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膚的親密夥伴 化妝棉調查
皮膚的親密夥伴 化妝棉調查
《消費者報導》雜誌2020年5月號469期
化妝棉是不少人會用到的物品之一,但化妝棉品牌眾多,應該要如何選擇呢?本文挑選了10款網路上廣受推薦的化妝棉,進行標示調查、螢光劑測試,以及柔軟度評比,作為消費者選購時的參考。
標示調查
標示部分,本次採樣的10款市售化妝棉在標示上皆符合《商品標示法》第9條:「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時,生產、製造或進口商應標示下列事項:一、商品名稱。二、生產、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及商品原產地。屬進口商品者,並應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三、商品內容:(一)主要成分或材料。(二)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其淨重、容量或度量應標示法定度量衡單位,必要時,得加註其他單位。四、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但有時效性者,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五、其他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行標示之事項。」與第10條規定:「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標示其用途、使用與保存方法及其他應注意事項:一、有危險性。二、與衛生安全有關。三、具有特殊性質或需特別處理」。
可遷移性螢光劑檢測
螢光物質存在於自然界中,例如維生素A、E、B2 及 B12,或是螢火蟲、螢光魚、人體蛋白質等,螢光物質可分成「非遷移性螢光劑」及「可遷移性螢光劑」,前者沒有遷移性,因此即使有螢光反應,但對人體不會有害;而「可遷移性螢光劑」,會經由接觸轉移到皮膚上,由於可能會被皮膚吸收,因此有危害人體健康的疑慮。若以UV 燈測試,僅能看出是否有螢光反應,並不能辨別是否為「可遷移性螢光劑」,必須另外再以溶出試驗作進一步的區分。
※詳細內容請見《消費者報導》雜誌2020年5月號469期57~5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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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理包「鈉」麼高?你有發現嗎?
一個人在台北生活的小明為了省錢省時間,經常購買調理包回家烹調食用。但剛滿而立之年的他,在定期健康檢查中卻被告知血壓過高。經過營養門診的飲食習慣調查,才發現占據生活一大部分的調理包,居然可能是高血壓的兇手!? 現代人生活忙碌,常常沒時間煮飯。有些人會像小明一樣為了方便,選擇購買只要加熱就可以即時享用的調理包。但你在購買時會看包裝上的營養標示嗎?你知道其中的鈉含量有多少嗎?你有想過攝取過量的鈉,對身體會造成什麼影響嗎?怎麼樣又稱得上是過量的鈉呢?今天就帶大家來認識鈉含量的概念以及說明市售調理包的調查情況。 台灣鈉攝取現況 從國民健康署2019年7月所發表的「102-105年國民營養健康狀況變遷調查」結果來看,國人鈉攝取量超標的情形比想像中還要嚴重許多。男女性在7歲以上的族群均超過建議攝取量,男性約達1.3~1.8倍、女性約達1.2~1.3倍;其中以男性19~44歲的族群攝取量最多,約為每日攝取4,206毫克(mg)的鈉(1克鹽等於400毫克的鈉),相當於10.5克的鹽,已經遠遠高於上限的1.7倍。 依照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的建議,成人以每日攝取2,400毫克的鈉為上限,約等於1茶匙的鹽;根據食品藥物管理署的食物成分表,扣除掉天然食材中的鈉,1天大約只能再攝取5克的鹽,等於2,000毫克的鈉。所以在挑選食物時,要特別注意鈉的含量,才可以避免超出1天的建議攝取量上限。 市調結果 為更加了解市售調理包的鈉含量現況,筆者於2019/10/26~2019/11/1間,調查了家樂福、愛買、全聯、頂好、Jason’s 5間連鎖超市中銷售的咖哩塊及咖哩調理包、義大利麵醬等所含的鈉含量。調查發現市售調理包大多鈉含量過高,有些甚至1餐就達到1天建議攝取上限的一半以上。 ※詳細內容請見《消費者報導》雜誌2020年3月號467期55~62頁。鈣厲害!補充營養有學問
