之通訊資料為送達。 乙方依甲方登錄之通訊資料所為之通知發出後,以書面通知到達甲方,或電子郵件進入甲方之電子郵件伺服器中,推定為已送達。 因甲方之故意或過失致乙方無法為送達者,乙方對甲方因無法送達所致之損害不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 準據法 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第二十六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而生之事件,雙方合意以____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前項約定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之適用。![[經濟部]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templates/images/no-image-130.png)
[經濟部]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107年10月8日經工字第10704605180號公告,自108年1月8日生效 本事項適用於遊戲營運業者提供消費者透過電腦、智慧型裝置或其他電子化載具,連結網際網路至業者指定之伺服器所進行連線遊戲服務(以下簡稱本遊戲服務)締結之定型化契約。但不包括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所稱電子遊戲機、單純區域連線或其他無需透過網路連結遊戲伺服器之遊戲服務。 壹、應記載事項 一、當事人及其基本資料 (一)消費者(請依會員註冊流程填寫)。 (二)企業經營者:業者之名稱、代表人、電話、營業所、網址、電子郵件及統一編號。 二、法定代理人 消費者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者,本契約訂定時,應經消費者之法定代理人同意,本契約始生效力;消費者為無行為能力人者,本契約之訂定,應由消費者之法定代理人代為之。 若有限制行為能力人未經同意或無行為能力人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付費購買點數致生法定代理人主張退費時,法定代理人得依官網公告流程,備妥證明文件並提出申請,經企業經營者確認後,退還消費者未使用之遊戲費用。 企業經營者應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以中文明顯標示,若消費者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除應符合第一項規定外,並應於消費者之法定代理人閱讀、瞭解並同意本契約之所有內容後,方得使用本遊戲服務,本契約條款變更時亦同。 三、契約內容 以下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與本契約條款具有相同之效力: (一)企業經營者有關本遊戲服務之廣告或宣傳內容。 (二)計費制遊戲之費率表及遊戲管理規則。 本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消費者有利之解釋。 四、契約解除權規定 消費者得於開始遊戲後七日內,以書面告知企業經營者解除本契約,消費者無需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 前項情形,消費者得就未使用之付費購買點數向企業經營者請求退費。 五、計費標準、變更及其通知相關規定 本遊戲服務之收費計算方式為: □免費制 □計時制(應敘明計價單位及幣別,計價單位最高不得逾二小時) □其他費制_____ 本遊戲服務內(例如:遊戲商城、線上商店等)有提供需消費者額外付費購買之點數、商品或其他服務(例如:虛擬貨幣或寶物、進階道具等),企業經營者應在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公告載明付款方式及商品資訊。 費率調整時,企業經營者應於預定調整生效日三十日前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公告;若消費者於註冊帳號時已登錄通訊資料者,並依消費者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消費者。 費率如有調整時,應自調整生效日起按新費率計收;若新費率高於舊費率時,消費者在新費率生效日前已於官網中登錄之付費購買點數或遊戲費用應依舊費率計收。 六、本遊戲服務應載明之資訊 企業經營者應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及遊戲套件包裝上載明以下事項: (一)依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規定標示遊戲分級級別及禁止或適合使用之年齡層。 (二)進行本遊戲服務之最低軟硬體需求。 (三)有提供安全裝置者,其免費或付費資訊。 (四)有提供付費購買之機會中獎商品或活動,其活動內容、獎項及中獎等資訊,並應記載「此為機會中獎商品,消費者購買或參與活動不代表即可獲得特定商品」等提示。 七、帳號密碼之使用 消費者完成註冊程序後取得之帳號及密碼,僅供消費者使用。 前項之密碼得依企業經營者提供之修改機制進行變更。企業經營者人員(含客服人員、遊戲管理員)不得主動詢問消費者之密碼。企業經營者應於契約終止後____日內(不得低於三十日),保留消費者之帳號及附隨於該帳號之電磁紀錄。 