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糖電子鍋 減的是糖份,還是信譽?!
減糖電子鍋 減的是糖份,還是信譽?!
2019/01/04
聲寶公司在去(107)年10月下旬推出一款「減糖蒸汽電子鍋」(型號 KS-SB06QS,售價11,800元) ,訴求「減糖 33% 」、「新型專利」,還提供實驗室檢驗數據,證明可以減糖33%,宣稱減肥、需要血糖控制的人,用了這個電子鍋就可以「安心大口吃飯」。
仔細觀察業者的廣告內容,瞭解煮飯中可以減掉糖份的概念是,鍋體內設計一個在烹煮米飯的過程中,可以中途排出「含有糖份的米漿水」,再重新注入水分後烹煮成飯,完成一個「減糖」的煮飯過程。
這樣的煮飯程序,真可以減出糖份嗎??是哪些種類的糖?到底可以減多少呢?
(註:醣類泛指所有的碳水化合物,存在於米、麵、麵包等食物;而糖份則指糖值總量、果糖、半乳糖、葡萄糖、蔗糖、麥芽糖、乳糖等)
以實驗數據證明一個不存在的事實 因為米飯本來就「幾乎沒有」糖份
在聲寶公司官網,12月26日貼出「減糖蒸汽電子鍋」的檢驗數據,這是商業實驗室--台灣檢驗科技公司(SGS)所提供;聲寶公司送檢經過(A)減糖蒸氣電子鍋和(B)一般電鍋煮出的白飯,檢驗項目包括有:半乳糖、果糖、葡萄糖、蔗糖、麥芽糖、乳糖和總糖(以乾基計)等。
而檢驗結果顯示,(A)減糖蒸氣電子鍋,在偵測極限0.05%的情形下,沒有檢出任何糖份;而(B)一般電鍋則檢驗出葡萄糖0.06%,其餘亦未檢出(偵測極限0.05%)。
消基會再到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官網搜尋「食品營養成分資料庫」,發現消費者常食用的台粳9號米的,糖值總量、果糖、半乳糖、葡萄糖、蔗糖、麥芽糖、乳糖,均為0公克(每100公克),所以,廠商所說的「減糖33%」到底減的是什麼糖呢?(說明:每一品種的米,可能會有一些極微量或0公克的葡萄糖,但果糖、半乳糖、葡萄糖、蔗糖、麥芽糖、乳糖則都不會有!)
所以,廠商努力想證明減糖蒸氣電子鍋可以減糖33%,以實驗手段證明確實減了33%的糖。33% 怎麼來的呢?聲寶公司宣稱偵測極限值是 0.05%,所以至少可以減少到 0.04,於是算法是: (0.06-0.04)/0.06,「減糖蒸氣電子鍋完成減糖 33%的任務」。
但是,食藥署的食物營養分析資料中,米的「含糖量」幾乎等於0,不禁讓人納悶:到底減的是什麼糖呢?!而且就事論事,聲寶公司若要檢驗對消費者有幫助的項目,應是要檢測「總碳水化合物」或者是「總熱量」,而不是檢測米飯中根本就少到可憐的「葡萄糖」。
您要知道的真相
-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營養成分資料庫」米飯的含糖量幾乎等於零;總碳水化合物(醣類;台粳9號米)則是78.2公克。要有好的血糖與減重,澱粉攝取要適量,且攝取足夠的蔬菜和維持良好的運動習慣才是上策,若有糖尿病的狀況,更要諮詢醫師、營養師才能控制好血糖。
- 對於要減重和需要限制血糖竄高的人來說,採取吃飯的「適醣均衡飲食」,才是根本控糖的方法。依照國民飲食指南建議,醣類攝取量可暫每天熱量的50-60%,醣類是指一般常吃的米飯,只是全穀雜糧類具有全營養,更值得鼓勵。
- SGS是民間商業實驗室-台灣檢驗科技公司,並非核發認證的「政府單位」。所以,消費者應有正確認知,切勿以為SGS就是品質的保證,其實是否是認證實驗室、檢驗項目與檢驗數據才是消費者需要關注的重點。
「專利」一詞導入商品厲害的印象 然本質採形式審查,有不確定性
依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對於「專利」的解釋是:發明專利與新型專利著重於功能、技術、製造及使用方便性等方面之改進。但發明的標的較廣,包括物質(無一定空間型態)、物品(有一定空間型態)、方法、生物材料及其用途;新型的標的則僅及於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的創作。
發明專利及設計專利都須經過實體審查才能取得專利權,但新型專利則不經過實體審查,而採形式審查,故新型專利權本質上會有不安定性與不確定性。
從聲寶公司所提出的證據看起來,「減糖蒸氣電子鍋」來自中國大陸代工的商品,根源疑似來自日本THANKO「LCARBRCK 減醣電子鍋」,亦宣稱有效減醣33%。
聲寶公司官網聲明:聲寶「減糖蒸氣電子鍋」無論在台或日本販售的同一款電子鍋,以及日本THANKO「LCARBRCK 減醣電子鍋」(代購價34,765円(約新台幣10,026元),都來自中國大陸中山市掌聲電器公司的同樣結構、同款模具。
您要知道的真相
令人不解的是,聲寶公司在台灣委由SGS檢測的是「糖類」(半乳糖、果糖、葡萄糖、蔗糖、麥芽糖、乳糖和總糖),而在日本卻是檢測「糖質」(即為台灣之醣類,碳水化合物之意),檢測值為每100公克有24.8公克。且不論「糖類」或「糖質」的中日翻譯語意差別,在台灣實驗室檢驗的項目和日本檢驗項目就是不同,聲寶公司是否有魚目混珠、誤導消費者之嫌呢?!
此外,聲寶公司面對社會質疑聲浪,又提出第二種減糖33%的算法: (36.8(一般烹煮方式)-24.8(使用減糖電子鍋))/36.8 x 100% = 32.6%,消基會質疑,不同的米種、商品批次、煮飯方式、實驗方法和實驗室,做出來的數據都會不同,若要強行比較,就是誤導消費者。
廣告不實或引人錯誤的法律責任
因此,針對誤導和廣告不實一事,消基會指出,「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企業經營者之義務):「企業經營者對於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重視消費者之健康與安全,並向消費者說明商品或服務之使用方法,維護交易之公平,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之資訊,及實施其他必要之消費者保護措施。」;第二十二條(廣告內容真實義務):「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企業經營者之商品或服務廣告內容,於契約成立後,應確實履行。」,聲寶公司以有不實之嫌的檢驗數據誤導消費者可以大口吃白飯,倘若因此造成血糖失控,影響健康,應負責賠償之責。
再以「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不實廣告):「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第四十二條 (不公平競爭行為之行政責任):「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之事業,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針對聲寶公司「減糖蒸汽電子鍋」一案,消基會呼籲:
聲寶公司
- 以檢驗方式證明商品功能,應持正確、專業和誠信態度,拿出實證證明商品功能,博取消費者的信賴。
- 若真有引人錯誤或誤導消費者處,呼籲業者秉持老店信譽,亡羊補牢,提供退貨、還錢等補救措施,才是重視消費者權益之舉。
消費者
- 綜合各項資料分析,減糖電子鍋是否真能「減醣」功能,消費者應能智慧判斷。
- 建立正確飲食習慣、維持適度運動和正常作息,才是維護健康的不二法門。
- 各種身體狀況者的飲食,應依『每日飲食指南』的食物分類與建議份量,適當選擇搭配。特別注意應吃到足夠量的蔬菜、水果、全穀、豆類、堅果種子及乳製品。
全穀(糙米、全麥製品)或其他雜糧含有豐富的維生素、礦物質及膳食纖維,更提供各式各樣的植化素成分,對人體健康具有保護作用。
- 過瘦者、腎臟不好的人、尿酸值高的人,進行醣類限制應與醫師商量後再減醣。
- 不要誤信任何商品、保健性食品或藥品能快速帶來健康,以免成為錯誤廣告的受害者。
政府單位
- 對於大幅廣告介紹的功能性商品(如減糖33%,大口安心吃飯等訴求),應即透過專業判斷,以行政手段,避免消費者上當。
