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第82條強攻三讀 消基會籲民進黨團勿為歷史罪人
「醫療法」第82條強攻三讀 消基會籲民進黨團勿為歷史罪人
2017/12/29
「醫療法」第82條立法修正一事,消基會分別於22日下午和25日下午密集拜會時代力量、國民黨、民進黨和親民黨各黨團,一一說明並呼籲「醫療法」第82條修正草案黨團協商結論,顯無助於解決所謂病患刑事濫訴問題,且相關配套機制尚未建立前,醫療機構在這樣的保護傘下,將更形商業化、財團化,導致我國醫療品質往下沈淪。
不料,民進黨團在獲知本會愷切呼籲後,旋於昨(26)日中午再次召開黨團協商,意圖透過一黨獨大的優勢,強勢為醫事機構和醫事人員將來可能發生的醫療事故,大幅脫免相關責任,置全國民眾醫療權益於不顧。
消基會指出,法律的制定必須基於大多數民眾的共識及福祉,並應具備衡平合理性,在這樣爭議連連、毫無配套,且無迫切性,又強渡的「醫療法」第82條修正條文,真不知意欲如何?!對於具有使命感和負責任的醫師,因為草率的修法,造成醫病關係遽然的對立,又突然要面對社會整體輿論批判,這叫有使命感的醫師如何面對他誓命要奉獻的醫療志業?!
據悉立院已將本修正案排入二、三讀議程,消基會強烈呼籲民進黨團勿一意孤行,應遵循民意、保護消費大眾,終止沒有實益的修法程序,以免「呷緊弄破碗」,引發全民反彈!
消基會本於保障廣大消費大眾醫療權益之公益團體立場,再次籲請,立即停止醫療法第82條修法程序,理由重申如下:
提高刑事責任門檻,絕無助解決病患濫訴問題:
依據實證研究,病人面對醫療事故,其主要訴求為一、公開情報,追求真相。二、道歉,誠意的面對。三、防止事件再度發生。因此,縱使提高刑事責任門檻,讓遭遇醫療事故之病患告不成「刑事」,病患為追查真相,仍可主張醫事人員故意行為而提告,同樣需進入偵審程序,毫無實益。
挾帶減輕醫療機構民事責任,恐犧牲全民醫療品質:
民事責任架構與刑事責任要件本屬不同,不該當刑事責任而仍成立民事責任之案例比比皆是,既然醫界關切的是避免病患以刑逼民,則引導病患循民事賠償機制尋求救濟,本屬正途,何以修正草案將醫療機構民事責任亦大幅減輕?其動機令人費解;尤其即便依現行醫療法第82條以故意或過失負損害賠償之規定,實務上審酌醫師的過失標準與要件,實已趨近於重大過失,則當本應負最終民事賠償責任的醫療機構亦進一步藉此修正條文作為民事免責之護身符時,顯然無法期待醫療機構會改善目前血汗醫院關於人力、進藥、設備等為人詬病情況,此舉根本無法提昇醫療品質,祇有向下沉淪。
未將醫事爭議調處及補償等病人權益保障制度應配套併同修法,違背全民共識:
醫療行為刑事責任限縮之討論與整體病人權利保障之架構調整,密不可分,已為包括立院黨團及各界之共識,不料此次黨團協商結論卻通過單獨將醫療法第82條修正立法,僅要求衛福部於下會期將「醫事爭議處理法制草案」送至立法院及將「醫事爭議調解之法制化草案」於106年12月底前送至行政院等2項附帶決議,此脫鈎處理之方式,不僅背離共識,完全無法取信消費大眾,且必然昇高醫病對立情勢,造成醫病雙輸。
因此消基會認為,目前並無單獨將醫療法第82條修法之急迫性,當務之急應是將「醫療糾紛賠償機制」和「醫療爭議處理法制」優先立法,先透過簡易的鑑定制度,初步釐清責任歸屬,讓醫療機構、醫事人員與病家瞭解法律上的優劣地位,再藉由合宜關懷的醫療糾紛的調解和補償機制,才能有效降低醫療事故的訟源,徹底改善日益緊張的醫病關係,讓所有醫事人員無後顧之憂,有效提昇醫療品質。
基此,消基會嚴正呼籲立委諸公苦民所苦,視病如親,勿草率通過醫療法第82條不當修法,以回歸全民的期待。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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飯店跨年專案8成定金退費不合格
一年即將謝幕,民眾喜歡去都市區觀看跨年煙火,在笑聲與煙火轟然的施放下,狂歡著迎接新的一年的到來,絲毫不受PM2.5空汙的影響。因此,如何浪漫的度過跨年夜,完美的替一年寫下句點,便成為時下熱門的話題。為了搶攻這塊跨年大餅,業者們不僅祭出燭光餐、聖誕跨年餐、看曙光等等旅遊行程活動,許多飯店也趁勢推出了跨年煙火房的優惠專案,雖然單價較平日住房費用還高上許多,但依然有人從一年前就開始預約,甚至有的飯店景觀房早已全數訂滿,越接近跨年夜,越是一房難求。 再據交通部觀光局公布去年105年觀光旅館營運月報表,11月統計總營業收入約50億,但到了12月總營業收入則上升為55億,可見跨年夜的商機不容小覷。 爰此,消基會擇定都市區有推出跨年專案的飯店,於其官方網站與旅行社網頁上調查業者專案訂金的收退費資訊,調查區間為106年12月14日至18日,其中以官方網站推出之業者分別位於台北市的編號1號「白金花園酒店」、編號2號「香格里拉台北遠東國際大飯店」、編號3號「台北君悅酒店」、編號4號「思泊客飯店」、編號5號「晶璽商旅」、編號6號「永安棧」,台中市的編號7號「薆悅酒店」,雲林縣的編號8號「劍湖山王子大飯店」,屏東縣的編號9號「墾丁福華飯店」、編號10號「墾丁夏都沙灘酒店」,另由旅行社網頁推出者有編號11號「台北萬豪酒店」、編號12號「台北美福大飯店」、編號13號「義大皇家酒店」、編號14號「和昇帝景飯店」,總共14家飯店。 一、跨年訂房難求 飯店網頁7成定金退費機制不合格 本會以交通部發布之《個別旅客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下稱「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檢視業者網站上公布之定金收/退費機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四條規定:「業者接受旅客訂房後旅客入住前,業者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與旅客約定是否收取定金、收取定金金額或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收取定金之業者,其定金不得逾約定房價總金額30%,但預定住宿日為3日以上之連續假期期間,定金得提高至約定房價總金額50%。 調查結果發現,編號8號「劍湖山王子大飯店」、編號9號「墾丁福華飯店」、編號10號「墾丁夏都沙灘酒店」三家業者在跨年專案訂房的定金收/退費皆依照「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 編號1號「白金花園酒店」收費方式為預收約定總房價,但卻規定「若未於入住日期前72小時內取消訂房,則將收取所預訂之每間客房各一個晚上的費用。」顯比「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所規定解約通知於住宿日前第1日至第2日到達者,業者應退還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百分之五十嚴苛。 編號2號「香格里拉台北遠東國際大飯店」、編號3號「台北君悅酒店」、編號5號「晶璽商旅」三家業者都是預收約定總房價,但編號2號「香格里拉台北遠東國際大飯店」規定「若欲取消訂房須於2017年12月1日前告知,以避免收取全額房價。」與編號5號「晶璽商旅」規定「2017/12/01之後取消或更改訂房,飯店將向閣下收取全額之取消或更改費用。」因此消費者若是幸運於12月15日預定到30日至31日兩晚跨年,因故要取消就得面臨被業者沒收上萬房價。而編號3號「台北君悅酒店」則規定「如欲取消,需於2017年12月1日前完成,逾期將收取1晚之費用。」與編號2號、3號業者之規定有相似之處,「台北君悅酒店」雖只沒收一晚費用,但同樣與編號2號、3號業者違反了「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所規定「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三日以前到達者,業者應退還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百分之百。」編號2號「香格里拉台北遠東國際大飯店」與編號3號「台北君悅酒店」在國內如此知名的大飯店,竟會訂出如此不利於消費者的退費規定,消基會呼籲業者應盡速修正網頁內容,並遵照「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範。 4號「思泊客飯店」、編號6號「永安棧」、編號7號「薆悅酒店」三家業者在推出跨年優惠專案的同時,甚至還搭配不可解約退款規定:「本優惠專案經預訂後不得取消訂房及更改入住日期。」、「本優惠一經預訂即不可取消或修改。」、「特惠專案,經預訂後即不可取消、更改或延期。」,網頁上也未說明「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前到達者,得於一年內保留已付金額作為日後消費折抵使用。」再因片面規定不可取消,三家業者的跨年訂房網頁處自然也無說明退費方式,明顯有違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五條規定。 二、新規修正 旅客間接向旅館業訂房也適用應記載及不得記載 除了業者的官方網頁外,本會發現在旅行社的網頁上,亦有許多飯店的跨年訂房專案。有的飯店跨年住房搭配旅遊活動,也有的只有訂房加送餐券,或者純粹只有跨年住房。本會擇其中四家業者,分別為編號11號「台北萬豪酒店」、編號12號「台北美福大飯店」、編號13號「義大皇家酒店」、編號14號「和昇帝景飯店」。 結果發現,編號13號「義大皇家酒店」已將飯店係與雄獅旅遊簽約的關係講明,「以上跨年專案為特殊約訂之專案商品,依雄獅與合作廠商/飯店之合約規定,費用皆已先全額預付,故訂購完成付款後恕不接受任何取消或延期。」,而在燦星旅遊上的跨年專案也是作同樣規定:「跨年、春節或連假期間,付款後恕無法取消或延期,如需取消或延期將收取100%取消及更改費用,如有不便,敬請見諒!」但因今年公告修正《個別旅客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本係自原有之「觀光旅館業與旅館業及民宿個別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名稱而來,且前言即開宗明義載明:「本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適用於個別旅客直接或『間接』向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民宿經營者訂房者。」