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嬰幼兒安全,「哄睡神器」--安撫椅自今年11月1日起列為應施檢驗商品
保障嬰幼兒安全,「哄睡神器」--安撫椅自今年11月1日起列為應施檢驗商品
2022/10/27
市面上號稱能解放媽媽雙手的「哄睡神器」──斜躺搖籃(俗稱安撫椅),近年來深受新手爸媽喜愛。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自今年11月1日起列為應施檢驗商品(註一),進口及國內產製的斜躺搖籃,都須完成檢驗程序、貼附商品檢驗標識後,才能在台灣市場上銷售以確保品質符合標準要求,避免危害嬰兒安全。
近年來美國CPSC、歐盟RAPEX等國外瑕疵商品通報及召回系統,多次發布「斜躺搖籃」恐致嬰兒摔落、窒息、夾手及割傷而召回案例。標檢局也提醒,斜躺搖籃不適合供嬰兒睡眠使用,嬰兒睡覺時應安置在堅固、平坦的床上,以降低窒息或跌落的風險。此外,使用斜躺搖籃時,應確實使用束縛系統,不應讓嬰兒在無人看管、不受約束,或有被褥材料的情況下使用。
消基會提醒消費者在選購兒童用品時,應購買有貼附「商品檢驗標識」之商品(註二),並熟讀使用說明書之使用方法、警語及注意事項,若出現損壞或不正常情況應立即停用,並聯絡銷售商或代理商檢查或維修,以防意外。
消基會呼籲業者,產品應以維護嬰幼兒安全為首,遵守標檢局之「斜躺搖籃」檢驗標準CNS 15982「兒童照護用品-斜躺搖籃」,並主動將產品送驗,保障消費者生命安全,避免憾事發生。檢驗方式可選擇驗證登錄(型式試驗模式加符合型式聲明模式)或型式認可逐批檢驗雙軌並行(註三)。
消費權益通
【註一】經濟部標檢局公告斜躺搖籃相關檢驗規定修正對照表(資料來源: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註二】斜躺搖籃商品標示範例(資料來源: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註三】斜躺搖籃商品核判原則(資料來源: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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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藥署預告修正「天然食用色素衛生標準」
天然食用色素衛生標準修正草案總說明 天然食用色素衛生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於一百年四月二十一日訂定發布,歷經二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茲為整合天然食用色素之品項,強化特定規格之管理,並使條文敘述更為明確,爰修正本標準,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法源依據名稱。(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修正溶劑來源之引用規定。(修正條文第二條)三、修正天然色素使用賦形劑或其他添加物之來源限制規定。(修正條文第三條)四、修正以附表規範天然色素之來源、主成分及規格要求,並酌予調整部分色素之品項、來源、主成分規定,及新增部分規格要求。(修正條文第四條) 【相關公文】 【資料來源】https://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5072&id=28279衛福部預告修正「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第六條及第三附表一草案
2024年8月14日公布預告修正「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下稱本標準) 第六條及第三條附表一。 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係由衛生福利部於一百零七年五月八日以衛授食字第一○七一三○○七七八號令發布,期間共經歷四次修正,現行規定係衛生福利部於一百十三年三月二十八日以衛授食字第一一三一三○○一二六號令修正。 巧克力為各年齡層廣泛喜愛之嗜好性休閒食品,為管制其可能含有重金屬之風險,經參考國際管理現狀及國內相關風險評估資訊,因此於本標準第三條附表一增訂巧克力之重金屬限量。另考量本案為第二次重新提出,且社會亦高度關注此議題,為權衡維護食品安全之公眾利益急迫性,因此同步修正第六條,指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修正「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第六條,內容如下:一、於本條增訂第六項,訂明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二、市面流通產品之管制,同步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起實施。