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房平台解約調查 星級飯店也出包 早鳥優惠綁高額解約金
訂房平台解約調查 星級飯店也出包 早鳥優惠綁高額解約金
2017/09/08
消費者吳小姐向本會申訴,2016年3月25日在Agoda預訂4月2日台北謙商旅東門館住宿1晚,因個人不可抗力因素於3月26日取消訂房,Agoda原要求支付取消訂房手續費15美元(約新台幣457元),後又發出電郵告知取消訂房不收取手續費,應收取預訂總房價,因此訂房已支付的預收總房價不另做退回。
另一消費者張小姐也申訴,於今年2月7日在Booking.com上預定2月25日花蓮地區飯店2晚,惟2月23日晚間因天候不佳,在Booking.com欲退款發現顯示「入住七日內不接受退款」,故致電飯店詢問是否可取消退款或延期入住,飯店表示僅可限其於3月底前入住。
消基會近年來接獲不少類似案件,統計2015年9月至2017年8月期間,受理的國外訂房網消費爭議申訴案件,共計28件,其中18件涉及收取高額解約金,比例占64%。
由於網路便捷特性改變消費者的使用習慣,近年來境外線上旅遊業(Online Travel Agency,OTA)如Agoda、Booking.com、Hotels.com等大舉來台,憑藉著快速比價、資訊彙整、不定期優惠等服務特色,滿足消費者多樣化的需求進而仰賴;且挾著高曝光率與龐大瀏覽人數的資源優勢,吸引許多國內旅宿業者前來合作,以相當成數的佣金換取住房率的有效提升。對消費者而言,國外訂房網秒速化提供超低房價資訊,並匯整住宿旅客的評價紀錄,可以快速預訂到理想的旅宿。
然而,國外訂房網推出星級飯店優惠價格方案的背後,往往暗藏玄機。比較星級飯店在國外訂房網與自家官網推出的旅宿產品差異在於,前者販售各大飯店的早鳥優惠或特惠房價方案,其契約內容多數捆綁預收約定總房價、不可取消、不可改期及不退費的嚴苛解約配套。
因應新型態的消費糾紛,交通部今(2017)年1月公告新修的《個別旅客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下稱《訂房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將訂房平台等間接訂房管道納入適用範圍,也首度針對國內現行規定與國際訂房交易習慣落差進行調和,新增可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及相應的解約配套應記載事項。
本會調查發現,新制上路半年,國外訂房網提供的星級飯店住宿契約其解約條款仍違反新規,且違規情況嚴重。
一、4大國外訂房網,飯店優惠住宿均綁高額解約金
為瞭解實際狀況,消基會抽樣6間在國外訂房網上販售且訂房時皆需收取總房價之飯店,調查其優惠住宿訂房契約的解約條款是否符合新規範。
本次調查日期從2017年8月10日至8月14日、訂房日期為2017年9月22日至9月24日,調查在Agoda、Booking.com、Hotels.com、Ctrip此四個國外訂房網上皆有販售之飯店,分別為台北W飯店、新竹關西六福莊生態渡假旅館、台中金典酒店、台南晶英酒店、高雄中央公園英迪格酒店、花蓮福容大飯店,共計6家飯店,針對「解約通知日是否依比例退還總房價」,及「解約後飯店可否保留已付金額做為日後消費抵扣使用」此兩大項目進行調查。
在解約通知日是否依比例退還總房價之調查中,結果顯示:(詳見附表一)
1)「台北W飯店」早鳥優惠或特惠房價住宿方案,在4家國外訂房網上,皆施行嚴苛解約規定,消費者訂房須先預付總房價,預訂交易完成後,若因故取消,就會被扣預付的總房價;
2)「新竹關西六福莊生態渡假旅館」在Agoda、Booking.com、Hotels.com這3家國外訂房網與其簽約販售優惠住房方案,施行解約沒收全額房價的取消條款。(亦即〈解約方案一〉3天前預總房價全退;1-2天扣50%;當天100%扣除;〈解約方案二〉1年內保留已付金額做為日後消費抵扣使用;二案擇一即可)
此外,「台南晶英酒店」在Agoda及Hotels.com上,販售其優惠住房方案雖無約定不可解約,但卻標示「入住前第14天內通知取消,收取全額房價」,而「台中金典酒店」與「花蓮福容大飯店」在Ctrip網站上也標示「入住前第3天內通知取消訂房,收取全額房價」;皆與《訂房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上告示不符。
而「台中金典酒店」、「高雄中央公園英迪格酒店」、「花蓮福容大飯店」分別在Agoda及Booking.com上標示不需在網站上先付總房價,可待入住時付款,但仍需消費者填寫信用卡資料,並在一旁標示:「不會使用您的信用卡進行扣款,您的信用卡資料僅做為確保預訂用途」讓消費者放心訂購,但同一個網頁上的取消條款中卻又標示:「若取消、更改訂單,或者未如其入住,住宿方仍將收取全額房費」;也就是說,訂房網站及飯店並未於第一時間向消費者收取訂金或總房價,但若消費者想取消,不論在入住前第幾天,總房價仍會被全額扣款。
這樣的優惠住宿訂房契約與解約沒收全額房價條款相互捆綁,導致消費者權益受損,但因訂房網站及飯店並未在第一時間收取訂金或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故未與《訂房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相互違背,消基會呼籲,主管機關應正視此問題,盡速比照定型化契約範本將預先取得信用卡扣款授權,納入約定房價總金額選項中,修訂《訂房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生拘束效果。
二、預收總房價者 100%業者未讓消費者保留日後消費折抵
因應逐年上升的消費爭議案件數,交通部於2017年1月24日公告新修訂的《訂房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增訂業者得與旅客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之機制與兩種解約配套,以符合市場多元需求並兼顧消費者權益保護。
新規規定,預收約定總房價者,旅客解除契約時,應通知業者,並得要求業者依下列兩種基準處理。
解約基準一:按解約通知日依比例退還總房價,即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3天前到達者,業者應退還預收約定總金額100%、解約通知到達於預定住宿日前1~2天,應退還預收約定總金額50%、入住當天通知或未通知,業者得不退還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
解約基準二:1年內保留已付金額做為日後消費抵扣使用,即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當天前到達者,得於1年內保留已付金額做為日後消費折抵使用、解約通知於當天到達或未通知,業者得不退還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
經調查發現,4家國外訂房網與6家星級飯店簽約販售的訂房契約解約條款,全數未符合《訂房契約應記載事項》第5條第2項規定,即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者,契約未記載1年內保留已付金額做為日後消費抵扣。
針對上述調查狀況,消基會調查發現,國外訂房網推出國內旅宿早鳥優惠契約搭配解約沒收全額房價的取消條款,不符合保護消費者權益精神,實際上已構成違反《訂房契約應記載事項》第5條第2項規定;與消費者簽訂契約時,業者有義務將《訂房契約應記載事項》規定的解約配套資訊揭露清楚,讓消費者獲得充分選擇權,避免衍生消費爭議。若旅宿業者違反上述法規,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1條,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三、房價總金額除房價外,附加稅金及服務費,業者需充分揭露
本次調查還發現,國外訂房網販售旅宿業者訂房契約其取消條款嚴苛,且契約交易除收取旅宿費之外的附加費用項目各不相同,甚有額外收取7%飯店稅金10%服務費費情形(詳見附表二),倘合計房價及附加費用項目後,總房價是否確如業者宣稱超低房價,消費者恐需睜大眼睛;雖依新修正訂房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業者並不違法,然應提醒業者除應盡到產品資訊充分揭露的告知義務、網頁登載規定說明應具醒目警示功能,不可刻意將其放置於視覺易忽略位置,不利於使用者查詢,避免消費者誤判資訊致交易損失,產生消費爭議。
國外訂房網雖具優惠折扣及便捷性誘因,但其潛在風險若管控不佳,消費者權益恐無法受到保護,建議當旅宿行程尚未確定時,應避免至國外訂房網交易,以免產生不確定性的交易風險、誤踩旅宿契約不可取消地雷,宜選擇受政府監督的國內旅行社代訂商品,確保權益。
四、訂房平台設籍海外,消費糾紛向誰求償
新修訂的《訂房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與國際訂房交易習慣進行接軌,由於國外訂房平台多數設籍境外,未來引發的消費糾紛求償與行政管理執行勢必面臨挑戰。
消基會調查發現,國外訂房網若已在台灣設立登記公司,即負有遵守國內法令規定之義務,如發生消費糾紛,主管機關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及第44條規定的消費爭議處理程序調處;若與尚未在台設立登記的境外訂房平台簽訂國內或國外訂房契約,若發生糾紛,因不受國內法規管轄,消費者求償對象僅限國內旅宿業者,國外旅宿業者恐求助無門。
本會表示,國人在國外訂房網簽訂旅宿契約,契約當事人為消費者與國外訂房網兩方,至旅宿飯店消費若發生契約不履行或解約退款的消費糾紛,旅宿業者可主張因非契約當事人而規避責任,主管機關追究相關責任以及消費者向誰求償等恐有難度。
國外訂房網位處法規管理制度的缺口,交易風險與權益保障不足不利消費者,面臨責任歸屬時,往往發生國外訂房網與旅宿業者互踢皮球。
消基會調查發現,國外訂房網設籍境外,若在台設立登記公司,聲稱僅有系統維護功能,無實質受理訂單,若無調查介入,主管機關實難掌握其與旅宿業者的實際關係,但就消費者保護機制,為避免國外訂房網規避責任侵犯消費者權益,不論旅客以直接或間接方式完成國內旅宿訂房行為,終端履約的旅宿業者應負起責任,避免發生求償無門情形。國外訂房網與國內旅宿業者簽約販售其訂房契約若涉及違反《訂房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主管機關可對旅宿業者及國外訂房網發動行政調查,經雙方舉證後釐清責任為國外訂房網,即可依《消保法》第56-1條處置;由於國外訂房網的主管機關並非觀光局,需由具登記所在地的縣市政府配合執行調查。
消基會呼籲
對政府
- 主管機關應落實稽查,要求違反「訂房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的業者儘速修改契約內容,以保障消費者的權益。
- 主管機關應儘速修訂「訂房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將預先取得信用卡扣款授權,納入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選項,以利業者及消費者遵循,俾免爭議。
- 主管機關應督促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規定,加強網頁資訊的充份揭露,避免消費糾紛的發生
對業者
- 業者應依規定主動提供是否收取定金、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之選項,以及取消訂房的退費基準等資訊予消費者,以減少消費糾紛的產生。
- 網頁上的訂房須知應設於明顯處並清楚公告相關資訊,尤其是取消訂房退費及附加費用等,以利消費者運用,俾消費者採取正確合理的消費行為。
- 應隨時檢視網頁資料是否正確更新,避免錯誤資訊誤導消費者而造成糾紛。
對消費者
- 訂房前應三思,最好先電洽或用E-MAIL詢問,了解訂房規則,如:是否可更改、延期或取消退費等,才不致損及自身權益。
- 採用線上訂房時,在按下網頁的「確定」或「同意」鍵時,應逐一了解相關規章後,再決定是否接受,以免發生爭端。
- 使用國外訂房網站預訂旅館時,宜選擇在國內有分公司或辦事處之業者,避免發生糾紛時投訴無門。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表1優惠房價方案預收約定總房價飯店調查表
入住前取消是否可解約退款 (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3天以前到達者,業者應退還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100%) | ||||
Agoda | Ctrip | Hotels.com | Booking.com | |
台北W飯店 | ╳ | ╳ | ╳ | ╳ |
新竹關西六福莊生態渡假旅館 | ╳ | ╳ “入住前第21天前通知,可免費取消” | ╳ | ╳ |
台中金典酒店 | ○ 不預收總房價或定金、但需提供信用卡資料(註2) | ╳ “入住前第3天內通知取消 收取全額房價” | 調查期間未提供該飯店優惠方案 | ╳ |
台南晶英酒店 | ╳ “入住前第14天內通知取消 收取全額房價” | 調查期間未提供該飯店優惠方案 | ╳ “入住前第14天下午1800後通知,收取全額房價” | 調查期間未提供該飯店優惠方案 |
高雄中央公園英迪格酒店 | ○ 不預收總房價或定金、需提供信用卡資料 | ╳ | ╳ | ○ 不預收總房價或定金、需提供信用卡資料 |
花蓮福容大飯店 | ○ 不預收總房價或定金、需提供信用卡資料 | ╳ “入住前第3天內通知,收取全額房價” | ╳ | ╳ |
是否提供保留已付金額折抵日後消費 | ||||
Agoda | Ctrip | Hotels.com | Booking.com | |
台北W飯店 | ╳ | ╳ | ╳ | ╳ |
新竹關西六福莊生態渡假旅館 | ╳ | ╳ | ╳ | ╳ |
台中金典酒店 | ╳ | ╳ | ╳ | ╳ |
台南晶英酒店 | ╳ | ╳ | ╳ | ╳ |
高雄中央公園英迪格酒店 | ╳ | ╳ | ╳ | ╳ |
花蓮福容大飯店 | ╳ | ╳ | ╳ | ╳ |
「╳」表示不符合《訂房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則表示符合規定。 旅宿業者約定不預收房價待入住時付款,但要求消費者提供信用卡帳號確保訂房資格,進行預授權,消費者取消或更改訂房、未入住時將收取預訂總房價。 |
附表二:國外訂房網額外收費資訊揭露程度調查
Agoda | Ctrip | Hotels.com | Booking.com | |
額外收費項目 | 7%飯店稅金、10%服務費合計 | 15%稅項(稅金與服務費) | 15%稅金(包括Hotels.com就您的行程安排而向賣方(飯店等)繳付的所有適用交易稅(銷售和使用稅、住宿稅、房間稅、消費稅、增值稅等)、 服務費合計 | 5%增值稅、10%服務費分計 |
資訊揭露程度 | 顯示於訂房未結帳頁面 | 顯示於訂房未結帳頁面 | 顯示於訂房未結帳頁面 | 顯示於訂房未結帳頁面 |
額外收費是否與房價並列同位置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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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售祭祀用品八成不符合商品標示規定 環保金紙廠商說了算?
