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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線航空乘客運送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交通部]國內線航空乘客運送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國內線航空乘客運送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交通部96年11月7日交航(一)字第0960010417號函公告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150次委員會議通過)
交通部103年5月8日交航字第10300132471號公告修正,並自即日生效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103年4月9日第24次會議審查修正通過)
交通部108年12月20日交航字第10800363601號公告修正,並自即日生效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108年11月11日第64次會議審查修正通過,
修正應記載事項第一點、第九點及增訂第十五點之一)
【 】航空公司得視實際營運狀況填寫。
本契約所稱之乘客係指機票或登機證上所列載之乘客。
壹、應記載事項:
一、機票應載明開票日期、開票地點、乘客姓名、票價、運送義務範圍(起運站、經載明之航線而至到達站)及使用限制,並視為運送契約之一部分。機票自開票日期起一年有效。但機票上有特別規定者,依其約定。
機票有效期限及有效期限屆滿後一年內均得憑證請求辦理退票還款。
下列機票得報經民航主管機關同意後,訂定逾期作廢之退票限制:
1.三日(含)以上法定連續假期公告疏運期間航班之機票。
2.應民航主管機關疏運旅客臨時加開班機之機票。
3.第五點優待票以外之其他經民航主管機關備查之優惠票,其價格未滿全額票價七折者。
二、乘客辦理退票時,應至原售票單位辦理退票手續。原售票單位得酌收票面價(實際售價,以下同)百分之【 】退票費用(退票費用最高不得超過票面價百分之十),但第五點優待票以外之其他經民航主管機關備查之優惠票,於航班出發前辦理退票,原售票單位得酌收票面價百分之【 】退票費用(退票費用最高不得超過票面價百分之二十五);於航班出發後辦理退票,原售票單位得酌收票面價百分之【 】退票費用(退票費用最高不得超過票面價百分之五十)。
乘客於機票有限期限內,除機票上有特別規定依其約定者外,得依下列方式更改航班搭乘日期及班次:
- 應至原售票單位或航空公司辦理改票手續。
- 第一次改票免收費用,自第二次改票起,原售票單位或航空公司得於改票時酌收票面價百分之【】改票費用(改票費用最高不得超過票面價百分之十)。
前述所稱原售票單位,指下列單位:
- 向網站購票者,係指透過該網站出售機票之航空公司或旅行社。
- 向航空公司購票者,係指實際出售機票之航空公司總公司、分公司、辦事處。
- 向旅行社購票者,係指實際出售機票之旅行社總公司、分公司。
表定航班取消時,乘客得要求辦理退、改票,原售票單位不得收取任何手續費。
前項表定航班之取消,如係可歸責於航空公司之事由,致旅客受有損害者,航空公司應負賠償責任。
三、乘客遺失機票時,應於機票有效期限內依規定向原售票單位辦理掛失。經航空公司查證該機票未使用時,乘客得請求另行開立或退費。但航空公司得酌收票面價百分之【 】為手續費(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票面價百分之十)。
四、機票於有效期限內,航空公司調整全額客運票價並經民航主管機關備查者,航空公司與乘客雙方均同意照調整前後機票票面價之差額多退少補。
前述全額客運票價係指國內航線經濟艙效期一年之無使用限制之票價。
持第五點之優待票者,如有第一項情形時,亦同。
五、乘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享有搭乘國內線票價優待:
- 未滿二歲之不占位兒童享有票價免費優待。享免費優待之兒童應由成人陪伴,每位成人以陪伴一名不占位兒童為限。
- 未滿十二歲之占位兒童享有全額客運票價【 】折優待。
- 年滿六十五歲以上本國人享有全額客運票價五折優待。
- 本國籍身心障礙者及其必要陪伴者一人,享有全額客運票價五折優待。但應於 購票及搭機時出示身心障礙證明。
- 設籍離島地區居民依「民用航空法」、「離島建設條例」及「離島地區居民航空票價補貼辦法」享有優待票價。
前項優待僅能擇一,不能享有二重以上優待。
六、報到、登機規定
乘客搭機時應攜帶政府機關核發貼有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以備接受檢查核對。
未滿十四歲之兒童,未持有政府機關核發貼有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者,得以戶口名簿影本或健保卡(兒童手冊)等能證明身分之文件代替之。
航空公司於班機表定起飛時間前【 】分鐘開始受理乘客報到作業,乘客應於班機表定起飛時間前三十分鐘辦妥報到手續。
乘客未於前項時間內完成報到手續者,航空公司得取消其訂位。
七、行李相關規定
乘客隨身攜帶行李以不超過【 】件為原則,合計不超過【 】公斤,每件長寬高不得超過【 】公分,超過上述限制者,應改以託運方式運送。
經濟艙乘客之免費託運行李額度為【 】公斤(除享有票價免費優待者外,不得少於十公斤),商務艙乘客之免費託運行李額度為【 】公斤(除享有票價免費優待者外,不得少於二十公斤),超過時航空公司得另外收費。
託運行李包裝不完整於運送過程中有損壞之虞者,航空公司得拒絕載運該行李。
八、危險物品及危安物品相關規定
航空公司應載明禁止攜帶或託運上機物品及相關規定,且乘客在客艙內禁止使用任何干擾飛航安全之通訊器材及電子用品,並應遵守相關安全規定及與機上服務人員合作。
九、班機時刻表所列航班時間與航線不得任意變更。如有變更或增減航班時,航空公司應以顯著方式公告。
班機時刻表所定之起飛時間係乘客登機後,飛機艙門關閉之時間,而非班機實際起飛時間。
各航空公司之班機異常處理機制,應於各航空公司網站及航站售票櫃檯等顯著處所揭露。
航空公司應依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三十五條之五第二項準用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揭露勞資爭議進程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措施。
十、乘客因航空公司之運送遲到而致損害者,航空公司應負賠償之責。但航空公司能證明其遲到係因天候變化、屬非可歸責於航空公司之機件故障、民航主管機關命令約束或其他必要情況者,除另有交易習慣者外,以乘客因遲到而增加支出之必要費用為限。
航空公司於確定航空器無法依表定時間起飛,致遲延十五分鐘以上或變更航線、起降地點、取消該班機,致影響乘客權益者,應立即向乘客詳實說明原因及處理方式,並應斟酌乘客需要,適時免費提供必要之通訊、飲食或膳宿、禦寒或醫藥急救物品、轉機或其他交通工具服務。
航空公司如受限於當地實際情況,無法提供前項服務時,應即向乘客詳實說明原因並提供合理妥善之照顧。
十一、航空公司與乘客雙方發生運送糾紛無法立即解決時,雙方應依「民用航空乘客與航空器運送人運送糾紛調處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乘客不得延遲下機,以避免影響後續班機乘客之權益。
十二、航空公司就乘客於航空器中或於上下航空器時,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致死亡或傷害者,航空器使用人或運送人應負賠償之責。但因可歸責於乘客之故意或過失事由而發生者,得免除或減輕賠償。
十三、行李損害賠償相關規定
乘客行李之損害,航空器使用人或運送人應負賠償之責。但因可歸責於乘客之故意或過失事由而發生者,得免除或減輕賠償。
乘客如於託運行李中放入錢幣、珠寶、銀器、可轉讓之有價證券、公債、股票、貴重物品、樣品或商業文件等物品,於運送途中遭遺失或毀損,航空公司僅須依「航空客貨損害賠償辦法」規定負賠償責任。但航空公司有故意、重大過失,或接受乘客以報值行李方式辦理託運者,不在此限。
運送途中如因託運行李中之易碎、易腐等物品所致行李之全部或部分毀損,航空公司不負賠償責任。但乘客能證明航空公司有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十四、航空公司對運送之行李,僅負交付與持(行李)票人之責任,乘客應憑航空公司發給之行李票提領託運行李。
行李票如有遺失,除有急迫情形經乘客提出切結書及確實之證明,航空公司得同意乘客先行提領外,乘客應待【】日後(不得超過七日)且無其他乘客提出異議,始可請求交付。
對於被他人持行李票而領走之任何行李,除航空公司能證明其有核對行李票外,應負賠償責任。但乘客必須於當日提出請求。
十五、航空公司基於飛航安全考量,僅得依報經民航主管機關備查之規定,限制搭乘之乘客類別。
十五之一、航空公司應提供服務專線電話及網址。
十六、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習慣及平等互惠與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解決之。
十七、運送契約條款如較本應記載事項規定標準對消費者更為有利者,從其約定。
貳、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約定航空公司可片面更改契約內容,而乘客不得異議。
二、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
三、不得約定航空公司可以其他方式變相或額外加價。
四、不得約定違反其他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違反誠信原則、平等互惠原則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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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國內線航空乘客運送定型化契約範本
國內線航空乘客運送定型化契約範本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96年9月27日第150次委員會議通過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103年4月9日第24次會議審查修正通過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108年11月11日第64次會議審查修正通過 (修正第二條、第十七條) 【】:航空公司得視實際營運狀況填寫 【○○】航空公司與機票或登機證上所列載之乘客同意遵守下列條款: 第一條: 機票經開票後,其運送義務範圍自起運站,經載明之航線而至到達站。 第二條: 機票自開票日起一年內有效,但機票上有特別規定者,依其約定。 乘客於機票有效期限及有效期限屆滿後一年內,均得憑證請求辦理退票還款,逾期未請求辦理退票還款,該機票作廢。 下列機票得報經民航主管機關同意後,訂定逾期作廢之退票限制: 一、三日(含)以上法定連續假期公告疏運期間航班之機票。 二、應民航主管機關疏運旅客臨時加開班機之機票。 三、第七條優待票以外之其他經民航主管機關備查之優惠票,其價格未滿全額票價七折者。 第三條: 機票上乘客姓名欄一經填寫,不得塗改,但開票人誤繕時,應重新開立機票。 機票持用人非票載乘客者,不得登機或行使其他權利。 第四條: 乘客依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辦理退票時,應至原售票單位辦理退票手續。原售票單位得酌收票面價(實際售價,以下同)百分之【 】退票費用(退票費用最高不得超過票面價百分之十)。但第七條優待票以外之其他經民航主管機關備查之優惠票,於航班出發前辦理退票,原售票單位得酌收票面價百分之【 】退票費用(退票費用最高不得超過票面價百分之二十五);於航班出發後辦理退票,原售票單位得酌收票面價百分之【 】退票費用(退票費用最高不得超過票面價百分之五十)。 乘客於機票有限期限內,除機票上有特別規定依其約定者外,得依下列方式更改航班搭乘日期及班次: 應至原售票單位或航空公司辦理改票手續。 第一次更改航班搭乘日期或班次時免收費用,自第二次改票起,原售票單位或航空公司得於改票時酌收票面價百分之【 】改票費用(改票費用最高不得超過票面價百分之十)。 前述所稱原售票單位,指下列單位: 向網站購票者,係指透過該網站出售機票之航空公司或旅行社; 向航空公司購票者,係指實際出售機票航空公司總公司、分公司、辦事處; 向旅行社購票者,係指實際出售機票旅行社總公司、分公司。 表定航班取消時,乘客得要求辦理退、改票,原售票單位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前項表定航班之取消,如係可歸責於航空公司之事由,致旅客受有損害者,航空公司應負賠償責任。 第五條: 乘客遺失機票時,應於機票有效期限內依規定向原售票單位辦理掛失。經航空公司查證該機票未使用時,乘客得請求另行開立或退費。但航空公司得酌收票面價百分之【 】為手續費(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票面價百分之十)。 第六條: 機票於有效期限內,航空公司調整全額客運票價並經民航主管機關備查者,航空公司與乘客雙方均同意照調整前後機票票面價之差額多退少補。 前項全額客運票價係指國內航線經濟艙效期一年之無使用限制之票價。 持第七條之優待票者,如有第一項情形時,亦同。 第七條: 乘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享有搭乘國內線票價優待: 未滿二歲不占位之兒童享有票價免費優待。享免費優待之兒童應由成人陪伴,每位成人以陪伴一名不占位兒童為限。 未滿十二歲之占位兒童享有全額客運票價【 】折優待。 年滿六十五歲以上本國人享有全額客運票價五折優待。 本國籍身心障礙者及其必要陪伴者一人,享有全額客運票價五折優待。但應於購票及搭機時出示身心障礙證明。 設籍離島地區居民依「民用航空法」、「離島建設條例」及「離島地區居民航空票價補貼辦法」享有優待票價。 前項優待僅能擇一,不能享有二重以上優待。 