,所以因此無論消費者是直接訂房或間接透過訂房網站或旅行社的網頁訂房,都應適用「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相關規定,無從例外。 所以編號11號「台北萬豪酒店」於雄獅旅遊規定「客人抵達30日~當天(含)24小時取消訂房,則每間住房收取總住宿夜數100%住宿費用。」與東南旅遊規定「此優惠專案一旦確認並完成付款,請全程保證住房,恕無法取消。」、編號12號「台北美福大飯店」在雄獅旅遊與東南旅遊皆規定「跨年期間住房訂購後不可取消、更改。」、編號14號「和昇帝景飯店」於雄獅旅遊規定「住宿日1~3天前(不含入住日)辦理退款(房)者,本網得收取訂房全額之30%手續費。」,與上開編號13號「義大皇家酒店」,4家業者皆是採取預收房價總金額方式接受旅客訂房,就其退訂機制檢視,均不符合「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 三、結論 綜上所述,針對本次調查14家業者,共有11家業者,近8成飯店跨年專案退訂規定不符合「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主管機關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一項公告之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者,除法律另有處罰規定外,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因此,消基會特提出以下呼籲: 對政府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積極定期或不定期派員專業或隨機查核業者使用之定型化契約,對違反公告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企業經營者依法限期改正或裁罰。 依新修正公告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已將個別旅客直接或間接訂房均納入規範,亦即過去視為模糊地帶的訂房網站及旅行業者也需遵守,因此主管機關除需加強宣導外,亦應就部分在台並無分公司或辦事處之業者,提出有效規範作為。 對業者 業者應確實將訂房方式與退費方式公布於網站上,如為因應連續假期或特殊節日改變旅客訂房規則,亦應充分告知消費者,使用之定型化契約均應遵照《個別旅客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制定,以免將來發生消費糾紛。 業者如分別於官網及與旅行社、訂房網業者合作訂房事宜,均應彼此檢視合作約定是否符合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免一方違反規定,衍生契約爭議。 對消費者 訂房預付定金前,消費者應先詳閱業者退定機制是否合理,檢視相關規定是否符合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如有違反情事,應向本會及消保官反應。 邇來傳出多起旅宿網頁照片虛構詐騙事件,消費者應留意網頁資訊真實性,並可上觀光局網站查詢是否為合法業者,以免受騙上當。 跨年夜人潮多,宜多加保暖並注意交通安全,勿飲酒開車。 附件:調查表格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切勿為解決少數病患濫訴,犧牲全國醫療品質 消基會嚴正反對「醫療法第82條」的偷渡修法作為
為呼應醫界免受病患濫訴之強力訴求,早於101年行政院即提出醫療法第82條之1修正草案,大幅限縮醫療行為之刑事責任,當時便已引來各界質疑聲浪而暫時擱置,豈料日前立法院完成黨團協商之醫療法第82條修正草案,竟然不僅將之前行政院版中限縮醫療行為之刑事責任之修正文字重新排列組合幾乎照單全收外,甚至將醫療機構及醫事人員的民事責任也挾帶一併大幅減輕,消基會本於保障廣大消費大眾醫療權益之公益團體立場,認此修法期期以為不可,理由如下: 提高刑事責任門檻,絕非解決病患濫訴良方: 依據實證研究,病人面對醫療事故,其主要訴求為一、公開情報,追求真相。二、道歉,誠意的面對。三、防止事件再度發生。因此,縱使提高刑事責任門檻,讓遭遇醫療事故之病患告不成「刑事」,病患為追查真相,仍可主張醫事人員故意行為而提告,同樣需進入偵審程序,毫無實益。 消基會表示,依黃鈺媖律師和楊秀儀教授在2015年所做的「病人醫療糾紛解決途徑實證研究」裡,發現只有13.5%的病患(家屬)會採取民事訴訟;採刑事訴訟者,更低至7.9%;而陳榮基教授和吳俊穎教授在1999年及2009年,從醫療端進行調查,也發現病人撤回或放棄者占有42.3~42%,自行和解或透過第三者調解者占42~34.9%,採司法訴訟者,僅占15.7~23.1%,兩者調查數據顯現出一致性因此,並無醫界所強調必須修法理由的「病患濫訴」情事,醫界大聲疾呼的濫訴情況,恐言過其實。 事實上,在法務部(2012)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醫師業務過失致死(傷害)案件終結件數及偵結情形的統計數據裡,2012年6月底前的起訴率為3.1%(6.9%)、2011年為11.4%(4.7%)、2010年為6.6%(7.4%)、2009年為8.3%(3.6%)、2008年為11.3%(5.3%),這5年的過失致死的起訴率低於10%左右,過失傷害則低於7%以下,而且這些案件包括醫美領域,並非完全是救人救命的五大科(內科、外科、婦產科、小兒科、急診科);實務上已經嚴格認定刑事責任,倘又再修法將刑事責任門檻大幅拉高,病家在民事救濟途逕又被阻斷情形下,還是會採取刑事告訴,以追求真相,醫師被告的情形依舊,甚至病家被迫自力救濟,衍生更多社會問題,完全無法改善醫病關係。 挾帶減輕民事責任,恐犧牲全民醫療品質: 民事責任架構與刑事責任要件本屬不同,不該當刑事責任而仍成立民事責任之案例比比皆是,既然醫界關切的是避免病患以刑逼民,則引導病患循民事賠償機制尋求救濟,本屬正途,何以修正草案將民事責任亦大幅減輕?令人費解;尤其即便依現行醫療法第82條以故意或過失負損害賠償之規定,實務上審酌醫師的過失標準與要件,實已趨近於重大過失,則當醫療機構可進一步據此修正條文作為民事免責之護身符時,如何能期待醫療機構改善目前血汗醫院關於人力、進藥、設備等為人詬病情況?顯然根本無法提昇醫療品質,祇有向下沉淪。 消基會指出,就事論事,醫療院所雖為醫療契約的當事人,但醫師等醫事人員為其受僱人,須第一線面對病患的各種醫療需求,受限於許多因素,除非有重大過失,否則均應以讓醫事人員能夠安心全力服務醫治病患,而由醫療機構負起糾紛處理的最後民事賠償責任,始屬公平。現下的黨團協商結論,卻是將醫療機構和醫師同時大幅降低民事責任,如此的修法,直是犧牲全民的醫療品質和病人安全。消基會懇切呼籲,人人都將會是病患(或家屬),社會各界應關注是,醫療機構應為醫事人員的最大後盾,應該建立起讓醫事人員安心無後顧之憂地服務病家的環境,而萬一不幸發生醫事糾紛,應由醫療機構負起最後責任,才能建立起醫師安心救人、病家信賴的和諧醫病關係。 醫事爭議調處及補償等病人權益保障制度應配套併同修法,並將醫師投保責任險入法: 醫療行為刑事責任限縮之討論與整體病人權利保障之架構調整,密不可分,已為各界之共識,雖此次黨團協商結論通過,要求衛福部於下會期將「醫事爭議處理法制草案」送至立法院及將「醫事爭議調解之法制化草案」於106年12月底前送至行政院等2項附帶決議,但此脫鈎處理之方式,顯然無法取信於消費大眾,必然昇高醫病對立情勢,務必三思,甚且當併同配套修法時,亦應將國外行之多年之醫師強制投保責任險制度一併納入修法,以分散醫師執業風險,並保障病患權益。 因此消基會認為,目前並無單獨將醫療法第82條修法之急迫性,當務之急應是將「醫療糾紛賠償機制」和「醫療爭議處理法制」優先立法,先透過簡易的鑑定制度,初步釐清責任歸屬,讓醫療機構、醫事人員與病家瞭解法律上的優劣地位,再藉由合宜關懷的醫療糾紛的調解和補償機制,才能有效降低醫療事故的訟源。 基此,消基會嚴正呼籲立委諸公苦民所苦,視病如親,勿草率通過醫療法第82條不當修法,以回歸全民的期待。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多益英檢擺烏龍 消基會呼籲 補償措施應更合理
多益(TOEIC)英語測驗於週日(24)出現重大試務缺失,因題目播放帶和試題不同版本,致使主辦單位臨時宣布取消考試的情況,總計波及全國43個考場、約2.4萬名考生受到影響。 今(25)日早上10點,ETS臺灣區總代理忠欣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以下處理辦法: 考生可選擇參加2018/01/07或2018/01/28下午場的測驗,或選擇辦理退費。 選擇參加2017/01/07測驗的考生,將盡量安排在12/24原考場應試。但部份場地因另有他用而無法出借,也將以同考區為原則進行分配;選擇2018/01/28下午場的考生則於官網上自行選擇考區。 12/24當日前來應試受影響之考生,另外補貼200元交通費。若有長途越區報考的考生,可出示12/24當天的交通單據,本公司將依其開銷另行補貼。 四、 報考12/24的考生可於2018年4~12月任選一場多益測驗,報名費為1000元的優惠。(原報名費是 NT$1540) 針對此處理辦法,消基會指出,該等措施既無道歉之意,亦缺乏誠意。理由如下: 限定(1/7日或1/28日)補考,對於上開二個期日都沒有空檔的考生顯失公平,不應限定補考日期,以示誠意。 由於多益考試將於2018年3月改採新制,因此,消基會建議3月前應增加考試場次,以彌補1月未及考試的考生能在舊制裡有補考的機會。 既然有錯,就應適當補償,例如,給予12/24日考生可免費參加考試一次優惠,不限時間、地點,以為道歉。 交通費用的彌補,以200元為限,長途遠程者還要提出交通單據;但倘若考生是開車呢??油料該如何補償?所以,交通補償的作為應視個案做更有誠意的補償措施。 所以,消基會指出,「誠意」就展現在所提出的方案是否周到?「就好比到餐廳用餐,店家打翻一鍋湯,灑在消費者身上,湯喝不成,還限明天到餐廳再喝一次」這樣沒有誠意又稱不上道歉的不合理作為,建議忠欣股份有限公司仔細思考,重新提出對消費者有具體誠意的補救措施。 倘若消費者不滿意這次忠欣股份有限公司的「處理辦法」,消基會建議考生向消基會申訴,消基會將通案向忠欣公司協商。消基會申訴電話: 台北總會:(02)27001234 中區分會:(04)2375-7234 雲嘉南分會:(06)241-1234 南區分會:(07)225-1234聖誕假期屆至 市售應節商品73%不合格!
