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成溫泉旅館無標章 涉違規經營
四成溫泉旅館無標章 涉違規經營
2017/12/07
臺灣處於環太平洋地震帶上,位在歐亞與菲律賓版塊之間,地震頻繁,火山地形發達,而地熱幾乎遍布臺灣本島,形成豐厚的天然溫泉資源。日治時期,極重視溫泉的日本人便積極開發了臺灣各地溫泉區,並引進日式溫泉文化,從此泡湯成為國人冬季的一種養生風俗。
臺灣著名的溫泉地點多達100處,如北部的北投溫泉、陽明山溫泉、金山溫泉、烏來溫泉、小烏來溫泉,中部廬山溫泉、泰安溫泉、谷關溫泉,南部的寶來溫泉、關子嶺溫泉、四重溪溫泉,東部礁溪溫泉、知本溫泉、蘇澳冷泉、瑞穗溫泉……等。民國88年,交通部觀光局為了提升觀光事業,推動「臺灣觀光溫泉年」活動,業者相繼配合推出以溫泉渡假為主的旅遊行程,助漲民間泡湯的休閒風氣。
又據觀光局統計,2016年全臺國人國內旅遊支出共計新臺幣3,971億元,旅客人次共1億9,038萬旅次,相比2015年國人國內旅遊支出新臺幣3,601億元,旅次1億7,852萬,短短一年消費金額足足上升300億元,旅客人次成長1100多萬,顯見國內觀光旅遊業的蓬勃發展,其中溫泉業更是政府與業者都矚目的大餅。從傳統的溫泉泡湯,到近年的溫泉spa、溫泉游泳池、溫泉按摩池、溫泉健身館,豪華精緻的室內湯屋、先進的按摩水柱設備、週邊景點配套行程,無一不是精心吸引著消費者。
值此入冬之季,溫泉水滑洗凝脂,在各家爭奇鬥艷的溫泉旅館中,消基會擇定全臺經營溫泉泡湯並可住宿的旅館,調查業者訂金的收退機制,並依據《溫泉法》規定,檢視業者是否依法申請溫泉標章,為消費者把關,讓消費者能夠玩得放心又安心。
本次調查隨機於網路選擇了12家溫泉旅館,調查區間為106年11月23日至30日,業者分別位於台北市北投的編號1號「日盛生加賀屋國際溫泉飯店」、新北市烏來的編號2號「烏來璞石麗緻溫泉會館」、宜蘭縣礁溪的編號3號「NO.9溫泉旅店」、新竹縣尖石鄉的編號4號「錦屏美人湯館」、台中市的編號5號「御群露天溫泉會館」、台南市關子嶺的編號6號「沐春溫泉養生會館」、花蓮縣的編號7號「花蓮蝴蝶谷溫泉度假村」、花蓮縣的編號8號「瑞穗紅葉溫泉旅社」、台東縣的編號9號「知本橙品溫泉會館」、南投縣的編號10號「埔里香亭溫泉民宿」、高雄市的編號11號「美崙山溫泉渡假山莊」、台東縣的編號12號「知本老爺酒店」,共12家溫泉旅館。
一、四成業者未申請溫泉標章 涉違規經營
《溫泉法》第十八條規定:「以溫泉作為觀光休閒遊憩目的之溫泉使用事業,應將溫泉送經中央觀光主管機關認可之機關(構)、團體檢驗合格,並向直轄市、縣(市)觀光主管機關申請發給溫泉標章後始得營業。」又,《溫泉標章申請使用辦法》第二條揭示「以溫泉作為觀光休閒遊憩目的之溫泉使用事業,應將溫泉送經交通部認可之機關(構)、團體檢驗合格,依據本辦法之規定申請使用溫泉標章。」
在本次調查的12家業者中,編號1號「日盛生加賀屋國際溫泉飯店」、編號2號「烏來璞石麗緻溫泉會館」、編號3號「NO.9溫泉旅店」、編號4號「錦屏美人湯館」、編號6號「沐春溫泉養生會館」、編號7號「花蓮蝴蝶谷溫泉度假村」、編號9號「知本橙品溫泉會館7家業者皆有合格標章,且標章有效期限也還未過期。
編號12號「知本老爺酒店」雖有申請溫泉標章,但已於101年5月31日期限屆滿,且業者又未申請換發,因此依溫泉標章申請使用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溫泉標章標識牌有效期間屆滿未申請換發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撤銷、廢止使用權者,該管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三十日內繳回溫泉標章標識牌,逾期未繳回者公告註銷之。
剩餘4家業者,編號5號「御群露天溫泉會館」、編號8號「瑞穗紅葉溫泉旅社」、編號10號「埔里香亭溫泉民宿」、編號11號「美崙山溫泉渡假山莊」則無申請溫泉標章,依《溫泉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未依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取得溫泉標章而營業者,由直轄市、縣 (市) 觀光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二、定金付了難收回 僅兩成溫泉旅館定金收費全合格
本會再以交通部發布之《個別旅客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下稱「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檢視業者網站上公布之定金收/退費機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四條規定:「業者接受旅客訂房後旅客入住前,業者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與旅客約定是否收取定金、收取定金金額或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收取定金之業者,其定金不得逾約定房價總金額30%,但預定住宿日為3日以上之連續假期期間,定金得提高至約定房價總金額50%。
調查結果發現,編號1號「日盛生加賀屋國際溫泉飯店」、編號4號「錦屏美人湯館」與編號12號「知本老爺酒店」三家業者的定金收/退費皆符合「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而編號9號「知本橙品溫泉會館」雖然在定金退費規定上符合「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但在收取定金金額部分,經本會工作人員計算過後,以平日12/5(二)預定綠水房雙人房一間新台幣3100元,定金則要付1000元,超過「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所規定定金收取不得逾定房價總金額三成。
編號2號「烏來璞石麗緻溫泉會館」及編號3號「NO.9溫泉旅店」訂房收費方式為預收約定總房價,但兩家皆規定住宿日前一天取消訂房須扣100%定金,退費顯比「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所規定解約通知於住宿日前第1日至第2日到達者,業者應退還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50%還嚴苛。
編號5號「御群露天溫泉會館」則是3日內要求退房者,退訂金之五成或可延期乙次,以六個月為限。3日前至10日內要求退房者,退訂金之八成或可延期乙次,以六個月為限。10天前要求退房者,可全額退回訂金(須扣除100元手續費)或可延期乙次,以六個月為限,比「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寬容許多,但又表明恕不接受住房當日及前一日退房,與「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所規定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一日到達者得請求業者退還定金20%相悖。而在預收約定總房價部分,「御群露天溫泉會館」也與編號2、3業者有相同的問題,但「御群露天溫泉會館」更嚴苛,2天內取消訂房直接扣100%定金。
編號6號「沐春溫泉養生會館」規定旅客於住宿日前14日內取消訂房扣已付訂金35%,旅客於住宿日前15日內取消訂房扣已付訂金5%,與「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所訂14日前取消訂房退還訂金100%,相比之下嚴苛許多;編號7號「花蓮蝴蝶谷溫泉度假村」雖規定7天內通知取消訂房可退50%定金與「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相同,但又再規定7至21日內取消訂房扣30%定金,比起編號6的業者更誇張,畢竟「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載明14日前取消訂房可退還訂金100%。再者,兩家業者在其網站訂退費說明處,都無詳列消費者解約通知於幾天前到達可全額退回定金,顯然可再加強。
編號10號「埔里香亭溫泉民宿」與編號11號「美崙山溫泉渡假山莊」的定金都要收到房價的5成,比「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所定的收取定金不得逾約定房價總金額3成還要高;編號10號在網站上未說明清楚定金退費方式,而編號11號則有依循「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
至於編號8號「瑞穗紅葉溫泉旅社」,也是定金收到約定房價總金額五成,且春節期間更規定要匯款全額房價。但業者在退費部分,5天前通知取消訂房退7成定金、3天內通知退5成定金,皆比「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寬容,且同編號2、編號3業者,瑞穗紅葉溫泉旅社也規定消費者若於住宿日前一天通知將不退還定金。
針對本次調查,4成業者未申請溫泉標章,8成溫泉旅館定金收費不符合「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因此,消基會特提出以下呼籲:
對政府
- 主管機關應加強稽查溫泉使用事業否有申請合格溫泉標章,及其溫泉標章標識牌有效期限是否過期,並落實撤銷、廢止使用或塗銷之行政行為,以保障合法業者營業空間,俾維護消費者權益。
- 主管機關應積極派員查核業者使用之定型化契約,對違反公告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企業經營者依法限期改正或裁罰。
對業者
- 業者應依法申請溫泉標章,並將溫泉標章標識牌懸掛明顯可見之處,並標示溫泉成分、溫度、標章有效期限、禁忌及其他應行注意事項,且保障消費者知的權利。
- 業者應確實將定金收費與退費方式公布於網站上,使用之定型化契約應遵照《個別旅客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制定,以免將來發生消費糾紛。