契約非因可歸責消費者之事由而終止者,消費者於前項期間內辦理續用後,有權繼續使用帳號及附隨於該帳號之電磁紀錄。 第二項期間屆滿時,消費者仍未辦理續用,企業經營者得刪除該帳號及附隨於該帳號之所有資料,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八、帳號密碼遭非法使用之通知與處理 當事人一方如發現帳號、密碼被非法使用時,應立即通知對方並由企業經營者進行查證,經企業經營者確認有前述情事後,得暫停該組帳號或密碼之使用權,更換帳號或密碼予消費者,立即限制第三人就本遊戲服務之使用權利,並將相關處理方式揭載於遊戲管理規則。 企業經營者應於暫時限制遊戲使用權利之時起,即刻以官網公告、簡訊、電子郵件、推播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前項第三人提出說明。如該第三人未於接獲通知時起七日內提出說明,企業經營者應直接回復遭不當移轉之電磁紀錄予消費者,不能回復時可採其他雙方同意之相當補償方式,並於回復後解除對第三人之限制。但企業經營者有提供免費安全裝置(例如:防盜卡、電話鎖等)而消費者不使用或有其他可歸責於消費者之事由,企業經營者不負回復或補償責任。 第一項之第三人不同意企業經營者前項之處理時,消費者得依報案程序,循司法途徑處理。 企業經營者依第一項規定限制消費者或第三人之使用權時,在限制使用期間內,企業經營者不得向消費者或第三人收取費用。 消費者如有申告不實之情形致生企業經營者或第三人權利受損時,應負一切法律責任。 九、遊戲歷程之保存期限、查詢方式及費用 企業經營者應保存消費者之個人遊戲歷程紀錄,且保存期間為____日(不得低於三十日),以供消費者查詢。 消費者得以書面、網路,或親至企業經營者之服務中心申請調閱消費者之個人遊戲歷程,且須提出與身分證明文件相符之個人資料以供查驗,查詢費用如下,由消費者負擔: □免費。 □ ____元(不得超過新臺幣二百元)。 □其他計費方式(計費方式另行公告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其收費不得超過新臺幣二百元)。 企業經營者接獲消費者之查詢申請,應提供第一項所列之消費者個人遊戲歷程,並於七日內以儲存媒介或書面、電子郵件方式提供資料。 十、個人資料 關於個人資料之保護,依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十一、電磁紀錄 本遊戲之所有電磁紀錄均屬企業經營者所有,企業經營者並應維持消費者相關電磁紀錄之完整。 消費者對於前項電磁紀錄有使用支配之權利。但不包括本遊戲服務範圍外之移轉、收益行為。 十二、連線品質 企業經營者為維護本遊戲服務相關系統及軟硬體設備而預先規劃暫停本遊戲服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於七日前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公告。但因臨時性、急迫性或不可歸責於企業經營者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因可歸責企業經營者事由,致消費者不能連線使用本遊戲服務時,企業經營者應立即更正或修復。對於消費者於無法使用期間遭扣除遊戲費用或遊戲內商品,企業經營者應返還遊戲費用或商品,無法返還時則應提供其他合理之補償。 十三、企業經營者及消費者責任 企業經營者應依本契約之規定負有於提供本服務時,維護其自身電腦系統,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電腦系統或電磁紀錄受到破壞,或電腦系統運作異常時,企業經營者應於採取合理之措施後儘速予以回復。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或因遊戲程式漏洞致生消費者損害時,應依消費者受損害情形,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企業經營者電腦系統發生第二項所稱情況時,於完成修復並正常運作之前,企業經營者不得向消費者收取費用。 消費者因共用帳號、委託他人付費購買點數衍生與第三人間之糾紛,企業經營者得不予協助處理。 十四、遊戲管理規則 為規範遊戲進行之方式,企業經營者應訂立合理公平之遊戲管理規則,消費者應遵守企業經營者公告之遊戲管理規則。 遊戲管理規則之變更應依第十七點之程序為之。 遊戲管理規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規定無效: (一)牴觸本契約之規定。 (二)剝奪或限制消費者之契約上權利。但企業經營者依第十五點之規定處理者,不在此限。 十五、違反遊戲管理規則之處理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有事實足證消費者於本遊戲服務中違反遊戲管理規則時,企業經營者應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公告,並依消費者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消費者。 消費者第一次違反遊戲管理規則,企業經營者應通知消費者於一定期間內改善。經企業經營者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企業經營者得依遊戲管理規則,按其情節輕重限制消費者之遊戲使用權利。如消費者因同一事由再次違反遊戲管理規則時,企業經營者得立即依遊戲管理規則限制消費者進行遊戲之權利。 