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r.高人一等』食品廣告經台北市衛生局依法處分在案
『Dr.高人一等』食品廣告經台北市衛生局依法處分在案
2018/08/20
『Dr.高人一等』食品廣告經台北市衛生局依法處分在案
消費者看到「【孩子真的長高了!】成為高個子一員,連專家都推薦、讓孩子在1年內就長高12公分的方法!!如果想讓孩子長高的話就不要再猶豫,立刻嘗試吧!」的廣告,來訊請教廣告真實性,經本會函文食藥署,復轉台北市衛生局查處,獲得回覆如下:「『Dr.高人一等』食品廣告涉及誇張易生誤解,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1項規定,本局業依法處分在案。」
更多
「元山蛆蛋」爆出液蛋三不管 食安黑洞何時補破網
「元山蛆蛋」爆出液蛋三不管 食安黑洞何時補破網 繼106年12月29日爆出全台的第二大蛋商萇記泰安、泰頂山公司遭該公司離職員工檢舉,7年前就開始回收即、逾期蛋品混入新鮮蛋品出售,而破損蛋品則製成液蛋販售,粗估7年間大賺黑心錢1700萬元事件後,事隔短短幾月,今年8月11日,食藥署及調檢單位再度查獲「元山蛋品有限公司」涉嫌從105年開始將沾有雞糞、破殼及長蛆之蛋品混製成液蛋,供應桃竹苗地區自助餐、烘焙糕餅店及新北市團膳業者共73家,影響消費者不計其數,國內液蛋的安全衛生儼然已成食安黑洞。 食安事涉多方 食安辦若讓食、農、環保多補漏 何至讓民眾吃入噁蛋多年 面對各界交相指責與質疑,8月14日食藥署、農委會和環保署三方召開討論會後,食藥署表示,目前規定液蛋不能驗出沙門氏菌,發霉、長蟲的蛋,只能說違反「食品衛生安全管理法」規定,可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 而農委會回應,畜牧場生產的雞蛋,蛋商每兩天會收取一次,除了正常的蛋以外,另外還有因碰撞導致蛋殼破損且蛋液流出「格外蛋」和有裂縫的「裂殼蛋」;格外蛋係指蛋殼破損且蛋液流出,在衛生上已經與外界接觸,不得使用作為蛋液,但裂殼蛋僅有外殼裂開,蛋膜沒有破,並無規範不可食用,而且液蛋僅作業者加工之用,所以,液蛋業者若是要使用裂殼蛋,需要將裂殼蛋放置冰箱保存,但且若規範要求加工廠不可收裂殼蛋,也會全力配合推廣,相關規範需要食藥署訂定。 環保署則說,當年廢油事件,法律沒有特別把食用油或蛋品「品項」寫進去,以超商過期食品為例,期限到了、過期了,就會與環保單位聯繫,當作一般廢棄物丟棄、或作堆肥,收的量與來源去向都可勾稽;若在蛋品上,這些技術上的問題還必須要討論如何串接,但問題是,這些格外蛋究竟能不能吃,則得要由衛生單位規範認定。 主管機關各自本位立場 食安問題怎能突圍 有效管理 如此多頭馬車,各說各話,消基會氣憤且沈痛的指出,早在106年3月15日便在行政院食安會報上提案,建議政府主管機關應就液蛋的風險與安全把關,提出管理對策,不意當年12月就驚爆「萇記」過期蛋品改標,破殼且發黴、長蟲的蛋品打成液蛋出賣事件,又不到數月(107年8月),再度爆發「元山蛋品」的液蛋發霉、長蛆情事。 短短不到1年半的時間,消基會已經一再示警-液蛋管理有缺失,恐有危害消費者健康之虞,但是,食藥署當時信誓旦旦表示,已將液蛋列為食安高風險業別,且為強化衛生安全管理,已於106年3月1日公告具工廠登記且資本額3000萬以上的蛋製品食品工廠,必須自同年7年1日起,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管理制度,且需於107年1月1日起至「非追不可」網頁登錄;面對消基會擔心僅將大型廠商列管,供應市面需求大宗的中小型業者卻毫無管理之質疑,全然未加審視,另農委會則強調針對養雞(鴨)場所生產之雞(鴨)蛋,要求業者需填報流向登記記錄表,管控不良蛋資訊,也會進行不定期抽查,並未發現問題;對於消基會認為填報不良蛋資訊的真實性及去處並未嚴格查驗,恐有流入市場之虞之擔憂,亦未予重視檢討。即使食藥署後來又以「修改22項重點食品的追蹤追溯系統,著重在管理3000萬以上的業者列入重點管理對象,且只管制蛋製品」回應,液蛋還是未全面列入管理範疇。果不其然,資本額為1200萬元之元山公司蛆蛋事件再度爆發,突顯消基會當初擔憂與質疑並非無的放矢,祇是對於政府機關輕忽與流於形式之心態,致使問題液蛋事件,一再發生,實在令消費者憤怒不已,無法忍受。 液蛋產品已然成為今日的食安巨彈,尤其液蛋供應之廣,涵蓋麵類(生麵條、烏龍麵、速食麵、通心粉等)、糕餅類(麵包、吐司、蛋糕、餅乾等)、蛋黃醬、油脂類(鮮奶油、卡士達奶油等)、乳製品(奶昔、冰淇淋、布丁等)、製粉類(麵粉、炸粉等)、水產製品(魚板、甜不辣等)、肉製品(漢堡肉、香腸、火腿等)、冷凍/冷藏食品(燒賣、肉餅、蛋豆腐、蛋絲等)、醫藥類(溶菌素、卵磷脂)、其他(飼料、化妝品、保健食品、工業用)等項。蛋白用於水產煉製品,可增強魚丸、魚板的彈性、光澤及白色度;在肉品加工業,也常利用全蛋或蛋白作為結著劑,添加於漢堡肉等產品,或添加於香腸中改善香腸之熱凝固性、結著性及風味,因此,液蛋的管理實不應忽視,更應趕上食品業界的發展,衛護優質企業和消費者權益才對。 歐美日要求液蛋殺菌護衛生 台灣地處亞熱帶更應殺菌才是 觀察國際上的液蛋管理,歐美國家針對沙門氏菌的衛生情況而要求所有液蛋類均需經低溫殺菌(pasteurization);美國農業部(USDA)及食品藥物管理局(FDA)自1966年起要求蛋品均需經低溫殺菌定位在蛋製品不得檢出沙門氏菌;日本厚生省公佈的「確保液蛋製造之衛生要領」亦要求液蛋製造過程應經適當的殺菌。 我國在民國90年,討論到加入WTO農業因應對策時,農委會提出「推廣品牌洗選分級包裝雞蛋及液蛋,提昇鮮蛋與液蛋之品質水準;推動雞蛋分類計價制度,及獎勵設置現代化液蛋廠,促進雞蛋產業升級及運銷現代化。」忽忽地,18年過去,噁蛋事件的爆發,說明我國對於蛋品的管理層次、厚度不及國外,尤其日本將液蛋視為「高品質加工嚴謹的畜產品,非畜產次級品」,是由品質優良的新鮮殼蛋,經過嚴格的篩檢、清洗、殺菌等步驟而完成的產品,兩國產業觀念之差距,導致消費者接受到的商品品質,也是天差地遠。 消基會瞭解,部分烘焙業需要蛋清泡發製程,無法使用殺菌液蛋,但除此之外的其他製品,均應採用殺菌液蛋,才是維護消費者健康、衛生的根本,尤其是像提拉米蘇之類的商品,不僅有沙門氏菌,還可能受禽流感影響,液蛋殺菌應儘速列入衛生管理範圍。 液蛋成為噁蛋 儘速補強食品、農政和環保相關部會的法律漏洞 消基會相信大部分的蛋農、蛋商是秉持誠信經營,有許多企業加入「優良農產品」(CAS)行列,也願意提供高品質的蛋品,但是液蛋成為噁蛋,顯示政府各部門在整體政策與管理上,對於刻意規避或心存僥倖之無良業者,以現行法令與作法而言,仍一籌莫展,無「法」可管,甚至是緩不濟急之勢。