修正「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第三條附表一,內容如下:一、增訂巧克力及可可粉之重金屬鎘限量標準,並增訂備註23至25,闡明定義。 二、比照其他堅果油籽類,對於3.2.10.3節黃豆及花生等水分含量較少之原料,刪除其限值後之備註「(3)」,不適用鮮/濕重計。 修正對照表(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消基會持續追蹤,把關消費者食品安全 消基會表示,巧克力為各年齡層民眾喜愛的休閒食品之一,經常做為送禮之選擇及給予小孩的食品,若殘留在巧克力中之過量重金屬經由食用而進入人體,將對人體產生極大的傷害,故主管機關應當訂立更嚴格的殘留標準加以規範。此外,消基會將不定期檢驗相關產品為消費者把關,也建議消費者在選購巧克力商品時,應選擇標示符合法規之食品,同時也呼籲業者,應遵循相關規範,自行監控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並清楚標示巧克力商品所含之成分,避免重金屬殘留造成消費者健康受到危害。衛福部公告修正「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第六條及第三條附表一
衛福部於2023年11月13日公布預告修正「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第六條及第三條附表一。 為加強管制食品中之重金屬污染物質,衛福部經參酌各先進國家相關規定和管理現況及國內外相關風險評估資訊,擬修正本標準第三條附表一,增訂修正嬰幼兒食品、禽畜內臟、堅果油籽、巧克力等食品之重金屬限量規定。 食品中重金屬之污染多係來自於原物料端,非人為加工過程之添加,對於本次調整之各項重金屬規範,經綜整考量各界因應時程,以及重金屬對攝食安全之公眾影響性,爰同步修正本標準第六條,指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以提供適當緩衝期。 修正「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第三條附表一,內容如下: 一、修正牛、羊、豬、禽之可食性內臟鉛限量規定。 二、增訂供幼兒食用之配方食品之鉛及鎘限量規定,並增訂備註19敘明其義。 三、修正「粉狀」特殊醫療用途嬰兒及幼兒配方食品之鉛限量規定。 四、修正嬰幼兒飲品之鉛限量規定,增訂鎘之限量規定;另增訂備註20敘明用之型態。 五、修正備註18有關嬰幼兒副食品之定義。 六、增訂堅果油籽類之鎘限量規定。 七、增訂巧克力之鎘限量規定;另增訂備註23敘明其定義。 八、增訂備註22敘明水產動物類於檢驗汞及甲基汞之配套措施。 修正「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第六條,內容如下: 於本條增訂第五項,定明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且市面流通產品之管制,同步自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起實施。 修正對照表(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資料來源:食藥署) 消基會持續追蹤,把關消費者食品安全 消基會表示,於現今農地工廠林立、排放廢汙水、非法掩埋廢棄物下,重金屬汙染食品原物料端,並殘留至加工後上餐桌,對人體產生極大的傷害,故主管機關當應訂立更嚴格殘留標準加以規範。此外,消基會將不定期檢驗相關產品為消費者把關,同時也呼籲業者,應遵循相關規範,自行監控食品中汙染物限量,避免重金屬殘留造成消費者健康受到危害。衛福部公告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第四條附表三及「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
衛福部於2023年11月10日公布預告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第四條附表三及「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 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第四條附表三 衛福部為加強食用作物殘留農藥之管理,並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殘留農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及同法同條第二項規定,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爰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第四條附表三,修正內容如下: 一、增修訂阿巴汀等二十六種農藥八十一項殘留容許量;新增「Pyriofenone」普通名稱為「派芬 農」。(修正規定第三條附表一) 二、增列液化澱粉芽孢桿菌D747為得免訂容許量之農藥。