企業經營者依遊戲管理規則限制消費者進行遊戲之權利,每次不得超過___日(至長不得超過七日)。 十六、申訴權利 消費者不滿意企業經營者提供之連線品質、遊戲管理、費用計費、其他相關之服務品質,或對企業經營者依遊戲管理規則之處置不服時,得於收到通知之翌日起七日內至企業經營者之服務中心或以電子郵件或書面提出申訴,企業經營者應於接獲申訴後,於____日(至長不得超過十五日)內回覆處理之結果。 企業經營者應於官網或遊戲管理規則中明定服務專線、電子郵件等相關聯絡資訊與二十四小時申訴管道。 消費者反映第三人利用外掛程式或其他影響遊戲公平性之申訴,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十七、契約之變更 企業經營者修改本契約時,應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公告之,並依消費者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消費者。 企業經營者未依前項進行公告及通知者,其契約之變更無效。 消費者於第一項通知到達後十五日內: (一)消費者未為反對之表示者,企業經營者依契約變更後之內容繼續提供本遊戲服務。 (二)消費者為反對之表示者,依消費者終止契約方式處理。 十八、契約之終止及退費 消費者得隨時通知企業經營者終止本契約。 企業經營者得與消費者約定,若消費者逾___期間(不得少於一年)未登入使用本遊戲服務,企業經營者得定相當期限(不得少於十五日)通知消費者登入,如消費者屆期仍未登入使用,則企業經營者得終止本契約。 消費者有下列重大情事之一者,企業經營者依消費者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消費者後,得立即終止本契約: (一)利用任何系統或工具對企業經營者電腦系統之惡意攻擊或破壞。 (二)以利用外掛程式、病毒程式、遊戲程式漏洞或其他違反遊戲常態設定或公平合理之方式進行遊戲。 (三)以冒名、詐騙或其他虛偽不正等方式付費購買點數或遊戲內商品。 (四)因同一事由違反遊戲管理規則達一定次數(不得少於三次)以上,經依第十五點第二項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 (五)經司法機關查獲從事任何不法之行為。 企業經營者對前項事實認定產生錯誤或無法舉證時,企業經營者應對消費者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契約終止時,企業經營者於扣除必要成本後,應於三十日內以現金、信用卡、匯票或掛號寄發支票方式退還消費者未使用之付費購買之點數或遊戲費用,或依雙方同意之方式處理前述點數或費用。 十九、停止營運 因企業經營者停止本遊戲服務之營運而終止契約者,應於終止前__日(不得少於三十日)公告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若消費者於註冊帳號時已登錄通訊資料者,並依消費者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消費者。 企業經營者未依前項期間公告並通知者,除應退還消費者未使用之付費購買點數或遊戲費用且不得扣除必要成本外,並應提供消費者其他合理之補償。 二十、管轄法院 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得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 前項約定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之適用。 貳、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約定拋棄契約審閱期間。 二、不得約定概括授權企業經營者得就消費者所提供之各項個人資料,為履行契約目的範圍外之利用或洩露。 三、不得約定排除消費者之任意解除及終止契約之權利。 四、企業經營者不得約定其得減輕或免除依消費者保護法應負之責任及無故任意解除及終止契約而不負賠償責任。 五、不得約定企業經營者之廣告不構成契約內容,亦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 六、不得約定如有糾紛,限以企業經營者所保存之遊戲歷程及相關電子資料為認定標準。 七、不得約定所有使用消費者帳號和密碼進入企業經營者管理之電腦系統後之行為,均視為消費者之行為。 八、不得約定其得單方變更契約內容。 九、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約定因本契約提供之服務所生之糾紛涉訟,應賠償企業經營者所支出之律師費用。 十、不得記載付費購買點數之使用期限。 十一、不得記載企業經營者對契約內容有最終解釋權。![[交通部]遊覽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templates/images/no-image-130.png)