消基會再次重申液蛋安全衛生之管理,已刻不容緩,為有效解決液蛋食安問題,強烈呼籲: 1. 儘速補強食品、農政和環保相關部會的法律空窗,將液蛋管理正式修訂於「食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畜牧法」和「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等相關法規中,務期液蛋不再是法律三不管地帶的商品。 2. 主管機關應儘速將液蛋納入農產品溯源標識系統,減低不良蛋混用或流用風險,並比照包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全面要求業者於液蛋產品容器包裝清楚標示相關資訊,以利稽管查核,且研議每一生鮮蛋品標示生產履歷之可行性。 3. 食藥署22項重點食品的追蹤追溯系統,目前只管制蛋製品,液蛋並無納管,應儘速納入,以安民心。 4. 要降低廢棄蛋流入食品中風險,應落實使用液蛋的加工廠及團膳業者落實自主管理及源頭把關;牧場端做好廢棄蛋處理;農委會、衛福部及環保署則針對廢棄蛋建立並強化從牧場端到食品鏈的管理稽查系統。 5. 即刻公布擁有台灣優良農產品(CAS)認證的「殺菌液蛋」產品的公司名稱,讓所有加工、團膳業者可以依循訂貨購買。 6. 限於部分烘焙業品需要打泡程序,殺菌液蛋恐影響發泡成果,因此,食藥署應儘速訂定「殺菌液蛋」和「非殺菌液蛋」衛生標準,成為所有液蛋製造商的作業SOP,以維持消費者食用衛生與安全。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BOX:液體雞蛋之相關管理部會和相關法源與管理漏洞: 食藥署 「食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變質或腐敗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違者依同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可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依衛生福利部106年12月21日公告之「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4項及第16條情節重大認定原則」,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管理漏洞: 目前食安法的規定,對多次違規廠商無法立竿見影的重罰、導正,致使元山蛋品可以連續違規17次才被處罰6萬元,這是重大疏漏,需要立即修法。 尚未規範格外蛋品、裂殼蛋品的去向。 尚未將液蛋列入重點食品的追蹤追溯系統。 尚未將所有蛋品強制列進「台灣優良農產品」(CNS)系統,導致劣幣驅逐良幣,重視商譽的廠商無法得到肯定,而泯滅人性的惡質廠商卻可以大發缺德財。 尚未制訂「殺菌液蛋」和「非殺菌液蛋」衛生標準,使國內蛋品品質無法大幅進步。 農委會 「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係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授權,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訂定發布,並於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日三度修正,其內容是: 一、增列再生能源之原料或燃料為禽畜糞、菇類培植廢棄包、畜禽屠宰下腳料、斃死畜禽、果菜殘渣與花卉殘株及栽培介質之再利用管理方式之一。 二、簡化農業污泥供作同業或異業廢水處理系統植種污泥之運作管 理,以鼓勵並暢通其再利用管道。 三、配合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十六條及附表規定,刪除菇類培植廢棄包與花卉殘株及栽培介質中,有關廢塑膠包裝或容器之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 四、對再利用畜禽屠宰下腳料與斃死畜禽為有機質肥料之化製場,加強其運作時之消毒管理。 因此,農業事業廢棄物包括:禽畜糞、菇類培植廢棄包、畜禽屠宰下腳料、斃死畜禽、果菜殘渣與花卉殘株及栽培介質、畜禽屠宰下腳料與斃死畜禽。 管理漏洞: 尚未將液蛋納入農產品溯源標識系統,使得惡質商品有機會進入食物鏈,危害消費者健康。 未依現況制訂合理的「農畜漁廢棄物」標準與申報流程,如蛋品,以致環保單位無法強制回收、處理。市售吸塵器大調查 三成零件與原申請檢驗合格元件不符
現代人生活忙碌,越來越少有時間整理居家環境,尤其職業婦女在工作外還要兼顧家庭,一天24小時根本不夠用,讓現代人開始追求省時省力的打掃方式,也帶動了居家生活類家電的買氣,也為電器業者及網購平台帶起一波業績;而在多樣化的居家生活類家電中,又以可快速吸塵、輕巧便利的吸塵器最受消費者的青睞。 吸塵器即為利用電動機高速運轉,在內部產生負壓(低於空氣大氣壓之壓力)原理,透過吸塵管將灰塵、細小垃圾等物質吸入集塵處,負壓愈大則吸力也愈強,達到除塵清潔的效果。而鑒於吸塵器已成為民眾家中不可或缺的家電之一,為了確保消費者權益及瞭解市售吸塵器之安全性,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攜手合作,隨機購樣市售10件吸塵器進行查核,檢測結果發現「品質項目」、「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皆全數符合規定,「重要零組件比對」則有3件不符合原技術文件資料。 樣品說明 消基會與標檢局於107年第一季中,至台南地區的量販店、大賣場等販售通路,隨機購樣10件吸塵器,價格最高者為9號「Electrolux-吸塵器」,售價2990元;最低者為4號「BAIRAN-白朗直立手持兩用HEPA吸塵器」,售價988元。 檢測標準 經濟部標檢局於78年9月1日將「吸塵器」列為強制檢驗商品,且於106年2月24日公告將應施檢驗之吸塵器整合為「真空吸塵器及吸水清潔機(限檢驗額定電壓單相交流250V以下,包括附有交流轉直流之電源轉接器使用或充電者,且非屬動物用者)」,而通過檢驗之商品會貼附「商品檢驗標識」,方便民眾辨識選購。 