叮叮噹~叮叮噹~一年一度的聖誕佳節將至,隨處可見的聖誕樹、重複播送的聖誕歌曲、商家推出的聖誕商品,都讓人感受到滿滿的聖誕氛圍,彷彿身處於北歐一般。在聖誕節前夕,免不了要添購各式各樣的應景商品,替家中營造濃濃的聖誕氣息。 放眼路上的文具店、生活百貨店及量販店也早看準商機,紛紛在店內打造聖誕用品區,販售各式各樣的聖誕裝飾、雪花罐、聖誕服裝、聖誕禮物等,搶攻消費者荷包。 為了替消費者權益把關,消基會於12月5日至15日間,於北、中、南部地區的量販店、文具店、生活百貨等實體販售通路隨機採樣聖誕節應節商品,並依據《商品標示法》及《玩具商品標示基準》對採樣商品進行調查,檢視其標示是否清楚完整。 採樣時間與地點 採樣時間:民國106年12月05日至15日。 採樣地點及商家鎖定在北、中、南部地區的量販店、文具店、生活百貨,隨機購買30件聖誕節應節商品,如聖誕帽、聖誕裝飾、聖誕驚喜包等,其中包括17件一般商品及13件玩具商品。 價格、標示調查與結果 價格: 本次購買的30件樣品中,價格最高者為8號「聖誕拐杖」,售價140元;最低者為26號「聖誕帽」,售價9元。 標示調查:參照《商品標示法》及《玩具商品標示基準》進行檢視。 商品標示法 商品標示法為商品標示的基本大法,依據商品標示法規定: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時,應標示下列事項:一、商品名稱。二、生產、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及商品原產地。屬進口商品者,並應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三、商品內容:(一)主要成分或材料。(二)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其淨重、容量或度量應標示法定度量衡單位,必要時,得加註其他單位。四、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但有時效性者,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五、其他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行標示之事項。 此外,若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標示其用途、使用與保存方法及其他應注意事項:一、有危險性。二、與衛生安全有關。三、具有特殊性質或需特別處理。 檢視本次所採樣之17件樣品,其中15件不符合相關規定,不合格率為88%。 玩具商品標示基準 由於許多聖誕裝扮商品的主要使用者以兒童居多,完整商品標示和使用、警語標示更是重要指標;故在此次調查中,消基會也特別採樣13件玩具商品,並依《玩具商品標示基準》做為檢視依據;而玩具商品應標示事項如下:一、玩具名稱。二、製造廠商之名稱、地址、電話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其為進口者,應標示代理商、進口商或經銷商之名稱、地址、電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原始製造廠商之名稱、地址及原始製造國。三、主要成分或材質。四、適用之年齡。五、使用方法或注意事項。六、有危害使用者之安全或健康之虞者,應標明警告標示或特殊警告標示。 而在此次調查的玩具,多屬於應施檢驗玩具範圍中的玩具配件及節慶、派對及裝扮玩具,故商品應於進口時或出廠前向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報(檢)驗合格,並註記商品檢驗標識後,方可輸入及於市面上販售。 檢視本次所採樣之13件樣品,其中7件不符合相關規定,不合格率為54%。 調查結果: 商品標示法 本次調查結果中,17件一般商品(編號1號至17號)中,有15件不符合「商品標示法」的相關規定,不合格率為88%。 此次調查結果發現: 沒有標示「商品名稱」的商品有8件,占47%。 沒有標示「廠商資訊(生產、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及商品原產地。屬進口商品者,並應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的商品有5件,另1號「聖誕驚喜包」未標示製造商地址、8號「聖誕拐杖」地址標示錯誤、12號「聖誕閃亮驚喜包」無廠商資訊、17號「聖誕3cm鈴鐺吊飾」無製造商地址,共9件不符規定,占53%。 沒有標示「主要成份及材料」的商品有7件,另有1件商品(9號)成份標示與實體物品不符,故共有8件不符規定,占47%。 沒有標示「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的商品有10件,占59%。 沒有標示「製造日期」的商品有11件,占65%。 玩具商品標示基準 在本次調查結果中,13件玩具商品(編號18號至30號)中,有7件不符合「玩具商品標示基準」的相關規定,不合格率為54%。 此次調查結果發現: 13件商品皆有標示「玩具名稱」,合格率為100%。 沒有標示「廠商資訊(製造廠商之名稱、地址、電話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其為進口者,應標示代理商、進口商或經銷商之名稱、地址、電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原始製造廠商之名稱、地址及原始製造國)」的商品有3件,另29號「塑膠玩具」進口商地址標示錯誤,故共4件商品不符規定,占31%。 沒有標示「主要成分或材質」的商品有3件,占23%。 沒有標示「適用之年齡」、「使用方法或注意事項」的商品有3件,占23%。 沒有標示「警告標示或特殊警告標示」的商品有3件,另22號「PP圈+燈」之「警告注意」字體小於5mm*5mm,內容文字小於1.5 mm×1.5 mm,故共有4件不符規定,占31%。 商品檢驗標示:除26號「聖誕帽」及30號「可愛拉絨布聖誕帽(大)」2件商品屬非應施檢驗玩具外,其他11件玩具商品皆屬應施檢驗玩具商品,需註記商品檢驗標識;本次調查中,2件商品未標明商品檢驗標示,另23號「節慶道具飾品」及24號「DIY玩具」檢附之商品檢驗標示查無資料,共4件不符規定,占36%(﹝4/11)*100)。 總計 本次共採樣30件聖誕節週邊商品,共22件商品不符規定,不合格率為73%。 而30件商品中,共有10件商品未標示其成份,1件商品(9號「聖誕飾品」)成份標示與實體物品不符。消基會建議,業者應清楚標示商品之成份與材料,因聖誕飾品在裝飾時會與人體直接接觸,如標示不清,消費者則無從挑選適用自身膚質的產品,倘若因觸碰導致過敏紅腫,產生後續消費爭議,實是不妥。 消基會也發現,14號「聖誕特價包」及15號「聖誕樹文具組」的內容物中,有3件玩具商品與23號「節慶道具飾品」及24號「DIY玩具」相同,包裝上皆有檢附商品檢驗標示,但於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的檢驗標示查詢網站中卻查無資料,讓人不禁懷疑其標章真實性。 聖誕驚喜包,是驚喜還是驚嚇? 本次採樣中,有4件商品為聖誕驚喜包或聖誕特價包(1號、7號、12號、14號),適合送禮或交換禮物,惟本會同仁採購後,非但沒有感到驚喜,反而感到十分驚嚇。除了外包裝標示不齊全外,驚喜包內多數商品標示未完整,甚至無標示,更有商品上滿是汙漬,令人不敢恭維。 而參照行政院消保處於102年5月訂定的「零售業販售福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其中第一點明確規定福袋應標示企業經營者資訊,包括企業經營者名稱、負責人、地址及消費者服務專線電話資訊;且第二點內容資訊應包括:(一)基本商品:商品之名稱、品牌、規格及數量。(二)機率商品:除前款以外之商品,各該商品之名稱、品牌、規格、數量及購得之機率,並與第四點退換說明,應記載福袋內瑕疵商品之退換貨方式。 消基會建議,民眾在選購驚喜包時,最好先檢視前述應記載內容,並詢問店員是否有提供退換貨,且盡量於購買後當場確認其內容是否有瑕疵或汙漬,如有瑕疵可依福袋上退換說明或民法第 359 條「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及民法第364條「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等規定向業者要求退換貨。 結論 檢視30件樣品的標示,共22件不符合規定,比例高達73%,顯見不論北、中、南地區,一般市售聖誕節週邊商品標示多數未遵照規定落實。主管機關對上揭不合格商品可依「商品標示法」第15條要求製造商或進口商(代理商、經銷商)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將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為顧及店家與廠商信譽,提醒業者切勿以身試法,販賣不明或標示不全之商品。 針對本議題,消基會呼籲: 對政府 主管機關應加強節慶商品的抽查與檢驗,並就市售商品標示不合格率偏高現象,提出有效改善作為,俾維護消費者權益。 針對應施檢驗商品,主管機關經濟部應加強源頭管控,以減輕商品後市場管理之盲點,並強化應節商品之專案稽查,避免不合格商品於市場四處流通。 對業者 警告標示是提醒消費者的重要訊息,業者標示字體應依規定呈現,讓消費者能確實清楚閱讀注意事項,以達到警告目的。 檢視30件樣品中,僅8件符合商品標示法/玩具商品標示基準之規定,由此可知,業者仍輕忽相關規範,盼所有業者應儘速改善,以維護消費權益,並免遭處罰,方為上策。 對消費者 購買時確實檢視商品標示是否合乎規定,完整的標示是選擇時的重要參考依據,可瞭解商品的成份、製造業者、使用方法等資訊。 不少小朋友喜歡在聖誕節時負責裝飾聖誕樹或以相關飾品佈置室內,家長萬不可等閒視之,本次購買的商品中,部分商品有突出的尖端、對皮膚有刺激性或是拉扯易斷裂等問題,小朋友在佈置的過程中,一不小心就可能就會對自己或他人造成傷害,家長應注意選購有檢驗標識的商品,以維全家人安全。 選購節慶裝飾商品時應注意標示是否清楚,如為電器類商品更應注意額定電壓、總額定消耗電功率或額定輸入電流等資訊,並應依標示上之使用方式及警語謹慎使用,以維護自身消費權益。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件-聖誕節商品調查表格四成溫泉旅館無標章 涉違規經營