第八條: 乘客搭機時應攜帶政府機關核發貼有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以備接受檢查核對。 未滿十四歲之兒童,未持有政府機關核發貼有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者,得以戶口名簿影本或健保卡(兒童手冊)等能證明身分之文件代替之。 第九條: 航空公司於班機表定起飛時間前【 】分鐘開始受理乘客報到作業,乘客應於班機表定起飛時間前三十分鐘辦妥報到手續。 乘客未於前項時間內完成報到手續者,航空公司得取消其訂位。 第十條: 乘客隨身攜帶行李以不超過【 】件為原則,合計不超過【 】公斤,每件長寬高不得超過【 】公分,超過上述限制者,應改以託運方式運送。 第十一條: 經濟艙乘客之免費託運行李額度為【 】公斤(除享有票價免費優待者外,不得少於十公斤),商務艙乘客之免費託運行李額度為【 】公斤(除享有票價免費優待者外,不得少於二十公斤),超過時航空公司得另外收費。 第十二條: 託運行李包裝不完整於運送過程中有損壞之虞者,航空公司得拒絕載運該行李。 第十三條: 下列物品禁止手提攜帶或託運上機:(詳情請洽航空公司) 一、壓縮氣體(無論是否低溫、易燃或有毒):如罐裝瓦斯、純氧、液態氮、潛水用氧氣瓶。 二、腐蝕性物質:如強酸、強鹼、水銀、濕電池等。 三、爆炸性物質:各類槍械彈藥、煙火、爆竹、照明彈等。 四、易燃性物質:如汽柴油等燃料油、火柴、油漆、稀釋劑、點火器等。 五、放射性物質。 六、以安全目的設計的手提箱(內含鋰電池或煙火材料等危險物品)、錢箱等。 七、氧化物質:如漂白劑(水、粉)、雙氧水等。 八、毒性及傳染性物質:如殺蟲劑、除草劑、活性濾過性病毒等。 九、其他危險物品:如磁化物(如磁鐵)及刺激性物品(如防身噴霧器)等及其他經民航主管機關公告影響飛航安全之物品。 第十四條: 下列物品如有攜帶必要,應以託運方式處理。 一、刀劍棍棒類。 二、髮膠、定型液、醫用含酒精之液態瓶裝物、防蚊液、酒類、非刺激性噴霧器及其他不影響飛航安全之物品。 但經安檢人員同意者,得置於隨身行李隨身攜帶(詳情請洽航空公司)。 第十五條: 為維護飛航安全,乘客不得攜帶或放置武器及危險物品於行李中,違者禁止登機。但負有特殊任務必須攜帶武器之軍警人員,應依規定由所屬單位主管出具證明文件,並由攜帶人自動請求查驗,經核符後將所攜帶武器交由航空公司服務人員處理。 第十六條: 乘客在客艙內,禁止使用任何干擾飛航安全之通訊器材及電子用品(如:行動電話、個人無線電收發報機、各類遙控器、CD唱盤、調頻收音機等),並應遵守相關安全規定及與機上服務人員合作。(詳情請洽航空公司) 第十七條: 班機時刻表所列之航班時間與航線不得任意變更。如有變更或增減航班時,航空公司應以顯著方式公告。 班機時刻表所定之起飛時間是乘客登機後,飛機艙門關閉之時間,而非班機實際起飛時間。 各航空公司之「班機異常處理機制」,應於各航空公司網站及航站售票櫃檯等顯著處所揭露。 航空公司應依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三十五條之五第二項準用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揭露勞資爭議進程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措施。 第十八條: 乘客因航空公司之運送遲到而致損害者,航空公司應負賠償之責。但航空公司能證明其遲到係因天候變化、屬非可歸責於航空公司之機件故障、民航主管機關命令約束或其他必要情況者,除另有交易習慣者外,以乘客因遲到而增加支出之必要費用為限。 航空公司於確定航空器無法依表定時間起飛,致遲延十五分鐘以上或變更航線、起降地點、取消該班機,致影響乘客權益者,應立即向乘客詳實說明原因及處理方式,並應斟酌乘客需要,適時免費提供下列服務: 必要之通訊。 必要之飲食或膳宿。 必要之禦寒或醫藥急救之物品。 必要之轉機或其他交通工具。 航空公司如受限於當地實際情況,無法提供前項服務時,應即向乘客詳實說明原因並提供合理妥善之照顧。 第十九條: 航空公司與乘客雙方發生運送糾紛無法立即解決時,雙方得申請航空站公務主管人員協助調處,並由雙方填寫民用航空乘客離機協議見證表,乘客不得延遲下機,以避免影響後續班機乘客之權益。 前項調處係依據「民用航空乘客與航空器運送人運送糾紛調處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依中華民國「民用航空法」與「航空客貨損害賠償辦法」規定,航空公司就乘客於航空器中或於上下航空器時,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致死亡或傷害者,航空器使用人或運送人應負賠償之責。但因可歸責於乘客之故意或過失事由而發生者,得免除或減輕賠償。 乘客能證明其受有更大損害得就其損害請求賠償外,航空公司對每一乘客應負之損害賠償金額,依下列標準辦理: 一、死亡者:新台幣三百萬元整。 二、重傷者: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整。(所稱重傷,依刑法第十條第四項規定。) 乘客非死亡或重傷者,其賠償金額依實際損害計算,但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整。但第一項之法令,或其他法規關於前一項賠償金額之規定有變動時,依該規定之變動比例調整之。 乘客之死亡或傷害賠償額,有特別書面契約者,依其契約,無特別契約者,依前二項之賠償標準。 第二十一條: 乘客行李之損害,航空器使用人或運送人應負賠償之責。但因可歸責於乘客之故意或過失事由而發生者,得免除或減輕賠償。 乘客能證明其受有更大損害得就其損害請求賠償外,航空公司對每一乘客行李應負之損害賠償金額,依下列標準辦理: 一、隨身行李:按實際損害計算,但每一乘客最高不超過新台幣二萬元整。 二、託運行李:按實際損害計算,但每公斤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一千元整。 乘客行李損害之賠償額,有特別書面契約者,依其契約,無特別契約者,依前項之賠償標準。 前條第三項但書之規定,於第二項之賠償標準亦適用之。 第二十二條: 乘客如於託運行李中放入錢幣、珠寶、銀器、可轉讓之有價證券、公債、股票、貴重物品、樣品或商業文件等物品於運送途中遭遺失或毀損,航空公司僅能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款負賠償責任。但航空公司有故意、重大過失,或接受乘客以報值行李方式辦理託運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三條: 運送途中如因託運行李中之易碎、易腐等物品所致行李之全部或部分毀損,航空公司不負賠償責任。但乘客能證明航空公司有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四條: 航空公司對運送之行李,僅負交付與持(行李)票人之責任,乘客應憑航空公司發給之行李票提領託運行李。 行李票如有遺失,除有急迫情形經乘客提出切結書及確實之證明,航空公司得同意乘客先行提領外,乘客應待【】日後(不得逾七日)且無其他乘客提出異議,始可請求交付。 對於被他人領走之任何行李,除航空公司能證明其有核對行李票外,應負賠償責任。但乘客必須於當日提出請求。 第二十五條: 航空公司基於飛航安全考量,僅得依報經民航主管機關備查備查之規定,限制下列乘客之搭乘:(詳情請洽航空公司) 身心障礙及傷病旅客。 需特別照顧之孕婦及高齡者。 同行嬰兒、獨行小孩。 被押解之罪犯(含嫌疑犯)。 酩酊者(含吸食麻藥、藥品所致者)。 可能影響乘客、機組員及飛航之安全者。 第二十六條: 乘客不滿意航空公司提供之服務時,可利用航空公司之申訴服務專線反映,航空公司應立即視實際情形迅速妥適處理。 航空公司申訴服務專線及網址:【 】 第二十七條: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習慣及平等互惠與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解決之。[經濟部]網際網路教學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網際網路教學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經濟部108年11月15日經工字第10804604990號公告。並自109年5月15日生效。 壹、應記載事項 本事項所稱網際網路教學服務,指企業經營者授權消費者於指定之網站系統,使用企業經營者透過網際網路連線進行之教學、評量或其他相關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但本服務不包括正規教育、國民補習學校、進修學校及短期補習班所提供之服務。 關於本服務之權利義務,依本契約條款訂定之。 一、契約審閱期間及當事人基本資料 消費者得審閱本契約全部條款內容○日(至少三日)。 當事人條款 立契約書人 (消費者名稱)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消費者」)(消費者個人資料,請填載於會員資料頁面) (網際網路教學服務企業經營者名稱)_______(以下簡稱「企業經營者」) 負責人: 電話: 客戶服務電子郵件: 營業所地址: 統一編號: 二、本服務內容 本服務內容包括下列各款: (一)企業經營者提供本服務之網站網址:__________ (二)企業經營者提供本服務之適用對象:__________ (三)企業經營者提供本服務之教學內容:__________ (四)企業經營者提供本服務之教學課程數量:__________ 及贈送 之教學課程數量:__________ 三、設備規格 企業經營者應於消費者使用本服務前,明確告知消費者使用本服務應具備下列之軟硬體設備基本規格及要求: (一)○ (二)○ 消費者連結企業經營者指定網站系統之機房設備之接取網路,除經雙方約定由企業經營者所提供者外,應由消費者自行向合法經營之電信事業申請租用,消費者租用該接取網路所生之權利義務,依消費者與該電信事業間契約約定之。 企業經營者未事先告知第一項之約定,致消費者無法使用本服務或影響本服務之品質者,消費者得主張本契約不生效力。 四、契約之成立生效 消費者經由網際網路申請本服務者,於企業經營者所指定之網頁上點選「同意」鍵,表示同意申請本服務並同意以電子文件作為表示方式後,企業經營者應立即以網站系統,回覆通知消費者利用再次確認機制加以確認電子文件內容,經消費者再次確認後,本契約成立。 除前項情形外,經雙方於本契約書上簽名或蓋章後,本契約成立。 五、法定代理人 消費者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者,本契約之訂定,應經消費者之法定代理人同意,本契約始生效力;消費者為無行為能力人者,應由消費者之法定代理人代理訂定契約。 違反前項之約定者,除有民法第八十三條之情形者外,本契約不生效力,企業經營者不得據以要求消費者之法定代理人負擔契約履行或賠償責任。 六、使用期間 企業經營者授權消費者使用本服務之期間、次數或權利依下列之約定: □定期制: (一)消費者於收受企業經營者提供使用本服務所需之登錄帳號、序號或密碼之次日起,為期__________之使用期間。 (二)消費者於上述期間內得不計次數、每次不計時間使用本服務。 □計次制:消費者得使用本服務共計_________(使用次數)次。 □計時制:消費者得使用本服務共計__________(時間單位)。 七、擔保授權 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其就本契約所授權消費者使用之服務內容,為合法權利人。 企業經營者有違反前項之情事致消費者無法繼續使用者,企業經營者應賠償消費者無法使用之損失。 未經企業經營者事前之書面同意,消費者不得將其使用權讓與他人使用。 八、授權使用費 本服務授權使用費之金額如下: □定期制: □現金交易總價(含營業稅): 新臺幣○萬○仟○佰○拾○元整。 □分期付款總價(含營業稅): 新臺幣○萬○仟○佰○拾○元整。 現金交易總價與分期付款總價差價:新臺幣○萬○仟○佰○拾○ 元整。 企業經營者提供消費者本服務之優惠總價(含營業稅):新臺幣 ○萬○仟○佰○拾○元整。 □計次制: 每使用一次金額(含營業稅):新臺幣○萬○仟○佰○拾○元整。現金交易總價(含營業稅):新臺幣○萬○仟○佰○拾○元整。 企業經營者提供消費者本服務之優惠總價(含營業稅):新臺幣○萬○仟○佰○拾○元整。 □計時制: 每(時間單位)金額(含營業稅):新臺幣○萬○仟○佰○拾○元整。現金交易總價(含營業稅):新臺幣○萬○仟○佰○拾○元整。 企業經營者提供消費者本服務之優惠總價(含營業稅):新臺幣○萬○仟○佰○拾○元整。 前項情形,如企業經營者提供消費者以優惠價格購買本服務者,該優惠總價即為本服務之授權使用費。 企業經營者得以優惠價格提供消費者自由決定是否加價購買以下商品、教學課程或服務: □商品、教學課程或服務名稱:________ 商品、教學課程或服務總價:新臺幣○萬○仟○佰○拾○元整。 優惠補貼款(含營業稅):新臺幣○萬○仟○佰○拾○元整。 實際交易總價(含營業稅):新臺幣○萬○仟○佰○拾○元整。 契約終止或解除時,消費者依前項優惠方式加價購買之商品,除雙方另有約定外,消費者應就合約未到期日數或課程未使用次數比例返還優惠補貼款予企業經營者。雙方未約定優惠補貼款之數額時,優惠補貼款以零元計算之。 註:計算公式為:優惠補貼款 X (合約未到期日數或課程未使用次數/合約總日數或課程總次數)=實際應返還之優惠補貼款(四捨五入計算至整數)。 消費者依第三項優惠方式加價購買之教學課程或服務,契約終止或解除時準用第十八點第二項規定。 訂立本契約時,企業經營者以「贈品」為名義,向消費者所為之贈與,於本契約終止或解除時,企業經營者不得向消費者請求返還該贈與物,亦不得向消費者主張應自返還之費用金額當中,扣除該贈品之價額。企業經營者以贈送教學課程數量、使用期限為內容而簽訂契約者,亦同。 前項「贈品」,其價值之上限為商品、教學課程或服務價值之二分之一。 九、付費方式 雙方同意本服務授權使用費之給付方式為: □一次全部繳納 □分期付款方式繳納: (一)應以書面為之,若有保證人,並應將本契約交付一份予保證人收執為憑。 (二)頭期款:新臺幣○萬○仟○佰○拾○元整。 (三)分期付款金額:(扣除頭期款)新臺幣○萬○仟○佰○拾○元整。 1.分期數:○。 2.每期利息以週年利率○計算,其計算公式為:○。 3.依上述計算公式所得之每期應付本金、利息及應付日期:(詳如分期攤還表)。 4.未記載分期付款利率者,其利率按現金交易總價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四)企業經營者違反本點約定者,消費者不負現金交易總價以外金額之給付義務。 □消費者與第三人訂定消費者信用貸款契約(以下簡稱消費借貸契約)方式繳納: (一)為協助消費者取得給付本服務授權使用費之資金來源,企業經營者得提供消費者與第三人(以下簡稱貸款機構)訂定消費借貸契約之機會,供消費者自由決定,並由消費者自行辦理訂約事宜。 (二)企業經營者應將下列約定告知消費者,並取得消費者聲明已受告知之證明文件;未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得主張該消費借貸契約不生效力: 1.消費者已充分瞭解與貸款機構訂定消費借貸契約,係指定用途之專案貸款,申貸款項將依消費者指示逕予撥款至企業經營者指定帳戶。 2.該消費借貸契約之全部內容(包括利息計算方式、是否有信用保險、保證人之設定或涉入等資訊)。 3.該貸款機構之名稱、負責人姓名、統一編號及其營業所或住居所地址、電話、傳真、網站網址、電子郵件地址、消費爭議服務專線電話號碼。 4.辦理消費貸款,經核准七日內得隨時不附任何理由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及貸款機構解除或終止該筆消費借貸契約。 5.終止或解除契約辦理退費時,企業經營者除貸款機構依消費借貸契約得收取之費用外,不得請求額外收取費用。 6.企業經營者如有歇業、停業等無法繼續提供服務之情形時,消費者得主張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於檢附催告企業經營者之存證信函或其他得證明企業經營者已無法繼續提供服務之佐證,向貸款機構申請止付企業經營者未提供服務部分之貸款餘額。但企業經營者已有提供履約保障者,不在此限。 7.如終止或解除本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亦同時終止或解除。惟本契約之終止或解除,企業經營者能證明係因可歸責於消費者之事由所致者,貸款機構得逕向消費者收取企業經營者已提供服務之分期款。 □消費者已充分瞭解並知悉辦理消費者信用貸款所需遵守之約定;所為消費貸款如有消費糾紛或爭議,將影響個人日後信貸聲譽。 十、積欠費用之處理 消費者逾期未繳納分期付款應繳納之費用,如遲延給付之金額已達分期付款總金額五分之二者,企業經營者得定○日以上(至少十日)之催告期間請求消費者給付,逾期消費者仍未完全給付者,企業經營者得終止本契約,終止提供本服務並向消費者請求清償積欠之費用及依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請求消費者給付分期付款總金額扣除已給付金額後餘額○(最高不得超過該餘額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 十一、授權使用原則 消費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消費者自負一切法律責任,企業經營者並得通知消費者終止本契約,消費者不得拒絕: (一)消費者蓄意散布干擾企業經營者網站系統正常運作之電腦程式。 (二)消費者在企業經營者網站系統上散布恐嚇、毀謗、侵害他人隱私、色情或其他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公序良俗之文字、圖片或影像。 消費者利用本服務從事其他不法或違反本契約約定事項之行為,其情節重大,且經企業經營者通知消費者限期改正而屆期未改正者,企業經營者得通知消費者終止本契約,消費者不得拒絕。 企業經營者依前二項之約定終止本契約者,應按比例返還消費者相當於終止契約前尚未使用之本服務授權使用費金額。但企業經營者得於返還金額中扣除○(最高不得超過返還金額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 十二、消費者之義務 消費者對於使用本服務所產生之授權使用費,有按時給付之義務,並對本契約終止前已產生之授權使用費,有繳納之義務。 消費者對於其使用者帳號與個人密碼有妥善保管以避免第三人知悉之義務。 消費者在使用本服務時,有遵守本契約所約定之授權使用原則之義務。 消費者依本契約之約定所註冊之個人資料有錯誤或已變更者,應儘速通知企業經營者請求更正。如因消費者怠於通知而致其權益受損者,應由消費者自行負責。 十三、帳號密碼非法使用之處理 利用消費者之使用者帳號與個人密碼,登入本服務網站系統之行為,推定為消費者之行為。 雙方當事人之任何一方,發現消費者之使用者帳號或個人密碼遭第三人不法或不當之使用者,應立即通知對方。經消費者確認有遭第三人不法或不當之使用情事者,企業經營者應立即暫停該使用者帳號或個人密碼之使用,並接受消費者更換其使用者帳號或個人密碼。 前項情形,除企業經營者能證明係因可歸責於消費者之事由,致消費者之使用者帳號或個人密碼遭第三人不法或不當使用所生之損失者外,企業經營者應於七個工作日內以延長消費者之使用期間或返還消費者已遭扣除之使用次數、時間單位作為補償。 十四、服務品質 企業經營者應提供具有可合理期待安全性之服務,並應確保其系統設備,無發生錯誤、畫面暫停、遲滯、中斷或不能進行連線之情形。 企業經營者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違反前項之約定者,除應立即更正或修復外,並應依下列各款之約定,賠償消費者之損失: (一)定期制者:企業經營者應延長消費者之使用期間。 (二)計次制者:企業經營者應返還消費者已遭扣除之使用次數。 (三)計時制者:企業經營者應返還消費者已遭扣除之使用時數。 企業經營者負有維護所提供之教學內容或教材正確性與更正確認之責。經消費者通知或企業經營者知悉內容錯誤,除於網站公告錯誤內容外,並於通知或知悉之日起算三個工作日內完成更正或移除。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情節重大之系統異常或教學內容、教材錯誤之情事達三次以上,且企業經營者未依規定修復或更正,消費者得通知企業經營者逕行終止本契約,企業經營者不得拒絕,企業經營者並應按比例返還消費者相當於終止契約前尚未使用之本服務授權使用費金額,並加計返還金額_________(最高不得超過返還金額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 消費者使用本服務時,因可歸責於第三人之事由,發生教學內容錯誤、網站系統畫面暫停、中斷、不能進行連線或其他服務品質瑕疵之情形,消費者得準用第二項各款之約定,請求企業經營者於七個工作日內補償之。 十五、企業經營者之履約保證責任 本服務授權使用費預付期間逾一年且預付金額超過新臺幣五萬元者,企業經營者應就超過金額部分,提供下列方式之一,為履約保證之內容,並載明於本契約明顯處。但採月費制者,不適用之: □依信託法規定交付________銀行(即信託企業經營者)開立信託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信託期間自民國○年○月○日至民國○年○月○日止(至少一年)。 □由____________(金融機構)提供履約保證,保證期間自民國○年○月○日至民國○年○月○日止(至少一年)。保證期間更換金融機構者,由更換後之金融機構接續提供履約保證。 □已與___公司(同業同級,市占率至少百分之五以上)等相互連帶擔保,若本契約服務無法履行時,持本契約可向上列公司兌換等值之服務。上列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或差別待遇,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前開相互連帶保證期間自民國○年○月○日至民國○年○月○日止(至少一年)。 □已加入由○商業同業公會辦理之○同業聯合連帶保證協定,若本契約服務無法履行時,持本契約可向加入本協定之公司兌換等值之服務。前開連帶保證期間自民國○年○月○日至民國○年○月○日止(至少一年)。 □其他經經濟部許可之履約保證方式。註明:______。 十六、暫停服務之處理 企業經營者對於本服務相關軟硬體設備,進行營運上必要之搬遷、更換、升級、保養或維修時,得暫停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 企業經營者因前項事由而暫停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應於暫停本服務七日前,於本服務網站首頁上及本服務進行中公告,並以電子郵件或書面通知消費者。但因臨時性、急迫性或不可歸責於企業經營者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十七、契約之變更 企業經營者修改本契約時,應於______(至少三十日)日前於網站系統公告之,同時以電子郵件或書面通知消費者。 消費者未為反對之表示且繼續使用本服務者,企業經營者依契約變更後之內容繼續提供本服務。 消費者不同意第一項之變更,得於公告後三十日內向企業經營者主張終止契約。企業經營者應按比例返還消費者相當於終止契約前尚未使用之本服務授權使用費金額,並加計返還金額________________(最高不得超過返還金額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 十八、終止契約與退費 本契約如係採定期制或計次制、計時制者,消費者於使用期間屆滿或所購使用次數、時間使用完畢時,契約即告終止。 除前項所約定之情形者外,消費者得隨時通知企業經營者終止契約,企業經營者不得拒絕。契約終止後,企業經營者應依雙方擇定之方式,結算、撥付或收取本服務之授權使用費: □按已提供服務比例結算: (一)由企業經營者結算截至契約終止時,企業經營者已提供之服務及消費者已繳納之授權使用費金額;授權使用費如有超收,企業經營者應按比例返還予消費者;如有不足,則企業經營者得自行或使消費者之貸款機構逕行向消費者收取之。 (二)前款情形,企業經營者經證明契約終止係可歸責於消費者之事由所致者,得向消費者收取違約金______(最高不得超過應返還或應收取金額百分之二十)。違約金之支付以下列方式為之:______________。 □定期定額返還: (一)契約生效後○日或已提供服務百分之○內終止契約,應全額返還本服務授權使用費。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契約生效後逾○日或已提供服務百分之○,始終止契約,應返還本服務授權使用費之百分之○。如經企業經營者證明契約終止係可歸責於消費者之事由所致者,企業經營者並得自返還之金額中扣除______之違約金(最高不得超過返還金額百分之三十)。 (三)契約生效後逾○日或已提供服務百分之○,始終止契約,本服務授權使用費全額不予退還。 十九、申訴權利 消費者對於企業經營者所提供之本服務,除得撥打企業經營者電話提出申訴外,亦得以電子郵件或書面,或至企業經營者之營業處所向企業經營者提出申訴,企業經營者應自接獲消費者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妥適處理之。 二十、契約之附件 有關本契約之廣告、分期攤還表及保證書均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前項廣告、分期攤還表及保證書之內容,如有與本契約條款內容相牴觸者,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適用。 本契約成立時,企業經營者應將本契約、分期攤還表及保證書,提供消費者下載、列印儲存或依消費者請求以書面寄送。 二十一、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所生之一切爭議,雙方當事人同意以_________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有關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交通部]公路汽車客運業旅客運送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公路汽車客運業旅客運送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交通部100年7月25日交路字第1000006934號令公告 交通部103年5月12日交路字第10350053947號公告修正 交通部108年11月14日交路字第10850147451號公告修正, 並自即日生效 本事項所稱公路汽車客運業指在核定路線內,以公共汽車運輸旅客為營業者。 本事項所稱無記名票證,指由業者預售記載或圈存一定金額、項目或次數之憑證、晶片卡或其他類似性質之無限期票證,而由持有人以提示、交付或其他方法,向業者請求交付或提供等同於上開票證所載金額之服務(例如現行業者預售之各類回數票等)。但不包括業者無償發行之抵用券、折扣(價)券及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所稱之電子票證。 本事項所稱車票,指旅客直接到業者營業櫃台或其他代售處購買指定日期之乘車票證。 壹、應記載事項 一、場站及車輛上應揭示事項: (一)車站應揭示事項:業者名稱、票價、收費方式、行車時刻表或尖離峰班距(含始末班車發車時間)、路線名稱、路線編號、行駛路線圖(含停靠站)、定型化契約及消費爭議處理申訴(客服)專線。(無車站者,應於業者網站上刊載) (二)站牌、候車亭應揭示事項: 1、業者名稱、票價、路線名稱、路線編號、本站站名、行駛路線圖(含停靠站)、行車時刻表或尖離峰班距(含始末班車發車時間)、消費爭議處理申訴(客服)專線。 2、站牌已無多餘空間時,票價揭示方式得以網路、電話等電子資訊代替前目之方式,以供查詢。 3、僅提供旅客下車之站牌應揭示事項:本站牌僅供旅客下車用、業者名稱、路線名稱、路線編號、本站站名、行駛路線圖(含停靠站)、消費爭議處理申訴(客服)專線。 (三)車廂內應揭示事項:收費方式、路線名稱、路線編號、行駛路線圖(含停靠站)、駕駛員及服務員姓名、駕駛員行車前酒測合格紀錄、牌照號碼、消費爭議處理申訴(客服)專線及該管公路主管機關申訴電話。 (四)車廂外應揭示事項:應依法令規定(如監理法規等)揭示。 二、提供旅客之車票應記載事項: (一)業者名稱。 (二)乘車起迄站名。 (三)路線起迄區間。 (四)座號(未對號入座者,得不予記載)。 (五)票種及票價。 (六)票號。 (七)車次(不限車次時間者,得不予記載)。 (八)班車等級(不分級者,得不予記載)。 (九)使用期間。 車票票面如無法載明前項應記載事項時,得以網路等電子資訊方式揭示代替,以供旅客查詢。 三、提供旅客之無記名票證應記載事項: (一)業者名稱、地址、統一編號、負責人姓名。 (二)無記名票證之面額或使用之路線區間、次數。 (三)無記名票證發售編號。 (四)使用方式。 (五)業者之履約保證責任(發行人應依下列方式之一為之),並將保證內容記載於票證明顯處: 1、無記名票證內容表彰之金額,已經○(金融機構)提供足額履約保證,前開保證期間自中華民國○年○月○日(出售日)至○年○月○日止(至少一年)。 2、無記名票證已與○公司(至少一家同業)等協定互助,持無記名票證可依面額向上列公司購買等値之服務。上列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或差別待遇,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 3、無記名票證所收取之金額,應先時存入發行人於○(金融機構)開立之信託專戶,專款專用,信託期間自出售日起算至少一年,自中華民國○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所稱專用指供業者履行提供服務義務使用。 4、其他經交通部許可之履約保證方式。 (六)消費爭議處理申訴(客服)專線。 (七)如遇公路客運路線票價調整,無記名票證得依面額辦理退、補價差。 (八)無記名票證如需變更使用辦法,應公告一個月期滿實施。 (九)無記名票證得辦理退票,除已劃位之對號車票應依第七點第二款規定辦理外,其餘免收手續費。已使用之無記名票證取消其優惠價差,並補足原票價差額。 無記名票證如難以完整呈現前項應記載事項時,得僅記載發行人、履約保障方式及消費服務專線之資訊,並以書面或其他合理方式揭露其餘項目,以供旅客隨時查詢。 四、旅客應依業者公告票價及收費方式付費。 五、老人、身心障礙者優待票及兒童票之規定: (一)年滿六十五歲以上,持有國民身分證或敬老證之老人。 (二)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身心障礙者及其必要陪伴者一人。 (三)兒童票: 1、免費:身高未滿一百十五公分者,或身高滿一百十五公分而未滿六歲,經出示身分證件者。 2、半票:身高滿一百十五公分未滿一百五十公分者,或身高滿一百五十公分而未滿十二歲,經出示身分證件者。 3、免費之兒童,須由已購買全票或成年之旅客陪同,每一旅客以二位免費兒童同行為限,逾限者,應購買半票。 六、車票等級錯誤或重複劃位等之更換或退補作業: (一)旅客購票時,請自行查閱票上所載乘車日期、起迄站名、班車等級及所付票款與票價是否相符。如上車前有錯誤,得向售票員更換或退補。 (二)車票重複劃位,旅客得要求重新劃位或請駕駛員安排座位;如旅客不予接受,得要求退票並全額退費。旅客因無法乘坐該次班車,而改搭其他車次者,業者應給予該其他車次票價八折以下搭乘優惠。 七、車票退換票之有效期限及手續費: (一)不對號車票退換票應在有效日期末班次車之開車前向車站申請退還票價或換票,不扣手續費。 (二)對號車票之退換票應在該車次發(開)車前辦理者,除換票不收手續費外,退票得依下列基準酌收手續費: 1、票價新臺幣二百元以下,手續費不得逾新臺幣十元。 2、票價新臺幣二百零一元以上四百元以下,手續費不得逾新臺幣十五元。 3、票價新臺幣四百零一元以上,手續費不得逾新臺幣二十元。 (三)旅客持對號車票於該車次發車後不及乘車者,得持該車票辦理更換當日未訂位票。 八、車票遺失及越站乘車之補收票價處理方式: (一)旅客遺失車票者,旅客應向站車人員說明,並按旅客原購票價補票。 (二)旅客越站乘車者,應按越過站起至迄站票價補票。 (三)旅客車票遺失於下車收票前尋獲者,業者應退還其所補之票價。 (四)旅客於中途無停靠站車次行程中遺失車票者,無須再補票。 九、誤乘班車之處理方式: (一)旅客誤乘班車者,應按誤乘里程補收票價,並應免費送回原起程站或與原定路線距離最近之銜接站,原購車票註明「路程錯誤」,並得辦理退換票,不收手續費。 (二)旅客不願回起程站或銜接站者,其誤乘路段之票價與原購票價發生差額時,應分別補收或退還。 十、班車無法準時發車時,業者應於車站公告;班車因颱風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停駛時,業者應於車站及網站公布,並對大眾媒體發布資訊,旅客並得換票或全額退票。 十一、班車行駛中途非因可歸責於旅客之事由(如路阻、交通事故、車輛故障等),致不能運送旅客至到達站者,處理方式如下: (一)旅客於停行地點下車者,其未行路段之票價應予退還。 (二)旅客於停行地點等候搭乘下次班車或其他路線班車者,得改搭下次班車或其他路線班車。 (三)旅客請求返回原起程站者,應免費送回原起程站,並退還全程票價。 十二、業者遇有行車事故,致旅客傷害、死亡或財物毀損、喪失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其事故發生係因不可抗力或因旅客之故意或過失所致者,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十三、因運送契約涉訟時,雙方如有合意管轄法院之約定,仍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及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之適用。 貳、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記載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顯失公平之約定。 二、不得記載業者得片面更改運送契約,而旅客不得異議。 三、不得記載免除或限制業者之責任。 四、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 五、不得記載車票售出概不得退換。 六、不得記載不合理之使用限制。 七、不得記載旅客拋棄訴訟權。 八、無記名票證除不得記載前七點規定外,並不得記載未使用完之餘額不得消費。[交通部]公路汽車客運業旅客運送定型化契約範本
公路汽車客運業旅客運送定型化契約範本 交通部103年5月12日交路字第1035005394D號公告修正, 並自即日生效 交通部108年11月14日交路字第10850147457號公告修正, 並自即日生效 【】:業者視實際營運狀況擇填 壹、購買車票: 一、旅客得選擇以【票證】或【投現金方式】搭車,並依公告票價及收費方式付費,於【上】【下】車時交付。 二、提供旅客之車票應記載業者名稱、乘車起迄站名、路線起迄區間、【座號】、票種、票價、票號、【車次】、【班車等級】及使用期間。 車票票面如無法載明前項應記載事項時,得以網路等電子資訊方式揭示代替,以供旅客查詢。 三、旅客購票時,應自行查閱車票上所載業者名稱、乘車起迄站名、路線起迄區間、【座號】、票種、票價、票號、【車次】、【班車等級】及使用期間。如有錯誤,應立即向售票員更換或退補,事後不予受理。 四、車票之有效期間以搭乘車票上所載使用期間【期限】內之任何一次相當班車為限。對號車票之有效期間以搭乘車票上當日指定之車次為限。 五、提供旅客之無記名票證(例如各類回數票等)應記載業者名稱、地址、統一編號、負責人姓名、面額或使用之路線區間、次數、發售編號、使用方式及業者之履約保證內容。 無記名票證如難以完整呈現前項應記載事項時,得僅記載發行人、履約保障方式及消費服務專線之資訊,並以書面或其他合理方式揭露其餘項目,以供旅客隨時查詢。 六、持用優待票者,應主動出示優待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驗。未依規定使用優待票者,以搭乘該路線全程、全票票價補票。 七、優待票使用對象: (一)老人、身心障礙者優待票及兒童票之規定: 1、年滿六十五歲以上,持有國民身分證或敬老證之老人。 2、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身心障礙者及其必要陪伴者一人。 3、兒童票: (1)免費:身高未滿一百十五公分者,或身高滿一百十五公分而未滿六歲,經出示身分證件者。 (2)半票:身高滿一百十五公分未滿一百五十公分者,或身高滿一百五十公分而未滿十二歲,經出示身分證件者。 (3)免費之兒童,須由已購買全票或成年之旅客陪同,每一旅客以二位免費兒童同行為限,逾限者,應購買半票。 (二)【警察】、【軍人】、【學生】、【外籍老人】優待票之規定: 1、【依警察人員管理條例任官、授階執行警察任務之人員】。 2、【制服整齊之現役軍人或持軍人身分補給證之便衣現役軍人】。 3、【具正式學籍並持有學生證之學生】。 4、【外籍人士年滿六十五歲以上持有證照之老人】。 八、本公司依旅客不同需求所發售之各種類車票,其使用規定與限制在車票上已載明者,旅客應依其規定使用。 貳、補票、退票及手續費: 一、旅客無票乘車或持用失效票,應自旅客起程站補收票價;如無正當理由,並得加收百分之五十(隨相關規定調整)票價。 二、旅客辦理退票時,不對號之車票,應在有效日期末班次車開車前向車站申請退還票價,不扣手續費。對號之車票,應在該車次開(發)車前辦理,並依下列基準計扣手續費: (一)票價新臺幣二百元以下者,每張車票扣_元。 (二)票價新臺幣二百零一元以上未滿四百元者,每張車票扣_元。 (三)票價新臺幣四百零一元以上者,每張車票扣_元。 旅客持對號車票於該車次發車後不及乘車者,得持該車票辦理更換當日未訂位票。 無記名票證辦理退票時,取消已使用無記名票證之優惠價差,並補足原票價差額後,退還餘額。 三、旅客下車時,【應將車票交由站車人員收回】;【持用長期票證者,應於下車時交站車人員查驗】。如在行程中車票遺失及越站乘車之補收票價處理方式: (一)旅客遺失車票者,旅客應向站車人員說明,並按旅客原購票價補票。 (二)旅客越站乘車應按越過站起至迄站票價補票。 (三)旅客車票遺失旅客於下車收票前尋獲者,業者應退還其所補之票價。 (四)旅客於中途無停靠站車次行程中遺失車票者,無須再補票。 四、誤乘班車之處理方式: (一)旅客誤乘班車者,應按誤乘里程補收票價,並應免費送回原起程站或與原定路線距離最近之銜接站,原購車票註明「路程錯誤」,並得辦理退換票,不收手續費。 (二)旅客不願回起程站或銜接站者,其誤乘路段之票價與原購票價發生差額時,應分別補收或退還。 五、車票等級錯誤或重複劃位等之更換或退補作業: (一)旅客購票時,請自行查閱票上所載乘車日期、起迄名、班車等級及所付票款與票價是否相符。如上車前有錯誤,得向售票員更換或退補。 (二)車票重複劃位,旅客得要求重新劃位或請駕駛員安排座位;如旅客不予接受,得要求退票並全額退費。旅客因無法乘坐該次班車,而改搭其他車次者,業者應給予其他車次票價八折以下搭乘優惠。 參、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拒絕其搭乘: 一、【身患傳染病者】。 二、【兒童過於幼小無人護送者】。 三、【酗酒或狀似瘋癲者】。 四、攜帶違禁品、危險品、易生變壞或破損之物品、不潔或易污損他物之物品、厭惡品。 五、不適宜隨客車運送之動物類。但視覺、聽覺、肢體功能障礙者攜帶之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或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攜帶之幼犬不在此限。 肆、旅客乘車規定: 一、搭車時請握穩扶桿、勿隨意走動、勿緊靠車門站立及勿將頭手伸出車外,下車請提早拉鈴。 二、不得無故佔用優先專用座位。 三、車廂內禁止吸菸。 四、遇有緊急事故,請依駕駛人員之引導及操作說明使用安全設備。 伍、班車行車規定: 一、班車之行駛路線圖(含停靠站)及行車班距於站牌標示,均按路線行駛、停靠及按時發車。但如遇集會地區、臨時交通管制區致無法通行,機械故障、氣候變化致無法行駛,或其他必要情況,得加以調整變更,並適時於車站或大眾媒體公告。 二、班車行至中途非因可歸責於旅客之事由,致不能運送旅客至到達站時,本公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旅客願在停行地點下車者,其未經行路段之票價應予退還。 (二)旅客願在停行地點等候搭乘下次班車者,得改搭下次班車。 (三)旅客願在停行地點等候搭乘其他可到達其目的地之班車者,得改搭其他路線班車。 (四)旅客願返回原起程站者,應免費送回原起程站,並退還全程票價。 (五)退還車票均應由站車人員負責簽字,並註明經過及原因。 陸、行李攜帶、交運及毀損賠償: 一、旅客隨身攜帶之行李及小件物品,能置於座位下或行李架上而不妨礙其他旅客者得攜帶上車,並應自行照料。 二、旅客交運行李,每件重量不得超過三十公斤,體積最大以一五○立方公寸,長度以車廂能容納不妨礙行車安全及旅客上下為限,超過其限制者,得拒絕承運。 三、攜帶寵物或自行車應不影響其他旅客通行,不佔位者不另收費,佔位者購買半票。 四、行李遇有喪失毀損之賠償,每件賠償之最高限額,依公路主管機關核定標準辦理賠償,但旅客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者,依照法院判決之金額賠償。 柒、本公司遇有行車事故,致旅客傷害、死亡或財物毀損、喪失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其損害賠償金額得依「汽車運輸業行車事故損害賠償金額及醫療補助費發給辦法」規定辦理。 旅客所受損害超過前項賠償規定者,仍得依民法及其他法律請求賠償。 第一項行車事故經證明係因不可抗力或因旅客之故意、過失所致者,本公司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捌、誤點處理: 本公司因路阻或其他事故致可能造成之運送遲延(誤點)時,除應立即採行補救措施適時調整接替外,應及時公告旅客週知。 前項因故造成運送遲延(誤點)時,得經協議解決相關問題,若協議不成得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玖、旅客毀損本公司公車及車站各項設備者,應依法負損賠償責任。 拾、本公司客車上均有標示服務電話,並於車站及客車上置備旅客意見箱以便於旅客申訴或改進服務建議。 拾壹、本公司服務缺失致造成旅客權益受損,除先由本公司查明改進外,旅客亦得向公路主管機關、消費者保護機關、團體等申訴,俾求衡平合理之解決。 拾貳、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其他相關法令、習慣、誠信原則處理。[交通部]巿區汽車客運業旅客運送定型化契約範本