[交通部]遊覽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遊覽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交通部104年9月14日交路 (一)字第10486004451號公告 交通部107年10月4日交路(一)字 第10786005661號公告修正,並自即日生效 壹、應記載事項 一、租賃車輛數及租賃期間 應記載承租人租賃之車輛數及租賃使用期間(計日或計時)。 二、租金費用計算方式 應記載租金費用(含營業稅)係以計日或計時方式計費,其費用應已包含停車費、過路通行費與駕駛員及隨車服務人員之差旅食宿費用。 三、定金與租金費用支付期程 應記載承租人於簽約時預付之定金不得高於租金總額百分之二十及租金餘額支付期程。 四、租金費用支付方式 應記載租金付款方式係以現金、信用卡或其他方式支付。 五、租賃車輛基本資料 應記載遊覽車客運業者提供車輛之車號、出廠年月(車齡計算方式由出廠日期起算)、廠牌、座位數、最近三年合格定期檢驗紀錄、下次指定檢驗日期、最近車輛維修保養紀錄、五年內事故紀錄。 六、油耗及違規罰鍰之支付 應記載車輛油費、車輛耗材費及車輛違反公路法、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法規之罰鍰費用由遊覽車客運業者負擔。 七、報到及出車時間、地點及行程路線與休息地點 應記載承租人告知報到與出車之時間,及雙方協議之合法地點;如未能準時報到及出車,致損害承租人權益,應由遊覽車客運業者負賠償責任,但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租賃期間行程安排之路線有行經公路主管機關公告之應特別注意路段時,遊覽車客運業者應告知承租人,並不得安排行駛公路主管機關公告之禁行路段。 遊覽車客運業者應記載行程、路線及休息地點。 未經承租人與遊覽車客運業者雙方同意,不得變更行程、路線及休息地點,另雙方同意變更後之行程不得違反相關工作及駕駛時間法令規定。 八、服務內容與安全應注意事項 應記載遊覽車客運業者應於出車前,確使所有乘客知悉該款式車輛安全設施、逃生設備位置及使用方法、宣導遵守交通法規規定,並維護車輛整潔及雙方約定應提供之服務。 乘客如有違反交通法規規定之要求,駕駛員應予拒絕。 遊覽車客運業者所屬駕駛員及隨車服務人員不得主動向乘客兜售或媒介商品或其他服務。 乘客非必要時不得任意取下或碰撞車內安全設備,並嚴禁攜帶違禁品、危險品上車。 遊覽車客運業者應依交通部公路總局訂定之「機關、團體租(使)用遊覽車出發前檢查及逃生演練紀錄表」填列相關資料後,交由承租人或其授權之人核對及收執。 租賃期間遇相關主管機關執行稽查時,駕駛員及乘客應配合辦理其作業。 九、駕駛員酒測應符合規定 應記載遊覽車客運業者派任之駕駛員於行程前及行程中各休息站(點)、遊憩點行車前應接受酒精檢測以確認未有飲酒情事,如駕駛員未能通過酒測時應於一小時內更換駕駛員,或暫緩旅遊行程進行,其所致延誤行程或不能完成預定行程,除當日不得收費外,應由遊覽車客運業者依所收費用總額每日平均之數額負賠償責任。 承租人如能證明損害超過前項數額者,遊覽車客運業者就超過部分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十、派用合格駕駛員 應記載遊覽車客運業者派任之駕駛員為合格駕駛員,簽約時應出示有效之遊覽車客運業駕駛人登記證與行車執照等證明文件供查驗,並檢附公立醫院或衛生機關或公路監理機關指定醫院出具之一年內有效之合格健康證明書及駕駛員之交通違規紀錄。 倘遊覽車客運業者於行車前因故需更換駕駛員,亦應出示前項相關證明文件。 十一、駕駛員服務工時應符合相關規定 應記載租賃期間遊覽車客運業者派任駕駛員駕駛車輛營業時,除應符合勞動基準法等相關法令關於工作時間之規定外,其調派單一駕駛員勤務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每日自工作開始至結束之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每日最多駕車時間不得超過十小時。 (二)連續駕車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休息,休息時間如採分次實施者每次應不得少於十五分鐘。但因工作具連續性或交通壅塞者,得另行調配休息時間;其最多連續駕車時間不得超過六小時,且休息須一次休滿四十五分鐘。 (三)連續兩個工作日之間,應有連續十小時以上休息時間。但因排班需要,得調整為連續八小時以上,一週以二次為限,並不得連續為之。 十二、事故、臨時道路障礙、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之處置與賠償應記載租賃期間車輛故障時遊覽車客運業者應於一小時內接駁至下一地點,二小時內提供同品質車輛使用及提供適當飲料或餐點,如導致預定行程延誤或不能完成者,遊覽車客運業者應依第九點所定方式負賠償責任。 租賃期間發生事故,遊覽車客運業者除應派人協助處理乘客相關善後事宜外,若遊覽車客運業者有歸責事由時,應負賠償責任。 因臨時道路障礙、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遊覽車客運業者未能依規定出車者,承租人得解除契約並要求退還預付定金;如已出車致未能完成預定行程者,承租人與遊覽車客運業者雙方得就行程、路線、休息地點另行約定。 十三、解約時定金返還標準 應記載因可歸責於遊覽車客運業者之事由而解約者,遊覽車客運業者應加倍返還定金;因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而解約者,承租人得依下列標準要求返還已繳之定金: (一)預定用車日十日前通知解約,得請求返還已付定金百分之百。 (二)預定用車日九至七日前通知解約,得請求返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五十。 (三)預定用車日六日內通知解約,不得要求返還已付定金。 十四、續租時應遵守之原則 應記載承租人欲續租遊覽車時應先聯繫遊覽車客運業者同意,且不得非法使用。 