炸雞、糕點、珍珠奶 您知道哪樣的反式脂肪多?!
炸雞、糕點、珍珠奶 您知道哪樣的反式脂肪多?!
2015/05/20
據聞,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可能最快在本周宣布禁用反式脂肪;食藥局估計,禁用反式脂肪,每年能預防2萬人心臟病突發和7千人死於心臟病。
然而,我國國健署於今(2015)年3月27日公布「民眾對反式脂肪之認知與攝食習慣調查」,每3個人就有1人從來沒聽過反式脂肪。
調查發現,36%民眾沒有聽過反式脂肪;民眾在購買包裝食品時,68.6%表示沒看過或很少看反式脂肪含量標示;64.9%民眾不知道政府已要求從2008年開始,包裝食品都必須標示反式脂肪含量。
針對此點,消基會表示,自2003年即開始撰文、調查、檢驗含有反式脂肪的食品,教育消費者要注意這個「心血管的隱性殺手」,讓消費者能夠及早領悟香脆、好吃的零食、糕點、漢堡、薯條等加工食品,藏有反式脂肪的蹤影,默默地扼殺心血管健康。
事實上,丹麥是第一個對反式脂肪正式提出禁賣的國家,丹麥於2003年頒佈了對反式脂肪的禁令,開始全面禁止販售含有2%以上反式脂肪的加工食品。
美國也不甘其後,美國食品暨藥物管理局自2006年1月1日起要求所有的食品包裝上,業者必須清楚標明反式脂肪的實際含量;美國紐約市也決定2008年7月起,全面禁止餐廳使用反式脂肪,主因還是FDA指出,反式脂肪攝取並沒有所謂安全劑量,民眾少吃為妙;2011年1月1日起,美國加州對於所有出廠食品的反式脂肪含量亦完全禁止超過0.5公克。
2008年4月,瑞士追隨丹麥立法對反式脂肪食品進行限制銷售。
隨後加拿大、荷蘭、瑞典、德國等國家也規定食品必須標注反式脂肪含量;緊接著韓國、日本也把反式脂肪納入食品標識。香港、新加坡也開始限制油脂原料的反式脂肪含量。
2008年1月1日起,衛福部規定國內販售的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於脂肪項下標示飽和脂肪以及反式脂肪,正式宣告反式脂肪納入管理,並於今(2015)年7月1日正式實施,每100公克食品反式脂肪若超過0.3公克,無論天然或人造都必須清楚標示含量,若是每公克含量0.3以下,則可標示為0。
要瞭解反式脂肪,就得先瞭解油脂。所有動植物油脂都是由脂肪酸組成的,天然脂肪酸都是「順式」結構,而這些氫化過的植物油,部份會由順式轉變成反式結構,稱為反式脂肪酸(Trans-fatty acid)。
這些氫化油脂在國內又叫轉化脂肪(Trans fats),包含氫化植物油(Hydrogenated oil)、氫化棕櫚油(Hydrogenated palm oil)、植物乳化油(Vegetable shortenings)、或是植物酥油等多種名稱。這些氫化油脂在日常生活中的使用範圍非常廣泛,例如塗抹麵包所用的油脂,或用以油炸的油脂、烤酥油、人造奶油、奶精等皆是。
弔詭的是,反式脂肪也有可能存在於天然食物中,例如牛、羊的肉品及乳品,以及植物油在精煉的脫色、脫臭製程中也會形成,但目前檢驗方法無法區別反式脂肪是來自天然存在或加工形成。為此,食藥署五年前即召開多次專家會議,為了減少消費者疑慮,修正反式脂肪的標示規範,納入天然食物,也就是全部包裝食品都應明確標示脂肪、飽和脂肪和反式脂肪。
為了解消費者的飲食習慣,消基會特別以消費者的三餐食物內容,採用香港「食物安全中心」網頁(ttp://www.cfs.gov.hk/tc_chi/nutrient/presearch3c.php)的食物營養搜尋器,查得食物裡的反式脂肪量,提供給消費者參考。(請詳見表格)
消基會指出,重視健康的消費者,購買西點、油炸或加工食品時,不能只讀營養標示,而是要在食品添加物中,尋找「氫化植物油」、「人工(造)奶油」、「人造植物奶油」、「反型脂肪」、「轉化脂肪」等關鍵字。
因此,看到「氫化」、「硬化」、「人造奶油」、「奶精」都含有反式脂肪;早餐食用的奶油,盡量挑選英文butter,即是由動物製成,而乳瑪琳則多半是氫化過的人工奶油。
衛福部資料指出,下列類型的食物或油脂,相對含有較多的反式脂肪酸:
油炸食品:炸雞、炸薯條、油豆包、油豆腐、油條、鹹酥雞、甜甜圈等。
酥油、植物酥油、烤酥油、白油、硬化油及利用這類油品製成的派類或酥皮點心食品。
餅餡油、塗抹油、沙拉醬。
烘焙用油製品:小西點、鬆餅、部分烘烤麵包。
洋芋片、經油炸處理的速食麵或糖果類。
奶精、奶精粉。
針對反式脂肪,消基會呼籲:
主管機關
商品標示法第十條即規定---如果具有「危險性」或「與衛生安全有關」的商品,都應標示其用途、使用與保存方法及其他應注意事項:次者,「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規定,食品本來就應具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及「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甚且,依消保法及食品衛生管理法等法令,主管機關都可以進行行政監督。
政府應儘速建立食物(品)安全資訊網,讓消費者可以輕鬆查到經常食用的食物(品)的各項營養與風險資料。
2010年9月28日,臺北市政府針對市售產品進行反式脂肪抽驗,發現市售產品反式脂肪標示不符,因此,7月上路的反式脂肪標示制度實施之後,亦應將主力放在查察標示相符性,以維護國人健康。
業者
食品中反式脂肪含量應明白標示,並儘量降低反式脂肪含量;標示應提供完善、正確、明顯且易讀的警語標示,除可提醒消費者注意外,廠商也能盡到保護消費者食用安全性的責任。
消費者
應避免及減少攝取有反式脂肪的食品,最簡單的判斷方式是,選擇奶油及各類食品時,不妨多留意以下標示:凡成分中有氫化植物油、半氫化植物油,英文為Hydrogenated或Trans Fat,表示有反式脂肪,儘量少選擇這類產品。
消費者在購買食物時,應多看清楚食品成分標示。
儘量減少外食。台灣市場油炸品多,流行的炸雞、甜甜圈、鹽酥雞等,到底用什麼樣的油,實在沒有人知道。所以消費者上速食店、餐廳時,可多詢問其使用油脂的種類,如此對自己的健康就能多一分保障。
盡量減少進食含反式脂肪的食物,尤其是高血脂、心臟病患者、懷孕、哺乳婦女、幼童、肥胖者等高危險群民眾。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表:餐點裡的反式脂肪參考表(每100g食品):
食品及其反式脂肪含量 (g) | 食品及其反式脂肪含量 (g) | |
早餐 | 油條 0.14~0.15 | 德國香腸(火雞肉) 0.789 |
芝士蛋糕 0.45 | 芝士漢堡包(快餐式) 0.714 | |
鬆餅 0.3 | 蛋沙拉三明治 0.095 | |
蔥油餅 0.18 | 豆奶 0 | |
多種穀物麵包 0 | ||
午餐 | 薯條 4.399 | 炸雞胸肉 0.212 |
魚漢堡 0.21 | 中式蛋花湯 0.001 | |
珍珠奶茶 0.021 | 奶昔 0.11 | |
罐裝奶茶 0.010 | ||
晚餐 | 酥皮起司濃湯 1.6 | 豆沙鍋餅 0.085 |
臭豆腐 0.048 | 印度薄餅 0.064 | |
肉絲炒麵 0.028 | 揚州炒飯 0.11 |
資料來源:ttp://www.cfs.gov.hk/tc_chi/nutrient/presearch3c.php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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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髮樂活 敬老車票優惠措施大PK
摘要: 1. 高齡化的社會,應提供良好友善的交通運輸設施,讓年長者出外更方便、安全。 2. 台灣22縣市皆提供長者免費搭乘公車,依縣市不同,有不同的優惠措施。 3. 在台北市,持敬老悠遊卡每月可免費優待搭乘公車60次;高雄市的敬老悠遊卡999次免費,但搭乘北高兩市的捷運,無法扣抵優惠次數,只提供4-5折優惠。 4. 呼籲推行低底盤公車,增加老人家使用安全度,並提高公車(客運)服務水準。 5. 除了車輛設備的改善,應注意站牌(車站)的時刻表、路線圖字體是否清晰?大小是否適中?是否配置足夠的候車座椅?高度是否能保障單車騎士的安全? 6. 注意候車站站體是否夠安全?例如騎樓、車站階梯的高低差明顯標示、防滑設計、照明規劃等。 已開發國家皆面臨人口老化現況,臺灣也不例外。根據國發會「中華民國2012年至2060年人口推計」推估2016年開始,台灣超過65歲的老年人口將超過14歲以下的幼年人口,老化指數超過100%。 高齡人口急速增加,如何讓銀髮族外出、遊憩能更方便自在,並提供良好友善的交通運輸,需求逐年在提升。 為了解目前敬老票券執行現況和各縣市政府提供的優惠狀況,消基會針對公、民營大眾運輸工具的敬老票,為消費者進行檢視與分析。 1.公車、捷運優惠比一比 在台北市,敬老悠遊卡可每月免費優待搭乘公車60次(一段次8元),包含臺北市聯營公車、新北市轄公車、基隆市公車…等,超過部分一律自行加值後半予價優待。 另外在台北捷運部分,敬老悠遊卡搭乘捷運於自行加值後予半價優待(捷運公司另提供8折優待),總共為4折優待。優待次數不限。 高雄市的規定,持敬老卡搭乘公車或客運,每月有999次免費。捷運的部分,可享普卡票價之半價優惠。 不論台北或高雄,公車提供免費搭乘,雖依地區不同有不同免費次數,但兩地的捷運都只提供4-5折優惠。 2.各縣市公車優惠比一比 再進一步比較22縣市的搭車敬老優惠措施,10個縣市提供65歲以上老人,不限次數免費搭乘(含高雄市999次),佔全國比例45%;而有5個縣市補助1000 -1500元,佔22%;其他縣市則是300-800元不等的補助(請見表3)。 提供不限次數免費搭乘的縣市中,除了高雄市、台南市,其他都不是都會區(直轄市),各地方政府在經費有限下,仍運用資源推展免費搭乘服務,鼓勵高齡國民經常出門散心、辦事或就醫,給予很大的便利,對於尊老政策來說,值得肯定。 而雙北市,擁有很大的資源與設施,堪稱「首善之都」,然而,該兩市的優惠措施竟是倒數第4、5,只比屏東、彰化好一點,實在值得兩市市長再想一想是否要對兩市資深市民更好一點?! 消基會呼籲各縣市主管機關,應可釋出更多友善條件,增加免費次數或金額補助,讓長者出門活動更自在方便,增加參與社會活動的權利與機會。 3.比完縣市,比國際(鄰近國-日本、韓國) 放眼國際,例如韓國,依其「老人福祉法施行令」的19條第一項規定,65歲以上的人士免費或折扣標準為:「新農村號」和「無窮花號」火車可減免30%、上下班火車可減免50%、首都圈公車100%免費;都市鐵路(地下鐵)及故宮、陵園、博物館、公園等公共設施亦100%免費。 