臺灣處於環太平洋地震帶上,位在歐亞與菲律賓版塊之間,地震頻繁,火山地形發達,而地熱幾乎遍布臺灣本島,形成豐厚的天然溫泉資源。日治時期,極重視溫泉的日本人便積極開發了臺灣各地溫泉區,並引進日式溫泉文化,從此泡湯成為國人冬季的一種養生風俗。 臺灣著名的溫泉地點多達100處,如北部的北投溫泉、陽明山溫泉、金山溫泉、烏來溫泉、小烏來溫泉,中部廬山溫泉、泰安溫泉、谷關溫泉,南部的寶來溫泉、關子嶺溫泉、四重溪溫泉,東部礁溪溫泉、知本溫泉、蘇澳冷泉、瑞穗溫泉……等。民國88年,交通部觀光局為了提升觀光事業,推動「臺灣觀光溫泉年」活動,業者相繼配合推出以溫泉渡假為主的旅遊行程,助漲民間泡湯的休閒風氣。 又據觀光局統計,2016年全臺國人國內旅遊支出共計新臺幣3,971億元,旅客人次共1億9,038萬旅次,相比2015年國人國內旅遊支出新臺幣3,601億元,旅次1億7,852萬,短短一年消費金額足足上升300億元,旅客人次成長1100多萬,顯見國內觀光旅遊業的蓬勃發展,其中溫泉業更是政府與業者都矚目的大餅。從傳統的溫泉泡湯,到近年的溫泉spa、溫泉游泳池、溫泉按摩池、溫泉健身館,豪華精緻的室內湯屋、先進的按摩水柱設備、週邊景點配套行程,無一不是精心吸引著消費者。 值此入冬之季,溫泉水滑洗凝脂,在各家爭奇鬥艷的溫泉旅館中,消基會擇定全臺經營溫泉泡湯並可住宿的旅館,調查業者訂金的收退機制,並依據《溫泉法》規定,檢視業者是否依法申請溫泉標章,為消費者把關,讓消費者能夠玩得放心又安心。 本次調查隨機於網路選擇了12家溫泉旅館,調查區間為106年11月23日至30日,業者分別位於台北市北投的編號1號「日盛生加賀屋國際溫泉飯店」、新北市烏來的編號2號「烏來璞石麗緻溫泉會館」、宜蘭縣礁溪的編號3號「NO.9溫泉旅店」、新竹縣尖石鄉的編號4號「錦屏美人湯館」、台中市的編號5號「御群露天溫泉會館」、台南市關子嶺的編號6號「沐春溫泉養生會館」、花蓮縣的編號7號「花蓮蝴蝶谷溫泉度假村」、花蓮縣的編號8號「瑞穗紅葉溫泉旅社」、台東縣的編號9號「知本橙品溫泉會館」、南投縣的編號10號「埔里香亭溫泉民宿」、高雄市的編號11號「美崙山溫泉渡假山莊」、台東縣的編號12號「知本老爺酒店」,共12家溫泉旅館。 一、四成業者未申請溫泉標章 涉違規經營 《溫泉法》第十八條規定:「以溫泉作為觀光休閒遊憩目的之溫泉使用事業,應將溫泉送經中央觀光主管機關認可之機關(構)、團體檢驗合格,並向直轄市、縣(市)觀光主管機關申請發給溫泉標章後始得營業。」又,《溫泉標章申請使用辦法》第二條揭示「以溫泉作為觀光休閒遊憩目的之溫泉使用事業,應將溫泉送經交通部認可之機關(構)、團體檢驗合格,依據本辦法之規定申請使用溫泉標章。」 在本次調查的12家業者中,編號1號「日盛生加賀屋國際溫泉飯店」、編號2號「烏來璞石麗緻溫泉會館」、編號3號「NO.9溫泉旅店」、編號4號「錦屏美人湯館」、編號6號「沐春溫泉養生會館」、編號7號「花蓮蝴蝶谷溫泉度假村」、編號9號「知本橙品溫泉會館7家業者皆有合格標章,且標章有效期限也還未過期。 編號12號「知本老爺酒店」雖有申請溫泉標章,但已於101年5月31日期限屆滿,且業者又未申請換發,因此依溫泉標章申請使用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溫泉標章標識牌有效期間屆滿未申請換發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撤銷、廢止使用權者,該管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三十日內繳回溫泉標章標識牌,逾期未繳回者公告註銷之。 剩餘4家業者,編號5號「御群露天溫泉會館」、編號8號「瑞穗紅葉溫泉旅社」、編號10號「埔里香亭溫泉民宿」、編號11號「美崙山溫泉渡假山莊」則無申請溫泉標章,依《溫泉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未依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取得溫泉標章而營業者,由直轄市、縣 (市) 觀光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二、定金付了難收回 僅兩成溫泉旅館定金收費全合格 本會再以交通部發布之《個別旅客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下稱「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檢視業者網站上公布之定金收/退費機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四條規定:「業者接受旅客訂房後旅客入住前,業者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與旅客約定是否收取定金、收取定金金額或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收取定金之業者,其定金不得逾約定房價總金額30%,但預定住宿日為3日以上之連續假期期間,定金得提高至約定房價總金額50%。 調查結果發現,編號1號「日盛生加賀屋國際溫泉飯店」、編號4號「錦屏美人湯館」與編號12號「知本老爺酒店」三家業者的定金收/退費皆符合「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而編號9號「知本橙品溫泉會館」雖然在定金退費規定上符合「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但在收取定金金額部分,經本會工作人員計算過後,以平日12/5(二)預定綠水房雙人房一間新台幣3100元,定金則要付1000元,超過「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所規定定金收取不得逾定房價總金額三成。 編號2號「烏來璞石麗緻溫泉會館」及編號3號「NO.9溫泉旅店」訂房收費方式為預收約定總房價,但兩家皆規定住宿日前一天取消訂房須扣100%定金,退費顯比「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所規定解約通知於住宿日前第1日至第2日到達者,業者應退還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50%還嚴苛。 編號5號「御群露天溫泉會館」則是3日內要求退房者,退訂金之五成或可延期乙次,以六個月為限。3日前至10日內要求退房者,退訂金之八成或可延期乙次,以六個月為限。10天前要求退房者,可全額退回訂金(須扣除100元手續費)或可延期乙次,以六個月為限,比「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寬容許多,但又表明恕不接受住房當日及前一日退房,與「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所規定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一日到達者得請求業者退還定金20%相悖。而在預收約定總房價部分,「御群露天溫泉會館」也與編號2、3業者有相同的問題,但「御群露天溫泉會館」更嚴苛,2天內取消訂房直接扣100%定金。 編號6號「沐春溫泉養生會館」規定旅客於住宿日前14日內取消訂房扣已付訂金35%,旅客於住宿日前15日內取消訂房扣已付訂金5%,與「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所訂14日前取消訂房退還訂金100%,相比之下嚴苛許多;編號7號「花蓮蝴蝶谷溫泉度假村」雖規定7天內通知取消訂房可退50%定金與「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相同,但又再規定7至21日內取消訂房扣30%定金,比起編號6的業者更誇張,畢竟「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載明14日前取消訂房可退還訂金100%。再者,兩家業者在其網站訂退費說明處,都無詳列消費者解約通知於幾天前到達可全額退回定金,顯然可再加強。 