十五、保險 遊覽車客運業者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及乘客責任保險,並應載明保險證(單)號碼,保險金額不得低於主管機關公告之金額。 十六、訴訟管轄地 應記載契約發生履約爭議訴訟時,管轄法院所在地。 十七、申訴管道 應記載消費爭議處理申訴(客服)專線。 貳、不得記載事項 一、租用之車型、配備等內容不得記載「僅供參考」或使用其他不確定用語之文字。 二、不得約定遊覽車客運業者對承租人所負義務事項,排除原刊登之廣告內容。 三、不得約定排除對承租人之任意解除或終止契約權利及逾越主管機關規定或核備承租人之最高賠償標準內容。 四、不得約定遊覽車客運業者得片面變更契約內容,而承租人不得異議。 五、不得約定遊覽車客運業者除收取約定之租車費用外,以其他方式變相或額外加價。 六、不得約定免除或減輕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消費者保護法、租車契約所載或其他相關法規規定應履行義務。 七、不得約定記載其他違反誠信原則、平等互惠原則等不利承租人之約定。 八、不得約定承租人拋棄訴訟權。 九、不得約定免除或限制遊覽車客運業者之責任。![[交通部]鐵路旅客運送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templates/images/no-image-130.png)
[交通部]鐵路旅客運送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鐵路旅客運送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交通部107年5月23日交路監(一)字第10797000591 號自即日生效一、 本事項所稱鐵路機構,係指鐵路法所定以鐵路營運為業務之公營機構,或以鐵路之興建或營運為業務之民營機構者,不包括依大眾捷運法所設立系統之營運機構,例如捷運、輕軌… 等。二、 本事項規定中所稱「運送契約」,係指鐵路機構依鐵路法及其相關法令所定之旅客運送契約。三、 【 】鐵路機構應依鐵路運送規則規定及實際營運狀況填寫,並得視需要訂定分級基準。壹、應記載事項 一、 鐵路機構應將營業時間、票價、雜費、列車時刻表、運送契約與各項使用須知揭示於相關車站明顯處所及鐵路機構網站。二、 運送契約應載明鐵路機構之基本資訊,內容至少應包括鐵路機構名稱、服務電話、網址、消費者客服專線及消費爭議處理申訴專線。三、 兒童、老人及身心障礙者優待票之規定:(一) 兒童身高未滿一百十五公分,或滿一百十五公分而未滿六歲經出示身分證件者,免費;享免費之兒童,鐵路機構得不提供座位,且須由已購買全票或成年之旅客陪同,每位旅客以二位免費兒童同行為限,逾限者,應購買兒童票。(二) 兒童身高滿一百十五公分但未滿一百五十公分,或滿一百五十公分而未滿十二歲經出示身分證件者,應購買兒童票,依全票半價收費。(三) 旅客為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國民,經出示相關證明文件,應予全票半價優待,鐵路機構為依法申請優待票差額補貼,得登錄旅客姓名及身分證字號。(四) 身心障礙者憑我國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應予全票半價優待;身心障礙者經需求評估結果,認需人陪伴者,其必要陪伴者以一人為限,得享全票半價優待;鐵路機構為依法申請優待票差額補貼,得登錄旅客姓名及身分證字號。前項優待僅能擇一,不能享有二重以上優待。四、 旅客持未經查驗之車票,經鐵路機構同意後,得依下列規定辦理搭乘日期、班次或車種之變更;其變更手續費之收取,第一次免收,第二次則依第五點第一項退票規定辦理:(一) 指定車次之車票辦理變更,最遲應於列車開車前【 】分鐘辦理。(二) 非指定車次之車票辦理變更,應於車票有效期間內辦理。非法定優待之其他優惠車票之變更,依其使用須知規定辦理。五、 旅客於車票有效期間內,未經查驗之車票得依下列規定辦理退票:(一) 指定車次之車票辦理退票,最遲應於列車開車前【 】分鐘辦理。(二) 非指定車次之車票辦理退票,應於車票有效期間內辦理。(三) 旅客辦理退票時,鐵路機構得依車票種類、距乘車日之期間長短收取退票手續費(應於運送契約內載明退票手續費,一般車票及法定優待票最高不得超過票價百分之二十,團體車票最高不得超過票價百分之四十。但計算結果未達【 】元時得按【 】元計收)。(四) 非法定優待之其他優惠車票之退票,依其使用須知規定辦理。旅客持經查驗之車票乘車時,如有下列情事者,得依鐵路機構規定辦理退票:(一) 於車票有效期間內,因疾病等正當事由。(二) 經鐵路機構同意。六、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回數票、定期票旅客分別依其使用須知規定辦理外,旅客得憑票請求退還票價及雜費,並免收退票手續費:(一) 因車輛故障或不可歸責於旅客之事由而中止乘車或改乘不同列車或車廂種類。(二) 因列車運行中斷,在起程站停止乘車或在中斷站中止乘車。(三) 因列車遲延,在起程站停止乘車或到達銜接站後相當時間內無銜接列車或不及換乘指定之列車而中止乘車。(四) 因列車班次取消,在起程站停止乘車。(五) 購買有發布海上颱風警報之日起至解除之日止之車票且未搭乘。前項各款退還票價及雜費基準如下:(一) 在起程站停止乘車者,得辦理退還實收票價。(二) 在中斷站中止乘車者,得辦理退還未乘區間票價。(三) 改乘不同列車或車廂種類者,如改乘較低票價車廂或列車時,得辦理退還改乘區間之票價差額,如改乘較高票價車廂或列車時,免補收票價差額。(四) 如旅客持用之車票未記載票價或記載為零者,以該車票記載之身分別之全額票價為其實收票價。