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藥署公告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及「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

食藥署公告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及「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

2022/11/01

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       

 

       食藥署參考各先進國家相關農藥殘留規定,受理增修訂進口農產品殘留農藥容許量之申請。並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殘留農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及同法同條第二項規定,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爰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修正內容如下:
一、增修訂亞醌蟎等十四種農藥六十八項殘留容許量,及刪除毆殺松等十二種農藥三十項殘留容許量。
二、配合公告檢驗方法「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多重殘留分析方法(五)」檢體類別名稱修正,修正註五說明段。
三、新增農藥 Pyribencarb 普通名稱派本克。
 

 
       食藥署提供農藥攝取總量估算,係依我國「108年度國家攝食資料庫攝食量資料」19歲至65歲之60公斤成人每人每日對於各類農作物之平均取食量進行估算。理論最大每日攝取總量為各類農作物之最大殘留容許量(MRL)乘以平均取食量之加總,估算攝取總量為各類農作物之田間試驗殘留量最高值(HR)乘以平均取食量之加總。

 

       食藥署表示,將對於市售農產品之農藥殘留持續進行監測,如發現有違反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之規定者,殘留農藥含量超過「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者,係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規定,依同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可處分責任業者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
 
修正「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殘留農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及同條第二項規定,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考量農藥陶斯松於動物產品應已無殘留情形,爰修正「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刪除陶斯松於禽、畜產品之殘留容許量

食藥署公告相關增修訂原因及參考依據:

1.依據國際間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之評估指引,以動物餵飼試驗報告所得線性回歸公式,並依動物之攝食負擔dietary
burden)資料,推估動物中各組織部位之殘留量。
2.哺乳動物:經由餵飼試驗換算估算哺乳類動物(不包括豬)於相關產品之最大殘留值可為奶<0.008 ppm、肌肉<0.001
ppm、脂肪 0.004 ppm、肝臟<0.001 ppm 及腎臟 <0.001ppm。
3.家禽動物:經由蛋雞餵飼試驗換算估算家禽動物於相關產品之最大殘留值可為蛋<0.005 ppm 、肌肉 <0.005
ppm、脂肪<0.005 ppm、肝臟<0.005 ppm 及腎臟 <0.005ppm。
4.考量動物產品檢出陶斯松之風險低,另為降低國人飲食暴露量,刪除現行動物性產品之殘留容許量標準。

 

 

消基會持續追蹤,把關消費者食品安全

       消基會表示,相關檢驗標準將持續追蹤,並不定期檢驗相關產品為消費者把關。同時也呼籲業者,農藥使用應遵循相關規範,避免農藥殘留造成消費者健康受到危害。
       同時也建議消費者可參考《消費者報導雜誌》10月號-2022進口蔬果農藥殘留調查測試內容,消費者清洗蔬果時可參考三步驟:

        第一步「浸泡」:將蔬果浸泡在水中約3分鐘,讓表面的農藥溶解;

        第二步「沖洗」:打開水龍頭,用流動的清水沖洗蔬果,讓水流把殘留的農藥帶走;

        第三步「切除」:使用刀具切除蔬果的蒂頭、根部、或表皮等不容易清洗的凹陷部位。
        以正確的方式清洗蔬果,除去這些附著在蔬果上的殘留農藥,就能降低攝食農藥的風險,吃得健康又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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