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糾紛經消基會請貨運處理,獲得退費。-總會
網購糾紛經消基會請貨運處理,獲得退費。-總會
2019-06-03
消費者網購帆布包,收到發現商品嚴重瑕疵,當天即通知網路客服申請退貨。並依指示E-MAIL貨品及快遞單的照片,但過了一個多月數次反應,都沒有獲得處理。因此消費者透過書面向消基會申訴。
因採貨到付款方式,消費者沒有網購業者的聯絡資訊,消基會發函要求貨運處理,後消費者獲得退款,本案獲得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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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住到未蓋好民宿,申訴獲圓滿解決。-南區分事務所
消費者和一群朋友報名「合歡山~梨山採蘋果福壽山農場賞楓」之兩天一夜行程,出遊前導遊有LINE告知民宿為剛完成但尚未開幕、很多的建物小細節尚未完善,消費者覺得尚未開幕的民宿,至少基本設施都已完善,不會有太多的不便,哪知道傍晚要入住民宿時,發現民宿根本還沒完全蓋好,水管、電線裸露在外,且油漆木板等都還堆疊在室內,事後向導遊反映,卻只得到這樣的回應:因為想讓大家住“新的房間”,如果造成大家觀感不佳,請多見諒,以後不會再發生了。 消費者一群人大怒,故到本會申訴。旅行社所提供的住宿與當初約定的行程內容顯然不同,此部份已構成契約債務不履行中的不完全給付,可以請求減少價金及損害賠償,且導遊事先的暗示能證明旅行社已知內情,卻執意入住該民宿,更不能減免其責任。本會發函後,所幸旅行社有意解決問題,願賠償1/2房價及精神賠償費,此申訴在雙方取得共識簽訂和解書後落幕。報修遺失獲得解決-中區分事務所
於電腦公司線上客服報修電腦螢幕,隔日客服告知消費者需以硬殼將電腦包裝好讓快遞收件,即將螢幕與鍵盤裝入原包裝盒,數日後收到1個新電腦螢幕,打電話給該公司要求歸還鍵盤,卻被告知檢修中心未收到鍵盤。由於報修時未告知不用鍵盤,也不知報修會以新物件取代寄回,消費者要求調閱監視畫面以釐清。 業者表示消費者維修產品送修單成功建立後即會自動回覆說明在送回產品前需移除配件(鍵盤、滑鼠、記憶卡…),經調查確未收到鍵盤。由於該電腦公司產品只能搭配該品牌鍵盤方能使用,消基會居間協商,請業者基於消費者是該品牌愛用者,能協助其客戶解決此問題,電腦公司特例提供一鍵盤良品(非全新適用90天保固),以利消費者可續用該裝置,消費者開心獲得解決。消費者遭催討8年前電信帳款,獲得解決
消費者於108年1月收到資產管理公司催討8年前電信帳款315元。事隔多年,印象中解約時費用都已繳清,且聯絡資訊都未變更,若有欠款,為何都未收到電信公司通知。消費者透過書面向消基會申訴。 消基會發函並表示目前高等法院曾針對類似問題提出開會討論,會議結論電信費請求消滅時效為2年,本案已逾2年消滅時效。嗣後電信公司同意減免吸收,本案獲得解決。游泳池關閉,剩餘游泳券退費成功
消費者在107年03月31日前購買自由室內休閒養生游泳池的游泳券12張,使用期限到108年07月31日,但該游泳池預計107年12月22日關閉,要求尚未使用完畢游泳券之會員去其他合作游泳池繼續使用,消費者因為還有剩餘十張游泳券,且其他合作游泳池離消費者家中路途甚遠、不方便使用,想和該游泳池聯繫直接退剩餘的游泳券,但該游泳池相關人員都拒不見面,也不願意全額退款的要求。 消費者於107年12月7日到本會法律諮詢律師並直接申訴,因時間緊迫,故消基會於當天立即發函業者,所幸業者也願意解決問題,收到本會發文立即和消費者聯繫退費,消費者順利拿到退款。診所無醫師卻不退費
多年在某醫美診所接受服務的消費者,1年多前在接受飛針PRP施做服務後因感覺不錯,共購買4次該服務並付款21000元。但僅接受1次該服務後,該醫美診所即無醫師可繼續執行施做,消費者要求退還其餘3次費用,但該公司臺北診所推拖避不處理態度惡劣,要求業者退還未做完部分15750元(21000元/4次 )。 事件發生1年多後,因業者避不退費,消費者以書面向消基會申訴,消基會發函業者,業者承辦人卻打電話來表示,因該飛針PRP服務單次費用較高且有給消費者優惠價故不能退費,需要扣消費者10000元,且因該診所原店長以低價銷售等問題,所以與其有訴訟云云。 消基會工作人員向業者強調,該診所違約且店長為公司內部問題與消費者無關,該承辦人即掛本會電話;本會工作人員再打電話至該公司臺北診所留言,消費者來電表示該診所承辦人仍不願退費,只願提供消費者至台北診所服務,消費者不願接受,本會再打電話告知該公司若仍不合理退費,消基會將公布該公司行為後,消費者終於收到15750元的合理退款。旅遊糾紛經消基會召開協調會,獲得和解解決
消費者參加某旅行社的土耳其旅遊,在地下城的行程時,幽閉空間恐懼症發作。但在行前資料以及領隊都沒有提到,地下城其實只是狹小洞穴組成的古代避難空間,不論書面或口頭都沒有提醒。出了地道後,發現入口處有導覽介紹,有洞穴內的影片,其實也可以利於旅客評估是否進入。 消費者透過書面向消基會申訴。 消基會發函溝通後召開協調會,幾經主持律師的協助溝通,消費者接受業者的和解金,本案獲得解決。推銷產品退款成功
年初消費者至嘉義旅遊,途中在景點被以免費打掃而填寫問卷,之後業者到家中介紹塵螨機推銷空氣清淨機,而不是填問卷免費打掃,過程中又說已向公司備貨,感覺被強迫推銷,從晚上6點開始到11點近5小時因身心俱疲而購買,金額9萬元。業務本說商品在樓下,刷卡付費後卻沒商品等送貨;收到後3日內使用了2次,去電告知業務機器噪音困擾,業者以商品已拆封使用拒退。 消費者即打電話向本會諮詢,志工請消費以書面(存證信函)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向業者主張購買7日內退貨,經消基會協助處理,消費者付2000元刷頭更換整新費用,獲得解約退回剩餘款項(88000元)的滿意結果。於婚宴開始前10個月退定,獲得解決
消費者去年5月與OO酒店簽訂今年3月底婚宴服務契約,總額60幾萬元,付定金約1成5。然,因消費者之個人因素,於去年6月初通知酒店,並要求退定金,一直到11月才被通知無法退還定金。消費者透過書面向消基會申訴。 契約僅有90天內取消的約定,未針對早於90天前取消的處理。況參照「訂席、外燴(辦桌)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 」,90日以前通知解除,應退還全數定金。 消基會發函後,酒店表示定金一經支付,概不退還。經本會二次發函,再行建議酒店參考「訂席、外燴 (辦桌)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辦理。如未於期限內依相關法令規定妥適處理並回復,本案將提報審核公布於本會網站不友善業者名單。 之後接到消費者回復,本案已與業者和解,並獲可接受之部分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