但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前二項退還基準不影響旅客依民法及其他法律請求賠償之權利。七、 旅客遺失記名及無記名車票時,得依下列規定辦理:(一) 記名車票之旅客得依使用須知掛失後辦理退費或補發車票。(二) 無記名車票之旅客經向鐵路機構報備,先購買或補買同日、同起訖區間車票乘車,並以遺失車票車次為原則,旅客事後尋獲車票,且經鐵路機構查明該票未曾使用或未完成旅程者,得於一年內請求鐵路機構退還票價之百分之【 】。(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八、 旅客列車未能依列車時刻表運轉時,鐵路機構應將其事由及運轉變更情形迅即通報旅客,並於車站及列車上以廣播或資訊顯示等方式隨時更新。鐵路機構未能依列車時刻表將旅客準時送達時,應依下列規定負遲延之賠償責任:(一) 列車遲延原因可歸責於鐵路機構者:遲延【 】分鐘以上時,應退還實收票價百分之【 】。(應於運送契約中,按遲延時間訂定分級基準)(二) 列車遲延原因不可歸責於鐵路機構者:遲延【 】分鐘以上時,應退還實收票價百分之【 】。(應於運送契約中,按遲延時間訂定分級基準)(三) 列車遲延原因為不可抗力之事由者:賠償以旅客因遲延而增加支出之必要費用為限。旅客所受損害超過前項賠償規定者,仍得依民法及其他法律請求賠償。九、 冷氣車廂之冷氣故障時,受影響旅客得請求退還實收票價百分之【 】。十、 鐵路機構因行車及其他事故致旅客死亡、傷害或財物毀損喪失者,應依「鐵路行車及其他事故損害賠償暨補助費發給辦法」負賠償責任。旅客所受損害超過前項辦法所定之賠償基準者,仍得依民法及其他法律請求賠償。十一、 運送契約條款如較本應記載事項規定基準對消費者更為有利者,從其約定。十二、 運送契約如有合意管轄法院之約定,仍不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及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之適用。貳、不得記載事項一、 不得記載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顯失公平或欺罔等事項。二、 不得記載鐵路機構得片面更改運送契約內容,而乘客不得異議之條款。三、 除法律規定外,不得記載免除或限制鐵路機構責任。四、 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文化部]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範本](/templates/images/no-image-130.png)
[文化部]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範本
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範本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訂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修正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____年____月____日經消費者審閱____日(不得少於三日)。 立契約書人 (消費者名稱) (企業經營者) 負責人姓名: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營業所地址: 營業所電話: 傳真: 網址: 電子信箱: 第一條 定義 本契約所稱藝文表演票券,指針對現場演出之音樂、戲劇、舞蹈或其他形式之藝文表演活動所公開販售並向消費者收取對價之無記名式(或記名式)證券。但電影片票券或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消費者、企業經營者雙方關於本藝文表演票券之權利義務,依本契約條款之約定定之;本契約未約定者,適用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三條 定型化契約解釋原則 本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第四條 銷售資訊 企業經營者應以適當方式,向消費者說明藝文表演票券之票價、演出時間、演出地點、座次、節目名稱、銷售方式、預售期間、優惠方案及其他票券銷售上消費者所應知悉之事項。 第五條 表演內容之真實 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合於宣稱內容之演出。 企業經營者之廣告中就表演內容所為之說明或保證,消費者得據此而為主張。企業經營者不得約定廣告不構成契約之內容或僅供參考。 第六條 表演內容變動之處理 藝文表演主要表演人員或主要節目內容,於預定表演前發生變動時,企業經營者應即以適當方式通知消費者並以明顯方式公告之。企業經營者並應說明變動主要表演人員或主要節目內容之理由。 企業經營者依前項規定通知並公告者,消費者得於演出前要求全額退費。未依前項規定通知或公告者,於表演結束後,消費者仍得要求全額退費。 第七條 費用及付款方式 本藝文表演票券之費用共計新臺幣(以下同)____元。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雙方不得要求增減費用。 消費者得依下列方式之一繳付費用: □現金。 □信用卡。 □支票。 □其他: 第八條 票券之交付 票券交付方式如下: □購票處 □郵寄。 □現場取票。 □超商取票。 □其他: 第九條 退、換票之申請與手續費 企業經營者應提供藝文表演票券退、換票機制並詳加說明。但非供自用,購買票券而轉售圖利者,企業經營者得不予退、換票。 企業經營者應依藝文表演之性質,就以下退、換票機制擇一勾選。但請求退、換票之事由不可歸責於消費者時,不得收取手續費: □方案一: 消費者請求退、換票之時限為該票券所載演出日前____日(不得多於十日)。但消費者於退、換票時限屆至前購買,迄於時限屆至後始收受票券或於開演前仍未收受票券者,亦得退票。 消費者請求退、換票者,企業經營者收取之手續費不得逾____元(超過票面金額百分之十者,以百分之十為限)。 □方案二: □A(僅供退票) 消費者請求退票之時限為購買票券後三日內;企業經營者收取之手續費不得逾____元(超過票面金額百分之五者,以百分之五為限)。 □B(併供退、換票) 消費者請求退、換票之時限為購買票券後三日內;企業經營者收取之手續費不得逾____元(超過票面金額百分之五者,以百分之五為限)。 □方案三: □A(僅供退票) 消費者請求退票之時限為該票券所載演出日前____ 日(不得多於二十日);企業經營者收取之手續費不得逾____元(超過票面金額百分之十者,以百分之十為限)。 □B (併供退、換票) 消費者請求退、換票之時限為該票券所載演出日前____日(不得多於二十日);企業經營者收取之手續費不得逾____元(超過票面金額百分之十者,以百分之十為限)。 □方案四: □A(僅供退票) 消費者請求退票之時限及企業經營者收取之手續費如下: 演出日前第三十一日前請求退票者,企業經營者收取之手續費不得逾____元(超過票面金額百分之十者,以百分之十為限)。 演出日前第十一日至第三十日內請求退票者,企業經營者收取之手續費不得逾____元(超過票面金額百分之三十者,以百分之三十為限)。 演出日前第三日至第十日內請求退票者,企業經營者收取之手續費不得逾____元(超過票面金額百分之五十者,以百分之五十為限)。 演出當日至演出日前第二日內請求退票者,企業經營者得不予退票。 □ B(併供退、換票) 消費者請求退、換票之時限及企業經營者收取之手續費如下: 演出日前第三十一日前請求退、換票者,企業經營者收取之手續費不得逾____元(超過票面金額百分之十者,以百分之十為限)。 演出日前第十一日至第三十日內請求退、換票者,企業經營者收取之手續費不得逾____元(超過票面金額百分之三十者,以百分之三十為限)。 演出日前第三日至第十日以內請求退、換票者,企業經營者收取之手續費不得逾____元(超過票面金額百分之五十者,以百分之五十為限)。 演出當日至演出日前第二日內請求退、換票者,企業經營者得不予退、換票。 第十條 票券毀損、滅失及遺失之入場機制 企業經營者應提供消費者票券毀損、滅失及遺失時之入場機制並詳加說明。 就下列票券,企業經營者不得拒絕消費者入場: (一)記名式票券:持有身分證明及票券購買證明者。 (二)劃位式無記名票券:持有票券購買證明且無其他票券持有人入場者。 第十一條 入場規範 企業經營者得於維護藝文表演品質、表演人及其他觀賞者權益之必要範圍內,訂立入場規範並於明顯處(售票處、入場處或網站)公告之。 企業經營者各場次之票券數量不得超出該演出場所之容留人數管制總量。 第十二條 消費爭議處理 消費者不滿意企業經營者提供之服務,除可撥叫企業經營者之服務專線外,亦得至企業經營者之服務中心或以電子郵件或書面申訴,企業經營者應即處理。 企業經營者之服務專線為: 。 企業經營者之服務電子郵件位址為: 。 第十三條 履行輔助人之故意過失 企業經營者對於協助執行本契約之單位、機構或人員之故意過失,應與自己之故意過失負同一之責任。 第十四條 法院管轄 因本契約涉訟者,消費者、企業經營者雙方同意以__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有關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十五條 準據法 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第十六條 誠信原則 消費者、企業經營者雙方應以誠信原則履行本契約。 第十七條 契約書分執保管 本契約書壹式貳份,由消費者、企業經營者雙方各執乙份,企業經營者不得藉故收回。 第十八條 協議事項 消費者、企業經營者雙方同意遵守下列各項: 一、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 第十九條 其他約定事項 本契約之約定,較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應記載事項對消費者更有利者,從其約定。![[文化部]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templates/images/no-image-130.png)
[文化部]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文藝字第10120225241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文藝字第10710128232號公告修定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____年____月____日經消費者審閱____日(不得少於3日)。 本事項所稱藝文表演票券,指針對現場演出之音樂、戲劇、舞蹈或其他形式之藝文表演活動所公開販售並向消費者收取對價之無記名式(或記名式)證券。但電影片票券或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應記載事項 一、企業經營者資訊 企業經營者應載明名稱、負責人、聯絡方式(電話、傳真、網址、電子信箱、服務專線)及營業所所在地地址。 