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遭催討8年前電信帳款,獲得解決
消費者遭催討8年前電信帳款,獲得解決
2019-05-02
消費者於108年1月收到資產管理公司催討8年前電信帳款315元。事隔多年,印象中解約時費用都已繳清,且聯絡資訊都未變更,若有欠款,為何都未收到電信公司通知。消費者透過書面向消基會申訴。
消基會發函並表示目前高等法院曾針對類似問題提出開會討論,會議結論電信費請求消滅時效為2年,本案已逾2年消滅時效。嗣後電信公司同意減免吸收,本案獲得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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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池關閉,剩餘游泳券退費成功
消費者在107年03月31日前購買自由室內休閒養生游泳池的游泳券12張,使用期限到108年07月31日,但該游泳池預計107年12月22日關閉,要求尚未使用完畢游泳券之會員去其他合作游泳池繼續使用,消費者因為還有剩餘十張游泳券,且其他合作游泳池離消費者家中路途甚遠、不方便使用,想和該游泳池聯繫直接退剩餘的游泳券,但該游泳池相關人員都拒不見面,也不願意全額退款的要求。 消費者於107年12月7日到本會法律諮詢律師並直接申訴,因時間緊迫,故消基會於當天立即發函業者,所幸業者也願意解決問題,收到本會發文立即和消費者聯繫退費,消費者順利拿到退款。診所無醫師卻不退費
多年在某醫美診所接受服務的消費者,1年多前在接受飛針PRP施做服務後因感覺不錯,共購買4次該服務並付款21000元。但僅接受1次該服務後,該醫美診所即無醫師可繼續執行施做,消費者要求退還其餘3次費用,但該公司臺北診所推拖避不處理態度惡劣,要求業者退還未做完部分15750元(21000元/4次 )。 事件發生1年多後,因業者避不退費,消費者以書面向消基會申訴,消基會發函業者,業者承辦人卻打電話來表示,因該飛針PRP服務單次費用較高且有給消費者優惠價故不能退費,需要扣消費者10000元,且因該診所原店長以低價銷售等問題,所以與其有訴訟云云。 消基會工作人員向業者強調,該診所違約且店長為公司內部問題與消費者無關,該承辦人即掛本會電話;本會工作人員再打電話至該公司臺北診所留言,消費者來電表示該診所承辦人仍不願退費,只願提供消費者至台北診所服務,消費者不願接受,本會再打電話告知該公司若仍不合理退費,消基會將公布該公司行為後,消費者終於收到15750元的合理退款。旅遊糾紛經消基會召開協調會,獲得和解解決
消費者參加某旅行社的土耳其旅遊,在地下城的行程時,幽閉空間恐懼症發作。但在行前資料以及領隊都沒有提到,地下城其實只是狹小洞穴組成的古代避難空間,不論書面或口頭都沒有提醒。出了地道後,發現入口處有導覽介紹,有洞穴內的影片,其實也可以利於旅客評估是否進入。 消費者透過書面向消基會申訴。 消基會發函溝通後召開協調會,幾經主持律師的協助溝通,消費者接受業者的和解金,本案獲得解決。推銷產品退款成功
年初消費者至嘉義旅遊,途中在景點被以免費打掃而填寫問卷,之後業者到家中介紹塵螨機推銷空氣清淨機,而不是填問卷免費打掃,過程中又說已向公司備貨,感覺被強迫推銷,從晚上6點開始到11點近5小時因身心俱疲而購買,金額9萬元。業務本說商品在樓下,刷卡付費後卻沒商品等送貨;收到後3日內使用了2次,去電告知業務機器噪音困擾,業者以商品已拆封使用拒退。 消費者即打電話向本會諮詢,志工請消費以書面(存證信函)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向業者主張購買7日內退貨,經消基會協助處理,消費者付2000元刷頭更換整新費用,獲得解約退回剩餘款項(88000元)的滿意結果。於婚宴開始前10個月退定,獲得解決
消費者去年5月與OO酒店簽訂今年3月底婚宴服務契約,總額60幾萬元,付定金約1成5。然,因消費者之個人因素,於去年6月初通知酒店,並要求退定金,一直到11月才被通知無法退還定金。消費者透過書面向消基會申訴。 契約僅有90天內取消的約定,未針對早於90天前取消的處理。況參照「訂席、外燴(辦桌)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 」,90日以前通知解除,應退還全數定金。 消基會發函後,酒店表示定金一經支付,概不退還。經本會二次發函,再行建議酒店參考「訂席、外燴 (辦桌)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辦理。如未於期限內依相關法令規定妥適處理並回復,本案將提報審核公布於本會網站不友善業者名單。 之後接到消費者回復,本案已與業者和解,並獲可接受之部分退款。網路購物退款成功-中區分事務所
消費者在知名家居用品業者官網購買全方位粉刷組889元,收到後發現品質不佳,原包裝未使用,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7日內向業者客服反應退貨,業者請宅配到府收貨,送回廠商後卻遭拒收,打電話去,業者表示會處理,但沒有任何進度,希望業者盡快取貨並處理退費 。 消費者以書面向消基會申訴。經消基會發函業者,獲得解約退款的滿意結果。訪問交易(路邊推銷)退款成功-總會
A先生某日到大賣場購物,在商店街看到店家在介紹可免費到府除塵蟎的清潔服務,因此留下聯絡資訊,並預約到家示範。 當天業者帶了一台吸塵器,向A先生夫婦詳細介紹機器的功能以及做了清潔,並表示當天購買吸塵器,可再享有1千元的優惠。於是消費者刷卡購買了快八萬元吸塵器,而且當天吸塵器就送到了。 事後覺得決定的太匆促,沒有比較的機會。於是寄發存證信函,要求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訪問交易解除契約,但被業者拒絕。 消費者透過書面向消基會申訴。消基會發函後,業者仍堅持非屬訪問買賣,不願意退款,經承辦人員說明法規規範,後業者考量,讓消費者辦理退款,獲得解約退款的滿意結果。購買的床組不符約定的規格,透過消基會協助,業者換成約定的商品。
消費者於2月下旬於傢俱展,訂購一套近8萬元的床組(包含床墊、床架、床頭櫃)。於3月下旬收到時,發現不符原來約定的規格,原本床架有2個抽屜,收到的是4個抽屜,並且床架過高,除了導致無法開啟床頭櫃,也因上了年紀,床架過高上下床會不安全。 聯絡業者,卻回復只能把床頭櫃墊高處理。因為與業者溝通無效,於是消費者以書面向消基會正式提出申訴。 商品指定種類如有瑕疵,消費者可以請求交付同種類無瑕疵商品(換貨)。(參考民法第364條) 本案經消基會發函給業者,業者於收到函文即與消費者聯絡,承諾會換成當初約定的床組,並與消費者約定時間送達,另外主動贈送小禮物致歉,本案透過消基會協助獲得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