(修正規定第四條附表三) 「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之增修訂原因及參考依據(資料來源:食藥署) 修正對照表(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資料來源:食藥署) 修正「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殘留農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及同條第二項規定,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考量禽、畜動物食用合法施用農藥之飼料作物後,可能導致禽、畜產品中殘留農藥,以及蜜粉源植物於開花期合法施用農藥可能殘留於蜂蜜,爰修正「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增修訂亞滅培、滅脫定、本達隆、依芬寧、芬普福、氟尼胺、亞派占、祿芬隆、美氟綜、施得圃、賽福座,十一種農藥於蜂蜜、禽、畜產品之殘留容許量。 「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之增修訂原因及參考依據(資料來源:食藥署) 修正條文對照表(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資料來源:食藥署) 消基會持續追蹤,把關消費者食品安全 消基會表示,消費者在購買食品前應多注意食品安全相關資訊,若對所購買食品有所疑慮,可先一步至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http://www.fda.gov.tw)進行查詢,且消基會相關檢驗標準將持續追蹤,並不定期檢驗相關產品為消費者把關。同時也呼籲業者,農藥使用應遵循相關規範,避免農藥殘留造成消費者健康受到危害。 此外,也建議消費者可參考《消費者報導雜誌》10月號-2022進口蔬果農藥殘留調查測試內容,消費者清洗蔬果時可參考三步驟: 第一步「浸泡」:將蔬果浸泡在水中約3分鐘,讓表面的農藥溶解; 第二步「沖洗」:打開水龍頭,用流動的清水沖洗蔬果,讓水流把殘留的農藥帶走; 第三步「切除」:使用刀具切除蔬果的蒂頭、根部、或表皮等不容易清洗的凹陷部位。 以正確的方式清洗蔬果,除去這些附著在蔬果上的殘留農藥,就能降低攝食農藥的風險,吃得健康又安心。經濟部公告「出版品及金飾為得免依商品標示法標示之特定商品」並自112年11月9日生效
經濟部公告:「出版品及金飾為得免依商品標示法標示之特定商品」並自112年11月9日生效 按商品標示法第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衡量消費者權益、交易習慣及商品特性,公告特定商品得免依本法標示」 公告事項:「出版品及金飾為得免依商品標示法標示之特定商品」 1. 出版品:係指以文字記載或圖畫描述事物之刊物、冊籍及錄製僅具聲音效果之錄音產品。 2. 金飾:係指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重申食品業者使用「食用金箔」之相關規定
食品業者使用「食用金箔」之相關規定一、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8條、第18 條、第21條及第30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 金箔目前列屬我國「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九)類著色劑,僅可於糕餅 裝飾、糖果及巧克力外層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且應符合食品添加物之規格標準(含金含量 90%以上、含銀量0%以下、含銅量4.0% 以下) 三、 依食安法第21條及相關公告規定,製造、改裝、輸入單方食品添加物金箔,應辦理查驗登記, 目前國內已核發之金箔食品添加物許可證共13張(統計至112年10月19日) 四、 許可證可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食品藥物消費者專區/整合查詢服務/食品/核可資料 查詢項下查詢。 五、 輸入者應依食安法第 30條規定,申請輸入查驗 六、 依「食品業者登錄辦法」及相關公告規定,販售食品添加物之業者,應於食品藥物業者登錄平 臺針對食品業者及所販售之食品添加物產品完成登錄。 七、 於食品使用金箔,應依可使用範圍內適量使用,並向合法食品添加物之製造、輸入及販售業者 購買完整標示符合食品規範之產品,以維護飲食健康安全。 消基會表示,消費者在購買具食用金箔之食品前應多注意食品安全相關資訊,若對所購買食品有所疑慮,可先一步至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http://www.fda.gov.tw)進行查詢。衛福部預告修正 含維生素或礦物質之口服產品認定基準表草案