- 對於宣稱可能引人錯誤或誤導的商品,應加強查察並處罰,必要時施以下架之行政措施或改正商品,以免不當廣告,侵害消費者權益。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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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比照飛航 不要再讓台鐵制度殺人
行政院在年前12月21日下午公布造成旅客18人死亡、267人受傷之「台鐵6432次列車新馬站內正線出軌事故調查事實、原因及問題改善建議報告」。雖然該份調查報告,具有專業性且內容詳實,然對於意外的發生真相和實質的檢討,卻有避重就輕之嫌,消基會站在衛護消費者行的安全的角度,針對調查報告提出質疑。 根據調查報告,事故原因:「事故列車行進中,因主風泵異常,發生列車動力時有時無、停留軔機間歇作動之異常狀況,相關人員採取之運轉決策及應變處置作為未排除異常狀況;司機員於列車行進中,同時持續通聯嘗試排除列車異常狀況,進入新馬站彎道前未依規定減速。」 事實上,6432車次有8車廂,具4組主風泵(1、3、6、8車),其中第1、8車之主風泵在由南港站到樹林調車場即各自故障而強制停機(第一次事故調查第36頁)。為何還能繼續派車出任務?並且由對於普悠瑪駕駛經驗不充足之二線主管代班。再對照通聯紀錄,15:39:12—16:05:50,司機員向福隆站長通報6432機車有問題之前,已經發生5次總風缸 (MR;Main Reservoir)壓力不足,一次停留軔機。顯見司機員根本無法明確診斷故障主因,更遑論修復。即使後來司機員和機車調度員通話,尋求協助,但是雞同鴨講的情況;窮於應付動力問題的司機員曾希望在頭城站停車,未獲允許;16:32:52終於有人發現可能是主風泵造成動力異常,但該列車必須繼續行駛到花蓮站,才能讓乘客更換新一組的列車。司機員一直到出事前仍然忙著處理主風泵異常問題,當然無暇顧及新馬站前的全台最大彎道警告號而即時煞車。 調查報告也提出「起司理論」:人員操作、作業程序、機械設備及組織管理等個別層面的問題或異常湊巧同時穿過每一到防護措施的漏洞。更得出結論:只要當時任一個環節能有效處置,事故就不會發生。這份報告避重就輕之處,也是最難令人接受的事實是,6432列車離開樹林調車場前,進行過任何軟、硬體檢查?第1、8車之主風泵異常問題是否被發現、被修復?司機員知不知道他即將操作一列有安全疑慮的列車?如果他知道,他能不能拒絕?當司機員面對列車動力異常,有沒有權利告知調度中心:我要停駛?列車上的乘客,除了選乘車時間、車種外,能不能選擇不要坐上主風泵有1/2故障的列車?能不能不坐上司機員忙著修列車而不是駕駛列車?台鐵不能確保行車安全,是造成18名乘客罹難的直接原因,「制度殺人」不能被漠視! 歸納事件發生經過,可以發現列車硬體異常似為常態,司機員邊操作列車邊排除故障也是理所當然,台鐵明顯欠缺完整而明確的行車安全制度。針對調查報告內容,對於消基會提出以下看法: 台鐵未能妥適保養列車,提供安全而沒有故障的列車輸運旅客。此事件主風泵異常係因濾芯阻塞且無料可更換,造成空氣進不來,進而使壓力降低。然而普悠瑪系列尚在保固期間,日本廠商卻不依契約約定提供備料。台鐵不積極的作為,應該要有人負責。 司機員及調度員對於列車機械系統運作流程的專業知識不足,無法第一時間了解主風泵、動力以及煞車之間的系統聯動關係。因此,列車駕駛在發現車輛異常後未能即時評估列車繼續行駛的安全性;調度員亦未能對列車繼續行駛與否提出建議。 調查報告僅就列車行駛時,機械上的異常及最後事故發生時的關聯性加以分析,但對於台鐵行車管理、行車發生故障時處理的標準作業程序,與本次列車意外過程處理狀況並未進行比對,因此無法了解是行車發生故障時處理程序有問題,還是所有參與本事件的人員的作業決策有問題。再則,本次調查報告僅對該單一事故的原因進行調查,對於台鐵對於行車安全文化及以安全風險意識的整體評估並未進行。 這次普悠瑪意外事故,已經犧牲18名消費者寶貴生命,台鐵局實應痛定思痛,速謀改善因應策略,架構出台鐵局的新生。消基會嚴正呼籲台鐵局應儘速建立「安全即準時」的核心價值,並落實行車安全制度,讓司機員專心駕駛安全列車,還給消費者安全的運輸環境: 所有車體比照航空器,在出庫前必須定期檢修,備足耗材和重要零件,並經過專人簽名負責。 訂定司機員適合擔任駕駛之生理狀況、行車前酒測、藥物副作用等評估標準,以確保乘客第一時間的安全。 駕駛及調度員對於列車機械系統運作流程的專業知識必須加強,必要時,行駛路段應配備專業檢修員,可以隨時維修故障列車。 萬一不幸發生連續性故障,應速建立司機員、調度員建議停駛或強制停車的準則。 司機員行車資歷的考核與代班SOP:對於不同型號的列車均應設定駕駛時數的修習制度,不符合駕駛時數要求,均不能代班。 最後消基會指出,事故已過2月有餘,該是對第6432次普悠瑪列車事故的受難(害)者和家屬討論賠償時候。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 51 條:「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五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本次事件,台鐵局有行政上不可抹煞的絕大責任,且已涉及「重大過失」,因此,台鐵局應拿出最大誠意,處理賠償責任,其中包括:罹難者、受傷乘客、未達到目的地之一般乘客以及罹難者家屬,均應在事發百日內提出一個讓亡者安靈,讓生者安心的賠償方案。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BOX:台鐵6432次列車新馬站內正線出軌事故調查事實、原因及問題改善建議報告 行政院表示,調查過程中發現應立即性改善的問題,包括: 檢討 ATP隔離操作、通報及隔離訊號監視與確認,要求落實執行。 儘速完成普悠瑪列車ATP隔離開關遠端監視線路接線及測試。 會同日本原廠儘速查明主風泵異常根本原因,徹底改善。 執行普悠瑪列車特檢,並加強主風泵保養、清潔或更換必要組件。 事故路段搶修後軌道平整改善、擋碴牆復原並確認護軌長度足夠。 調查小組指出,有關整體性改善建議部分,分別以組織、設備、程序、人員及環境5個層面提出18項建議,包括: 一、組織層面: 建立專責安全管理組織並導入安全管理系統(SMS)。 檢討行控中心調度指揮體系與功能,建立安全第一的運轉文化。 改變「運工機電」各行其事的組織文化與模式,有效整合營運維修介面。 追蹤管考安全關鍵或危害事項預防改善措施執行成效(PDCA)。 二、設備層面: 建置現代化維修管理資訊系統(MMIS),有效管理設施設備維修工單及異常改善追蹤。 全面檢核普悠瑪列車主風泵檢修規定及故障排除作業程序。 改善設備採購履約管理、驗收及保固作業,並妥善運用第三方獨立驗證與認證,協助確認設備功能。 優化ATP隔離開關遠端監視系統辨識與告警功能,建立ATP隔離時列車自動限速運轉機制。 三、程序層面: 全面推動規章程序ISO標準化。 檢討車輛異常或故障通報、應變處置及運轉決策程序。 建立車輛故障排除手冊,整理經常發生的異常態樣及對應處置方式。 明定列車出庫檢查、異常處置及臨時檢修程序。 檢討無線電通聯及車輛設備統一用語。 四、人員層面: 提升第一線人員正確認識ATP系統功能及穩定。 加強列車檢查、異常通報、故障排除及臨時檢修教育訓練,督促第一線人員據以落實。 加強司機員運轉操作及執勤考核機制。 強化濫用藥物檢驗,落實司機員技能體格及安全管理;並應由交通部及法務部建立確認鐵路安全關鍵人員與毒品人口間關聯查核機制。 五、設備層面:檢視全線小半徑及S型彎道,研擬線型改善方案。 主風泵功能:製造壓縮空氣,提供全車軔機(煞車)、真空廁所、空氣彈簧(傾斜裝置)、自動門機所需之空氣源。若部分主風泵異常,將導致總風缸(MR)壓力下降。為避免需煞車時無足夠空氣壓力制軔煞車,列車會啟動安全機制:MR小於5.5bar時,自動切斷動力,使列車滑行;小於5.0bar時,強制起動停留任機,使列車停止運轉。亞培安素三個月內二度變質 我國食安法面對跨國企業就無力?