本次抽檢之吸塵器商品皆為連接單相交流電源使用之非充電式吸塵器,其檢驗係依據國家標準CNS 3765「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產品的安全-第1部:通則」、CNS 13783-1「家電製品、電動工具和類似裝置的電磁相容性要求-第1部:發射」及國際電工標準IEC 60335-2-2「Household and similar electrical appliances-Safety-Part2-2:Particular requirements for vacuum cleaners and water-suction cleaning appliances」,進行「溫升試驗」、「洩漏電流試驗」、「絕緣耐電壓試驗」、「異常操作試驗」、「構造檢查」及「電磁相容性測試」等品質項目檢測,另查核「重要零組件比對」,並依據前述標準及商品檢驗法進行「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查核。 檢測結果 本次購樣商品之檢測結果如下: 品質項目:全數符合規定。 重要零組件比對:3件(編號2「德律風根-直立式吸塵器」、編號3「Mdovia-乾式吸塵器」、編號7「LAPOLO-旋風式真空吸塵器」)不符合規定,其不符合情形如下: (一)編號2「德律風根-直立式吸塵器」:樣品之外觀、內部結構及零組件與原技術文件資料不符。 (二)編號3「Mdovia-乾式吸塵器」:電源插頭、電源線材、電路板之電子零件配置及銅軌佈局及電源開關與原登錄資料不符。 (三)編號7「LAPOLO-旋風式真空吸塵器」:非分離式電源線組插頭及線材之驗證編號與原報告不符。 標示查核: (一)「商品檢驗標識」:全數符合規定。 (二)「中文標示」:全數符合規定。 不符合規定後續處置事項 標準檢驗局指出,吸塵器屬應施檢驗商品,商品完成檢驗程序後,始得運出廠場或輸入,對於市場上流通之商品,該局每年度均訂有市場檢查計畫,倘發現該類商品不合格者,即派員追蹤調查不合格原因,並作成訪談紀錄後依相關法規處理,以雙重把關機制維護消費者權益。 本次檢測中,有3件商品「重要零組件比對」與原技術文件資料比對不符,已違反《商品檢驗法》第40條第1項「取得驗證登錄者,應依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所載之範圍、型式或功能使用,且不得將其商品驗證登錄內容使用於登錄範圍外之商品,如有變更,申請人應重行申請登錄、以系列型式申請登錄或申請核准。」,但因不涉及基本設計變更,且品質項目皆檢測合格,故標準檢驗局會先請業者申請核准或申請系列型號,若業者仍未改善,則將依《商品檢驗法》第42條第5款「未依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使用商品驗證登錄證書,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完成。」,廢止其商品驗證登錄。 其他 近年來不乏聽聞許多電器自燃或爆炸的新聞,像106年8月桃園有掃地機器人在家自燃、12月在基隆有民眾除濕機使用時間太久,造成機器過熱起火;而今年1月台中一住家使用冷暖循環扇不到3小時機器突然自燃;諸如此類的事件幾乎每年都會發生。 而雖鮮少有吸塵器起火的新聞,但消基會提醒民眾在購買吸塵器時要注意其標示的電壓是110V還是220V,務必要與家中插座之電壓相同,若使用不同電壓,可能會使吸塵器內部的馬達損壞或產生過熱之現象;且在使用前要先做簡單的插拔試驗,測試該產品的插頭與壁上插座是否密合、接觸是否良好,若發現有鬆動或插入過緊而拔出時費力的現象,應立即停止使用該插座;而吸塵器也盡量勿與其他高耗電量之電器(如:烤箱、電暖器、微波爐、電鍋、水冷氣等)共用同一組插座或同一組延長線,以避免因過載而引發電線走火。 另外,使用吸塵器時,除了不可吸取易燃性物質、腐蝕性液體及任何燃燒物(未熄滅菸蒂)外,更應隨時注意吸塵器電源線是否有纏繞打結、電線外層橡膠脫落或損傷之情形,若發生該現象則應立刻停用,以避免發生短路或觸電的情況。 消基會和標檢局呼籲 對政府 應每年不定期抽查市售吸塵器,檢視有否未檢驗之商品在市面上流通販售,並確認商品上有無商品檢驗標識,以維消費者安全。 目前市面上吸塵器種類款式愈來愈多,少數商品更會標榜「除螨」、「吸力不衰」、「吸力300%」等功能作為商品訴求之廣告用詞,主管機關應就市售吸塵器之廣告內容及廣告用語進行瞭解,並針對誇大不實或引人錯誤的廣告用詞要求業者限期改善,以避免業者魚目混珠,也讓消費者在選購時較有保障。 對業者 商品標示是業者對商品的品質承諾,廠商應落實商品之安全性與標示正確性,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吸塵器屬應施檢驗商品,業者應完成相關檢驗程序後,才可流通至市面上販售。 依法已取得驗證登錄之商品,於上市後,如商品登錄內容有所變更時,應重新申請登錄,切勿便宜行事,否則恐遭廢止商品驗證登錄,得不償失。 對消費者 應購買有貼附「商品檢驗標識」之商品(商品檢驗標識查詢網址:https://civil.bsmi.gov.tw/bsmi_pqn/)。 (圖例如:、或) 選購時檢視廠商名稱、地址、電器規格(如:電壓、消耗功率或電流)及型號等各項標示是否清楚並檢查是否附有使用說明書。 為避免危害安全,消費者應妥善保管使用說明書,使用前應詳細閱讀使用說明書,特別是有關警告、注意事項,並應依照使用說明書指示及安全注意事項使用吸塵器。 使用前請確實將電源線插頭與插座緊密貼合,不可有鬆動或插入不完全。將插頭拔離電源插座時,應以手握插頭拔除,避免以拉扯電線之方式拔除,致造成內部銅線斷裂。 若有集塵袋的吸塵器,在沒有裝上集塵袋前,請勿使用;使用前請將集塵袋內的灰塵、棉絮及毛髮等清除乾淨後再使用,以免影響吸塵效果。 清潔保養時,先將電源插頭拔離插座,以避免有觸電危險。清潔時,慎防吸塵器本體浸泡在水中,以避免電撃危險。可以擰乾柔布輕擦機體污垢及灰塵,特別是出入風口應保持清潔與暢通,以免影響吸塵器功能。 隨時注意吸塵器使用狀況,不可讓電源線在使用過程中纏繞打結,若有運轉不順暢或故障現象發生,應立即停止使用並聯絡廠商指定之維修站辦理檢修,切勿自行更換零件或拆解修理,並應注意定期保養,以確保使用安全。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件10大網路購物平台販售第一、二級醫療器材 標示均未符合法令規範