在東京,非課稅或年收入125萬日幣以下的70歲以上老人,可以1000日幣申請「シルバーパス」(silver pass),在東京搭乘公車、都營地下鐵皆享免費。 在大阪,70歲以上老人可以申請「敬老優待乘車證」,此乘車證是IC卡,每年製卡時交付3000日幣。領有「敬老優待乘車證」的年長者,搭車時拿乘車證到車站加值機加值後,搭乘地下鐵或公車,每次只需負擔50日幣。以大阪地下鐵一個區間(3公里以下)180日幣來看,敬老票打了2.7折;而以大阪市公車一般成人票需210日幣來計算,敬老票等於打了2.3折。 在台灣,依老人福利法第25條規定:「老人搭乘國內公、民營水、陸、空大眾運輸工具、進入康樂場所及參觀文教設施,應予以半價優待」,所以,與韓國比較,我國的敬老政策還有加油空間。 消基會呼籲 除了提供高齡者車價的福利優惠外,消基會認為,無障礙且安全的交通運輸系統,更是高齡社會的基本需求。 因此,消基會呼籲: 1. 推廣低底盤公車:低底盤公車的無階梯設計,對於年長者、膝髖關節退化者來說,更加安全與便利。台北市至去(2014)年 6月底,低底盤公車數量達2,403輛;高雄市至去(2014)年8月,有155輛;台中市今年4月的統計共有764輛。 目前低底盤公車的底盤大多由國外引進,購車成本比較高,但能提高年長者出外的意願,在步入高齡化時代,低底盤公車(客運)的普及化是政府機關和業者必須努力推動的迫切議題。 2. 高齡化社會首先需建立良好的公共運輸系統,以支持高齡者的日常活動。除了車輛設備的改善,站牌(車站)的時刻表、路線圖字體是否清晰?大小是否適中?是否配置足夠的候車座椅?高度是否能保障單車騎士的安全? 目前雙北市已經逐步將候車亭(站)候車資訊智慧化,可以在候車站瞭解公車到站時間,手機、平板和電腦亦可以APP檢視,可是高齡者未必人人有能力使用電腦、手機的智慧型裝置搜尋公車(客運)路線和時刻,政府和業者必須考量數位落差和城鄉差距,趕緊加強設計易讀、易理解的乘車資訊,提供更好的服務水準。 3. 候車站站體的安全設計,如騎樓、車站階梯的高低差明顯標示、防滑設計、照明規劃等。 為了面對高齡化的社會,維護銀髮族尊嚴並且健康樂活,呼籲交通主管機關及民間公司,應更注重並提升大眾運輸的服務,維持高齡者在「行」方面的基本需求,讓更多老年人願意走出戶外,多參與活動,以達成「老人福利法」第1條「為維護老人尊嚴與健康,安定老人生活,保障老人權益,增進老人福利」的敬老尊賢精神。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表1 北高兩市公車、捷運敬老優惠措施 表2台鐵、高鐵的敬老優惠措施 表3 22縣市敬老公車票實施現況 調查時間:104/4/28日本輻射食品 嚴格把關 消基會的力挺和建言
摘要: 1. 日本進口食品必須檢附產地證明、部分地區特定產品須輻射檢驗報告才能輸入政策,消基會表達力挺之意。 2. 奧地利政府曾進行車諾比核災,造成國民遭受輻射曝露調查結果顯示,被輻射曝露的來源,5%是透過呼吸,82%來自食物。 3. 日本政府的食品輻射(銫-134與銫-137)限量標準,飲用水為10貝克;牛乳50貝克;穀類、蔬果類、蛋等其他類一般食品為100貝克;嬰兒用食品,包括調製奶粉、飲料、保健食品等為每公斤50貝克。 4. 我國「商品輻射限量標準」,食品中碘-131限量標準為300貝克/公斤,銫-134與銫-137之總和為370貝克/公斤;乳品及嬰兒食品中碘-131限量標準為55貝克/公斤;但未移除碘-131,未加入飲用水項目。 我國與日本食品輻射限量標準: 核種 食品種類 台灣 (貝克/公斤) 日本 (貝克/公斤) 131I 碘 乳品 55 嬰兒食品 其他食品 300 134Cs +137Cs 乳品 370 50 嬰兒食品 50 其他食品 370 100 5. 國際慣例上早有二十六個國家皆要求日方檢附輻射檢測或產地相關證明;部分日本的民間自主檢測與地方政府,更規定超過10貝克/公斤以上的食品便不得在其境內販售。 6. 國際上有許多的科學證據顯示,即便是食品中僅含有低量輻射,仍對健康有所傷害;因為我們吃進的輻射殘留食品會長久在體內攻擊細胞,而有害核種大多的半衰期又長,一旦攝入也易隨著基因突變而將輻射傷害傳續到下一代。 7. 政府應立即修正標準與國際接軌,改善台灣輻射食品檢驗寬鬆,避免台灣成為日本輻射食品輸出的最終去處。 8. 政府應基於輻射核種在食物鏈中的傳輸和蓄積事實,評估對國人健康的影響,規劃與時俱進的輻射食品查驗和檢測計畫。 9. 消基會呼籲政府建制從產品、製程、到防禦的第四方檢(測查)驗制度,雙重保障消費者的合理權益。 10.消基會將持續關注輻射食品輸台議題,嚴格替消費者把關,亦請所有消費者支持消基會作為,以螞蟻雄兵之力,幫助消基會購買高規格檢驗儀器替消費者把關。 日本進口食品必須檢附產地證明、部分地區特定產品須輻射檢驗報告,才能輸入政策今天正式實施。受311東日本大地震造成核災影響,台灣仍禁止福島、櫪木、茨城、千葉、群馬核災5縣的食品進口,且自即日起5縣以外的食品須附產地證明。東京都、靜岡縣等特定地區生產的水產品、茶葉、嬰兒食品等3大類逾800項的「高風險產品」則要附輻射檢測證明,此證明需由日本官方或國際認可機構出具,須載明輻射檢驗方法及人工核種檢出值。 針對此新政策,消基會表達力挺之意,這是在近幾年一連串食安事件爆發以來,政府首次拿出魄力,保障消費者健康權益的積極作為,真是值得肯定! 本月份,消基會進行了一項深度(註)研究發現:日本政府在2011年3月12日一早監測到1號受災反應爐釋放出放射性核種;15日在表土和植物中,監測到高濃度的碘-13I(半化期8天)、銫-134(半化期2.3年)、銫-137(半化期30年);16日開始抽樣食物和水,進行監測調查;17日訂定碘-13I、銫-134、銫-137、鈾、鈽、和其他超鈾阿伐發射體的暫定限量標準,以規範放射性污染食品和水的安全。21日首次發佈污染食品的配送和消費限制。在往後1年內,自來水、生乳、蔬菜、蘑菇、水果、堅果、海藻、海洋無脊椎動物、沿海魚類、淡水魚、牛肉、野生動物肉類、糙米、小麥、茶葉等食品,皆受到汙染且超過標準。超過碘-13I標準的樣品,僅出現3月16日到5月16日間的樣品,歸因為碘-13I 的半化期短 (註1)。 日本政府在2012年4月1日下修銫(銫-134和銫-137總和)的限量標準,飲用水由每公斤200貝克,下修為10貝克;牛乳由每公斤200貝克,下修為50貝克;穀類、蔬果類、蛋等其他類一般食品,由每公斤500貝克,下修為100貝克;嬰兒用食品,包括調製奶粉、飲料、保健食品等,下修為每公斤50貝克,表1列出歐盟和日本食品中放射性限量標準之演變(註2)。日本政府的因應框架(圖1)和措施,包括多次修改分析方法、篩選方法、和監控指引,以及食品放射性限量標準,在2012年12月底獲得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下核能署之輻射防護和公共衛生委員會背書,將傳遞給國際原子能總署和糧農組織,作為發展事故後汙染食品貿易的新安全標準之參考(註3)。 表1 歐盟和日本食品中放射限性限量標準之演變 (註2) 圖 1日本在福島核事故後的食品安全管理框架(註3) 反觀台灣,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食藥局)在2012年6月公告修正「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汙染安全容許量」草案,較日本寬鬆許多。消基會表示,衛生署提出食品輻射量標準上修,是否預期將有高於目前放射性限量標準的食品輸入台灣?憂心恐怕不利民眾健康。如所預料,在一面倒的反對聲浪下,該草案並未施行。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藥署)在2013年8月公告安全容許量(註4),回歸到2007年底公告之「商品輻射限量標準」,食品中碘-131限量標準為300貝克/公斤,銫-134與銫-137之總和為370貝克/公斤。乳品及嬰兒食品中碘-131限量標準為55貝克/公斤。但未移除碘-131,未加入飲用水項目,遠比日本寬鬆,不符合民眾期待。 今年(2015年)2月底爆發日本輸台食品,竄改日本產地標示事件,再次引起社會軒然大波,消基會表示,台灣輻射食品檢驗寬鬆,呼籲相關單位修正標準與國際接軌。輻射食品的把關標準應該比照日本,並建立第四方檢驗制度,開放政府、公益機構參與檢測,查驗輻射食品。 放射性食品與健康風險 食藥局從2011年3月15日起,禁止自日本福島、茨城、櫪木、群馬、千葉等5縣生產製造之食品輸入台灣;日本其他地區生產之8大類食品(生鮮冷藏蔬果、冷凍蔬果、活生鮮冷藏水產品、冷凍水產品、乳製品、嬰幼兒食品、礦泉水或飲水、海草類)則續實施逐批檢驗,以加馬能譜分析碘-131、銫-134、銫-137,至今年4月累積抽檢68,583總件數。其中207個樣品被檢驗出含微量輻射,以茶葉、加工食品、水產品3類別的檢出次數最多。 圖2顯示日本輸台食品中銫-134+銫-137濃度與輸台日期關係圖,雖未檢出高達千級濃度的放射性食品,但其濃度明顯高出台灣和日本一般食品的輻射背景值(約低於0.1貝克/公斤),許多樣品超出日本超市販售20貝克/公斤以下的限值。2012年4月1日後,有5件不符合日本铯限量標準的放射性食品,因台灣未下修铯限量標故,得以合法大方的輸入台灣。食藥署沒有檢測輻射食品的能力、標準方法、適當設備,且邊境查驗人力不足,每天抽檢件數有限。消基會合理懷疑,過去4年間,許多在日本無法流通販售的輻射食品,流入管制寬鬆的台灣,進入國人口中,這是因為兩地輻射標準限量值不一所致。 圖 2日本輸台食品中銫-134+銫-137濃度 (貝克/公斤)對輸台日期圖(年/月/日) 國際放射防護委員會2009年研究報告,比較偶然(一次)攝入1,000貝克、及長期(1,000天)每天分別攝入1和10貝克放射性的體內暴露情境。如圖3所示,前者須800天後後才能降回到背景值約0貝克;如每天攝入1貝克,400天後體內累積約150貝克;如每天攝入10貝克,500天後體內累積約1,400貝克以上。顯示長期連續攝入低於限量標準的輻射食品之體內曝露風險,不可輕忽。該報告中指出銫-137蓄積在心臟,易引起心肌障礙、心律不整等心臟問題;幼兒體內曝露如果超過10貝克/公斤,開始會引起心肌方面的代謝異常,超過50貝克/公斤時,會有相當程度的病理變化(註5)。福島縣的心臟疾病死亡率,從2010年全國第8位,在次(2011)年快速爬升至第1位。福島、宮城、茨城、岩手等縣的心臟疾病死亡率,皆達到2位數的增加(註6)。難怪日本國民對於輻射食品敬謝不敏,避而遠之,無法接受符合1 0 0貝克標準的食品。日本民間組織如:生產農場、銷售合作社、超市、學校、地方政府等,多進行包括輻射檢驗在內的自主管理,限制輻射食品的販售管道。 