亞培安素三個月內二度變質 我國食安法面對跨國企業就無力? 今(107)年9月5日傳出有消費者向媒體投訴,消費者購買美商亞培公司亞培安素飲品飲用,在效期內的產品(鐵罐裝)打開後散發臭酸味,將整罐倒出後更發現已變質成豆腐渣狀。事實上,亞培公司在此之前已經接獲600多件客訴,卻未主動告知主管機關,並進行下架。7日食藥署終於要求亞培公司於48小時內完成預防性下架,6項疑慮產品共計264萬4939罐,並僅開罰10萬元。亞培公司於10月23日宣布已修改製程,並獲得食藥署同意,新批號產品重新上架。 無獨有偶,加拿大食品檢驗局(CFIA)因為消費者投訴,在9月23日以亞培兩款產品可能受細菌污染而預防性下架,同時進行檢驗以確認其他產品的風險性;在 10月15日,更新亞培可能遭細菌污染的配方液態營養飲品品項,包含「Ensure」、「Ensure plus」、「Ensure Fibre – Vanilla」等共18款,均為235ml的鐵罐裝營養飲品。加拿大檢驗局同時提醒醫院和老人院不要出售給病患。由此可知,位於美國芝加哥亞培公司出口加拿大的產品仍存在被細菌污染的疑慮。 為追求真相,消基會在近4週內曾多次致電亞培公司和亞培公司委託之奧美公關公司,詢問發生之真正原因,僅得到一句「冷凝水的水流不順暢,從封罐處的縫隙流入罐內所致」當本會工作工作人員質疑,冷凝水滲入罐體,代表罐體有隙縫,空氣中的「菌」是否就是造成變質、結塊的原因呢?本會正式函文亞培公司台灣分公司以及台北市政府衛生局、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希望得到產品變質的真相。 亞培在台分公司在12月13日回文說明:該公司進行的深入調查項目包括:所有文件、包裝及材料檢查、液體流程、滅菌流程、冷卻水分析、關鍵控制點、運輸/儲存、缺陷分析(pH值及微生物特徵分析)及醫療評估,辨識出根本原因為滅菌過的冷卻水所致。 台北市政府衛生局12月17日回文,並無針對本會疑問回應,僅表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7年9月20日召開「食品衛生安全與營養諮議會」討論,依諮議會建議並處置: 新製程上線後的產品同意依程序進口,惟應加強管控,並提供新製程相關驗效(validation)佐證資料備查。 目前庫存及已預防性下架的產品,依所提供之規劃檢驗措施,無法矯正既存的風險,不同意重新上架。 對比加拿大食品檢驗局(CFIA)處理亞培產品之原因與過程,我國食藥署似乎從不認為「冷凝水滲入罐體」可能造成細菌污染,也不認為有檢驗下架產品安全的必要性。當加拿大再次下架更多亞培產品之際,我國卻讓亞培重新上架!所以12月20日,民眾再度投訴媒體,亞培(塑膠瓶裝)的營養品出現結塊問題,應該不在預期之外。從北市府衛生局回文可知,已經下架的產品確實存在「無法矯正既存的風險」,所以無法重新上架,既然如此,亞培公司至少應負起「物的瑕疵擔保責任。」在得知加拿大發生類似事件時,主管機關就應該立即檢驗下架產品的安全性,甚至評估是否具有標示的營養成分並且發佈檢驗結果。如果產品有瑕疵,甚至要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9條:如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要求企業經營者負連帶賠償責任。 消基會指出,亞培公司的產品,都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所稱「特定疾病配方」之「特殊營養食品」,食用者多是腎功能不佳、洗腎病患、吞嚥困難之人,如今又發生第二起案例,主管機關實應立即抽樣、檢驗,發佈檢驗報告,以安體質衰弱的消費者的消費信心。 從9月案發到10月23日亞培安素重新上架,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僅2次討論亞培一案,呼籲立委諸公應更加重視消費者權益,做為全民之民意代表,為全民健康把關。此外,消基會更憂心政府面對外交壓力而無法施展,因此呼籲消費者成為政府施政的後盾,如若亞培公司一直無法給消費者安心的證明,全民應抵制具風險性商品,以積極作為衛護自己與家人的健康。倘若家中仍有相關產品,應暫停食用,並諮詢營養師以其他產品(品牌)替代(詳營養師公會提供之建議)。如有疑義,可向消基會申訴,集體向亞培公司要求退款或賠償。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營養師公會提供之亞培替代商品附件:線上課程陷阱多 當心業者自訂退費規定及免責條款
前言 網路科技的快速發展,也帶動了線上語文教學的興起,民眾可以自行安排時間,與外籍老師進行一對一線上教學,不僅跳脫傳統家教有時間、地點上的限制,還可按照自己的喜好選擇不同國籍的老師,單堂課的費用更是比傳統家教低廉,深受學生及小資族群的喜愛。 線上教學網站的盛行,令相關的消費糾紛也時有所聞,消基會近一年已接獲近30件相關的申訴及諮詢案例。有鑒於此,本會於11月初便隨機挑選有使用網際網路做為其行銷方式之網際網路教學服務業者共7家,查看其平台上是否以顯著方式公告契約條款、是否有未成年警語,並檢視業者公告之退費規定、履約保證等是否與《網際網路教學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有所落差。 樣本內容 本次隨機抽樣7家網際網路教學服務業者分別為:編號1「EF English Live」、編號2 「Engoo」、編號3「Studybank」、編號4「TutorABC」、編號5 「HiTutor」、編號6 「TalxFun」、編號7 「English Bell Online」(業者名稱係依其官網上顯示的名稱)。 調查結果 契約條款大調查,7家業者退費規定皆與範本不符。 「英語母語外師24小時線上教學」、「免綁約免月繳,買多少上多少。」、「隨時隨地想學就學!」、「1對1課程,讓你英文聽說讀寫突飛猛進!」,這類的行銷廣告在各大社群網站都可以看到,若再搭配「免費試聽」、「課程銅板價」、「買半年享7折優惠」等,往往易使消費者衝動下訂,卻忽略廣告中不足的資訊如退費規定、老師國籍、簽約對象是否為臺灣業者及未先審視自己是否有需要等問題。若消費者購買後因個人因素向業者申請停課退費,卻因而被業者要求收取不合理之違約金,便容易產生消費糾紛。 有消費者向本會申訴表示,他在今年6月向業者訂購線上教學課程共100堂,總費用為5萬2千多元,上過一堂課程後因個人因素向業者申請退費,業者卻表示僅能退總額之50%,等於一堂課就花費了2萬6千元,令消費者無法接受,而經本會協調處理後,業者已將費用退還給消費者。。 因具強制力的《網際網路教學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仍未公布,故參照行政院於96年9月公告之《網際網路教學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第27條「甲方(消費者)得隨時通知乙方(業者)終止本契約,乙方不得拒絕,乙方並應按比例返還甲方相當於終止契約前尚未使用之本服務授權使用費金額,但乙方得於返還金額中扣除___ (最高不得超過返還金額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所示,業者僅得扣除消費者已上課堂數之費用及違約金,而非總額之一半,惟此公告目前僅為範本的性質、沒有法律強制力,故相關的消費糾紛只能以協商方式處理。 消基會本次依據《網際網路教學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查看7家網際網路教學服務業者,調查項目及結果如下: 業者是否以顯著方式公告契約條款供消費者審閱:7家業者皆符合範本規定。 退費規定是否與範本相符:7家業者皆不符合範本規定。編號2 「Engoo」及編號3「Studybank」皆表示一旦過了7天猶豫期,則無法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不但與範本中「甲方(消費者)得隨時通知乙方(業者)終止本契約」不符,且消費者若是購買長期課程,相對繳交的費用也較高,僅提供7天的時間思考似乎頗為嚴苛。另編號4「TutorABC」則是未於網站上清楚標明是否享有7天猶豫期及課程費用,本會同仁致電詢問後,專員表示網站課程皆享有7天鑑賞期,但對於超過7天的課程專員語帶保留,僅表示其課程費用皆按消費者語言程度推薦不同的課程,故網站上並未顯示課程費用。本會提醒消費者,付款購買線上課程前,要先詢問清楚相關退費規定,最好可將退費條款以紙本方式保存,避免業者自行在網站上更改內容,使消費者造成多餘損失。 