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退費糾紛半年逾百起 現行退費辦法不合時宜

補習退費糾紛半年逾百起 現行退費辦法不合時宜

2017/06/12

台灣補習文化盛行,根據教育部委託調查統計媒體報導,截至今年6月,全台共有1.8萬間補習班,比便利商店總數還多;以補習班類型來看,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6條規定,短期補習教育分為「技藝」及「文理」補習班二類。補教業者評估,全台半數的補習班為國高中升學補教,其餘的則多為語言、技能類等增進生活知能的補習教育,補教業年產值已達1700億元。

、技能進修補習班 爆消費糾紛

    補習班數量年年增加,但補習消費環境卻不夠理想,尤其近年來因語言學習的需求大增、線上課程的興起,以及就業環境對成人轉職、考證照上的技能要求,使補習市場在早期輔導國高中升學為主的型態之外,更發展出另一種為因應社會變化而出現的多元課程設計,例如許多大型英日語或電腦補習班,其無論在課表設計、開班型態,甚至上課地點方面,都出現了與傳統升學型補習班的極大差異,表面上學員得到了更彈性、靈活的授課服務,但實際上消費糾紛卻沒斷過。

    依行政院消保處統計,2014年補習類的消費申訴案件達2032件,位居該年度爭議案件前三名,而本會統計,今年1至5月,本會就接獲近200件補教類申訴,其中145件都屬「退費糾紛」,佔七成以上,且申訴對象都屬上述提及的語言、電腦進修類的補習班。許多消費者上課後不久發現與預期不符,隨即申請退費,卻被業者刁難,退費「卡關」。

二、只上1堂課  5成學費拿不回

    舉例來說,林小姐去年9月在某語文補習班(桃園站前分校)報名共計492小時、328堂、37個月的韓文課程,並繳交6萬9500元學費,無奈上了一堂課後,無法適應老師教法,向業者表達希望換老師,當下業者承諾另有新班與師資,要她等候通知,並說課程期限將順延,但一個月後仍遲遲沒有開班消息,她於是表明要辦理退費,此時業者表示依據「桃園市補習班退費規定」,學生於開課日第6日起但未超過課程總長度三分之一時提出退費,補習班只退回五成學費。

    劉小姐今年2月底報名某電腦補習班公館分校課程,以每期付款3300元、共24期的分期方式支付學費7萬9200元,並於3月1日開始上課,上了5堂課後因故於3月10日辦理退費,業者依據「台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之退費規定:開課日起第2日上課後且未逾全期3分之1期間提出退費申請者,退還50%學費。但業者又要求劉小姐需先繳清一半學費,也就是3萬9600元(總學費79200/2),才能辦理退費,劉小姐只能到處籌錢,她好不容易籌到一半學費後付清給補習班,雙方終於解約。

    從上述案例來看,業者依據各縣市政府訂定之「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之退費規定辦理退費,未有違規之處,但本會認為,消費者明顯是吃虧的ㄧ方,以林小姐的情況來說,她只上了328堂課中的1堂,卻要將一半的學費送給業者;劉小姐不過上了5堂課,就得付出近4萬元的代價,且還得籌錢辦退費,可見現行的法規並未充分顧及林小姐、劉小姐等消費者的消費權益,值得政府相關機關注意。

三、現行補習班退辦法:台中市最友善、台北市最嚴格

    目前短期補習班的收、退費辦法及學生相關權益,屬地方自治事項,依補習班及進修教育法授權各縣市自訂「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而教育部於2014年所公布之「短期補習班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亦明定退費手續依各縣市政府訂定之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自治法規之相關規定辦理。

    經本會進一步比較「六都」: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自行訂定的退費辦法(見附表),本會發現,各縣市政府皆以學生提出「退費申請的時間點」作為退費標準,並進一步細分為「開課前」、「開課後但未逾全部課程1/3」,或是「已逾全部課程1/3」來決定退費比例。

    若學生在「開課日前」提出退費,新北市、桃園市、高雄市皆規定,學生若於開課日前30日提出退費要求,補習班應全額退費,相較於台北市、台南市所訂定,若學生於開課日前60日退費,補習班應退還費用總額95%之規定,前面三市對消費者較為友善。

    若學生在「開課日後」提出退費,根據台北市規定,學生於實際開課日期起第2日(或次)上課前(不含當次)提出退費申請者,補習班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七十,以及學生於實際開課日期起第2日(或次)上課後且未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期間內提出退費申請,補習班應退還約定繳納費用百分之五十,也就是說,學生若在開課後,上完第1堂課後提出退費要求,只能退費七成,如果在上完第2堂課後提出退費要求,代價就是一半學費拿不回來,相較於其他5大都會區,台北市的退費辦法最不利消費權益。