圖 3 偶然(一次)攝入1,000貝克、及長期(1,000天)每天分別攝入1和10貝克銫-137的體內暴露情境(註5) 第四方檢驗制度 韓國在福島核事故後,在2012年8月隨機選擇1,208位18歲以上的食品消費者,進行電話採訪,以獲得他們對風險的認知、一般知識、對現有信息來源的信心,以及制定風險溝通策略計畫所需的信息。多數消費者(77.2%)在採購時,多避免購買日本食品,因為他們認為有潛在的放射性風險。消費者的放射性、環境輻射、和健康效應知識水平相當低,特別是安全劑量限值和天然放射性衰變(識別率< 30.0%)。許多受訪者(56.1%)在食品安全事故後,對政府處理方式的信心,從很低到全無信心。 既有的信息來源中,大眾媒體(36.9%)被認為是最可靠的、其次是消費者組織(26.6%)、政府機構(12.5%),以及食品安全專家(7.7%)。受訪者需要各種有關放射性汙染食品安全問題的信息,但他們實際探求的行為非常被動。高度參與食品採購的婦女和消費者,對於受到核事故影響地區生產食品的潛在風險,特別敏感。婦女、老人、和教育程度低者,對放射性、環境輻射、和輻射暴露對健康影響的知識和認知度較低(註7)。這些結果提供寶貴資訊,得以了解消費者在福島核事故後,對食品安全問題的一般看法。除此之外,潛在核事故的場合下,了解放射性食品安全相關的風險溝通和消費者教育課題,有助於提出建設性的建議。 ISO/IEC 17025:2005(測試與校正實驗室能力一般要求)定義「測試」依據某一特定的程序,用以決定符合性評鑑目標物之一個或多個特性。適用於所有執行試驗之所有組織,包括第一、二、三方實驗室,3個實驗室分別由製造商/供應商、顧客/使用者/消費者、獨立於上述提及之機構/人員。一般而言,公共部門更傾向於使用獨立的第三方檢測實驗室,提供客觀證據和事實,並進行研究、評估、分析和技術支持決策制定。公共部門明確的強制,無論是主管部門要求,或立法要求,只有第三方檢測實驗室的結果,可以被接受。當有重要的糾紛或利益衝突的風險,通常建議第三方介入。 第三方檢測實驗室若與第一、二方的機構/人員發生利害關係,其客觀性會遭到質疑,甚至嚴重影響市場的自由運行,第四方實驗室因應而生,如圖4所示。在其他3種實驗室上,包括政府部門實驗室、非以營利為目標的公益團體實驗室,具有更高的獨立性和客觀性,特別是後者,更可以提供與公共部門不同思考模式的檢測結果,社會大眾可以得到全面性、透明性的公開、公正、公平之數據。消基會因此提出建制從產品、製程、到防禦的第四方檢(測查)驗制度,雙重保障消費者的合理權益。第四方檢驗制度下的檢測技術性活動,可以減少實驗室的數據結果不實之問題;查驗程序性活動為在經濟活動現場進行檢查和採樣,可以減少廠商的樣品代表性不足之問題。 圖 4 第四方實驗室示意圖 憂心和呼籲 1. 消基會合理懷疑,過去4年間,許多在日本無法流通販售的輻射食品,流入管制寬鬆的台灣,進入國人口中。政府應公開所有輻射食品相關檢測資訊,尊重消費者選擇安全安心食品的權利。 2. 消基會建議國人優先食用國產在地食品。因長期連續攝入低於限量標準的輻射食品之體內暴露風險,不可輕忽。特別是嬰幼兒,應避免食用來路不明、檢驗不明或標示不齊的日本輻射食品。 3. 政府應立即修正標準與國際接軌,改善台灣輻射食品檢驗寬鬆,防止台灣成為日本輻射食品輸出的最終去處。 4. 政府應基於輻射核種在食物鏈中的傳輸和蓄積事實,評估對國人健康的影響,規劃與時俱進的輻射食品查驗和檢測計畫。 5. 政府應了解消費者在福島核事故後,對食品安全問題的一般看法。強化輻射食品的風險評估、溝通、管理,展開放射性食品安全的風險溝通和消費者教育課題。 6. 消基會呼籲政府建制從產品、製程、到防禦的第四方檢(測查)驗制度,雙重保障消費者的合理權益。 7. 消基會將持續關注輻射食品輸台議題,嚴格替消費者把關,亦請所有消費者支持消基會作為,以螞蟻雄兵之力,幫助消基會購買高規格檢驗儀器替消費者把關。 參考資料 N Hamada, H Ogino, Y Fujimichi. Safety Regulations of Food and Water Implemented in the First Year Following the Fukushima Nuclear Accident. J. Radiation Research. 53 (2012) 641-67l. S Merz, G Steinhauser, N Hamada. Anthropogenic Radionuclides in Japanese Food: Environmental and Legal Implication. Environmental Science & Technology. 47 (2013) 1248-1256. Framework for the Post-Accident Management of Contaminated Food 24-Nov-2014. NEA/CRPPH/R(2014)4. OECD. 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標準,衛生福利部。2013年8月20日公告。 ICRP, 2009. Application of the Commission's Recommendations to the Protection of People Living in Long-term Contaminated Areas After a Nuclear Accident or a Radiation Emergency. ICRP Publication 111. Ann. ICRP 39 (3). 放射沈降物(銫-134和銫-137總和)和心臟疾病死亡率及腦血管疾病死亡率的變化(2010- 2011) http://www.radiationexposuresociety.com/archives/1937. NH Kim, TJ Cho, YB Kim. Implications For Effective Food Risk Communication Following the Fukushima Nuclear Accident Based On a Consumer Survey. Food Control. 50 (2015) 304-312. Laboratory Accreditation and Data Certification: A System for Success. 1991 CRC Press. USA.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子宮頸癌疫苗加減打? 消基會呼籲啟動全面性調查
美食家韓良露女士因為罹患了子宮體癌而往生,新聞一傳出後立即引起女性消費者對子宮體病變與子宮頸癌等相關資訊的關注。 根據2011年衛福部的統計,在1,673位子宮頸癌患者中,30歲以下達200位,更有未滿20歲者,顯示病發時間正逐漸年輕化;而在10大死因統計當中,2013年內即有702人死於子宮頸癌。因此,台灣疫苗推動協會強調,可考慮接受疫苗注射以提高防護力。在台灣已有部分縣市主動提供國、高中女學生的免費施打(請詳見調查表);不過國內的防癌政策仍是以志願和自費接種為大宗,含掛號費每劑約4,000元,需要注射3劑。 由於子宮頸癌的潛伏期長達10幾年,台灣疫苗推動協會也建議要在形成抗體最強盛的時期接種疫苗,13~14歲的青少女如果在半年內連打兩劑,即可有效預防子宮頸癌的發生。醫界推估其防護效果,可持續20年以上;而臨床研究也證實了施打疫苗,可降低七成左右的子宮頸罹癌發生率。 然而,施打疫苗並不能保證百分之百的防護力;更值得關切的是,今(2015)年2月9日有新聞指出,懷疑日本的名古屋有多人在接種了子宮頸癌疫苗以後出現副作用。雖然已經有數萬名女性接種過,但市政府仍然決定展開大規模調查,並要求神奈川縣、鐮倉市等10個市町同時啟動類似調查,規模之大相當罕見。 事實上,施打子宮頸疫苗傳出嚴重副作用一事,消基會「消費者報導」雜誌在2013年8月就發佈警訊,呼籲消費者應注意該項訊息,不要隨意自費施打疫苗,畢竟日本在2012年12月底,推動公費子宮頸癌疫苗施打政策,總施打人數達829萬人次,完成接種人數約342萬人。三個月後,厚生勞働省的資料,投訴發生副作用者達1,926人,其中情況嚴重者101人(含死亡1人);而英國有1,340例,美國有8千例的投訴。 在英國,自保蓓疫苗注射計劃於2008年9月展開以來,藥物安全監察組織「藥物及保健產品管理局」,共錄得1,340宗注射後出現副作用的報告。大部分個案都是輕微的,諸如注射部位出現紅疹、腫脹及疼痛,或發生過敏反應,也有人發燒、作嘔、暈眩,肌肉無力及麻痺。但一些人的副作用則非常嚴重,4名少女注射後出現痙攣,1人突發抽搐,1人發生癲癇。此外,1人出現臉部神經麻痺的「貝爾氏麻痺」症狀,1人有半邊身體癱瘓;2人有感覺遲鈍,喪失大部分感覺;1人有雙腿癱瘓的Guillain-Barré症候群;此外,有20人出現視力模糊,1名少女更患上厭食症。 美國自2006年核准子宮頸癌疫苗嘉喜(Gardasil)上市後,根據美國疾病管制防治局(CDC)的統計,已經有超過四千六百萬注射劑的發放;共接獲約8,000件的不良反應通報及18起死亡案件通報,其中10起死亡已初步排除與疫苗有直接相關,另有8件尚未證實。有2名青少女(14歲及15歲)因為接種疫苗後個別發生了多發性神經炎(Guillain-Barré syndrome) 及胰臟炎之副作用而向政府申請疫苗損害賠償,成為美國首件申請賠償案。 消基會的專家表示,已知疫苗的效力大致能維持約10年;到20歲後,接種疫苗的少女可能會如同B肝疫苗,或是因為個人體質讓疫苗的抗體劑量低到無法偵測,而需要重打。目前需要重打的女性人口比例未知,尚待藥廠持續的追蹤與統計。 值得注意的是,子宮頸癌主要是由於性生活而感染人類乳突病毒(HPV)所引起的;但HPV幾乎有150種之多,會引起子宮頸癌的病毒只有其中10種。而且保蓓疫苗也只對其中的16型和18型兩種能有效防疫;嘉喜疫苗則是對16型、18型之外,再增加對於6型、11型和尖形濕疣也有防護的成效。施打疫苗對於病毒的感染確實有預防的作用,但對已感染者則並無清除或是治療的功效。 根據研究,台灣女性罹患子宮頸所測得的病毒型,目前僅有60~70%為感染上述4種病毒;其餘皆為亞洲特別常感染的33、52、58等,儘管藥廠宣稱施打後有交互保護作用,但接受施打後也只有6、7成的時候,女性能真正受到保護;但對於其他型病毒導致子宮頸癌的HPV,還是需要做抹片檢查的。 其實,理應稱之為「人類乳突病毒疫苗」,目前卻通稱「子宮頸癌疫苗」,很容易產生誤導。目前這兩種疫苗只涵蓋6、11、16、18四種病毒型;光是疫苗的用詞就需要被質疑的,很容易誤導消費者,以為接種後就不會罹患子宮頸癌。 一般在國外,醫師施打疫苗後都有義務告知女性:「開始有性行為以後,每2年一定要持續的做子宮頸抹片檢查;施打疫苗,並不是百分之百可以避免罹患癌症的。」