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

[經濟部]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

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
日期:110-01-29 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經濟部85年7月24日訂頒
經濟部110年01月28日經商字第11002402480號函修正

立契約書人:買方____賣方____茲為「      」汽車買賣事宜,雙方同意訂定本買賣契約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標的物

標的物內容如下:

一、廠牌:

二、車型:

三、式樣:

四、車身顏色:

五、出廠年:

六、排氣量(馬力)○(立方公分/馬力)

七、能源種類:

八、產地:

九、其他配備:

十、數量:

特約事項:

□無特約事項

□有其他特約事項:

第二條 價金及交付

交易方式及其價金總額:

□一、現金交易價格:新臺幣元整(含稅)

□二、分期付款總價款:新臺幣元整(含稅);各期價款與其他附加費用合計之總價款與現金交易價格之差額:新臺幣元整。

交易方式及其交付日:

□一、現金交易:

(一)定金:除有特別約定者外,定金不得超過價金總額百分之十。

□未收取定金。

□有收取定金。

金額:新臺幣元整。

交付日:         日。

(二)價金:

□一次交付。

交付總額:新臺幣元整。

交付日:         日。

□分次交付。

第一次交付

金額:新臺幣元整。

交付日:         日。

第二次交付

金額:新臺幣元整。

交付日:         日。

 (不敷使用時,請自行增列)

□二、分期付款交易:

 (一)定金:除有特別約訂者外,定金不得超過價金總額百分之十。

□未收取定金。

□有收取定金。

金額:新臺幣元整。

交付日:         日。

(二)頭期款:

金額:新臺幣元整。

交付日:         日。

(三)頭期款以外之款項:

1、分期金額:新臺幣元整。

2、分期數:期。(於契約標的物交付後,分期數有二期以上)

3、利率及其種類:

年利率:○%(不超過民法之規定)

每期之交付日、每期之本金及每期之利息:(另編製分期攤還表)

第三條 標的物之交付日期及處所

標的物應於         日由賣方於      (處所)交付買方。

第四條 保證書及使用說明書之交付

賣方應於訂約後,至遲於交車時,提供標的物之中文保證書及中文使用說明書予買方(中文使用說明書得以經買方同意之方式提供)

使用說明書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標的物組件、功能說明。

二、正確使用方法。

三、操作程序。

四、危險警語與避免方式(例如:禁止改裝、加裝)

五、簡易故障處理。

六、維修服務處所及其他相關資訊。

標的物性質上或使用上有危害人體健康或生命安全之虞者,賣方應於保證書或使用說明書以醒目之字體或圖樣標明。

第五條 召回改正及檢修

標的物經製造廠、進口商或進口人召回改正者,賣方應安排檢修之時間與地點,並負免費檢修之義務。

標的物經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責令召回改正者,賣方應於接到通知後七個工作日內公告周知,並於該期間內個別通知買方檢修之時間與地點及免費檢修之權利。但公告周知或個別通知買方之期間,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六條 標的物重大瑕疵之效果

標的物於交付後      (不得少於一百八十日)或行駛      公里數(不得少於一萬二千公里)之內(以先到者為準)有下列重大瑕疵情事之一者,買方得請求更換同型(或等值)新車或解除契約:

一、於行駛時,突然起火燃燒。

二、於排檔時或行駛時,發生暴衝,經送賣方維修   (不得超過二次)而未修復。

三、於行駛時,煞車失靈,經送賣方維修   (不得超過二次)而未修復。

四、於行駛時,突然熄火故障,經送賣方維修   (不得超過二次)而未修復。

五、於行駛時,引擎溫度升高至極限,經送賣方維修   (不得超過二次)而未修復。

六、其他重大瑕疵,有危害生命或身體健康安全之虞,經送賣方維修   (不得超過二次)而未修復。

前項各款情形之發生是否因標的物瑕疵所致,雙方有爭議時,得由雙方同意之專業機構鑑定。鑑定結果證實係因標的物瑕疵所致者,賣方應負擔鑑定費用。

前二項規定並不妨害買方依法律或賣方之保固所得主張之權利。

第七條 標的物屢修不復之效果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買方得請求更換同型(或等值)新車或解除契約:

一、交付後      (不得少於一百八十日)或行駛      公里數(不得少於一萬二千公里)之內(以先到者為準),因相同瑕疵於保養手冊所載之場所,經四次以上維修仍無法回復正常機能。

二、交付後      (不得少於一百八十日)之內,因機能瑕疵所致無法正常使用車輛,經送保養手冊所載之場所維修,其累積無法使用日數達三十日以上。但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其期間不予累計:

(一)買方未依通知取車之期間。

(二)回廠維修賣方已提供買方代步車或補貼相當代步費用之合理期間。

前項規定並不妨害買方依法律或賣方之保固所得主張之權利。

第八條 保固責任

賣方自交車之日起   個月,或行駛      公里數範圍內(以先到者為準),對車輛負保固責任。但保固事由之發生係因買方未依使用說明書使用車輛、未依保養手冊所載時間、里程、場所保養、維修、天然災害、自然耗損或因可歸責於買方之事由致生損壞者,不在此限。

賣方應依民法及其他法令規定對買方負瑕疵擔保責任。

第九條  標的物給付不能

標的物因供應商改良、變更或停止供應之事由,致賣方不能依原約定給付者,賣方應即通知買方,買方得解除契約。

不解除契約,得按賣方所定價格標準核算,多退少補,受領改良或變更後之標的物。

第十條 標的物給付遲延

因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致標的物未依第3條所定日期交付者,自標的物應交付之日隔日起,買方得請求賠償因遲延所生之損害。

前項情形,買方得定   (不得少於十日)以上期間催告賣方交付,屆期仍未交付時,買方得解除契約,並請求返還已支付之價金,及自受領日起至返還日止之法定利息。

前項情形,買方證明有其他損害者,並得請求賠償。

第十一條 價金支付遲延

因可歸責於買方之事由致價金遲延支付者,自價金付款期間末日之隔日起,賣方得請求遲延利息;如能證明有其他損害者,並得請求賠償。

前項情形,賣方得定   日(不得少於十五日)以上之期間催告買方支付,屆期仍未支付時,得解除契約。

第十二條 標的物受領遲延

因可歸責於買方之事由致受領遲延者,賣方得請求賠償因遲延所生之損害。

前項情形,賣方得定   (不得少於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買方受領,屆期仍未受領時,得解除契約。

在買方遲延中,賣方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其責任;並得請求買方賠償提出及保管標的物之必要費用。

第十三條 危險負擔

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賣方給付不能者,買方免支付價金;其已支付者,賣方應返還之。

第十四條 利益及危險負擔之移轉

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者外,自標的物交付時起,均由買方承受及負擔。

第十五條 稅費負擔之約定

本契約應繳納之稅費負擔如下:

一、進口關稅、商港建設費、貨物稅、營業稅、印花稅(由賣方貼用負擔部分)及標的物交付前運費、運送保險費,或其他依法令應由賣方負擔之稅費:由賣方負擔。

二、印花稅(由買方貼用負擔部分)或其他依法令應由買方負擔之稅費,已包含於買賣價金。

三、有關標的物之申請牌照之費用、車輛保險費、監理或其他相關規費:由買方負擔。

□另約定改由賣方負擔: ○。

買方就前項第三款關於牌照、汽車保險或監理事項:

□有委任賣方代辦指示事項:

一、委任事項:○

二、委任代辦手續費:○元。

□無委任賣方代辦指示事項。

買方並同意賣方得複委任他人辦理。

第十六條 分期付款交易之提前清償【分期付款適用】

分期付款之交易,買方得隨時提前清償,賣方不得拒絕。

買方提前清償者,應依分期攤還表所示之未償還本金給付。賣方不得以任何名目加收其他金額或費用。

第十七條 分期付款交易之期限利益及解約扣款【分期付款適用】

分期付款之交易,因可歸責於買方之事由,遲延支付分期付款之價金達總額款之五分之ㄧ者,賣方經定   (不得少於十五日)以上之期間催告,買方仍不履行時,得請求買方ㄧ次清償如分期攤還表所示之未償還本金。

前項情形,賣方如不請求買方ㄧ次清償,而解除契約者,並得扣留其所受領之價金。

前項賣方得扣留所受領之價金數額,不得超過標的物使用之代價,及標的物受有損害時之賠償額。

第十八條 契約之內容及刪改

賣方交付之標的物使用說明書、保證書及附件為本契約之一部份。

本契約訂立後,若有任何增刪修改,須經雙方當事人書面同意。

第十九條 個人資料之保護

賣方對買方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

第二十條 法律適用與合意管轄法院

本契約之解釋適用,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因本契約所生之一切爭執,雙方同意以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二十一條 契約收執

本契約自簽約日起生效,賣方應將契約正本交付予買方。

第二十二條 補充規定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民法、消費者保護法及相關法令處理之。

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有利於買方之解釋。

 

附件       

 

 

 

 

立契約書人

買方(姓名或公司名稱):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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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方(姓名或公司名稱):

法定代理人:

公司(或商號)統一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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