編號10號「埔里香亭溫泉民宿」與編號11號「美崙山溫泉渡假山莊」的定金都要收到房價的5成,比「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所定的收取定金不得逾約定房價總金額3成還要高;編號10號在網站上未說明清楚定金退費方式,而編號11號則有依循「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 至於編號8號「瑞穗紅葉溫泉旅社」,也是定金收到約定房價總金額五成,且春節期間更規定要匯款全額房價。但業者在退費部分,5天前通知取消訂房退7成定金、3天內通知退5成定金,皆比「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寬容,且同編號2、編號3業者,瑞穗紅葉溫泉旅社也規定消費者若於住宿日前一天通知將不退還定金。 針對本次調查,4成業者未申請溫泉標章,8成溫泉旅館定金收費不符合「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因此,消基會特提出以下呼籲: 對政府 主管機關應加強稽查溫泉使用事業否有申請合格溫泉標章,及其溫泉標章標識牌有效期限是否過期,並落實撤銷、廢止使用或塗銷之行政行為,以保障合法業者營業空間,俾維護消費者權益。 主管機關應積極派員查核業者使用之定型化契約,對違反公告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企業經營者依法限期改正或裁罰。 對業者 業者應依法申請溫泉標章,並將溫泉標章標識牌懸掛明顯可見之處,並標示溫泉成分、溫度、標章有效期限、禁忌及其他應行注意事項,且保障消費者知的權利。 業者應確實將定金收費與退費方式公布於網站上,使用之定型化契約應遵照《個別旅客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制定,以免將來發生消費糾紛。 對消費者 消費者於選擇泡湯場所時,可先至交通部觀光局網頁查詢業者是否有申請溫泉標章、溫泉標章是否已過期,以維泡湯品質。 預付定金前,消費者應先詳閱業者退定機制是否合理,並宜檢視相關規定是否符合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如有違反情事,應向本會及消保官反應。 享受泡湯樂趣時,應留意身體狀況及遵守相關警示規定,以免發生身體不適或意外憾事。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件:調查表格2017公園遊樂場調查檢測報告 26座公園不符合CNS標準 不合格率93%
摘要 1.採樣:本次調查檢測係於2017年9月間,於台北市及新北市的28座公園原地對遊戲器具進行安全測試。 2.一般要求:1座公園在入口處和遊具標示處的「適用年齡」標示不符。 3.性能要求:各項缺失(不合格率)由高至低分別為:突出點/纏結(67%)、鏽蝕、鬆脫/損壞(57%)、尖端/銳邊(53%)、誘陷(46%)、壓碎點/懸吊(32%)、出入遊具設備(29%)、鋪面(11%)。 4.遊具設備:各項缺失(不合格率)由高至低分別為:鞦韆(50%)、遊具間距(46%)、彈簧搖動設備(33%)、滑梯/攀爬設備(29%)。 5.總體不合格率:26座公園不符合CNS 12642國家標準(簡稱標準)。 僅1號「文化二號公園(北投區)」和17號「永安公園(板橋區)」2座公園合格。不合格率93%。 前言 許多都會公園都設有遊戲場所,由於遊戲場具有教育、運動和娛樂的功能,可以讓兒童旺盛的精力有適當的釋放管道。住家附近或社區的公共空間,若有提供兒童遊戲器具(遊具),為家長假日親子互動的首選場所,並享受與鄰居聊天交流的美好時光。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31條第1款「兒童享有休息及休閒之權利;有從事其年齡之遊戲與娛樂活動之權利」,遊戲權是兒童的基本權利,是兒童的天性,更是兒童身心健康學習成長的關鍵因素,提供兒童快樂安全的遊戲環境,讓兒童擁有安全、快樂、健康的童年,奠定人生基礎,不要輸在起跑點,是父母的共同心願。為維護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防止兒童傷害事件發生,衛生福利部特訂定「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適用於設置兒童遊戲場設施之各場所,指無動力固定於兒童遊戲場,供2歲至12歲兒童使用之非機械式之兒童遊戲設施。明定兒童遊戲場之設計、製造、安裝、檢查及維護,應符合國家標準及相關法規之規定。 台灣曾發生過多次兒童安全意外,中央政府因此修訂「公共兒童遊戲場設備」國家標準(CNS 12642),地方縣、市政府據此對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遊具,多以拆除改以塑膠材質的組合遊具取代,保障兒童在玩遊具時,免於重大生命意外,然而僵化採用此標準,缺乏設計感、單調無趣的「罐頭遊具」隨之而生。家長發起公園革命連署運動,訴求別讓遊具塑膠罐頭化!大台北都會地區許多公園因此被改造成具有不同特色,提供多樣化的遊具,適合不同年齡層兒童的遊戲,有的還提供適合身心障礙的兒童遊玩,已經成為目前熱門的打卡焦點。 無論是「特色遊具」或「罐頭遊具」,兒童遊戲場設備安全仍是最重要,因為兒童的視角不如成人寬廣,加上好奇心和對危險的判斷能力不足,因遊具而發生意外的新聞時有所聞。本會曾多次針對公園及小學進行遊具調查檢測,不合格率幾乎100%(如表1)。特別是公園一直存在著經營、管理不善的狀況,主管單位/設置者一直以經費有限來搪塞,剝奪兒童的遊戲權。消基會今(2017)年再度隨機針對大台北都會區公園遊戲器具進行一次大體檢,以了解其狀況,提出建言,呼籲共同努力加以改善。 調查、測試項目及方法(請見表2) 採樣 本次係於2017年9月間,於台北市及新北市的公園等地隨機調查檢測,共計28座公園。其中台北市有16座(南港區、信義區、大同區、士林區、內湖區、北投區、松山區及文山區),新北市也有12座(三重區、蘆洲區、板橋區、土城區、中和區、永和區及新店區)。 測試結果(詳請見表3) 一、一般要求 公園的入口應有標示,告知家長園內遊具的適用年齡。2號「中研公園(南港區)」於兒童遊戲場入口處標示「適用年齡為2~12歲」,遊具上卻貼「適用年齡為2~5歲」,明顯標示不符。 二、性能要求 1.誘陷(頭部及頸部) 兒童天性活潑好動,特別是幼童對危險程度無法判別,在好奇心驅使下,往往會有出乎意外的舉止,而造成頭、手、腳或身體在玩樂中被遊具卡住,公園中最常發生的是因為欄杆或平台的間距不夠寬而造成「頭部誘陷」即頭部卡住,但身體可以通過;和「頸部誘陷」即頸部卡到,產生窒息的風險。 調查結果有13座公園有誘陷的風險,不合格率46%,其中11座公園43處有頭部誘陷的危機,9座公園21處有頸部誘陷的危機。稍不注意可能造成窒息,為兒童最常致死因素之一。 2.尖端/銳邊 如同兒童玩具,遊具設備不可以有可觸及的尖端及銳邊,暴露在外的管狀末端,要加裝需要透過工具才能移除的管蓋或管塞,避免遊玩時刮傷兒童皮膚。 調查結果有15座公園29處有尖銳邊緣,不合格率53%,5座公園7處的管狀末端未加裝管蓋或管塞,小朋友手可能容易卡住或刮傷。 3.突出點/纏結 公園的遊戲設備多為組裝式,若組裝不當容易造成螺絲過於突出(不可超過2個螺紋),可能會刮傷兒童的皮膚,或可能會勾到衣服而造成跌傷,其他如鞦韆的S掛鉤聯結裝置也需封閉,以免兒童衣服的配件因為纏結而導致受傷。 調查結果有19座公園68處缺失,不合格率67%。 4.壓碎點/懸吊 考量身體某一部分陷入之可能性,遊具不得有壓碎點和剪力點。遊戲設備不能有纜繩或繩索懸吊於遊戲設備中或與地面間,以免奔跑中的兒童跌倒受傷,還有設備(如搖動設備的彈簧)間距也要保持一定的距離,以免兒童因好奇而夾傷。 調查結果有9座公園有缺失,不合格率32%,其中24號「安華公園(新店區)」遊具與地面間的繩索過長,對幼童可能會有勾住脖子的風險,稍不注意可能造成勒死,為兒童最常致死因素之一。 5.鏽蝕、鬆脫/損壞 台灣屬於較潮濕的氣候,遊具若安裝不當如焊接不良,金屬部分可能會容易鏽蝕,加上沒有經常性維護,都會縮短遊具的壽命,容易造成兒童受傷。遊具損壞時,應隔離設備,禁止兒童使用。 調查結果有16座公園至少有1種缺失,不合格率57%,其中9座公園40處有鏽蝕的遊具,8座公園15處有鬆脫的遊具。27號「大新公園(永和區)」遊具損壞,但未設置任何隔離警語,避免兒童靠近。 6.鋪面 兒童在公園遊玩奔跑時,如果遊戲設備的鋪面能使用吸收衝擊力的材質,就能減少跌倒時受到傷害。目前台灣的遊戲場多半採用塊狀彈性地墊,受到下雨和日曬的影響,2、3年後就可能硬化,加上若沒有例行性的管理,會造成破損、不平,甚至產生青苔,更容易發生兒童跌倒或滑倒的機會。 調查結果有3座公園的鋪面有不平和產生青苔的情形,不合格率11%。 7.出入遊具設備 進入遊具設備時,有時需要爬樓梯,其踏階寬度和深度,對於學齡前(2~5歲)及5~12歲的兒童有不同的標準,若過窄可能有踩空的危險,扶手也要適合兒童能握的寬度,高度也不能太高。攀爬到的平台,需要平整不能有高低的落差,以免絆倒,學齡前兒童使用平台的高度高於58公分以上和寬度大於38.1公分(其他年齡為76公分)時,就需設有護欄防止兒童摔落,此外護欄也需和平台邊緣齊平,以免撞傷。 調查結果有8座公園的出入遊戲設備有18項缺失,不合格率29%。 三、設備一般要求 1.