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回應但未妥善處理]海樂影業股份有限公司
[有回應但未妥善處理]海樂影業股份有限公司
2021-12-30
申訴對象:海樂影業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新北市三重區重新路四段97號26樓之2
申訴內容:
消費者於109年1月刷卡購買演唱會門票7,600元,因新冠肺炎必須延期,公司最終於去年12月底確認演唱會取消及退票,消費者於公司公告之退票期限110年1月5日前將票券及申請退款文件寄回公司,也確認公司有收到退票資料。直到5月底去電詢問公司處理進度,僅告知仍在處理中,消費者再等候一個多月後仍未收到退款,再去電詢問公司都無法給予確切的退款時間。
處理過程簡述:
本會於接獲消費者申訴後,即發函予公司請其處理;公司回函表示預定於9月3日退款,但公司並未如期退款,後續多次去電詢問公司,至今都無法給予確切的退款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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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回應但未妥善處理]蘿妮娜國際有限公司(Lady&Avis孫佳琪、Abby臻女孩)
申訴對象:蘿妮娜國際有限公司(Lady&Avis孫佳琪、Abby臻女孩) 地 址:高雄市新興區文橫二路149-2號3樓 申訴內容: 消費者分別於110年8月30日及9月21日,向該公司所經營的「Lady&Avis孫佳琪」、「Abby臻女孩」二連線直播頻道購買美髮產品及衣服,兩筆訂單各花費2,917元及1,559元。當9月28日收到第一筆於「Lady&Avis孫佳琪」直播頻道所訂購的商品,發現商品材質不如預期,於到貨隔日即通知公司要求該筆訂單及另一筆未到貨訂單皆退貨,但遭公司以商品屬客製化服務,無7天鑑賞期為由拒絕退貨。 處理過程簡述: 本會於接獲消費者申訴後,發函二次予業者,請其處理,但皆未獲公司回復處理;經電話聯絡公司,公司請消費者私訊臉書粉絲團,會再協助消費者處理,惟經消費者私訊連絡公司,公司仍未回復及處理。[拒不回應]欣泰石油氣工程行
申訴對象:欣泰石油氣工程行 地 址: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和街37號2樓 申訴內容: 110年5月4日公司未經邀約就前來家中檢查瓦斯開關,聲稱有漏氣需更換。由於購買前無法獲得足夠資料或時間加以選擇,就依公司建議購買並安裝付現2,900元。 後續上網搜尋,才得知瓦斯表總開關只有300元左右。依消保法第19條規定,於次日即發出存證信函提出解約退款。 處理過程簡述:消費者發存證信函及本會2次發函予業者皆被退回。經電話聯繫,業者皆未處理退費事宜。 備註: 經查: 1.102年起即有新聞報導:新北市不少民眾收到「欣泰瓦斯工程行」的通知,稱到府安檢,因名稱與「正牌」的欣泰石油氣公司雷同,業者「假安檢,真行銷」。 2.依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公處字第103086號(103年7月3日)處分書:被處分人散發極易使人誤認之服務通知單,使民眾誤認其與所屬轄區導管瓦斯公司為同一經營主體,並假藉安全檢查行銷售瓦斯安全器材之實,其整體行銷方式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被處分人已多次申請變更名稱,且其前身「欣欣天然瓦斯企業社」及「新海天然瓦斯設備行」,業經公平會102年1月30日第 1108次及102年5月22日第1124次委員會議決議,分別以違反公平交易法第43條及第24條論處5萬元及10萬元罰鍰在案。