中元普渡將至,準備豐盛的供品祭拜祖先、神明、好兄弟皆是民間傳統習俗,量販店、超商及網購平台也早看準商機,紛紛推出各種優惠活動與特惠組合,搶攻消費者荷包。 除了各式各樣的祭品,普渡金更是不可缺少的必買用品,走進量販店,排列整齊的「好兄弟量販包組合」、「好兄弟普渡金紙特惠包」、「好兄弟專用門口金紙超值組」等,各種組合讓人看得眼花撩亂;傳統香舖店門口也排放著一包包的普渡金包,一包100到600元不等,有一般普渡金、元寶蓮花普渡金與附加毛巾臉盆金條蠟燭的豪華普渡金,任消費者依需求選購。 消基會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於8月13至31日間,於台北地區的量販店、香舖、生活百貨等實體販售通路與網路通路進行採樣,並依據《商品標示法》對香品及金、銀紙進行調查,檢視其品名、製造商資訊、產地等中文標示是否清楚完整。 一、抽查20件祭祀用品,商品標示僅20%合格 本次調查香品與金、銀紙各10件商品,香品價格落在10~125元之間,金、銀紙價格落在10~158元之間,因包裝、規格、重量皆不同,故價格落差較大。 依據《商品標示法》規定,祭祀用品屬一般商品,應標示「商品名稱」、「生產、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及商品原產地。屬進口商品者,並應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商品內容:主要成分或材料;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 本會此次抽查香品與金、銀紙標示,發現10件香品中僅編號6「特製正沉檀香」符合商品標示規定;其餘9件香品中編號4全無標示,編號2「正粧黑沉香」與編號5「特製晏息名香」電話標示錯誤,編號10「沉檀香」未標示生產、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及商品原產地與製造日期,另6件香品未標示生產、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及商品原產地;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主要成份及材料與製造日期。 而10件金、銀紙樣品中,僅編號1「拜門口好兄弟金紙」、編號5「好兄弟普渡金紙量販包」、編號6「拜好兄弟門口金紙」3件商品符合商品標示規定,其餘7件樣品中編號3及編號8全無標示,編號2「普渡公金」電話地址標示錯誤,另4件樣品未標示生產、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及商品原產地;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主要成份及材料與製造日期。 依據《商品標示法》第5條規定:「商品因體積過小、散裝出售或其他因性質特殊,不適宜於商品本身或其包裝為商品標示者,應以其他足以引起消費者認識之顯著方式代之」,而本會同仁調查時發現,一般香舖店中,擺放散裝金、銀紙的架子上僅標示金額,並無製造商、產地、製造日期這些可讓民眾辨識的資訊。 消費者在使用香品與金、銀紙後,應立即洗手,以避免誤食可能含有的化學物質。於室內焚燒香品時,應保持通風,以避免香品燃燒所產生氣體、煙塵累積而被吸入,造成對於身體健康之傷害性。如要自行焚燒紙錢時,儘量站在上風處,以免吸入過多有害氣體,並且燃燒紙錢的地點,以在通風良好的場所或戶外場所燃燒紙錢最佳,同時要注意餘燼是否完成熄滅,才不致釀成失火意外。調查結果發現樣品皆未標示注意事項,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因此本會呼籲業者,應加強商品相關資訊之標示,避免消費者受到不必要的傷害,否則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以上不符合之商品,主管機關可依《商品標示法》第15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生產、製造或進口商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之規定處置。 二、主關機關無認證標準,環保香與金紙淪為口號 據環保署空保處的統計,國人105年約焚燒紙錢19.5萬公噸,燒香約2.1萬公噸,而燃燒後會產生硫氧化物、一氧化碳、苯、甲苯、甲醛、多環芳香烴等多種物質,其中苯、甲苯、甲醛、多環芳香烴具有致癌性,人體吸入後會對健康造成損害。環保署也呼籲民眾可採「購買環保金紙」、「減少紙錢和香使用量」、「集中焚燒」等方式祭祀,減少空氣汙染。 環保署的呼籲言猶在耳,但消基會電訪後發現,環保署鼓勵民眾選購環保金紙,但卻無訂定「環保金紙」、「環保香」的認證標準,民眾購買時僅能憑業者口述得知商品是否環保,而無法從包裝或標示上確保自己選購的商品是認證之環保商品。 而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對於香品與金、銀紙之品質檢測標準如下,CNS 15047「香品」國家標準規定為:(一)游離甲醛含量:0.3 mg/L以下;(二)重金屬:鉛1000 ppm以下、鎘100 ppm以下;(三)揮發性有機化合物:苯0.20 ppm以下、甲苯0.35 ppm以下、二甲苯1.0 ppm以下、二氯苯0.20 ppm以下;CNS 15095「金、銀紙」國家標準規定為:(一)游離甲醛含量0.3 mg/L以下;(二)重金屬鉛1000 ppm以下;(三)鎘100 ppm以下。但因香品與金、銀紙皆屬非應施檢驗商品,即政府無強制此類商品需符合規範才可販售,故目前市售的「環保金紙」與「環保香」皆為業者標榜,並無實際的把關結果可供參考。 三、集中焚燒,保持通風、用紙條(袋) 健康又環保 隨著環保意識抬頭,近幾年各地紛紛推廣金、銀紙集中焚燒,減少空氣汙染,許多公司行號、社區住戶也都採登記方式,統一購買、焚燒。基本的普渡金內含壽金、刈金、福金、普渡公金文疏、普渡旗、巾衣、小銀金等,其中壽金、刈金、銀金等多用橡皮筋捆束成疊,再將全部的金、銀紙以塑膠袋裝袋;祭拜完後,便將普渡金裝入原本的塑膠袋中,或採用裝箱的方式集中放置,託專人送至鄰近廟宇中焚燒或是向當地的環保局預約金、銀紙錢巡收專車運至焚化廠焚燒。希望透過焚化廠先進的污染防制設備,減少露天焚燒紙錢對環境及人體健康的危害。 內湖焚化廠表示,為尊重民間信仰習慣及消除民眾疑慮,每年普渡焚燒金紙前,焚化廠都會舉辦淨爐儀式,清除之前焚燒垃圾殘留的氣味與殘跡;而因民眾皆會在裝著普渡金的塑膠袋外寫上供奉文字,或將寫好的普渡公金文疏裝入袋內,基於尊重宗教信仰,焚化廠的工作人員並不會將外層塑膠袋打開取走,故金、銀紙錢巡收專車入廠後,便直接將一包包用塑膠袋裝的金、銀紙送進焚化爐焚燒。 消基會提醒民眾,中元普渡人潮眾多,大量金、銀紙無法即時於金爐焚燒,如委託廟宇或自行在家焚燒普渡金,則不可因為怕麻煩便將整包或整疊紙錢投入焚燒,應保持通風,避免燃燒不完全,產生的粒狀污染物、一氧化碳、硫氧化物等多項空氣污染物以及戴奧辛散發至空氣中,傷害身體。 消基會呼籲,金、銀紙製造商應以紅紙條或其他可燃物質取代橡皮筋,販售商應以紙袋取代塑膠袋,避免消費者不注意將整疊紙錢丟入香爐焚燒,進而產生有毒物質危害人體。 消基會呼籲 對政府 應於民俗節慶之前加強稽查及檢驗香品與金、銀紙,才能確保消費者買到符合標準的商品。 應制定香品和環保金、銀紙的環保標章規格,輔導業者開發替代產品,減少對弱勢業者的經濟衝擊。 應落實本土製造商品檢測規範,並要求進口商檢附檢測報告,確保品質。 應不定期抽查焚燒香品與金、銀紙之廟宇或公共場所之室內空氣品質,以維護民眾健康。 輔導寺廟採用環保金爐和透過改善通風等污染防治,減少室內空氣污染。 對業者 香品與金、銀紙製造商應落實包裝商品安全性及標示的正確性,販售商應在架上標示散裝商品製造資訊,維護消費者權益。 香品與金、銀紙製造商應以紅紙條或可燃物取代橡皮筋,販售商應以紙袋取代塑膠袋,避免消費者直接焚燒整疊紙錢,產生有毒物質危害人體。 香品與金、銀紙製造商應優先生產環保標章規格及CNS規範的香品及金、銀紙。 對消費者 選購商品時,應注意檢視業者在商品包裝說明及所提供的商品資訊。 優先選購符合環保標章規格及CNS規範的香品及金、銀紙,降低環境汙染。 使用香品及金、銀紙後,應立即洗手,以避免誤食可能含有的化學物質。 經常進香者應減少在香爐前停留的時間,並選擇有通風設備的寺廟,減少焚燒香品與金、銀紙的數量。 在品質未全面把關之前,建議減量焚燒香品與金、銀紙,以維護空氣品質,保護自身健康。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件一:香品抽樣表格芬普尼雞蛋事件 頭疼醫頭、腳疼醫腳 這樣的食安保證是無法讓人安心的!