遊具間距 台灣的公園多半占地不大,公園在規劃時都想要安裝許多設備,使其多元化,但無論是哪種固定式遊戲設備都有一定的使用區域,不僅周遭需要淨空也要無障礙物,以免兒童撞傷。依規定遊具之間至少要有183公分以上的距離,但若有一遊具的高度超過76公分(如滑梯),相鄰的遊具間距就要拉長到274公分,還有動能較大的遊具如盪鞦韆、溜滑梯或旋轉式設備等的前後方淨空區域也需要拉大,以免造成意外。 檢測結果有13座公園63處未保持183公分以上的安全距離,不合格率46%。有2座公園在安全距離範圍內竟然出現障礙物(如樹),這2座公園為3號「聯成公園(南港區)」及26號「福田公園(三重區)」。 2.滑梯/攀爬設備 通常是6歲以下的兒童比較喜歡玩溜滑梯,而且相較於其他遊具設施,溜滑梯也比較簡單操作使用,因此是所有公園的基本配備,有些滑梯採直線型而有的則採螺旋型設計,為了節省空間都還附有攀爬設備,但為了避免兒童因為推擠或滑行時受傷,因此CNS 12642對於滑梯有一定的規範。 首先,滑梯的底座要固定住,上方(入口處)要設置可以供兒童手握的設備,協助兒童由站姿轉坐姿,以避免兒童因推擠而墜落的風險,若是筆直型滑槽寬度要大於41公分(學齡前(2~5歲)的更要大於50公分),螺旋滑梯高度淨空區也要大於864毫米,以免兒童撞到頭,滑梯兩側淨空範圍(無其他設備如支柱桿等)要大於53公分以上,滑出口的半徑也要大於76公分。 調查結果28座公園有滑梯和攀爬設備,8座公園不及格,不合格率29%。編號11號「六福公園(南港區)」、15號「至聖公園(大同區)」及28號「仁愛公園(土城區)」的滑梯底座未固定住,11號「六福公園(南港區)」的攀爬設備也沒有固定住。其他缺失還有6號「安湖三號公園(內湖區)」和25號「清水公園(土城區)」滑出段的半徑過窄,16號「三民公園(松山區)」滑槽寬度不足,19號「清穗公園(中和區)」的螺旋滑梯高度淨空區過低,27號「大新公園(永和區)」的兩側的淨空範圍距離過小和28號「仁愛公園(土城區)」的滑槽入口處沒有設置扶手或其他手支撐設備。 3.彈簧搖動設備 搖動或彈跳設備對學齡前的兒童較有吸引力,當幼童坐穩後,就可以利用搖動設備鍛鍊其抓握能力,也能利用搖動訓練身體的平衡力。除了規範底座要固定住之外,基本上也要有把手讓兒童緊握以免搖動時摔落,此外也要設有腳踏墊,寬度要大於89毫米以上(適合兒童的腳長寬度),以方便爬上避免踩空。 調查結果24座公園有彈簧(坐式)搖動設備,有的甚至多達5組設備,8座公園不合格,不合格率33%。6座公園的8組設備底座都沒有固定住,分別為2號「中研公園(南港區)」、10號「眷村文化公園(信義區)」、14號「中全公園(信義區)」、18號「水源公園(永和區)」、22號「華江公園(板橋區)」及28號「仁愛公園(土城區)」,此外16號「三民公園(松山區)」沒有把手讓兒童握住,27號「大新公園(永和區)」和28號「仁愛公園(土城區)」的腳踏墊不夠寬,兒童可能會跌倒。 4.鞦韆 鞦韆也是許多人的童年回憶,盪鞦韆是利用身體的控制前後擺動,以維持平衡,此外盪鞦韆也可以訓練兒童減少怕高的恐懼。依CNS規範,屬於動能較大的鞦韆設備要與其他遊戲設備及動線保持相當的距離,以免擺動時撞到其他設備或傷及走避不及的兒童,還有為了避免碰撞及晃動造成的傷害,一個鞦韆架下最多只能設置2個鞦韆,2個鞦韆之間的距離也要大於61公分以上,鞦韆架與座椅之間也要超過76公分以上,而本身寬度也要大於510毫米以上且座椅高度要高於30.5公分以上,以避免兒童一開始盪就跌坐於地上。 調查結果28座公園有8座公園有鞦韆設備,4座公園15項缺失不符合CNS 的規範,不合格率50%。其中26號「福田公園(三重區)」一個鞦韆架設有3個鞦韆,21號「尼加拉瓜公園(蘆洲區)」和26號「福田公園(三重區)」的鞦韆架與鞦韆座椅沒有保持76公分以上的距離,25號「清水公園(土城區)」鞦韆的掛鉤未具備能降低摩擦及磨損之軸承,會有鬆脫的危害,還有25號「清水公園(土城區)」和27號「大新公園(永和區)」前後距離過短,25號清水公園(土城區)和26號「福田公園(三重區)」座位高度過低,26號「福田公園」的鞦韆之間的距離也過窄。鞦韆為最常涉及傷害的設備。 總結 本次調查檢測結果28座公園只有2座公園符合CNS 12642的規範,這2座分別為1號「文化二號公園(北投區)」及17號「永安公園(板橋區)」,合格率只有7%。其餘的公園都有缺失,如圖1所示,各座公園的缺失項次相差甚遠,以16號「三民公園(松山區)」、27號「大新公園(永和區)」和28號「仁愛公園(土城區)」有高達40項以上的缺失,主管機關/設置者應立即督促/進行改善,以避免兒童受傷。 各種缺失項次出現的次數也相差甚多,如圖2所示,其中以「突出點和纏結」、「誘陷」及「遊具間距」缺失最多。主管機關應該採用網狀物或板狀物隔絕間隙和仔細檢查螺絲,以免在家長不注意時,發生學齡前兒童卡住或受傷的遺憾。還有腹地不大的都會區公園在設計規劃及安裝時應將遊具之間保持一定的距離,更不應該有障礙物出現,以免兒童發生碰撞意外而造成嚴重傷害,其他如「鏽蝕、鬆脫」的缺失也相當多,設置者也應定期保養及檢視「遊具」,降低危險的發生,若有損壞的情形,也應該隔絕以禁止兒童使用,避免因好奇而受傷。 本次調查28座公園共有367項缺失,相較於2014年間本會針對33座鄰里間的公園遊具調查,最常出現的問題雷同。每座公園的缺失介於2~57項比2014年介於1~13項 (請見2014年4月號《消費者報導》雜誌),情況更嚴重。其中4號「華聲公園」於2014年抽查有8項缺失,雖然本次抽查只有3項缺失,但「尖端及銳邊」仍未改善,21號「尼加拉瓜公園」於2014年調查時有8項缺失,但今年卻有10項缺失,其中「誘陷」、「尖端及銳邊」及「突出點及纏結」仍未改善,顯示政府和業者都沒有用心去管理和修繕。 給政府的呼籲 縣市政府機關兼具兒童遊戲場設施設置及主管機關,兼負應辦理事項及安全稽查業務,恐有球員兼裁判之虞。且在兒童遊戲場設施發生危害兒童安全之情事,僅對屬《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2款之企業經營者的兒童遊戲場設施設置者,在違反本規範情節重大,並對使用者已發生重大損害或有發生重大損害之虞,而情況危急時,得依同法第37條規定,在大眾傳播媒體公告違法業者名稱、地址及其違法情形。明顯違反《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4條:「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有關兒童及少年權利保障之規定,避免兒童及少年權利受到不法侵害,並積極促進兒童及少年權利之實現。」 縣市政府在規劃設計具遊戲設施場的公園時,應以兒童為主體進行景觀設計,邀請兒童、家長、社區團體、社區學校、關懷機構、專業設計師共同參與,結合在地特色,兼顧孩子的探索、冒險和幻想特質,照顧身障者需要,保障兒童遊戲權。以CNS 12642國家標準為基礎,對於排除在地特色的品項,更應公開討論,以具有娛樂性、探索性及啟發性的遊具為優先,此外如鞦韆、蹺蹺板等活動力及範圍較大的遊具,不應以「不安全」為由而逕行拆除或不安裝,宜透過完善設計、確實施工、嚴謹驗收取得共識。當然,基於新北市483座公園中386座有遊戲設施場,台北市則有423座公園,以相同比率推估有338座有遊戲設施場的現況。一味仰賴政府的管理營運,恐力有所不逮,邀請社區、學校、NGO、企業一併加入,導入新觀念的經營管理,未嘗不可試辦。 給業者的呼籲 負責維護公園的業者,應定期維護遊戲器具,遵循CNS的規範,建立標準的作業流程,此外當發現損壞時應立即停止使用,並標示停用,妥善維修。 給家長的建議 家長陪伴兒童到公園遊戲場,從事前的準備,到快樂的安全回家,建議注意事項包括:1.孩子不要有疲勞或感覺不舒服,提供孩子適當的衣著,以方便的運動衣為主,不要穿著有附有繩索的衣物,鞋帶也要確實綁緊;2.確認遊戲場和遊具的適用年齡和限制的規定,確定孩子符合遊戲場適用的年齡層;3.檢查遊戲設施,包括:遊戲場告示牌、周邊環境和清潔、鋪面、照明、遊戲設施、傷害防制等;4.告知遊戲規則、教導督導玩耍行為、提高警覺、緊盯活動、不時提醒;5.回家後要立即洗手、換著乾淨衣物、以防感染疾病。 衛生署國民健康局(現為衛福部國民健康署)利用「2005年國民健康訪問暨藥物濫用調查」之調查資料,探討我國0~12 歲兒童非致死性就醫事故傷害狀況,結果顯示,12歲以下兒童以跌倒/跌落/墜落傷害事故之盛行率最高,達7.8%。男童盛行率高達9.5%,遠高於女童,幾乎是每10名男童即有1名曾經跌倒過,其比率相當高,值得特別注意。主要發生之時段為下午(43.7%),其次為上午(34.1%),亦即白天為主要發生時段,達到77.8%。主要發生地點(百分比),從高至低,分別為學校(24.7%)、運動場或遊戲區(21.3%)、家中客廳(15.2%)與上下樓梯(9.9%)。美國消費者產品安全委員會於2001年發布「兒童遊戲場有關的傷害特別研究」指出發生意外傷害,主要發生之時段為中午~下午4點(33.4%),其次為下午4點~晚上8點(30.3%)。主要發生地點(百分比),從高至低,分別為學校(45%)、運動場或遊戲場(31%)。說明兒童的活動力和好奇心都強,加上習慣透過探索來感覺環境,對危險的認知和反應力也較差,學校和遊戲場為兒童發生意外傷害的高風險區,遊戲場的兒童安全問題,不容再推託卸責。 ※圖片及表格請參閱《消費者報導》雜誌2017年12月號46~57頁。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婚宴專案五花八門 當心定金過高、取消訂席不退款!
