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為上 神明才能永放光明 8成『神明燈』標示不夠清楚
安全為上 神明才能永放光明 8成『神明燈』標示不夠清楚
2017.9.27
祀祖先及神衹是我國民間固有傳統習俗,為表達長年不滅及永放光明之深遠寓意,乃將神明燈置放於神桌兩側24小時點亮,故其安全性非常重要,為確保消費者權益及加強商品安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檢局)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消基會)合作,針對市售「神明燈」主動進行查核。
106年3月間於佛具店、金香鋪及百貨商行等販售通路,隨機購買10件樣品進行檢測,檢測結果發現,品質項目計1件不符合國家標準之「構造檢查」規定及其「重要零組件比對」亦不符合原申請文件資料、「商品檢驗標識」全數符合規定、「中文標示」計8件不符合規定。
壹、檢測標準
標檢局表示,本次購樣檢驗係依據國家標準CNS 14335「燈具安全通則」及國際電工標準IEC 60598-2-4「Luminaires - Part2-4 : Portable general purpose luminaires」,進行「溫升試驗」、「絕緣阻抗及耐電壓」、「洩漏電流」及「構造檢查」等4項品質項目檢測,另查核「重要零組件比對」,並依據前述標準及商品檢驗法進行「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查核。
貳、檢測結果
本次購樣商品之檢測結果如下:
一、品質項目:
(一)「溫升試驗」、「絕緣阻抗及耐電壓」及「洩漏電流」項目:全數符合規定。
(二)「構造檢查」項目:計1件(編號2號「振明神明燈」)不符合規定,該樣品內部配線為單層絕緣且碰觸燈具金屬外殼,不符合標準安全要求(應為雙層絕緣)。
二、「重要零組件比對」項目:計1件(編號2號「振明神明燈」)不符合規定,其端子接線經比對原申請文件不符。
三、標示查核
(一)「商品檢驗標識」部分:全數符合規定。
(二)「中文標示」部分:計8件(編號1號「萬玉堂」、2號「振明」、3號「寶森」、4號「寶森」、5號「佳良」、8號「村大」、9號「興隆」及10號「銘藝」神明燈)不符合規定,主要為規格標示不符、未附使用說明書及未標示報驗義務人地址等。
參、不符合規定後續處置事項
標檢局指出,本次檢測不符合規定者處置如下:
一、「品質項目」及「重要零組件比對」不符合規定者計1件(2號「振明」神明燈),將依「商品檢驗法」第42條第1款規定廢止其商品驗證登錄,並依第63條之1規定通知業者限期回收改正,違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二、「中文標示」不符合規定者計8件(編號1號「萬玉堂」、2號「振明」、3號「寶森」、4號「寶森」、5號「佳良」、8號「村大」、9號「興隆」及10號「銘藝」神明燈),將依「商品檢驗法」第59條規定,通知業者限期改正標示,若屆期未改正者,將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依同法第42條第2款規定廢止其商品驗證登錄。
標檢局指出,神明燈商品已列屬應施檢驗範圍,應完成檢驗程序後,始得運出廠場或輸入,另對於市場上流通之商品,該局每年度均訂有市場檢查計畫,針對具危害高風險應施檢驗商品執行市場購樣檢驗,倘該類商品發現不合格者,即派員追蹤調查不合格原因,並作成訪談紀錄後依相關法規處理,以雙重把關機制維護消費者權益。
肆、選購及使用注意事項之呼籲
消基會呼籲,廠商應落實商品安全性及標示正確性,並提醒消費者選購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應購買有貼附「商品檢驗標識」(圖例如:或)之「神明燈」商品。
選購時檢視廠商名稱、地址、型號及規格(如:電壓及消耗功率)等各項標示是否清楚。
檢視是否附有中文使用說明書、包裝上之產品使用說明或所附產品使用方法、注意事項等標示,使用前詳細閱讀該說明,並確實依照說明內容使用及注意警語與使用注意事項等。
另以往神明燈曾發生多起意外事故,多數為實施檢驗前之舊款產品,其商品安全性未經檢驗合格,且長久不當使用後可能有危害風險,標檢局特別再次籲請消費者務必檢視家中神明燈是否有貼附「商品檢驗標識」,並提醒使用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 更換神明燈之燈泡時,務必應先將燈具電源切斷再進行更換,避免遭受電擊或燙傷。
- 手部潮濕時,不可碰觸通電中之燈頭、燈座、開關等,以免發生觸電危險。
- 神明燈使用時間較長,應放置於平坦、穩固及可避免小孩觸及之場所使用。
- 佈置神桌時,應避免貢香及其灰燼接觸神明燈及電線,以避免火災意外發生。
- 使用時避免重物以及桌腳(邊)壓到神明燈之電源線,以免受壓迫處局部發熱而導致線路絕緣及被覆劣化造成電源線短路。
- 若有故障現象發生,應立即停止使用並更換新品,切勿自行更換零件或拆解修理。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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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信箱的秘密 企業客服力展現在10分鐘與99小時的差距
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Taiwan Network Information Center,TWNIC)2017年1月初曾公布「2016年台灣無線網路使用調查」結果顯示,國人使用行動上網比例高達72.6%,行動上網使用者上網原因以「可以即時查詢資訊」比例最高,占62.0%;從整體行動上網調查結果顯示,全國12歲以上使用行動上網比例為72.6%,人數推估約1,529萬,顯示使用行動網路呈現快速上升的趨勢。 綜觀現在人手一機的趨勢,消費者透過手機、PC查詢各項消費資訊,甚至諮詢、申訴比例亦益發增多,而許多企業亦是以電子郵件服務消費者,因此,消基會發想,透過網路(電子郵件)向業者諮詢是否亦是一個快速管道? 鑑於產業服務,消費者重視的是服務品質、態度與速度。本次調查就針對熱門產業,如網路遊戲、網拍、旅遊、金控等23家企業,對消費者所提出的問題,比較回應速度的快慢和花費的時間,以供企業管理和消費者參考。 在各大企業的網頁,服務客戶的方式,除了電話就是留下電子郵件,而消費者不一定隨時都方便打電話或接聽電話,因此,消基會本次測試就以電子郵件為測試標的,以瞭解企業在電子郵件的服務速度。 抽樣績優企業在網路(電子郵件)服務消費者的速度快慢 採樣 網路遊戲抽樣:神魔之塔、傳說對決、Fate/GrandOrder、PokemonGo、爐石戰記等5個網路遊戲業者。 網拍業者(取樣資料來源:資策會產業情報研究所(MIC)針對消費者網購行為進行調查/2017.03.15)抽樣:B2C前三大分別為Yahoo(47.7%)、PChome(46.8%)和momo(36.1%);C2C購物網站,使用排名依序為Yahoo(64.1%)、露天拍賣(58.4%)與蝦皮拍賣(23%),而Yahoo重複排名,只測一次。 旅遊業者(取樣資料來源:http://i-service.ctee.com.tw/2017年臺灣服務業大評鑑,以及品保協會金質旅遊獎)抽樣:鳳凰旅遊、康福旅遊、理想旅遊、雄獅旅行社、五福旅行社。 金控產業(取樣資料來源: 《天下雜誌》2017年兩千大調查-誰是贏家?金控類)則抽樣:國泰人壽保險、南山人壽保險、富邦人壽保險、新光人壽保險、中華郵政、中國人壽、三商美邦人壽、中國信託銀行。 消基會指出,本次採樣是挑選在社會或商業各類甄選活動中脫穎而出的企業,無論是市佔率、營業額或評價都是比較高的企業,影響層面亦是寬廣的;而為了避免「一試定終身」,所有測試採兩次檢測。 2家企業未回應 2家企業未達官網標示回覆時間 15家未標示回覆時間 調查中,觀察到企業在電子郵件服務區塊,部分有標示回覆時間,如X日(時)內回覆,抽樣的業者中,有標示回覆時間者,由4小時~7日內不一(詳情請見表格),但還是有15家企業官網未標示回覆時間。 總的來說,23家企業,有8家標示回覆時間,依回覆時間長短,分別為包括中華郵政(7日)、蝦皮拍賣(3日)、國泰人壽(2日)、爐石戰記、Yahoo奇摩、三商美邦(24小時)、中國信託(次一營業日)和雄獅旅行社(4小時)以內回覆。 調查結果顯示,符合該企業所標示範圍的有:中華郵政、Yahoo奇摩、蝦皮拍賣、國泰人壽、爐石戰記、三商美邦、中國信託等7家;而雄獅旅行社(第一次)超過36小時51分,未達自身所訂標準,甚至有網路遊戲產業之PokemonGo精靈寶可夢,及旅遊業者之五福旅行社根本無回應。 消基會表示,再以產業別分析企業回覆消費者諮詢的狀況如下: 網路遊戲講究快速 久久(99小時)的回覆,客服當機 根據Yahoo奇摩與資策會產業情報研究所(MIC)暨國內多家遊戲媒體共同舉辦2016台灣遊戲市場大調查,顯示出行動遊戲的持續普及,帶動整體遊戲人口持續成長至813萬,約佔全體國民的3成5,想像一下,當玩遊戲玩到一半,發現有問題、卡住了,最夯的國民遊戲PokemonGo是怎麼詢問都無回應,這要讓消費者怎麼辦呢?! 尤其大多數網路遊戲是需要付費的,根據2016台灣遊戲市場大調查中顯示,在每月遊戲的花費上,在各遊戲平台玩家有明顯差異。以電玩主機遊戲玩家的每月平均消費最高,約有1347元;其次則是電腦線上遊戲玩家,每月平均消費約有685元,其中約50%的玩家消費在新台幣500元以內;第三是行動遊戲玩家,平均消費約有547元;第四位才是網頁遊戲玩家,平均消費為405元,因此,面對這龐大的消費市場,業者實在應該好好建立完善的客服系統,讓消費者可以輕鬆晉級,開心消費。 消基會指出,在「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強制性規定)中第17條規定:「申訴權利:乙方(企業)應於遊戲網站或遊戲管理規則中明訂二十四小時服務專線、申訴服務專線與電子郵件位址。」,可見提供客服電子郵件信箱本是企業的責任,亦是消費者權益。 本項調查,「PokemonGo」測試兩次都無回應工作人員的諮詢;神魔之塔則分別用了13分鐘以及99小時39分鐘回覆工作人員的諮詢;傳說對決花費20小時8分鐘、28小時34分鐘;相較之下Fate/GrandOrder和爐石戰記(官網標示24小時內回覆)則都在10分鐘之內回應工作人員的諮詢,速度明顯符合消費者的期待。 2017年的「電玩白皮書」資料顯示,全球遊戲市場的收入,亞太市場佔47%,而台灣佔亞洲市場的第5名,可見台灣在遊戲市場的貢獻度是相當大的,因此,在申訴、客服部分,遊戲業者應該付出等比例的貢獻度,設立等比例的專門申訴暨諮詢客服人員,讓消費者可以安心、放心的消費。 網購市場衝進兆元產業 回應時間加快,有助增進市場黏著度 資策會產業情報研究所(MIC)曾於今(2017)年發佈2016年消費者網購行為調查分析,發現臺灣消費者年網購消費總額呈現上漲趨勢,且已達27,715元,說明臺灣消費者對網路購物的依賴程度持續加深。 而行政院消保處統計2016年度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消費者申訴網路交易糾紛案件數為3,711件,其中網拍糾紛案件為2,698件,占網路交易申訴案件比例72.7%,至於糾紛申訴案件數量之前3名分別為露天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814件)、樂購蝦皮有限公司(759件)及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547件)。 