然而,國內的醫師在施打疫苗前,有無仔細對女性說明疫苗的可能副作用、目前已知的疫苗保護效力,和在施打完後仍有罹患癌症的可能呢?由政府部門所提供的免費防疫,在施打時有無明確告知消費者上述訊息呢?這些醫療實務上的疑點,仍有待追蹤查明和做出具體的改善。 最最重要的,如果女性已經感染上述四型病毒者,那麼施打疫苗是完全沒有療效的!大部分的醫師,並不常推薦病人先做病毒的DNA篩檢,就直接予以施打;這不僅誤導病患知的權利,更在浪費民眾的錢(1劑4千元,3劑就要上萬元),一些人還以為以後就不會得到子宮頸癌了!日本等國家誠實地提出成效檢討,也經常會報導有副作用的情況;而我國的衛生單位,卻不見任何資訊的提供。對於消費者與納稅人來說,疫苗成效的資訊實在很不對等。 消基會要指出,目前施打「子宮頸癌疫苗」的副作用雖無定論,畢竟科學驗證需要經過許多的時間,才會有實證結果出現;倘若兩權相害,則應取其輕,定期做好子宮頸的抹片檢查,才是最需要貫徹的預防核心。 消基會在此呼籲: 1. 儘速採取如日本政府的決議,要全面進行調查,以深入瞭解注射疫苗後的可能風險;並依調查結果,進行完整的善後措施。 2. 於最短期間內,應要求業者於包裝上註明:「疫苗可能引起休克,因而釀成意外和創傷」等的適切警語;施打前,應給消費者說明書與簽訂施打的同意書,並於其中註明風險的發生與有效防護的機率,讓消費者能在充分了解利、弊資訊後,再自行決定是否施打。 3. 各級政府推動施打子宮頸癌疫苗的公費推廣措施,即比照藥害救濟制度的精神,給予受害消費者實質的受害後慰撫機制;但若是自費施打,因疫苗為衛服部所同意放行,亦應比照藥害救濟制度救濟。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BOX:子宮頸癌疫苗Q&A 一、什麼是子宮頸癌疫苗? A:即人類乳突病毒疫苗, (又稱HPV疫苗 ) 衛生福利部目前已核准上市兩家廠商的子宮頸癌疫苗,分別是「嘉喜 ( Gardasil) 」及「保蓓 (Cervarix) 」。 1.嘉喜:四價疫苗(第6、11、16、18型),可以預防因感染人類乳突病毒第16、18型而引起子宮頸癌、子宮頸癌前期病變;第6、11型引起的外陰癌前期病變、陰道癌前期病變及生殖器疣(俗稱菜花)。 2.保蓓:是二價疫苗(第16、18型),可以預防因感染第16、18型 HPV引起的子宮頸癌及子宮頸癌前期病變。 二、接種HPV疫苗後還需要定期做子宮頸抹片篩檢嗎? A:例行的子宮頸抹片檢查仍是必要的,因接種HPV疫苗後仍有3~4成的機會得到子宮頸癌。 三、如果不符合施打對象者,在接種HPV疫苗之後出現不良反應,可以尋求救濟嗎? A:不符合施打對象者接種HPV疫苗,如出現不良反應,藥害救濟及預防接種受害救濟都無法適用。 四、 打完HPV疫苗可以終身保護嗎? A:依目前可得到的研究資料顯示,二價保蓓疫苗保護力可維持至少8.4年,四價嘉喜疫苗至少有5年,但是否能維持更久、未來是否需要再追加,都尚在觀察中。 (資料來源:國民健康署) 附錄:FDA要求加註和說明疫苗副作用 於2009年6月份,美國食品及藥物管理局(FDA)要求子宮頸癌疫苗(HPV)於包裝上,必須註明:「疫苗可能引起休克,而釀成意外和創傷」,並應說明休克期間可能出現小便失禁、身體僵直、陣攣性癲癇發作等等的症狀。 各縣市政府公費注射子宮頸癌疫苗政策調查 縣市政府名稱 是否公費注射 適用族群 備註 台北市 O 1、原住民的國一女生 2、母親曾患子宮頸癌的國一女生 非特定族群需自費施打。 新北市 O 設籍新北市或就讀新北市之國中七年級女生 基隆市 X X 桃園市 O 設籍桃園市國中一至三年級之女性為接種對象;104年3月8日起新增設籍桃園市之高中(職)及五專三年級之女生為免費接種對象。 自 103 年 2 月 5 日起開始接種,接種第 1 劑後至少間隔 2 個月接種 第 2 劑,再間隔 4 個月後接種第 3 劑。 新竹縣 O 國一至三的女生免費施打 從民國104年1月起,皆可免費接種人類乳突病毒(HPV)疫苗 新竹市 O 設籍於新竹市之國一至三女生 苗栗縣 O 低收入戶的國一女生免費施打 台中市 △ 低收入戶、偏鄉或身障國中女生 國健署針對原住民、低收入戶等國中女生進行免費接種。 彰化縣 △ 中低收入戶之國一至三女生 國健署針對原住民、低收入戶等國中女生進行免費接種。 南投縣 △ 1. 開放偏鄉(信義鄉,仁愛鄉)國一以上女生 2.中低收入戶的國一以上女生 國健署針對原住民、低收入戶等國中女生進行免費接種。 雲林縣 △ 中低收入戶之國一至三女生 國健署針對原住民、低收入戶等國中女生進行免費接種。 嘉義市 O 國一女生 4月22日起陸續於各公、私立國中,由專業醫師團隊到校園內施打 嘉義縣 O 開放國一至國三女生免費施打 2014年之前只開放國一女生施打。 2015年起開放國一至國三女生免費施打三劑疫苗, (但現在第二劑已經打完) 。 台南市 X 未提供公費施打,需自費 高雄市 △ 國中女生 國民健康署於100年起開始補助本市山地區(茂林區、桃源區、 那瑪夏區)及全市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之國中女生施打子宮頸癌疫苗。 屏東縣 △ 中低收入戶、偏鄉之國一至三女生 國健署針對原住民、低收入戶等國中女生進行免費接種。 宜蘭縣 △ 國中女生 國健署針對低收入戶、特殊情形等國中女生進行免費接種。 (以個案進行)。 花蓮縣 △ 國中女生 國健署針對原住民、低收入戶等國中女生進行免費接種。 (以個案進行)。 台東縣 △ 國中女生 國健署直接寄資料給條件符合之國中女生 (條件包括:低收入戶及其他),可免費接種。去年台東縣綠島、 蘭嶼、延平鄉進行接種。今年中央尚未決定。 澎湖縣 △ 國一女生 國健署補助離島、山地地區國一女生免費接種。 澎湖是離島,所以國一女生全面免費。 金門縣 O 男性:高中(職) 女性:高中(職) **男性:限出生地為金門縣或設籍本縣滿5年之16—18歲青少年或 目前就讀金門高中、金門農工之一至三年級男姓學生。 **女性:本縣16─26歲女性,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就讀本縣高中(職)一至三年級女生。 (2)設籍於金門滿5年。 (3)出生地為金門。 (4)配偶之出生地為金門者。 連江縣 △ 國一女生 戶籍在連江縣的國一女生(國健署專案)免費公共單車應納保 騎乘安全保障多
節能減碳 愛護地球 當各種的科技享受帶來便利,人類卻同時得承受著環境污染與自然資源的逐漸枯竭,像是臭氧層破洞、擴大霾害和全球暖化。有鑒於此,節能減碳的自發行動與規範日益受到支持,在有識之士與各主要國家的響應之下,相繼推動大眾運輸補貼、無車日與公共單車租借等政策,以期讓地球母親所受到的傷害得以緩解,復元生態、環境永續以後,人人都能自在的呼吸。 台灣的各級地方政府,如臺北市、新北市、臺中市、彰化縣、高雄市和屏東縣等地區,陸續推動公共自行車的租賃服務,在轄區內廣設自行車的租賃站點,提供甲地租借、乙地還車的服務,讓民眾在享受騎乘單車的樂趣之餘,不用攜帶自己的愛車,更不必辛苦來回,非常的輕鬆便利。 申辦雖輕鬆 問題得防範 各地區的自行車租賃手續,堪稱便利。民眾想要租借公共自行車時,只需至公共單車租借地點連網,在線上的租賃系統填寫個人資料並輸入回傳到本人手機的代碼後,即完成會員註冊;端視所在縣市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可能以信用卡登錄,或是以一卡通、悠遊卡等等來作業。 不過,點選同意網上的註冊條款之前,您是否仔細檢視過這份定型化契約中都寫些什麼呢?像是使用公共自行車時,一旦發生車體零件故障甚或車禍等意外時,該怎麼通報處理呢?這些註冊條款攸關消費者權益,常言有道是魔鬼藏在細節裡,因此消費者在審閱契約條款時不可不慎! 消基會比對了臺北市、新北市、臺中市、彰化縣、高雄市和屏東縣等地區的公共自行車租賃系統服務條款後,發現各地對於騎乘公共自行車發生擦撞或毀損等意外情形的規定,皆屬大同小異:「公共腳踏車如果發生擦撞或毀損,除有不可歸責與不能報案之情形外,使用者應立即報案並通知該租賃單位處理,如因可歸責於使用者之事由所衍生之救援費、修理費、公共腳踏車修理期間之租金及折舊費,或造成第三人之一切損害,應由使用者全數負擔。使用者如未經該租賃單位許可,擅自在外修護者,該租賃單位得請求以原廠估價予以重修。」以及「如因可歸責於使用者之事由致公共腳踏車損壞或失竊者,報請警政機關協助處理,且損壞或尋獲之自行車所有權仍屬該租賃單位。」 按照這兩條契約條款的規範:若是公共腳踏車發生擦撞或毀損,賠償與維修之責全部在消費者;而腳踏車損壞或失竊且經修復或尋獲後,該車所有權仍屬租賃單位。對照行政院所公告之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關於租賃車輛遺失部分的參考規定如下:「十三、因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本車輛遺失或被盜者,承租人應照當時市價賠償,如本車輛有投保竊盜損失保險者,承租人僅支付市價與保險賠償金額之差額。承租人未賠償前失竊車輛經尋獲者,其賠償金額準用第十點及第十一點規定處理;承租人已賠償後失竊車輛經尋獲者,如本車輛未投保竊盜損失保險者,出租人應即將該車輛過戶予承租人。 另外,關於使用自行車的財損和過程中的意外傷害部分,各縣市公共自行車租賃單位僅負「產品責任險」與「租賃系統周遭場域之公共意外責任險」,而皆未提供「個人意外險」或「公共自行車第三人責任險」等,若消費者有相關的保險需求,就必須自行投保。 因此,假若消費者騎乘公共自行車而發生意外,且未自行投保相關保險時,依據上述條款規定即需自行負擔相關責任與賠償;而即使事故原因為「不可歸責之情形」,經常有舉證上的困擾,因而難以要求相關單位理賠,這對消費者權益非常不利。 依據行政院資料所顯示,至民國103年10月,國內自行車的規律運動人口已達245萬人;而截至104年4月20日止,各縣市公共自行車總累積騎乘次數約5千2百萬次。由此可見,台灣騎乘自行車的人數逐年增多,傷害與其他意外情況自然也激增,對於相關的保險配套,需求殷切。 各級政府單位在擬定節能省碳的政策作為,推動無車日活動或是獎勵休閒、運動時,應該發想出具前瞻性、親民友善的公共自行車政策來,讓民眾使用自行車時能夠快意健康,能減少傷害與不必要的負擔。 值此之際,消會呼籲: 一、立法單位應儘速修法,將自行車納入強制車險;而公共自行車租賃單位亦應主動告知其已加保之險種,或是在集體議約後,讓使用者得以享有優惠,自行加保相關險種。 立法單位應儘速修法,將自行車納入「強制車險」,以分攤消費者的理賠風險,保障騎乘安全;政府相關單位亦應敦促監督公共自行車租賃單位,為使用者投保「公共自行車第三人責任險」等自行車相關保險。否則即不應允許其繼續經營,提供不安全且明顯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服務。 