10大網路購物平台販售第一、二級醫療器材 標示均未符合法令規範 摘要 醫療器材不同於一般商品,使用上具一定風險,因此,「藥事法」規定須設有藥商許可執照,始得販售,但主管機關為方便民眾不用出門,可透過網路通路,即可購得使用風險較低的第一、二級醫療器材。 網路通路販售醫療器材有一定的門檻,一般民眾不可販售醫療器材,應先取得藥商資格並向衛生局登記郵購買賣通路類型、郵購買賣通路連結及諮詢專線,並具有實體通路營業場所,才可在網路販售已開放且經核准的醫療器材。若是個人在網路上拍賣醫材已涉違反「藥事法」規定,可處3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在網路通路上販售指定醫療器材,並且在商品簡介中必須清楚標明:(1)醫療器材許可證字號、品名、藥商名稱、製造廠名稱及製造廠地址;(2) 藥商許可執照字號所載藥商(局)名稱、地址,才算網路合法販售醫療器材。 消基會此次抽查10家網路平台,分別為5家拍賣平台,以及5家網購平台,調查是否有藥商身份和是否合乎法規標明執照,結果發現,抽查10家購物平台皆有不合法販售醫療器材的情況。 調查對象,共10家: 5家拍賣平台 – YAHOO拍賣、旋轉拍賣、樂天市場、蝦皮購物、露天拍賣。 5家網購平台 – 東森購物、MOMO購物網、博客來、PChome、payeasy。 醫療器材不同於一般商品,使用上具一定風險,因此,「藥事法」規定須設有藥商許可執照,始得販售。 但醫療器材的需求量大,取得途徑若僅有實體店面的藥商藥局,對於民眾來說著實的不方便,故近幾年主管機關依照醫療器材之特性,才陸續開放可網購的醫療器材品項,並以「居家使用」、「非侵入性」、「非植入性」、「無須專業人員指示操作」四大原則,從101年開放的的護腕、洗鼻器、OK繃之第一等級醫療器材的解禁;到103年再開放體脂計、保險套及衛生棉條等三種;並於104年公告「藥商得於郵購買賣通路販賣之醫療器材及應行登記事項」,進一步開放第二等級醫療器材可在網路上販售,如酒精棉片、手術用口罩、免縫膠帶、隱形眼鏡清潔液等八項,提升消費者取得醫療器材的便利性,106年第4次開放,共計開放18類醫療器材。 醫療器材安全顧慮多 網站販售需要除必要標示外,尚須藥商(局)許可執照 其次,在虛擬通路販售第一、二級醫療器材亦限領有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且有實體店面的藥商,另須在網頁上介紹醫療器材內容,清楚標明藥商(局)許可執照才算合法販售。 其實消費者對於網路購買醫療用品都有相關知識,也對於一些來路不明的商家有一定的防備心,但是,消費者仍是會依賴網路的,因此會轉而尋找有口碑、有品牌、有名氣的購物平台購買,因為民眾會認為在這樣有名的網路購物平台買,一定會是合法有保障的,但事實真的是如此嗎? 調查對象和調查項目 這次的調查是針對網路上較為人所知的購物平台,作一個網路醫療購物的合法狀況抽查檢驗,也藉此了解民眾在網路上購買醫療用品是否有足夠的安全性。調查對象以10家知名的購物平台著手,並區分為拍賣及網購兩大類。 拍賣平台部分:編號1號「Yahoo拍賣」、編號2號「旋轉拍賣」、編號3號「樂天市場」、編號4號「蝦皮購物」、編號5號「露天拍賣」;網購平台部分:編號6號「東森購物」、編號7「MOMO購物網」、編號8「博客來」、編號9「PChome線上購物」、編號10「PAYEAST」。 調查方向:調查網路販售醫療器材,是否有在商品簡介明顯的地方,以能讓消費者清楚辨識的方式,標示下列事項:(1) 醫療器材許可證所載核准字號、品名、藥商名稱、製造廠名稱及製造廠地址;(2) 藥商(局)許可執照所載藥商(局)名稱、地址及許可執照字號。 調查指標則是以購物平台搜尋下列實用性高的10項醫療器材,例如:項目1「衛生棉條」、項目2「隱形眼鏡」(屬未開放醫療器材,不得販售)、項目3「保險套」、項目4「驗孕棒/紙」、項目5「眼藥水」、項目6「六甲村托腹帶」、項目7「耳溫槍」(屬未開放醫療器材,不得販售)、項目8「醫療口罩」、項目9「吸鼻器」、項目10「餵藥器」,共10項。 調查結果 一、 拍賣平台,未合法標示之情況嚴重: 依據《藥事法》規定,一般民眾不具有藥商資格,不得販售醫療器材或藥品。5家拍賣平台(編號1至編號5)皆輕而易舉的搜尋到,不符合網路販售醫療器材法規的產品。 下列為各購物平台查出不合法規刊登販售的醫療器材品類,編號1號「Yahoo拍賣」販售有:衛生棉條、眼藥水、六甲村托腹帶、耳溫槍(屬未開放醫療器材,不得販售,以下同))、醫療口罩、吸鼻器等6項;編號2號「旋轉拍賣」販售有:衛生棉條、隱形眼鏡(屬未開放醫療器材,不得販售,以下同))、保險套、驗孕紙、眼藥水、六甲村托腹帶、耳溫槍、醫療口罩、吸鼻器、餵藥器等10項;編號3號「樂天市場」販售有:耳溫槍、醫療口罩、吸鼻器、餵藥器等4項;編號4號「蝦皮購物」販售有:衛生棉條、眼藥水、六甲村托腹帶、耳溫槍、醫療口罩、吸鼻器、餵藥器等6項;編號5號「露天拍賣」販售有:衛生棉條、隱形眼鏡、保險套、眼藥水、六甲村托腹帶、耳溫槍、醫療口罩、吸鼻器、餵藥器等9項,所以,「旋轉拍賣」是違法販售品項最多的賣場,「露天拍賣」次之。 此外,拍賣網站平台又以「醫療口罩」及「嬰兒吸鼻器」違規販售情形最為氾濫,5家拍賣平台(編號1號至編號5號)皆可買到未符合法規刊登販售的醫療口罩和吸鼻器。商家看準需求商機,販售疾病第一防線的醫療口罩,標榜醫療功效和特殊專利,卻未符合規定完整標明相關證照資訊,甚至出處不明;嬰兒因無法自行排解鼻涕而影響呼吸,吸鼻器是許多父母的好幫手,但5家網路平台對於賣家有無藥商身分或標示是否符合法規,未加過濾或落實控管,實有助長「醫療口罩」、「嬰兒吸鼻器」違規販售之虞。 在本次抽查裡,10項醫療器材皆發現有未依法標示違規販售情形,亟待改善。違規販售者即屬違反藥事法第27條規定,視同「無照藥商販售藥物」,依同法第92條規定,得處新台幣3萬至200萬元罰鍰。 二、 網購平台,皆有少數品項未合法標示之情況: 食藥署規定,有實體店面的藥商向轄區衛生局登記後,可增加虛擬通路販售指定醫療器材,但要在商品介紹內容中,清楚標明: (1)醫療器材許可證字號、品名、藥商名稱、製造廠名稱及製造廠地址; (2)藥商(局)許可執照字號、藥商(局)名稱、地址及許可執照字號,以示合法身分銷售。 本會根據該法調查發現,5家網購平台(編號6號至編號10號)皆有不符合規定之處,有些僅標示醫療器材許可證字號,有些則器材字號和藥商證照兩項皆無清楚標示。 結果如下:項目1號「衛生棉條」不合規定販售的網購平台有:東森購物、博客來、PAYEASY等3家未標示藥商證號;項目3「保險套」不合規定販售的網購平台為:東森購物1家未標示醫器字號;項目8「醫療口罩」不合規定販售的網購平台為:PAYEASY 1家皆無標示醫器字號和藥商證照;項目9「吸鼻器」不合規定販售的網購平台有:博客來、PAYEASY等2家皆未標示醫器字號和藥商證照的情況;項目10「餵藥器」不合規定販售的網購平台為:MOMO購物網、PChome、PAYEASY等3家,皆未標示醫器字號和藥商證照。 網購平台相較於拍賣平台的調查結果,雖然廠商違規件數較少,但仍有違規情節可開罰,違規之多數廠商只標示器材製造或輸入許可證,但未標明刊登藥商販售許可證。調查中也發現,依規定,有實體店面的藥商要在網路通路販售,必須向轄區衛生局申請登記,因此若登記在A網站、卻同時也在B網站販售,也是違法的。 