為此,消基會針對Yahoo、PChome、露天拍賣與蝦皮拍賣進行電子郵件諮詢回覆速度測試,回覆最快的是PChome(花費不超過10分鐘),momo次之(2小時54分鐘、3分鐘)、Yahoo奇摩(1小時26分鐘、2小時36分鐘);最慢的則是蝦皮拍賣(16小時18分鐘、4小時37分鐘);而露天拍賣回覆速度居間,耗費7小時16分鐘和4小時51分鐘,尚在可容忍的範圍。 消基會指出,2015年間電子商務已經高居兆元產業,不輸給任何企業,尤其網拍、網購的消費型態講究的就是快速、方便,但碰到慢如龜速的客服服務,相信對產業發展定是障礙,呼籲應速速完整化客服系統,讓消費者可以得到完整且快速的服務。 旅遊市場大消費者提問,1家未回應,3家得耗10小時以上才獲回應 根據觀光局2016年國人旅遊狀況調查,國內旅遊部分,平均每人每年有9.04次旅遊經驗,國人國內旅遊總費用為新臺幣3,971億元;國外旅遊部分,國人出國總人次(含未滿12歲國民)為14,588,923人次,出國旅遊消費總支出(包含國際機票)為新臺幣7,216億元。 就在這股旅遊風氣日盛,「滑」族消費者多以網路找參團、旅遊路線規劃、訂房、買機票等資料之際,旅遊產業實在應提升網路服務的品質與速度。 在消基會的調查中,5家旅行社對於消費者提問,有1家(五福旅行社)未回應;4家(鳳凰旅遊、可樂旅遊、理想旅遊、和雄獅旅遊)的回應速度,在第一次提問都得耗時10小時以上,其中雄獅旅遊更是耗時40小時以上,實在會喪失商業先機。 金融需求大 測試8家,5家提問服務都得耗時20小時以上 金控產業包括銀行、壽險、產險、票券……等,本次調查以消費金融為主體進行調查,抽樣包括郵局等8家企業體。 調查結果顯示,5家企業回覆時間都耗費20小時以上,中華郵政(70小時41分鐘;53小時03分鐘)、富邦人壽(27小時14分;第二次)、新光人壽(21小時35分鐘;第一次)、中國人壽(24小時35分鐘;55小時26分鐘)、中國信託(21小時11分鐘;第一次),對於消費者提問,消費者實在需要很大的耐心等候。 要說明的是,金控業者裡,有4家業者(國泰、中華郵政、三商美邦和中國信託)有說明回覆時間,雖然都有在業者官網標示回覆時間內回覆詢問,但還是以國泰人壽和南山人壽回覆時間較快,在1.5小時內都回覆完畢;郵局標示7日內回覆,所費時間雖在其標示時程內(均在70或53小時內),但實在有點考驗消費者的等候時間。 金融、保險等消費課題,含有許多的專業,是消費者需要深入瞭解,才不致造成誤解或爭議,根據金融消費評議中心2016年的統計,共收受3959件申訴案件、1722件申請評議案件,可見涉及專業的消費型態,愈需要更多的客服釋疑,滿足消費者知的權益,有效降低誤解和爭議的可能性,這樣也能降低社會資源,快速建立業者誠信的商譽。因此,消基會呼籲,金控產業應該快速跟上時代潮流,增加客服管道和人力,以期營造更友善的消費環境。 針對本次調查所顯現的狀況,消基會建議: 對政府 建議各該主管機關研議將網路資訊、客服、申訴等相關管道列入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規範中,以迎合網路時代的快速發展。 政府機關在企業品質相關的評選或品質提升之參考指引,應增列「客服機制」,例如客服員額或回應時間等項目,讓消費者知悉,並可作為企業管理或政府監督的指標。 建議在日後消保相關會議上,提醒企業界注意網路服務的訊息,增進企業與消費者溝通的管道。 對業者 無論是新興產業或傳統產業均宜正視網路時代的來臨,在提供網路資訊、諮詢、申訴上提供相對應且等比例的服務,擴展網路消費者的商機。 建議依企業營業額或會員數等指標,訂定客服員額或回應時間的參考規範,以提升服務品質。 儘速成立網路客服的管道和專人服務,以提升服務品質。 對消費者 從事消費行為時,應注意業者資訊是否充分詳細,並以客訴服務品質良窳為選擇之重要參考。 遇有消費糾紛,宜先透過客訴電子郵件管道尋求解決,俾保留往後申訴憑證。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件:23家企業客服(電子郵件)速度大評比 致歉啟事 本會9月22日「電子信箱的秘密 企業客服力展現在10分鐘與99小時的差距」新聞稿,因為數字誤植,造成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極大困擾,事實上,雅虎公司2次測試回覆時間為1小時26分鐘、2小時36分鐘回覆,對於本會疏失,謹深致歉意。自助洗衣店附設販賣機「洗劑商品」 標示100%不合格
自助洗衣機店為近幾年興起的新產業。都會區居高不下的房價,使租屋族的人口不斷增加,因此自助洗衣店成為住小坪數套房的民眾不可或缺的重要機能。畢竟對於租屋族來講,比起自己購買一台佔空間的洗衣機,直接去自助洗衣店洗衣服還比較划算,也不用面臨租約到期後,搬移大型家具的困擾,迅速又方便。 這類自助洗衣店最大的特色便是24小時營業,不論是早出晚歸的上班族,還是碰到不停下雨的濕黏天氣,只要走進店裡,隨時都可以洗衣烘衣,而且操作簡單易懂、價格低廉。 自助洗衣店雖然方便,但深夜噪音已然成為住宅區或住商混合區的困擾,因此,部分縣市如臺北、新北、桃園、臺南已對自助洗衣店深夜不可營業有規定,且臺北市環保局於2017年6月1日起,首度針對全市169家自助洗衣店進行空氣、噪音、汙水等聯合大稽查,對違反相關規定的業者,依法告發並限期改善。 自助洗衣店的噪音、汙水等環境問題隱然成為都會區行政管理上待解的議題,不過本會發現許多經常使用自助洗衣店的消費者,通常不會自備洗衣精(粉),而直接購買業者在店內販售的洗劑商品,此舉固然方便,但靜靜放在自助洗衣店一隅的洗劑販賣機販售的洗劑商品究否符合法律規範,更是值得關注的消保議題。 消基會於106年8月30日至31日間,在臺北市與新北市的自助洗衣店,針對店內放置的洗劑販賣機購買洗劑,並依據《商品標示法》第九條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時應標示商品名稱等規定,檢視商品是否有正確標示。 一、製造日期全沒寫 商品標示全不合格 本次調查隨機抽選了9家自助洗衣店裡的洗劑販賣機,其中有6間位在新北市,分別為編號1「洗多屋投幣自助洗衣店三民店」、編號2「旺旺自助洗衣三民店」、編號3「洗樂美自助洗衣三民店」、編號4「City Wash 三重中正店」、編號5「美式投幣自助洗」、編號7「優必洗自助洗衣坊」;3間位在臺北市,分別為編號6「橘子投幣式自助洗」、編號8「美國戴克斯特投幣自助洗衣吉祥店」、編號9「快洗可得自助洗衣」,在9間自助洗衣店的洗劑販賣機裡共購得28件商品(商品清單如附件一),分別為洗衣精(粉)、柔軟精、消毒藥水、除靜電香片,每件價格皆為新臺幣10元。 依據「商品標示法」第九條規定,在標示「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原產地」的部分,編號6「橘子投幣式自助洗」的洗劑販賣機裡的濃縮洗衣精、衣物柔軟精、立克菌、烘衣香片有標明公司名稱、電話、網址,但未寫上原產地與製造商地址;編號8「美國戴克斯特投幣自助洗衣吉祥店」的洗劑販賣機裡的衣物柔軟精與編號9「快洗可得自助洗衣」的靜電香紙有寫上公司名稱與電話,但同樣未寫上原產地與製造商地址,其餘22件商品則全無標示。 在「主要成份、材料」部分,編號6「橘子投幣式自助洗」的洗劑販賣機裡的立克菌與編號8「美國戴克斯特投幣自助洗衣吉祥店」的衣物柔軟精有標示成份,其餘26件商品全無標示。 在「淨重、容量」的部分,編號6「橘子投幣式自助洗」的洗劑販賣機裡的濃縮洗衣精、衣物柔軟精、立克菌、烘衣香片有完整標示容量與片數,其餘24件商品全無標示。而「製造日期」的部分,28件全無標示。 本次調查結果顯示,在抽樣的所有洗劑販賣機中所販售的28件洗劑,商品標示100%不符合「商品標示法」規定。而本會在檢視商品標示時,同時也發現編號7「優必洗自助洗衣坊」的洗劑販賣機裡的柔軟精與消毒水,包裝外觀看來不僅老舊破爛,打開後盒子裡還可見明顯汙痕與泛黃,使本會同仁不禁懷疑這些從自動販賣機掉下來的洗劑,真的是全新的嗎?再加上包裝上完全沒有標示製造日期,所以這些洗劑是否已經超過保存期限,消費者也無從查證。 二、便宜柔軟精成份不明 是否影響健康待確認 柔軟精是許多家庭的最愛,它能使洗完的衣服香香軟軟。柔軟精最主要的成份為陽離子界面活性劑,可殺菌、抗靜電,但在界面活性劑中陽離子界面活性劑的刺激性卻是最強。柔軟精的功能是可消除衣服從濕到乾時纖維表面所聚積的靜電,藉由在衣服表面形成一層臘質來改變清潔劑所帶來的陰離子,還可以順便補平斷裂的衣物纖維,從而達到柔軟膨鬆的效果,減少打結與起毛球。 根據美國環境保護署(EPA)和化學品安全說明書(MSDS)的數據顯示,柔軟精中含有許多危險的化學成分,包括乙酸芐酯、苯甲醇、檸檬烯等。乙酸芐酯的氣體會刺激呼吸道,引起咳嗽;苯甲醇會造成中樞神經系統紊亂,可能引起頭痛、噁心、噁吐;檸檬烯則有研究發現當濃度高時會轉化成甲醛,甲醛是一種已知的致癌物,高濃度的甲醛會嚴重影響健康,可能造成喉嚨痛、流鼻血、雙眼發癢等症狀。且值得注意的是,柔軟精會殘留在衣物中,因此使用過柔軟精的衣物若穿在身上,殘留的化學成份會被皮膚吸收或進入空氣,可能造成身體傷害;而為了使洗過的衣服香氣持久,部分柔軟精的成份也會添加人工香精、塑化劑及揮發性物質,這些都可能會傷害呼吸系統,長期使用將造成頭痛、噁心、打噴嚏、呼吸困難等症狀,加拿大《自然生活》雜誌也指出,這類化學成分在烘乾機裡加熱時危險性更大,對於人體的影響不可不慎。 三、結論 據資策會估計,臺灣自動販賣機一年的產值高達7000億,多數以販賣飲料、零食為主,近幾年則再興起販賣手搖飲料。但因許多自動販賣機裡販售的手搖飲料被驗出生菌數超標,再加上沒有標示有效日期,因此食藥署決定納管自動販賣機的手搖飲品,並於106年3月公告「以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自主衛生管理指引」,未來自動販賣機裡只要販賣完整包裝的飲品即視同包裝食品,須標示品名、有效日期、內容物及添加物、原產地、廠商名稱等資訊。而自動販賣機所販售之洗劑商品既含有人工香精、塑化劑及揮發性物質等化學成分,有可能影響民生健康,建議政府也應儘速納入規範。 消基會呼籲 對政府 食藥署於106年3月13日公告「以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自主衛生管理指引」,規範投幣式自動販賣機販售的食品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消基會呼籲政府也應將影響民生健康的洗劑自動販賣機作同樣的標準訂定管理指引,讓業界有所依循。 自助洗衣店已經成為都會區常見的消費型態,而台北市政府已發布「台北巿自助洗衣店安全管理辦法」加強自助洗衣店公共安全,然針對自助洗衣店之衛生條件及洗劑安全,則未見相關單位關注,因此,本會呼籲主管機關應不定期檢測洗衣機內的衛生、洗劑安全等管理,以保障消費者使用安全。 對業者 自動販賣機裡的洗衣精、柔軟精、消毒水、除靜電香片應依「商品標示法」完整揭露商品資訊,以維消費者權益。 自助洗衣店業者應要求供應商提供有完整商品標示的洗劑,於自動販賣機販售。 業者應維持洗衣店內機體的衛生與安全,定期消毒,以維護消費者使用安全。 對消費者 消費者到自助洗衣店消費時,盡量攜帶自己家用的洗衣精。 消費者至自助洗衣店消費時,應注意現場是否有展示定期清潔洗衣機之證明文件。 若無必要,減少使用柔軟精與烘衣香片的次數。如果一定要使用衣物柔軟精,儘量選擇含有天然成分的。 在洗衣機中倒入1/4杯小蘇打或1/4杯白醋,都可以軟化衣物。不僅不會危害健康,還省錢又經濟。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件:洗衣劑採樣表格訂房平台解約調查 星級飯店也出包 早鳥優惠綁高額解約金