對消費者
- 消費者於選擇泡湯場所時,可先至交通部觀光局網頁查詢業者是否有申請溫泉標章、溫泉標章是否已過期,以維泡湯品質。
- 預付定金前,消費者應先詳閱業者退定機制是否合理,並宜檢視相關規定是否符合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如有違反情事,應向本會及消保官反應。
- 享受泡湯樂趣時,應留意身體狀況及遵守相關警示規定,以免發生身體不適或意外憾事。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件:調查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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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公園遊樂場調查檢測報告 26座公園不符合CNS標準 不合格率93%
摘要 1.採樣:本次調查檢測係於2017年9月間,於台北市及新北市的28座公園原地對遊戲器具進行安全測試。 2.一般要求:1座公園在入口處和遊具標示處的「適用年齡」標示不符。 3.性能要求:各項缺失(不合格率)由高至低分別為:突出點/纏結(67%)、鏽蝕、鬆脫/損壞(57%)、尖端/銳邊(53%)、誘陷(46%)、壓碎點/懸吊(32%)、出入遊具設備(29%)、鋪面(11%)。 4.遊具設備:各項缺失(不合格率)由高至低分別為:鞦韆(50%)、遊具間距(46%)、彈簧搖動設備(33%)、滑梯/攀爬設備(29%)。 5.總體不合格率:26座公園不符合CNS 12642國家標準(簡稱標準)。 僅1號「文化二號公園(北投區)」和17號「永安公園(板橋區)」2座公園合格。不合格率93%。 前言 許多都會公園都設有遊戲場所,由於遊戲場具有教育、運動和娛樂的功能,可以讓兒童旺盛的精力有適當的釋放管道。住家附近或社區的公共空間,若有提供兒童遊戲器具(遊具),為家長假日親子互動的首選場所,並享受與鄰居聊天交流的美好時光。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31條第1款「兒童享有休息及休閒之權利;有從事其年齡之遊戲與娛樂活動之權利」,遊戲權是兒童的基本權利,是兒童的天性,更是兒童身心健康學習成長的關鍵因素,提供兒童快樂安全的遊戲環境,讓兒童擁有安全、快樂、健康的童年,奠定人生基礎,不要輸在起跑點,是父母的共同心願。為維護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防止兒童傷害事件發生,衛生福利部特訂定「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適用於設置兒童遊戲場設施之各場所,指無動力固定於兒童遊戲場,供2歲至12歲兒童使用之非機械式之兒童遊戲設施。明定兒童遊戲場之設計、製造、安裝、檢查及維護,應符合國家標準及相關法規之規定。 台灣曾發生過多次兒童安全意外,中央政府因此修訂「公共兒童遊戲場設備」國家標準(CNS 12642),地方縣、市政府據此對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遊具,多以拆除改以塑膠材質的組合遊具取代,保障兒童在玩遊具時,免於重大生命意外,然而僵化採用此標準,缺乏設計感、單調無趣的「罐頭遊具」隨之而生。家長發起公園革命連署運動,訴求別讓遊具塑膠罐頭化!大台北都會地區許多公園因此被改造成具有不同特色,提供多樣化的遊具,適合不同年齡層兒童的遊戲,有的還提供適合身心障礙的兒童遊玩,已經成為目前熱門的打卡焦點。 無論是「特色遊具」或「罐頭遊具」,兒童遊戲場設備安全仍是最重要,因為兒童的視角不如成人寬廣,加上好奇心和對危險的判斷能力不足,因遊具而發生意外的新聞時有所聞。本會曾多次針對公園及小學進行遊具調查檢測,不合格率幾乎100%(如表1)。特別是公園一直存在著經營、管理不善的狀況,主管單位/設置者一直以經費有限來搪塞,剝奪兒童的遊戲權。消基會今(2017)年再度隨機針對大台北都會區公園遊戲器具進行一次大體檢,以了解其狀況,提出建言,呼籲共同努力加以改善。 調查、測試項目及方法(請見表2) 採樣 本次係於2017年9月間,於台北市及新北市的公園等地隨機調查檢測,共計28座公園。其中台北市有16座(南港區、信義區、大同區、士林區、內湖區、北投區、松山區及文山區),新北市也有12座(三重區、蘆洲區、板橋區、土城區、中和區、永和區及新店區)。 測試結果(詳請見表3) 一、一般要求 公園的入口應有標示,告知家長園內遊具的適用年齡。2號「中研公園(南港區)」於兒童遊戲場入口處標示「適用年齡為2~12歲」,遊具上卻貼「適用年齡為2~5歲」,明顯標示不符。 二、性能要求 1.誘陷(頭部及頸部) 兒童天性活潑好動,特別是幼童對危險程度無法判別,在好奇心驅使下,往往會有出乎意外的舉止,而造成頭、手、腳或身體在玩樂中被遊具卡住,公園中最常發生的是因為欄杆或平台的間距不夠寬而造成「頭部誘陷」即頭部卡住,但身體可以通過;和「頸部誘陷」即頸部卡到,產生窒息的風險。 調查結果有13座公園有誘陷的風險,不合格率46%,其中11座公園43處有頭部誘陷的危機,9座公園21處有頸部誘陷的危機。稍不注意可能造成窒息,為兒童最常致死因素之一。 2.尖端/銳邊 如同兒童玩具,遊具設備不可以有可觸及的尖端及銳邊,暴露在外的管狀末端,要加裝需要透過工具才能移除的管蓋或管塞,避免遊玩時刮傷兒童皮膚。 調查結果有15座公園29處有尖銳邊緣,不合格率53%,5座公園7處的管狀末端未加裝管蓋或管塞,小朋友手可能容易卡住或刮傷。 3.突出點/纏結 公園的遊戲設備多為組裝式,若組裝不當容易造成螺絲過於突出(不可超過2個螺紋),可能會刮傷兒童的皮膚,或可能會勾到衣服而造成跌傷,其他如鞦韆的S掛鉤聯結裝置也需封閉,以免兒童衣服的配件因為纏結而導致受傷。 調查結果有19座公園68處缺失,不合格率67%。 4.壓碎點/懸吊 考量身體某一部分陷入之可能性,遊具不得有壓碎點和剪力點。遊戲設備不能有纜繩或繩索懸吊於遊戲設備中或與地面間,以免奔跑中的兒童跌倒受傷,還有設備(如搖動設備的彈簧)間距也要保持一定的距離,以免兒童因好奇而夾傷。 調查結果有9座公園有缺失,不合格率32%,其中24號「安華公園(新店區)」遊具與地面間的繩索過長,對幼童可能會有勾住脖子的風險,稍不注意可能造成勒死,為兒童最常致死因素之一。 5.鏽蝕、鬆脫/損壞 台灣屬於較潮濕的氣候,遊具若安裝不當如焊接不良,金屬部分可能會容易鏽蝕,加上沒有經常性維護,都會縮短遊具的壽命,容易造成兒童受傷。遊具損壞時,應隔離設備,禁止兒童使用。 調查結果有16座公園至少有1種缺失,不合格率57%,其中9座公園40處有鏽蝕的遊具,8座公園15處有鬆脫的遊具。27號「大新公園(永和區)」遊具損壞,但未設置任何隔離警語,避免兒童靠近。 6.鋪面 兒童在公園遊玩奔跑時,如果遊戲設備的鋪面能使用吸收衝擊力的材質,就能減少跌倒時受到傷害。目前台灣的遊戲場多半採用塊狀彈性地墊,受到下雨和日曬的影響,2、3年後就可能硬化,加上若沒有例行性的管理,會造成破損、不平,甚至產生青苔,更容易發生兒童跌倒或滑倒的機會。 調查結果有3座公園的鋪面有不平和產生青苔的情形,不合格率11%。 7.出入遊具設備 進入遊具設備時,有時需要爬樓梯,其踏階寬度和深度,對於學齡前(2~5歲)及5~12歲的兒童有不同的標準,若過窄可能有踩空的危險,扶手也要適合兒童能握的寬度,高度也不能太高。攀爬到的平台,需要平整不能有高低的落差,以免絆倒,學齡前兒童使用平台的高度高於58公分以上和寬度大於38.1公分(其他年齡為76公分)時,就需設有護欄防止兒童摔落,此外護欄也需和平台邊緣齊平,以免撞傷。 調查結果有8座公園的出入遊戲設備有18項缺失,不合格率29%。 三、設備一般要求 1.遊具間距 台灣的公園多半占地不大,公園在規劃時都想要安裝許多設備,使其多元化,但無論是哪種固定式遊戲設備都有一定的使用區域,不僅周遭需要淨空也要無障礙物,以免兒童撞傷。依規定遊具之間至少要有183公分以上的距離,但若有一遊具的高度超過76公分(如滑梯),相鄰的遊具間距就要拉長到274公分,還有動能較大的遊具如盪鞦韆、溜滑梯或旋轉式設備等的前後方淨空區域也需要拉大,以免造成意外。 檢測結果有13座公園63處未保持183公分以上的安全距離,不合格率46%。有2座公園在安全距離範圍內竟然出現障礙物(如樹),這2座公園為3號「聯成公園(南港區)」及26號「福田公園(三重區)」。 2.滑梯/攀爬設備 通常是6歲以下的兒童比較喜歡玩溜滑梯,而且相較於其他遊具設施,溜滑梯也比較簡單操作使用,因此是所有公園的基本配備,有些滑梯採直線型而有的則採螺旋型設計,為了節省空間都還附有攀爬設備,但為了避免兒童因為推擠或滑行時受傷,因此CNS 12642對於滑梯有一定的規範。 首先,滑梯的底座要固定住,上方(入口處)要設置可以供兒童手握的設備,協助兒童由站姿轉坐姿,以避免兒童因推擠而墜落的風險,若是筆直型滑槽寬度要大於41公分(學齡前(2~5歲)的更要大於50公分),螺旋滑梯高度淨空區也要大於864毫米,以免兒童撞到頭,滑梯兩側淨空範圍(無其他設備如支柱桿等)要大於53公分以上,滑出口的半徑也要大於76公分。 調查結果28座公園有滑梯和攀爬設備,8座公園不及格,不合格率29%。編號11號「六福公園(南港區)」、15號「至聖公園(大同區)」及28號「仁愛公園(土城區)」的滑梯底座未固定住,11號「六福公園(南港區)」的攀爬設備也沒有固定住。其他缺失還有6號「安湖三號公園(內湖區)」和25號「清水公園(土城區)」滑出段的半徑過窄,16號「三民公園(松山區)」滑槽寬度不足,19號「清穗公園(中和區)」的螺旋滑梯高度淨空區過低,27號「大新公園(永和區)」的兩側的淨空範圍距離過小和28號「仁愛公園(土城區)」的滑槽入口處沒有設置扶手或其他手支撐設備。 3.彈簧搖動設備 搖動或彈跳設備對學齡前的兒童較有吸引力,當幼童坐穩後,就可以利用搖動設備鍛鍊其抓握能力,也能利用搖動訓練身體的平衡力。除了規範底座要固定住之外,基本上也要有把手讓兒童緊握以免搖動時摔落,此外也要設有腳踏墊,寬度要大於89毫米以上(適合兒童的腳長寬度),以方便爬上避免踩空。 調查結果24座公園有彈簧(坐式)搖動設備,有的甚至多達5組設備,8座公園不合格,不合格率33%。