二、政府應妥善規劃自行車相關政策,以提升單車族的用路權益;並於官方網站上隨時更新統計資料,讓使用者能查詢知悉騎乘公共自行車所發生的意外事件。 自行車與人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如果無法提供完善的配套措施,讓自行車騎士必須與行人和汽機車爭道,就會使得交通變得險象環生。在大力推動自行車相關政策時,政府更應妥善規劃,諸如自行車的第三人責任保險、車道整合、單車專用道和推廣交通安全教育等等,讓行人與自行車騎士可以有平等的路權與合理的行車環境。畢竟,在規劃與推動任何政策時,政府最該優先考量的是人民的安全與權益;而不只是大肆建置公共自行車租賃站點。 BOX 1:單車意外多,7年間超過2.5萬交通事故,將近400人殞命 依據內政部警政署統計資料,自民國97年至104年2月止,造成人員當場或24小時內死亡之A1類自行車事故,共有391人死亡與106人受傷;最近的四年來,各地區共計發生2萬5千6百多件自行車交通事故。 由此可見,自行車事故發生率並未如大眾想像中一般低,交通主管機關和自行車騎士應重視相關保險措施,以免在意外發生時求償無門。 附表: 自行車道路A1類交通事故統計表 死亡人數 受傷人數 民國97年 52 13 民國98年 62 16 民國99年 48 18 民國100年 44 14 民國101年 57 15 民國102年 62 11 民國103年 53 16 民國104年(1月至2月) 13 3 總計 391 106 BOX 2:消基會2014年1月調查結果與各縣市政府公共腳踏車租賃條款比較表 消基會2014年 1月調查結果 台北市 新北市 台中市 彰化縣 高雄市 屏東縣 不負責借(還)得到車,只能盡可能達到最優化配置? 1、有本服務之使用權,而非本服務之保證使用權。不負責使用者每次可租借車與可還車,若造成使用者相關權益損失,使用者自行吸收負責。 2、為維護使用者權益,盡可能達到車輛與車位之最優化配置。 3、如果還車時該站暫無車位,可使用該站Kiosk首頁中滿站增時功能,輸入車號,將可再提供至少30分鐘的免費使用時間,可利用Kiosk查詢以至鄰近站點還車或於該站等候。 同台北市。 同台北市。 同台北市。 1、有本服務之使用權,而非本服務之保證使用權。不負責使用者每次可租車及還車,若造成使用者相關權益損失,使用者自行吸收負責。 2、為維護使用者權益,盡可能達到公共腳踏車車輛與車位之最優化配置。 3、如遇無法租車及還車情形,可撥打客服電話,客服人員將引導您至附近租賃站租借或歸還,騎乘至附近租賃站歸還期間將不予以計算騎乘費用。 1、有本服務之使用權,而非本服務之保證使用權。不負責使用者每次可租車及還車,若造成使用者相關權益損失,使用者自行吸收負責。 2、為維護使用者權益,盡可能達到公共自行車車輛與車位之最優化配置。 2分鐘內故障不計算租金,難道3分鐘就要計算? 未規定。 租車前請依租借站點張貼之說明或指示,自行檢查自行車是否可正常運行,若自行車自離開租借站點五分鐘內零件發生故障者,使用者得立即歸還於原租賃站或連絡客服人員,該次租借不予計費。 同新北市。 同新北市。 未規定。 未規定。 被偷已經很倒楣,還要再賠錢? 1、須主動與地區警方報案並取得報案證明,應支付自租借時間起至報案證明單所載遺失時間之租借費用。 2、持前述報案證明單親至本服務中心通報車輛遺失,如自遺失日起三個月內未尋獲車輛者,應支付新台幣9,000元整。 2、遺失隨車鎖之鑰匙,需立即通知本公司,並賠償新台幣200元整。 同台北市。 同台北市。 同台北市。 1、有報案並取得報案聯單者,則暫不需要支付賠償費用。以報案單所載遺失時間作為還車時間計算該次租借費用。 2、逾3個月尚未尋獲,則以該公共腳踏車車輛殘值賠償。 3、若無報案者,則依逾期未歸(逾24小時)認定,除本系統客服中心主動聯繫租賃民眾儘速歸還外,如仍未歸還,則依相關法令究責。 1、遺失自行車須立即通知本系統客服中心並向鄰近警察局報案,將報案聯單送至服務中心,停止計算扣款金額。 2、有報案並取得報案聯單者,則暫不需要支付賠償費用。 3、逾3個月尚未尋獲,則以該公共自行車車輛殘值賠償。 4、若無報案者,則依逾期未歸(逾24小時)認定,除本系統客服中心主動聯繫租賃民眾儘速歸還外,如仍未歸還,則依相關法令究責。 契約條文冗長繁瑣,到底想要保障誰? 您如違反中華民國法律或本服務條款規定,自行申請暫停或終止使用本服務,或依法院或政府機關之命令要求暫停或終止提供本服務者,本公司得基於前述事由變更、終止、暫停或中斷您使用本服務及服務內容。 同台北市。 同台北市。 同台北市。 您同意本系統得基於其自行之考量,因任何理由,包含但不限於一定期間未使用、法院或政府機關命令、您自行請求、本服務無法繼續或服務內容實質變更、無法預期之技術或安全因素或問題、您所為詐欺或違法行為、未依約支付費用,或其他認為您已經違反本註冊條款的明文規定及精神,而終止您的一卡通於本服務之使用權。亦得依其自行之考量,於通知或未通知之情形下,隨時終止本服務或其任何部分。您同意依本註冊條款任何規定提供之本服務,無需進行事先通知即得終止,您承認並同意,本系統得立即關閉或刪除您的註冊,並停止本服務之使用。此外,您同意若本服務之使用被終止,對您或任何第三人均不承擔責任。 à簡言之,業者可單方面終止契約且不需事先通知。 同高雄市。 只負責收廣告費,不負擔保證責任? 您在本服務中瀏覽到的所有廣告內容、文字與圖片之說明、展示樣品或其他銷售資訊,您因信任該廣告而受有損害者,除本公司明知或可得而知該廣告有不實之情事而仍為刊登者外,本公司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同台北市。 同台北市。 同台北市。 無規定 無規定 消費者還沒開始租借程序就預設到死亡,究竟是怎麼一回事? 您於本服務註冊之帳號不可轉讓予任意第三人,且您於本服務上之任何權利,於本公司接獲您本人、代理人或受託人之通知或依警察檢調機關之要求停止使用本服務,或您連續二年以上未使用本服務,或自本公司取得您的死亡證明文件所載之死亡時間起,您的帳號將被終止,本公司並得刪除帳號相關資料及交易紀錄。 同台北市。 同台北市。 同台北市。 您同意您註冊之一卡通卡號不可轉讓,且您於本系統註冊之任何權利,於您死亡時即立刻終止。本註冊條款之標題僅係為方便起見,不具任何法律或契約效果。若有任何違反本註冊條款之行為,請立即與本系統客服中心聯絡。 同高雄市。 來自天龍國的契約 造成市民的閱讀障礙 免責聲明 1、本服務係提供有短程通勤需求之自行車租借服務,本公司不保證本服務所轄各租借站的車輛於任一時間皆有足夠車輛可滿足您的租借需求,如因不可抗力之因素 (含天災及電信業者因素) 及系統必要之維修保養而暫時中斷服務者,對於因使用(或無法使用) 本服務而造成的損害,本公司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2、本公司得修改或中止各項提供之服務內容,並於網站公告後生效(不須經過個別通知),您不得因此要求任何賠償。 同台北市。 免責聲明 1、本服務係提供有短程通勤需求之自行車租賃服務,惟本公司不保證本服務所轄各租賃站的車輛於任一時間皆有足夠車輛可滿足您的租賃需求,如因不可抗力之因素(含天災及電信業者因素) 及系統必要之維修保養而暫時中斷服務者,對於因使用(或無法使用) 本服務而造成的損害,本公司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2、本公司得修改或中止各項提供之服務內容,並於網站公告後生效(不須經過個別通知)。 同台北市。 免責聲明 本服務不提供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擔保,本服務乃依其「現狀」及「提供使用時」之基礎提供,您使用本服務時,須自行承擔相關風險。不保證以下事項: 1、本服務將符合您的需求。本服務不受干擾、及時提供、安全可靠或無錯誤。 2、由本服務之使用而取得之結果為正確或可靠。 3、您自本服務取得之建議和資訊,無論其為書面或口頭,均不構成本服務之保證。 à簡言之,是在排除對消費者需求與資訊正確性的責任。 政府明訂不得記載事項,這裡光明正大列進去! 本服務條款如有增訂、修改或終止致您使用本服務之權益有異動者,本公司將於本服務之網站及APP公告外,並寄發通知至您的電子信箱,如您有任何意見歡迎隨時與本公司反應。 本服務條款如有增訂、修改或終止致您使用本服務之權益有異動者,本公司將於本服務之網站、租賃站點kiosk機台公告外,並寄發通知至您的電子信箱,如您有任何意見歡迎隨時與本公司反應。 同新北市。 同新北市。 本服務保留於任何時點,不經通知可隨時修改或暫時或永久停止繼續提供本服務(或其任一部分)之權利。您同意本系統對於您或是任何第三方對於任何修改、暫停或停止繼續提供本服務不負任何責任。 BOX3:推動公共自行車,政府Vs.消費者的權利與義務 公共自行車租賃單位與各地警察局,應隨車提供單車專用安全帽的借用,且於車體與車輪上加裝更多反光板;並確實檢查與保養車況,換裝防滑車胎。應即時解決車輪磨損、打滑、胎壓不足、剎車力度過強或鬆脫等問題,更完善的保障使用者安全。 自行車騎士則應瞭解行車禮儀,並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範。公共自行車租賃單位應設計自行車交通安全問卷,每年定期檢測公共自行車使用者之相關知識,測驗通過者方可繼續租賃公共自行車。 1、騎乘自行車應遵守交通標誌、標線與號誌,服從交通警察之指揮;並應騎行於慢車道或自行車專用車道上,無標誌或標線時則應靠右騎乘。 2、自行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如欲左轉應依兩段式進行左轉;轉彎需以右手按照擬轉彎方向打手勢,要避免併排行進。 3、騎乘自行車時應與前後車輛保持安全行車距離;並注意與路邊停車的間距,避免突然開門的撞擊。擬靠邊停車時,請先確認後方來車動向,再緩緩移向路邊。 4、自行車騎士應注意四周環境,並禮讓行人優先通過;騎行於一般道路時,不隨意緊急煞車。 5、禁止於單車行駛時酒駕、逆向、蛇行、前後附載、依附其他車輛行進、放單手或雙手和以其他危險方式騎乘。 6. 於單車行進時,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以其他相類似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 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 7. 單車行駛,時速不可超過25公里/小時;夜間行駛單車,應開啟前、後照明設備。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連假搭廉航 處處得當心!