授權使用費預付期間逾1年且金額超過新臺幣5萬元者,業者是否就超過金額辦理履約保證:本次調查中,除編號6 「TalxFun」無超過5萬元之課程外,其他6家業者皆未顯示是否有履約保證。過去短期補習班風波不斷,尤以業者惡性倒閉或歇業等行情最廣為人知,消基會提醒,先前有民眾以分期付款方式購買,業者卻將債權轉讓給資融公司,向業者要求提前解約還需支付資融公司違約金,而因在目前範本中並未對業者之銷售方式或債權轉讓之行為加以限制,且也不具法律效力,消基會建議民眾,若要購買授權使用費預付期間長且預付金額高之課程時,應事先了解所預付使用費是否有履約保證制度之保障,且審慎評估可能存在之風險後再行購買,在無法排除風險之情況下,則建議民眾應盡量購買單堂單付或月繳的短期課程,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是否有註明未成年警語:僅編號5 「HiTutor」未於網站上公告,另外6家業者皆有標示需具有父母或監護人同意之未成年警語。網路消費的普及化,使許多家長會將信用卡資料儲存於個人手機或家用電腦中,提升消費的便利性,但也因此讓孩童有機會因操作不當進而下訂付款,衍生出消費糾紛,最常見的當為購買手機遊戲及線上影音平台的點數;消基會呼籲,消費者因盡量避免將信用卡資訊儲存在手機或電腦上,一方便避免個資外洩,另一方面則是避免家中未成年孩童用其付款,而若業者有在網站上清楚標明未成年警語,後續可能無法全額退款,可說是得不償失。 契約條款文字冗長,當心業者自訂免責條款。 線上教學的行銷手法五花八門,除了動人的廣告詞句及特惠價格外,贈品更是另一個吸引消費者目光的因素,越來越多業者會推出像百貨公司消費滿3000元送300元的促銷活動,譬如購買超過5000元的課程就就贈送耳機麥克風、超過8000元的課程就贈電子辭典等等,令消費者產生買越多賺越多的感覺,卻忽略業者是否有訂定日後解約需歸還贈品之條款。 本次調查中,僅編號3「Studybank」告示「購買商品(課程)如有搭配贈品,在主張解除契約或辦理退費時,應將贈品一併退還,如無法退還,應負擔該贈品的費用。」,另外6家業者除了編號2 「Engoo」有明白告知不會向使用者請求返還贈品外,其餘5家業者皆無告知是否會向消費者請求返還贈品。 而據《網際網路教學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第十一條「乙方於訂立本契約時,以「贈品」為名義,向甲方所為之贈與,於本契約終止或解除時,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返還該贈與物,亦不得向甲方主張自乙方所應返還甲方之本服務授權使用費金額中,扣除該贈與物之價額。」所述,消費者若要向業者申請解約,業者不可要求消費者退還贈品或相對應之現金,消基會提醒,消費者在付款前務必向業者確認未來解約是否需歸還贈品,並請求業者以白紙黑字方式紀錄下來且妥善保存,避免日後產生爭議。 本次調查中也發現許多業者會在條款中列出免責條款,而依據範本之14條、24條及26條所示,業者不論是變更契約費率、因軟硬體設備而暫停服務或變更契約條款內容,都應先以電子郵件或書面通知消費者,消基會呼籲業者,雖範本未具法律效力,但仍應注意主管機關公告之內容,待爾後《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頒布後,才不會因為相關糾紛因此被罰緩。 最後,提醒消費者若要買線上教學之課程,務必直接向業者購買,而不要在蝦皮購物、旋轉拍賣、PChome商店街等網路拍賣平台購買,因拍賣平台販售課程的賣家多數是ㄧ般消費者,鑑於個人因素無法繼續上課卻又不想賠償違約金,便將課程上架至拍賣平台轉售,而其價格雖比網際網路教學服務業者售價低,但目前多數業者契約條款中都具有「會員資格不可轉賣」、「不可將本服務的權利轉讓予他人、提供他人使用、收益、買賣、名義變更」、「您無法讓渡本協議、或轉移,或再授權這份條款下您的權益給任何第三方。」等規定,若消費者購買二手帳號使用經業者查實,該帳號可能因此被業者停權而無法使用,使消費者花錢只買到ㄧ場空。 消基會呼籲,在網路平台上看到優惠商品時,消費者應先理性檢視自身的需求,再檢視契約內容,並切勿在當下做決定,可多加利用線上客服、客服專線等服務,仔細詢問各項權益、課程費用、退費規定等內容,而非僅聽取業務人員的片面之詞或憑廣告傳單的頁面下決定,以避免不得以需要停止課程時,才發現無法退費或須賠償高額違約金等問題,造成求助無門之窘境。 針對此議題,消基會呼籲: 給政府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積極查核業者使用之契約內容,並應輔導改善未在網站上公開契約條款的業者。 因目前《網際網路教學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僅為範本的性質、沒有法律強制力,故目前許多消費糾紛最後僅能以協商方式處理,盼主管機關能儘速通過已經過多次開會討論的《網際網路教學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平衡目前不夠保護消費者的傾斜狀況。 給業者 業者應確實將契約條款與退費方式公布於網站上,如中間有變更契約內容或收費方式,亦應充分告知消費者,以免將來發生消費糾紛。 消費者訂購時,業者應提供收據予消費者,並在上面註明付款資訊、訂購專案內容、退費方式等,避免消費者屆時以業者未將條款說清楚為由而要求退費,造成損失。 給消費者 消費者付款時應要求業者提供收據或發票,且須仔細看清楚業者是否將相關條款清楚註明在收據上,並將收據妥善保存,倘若後續產生爭議,消費者也有憑據可保障自身權益。 應在訂購前多比較各家業者推出的課程內容,並詳細瞭解其內容是否符合自己的需求再洽訂,若待付款後又反悔,不但造成雙方困擾還可能衍生糾紛。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件一:網際網路教學服務業者調查表格幼童居家防撞品檢測─2件塑膠地墊甲醯胺含量超標 長期接觸恐致敏
拼接式塑膠發泡地墊、塑膠發泡牆貼、防撞條與桌角防撞套等商品,常是育兒家庭必備的防撞用品。但當幼兒於地墊上玩耍時,其中的可遷移性元素、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多環芳香烴化合物(PAHs)、甲醯胺以及甲醛等有害物質卻可能經皮膚或口鼻接觸而進入人體,若長期使用品質不佳的塑膠地墊,恐危害身體健康。 國內法規針對「拼接塑膠地墊」已制定國家標準,在「甲醯胺」、「可遷移性元素」、「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多環芳香烴化合物(PAHs)」、「甲醛釋出量」、「總揮發性有機物質(TVOC)」、「紡織品之游離甲醛」及「紡織品之偶氮染料」等項目皆有規定,但需將商品列為「應施檢驗商品」,才能強制要求進口廠商或國內生產業者,於商品進入市場前執行相關商品檢驗,若商品不屬於「應施檢驗商品」,則國家標準僅為業者自願性遵守,不具強制性。 目前各類拼接塑膠地墊、塑膠發泡牆貼、防撞條與桌角防撞套等商品,僅有「含圖案之拼接塑膠地墊」屬於「應施檢驗商品」的玩具類商品,而純色款地墊、各式塑膠發泡牆貼與防撞條等商品則皆不屬於「應施檢驗商品」。 消基會與台灣玩具暨兒童用品研發中心實驗室合作,進行市售塑膠發泡拼接地墊、塑膠發泡牆貼、防撞條與桌角防撞套等居家防撞商品的甲醛釋出量、可遷移元素(鉛、鎘、鋇、鉻、汞、硒、銻、砷)、塑化劑(DEHP、DBP、BBP、DINP、DIDP及DNOP)、甲醯胺含量與多環芳香烴化合物(PAHs)等項目之檢測,檢測結果做為消費者選購幼兒防撞商品的參考,為消費者的健康把關。 本次採樣係於2018年9月間,在雙北地區的量販店、居家生活用品百貨、網路購物等販售通路,購得2件文字或圖案款的拼接式塑膠發泡地墊、6件素面款的拼接式塑膠發泡地墊、6件塑膠發泡牆貼、6件防撞條與桌角防撞套等,共計20件樣品。 檢驗結果,2件地墊驗出甲醯胺,含量不符合國家標準、1件防撞條檢出高量DINP塑化劑、5件標示調查不符合《商品標示法》等規定。 