衛福部預告修正「含維生素產品認定基準表」,並修正名稱為「含維生素或礦物質之口服產品認定基準表」草案。 衛生福利部係於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辦理。 本次修正草案內容如下: 一、修正名稱:原名稱為「含維生素或礦物質之口服產品認定基準表」修正後為「含維生素或礦物質之口服產品認定基 準表」,乃因基準表內容除維生素外,尚包含礦物質成分,爰修正本認定基準表名稱。 二、內容修正如下: (一)、增列一、維生素、礦物質基準表。 1.修正vitamin 之標示 「Vit」為「維生素」。 2.由於美、歐、紐澳等國皆未各別訂定維生素K1、維生素K2和維生素K3之 每日用量限量值,且各國規定維 生素K之總量限量差異較大,故參考國內「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表」,僅增訂維生素K3的「每日用 量得不以藥品列管之上限」為100mcg。 3.限量單位統一以重量(如:微克、毫克)表示。 4.維生素A、維生素D、維生素E以重量及國際單位「並列」表示,並於備註欄說明換算方式。 5.國際間對於維生素K之限量規定值僅以重量表示,故未並列或加註國際單位。 6.考量國民健康署及國際間衛生組織僅針對各個維生素礦物質營養素訂其建議攝取量,並未涉及成分種類; 且各成分可能因來源、物化性質、製程、劑型不同而有不同之活性有效劑量,爰刪除成分欄。 (二)、修正「指示藥每日用量上限」之情形。 1.修正「指示藥每日用量上限」:維生素B6為100毫克,維生素C為2,000毫克。 2.加註維生素B6及維生素C之警語。 (三)、修正相關指示用藥與增修「每日用量得不以藥品列管之上限」之情形 。 1.修正「指示藥每日用量上限」:Nicotinamide為400毫克NE,Nicotinic Acid為150毫克NE。 2.增修「每日用量得不以藥品列管之上限」:Nicotinamide 及Nicotinic Acid為35毫克NE,Pantothenic Acid為500 毫克,Choline為3500毫克。 3.加註Pantothenic Acid之警語。 4.加註Nicotinamide 及Nicotinic Acid之單位計量說明。 (四)、修正「每日用量得不以藥品列管之上限」之情形。 1.修正「每日用量得不以藥品列管之上限」:鐵為45毫克,碘為195微克,鈣為1,800毫克。 2.加註磷之警語。 (五)、增訂「每日用量得不以藥品列管之上限」之情形。 1.增訂「每日用量得不以藥品列管之上限」:硼為700微克,鉻為200微克,銅為8毫克,氟為3毫克。 克,鈣為1,800毫克。 2.加註鉻之成分說明。 3.加註產品分類之說明。 (六)、增訂「每日用量得不以藥品列管之上限」之情形。 1.增訂「每日用量得不以藥品列管之上限」:鎂為350毫克,錳為9毫克,鋇為350微克,鉀為80毫克。 2.加註產品分類之說明。 (七)、增訂「每日用量得不以藥品列管之上限」之情形。 1.增訂「每日用量得不以藥品列管之上限」:硒為200微克,鋅為30毫克。 2.加註產品分類之說明。 三、認定基準修正與說明如下: (一)、認定基準修正內容: 1.適用範圍:含列表內之任一維生素或礦物質成分之單方或複方製劑產品,如膠囊、錠劑、糖漿、液劑等。 2.綜合維生素與礦物質產品(即複方製劑)中,如有任一成分超過本表「每日用量得不以藥品列管之上限」標 準,即列屬藥品。 3.綜合維生素與礦物質產品(即複方製劑)之各別成分交互作用、年齡係數劑量設計等安全性考量,依相關科學 依據訂定之。 4.公克得以g標示,毫克得以mg標示,微克得以mcg或g標示,國際單位得以IU標示。 (二)、修正說明: 修正原說明內容中第1點及第2點,並刪除第3點、第4點、第5點;另增加有關複方製劑及單位之說明,其 餘酌作文字修正。 消基會表示,消費者在購買含維生素或礦物質之口服產品前應多注意含維生素或礦物質之相關資訊,若對該口服產品有所疑慮,可先一步至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http://www.fda.gov.tw)進行查詢。此外,本次衛生福利部「含維生素或礦物質之口服產品認定基準表(草案)」之修正,也請相關醫事機構與人員及製作含維生素或礦物質之口服產品相關業者應留意本次修正草案內容,以保障國民之飲食安全。衛福部修正 「脫水蔬果製造業者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之指引」
衛生福利部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發布「脫水蔬果製造業者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之指引」,嗣於民國一一二年九月二十八日修正「脫水蔬果製造業者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之指引」,希望提高脫水蔬果食品之衛生安全及品質,並敦促脫水蔬果製造業及相關業者精進並落實自主管理,確保食用脫水蔬果食品之安全衛生。 適用範圍 本指引適用於脫水蔬果食品製造業者。 