今(2017)年6月初歐盟地區傳出芬普尼可能污染雞蛋的訊息;7月20日,歐盟的食安通報系統突然發出警告,指比利時出產的雞蛋商品,檢驗出違法超標的殘留農藥「芬普尼」(Fipronil),包括雞蛋和其衍生產品,風險時間可能長達一年。此一警訊,在歐盟地區延燒近一個月,波及16個國家,回收雞蛋超過百萬顆。 就在歐盟執委會8月11日宣布,將於9月26日就雞蛋受殺蟲劑芬普尼汙染事件召開會議之際,傳出香港成為第一個受毒雞蛋影響的亞洲地區,接著傳出芬普尼雞蛋事件也波及南韓。南韓媒體表示,國民每年平均吃下約12.5顆「毒雞蛋」,除「芬普尼」外,京畿道光州的某家養雞場內,還驗出另一種殺蟲劑成分「畢芬寧」(Bifenthrin),含量約為0.0157毫克,略超過標準值0.01毫克。 而這個時候,衛福部食藥署在8月16日宣稱,今年從元旦至8月11日間,台灣僅從美國進口約459噸生蛋,沒從其他國家輸入,歐洲毒蛋不影響我國,且為了確保國人食品安全,該署已於同日啟動北中南三區通路之雞蛋稽查抽驗專案;18日公布10件雞蛋之檢驗結果皆未檢出芬普尼。 只是,食藥署這個宣稱在4天後(8月22日)被打臉。農委會防檢局的記者會上宣布驗出3件國產雞蛋有芬普尼,其中彰化連成牧場153ppb為最高,使台灣進入10天的緊急查驗流程。 28日,行政院跨部會小組下達最後通牒,表示下游食品業者如用到問題畜牧場來源的雞蛋,應立即停用,並於當晚6時前完成回收,否則將依違反《消費者保護法》最高開罰150萬元。然而,29日晚間農委會突然又發布新聞稿,指稱嘉義縣一處原本未檢出的蛋雞場,突然檢出殘留芬普尼;另食藥署追查下游流向,發現嘉義有業者換蛋,且業者仍未交代6萬顆芬普尼雞蛋的流向,原本以為要結案的芬普尼雞蛋事件又冒出新的火花。 消基會指出,芬普尼雞蛋事件爆發期間,觀察到主管食安管理的食藥署無視各國為確保其國人食品安全,而進行大規模查驗、封存動作,反而輕描淡寫地在月初抽檢10個包裝蛋品,便宣布台灣沒有受到影響,不料卻在幾天後被防檢局戳破偏安心態,反倒拉著食藥署及各縣市衛生局大規模稽查,封存百萬多顆雞蛋。 在該起事件,消基會發現並呼籲: 食藥署18日宣稱國內雞蛋未受芬普尼雞蛋事件影響,然4天後防檢局宣布國產雞蛋有3件檢出芬普尼,政府這樣的處理,讓消費者仍繼續食用有毒的蛋品,政府是否該負責任? 在「食安五環」中,第一環「源頭控管」在本次事件已見破功,不管是食藥署的「食安雲」或是化學局的「化學雲」,或是農糧署的「生產履歷系統」都未發揮大數據分析、跨部會勾稽查核、有效阻絕的功能,以致非准用的芬普尼流入雞蛋及其製品。 第三環「加強查驗」沒有針對高違規、高風險、高關注產品,提高查驗比率亦是破功;如4月21日公布的戴奧辛毒雞蛋,及本次的芬普尼雞蛋(及其他可能使用在食用動物的環境用藥)均沒有看到查驗績效;且僅針對雞蛋,並未包括雞蛋衍生製品,例如麵糰、液體蛋等都可能會有芬普尼的蹤跡,因此,食藥署應該要趕緊列出追蹤查驗對象,否則消費者繼續吃下肚,到時又該如何賠償呢?! 第五環的「全民監督食安」雖然有建立全民監督防護網絡,啟動1919全國食安專線,但此次未見其效,消基會多次申明,要確保食安,就必須要有公正第三方加入例行稽查、緊急處置等工作,補強全民監督食安的不足,比如說,這次芬普尼雞蛋事件就顯示出採樣(只採包裝蛋品,未包括散裝蛋品)、指紋資料庫的缺漏(可以發現問題,提出預警)。全國從中央到地方政府皆在動員,資源皆感不足,立委在前瞻計畫編列食安經費的美意,應要分配給參與食安的所有單位,而非僅斥資20億元給食藥署興建實驗大樓,請食藥署長告訴民眾「蓋國家實驗大樓可以解決哪些食安問題?」 本次事件,檢視各部會緊急應變機制與通報系統的表現,農委會值得肯定,全面性稽查及善用檢驗資源,得以在短時間內追溯問題與封存問題雞蛋;相對之下,食藥署採樣沒有科學性規劃(10顆不具代表性且高貴的蛋品),逕自公布檢驗結果,令人失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成立宗旨便是維護食品安全,採取源頭管理,建立資料庫及流向追蹤,防止有毒物質流入食品,避免危害國人健康的風險。在這次芬普尼雞蛋事件,化學局缺席了! 台灣目前並無合格的食用動物用的環境用藥,以致農民無所適從,僅聽任藥商建議購買。食安事件過後,消費者關心的是可能遭受的風險,以這次事件為例,風險標的(除了芬普尼,還有其他殺蟲劑嗎?)風險暴露(持續多久?用藥種類?有無更安全用藥?)風險來源(除了雞蛋,是否還有其他食品中標?),請政府也要說清楚、講明白,以安消費者的心。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市售人造奶油抹醬、烘焙油脂反式脂肪檢測 67%樣品超過0.3%
摘要 1.採樣:2017年5月間,於雙北地區的量販店、超市以及烘焙材料行等販售通路,購得5件人造奶油抹醬與脂肪抹醬,7件烘焙用固態油脂,共計12件樣品。 2.價格調查:12件樣品內容量介於160~900公克,售價介於65~179元,換算成每百公克價格介於11.7~58.9元。 3.外包裝標示調查:12件樣品中,有8件屬於包裝食品,其標示皆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規定。 4.包裝食品營養標示調查:8件包裝食品,其標示皆符合規定。 5.市售奶油、乳脂、人造奶油與脂肪抹醬之品名及標示規定調查:6件包裝食品名稱未來恐不符合規定。 6.反式脂肪含量檢測:12件樣品中有1件未檢出;3件檢出量介於0.10~0.30公克/100公克;5件介於0.31~1.0公克/100公克;2件介於1.1~2.0公克/100公克;1件介於3.0~4.0公克/100公克。 前言 脂肪是人體必需的營養成分之一,除了可提供人體活動所需的能量之外,還能幫助人體吸收脂溶性維生素A、D、E、K等,依衛福部「每日飲食指南」建議,每人每天油脂類的攝取量應占總攝取熱量的20~30%,攝取過少會影響身體機能,攝取過多則會造成肥胖等問題,影響身體健康。 脂肪是由脂肪酸和甘油所組成,脂肪酸可分為飽和脂肪酸與不飽和脂肪酸,飽和脂肪酸沒有順式與反式之分,早期的研究指出,攝取過多的飽和脂肪,可能會導致心血管疾病,常用於烹飪與烘焙的豬油、牛油與棕櫚油等,其飽和脂肪酸含量達30%以上,皆屬於飽和脂肪含量較高的油脂。 有鑑於飽和脂肪對身體的危害,減少人類對飽和脂肪的攝取量,在20世紀初期,食品工業發展油脂部分氫化的技術,將植物油經過氫化的加工步驟,製造出可耐高溫、不易變質且不含膽固醇的不完全氫化植物油,以此取代飽和脂肪酸含量較高的豬油與牛油等,不但能降低成本,且能達到減少飽和脂肪攝取的健康訴求,因此許多食品業者以及烘焙業者,紛紛改用不完全氫化植物油取代飽和脂肪酸含量較高的油脂,在當時蔚為風潮。 不完全氫化油雖然有油質穩定與成本低等優點,但油脂在不完全氫工過程中,卻可能大量產生反式脂肪(trans fat,或稱反式脂肪酸trans fatty acids, TFAs)。近年來,有愈來愈多的研究報導指出,攝取過多反式脂肪,會使血液中低密度脂蛋白膽固醇(LDL-cholesterol)的濃度增加,進而提高罹患冠狀動脈心臟疾病(coronary heart disease, CHD)的風險,也可能與其他心血管疾病(cardiovascular disease, CVD),肥胖和2型糖尿病風險的增加有關,其對健康造成的危害,不亞於飽和脂肪,因此各國開始對於不完全氫化植物油的使用進行重新檢討。 2002年,美國國家科學院確定反式脂肪沒有安全的水平,因為它們不是必需的,且對人類健康沒有任何已知的好處;2003年世界衛生組織提出反式脂肪低於攝入總能量1%的建議;同一年,丹麥率先立法規定加工食品中的反式脂肪含量不得超過2%,之後奧地利、冰島、挪威、瑞士、匈牙利、拉脫維亞也效法丹麥,制定相關規定。2017年3月,歐洲議會更是要求歐盟委員會在2年內制定歐洲的反式脂肪限令。2006年,美國紐約市率先發布餐館反式脂肪禁令;美國聯邦政府則是於2015年6月宣布,未經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核准,食品業者不得販售部分氫化油或含有部分氫化油的食物,當時給予業者3年的緩衝期,此規定將在2018年全面實施。2017年4月,加拿大衛生部提出反式脂肪禁令的提議通知,禁止使用工業生產的部分氫化油,並將其納入到食品汙染物和其他摻偽物質清單,從而禁止在食品中使用。 台灣目前實施的包裝食品營養標示相關法規,規定自2008年1月1日以後製造的包裝食品,必須於營養標示中的脂肪項目下增列飽和脂肪和反式脂肪的含量,讓消費者在購買時能有選擇的依據。 在使用限制方面,食藥署在2016年4月公告「食用氫化油之使用限制」,此限制中規定,完全氫化油(經氫化處理,達完全飽和或接近完全飽和,碘價小於或等於4之油脂),得使用於食品,但經氫化處理而未達完全飽和的不完全氫化油(碘價大於4),不得使用於食品,此規定將在2018年7月1日開始實施。 反式脂肪風險較高的食品為油炸食品、烘焙類食品等,其中常見的烘焙類食品包括各式奶油抹醬、酥油與白油等,為了解市面販售的人造奶油抹醬以及烘焙使用的固態油脂是否有反式脂肪含量過高的問題,消基會針對市售人造奶油抹醬、脂肪抹醬、烘焙用的酥油及白油等12件樣品,進行反式脂肪含量的檢測,替消費者把關,檢測結果供做消費者選購時的參考。 採樣 2017年5月間,於雙北地區的量販店、超市以及烘焙材料行等販售通路,購得5件人造奶油抹醬與脂肪抹醬,7件烘焙用固態油脂,共計12件樣品。(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請見表1) 表1: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 調查與測試項目 調查與測試方法 調查檢驗標準 檢驗單位 外包裝標示調查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進行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消基會 包裝食品營養標示調查 依《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進行 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 消基會 市售奶油、乳脂、人造奶油與脂肪抹醬之品名及標示規定調查 依《市售奶油、乳脂、人造奶油與脂肪抹醬之品名及標示規定》進行 市售奶油、乳脂、人造奶油與脂肪抹醬之品名及標示規定 消基會 反式脂肪含量 參照衛福部食藥署公告「食品中脂肪酸之檢驗方法」(102年11月28日部授食字第1021950978號公告訂定) 與樣品標示值做比較,並 參考「食用氫化油之使用限制」 杜夫萊茵高雄實驗室 調查與檢測結果(請見表2) 標示調查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規定,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一、品名。二、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三、淨重、容量或數量。四、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五、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國內通過農產品生產驗證者,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產系統者,應標示生產系統。六、原產地(國)。七、有效日期。八、營養標示。