調查、測試項目、方法及標準(請見表1) 表1、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 調查、測試項目 調查與測試方法 調查檢驗標準 檢驗單位 價格調查 計算地墊與牆貼樣品每100平方公分的價格 (樣品面積以標示的規格計算,未標示規格的樣品,樣品面積以人工測量計算) 比較地墊與牆貼樣品每100平方公分的價格 消基會 標示調查 依《商品標示法》、「玩具商品檢驗作業規定」及CNS 4797「玩具安全(一般要求)」規定進行 素面款地墊、牆貼、防撞條、桌角防撞套:《商品標示法》 文字或圖案款地墊:「玩具商品標示基準」及CNS 4797「玩具安全(一般要求)」 消基會 甲醛釋出量 CNS 4797「玩具安全(一般要求)」 CNS 15493「拼接塑膠地墊之安全要求」 CNS 15493「拼接塑膠地墊之安全要求」:釋出量最大值0.4 mg/L以下,平均值0.3 mg/L以下 台灣玩具暨兒童用品研發中心實驗室 可遷移元素 (鉛、鎘、鋇、鉻、汞、硒、銻、砷) CNS 15493「拼接塑膠地墊之安全要求」: 鉛:小於90 ppm 鎘:小於75 ppm 鋇:小於1000 ppm 鉻:小於60 ppm 汞:小於60 ppm 硒:小於500 ppm 銻:小於60 ppm 砷:小於25 ppm 塑化劑 (DEHP、DBP、BBP、DINP、DIDP、DNOP) CNS 15493「拼接塑膠地墊之安全要求」:6種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及其混合物含量總和小於0.1%(質量比) 甲醯胺含量 CNS 15493「拼接塑膠地墊之安全要求」:小於200 ppm 多環芳香烴化合物(PAHs) CNS 15493「拼接塑膠地墊之安全要求」:苯并(a)芘(benzo﹝a﹞pyrene):1 mg/kg以下 16種多環芳香烴總量:10 mg/kg以下 調查與檢測結果(請見表2) 一、甲醛釋出量檢測 甲醛具有致癌性,目前已被國際癌症研究中心(The International Agency for Research on Cancer;IAR)確定為人體致癌物,歸類為第一類致癌物。而根據美國環境保護署(U.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U.S. EPA)的資料,甲醛則被歸類為B1致癌物(可能的人類致癌物,人類致癌證據有限,動物致癌證據充分)。由於甲醛常用於家具、夾板與油漆等物品的製程,人體若接觸到低量的甲醛,會造成眼睛、鼻子、喉嚨以及皮膚的刺激感,若是長期處於高劑量甲醛的環境,則可能會導致癌症。本次14件地墊與牆貼樣品皆未檢出甲醛;6件防撞條與桌角防撞套樣品則未做此項目。 二、可遷移元素(鉛、鎘、鋇、鉻、汞、硒、銻、砷)檢測 許多家長會將拼接式塑膠發泡地墊鋪在地上讓幼童爬行和玩耍,但品質不佳的塑膠地墊可能會遷移出鉛、鎘、鋇、鉻、汞、硒、銻、砷等元素,幼童若長期接觸,可能會累積於體內,影響幼兒的智力與神經系統的發展。經檢測,本次20件樣品皆未檢出可遷移元素鉛、鎘、鋇、鉻、汞、硒、銻與砷等,檢測結果皆符合國家標準。 三、塑化劑(DEHP、DBP、BBP、DINP、DIDP、DNOP)檢測 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DEHP、DBP、BBP、DINP、DIDP、DNOP)進入人體後會干擾內分泌作用、影響免疫系統和神經發育。歐盟將DINP列為環境荷爾蒙,美國及日本則未將DINP列為環境荷爾蒙。經檢測,本次20件樣品中,有1件樣品檢出塑化劑DINP,檢出量高達12%(質量比),為編號19號「長條型防護軟墊(小)」,雖然此樣品不是塑膠地墊,不屬於CNS 15493「拼接塑膠地墊之安全要求」的適用範圍,但此商品是幼童經常接觸的商品,若長期使用恐影響身體健康。 四、甲醯胺含量檢測 目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將「甲醯胺」公告列管為毒性化學物質,禁止甲醯胺使用於製造14歲以下兒童玩具(含玩具元件)、兒童用品與塑膠地墊。長期接觸「甲醯胺」可能造成皮膚刺激與過敏,孕婦若吸入過量甲醯胺,可能會導致新生兒缺陷。經檢測,本次20件樣品中有16件檢出甲醯胺,檢出量介於2~450 ppm,其中編號6號「多功能自然原木紋巧拼地墊-深木紋色」檢出量介於200~300 ppm;8號「寶寶數字學習巧拼地墊」檢出量介於350~450 ppm,共計有2件地墊樣品不符合國家標準。 編號8號「寶寶數字學習巧拼地墊」為有數字之兒童遊戲用塑膠彩色墊,歸類為標檢局「應施檢驗商品」的玩具類商品,但商品上無標檢局核發的商品安全標章,依《商品檢驗法》第6條規定:應施檢驗之商品,未符合檢驗規定者,不得運出廠場或輸出入,違規者依同法第60條規定,可處新台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編號6號「多功能自然原木紋巧拼地墊-深木紋色」雖不屬於應施檢驗之商品,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33與36條要求業者回收,並命其限期改善或銷毀,違反者,可依據同法第58條處業者新台幣6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五、多環芳香烴化合物(PAHs)檢測 多環芳香烴化合物(PAHs)是多種化學物質的統稱,其中多種已被認定具致癌物,會破壞體內的遺傳物質,引發癌細胞增長,增加癌症的發病率,若長期接觸高濃度多環芳香烴化合物,會增加罹患皮膚癌、肺癌、胃癌及肝癌的機率。 經檢測,本次20件樣品皆未檢出苯并(a)芘,而在16種多環芳香烴總量的檢測中,編號5號「新生活家拼花木紋地墊-淺色」與12號「Pixel立體安全吸音防撞貼」等2件樣品檢出茀(fluorene),檢出量為1~6 ppm,檢出量未超過國家標準,其餘18件樣品則未檢出,故本次20件樣品之多環芳香烴化合物檢測結果皆符合國家標準。 六、標示調查 文字或圖案款的塑膠地墊屬於標檢局「應施檢驗商品」之玩具類商品,依「玩具商品檢驗作業規定」,須有「商品檢驗標識」,且須符合「玩具商品標示基準」規定(如表3)。 本次屬於文字或圖案款的地墊樣品有2件,經檢視各項應標示事項,其中編號8號「寶寶數字學習巧拼地墊」未標示適用之年齡、未以中文標示主要成分或材質且無商品檢驗標識,不符合「應施檢驗商品」之規範,消基會將發函請標檢局進行稽查,標檢局可依《商品檢驗法》第59條規定,通知業者限期改正,若屆期未改正者,可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素面款地墊、防撞牆貼、防撞條與桌角防撞套等樣品須符合《商品標示法》第7條與第9條規定(如表3),才能流通進入市場。經檢視各項應標示事項,6件素色地墊、6件防撞牆貼、6件防撞條與桌角防撞套等18件樣品,有4件標示不符規定,其中編號6號「多功能自然原木紋巧拼地墊-深木紋色」未標示生產廠商資訊、原產地、主要成分、數量或度量、製造日期等項目;13號「Time Leisure 3D立體壁貼防撞隔音泡棉壁貼(漸層粉)」未以中文標示主要成分且未標示製造日期;14號「【LOG 樂格】3D立體 磚形環保防撞美飾牆貼-湖水藍X5入(momo購物網商品名稱)」未標示商品名稱、生產廠商資訊、原產地、主要成分、數量或度量、製造日期等項目;20號「轉角安全防護條(黃色)」未以中文標示主要成分。 4件標示不合格的樣品,依《商品標示法》第15條規定,主管機關應通知生產、製造或進口商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 有鑑於本次測試結果,提出下列建議: 給政府之呼籲 防撞地墊、防撞牆貼與防撞條等防護商品,是育兒家庭必備的居家用品,但目前法規僅將圖案、數字或文字款之塑膠地墊列為應施檢測商品,而素面款地墊、防撞牆貼、防撞條與防撞桌角套等商品皆未列為應施檢測商品,但無論是素面款地墊或是圖案款地墊,亦或是防撞牆貼或防撞條等商品,皆為幼兒經常接觸的防撞商品,因此消基會認為應將素面款塑膠地墊、防撞牆貼、防撞條與防撞桌角套等防護商品皆列為應施檢測商品,強制要求進口廠商或國內生產業者,於商品進入市場前,執行相關商品檢驗,以確保商品品質,讓消費者能安心使用。 本次檢測之編號8號「寶寶數字學習巧拼地墊」樣品,為有數字之塑膠地墊,屬於標檢局的「應施檢驗商品」玩具類商品,但商品標示與甲醯胺含量檢測結果卻不符合國家標準,消基會呼籲,政府相關單位應確實執行應施檢驗商品制度,並加強對市售應施檢驗商品的稽查,以確保市售商品的品質,維護消費者的權益。 另外,本次5件標示不符合的樣品,有4件是透過網路平台購買,現今網路購物平台商機蓬勃發展,購物平台對於刊登的商品應有相當的監管機制,保障消費者購物的權益,主管機關也應重視,在抽驗市售實體店面的商品時,也一併列入相當比例的網路商品,善盡管理之責,讓消費者可以安心購物。 對業者之呼籲 有圖案、數字、文字之兒童遊戲用塑膠彩色墊已列為「應施檢驗商品」的玩具類商品,標檢局對於商品標示與需檢測的項目皆有相關規定,未符合檢驗規定者,不得運出廠場或輸出入,製造業者與銷售通路業者應注意相關規定,以免觸法。 素面拼接塑膠地墊、防撞牆貼、防撞條與桌角防撞套等防撞商品雖未列為應施檢測商品,僅有賴業者自主把關,本次檢驗結果顯示,一件素面款塑膠發泡地墊甲醯胺含量超標、一件防撞條含高量DINP塑化劑,幼童長期接觸恐對健康造成危害。