適逢五一連假屆臨,短短三天假期正好可以往返兩岸四地,讓自己放個小假。 自從2004年開放廉價航空以來,雖然提供台灣消費者更多的飛航選擇,但價廉不見得總能物美,各種的風波、爭議不斷。究其實,多數原因是源自於消費者對廉航經營模式的陌生,因而造成誤解;不可諱言的,仍有許多爭議,則是源自於業者的市場定位與經營策略,包括契約內容與說明不足、遊戲規則缺少完整的中文簡介,甚至因為班次安排過密,因而產生起降延誤與機組人員的排班接續問題。例如: 在虎航網站上,從9月26日到10月初,台北到新加坡的單程機票只有1萬3400元的單一選項,還比一般航空公司的廉價艙等要價1萬2000元的票還貴;不僅如此,虎航所提供的飛機餐貴得嚇人,像是台味小吃金瓜米粉、魯肉飯,一份要價381元,想省錢的民眾根本買不下手。因而遭到部分民眾批評是:「廉航價不廉」。 【聯合報數位新聞中心 2014/09/17】 兩年前的2月9日上午,34名原本要搭乘捷星航空7時班機前往日本大阪的旅客,因為捷星航空的電腦系統異常因而遲飛後,捷星考量機組員會超時工作,竟然在上午8時許拋下34名等候旅客飛離;後來每人補償2000元,並改由華航安排下午5時的班機前往大阪,被罵翻天。 另外,飛往菲律賓長灘島的飛龍航空,起飛前宣布機械故障;因為無法修復,飛龍於當晚的9時派機載客,173名旅客平白少了一天旅程。代理的飛翔旅行社趕赴機場致歉,並發每人2000元紅包和賠償旅客一天旅費。(NOW NEWS生活中心/綜合報導 2013/2/10) 一架奧地利廉價航空公司(Comtel Air),由印度阿穆瑞沙飛往英國伯明罕的包機,暫停在奧地利維也納加油時向機上近200名乘客索取總共超過2萬英鎊(約台幣96萬元)的加油費,否則將無法飛往目的地。(聯合報 2011/11/18) 在連假前夕,消基會特別舉行「連假搭廉航 處處得當心!」記者會,對相關的部會主管機關、廉航業者和消費者提出呼籲與警示如下: 觀光局、民航局 「國際機票交易重要須知範本」雖已自101年10月1日起生效,惟實施將近3年卻未見購票糾紛、退費手續等爭議降低;因此,消基會呼籲應儘速增訂「國際機票交易重要須知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強制規定來規範業者的說明與告知義務。 應優先排除航空業者自訂「機票交易重要須知」以外的不合理條款,以免損及消費權益;航空業者並應清楚說明各種促銷方案,且由主管機關督促其落實執行。 加強航空業者的責任和說明義務,以增進消費者的權亦維護和降低爭議發生;應要求航空業者清楚載明,並於網頁、說明書上完整交代各項定價模式(如票務、服務項目與收費……等),務必詳實。 業界 於自定的「機票交易重要須知」內應提供公平、合理的條款。 應於網頁、說明書上完整說明各項定價模式,包括票務、服務項目與收費、退、改票、行李限制重量與收費標準等資訊。 消費者 廉航的機票價格低,服務項目自然會較一般的航空業者精省,例如透過網頁訂票、改(退)票收手續費、沒有免費餐飲、毛毯,行李託運要付費,不能自主選座等。 廉價航空的票價會與購買時間有關,離起飛的日期時間越近,票價越貴(甚至上下午訂票,票價都會有差別),甚至可能高於傳統航空公司的部分艙等的售價。 應詳閱由消保處所刊行的「國際機票交易重要須知範本」,並審慎比對航空業者所提供的書面說明;廉航公司的運送條款內,倘若存有「本公司保留隨時變更票價與時刻表的權利,無需事先通知」等條款,或許要有延滯機場的最壞打算。 消費者應務必確定出國、返國時間,不要隨意取消、改票、退票,以免屆時手續費與退票票額可能相差不遠的窘境;要注意是否有:「在任何情況下,票價不可退款」或非會員不可退票,以及退訂票前、後的價差吸收等不合理條款。 務必要做精算,才知道是否真划得來,包括瞭解行李托運的限制,以及加收費用的額度;面對促銷、限時競標的壓力,更要先清楚實際促銷、競標座位數與座位安排,以免產生事後的認知落差。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件一: Airbus A320 Active with XXXX Air 附件二:都會森林裡 也有燕子口?強震潮+溫差大 消基會呼籲加快檢修大樓外牆
1. 氣候大幅變化以及地震之後,應趕緊檢查屋況,避免外牆物件或磁磚脫落。 2. 公寓大樓外牆磁磚、物件掉落砸傷(死)人,管委會或公寓所有區分所有權人難辭其咎。除依《建築法》處以罰鍰外,也有民、刑事上的「過失傷害」、「過失致死」的法律和損害賠償責任。 3. 屋主或住戶應主動了解自身所使用或居住建築的屋齡,並主動檢查外牆材料等是否有鬆脫現象。 4. 若公寓大廈外牆物件、磁磚已有崩落現象,其他住戶或第三人可以向主管機關舉報,以協助公共安全。 5. 「預防重於治療」,政府應要求公寓大樓主動管理、修繕外牆飾材,以免危害一再發生。 新北市中和莒光路一棟屋齡40年的大樓,從頂樓墜落一塊長寬50公分、重達5公斤重的大磁磚,直接砸毀停在路邊的汽車,車子慘不忍睹。車主直覺就是這棟大樓釀得禍,找上管委會,雙方到派出所協調後,管委會承諾賠償全部損失。〔2014年11月27日 TVBS/新北報導〕 ~~~~~~~~~~ 聯合報大樓外牆一片重達80公斤的花崗岩石板突然掉落,將一名在該大樓上班的美語女老師當場砸死,另一名接小孩下課的媽媽被砸成重傷。北市府對聯合報開罰30萬元,要求限期改善。〔2015年3月14日 蘋果日報/台北報導〕 ~~~~~~~~~~ 台北市中山北路晶華酒店傳出外牆少量磁磚、水泥掉落,砸傷路過女子。救護人員到場後,已將女子送醫治療。北市建管處表示,只要砸傷人就會對業主開罰新台幣30萬元,並要求15天內改善。〔2015年3月22日 中央社/台北報導〕 ~~~~~~~~~~ 台北市長春路晚間 8時許,1棟25年屋齡的大樓住宅,外牆磁磚掉落,有民眾剛好經過,磁磚擦身而過,僅受到驚嚇,不過停在大樓旁邊的1輛白色小客車,卻遭掉落磁磚砸中引擎蓋。〔2015年4月6日 蘋果日報/台北報導〕 近來大樓外牆物件剝落、掉落,造成嚴重損物、傷人事件層出不窮,民眾不禁感嘆「難道走路要戴安全帽」、「不僅當低頭族,走在路上還要當抬頭族」。 不僅在大台北地區有飄磚落石,高雄市去(2014)年,進行6樓以上建築物外牆劣化清查,完成總數7000件的個案清查,其中發生磁磚剝落的件數約有1064件,平均每7棟就有1棟外牆剝落,比例算高。 建築外牆磁磚掉落之諸多個案,大多在平日且無預警的狀況下發生,而非發生在已知的地震之後,因此初步可以判斷應為建築老舊或氣候影響,造成外牆材料鬆脫之因素所致。 所有的建築物及其使用的建材等都有其使用年限。依據內政部頒布的「預售屋定型化契約」,建設公司及營造廠對於建築的「結構體」,通常保固15年,但是外牆“飾材”不屬於結構體,加上建築材料本身雖然一般都可以使用至一定年限(可能10年)以上,但由於建築外牆涉及到建築設計、施工方式、工人素質,甚至是黏著劑種類等其他因素,因此較無法判斷使用年限,因此業界一般只保固1~3年。 事實上,影響外牆牢固性的因素,還包括外牆的外掛物(如冷氣、廣告看板等)會增加外牆飾材的載重,而且做固定時需要將鉚釘打入外牆中,如位置不對,亦皆可能影響外牆飾材的穩固。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規定,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且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住戶做任何變更均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因此,公寓大廈的外牆面是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其管理維護的權責,應屬於管理委員會,費用則應由住戶依規定分擔。若未依法加以整修維護,導致外牆磁磚、物件掉落砸傷或砸死人,管委會難辭其咎,不可不慎!有部份公寓因為住戶少而未成立管委會,不過依法公寓的所有區分所有權人,對於外牆亦有修繕管理的義務。 依《民法》第184、185條「侵權行為」,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外牆砸傷(死)人的賠償,無論是住戶(區分所有權人)或管委會都必須負起賠償之責的。 在刑事責任歸屬上,依被害人死傷情形,可構成《刑法》第284條、276條的「過失傷害」及「過失致死」,最重可分處6月及2年徒刑。 除上開刑事責任外,《建築法》第91條規定,如果因為外牆物件剝落,造成傷人或砸傷物品、車輛等公安事件,除依法要處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新臺幣6萬元以上至30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 民眾一旦發現公寓大廈外牆物件、磁磚已有崩落現象,其他住戶或第三人可以向主管機關檢舉,主管機關得依上開《建築法》第91條規定,處以罰鍰並命限期改善。 若在台北市,為減少磁磚掉落公安事件的發生,特別訂定「台北市檢舉建築物外牆剝落案件獎勵要點」,民眾可以檢附具體事證向建管處檢舉,檢舉者最高可獲得15萬元獎金。且台北市目前已成立專案小組,針對北市外牆剝落的建築物全面勘檢並造冊列管,去(2014)年7月起委託專業公會輔導住戶改善,凡經勘查確認有公共安全之虞者,現場即警示區域、張貼「當心墜落物」告示,並限期建築物所有權人改善(2014.8.7 台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老舊建築的外牆因為老化鬆脫,長年來牆縫吸收濕氣,近月又遇上冷熱溫差劇烈,熱漲冷縮的結果導致磁磚跟牆面分家,加以昨日一天五震,消基會非常擔心全國數百棟屋齡超過10年以上的建築物安全,故特別呼籲: 一、對民眾 1.了解自身所使用或居住的建築屋齡,並主動檢查外牆材料等是否有鬆脫或鼓脹現象,如有發現應立即請修,以期事先預防可能發生之災害;透過大樓管委會等集體力量,建立對於建築長期修繕的共識,並共同負擔相關費用,定期進行建築外牆的清潔與整修。 2.應強化建築物所有權人的義務觀念,訂定「管理維護計畫」,將構造及各項設備之使用年限,訂定修繕、改良或更新的規劃,進而確認管理維護的方式及成本,以避免可能的民刑事賠償責任。 二、對管委會 1. 許多屋齡超過20、30年的大樓,外牆龜裂,容易剝落。所謂的「老屋拉皮」,就是將建築物原本老舊不堪的外牆加以翻新,並補強防水功能的工程。 2. 內政部營建署自去(2014)年起,每年編列預算補助民間進行都市更新整建維護工作(外牆拉皮)。其全名為「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補助案之受理申請窗口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公告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案,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初審,由內政部營建署進行複審,複審通過後,報內政部核定。協助住戶辦理老舊建築物重建、整建或維護,以提升居住環境品質,改善都市景觀風貌。 (http://twur.cpami.gov.tw/urquery/PuSelfUpdate.aspx?MP=1) 三、對業界 1.台灣建築習慣黏貼磁磚或大理石材,美化建築物外觀。磁磚除了使用適當的黏著材料,必須也要針對不同的尺寸大小、厚度及重量採用對等的黏著材料,在乾淨的外牆黏著面進行黏貼,更進一步在現場進行拉拔試驗測試,以確認所用的磁磚黏著劑與現場施工品質都符合黏貼安全品質。 2.近年來,大理石是美化外牆熱門的裝飾材之一,不少的銷售個案訴求全棟為石材外牆,除了追求美觀,更應重視施工時,吊掛石材的配件是否使用不鏽鋼或防鏽材質。 且若以建築安全考量,全棟石材讓整棟建築物重量增加,在地震來臨時,受地震力搖晃的程度比一般大樓還要來得大,總體結構受地震力變形後的不確定因素較高,貼附大理石的掉落風險,相對提高,所以建議在建築外觀設計上盡量只在低樓層位置設計大理石,高樓層位置建議以一般粉刷或輕質方式施作較佳。 四、對政府 1. 政府應擬訂推動「建築長期修繕計畫」(名稱暫定)之相關機制與內容,並納入法令之中,以作為後續執行依據。 2.