九、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經檢視,本次12件樣品中,有8件屬於包裝食品,其標示皆符合規定。 依《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規定,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方式,須於包裝容器外之明顯處,提供熱量、蛋白質、脂肪、飽和脂肪、反式脂肪、碳水化合物、糖、鈉、出現於營養宣稱中之其他營養素與廠商自願標示之其他營養素含量等。經檢視,本次12件樣品中,8件屬於包裝食品,其標示皆符合規定。 依《市售奶油、乳脂、人造奶油與脂肪抹醬之品名及標示規定》,規定奶油及鮮奶油等由乳品衍生之油脂製品,其中所含的乳脂肪須達到80%以上才能叫「奶油」;乳脂肪含量10%以上未達80%者,則稱為「鮮奶油」、「乳脂」、「食用乳油」或「鮮乳油」。若是以其他食用油脂製成人造奶油且油脂含量達80%以上之產品,其品名應標示為「人造奶油」;油脂含量達10%以上未達80%之產品,其品名應標示為「脂肪抹醬」,且均不得使用表彰其為植物性奶油之文字做為產品外包裝之標示,此規定已於7月1日正式施行,在2017年7月1日以後製造的商品,都須遵循此規定。檢視本次購買的12件樣品,其中編號1號「寶宏安柏北海道植物奶油Sweet」、2號「愛羅莉植物奶油」、4號「Moi植物性奶油」、7號「雪印植物奶油」、10號「鮮醇奶油抹醬」與11號「奶油抹醬」等6件商品,其商品名稱皆不符合《市售奶油、乳脂、人造奶油與脂肪抹醬之品名及標示規定》,雖然這6件商品製造日期皆在2017年7月1日之前,不屬於此規定所規範的範圍,但業者仍應盡速改善,以符合規定。 價格調查 12件樣品內容量介於160~900公克,售價介於65~179元,換算成每百公克價錢介於11.7~58.9元,其中編號8號「香友酥油」、9號「香友白油」與12號「乳瑪琳」較便宜;編號1號「寶宏安柏北海道植物奶油Sweet」較貴。 反式脂肪含量標示及檢測 反式脂肪在天然食品中含量非常少,僅微量存在於牛、羊等反芻類動物的肉及生乳中,但油脂在不完全氫化的加工過程中,卻可能大量產生。 依世界衛生組織建議,每日反式脂肪的攝取量不應超過總熱量的1%,若以每日攝取總熱量2,000大卡計算,每天攝取反式脂肪的上限約為2.2公克,依衛福部國健署資料,每天若攝取4~5公克的反式脂肪,就足以使血液中膽固醇升高,並增加23%罹患心血管疾病的風險。 依「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規定,反式脂肪標示值的誤差允許範圍為實測值應小於等於標示值之120%,而得以「0」標示之條件為「該食品每100公克之固體(半固體)或每100毫升之液體所含總脂肪不超過1.0公克;或該食品每100公克之固體(半固體)或每100毫升之液體所含反式脂肪量不超過0.3公克」,符合條件者才可標示為「0」。若以標示0.3公克/100公克的食品計算,攝取約700公克的該食品,就可能有反式脂肪攝取過量的問題。 本次12件樣品中,有9件標示反式脂肪含量,其中8件屬於包裝食品;1件為散裝食品。此9件樣品中,有3件樣品反式脂肪含量標示為「0」,實測結果為1件未檢出;2件檢出量為0.10~0.30公克/100公克,此3件樣品皆符合反式脂肪酸含量可標示為「0」的規定。6件反式脂肪含量標示為0.31~2.2公克/100公克的樣品,實測值皆小於標示值之120%,雖然皆符合規定,但編號7號「雪印植物奶油」標示反式脂肪含量為1.4公克/100公克,實測值僅不到0.5公克/100公克,為標示偏差較大的商品,雖未違反規定,但業者仍應修正標示,以提供消費者正確的商品資訊。 另外3件未標示反式脂肪含量的散裝樣品,2件反式脂肪檢出量為0.31~1.0公克/100公克;1件檢出量為3.0~4.0公克/100公克,為編號12號「乳瑪琳」,此件樣品為本次反式脂肪檢測值最高的樣品。 結論 台北市衛生局於2015年10月,曾對北市的連鎖速食店、烘焙業、早餐店、咖啡飲料店與攤商等通路所使用的奶精、抹醬、炸油與烘焙用油脂等21件產品原料,進行反式脂肪含量檢測,檢測結果有9件未檢出;11件介於0.3~2%;1件介於2~5%,其中檢出反式脂肪含量最高的產品為烘焙業者所使用之「頂級烘焙專用油」(檢出量為4.7%)。本次檢測共計有57%樣品超出0.3公克/100公克標準。 台北市衛生局於2016年再次對北市的連鎖速食店、烘焙業、早餐店及咖啡飲料店所使用的奶精、抹醬、炸油、烘焙用油脂與軟質巧克力等25件產品原料,進行反式脂肪含量檢驗,檢測結果有10件未驗出;11件介於0.3%~2%;4件超過2%,其中「阿羅利特選純奶油」(檢出量為4.07%)、「瑞喜心純牛奶油」(檢出量為3.97%)、「德紐含鹽奶油SALTED BULK BUTTER」(檢出量為3.62%)及「營養奶油」(檢出量為2.21%)等4件樣品,是這波稽查中,反式脂肪含量較高的商品。本次檢測共計有60%樣品超出0.3公克/100公克標準。 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於2017年8月公布到大賣場買回50件食品的反式脂肪含量檢測結果,其中7件的反式脂肪含量超過0.3公克/100公克(其中有2件是在20%誤差範圍內),共計有10%樣品檢出反式脂肪含量超出0.3公克/100公克。 消基會本次調查的12件食品樣品中,有8件超0.3公克/100公克,將本次結果與台北市衛生局在2015年與2016年所做的2次抽驗做比較(請見表3、檢測結果比較表),結果顯示各式抹醬、炸油與烘焙用油脂,是反式脂肪風險較高的商品。 食藥署雖然已於2016年公告「食用氫化油之使用限制」,規定不完全氫化油不得使用於食品,但此規定要到2018年7月1日才生效,目前正處於法令上路前的緩衝期。消費者在購買食品時,應優先注意標示的反式脂肪含量,盡量不要購買含有反式脂肪以及成分標示中有「氫化植物油」、「半氫化植物油」或是「精製植物油」的食品,以降低攝入反式脂肪的風險。 對食藥署之呼籲 食藥署在2016年4月公告「食用氫化油之使用限制」,規定從2018年7月1日起,經氫化處理但未達完全飽和的不完全氫化油,不得使用於食品。目前正處於法令宣導的緩衝期,在新法未正式上路之前,政府應加強宣導,並督促業者改善配方以符合規範,降低緩衝期間對國人健康的危害。而在明年此規定正式上路後,應加強抽檢與查廠,落實此規定,以保障消費者的健康。 目前包裝食品的反式脂肪含量在0.3%以下者,可標示為「0」,此規定過於寬鬆,建議參考「食品中脂肪酸之檢驗方法」及認證實驗室的反式脂肪酸定量極限,將可標示為「0」的條件,向下修正為反式脂肪含量在0.1%以下者,以更科學和嚴謹的規定,降低消費者攝入反式脂肪的風險。 對地方政府之呼籲 地方政府除了應加強對於包裝食品反式脂肪含量的管理之外,建議參考先進國家地方政府之作法,禁止校園營養午餐使用含反式脂肪的油品與食材。目前「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所屬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辦理學校午餐應行注意事項」中,僅針對營養午餐所使用的農產品與基因改造食品有相關限制,建議應增列條文明確禁止營養午餐使用含反式脂肪的油品或食材,以維護學童與青少年的健康。 對業者之呼籲 減少反式脂肪的攝取,是目前的健康趨勢,業者在食品配方的調配上,應盡量使用天然油脂,避免使用不完全氫化油,或是選擇經「交酯化技術」或是「冷凍捏合」的油脂,以降低食品中的反式脂肪含量。若是食品配方中有使用氫化油,應該誠實標示,讓消費者有選擇的依據。 本次12件商品中,有4件屬於散裝商品,其中1件商品標示完整;3件無營養標示,雖然散裝商品並無強制規定須有完整標示,但商品資訊為消費者選購的依據,因此建議販售散裝商品的商家,還是應該於商品外加上完整的標示,以提供消費者完整的商品資訊,作為選購時的參考。 依食藥署公告「食用氫化油之使用限制」,自2018年7月1日起,經氫化處理但未達完全飽和的不完全氫化油(碘價大於4),不得使用於食品。若食品檢測出反式脂肪含量偏高,其反式脂肪來源極有可能就是配方中的不完全氫化油,因此提醒業者,除了應在商品外確實標示反式脂肪含量之外,對於反式脂肪含量偏高的商品,應檢視其配方中是否有使用不完全氫化油,若有,則必須在法規上路前的緩衝期限內,盡速調整配方,以符合規定。 對消費者之呼籲 《台灣營養學會雜誌》在2005~2008年間,曾調查19歲以上成人,以其血漿檢體進行脂肪酸分析,比較血液中反式脂肪含量多寡。分析結果顯示,無論在女性或男性,皆以19~30歲的青年人血中所含的反式脂肪量最高,且皆顯著高於31~44歲壯年、45~64歲中年及65歲及以上的老年期,推測青年人血液中反式脂肪含量較多的原因,可能與愛吃油炸食品與烘焙食品有關。 丹麥和紐約市為最早推動食品中反式脂肪限令的國家和城市,保障人民健康的成效顯著。2016年〈丹麥的人造反式脂肪和心血管疾病政策〉(American Journal of Preventive Medicine)一文,指出政策實施前幾年,丹麥的心血管疾病死亡人數每10萬人中平均有441.5人,在政策落實後3年,減少14.2人;2016年,〈反式脂肪和心血管疾病死亡率:紐約餐館禁令的證據〉(Journal of Health Economics)一文,指出紐約餐館反式脂肪禁令政策落實後,心血管疾病死亡率降低4%,即每10萬人的心血管疾病死亡率減少12人。2017年,〈紐約市在反式脂肪限制之前和之後的心肌梗塞和中風之醫院住院率〉(JAMA Cardiology)一文,指出紐約市在反式脂肪禁令落實之後3年,消費反式脂肪導致的心血管事件住院率,降低6.2%。2017年,〈澳大利亞反式脂肪酸攝入對冠狀動脈心臟疾病負擔的貢獻:建模研究〉(Nutrients)一文,指出教育和收入與反式脂肪酸攝入量(p 值 ≤ 0.001)呈中度和反向關係,減少工業反式脂肪酸暴露的政策,可以減少社會經濟中的健康不平等。 建議消費者在購買食品時,優先購買標示完整且反式脂肪含量標示值較低的商品,避免購買成分標示含有氫化植物油的食品,並少吃油炸食品,以降低攝入反式脂肪的風險。 人造奶油抹醬與烘焙用固態油脂,除了反式脂肪的風險較高外,因其配方中大多有使用飽和脂肪含量較高的棕櫚油,因此亦屬於飽和脂肪含量較高的食品。 依衛福部國民健康署建議,每日飽和脂肪的攝取量,不應超過總熱量的10%,攝取過多飽和脂肪會增加罹患心血管疾病的風險。消費者可以將烘焙過的核桃或杏仁等堅果打成泥狀,以自製堅果抹醬代替人造奶油抹醬,如此不但同樣有香濃滑順的口感,亦能攝取堅果中的各類維生素,兼顧美味與健康。 表3、反式脂肪檢測結果比較表 樣品 總件數 超出0.3公克/100公克件數 超出0.3公克/100公克件數百分比 奶油球、奶精、鮮奶油 人造奶油抹醬、巧克力抹醬 棕櫚油、沙拉油、炸油 烘焙用油脂 未檢出 檢出 (檢出值) 未檢出 檢出 (檢出值) 未檢出 檢出 (檢出值) 未檢出 檢出 (檢出值) 台北市衛生局(2015年) 4 0 1 1 (0.6%) 3 8 (0.5~1.7%) 1 3 (0.6~4.7%) 21 12 57 % 台北市衛生局(2016年) 3 1 (0.39%) 1 7 (0.36~4.07) 6 4 (0.11~0.99%) 0 3 (0.48~3.62%) 25 15 60 % 消基會 (2017年) - - 1 5 (0.27~1.62%) - - 0 6 (0.3~3.36%) 12 8 67 % 消保協會 (2017年) (註1) - - - - - - - - 50 5 10% 註:1.在消保協會的官網與網路新聞,查無完整的檢測產品種類與檢測結果。 ※表2反式脂肪檢測結果請參見《消費者報導》雜誌2017年9月號437期60~63頁。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寵物搭機死亡運輸條款全免責 動物福利觀念落後