呼籲業者應善盡社會責任,將此商品下架回收,以維護消費者安全與健康權益。 對消費者之呼籲 圖案、數字或文字款之塑膠拼接地墊已列為「應施檢驗商品」,消費者在選購此類商品時,應購買貼附「商品檢驗標識」的商品,在購買素面款地墊時,應購買中文標示清楚的商品。建議在使用前可先清洗,或是拆封置於通風處一段時間後再使用,使用時應遠離火源及電源處,並避免太陽直射。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表2檢測幼童居家防撞商品標示規定說明 商品類型 標示法規 標示規定 文字、圖案款塑膠地墊 「玩具商品標示基準」 第3條 (一)玩具名稱。 (二)製造廠商之名稱、地址、電話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其為進口者,應標示代理商、進口商或經銷商之名稱、地址、電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原始製造廠商之名稱、地址及原始製造國。 (三)主要成分或材質。 (四)適用之年齡。 (五)使用方法或注意事項。 (六)有危害使用者之安全或健康之虞者,應標明警告標示或特殊警告標示。標示所用之文字,應以中文為主,得輔以外文。 素面款地墊、防撞牆貼、 防撞條、 桌角防撞套 《商品標示法》 第7條、第9條 第7條:「商品標示所用文字,應以中文為主,得輔以英文或其他外文,商品標示事項難以中文為適當標示者,得以國際通用文字或符號標示」。 第9條:「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時,生產、製造或進口商應標示下列事項: 一、商品名稱。 二、生產、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及商品原產地。屬進口商品者,並應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 三、商品內容:(一)主要成分或材料。(二)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其淨重、容量或度量應標示法定度量衡單位,必要時,得加註其他單位。 四、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但有時效性者,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 五、其他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行標示之事項。商品經認定原產地為我國者,得標示台灣生產標章。 前項原產地之認定、標章之圖樣、推廣、獎勵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雜訊發射器? 3件吹風機邊整髮邊干擾家電
寒流南下,天氣愈來愈涼了!洗髮後吹乾頭髮,成為生活之必須,吹風機(整髮器)也成為家庭中必備的小電器。為確保消費者使用安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合作,針對市售「吹風機(整髮器)」主動進行查核和檢驗,以提供消費者選購參考。 本次採樣係於107年上半年間在各大賣場、3C量販店及網路商城等販售通路,隨機購買10件樣品進行檢測,檢測結果發現,「品質項目」計3件不符合規定、「重要零組件比對」計2件不符合規定、「商品檢驗標識」全數符合規定、「中文標示」計1件不符合規定。 樣品說明 本次採樣包括:編號1號「MATRIC 負離子護髮保濕快乾吹風機」、編號2號「華儂 PRO-2800吹風機」、編號3號「TESCOM 大風量負離子吹風機」、編號4號「VS Sassoon 吹風機」、編號5號「TATUNG 吹風機」、編號6號「飛利浦新一代溫控天使護髮吹風機」、編號7號「達新牌吹風機」、編號8號「Panasonic 吹風機」、編號9號「日象 手捉式頭髮吹風機」、編號10號「尚朋堂 1400W負離子吹風機」。 價格部分,最便宜的是:編號2號「華儂PRO-2800吹風機」為480元;編號6號「飛利浦新一代溫控天使護髮吹風機」較高,為2988元。 壹、檢測標準 標準檢驗局表示,本次購樣檢驗係依據國家標準CNS 3765「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產品的安全-第1部:通則」、CNS 13783-1「家電製品、電動工具和類似裝置的電磁相容性要求-第1部:發射」、CNS 14978「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電磁場-評估與量測法」及國際標準IEC 60335-2-23「Household and similar electrical appliances-Safety-Part 2-23:Particular requirements for appliances for skin or hair care」,進行「溫升」、「洩漏電流」、「絕緣耐電壓」、「異常操作」、「構造檢查」、「電磁相容性測試」、「低頻磁場」等7項品質項目檢測,另查核「重要零組件比對」,並依據前述標準及商品檢驗法進行「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查核。 貳、檢測結果 本次購樣商品之檢測結果如下: 一、品質項目: (一)「溫升」、「洩漏電流」、「絕緣耐電壓」、「異常操作」、「構造檢查」、「低頻磁場」全數符合規定。 (二)「電磁相容性測試」計3件,為編號1號「MATRIC 負離子護髮保濕快乾吹風機」(售價824元)、編號7號「達新牌吹風機」(售價699元)、編號9號「日象 手捉式頭髮吹風機」(售價699元)不符合規定,正常使用時所產生電磁波雜訊,透過傳導或輻射方式傳播,其雜訊之干擾訊號值大於標準規定限制值,可能影響周圍附近其他產品之正常使用。 二、「重要零組件比對」項目:計2件(編號1號和9號)不符合規定,其不符合情形包括下述項目經比對與原技術文件資料不符: (一) 編號1號「MATRIC 負離子護髮保濕快乾吹風機」:負離子產生器。 (二) 編號9號「日象 手捉式頭髮吹風機」:電子零件(X電容器)。 三、標示查核 (一)「商品檢驗標識」部分:全數符合規定。 (二)「中文標示」部分:計1件,編號1號「MATRIC 負離子護髮保濕快乾吹風機」不符合規定,其不符合情形包括下述項目: 1、開關標示。 2、使用說明書警告事項。 參、不符合規定後續處置事項 標準檢驗局說明,本次檢測不符合規定者處置如下: 一 、「品質項目」不符合規定計3件(編號1號、7號、9號),將依商品檢驗法第42條第1款規定廢止其商品驗證登錄,並依第63 條之1 規定通知業者限期回收改正,違者將處新臺幣10 萬元以上100 萬元以下罰鍰。 二、「重要零組件比對」與原技術文件資料比對不符計2件(標號1號、9號),因均涉有品質項目不符合,處置已如第一點說明。 三、「中文標示」不符合規定計1件(編號1號),因涉有品質項目不符合,處置已如第一點說明。 標準檢驗局指出,吹風機(整髮器)已列屬應施檢驗商品範圍,應完成檢驗程序後,始得運出廠場或輸入,對於市場上流通之商品,該局每年度均訂有市場檢查計畫,倘發現該類商品不合格者,即派員追蹤調查不合格原因,並作成訪談紀錄後依相關法規處理,以雙重把關機制維護消費者權益。 肆、選購及使用注意事項之呼籲 消基會則呼籲,業者應落實商品安全性及標示之正確性,以維護消費者權益並提醒消費者選購及使用「吹風機(整髮器)」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應購買有貼附商品檢驗標識之「吹風機(整髮器)」商品(商品檢驗標識查詢網址:https://civil.bsmi.gov.tw/bsmi_pqn/)。 二、選購時檢視廠商名稱、地址、電器規格(如:電壓、消耗功率或電流)及型號等各項標示是否清楚並檢查是否附有使用說明書。 三、為避免危害安全,消費者應妥善保管使用說明書,使用前應詳細閱讀使用說明書,特別是有關警告、注意事項,並應依照使用說明書指示及安全注意事項使用吹風機。 四、使用吹風機時千萬不要接近裝水的浴缸、洗臉盆及其它容器;浴室最好乾濕分離,倘若浴室無法做到乾濕分離,亦請擦乾地面,並穿上乾的拖鞋,以免漏電,傷及身體。 五、為安全計,建議在屋內配電盤內安裝一個跳脫靈敏度電流不超過30mA的漏電斷路器,提供給浴室的電氣線路使用,以避免吹風機碰到水源,產生觸電的危險。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件一:107年度「吹風機(整髮器)」調查、檢測結果彙整表鏡前的美麗 鏡後的風險 消基會呼籲「特管辦法修正草案」儘速修正!