6座公園的8組設備底座都沒有固定住,分別為2號「中研公園(南港區)」、10號「眷村文化公園(信義區)」、14號「中全公園(信義區)」、18號「水源公園(永和區)」、22號「華江公園(板橋區)」及28號「仁愛公園(土城區)」,此外16號「三民公園(松山區)」沒有把手讓兒童握住,27號「大新公園(永和區)」和28號「仁愛公園(土城區)」的腳踏墊不夠寬,兒童可能會跌倒。 4.鞦韆 鞦韆也是許多人的童年回憶,盪鞦韆是利用身體的控制前後擺動,以維持平衡,此外盪鞦韆也可以訓練兒童減少怕高的恐懼。依CNS規範,屬於動能較大的鞦韆設備要與其他遊戲設備及動線保持相當的距離,以免擺動時撞到其他設備或傷及走避不及的兒童,還有為了避免碰撞及晃動造成的傷害,一個鞦韆架下最多只能設置2個鞦韆,2個鞦韆之間的距離也要大於61公分以上,鞦韆架與座椅之間也要超過76公分以上,而本身寬度也要大於510毫米以上且座椅高度要高於30.5公分以上,以避免兒童一開始盪就跌坐於地上。 調查結果28座公園有8座公園有鞦韆設備,4座公園15項缺失不符合CNS 的規範,不合格率50%。其中26號「福田公園(三重區)」一個鞦韆架設有3個鞦韆,21號「尼加拉瓜公園(蘆洲區)」和26號「福田公園(三重區)」的鞦韆架與鞦韆座椅沒有保持76公分以上的距離,25號「清水公園(土城區)」鞦韆的掛鉤未具備能降低摩擦及磨損之軸承,會有鬆脫的危害,還有25號「清水公園(土城區)」和27號「大新公園(永和區)」前後距離過短,25號清水公園(土城區)和26號「福田公園(三重區)」座位高度過低,26號「福田公園」的鞦韆之間的距離也過窄。鞦韆為最常涉及傷害的設備。 總結 本次調查檢測結果28座公園只有2座公園符合CNS 12642的規範,這2座分別為1號「文化二號公園(北投區)」及17號「永安公園(板橋區)」,合格率只有7%。其餘的公園都有缺失,如圖1所示,各座公園的缺失項次相差甚遠,以16號「三民公園(松山區)」、27號「大新公園(永和區)」和28號「仁愛公園(土城區)」有高達40項以上的缺失,主管機關/設置者應立即督促/進行改善,以避免兒童受傷。 各種缺失項次出現的次數也相差甚多,如圖2所示,其中以「突出點和纏結」、「誘陷」及「遊具間距」缺失最多。主管機關應該採用網狀物或板狀物隔絕間隙和仔細檢查螺絲,以免在家長不注意時,發生學齡前兒童卡住或受傷的遺憾。還有腹地不大的都會區公園在設計規劃及安裝時應將遊具之間保持一定的距離,更不應該有障礙物出現,以免兒童發生碰撞意外而造成嚴重傷害,其他如「鏽蝕、鬆脫」的缺失也相當多,設置者也應定期保養及檢視「遊具」,降低危險的發生,若有損壞的情形,也應該隔絕以禁止兒童使用,避免因好奇而受傷。 本次調查28座公園共有367項缺失,相較於2014年間本會針對33座鄰里間的公園遊具調查,最常出現的問題雷同。每座公園的缺失介於2~57項比2014年介於1~13項 (請見2014年4月號《消費者報導》雜誌),情況更嚴重。其中4號「華聲公園」於2014年抽查有8項缺失,雖然本次抽查只有3項缺失,但「尖端及銳邊」仍未改善,21號「尼加拉瓜公園」於2014年調查時有8項缺失,但今年卻有10項缺失,其中「誘陷」、「尖端及銳邊」及「突出點及纏結」仍未改善,顯示政府和業者都沒有用心去管理和修繕。 給政府的呼籲 縣市政府機關兼具兒童遊戲場設施設置及主管機關,兼負應辦理事項及安全稽查業務,恐有球員兼裁判之虞。且在兒童遊戲場設施發生危害兒童安全之情事,僅對屬《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2款之企業經營者的兒童遊戲場設施設置者,在違反本規範情節重大,並對使用者已發生重大損害或有發生重大損害之虞,而情況危急時,得依同法第37條規定,在大眾傳播媒體公告違法業者名稱、地址及其違法情形。明顯違反《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4條:「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有關兒童及少年權利保障之規定,避免兒童及少年權利受到不法侵害,並積極促進兒童及少年權利之實現。」 縣市政府在規劃設計具遊戲設施場的公園時,應以兒童為主體進行景觀設計,邀請兒童、家長、社區團體、社區學校、關懷機構、專業設計師共同參與,結合在地特色,兼顧孩子的探索、冒險和幻想特質,照顧身障者需要,保障兒童遊戲權。以CNS 12642國家標準為基礎,對於排除在地特色的品項,更應公開討論,以具有娛樂性、探索性及啟發性的遊具為優先,此外如鞦韆、蹺蹺板等活動力及範圍較大的遊具,不應以「不安全」為由而逕行拆除或不安裝,宜透過完善設計、確實施工、嚴謹驗收取得共識。當然,基於新北市483座公園中386座有遊戲設施場,台北市則有423座公園,以相同比率推估有338座有遊戲設施場的現況。一味仰賴政府的管理營運,恐力有所不逮,邀請社區、學校、NGO、企業一併加入,導入新觀念的經營管理,未嘗不可試辦。 給業者的呼籲 負責維護公園的業者,應定期維護遊戲器具,遵循CNS的規範,建立標準的作業流程,此外當發現損壞時應立即停止使用,並標示停用,妥善維修。 給家長的建議 家長陪伴兒童到公園遊戲場,從事前的準備,到快樂的安全回家,建議注意事項包括:1.孩子不要有疲勞或感覺不舒服,提供孩子適當的衣著,以方便的運動衣為主,不要穿著有附有繩索的衣物,鞋帶也要確實綁緊;2.確認遊戲場和遊具的適用年齡和限制的規定,確定孩子符合遊戲場適用的年齡層;3.檢查遊戲設施,包括:遊戲場告示牌、周邊環境和清潔、鋪面、照明、遊戲設施、傷害防制等;4.告知遊戲規則、教導督導玩耍行為、提高警覺、緊盯活動、不時提醒;5.回家後要立即洗手、換著乾淨衣物、以防感染疾病。 衛生署國民健康局(現為衛福部國民健康署)利用「2005年國民健康訪問暨藥物濫用調查」之調查資料,探討我國0~12 歲兒童非致死性就醫事故傷害狀況,結果顯示,12歲以下兒童以跌倒/跌落/墜落傷害事故之盛行率最高,達7.8%。男童盛行率高達9.5%,遠高於女童,幾乎是每10名男童即有1名曾經跌倒過,其比率相當高,值得特別注意。主要發生之時段為下午(43.7%),其次為上午(34.1%),亦即白天為主要發生時段,達到77.8%。主要發生地點(百分比),從高至低,分別為學校(24.7%)、運動場或遊戲區(21.3%)、家中客廳(15.2%)與上下樓梯(9.9%)。美國消費者產品安全委員會於2001年發布「兒童遊戲場有關的傷害特別研究」指出發生意外傷害,主要發生之時段為中午~下午4點(33.4%),其次為下午4點~晚上8點(30.3%)。主要發生地點(百分比),從高至低,分別為學校(45%)、運動場或遊戲場(31%)。說明兒童的活動力和好奇心都強,加上習慣透過探索來感覺環境,對危險的認知和反應力也較差,學校和遊戲場為兒童發生意外傷害的高風險區,遊戲場的兒童安全問題,不容再推託卸責。 ※圖片及表格請參閱《消費者報導》雜誌2017年12月號46~57頁。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婚宴專案五花八門 當心定金過高、取消訂席不退款!
完美婚禮是所有新人的夢想,從拍婚紗、挑新秘到宴客,無一不希望做到盡善盡美,依據內政部統計,今年10月底前結婚的新人已有110,038對;另根據經濟部商業司統計,臺灣每對新人結婚平均花費為74.5萬元,其中以婚宴費用為最大宗,平均為 41.8 萬元,占結婚總費用之 56.13%。而若以今年結婚對數計算,全臺婚宴業者今年已創造超過459億元的商機,實在可觀,也可見婚宴市場競爭之激烈。 而想在知名飯店辦婚宴,必須提早訂席,避免餐廳滿檔,影響婚期;翻閱各家餐廳婚宴廣告,贈送新鮮花卉佈置、紅酒無限暢飲、免費婚禮企劃及主持人等,紛紛都是業者看準結婚商機,依不同桌價祭出不同的優惠專案,只為吸引新人目光;而新人在各種誘因下,往往因衝動簽約付定,事後想更改或取消時,才發現許多不合理之處。 消基會接獲民眾申訴表示:「今年2月和台北市某會館簽訂9月份的婚宴契約,並預付5萬元定金,5月中因故婚宴取消,業者卻說定金無法全額退費。參照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101年10月公告之『訂席、外燴 (辦桌)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訂席期日距約定辦席、外燴(辦桌) 日九十日以前者,於原定辦席、外燴(辦桌)日前九十日以上到達者,得請求乙方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百。但業者卻表示,雖然知道範本的規定,但認為民眾於120天前取消仍造成部份損失,故仍只願退還部份定金及贈送禮券,不願退全額。」 為保障新人權益,本會於10月30日至11月10日止,隨機挑選全台16間有推出「婚宴專案」的業者,檢視其網站公告的資訊,並以擬洽訂該專案為由,以一般消費者的身份用電話詢問網站上未揭示的相關資訊,例如:針對各家業者定金收費比例、消費者取消訂席時之處理情形、是否有收取酒水服務費(即開瓶費)等資訊進行調查,查看是否與「訂席、外燴 (辦桌)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有所落差。 樣本情形與調查標準 本次調查包括:編號(1)號「台北文華東方酒店」、(2)號「台北萬豪酒店」、(3)號「林酒店」、(4)號「劍湖山王子大飯店」、(5)號「義大皇家酒店」、(6)號「日月潭涵碧樓酒店」、(7)號「台中亞緻大飯店」、(8)號「北投麗禧溫泉酒店」、(9)號「太魯閣晶英酒店」、(10)號「台北威斯汀六福皇宮」、(11)號「兆品酒店」、(12)號「香格里拉台南遠東國際大飯店」、(13)號「君鴻國際酒店」、(14)號「大直典華」、(15)號「十鼓文創」、(16)號「寒舍艾美酒店」。(樣本均省略所在縣市,詳情請見附件表格) 調查的設定如下:1.婚宴日期為107年6月16日(六)的午宴;2.桌數約22桌(1桌以10人計;如一桌以12人計則約18桌);3.專案內容以中式桌菜為預定依據。 調查結果,若不考慮是否加收服務費,單桌價格最低者為編號(15)號「十鼓文創」10,800元;最高者為(1)號「台北文華東方酒店」58,800元。但每家業者的菜色、場地及專案內容各有差異,消費者可依據自身的需要做選擇。 調查結果 定金收取:3家業者定金收取超過範本規定,最高收取50% 根據「訂席、外燴 (辦桌)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 」第四條「訂金之收取」規定,業者向消費者收取之定金不得逾預定總價款的20%。