進一步觀察之發現 賣家避重就輕規避法規: 根據食藥署公告的「藥商得於郵購買賣通路販賣之醫療器材及應行登記事項」,開放具有實體營業處所的藥商,向所在地衛生局提出申請核准後,才可以在網路上販售指定的醫療器材。然而,本會發現,部分個人賣家會避重就輕地在商品簡介上標示《藥事法》規定不得宣稱療效,商品詳情可以私訊賣家,或是只標示產品的醫療器材製造字號,乍看之下合法且安全,又無標明藥商許可執照,這樣的標示狀況,實令人懷疑有規避法規之虞。 代購和二手醫療器材安全性、衛生性之疑慮: 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107年調查網路違規販售藥品或醫療器材案件中,以無照藥商違法販售比例最多,被裁罰的108件中,多數是家庭主婦出售家中用品或大學生做日、韓代購。 本會抽查也發現,拍賣平台中之編號4號「蝦皮購物」和編號5號「露天拍賣」分裝販售侵入性的衛生棉條、編號1號「Yahoo拍賣」販售開封無外盒之衛生棉條;編號2號「旋轉拍賣」二手出售使用過和已拆封無包裝之餵藥器、編號2號「旋轉拍賣」及編號4號「蝦皮購物」和編號5號「露天拍賣」代購COSTCO醫療口罩出售,雖消費者可於購買時知悉為二手或由代購業者已拆封分裝之商品,但使用過商品的衛生性、開封商品的安全性還有來源都無從追查,消費者實應慎重考量安全性、衛生性之可能影響。 消基會呼籲 給政府 既有現行管理法規,卻仍有諸多違規情事,主管機關應就網路交易之特性,研擬對策,依法加強查察,以維消費秩序。 主管機關應針對易違規族群,諸如大學生代購或是家庭主婦出售家中用品等加強宣導,以免一時疏忽而受罰。 為對網路違規商品有效稽查與管理,宜研議比照其他法規設立檢舉獎金,藉以提昇網路平台交易之安全性。 給平台業者 應儘速檢查平台上所販售的醫療器材商品標示規定是否合格,儘速移除或下架不符合法令的相關商品。 應於網路首頁清楚揭示不得上架販售商品之品項或限制,並採取有效控管機制,避免助長違規醫療器材商品充斥。 可考慮設立賞罰機制,例如查獲販售不合法商品停權處理、舉報則回饋購物金等措施。 給消費者 為維護自身安全健康,請前往領有藥商許可執照的商店購買醫療器材,勿購買網路或來源不明的醫療器材。如不清楚商品是否為藥品或醫療器材,可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西藥、醫療器材、含藥化粧品許可證查詢系統」查詢或向衛生局詢問。 民眾可至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網站之許可證資料庫以產品名稱、廠商名稱、許可證字號等關鍵字查詢(網址: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首頁http://www.fda.gov.tw/>業務專區>醫療器材>資訊查詢>醫療器材許可證資料庫)。亦可透過檢舉專線 0800-285-000,共同打擊不法。 消費者如因購買網路上醫療器材而有衛生安全爭議者,應向相關消保單位如1950或消基會申訴,尋求協助,以確保消費權益。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表:拍賣平台,不合法規販售情況嚴重●為未合法標示 ○合法標示 –無販售 ●*為不得販售商品 拍賣平台 – 未符合規範之統計 YAHOO拍賣 旋轉拍賣 樂天市場 蝦皮購物 露天拍賣 衛生棉條 ● ● ○ ● ● 隱形眼鏡 - ●* - - ●* 保險套 ○ ● ○ ○ ● 驗孕棒/紙 - ● - - - 眼藥水 ● ● - ● ● 六甲村托腹帶 ● ● ○ ● ● 耳溫槍 ●* ●* ●* ●* ●* 醫療口罩 ● ● ● ● ● 吸鼻器 ● ● ● ● ● 餵藥器 ○ ● ● ● ● 網購平台 – 未符合規範之統計 東森購物 MOMO購物網 博客來 PChome PAYEASY 衛生棉條 ● ○ ● ○ ● 隱形眼鏡 - - - - - 保險套 ● ○ ○ ○ ○ 驗孕棒/紙 - - - - - 眼藥水 ○ ○ ○ ○ - 六甲村托腹帶 - ○ - ○ - 耳溫槍 - - - - - 醫療口罩 ○ ○ ○ ○ ● 吸鼻器 ○ ○ ● ○ ● 餵藥器 - ● - ● ● 隱形眼鏡和耳溫槍屬於未開放醫療器材,均不得販售。 附件:食藥署106年3月16日公告 http://www.consumers.org.tw/upload/ckfinder/files/NEWS039%20-%E9%99%84%E4%BB%B6-106%E5%B9%B43%E6%9C%8816%E6%97%A5%E8%A1%9B%E6%8E%88%E9%A3%9F%E5%AD%97%E7%AC%AC1061600625%E8%99%9F%E5%85%AC%E5%91%8A-%E4%BF%AE%E6%AD%A3%E3%80%8C%E8%97%A5%E5%95%86%E5%BE%97%E6%96%BC%E9%83%B5%E8%B3%BC%E8%B2%B7%E8%B3%A3%E9%80%9A%E8%B7%AF%E8%B2%A9%E8%B3%A3%E4%B9%8B%E9%86%AB%E7%99%82%E5%99%A8%E6%9D%90%E5%8F%8A%E6%87%89%E8%A1%8C%E7%99%BB%E8%A8%98%E4%BA%8B%E9%A0%85%E3%80%8D%EF%BC%8C%E5%90%8D%E7%A8%B1%E4%B8%A6%E4%BF%AE%E6%AD%A3%E7%82%BA%E3%80%8C%E8%97%A5%E5%95%86(%E5%B1%80)%E5%BE%97%E6%96%BC%E9%80%9A%E8%A8%8A%E4%BA%A4%E6%98%93%E9%80%9A%E8%B7%AF%E8%B2%A9%E8%B3%A3%E4%B9%8B%E9%86%AB%E7%99%82%E5%99%A8%E6%9D%90%E5%8F%8A%E6%87%89%E8%A1%8C%E7%99%BB%E8%A8%98%E4%BA%8B%E9%A0%85%E3%80%8D.pdf市售零食調查檢測報告 1件人工甜味劑添加不符規定