消費者吳小姐向本會申訴,2016年3月25日在Agoda預訂4月2日台北謙商旅東門館住宿1晚,因個人不可抗力因素於3月26日取消訂房,Agoda原要求支付取消訂房手續費15美元(約新台幣457元),後又發出電郵告知取消訂房不收取手續費,應收取預訂總房價,因此訂房已支付的預收總房價不另做退回。 另一消費者張小姐也申訴,於今年2月7日在Booking.com上預定2月25日花蓮地區飯店2晚,惟2月23日晚間因天候不佳,在Booking.com欲退款發現顯示「入住七日內不接受退款」,故致電飯店詢問是否可取消退款或延期入住,飯店表示僅可限其於3月底前入住。 消基會近年來接獲不少類似案件,統計2015年9月至2017年8月期間,受理的國外訂房網消費爭議申訴案件,共計28件,其中18件涉及收取高額解約金,比例占64%。 由於網路便捷特性改變消費者的使用習慣,近年來境外線上旅遊業(Online Travel Agency,OTA)如Agoda、Booking.com、Hotels.com等大舉來台,憑藉著快速比價、資訊彙整、不定期優惠等服務特色,滿足消費者多樣化的需求進而仰賴;且挾著高曝光率與龐大瀏覽人數的資源優勢,吸引許多國內旅宿業者前來合作,以相當成數的佣金換取住房率的有效提升。對消費者而言,國外訂房網秒速化提供超低房價資訊,並匯整住宿旅客的評價紀錄,可以快速預訂到理想的旅宿。 然而,國外訂房網推出星級飯店優惠價格方案的背後,往往暗藏玄機。比較星級飯店在國外訂房網與自家官網推出的旅宿產品差異在於,前者販售各大飯店的早鳥優惠或特惠房價方案,其契約內容多數捆綁預收約定總房價、不可取消、不可改期及不退費的嚴苛解約配套。 因應新型態的消費糾紛,交通部今(2017)年1月公告新修的《個別旅客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下稱《訂房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將訂房平台等間接訂房管道納入適用範圍,也首度針對國內現行規定與國際訂房交易習慣落差進行調和,新增可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及相應的解約配套應記載事項。 本會調查發現,新制上路半年,國外訂房網提供的星級飯店住宿契約其解約條款仍違反新規,且違規情況嚴重。 一、4大國外訂房網,飯店優惠住宿均綁高額解約金 為瞭解實際狀況,消基會抽樣6間在國外訂房網上販售且訂房時皆需收取總房價之飯店,調查其優惠住宿訂房契約的解約條款是否符合新規範。 本次調查日期從2017年8月10日至8月14日、訂房日期為2017年9月22日至9月24日,調查在Agoda、Booking.com、Hotels.com、Ctrip此四個國外訂房網上皆有販售之飯店,分別為台北W飯店、新竹關西六福莊生態渡假旅館、台中金典酒店、台南晶英酒店、高雄中央公園英迪格酒店、花蓮福容大飯店,共計6家飯店,針對「解約通知日是否依比例退還總房價」,及「解約後飯店可否保留已付金額做為日後消費抵扣使用」此兩大項目進行調查。 在解約通知日是否依比例退還總房價之調查中,結果顯示:(詳見附表一) 1)「台北W飯店」早鳥優惠或特惠房價住宿方案,在4家國外訂房網上,皆施行嚴苛解約規定,消費者訂房須先預付總房價,預訂交易完成後,若因故取消,就會被扣預付的總房價; 2)「新竹關西六福莊生態渡假旅館」在Agoda、Booking.com、Hotels.com這3家國外訂房網與其簽約販售優惠住房方案,施行解約沒收全額房價的取消條款。(亦即〈解約方案一〉3天前預總房價全退;1-2天扣50%;當天100%扣除;〈解約方案二〉1年內保留已付金額做為日後消費抵扣使用;二案擇一即可) 此外,「台南晶英酒店」在Agoda及Hotels.com上,販售其優惠住房方案雖無約定不可解約,但卻標示「入住前第14天內通知取消,收取全額房價」,而「台中金典酒店」與「花蓮福容大飯店」在Ctrip網站上也標示「入住前第3天內通知取消訂房,收取全額房價」;皆與《訂房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上告示不符。 而「台中金典酒店」、「高雄中央公園英迪格酒店」、「花蓮福容大飯店」分別在Agoda及Booking.com上標示不需在網站上先付總房價,可待入住時付款,但仍需消費者填寫信用卡資料,並在一旁標示:「不會使用您的信用卡進行扣款,您的信用卡資料僅做為確保預訂用途」讓消費者放心訂購,但同一個網頁上的取消條款中卻又標示:「若取消、更改訂單,或者未如其入住,住宿方仍將收取全額房費」;也就是說,訂房網站及飯店並未於第一時間向消費者收取訂金或總房價,但若消費者想取消,不論在入住前第幾天,總房價仍會被全額扣款。 這樣的優惠住宿訂房契約與解約沒收全額房價條款相互捆綁,導致消費者權益受損,但因訂房網站及飯店並未在第一時間收取訂金或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故未與《訂房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相互違背,消基會呼籲,主管機關應正視此問題,盡速比照定型化契約範本將預先取得信用卡扣款授權,納入約定房價總金額選項中,修訂《訂房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生拘束效果。 二、預收總房價者 100%業者未讓消費者保留日後消費折抵 因應逐年上升的消費爭議案件數,交通部於2017年1月24日公告新修訂的《訂房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增訂業者得與旅客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之機制與兩種解約配套,以符合市場多元需求並兼顧消費者權益保護。 新規規定,預收約定總房價者,旅客解除契約時,應通知業者,並得要求業者依下列兩種基準處理。 解約基準一:按解約通知日依比例退還總房價,即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3天前到達者,業者應退還預收約定總金額100%、解約通知到達於預定住宿日前1~2天,應退還預收約定總金額50%、入住當天通知或未通知,業者得不退還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 解約基準二:1年內保留已付金額做為日後消費抵扣使用,即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當天前到達者,得於1年內保留已付金額做為日後消費折抵使用、解約通知於當天到達或未通知,業者得不退還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 經調查發現,4家國外訂房網與6家星級飯店簽約販售的訂房契約解約條款,全數未符合《訂房契約應記載事項》第5條第2項規定,即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者,契約未記載1年內保留已付金額做為日後消費抵扣。 針對上述調查狀況,消基會調查發現,國外訂房網推出國內旅宿早鳥優惠契約搭配解約沒收全額房價的取消條款,不符合保護消費者權益精神,實際上已構成違反《訂房契約應記載事項》第5條第2項規定;與消費者簽訂契約時,業者有義務將《訂房契約應記載事項》規定的解約配套資訊揭露清楚,讓消費者獲得充分選擇權,避免衍生消費爭議。若旅宿業者違反上述法規,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1條,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三、房價總金額除房價外,附加稅金及服務費,業者需充分揭露 本次調查還發現,國外訂房網販售旅宿業者訂房契約其取消條款嚴苛,且契約交易除收取旅宿費之外的附加費用項目各不相同,甚有額外收取7%飯店稅金10%服務費費情形(詳見附表二),倘合計房價及附加費用項目後,總房價是否確如業者宣稱超低房價,消費者恐需睜大眼睛;雖依新修正訂房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業者並不違法,然應提醒業者除應盡到產品資訊充分揭露的告知義務、網頁登載規定說明應具醒目警示功能,不可刻意將其放置於視覺易忽略位置,不利於使用者查詢,避免消費者誤判資訊致交易損失,產生消費爭議。 國外訂房網雖具優惠折扣及便捷性誘因,但其潛在風險若管控不佳,消費者權益恐無法受到保護,建議當旅宿行程尚未確定時,應避免至國外訂房網交易,以免產生不確定性的交易風險、誤踩旅宿契約不可取消地雷,宜選擇受政府監督的國內旅行社代訂商品,確保權益。 四、訂房平台設籍海外,消費糾紛向誰求償 新修訂的《訂房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與國際訂房交易習慣進行接軌,由於國外訂房平台多數設籍境外,未來引發的消費糾紛求償與行政管理執行勢必面臨挑戰。 消基會調查發現,國外訂房網若已在台灣設立登記公司,即負有遵守國內法令規定之義務,如發生消費糾紛,主管機關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及第44條規定的消費爭議處理程序調處;若與尚未在台設立登記的境外訂房平台簽訂國內或國外訂房契約,若發生糾紛,因不受國內法規管轄,消費者求償對象僅限國內旅宿業者,國外旅宿業者恐求助無門。 本會表示,國人在國外訂房網簽訂旅宿契約,契約當事人為消費者與國外訂房網兩方,至旅宿飯店消費若發生契約不履行或解約退款的消費糾紛,旅宿業者可主張因非契約當事人而規避責任,主管機關追究相關責任以及消費者向誰求償等恐有難度。 國外訂房網位處法規管理制度的缺口,交易風險與權益保障不足不利消費者,面臨責任歸屬時,往往發生國外訂房網與旅宿業者互踢皮球。 消基會調查發現,國外訂房網設籍境外,若在台設立登記公司,聲稱僅有系統維護功能,無實質受理訂單,若無調查介入,主管機關實難掌握其與旅宿業者的實際關係,但就消費者保護機制,為避免國外訂房網規避責任侵犯消費者權益,不論旅客以直接或間接方式完成國內旅宿訂房行為,終端履約的旅宿業者應負起責任,避免發生求償無門情形。國外訂房網與國內旅宿業者簽約販售其訂房契約若涉及違反《訂房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主管機關可對旅宿業者及國外訂房網發動行政調查,經雙方舉證後釐清責任為國外訂房網,即可依《消保法》第56-1條處置;由於國外訂房網的主管機關並非觀光局,需由具登記所在地的縣市政府配合執行調查。 消基會呼籲 對政府 主管機關應落實稽查,要求違反「訂房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的業者儘速修改契約內容,以保障消費者的權益。 主管機關應儘速修訂「訂房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將預先取得信用卡扣款授權,納入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選項,以利業者及消費者遵循,俾免爭議。 主管機關應督促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規定,加強網頁資訊的充份揭露,避免消費糾紛的發生 對業者 業者應依規定主動提供是否收取定金、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之選項,以及取消訂房的退費基準等資訊予消費者,以減少消費糾紛的產生。 網頁上的訂房須知應設於明顯處並清楚公告相關資訊,尤其是取消訂房退費及附加費用等,以利消費者運用,俾消費者採取正確合理的消費行為。 應隨時檢視網頁資料是否正確更新,避免錯誤資訊誤導消費者而造成糾紛。 