本次調查的16間業者中,編號(1)號「台北文華東方酒店」及(6)號「日月潭涵碧樓酒店」收取3成定金;(9)號「太魯閣晶英酒店」則是收取5成定金,皆超過範本規定的2成上限。 為了一生一次的婚宴,許多新人往往在半年甚至一年前就已經訂好飯店,但如果過早支付定金,之後如找到其他更符合需求的場地、看到更優惠的專案內容或特殊因素要取消原本下訂的專案,就容易產生糾紛。 本次電話調查中發現,當工作人員詢問業者何時需要付定金,多數業者皆表示:「確定日期後就可以付定,但場地會保留給先付定金的客人」,相信這會使多數消費者為了想取得場地優先權而匆忙付定,卻忘了仔細審視契約內容。 而詢問付定時,同仁也詢問若當天參加婚宴人數不如預期,使預定桌數有未開桌使用情形(如預定22桌,但來客數僅有20桌,則會剩2桌未使用桌數),是否可採寄桌方式保留多付費的桌數,供日後使用,有3間業者直接表示因食材已準備好一定的數量,故無法提供寄桌服務。這與範本第十條「保證桌數、桌數變動之約定」中「餐會日期實際用餐桌數未達保證桌數者,業者得以保證桌數收費,但消費者得要求業者就未開桌數提供寄桌或扣除當日未開桌數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後之餘額提供等值商品或服務」相悖外,也將使消費者造成一定的損失。 消基會建議,消費者在付定金前應先與業者確認定金金額、退定和寄桌規則是否合理、取消訂席後定金退還規則是否清楚,上述「約定」均應白紙黑字清楚寫在契約內;付完定金後也務必要索取收據或發票,倘若後續產生爭議,消費者也有憑據可保障自身權益。 取消處理辦法:提前90日取消定桌,5家業者仍沒收全額定金。 根據「訂席、外燴 (辦桌)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 」第六條,消費者方若任意解除契約,業者可按照消費者通知取消之日期,扣取不同比例的已付定金做為補償業者自身損失。整體來說有以下三種情況:(1)消費者在宴客日90日前訂席者,如在前90日取消,得退還100%定金、前14日內取消者得不予退還;(2)消費者在宴客日前29至89日訂席者,如在前60日取消,得退還100%定金、前9日內取消者得不予退還;(3)消費者在宴客日前28日訂席者,如在前20日取消,得退還100%定金、前9日內通知者得不予退還。若是介於以上日期之間者,則業者可依期限扣取25%、50%、75%的已付定金。 本次進行電話調查時,均表示預定宴客時間為107年6月16日,距離開席尚有218日,也就是符合上述(1)「訂席日離宴客日前90日」之情形。根據範本第六條所示,90日前取消得退100%定金,前60日至89日取消得退75%,前30日至59日取消得退50%,前15日至29日取消得退25%,前14日內取消定金得不退還。 經調查後發現,16間業者中,僅編號(5)號「義大皇家酒店」、(7)號「台中亞緻大飯店」2間業者訂席退定處理方式完全比照範本,另(9)號「太魯閣晶英酒店」、(11)號「兆品酒店」的退定方式則是比範本寬鬆;其他業者退定處理方式皆比範本嚴苛。 其中(3)號「林酒店」、(10)號「台北威斯汀六福皇宮」表示付定5日內屬審閱期,5日後定金不退還;(4)號「劍湖山王子大飯店」90日內取消定金不退,(12)號「香格里拉台南遠東國際大飯店」則是120日內取消定金不退;另(16)號「台北寒舍艾美酒店」則表示無論何時取消,都會沒收全部定金;另(1)號「台北文華東方酒店」、(2)號「台北萬豪酒店」、(13)號「君鴻國際酒店」等3間業者也表示無法退還定金,但可將定金改為延期使用或是折抵日後消費。 本會也發現,部分業者除不退還定金外,還會另外加收違約金;如(8)號「北投麗禧溫泉酒店」告知若在宴客日前15日內取消,除不退還定金外,另酌收定席總額5成費用當做違約金;如以本次調查專案中最低桌價20,800元計算,則須酌收228,800元([20,800元*22桌] *0.5)的違約金。另編號(16)號「台北寒舍艾美酒店」也告知在宴客日前半年內取消,即需加收違約金,取消日期越近,違約金越高;如此條款,對消費者實在不友善。 在本次調查中,當工作人員詢問若遇到變故想退定,定金是否可退還時,多數業者均表示希望能確定後再付定,除了會使當天婚宴場地可能無法再次賣出造成損失外,若確定要退款,無論是刷卡退款或是現金退款,皆需要經過公司會計部門流程才可退款,通常要半個月以上,消費者才可取回款項;消基會也呼籲消費者盡量能先確定日期、場地、參加人數等相關資訊後再付定,避免付定後取消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三)開瓶費:逾八成業者須收開瓶費,卻未在網站上說明收費方式! 婚宴中,除了業者提供的果汁與酒類外,消費者或是參加喜宴的客人會自備酒水,提供給客人使用。由於在會場飲用酒水,往往需要業者提供冰塊、杯子及後續清潔,且通常業者也希望消費者能點餐廳提供的酒品,因此不少餐廳會針對自行攜帶酒水的顧客,收取酒水服務費(即開瓶費)。 本次調查中僅編號(4)號「劍湖山王子大飯店」、(14)號「大直典華」、(16)號「寒舍艾美酒店」3間業者不收取開瓶費,其他業者於消費者自帶酒水時,均會收取開瓶費。而開瓶費的收費,會依據酒類的不同而訂,價格以每桌500元者居多。其中編號(2)號「台北萬豪酒店」告知烈酒18瓶內不收開瓶費,如超過18瓶且數量不多則以瓶計費,每瓶收費1000元為最高。 另外,也有業者表示,如預訂桌數符合條件或自備酒水的數量不多則可免收開瓶費,但「數量不多」的定義,會因雙方認知不同而有所差異,本會呼籲消費者事前務必詢問清楚,最好能確定數量並註明在契約上,加強自身保障。 「訂席、外燴 (辦桌)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中有備註,觀光旅館業收取自備酒水服務費者,應將其收費方式、計算基準等事項,標示於網站、菜單及營業場所明顯處。 而此次調查中,在網站上及各家業者提供的婚宴專案菜單中,都無從得知開瓶費如何收取,主動詢問後才瞭解其收費方式;雖然業者皆表示開瓶費的收取方式會在契約中呈現,但本會期許業者也可在網站上充分揭露相關訊息,令消費者一目了然,避免事後因一兩瓶酒水而引起爭議。 消基會也提醒消費者如果要自行帶酒到餐廳,一定要先問清楚開瓶費的收取狀況,才不會酒足飯飽之後去付賬,才發現多了事前未預料到的費用。 針對本議題,消基會呼籲: 對政府 因「訂席、外燴 (辦桌)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僅為範本的性質、沒有法律強制力,故目前許多消費糾紛最後僅能以協商方式處理,盼主管機關能盡速通過已經過多次開會討論的「婚宴訂席、外燴(辦桌)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平衡目前不夠保護消費者的傾斜狀況。 關於目前主管機關訂定之「婚宴訂席、外燴(辦桌)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本會建議應通盤修訂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而非只侷限在婚宴,忽略了其他訂席、外燴(辦桌)服務;另契約審閱期至少應於5日以上,使消費者有較多時間與親友討論較為宜。 對業者 業者於餐飲服務的收費金額、項目、內容與相關規定等,均應讓消費者在消費前充分瞭解,依據《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2條,定型化契約條款若因故導致消費者難以注意其存在或辨識者,將不構成契約之內容,因此業者應充分告知、揭示相關的資訊,以免爭議產生。 業者應將定金金額、退定和寄桌等規則詳細標示於網站及營業場所明顯處,讓消費者下定前即明確知道規則,以杜絕可能的爭議。 收取自備酒水服務費者,應將收費方式、計算基準等事項,標示於網站、菜單及營業場所明顯處。 對消費者 應在事前多比較各家業者推出的專案,並詳細瞭解其專案內容是否符合自己的需求再洽訂,否則已先支付了定金又反悔,不但造成雙方困擾還可能衍生糾紛。 在付定金前應先與業者確認定金金額、退定和寄桌規則是否合理、取消訂席後定金退還規則是否清楚,上述「約定」均應白紙黑字清楚寫在契約內。 付完定金後務必要索取收據或發票,倘若後續產生爭議,消費者也有憑據可保障自身權益。 如果要自行帶酒到餐廳,一定要先問清楚開瓶費的收取狀況,以避免爭議。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件:「婚宴專案」訂席調查結果表18%兒童用高腳椅配件有塑化劑超量之慮
為便於照護兒童,多數家庭或餐廳會選購兒童高腳椅產品(可供6個月至3歲使用),除了便於孩童乘坐及餵食外,許多家庭亦使用該產品訓練孩童獨立用餐自理能力。 為確保消費者權益及加強商品安全,標準檢驗局與消基會合作,針對市售「兒童用高腳椅」主動進行查核、檢驗。採樣時間為106年上半年於臺南地區婦幼用品專賣店、百貨公司及網路等販售通路,隨機購買22件樣品進行檢測,檢測結果發現,品質項目計有4件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標示查核計有11件(14項)不符合規定。 壹、檢測標準 標準檢驗局表示,本次購樣檢驗係依據國家標準CNS 15017「兒童用高腳椅」檢測「材料(包含外觀、8種重金屬含量【銻、砷、鋇、鎘、鉻、鉛、汞、硒】、甲醛釋出量、8種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DEP、DMP、DEHP、DBP、BBP、DINP、DIDP及DNOP】及其混合物含量總和)」、「結構」及「穩定性」等項目,另依據前述標準及商品檢驗法查核「商品檢驗標識」與「中文標示」。 貳、檢測結果 本次購樣商品之檢測結果如下: 一、品質項目: (一)材料部分: 1.外觀:全數符合國家標準要求。 2.8種重金屬含量:計1件(編號20號「【C'est Chic】Fidel菲德爾曲木兒童餐椅」)其砷含量超過國家標準25 mg/kg限量值要求。 3.甲醛釋出量:全數符合國家標準要求。 4.8種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及其混合物含量總和:計4件(編號8號「MATSUCO HC270兒童兩用餐椅」、12號「名研 兒童用高腳椅A型」、20號「【C'est Chic】Fidel菲德爾曲木 兒童餐椅」及21號「EMC PX-6668 兒童多用餐椅」)超過國家標準0.1﹪限量值規定。 (二)構造:計2件(編號20號「【C'est Chic】Fidel菲德爾曲木 兒童餐椅」及編號21號「EMC PX-6668 兒童多用餐椅」)不符合規定,不符合情形包括座椅表面上具有讓小軀幹探測器通過之開口、高腳椅餐盤移動組件未予以鎖定等。 (三)穩定性:計1件(編號21號「EMC PX-6668 兒童多用餐椅」) 不符合規定,不符合情形為經橫斜、後仰及前傾穩定性測試後皆發生翻覆現象。 二、標示查核 (一)商品檢驗標識:計有4件(編號17號「L.A.baby #JC004 雙功能高低可調兩用餐椅」、19號「L.A. Baby #JC-002 兩用木製餐桌椅」、編號20號「【C'est Chic】Fidel菲德爾曲木 兒童餐椅」及編號21號「EMC PX-6668 兒童多用餐椅」) 不符合規定,不符合情形包括未貼附商品檢驗標識(編號17及19號)、未有報驗紀錄(編號20及21號)等。 (二)中文標示:計有10件(編號2、3、6、7、10、11、12、19、20及21號;請詳見表格)不符合規定,不符合情形包括無中文標示、製造日期未依規定標示、以及使用說明書提醒保留之標題字體高度小於5mm等。 參、不符合規定後續處置事項 標準檢驗局說明,本次檢測不符合規定者處置如下: 一、「品質項目」不符合規定部分,將依「商品檢驗法」第63條之1規定,通知業者限期回收或改正,違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將依同法第42條第1款規定廢止其商品驗證登錄(編號8號「MATSUCO HC270兒童兩用餐椅」及12號「名研 兒童用高腳椅A型」)。經查證屬逃避檢驗者,將依同法第60條第2項規定,處以新臺幣25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鍰,另依同法第63條第2項規定,通知業者限期回收或改正,違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編號20號「【C'est Chic】Fidel菲德爾曲木 兒童餐椅」及編號21號「EMC PX-6668 兒童多用餐椅」)。 二、商品檢驗標識不符合規定部分,其中屬未依規定完整標示者(編號17號「L.A.baby #JC004 雙功能高低可調兩用餐椅」、19號「L.A. Baby #JC-002 兩用木製餐桌椅」),將依商品檢驗法第59條規定,通知業者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另未有報驗紀錄經查證屬逃避檢驗者(編號20號「【C'est Chic】Fidel菲德爾曲木 兒童餐椅」及編號21號「EMC PX-6668 兒童多用餐椅」),因亦涉及「品質項目」不符合規定,處置已於前點說明。 三、中文標示不符合規定者(編號2、3、6、7、10、11、12、19、20及21號):將依商品檢驗法第59條規定,通知業者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標準檢驗局指出,「兒童用高腳椅」為公告之強制檢驗商品,業者應完成檢驗程序後,始得運出廠場或輸入;另對於市場上流通之商品,該局每年度均訂有市場檢查計畫,倘發現該類商品不合格者,即派員追蹤調查不合格原因,並作成訪談紀錄後依相關法規處理,以雙重把關機制維護消費者權益。 肆、選購及使用注意事項之呼籲 消基會指出,塑化劑屬環境荷爾蒙的一種,會干擾正常內分泌系統的平衡及功能,長期暴露於塑化劑下可能會引起男童雌性化、女童性早熟及增加女性罹患乳癌機率等;重金屬對人體的健康有非常大的影響,透過飲水、飲食、呼吸或是直接接觸的路徑進入人體,倘接觸過量之金屬砷會有噁心、嘔吐、腹痛、腹瀉或水樣大便等中毒現象,同時伴有肝、脾、腎功能損害、血壓下降和循環系統衰竭,甚至出現中樞神經系統麻痹、意識模糊和昏迷等。也因此兒童用品商品是否含不符合規定之「塑化劑」及「重金屬」,是標準局歷年來市場監督查核重點項目之ㄧ。 消基會呼籲: 業界 製造或進口商應落實商品安全性及標示正確性,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餐廳或速食店家應選購安全且標示完整的兒童高腳椅,以維護到餐廳的消費者使用安全。 消費者 提醒家長於選購及使用兒童用高腳椅時,應注意選用有貼附「商品檢驗標識」之兒童用高腳椅商品。 (商品檢驗標識查詢網址:http://civil.bsmi.gov.tw/bsmi_pqn/do/pqn5860/form) 注意是否貼附詳細中文標示,並應詳細閱讀商品適用年齡、主要成分或材質、警語及產品使用說明書等資訊內容。 注意兒童用高腳椅供能自主配合坐穩之6個月至36個月兒童使用,勿提供非適用年齡幼童乘坐,以避免不必要之傷害。 兒童於乘坐前應確認高腳椅之安全裝置已安裝妥當,乘坐時安全帶應正確調整及繫好兒童。 高腳椅應在平整的地方使用,於使用時請勿單獨置留兒童於兒童用高腳椅無人看顧,亦不可隨意移動或讓兒童於高腳椅上站立、跳躍或其它危險行為。 避免選用顏色鮮豔或有塑膠製的玩具配件,以避免重金屬(鉛鎘汞等)和塑化劑對孩童的健康風險。 標準檢驗局則提醒,消費者對於所購買之商品多一些瞭解,商品使用時就有多一分安全保障,消費者可至該局網站「商品安全資訊網(http://safety.bsmi.gov.tw)」項下查閱或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7123洽詢。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件-兒童用高腳椅檢測結果圖說 106年度「兒童用高腳椅」市場購樣檢測結果彙整表健全金融服務 勾勒美好明天
近年金融科技化,許多新的產業與消費支付模式也隨之興起,但政府法令與施政措施跟不及民間的腳步,層出不窮的消費亂象與問題在在考驗政府的能力。而又據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定義,65歲以上老年人口占總人口比例達7%時稱「高齡化社會」,達14%是「高齡社會」,達20%則稱為「超高齡社會」。隨著醫療進步,死亡率逐年降低,臺灣在民國82年成為高齡化社會,而依內政部今年5月最新統計,65歲以上人口數占13.49%,預估明年2018年臺灣將正式邁入「高齡社會」,2025年則超過20%,達「超高齡社會」。面對如此快速的人口老化結構,與銀髮族相關的需求與服務開始出現,例如政府推廣的長照政策、老人醫療照護、老人年金,及民間推出的以房養老、銀髮旅遊套餐、老人保險等,顯示銀髮族群消費力提升與消費市場的崛起。 爰此,消基會就「理財方式」、「銀髮族理財」、「行動支付」、「保險消費與爭議」四項與消費者有關的議題設計問卷,來了解民眾偏好的理財工具、是否有保險、是否會使用電子行動支付等等。 一、九成二民眾有理財習慣 定存依舊最受青睞 問卷調查區間為106年10月19日至106年11月14日,調查方式為線上填寫google表單,總獲問卷共206份。 以年齡、性別和住居地分析,61歲以上消費者占47.1%,51~60歲占24.3%,21~30歲占10.7%,41~50歲占8.3%,31~40歲占7.8%;女性占65%,男性占35%;居住地以北部占85.4%,中南部各占近一成。 從職業和學歷觀察,以退休家管占42.7%,自由業、資訊科技業、金融業、服務業、製造業、軍公教、學生等各約占近一成;學歷則以碩士占15.5%,大學占53.9%,專科占20.9%,其餘學歷則在一成以下。 在理財工具的部分,高達91.7%的民眾平日有儲蓄、理財的習慣,而有55.8%民眾還會記帳,對於理財有較高的意識。至於使用何種投資理財方式,前三名分別為定存(61.2%)、股票(52.4%)、基金(43.2%),最少人選擇的是期貨(1.9%),而有10.2%的民眾沒有任何理財行為,顯見在高齡人士占半數的調查裡,年長者多偏好風險低且穩定的定存投資方式。 在購買外幣或外幣保單的行為分析,此題為複選,民眾偏好的順序為美金(62.6%)、人民幣(23.8%)、澳幣(12.1%)、其他國家外幣(5.8%)。又據保險局統計,今年前七月新臺幣大幅升值,且美元匯率穩定又是世界流通性最廣的貨幣,讓各家保險公司的美元保單超熱賣,問卷結果也顯示民眾喜好選擇美金遠超過投資其他外幣保單,在統計上有一致性表現。 二、民眾普遍會規劃退休金錢來源 目前政府推動銀髮族安養的理財模式,其中,有60.7%民眾聽過「高齡者安養信託」,74.3%知道「商業型逆向抵押貸款」,而在銀髮族理財工具裡,有56.8%的民眾不考慮將現有的保單活化處理,該項政策或許還有教育的空間,讓消費者了解可以有多一些的選項運用。 所謂「高齡者安養信託」,即政府為了日益增加的高齡人口,推動民間企業與銀行去成立老人安養信託,信託的目的即委託人可依生活照護、財產管理、社會公益回饋等不同需求,來量身訂造專屬信託計畫,提早規劃退休後的生活;而「商業型逆向抵押貸款」即俗稱的「以房養老」,將屋子設定抵押權給銀行,由銀行分數年期按月提供生活費,而房子雖抵押給銀行,但老人仍可繼續居住,待老人身故後銀行便將房子拍賣掉,扣除支付的成本,剩餘款項還可分配給家屬,類似由銀行取代了部份兒女照顧老人的責任。 在高齡化社會中,要使高齡消費者在退休以後能安心過生活,是當今政府刻不容緩的重要施政議題。消基會於本週五(17)舉辦之「金融消費高峰論壇」,其中即針對高齡消費者如何自我保護與投資之議題進行探討,並對照日本現行法規對於高齡者保護之相關規定,以此為我國今後修法之借鏡。 三、保險是消費者分攤生活風險或做為養老金的來源之一 許多消費者也會透過保險方式分攤生活風險或做為養老金的來源之一。有61.2%民眾會提早規劃「年金保險」,替未來退休後的養老生活做準備;也有62.1%願意投保「長期照顧保險」,以免未來老化失能,無人照護。有82.5%民眾投保人壽保險,顯然壽險是受歡迎且值得信賴的險種。 在保險消費爭議的部分,有71.8%的民眾未聽過地下保單,地下保單或稱「境外保單」、「國際保單」,指未經我國主管機關許可而在本地市場上銷售的國外保單。消基會建議,消費者盡量不要選擇地下保單,因境外保單之負責公司設於國外,我國法令難以維護消費者權益,二來若將來發生保險理賠爭議,消費者需自行聯絡國外保險理賠專員,政府與民間組織較難予以協助,最後一點則是境外保單契約常以外文寫成,消費者若非精諳外文,恐將因契約內容的認知差異,致未來發生理賠糾紛。至於如何辨別是否為地下保單,除了契約文字是否為正體中文外,消費者也可至壽險公會或產險公會查詢,或者觀察要保書和保單條款有無主管機關核准、核備或備查的字號,以及保險費是否需要匯款到國外金融機構或保險公司。