毛小孩飼養風氣日盛,依據農委會與社團法人臺灣防止虐待動物協會合作於106年8月3日「真愛毛小孩、我是好主人」記者會中公布統計,民國94年臺灣平均5戶飼養1隻寵物,到104年已每3戶養1隻寵物,合計國人飼養家犬貓的數量由94年的136萬隻,10年內大增至230萬餘隻。家貓飼養的成長數量,十年來亦從22萬隻增加到56萬隻,成長1.5倍,顯見飼養貓狗的情形越來越普遍。 對於有飼養貓狗的家庭,都會將之視為家人般對待。但在106年5月,國內卻有一名侯姓男子因為要移居香港,辦理寵物運輸讓愛貓乘坐中華航空,沒想到愛貓還未上機,卻因不明原因跑出籠外,而遭輾斃於停機坪上,使侯姓夫妻傷心不已。事後華航也只透過電郵道歉,並賠償100美元(換算約新台幣三千元),連籠子破裂原因都並未說明,使侯姓夫妻無法接受憤而投訴媒體,指責華航的冷處理態度。 爰此事件,消基會調查國內五家消費者較常搭乘的航空公司,分別為:中華航空公司、長榮航空公司、國泰航空公司、新加坡航空公司、遠東航空公司,檢視其官方網站上的運輸條款,並比較各家有關寵物運輸的規定。 一、運輸條款片面聲明免責 恐顯失公平 寵物托運,一般指寵物以長途列車或航空運輸,每家航空公司的規定都不盡相同,我國主管機關民航局也並沒有統一規定,皆依各航空公司自主。本會於中華航空公司、長榮航空公司、國泰航空公司、新加坡航空公司、遠東航空公司的官方網頁上查詢運輸條款與作業說明,發現在規範運送寵物的要點上,五家全都是分類在行李的規章中,寵物一律都是視作旅客的行李,並以超重行李費來計價收費,不得列入免費托運行李額度內,旅客也不得替寵物購買機票。但視障、聽障或殘障旅客的導引犬與特殊功能犬,則通常可免運費,國泰航空的運輸條款上說明導盲犬可陪同旅客進入客艙,其餘四家航空公司則在官方網頁上說明導盲犬可進入客艙,但新加坡航空與華航有說明不得佔位。 而在運輸條款中,中華航空與新加坡航空皆表明承運人(航空公司)對該動物之傷害、遺失、延誤、疾病或死亡等情況一概全不負責,長榮航空與國泰航空是除非後果由航空公司的疏失所造成,否則對同意運輸的動物之受傷、遺失、患病或死亡一概不負責,遠東航空則未提及相關的免責說明。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第1項、第2項第1款,消保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1項第2款,分別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定型化契約條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違反平等互惠原則:二、消費者應負擔非其所能控制之危險者。」因寵物運送既由航空公司主導作業方式,而將寵物置於貨艙,航空公司片面將寵物死亡等情況排除責任範圍,令消費者負擔非其所能控制之危險,顯屬不公,自有違平等互惠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其契約條款應屬無效。除此之外,消基會亦質疑,航空公司在運輸條款中片面以文字作免責聲明,並放在落落長的運輸條款裡,以細小不明顯的字體呈現,機場工作人員否有在旅客辦理寵物運輸時,一併將此免責聲明預先告知旅客? 二、航空公司非動物專家 運送寵物寄放貨艙安全風險極高 從動物福利之觀點言之,寵物出國最好是飼主隨行。寵物只要離開主人就會驚慌,因寵物之智慧無法了解發生了何事。如果是小型貓狗,有少數國際航空公司願意允許乘客將小型寵物置於隨身籠內攜帶,例如:全日空航空與芬蘭航空,但籠子尺寸必須可以置放在旅客前面的座位下面,且籠子必須要能夠讓寵物在籠子內有可以站立與迴旋之空間。 依動物保護法第九條所訂:「運送動物應注意其食物、飲水、排泄、環境及安全,並避免動物遭受驚嚇、痛苦或傷害。」但觀諸目前國內的航空公司,隨行之寵物還是嚴格要求不准寵物進入客艙。雖然旅客仍可與寵物在同一班飛機一起旅行,但寵物是在貨艙內,而非客艙內;另一種則是寵物以航空公司的貨運飛機寄送,可能寵物提早抵達,或者比飼主晚到。但兩種方式都是將寵物置於貨艙內,與旅客的行李或貨物置放在一起。 雖然國內航空公司都有規定,若旅客要運輸寵物,都必須先與機場聯絡,目的是可讓航空公司安排將寵物籠放在貨艙門口,讓寵物能在抵達目的時第一個下飛機,盡可能減少寵物待在貨艙的時間。但在長程航線中,飼主無法進貨艙查看寵物的狀況,也無法得知寵物籠是否有被行李碰撞。而寵物被獨自關在陌生黑暗的窄小空間,內心恐受驚嚇,可想而知更遑論高空飛行時飛機貨艙內的溫度與氣壓,是否有調成與客艙一致,並不得而知,是主管機關實有必要深入了解各家航空公司運送寵物之作法是否符合動保法有關安全之規定。 三、慎選寵物籠可降低死亡風險 華航和遠東未強制規定材質 因現行各家航空公司規定,係將寵物與旅客行李一同置放在貨艙內,所以在寵物運輸的過程中,籠子對寵物的安全性便顯十分重要。本會檢視五家航空公司對於寵物籠的規定,發現長榮航空和國泰航空在寵物籠材質的要求上有直接載明,國泰航空甚至還將寵物籠區分為狗寵物箱與貓寵物箱,狗寵物箱的建議材質為硬質玻璃纖維、硬質塑膠或金屬製造,並附有堅固透氣金屬網,不可使用木箱;貓寵物箱則是木、硬質玻璃纖維、硬質塑膠或金屬,並附有堅固透氣金屬網。新加坡航空公司則是說明需遵循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所制定的寵物運送規定,寵物籠須使用堅硬塑料,木材,金屬或其它較硬材料建造,並有堅固的籠頂,不能用紙板籠。中華航空和遠東航空兩家則未限制材質,相比前三家較不嚴謹。 在寵物籠的尺寸中,中華航空、長榮航空、國泰航空、新加坡航空在其官方網站上都有詳細的說明如何丈量籠子與寵物的尺寸,通常是要能使寵物的頭部不會碰觸到籠頂,寵物在籠中可以自然的站立、坐下、轉圈,或能以自然的姿勢臥躺。以長榮航空為例,籠子的高度為寵物直立時頭部不會碰到籠子的上緣為主,長度則不得少於寵物身長加半高之總合,寬度不得少於寵物二倍肩寬,如此大小才能使寵物在籠中感受舒適。而遠東航空在搭機乘客托運活生動物作業說明中,則未限制寵物籠須求尺寸,只說明旅客應自行準備安全、清潔、堅固及附有托盤之寵物運送籠具。 在寵物運輸的說明部分,五家航空公司都有作基本的說明,但只有長榮航空一家最完善,甚至還說明了寵物放置之機艙壓力及溫度會調整成跟客艙相同。消基會籲航空公司都應將寵物運輸的注意事項詳列在官方網頁上,並保證寵物放置的貨艙與客艙的溫度與壓力會調成一致,好讓選擇此服務的消費者可以安心讓寵物登機。 四、結論 在國際趨勢上,世界首座「動物機場」已在2016年完工,於2017年在美國紐約甘迺迪機場開幕,命名為「方舟」(The Ark), 預計每年可運輸約七萬隻動物。方舟航廈專門協助各種大小動物的進出口、轉運、登機、檢疫、隔離等,還有特別針對各種動物設置的專屬區域,例如:狗屋、馬廄、鳥籠,配上專業獸醫服務,可安撫動物害怕緊張的情緒,而透過專業設計的動物運輸管理系統,也能確保動物從貨車到機場的運送過程安全無虞。 雖然航空公司只是運輸公司,並非專業的動物研究機構,但動物福利之法律與要求是屬於道德責任之人道議題,也是先進國家都會重視之議題,且寵物市場產業日漸發展,航空公司都應予以注意。 消基會呼籲 對政府 政府應注意寵物市場產業逐漸興起,並訂定相關管理與運輸條例,保障飼主與寵物的權益。 基於尊重生命,主管機關應儘速召開會議,訂定運輸環境之標準,讓業界有所依歸。 對業者 航空公司應建議一套符合尊重生命之運送流程與環境,並清楚張貼於官網、機場等明顯處,讓消費者清楚運送規則。 航空公司應多注意旅客寵物從運輸登機到航行期間、下機環境與流程,讓飼主安心。 航空公司可參酌美國的寵物艙模式,寵物艙指的是在乘客座椅旁(或附近)加設的一個雙層通風櫃,可讓寵物放入其中,讓飼主就近照顧。 對消費者 消費者若要帶寵物出國,可委託民間有信譽的專業寵物代辦出國公司運送,尤其代辦公司會替消費者選擇適合的航空籠,遠比自己去寵物店選擇籠子更為安全。 消費者若只是短期旅行,建議不攜帶寵物,以避免路途的顛簸或環境引發的驚恐。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件一:各航空公司運輸條款 寵物運輸成立要件 運費計算方式 片面規定 中華航空 狗、貓、飼養的鳥類及其他寵物,若適當地放在籠內,並備有健康及接種證明書、入境許可和其他入境、過境國家所需的證件,旅客可事先徵得華航同意後,按其規定運送。 若動物被當作行李運送時,則動物及其籠子和食物不得計入免費託運行李之重量/件數中,而需視為超重/超件行李並由旅客支付超重/超件行李費。 唯有在旅客同意完全自行負擔動物運送可能產生相關責任的前提下,華航始同意承運該動物。 長榮航空 旅客必須確定動物如狗、貓、家禽,及兔子妥善裝箱,並備妥有效健康、注射證明、入境許可及入境國或中途轉機國所需要文件,否則將被拒絕承運。旅客可聯繫長榮航空公司取得其它相關運送規範。 作為行李運送之動物,包括寵物籠及其食物均不可納入免費託運行李額度內,應視為超額行李並須繳納適用費用。 本項運送責任不受國際公約約束,除非是長榮航空公司發生故意過失,否則一概不負擔動物的受傷、遺失、生病或死亡責任。 國泰航空 閣下必須確保動物如狗、貓、家居飼養的鳥類及其他寵物是依照法例規定妥當地裝入及運送於籠箱內,並備妥有效的健康及預防疫苗注射證明、入境許可證及過境或入境 國家所規定的其他文件,否則該等動物將不會被運送。 如作為行李運送,則該動物、以及其籠箱及飼料不得包括在閣下之免費行李限額中,而須構成超額行李,閣下並需要支付適當之費用。除了第 9.10.3 條的另有規定外,動物將不會被置於乘客機艙內運送,它們會關入適當的籠箱內並置於飛機貨艙內運送。 當此運輸不受華沙公約或蒙特利爾公約中法律責任的約束時,我們對同意運送的動物之受傷、遺失、患病或死亡一概不負責,除非後果是因我們的疏忽所造成。 新加坡航空 狗、貓、家禽及其它寵物等動物,於適當放置於籠子內,並檢附有效之健康與預防接種證書、入境許可以及入境或過境國規定之其他文件,經承運人事前同意,得依據承運人條例規定承運。 若動物獲許可作為行李運送,該動物連同運送容器及攜帶之食物,將不納入旅客免費行李限額計算,而應視為超重行李,該旅客應支付相關費用。 承接動物運送服務之前提條件,為旅客對該動物承擔全部責任。承運人對該動物之傷害、遺失、延誤、疾病或死亡、或被拒絕進入或過境任何國家、州或領土等情況概不負責。 遠東航空 運輸條款無說明,但託運活生動物作業說明裡載明:本公司受理搭機乘客託運之活生動物僅限承運貓、狗、兔子、烏龜及青蛙等五種家庭馴養寵物。 搭機乘客活生動物託運不適用免費行李托運原則。 托運行李免責通告 對於您的的託運行李,本公司及地勤代理公司均會盡心妥善處理,但仍然會偶有非本公司所能管控的因素,進而造成行李的損壞及磨 損是無可避免的(如行李寄運中正常的滾動及行李相互接觸等),因此本公司對下列非能管控的行李損壞、輕微行李損傷及行李本身之異常項目,恕無法接受申訴賠 償處理,敬請諒查。 ◎資料來源:各航空公司官方網站 附件二:航空公司對於寵物籠的相關規定調查: 寵物籠規定 寵物籠尺寸 寵物籠材質 中華航空 1.寵物籠門:必須具備可以清楚觀察內裝寵物的活動情形及維持良好的通風格窗、防止寵物脫逃的安全門閂設備及可從外部隨時添加食物、飲水的容器。 2.寵物籠兩側及後側必須具備良好的通風開口,保持空氣流暢。 3.旅客簽署之寵物飲水及食物的餵食方式說明。 (A) = 寵物體長、(B) = 寵物前肢高度、 (C) = 寵物肩寬、(D) = 寵物高度。 寵物籠大小尺寸計算方式: 1. 長度(L) = (A) + 1/2(B)。 2. 寬度(W) = (C) x 2。 3. 