另本案調查期間,被處分人之商號名稱原為「欣泰瓦斯工程行」,復於102年10月8日及103年4月30日分別申請變更登記名稱為「欣桃天然瓦斯設備行」及「欣湖天然瓦斯企業社」。 3.102年至109年因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被公平會屢次處分。 4.依公平交易委員會公處字第102070號(109年11月18日)處分書:欣欣天然瓦斯企業社雖以販售瓦斯安全器材為業,卻藉瓦斯服務通知單、工作識別證及工作制服等,攀附當地公用天然氣事業,隱匿其為瓦斯安全器材業者使消費者誤認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5.欣泰石油氣工程行於110年7月1日歇業。[拒不回應]利亞婚禮有限公司
申訴對象:利亞婚禮有限公司 地 址:桃園市桃園區慈文路314之17號 申訴內容: 消費者為澳門居民,透過網路108年7月15日與業者簽訂海外婚紗攝影合約,匯了美金710元作為訂金,預定於109年4月7日在韓國拍照。惟109年2月韓國疫情爆發,更在3月中將旅遊警示提升至第三級,故雙方約定,將原合約期限109年的7月31日,免費延長一年至110年7月13日。 惟至今年7月,韓國因疫情因素,仍未開放外國人以觀光性質進入國境,且出入境均須隔離約一個月,亦需負擔因隔離產生的費用,再加上全球疫情仍不穩定,可以成行的日子遙不可及,故要與業者解約。 但業者認為並非他們不提供服務,韓國當地服務也是正常提供的,只是消費者不能抵達當地使用服務,故不願退費。 處理過程簡述: 本會於接獲消費者申訴後,即發函予業者請其處理;惟歷經二次發函皆無回應及處理,致電業者,電話已成空號。[有回應但未妥善處理]金致國際實業有限公司(the girl who 那女孩)
申訴對象:金致國際實業有限公司(the girl who 那女孩) 地 址:台北市北投區知行路268號1樓 申訴內容: 消費者110年1月16日向業者購買兩件相同的外套5,988元,1月30日收貨後,發現其中一件衣服顏色及款式皆與之前不同,故消費者申請退貨。業者委派物流收取退貨商品,但物流並未於約定時間前來收取退貨。業者後請消費者協助至超商將商品寄回。 2月3日消費者依業者要求至超商將商品寄回,並主動聯絡業者告知商品已寄出,但之後業者並未於取件期限內去超商取貨,導致商品退回消費者寄件的門市。 業者稱未收到超商簡訊故未去取貨,要求消費者再將商品領回後重新寄送,消費者不願再配合,要求業者自行與超商處理商品事宜,並要求業者應盡速退款,業者此時則以超過7天猶豫期未收到商品為由,拒絕辦理退款。 處理過程簡述: 本會於接獲消費者申訴後,即發函予業者請其處理;再經多次電話聯繫,業者回復,未收到商品,無法進行退款。 經消費者同意後,函詢超商確認當初通知業者取貨及商品目前的狀態。超商回復分別有2次簡訊通知業者取貨,但業者仍未取貨,商品因逾期未取件,已退回給消費者。 再函請業者辦理退貨,惟業者稱已超過猶豫期時間,不願辦理退貨。[有回應但未妥善處理]茱蒂婚紗攝影事業有限公司(茱蒂文創婚禮)
申訴對象:茱蒂婚紗攝影事業有限公司(茱蒂文創婚禮) 地 址:104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160之1號 申訴內容: 109年10月25日於婚紗展一進場時,便被業者強拉至攤位推銷,在連串話術攻勢下,買展場優惠價婚紗攝影包套,當天即付清5萬元。後續業者以婚期(110年2月6日)很趕為由,於109年10月27日約至店裡談後即安排試穿禮服,並且誘導先定禮服及攝影師檔期。雖然當天有試穿禮服,但未全數挑選確定;且原先說可依喜好選擇攝影師,事實上是業者自行查詢某攝影師有檔期,即要消費者配合,讓人難以心安。於是於當天表明要解約,之後數次溝通,業者皆表示要扣50%違約金。先前於臺北市政府消保官進行協商會議,但業者未到場。 處理過程簡述: 經本會3次發函及召開協調會,於會後業者允諾照協調會方案退費,但事後數次聯繫皆未處理退費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