在一般理賠糾紛的部分,14.1%民眾曾碰過保險理賠糾紛,整體比例上並不高。 電話行銷是目前非常流行的一種銷售方式,保單亦然。有74.3%民眾曾接過業務以電話行銷保單,但其中89.3%民眾沒有購買,顯示民眾並不信賴以電話購買保單,且有認知保單條款需要慢慢審閱、確認,以確認保險契約的適合性,並評估自己是否需要投保。 在契約審閱期的部分,金管會曾於103年11月4日保局(壽)字第10302115970號函准備查修正壽險公會訂定的「人身保險業辦理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契約審閱期間自律規範」,其中第二條規定:「保險公司於保險招攬時應透過業務員、傳真、郵寄、網路或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供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條款樣張供要保人審閱,且審閱期間不得低於三日。」在本次調查裡,有48.5%民眾認為契約審閱期應要有7天,20.4%認為要15天,16.5%認為需要1個月的時間,可見大部分的民眾都認為契約審閱期應至少要有7天,或是要比7天更長,這一點值得政府主管機關衡酌處理。 萬一發生保險爭議,調查中顯示,民眾信賴的申訴單位依序為消基會(60.2%)、各縣市消保官(55.8%)、金融評議中心(45.1%)、各縣市調解委員會(20.4%)、訴訟(17.5%),不清楚申訴單位的民眾則占14.1%。 近幾年,發生部分保險公司經營不善,致使政府出面接管或處理等情事。依據「保險法」第143-1條,由保險業提撥資金所設置,目的在於保障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之基本權益並維護金融之安定。意即民眾與企業向保險公司購買保險,是為了在風險發生時,能由保險公司補償其損害。若保險公司發生問題,會影響民眾權益及金融市場安定,保險安定基金將依法保障大眾權益,維護金融市場安定。而保險安定基金墊付的適用對象是「本(外)國保險業在我國境內銷售之有效保險契約」,但不包括、投資型保險帳戶價值的部份、再保險契約、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契約及勞退個人年金保險契約、未經我國法令許可之保險業銷售之契約、國內保險業之國外(總)分支機構在國外銷售之保險契約。 因此,在保險安定基金的部分,有63.6%的民眾尚未聽過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82.5%不知道保險安定基金墊付的對象。所以,對於這個政府補漏的行政措施與填補消費者損失的良法立意,建議消費者有更深入的瞭解。而本會也在這次的「金融消費高峰論壇」講座中,請到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之專門委員來說明保險安定基金主要辦理事項與保險法關於保障保護權益等相關規範,使與會民眾對於保險安定基金能有更深刻的了解與認識,並教育消費者們勿漠視自身權益。 四、行動支付的優勢就是方便、方便和方便 金融業在這幾年也開始大力推動行動支付,以因應國際趨勢。在行動支付app的部份,有使用行動支付app的民眾僅占兩成,八成未使用,可能為調查對象中以高齡長者占半數,且老人較信賴現金交易,也較跟不上電子支付快速更新的變化。 而在有使用行動支付app的民眾中,以apple pay的使用者最多,佔了34.2%,也見iphone的使用者較他牌(例如Sony、三星、華碩等)多。而會選擇使用行動支付的原因,有69%選擇了便利。該項調查裡選擇「其他」的選項裡,顯示現金回饋者占22.6%,累積紅利點數占8.3%,所以,民眾會選擇使用行動支付的原因,主要還是因為方便性。 在平均每週使用行動支付次數的統計上,有六成民眾一週使用在2次以下,兩成使用在5次以下,一成則是每天使用,應與使用者的消費次數有關。 金融消費的電子化,行動支付工具大幅優化了使用者的消費體驗,人手一機,綁定信用卡即可隨刷隨付,再也不用擔心在櫃台前慢慢數零錢而被後面的客人白眼,或者拿著又厚又重的皮夾增加背包重量,智慧生活讓心情更加輕鬆。雖然在本次問卷調查中,有使用行動支付的民眾僅兩成,但鑑於行動支付未來的快速發展性,本會在「金融消費高峰論壇」中也針對行動支付議題作探討。 電子支付有何尚待補強的地方?如何建構一個生態圈來提升臺灣的行動支付?行動支付如何解決實名制的問題?金融科技化後,現金不再是唯一的支付工具,各式各樣的電子支付模式推陳出新。消費者們如何在五花八門的優惠方案間選擇最符合自身的需求,以及如何避開隱藏其中的消費陷阱,再加上政府法令與管理尚未跟進,各種亂象、消費糾紛日益繁多,不僅挑戰政府的應變能力,也考驗消費者們的判斷與智慧,期盼在這次論壇裡,透過政府和專家學者的激盪,能為國內金融消費勾勒出美好明天。 五、「健全金融服務 勾勒美好明天」金融消費高峰論壇11/17登場! 本次論壇,由消基會與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臺灣保險法學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以及在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等企業體的贊助支持下,就「銀髮族養老金融商品與消費權益保護」、「電子支付的發展與衍生議題」及「保險消費與保險業退場之消費權益維護」議題進行深度討論。 這次金融消費高峰論壇的報告、與談人都是金融領域的一時之選,有杜怡靜(台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兼系主任)、卓瑩鎗(國發會亞洲矽谷計畫中心行動生活顧問)、郭戎晉(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副主任)、吳政學(行政院消保處副處長)、李家興(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專門委員)、張冠群(台灣保險法學會秘書長)、李志峰(輔大財經法律系副教授)及本會委員,與談人則請來王立群(保險局副局長)、仰景瑋(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經理)、李家興(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專門委員)、李鳳翱(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董事)等人及本會委員共同參與,務求以專家學者之力在金融市場現況中尋求補強與政策改善,俾使銀髮族、退休人士、消費民眾未來能有更佳的消費環境。 「健全金融服務 勾勒美好明天」金融消費高峰論壇將於106年11月17日(五)早上9點開幕,舉辦地點位於台北市建國南路二段125號(台北市立圖書館總館10樓),歡迎媒體朋友蒞臨採訪。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資本計提風險權數開放 開旁門給誰方便?
束縛全體銀行放款長達六年的不動產放款資本計提標準,金管會於10月30日宣布自今(106)年12月31日起,放寬銀行的房貸、投資業務兩項資本計提標準,銀行局統計,國內銀行業將多出一點三兆風險性資產「可拿來大幅擴充業務」,為房市帶來大利多。 金管會表示,自今年12月31日起,銀行房貸放款只要符合「自用住宅」定義的部分,債權風險權數將由現行45%降為35%。「非自用住宅」放款風險權數,也將自現行100%降為75%,銀行資本計提將大為減輕。 針對「住宅用不動產為擔保之債權」新措施,消基會表示,政府無法引導資金作生產性投資,致使大多數資金被用來炒房地產,使房地產價格飆升,不僅消費者「望屋興嘆」,長遠來看,斷頭的結果對房地產、金融產業和國內的經濟發展有很大的傷害。 消基會指出,政府不敢大幅提高非自用及閒置房地產稅,以壓制過度膨脹的房地產投資,反而開放不動產放款資本計提標準,這是開旁門,為銀行資金找出路,亦有再次促成房地產飆升之慮,在政策上實屬下下策,其實挖東牆,補西牆的思維,缺乏整體思考,實在不合理。 事實上,政府應該提供有效的政策,降低台灣消費者將過大的所得比例花費在住房上的怪象,回歸一般國際水準。畢竟過高的房價,壓抑了消費者對其他產業的需求,更是造成人民痛苦指數的上升。 因此,消基會呼籲,政府應大幅提高非自用住宅及閒置房地產的稅基,以壓制過度膨脹的房地產投資,使國內的房地產業趨向正常、合理,方為國內房屋產業與消費者之幸。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消費者沒同意的近億元營業小費? 消基會呼籲電信公司應落實預設關閉國際漫遊設定
李姓消費者向本會反應,近日出國差旅,期間僅使用WiFi上網,且出國前就把手機上的行動網路和數據漫遊功能都關閉了,但次月收到的電信帳單上,仍然有4筆49元的費用產生。檢視帳單,消費者發現帳單註記有:「若您出國前已開啟門號的數據漫遊服務,於國外漫遊時,僅在手機上關閉行動數據或數據漫遊服務功能,仍可能因手機本身資料自動更新等因素產生些微傳數量及數據漫遊費用。」消費者至感不滿這樣的事後註記內容,既未能充實消費資訊(消保法第五條:政府、企業經營者及消費者均應致力充實消費資訊,提供消費者運用,俾能採取正確合理之消費行為,以維護其安全與權益),且突顯出不同系統業者的技術處理及面對問題的態度。 由於每年出國消費者眾多,加上人手一機,無論公事聯繫,或旅遊拍照分享、打卡,都需要透過網路傳送,因此,當消基會收到這則消費者申訴,雖然金額不是很高(未超過200元),但倘若以2016年出國人口統計,共14,588,923人次,就算僅有5%消費者有該筆莫名支出,數額亦近1.4億元;再以遠傳和台灣大哥大在2017年第二季的用戶數(請見表一) ,共計有1459.7萬戶,若今年僅有5%出國,而產生這筆冤枉的意外開支,換算起來也有1.46億元(1459.7萬戶Ð5%Ð200元)。這是很巨額而可觀的一筆不義之財,而消費者當了冤大頭卻不自知。 因此,消基會立即函文各大電信公司,請其說明SIM卡設定是否為主動開啟門號漫遊服務;若須消費者申請,申請程序與時間;各公司之數據漫遊服務是否在李姓消費者的狀況下仍有可能產生費用?若產生,則其可能的原因為何? 調查結果顯示,遠傳電信和台灣大哥大兩家均是「當用戶向電信業者申請開啟行動網路數據漫遊後,即使用戶於手機上設定不開啟數據漫遊,手機作業系統或APP仍有可能於未通知用戶下自行傳送數據資料,行動網路系統端就可能產生流量與計費。」