對消費者 訂房前應三思,最好先電洽或用E-MAIL詢問,了解訂房規則,如:是否可更改、延期或取消退費等,才不致損及自身權益。 採用線上訂房時,在按下網頁的「確定」或「同意」鍵時,應逐一了解相關規章後,再決定是否接受,以免發生爭端。 使用國外訂房網站預訂旅館時,宜選擇在國內有分公司或辦事處之業者,避免發生糾紛時投訴無門。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表1優惠房價方案預收約定總房價飯店調查表 入住前取消是否可解約退款 (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3天以前到達者,業者應退還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100%) Agoda Ctrip Hotels.com Booking.com 台北W飯店 ╳ ╳ ╳ ╳ 新竹關西六福莊生態渡假旅館 ╳ ╳ “入住前第21天前通知,可免費取消” ╳ ╳ 台中金典酒店 ○ 不預收總房價或定金、但需提供信用卡資料(註2) ╳ “入住前第3天內通知取消 收取全額房價” 調查期間未提供該飯店優惠方案 ╳ 台南晶英酒店 ╳ “入住前第14天內通知取消 收取全額房價” 調查期間未提供該飯店優惠方案 ╳ “入住前第14天下午1800後通知,收取全額房價” 調查期間未提供該飯店優惠方案 高雄中央公園英迪格酒店 ○ 不預收總房價或定金、需提供信用卡資料 ╳ ╳ ○ 不預收總房價或定金、需提供信用卡資料 花蓮福容大飯店 ○ 不預收總房價或定金、需提供信用卡資料 ╳ “入住前第3天內通知,收取全額房價” ╳ ╳ 是否提供保留已付金額折抵日後消費 Agoda Ctrip Hotels.com Booking.com 台北W飯店 ╳ ╳ ╳ ╳ 新竹關西六福莊生態渡假旅館 ╳ ╳ ╳ ╳ 台中金典酒店 ╳ ╳ ╳ ╳ 台南晶英酒店 ╳ ╳ ╳ ╳ 高雄中央公園英迪格酒店 ╳ ╳ ╳ ╳ 花蓮福容大飯店 ╳ ╳ ╳ ╳ 「╳」表示不符合《訂房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則表示符合規定。 旅宿業者約定不預收房價待入住時付款,但要求消費者提供信用卡帳號確保訂房資格,進行預授權,消費者取消或更改訂房、未入住時將收取預訂總房價。 附表二:國外訂房網額外收費資訊揭露程度調查 Agoda Ctrip Hotels.com Booking.com 額外收費項目 7%飯店稅金、10%服務費合計 15%稅項(稅金與服務費) 15%稅金(包括Hotels.com就您的行程安排而向賣方(飯店等)繳付的所有適用交易稅(銷售和使用稅、住宿稅、房間稅、消費稅、增值稅等)、 服務費合計 5%增值稅、10%服務費分計 資訊揭露程度 顯示於訂房未結帳頁面 顯示於訂房未結帳頁面 顯示於訂房未結帳頁面 顯示於訂房未結帳頁面 額外收費是否與房價並列同位置 ○ ○ ○ ╳市售祭祀用品八成不符合商品標示規定 環保金紙廠商說了算?
中元普渡將至,準備豐盛的供品祭拜祖先、神明、好兄弟皆是民間傳統習俗,量販店、超商及網購平台也早看準商機,紛紛推出各種優惠活動與特惠組合,搶攻消費者荷包。 除了各式各樣的祭品,普渡金更是不可缺少的必買用品,走進量販店,排列整齊的「好兄弟量販包組合」、「好兄弟普渡金紙特惠包」、「好兄弟專用門口金紙超值組」等,各種組合讓人看得眼花撩亂;傳統香舖店門口也排放著一包包的普渡金包,一包100到600元不等,有一般普渡金、元寶蓮花普渡金與附加毛巾臉盆金條蠟燭的豪華普渡金,任消費者依需求選購。 消基會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於8月13至31日間,於台北地區的量販店、香舖、生活百貨等實體販售通路與網路通路進行採樣,並依據《商品標示法》對香品及金、銀紙進行調查,檢視其品名、製造商資訊、產地等中文標示是否清楚完整。 一、抽查20件祭祀用品,商品標示僅20%合格 本次調查香品與金、銀紙各10件商品,香品價格落在10~125元之間,金、銀紙價格落在10~158元之間,因包裝、規格、重量皆不同,故價格落差較大。 依據《商品標示法》規定,祭祀用品屬一般商品,應標示「商品名稱」、「生產、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及商品原產地。屬進口商品者,並應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商品內容:主要成分或材料;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 本會此次抽查香品與金、銀紙標示,發現10件香品中僅編號6「特製正沉檀香」符合商品標示規定;其餘9件香品中編號4全無標示,編號2「正粧黑沉香」與編號5「特製晏息名香」電話標示錯誤,編號10「沉檀香」未標示生產、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及商品原產地與製造日期,另6件香品未標示生產、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及商品原產地;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主要成份及材料與製造日期。 而10件金、銀紙樣品中,僅編號1「拜門口好兄弟金紙」、編號5「好兄弟普渡金紙量販包」、編號6「拜好兄弟門口金紙」3件商品符合商品標示規定,其餘7件樣品中編號3及編號8全無標示,編號2「普渡公金」電話地址標示錯誤,另4件樣品未標示生產、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及商品原產地;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主要成份及材料與製造日期。 依據《商品標示法》第5條規定:「商品因體積過小、散裝出售或其他因性質特殊,不適宜於商品本身或其包裝為商品標示者,應以其他足以引起消費者認識之顯著方式代之」,而本會同仁調查時發現,一般香舖店中,擺放散裝金、銀紙的架子上僅標示金額,並無製造商、產地、製造日期這些可讓民眾辨識的資訊。 消費者在使用香品與金、銀紙後,應立即洗手,以避免誤食可能含有的化學物質。於室內焚燒香品時,應保持通風,以避免香品燃燒所產生氣體、煙塵累積而被吸入,造成對於身體健康之傷害性。如要自行焚燒紙錢時,儘量站在上風處,以免吸入過多有害氣體,並且燃燒紙錢的地點,以在通風良好的場所或戶外場所燃燒紙錢最佳,同時要注意餘燼是否完成熄滅,才不致釀成失火意外。調查結果發現樣品皆未標示注意事項,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因此本會呼籲業者,應加強商品相關資訊之標示,避免消費者受到不必要的傷害,否則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以上不符合之商品,主管機關可依《商品標示法》第15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生產、製造或進口商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之規定處置。 二、主關機關無認證標準,環保香與金紙淪為口號 據環保署空保處的統計,國人105年約焚燒紙錢19.5萬公噸,燒香約2.1萬公噸,而燃燒後會產生硫氧化物、一氧化碳、苯、甲苯、甲醛、多環芳香烴等多種物質,其中苯、甲苯、甲醛、多環芳香烴具有致癌性,人體吸入後會對健康造成損害。環保署也呼籲民眾可採「購買環保金紙」、「減少紙錢和香使用量」、「集中焚燒」等方式祭祀,減少空氣汙染。 環保署的呼籲言猶在耳,但消基會電訪後發現,環保署鼓勵民眾選購環保金紙,但卻無訂定「環保金紙」、「環保香」的認證標準,民眾購買時僅能憑業者口述得知商品是否環保,而無法從包裝或標示上確保自己選購的商品是認證之環保商品。 而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對於香品與金、銀紙之品質檢測標準如下,CNS 15047「香品」國家標準規定為:(一)游離甲醛含量:0.3 mg/L以下;(二)重金屬:鉛1000 ppm以下、鎘100 ppm以下;(三)揮發性有機化合物:苯0.20 ppm以下、甲苯0.35 ppm以下、二甲苯1.0 ppm以下、二氯苯0.20 ppm以下;CNS 15095「金、銀紙」國家標準規定為:(一)游離甲醛含量0.3 mg/L以下;(二)重金屬鉛1000 ppm以下;(三)鎘100 ppm以下。但因香品與金、銀紙皆屬非應施檢驗商品,即政府無強制此類商品需符合規範才可販售,故目前市售的「環保金紙」與「環保香」皆為業者標榜,並無實際的把關結果可供參考。 三、集中焚燒,保持通風、用紙條(袋) 健康又環保 隨著環保意識抬頭,近幾年各地紛紛推廣金、銀紙集中焚燒,減少空氣汙染,許多公司行號、社區住戶也都採登記方式,統一購買、焚燒。基本的普渡金內含壽金、刈金、福金、普渡公金文疏、普渡旗、巾衣、小銀金等,其中壽金、刈金、銀金等多用橡皮筋捆束成疊,再將全部的金、銀紙以塑膠袋裝袋;祭拜完後,便將普渡金裝入原本的塑膠袋中,或採用裝箱的方式集中放置,託專人送至鄰近廟宇中焚燒或是向當地的環保局預約金、銀紙錢巡收專車運至焚化廠焚燒。希望透過焚化廠先進的污染防制設備,減少露天焚燒紙錢對環境及人體健康的危害。 內湖焚化廠表示,為尊重民間信仰習慣及消除民眾疑慮,每年普渡焚燒金紙前,焚化廠都會舉辦淨爐儀式,清除之前焚燒垃圾殘留的氣味與殘跡;而因民眾皆會在裝著普渡金的塑膠袋外寫上供奉文字,或將寫好的普渡公金文疏裝入袋內,基於尊重宗教信仰,焚化廠的工作人員並不會將外層塑膠袋打開取走,故金、銀紙錢巡收專車入廠後,便直接將一包包用塑膠袋裝的金、銀紙送進焚化爐焚燒。 消基會提醒民眾,中元普渡人潮眾多,大量金、銀紙無法即時於金爐焚燒,如委託廟宇或自行在家焚燒普渡金,則不可因為怕麻煩便將整包或整疊紙錢投入焚燒,應保持通風,避免燃燒不完全,產生的粒狀污染物、一氧化碳、硫氧化物等多項空氣污染物以及戴奧辛散發至空氣中,傷害身體。 消基會呼籲,金、銀紙製造商應以紅紙條或其他可燃物質取代橡皮筋,販售商應以紙袋取代塑膠袋,避免消費者不注意將整疊紙錢丟入香爐焚燒,進而產生有毒物質危害人體。 消基會呼籲 對政府 應於民俗節慶之前加強稽查及檢驗香品與金、銀紙,才能確保消費者買到符合標準的商品。 應制定香品和環保金、銀紙的環保標章規格,輔導業者開發替代產品,減少對弱勢業者的經濟衝擊。 應落實本土製造商品檢測規範,並要求進口商檢附檢測報告,確保品質。 應不定期抽查焚燒香品與金、銀紙之廟宇或公共場所之室內空氣品質,以維護民眾健康。 輔導寺廟採用環保金爐和透過改善通風等污染防治,減少室內空氣污染。 對業者 香品與金、銀紙製造商應落實包裝商品安全性及標示的正確性,販售商應在架上標示散裝商品製造資訊,維護消費者權益。 香品與金、銀紙製造商應以紅紙條或可燃物取代橡皮筋,販售商應以紙袋取代塑膠袋,避免消費者直接焚燒整疊紙錢,產生有毒物質危害人體。 香品與金、銀紙製造商應優先生產環保標章規格及CNS規範的香品及金、銀紙。 對消費者 選購商品時,應注意檢視業者在商品包裝說明及所提供的商品資訊。 優先選購符合環保標章規格及CNS規範的香品及金、銀紙,降低環境汙染。 使用香品及金、銀紙後,應立即洗手,以避免誤食可能含有的化學物質。 經常進香者應減少在香爐前停留的時間,並選擇有通風設備的寺廟,減少焚燒香品與金、銀紙的數量。 在品質未全面把關之前,建議減量焚燒香品與金、銀紙,以維護空氣品質,保護自身健康。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件一:香品抽樣表格芬普尼雞蛋事件 頭疼醫頭、腳疼醫腳 這樣的食安保證是無法讓人安心的!