「鈣」是人體內重要的微量元素之一,更是構成人體骨骼及牙齒的主要成分。30歲以前是累積骨本的最佳時機,此時攝取足夠的鈣質可以有效提升骨密度,累積骨本;人類在約莫在30歲以後,骨質將會因為個人生活習慣因素而以不同的速率開始流失,此時攝取足夠的鈣質則可協助維持骨本,減緩骨質的流失,避免骨質疏鬆症。此外,「鈣」亦與人體神經調節、心跳及肌肉收縮等機能相關,因此,每日攝取足夠的鈣質不僅能夠維持骨骼的強健,更可以維持生理機能的正常運作。 鈣質攝取不足會造成骨密度下降,長時間累積下來就會導致骨質疏鬆症。人類在中年以後,骨密度會逐漸下降,其中又以停經後的婦女為骨質疏鬆症的高危險族群。由於體內荷爾蒙的改變,女性在停經後骨質會迅速流失,此時若不注意鈣質的攝取,就很有可能在老年受到骨質疏鬆症的折磨。 根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所訂定的「國人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DRIs)」建議,19歲以上的成人每日應攝取1,000毫克以上的鈣,13~18歲的青少年鈣質攝取量更應達到1,200毫克以上(建議攝取量為單純從嘴巴吃進來的量,非身體實際吸收進來的量)。此外,國健署長期以來都有修改推動的「每日飲食指南手冊」也建議民眾每日攝取1.5~2杯乳品類。其中,1杯乳品(240毫升)的鈣質含量約為240毫克。然而,根據2005~2008年的國民營養健康狀況變遷調查顯示,我國成人與老人(依男女性別)鈣質的攝取量僅達DRIs的50~70%,且不足DRIs的人數高達81~97%以上。2013~2016年的國民營養健康狀況變遷調查結果更顯示,我國19~64歲的成人每日平均乳品攝取量未達1.5杯者竟高達99.8%。 鈣質補充品的流行 隨著健康意識的抬頭,再加上大眾媒體的宣傳,經常強調「鈣」對人體的重要性,漸漸使大眾開始有了存「骨本」的概念,所以市面上也推出了各種讓人眼花撩亂的鈣質補充品,不過在民眾購買這類營養品的過程中,是否有仔細檢視產品背後標示的營養成分呢?以下將列舉市面上常見之鈣片的產品資訊,並簡單說明不同形式的鈣化合物差異,期望民眾能夠依照自身的經濟條件及健康需求做出最適合的選擇。 ※詳細內容請見《消費者報導》雜誌2019年2月號454期24~28頁。運動必看!第一次找教練就上手!12家國民運動中心教練課程契約總整理
國人運動風氣興盛,從大小林立的連鎖健身俱樂部以及各大運動場館門庭若市的景象可見一斑,從教育部體育署發布的最新數據顯示,國人運動人口與運動消費支出逐年上升,單是2016年,國人在運動課程的消費支出達109億7,180萬元,顯示民眾熱衷於教練指導的課程學習,但與此同時,這類型的消費糾紛層出不窮,主因在於欠缺適用法規加以規範,長期而言,不利於運動課程消費的良性推動。在主管機關補破網的同時,本文彙整全台12家國民運動中心運動教練課程重要契約條文,提醒消費者重要權益與注意事項,讓您運動與消費權益可以兩相全。 到底台灣有多少比例的規律運動人口,而運動課程消費市場規模又是如何?根據教育部體育署公布2017年「運動現況調查」(註1)顯示,台灣運動人口比例持續微幅增加,其中規律運動人口(註2)比例,從2003年的12.8%,2017年增長至33.2%。 而體育署委託台灣趨勢研究所執行的「運動消費支出調查」的數據顯示,2016年國人的運動消費支出總額為1,227億元(新台幣,下同),民眾在「參與性運動」項目中的消費支出約283億元,約占支出總額的23%,其中又以「運動課程費」支出109億7,180萬元占首位,其次為「入場費、會員費、場地設備出租費」支出77億6,953億元,「單純運動指導費」達19億3,022萬元。由此可知,運動課程費用占了國人運動消費支出的重要比例,而運動場館則為民眾參與運動的重要選擇之一。 針對此一趨勢,本文鎖定國人經常使用的「國民運動中心」經營的運動課程服務,詳細探究消費者常發生的退費、轉班、請假補課以及教練師資資訊等重要消費權益,讓讀者參考。本文所指的運動課程,已排除適用於《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所適用的健身中心運動課程。 ※詳細調查結果請參見《消費者報導》雜誌2018年8月號448期36~41頁。儲值卡行動支付化 哪張最罩得住? 實測8張熱門儲值卡與契約4大項目
本刊針對時下8張連鎖業者發行儲值卡,進行契約4大項目的調查與實測,分別比較儲值與退卡規定、記名卡帳密安全與掛失約定、交易紀錄查詢以及系統異常不履行服務約定。實測對象有,咖啡連鎖店「星巴克隨行卡、電子卡」、「西雅圖二代家族卡」、「丹堤e卡、行動e卡」、「怡客A卡」,與速食連鎖店「麥當勞點點卡」、「摩斯MOS CARD 二代卡、行動卡」以及連鎖影城「國賓A+卡、行動卡」、「威秀ishow卡」,共達8家。 本次測試儲值卡是由商家發行僅限該商家使用之電子儲值卡,屬於禮券性質,而非電子票證。根據《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商品(服務)禮券,指發行人發行一定金額之憑證、晶片卡或其他類似性質之證券,而由持有人以提示、交付或其他方法,向發行人或其指定之人請求交付或提供等同於上開證券所載金額之商品或服務。