摘要1.採樣:於2018年4月底,在雙北地區的量販店、便利商店、休閒食品零售店、古早味玩具食品行、文具店、生活百貨、網路購物等販售通路,購得10件糖果類樣品、5件梅餅與蜜餞類樣品、3件魚肉煉製品類樣品與3件其他類樣品,共計21件樣品。2.標示調查:21件樣品中,有6件屬於散裝商品,其中1件不符合「散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15件屬於包裝商品,其中1件不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規定。3.價格調查:10件糖果類樣品,每百公克價格介於24~100元;5件梅餅與蜜餞類樣品,每百公克價格介於24~45元;3件魚肉煉製品類樣品,每百公克價格介於35~138元;3件其他類樣品,每百公克價格介於43~80元。4.人工甜味劑含量檢測:4件樣品檢出醋磺內酯鉀,2件檢出環己基(代)磺醯胺酸鹽,其中1件不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的規定;糖精則皆未檢出。5.人工著色劑含量檢測:10件糖果類樣品,7件檢出1~4種人工色素;5件梅餅與蜜餞類樣品,4件檢出1~2種人工色素;3件魚肉煉製品類樣品,2件檢出1種人工色素;3件其他類樣品,2件檢出2種人工色素。總計10件檢出對兒童的活動和注意力可能產生不利影響的黃色四號、黃色五號與(或)紅色四十號等3種人工色素。 前言 各式五顏六色的糖果、酸甜的蜜餞、紅通通的辣芒果與魚片等零嘴,是非常受消費者喜愛的零食,這類零食為了吸引消費者的目光與迎合消費者喜愛的口味,經常添加人工甜味劑與人工色素等食品添加物。 醋磺內酯鉀、糖精、環己基(代)磺醯胺酸為常見的人工甜味劑,其甜度為砂糖的數十至數百倍,只要添加少量就能使食品具有甜味,除了具有低熱量的特性之外,亦可降低成本,故常被用來做為砂糖的替代品添加於食品中。食品添加人工甜味劑,雖然能讓人享受甜味又幾乎無熱量,但若兒童從小習慣食用添加人工甜味劑的食物,可能會習慣高甜度的飲食,養成嗜甜與重口味的飲食習慣,對孩童的腎臟造成負擔。 食品添加著色劑,可使食品外觀色澤鮮麗,讓產品賣相更佳。食品中添加的著色劑即俗稱的「色素」,可分為天然色素與人工(又稱合成)色素兩大類,人工色素價格較低,且穩定度較高,因此添加在食品內的色素大多為人工色素。 食藥署目前核准的著色劑有35種,其中包括紅色六號、紅色七號、紅色四十號、黃色四號、黃色五號、喹啉黃、藍色一號、藍色二號、綠色三號等人工色素,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但不得使用於生鮮肉類、生鮮魚貝類、生鮮豆類、生鮮蔬菜、生鮮水果、味噌、醬油、海帶、海苔、茶等產品。歐盟1333/2008食品添加物法規的附件五中,指出「黃色四號、喹啉黃、黃色五號、氮紅、紅色六號、紅色四十號」等6種人工色素,對兒童的活動和注意力可能產生不利影響。 2016年2月間台北市政府稽查45件兒童休閒食品,只有1件泰國進口的芒果乾,沒有詳實標示食品添加物著色劑,不合格率3.1%。為了解市售糖果、蜜餞、魚肉煉製品等零食中的人工甜味劑含量與人工色素添加情形,本次針對雙北地區的量販店、便利商店、休閒食品零售店、古早味玩具食品行、文具店、生活百貨、網路購物等販售通路所販售的糖果、蜜餞、魚肉煉製品等零食進行人工甜味劑含量與人工色素檢測,檢測結果做為消費者選購時的參考。 採樣 於2018年4月底,在雙北地區的量販店、便利商店、休閒食品零售店、古早味玩具食品行、文具店、生活百貨、網路購物等販售通路,購得10件糖果類樣品、5件梅餅與蜜餞類樣品、3件魚肉煉製品類樣品與3件其他類樣品,共計21件樣品。(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請見表1) 調查與測試結果(請見表2)一、價格調查 21件樣品中,有10件屬於糖果類,每百公克價格介於24~100元,編號7號「家樂福水果粒QQ糖」較便宜;4號「涼喉糖」較貴。5件屬於梅餅與蜜餞類,每百公克價格介於24~45元,編號11號「仙楂片(紅)」較便宜;15號「辣芒果」較貴。3件屬於魚肉煉製品類,每百公克價格介於35~138元,編號16號「方角片」較便宜;18號「泰式碳烤香辣香魷片」較貴。3件屬於其他類,每百公克價格介於43~80元,編號20號「大哥芥末味花生豆」較便宜;19號「DoGa香酥脆椒-檸檬椒鹽(全素)」較貴。 二、標示調查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規定,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一、品名。二、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三、淨重、容量或數量。四、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五、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國內通過農產品生產驗證者,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產系統者,應標示生產系統。六、原產地(國)。七、有效日期。八、營養標示。九、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此外,「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9條說明:「食品添加物名稱,應以『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附表一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所定之品名」,且「屬甜味劑、防腐劑、抗氧化劑者,應同時標示其功能性名稱」。另外,散裝食品依「散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販售業者須以卡片、標籤或插牌等方式標示品名及原產地(國)或等同意義字樣。 經檢視,本次21件樣品中,有6件屬於散裝食品,其中編號9號「(香瓜口香糖)」之販售業者未依規定標示品名及原產地(國),不符合規定,販售業者涉屬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5條的規定,依法可處以新台幣3萬至300萬元罰鍰。 15件樣品屬於包裝食品,其中編號21號「大面筋(香辣味调味面制品)」之商品標示皆為簡體字,食品添加物名稱標示不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附表一之品名,且未標示添加物的功能性名稱,不符合規定,主管單位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可命販售此商品的業者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三、甜味劑(醋磺內酯鉀、糖精、環己基(代)磺醯胺酸鈉)含量檢測 醋磺內酯鉀(Acesulfame Potassium)甜度約為蔗糖的200倍,依「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無使用上的限制。 