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際網路教學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經濟部]網際網路教學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網際網路教學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經濟部108年11月15日經工字第10804604990號公告。並自109年5月15日生效。

壹、應記載事項

本事項所稱網際網路教學服務,指企業經營者授權消費者於指定之網站系統,使用企業經營者透過網際網路連線進行之教學、評量或其他相關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但本服務不包括正規教育、國民補習學校、進修學校及短期補習班所提供之服務。

關於本服務之權利義務,依本契約條款訂定之。

一、契約審閱期間及當事人基本資料

消費者得審閱本契約全部條款內容○日(至少三日)。

當事人條款

立契約書人

(消費者名稱)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消費者」)(消費者個人資料,請填載於會員資料頁面)

        (網際網路教學服務企業經營者名稱)_______(以下簡稱「企業經營者」)

負責人:

電話:

客戶服務電子郵件:

營業所地址:

統一編號:

二、本服務內容

本服務內容包括下列各款:

(一)企業經營者提供本服務之網站網址:__________

(二)企業經營者提供本服務之適用對象:__________

(三)企業經營者提供本服務之教學內容:__________

(四)企業經營者提供本服務之教學課程數量:__________ 及贈送 之教學課程數量:__________

三、設備規格

企業經營者應於消費者使用本服務前,明確告知消費者使用本服務應具備下列之軟硬體設備基本規格及要求:

(一)○

(二)○

消費者連結企業經營者指定網站系統之機房設備之接取網路,除經雙方約定由企業經營者所提供者外,應由消費者自行向合法經營之電信事業申請租用,消費者租用該接取網路所生之權利義務,依消費者與該電信事業間契約約定之。

企業經營者未事先告知第一項之約定,致消費者無法使用本服務或影響本服務之品質者,消費者得主張本契約不生效力。

四、契約之成立生效

消費者經由網際網路申請本服務者,於企業經營者所指定之網頁上點選「同意」鍵,表示同意申請本服務並同意以電子文件作為表示方式後,企業經營者應立即以網站系統,回覆通知消費者利用再次確認機制加以確認電子文件內容,經消費者再次確認後,本契約成立。

除前項情形外,經雙方於本契約書上簽名或蓋章後,本契約成立。

五、法定代理人

消費者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者,本契約之訂定,應經消費者之法定代理人同意,本契約始生效力;消費者為無行為能力人者,應由消費者之法定代理人代理訂定契約。

違反前項之約定者,除有民法第八十三條之情形者外,本契約不生效力,企業經營者不得據以要求消費者之法定代理人負擔契約履行或賠償責任。

六、使用期間

企業經營者授權消費者使用本服務之期間、次數或權利依下列之約定:

  □定期制:

(一)消費者於收受企業經營者提供使用本服務所需之登錄帳號、序號或密碼之次日起,為期__________之使用期間。

(二)消費者於上述期間內得不計次數、每次不計時間使用本服務。

         □計次制:消費者得使用本服務共計_________(使用次數)次。

         □計時制:消費者得使用本服務共計__________(時間單位)。

七、擔保授權

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其就本契約所授權消費者使用之服務內容,為合法權利人。

企業經營者有違反前項之情事致消費者無法繼續使用者,企業經營者應賠償消費者無法使用之損失。

        未經企業經營者事前之書面同意,消費者不得將其使用權讓與他人使用。

八、授權使用費

本服務授權使用費之金額如下:

 □定期制:

      □現金交易總價(含營業稅):

      新臺幣○萬○仟○佰○拾○元整。

      □分期付款總價(含營業稅):

新臺幣○萬○仟○佰○拾○元整。

現金交易總價與分期付款總價差價:新臺幣○萬○仟○佰○拾○ 元整。

企業經營者提供消費者本服務之優惠總價(含營業稅):新臺幣 ○萬○仟○佰○拾○元整。

 □計次制:

每使用一次金額(含營業稅):新臺幣○萬○仟○佰○拾○元整。現金交易總價(含營業稅):新臺幣○萬○仟○佰○拾○元整。

企業經營者提供消費者本服務之優惠總價(含營業稅):新臺幣○萬○仟○佰○拾○元整。

 □計時制:

每(時間單位)金額(含營業稅):新臺幣○萬○仟○佰○拾○元整。現金交易總價(含營業稅):新臺幣○萬○仟○佰○拾○元整。

企業經營者提供消費者本服務之優惠總價(含營業稅):新臺幣○萬○仟○佰○拾○元整。

前項情形,如企業經營者提供消費者以優惠價格購買本服務者,該優惠總價即為本服務之授權使用費。

企業經營者得以優惠價格提供消費者自由決定是否加價購買以下商品、教學課程或服務:

  □商品、教學課程或服務名稱:________

商品、教學課程或服務總價:新臺幣○萬○仟○佰○拾○元整。

      優惠補貼款(含營業稅):新臺幣○萬○仟○佰○拾○元整。

      實際交易總價(含營業稅):新臺幣○萬○仟○佰○拾○元整。

契約終止或解除時,消費者依前項優惠方式加價購買之商品,除雙方另有約定外,消費者應就合約未到期日數或課程未使用次數比例返還優惠補貼款予企業經營者。雙方未約定優惠補貼款之數額時,優惠補貼款以零元計算之。

註:計算公式為:優惠補貼款 X (合約未到期日數或課程未使用次數/合約總日數或課程總次數)=實際應返還之優惠補貼款(四捨五入計算至整數)。

消費者依第三項優惠方式加價購買之教學課程或服務,契約終止或解除時準用第十八點第二項規定。

訂立本契約時,企業經營者以「贈品」為名義,向消費者所為之贈與,於本契約終止或解除時,企業經營者不得向消費者請求返還該贈與物,亦不得向消費者主張應自返還之費用金額當中,扣除該贈品之價額。企業經營者以贈送教學課程數量、使用期限為內容而簽訂契約者,亦同。

前項「贈品」,其價值之上限為商品、教學課程或服務價值之二分之一。

九、付費方式

雙方同意本服務授權使用費之給付方式為:

  □一次全部繳納

  □分期付款方式繳納:

(一)應以書面為之,若有保證人,並應將本契約交付一份予保證人收執為憑。

(二)頭期款:新臺幣○萬○仟○佰○拾○元整。

(三)分期付款金額:(扣除頭期款)新臺幣○萬○仟○佰○拾○元整。

1.分期數:○。

2.每期利息以週年利率○計算,其計算公式為:○。

3.依上述計算公式所得之每期應付本金、利息及應付日期:(詳如分期攤還表)。

4.未記載分期付款利率者,其利率按現金交易總價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四)企業經營者違反本點約定者,消費者不負現金交易總價以外金額之給付義務。

  □消費者與第三人訂定消費者信用貸款契約(以下簡稱消費借貸契約)方式繳納:

(一)為協助消費者取得給付本服務授權使用費之資金來源,企業經營者得提供消費者與第三人(以下簡稱貸款機構)訂定消費借貸契約之機會,供消費者自由決定,並由消費者自行辦理訂約事宜。

(二)企業經營者應將下列約定告知消費者,並取得消費者聲明已受告知之證明文件;未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得主張該消費借貸契約不生效力:

1.消費者已充分瞭解與貸款機構訂定消費借貸契約,係指定用途之專案貸款,申貸款項將依消費者指示逕予撥款至企業經營者指定帳戶。

2.該消費借貸契約之全部內容(包括利息計算方式、是否有信用保險、保證人之設定或涉入等資訊)。

3.該貸款機構之名稱、負責人姓名、統一編號及其營業所或住居所地址、電話、傳真、網站網址、電子郵件地址、消費爭議服務專線電話號碼。

4.辦理消費貸款,經核准七日內得隨時不附任何理由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及貸款機構解除或終止該筆消費借貸契約。

5.終止或解除契約辦理退費時,企業經營者除貸款機構依消費借貸契約得收取之費用外,不得請求額外收取費用。

6.企業經營者如有歇業、停業等無法繼續提供服務之情形時,消費者得主張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於檢附催告企業經營者之存證信函或其他得證明企業經營者已無法繼續提供服務之佐證,向貸款機構申請止付企業經營者未提供服務部分之貸款餘額。但企業經營者已有提供履約保障者,不在此限。

7.如終止或解除本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亦同時終止或解除。惟本契約之終止或解除,企業經營者能證明係因可歸責於消費者之事由所致者,貸款機構得逕向消費者收取企業經營者已提供服務之分期款。