但不包括發行人無償發行之抵用券、折扣(價)券。其適用的行業別包含:餐飲、烘焙等行業。前項所稱商品(服務)禮券,不包括《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所稱之電子票證。 連鎖影城儲值卡則屬於電影片禮券,根據《電影片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電影片禮券,指由電影片禮券發行人發行記載或圈存一定金額、使用之項目或次數之憑證、晶片卡或其他類似性質之證券,而由持有人 以提示、交付或其他方法,向發行人或其指定之人請求提供等同於電影片禮券所載金額、使用之項目或次數之服務。前項所稱晶片卡不包括多用途現金儲值卡(例如:悠遊卡)或其他具有相同性質之晶片卡。無償發行之抵用券、折扣(價)券,非屬電影片禮券。 ※詳細調查結果請參見《消費者報導》雜誌2018年6月號446期42~49頁。老人、兒童團費優惠價差大調查
台灣旅行社經營國外旅遊行程,針對2~11歲兒童團費恐採取以少報多的不當手法,長期隱匿旅遊費用中關於交通運輸工具、景點門票、餐食項目兒童分齡計價優惠的事實,收取「兒童佔床同成人價」差額不當利益。本刊抽樣調查5家經觀光局指導、品保協會主辦受評為「金質旅遊行程」的旅行社及5家專營親子同遊行程的旅行社,結果顯示,10家旅行社收取的兒童團費,除載明住宿優惠外,全數皆未揭露旅遊各項費用的分齡優惠價格,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5條及《旅行業管理規則》第24條規定,未致力充實消費資訊,且未針對服務及所需繳納之費用及付款條件為詳細說明的規定,使消費者無法採取正確合理的消費行為,損及消費權益。 本次調查根據10家旅行社提供之附件行程表所揭示的觀光景點門票、交通工具(機票除外)、自助式餐食安排,實際比對上述項目於其官方網站公布的實際交易金額後發現,2~11歲兒童佔床團費未如實反映的優惠差額從678元~1萬1,426元不等(依行程、日數有所不同)。 旅行社超收兒童團費優惠差額,恐比本刊調查情形還嚴重,本次除了將10家旅行社各該行程表已揭露名稱的交通運輸工具、景點門票、自助式餐廳等安排納入計算基礎,各家行程尚有一餐以上未指定的自助式餐食未能計入,因此實際差額範圍可能更大。本刊同時發現,65歲以上出國參團的老人旅客同樣也遭受不合理的對待,超收的金額從52元~943元不等。 ※詳細調查結果請參見《消費者報導》雜誌2018年4月號444期43~51頁。托育無憾 保母品質如何把關?
居服中心是受地方政府委託,由民間機構所承辦的幼兒居家托育服務業務單位,前身為社區保母系統,被賦予托育媒合、保母訓練、管理及訪視輔導保母的4大功能。 對於有托育需求的家長而言,居服中心不僅是合格保母人才庫的提供組織、此外也扮演托育期間保親溝通的重要橋樑,認為政府管理的幼兒托育照顧品質具有一定程度的保證也抱持著相對的期待;對保母而言,居服中心是媒合家長托育的重要來源之一,也是托育訓練得以提升的管道,與此同時,保母登記執業後必須接受居服中心的定期訪視與輔導,因此托育工作機會既有賴居服中心的提供,也得受其管理監督。居服中心的積極角色,則是在維護幼兒托育權益的最高原則下,既能有效執行管理輔導任務,又不影響保母工作權,並獲得家長的信賴支持,因此,居服中心所提供的各項服務品質是值得外界關注的。 ----------------------------------------------------------------------------------------------------------------------------------- 家長約訪保母,應面對面溝通托育條件與需求、親自檢視托育環境、觀察保母照護專業與教養理念,雙方合意簽訂「在宅托育服務契約」,保母即可依約定時間開始收托。依規定,保母應於開始收托兒童之日的7天內報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居服中心會依家長送抵的托育補助資料,啟動「訪視機制」。 訪視機制是居服中心檢查與輔導保母的主要運作制度,由具幼保、護理、社工或兒福相關科系畢業資格的訪視輔導員(下稱訪視員)前往保母家中訪視,方式分為「初次訪視」:保母首次收托兒童時,1年至少訪視4次,首訪應於收托兒童後1個月內為之;「例行訪視」:托育人員收托兒童1年以上者,每年至少訪視1次;提供全日(收托逾16小時)、夜間托育服務(每日夜間到翌晨,不逾12小時)及全日與夜間托育至多2人者,每年至少訪視4次。 訪視機制的設計也隱含幼兒受虐或具受虐危機的預警機制,訪視保母工作重點除了檢核托育環境的安全、掌握收托狀況及教保服務品質,並列出應善項目,進行後續追蹤,也要了解保母家庭其同住成員的身心狀況、關切家庭支持系統與托育是否發生困難,適時提供相關協助。另外最重要的,如發現有幼兒照顧不周或不利情境,須立即輔導,並加強訪視,經專職督導員評估列為危機性訪視個案,則需進行密集性訪視與相關處理事宜。 然而從保母媒合到訪視機制的過程,本刊發現,媒合過程,家長缺乏充分知情權,無法事前得知保母過往的托育紀錄,此外對於位於未達行政裁罰標準的保母托育行為確有危害幼兒之疏失之情,目前亦缺乏強制手段介入管理,整體而言,影響托育幼兒的權益。 ※詳細調查結果請參見《消費者報導》雜誌2017年11月號439期36~40頁。早鳥優惠綁高額解約金 吸血國外訂房網 訂房平台解約調查 星級飯店6家出包