《建築法》第77條「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同法第91條則是主管機關「得」處罰違反義務者,並限期改善之規定,因此,該條文僅是提醒式的規定,並沒有明訂罰則。 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在實務上,目前對於前述所指「共用部分」的修繕,大多只有針對「電梯」或「水塔」等與住戶有直接關係的項目,較少針對「外牆」做維護或檢修。因此呼籲政府,事先預防勝於事後補強,應在法規面訂定維護責任與檢測義務,而非砸到人(物),造成傷害後再進行賠償。 4.由於政府已擁有完整的建管資訊,因此政府應先公布轄區內,屋齡超過一定年限的建築明細與位置圖,以提醒民眾注意。政府亦應該加以宣導,主動或要求管委會加強自我檢視,儘速改善,以免危害再度發生。 5.政府應委託相關專業或學術單位,進行前項該類建築或其他可能有危害性的建築(例如屋齡雖未達一定年限,但建築高度較高之建築等)的清查與診斷,以作為後續追蹤或必須加以改善的依據。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BOX:倘若不幸被砸傷,您該怎麼辦?!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大樓外牆屬共用部分,管委會有管理權及維護權,若因疏於注意,導致外牆磁磚掉落砸傷人,刑事部分恐涉及過失傷害,同時也須負起民事賠償責任。 由於大樓不見得設有管委會,建議民眾若不幸遇大樓掉落物砸傷意外,可依「民法」第191條規定,直接對大樓全部所有權人提出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 「民法」第191條: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這個條文內容是指土地上的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如道路、橋梁、電線杆、廣告招牌),導致他人權利受到損害,則由工作物的所有人負賠償責任,被害人請求損害賠償時,不用負舉證責任,但工作物的所有人如果能證明對其工作物的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工作物所有人可以不用負擔賠償責任。 大樓掉落物砸傷人,索賠注意事項: 1. 比對確認掉落物與大樓的關係。 2. 掉落物及從何處掉落都要拍照存證。 3. 調閱監視器畫面,還原掉落瞬間,或找周邊鄰居、管理員充當人證。 4. 被砸傷後,記得赴醫院驗傷,持診斷證明向大樓所有權人求償。 BOX:投保責任險,分攤大廈、公寓理賠風險 目前各產險公司銷售的公共意外險中,有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責任附加條款,大樓管委會可以投保類似的保險,分攤因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或住戶體傷、死亡或財物的損失。 大樓外牆磁磚是屬於大樓的公共設施,當遇有路人受傷狀況時,住戶(區分所有權人)或管委會可以提出理賠申請時,應提供可證明本次事故中之事故狀況說明,如人證、物證,以及因此所受損失的佐證資料,包括醫院診斷書、醫療收據正本、受害人身分證明文件、現場照片等資料進行理賠。向黑心油業者提團訟 消基會求償逾億元!
重創台灣美食王國的國際形象,更造成全民食安陰影的黑心油事件,在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的委託之下,消基會即義不容辭的接下提起團體訴訟的任務,希望能在食安新法的立法助益之下,替消費者爭取遲來的公義與賠償,以積極維護消費者權益。但是迫於消費證明與購買憑據的取得不易,自規劃和受理黑心油的賠償請求權受讓以來,至今僅有884件能夠成案,參與黑心油的團體訴訟。 於今(4/15)日,消基會正式向法院提起告訴,針對頂新牛油、頂新正義豬油、強冠、北海及其相關廠商等共51家業者做連帶求償;本件訴訟在加計懲罰性賠償金與精神上損害賠償金以後,求償金額已達1億8百多萬元(108,399,402元)。 消基會提告依據 (一)消費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基礎--依「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消保法)與「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部分: 1、依據消保法第7條、第7-1條與第8條規定,無論其為製造商或經銷商,均應負無過失責任。本案之被告業者,係屬消保法第2條定義之企業經營者或依第8條可視其為企業經營者,而得適用前述消保法之規定。 2、又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規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若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攙偽或假冒」、「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等之情形,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3、列為被告的51家業者均明知回鍋油、餿水油及攙混有皮革油等之劣質油品均不符合衛生標準,為不能供人體食用且對人體健康潛藏危害之物質,竟仍將這些偽、劣質油品混攙後,批售給其他下游業者再轉售或製成食品供消費者食用,可見其所生產、製造或分裝之商品,顯已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其行為實難謂有符合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二)消費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基礎--依「民法」上侵權行為之規定部分: 1、依「民法」第191-1條規定可知,應由商品製造人舉證證明,其對於商品之生產、製造無過失、且損害非因該項欠缺所致,或其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才可免除其侵權責任;反之,即為「推定商品製造人有過失」及「推定過失和損害間之因果關係」。 2、又依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529號判決要旨可知,數個侵權人行為係損害之共同原因關係者,即成立民法上共同侵權行為人,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3、本案中系爭商品均為食品,其「通常使用」方式即為飲用或食用,而消費者所受損害均係以通常使用所致。另外,被告均為系爭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人,皆屬民法第191-1所規範之主體,因此被告依該條文規定均推定有過失,且過失與損害間推定有因果關係,故為損害之共同原因關係,應依法負連帶賠償責任。 (三)消費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基礎--依「民法」上債務不履行規定部分: 1、依「民法」第227條及民法第360條規定,於債務人給付不完全,且可歸責於債務人時,債權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2、被告業者給付不適合供人食用之油品予消費者,即為不完全給付,且被告業者明知不得於販售之食用油中混摻非食用油,或因過失未控管食品安全,皆是具備可歸責事由。被告業者之給付不完全與消費者之損害間有因果關係,故消費者得依「民法」規定解除契約,並得請求財產上及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消費者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權基礎--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民法」規定: 1、消費者依其提供發票之消費日期,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56條規定,於103年2月7日修法公告前後為區別,消費日期在該日期前者請求2萬元,消費日期在該日期後者請求3萬元。 2、另「民法」第184條與第195條第1項也規定,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五)消費者之懲罰性賠償金請求權基礎--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 依消保法第51條規定,對於因企業經營者之過失或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1至3倍懲罰性賠償金,故本案被告業者應給付懲罰性賠償金予消費者。 (六)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連帶責任請求權基礎: 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此案各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公司業務之執行有違反上述「消費者保護法」、「食品衛生管理法」及「民法」等規定,並致消費者受有損害,依法應與各被告公司負連帶損害賠償之責。 消基會受理案件數與求償金額 本次黑心油團體訴訟,消基會受理消費者團體訴訟的統計結果,受讓請求權的案件共有884件,於加計懲罰性賠償金及精神賠償後,求償金額總計108,399,402元。 其中針對強冠公司及其下游17家業者之案件數量為269件,求償總金額33,646,060元;正義頂新公司及其下游18家業者之案件數量為287件,求償總金額36,830,528元;頂新牛油及其下游6家業者之案件數量為286件,求償總金額32,929,266元;北海公司及其下游4家業者之案件數量為42件,求償總金額4,993,548元。 總結 此次黑心油團體訴訟,由於取得購買發票等消費證據之困難,讓眾多受害消費者無法加入此次團體訴訟,但經過消基會與民眾共同的努力,仍集結了884件申訴案件,希望能為廣大消費者的權益發聲,喚醒社會的公益之心! 黑心油團訟案之各個被告業者,皆因販賣黑心油品而大賺不法暴利,其中強冠與其相關公司之不法所得共約3805萬元;北海與協慶公司之不法所得共約7722萬元;頂新公司之不法所得約4億4162萬元;正義公司之不法所得約32億元,加起來近38億元;而受害消費者對各被告公司全部的求償金額卻僅只有1億8百多萬元,相較黑心油業者所賺暴利,簡直是九牛一毛,一點都不符合比例原則,難怪在處罰過輕、過難、過久的狀態下,無良商人個個鋌而走險,橫奪暴利。 因此消基會由衷期盼,受理審判黑心油團訟之法院,能傾聽人民的聲音、體念人民無辜蒙受的傷害,依據上列之請求權基礎,儘速判決消費者請求賠償之最高金額;以從最基本的層面上,讓消費者遭受的身心損害得到些微彌補,並藉此嚴懲這些不肖業者。更希望政府主管機關能在這次事件過後,確實加強食品安全的管控,並能早日責成食品業上下游建立電子交易機制,有效管理同業買受和記錄生產相關資訊,才能遏止不法行為,共同維護與增進消費者的權益!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3號鹼性一次性電池檢測報告