。 而中華電信、亞太電信和台灣之星3家公司則因為行動數據及數據漫遊功能一直是關閉狀態,因此,不會有任何作業系統或app更新所產生的流量與費用。 消基會指出,手機漫遊上網的鉅額漫遊費衍生的爭議不斷,行政院消保處為避免爭議紛擾,曾於104年7月27日協調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促請各家行動通信業者將手機門號漫遊上網功能預設為關閉。然而,從李姓消費者的申訴看來,這個「爭議之門」似乎只關上部分。 李姓消費者表示,他經常出國,手上也持有兩支手機(一支為中華電信,另一支則為遠傳),一旦出國,他的手機都會關掉國際漫遊,以免產生無謂費用,然而,當兩家的帳單都到了手上時,他發現真如業者所言,中華電信還沒有產生過漫遊相關費用,而此次遠傳竟收了4筆49元的費用,簡單的說,就是手機關上「漫遊」功能還是有「漫遊」的情形,因此,這純粹是業者的系統設定問題,而非消費者使用所致。 因為消費者出國並非只有一次,事實上,民眾出國來來去去,甚至一年可達多次,因此,對於國際漫遊爭議的發生不斷,消基會建議電信公司應設定完全「關閉」,待消費者有需求再申請開通,且該次應限定期間,之後再自動轉為關閉狀態;這樣的話,一旦產生費用,消費者就應會買單,不致衍生爭議。 此外,在本次調查裡發現,各家業者都有國際漫遊的促銷方案,有用總量銷售,也有總量+天數限制,例如:日韓5GB定量型/888 元、歐洲1GB定量型/1688元、日本3天/199/1G、加拿大10天/1,999 (限選T-mobile)……,消費者在選購前要特別注意。 而亞太電信沒有促銷方案,僅有一般方案,每kb收費0.0146元,換算每G用量,總收費約是15,309元(說明:1GB = 1,024 MB = 1,048,576 KB = 1,073,741,824 bytes),因此,對於消費者來說,倘若沒有購買任何方案,就務必要關上漫遊設定,且倘若以前有開啟過國際漫遊,也需要打電話跟電信公司確認是否已經關閉漫遊功能,以避免可能的「意外開支」。 事實上,各國家的電信公司也都有出售適用於觀光客的SIM卡,例如,義大利某家電信公司出售的電話卡,5G收費25歐元,換算新台幣約900元,若換算為1G平均價格,為182.2元;跟國內電信公司比較,以前例來說,歐洲1GB定量型/1688元比較,便宜了1508.8元,因此,消費者或可出國前事先上網比價,到了當地再行選購,也可以享有經濟實惠的電信費率,享受LINE或FB的打卡功能。 針對本次調查結果,消基會懇切呼籲: 政府單位 應落實政策執行,要求業界徹底執行「關閉」國際漫遊功能,杜絕可能的消費紛爭。 一旦紛爭產生,如本案消費者狀況,建議應介入協調由業者吸收,而非勉強消費者繳付,畢竟系統的問題,應責成業者吸收。 業者 既然技術上能夠做到全面「關閉」國際漫遊功能,呼籲所有業者都應徹底關閉該項功能,以杜絕這小小漏洞,免生大大爭議。 當消費者申請開通國際漫遊功能,建議宜設定有期限的開通漫遊功能,當消費者回國後,開通功能立即轉至「關閉」,因為消費者不一定每次出國都需要國際漫遊功能。 一旦產生這種微流量小數額的漫遊費用產生,且已知悉是APP更新所產生的漫遊數據,建議應自行吸收該筆費用,以避免爭議。 消費者 出國旅遊、出差,若需要漫遊服務,須事先申請開通服務。 國際漫遊服務可以依使用量決定購買各家電信公司的漫遊促銷包、網路 Wi-Fi 分享器或購買出國當地的國際漫遊卡。 事先比較國內外電信公司的漫遊功能與收費,做出聰明的決策,讓出國旅遊打卡、分享照片或公事聯繫都能更安心。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表一:2017年第2季3G/4G行動通訊市場統計資訊 單位:萬戶 所有業者 中華 台灣大哥大 遠傳 其他業者 4G 用戶數 2,048.0 756.0 494.5 503.4 294.1 3G 用戶數 820.3 308.4 237.7 224.1 50.1 總計 2868.3 1064.4 732.2 727.5 344.2 說明: 資料來源:NCC官網。 台灣大哥大和遠傳的3G+4G用戶共計有1459.7萬戶。 表二:各家電信公司國際漫遊設定與收費調查表2017年度食品含鋁檢驗報告 4件油條、5件海蜇皮、2件烘焙食品的鋁殘留量超過草案標準
摘要 採樣:本次樣品係於2017年9月間,於台北市及新北市的中式早餐店、零售店、雜糧行及夜市等購買,共計購得27件樣品。27件樣品中有7件為烘焙食品(蛋糕、鬆餅等)、5件為蒸煮糕點(馬來糕及叉燒包)、7件油炸食品(1件點心及6件油條)、3件為海帶及5件海蜇皮。 標示調查:4件包裝樣品都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規定。 鋁含量測試:27件樣品中有13件樣品鋁含量都低於40毫克/公斤以下;2件烘焙食品超過40 mg/kg,4件油條介於351~1,000毫克/公斤之間,5件海蜇皮介於601~2,000 毫克/公斤之間。共計11件樣品的鋁殘留量超過草案標準。 前言 早餐的燒餅油條和馬來糕、午晚餐的小菜海帶及涼拌海蜇皮,下午茶的鬆餅、雞蛋糕、瑪芬蛋糕或甜甜圈等,都是許多消費者相當喜愛的食物。這些食物在製作過程中會使用到「明礬(硫酸鋁鉀)」或「發粉」,也就是所謂的「膨脹劑」,特別是含鋁的膨脹劑,因為膨發效果相當好、氣孔也較為細膩,成本更是低廉,因此廣泛用於食品加工上。 本會曾於2011年起連續3年持續監測不同的食品的鋁含量,結果發現海蜇皮和油條的鋁含量都超過500毫克/公斤(mg/kg),其他類食品如烘焙的鬆餅、甜甜圈、海帶等的鋁含量也都大於100毫克/公斤,其他單位如國內的消保處、食藥署也曾發布各類食品含鋁檢測結果,香港食安中心更於2016年大規模抽驗390件樣品,結果發現蒸煮點心(馬來糕)和烘焙點心(雞蛋仔、鬆餅及蛋糕)平均的鋁含量約280毫克/公斤,而海蜇皮平均的鋁含量約800毫克/公斤左右,顯示海蜇皮、海帶和部分烘焙及蒸煮食品的鋁含量都比較多。 國內食藥署「膨脹劑」,參考「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的規範為「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而中國大陸針對除了「海蜇」鋁殘留量須小於500毫克/公斤以外,其他如烘焙、油炸麵食品和麵糊等鋁殘留量須低於100毫克/公斤。食藥署於2014年4月首次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膨脹劑」,包括鉀(鈉、銨)明礬的使用範圍及限量;2016年1月再次預告修正,新增「本品可使用於醃漬蔬菜加工品,用量以鋁殘留量計為200 mg/kg以下」的使用範圍及限量,迄今仍未公告實施。 因此,消基會特別針對曾經抽驗鋁含量較高的食品再度進行抽檢,讓消費者選購時做為參考,也提醒政府單位儘速公告實施。 採樣 本次樣品係於2017年9月間,於台北市及新北市的中式早餐店、零售店、雜糧行及夜市等購買,共計購得27件樣品。 27件樣品中有4件為包裝食品,其餘皆為即時食品和生鮮食品。其中有7件為烘焙食品(蛋糕、鬆餅等)、5件為蒸煮點心(馬來糕及叉燒包)、7件油炸食品(1件點心及6件油條)、3件為海帶及5件海蜇皮。(調查(測試)項目、方法及標準詳見表1) 調查與測試結果(詳請見表3) 一、價格調查 烘焙樣品每份(百公克)單價介於10.9~45元之間,蒸煮點心樣品每份介於16~80元之間,油條每根介於12~20元之間,海帶每百公克介於8.2~16.2元之間,海蜇皮每百公克介於22.6~92.1元之間。 二、標示調查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規定,「食品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品名,內容物名稱,淨重、容量、或數量,食品添加物名稱,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原產地(國),有效日期,營養標示,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內容物之主成分應標明所佔百分比,其應標示之產品、主成分項目、標示內容、方式及各該產品實施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本次4件包裝食品都符合標示規範。 三、鋁含量測試 鋁是地表上分布最廣的金屬,廣泛地被使用於工業中,除了消費者熟知的鋁門窗之外,鋁的密度比鐵及銅低許多,鋁成品重量非常輕,因此許多食品容器如鋁罐、平底鍋、鋁箔紙都會使用到鋁,除此之外,許多生活用品如化妝品、止汗劑及制酸劑等都會含有鋁。 消費者生活周遭環境中都有鋁的存在,因此每人或多或少都會暴露到鋁,微量的鋁進入人體後多半會排出體外,但是大量的鋁還是有蓄積的危害,尤其進入細胞後會與蛋白質和酶等結合,進而干擾器官的代謝,特別是骨骼和神經系統。 經檢測結果,有5件烘焙食品、5件蒸煮點心、1件油炸點心及2件海帶鋁殘留量低於40毫克/公斤以下,2件烘焙食品及1件海帶介於41~150毫克/公斤之間;油條樣品只有2件低於350毫克/公斤以下,其餘4件樣品都介於351~1,000毫克/公斤之間;5件海蜇皮介於601~2,000毫克/公斤之間。 總結 本次抽測的27件樣品中,糕餅類如鬆餅、馬來糕、其他烘焙食品和海帶,鋁殘留量都低於150毫克/公斤以下,若和數年前抽驗結果相比,鋁含量明顯下降很多(請見表2),顯示業者願意將泡打粉改為「無鋁」配方,為食品安全盡份心力。然而油條及海蜇皮鋁的殘留量還是明顯偏高,11件中就有9件樣品超過500毫克/公斤以上,其中6件油條中更是有4件超過350毫克/公斤以上,若和2016年香港食安中心抽驗結果相比,9件油條平均鋁含量只有2.2毫克/公斤,顯示國內的油條還是有相當大的改善空間。 衛福部食藥署曾於2014年部授食字第1031300683號函預告將「食品添加劑-膨脹劑」修定為:「軟體類、甲殼類及棘皮類水產加工品、海帶,鋁殘留量應為500 mg/kg以下;油條、油炸麵衣等膨脹食品及發糕、馬來糕、鬆餅、司康等鬆糕食品,鋁殘留量應低於300 mg/kg以下,其他糕餅產品,鋁殘留量為40 mg/kg以下。」,檢視本次的樣品,有5件海蜇皮類已經超過500 mg/kg,油條樣品則有4件含量介於351〜1,000 mg/kg,2件烘焙食品超過40 mg/kg,共計11件食品的鋁殘留量超過草案標準。 