今(2017)年6月初歐盟地區傳出芬普尼可能污染雞蛋的訊息;7月20日,歐盟的食安通報系統突然發出警告,指比利時出產的雞蛋商品,檢驗出違法超標的殘留農藥「芬普尼」(Fipronil),包括雞蛋和其衍生產品,風險時間可能長達一年。此一警訊,在歐盟地區延燒近一個月,波及16個國家,回收雞蛋超過百萬顆。 就在歐盟執委會8月11日宣布,將於9月26日就雞蛋受殺蟲劑芬普尼汙染事件召開會議之際,傳出香港成為第一個受毒雞蛋影響的亞洲地區,接著傳出芬普尼雞蛋事件也波及南韓。南韓媒體表示,國民每年平均吃下約12.5顆「毒雞蛋」,除「芬普尼」外,京畿道光州的某家養雞場內,還驗出另一種殺蟲劑成分「畢芬寧」(Bifenthrin),含量約為0.0157毫克,略超過標準值0.01毫克。 而這個時候,衛福部食藥署在8月16日宣稱,今年從元旦至8月11日間,台灣僅從美國進口約459噸生蛋,沒從其他國家輸入,歐洲毒蛋不影響我國,且為了確保國人食品安全,該署已於同日啟動北中南三區通路之雞蛋稽查抽驗專案;18日公布10件雞蛋之檢驗結果皆未檢出芬普尼。 只是,食藥署這個宣稱在4天後(8月22日)被打臉。農委會防檢局的記者會上宣布驗出3件國產雞蛋有芬普尼,其中彰化連成牧場153ppb為最高,使台灣進入10天的緊急查驗流程。 28日,行政院跨部會小組下達最後通牒,表示下游食品業者如用到問題畜牧場來源的雞蛋,應立即停用,並於當晚6時前完成回收,否則將依違反《消費者保護法》最高開罰150萬元。然而,29日晚間農委會突然又發布新聞稿,指稱嘉義縣一處原本未檢出的蛋雞場,突然檢出殘留芬普尼;另食藥署追查下游流向,發現嘉義有業者換蛋,且業者仍未交代6萬顆芬普尼雞蛋的流向,原本以為要結案的芬普尼雞蛋事件又冒出新的火花。 消基會指出,芬普尼雞蛋事件爆發期間,觀察到主管食安管理的食藥署無視各國為確保其國人食品安全,而進行大規模查驗、封存動作,反而輕描淡寫地在月初抽檢10個包裝蛋品,便宣布台灣沒有受到影響,不料卻在幾天後被防檢局戳破偏安心態,反倒拉著食藥署及各縣市衛生局大規模稽查,封存百萬多顆雞蛋。 在該起事件,消基會發現並呼籲: 食藥署18日宣稱國內雞蛋未受芬普尼雞蛋事件影響,然4天後防檢局宣布國產雞蛋有3件檢出芬普尼,政府這樣的處理,讓消費者仍繼續食用有毒的蛋品,政府是否該負責任? 在「食安五環」中,第一環「源頭控管」在本次事件已見破功,不管是食藥署的「食安雲」或是化學局的「化學雲」,或是農糧署的「生產履歷系統」都未發揮大數據分析、跨部會勾稽查核、有效阻絕的功能,以致非准用的芬普尼流入雞蛋及其製品。 第三環「加強查驗」沒有針對高違規、高風險、高關注產品,提高查驗比率亦是破功;如4月21日公布的戴奧辛毒雞蛋,及本次的芬普尼雞蛋(及其他可能使用在食用動物的環境用藥)均沒有看到查驗績效;且僅針對雞蛋,並未包括雞蛋衍生製品,例如麵糰、液體蛋等都可能會有芬普尼的蹤跡,因此,食藥署應該要趕緊列出追蹤查驗對象,否則消費者繼續吃下肚,到時又該如何賠償呢?! 第五環的「全民監督食安」雖然有建立全民監督防護網絡,啟動1919全國食安專線,但此次未見其效,消基會多次申明,要確保食安,就必須要有公正第三方加入例行稽查、緊急處置等工作,補強全民監督食安的不足,比如說,這次芬普尼雞蛋事件就顯示出採樣(只採包裝蛋品,未包括散裝蛋品)、指紋資料庫的缺漏(可以發現問題,提出預警)。全國從中央到地方政府皆在動員,資源皆感不足,立委在前瞻計畫編列食安經費的美意,應要分配給參與食安的所有單位,而非僅斥資20億元給食藥署興建實驗大樓,請食藥署長告訴民眾「蓋國家實驗大樓可以解決哪些食安問題?」 本次事件,檢視各部會緊急應變機制與通報系統的表現,農委會值得肯定,全面性稽查及善用檢驗資源,得以在短時間內追溯問題與封存問題雞蛋;相對之下,食藥署採樣沒有科學性規劃(10顆不具代表性且高貴的蛋品),逕自公布檢驗結果,令人失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成立宗旨便是維護食品安全,採取源頭管理,建立資料庫及流向追蹤,防止有毒物質流入食品,避免危害國人健康的風險。在這次芬普尼雞蛋事件,化學局缺席了! 台灣目前並無合格的食用動物用的環境用藥,以致農民無所適從,僅聽任藥商建議購買。食安事件過後,消費者關心的是可能遭受的風險,以這次事件為例,風險標的(除了芬普尼,還有其他殺蟲劑嗎?)風險暴露(持續多久?用藥種類?有無更安全用藥?)風險來源(除了雞蛋,是否還有其他食品中標?),請政府也要說清楚、講明白,以安消費者的心。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市售人造奶油抹醬、烘焙油脂反式脂肪檢測 67%樣品超過0.3%
摘要 1.採樣:2017年5月間,於雙北地區的量販店、超市以及烘焙材料行等販售通路,購得5件人造奶油抹醬與脂肪抹醬,7件烘焙用固態油脂,共計12件樣品。 2.價格調查:12件樣品內容量介於160~900公克,售價介於65~179元,換算成每百公克價格介於11.7~58.9元。 3.外包裝標示調查:12件樣品中,有8件屬於包裝食品,其標示皆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規定。 4.包裝食品營養標示調查:8件包裝食品,其標示皆符合規定。 5.市售奶油、乳脂、人造奶油與脂肪抹醬之品名及標示規定調查:6件包裝食品名稱未來恐不符合規定。 6.反式脂肪含量檢測:12件樣品中有1件未檢出;3件檢出量介於0.10~0.30公克/100公克;5件介於0.31~1.0公克/100公克;2件介於1.1~2.0公克/100公克;1件介於3.0~4.0公克/100公克。 前言 脂肪是人體必需的營養成分之一,除了可提供人體活動所需的能量之外,還能幫助人體吸收脂溶性維生素A、D、E、K等,依衛福部「每日飲食指南」建議,每人每天油脂類的攝取量應占總攝取熱量的20~30%,攝取過少會影響身體機能,攝取過多則會造成肥胖等問題,影響身體健康。 脂肪是由脂肪酸和甘油所組成,脂肪酸可分為飽和脂肪酸與不飽和脂肪酸,飽和脂肪酸沒有順式與反式之分,早期的研究指出,攝取過多的飽和脂肪,可能會導致心血管疾病,常用於烹飪與烘焙的豬油、牛油與棕櫚油等,其飽和脂肪酸含量達30%以上,皆屬於飽和脂肪含量較高的油脂。 有鑑於飽和脂肪對身體的危害,減少人類對飽和脂肪的攝取量,在20世紀初期,食品工業發展油脂部分氫化的技術,將植物油經過氫化的加工步驟,製造出可耐高溫、不易變質且不含膽固醇的不完全氫化植物油,以此取代飽和脂肪酸含量較高的豬油與牛油等,不但能降低成本,且能達到減少飽和脂肪攝取的健康訴求,因此許多食品業者以及烘焙業者,紛紛改用不完全氫化植物油取代飽和脂肪酸含量較高的油脂,在當時蔚為風潮。 不完全氫化油雖然有油質穩定與成本低等優點,但油脂在不完全氫工過程中,卻可能大量產生反式脂肪(trans fat,或稱反式脂肪酸trans fatty acids, TFAs)。近年來,有愈來愈多的研究報導指出,攝取過多反式脂肪,會使血液中低密度脂蛋白膽固醇(LDL-cholesterol)的濃度增加,進而提高罹患冠狀動脈心臟疾病(coronary heart disease, CHD)的風險,也可能與其他心血管疾病(cardiovascular disease, CVD),肥胖和2型糖尿病風險的增加有關,其對健康造成的危害,不亞於飽和脂肪,因此各國開始對於不完全氫化植物油的使用進行重新檢討。 2002年,美國國家科學院確定反式脂肪沒有安全的水平,因為它們不是必需的,且對人類健康沒有任何已知的好處;2003年世界衛生組織提出反式脂肪低於攝入總能量1%的建議;同一年,丹麥率先立法規定加工食品中的反式脂肪含量不得超過2%,之後奧地利、冰島、挪威、瑞士、匈牙利、拉脫維亞也效法丹麥,制定相關規定。2017年3月,歐洲議會更是要求歐盟委員會在2年內制定歐洲的反式脂肪限令。2006年,美國紐約市率先發布餐館反式脂肪禁令;美國聯邦政府則是於2015年6月宣布,未經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核准,食品業者不得販售部分氫化油或含有部分氫化油的食物,當時給予業者3年的緩衝期,此規定將在2018年全面實施。2017年4月,加拿大衛生部提出反式脂肪禁令的提議通知,禁止使用工業生產的部分氫化油,並將其納入到食品汙染物和其他摻偽物質清單,從而禁止在食品中使用。 台灣目前實施的包裝食品營養標示相關法規,規定自2008年1月1日以後製造的包裝食品,必須於營養標示中的脂肪項目下增列飽和脂肪和反式脂肪的含量,讓消費者在購買時能有選擇的依據。 在使用限制方面,食藥署在2016年4月公告「食用氫化油之使用限制」,此限制中規定,完全氫化油(經氫化處理,達完全飽和或接近完全飽和,碘價小於或等於4之油脂),得使用於食品,但經氫化處理而未達完全飽和的不完全氫化油(碘價大於4),不得使用於食品,此規定將在2018年7月1日開始實施。 反式脂肪風險較高的食品為油炸食品、烘焙類食品等,其中常見的烘焙類食品包括各式奶油抹醬、酥油與白油等,為了解市面販售的人造奶油抹醬以及烘焙使用的固態油脂是否有反式脂肪含量過高的問題,消基會針對市售人造奶油抹醬、脂肪抹醬、烘焙用的酥油及白油等12件樣品,進行反式脂肪含量的檢測,替消費者把關,檢測結果供做消費者選購時的參考。 採樣 2017年5月間,於雙北地區的量販店、超市以及烘焙材料行等販售通路,購得5件人造奶油抹醬與脂肪抹醬,7件烘焙用固態油脂,共計12件樣品。(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請見表1) 表1: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 調查與測試項目 調查與測試方法 調查檢驗標準 檢驗單位 外包裝標示調查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進行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消基會 包裝食品營養標示調查 依《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進行 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 消基會 市售奶油、乳脂、人造奶油與脂肪抹醬之品名及標示規定調查 依《市售奶油、乳脂、人造奶油與脂肪抹醬之品名及標示規定》進行 市售奶油、乳脂、人造奶油與脂肪抹醬之品名及標示規定 消基會 反式脂肪含量 參照衛福部食藥署公告「食品中脂肪酸之檢驗方法」(102年11月28日部授食字第1021950978號公告訂定) 與樣品標示值做比較,並 參考「食用氫化油之使用限制」 杜夫萊茵高雄實驗室 調查與檢測結果(請見表2) 標示調查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規定,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一、品名。