知名部落客貴婦奈奈被爆出與老公黃博健創立的「杏立博全診所」和她自己成立的「門DOOR療育空間」,兩個經營項目均在11月30日起突然無預警歇業,影響所及包括診所內的醫師、兩個經營場域的員工和向30人以上集資超過上億元的「消費者」和投資債權人等等。 杏立博全診所於2011年成立,營業項目包括:醫學美容、整形外科、婦女全人照護、一般婦女身體檢查、產前檢查、婦女腹部超音波檢查、子宮頸抹片檢查、婦女預防醫學、婦女疫苗等;採個別預約制,是一個走高檔路線且採醫美和一般診所雙重經營的診所。 消基會指出,「杏立博全診所」遊走醫療和醫美的夾縫,由不具醫師背景的黃博健擔任執行長,雖名為「診所」,但同時也販售「眼周電波拉皮課程單堂禮券原價NT.42000」(在旋轉拍賣網站發現)等提貨券,明顯已經違反「衛生福利部令105年11月17日衛署醫字第1051667434號函」針對醫療法第86條第7款「其他不正當方式」規定之第十一項「以優惠、團購、直銷、消費券、預付費用、贈送療程或針劑等具有意圖促銷之醫療廣告宣傳。」以預售方式販賣醫療行為的規定。 針對該起醫美診所無預警歇業事件,消基會認為:若民眾是以刷卡購買相關療程或禮券,消費者可以向發卡銀行請求依照信用卡第11條約定,將該筆費用列入「爭議款」,凍結後續的未付款項,訂定停損點;若「杏立博全診所」和「門DOOR療育空間」宣布倒閉,則再依信用卡第13條約定,以存證信函要求退還殘值,將已繳費用扣除已消費金額,其餘殘值請求依約返還。但要在倒閉事實發生前540天內的刷卡者才具請求資格;若超過540天就無法請求退款;至於使用現金付款的消費者,就只能找負責醫生或負責人處理債權事宜。 目前,台北市衛生局醫事管理科表示,依照規定,診所歇業須由負責醫師或代理人向衛生局申請歇業,歇業程序須於1個月內辦理完畢,否則衛生局可依《醫師法》對負責人開罰1萬到5萬元;如果沒有承接者,也會要求業者卸除市招;此外,診所也不能預收費用,如確定違規將可依 《醫師法》裁罰5萬到25萬元。 事實上,行政院消保處在2015年1月26日針對六都內醫美機構進行查核,調查結果顯示,19家中只有2家在建管、消防和衛生經營管理全數合格,不合格率達8成9。違規情節包括醫療、美容空間動線及人員等區隔不清;部分醫美診所使用之化妝品成分、有效期限等未標示,皆可依法開罰。消保處表示,19家機構中,有6家建築安全不合格,包含緊急進口被堵住等;10家消防安全不符合規定,另16家衛生經營管理不合格,主要缺失包括市招亂掛、未明顯區隔醫美空間、收費未明顯貼出、未開收據、違法促銷宣傳、設置會員制度等。 而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在今(107)年1月15日公布統計的資料中亦顯示,每年受理民眾醫療相關陳情案件近1,000件中,每10件約有1.3件與美容醫學相關,而美容醫學相關醫療爭議案件數(含皮膚科、整形外科及植髮等)105年共計116件,106年共計133件,其中因購買醫美療程而衍生的費用爭議案件佔59%(105年63件、106年85件)。 因此,消基會指出,醫美消費爭議甚多,但衛福部在107年6月8日預告的「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修正草案」(簡稱「特管辦法」草案)規定:將削骨、中臉部拉皮、抽取量五千毫升以上之抽脂及腹部整形等,需進行全身麻醉且風險性較高之美容醫學手術,卻「才」納入特管辦法予以管理,其餘不管,簡直是將消費者生命安全置於險境。 「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修正草案」第二十五條規定:「施行下列特定美容醫學手術之醫師,應為符合第二十六條規定之專科醫師(完成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學會所辦美容醫學手術相關訓練課程三十二小時以上,並取得證明),且每三年應接受美容醫學手術繼續教育課程至少二十四小時:一、削骨。二、中臉部拉皮 (Mid-face lift)。三、抽取量為五千毫升以上之抽脂。四、腹部整形 (Abdominoplasty)。」 然而, 2012年在香港發生第一宗判刑的美容醫學誤殺案卻非常值得政府主管機關重視,該起美容醫學誤殺案是由DR醫學美容集團為顧客進行打針療程,造成1死2傷事故,在今(2018)年初分別被判刑12年及10年。 發生此案後,香港社會整體氛圍強烈要求政府監管美容醫學業,為此,香港衛生署於2013年列出35項有潛在風險的美容程序,其中15項涉及皮膚穿刺或以機器或化學方法剝脫皮膚的程序,須由醫生進行,包括注射美白針、減肥針、肉毒桿菌,以至微晶磨皮及水磨嫩膚等。衞生署按報告建議,向美容業發出「提供美容程序須知」指引,提醒業界避免提供以上程序,以免觸犯「醫生註冊條例」(亦即台灣「醫師法」,更是提醒消費者該等手術與醫療行為的意義、原理、潛在風險與併發症,甚至還發佈該類針劑有無獲得政府許可等資訊,給消費者充足的資訊與的建議。 由港看台,消基會呼籲衛福部應修正公告內容,只要是侵入式處理,均應採從嚴主義,嚴格認定醫師資格、美容醫學的項目、環境、麻醉醫師的要求等等均應比照醫療相關法規執行。 消基會指出,長年從事消費者保護工作,深知美容醫學問題重重,甚至連醫美醫師的資格寬放到僅要修習32小時學分便可執業;非全身麻醉之靜脈注射麻醉屬中度、輕度麻醉者,得由手術醫師以外,「受麻醉相關訓練之醫師執行」即可,這個缺口便是醫美糾紛頻傳的導因,以上種種理由,在在需要衛福部審慎評估與修正。 因此,針對醫美領域與貴婦奈奈無預警歇業一案,消基會呼籲: 衛福部與各地衛生局 「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修正草案」應儘速朝保護消費者的角度和廣度修正,保護消費者安全。 各地衛生局應加強查察,杜絕醫美診所以「優惠、團購、直銷、消費券、預付費用、贈送療程或針劑等具有意圖促銷之違法醫療廣告宣傳」,誘引消費者上當、受害。 消費者 倘若有美容相關需求,應到合法醫療院所,尋求有保障的醫療服務。 詳閱衛生福利部公告的「美容醫學處置同意書及說明書範本」。 醫療院所必須具備開業執照、醫師執業執照,並看清醫師的專科與所想從事的醫療行為是否相關。 醫事人員必須親自執行療程及確實讓您瞭解療程效果與可能風險和併發症。 切勿參加贈品、折扣、團購等不當招攬活動,以免碰到無預警停業或倒閉事件。 不要預付訂金或預購療程,以免成為違法促銷行為的受害者。 針對「杏立博全診所」和「門DOOR療育空間」一案,消費者應趕緊向發卡銀行寄發存證信函要求卡費列入爭議款。 消費者應趕緊向衛生局或消基會申訴,正式申訴備案,俾利後續案情發展,處理退(索)款相關事宜。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美加生菜爆出大腸桿菌污染! 消基會呼籲連鎖速食業者展開自清