二、銷售資訊 企業經營者應載明藝文表演票券之票價、演出時間、演出地點、座次、節目名稱、銷售方式、預售期間、優惠方案及其他應告知消費者之事項。 三、表演內容 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合於宣稱內容之演出。 企業經營者之廣告就表演內容所為之說明或保證,消費者得據此而為主張。 藝文表演主要表演人員或主要節目內容,於預定表演前發生變動時,企業經營者應即以適當方式通知消費者並以明顯方式公告之。企業經營者並應說明變動主要表演人員或主要節目內容之理由。 企業經營者依前項規定通知並公告者,消費者得於演出前要求全額退費。未依前項規定通知或公告者,於表演結束後,消費者仍得要求全額退費。 四、付款方式 本藝文表演票券之費用共計新臺幣(以下同)____元。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雙方不得要求增減費用。 消費者得依下列方式之一繳付費用: 勾選框現金。 勾選框信用卡。 勾選框支票。 勾選框其他。 五、票券交付 票券交付方式如下: 勾選框購票處。 勾選框郵寄。 勾選框現場取票。 勾選框超商取票。 勾選框其他。 六、退、換票機制 企業經營者應提供藝文表演票券退、換票機制並詳加說明。但非供自用,購買票券而轉售圖利者,企業經營者得不予退、換票。 企業經營者應依藝文表演之性質,就以下退、換票機制擇一勾選。但請求退、換票之事由不可歸責於消費者時,不得收取手續費: 勾選框方案一: 消費者請求退、換票之時限為該票券所載演出日前____日(不得多於十日)。但消費者於退、換票時限屆至前購買,迄於時限屆至後始收受票券或於開演前仍未收受票券者,亦得退票。 消費者請求退、換票者,企業經營者收取之手續費不得逾____元(超過票面金額百分之十者,以百分之十為限)。 勾選框方案二: 勾選框A(僅供退票) 消費者請求退票之時限為購買票券後三日內;企業經營者收取之手續費不得逾____元(超過票面金額百分之五者,以百分之五為限)。 勾選框B(併供退、換票) 消費者請求退、換票之時限為購買票券後三日內;企業經營者收取之手續費不得逾____元(超過票面金額百分之五者,以百分之五為限)。 勾選框方案三: 勾選框A(僅供退票) 消費者請求退票之時限為該票券所載演出日前____ 日(不得多於二十日);企業經營者收取之手續費不得逾____元(超過票面金額百分之十者,以百分之十為限)。 勾選框B(併供退、換票) 消費者請求退、換票之時限為該票券所載演出日前____日(不得多於二十日);企業經營者收取之手續費不得逾____元(超過票面金額百分之十者,以百分之十為限)。 勾選框方案四: 勾選框A(僅供退票) 消費者請求退票之時限及企業經營者收取之手續費如下: 演出日前第三十一日前請求退票者,企業經營者收取之手續費不得逾____元(超過票面金額百分之十者,以百分之十為限)。 演出日前第十一日至第三十日內請求退票者,企業經營者收取之手續費不得逾____元(超過票面金額百分之三十者,以百分之三十為限)。 演出日前第三日至第十日內請求退票者,企業經營者收取之手續費不得逾____元(超過票面金額百分之五十者,以百分之五十為限)。 演出當日至演出日前第二日內請求退票者,企業經營者得不予退票。 勾選框B(併供退、換票) 消費者請求退、換票之時限及企業經營者收取之手續費如下: 演出日前第三十一日前請求退、換票者,企業經營者收取之手續費不得逾____元(超過票面金額百分之十者,以百分之十為限)。 演出日前第十一日至第三十日內請求退、換票者,企業經營者收取之手續費不得逾____元(超過票面金額百分之三十者,以百分之三十為限)。 演出日前第三日至第十日以內請求退、換票者,企業經營者收取之手續費不得逾____元(超過票面金額百分之五十者,以百分之五十為限)。 演出當日至演出日前第二日內請求退、換票者,企業經營者得不予退、換票。 七、票券毀損、滅失及遺失之入場機制 企業經營者應提供消費者票券毀損、滅失及遺失時之入場機制並詳加說明。 就下列票券,企業經營者不得拒絕消費者入場: 一、記名式票券:持有身分證明及票券購買證明者。 二、劃位式無記名票券:持有票券購買證明且無其他票券持有人入場者。 八、入場規範 企業經營者得於維護藝文表演品質、表演人及其他觀賞者權益之必要範圍內,訂立入場規範並於明顯處(售票處、入場處或網站)公告之。 企業經營者各場次之票券數量不得超出該演出場所之容留人數管制總量。 九、消費爭議處理 企業經營者應載明消費爭議處理機制、程序及相關聯絡資訊。 不得記載事項 一、單方契約變更之禁止 不得記載企業經營者得單方變更契約內容。 二、終止契約及賠償責任免除 不得記載企業經營者得任意終止或解除契約。 不得預先免除企業經營者終止或解除契約時所應負之賠償責任。 三、消費者之契約解除或終止權 不得記載消費者拋棄或限制依法享有之契約解除權或終止權。 四、故意及重大過失責任免除 不得記載企業經營者得預先免除故意及過失責任。 五、履行輔助人責任免除 不得記載企業經營者得預先免除對履行輔助人所負責任。 六、廣告責任 不得記載企業經營者之廣告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亦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


![[經濟部]婚紗攝影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templates/images/no-image-300.png?913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