製作脫水蔬果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之作業管制修正內容如下: 第一條、 從業人員管理:應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附表二之健康檢查、個人清潔衛生及教育訓練等規定。 第二條、 作業場所管理: 第二項、食品業者倉儲管制,應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第一章第6條之規定。 第三項、食品製造業者製程及品質管制,其作業場所之配置及空間應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第三章第14 條,另為食品工廠者,尚須符合「食品工廠建築及設備設廠標準」之規定。 第三條、 生產設備管理: 第二項 食品業者運輸管制,應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第一章第7條之規定。 第四條、製程衛生之管理:脫水蔬果食品製造如流程圖,為確保其衛生安全,操作原則如下: 第一項 原料驗收 第一點:業者應確認使用之蔬菜、果實及食品添加物等原料,符合依食安法第15、17、18條所定之標準;訂 定原料安全、衛生及品質驗收標準,不符合驗收標準者,應不予驗收,並要求供應商改善。 第三點:原料驗收標準: 3-(4)第四冷藏(凍)原料於裝載、卸貨時,應確認: 冷藏原料之中心溫度不得升溫逾7˚C。 冷凍原料因中心溫度不易量測,爰可量測表面溫度,且該溫度不得升溫逾-12˚C,並於30分鐘內入庫貯 存。 3-(5)屬完整包裝食品者,不得逾有效日期,外觀應完整清潔並且依食品標示規範完整標示。 第四點:建立食品之追溯及追蹤系統:使用之原材料,應符合相關法令之規定,並有可追溯來源之相關資料或 紀錄,包含「食品業者應保存產品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來源文件之種類與期間」公告規定。並將 此資料連結至產品加工操作紀錄,驗收、生產領料及製品出貨等追蹤及追溯相關紀錄應保存至少5 年。 第五點:慎選優良廠商,宜訂定「原物料供應商進貨合約書」,以確保原物料安全、衛生及品質。 第二項:原料貯存、半成品、成品貯存 第四點:應採先進先出或以效期短者優先出庫為原則,並確實記錄。 第五點:食品添加物必須專區存放,由專人負責管理,並以專冊記錄使用種類、進貨量、使用量及存量。 第六點:過敏原原料應明顯標示、貯存於專區,或以其他方式予以區隔防止交叉污染。 第九點:如為低溫貯存,應保持在7˚C以下凍結點以上,並應有設置溫度指示器及溫度記錄。 第三項 :前處理 第七點:原料及半成品於前處理時,不得直接放置於地面。 第四項:分切、切片 第一點:用於接觸之刀具、器具、設備等,使用前應確認其衛生、乾淨且無受損。 第五點:去除之葉,如為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五項:殺菁:應依產品特性及目的,訂定殺菁溫度及時間等標準作業。 第六項:日曬、乾燥 第四點:如使用食品添加物,應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並落實重複檢核。 第七項 :包裝 第一點:盛裝、包裝或分裝(袋)容器,應確認其衛生、乾淨且無受損,不得使用已被污染、受損之包裝容器,以避免與環境交叉污染。 第二點:內包裝作業環境與清潔度不同之作業區,應有效區隔,避免交叉污染。 第四點:如使用脫氧劑、乾燥劑等,其包裝應標示「不可供食用」,且應為不易破損或污染產品。 第八項:成品檢驗 第一點:應確認符合相關衛生標準及品保條件後,始得出貨。必要時,可藉由金屬檢測作為金屬異物偵測之措施。確認不合格者,應訂定適當處理程序。另,依「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第10條第5款規定,檢驗採用簡便方法時,應定期與主管機關或法令規定之檢驗方法核對,並予記錄。 第九項:運輸 第三點:產品放置應有相關管制方法或採取其他有效措施,以防止交叉污染,確保食品之衛生安全。 第五點:如以低溫運送者,應確認下列事項: 5-(1)運輸車輛之廂體應確保食品品溫保持在7℃以下凍結點以上的冷藏狀態,或-18℃冷凍狀態,並有適當之 冷氣流通。 第六點:低溫食品之品溫在裝載及卸貨前,應檢測及記錄。 第七點:如業者委託物流業者運輸,除須要求物流業者運輸時符合前述第1點至第6點規定,物流業者本身亦應 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第16條規定。 第八點:交貨 製造業者宜提醒下游販賣業者注意儲運或陳售場所之環境溫溼度及清潔度管控,以免污染。 六、 流程圖: 消基會表示,消費者在購買脫水蔬果製造業前應多注意食品安全相關資訊,若對所購買食品有所疑慮,可先一步至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http://www.fda.gov.tw)進行查詢。此外,本次衛生福利部「脫水蔬果製造業者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之指引」之修正,也請脫水蔬果製造業與相關業者應遵循相關規範,以保障國民之飲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