美加生菜爆出大腸桿菌污染! 消基會呼籲連鎖速食業者展開自清 由於食用受大腸桿菌污染的生菜致病的案例在11個州境內爆發,美國疾病控制和預防中心(CDC)警告消費者:勿食用生菜。 根據CDC的數據,已經發現32人感染大腸桿菌的病例,這些病例出現的時間在10月8日到10月31日之間。加州發現的病例最多,達10例;密歇根(Michigan)發現了7例位居第二;其它發現病例的州有康涅狄格(Connecticut)、馬薩諸塞(Massachusetts)、馬里蘭(Maryland)、新罕布什爾(New Hampshire)、新澤西(New Jersey)、紐約(New York)、俄亥俄(Ohio)和威斯康辛(Wisconsin)。 這些發現的病例中有13人被送往醫院救治,雖未有人因此死亡,但已有一起病例引發了溶血性尿毒症症狀,情況危急。 據加拿大公共衛生部(Public Health Agency)報告,他們也有18例受同一種大腸桿菌感染的病例,分布在安大略(Ontario)和魁北克(Quebec)。 而本國衛福部也於昨(22日)晚宣布,今(23)起至下月7日,美、加輸入的蘿蔓生菜實施加強輸入管控措施,若未檢附安全證明文件則暫停申請,也建議消費者不要食用美、加進口的蘿蔓生菜,或煮熟再吃。 針對此案,消基會呼籲: 所有連鎖速食、餐廳暫停供應所有生菜,不僅是蘿蔓,以防O157溶血性大腸桿菌交叉污染所導致的健康危害。 建議所有超商(市)下架所有生菜成品或原料,包括生菜沙拉、沙拉盤等等,以免消費者不察誤食。 呼籲消費者將未及食用的生菜丟掉,包括整棵的生菜和生菜頭、生菜芯、袋裝和盒裝切好的生菜產品,以及諸如小生菜、凱撒沙拉等都廢棄不用,以免家人健康受到威脅。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腸道出血性大腸桿菌感染症預防方式 目前感染情形以北美洲、歐洲、南非、日本、南美洲的南部及澳洲都曾有O157型大腸桿菌群聚或病例報告。在美國曾發生因漢堡烹調不當而爆發流行,甚至導致死亡;另有多次的流行是由未經滅菌的牛奶所造成,甚至還有些流行是以被牛糞污染的蘋果製成的果汁所造成。 臺灣曾於2001年8月間,首次發現1例確定病例(係美籍華人,經調查其感染源並無法排除其於僑居地感染之可能性)。 歐洲地區於2011年5月至6月期間,發生大規模O104型大腸桿菌感染事件,大多數病例均具有德國旅遊史,經調查可能為受污染豆芽所引起之流行疫情事件。 一般民眾的預防方法: (1)加熱處理:該菌於75℃加熱1分鐘以上即可被殺死,故調理時應充分加熱(如:調理絞肉其中心部分必須加熱至所有粉紅色部分消失為止)。 (2)避免食用生乳;生菜類食物亦有傳播風險,前往衛生條件較差或疫情發生地區應避免食用生菜。 (3)冷藏保存:食品調理後,儘速食用,否則置於冰箱中保存。 (4)飲用水之衛生:注意飲用水的衛生管理(如加氯消毒或其他消毒劑的處理),尤其是使用井水或儲水槽時,更須避免水源受到污染。 (5)器具之清洗:處理食品時,砧板、菜刀及容器等用具應充分洗淨,以防二次污染。 (6)手部之洗淨:處理食品之前,手部要清洗並保持潔淨。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疾病管制署市售食品抗氧化劑含量檢驗報告 1件樣品未如實標示成分
食品在加工及儲存過程中,會受到空氣、溫度、酵素及環境的影響,進而產生氧化反應,而加速食物的變色、酸敗或變質。通常業者會採用脫氧、密封等方式阻絕食品與空氣的接觸,或在食物中加入抗氧化劑,以減低或延緩食品氧化。抗氧化劑的種類相當繁多,可分為天然和化學合成兩種,消費者較為熟悉的天然抗氧化劑有維生素C和E等,人工合成的抗氧化劑也有不少種類。 最常使用抗氧化劑的為油脂含量較高的食品,因為油脂的成分及其特性容易和氧氣產生作用,產生油耗味或酸敗,因此業者多會使用抗氧化劑來延長保存時間,還有其他如冷凍的魚貝類產品,為了避免冷凍過程中表層乾燥,有些也會浸泡抗氧化劑以減緩與空氣接觸所產生的氧化。 目前國內針對含有各種合成的抗氧化劑的食品訂定允許的添加量,也規範須標示註明於成分中讓消費者了解。消基會本月針對食品標示含有「抗氧化劑」和食藥署規範的類別食品進行檢測,讓消費者了解並做為選購時的參考。本次樣品係於2018年9月間,於新北市量販店、超市及福利中心等處購買,共計購得24件樣品,其中5件為花枝丸、4件醬料、9件速食麵、2件堅果類及4件口香糖類。 檢測結果,21件樣品未檢出抗氧化劑,有3件口香糖樣品檢出抗氧化劑,含量都符合食藥署的規定。1件的成分標示不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規定。 調查、測試項目、方法及標準(請見表1) 調查與測試結果(詳請見表3) 一、抗氧化劑含量測試 本次共檢測11項抗氧化劑,如表2。依食藥署規範,有4項可添加於食品,7項禁用。但是二丁基羥基甲苯(Butylated hydroxytoluene,簡稱BHT)和丁基羥基甲氧苯(Butylated hydroxyanisole,簡稱BHA)在國內可以使用於冷凍魚貝類浸漬液、魚貝類乾製品及鹽藏品、口香糖及泡泡糖、油脂、乳酪和奶油、脫水馬鈴薯、乾燥穀類早餐、膠囊狀及錠狀食品,在英國則被禁止使用於嬰兒食品。日本則因TBHQ可能致癌,採取全面禁用規定,BHA則只限使用於原料的棕櫚油內,但其他類的食品(如馬鈴薯片、穀物類)則被禁止。 經檢測結果,有3件樣品檢出含有抗氧化劑,其餘21件均未檢出。這3件樣品都為口香糖,分別為22號「青箭口香糖4條裝」及24號「飛壘口香糖5條裝」檢出BHT,23號「益齒達潔淨無糖口香糖-薄荷口味」檢出BHA,檢出的含量都介於0.01~0.1公克/公斤(g/kg)之間,遠低於食藥署規範的0.75公克/公斤以下。 若與標示比對,3件樣品中有2件確實標示含有抗氧化劑,但 24號「飛壘口香糖5條裝」成分中卻沒有標示,已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規定,依同法第52條通知業者應將產品回收改正,否則可依第47條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還有13件(編號2、3、4、5、12、13、14、15、16、17、18、19、20)樣品,產品製作使用的油脂含有抗氧化劑,但因為使用的量低於本次檢測方法的偵測極限,因此都未檢出,消費者不需過於擔心。 二、標示調查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規定,「食品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品名,內容物名稱,淨重、容量或數量,食品添加物名稱,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原產地(國),有效日期,營養標示,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內容物之主成分應標明所占百分比,其應標示之產品、主成分項目、標示內容、方式及各該產品實施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經檢視各項應標示事項,24件樣品中達23件標示符合規定,但1件(編號24「飛壘口香糖5條裝」)的成分標示不符合規定。 有鑑於本次測試結果,提出下列建議: 給政府的呼籲 食品應標示全成分已公告多年,加上地方政府不斷地宣導政策,但仍然有業者未能遵守。目前各縣市的衛生局都以防腐劑或二氧化硫殘留等為重點,法規規範也要求須標示,因此建議地方衛生局也應不定期抽驗或抽查,以維持消費者的權利及督促業者遵守。 目前,食藥署對抗氧化劑的限量規範和美國FDA一致,但抗氧化劑可能導致孩童過動、過敏氣喘等問題。建議充滿爭議的添加物如BHA和BHT,可以採納英國的規範,禁用於嬰兒食物中,以保護孩童的健康。 給業者的建議 食藥署早已規範食品須標示全部成分,但本次有1件口香糖樣品檢出抗氧化劑卻未如實標示,業者應遵守規定將所有內容物詳細標示,讓消費者可以依產品正確資訊自行選擇。 給消費者的建議 雖然本次檢測結果都符合規範,但還是建議避免吃含有BHA和BHT抗氧化劑的食品,特別是如果家中有幼小孩童或嬰幼兒,雖然要攝取相當大量才可能對身體產生危害,但為了身體的健康,還是減少攝取加工食品,均衡攝取天然食品才能維持健康。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