巿區汽車客運業旅客運送定型化契約範本 交通部108年11月14日交路字第10850147459號公告訂定, 並自即日生效 【】:業者視實際營運狀況擇填 壹、購買車票: 一、旅客得選擇以【票證】或【投現金方式】搭車,並依公告票價及收費方式付費,於【上】【下】車時交付。 二、持用優待票者,旅客應主動出示優待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驗。未依規定使用優待票者,以搭乘該路線全程、全票票價補票。 三、優待票使用對象: (一)老人、身心障礙者優待票及兒童票之規定: 1、年滿六十五歲以上,持有國民身分證或敬老證之老人。 2、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身心障礙者及其必要陪伴者一人。 3、兒童票: (1)免費:身高未滿一百十五公分者,或身高滿一百十五公分而未滿六歲,經出示身分證件者。 (2)半票:身高滿一百十五公分未滿一百五十公分者,或身高滿一百五十公分而未滿十二歲,經出示身分證件者。 (3)免費之兒童,須由已購買全票或成年之旅客陪同,每一旅客以二位免費兒童同行為限,逾限者,應購買半票。 (二)【警察】、【軍人】、【學生】、【外籍老人】優待票之規定: 1、【依警察人員管理條例任官、授階執行警察任務之人員】。 2、【制服整齊之現役軍人或持軍人身分補給證之便衣現役軍人】。 3、【具正式學籍並持有學生證之學生】。 4、【外籍人士年滿六十五歲以上持有證照之老人】。 貳、補票: 一、旅客無票乘車或持用失效票,應自旅客起程站補收票價;如無正當理由,並得加收百分之五十(隨相關規定調整)票價。 二、旅客誤乘班車時,本公司應按誤乘里程補收票價,並應免費送回原起程站或與原定路線距離最近之銜接站,其原購車票須經站車人員簽字並註明「路程錯誤」方可延期有效,如旅客不願回起程或銜接站者,其誤乘路段之票價與原購票價發生差額時,應分別補收或退還。 參、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拒絕其搭乘: (一)【身患傳染病者】。 (二)【兒童過於幼小無人護送者】。 (三)【酗酒或狀似瘋癲者】。 (四)攜帶違禁品、危險品、易生變壞或破損之物品、不潔或易污損他物之物品、厭惡品。 (五)不適宜隨客車運送之動物類。但視覺、聽覺、肢體功能障礙者攜帶之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或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攜帶之幼犬不在此限。 肆、旅客乘車規定: 一、搭車時請握穩扶桿、勿隨意走動、勿緊靠車門站立及將頭手伸出車外,下車請提早拉鈴。 二、不得無故佔用老殘婦孺專用座位。 三、車廂內禁止吸菸。 四、遇有緊急事故,請依駕駛人員之引導及操作說明使用安全設備。 伍、班車行車規定: 班車之行駛路線圖(含停靠站)及行車班距於站牌標示,均按路線行駛、停靠及按時發車。但如遇集會地區、臨時交通管制區致無法通行,機械故障、氣候變化致無法行駛,或其他必要情況,得加以調整變更,並適時於車站或大眾媒體公告。 陸、行李攜帶及行車事故賠償: 一、旅客隨身攜帶之行李及小件物品,能置於座位下或行李架上而不妨礙其他旅客者,得攜帶上車,並應自行照料。 二、本公司遇有行車事故,致旅客傷害、死亡或財物毀損、喪失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其損害賠償金額得依「汽車運輸業行車事故損害賠償金額及醫療補助費發給辦法」規定辦理。 旅客所受損害超過前項賠償規定者,仍得依民法及其他法律請求賠償。 第一項行車事故經證明係因不可抗力或因旅客之故意、過失所致者,本公司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柒、因故不能運送旅客之處理: 班車行駛途中非因可歸責於旅客之事由(如路阻、交通事故、車輛故障等),致不能運送旅客,本公司應安排旅客免費改搭下次班車或其他路線班車。 捌、旅客毀損本公司公車及車站各項設備者,應依法負損賠償責任。 玖、本公司客車上均有標示服務電話,並於車站及客車上置備旅客意見箱以便於旅客申訴或改進服務建議。 拾、本公司服務缺失致造成旅客權益受損,除先由本公司查明改進外,旅客亦得向公路主管機關、消費者保護機關、團體等申訴,俾求衡平合理之解決。 拾壹、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其他相關法令、習慣、誠信原則處理。[經濟部]電業消費性用電服務契約範本
電業消費性用電服務契約範本 經濟部108年12月16日經授能字第10803011860號公告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經消費者攜回審閱3日。 立契約書人:申請用電客戶 (以下簡稱甲方)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區營業處(以下簡稱乙方)茲因電力服務事宜,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書,並經雙方合意訂定契約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第 一 章 服務範圍 第 一 條(服務內容) 乙方提供甲方電能及相關服務業務。 第 二 條(服務項目) 乙方提供甲方之服務項目如下: 一、新設、增設用電: (一)新設:未用電場所新裝用電設備申請開始用電、廢止用電之場所申請重新用電、暫停用電與終止契約超過復電約定期限之用電場所申請重新用電,或向其他電業購電經解約後再向乙方申請用電。 (二)增設:已供電之用電場所申請增加用電設備或契約容量。 (三)併戶:已供電之不同用電場所申請合併為一戶用電。 (四)分戶:用電場所劃出一部分用電範圍申請另外單獨設戶供電。 (五)復電:經停電、終止契約或申請暫停用電之用電場所,於二年內申請恢復用電。 二、廢止用電: 因用電場所轉向其他電業購電、已無用電需要或需停止用電期間將超過二年期限,申請廢止其全部用電設備或契約容量。 三、暫停用電: 保留用電場所之用電權利,於一定期間內暫停使用其全部用電或部分契約容量。暫停用電期限最長不超過二年。 四、變更用電: (一)器具變更:變更用電場所之器具種類、數量。 (二)裝置變更:用電場所之用電設備拆裝或移裝。 (三)種別變更:變更用電場所之契約用電種別。 (四)用途變更:變更用電場所之「行業分類」或「用電用途」。 (五)過戶或地址更正:變更用電場所之用電人名義或用電地址。 五、其他: (一)檢驗:申請檢驗用電場所之用電設備。 (二)電度表移裝:申請移裝電度表位置。 (三)開、再封印:申請拆開電度表封印或再封印。 (四)線路遷移:申請遷移或變更乙方之供電線路設備。 (五)其他申請事項。 第 二 章 申請程序 第 三 條(申請手續及方式) 甲方申請各項用電事項,須分別填具申請事項登記單,格式由乙方置備,送交所在地乙方之營業處所。 申請用電事項,甲方除得依前項規定至乙方營業處所辦理外,並得以網際網路、電話、傳真及郵遞方式辦理。 甲方如申請新設或增設用電,合計契約容量達1,000瓩,或建築總面積達10,000平方公尺者,須事先提出新增設用電計畫書,經乙方檢討供電引接方式後辦理。 第 四 條(契約之生效) 本契約於甲方繳付各項費用、檢具依法令規定之證明文件並完成用電設備,及乙方設置之供電線路設備施設完成、檢驗甲方用電設備合格並完成送電等手續後,始生效力,變更時亦同。 第 五 條(暫緩接受新設、增設用電申請之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得暫緩接受甲方新設、增設用電申請: 一、因受法令限制,乙方不得供電者。 二、電源不足、乙方供電設備嚴重超載或供電有特殊困難者。 三、甲方於獨立發電系統供電地區或未設電源地區申請用電,其設備新設或擴充所需資金非乙方所能合理負擔者。 四、非乙方營業規章所訂供電方式者。 第 三 章 供、用電設備之維護責任 第 六 條(維護責任) 乙方供電設備與甲方用電設備之接續處為責任分界點。自責任分界點以下甲方側設備(除乙方之電度表及其附屬設備如整套型計器外),其產權屬於甲方,並由甲方負責施設維護;責任分界點以上電源側設備,由乙方負責施工維護。 第 七 條(用電設備工程設計資料審查) 甲方辦理新設、增設或變更用電符合法令規範,須事先將用電設備工程設計資料送經乙方審查者,於乙方審查通過後動工。 第 八 條(電度表) 用電計量所需之電度表應由乙方備置,甲方應於供電範圍內無償提供適當場所及預置電度表接線箱(電表箱),供乙方裝設電度表,甲方不得任意毀損、拆遷、移動或更換電度表及其封印,如有異動必要,需經申請並由乙方認可及施工。 第 九 條(用電安全) 為維護用電安全,甲方用電設備除應自行委託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之電器承裝業,依經濟部發布之「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及「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代為裝置外,並應按下列規定使用: 一、不轉供電流至原供電範圍外。 二、用電設備未經乙方檢驗合格前,不得擅自接電。 三、用電最高需量不得超過契約容量。 四、用電設備如經乙方檢驗有不良情形並通知須改修者,在改修妥並經檢驗合格前,不良部分應暫停使用。 五、用電器具、器材設備應採用經政府認可之合格產品,並應按其標示或說明書使用及維護。 第 四 章 服務費用 第 十 條(費用) 甲方申請用電所需繳付之各項費用及各類用電適用之電價,應依乙方經主管機關核定之營業規章、電價表及各項費率表辦理。 甲方用電所適用之供電方式或電價種類,如因乙方營業規章或電價表相關規定奉准變更致與原約定不合者,除另有規定外,得維持原供電方式及電價種類。但甲方提出下列用電申請時,應同時辦理改按變更後之供電方式及電價種類之手續: 一、增設或暫停部分契約容量。 二、分戶或併戶用電。 三、器具或用途變更。 四、遷移用電。 五、過戶。 六、因違規用電原因經停電後申請復電。 七、經暫停用電或終止契約後再申請復電。 第 十一 條(抄表作業與計費期間) 乙方定期實施抄表收費一次,必要時得調整之。因甲方原因不能抄表時,除由甲方自行抄錄電度表指數通知乙方以憑按實計算電費外,乙方對於每月抄表收費者,得暫按前二個月用電度數之平均數計費,隔月抄表收費者,得暫按前次定期抄表度數計費,並於下次抄表時結算之。如連續二次無法抄表,由乙方通知甲方約期派員補抄,甲方應給予必要協助。 甲方同時接受轉供或併網型直供服務者,其抄表收費方式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接受轉供之甲方,每月定期抄表收費ㄧ次,依每月抄錄之乙方電度表指數,計算當月使用電量,並扣除轉供電量後,再據以計算電費。其中轉供電量之計算,應依據乙方電能轉供及併網型直供營運規章相關規定辦理。 二、併網型直供之甲方,每月定期抄表收費ㄧ次,並依每月抄錄之乙方電度表指數,按實計算電費。 各類用電之電費,如為乙方每月抄表收費者,全期按三十日計算;如為隔月抄表收費者,全期按六十日計算;其計費期間為上次抄表日起至本次抄表日前一日止。 乙方因業務需要得調整抄表日,但仍按前項約定計算電費。 第 十二 條(繳付電費及遲延繳付費用) 乙方應按期將非代繳用戶之電費繳費通知單及代繳用戶繳費後之電費繳費憑證寄送甲方用電地址,甲方如要求改寄送其他地址,應通知乙方。 乙方應於繳費通知單載明收費日與繳費期限,甲方應於繳費期限內繳付電費,未繳付時,乙方得訂相當期限限期催繳,逾期仍未繳付時,乙方得停止供電。 甲方逾期繳付電費,應依其用電計費種類及應繳金額,按下列標準加計遲延繳付費用,其最低加計金額未達五元者,按五元計,併入下次電費中收取: 一、低壓表燈非時間電價計費者: 繳費期限為二十一天,逾繳費期限七天內繳費者免計遲延繳付費用,自逾繳費期限第八天起至第十四天繳費者,按應付電費百分之一計收;逾繳費期限第十五天起繳費者,按應付電費百分之二計收。 二、低壓電力及表燈時間電價計費者: 繳費期限為十四天,逾繳費期限二天內繳費者免計遲延繳付費用,自逾繳費期限第三天起至第十四天繳費者,按應付電費百分之一計收;逾繳費期限第十五天起繳費者,按應付電費百分之二計收。 三、高壓以上電價計費者: 繳費期限為每月二十日前,逾繳費期限之次日起,按當月一日台灣銀行基本放款月息加一釐按日比例計收,繳費當日免計。 甲方應繳付之電費及遲延繳付費用,除乙方另有調整外,於下列期限前仍未繳納者,乙方得依第十八條約定停止供電: 一、低壓電價計費者:下次收費日。 二、高壓以上電價計費者:下次抄表日。 第 十三 條(電度表失準之處理) 甲方如對電度表正確計量提出疑義,乙方應派員至現場勘查並將其結果通知甲方。 勘查後,如電度表確有不正常運轉,由乙方依「糾紛度量衡器鑑定辦法」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繳費申請鑑定。 勘查後,如電度表並無失準跡象,而甲方仍認為所裝電度表不準確時,則由甲方繳費申請鑑定,鑑定結果如不合標準,其鑑定費用由乙方負擔。 乙方發覺或懷疑電度表不準確時,得通知甲方後依前三項約定辦理。 電度表經鑑定不合標準,乙方應依下列方式自電度表失準日或電費異常之月份起重新核計應收電費。如失準期間無法判定者,由乙方重新核計1年間之應收電費,但所裝電度表實際裝設期間不及1年者,則按實際裝用期間重新核計應收電費: 一、器差不合標準,應按轉快、轉慢比例重新核計應收電費。 二、電度表發生障礙或其他原因以致無法計量,按下列方式推算甲方用電量,核計應收電費: (一)每月抄表收費者,按失準前二至四月份之甲方連續3個月用電度數及最高需量之平均值推算。但因甲方過載用電燒損所致者,按較高者推算。 (二)隔月抄表收費者,按失準前之前兩次計費之用電度數平均值推算。但因甲方過載用電燒損所致者,按較高者推算。 (三)季節性用電,按甲方去年同期用電度數及最高需量推算。 (四)甲方用電變化特殊者,或其他原因不能適用前述各款推算時,乙方得按電度表計量原理或甲方用電時間及負荷情形等公平方法推算之。 第 十四 條(電費因計算或計量錯誤之處理原則) 乙方發現電費因計算或計量發生錯誤且有確切證據者,得按錯誤期間之原計費標準予以補收或退還。 甲方發現電費計算或計量發生錯誤,得通知乙方,經乙方查明屬實後,比照前項約定辦理。 第 五 章 特別權利義務條款 第 十五 條(法律責任) 甲方就其於用電登記單所填之資料、檢附或出示之證明文件,應確保其真實性及正確性。 第 十六 條(用電用途不符之處理原則) 甲方於供電後如變更用電用途致與原適用電價不符時,應向乙方申請變更之。 甲方未依前項約定辦理變更者,乙方得於查明後,自變更日起改按應適用電價計費。 第 十七 條(乙方得進入甲方用電場所進行作業之情形) 乙方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配戴識別證,除緊急或必要情形外,於通知甲方後,進入甲方用電場所進行相關作業: 一、乙方進行供電線路、設備之設計、施工或檢修等時。 二、乙方檢查違章用電時。 三、乙方進行電度表之抄錄時。 四、乙方依電業法規定檢驗甲方用電設備時。 五、甲方申請廢止用電或暫停用電時。 六、乙方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進行停止供電、第二十五條終止契約必要之處置時。 