完美婚禮是所有新人的夢想,從拍婚紗、挑新秘到宴客,無一不希望做到盡善盡美,依據內政部統計,今年10月底前結婚的新人已有110,038對;另根據經濟部商業司統計,臺灣每對新人結婚平均花費為74.5萬元,其中以婚宴費用為最大宗,平均為 41.8 萬元,占結婚總費用之 56.13%。而若以今年結婚對數計算,全臺婚宴業者今年已創造超過459億元的商機,實在可觀,也可見婚宴市場競爭之激烈。 而想在知名飯店辦婚宴,必須提早訂席,避免餐廳滿檔,影響婚期;翻閱各家餐廳婚宴廣告,贈送新鮮花卉佈置、紅酒無限暢飲、免費婚禮企劃及主持人等,紛紛都是業者看準結婚商機,依不同桌價祭出不同的優惠專案,只為吸引新人目光;而新人在各種誘因下,往往因衝動簽約付定,事後想更改或取消時,才發現許多不合理之處。 消基會接獲民眾申訴表示:「今年2月和台北市某會館簽訂9月份的婚宴契約,並預付5萬元定金,5月中因故婚宴取消,業者卻說定金無法全額退費。參照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101年10月公告之『訂席、外燴 (辦桌)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訂席期日距約定辦席、外燴(辦桌) 日九十日以前者,於原定辦席、外燴(辦桌)日前九十日以上到達者,得請求乙方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百。但業者卻表示,雖然知道範本的規定,但認為民眾於120天前取消仍造成部份損失,故仍只願退還部份定金及贈送禮券,不願退全額。」 為保障新人權益,本會於10月30日至11月10日止,隨機挑選全台16間有推出「婚宴專案」的業者,檢視其網站公告的資訊,並以擬洽訂該專案為由,以一般消費者的身份用電話詢問網站上未揭示的相關資訊,例如:針對各家業者定金收費比例、消費者取消訂席時之處理情形、是否有收取酒水服務費(即開瓶費)等資訊進行調查,查看是否與「訂席、外燴 (辦桌)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有所落差。 樣本情形與調查標準 本次調查包括:編號(1)號「台北文華東方酒店」、(2)號「台北萬豪酒店」、(3)號「林酒店」、(4)號「劍湖山王子大飯店」、(5)號「義大皇家酒店」、(6)號「日月潭涵碧樓酒店」、(7)號「台中亞緻大飯店」、(8)號「北投麗禧溫泉酒店」、(9)號「太魯閣晶英酒店」、(10)號「台北威斯汀六福皇宮」、(11)號「兆品酒店」、(12)號「香格里拉台南遠東國際大飯店」、(13)號「君鴻國際酒店」、(14)號「大直典華」、(15)號「十鼓文創」、(16)號「寒舍艾美酒店」。(樣本均省略所在縣市,詳情請見附件表格) 調查的設定如下:1.婚宴日期為107年6月16日(六)的午宴;2.桌數約22桌(1桌以10人計;如一桌以12人計則約18桌);3.專案內容以中式桌菜為預定依據。 調查結果,若不考慮是否加收服務費,單桌價格最低者為編號(15)號「十鼓文創」10,800元;最高者為(1)號「台北文華東方酒店」58,800元。但每家業者的菜色、場地及專案內容各有差異,消費者可依據自身的需要做選擇。 調查結果 定金收取:3家業者定金收取超過範本規定,最高收取50% 根據「訂席、外燴 (辦桌)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 」第四條「訂金之收取」規定,業者向消費者收取之定金不得逾預定總價款的20%。本次調查的16間業者中,編號(1)號「台北文華東方酒店」及(6)號「日月潭涵碧樓酒店」收取3成定金;(9)號「太魯閣晶英酒店」則是收取5成定金,皆超過範本規定的2成上限。 為了一生一次的婚宴,許多新人往往在半年甚至一年前就已經訂好飯店,但如果過早支付定金,之後如找到其他更符合需求的場地、看到更優惠的專案內容或特殊因素要取消原本下訂的專案,就容易產生糾紛。 本次電話調查中發現,當工作人員詢問業者何時需要付定金,多數業者皆表示:「確定日期後就可以付定,但場地會保留給先付定金的客人」,相信這會使多數消費者為了想取得場地優先權而匆忙付定,卻忘了仔細審視契約內容。 而詢問付定時,同仁也詢問若當天參加婚宴人數不如預期,使預定桌數有未開桌使用情形(如預定22桌,但來客數僅有20桌,則會剩2桌未使用桌數),是否可採寄桌方式保留多付費的桌數,供日後使用,有3間業者直接表示因食材已準備好一定的數量,故無法提供寄桌服務。這與範本第十條「保證桌數、桌數變動之約定」中「餐會日期實際用餐桌數未達保證桌數者,業者得以保證桌數收費,但消費者得要求業者就未開桌數提供寄桌或扣除當日未開桌數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後之餘額提供等值商品或服務」相悖外,也將使消費者造成一定的損失。 消基會建議,消費者在付定金前應先與業者確認定金金額、退定和寄桌規則是否合理、取消訂席後定金退還規則是否清楚,上述「約定」均應白紙黑字清楚寫在契約內;付完定金後也務必要索取收據或發票,倘若後續產生爭議,消費者也有憑據可保障自身權益。 取消處理辦法:提前90日取消定桌,5家業者仍沒收全額定金。 根據「訂席、外燴 (辦桌)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 」第六條,消費者方若任意解除契約,業者可按照消費者通知取消之日期,扣取不同比例的已付定金做為補償業者自身損失。整體來說有以下三種情況:(1)消費者在宴客日90日前訂席者,如在前90日取消,得退還100%定金、前14日內取消者得不予退還;(2)消費者在宴客日前29至89日訂席者,如在前60日取消,得退還100%定金、前9日內取消者得不予退還;(3)消費者在宴客日前28日訂席者,如在前20日取消,得退還100%定金、前9日內通知者得不予退還。若是介於以上日期之間者,則業者可依期限扣取25%、50%、75%的已付定金。 本次進行電話調查時,均表示預定宴客時間為107年6月16日,距離開席尚有218日,也就是符合上述(1)「訂席日離宴客日前90日」之情形。根據範本第六條所示,90日前取消得退100%定金,前60日至89日取消得退75%,前30日至59日取消得退50%,前15日至29日取消得退25%,前14日內取消定金得不退還。 經調查後發現,16間業者中,僅編號(5)號「義大皇家酒店」、(7)號「台中亞緻大飯店」2間業者訂席退定處理方式完全比照範本,另(9)號「太魯閣晶英酒店」、(11)號「兆品酒店」的退定方式則是比範本寬鬆;其他業者退定處理方式皆比範本嚴苛。 其中(3)號「林酒店」、(10)號「台北威斯汀六福皇宮」表示付定5日內屬審閱期,5日後定金不退還;(4)號「劍湖山王子大飯店」90日內取消定金不退,(12)號「香格里拉台南遠東國際大飯店」則是120日內取消定金不退;另(16)號「台北寒舍艾美酒店」則表示無論何時取消,都會沒收全部定金;另(1)號「台北文華東方酒店」、(2)號「台北萬豪酒店」、(13)號「君鴻國際酒店」等3間業者也表示無法退還定金,但可將定金改為延期使用或是折抵日後消費。 本會也發現,部分業者除不退還定金外,還會另外加收違約金;如(8)號「北投麗禧溫泉酒店」告知若在宴客日前15日內取消,除不退還定金外,另酌收定席總額5成費用當做違約金;如以本次調查專案中最低桌價20,800元計算,則須酌收228,800元([20,800元*22桌] *0.5)的違約金。另編號(16)號「台北寒舍艾美酒店」也告知在宴客日前半年內取消,即需加收違約金,取消日期越近,違約金越高;如此條款,對消費者實在不友善。 在本次調查中,當工作人員詢問若遇到變故想退定,定金是否可退還時,多數業者均表示希望能確定後再付定,除了會使當天婚宴場地可能無法再次賣出造成損失外,若確定要退款,無論是刷卡退款或是現金退款,皆需要經過公司會計部門流程才可退款,通常要半個月以上,消費者才可取回款項;消基會也呼籲消費者盡量能先確定日期、場地、參加人數等相關資訊後再付定,避免付定後取消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三)開瓶費:逾八成業者須收開瓶費,卻未在網站上說明收費方式! 婚宴中,除了業者提供的果汁與酒類外,消費者或是參加喜宴的客人會自備酒水,提供給客人使用。由於在會場飲用酒水,往往需要業者提供冰塊、杯子及後續清潔,且通常業者也希望消費者能點餐廳提供的酒品,因此不少餐廳會針對自行攜帶酒水的顧客,收取酒水服務費(即開瓶費)。 本次調查中僅編號(4)號「劍湖山王子大飯店」、(14)號「大直典華」、(16)號「寒舍艾美酒店」3間業者不收取開瓶費,其他業者於消費者自帶酒水時,均會收取開瓶費。而開瓶費的收費,會依據酒類的不同而訂,價格以每桌500元者居多。其中編號(2)號「台北萬豪酒店」告知烈酒18瓶內不收開瓶費,如超過18瓶且數量不多則以瓶計費,每瓶收費1000元為最高。 另外,也有業者表示,如預訂桌數符合條件或自備酒水的數量不多則可免收開瓶費,但「數量不多」的定義,會因雙方認知不同而有所差異,本會呼籲消費者事前務必詢問清楚,最好能確定數量並註明在契約上,加強自身保障。 「訂席、外燴 (辦桌)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中有備註,觀光旅館業收取自備酒水服務費者,應將其收費方式、計算基準等事項,標示於網站、菜單及營業場所明顯處。 而此次調查中,在網站上及各家業者提供的婚宴專案菜單中,都無從得知開瓶費如何收取,主動詢問後才瞭解其收費方式;雖然業者皆表示開瓶費的收取方式會在契約中呈現,但本會期許業者也可在網站上充分揭露相關訊息,令消費者一目了然,避免事後因一兩瓶酒水而引起爭議。 消基會也提醒消費者如果要自行帶酒到餐廳,一定要先問清楚開瓶費的收取狀況,才不會酒足飯飽之後去付賬,才發現多了事前未預料到的費用。 