高度(H) = (D)。 無限制。 長榮航空 1.可排水、緊急時可逃脫、防爪子外露。 2.結構堅固足以防止動物脫逃或攻擊損害其他貨載。 3.專供空運運輸使用。確認寵物處於舒適狀態而不至於危害自身或造成負責轉運的工作人員的不適。 4.設有兩面(含)以上之通風孔。外觀可清楚識別其為活生動物之載運容器。底部須鋪設吸水材質之襯墊。 5.籠子空間大小必須足以讓寵物舒適的轉身、站立或躺下。 6.旅客可準備充份食物及飲水於籠子內供寵物進食;該容器必須牢靠的固定在籠子上。 7.寵物放置之機艙壓力及溫度會調整成跟客艙相同。 8.除某些特殊機型以外,託運的寵物並無重量限制;詳細細節請聯繫長榮航空。 9.成年寵物若未超過14公斤(31磅),最多可以有兩隻裝在同一籠子中,超過14公斤(31磅)則需以單一籠子託運。同一母胎出生未滿六個月之寵物幼子,最多可以有三隻裝在同一籠子。 10.依照旅客指示需要,寵物於轉機站可由地勤人員檢視寵物狀況,並補充食物、飲水。 11.可參考符合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規格標準之寵物籠範例。 1.高:寵物直立時,其頭部不得觸及籠子之上緣。 2.長:不得少於寵物身長加半高之總合。 3.寬:不得少於寵物二倍肩寬。 堅固的塑膠材質。 國泰航空 1.乘客前往機場前,宜自備綁帶將寵物箱如下圖般綁好。 2. 請確保您的寵物之臨時居所是清潔、可上鎖、防逃及防漏,並已有足夠氣孔以供呼吸。您的寵物需要能夠自然地站立、轉身及躺下。若您的寵物箱未能符合我們的要求,我們或不能讓您攜帶寵物登機。 長度:由鼻尖至尾巴末端 + ½ B。 寬度: 寵物最寬點的闊度。 高度: 由地面至耳尖或頭頂(以較高者為準)。寵物自然站立時耳朵不可觸及箱頂。 狗隻寵物箱材料:硬質玻璃纖維、硬質塑膠或金屬製造,並附有堅固透氣金屬網。不可使用木箱。 貓隻寵物箱材料:木、硬質玻璃纖維、硬質塑膠或金屬,並附有堅固透氣金屬網。 新加坡航空 1.放置寵物的籠子規格,需遵循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所制定的寵物運送規定。 2.提供足夠空間,可讓寵物於站立時轉身,並可讓寵物自然站立或坐臥。 3.通風良好,籠子至少要有三面通風,主要的通風口需設於上方。 4.可讓寵物隨時取用飲食的容器,容器可固定於籠內或可由籠子外補給食物與飲水。 5.結構牢固以防止寵物脫逃。 6.如攜帶超過一隻以上的寵物旅行,寵物需分別放置於不同的籠子內。來自同源的小狗或小貓,如果超過三個月且全數總重少於14公斤,則可以放置於同一個籠子內,每一個籠子最多可容納兩隻小狗或小貓。 寵物籠子的高度依搭乘的機型有不同的限制:搭乘A330機型籠子高度不得超過0.56公尺,B777機型不得超過1.01公尺,A380機型不得超過0.6公尺,A350機型則不得超過0.76公尺。 置放寵物籠子的最小尺寸(長、寬與高度)計算方式為: 長度 = A + 1/2 B 寬度 = C x2 高度 = D A= 寵物鼻尖至尾巴前之身長 B= 地面至肩關節之高度 C= 寵物肩寬或身體最寬兩側距離(取最大值) D= 寵物站立時,其頭部或耳尖至地面距離(取最大值) 無限制。 遠東航空 1.應先自行準備安全、清潔、堅固及附有托盤之寵物運送籠具。 2.為顧及托運寵物之舒適度及安全需求,每一籠具以裝載一隻寵物為限。 3.柵門須牢固上鎖以防意外事故發生。 無限制。 無限制。果汁含糖量 消基會聲明稿
關於日前評論「消基會烏龍爆料?糖度不等於糖份,這基本知識你懂嗎?」的「韋恩的食.農.生活」君所表達的意見,消基會說明如下: 檢驗是一項相當昂貴且耗時的把關手段,以果汁來說,食品中糖類之檢驗方法,以高效陰離子交換層析儀(HPAEC)測定,一個樣品約需5000元左右(各家收費不一)的檢驗費用,耗時7-10天,就算是生產業者,恐怕也無力進行批次品管。 單純果汁使用糖度計測得的糖度,約可代表每100毫升的含糖量(單位為公克),再乘以每一杯的容量,便可估算出總含糖量。消基會透過專家學者指導,是知悉「糖度不等於糖份」的,但是糖度計卻是可以估算出總含糖量,尤其消基會在這幾天深入以HPAEC複核,發現糖度計測出的總含糖量,還在誤差值+-20%允許的範圍,差距並不算大;反倒是業者標示的糖份,比HPAEC實測的誤差值更大,這一點是奇怪的。 食藥署或各縣市衛生局在這些年來,不斷發展出各種簡易型測試劑,以簡單、快速且可行的方式,保護消費者食品安全,這是時勢所趨,並非特立獨行,更是權宜作法。 消基會以一個民間組織,想替消費者瞭解包裝果汁的含糖量,作為健康管理,且在新聞稿一開始便言明「擇定消費者常購柳橙果汁進行營養標示、含糖量、熱量以及添加物進行調查,再取用『糖度計』量測市售柳橙汁的糖度--相當於100ml溶液中蔗糖克數;蔗糖(%),『作為參考對照,比較標示與實測是否相當』。之所以講明,便是設定這是一個健康管理的調查案,以快速、較可行方式進行調查,提供給消費者參考」。 農委會一直以來輔導農民栽種水果,也是以「糖度計」量測水果甜度,作為採收參考,直到近年,因為不希望破壞水果外觀,才改以遠紅外線原理所設計的「非破壞性檢測分級技術及機械設備」作為水果分級工具。 再檢視儀器公司推薦糖度計的應用,可用在飲料業、餐廳和水果糖份測試,表示業界品管也可使用糖度計做為簡易工具。 消基會的檢測、調查流程,是從檢驗方法、儀器、結果等各項資訊和專家學者討論、確認,沒問題了,才會舉辦記者會,其過程之嚴謹,已善盡公益團體之分際。 在規劃議題時,也儘量將各種變異因素排除,例如挑選單一果汁,不任選各類果汁,擺在一起比較,也選擇相近時間採樣,此種種都是避免增加複雜因素,導致可能的誤判。 消基會重申,對於糖尿病、腎臟病與高血脂病患來說,是需要控制糖份攝取,以免血糖飆升、陡降,威脅健康。飲用果汁務必注意攝取量。2G關門 雙卡機變啞巴機? 消基會呼籲雙卡手機清楚標示
根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2G/3G/4G行動通訊市場統計」資料顯示,行動通訊用戶數 2017年第1季為 2,882.9 萬用戶,其中中華電信擁有1,076.2萬戶、台灣大哥大擁有738.6萬戶、遠傳擁有728.6萬戶,為電信業前三大業者。此外,NCC也公佈105年7月,我國行動通信用戶數已達2,902萬戶,平均每100位民眾持有123個手機門號,可見擁有雙卡手機的人,不在少數。持有雙卡機的人,無論是公務或經常出差,為了避免手持多機的不方便,因此換裝雙(三)卡機,享受一機在手,電話不漏接的便利性。 6月30日2G停用時,2G雙卡機仍在銷售 然而,NCC所核發的2G行動電話業務特許執照在今(106)年6月30日屆期,執照屆期後須繳回頻譜,所有市面上的2G電信服務契約自動失效,無法繼續提供2G服務。 據了解,這幾年所販售的雙卡機,大多為4G/2G型式,直到今(106)年6月30日前2G停止使用政策成形,雙卡機才發展出4G/3G型式。 顧名思義,4G/3G指的就是,消費者可以同時裝上4G和3G的SIM卡通話或上網;4G/2G,則是可裝4G和2G的SIM卡使用。只是當2G停止使用,您是否了解手上的雙卡機其實已經自動停止SIM2的2G插槽功能呢? 大部分商品宣稱「雙卡雙待」,但31%的手機已成半個「啞巴機」 購買雙卡機的消費者,會發現機體內有雙槽,一次可以放兩張SIM卡,許多消費者以為雙卡機就是兩張SIM卡,都可以待機、接通,殊不知,其實手機學問大,雙卡機可分為「雙卡雙待單通」、「雙卡雙待雙通」等形式,且插槽規格是2G、3G或4G,是要看原廠設計、軟體配合,否則,很可能美其名是雙卡通用,事實上,卻只是雙待機單通話而已;又,倘若手機插槽之一(通常為SIM2)僅配置為2G(又稱GSM)插槽,那麼,在8/17日的今天,其實那個部分已經是個「啞巴機」,無法使用了! 為此,消基會特於8月1~7日間,調查三大電信商所販售的雙卡機支援哪種系統,有無提示消費者雙卡適用系統,有無清楚標示?(請詳見表一) 本次調查35款手機,發現有11款為4G/2G雙卡機,可以讓消費者大約知悉是2G插槽的手機款,在本次抽樣裡占31%,至於那些標示「雙卡雙待」模糊字眼裡,是否還隱藏2G插槽,實不知情。 消基會指出,調查顯示:「SAMSUNG Galaxy J2 Prime」、「SAMSUNG Galaxy J7 Prime (32G)」、「SAMSUNG Galaxy A7 2017」、「SAMSUNG S7 Edge 64G」、、「Sony Xperia X 64G版」、「ASUS Zenfone 3(ZE552KL) 4G 64G」、「ASUS ZenFone Live ZB501KL (2G 16G)」、「Hugiga HGW990A」、「INHON G106+」、「INHON G128」、「LG K4」等11款是2G插槽,就算裝上3G或4G的SIM卡,因插槽已無作用,所以,完全沒有通話、接聽功能。 雖說SAMSUNG、Sony、ASUS、Hugiga HGW、INHON、LG等品牌有4G/2G雙卡機,但也販售有4G/3G手機,因此,對銷售業者來說,雙卡機的配置要說清楚、講明白。 以銷售通路來看,PCHOME的標示清楚、易懂;中華電話有標示誠意,但不夠清楚;遠傳、台灣大哥大則較為模糊,讓消費者不太瞭解標示的真意。 以科技名詞呈現標示 真是不友善消費者的銷售法 以手機品牌:「SAMSUNG Galaxy J2 Prime」為舉例,PCHOME標示:「因配合政府政策,2G服務將於2017年7月1日終止,4G+2G雙卡手機其中2G卡槽屆時將無法再使用2G訊號,若不介意者再購買。如有雙卡雙待需求的消費者,建議參考支援 4G+3G 的雙卡機種,謝謝! 」;中華電話標示「雙卡雙待,行動電話業務(2G)自106/7/1起停止提供服務,本設備2G功能在本公司將無法使用」;而遠傳電信標示「4G LTE + GSM 與雙卡雙待」;台灣之星則標示「4G FDD 4G TDD 3G 雙卡支援」。 消基會指出,這樣的標示方法,對沒有專業能力的消費者來說,PCHOME的標示清楚,中華電信算清楚,但可能不是太明白SIM2會無法接聽、撥打;至於遠傳和台灣之星的消費者,則還是不知道買這樣的手機,到6/30日以後便無法使用,雙卡變單卡,除非手機商另提供軟體升級,否則就只是2G的「啞巴機」。 事實上,「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規定:「企業經營者對於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重視消費者之健康與安全,並向消費者說明商品或服務之使用方法,維護交易之公平,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之資訊,及實施其他必要之消費者保護措施。」 所以,當業者瞭解消費者在資訊接收有所困難時,應以淺顯易懂方式提供消費商品或服務,讓消費者真的明瞭商品(服務)的內容。 「商品標示法」第6條也規定:「商品標示不得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情事。」若因業者未能提供正確與充分資訊予消費者,致有引人錯誤之情事者,即已違反規定,因此,拿來檢視電信和手機業者的雙卡機宣稱,至少有11款手機已經不符合商品標示法第6條規定。 消基會指出,NCC已預告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3G)也將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終止,因此消費者應盡量選辦 4G 門號,選購雙卡機應要言明「購買4G/4G」以上的雙卡,否則到了明年底又要移轉與換裝,浪費時間、精力和金錢。 