    整體看來,台中市對消費者最為友善,學生只要在開課日第10天前提出退費要求,都還可以拿回八成學費;若在開課超過總課程的1/3,但未逾總課程1/2時要求退費,尚可拿回四成學費。如果按照其他五大都會區的規定,一旦開課已逾全期1/3,得全數不予退還。

四、補習市場型態轉變  現行退費辦法不合時宜

    即便現行短期補習班退費辦法在各縣市仍有差異,有些縣市相對維護消費權益,但本會認為,各縣市政府現行的補習班退費規定,實乃因應過去補習環境的產物,尚無法符合近半數補習消費者的權益。

    十餘年前,國高中升學補習班為市場大宗,補習班招生對象以附近學區為主,開課日也配合學校行事曆,若學生在學期開始之後才要退出,業者不易再招生,教室空出來的位子難以補滿,當時考量到學生中途退出對業者造成的損失,因此設計了依級距方式退費的辦法。

    然而,隨著補習課程的多元化、數位學習的興起,以及補習班跨縣市連鎖開班下,近年補教業市場產生急遽變化。多數補習班已經從單一據點、單一課程、單獨招生、開班日期固定,轉型為據點遍布全台、課程多元化、全台招生、隨報隨上、天天開班的機動型態,例如語言補習班「地球村」全台有66個直營校,周一到周日天天開課,學生報名之後,就可到任一據點,任選課程;「巨匠電腦」直營服務據點遍及全台,近來推出周年慶活動,只要繳交一定學費,一年內52種電腦基礎課程任上;由此可知,補教業者提供的是一種常態性的課程,師資、教室租借、課程都是固定成本,業者早預期學生會在不同據點之間流動,亦無課程銜接問題,因此單一學生的報名或退出,對補習班的開課成本影響有限,也不存在傳統升學補習班「學生退出則補習班無法再填補空位」的問題,在此新市場條件下,現行的短期補習班退費辦法已不合時宜,政府相關單位亟需針對「升學型補習班」以外的補習班型態,規範出另一套退費辦法,以維護消費權益。

五、修業期限」也可能是陷阱

    學生向補習班申請退費時,業者會依據學生的「修業期限」(開課起訖日)來判斷學生的上課比例,因而決定退費比例。然而,本會發現,近來許多業者在招生時,常以買A課程、送B課程等話術,混淆消費者對「修業期間」的認知。

    王小姐(化名)向本會申訴,她去年12月在北一補習班購買4萬元的「CPA課程」(105年12月7日開課、106年6月30日課程結束),且附贈另一課程(課程有效期限為106年7月1日至107年6月30日),她後因故於今年3月至補習班辦理退費,但補習班卻指她已經超過全課程的1/3,不得退費,但依據「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十一點收費手續之(一)繳費項目及金額的第3點補教業者以贈送修業期限為內容而簽訂契約者,應將各該期限合併納入契約範圍,如此看來,王小姐申請退費時並未逾總課程1/3,業者應退還1/2學費,始屬合理。

    本會提醒,消費者應特別留意補教業者話術,而政府相關單位也應加強稽查補習班的退費規定,業者是否在契約中載明,業者所贈送的修課內容與課程期限,將與主課程的課程期限合併計算。

消基會呼籲

對政府

  1. 政府相關單位應針對過去傳統以「升學型補習班」型態所制定之短期補習班相關管理規範不足之處加以檢討,以符合數位時代所生不同類型補習班之需求,強化保障消費者權益。
  2. 各縣市政府宜參考台中市訂定的「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制定對消費者較友善的退費辦法。
  3. 政府相關單位應加強稽查補習班的定型化契約中有關免費課程與修業期限之計算約定,檢視業者是否在契約中載明,契約中所贈送的課程,其課程期限將納入契約範圍。

對業者

  1. 應依「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制定補習服務契約,並應遵守按修業期限收費之規定。
  2. 在退費規定上,除依照現行各縣市教育局訂定之短期補習班退費辦法外,建議應考量學生總上課堂數、退費原因理由等,從優退費。

對消費者

  1. 報名補習課程時,應考量自身實際需求,並仔細審閱契約內容,尤其注意業者的修業期間(含免費課程)、收費約定、退費條款,是否符合「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及所在縣市教育局訂定之規範,切勿因一時興起或業者誘人話術,而貿然簽約。
  2. 若遇補習消費糾紛,可投訴本會或請當地縣市消保官協助。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