針對本議題,消基會呼籲: 對政府 因「訂席、外燴 (辦桌)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僅為範本的性質、沒有法律強制力,故目前許多消費糾紛最後僅能以協商方式處理,盼主管機關能盡速通過已經過多次開會討論的「婚宴訂席、外燴(辦桌)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平衡目前不夠保護消費者的傾斜狀況。 關於目前主管機關訂定之「婚宴訂席、外燴(辦桌)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本會建議應通盤修訂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而非只侷限在婚宴,忽略了其他訂席、外燴(辦桌)服務;另契約審閱期至少應於5日以上,使消費者有較多時間與親友討論較為宜。 對業者 業者於餐飲服務的收費金額、項目、內容與相關規定等,均應讓消費者在消費前充分瞭解,依據《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2條,定型化契約條款若因故導致消費者難以注意其存在或辨識者,將不構成契約之內容,因此業者應充分告知、揭示相關的資訊,以免爭議產生。 業者應將定金金額、退定和寄桌等規則詳細標示於網站及營業場所明顯處,讓消費者下定前即明確知道規則,以杜絕可能的爭議。 收取自備酒水服務費者,應將收費方式、計算基準等事項,標示於網站、菜單及營業場所明顯處。 對消費者 應在事前多比較各家業者推出的專案,並詳細瞭解其專案內容是否符合自己的需求再洽訂,否則已先支付了定金又反悔,不但造成雙方困擾還可能衍生糾紛。 在付定金前應先與業者確認定金金額、退定和寄桌規則是否合理、取消訂席後定金退還規則是否清楚,上述「約定」均應白紙黑字清楚寫在契約內。 付完定金後務必要索取收據或發票,倘若後續產生爭議,消費者也有憑據可保障自身權益。 如果要自行帶酒到餐廳,一定要先問清楚開瓶費的收取狀況,以避免爭議。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件:「婚宴專案」訂席調查結果表18%兒童用高腳椅配件有塑化劑超量之慮
為便於照護兒童,多數家庭或餐廳會選購兒童高腳椅產品(可供6個月至3歲使用),除了便於孩童乘坐及餵食外,許多家庭亦使用該產品訓練孩童獨立用餐自理能力。 為確保消費者權益及加強商品安全,標準檢驗局與消基會合作,針對市售「兒童用高腳椅」主動進行查核、檢驗。採樣時間為106年上半年於臺南地區婦幼用品專賣店、百貨公司及網路等販售通路,隨機購買22件樣品進行檢測,檢測結果發現,品質項目計有4件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標示查核計有11件(14項)不符合規定。 壹、檢測標準 標準檢驗局表示,本次購樣檢驗係依據國家標準CNS 15017「兒童用高腳椅」檢測「材料(包含外觀、8種重金屬含量【銻、砷、鋇、鎘、鉻、鉛、汞、硒】、甲醛釋出量、8種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DEP、DMP、DEHP、DBP、BBP、DINP、DIDP及DNOP】及其混合物含量總和)」、「結構」及「穩定性」等項目,另依據前述標準及商品檢驗法查核「商品檢驗標識」與「中文標示」。 貳、檢測結果 本次購樣商品之檢測結果如下: 一、品質項目: (一)材料部分: 1.外觀:全數符合國家標準要求。 2.8種重金屬含量:計1件(編號20號「【C'est Chic】Fidel菲德爾曲木兒童餐椅」)其砷含量超過國家標準25 mg/kg限量值要求。 3.甲醛釋出量:全數符合國家標準要求。 4.8種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及其混合物含量總和:計4件(編號8號「MATSUCO HC270兒童兩用餐椅」、12號「名研 兒童用高腳椅A型」、20號「【C'est Chic】Fidel菲德爾曲木 兒童餐椅」及21號「EMC PX-6668 兒童多用餐椅」)超過國家標準0.1﹪限量值規定。 (二)構造:計2件(編號20號「【C'est Chic】Fidel菲德爾曲木 兒童餐椅」及編號21號「EMC PX-6668 兒童多用餐椅」)不符合規定,不符合情形包括座椅表面上具有讓小軀幹探測器通過之開口、高腳椅餐盤移動組件未予以鎖定等。 (三)穩定性:計1件(編號21號「EMC PX-6668 兒童多用餐椅」) 不符合規定,不符合情形為經橫斜、後仰及前傾穩定性測試後皆發生翻覆現象。 二、標示查核 (一)商品檢驗標識:計有4件(編號17號「L.A.baby #JC004 雙功能高低可調兩用餐椅」、19號「L.A. Baby #JC-002 兩用木製餐桌椅」、編號20號「【C'est Chic】Fidel菲德爾曲木 兒童餐椅」及編號21號「EMC PX-6668 兒童多用餐椅」) 不符合規定,不符合情形包括未貼附商品檢驗標識(編號17及19號)、未有報驗紀錄(編號20及21號)等。 (二)中文標示:計有10件(編號2、3、6、7、10、11、12、19、20及21號;請詳見表格)不符合規定,不符合情形包括無中文標示、製造日期未依規定標示、以及使用說明書提醒保留之標題字體高度小於5mm等。 參、不符合規定後續處置事項 標準檢驗局說明,本次檢測不符合規定者處置如下: 一、「品質項目」不符合規定部分,將依「商品檢驗法」第63條之1規定,通知業者限期回收或改正,違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將依同法第42條第1款規定廢止其商品驗證登錄(編號8號「MATSUCO HC270兒童兩用餐椅」及12號「名研 兒童用高腳椅A型」)。經查證屬逃避檢驗者,將依同法第60條第2項規定,處以新臺幣25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鍰,另依同法第63條第2項規定,通知業者限期回收或改正,違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編號20號「【C'est Chic】Fidel菲德爾曲木 兒童餐椅」及編號21號「EMC PX-6668 兒童多用餐椅」)。 二、商品檢驗標識不符合規定部分,其中屬未依規定完整標示者(編號17號「L.A.baby #JC004 雙功能高低可調兩用餐椅」、19號「L.A. Baby #JC-002 兩用木製餐桌椅」),將依商品檢驗法第59條規定,通知業者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另未有報驗紀錄經查證屬逃避檢驗者(編號20號「【C'est Chic】Fidel菲德爾曲木 兒童餐椅」及編號21號「EMC PX-6668 兒童多用餐椅」),因亦涉及「品質項目」不符合規定,處置已於前點說明。 三、中文標示不符合規定者(編號2、3、6、7、10、11、12、19、20及21號):將依商品檢驗法第59條規定,通知業者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標準檢驗局指出,「兒童用高腳椅」為公告之強制檢驗商品,業者應完成檢驗程序後,始得運出廠場或輸入;另對於市場上流通之商品,該局每年度均訂有市場檢查計畫,倘發現該類商品不合格者,即派員追蹤調查不合格原因,並作成訪談紀錄後依相關法規處理,以雙重把關機制維護消費者權益。 肆、選購及使用注意事項之呼籲 消基會指出,塑化劑屬環境荷爾蒙的一種,會干擾正常內分泌系統的平衡及功能,長期暴露於塑化劑下可能會引起男童雌性化、女童性早熟及增加女性罹患乳癌機率等;重金屬對人體的健康有非常大的影響,透過飲水、飲食、呼吸或是直接接觸的路徑進入人體,倘接觸過量之金屬砷會有噁心、嘔吐、腹痛、腹瀉或水樣大便等中毒現象,同時伴有肝、脾、腎功能損害、血壓下降和循環系統衰竭,甚至出現中樞神經系統麻痹、意識模糊和昏迷等。也因此兒童用品商品是否含不符合規定之「塑化劑」及「重金屬」,是標準局歷年來市場監督查核重點項目之ㄧ。 消基會呼籲: 業界 製造或進口商應落實商品安全性及標示正確性,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餐廳或速食店家應選購安全且標示完整的兒童高腳椅,以維護到餐廳的消費者使用安全。 消費者 提醒家長於選購及使用兒童用高腳椅時,應注意選用有貼附「商品檢驗標識」之兒童用高腳椅商品。 (商品檢驗標識查詢網址:http://civil.bsmi.gov.tw/bsmi_pqn/do/pqn5860/form) 注意是否貼附詳細中文標示,並應詳細閱讀商品適用年齡、主要成分或材質、警語及產品使用說明書等資訊內容。 注意兒童用高腳椅供能自主配合坐穩之6個月至36個月兒童使用,勿提供非適用年齡幼童乘坐,以避免不必要之傷害。 兒童於乘坐前應確認高腳椅之安全裝置已安裝妥當,乘坐時安全帶應正確調整及繫好兒童。 高腳椅應在平整的地方使用,於使用時請勿單獨置留兒童於兒童用高腳椅無人看顧,亦不可隨意移動或讓兒童於高腳椅上站立、跳躍或其它危險行為。 避免選用顏色鮮豔或有塑膠製的玩具配件,以避免重金屬(鉛鎘汞等)和塑化劑對孩童的健康風險。 標準檢驗局則提醒,消費者對於所購買之商品多一些瞭解,商品使用時就有多一分安全保障,消費者可至該局網站「商品安全資訊網(http://safety.bsmi.gov.tw)」項下查閱或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7123洽詢。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件-兒童用高腳椅檢測結果圖說 106年度「兒童用高腳椅」市場購樣檢測結果彙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