針對本次調查結果,消基會懇切呼籲: 政府單位 主管機關應要求電信事業,無論是費率和銷售名詞應以一般消費者認知標準加以明訂並確認,勿讓消費者有被誤導的機會,以營造友善的消費環境。 電信事業一日千里,主管機關應預為前瞻規劃,除了關注2G停用事宜,也必須同時關注手機配套,以免消費者不知,誤入消費陷阱,買到「啞巴機」而不自知,影響消費者權益。 科技進步,2G插槽提升為供3G或4G使用,不是不可能,建議主管機關召集業者研議在保固時限內的雙卡商品,應建立召回更新措施,非保固期限內者,則提供付費更新。 業者 應確保所提供的商品(服務)符合消保法第4條充分正確消費資訊,並充分符合商品標示法規定,勿讓消費者有誤認商品規格之機會。 無論是電信業者或手機業者,在銷售時必須將繁複難懂的專有名詞或任一種費率結構轉換成消費者瞭解的用語或計算公式,讓消費者清楚想買商品的內容。 手機、門號的推銷,應訂定清楚的規約和公式,讓消費者可以自行換算,以免造成過多解(違)約案件,增加業者和消費者的雙重困擾。 目前2G已經停用,對於雙卡機的2G插槽應提供召回更新,以服務忠實消費者。 消費者 更換任何手機系統或費率,請務必瞭解功能與費用,切勿隨業務員的行銷話術而搖擺,造成解約的高額違約金。 行動通訊用戶數統計 資料來源:NCC 單位 (萬戶) 所有業者 中 華 台灣 大哥大 遠 傳 其他業者 2017 Q1 2,882.9 1,076.2 738.6 728.6 339.6 2016 Q4 2,892.9 1,078.5 743.9 734.6 335.9 2016 Q3 2,898.9 1,081.7 747.9 735.6 333.8 2016 Q2 2,904.4 1,086.9 745.8 734.8 336.9 2016 Q1 2,919.2 1,104.3 743.4 734.7 336.8 單位 (萬戶) 所有業者 中 華 台灣 大哥大 遠 傳 其他業者 4G 用戶數 2017 Q1 1,918.7 712.1 465.5 472.3 268.7 3G 用戶數 2017 Q1 935.1 343.1 267.6 253.6 70.8 2G 用戶數 2017 Q1 29.2 21.0 5.5 2.7 - 第二代行動電話(2G):GSM 系統只支援線路交換的語音通道,主要透過語音通道打電話與傳送簡訊。 第三代行動電話(3G):UMTS 系統支援封包交換,可以用更快的速度上網,由於 3G 的手機同時支援 2G ,因此當我們使用 3G 的手機講電話或傳簡訊時,仍然可以使用 GSM 系統的語音通道來完成。 第四代行動電話(4G):LTE / LTE-A 系統支援封包交換,可以用更快的速度上網,由於 4G 的手機大多同時支援 3G 與 2G,因此在手機找不到 LTE 基地台時仍然會以 UMTS 基地台上網,講電話或傳簡訊時仍然可以使用 GSM 系統的語音通道來完成。 4G+3G雙卡手機就是可能同時插入4G及3G兩張Sim卡,其中又可分: DSDS(Dual Sim Dual Standby) 雙卡雙待單通與 DSDA(Dual Sim Dual Active)雙卡雙待雙通。 支援4G+3G DSDS雙卡雙待單通功能乃是兩張Sim卡槽都能連線4G及3G功能並且待機,當某一Sim卡連線使用時,另外的Sim卡就無法使用。 支援4G+3G DSDA雙卡雙待雙通功能則是Sim1 用來支援LTE/3G Data&Voice功能,但Sim2則用來支援CS(2G/3G) Voice功能,讓用戶可以保持運作兩個不同的網路達到雙卡雙通的功能(Sim1上網/Sim2通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表:各家雙卡手機配置及宣稱調查表 編號 雙卡手機品名、型號 中華電信 台灣大哥大 遠傳 台灣之星 PCHOME HTC One X9 dual sim 5.5吋光學防手震雙卡機(3G/32G) 雙卡雙待 - - 支援4G / 雙卡雙待 HTC U Ultra (64G) Nano SIM 雙卡雙待 雙卡雙待 4G LTE + WCDMA 雙卡雙待 - 4G+3G雙卡雙待 HTC Desire 10 pro dual sim 64G Nano SIM 雙卡雙待 - - - 雙卡雙待 HTC U11 64G Nano SIM 雙卡雙待 - - - - SAMSUNG Galaxy J2 Prime Micro SIM 雙卡雙待 「◎」 - 4G LTE + GSM 與雙卡雙待 4G FDD4G TDD3G雙卡支援 ※※ SAMSUNG Galaxy J7 Pro 4G + 3G 雙卡雙待,獨立3卡槽 - 4G + 3G 雙卡雙待 - 4G+3G雙卡雙待 SAMSUNG Galaxy J3 Pro Nano SIM 雙卡雙待 4G + 3G 雙卡雙待,獨立三卡槽 - - - 4G+3G雙卡雙待 SAMSUNG Galaxy J7 Prime (32G) Nano SIM 雙卡雙待 「◎」 雙卡雙待 4G LTE 雙卡雙待 - 雙卡雙待 SAMSUNG Galaxy A7 2017 Nano SIM 雙卡雙待 「◎」 - - - ※※ SAMSUNG Galaxy S8 64G Nano SIM 雙卡雙待 雙SIM卡 支援雙卡雙待 4G + 3G 雙卡雙待 - 雙卡雙待 SAMSUNG Galaxy S8+ 64G Nano SIM 雙卡雙待 - 4G + 3G 雙卡雙待 - 雙卡雙待 SAMSUNG S7 Edge 64G Nano-SIM 雙卡雙待 「◎」 雙卡雙待 - - 雙卡雙待 小米 Max 2 Micro SIM、Nano SIM 雙卡雙待 - 4G + 3G 雙卡雙待 - 三選二卡槽;一張Sim卡使用時為4G,另一張則為3G/2G 小米 Note 2-128GB Nano SIM 雙卡雙待 - 4G LTE + WCDMA 雙卡雙待 4G FDD4G TDD3G雙卡支援 - 小米 紅米 Note 4X 64GB Micro SIM、Nano SIM 雙卡雙待 - 4G LTE + WCDMA 雙卡雙待 - - Sony Xperia X 64G版 Nano SIM + Nano SIM 雙卡雙待 「◎」 - - - - Sony Xperia XZ Nano SIM 雙卡雙待 雙卡雙待 - - - Sony Xperia XZs Nano SIM 雙卡雙待 雙卡雙待 4G LTE + WCDMA 雙卡雙待 - - Sony Xperia XZ Premium Nano SIM 雙卡雙待 - 4G + 3G 雙卡雙待 - - ASUS Zenfone 3(ZE552KL) 4G 64G Micro SIM + Nano SIM 雙卡雙待 「◎」 - - - 雙卡雙待 ASUS Zenfone 3 Deluxe (ZS570KL) 6G 64G Micro SIM + Nano SIM 雙卡雙待 雙卡雙待 - - 雙卡雙待 ASUS ZenFone 3 Zoom (ZE553KL) 4G 64G Nano SIM 雙卡雙待 雙卡雙待 4G LTE + WCDMA 雙卡雙待 - 4G+3G雙卡雙待 ASUS ZenFone Live ZB501KL (2G 16G) Nano SIM 雙卡雙待 「◎」 - 4G LTE + GSM 雙卡雙待 - ※※ ASUS ZenFone AR(ZS571KL) 8G 128G Nano SIM 雙卡雙待 - - - 雙卡雙待 Hugiga HGW990A 2G:SIM + 3G:Micro-SIM 雙卡雙待 「◎」 - - - - INHON G106+ USIM 雙卡雙待 「◎」 - - - 3G+2G雙卡 INHON G128 Mini SIM 雙卡雙待 「◎」 - - - 雙卡雙待機 ※※ OPPO R9s Plus Nano SIM 雙卡雙待 雙卡雙待 4G LTE + WCDMA 雙卡雙待 - - OPPO A57 Nano SIM 雙卡雙待 雙卡雙待 4G + 3G 雙卡雙待 4G + 3G 雙卡雙待 OPPO A77 Nano SIM 雙卡雙待 - 4G + 3G 雙卡雙待 - 4G + 3G 雙卡雙待 LG K4 Nano SIM 雙卡雙待 「◎」 - - - ※※ LG Stylus 3 Nano SIM 雙卡雙待 - - - 4G+3G雙卡雙待 LG G6 Nano SIM 雙卡雙待 雙卡雙待 4G + 3G 雙卡雙待 - 4G+3G雙卡雙待 SUGAR S9 Nano SIM 雙卡雙待 - - - 4G+3G雙卡雙待 HUAWEI P10 Plus Nano SIM 雙卡雙待 - 4G LTE + WCDMA 雙卡雙待 - - 註: 各款手機不一定在全通路均有販售,本調查為抽樣調查結果。 「◎」表示【行動電話業務(2G)自106/7/1起停止提供服務,本設備2G功能在本公司將無法使用】之意。 「※※」,表示該公司說明「因配合政府政策,2G服務將於2017年7月1日終止,4G + 2G雙卡手機其中2G卡槽屆時將無法再使用2G訊號,若不介意者再購買。如有雙卡雙待需求的消費者,建議參考支援 4G + 3G 的雙卡機種,謝謝! 」 各家銷售雙卡手機之詳細資料,請見消基會官網。消基會與台灣衛浴文化協會共同調查 衛生紙、面紙標示混亂 消費者購買分辨難
人每天都會使用衛生紙,而上完廁所後,衛生紙是否能丟進馬桶中,在國內已爭議許久,甚至也曾引起國外旅客側目。觀諸歐美與日本先進國家,民眾皆將衛生紙沖入馬桶裡,不僅環保衛生,也能減少浴廁的異味與細菌孳生,更能使廁所環境美觀整潔。 我國行政院環保署基於國際趨勢與環境衛生考量,於106年1月起積極推動衛生紙用後丟入馬桶運動,並發文六月底前全台7萬8000多座公廁要張貼提醒標語「衛生紙請丟馬桶」、廁間提供衛生紙或公廁周圍10公尺販賣機全面改販賣衛生紙、廁間內僅設置加蓋垃圾桶……等,環保機關也將於7月起強力執行公廁環境衛生稽查及不定期抽查之工作。 衛生紙丟馬桶是先進國家奉行的作法,但國內卻還是有許多人分不出衛生紙與面紙的不同。衛生紙屬短纖維材質,易於水中分解不會造成管線阻塞;面紙屬長纖維材質,有添加濕強劑不溶於水,不能丟入馬桶裡。而以外觀來看,衛生紙上通常有壓凹凸或點狀的花紋,是為了增加摩擦力與去汙力,面紙則沒有。所以衛生紙與面紙的名稱在包裝上是否明顯?字體是否夠大?衛生紙是否都有標示可以丟入馬桶?面紙是否有標示不可丟入馬桶?民眾是否能藉由包裝簡單就辨識出買的是衛生紙還是面紙,商品名稱標示的重要性實是不言而喻。 消基會與台灣衛浴文化協會有鑑於政府刻正推行衛生紙丟馬桶政策,這是宣導民眾使用衛生紙階段的運動,但是如何在消費者購買階段,買到正確的衛生紙,則可能更為重要。 一、對衛生認知問卷大調查 近半數民眾認為衛生紙的名稱不易辨識 因應環保署此項衛生紙丟馬桶的政策,消基會與社團法人台灣衛浴文化協會共同合作,本次調查分成兩部分,先針對一般民眾對衛生紙與面紙使用觀念的調查問卷,再購買市面各種品牌的衛生紙與面紙,檢視商品上的名稱標示與字體大小是否顯著易於辨識。 本次調查時間為106年7月19日至8月1日止,調查方式採Google線上表單填寫的方式,收到的有效問卷一共842份,填寫問卷的年齡區間以30歲~60歲占八成,60歲以上近兩成,男女性別比例各半,職業以工商占七成,退休人士近兩成,公教人員一成(附件一)。 調查問卷顯示,民眾幾乎都知道生活用品衛生紙可略分成衛生紙與面紙,但有近一成民眾不知道面紙不能丟進馬桶,否則會造成汙水排水管線的堵塞。八成民眾在超商與賣場購買生活用品衛生紙時,會注意自己買的是衛生紙或是面紙,但有近五成的民眾認為「衛生紙」的名稱標示並不清楚,易造成採買上的困擾。有兩成民眾不知道用過的衛生紙丟棄在開放的垃圾桶裡,沒有立刻清除會滋生細菌損害人體健康(附件二)。 