二、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三、淨重、容量或數量。四、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五、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國內通過農產品生產驗證者,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產系統者,應標示生產系統。六、原產地(國)。七、有效日期。八、營養標示。九、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經檢視,本次12件樣品中,有8件屬於包裝食品,其標示皆符合規定。 依《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規定,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方式,須於包裝容器外之明顯處,提供熱量、蛋白質、脂肪、飽和脂肪、反式脂肪、碳水化合物、糖、鈉、出現於營養宣稱中之其他營養素與廠商自願標示之其他營養素含量等。經檢視,本次12件樣品中,8件屬於包裝食品,其標示皆符合規定。 依《市售奶油、乳脂、人造奶油與脂肪抹醬之品名及標示規定》,規定奶油及鮮奶油等由乳品衍生之油脂製品,其中所含的乳脂肪須達到80%以上才能叫「奶油」;乳脂肪含量10%以上未達80%者,則稱為「鮮奶油」、「乳脂」、「食用乳油」或「鮮乳油」。若是以其他食用油脂製成人造奶油且油脂含量達80%以上之產品,其品名應標示為「人造奶油」;油脂含量達10%以上未達80%之產品,其品名應標示為「脂肪抹醬」,且均不得使用表彰其為植物性奶油之文字做為產品外包裝之標示,此規定已於7月1日正式施行,在2017年7月1日以後製造的商品,都須遵循此規定。檢視本次購買的12件樣品,其中編號1號「寶宏安柏北海道植物奶油Sweet」、2號「愛羅莉植物奶油」、4號「Moi植物性奶油」、7號「雪印植物奶油」、10號「鮮醇奶油抹醬」與11號「奶油抹醬」等6件商品,其商品名稱皆不符合《市售奶油、乳脂、人造奶油與脂肪抹醬之品名及標示規定》,雖然這6件商品製造日期皆在2017年7月1日之前,不屬於此規定所規範的範圍,但業者仍應盡速改善,以符合規定。 價格調查 12件樣品內容量介於160~900公克,售價介於65~179元,換算成每百公克價錢介於11.7~58.9元,其中編號8號「香友酥油」、9號「香友白油」與12號「乳瑪琳」較便宜;編號1號「寶宏安柏北海道植物奶油Sweet」較貴。 反式脂肪含量標示及檢測 反式脂肪在天然食品中含量非常少,僅微量存在於牛、羊等反芻類動物的肉及生乳中,但油脂在不完全氫化的加工過程中,卻可能大量產生。 依世界衛生組織建議,每日反式脂肪的攝取量不應超過總熱量的1%,若以每日攝取總熱量2,000大卡計算,每天攝取反式脂肪的上限約為2.2公克,依衛福部國健署資料,每天若攝取4~5公克的反式脂肪,就足以使血液中膽固醇升高,並增加23%罹患心血管疾病的風險。 依「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規定,反式脂肪標示值的誤差允許範圍為實測值應小於等於標示值之120%,而得以「0」標示之條件為「該食品每100公克之固體(半固體)或每100毫升之液體所含總脂肪不超過1.0公克;或該食品每100公克之固體(半固體)或每100毫升之液體所含反式脂肪量不超過0.3公克」,符合條件者才可標示為「0」。若以標示0.3公克/100公克的食品計算,攝取約700公克的該食品,就可能有反式脂肪攝取過量的問題。 本次12件樣品中,有9件標示反式脂肪含量,其中8件屬於包裝食品;1件為散裝食品。此9件樣品中,有3件樣品反式脂肪含量標示為「0」,實測結果為1件未檢出;2件檢出量為0.10~0.30公克/100公克,此3件樣品皆符合反式脂肪酸含量可標示為「0」的規定。6件反式脂肪含量標示為0.31~2.2公克/100公克的樣品,實測值皆小於標示值之120%,雖然皆符合規定,但編號7號「雪印植物奶油」標示反式脂肪含量為1.4公克/100公克,實測值僅不到0.5公克/100公克,為標示偏差較大的商品,雖未違反規定,但業者仍應修正標示,以提供消費者正確的商品資訊。 另外3件未標示反式脂肪含量的散裝樣品,2件反式脂肪檢出量為0.31~1.0公克/100公克;1件檢出量為3.0~4.0公克/100公克,為編號12號「乳瑪琳」,此件樣品為本次反式脂肪檢測值最高的樣品。 結論 台北市衛生局於2015年10月,曾對北市的連鎖速食店、烘焙業、早餐店、咖啡飲料店與攤商等通路所使用的奶精、抹醬、炸油與烘焙用油脂等21件產品原料,進行反式脂肪含量檢測,檢測結果有9件未檢出;11件介於0.3~2%;1件介於2~5%,其中檢出反式脂肪含量最高的產品為烘焙業者所使用之「頂級烘焙專用油」(檢出量為4.7%)。本次檢測共計有57%樣品超出0.3公克/100公克標準。 台北市衛生局於2016年再次對北市的連鎖速食店、烘焙業、早餐店及咖啡飲料店所使用的奶精、抹醬、炸油、烘焙用油脂與軟質巧克力等25件產品原料,進行反式脂肪含量檢驗,檢測結果有10件未驗出;11件介於0.3%~2%;4件超過2%,其中「阿羅利特選純奶油」(檢出量為4.07%)、「瑞喜心純牛奶油」(檢出量為3.97%)、「德紐含鹽奶油SALTED BULK BUTTER」(檢出量為3.62%)及「營養奶油」(檢出量為2.21%)等4件樣品,是這波稽查中,反式脂肪含量較高的商品。本次檢測共計有60%樣品超出0.3公克/100公克標準。 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於2017年8月公布到大賣場買回50件食品的反式脂肪含量檢測結果,其中7件的反式脂肪含量超過0.3公克/100公克(其中有2件是在20%誤差範圍內),共計有10%樣品檢出反式脂肪含量超出0.3公克/100公克。 消基會本次調查的12件食品樣品中,有8件超0.3公克/100公克,將本次結果與台北市衛生局在2015年與2016年所做的2次抽驗做比較(請見表3、檢測結果比較表),結果顯示各式抹醬、炸油與烘焙用油脂,是反式脂肪風險較高的商品。 食藥署雖然已於2016年公告「食用氫化油之使用限制」,規定不完全氫化油不得使用於食品,但此規定要到2018年7月1日才生效,目前正處於法令上路前的緩衝期。消費者在購買食品時,應優先注意標示的反式脂肪含量,盡量不要購買含有反式脂肪以及成分標示中有「氫化植物油」、「半氫化植物油」或是「精製植物油」的食品,以降低攝入反式脂肪的風險。 對食藥署之呼籲 食藥署在2016年4月公告「食用氫化油之使用限制」,規定從2018年7月1日起,經氫化處理但未達完全飽和的不完全氫化油,不得使用於食品。目前正處於法令宣導的緩衝期,在新法未正式上路之前,政府應加強宣導,並督促業者改善配方以符合規範,降低緩衝期間對國人健康的危害。而在明年此規定正式上路後,應加強抽檢與查廠,落實此規定,以保障消費者的健康。 目前包裝食品的反式脂肪含量在0.3%以下者,可標示為「0」,此規定過於寬鬆,建議參考「食品中脂肪酸之檢驗方法」及認證實驗室的反式脂肪酸定量極限,將可標示為「0」的條件,向下修正為反式脂肪含量在0.1%以下者,以更科學和嚴謹的規定,降低消費者攝入反式脂肪的風險。 對地方政府之呼籲 地方政府除了應加強對於包裝食品反式脂肪含量的管理之外,建議參考先進國家地方政府之作法,禁止校園營養午餐使用含反式脂肪的油品與食材。目前「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所屬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辦理學校午餐應行注意事項」中,僅針對營養午餐所使用的農產品與基因改造食品有相關限制,建議應增列條文明確禁止營養午餐使用含反式脂肪的油品或食材,以維護學童與青少年的健康。 對業者之呼籲 減少反式脂肪的攝取,是目前的健康趨勢,業者在食品配方的調配上,應盡量使用天然油脂,避免使用不完全氫化油,或是選擇經「交酯化技術」或是「冷凍捏合」的油脂,以降低食品中的反式脂肪含量。若是食品配方中有使用氫化油,應該誠實標示,讓消費者有選擇的依據。 本次12件商品中,有4件屬於散裝商品,其中1件商品標示完整;3件無營養標示,雖然散裝商品並無強制規定須有完整標示,但商品資訊為消費者選購的依據,因此建議販售散裝商品的商家,還是應該於商品外加上完整的標示,以提供消費者完整的商品資訊,作為選購時的參考。 依食藥署公告「食用氫化油之使用限制」,自2018年7月1日起,經氫化處理但未達完全飽和的不完全氫化油(碘價大於4),不得使用於食品。若食品檢測出反式脂肪含量偏高,其反式脂肪來源極有可能就是配方中的不完全氫化油,因此提醒業者,除了應在商品外確實標示反式脂肪含量之外,對於反式脂肪含量偏高的商品,應檢視其配方中是否有使用不完全氫化油,若有,則必須在法規上路前的緩衝期限內,盡速調整配方,以符合規定。 對消費者之呼籲 《台灣營養學會雜誌》在2005~2008年間,曾調查19歲以上成人,以其血漿檢體進行脂肪酸分析,比較血液中反式脂肪含量多寡。分析結果顯示,無論在女性或男性,皆以19~30歲的青年人血中所含的反式脂肪量最高,且皆顯著高於31~44歲壯年、45~64歲中年及65歲及以上的老年期,推測青年人血液中反式脂肪含量較多的原因,可能與愛吃油炸食品與烘焙食品有關。 