目前聯合國糧農組織及世界衛生組織聯合之食品添加物專家委員會(JECFA)2011年之風險評估,每公斤人體體重每週攝取的含鋁化合物不得超過2毫克(mg),即一名50公斤體重的人,每週攝取的鋁應低於100毫克,才不會導致鋁的蓄積而損害健康。若以一根50公克的油條來估算,只要一星期內攝取超過4根油條,就會超過每週的可容忍量,更何況還有其他可能攝入鋁的來源,如油脂等。 給政府的呼籲 消基會於2011年首次調查市售食品鋁含量狀況,然時隔多年,鄰近中國大陸當時已有對食品中鋁含量有規範,國內主管機關於消基會公布測試結果後,亦表示將修訂相關標準,雖然2014及2016年分別預告限量(草案)標準,迄今逾3年半仍未實施,因此再次呼籲衛福部食藥署,基於保障消費者「食」的「安心」,應儘速公告實施,以保障消費者的健康。 此外,地方衛生單位也要對業者加強宣導,盡量以無鋁發粉取代「明礬」的配方,降低消費者攝入的風險。待修法後,也要不定期的抽驗,以保障消費者的健康。 給業者的建議 本次有2件油條樣品的鋁含量低於350毫克/公斤,顯示業者可以降低明礬的使用量,也能炸出蓬鬆美味的油條,此外,1件烘焙蛋糕品有標示使用「明礬」成分的發粉,業者也應儘速改採無鋁發粉,讓消費者吃的安心。 本次採樣時也發現,有商品並沒有完全落實「散裝食品標示」,特別是海產乾貨,業者除了價錢外,並未將原產地資訊,標示於立牌上,讓消費者購買時一目了然,而非須再詢問。 給消費者的建議 罹患慢性腎臟病患者及需要經常性服用胃藥─制酸劑的消費者,因為許多制酸劑本身就會含有微量的鋁,更得嚴格控制每週鋁的攝取量。購買蛋糕、瑪芬等烘焙食品,最好選用無鋁發粉者,雖然要攝取相當大量的此類食品,才可能對身體產生危害,但還是呼籲均衡的飲食,少吃油炸的食物,才能維持健康。除此之外,採購或外食海蜇皮熟食之前,要洽詢店家其處理方法,做為採買參考。 ※檢測結果表格請參見《消費者報導》雜誌2017年11月號(no.439期)48~57頁。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隨機抽查全台狗旅館 半數違規經營
毛小孩經濟日漸攀升,據統計,臺灣飼養寵物的家庭每月平均花費約新台幣1,000~3,000元,以寵物飼料、醫療、寵物美容等項目為主要支出,其中光是寵物狗的各項消費,業者估計就約占新台幣200億元,其經濟規模相當可觀,也可見寵物在現今消費者心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隨著寵物與人的關係日漸密切,業者抓緊消費者將寵物視為小孩、家庭成員的心態,推出各式各樣精緻的寵物服裝、玩具、食品等,繼而再發展出寵物訓練、安親、住宿、美容等擬人的寵物服務業市場。其中,寵物旅館更是近年新興的服務業,畢竟舉凡有飼養寵物的家庭,都曾面臨出國、出差,寵物無人照顧的情況,除了將寵物託給熟識的親朋好友照顧外,消費者的另一個選擇便是將寵物寄放在寵物旅館。 但寵物住宿在旅館期間,消費者最擔心的並不是金錢的支出,而是自己的毛小孩有沒有被業者妥善照顧。例如今年7月有新聞傳出消費者將狗寄放在寵物店,店員一時不察,讓狗跑了出去遭車撞死,及103年7月報載黃姓消費者將狗寄宿寵物店,第二天愛犬卻無故暴斃死亡,使消費者傷心不已。雖然目前寵物因住宿寵物旅館死亡的新聞似乎並不多,但網路一查,還是可以看見許多貓與狗死亡的案例,只是或許當事人不知道該如何主張權益,雖偶見網路評議與警示,卻還是形成消費申訴的黑數。 消基會曾於今年8月25日發布之「寵物搭機死亡運輸條款全免責 動物福利觀念落後」記者會,並於會後發函主管機關督導業者改善。時隔兩個月,本會依舊致力於耕耘友善動物福利觀念與保護消費者消費權益,繼於106年10月22日~23日間,隨機在網路上選擇10家寵物旅館,地點分別位在臺北、新北、桃園、臺南、雲林,並於動保處網站系統上查詢業者是否合法經營,同時間亦深入了解業者在照顧寵物死亡時的賠償機制。 一、半數店家沒有特定寵物業許可證字號 涉嫌違法經營 本次調查是隨機取樣,業者分別位在台北市的編號1號「Happy愛犬屋」、編號2號「北歐寵物旅館森林館」,新北市編號3號「MOMO寵物旅館」、編號4號「合歡精緻寵物旅館」、編號5號「板橋澎澎寵物旅館」、編號6號「小寶貝寵物安親班」,桃園市編號7號「汪汪寵物旅館」、編號8號「DOTEL寵物旅館」,臺南市編號9號「毛小孩的窩」,雲林縣編號10號「有個窩寵物安親SPA」,共10家寵物旅館。 依據《動物保護法》第22條規定:「任何人不得販賣特定寵物。但申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之業者,得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許可期間,以三年為限。」;22條之2規定:「前項寵物繁殖場、寵物買賣或寄養業者,於電子、平面、電信網路及其他媒體進行廣告行銷宣傳時,應標示其許可證字號。」 調查結果發現,編號1號「Happy愛犬屋」、編號2號「北歐寵物旅館森林館」、編號3號「MOMO寵物旅館」、編號5號「板橋澎澎寵物旅館」、編號8號「DOTEL寵物旅館」等5家皆有在官方網站上公布特定寵物業許可證字號,執照也都合格並未過期。 而編號4號「合歡精緻寵物旅館」、編號6號「小寶貝寵物安親班」、編號9號「毛小孩的窩」、編號10號「有個窩寵物安親SPA」等4家則未在官方網站上公布特定寵物業許可證字號,動保處官網系統上也查無業者營業登記,本會同仁更近一步致電給各縣市動保處詢問,也證實業者並無申請;而編號7號「汪汪寵物旅館」雖在官方網站上有揭示特許證字號,但執照卻已過期。 上開違規業者可依動保法25條之2:「未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許可,擅自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止營業;拒不停止營業者,按次處罰之。」 本會同仁在調查過程中與各縣市動保處聯絡時發現,部分業者雖提供寵物住宿,但同時也經營寵物美容等項目,寵物美容業屬一般服務業,業者可能會宣稱自己是經營寵物美容業,並不需要申請特定寵物業許可證,以此來遊走法律模糊邊界,規避應負之責任。 二、寵物死亡賠償費用 片面規定2萬元上限,無效 除瞭解業者是否都合法經營外,本會也整理了業者官方網站上退款與寵物死亡的賠償機制,結果發現在退款的部分,僅編號3號「MOMO寵物旅館」與編號5號「板橋澎澎寵物旅館」2家業者有在網頁上說明退款方式,「板橋澎澎寵物旅館」甚至規定訂房定金一旦給付,便不予消費者取消退費,非常不合理。消基會呼籲,其餘8家業者應將退款方式明確列於網頁明顯處供消費者檢視,以免未來發生消費糾紛。 而在寵物死亡賠償的部分,編號2號「北歐寵物旅館森林館」、編號7號「汪汪寵物旅館」、編號9號「毛小孩的窩」、編號10號「有個窩寵物安親SPA」等4家業者並未於網頁上有任何文字說明處理措施。 編號3號「MOMO寵物旅館」說明若寵物死亡是因消費者在入住時隱瞞寵物有重大疾病,則消費者需負賠償責任;而編號1號「Happy愛犬屋」、編號4號「合歡精緻寵物旅館」、編號5號「板橋澎澎寵物旅館」、編號8號「DOTEL寵物旅館」等4家業者說明若寵物走失或人為因素造成死亡,則賠償金額以新台幣2萬元整為上限;編號6號「小寶貝寵物安親班」論斤計價,若寵物死亡原因為可歸責於業者事宜,則20公斤以上寵物賠償新台幣5仟元、10公斤至20公斤寵物賠償新台幣3仟元、不滿10公斤寵物賠償新台幣2仟元,金額顯比前4家業者要低。 消基會認為,消費者基於信賴將自己的寵物寄託業者,既由業者主導照顧與住宿,若因業者之人為過失,導致寵物死亡,便不該自外責任或訂定片面賠償上限。且不論寵物是購買或領養與否,消費者在飼養寵物的期間所付出的心力與飼料費、醫療費等早已遠超2萬元的價值,且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0條之1:「本節所定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或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免除。」所以上開業者自訂之賠償金額上限應屬無效。 而消費者交付健康寵物給寵物業者時,業者也需負善良管理人之義務將寵物妥善照顧並完整交還,否則可依民法第227條:「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請求業者損害賠償。 三、結論 現今法律寵物仍屬物權的概念,寵物業者因人為過失致寵物死亡,消費者只能依民法侵權行請求損害賠償。再因寵物也不是人,消費者縱使因痛失寵物而傷心不已,也無法依民法第194條、195條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 消基會建議,因寵物寄養業目前政府並無制定定型化契約及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消費者在選擇寵物旅館時,務必先挑選有特定寵物業許可證字號的合法業者,多加打聽,了解業者的評價。而在選擇讓寵物入住旅館前,也應請獸醫評估寵物的身心狀況或品種是否適合住宿,以免發生寵物過度害怕而休克之憾事。 消基會呼籲 對政府 政府應加強稽查於網路上宣傳經營寵物住宿的業者,避免違規經營情事,危及消費者權益。 政府應注意寵物服務業市場的興起,盡速研擬制定寵物寄養業定型化契約及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因寵物性質與一般消費糾紛不同,呼籲政府應成立處理寵物消費糾紛的專責機構。 對業者 只要有經營寵物寄宿的業者,就應依法主動向縣市政府申請許可,並清楚在網頁明顯處揭露特定寵物業許可證字號。 寵物旅館業者應於網頁上說明住宿費用、退款方式以及寵物發生意外、死亡的賠償機制,讓消費者了解。 接受委託寄養服務前,宜確認寵物的健康情形,以避免紛爭發生。 對消費者 消費者應先評估寵物身心狀況是否適合寄養,方考慮讓寵物住宿旅館事宜。 為避免發生消費爭議,不妨先行到寵物診所或醫院,取得健康證明後,再委託寵物旅館寄養,以釐清責任歸屬。 消費者應慎選領有許可合法經營的寵物旅館,並主動了解業者的評價、收費、退費、賠償方式,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件:本次調查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