□消費者已充分瞭解並知悉辦理消費者信用貸款所需遵守之約定;所為消費貸款如有消費糾紛或爭議,將影響個人日後信貸聲譽。

十、積欠費用之處理

消費者逾期未繳納分期付款應繳納之費用,如遲延給付之金額已達分期付款總金額五分之二者,企業經營者得定○日以上(至少十日)之催告期間請求消費者給付,逾期消費者仍未完全給付者,企業經營者得終止本契約,終止提供本服務並向消費者請求清償積欠之費用及依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請求消費者給付分期付款總金額扣除已給付金額後餘額○(最高不得超過該餘額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

十一、授權使用原則

消費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消費者自負一切法律責任,企業經營者並得通知消費者終止本契約,消費者不得拒絕:

(一)消費者蓄意散布干擾企業經營者網站系統正常運作之電腦程式。

(二)消費者在企業經營者網站系統上散布恐嚇、毀謗、侵害他人隱私、色情或其他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公序良俗之文字、圖片或影像。

消費者利用本服務從事其他不法或違反本契約約定事項之行為,其情節重大,且經企業經營者通知消費者限期改正而屆期未改正者,企業經營者得通知消費者終止本契約,消費者不得拒絕。

企業經營者依前二項之約定終止本契約者,應按比例返還消費者相當於終止契約前尚未使用之本服務授權使用費金額。但企業經營者得於返還金額中扣除○(最高不得超過返還金額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

十二、消費者之義務

消費者對於使用本服務所產生之授權使用費,有按時給付之義務,並對本契約終止前已產生之授權使用費,有繳納之義務。

消費者對於其使用者帳號與個人密碼有妥善保管以避免第三人知悉之義務。

消費者在使用本服務時,有遵守本契約所約定之授權使用原則之義務。

消費者依本契約之約定所註冊之個人資料有錯誤或已變更者,應儘速通知企業經營者請求更正。如因消費者怠於通知而致其權益受損者,應由消費者自行負責。

十三、帳號密碼非法使用之處理

利用消費者之使用者帳號與個人密碼,登入本服務網站系統之行為,推定為消費者之行為。

雙方當事人之任何一方,發現消費者之使用者帳號或個人密碼遭第三人不法或不當之使用者,應立即通知對方。經消費者確認有遭第三人不法或不當之使用情事者,企業經營者應立即暫停該使用者帳號或個人密碼之使用,並接受消費者更換其使用者帳號或個人密碼。

前項情形,除企業經營者能證明係因可歸責於消費者之事由,致消費者之使用者帳號或個人密碼遭第三人不法或不當使用所生之損失者外,企業經營者應於七個工作日內以延長消費者之使用期間或返還消費者已遭扣除之使用次數、時間單位作為補償。

十四、服務品質

企業經營者應提供具有可合理期待安全性之服務,並應確保其系統設備,無發生錯誤、畫面暫停、遲滯、中斷或不能進行連線之情形。

企業經營者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違反前項之約定者,除應立即更正或修復外,並應依下列各款之約定,賠償消費者之損失:

(一)定期制者:企業經營者應延長消費者之使用期間。

(二)計次制者:企業經營者應返還消費者已遭扣除之使用次數。

(三)計時制者:企業經營者應返還消費者已遭扣除之使用時數。

企業經營者負有維護所提供之教學內容或教材正確性與更正確認之責。經消費者通知或企業經營者知悉內容錯誤,除於網站公告錯誤內容外,並於通知或知悉之日起算三個工作日內完成更正或移除。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情節重大之系統異常或教學內容、教材錯誤之情事達三次以上,且企業經營者未依規定修復或更正,消費者得通知企業經營者逕行終止本契約,企業經營者不得拒絕,企業經營者並應按比例返還消費者相當於終止契約前尚未使用之本服務授權使用費金額,並加計返還金額_________(最高不得超過返還金額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

消費者使用本服務時,因可歸責於第三人之事由,發生教學內容錯誤、網站系統畫面暫停、中斷、不能進行連線或其他服務品質瑕疵之情形,消費者得準用第二項各款之約定,請求企業經營者於七個工作日內補償之。