丹麥和紐約市為最早推動食品中反式脂肪限令的國家和城市,保障人民健康的成效顯著。2016年〈丹麥的人造反式脂肪和心血管疾病政策〉(American Journal of Preventive Medicine)一文,指出政策實施前幾年,丹麥的心血管疾病死亡人數每10萬人中平均有441.5人,在政策落實後3年,減少14.2人;2016年,〈反式脂肪和心血管疾病死亡率:紐約餐館禁令的證據〉(Journal of Health Economics)一文,指出紐約餐館反式脂肪禁令政策落實後,心血管疾病死亡率降低4%,即每10萬人的心血管疾病死亡率減少12人。2017年,〈紐約市在反式脂肪限制之前和之後的心肌梗塞和中風之醫院住院率〉(JAMA Cardiology)一文,指出紐約市在反式脂肪禁令落實之後3年,消費反式脂肪導致的心血管事件住院率,降低6.2%。2017年,〈澳大利亞反式脂肪酸攝入對冠狀動脈心臟疾病負擔的貢獻:建模研究〉(Nutrients)一文,指出教育和收入與反式脂肪酸攝入量(p 值 ≤ 0.001)呈中度和反向關係,減少工業反式脂肪酸暴露的政策,可以減少社會經濟中的健康不平等。 建議消費者在購買食品時,優先購買標示完整且反式脂肪含量標示值較低的商品,避免購買成分標示含有氫化植物油的食品,並少吃油炸食品,以降低攝入反式脂肪的風險。 人造奶油抹醬與烘焙用固態油脂,除了反式脂肪的風險較高外,因其配方中大多有使用飽和脂肪含量較高的棕櫚油,因此亦屬於飽和脂肪含量較高的食品。 依衛福部國民健康署建議,每日飽和脂肪的攝取量,不應超過總熱量的10%,攝取過多飽和脂肪會增加罹患心血管疾病的風險。消費者可以將烘焙過的核桃或杏仁等堅果打成泥狀,以自製堅果抹醬代替人造奶油抹醬,如此不但同樣有香濃滑順的口感,亦能攝取堅果中的各類維生素,兼顧美味與健康。 表3、反式脂肪檢測結果比較表 樣品 總件數 超出0.3公克/100公克件數 超出0.3公克/100公克件數百分比 奶油球、奶精、鮮奶油 人造奶油抹醬、巧克力抹醬 棕櫚油、沙拉油、炸油 烘焙用油脂 未檢出 檢出 (檢出值) 未檢出 檢出 (檢出值) 未檢出 檢出 (檢出值) 未檢出 檢出 (檢出值) 台北市衛生局(2015年) 4 0 1 1 (0.6%) 3 8 (0.5~1.7%) 1 3 (0.6~4.7%) 21 12 57 % 台北市衛生局(2016年) 3 1 (0.39%) 1 7 (0.36~4.07) 6 4 (0.11~0.99%) 0 3 (0.48~3.62%) 25 15 60 % 消基會 (2017年) - - 1 5 (0.27~1.62%) - - 0 6 (0.3~3.36%) 12 8 67 % 消保協會 (2017年) (註1) - - - - - - - - 50 5 10% 註:1.在消保協會的官網與網路新聞,查無完整的檢測產品種類與檢測結果。 ※表2反式脂肪檢測結果請參見《消費者報導》雜誌2017年9月號437期60~63頁。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寵物搭機死亡運輸條款全免責 動物福利觀念落後
毛小孩飼養風氣日盛,依據農委會與社團法人臺灣防止虐待動物協會合作於106年8月3日「真愛毛小孩、我是好主人」記者會中公布統計,民國94年臺灣平均5戶飼養1隻寵物,到104年已每3戶養1隻寵物,合計國人飼養家犬貓的數量由94年的136萬隻,10年內大增至230萬餘隻。家貓飼養的成長數量,十年來亦從22萬隻增加到56萬隻,成長1.5倍,顯見飼養貓狗的情形越來越普遍。 對於有飼養貓狗的家庭,都會將之視為家人般對待。但在106年5月,國內卻有一名侯姓男子因為要移居香港,辦理寵物運輸讓愛貓乘坐中華航空,沒想到愛貓還未上機,卻因不明原因跑出籠外,而遭輾斃於停機坪上,使侯姓夫妻傷心不已。事後華航也只透過電郵道歉,並賠償100美元(換算約新台幣三千元),連籠子破裂原因都並未說明,使侯姓夫妻無法接受憤而投訴媒體,指責華航的冷處理態度。 爰此事件,消基會調查國內五家消費者較常搭乘的航空公司,分別為:中華航空公司、長榮航空公司、國泰航空公司、新加坡航空公司、遠東航空公司,檢視其官方網站上的運輸條款,並比較各家有關寵物運輸的規定。 一、運輸條款片面聲明免責 恐顯失公平 寵物托運,一般指寵物以長途列車或航空運輸,每家航空公司的規定都不盡相同,我國主管機關民航局也並沒有統一規定,皆依各航空公司自主。本會於中華航空公司、長榮航空公司、國泰航空公司、新加坡航空公司、遠東航空公司的官方網頁上查詢運輸條款與作業說明,發現在規範運送寵物的要點上,五家全都是分類在行李的規章中,寵物一律都是視作旅客的行李,並以超重行李費來計價收費,不得列入免費托運行李額度內,旅客也不得替寵物購買機票。但視障、聽障或殘障旅客的導引犬與特殊功能犬,則通常可免運費,國泰航空的運輸條款上說明導盲犬可陪同旅客進入客艙,其餘四家航空公司則在官方網頁上說明導盲犬可進入客艙,但新加坡航空與華航有說明不得佔位。 而在運輸條款中,中華航空與新加坡航空皆表明承運人(航空公司)對該動物之傷害、遺失、延誤、疾病或死亡等情況一概全不負責,長榮航空與國泰航空是除非後果由航空公司的疏失所造成,否則對同意運輸的動物之受傷、遺失、患病或死亡一概不負責,遠東航空則未提及相關的免責說明。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第1項、第2項第1款,消保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1項第2款,分別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定型化契約條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違反平等互惠原則:二、消費者應負擔非其所能控制之危險者。」因寵物運送既由航空公司主導作業方式,而將寵物置於貨艙,航空公司片面將寵物死亡等情況排除責任範圍,令消費者負擔非其所能控制之危險,顯屬不公,自有違平等互惠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其契約條款應屬無效。除此之外,消基會亦質疑,航空公司在運輸條款中片面以文字作免責聲明,並放在落落長的運輸條款裡,以細小不明顯的字體呈現,機場工作人員否有在旅客辦理寵物運輸時,一併將此免責聲明預先告知旅客? 二、航空公司非動物專家 運送寵物寄放貨艙安全風險極高 從動物福利之觀點言之,寵物出國最好是飼主隨行。寵物只要離開主人就會驚慌,因寵物之智慧無法了解發生了何事。如果是小型貓狗,有少數國際航空公司願意允許乘客將小型寵物置於隨身籠內攜帶,例如:全日空航空與芬蘭航空,但籠子尺寸必須可以置放在旅客前面的座位下面,且籠子必須要能夠讓寵物在籠子內有可以站立與迴旋之空間。 依動物保護法第九條所訂:「運送動物應注意其食物、飲水、排泄、環境及安全,並避免動物遭受驚嚇、痛苦或傷害。」但觀諸目前國內的航空公司,隨行之寵物還是嚴格要求不准寵物進入客艙。雖然旅客仍可與寵物在同一班飛機一起旅行,但寵物是在貨艙內,而非客艙內;另一種則是寵物以航空公司的貨運飛機寄送,可能寵物提早抵達,或者比飼主晚到。但兩種方式都是將寵物置於貨艙內,與旅客的行李或貨物置放在一起。 雖然國內航空公司都有規定,若旅客要運輸寵物,都必須先與機場聯絡,目的是可讓航空公司安排將寵物籠放在貨艙門口,讓寵物能在抵達目的時第一個下飛機,盡可能減少寵物待在貨艙的時間。但在長程航線中,飼主無法進貨艙查看寵物的狀況,也無法得知寵物籠是否有被行李碰撞。而寵物被獨自關在陌生黑暗的窄小空間,內心恐受驚嚇,可想而知更遑論高空飛行時飛機貨艙內的溫度與氣壓,是否有調成與客艙一致,並不得而知,是主管機關實有必要深入了解各家航空公司運送寵物之作法是否符合動保法有關安全之規定。 三、慎選寵物籠可降低死亡風險 華航和遠東未強制規定材質 因現行各家航空公司規定,係將寵物與旅客行李一同置放在貨艙內,所以在寵物運輸的過程中,籠子對寵物的安全性便顯十分重要。本會檢視五家航空公司對於寵物籠的規定,發現長榮航空和國泰航空在寵物籠材質的要求上有直接載明,國泰航空甚至還將寵物籠區分為狗寵物箱與貓寵物箱,狗寵物箱的建議材質為硬質玻璃纖維、硬質塑膠或金屬製造,並附有堅固透氣金屬網,不可使用木箱;貓寵物箱則是木、硬質玻璃纖維、硬質塑膠或金屬,並附有堅固透氣金屬網。新加坡航空公司則是說明需遵循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所制定的寵物運送規定,寵物籠須使用堅硬塑料,木材,金屬或其它較硬材料建造,並有堅固的籠頂,不能用紙板籠。中華航空和遠東航空兩家則未限制材質,相比前三家較不嚴謹。 在寵物籠的尺寸中,中華航空、長榮航空、國泰航空、新加坡航空在其官方網站上都有詳細的說明如何丈量籠子與寵物的尺寸,通常是要能使寵物的頭部不會碰觸到籠頂,寵物在籠中可以自然的站立、坐下、轉圈,或能以自然的姿勢臥躺。以長榮航空為例,籠子的高度為寵物直立時頭部不會碰到籠子的上緣為主,長度則不得少於寵物身長加半高之總合,寬度不得少於寵物二倍肩寬,如此大小才能使寵物在籠中感受舒適。而遠東航空在搭機乘客托運活生動物作業說明中,則未限制寵物籠須求尺寸,只說明旅客應自行準備安全、清潔、堅固及附有托盤之寵物運送籠具。 在寵物運輸的說明部分,五家航空公司都有作基本的說明,但只有長榮航空一家最完善,甚至還說明了寵物放置之機艙壓力及溫度會調整成跟客艙相同。消基會籲航空公司都應將寵物運輸的注意事項詳列在官方網頁上,並保證寵物放置的貨艙與客艙的溫度與壓力會調成一致,好讓選擇此服務的消費者可以安心讓寵物登機。 四、結論 在國際趨勢上,世界首座「動物機場」已在2016年完工,於2017年在美國紐約甘迺迪機場開幕,命名為「方舟」(The Ark), 預計每年可運輸約七萬隻動物。方舟航廈專門協助各種大小動物的進出口、轉運、登機、檢疫、隔離等,還有特別針對各種動物設置的專屬區域,例如:狗屋、馬廄、鳥籠,配上專業獸醫服務,可安撫動物害怕緊張的情緒,而透過專業設計的動物運輸管理系統,也能確保動物從貨車到機場的運送過程安全無虞。 雖然航空公司只是運輸公司,並非專業的動物研究機構,但動物福利之法律與要求是屬於道德責任之人道議題,也是先進國家都會重視之議題,且寵物市場產業日漸發展,航空公司都應予以注意。 