第 十八 條(可歸責甲方之停止供電事由)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為違章用電,乙方得停止供電: 一、有違規用電行為。 二、欠繳電費及其他各費,經乙方限期催繳仍不交付。 三、用電設備經檢驗不合規定,在乙方指定期間未改善。 四、使用特殊器具,造成乙方供電系統產生電壓閃爍或諧波,經書面通知仍未於指定期間內置備必要之調整設備。 五、違反第十七條第一款至第四款約定,無正當理由拒絕。 六、實際用電人非甲方,經乙方書面通知仍拒絕辦理過戶。 七、未經申請並獲乙方同意而擅自拆遷,移動或更換乙方供電線路、接戶線責任分界點、電度表或封印。 八、需量契約用電之最高需量超過限電容量或契約容量,經乙方書面通知仍未改善。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應即恢復供電: 一、繳清前項第一款違規用電之應付各項金額並提供不再有違規用電行為之保證。 二、繳清前項第二款所欠電費及其他各費。 三、改善或接受前項第三款至第八款之檢查且排除違章用電。 第 十九 條(乙方得停止供電或限制用電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得對甲方停止供電或限制用電: 一、依法令規定。 二、遭受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故。 三、設備故障或運轉發生事故。 四、電源供應不足。 五、檢修設備、工程施工或其他供電安全上之需要。 前項停止供電,除依法令配合其他機關執行或事前無法預知之事故者外,乙方應預先以公告、新聞媒體發布或其他方式通知。 乙方基於電業發、供電設備特性及運轉維護之限制,無法保證永不停電,甲方對用電不能中斷之用電場所或設備,應視個別需要自備適當之發電機或不停電電源裝置等,作為備用電源。 第 二十 條(停、限電扣減電費處理原則) 乙方依第十九條第一項各款停止供電或限制用電,除可歸責於甲方之原因者外,應依甲方用電種類,按下列方式扣減電費: 一、高壓以上電力用戶 (一)扣減電費金額=基本電費×3‰×停電時數 (二)停電時數計算 每次停電連續時間 未滿10分鐘 10~60分鐘 超過60分鐘 停電時數 不予計算 按1小時計 按停電時數計,尾數不及60分鐘者,以1小時計算 二、低壓電力及表燈時間電價用戶 (一)扣減電費金額=基本電費×1/30×停電日數 (二)停電日數計算 每次停電連續時間 未滿1小時 1~24小時 超過24小時 停電日數 不予計算 按1日計 按停電日數計,尾數不及24小時者,以1日計算 (三)如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電源不足停止供電時,其扣減電費金額=基本電費×3‰×停電時數,停電時數比照前款高壓以上電力用戶計算。 三、表燈非時間電價用戶 (一)扣減電費金額=底度費×1/30×停電日數 (二)停電日數計算 每次停電連續時間 未滿1小時 1~24小時 超過24小時 停電日數 不予計算 按1日計 按停電日數計,尾數不及24小時者,以1日計算 (三)如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電源不足停止供電時,其扣減電費金額=底度費×4%×停電次數 第 六 章 契約變更與終止 第二十一條(過戶) 甲方轉讓用電權利與義務予繼受用電人時,應與繼受用電人共同於申請用電登記單簽章辦理過戶申請。 申請過戶時,如繼受用電人願負擔甲方電費並辦妥應辦手續,乙方即予過戶;如繼受用電人不願負擔甲方電費,乙方得派員抄表,並於甲方結清電費後方予過戶。 第二十二條(單獨過戶) 實際用電人申請過戶如無法取得原用戶共同簽章時,得於明示願承繼原用戶之用電權利與義務後,單獨申請過戶;惟原用戶倘於實際用電人單獨申請過戶後6個月內提出異議時,乙方得取消其單獨過戶申請;實際用電人如不願承擔原用戶之用電權利與義務,得出示用電場所使用權相關文件,並證明與原用戶用電無關後,依新設方式辦理。 實際用電人申請單獨過戶後,在原用戶保有6個月異議期間,不得再簽章申請過戶予第三者或申請遷移用電至其他用電場所使用。 第二十三條(暫停全部用電) 甲方需暫停全部用電時,應向乙方提出暫停用電申請,並繳清電費,由乙方停止供電。 用電現場實際用電人需暫停全部用電時,如甲方不能依前項規定辦理者,甲方同意實際用電人於繳清電費,書面說明無法取得甲方簽章之理由,並切結如有虛偽不實,願負擔申請復電費用及對暫停全部用電對甲方所造成之損害負賠償責任後,由其代為申請。 甲方申請暫停全部用電,非乙方原因致未能辦理有關手續時,乙方得不停止供電,惟乙方應將原因告知甲方;甲方申請暫停用電後,對非可歸責其原因所發生之各項費用,不負繳付之責任。 甲方於暫停用電之2年內,得申請恢復供電,逾2年應按新設用電辦理。 第二十四條(甲方申請廢止用電) 甲方需廢止用電時,應向乙方提出廢止用電申請,並繳清電費。 甲方申請廢止用電,非乙方原因致未能辦理有關手續時,本契約得暫緩廢止,惟乙方應將原因告知甲方,甲方於申請廢止用電後,對非可歸責其原因所發生之各項費用,不負繳付之責任。 甲方廢止用電後,如需重新申請用電,應按新設用電辦理。 第二十五條(乙方終止契約情形)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得終止契約: 一、用電設備因颱風、地震、水災、火災等不可抗力之災害損毀致影響安全,未申請暫停用電。 二、用電建築物已不存在。 三、有第十八條情形,經乙方停止供電後,仍未於乙方所定期間內排除停電原因。 四、違反法令經主管機關執行停電處分或配合法院強制執行停電。 五、用電場所已由實際用電人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約定,按新設用電申請其所需用電。 甲方在前項終止契約後2年內,除表燈用電場所拆屋重建者應按新設用電辦理外,如終止契約原因已消失,甲方得申請恢復供電,如終止契約逾2年,甲方應按新設用電重新申請用電。 第二十六條(契約條款變更後之適用) 本契約條款如有任何增修刪等變更,經乙方主管機關核准並公告後,視為契約之一部分,適用原已供電之用戶。 乙方應將變更後之重要條款內容以書面通知甲方。 第 七 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涉訟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合意以用電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二十八條(未盡事宜之約定) 本契約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法理及誠信原則公平解決之。[經濟部]網際網路教學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
網際網路教學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 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經授工字第09620416021號公告訂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經授工字第10820430491號公告修正 甲方得審閱本契約全部條款內容○日(至少三日)。 當事人條款 立契約書人 (甲方名稱)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甲方個人資料,請填載於會員資料頁面) (網際網路教學服務乙方名稱)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負責人: 電話: 客戶服務電子郵件: 營業所地址: 統一編號: 第一條(本服務之定義) 乙方授權甲方於指定之網站系統,使用乙方透過網際網路連線進行之教學、評量或其他相關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但本服務不包括正規教育、國民補習學校、進修學校及短期補習班所提供之服務。 甲乙雙方關於本服務之權利義務,依本契約條款訂定之。 第二條(本服務內容) 本服務內容包括下列各款: 乙方提供本服務之網站網址:__________ 乙方提供本服務之適用對象:__________ 乙方提供本服務之教學內容:__________ 乙方提供本服務之教學課程數量:___________及贈送之教學課程數量:__________ 第三條(設備規格) 乙方應於甲方使用本服務前,明確告知甲方使用本服務前,應具備下列之軟硬體設備基本規格及要求: ○ ○ 甲方連結乙方指定網站系統之機房設備之接取網路,除經雙方約定由乙方所提供者外,應由甲方自行向合法經營之電信事業申請租用,甲方租用該接取網路所生之權利義務,依甲方與該電信事業間契約約定之。 乙方未事先告知第一項之約定,致甲方無法使用本服務或影響本服務之品質者,甲方得主張本契約不生效力。 第四條(契約之成立生效) 甲方經由網際網路申請本服務者,於乙方所指定網頁上點選「同意」鍵,表示同意申請本服務並同意以電子文件作為表示方式後,乙方應立即以網站系統,回覆通知甲方利用再次確認機制加以確認電子文件內容,經甲方再次確認後,本契約成立。 除前項情形外,經雙方於本契約書上簽名或蓋章後,本契約成立。 第五條(法定代理人) 甲方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者,本契約訂定時,應經甲方之法定代理人同意,本契約始生效力;甲方為無行為能力人者,應由甲方之法定代理人代理訂定契約。 違反前項之約定者,除有民法第八十三條之情形者外,本契約不生效力,乙方不得據以要求甲方之法定代理人負擔契約履行或賠償責任。 第六條(服務序號密碼)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之本服務,若需登錄帳號、序號或密碼者,乙方於甲方確認選購服務內容後,應依下列方式將帳號、序號或密碼提供甲方: □於甲方指定之電子郵件地址、行動簡訊或地點:__________ □其他約定方式:____________ 第七條(登錄使用) 甲方於收受乙方提供使用本服務所需之登錄帳號、序號或密碼之日起,應依乙方規定之登錄程序註冊與甲方身分證明文件相符之必要個人資料,並設定使用者帳號及個人密碼,以便乙方於甲方使用本服務時,確認甲方之身分。 第八條(授權登入方式) 乙方授權甲方登入本服務網站系統之方式如下: □帳號密碼制: 1.帳號密碼組之數目: _______ 2.每組帳號密碼於同一時間之使用權數目:_______ □Internet Protocol (IP)位址制: 1.特定單一IP位址:_________ 2.特定IP位址範圍:_________ 3.特定某一級數IP位址範圍:_____ 第九條(使用期間) 乙方授權甲方使用本服務之期間、次數或權利依下列之約定: □定期制: 甲方於收受乙方提供使用本服務所需之登錄帳號、序號或密碼之次日起,為期__________之使用期間。 甲方於上述期間內得不計次數、每次不計時間使用本服務。 □計次制: 甲方得使用本服務共計_________(使用次數)次。 □計時制: 甲方得使用本服務共計__________(時間單位)。 □其他。 第十條(擔保授權) 乙方應確保其就本契約所授權甲方使用之服務內容,為合法權利人。 乙方有違反前項之情事致甲方無法繼續使用者,乙方應補償甲方無法使用之損失。 未經乙方事前之書面同意,甲方不得將其使用權讓與他人使用。 第十一條(授權使用費) 本服務授權使用費之金額如下: □定期制: □現金交易總價(含營業稅):新臺幣○萬○仟○佰○拾○元整。 □分期付款總價(含營業稅):新臺幣○萬○仟○佰○拾○元整。 現金交易總價與分期付款總價差價:新臺幣○萬○仟○佰○拾○元整。 乙方提供甲方本服務之優惠總價(含營業稅):新臺幣○萬○仟○佰○拾○元整。 □計次制: 每使用一次金額(含營業稅):新臺幣○萬○仟○佰○拾○元整。 現金交易總價(含營業稅):新臺幣○萬○仟○佰○拾○元整。 乙方提供甲方本服務之優惠總價(含營業稅):新臺幣○萬○仟○佰○拾○元整。 □計時制: 每(時間單位)金額(含營業稅):新臺幣○萬○仟○佰○拾○元整。 現金交易總價(含營業稅):新臺幣○萬○仟○佰○拾○元整。 乙方提供甲方本服務之優惠總價(含營業稅):新臺幣○萬○仟○佰○拾○元整。 □其他 前項情形,如乙方提供甲方以優惠價格購買本服務者,該優惠總價即為本服務之授權使用費。 乙方得以優惠價格提供甲方自由決定是否加價購買以下商品、教學課程或服務: □商品、教學課程或服務名稱:________ 商品、教學課程或服務總價:新台幣○萬○仟○佰○拾○元整 優惠補貼款(含營業稅):新台幣○萬○仟○佰○拾○元整 實際交易總價(含營業稅):新台幣○萬○仟○佰○拾○元整 契約終止或解除時,甲方依前項優惠方式加價購買之商品,除雙方另有約定外,甲方應就合約未到期日數或課程未使用次數比例返還優惠補貼款予乙方。雙方未約定優惠補貼款之數額時,優惠補貼款以零元計算之。 註:計算公式:優惠補貼款 X (合約未到期日數或課程未使用次數/合約總日數或課程總次數)=實際應返還之優惠補貼款(四捨五入計算至整數)。 甲方依第三項優惠方式加價購買之教學課程或服務,契約終止或解除時準用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 訂立本契約時,乙方以「贈品」為名義,向甲方所為之贈與,於本契約終止或解除時,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返還該贈與物,亦不得向甲方主張應自返還之費用金額當中,扣除該贈品之價額。乙方以贈送教學課程數量、使用期限為內容而簽訂契約者,亦同。 前項「贈品」,其價值之上限為商品、教學課程或服務價值之二分之一。 第十二條(付費方式) 雙方同意本服務授權使用費之給付方式為: □一次全部繳納 □分期付款方式繳納: 應以書面為之,若有保證人,並應將本契約交付一份予保證人收執為憑。 頭期款:新臺幣○萬○仟○佰○拾○元整。 分期付款金額:(扣除頭期款)新臺幣○萬○仟○佰○拾○元整。 分期數:○。 每期利息以週年利率○計算,其計算公式為:○。 依上述計算公式所得之每期應付本金、利息及應付日期:(詳如分期攤還表)。 未記載分期付款利率者,其利率按現金交易總價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乙方違反本條約定者,甲方不負現金交易總價以外金額之給付義務。 □甲方與第三人訂定消費者信用貸款契約(以下簡稱消費借貸契約)方式繳納: 為協助甲方取得給付本服務授權使用費之資金來源,乙方得提供甲方與第三人(以下簡稱貸款機構)訂定消費借貸契約之機會,供甲方自由決定,並由甲方自行辦理訂約事宜。 乙方應將下列約定告知甲方,並取得甲方聲明已受告知之證明文件;未經乙方告知,甲方得主張該消費借貸契約不生效力: 甲方已充分瞭解與貸款機構訂定消費借貸契約,係指定用途之專案貸款,申貸款項將依甲方指示逕予撥款至乙方指定帳戶。 