糖精(Saccharin)甜度約為蔗糖的300倍,具有對熱穩定的特性。在1970年以老鼠做為測試的實驗中,曾被懷疑可能引起膀胱癌,但直到近幾年仍無法找到明確的證據證實糖精與人體致癌的關聯性,國內目前依「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可於蜜餞產品使用,用量以Saccharin計為2.0 g/kg以下;於碳酸飲料,用量以Saccharin計為0.2 g/kg以下;於膠囊狀、錠狀食品,用量以Saccharin 計為1.2 g/kg以下;於液態膳食補充品,用量以Saccharin計為0.08 g/L以下。 環己基(代)磺醯胺酸鹽(Cyclamate)俗稱甜精,是一種人工甜味劑,其甜度約為蔗糖的30至40倍,具有低熱量、對熱穩定且溶解度高等特點,常用於果汁、蜜餞、八仙果、碳酸飲料等,也常用於控制體重及糖尿病人之特殊營養食品。環己基(代)磺醯胺酸鹽對人體之危害,目前尚無具體及確定的研究報告。唯有在1969年美國學者發表一篇老鼠的實驗報告,懷疑老鼠膀胱癌與大量使用環己基(代)磺醯胺酸鹽有關,但至今世界各國尚無任何有關癌症發生及危害人體的實驗研究報告,因此超過50個國家將之列為可安全使用之甜味劑。國內依「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法規,規定環己基(代)磺醯胺酸鹽可用於瓜子及蜜餞,用量在1.0g/kg以下;碳酸飲料0.2g/kg以下,另添加於特殊營養品則須事先獲得中央主管機關之核准。 本次21件樣品的甜味劑檢測,21件皆未檢出糖精;其中4件檢出醋磺內酯鉀,檢出量介於0.1~2.3g/kg,包括編號14號「木瓜絲」、18號「泰式碳烤香辣香魷片」、20號「大哥芥末味花生豆」與21號「大面筋(香辣味调味面制品)」;其中2件檢出環己基(代)磺醯胺酸鹽,檢出量介於0.1~0.5 g/kg,包括編號15號「辣芒果」與21號「大面筋(香辣味调味面制品)」,後者不屬於「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所允許可合法添加環己基(代)磺醯胺酸鹽的食品品項,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8條的規定,主管單位可依同法第41條命食品業者暫停作業及停止販賣,並封存該產品,並依第47條可處業者新台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世界衛生組織下的食品添加物聯合專家委員會(JECFA)對糖精、醋磺內酯鉀、環己基(代)磺醯胺酸鈉的ADI(每人每日每公斤體重可容許攝入量值)的評估值,分別為0~5mg/kg、0~15mg/kg、與0~11mg/kg。本次調查醋磺內酯鉀檢出量介於100~2,300mg/kg,檢出值最高的樣品為14號「木瓜絲」;環己基(代)磺醯胺酸鈉的檢量介於100~500 mg/kg,檢出值最高的樣品為21號「大面筋(香辣味调味面制品)」。使用檢出最高值、ADI 7與10 mg/kg以及30公斤的兒童體重分別估算,兒童每日吃入92公克的14號「木瓜絲」或600公克的21號「大面筋(香辣味调味面制品)」,就會超過JECFA的ADI,換算成數量約為吃入1.7包木瓜絲與5包大面筋。 食用人工著色劑(紅色六號、紅色七號、紅色四十號、黃色四號、黃色五號、藍色一號、藍色二號、綠色三號)檢測 食品著色劑又稱為食用色素,主要分為天然色素及人工色素兩大類。天然色素是指存在於蔬果中能使蔬果擁有色彩的植化素,例如花青素(Anthocyanin)與胡蘿蔔素(β-Carotene)等,人工色素則是以化學合成方式所製成的色素,人工色素的顯色效果與穩定性比天然色素好,因此常用於食品加工。 本次檢測的食用人工著色劑為紅色六號、紅色七號、紅色四十號、黃色四號、黃色五號、藍色一號、藍色二號、綠色三號等8種,這8種人工著色劑依「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法規,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但生鮮肉類、生鮮魚貝類、生鮮豆類、生鮮蔬菜、生鮮水果、味噌、醬油、海帶、海苔、茶等不得使用。 本次21件樣品的食用人工著色劑檢測,10件糖果樣品,3件未檢出食用人工著色劑,包括編號1號「曼陀珠七彩霓虹糖口味」、2號「可樂瓶QQ」與3號「Juicee Gummee什錦水果冰淇淋口味酸帶」;其他7件分別檢出1~4種人工色素,檢出4種人工色素(紅色四十號、黃色四號、黃色五號、藍色一號)的樣品,包括編號7號「家樂福水果粒QQ糖」、8號「多旺彩豆」、9號「香瓜口香糖」與10號「M&M's花生巧克力」;5件梅餅與蜜餞類的樣品,1件未檢出人工色素,為編號14號「木瓜絲」,其他4件樣品檢出1~2種人工色素,檢出2種人工色素(紅色六號、黃色五號)的樣品為編號15號「辣芒果」。3件魚肉煉製品類的樣品,1件未檢出人工色素,為編號18號「泰式碳烤香辣香魷片」,檢出1種人工色素(紅色六號)樣品,包括編號16號「方角片」與17號「紅魚片」。3件屬於其他類的樣品,1件樣品未檢出人工色素,為編號21號「大面筋(香辣味调味面制品)」,檢出2種人工色素(黃色四號、藍色一號)的樣品,包括編號19號「DoGa香酥脆椒-檸檬椒鹽(全素)」與20號「大哥芥末味花生豆」。總計10件檢出對兒童的活動和注意力可能產生不利影響的黃色四號、黃色五號與(或)紅色四十號等3種人工色素。 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世界衛生組織下的食品添加物聯合專家委員會(JECFA)對黃色四號、黃色五號、藍色一號的ADI(每人每日每公斤體重可容許攝入量值)的評估值,分別為0~7.5 mg/kg、0~4 mg/kg與0~12.5mg/kg。本次調查之黃色四號檢出量為2~32 mg/kg,檢出值最高的樣品為13號「芭樂乾」;黃色五號檢出量為5~57 mg/kg,檢出值最高的樣品為10號「M&M's 花生巧克力」;藍色一號檢出量為1~19 mg/kg,檢出量值最高的樣品為10號「M&M's 花生巧克力」。若以各色素檢出的最高值與ADI 3、2與6mg/kg以及30公斤的兒童體重估算,兒童每日吃入2,813公克的13號「芭樂乾」、1,053公克的10號「M&M's 花生巧克力」或是9,474公克的10號「M&M's 花生巧克力」會超過JECFA的ADI,換算數量約為122.3包13號「芭樂乾」、6.8包10號「M&M's 花生巧克力」、60.8包10號「M&M's 花生巧克力」。 