二、對衛生紙與面紙之標示狀況調查 1/3面紙商品名稱標示不夠顯著 消基會於7月25日至27日間,至各大賣場與超商選購不同品牌的衛生紙和面紙(商品清單如附件二),依商品標示法第五條規定,商品標示應具顯著性及標示內容之一致性,及同法第九條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時應標示商品名稱等規定,檢視商品是否有明顯標示出「衛生紙」與「面紙」商品名稱、標示字體的大小明不明顯,有無「可不可丟入馬桶」的提醒語。結果發現,在採樣的15件面紙中,僅編號15「丸子面紙」和編號6「COSMED袖珍包面紙」沒有標示是否可以丟入馬桶。 在商品名稱字體大小的部分,編號15「丸子面紙」的正面商品名稱字體最大,但在背面商品名稱字體的部分,卻寫上了「衛生紙」,使人分不清編號5「丸子面紙」究竟是衛生紙還是面紙。正面商品名稱字體最小的則為編號7「春風袖珍包面紙」,字體大小0.2毫米,標示並不顯著。 而編號1「柔情袖珍包面紙」、編號2「舒潔袖珍包面紙」、編號3「邦尼熊袖珍包面紙」、編號4「五月花極柔頂級袖珍包面紙」、編號5「屈臣氏輕巧柔軟細緻袖珍面紙」與編號6「COSMED袖珍包面紙」六款正面則全無商品名稱標示,背面商品名稱雖註明是面紙,但字體細小,其中四款字體僅0.1毫米,民眾實難充分了解商品正確資訊。 採樣的13件衛生紙,全部都有標示可否丟入馬桶,但編號12「特惠牌抽取式衛生紙」卻標示「本產品不可投入馬桶中」,為抽樣的13件衛生紙中唯一不能丟入馬桶裡的衛生紙品牌。 在商品名稱標示的部分,僅編號1「可立雅淨韌抽取衛生紙」沒有正面標示商品名稱,其餘12件皆有標示。字體大小的部分,編號13「全家抽取式衛生紙」正面商品名稱字體最大,編號2 「PASEO倍潔雅超質感抽取式衛生紙」、編號3「舒潔特級舒適潔淨抽取衛生紙」、編號4「特柔抽取式衛生紙」、編號5「唯潔雅抽取式衛生紙」與編號6「五月花蓬厚柔頂級連續抽取式花紋衛生紙」五款字體最小,都僅0.3毫米。 三、結論 台灣屬於亞熱帶氣候的國家,夏季高溫濕氣重,如廁時用完的衛生紙丟棄在開口垃圾桶裡,容易孳生細菌與病媒源,因此先進國家無一不是提倡將衛生紙沖入馬桶裡,不僅雅觀,也更能使環境衛生整潔乾淨。 消基會和台灣衛浴文化協會提醒,衛生紙與面紙的製造業者應依商品標示法第五條及第九條規定,注意在衛生紙與面紙的正面或背面標示正確的商品名稱,並且字體要顯著,而為使「衛生紙請丟馬桶」之政策得以順利推動,主管機關應將「可不可以丟入馬桶中」公告為應行標示之事項,且其標示的字體也不應過小,或者沒有標示,以免年紀大的民眾分不出哪一種紙不能丟入馬桶。 而依據內政部公布最新民國106年6月全國用戶接管普及率及汙水處理率統計表,此資料顯示各縣市之公共汙水下水道普及率,截至106年6月底統計為止,以連江縣居冠,普及率78.76%;其次為台北市76.58%與新北市52.26%;最低的縣市則為嘉義市,普及率0%。 對比100年全國公共汙水下水道普及率27.9%,106年6月升到30.9%,六年來的成長幅度僅3%,消基會和台灣衛浴文化協會籲政府推動衛生紙丟入馬桶的政策,同時也應盡速完成全國汙水下水道設施的普及率,以免民眾未來將公廁如廁時衛生紙投入馬桶的習慣帶到家裡,卻造成排水管線的阻塞,有礙政策推行與如廁習慣的養成。 消基會呼籲 對政府 1.政府應擴大宣導此項政策,培養國人如廁時將衛生紙丟入馬桶的觀念,並逐步增加列管的公廁數量。 2.對於公共建築機關,例如學校、交通設施及觀光風景區之廁所,宜列為優先管控之標的,並盡速完善全國汙水下水道的基礎公共設施。 3.主管機關應依商品標示法第16條規定要求業者就標示不符顯著要件的商品加以改善,並儘速將衛生紙與面紙商品標示「可否丟入馬桶」之醒語,公告列為應行標示之事項,以利政策推動。 對業者 1.衛生紙與面紙的製造商應正確標示「衛生紙」用途,字體應達顯著程度,且位置應要在明顯處正面及側面,供消費者一眼即能辨識是衛生紙還是面紙。 2.衛生紙屬短纖材質、無添加濕強劑且易溶於水,本來就可以投入馬桶,業者需檢討為何會將衛生紙標上「本產品不可投入馬桶中」的字樣。 3.業者宜研發其他各種方法,例如改變衛生紙的顏色,以利辨識。 對消費者 1.消費者應購買有正確標示品名的衛生紙與面紙。 2.消費者應改變舊有習慣,配合政策的實施,於公廁如廁時將衛生紙投入馬桶中,以減少垃圾產量與促進環境衛生。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件一 附件二市售機能緊身褲,四成不符合服飾標示基準
近年來,運動風氣盛行,依據全國賽會網站上登記之路跑賽事,上半年統計賽事高達242件;全省健身房及運動中心也設立超過百間,連鎖帶動運動服飾的購買風潮;其中一款機能緊身褲,透過明星、部落客的分享,搭上業者「腹部加壓包覆設計 纖細下半身曲線」、「提高代謝燃燒、告別小腹象腿」的廣告標語,使該品牌在去年的台灣市場就賣出超過八萬件,創下了破億的營業額! 為確保市售機能緊身褲之品質,本會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共同合作,於106年3月及4月間,在臺北、新北地區的服飾店、百貨商行等實體販售通路及網路販售平台,購得12件機能緊身褲,針對游離甲醛等「品質項目」成分檢測,並檢查中文標示是否符合「服飾標示基準」規定,以瞭解機能緊身褲的品質,提供正確的資訊給消費者,避免消費者購入可能危害健康之服飾。 一、品質均符合標準,但四成不符合服飾標示基準 本次採樣12件機能緊身褲,價格落在354~2580元間,價差逾7倍,價格最低者為編號12「EXR運動褲」,價格最高者為編號5「NB七/八/九分褲」。 標準檢驗局表示,購樣係依據國家標準CNS 15290「紡織品安全規範(一般要求)」規定檢測之3項「品質項目」,包括:(1)游離甲醛」:與皮膚直接接觸之紡織品類需低於75 ppm;(2)禁用之偶氮色料:含量不得超過30 mg/kg;(3)有機錫:與皮膚直接(非直接)接觸之紡織品類三丁基錫(TBT)限量值1mg/kg以下、三苯基錫(TPT)限量值1mg/kg以下,檢測結果12件樣品皆全數符合國家標準規定。 另,依據「服飾標示基準」查核樣品之「中文標示」,發現編號1「HILL+ PLUS運動路跑壓縮褲」、編號8「NEOTEX HOT SPA爆汗美體褲-長褲」、編號9「SANTO美國懶人救星美腿塑身爆汗褲」、編號11「Seraphic SLIM SHAPERS爆汗美體褲」、編號12「EXR運動褲」這5款皆不符規定。包括纖維成分名稱未以中文學名標示;未標示進口商、生產國別等資訊;本體與外包裝標示不一致(纖維成分名稱及洗燙處理圖示)等(詳附件一);中文標示不符合服飾標示基準之處,恐影響消費者權益之虞,標準檢驗局已移請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依「商品標示法」處置。 以上不符合之商品已違反「商品標示法」第11條授權訂定之「服飾標示基準」第三點規定服飾應標示事項:(一)國內製造廠商、或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二)尺寸或尺碼。(三)生產國別。(四)纖維成分。(五)洗燙處理方法。」,且可依商品標示法第15條規定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生產、製造或進口商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 二、廣告標語誇大不實,爆汗褲材質不透氣營造爆汗效果 檢視此次檢測的12件機能緊身褲,消基會發現6件品名標示為運動緊身褲、1件品名標示為壓力褲、5件品名標示為爆汗褲;其中運動緊身褲及壓力褲材質皆使用尼龍、聚酯纖維、彈性纖維等透氣布料,僅爆汗褲含有氯丁橡膠材質。 氯丁橡膠是一種合成橡膠,通常應用於潛水衣、衝浪衣、防風手套、汽車椅套等產品上,由此可見,標榜可有效儲蓄熱能、加速4倍排汗,並可大幅提升運動基礎代謝效率,增加使用者體內溫度,達到消耗熱量雕塑身體曲線成效的爆汗褲,實際原理是在材質上增加不透氣的氯丁橡膠,讓消費者如同穿著雨衣運動一般,達到爆汗的視覺效果。 審視此次檢測的5款爆汗褲廣告標語,除了齊聲標榜的「提升身體循環」、「排出四倍汗量」外,更有許多聽來驚人的效果,像是編號8「NEOTEX HOT SPA爆汗美體褲」宣稱「穿爆汗褲走路10分鐘=一般褲子一小時」、編號9「SANTO美國懶人救星美腿塑身爆汗褲」直指他們的商品是「史上最輕鬆的瘦法」、編號11「Seraphic SLIM SHAPERS爆汗美體褲」指稱只要穿上就能「躺著也爆汗」;這樣的商品廣告宣稱,皆涉及誇大(虛偽)不實、易生誤解,或引人錯誤之表示。 若業者有明顯誇大宣稱產品情形,則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且根據同法第42條:「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本會建議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應針對市面上宣稱為爆汗褲的商品進行瞭解,調查是否有誤導消費者的情形。 三、爆汗褲不宜久穿,否則可能導致中暑 織厚織密的技術搭上不透氣的氯丁橡膠,使穿著爆汗褲的消費者達到大量排汗的效果,加上緊身服貼的設計,易讓人產生瘦身的錯覺;消基會提醒,爆汗褲並非醫療用品,亦無任何醫療效果,若消費者有血管及末梢神經病變、易引起血液循環不良。 再者,密不透氣的褲子不可久穿,因悶熱的環境易讓皮膚產生濕疹、汗疹;女性也可能引起陰道炎、子宮頸炎等症狀;可以短時間在冷氣房內穿著,但若穿到戶外,很可能因為大量發汗,造成頭暈、胸悶等中暑現象。 消費者要瞭解,大量排汗並不等於瘦身,只是身體暫時缺水造成體重減輕的錯覺,若因身體排汗發熱而喝下冰涼的含糖飲料,體重只會不減反增,造成反效果。 四、結論 檢視12件樣品的標示,有5件不符合規定,比例高達42%,顯見市售機能緊身褲標示並無遵照規定落實,且6件網購商品中,有2件甚至明示「商品為貼身衣物,拆封後不可退換貨」;本會提醒,消費者往往因經濟考量而選購單價便宜的商品,或因廣告標語、名人推薦而衝動購買,而未注意商品之標示、材質或是否可退換貨等。 消基會建議,購買時不應只注意款式、顏色、價格等,也應該仔細檢查標示是否齊全、纖維成分是否易引發過敏,同時注意洗燙處理方法等,以延長商品使用期限。 更重要的是,依應消費者自身的需求採購機能不同的商品,高單價的商品不一定就代表高保障,擁有許多名人代言的商品也未必適合自己,切勿盲目追求。 消基會呼籲 對政府 隨著市面上機能緊身褲愈來愈多,標示規範的不足,造成消費者的資訊混亂,影響消費者購買時的判斷力。主管機關應制定相關認證及檢驗規範,以避免業者魚目混珠,也讓消費者在選購時較有保障。 對業者 標準檢驗局呼籲廠商,應落實商品安全性及標示的正確性,維護消費者權益。 業者標榜任何效果,都應提出具公信力的報告,且證明也不單單僅是一串報告的編號,應將測試內容方式及結果於文件或網頁完整說明,以符合消保法第22條廣告真實義務,業者所宣稱的抑制抽筋、蓄熱功能等,亦應一一提出相關證明,而非空口說白話。 對消費者 消費者選購商品時,應注意檢視業者在商品包裝說明及購物網站提供的商品資訊,勿輕信廠商宣稱的功效。 在業者網站文宣上,常可以見到自行將自家產品與市售它牌做比較的內容,然而爆汗褲的效果,並非在穿上後幾分鐘就可以下結論的,不同的環境都能影響效果,加上不同的體質也會產生不同的結果。因此單憑人體試穿方式而比較效果好壞是有失公平的,消費者不可盡信。 挑選機能緊身褲商品時,可以手觸摸,並檢視表布之質感及聞聞看有無刺鼻味,並留意所列的注意事項及洗滌方式,另在使用前最好先以清水洗滌過,以減少化學物質殘留。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件一、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