該消費借貸契約之全部內容(包括利息計算方式、是否有信用保險、保證人之設定或涉入等資訊)。 該貸款機構之名稱、負責人姓名、統一編號及其營業所或住居所地址、電話、傳真、網站網址、電子郵件地址、消費爭議服務專線電話號碼。 辦理消費貸款,經核准七日內得隨時不附任何理由以書面通知乙方及貸款機構解除或終止該筆消費借貸契約。 終止或解除契約辦理退費時,乙方除貸款機構依消費借貸契約得收取之費用外,不得請求額外收取費用。 乙方如有歇業、停業等無法繼續提供服務之情形時,甲方得主張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於檢附催告乙方之存證信函或其他得證明乙方已無法繼續提供服務之佐證,向貸款機構申請止付乙方未提供服務部分之貸款餘額。但乙方已有提供履約保障者,不在此限。 如終止或解除本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亦同時終止或解除。惟本契約之終止或解除,乙方能證明係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所致者,貸款機構得逕向甲方收取乙方已提供服務之分期款。 □本人已充分瞭解並知悉辦理消費者信用貸款所需遵守之約定;所為消費貸款如有消費糾紛或爭議,將影響個人日後信貸聲譽。 第十三條(費率調整) 授權使用費之費率如有調整時,乙方應於調整生效日三十日前,於本服務網站首頁及本服務進行中公告,並以電子郵件或書面通知甲方,自調整生效日起按新費率收費。但如新費率高於舊費率者,甲方已按舊費率付費,而尚未屆滿之使用期間或尚未使用之所購使用次數、使用時間,仍應按調整生效日前之舊費率收費。 第十四條(積欠費用之處理) 甲方逾期未繳納分期付款應繳納之費用,如遲延給付之金額已達分期付款總金額五分之二者,乙方得定○日以上(最少不得少於十日)之催告期間請求甲方給付,逾期甲方仍未完全給付者,乙方得終止本契約,終止提供本服務並向甲方請求清償積欠之費用及依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請求甲方給付分期付款總金額扣除已給付金額後餘額○(最高不得超過該餘額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 第十五條(授權使用原則)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甲方自負一切法律責任,乙方並得通知甲方終止本契約,甲方不得拒絕: 甲方蓄意散布干擾乙方網站系統正常運作之電腦程式。 甲方在乙方網站系統上散布恐嚇、毀謗、侵害他人隱私、色情或其他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公序良俗之文字、圖片或影像。 甲方利用本服務從事其他不法或違反本契約約定事項之行為,其情節重大,且經乙方通知甲方限期改正而屆期未改正者,乙方得通知甲方終止本契約,甲方不得拒絕。 乙方依前二項之約定終止本契約者,應按比例返還甲方相當於終止契約前尚未使用之本服務授權使用費金額,但乙方得於返還金額中扣除○(最高不得超過返還金額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 第十六條(甲方之義務) 甲方對於使用本服務所產生之授權使用費,有按時給付之義務,並對本契約終止前已產生之授權使用費,有繳納之義務。 甲方對於其使用者帳號與個人密碼有妥善保管以避免第三人知悉之義務。 甲方在使用本服務時,有遵守本契約第十五條所約定之授權使用原則之義務。 甲方依本契約第七條之約定所註冊之個人資料有錯誤或已變更者,應儘速通知乙方請求更正。如因甲方怠於通知而致其權益受損者,應由甲方自行負責。 第十七條(帳號密碼非法使用之處理) 利用甲方之使用者帳號與個人密碼,登入本服務網站系統之行為,推定為甲方之行為。 雙方當事人之任何一方,發現甲方之使用者帳號或個人密碼遭第三人不法或不當之使用,應立即通知對方。經甲方確認有遭第三人不法或不當之使用情事,乙方應立即暫停該使用者帳號或個人密碼之使用,並接受甲方更換其使用者帳號或個人密碼。 前項情形,除乙方能證明係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致甲方之使用者帳號或個人密碼遭第三人不法或不當使用所生之損失者外,乙方應於七個工作日內以延長甲方之使用期間或返還甲方已遭扣除之使用次數、時間單位作為補償。 第十八條(服務品質) 乙方應提供具有合理期待安全性之服務,並應確保其系統設備,無發生錯誤、畫面暫停、遲滯、中斷或不能進行連線之情形。 乙方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違反前項之約定者,除應立即更正或修復外,並應依下列各款之約定,賠償甲方之損失: 定期制者:乙方應延長甲方之使用期間。 計次制者:乙方應返還甲方已遭扣除之使用次數。 計時制者:乙方應返還甲方已遭扣除之使用時數。 乙方負有維護所提供之教學內容或教材正確性與更正確認之責。經甲方通知或乙方知悉內容錯誤,除於網站公告錯誤內容外,並於通知或知悉之日起算三個工作日內完成更正或移除。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情節重大之系統異常或教學內容、教材錯誤之情事達三次以上,且乙方未依規定修復或更正,甲方得通知乙方逕行終止本契約,乙方不得拒絕,乙方並應按比例返還甲方相當於終止契約前尚未使用之本服務授權使用費金額,並加計返還金額_________(最高不得超過返還金額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 甲方使用本服務時,因可歸責於第三人之事由,發生教學內容錯誤、網站系統畫面暫停、中斷、不能進行連線或其他服務品質瑕疵之情形,甲方得準用第二項各款之約定,請求乙方於七個工作日內補償之。 第十九條(乙方之履約保證責任) 本服務授權使用費預付期間逾一年且預付金額超過新臺幣五萬元者,乙方應就超過金額部分,提供下列方式之一,為履約保證之內容,並載明於本契約明顯處。但採月費制者,不適用之: □依信託法規定交付________銀行(即信託乙方)開立信託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信託期間自民國○年○月○日至民國○年○月○日止(至少一年)。 □由____________(金融機構)提供履約保證,保證期間自民國○年○月○日至民國○年○月○日止(至少一年)。保證期間更換金融機構者,由更換後之金融機構接續提供履約保證。 □已與___公司(同業同級,市占率至少百分之五以上)等相互連帶擔保,若本契約服務無法履行時,持本契約可向上列公司兌換等值之服務。上列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或差別待遇,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前開相互連帶保證期間自民國○年○月○日至民國○年○月○日止(至少一年)。 □已加入由○商業同業公會辦理之○同業聯合連帶保證協定,若本契約服務無法履行時,持本契約可向加入本協定之公司兌換等值之服務。前開連帶保證期間自民國○年○月○日至民國○年○月○日止(至少一年)。 □其他經經濟部許可之履約保證方式。註明:______。 第二十條(智慧財產權) 甲方應尊重與本服務有關之所有智慧財產權,非經智慧財產權人事前書面同意,甲方不得以本契約授權以外之其他方式加以利用。 甲方違反前項之約定者,應依法賠償智慧財產權人因此所受之損害。 第二十一條(乙方保密義務) 乙方因提供本服務而知悉或持有甲方之學習紀錄或其他個人資料,乙方負有保密義務,除甲方請求查詢或第三人依據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請求查詢者外,乙方不得對任何第三人揭露。 第二十二條(乙方免責事由) 乙方除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得因第三人入侵其電腦系統,而免除乙方對甲方所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但不影響乙方依據本契約第十八條之約定,對於甲方應負之補償責任。 除本契約或乙方之廣告另有保證使用本服務之學習成效外,乙方不保證甲方使用本服務之學習成效。 第二十三條(暫停服務之處理) 乙方對於本服務相關軟硬體設備,進行營運上必要之搬遷、更換、升級、保養或維修時,得暫停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 乙方因前項事由而暫停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應於暫停本服務七日前,於本服務網站首頁上及本服務進行中公告,並以電子郵件或書面通知甲方。但因臨時性、急迫性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四條(個人資料之保護) 乙方因提供本服務得蒐集、處理及利用甲方之學習紀錄或其他個人資料,對於甲方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取得甲方事前之書面同意,並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本契約目的之必要範圍,且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乙方不得將甲方個人資料為本契約目的必要範圍外之利用,並不得將甲方個人資料於乙方之關係企業之不同法人間流通。 第二十五條(契約之變更) 乙方修改本契約時,應於______(至少三十日)日前於網站系統公告之,同時以電子郵件或書面通知甲方。 甲方未為反對之表示且繼續使用本服務者,乙方依契約變更後之內容繼續提供本服務。 甲方不同意第一項之變更,得於公告後三十日內向乙方主張終止契約。乙方應按比例返還甲方相當於終止契約前尚未使用之本服務授權使用費金額,並加計返還金額________________(最高不得超過返還金額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 第二十六條(終止契約與退費) 本契約如係採定期制或計次制、計時制者,甲方於使用期間屆滿或所購使用次數、時間使用完畢時,本契約即告終止。 除前項所約定之情形者外,甲方得隨時通知乙方終止本契約,乙方不得拒絕。契約終止後,乙方應依雙方擇定之方式,結算、撥付或收取本服務之授權使用費: □按已提供服務比例結算: 由乙方結算截至契約終止時,乙方已提供之服務及甲方已繳納之授權使用費金額;授權使用費如有超收,乙方應按比例返還予甲方;如有不足,則乙方得自行或使甲方之貸款機構逕行向甲方收取之。 前款情形,乙方經證明契約終止係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所致者,得向甲方收取違約金______(最高不得超過應返還或應收取金額百分之二十)。違約金之支付以下列方式為之:______________。 □定期定額返還:(依第十二條規定以約定一次全部繳納授權使用費為給付方式者為限) 契約生效後○日或已提供服務百分之○內終止本契約,應全額返還本服務授權使用費。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契約生效後逾○日或已提供服務百分之○,始終止本契約,應返還本服務授權使用費之百分之○。如經乙方證明契約終止係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所致者,乙方並得自返還之金額中扣除______之違約金(最高不得超過返還金額百分之三十)。 契約生效後逾○日或已提供服務百分之○,始終止本契約,本服務授權使用費全額不予退還。 第二十七條(不可抗力事件) 因不可抗力事件,致本契約無法履行者,雙方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均得通知對方終止本契約。本契約終止後,乙方應按比例返還甲方相當於終止契約前尚未使用之本服務授權使用費金額。 第二十八條(申訴權利) 甲方對於乙方所提供之本服務,除得撥打乙方電話提出申訴外,亦得以電子郵件或書面,或至乙方之營業處所向乙方提出申訴,乙方應自接獲甲方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妥適處理之。 第二十九條(準據法) 因本契約所生之一切爭議,雙方當事人約定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第三十條(契約之附件) 有關本契約之廣告、分期攤還表及保證書均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前項廣告、分期攤還表及保證書之內容,如有與本契約條款內容相牴觸者,應為有利於甲方之適用。 本契約成立時,乙方應將本契約、分期攤還表及保證書,提供甲方下載、列印儲存或依甲方請求以書面寄送。 第三十一條(契約之解釋) 本契約條款內容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甲方之解釋。 第三十二條(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所生之一切爭議,雙方當事人同意以_________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甲方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有關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內政部]租賃住宅委託管理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租賃住宅委託管理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日期:108-09-05 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租賃住宅委託管理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080264470號公告 壹、應記載事項一、契約審閱期間租賃住宅委託管理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於民國__年__月__日經委託人攜回審閱__日。