摘要 1. 採樣:於2014年6月間新北市及台北市的量販店、DIY(傢具)店、3C連鎖通路店及網路等販售通路,購買3號(AA)鹼性一次電池,共計有12件樣品。 2. 價格調查:每顆電池單價介於4.3~11.9元之間。 3. 標示調查:2件樣品沒有標示代理廠商名稱、地址及電話,1件樣品沒有標示環保署規定字樣及字號,不符合規定;其餘10件都符合規定。 4. 額定電壓測試:12件樣品電壓都介於1.45~1.65 V(伏特)之間。 5. 放電性能測試:在高負載電阻(低電流,耗電量小)的樣品中,其中表現較好的有1號「MODIC-max 3號鹼性電池」、2號「KIRKLAND SIGNATURE 3號電池」及11號「ALKALISK」;低負載電阻(用電量大)表現較好的有1號「MODIC-max 3號鹼性電池」、2號「KIRKLAND SIGNATURE 3號電池」、3號「勁量鹼性電池3號(12+4入)」及11號「ALKALISK」。 6. 均一性測試:在低電阻中,12件樣品表現都不錯;但在高電阻測試中,10件樣品變異性較小,但2件樣品變異性較大,品質較不穩定。 7. 耐漏性測試:12件樣品均符合CNS 6032的規定。 8. 重金屬(汞、鎘及鉛)測試:12件樣品皆未檢出汞及鎘,符合環保署的最新規定。 前言 隨著科技的進步,消費者使用的電子產品愈來愈多,日常生活中可見的鬧鐘、玩具、遙控器、MP3、筆電、平板電腦及手機等,都需要仰賴電池來提供穩定且可移動的電流,提供人們更為方便也更有效率的生活。 電池的組成主要為正極、負極和內部不同化學成分組成的電解液,不同化學成分所表現的特性及應用領域也有所不同,衍生出不同種類的電池以因應各種電子產品的需求。一般來說電池可分為用完壽命即終止的「一次性電池」,及可重複充電使用多次的「充電電池」;也可依其化學成分分為水銀、鉛酸、鋰、錳及鹼性電池;還有依尺寸及外型分有1號(D)、2號(C)、3號(AA)、4號(AAA)、N、9V及鈕釦電池等。 在多種電池中,充電電池多用於可攜式電子產品如手機、筆電及平板電腦等,但有些耗電量較小,如時鐘、血壓機或耗電量較大的遙控玩具、MP3等,消費者大都選擇一次性電池,尤其是鹼性電池目前市場價格不貴且電壓較穩定、加上保存時間也較長,已經成為市場的主流。 消費者選購及使用時,都希望電池的品質好、價格合理、壽命又長,還有不要損害到其電子產品,因此消基會特別針對市面上最常見的「3號鹼性電池」進行比較測試,作為消費者選購時的參考。 採樣 採樣時間係於2014年6月間在新北市及台北市的量販店、DIY(傢俱)店、3C連鎖通路店及網路等販售通路,購買3號(AA)鹼性一次電池(規格:LR6),共計有12件樣品。 12件樣品中有7件標示中國生產製造,2件印尼製造、其餘泰國、新加坡及美國生產製造的則各有1件。 調查(測試)項目、方法及標準(詳見表一) 調查及測試結果(請見表二) 一、價格調查 本次購買的樣品數量每包從2~50顆之間,若換算每顆電池單價介於4.3~11.9元之間不等。 二、標示調查 依據「商品標示法」中的「電器商品標示基準」第4條的規定,電池屬於電器商品的零組件類,零組件類之應行標示項:「商品名稱及型號,額定電壓(V),規格、生產國別或地區,製造或委製廠商名稱、地址及電話,其為進口者,應標示製造或委製廠商名稱、生產國別、進口商(代理商)名稱、地址及電話」。若參考CNS 6032「鹼性一次電池」規定,應標示「型式、標稱電壓、正(+)及負(-)極、製造廠商名稱或其商標、製造年月或其簡號、本電池屬非充電式,如予充電恐引起漏液等破壞及小型電池應放置於幼兒無法取得之場所,以免誤食,萬一發生誤食情況應立即送醫」。 一次性電池屬於消耗品,加上數量相當龐大,可能會有嚴重汙染環境之虞,因此環保署於2008年環署廢字第0970052182號修正公告「限制乾電池製造、輸入及販賣」規定「製造、輸入業應於指定電池、附指定電池物品之包裝明顯處,標示『本產品電池汞含量符合環保署規定』文字及中央主管機關確認文件字號」。 經檢視發現,11號「ALKALISK」及12號「maxell ALKALINE (GD)」沒有標示「進口商名稱、地址及電話」,已經違反「商品標示法」第11條的規定,可依同法第15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生產、製造或進口商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給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此外,12號「maxell ALKALINE (GD)」也沒有標示「汞含量符合環保署規定」的字樣及確認文件字號,違反了「廢棄物清理法」第21條的規定,可依同法第51條處新台幣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三、額定電壓測試 依據CNS 6032規定,3號鹼性電池的開路電壓需介於1.45~1.65 V(伏特)之間。 經檢測12件樣品的開路電壓都符合規定。 四、放電性能測試 消費者購買電池回家,最希望的就是電池能夠耐久,不希望經常更換電池,因此電池的放電時間愈長,表示電容量較高,使用也為長久。 參考CNS 6032規定,3號鹼性電池需進行固定低負載電阻(3.9歐姆,Ω)每天30分鐘的間歇性放電和高負載電阻(10Ω)的連續性放電,2種方式都需放電直到電壓降至0.9 V為止。 經檢測,12件樣品在高負載電阻(低電流,耗電量小)的連續總放電時間介於13.5~22小時之間,其中表現較好的則有1號「MODIC-max 3號鹼性電池」、2號「KIRKLAND SIGNATURE 3號電池」及11號「ALKALISK」;表現較差的有9號「Panasonic大電流鹼性電池」及10號「飛利浦PowerLife鹼性3號電池」。 在低負載電阻(高電流,耗電量大)累積的總放電時間約5.5~8小時之間,表現較好的有1號「MODIC-max 3號鹼性電池」、2號「KIRKLAND SIGNATURE 3號電池」、3號「勁量鹼性電池3號(12+4入)」及11號「ALKALISK」;表現較差的有10號「飛利浦PowerLife鹼性3號電池」及12號「maxell ALKALINE (GD)」。 五、均一性測試 將數個電池個別放電呈現的整體變異性愈低,表示均一性愈高,也就說電池的個別品質差異性愈小,不會導致有些電池壽命較長,有些一下子就沒電。 經檢測結果發現低電阻測試中,12件樣品表現都不錯;但在高電阻測試中,10件樣品變異性較小,但9號「Panasonic大電流鹼性電池」及10號「飛利浦PowerLife鹼性3號電池」2件樣品變異性較大,品質較不穩定。 六、耐漏性測試 鹼性電池因為內部發電材質的緣故,加上長期微弱放電,常常會有漏液發生,消費者如果碰觸到這些漏液可能會有刺痛的感覺,因此CNS 規定電池放置於45℃高溫處,30天內電池不可以有變形及電解液漏出的情形發生。 經測試後,12件樣品都符合規定。 七、重金屬(汞、鎘及鉛)測試 從早期的鎳鎘、碳鋅、鹼性、鋅錳及鋰電池,電池都會使用金屬作為電池的正和負極,其中以汞、鎘及鉛對環境和人體的危害最大。依據環保署2013年的統計,國內一年賣出的電池就高達9,500公噸,估算產生的汞也高達400多公斤,但國內的電池回收只有5成左右,這些沒有被回收隨意丟棄的電池都會造成環境汙染的殺手。 今年環保署最新公告修正「限制乾電池製造、輸入及販賣」中「非鈕釦型電池自2016年起汞含量需低於1 ppm,鎘含量低於20 ppm以下;而2015年前販賣的非鈕釦型電池汞含量不得超過5 ppm。」。 經檢測結果發現,12件樣品均未檢出汞及鎘;但都有檢出鉛,鉛含量介於10~70微克(μg)/公克(g)之間。 結論 本次測試的12件樣品都符合CNS的標準規定,整體表現以1號「MODIC-max 3號鹼性電池」及2號「KIRKLAND SIGNATURE 3號電池」表現較好。 但12件樣品中卻有2件樣品標示不符合規定,業者應立即改善以保障消費者權益。其中有1件為進口連鎖傢具店的自營品牌,但卻沒有標示代理廠商的資訊,雖然該樣品只能在該賣場購得,業者也應該詳細標示,盡到告知的責任;還有1件購自網路,不僅標示不齊全也沒依環保署規定標示「汞含量符合規定」的字樣和字號。隨著網路的發達,消費者都會利用網路來購買商品,不僅方便也迅速,但商品的標示是否符合規定,往往都需要等到貨到後才知道,如果賣家對於相關法規不熟悉或賣場沒有嚴格把關,就容易購得標示不合格的商品,不僅容易造成糾紛且對消費者也沒有保障,賣家也可能會應違反相關法規而受罰。 那消費者要如何選購電池呢?首先檢視標示,除了型號/規格、製造廠商及代理廠商的資料之外,最重要的就是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限。目前CNS規定電池製造日期應標示於商品本體上,檢視本次的樣品都是標示保存期限,建議廠商在包裝時,應該避免商品本體的保存期限蓋住,以免消費者找不到,值得鼓勵的是本次多數廠商也會包裝上加註保存期限。還有消費者如果電池消耗量不大時,不需要買到量販包,最好還是購買小包裝為主,雖然保存期限可長達7年,但鹼性電池會自然放電,且廠商標示保存期限指電池的電量只剩下一半,而非沒電。因此建議購買愈新鮮的產品愈好,如果離生產日期超過1年以上的產品最好還是不要購買,買回後最好能立即使用,以免放置過久而導致電池效能降低。 消費者如果要用於高耗電量的電器產品,如遙控玩具、數位相機、遊戲機、無線滑鼠等,建議優先考慮充電電池,其次再考慮鹼性電池;至於一般低耗電量的電子產品如遙控器、鬧鐘等,若產品本身有標示使用碳鋅電池,最好不要使用鹼性電池,以免造成損壞。 電池購買回去後,如果還有未使用的電池最好要存放於陰涼、通風處,不要放置於冰箱內,以免低溫潮濕的環境造成電池品質的損壞。當使用多顆電池的電子產品發現沒電時,最好將電池全數更新,新舊的電池也不要混搭著使用,因為電池內的抗阻可能會不同,而造成新電池的負擔及浪費電量,也建議不同種類或品牌也不要混用。還有,未使用的電池最好固定儲放於塑膠盒內,避免與金屬製品接觸或正負極接觸產生通電而短路的現象。如果長期不使用時,也要記得將電池取出,以免電器受到電池漏液的傷害。萬一電池有漏液情形發生時,鹼性電池的電解液通常都具有高腐蝕性,千萬不要用手碰觸,以免受傷。 消費者覺得電池沒電時,可能是因為電池的電量不足無法供應該產品使用,而非真的沒電,可以考慮改用在低耗電量的產品,也能物盡其用,減少購買的數量。當然最重要的是用完的電池千萬不要隨手丟棄置垃圾筒,也不要隨意踩碎,應放置家中幼童無法拿到的塑膠袋(桶)中,再交給垃圾車、便利商店或賣場等回收站進行資源回收,以免造成生態和環境的汙染,替環保盡一份心力。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表一、調查(測試)、項目、方法及標準 項目 調查、測試方法 調查(測試)標準 測試單位 價格調查 比較每顆電池的價格 - 消基會 標示調查 依經濟部商業司「電器商品標示基準」及環保署公告「限制乾電池製造、輸入及販賣」進行 消基會 電壓測試 依中國國家標準第6032號(CNS 6032)「鹼性一次電池」進行 1.45~1.65V之間 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 放電性能測試 低負載電阻2.5小時以上;高負載電阻8小時以上 均一性測試 - 耐漏性測試 不得有變形及目視可認出之漏液現象 消基會 重金屬(汞、鎘、鉛)測試 環保署公告(NIEA R315.02B)「乾電池汞、鎘、鉛含量檢測方法」 汞含量低於5 ppm 元智大學環境科技研究中心 表二、市售3號鹼性電池調查與測試結果 排序原則:1.標示:合格者排序在後;2.圈數:圈數愈多者排序愈前 註: 1.「標示」一欄中,「○」表示符合「電器商品標示基準」及環保署「限制乾電池製造、輸入及販賣」的規定;「」表示不符合規定,其中a表示沒有標示「代理廠商名稱、地址及電話」,b表示沒有標示環保署「汞含量符合規範」的字樣及字號。 2.「額定電壓」一欄中,「○」表示電壓介於1.45~1.65 V(伏特)之間。 3.「放電性能測試-高負載電阻」一欄中,「〇〇〇〇」表示放電時間介於20~22小時,「〇〇〇」表示放電時間介於18.5~20小時,「〇〇」表示放電時間介於16.5~18.5小時,「〇」表示放電時間介於13.5~16.5小時。 4.「放電性能測試-低負載電阻」一欄中,「〇〇〇」表示放電時間介於7.0~8小時,「〇〇」表示放電時間介於6.0~7.0小時,「〇」表示放電時間介於5.5~6小時。 5.「均一性測試」一欄中,「〇〇〇」表示變異性小於3%以下,「〇〇」表示變異性介於3~5%,「〇」表示變異性介於5~10%。 6.「耐漏性測試」一欄中,「〇」表示符合CNS的規定。 「重金屬(汞、鎘及鉛)測試」一欄中,「〇」表示汞及鎘含量符合環保署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