消基會呼籲 對政府 政府應注意寵物市場產業逐漸興起,並訂定相關管理與運輸條例,保障飼主與寵物的權益。 基於尊重生命,主管機關應儘速召開會議,訂定運輸環境之標準,讓業界有所依歸。 對業者 航空公司應建議一套符合尊重生命之運送流程與環境,並清楚張貼於官網、機場等明顯處,讓消費者清楚運送規則。 航空公司應多注意旅客寵物從運輸登機到航行期間、下機環境與流程,讓飼主安心。 航空公司可參酌美國的寵物艙模式,寵物艙指的是在乘客座椅旁(或附近)加設的一個雙層通風櫃,可讓寵物放入其中,讓飼主就近照顧。 對消費者 消費者若要帶寵物出國,可委託民間有信譽的專業寵物代辦出國公司運送,尤其代辦公司會替消費者選擇適合的航空籠,遠比自己去寵物店選擇籠子更為安全。 消費者若只是短期旅行,建議不攜帶寵物,以避免路途的顛簸或環境引發的驚恐。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件一:各航空公司運輸條款 寵物運輸成立要件 運費計算方式 片面規定 中華航空 狗、貓、飼養的鳥類及其他寵物,若適當地放在籠內,並備有健康及接種證明書、入境許可和其他入境、過境國家所需的證件,旅客可事先徵得華航同意後,按其規定運送。 若動物被當作行李運送時,則動物及其籠子和食物不得計入免費託運行李之重量/件數中,而需視為超重/超件行李並由旅客支付超重/超件行李費。 唯有在旅客同意完全自行負擔動物運送可能產生相關責任的前提下,華航始同意承運該動物。 長榮航空 旅客必須確定動物如狗、貓、家禽,及兔子妥善裝箱,並備妥有效健康、注射證明、入境許可及入境國或中途轉機國所需要文件,否則將被拒絕承運。旅客可聯繫長榮航空公司取得其它相關運送規範。 作為行李運送之動物,包括寵物籠及其食物均不可納入免費託運行李額度內,應視為超額行李並須繳納適用費用。 本項運送責任不受國際公約約束,除非是長榮航空公司發生故意過失,否則一概不負擔動物的受傷、遺失、生病或死亡責任。 國泰航空 閣下必須確保動物如狗、貓、家居飼養的鳥類及其他寵物是依照法例規定妥當地裝入及運送於籠箱內,並備妥有效的健康及預防疫苗注射證明、入境許可證及過境或入境 國家所規定的其他文件,否則該等動物將不會被運送。 如作為行李運送,則該動物、以及其籠箱及飼料不得包括在閣下之免費行李限額中,而須構成超額行李,閣下並需要支付適當之費用。除了第 9.10.3 條的另有規定外,動物將不會被置於乘客機艙內運送,它們會關入適當的籠箱內並置於飛機貨艙內運送。 當此運輸不受華沙公約或蒙特利爾公約中法律責任的約束時,我們對同意運送的動物之受傷、遺失、患病或死亡一概不負責,除非後果是因我們的疏忽所造成。 新加坡航空 狗、貓、家禽及其它寵物等動物,於適當放置於籠子內,並檢附有效之健康與預防接種證書、入境許可以及入境或過境國規定之其他文件,經承運人事前同意,得依據承運人條例規定承運。 若動物獲許可作為行李運送,該動物連同運送容器及攜帶之食物,將不納入旅客免費行李限額計算,而應視為超重行李,該旅客應支付相關費用。 承接動物運送服務之前提條件,為旅客對該動物承擔全部責任。承運人對該動物之傷害、遺失、延誤、疾病或死亡、或被拒絕進入或過境任何國家、州或領土等情況概不負責。 遠東航空 運輸條款無說明,但託運活生動物作業說明裡載明:本公司受理搭機乘客託運之活生動物僅限承運貓、狗、兔子、烏龜及青蛙等五種家庭馴養寵物。 搭機乘客活生動物託運不適用免費行李托運原則。 托運行李免責通告 對於您的的託運行李,本公司及地勤代理公司均會盡心妥善處理,但仍然會偶有非本公司所能管控的因素,進而造成行李的損壞及磨 損是無可避免的(如行李寄運中正常的滾動及行李相互接觸等),因此本公司對下列非能管控的行李損壞、輕微行李損傷及行李本身之異常項目,恕無法接受申訴賠 償處理,敬請諒查。 ◎資料來源:各航空公司官方網站 附件二:航空公司對於寵物籠的相關規定調查: 寵物籠規定 寵物籠尺寸 寵物籠材質 中華航空 1.寵物籠門:必須具備可以清楚觀察內裝寵物的活動情形及維持良好的通風格窗、防止寵物脫逃的安全門閂設備及可從外部隨時添加食物、飲水的容器。 2.寵物籠兩側及後側必須具備良好的通風開口,保持空氣流暢。 3.旅客簽署之寵物飲水及食物的餵食方式說明。 (A) = 寵物體長、(B) = 寵物前肢高度、 (C) = 寵物肩寬、(D) = 寵物高度。 寵物籠大小尺寸計算方式: 1. 長度(L) = (A) + 1/2(B)。 2. 寬度(W) = (C) x 2。 3. 高度(H) = (D)。 無限制。 長榮航空 1.可排水、緊急時可逃脫、防爪子外露。 2.結構堅固足以防止動物脫逃或攻擊損害其他貨載。 3.專供空運運輸使用。確認寵物處於舒適狀態而不至於危害自身或造成負責轉運的工作人員的不適。 4.設有兩面(含)以上之通風孔。外觀可清楚識別其為活生動物之載運容器。底部須鋪設吸水材質之襯墊。 5.籠子空間大小必須足以讓寵物舒適的轉身、站立或躺下。 6.旅客可準備充份食物及飲水於籠子內供寵物進食;該容器必須牢靠的固定在籠子上。 7.寵物放置之機艙壓力及溫度會調整成跟客艙相同。 8.除某些特殊機型以外,託運的寵物並無重量限制;詳細細節請聯繫長榮航空。 9.成年寵物若未超過14公斤(31磅),最多可以有兩隻裝在同一籠子中,超過14公斤(31磅)則需以單一籠子託運。同一母胎出生未滿六個月之寵物幼子,最多可以有三隻裝在同一籠子。 10.依照旅客指示需要,寵物於轉機站可由地勤人員檢視寵物狀況,並補充食物、飲水。 11.可參考符合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規格標準之寵物籠範例。 1.高:寵物直立時,其頭部不得觸及籠子之上緣。 2.長:不得少於寵物身長加半高之總合。 3.寬:不得少於寵物二倍肩寬。 堅固的塑膠材質。 國泰航空 1.乘客前往機場前,宜自備綁帶將寵物箱如下圖般綁好。 2. 請確保您的寵物之臨時居所是清潔、可上鎖、防逃及防漏,並已有足夠氣孔以供呼吸。您的寵物需要能夠自然地站立、轉身及躺下。若您的寵物箱未能符合我們的要求,我們或不能讓您攜帶寵物登機。 長度:由鼻尖至尾巴末端 + ½ B。 寬度: 寵物最寬點的闊度。 高度: 由地面至耳尖或頭頂(以較高者為準)。寵物自然站立時耳朵不可觸及箱頂。 狗隻寵物箱材料:硬質玻璃纖維、硬質塑膠或金屬製造,並附有堅固透氣金屬網。不可使用木箱。 貓隻寵物箱材料:木、硬質玻璃纖維、硬質塑膠或金屬,並附有堅固透氣金屬網。 新加坡航空 1.放置寵物的籠子規格,需遵循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所制定的寵物運送規定。 2.提供足夠空間,可讓寵物於站立時轉身,並可讓寵物自然站立或坐臥。 3.通風良好,籠子至少要有三面通風,主要的通風口需設於上方。 4.可讓寵物隨時取用飲食的容器,容器可固定於籠內或可由籠子外補給食物與飲水。 5.結構牢固以防止寵物脫逃。 6.如攜帶超過一隻以上的寵物旅行,寵物需分別放置於不同的籠子內。來自同源的小狗或小貓,如果超過三個月且全數總重少於14公斤,則可以放置於同一個籠子內,每一個籠子最多可容納兩隻小狗或小貓。 寵物籠子的高度依搭乘的機型有不同的限制:搭乘A330機型籠子高度不得超過0.56公尺,B777機型不得超過1.01公尺,A380機型不得超過0.6公尺,A350機型則不得超過0.76公尺。 置放寵物籠子的最小尺寸(長、寬與高度)計算方式為: 長度 = A + 1/2 B 寬度 = C x2 高度 = D A= 寵物鼻尖至尾巴前之身長 B= 地面至肩關節之高度 C= 寵物肩寬或身體最寬兩側距離(取最大值) D= 寵物站立時,其頭部或耳尖至地面距離(取最大值) 無限制。 遠東航空 1.應先自行準備安全、清潔、堅固及附有托盤之寵物運送籠具。 2.為顧及托運寵物之舒適度及安全需求,每一籠具以裝載一隻寵物為限。 3.柵門須牢固上鎖以防意外事故發生。 無限制。 無限制。果汁含糖量 消基會聲明稿
關於日前評論「消基會烏龍爆料?糖度不等於糖份,這基本知識你懂嗎?」的「韋恩的食.農.生活」君所表達的意見,消基會說明如下: 檢驗是一項相當昂貴且耗時的把關手段,以果汁來說,食品中糖類之檢驗方法,以高效陰離子交換層析儀(HPAEC)測定,一個樣品約需5000元左右(各家收費不一)的檢驗費用,耗時7-10天,就算是生產業者,恐怕也無力進行批次品管。 單純果汁使用糖度計測得的糖度,約可代表每100毫升的含糖量(單位為公克),再乘以每一杯的容量,便可估算出總含糖量。消基會透過專家學者指導,是知悉「糖度不等於糖份」的,但是糖度計卻是可以估算出總含糖量,尤其消基會在這幾天深入以HPAEC複核,發現糖度計測出的總含糖量,還在誤差值+-20%允許的範圍,差距並不算大;反倒是業者標示的糖份,比HPAEC實測的誤差值更大,這一點是奇怪的。 食藥署或各縣市衛生局在這些年來,不斷發展出各種簡易型測試劑,以簡單、快速且可行的方式,保護消費者食品安全,這是時勢所趨,並非特立獨行,更是權宜作法。 消基會以一個民間組織,想替消費者瞭解包裝果汁的含糖量,作為健康管理,且在新聞稿一開始便言明「擇定消費者常購柳橙果汁進行營養標示、含糖量、熱量以及添加物進行調查,再取用『糖度計』量測市售柳橙汁的糖度--相當於100ml溶液中蔗糖克數;蔗糖(%),『作為參考對照,比較標示與實測是否相當』。之所以講明,便是設定這是一個健康管理的調查案,以快速、較可行方式進行調查,提供給消費者參考」。 農委會一直以來輔導農民栽種水果,也是以「糖度計」量測水果甜度,作為採收參考,直到近年,因為不希望破壞水果外觀,才改以遠紅外線原理所設計的「非破壞性檢測分級技術及機械設備」作為水果分級工具。 再檢視儀器公司推薦糖度計的應用,可用在飲料業、餐廳和水果糖份測試,表示業界品管也可使用糖度計做為簡易工具。 消基會的檢測、調查流程,是從檢驗方法、儀器、結果等各項資訊和專家學者討論、確認,沒問題了,才會舉辦記者會,其過程之嚴謹,已善盡公益團體之分際。 在規劃議題時,也儘量將各種變異因素排除,例如挑選單一果汁,不任選各類果汁,擺在一起比較,也選擇相近時間採樣,此種種都是避免增加複雜因素,導致可能的誤判。 消基會重申,對於糖尿病、腎臟病與高血脂病患來說,是需要控制糖份攝取,以免血糖飆升、陡降,威脅健康。飲用果汁務必注意攝取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