(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三日)委託人(出租人)簽章:受託人(租賃住宅代管業)簽章:二、委託管理標的(一)租賃住宅標示:1.門牌__縣(市)__鄉(鎮、市、 區)__街(路)__段__巷__弄__號__樓之__(基地坐落__段__小段__地號)。無門牌者,其房屋稅籍編號:_____或其位置略圖。2.專有部分建號___,權利範圍___,面積共計___平方公尺。(1)主建物面積:__層__平方公尺,__層__平方公尺,__層__平方公尺共計__平方公尺,用途___。(2)附屬建物用途____,面積____平方公尺。3.共有部分建號__,權利範圍__,持分面積__平方公尺。4.車位:□有(汽車停車位__個、機車停車位__個)□無。5.□有□無設定他項權利,若有,權利種類:______。6.□有□無查封登記。(二)委託管理範圍:1.租賃住宅□全部□部分:第__層□房間__間□第__室,面積__平方公尺。2.車位:(如無則免填)(1)汽車停車位種類及編號:地上(下)第__層□平面式停車位□機械式停車位,編號第__號。(2)機車停車位:地上(下)第__層,編號第__號或其位置示意圖。(3)使用時間:□全日□日間□夜間□其他___。3.租賃附屬設備:□有□無附屬設備,若有,除另有附屬設備清單外,詳如附件委託管理標的現況確認書。4.其他:_______。三、委託管理期間委託管理期間自民國__年__月__日起至民國__年__月__日止。四、報酬約定及給付委託人應按□月□期(__個月)給付報酬予受託人;其報酬為□委託管理標的月租金額百分之__□新臺幣(下同)_元,委託人應於每□月□期__日前給付,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拖延或拒絕,受託人於委託管理期間非有正當理由亦不得要求調漲報酬。前項報酬給付方式:□現金繳付□於代為收取之租金內扣付□轉帳繳付:金融機構:____,戶名:____,帳號:____□其他___。五、委託管理項目委託管理期間,受託人代為管理項目如下:(一)屋況與設備點交。(二)居住者身分之確認。(三)向承租人催收(繳)租金及相關費用。(四)日常修繕維護事項:1、租賃住宅及其附屬設備檢查及維護。2、修繕費用通報及修繕或督促修繕。(五)糾紛協調處理。(六)結算相關費用。(七)租賃關係消滅時,督促承租人返還租賃住宅並遷出戶籍或其他登記。(八)其他項目:□1、收取租金,交付方式:__。□2、收取押金,交付方式:__。□3、管理押金。□4、墊付相關費用。□5、處理委託管理標的專有部分之共用空間清潔業務。□6、遺留物之處理。□7、租購家具、電器設備。六、違反使用限制之處理委託管理標的係供居住使用,承租人如有變更用途、未遵守公寓大廈規約或其他住戶應遵行事項,違法使用、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影響公共安全、公共衛生或居住安寧,受託人應予制止,並即向委託人報告及提出處理方式之建議。七、修繕之處理委託管理標的經租賃契約約定由委託人負責修繕者,得委由受託人修繕;其費用,由委託人負擔。委託管理標的經租賃契約約定由承租人負責修繕及負擔費用者,得由受託人代為督促之;承租人對於應負責修繕之項目或費用有爭執時,受託人應代為協調。八、委託人之義務及責任委託人應據實提供附件之委託管理標的現況確認書相關資訊,並確保合於租賃契約所約定居住使用之狀態。簽訂本契約時,委託人應出示有權委託管理本租賃住宅之證明文件、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供受託人核對;如有同意受託人代為收取租金、押金者,並應提供交付之方式。簽訂本契約時,委託人應向受託人說明租賃契約約定應由委託人負責修繕之項目、範圍、有修繕必要時之聯絡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簽訂本契約後,委託人並應以書面方式告知承租人本契約相關事項。九、受託人之義務及責任委託管理期間,受託人之義務如下:(一)應出示租賃住宅服務業登記證影本,供委託人核對。(二)應負責督促承租人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使用租賃住宅。(三)依第五點第一款規定,代為執行屋況與設備點交者,應於租賃期間屆滿或租賃契約提前終止時,先行協助結算相關費用、製作代收代付清單、結算承租人於租賃期間應繳未繳之費用與協助執行屋況及附屬設備點交,並通知委託人將扣除未繳費用之賸餘押金返還承租人。(四)依第五點第三款規定,代為向承租人催收(繳)租金及相關費用者,應於繳款期限屆滿後_日內催收(繳)。(五)依第五點第四款或第八款第五目規定,代為辦理日常修繕維護或清潔事務者,應製作執行紀錄,提供委託人查詢或取閱。(六)依第五點第五款規定,代為協調處理租賃糾紛者,應包括承租人使用委託管理標的之糾紛。(七)依第五點第八款第一目或第二目規定,代為收取租金或押金者,應按約定交付方式,於代為收取之日起_日(不得超過三十日)內交付委託人。但委任雙方另訂有保管約定者,依其約定。(八)依第五點第八款第三目規定,代為管理押金者,除於租賃關係消滅時,抵充承租人因租賃契約所生之債務外,不得動支,並應於承租人返還委託管理標的時,經委託人同意後,代為返還押金或抵充債務後之賸餘押金予承租人。(九)應於收受委託人之有關報酬或文件時,開立統一發票或掣給收據。(十)應配合委託人申請減徵稅捐需要,提供相關證明。(十一)不得委託他代管業執行租賃住宅管理業務。因可歸責於受託人之事由而違反前項各款規定,致委託人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十、租賃住宅返還之處理委託管理標的之租賃關係消滅時,受託人應即結算相關費用,督促承租人將租賃住宅返還委託人,並遷出戶籍或其他登記。因可歸責於受託人之事由而違反前項規定,致委託人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十一、委託人提前終止契約委託管理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委託人得提前終止本契約:(一)受託人違反第九點第一項第六款代為協調處理租賃糾紛之規定,經委託人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於期限內處理。(二)受託人違反第九點第一項第七款依期限交付代為收取之租金或押金之規定,經委託人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於期限內交付。(三)受託人違反第九點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委託他代管業執行租賃住宅管理業務。(四)委託管理標的之租賃關係消滅。(五)委託管理標的全部滅失,或一部滅失且其存餘部分難以繼續居住。(六)受託人經主管機關撤銷、廢止許可或租賃住宅服務業登記。十二、受託人提前終止契約委託管理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託人得提前終止本契約:(一)因委託人違反第七點第一項、第八點第一項或第三項後段規定,致受託人無法繼續管理委託標的。(二)委託管理標的之租賃關係消滅且已完成第十點第一項規定事項。十三、履行本契約之通知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委任雙方相互間之通知,以郵寄為之者,應以本契約所記載之地址為準;如因地址變更未告知他方,致通知無法到達時,以第一次郵遞之日期推定為到達日。前項之通知得經委任雙方約定以□電子郵件信箱:___□手機簡訊□即時通訊軟體以文字顯示方式為之。十四、契約及相關附件效力本契約自簽約日起生效,委任雙方各執一份契約正本。受託人之廣告及相關附件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十五、當事人及相關人員基本資料本契約應記載當事人、租賃住宅管理人員及其基本資料如下:(一)委託人之姓名、戶籍地址、通訊地址、聯絡電話。(二)受託人之公司名稱、代表人姓名、統一編號、登記證字號、營業地址、聯絡電話、電子郵件信箱。(三)租賃住宅管理人員之姓名、證書字號、通訊地址、聯絡電話、電子郵件信箱。 貳、不得記載事項一、不得記載拋棄契約審閱期間。二、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三、不得記載委託人須繳回契約書。四、不得記載本契約之通知僅以電話方式為之。五、不得記載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附件委託管理標的現況確認書填表日期 年 月 日項次 內容 備註說明1 □有□無包括未登記之改建、增建、加建、違建部分:□壹樓 平方公尺□ 樓 平方公尺。□頂樓 平方公尺。□其他處所: 平方公尺。 若為違建(未依法申請增、加建之建物),委託人(出租人)應確實加以說明,使受託人(代管業)得以充分認知此範圍之建物隨時有被拆除之虞或其他危險。2 建物型態:_________。建物現況格局:__房(間、室)__廳__衛□有□無隔間。 一、建物型態:(一)一般建物:單獨所有權無共有部分(包括獨棟、連棟、雙併等)。(二)區分所有建物:公寓(五樓含以下無電梯)、透天厝、店面(店鋪)、辦公商業大樓、住宅或複合型大樓(十一層含以上有電梯)、華廈(十層含以下有電梯)、套房(一房、一廳、一衛)等。(三)其他特殊建物:如工廠、廠辦、農舍、倉庫等型態。二、現況格局(例如:房間、廳、衛浴數,有無隔間)。3 汽車停車位種類及編號:地上(下)第__層□平面式停車位□機械式停車位□其他__。編號:第__號車位 個,□有□無獨立權狀。□有□無檢附分管協議及圖說。機車停車位:地上(下)第__層,編號第__號車位 個或其位置示意圖。 4 □有□無住宅用火災警報器。□有□無其他消防設施,若有,項目:(1)____(2)____(3)____。□有□無定期辦理消防安全檢查。 非屬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住宅所有權人應依消防法第六條第五項規定設置及維護住宅用火災警報器。5 □有□無滲漏水之情形,若有,滲漏水處:__。滲漏水處之處理:□由委託人修繕後交屋。□委託受託人修繕。□以現況交屋。□其他______。 6 □有□無曾經做過輻射屋檢測?若有,請檢附檢測證明文件。檢測結果□有□無輻射異常,若有異常之處理:□由委託人改善後交屋。□委託受託人改善。□以現況交屋。□其他____。 七十一年至七十三年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應特別留意檢測。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網站已提供「現年劑量達1毫西弗以上輻射屋查詢系統」供民眾查詢輻射屋資訊,如欲進行改善,應向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洽詢技術協助。7 □有□無曾經做過鋼筋混凝土中水溶性氯離子含量檢測(例如海砂屋檢測事項);若有,檢測結果:_________。□有□無超過容許值含量,若有超過之處理:□由委託人修繕後交屋。□委託受託人修繕。□以現況交屋。□其他____。 一、八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以前,CNS3090無訂定鋼筋混凝土中最大水溶性氯離子含量(依水溶法)容許值。二、八十三年七月二十二至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依建築法規申報施工勘驗之建築物,參照八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修訂公布之CNS3090檢測標準,鋼筋混凝土中最大水溶性氯離子含量(依水溶法)容許值為0.6㎏/m3。三、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五日至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二日依建築法規申報施工勘驗之建築物,鋼筋混凝土中最大水溶性氯離子含量參照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修訂公布之CNS3090檢測標準,容許值含量為0.3㎏/m3。四、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三日(含)以後依建築法規申報施工勘驗之建築物,鋼筋混凝土中最大水溶性氯離子含量參照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三日修訂公布之CNS 3090檢測標準,容許值含量為0.15㎏/m3。五、上開檢測資料可向建築主管機關申請,不同時期之檢測標準,互有差異,委任雙方應自行注意。8 本租賃住宅(專有部分)是否曾發生兇殺、自殺、一氧化碳中毒或其他非自然死亡之情事:(1)委託人確認租賃住宅所有權人於產權持有期間□有□無曾發生上列情事。(2)委託人確認租賃住宅所有權人於產權持有前□無上列情事。□知道曾發生上列情事。□不知道曾否發生上列情事。 9 供水及排水□是□否正常,若不正常,□由委託人修繕後交屋。□委託受託人修繕。□以現況交屋。□其他____。 10 □有□無公寓大廈規約或其他住戶應遵行事項;若有,□有□無檢附規約或其他住戶應遵行事項。 11 □有□無管理委員會統一管理,若有租賃住宅管理費為□月繳新臺幣___元□季繳新臺幣___元□年繳新臺幣___元□其他___。停車位管理費為□月繳新臺幣___元□季繳新臺幣___元□年繳新臺幣___元□其他___。□有□無積欠租賃住宅、停車位管理費;若有,新臺幣____元。 停車位管理費以清潔費名義收取者亦同。12 附屬設備項目如下:□電視__臺□電視櫃__件□沙發__組□茶几__件□餐桌(椅)__組□鞋櫃__件□窗簾__組□燈飾__件□冰箱__臺□洗衣機__臺□書櫃__件□床組(頭)__件□衣櫃__組□梳妝台__件□書桌椅__組□餐桌椅__組□置物櫃__件□電話__具□保全設施__組□微波爐__臺□洗碗機__臺□冷氣__臺□排油煙機__件□流理台__件□瓦斯爐__臺□熱水器__臺□天然瓦斯□其他 。 委託人(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 (簽章)受託人(代管業):___________________ (簽章)租賃住宅管理人員:___________________ (簽章) 簽章日期:民國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