十五、企業經營者之履約保證責任

本服務授權使用費預付期間逾一年且預付金額超過新臺幣五萬元者,企業經營者應就超過金額部分,提供下列方式之一,為履約保證之內容,並載明於本契約明顯處。但採月費制者,不適用之:

□依信託法規定交付________銀行(即信託企業經營者)開立信託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信託期間自民國○年○月○日至民國○年○月○日止(至少一年)。

□由____________(金融機構)提供履約保證,保證期間自民國○年○月○日至民國○年○月○日止(至少一年)。保證期間更換金融機構者,由更換後之金融機構接續提供履約保證。

□已與___公司(同業同級,市占率至少百分之五以上)等相互連帶擔保,若本契約服務無法履行時,持本契約可向上列公司兌換等值之服務。上列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或差別待遇,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前開相互連帶保證期間自民國○年○月○日至民國○年○月○日止(至少一年)。

□已加入由○商業同業公會辦理之○同業聯合連帶保證協定,若本契約服務無法履行時,持本契約可向加入本協定之公司兌換等值之服務。前開連帶保證期間自民國○年○月○日至民國○年○月○日止(至少一年)。

□其他經經濟部許可之履約保證方式。註明:______。

十六、暫停服務之處理

企業經營者對於本服務相關軟硬體設備,進行營運上必要之搬遷、更換、升級、保養或維修時,得暫停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

企業經營者因前項事由而暫停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應於暫停本服務七日前,於本服務網站首頁上及本服務進行中公告,並以電子郵件或書面通知消費者。但因臨時性、急迫性或不可歸責於企業經營者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十七、契約之變更

企業經營者修改本契約時,應於______(至少三十日)日前於網站系統公告之,同時以電子郵件或書面通知消費者。

消費者未為反對之表示且繼續使用本服務者,企業經營者依契約變更後之內容繼續提供本服務。

消費者不同意第一項之變更,得於公告後三十日內向企業經營者主張終止契約。企業經營者應按比例返還消費者相當於終止契約前尚未使用之本服務授權使用費金額,並加計返還金額________________(最高不得超過返還金額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

十八、終止契約與退費

本契約如係採定期制或計次制、計時制者,消費者於使用期間屆滿或所購使用次數、時間使用完畢時,契約即告終止。

除前項所約定之情形者外,消費者得隨時通知企業經營者終止契約,企業經營者不得拒絕。契約終止後,企業經營者應依雙方擇定之方式,結算、撥付或收取本服務之授權使用費:

  □按已提供服務比例結算:

    (一)由企業經營者結算截至契約終止時,企業經營者已提供之服務及消費者已繳納之授權使用費金額;授權使用費如有超收,企業經營者應按比例返還予消費者;如有不足,則企業經營者得自行或使消費者之貸款機構逕行向消費者收取之。

(二)前款情形,企業經營者經證明契約終止係可歸責於消費者之事由所致者,得向消費者收取違約金______(最高不得超過應返還或應收取金額百分之二十)。違約金之支付以下列方式為之:______________。

  □定期定額返還:

(一)契約生效後○日或已提供服務百分之○內終止契約,應全額返還本服務授權使用費。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契約生效後逾○日或已提供服務百分之○,始終止契約,應返還本服務授權使用費之百分之○。如經企業經營者證明契約終止係可歸責於消費者之事由所致者,企業經營者並得自返還之金額中扣除______之違約金(最高不得超過返還金額百分之三十)。

(三)契約生效後逾○日或已提供服務百分之○,始終止契約,本服務授權使用費全額不予退還。

十九、申訴權利

消費者對於企業經營者所提供之本服務,除得撥打企業經營者電話提出申訴外,亦得以電子郵件或書面,或至企業經營者之營業處所向企業經營者提出申訴,企業經營者應自接獲消費者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妥適處理之。

二十、契約之附件

有關本契約之廣告、分期攤還表及保證書均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前項廣告、分期攤還表及保證書之內容,如有與本契約條款內容相牴觸者,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適用。

本契約成立時,企業經營者應將本契約、分期攤還表及保證書,提供消費者下載、列印儲存或依消費者請求以書面寄送。

二十一、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所生之一切爭議,雙方當事人同意以_________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有關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