網路便捷特性改變消費者的使用習慣,近年來境外線上旅遊業者(Online Travel Agency,OTA)大舉來台,憑藉著快速比價、資訊彙整的服務特色,滿足消費者多樣化的需求進而仰賴,知名業者包含:Agoda、Booking.com、Hotels.com、Ctrip等,但在此平台交易的訂房契約也產生不少消費爭議,其中影響消費者權益最深的,以收取高昂解約金最為人詬病。國外訂房網與旅宿業者簽定契約,提供優惠房價方案,但背後多數捆綁著嚴苛的解約條款,消費者下訂買單以為省了荷包,一旦解約事由產生,預付的總房價多數被犧牲。 因應新型態的消費糾紛,交通部今(2017)年1月公告新修的《個別旅客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下稱《訂房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將訂房平台等間接訂房管道納入適用範圍,也首度針對國內現行規定與國際訂房交易習慣落差進行調和,新增可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及相應的解約配套應記載事項。 為了解實際狀況,本刊抽樣調查4家知名國外訂房網販售國內6家4星級以上飯店其優惠住宿訂房契約的解約條款是否符合新規。 本次調查日期從2017年8月10日~8月14日、訂房日期為2017年9月22日~9月24日共3日、抽樣調查的國外訂房網,包含:Agoda、Ctrip、Hotels.com、Booking.com、抽樣調查於國外訂房網販售訂房商品的星級飯店,包含:台北W飯店、新竹關西六福莊生態渡假旅館、台中金典酒店、台南晶英酒店、高雄中央公園英迪格酒店、花蓮福容大飯店,共計6家飯店。 調查發現,新制上路半年,國外訂房網提供的星級飯店住宿契約其解約條款仍違反新規,且違規情況嚴重。 ※詳細調查結果請參見《消費者報導》雜誌2017年9月號437期32~35頁。防網購詐騙 第三方支付避險?涉險? 第三方支付服務契約調查
為了解各家業者的客訴處理及紛爭解決機制優缺點,本刊抽樣8家提供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的電子支付機構及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比較其服務契約約定,發現2家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不提供交易糾紛發生前的「延後付款」功能、未明訂交易糾紛發生後的「暫停撥付」期天數,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功效較為不彰。 本次抽樣對象包含:橘子支、歐付寶、智付寶、PChome國際連等4家電子支付機構,以及PChome支付連、Pi行動錢包、智付通、蝦皮拍賣等4家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調查期間為:2017年7月1日~7月18日。 關於第三方支付的暫存款項管理,由於電子支付機構在網路交易中所扮演的角色與功能,類似銀行收受存款、接受儲值、預付交易的性質,依《電支機構應記載事項》第11條履約保證機制規定,要求專營的電子支付機構對於儲值款項扣除應提列準備金之餘額,併同代理收付款項金額,應全部交付信託或取得銀行十足之履約保證。《第三方支付應記載事項》第6條亦規定,業者應就消費者的支付款項,取得金融機構的足額履約保證並載明起訖日期,並於到期前2個月續約,或者全部存入與信託業者簽定信託契約所約定的信託專戶,專款專用,以履行第三方支付服務契約之義務所用。 本次調查發現,3家業者契約未合於上述規定,分別是電子支付機構的「橘子支」、「PChome國際連」,以及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Pi行動錢包」(詳見表1、2)。業者若違反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依《消保法》第17條第4項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 ※詳細調查結果請參見《消費者報導》雜誌2017年8月號436期40~4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