結論對業者之呼籲 目前政府准許的甜味劑與人工色素,可使用的食品品項與限量皆依照「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的規定,除了食品製造業者應遵守規範,自國外進口食品的業者,亦要遵守此規範。在今(2018)年7月,食藥署驗出法國進口的知名馬卡龍含有紅色三號色素,紅色三號色素在不同國家有不同規範,在歐盟可添加於食品,但美國與台灣則不允許添加於食品。在台灣,紅色三號色素被環保署列為第四類毒化物「氮紅」,僅能在工業上使用,國內業者販售時,必須申報流向,並標示禁止用於食品飼料。 由於食品添加物的種類繁多,且各個國家的規定不盡相同(各國常見的食用人工色素比較表請見表3),因此消基會呼籲,食品進口業者在進口食品時,要注意其中的添加物是否符合台灣的法規,以免觸法。 人工色素雖然是合法的食品添加物,但英國曾有研究指出,兒童吃進過量的人工色素,容易出現注意力不集中或過動的情況,美國公益科學中心也曾提出一份報告,指出人工色素不僅有致癌的風險,也會提高兒童過動等行為問題和過敏等健康問題,因此建議業者可依食藥署「食用天然色素衛生標準」,選擇紅莧菜色素、黃梔子色素、藍藻色素等天然色素取代人工色素,以符合民眾對於食品添加物減量的期望。 對消費者之呼籲 色彩繽紛的糖果與各式零食,對學齡中的兒童有著非常大的吸引力,食用過多零食對兒童的影響,除了其中的高油、高糖造成的肥胖與蛀牙問題之外,過多的食品添加物亦會造成腎臟負擔甚至是過動的問題。 2007年英國學者馬肯(McCann D)所發表的一篇研究指出,過多的食品添加物會引起孩童的過動及注意力不集中,影響因子包括紅色六號、紅色四十號、黃色四號以及黃色五號等人工色素。在2012年,奧勒崗健康與科學大學(Oregon Health and Science University)的學者做了一項綜合整理,統計了多年來有關食品添加物和過動症之關聯性的研究,統計結果指出,有過動症狀的兒童,在減少攝取含過多食品添加物的食物後,有大約33%的兒童會能改善過動的症狀。人工色素除了可能會造成孩童過動,美國也曾調查顯示,藍色一號、藍色二號、綠色三號等人工色素可能會提高氣喘與過敏的發生機率。 2015年「人造甜味劑不是兒童肥胖的答案」論文強調,兒童消費大量含糖飲料,持續食用人工甜味劑,到成年時會特別偏好甜味;食用人造甜味劑可能無法改善健康狀況,應強調減少甜味劑的攝入量。2018年「關於人造甜味劑的真相-它們對糖尿病患者有益嗎?」論文,指出雖然人造甜味劑確實可以限制卡路里,但是大多數的甜味劑,對控制糖尿病沒有助益,相反地,可能增加其風險,除此之外,可能還有會導致癌症風險的安全問題。 建議消費者在選購零食時,應挑選包裝完整且成分標示清楚的商品,若是為學齡兒童挑選零食,除了不要挑選高脂、高糖的零食,也應注意成分標示中是否有添加人工色素或防腐劑等食品添加物,兒童長期攝取食用色素紅色四十號、黃色四號、黃色五號和防腐劑的混合物,可能會誘發過動行為,因此家長選購零食時,應避免過多的添加物影響孩童健康。 為了保障食的健康,應儘量吃天然的食物,建議可以未調味的堅果取代糖果餅乾等零食,維持均衡的飲食,才能為健康把關。 對政府之呼籲 許多研究指出,人工色素對於學齡中兒童會造成注意力不集中與過動的問題,食用黃色四號在奧地利、挪威等國家已禁用;黃色五號在芬蘭、挪威等國家已禁用;紅色六號在挪威、美國已禁用;紅色四十號在丹麥、比利時、法國、德國、瑞士、瑞典、奧地利、挪威已禁用,但目前國內法規對於合法的人工食用色素卻沒有使用限制。2016年「食品著色劑:農業界的挑戰,機遇和當前需求,以確保消費者期望和落實監管」論文指出,全球消費者尋求最令人愉快和吸引人的食品,消費者同時需要更安全、更營養和更健康的產品。顏色是最重要的感官特性之一,直接影響消費者的接受和食物選擇。研究發現人工色素仍在大量使用,但已逐漸被天然來源者取代。從中期和長期來看,許多副作用與毒性、過敏反應、行為和神經認知效應等,與使用人工色素有關。另外,天然來源的食品著色劑似乎提供高質量、高效率和感官特性,並且還有促進健康的貢獻作用,諸如:最常用的花青素,類胡蘿蔔素、酚類化合物、甜菜衍生物,胭脂樹、和一些類薑黃素。消基會因此呼籲,食藥署應重新評估人工色素的使用限制,或是比照美國與歐盟的做法,在食品包裝明確標示人工食用色素恐對兒童造成不良影響之警語,讓消費者在為孩童選購零食時,能清楚知道商品資訊,以保障消費者食的健康。 ※檢測結果表格請參見《消費者報導》雜誌2018年8月號(no.448期)50~61頁。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群眾募資藏風險 預購模式逾四成不符消保法
近年來,台灣掀起了一陣群眾募資(又稱集資)風潮,群眾募資顧名思義是募資者(又稱提案人)透過網路平台,向不特定的公眾(又稱集資者)展示宣傳該提案概念、設計或作品,並提出使提案實踐之具體方案與內容,認同該提案的群眾,可用預購或贊助等方式,出資協助提案實現;若在限定的時限內達到事先設定的募資金額目標即算募資成功,反之則為失敗。 依《群眾觀點》網站於今年3月發布的「2017台灣群眾集資年度報告」統計所示,106年集資人數最高的專案為「日星鑄字行銅模修復計畫」,參與人數為6,118人;而集資計畫金額排行第一名商品為「flyingV」募資平台上的「POIEMA空氣淨化器」,募集金額高達69,192,211元;且在此排行榜上的前10名加總金額竟逾215,643,128元(資料範圍為集資開始日在2017/1/1至12/31,結束日在2017/12/1至2018/1/31的集資計畫),比105年的集資計畫金額排行前10名加總金額增加2600多萬,顯示消費者對於這種直接向製造商或設計者購買的新型消費型態接受度持續提高。 目前國內外較常見的群眾募資模式主要為以下幾種:(1)捐贈模式:出資者認同該提案理念,將錢捐贈給提案者,屬完全贊助無任何回報。(2)股權模式:出資民眾可獲得募資者公司之股份及分紅。(3)回饋模式:提案者提供回饋品、優惠券等商品給集資者,其紀念意義較大於實際價格,如反霸凌活動的明信片、流浪動物展覽的門票等。(4)預購模式:此模式與回饋模式相似,出資民眾可用較優惠價格取得預購商品,未來也是最先使用到該商品之民眾,費用通常較回饋模式高,且民眾對商品期待也較高。(5)借貸模式:民眾出資,募資者事後返還資金並加計利息或紅利。台灣較常見的則為捐贈模式及預購模式;捐贈模式因不提供回饋,故較少有爭議,而預購模式則會有產品延遲出貨、品質落差大、商品有色差、甚至有無法履約等問題,對民眾影響較大。 近二年最引起討論的群眾募資糾紛為嘖嘖群眾募資平台創下近6,000萬募資佳績的「嘖嘖杯」,此為響應環保的矽膠環保杯商品,預購者享有早鳥優惠,但協力廠商於「嘖嘖杯」發表後卻另行在官方網站銷售相似的「巧力杯」,且價格相對「嘖嘖杯」的早鳥預購方案便宜,已經預購「嘖嘖杯」的消費者認為有所不公平而醞釀退費,所幸最後提案者提出全額退費方案撤回提案,此事件也開始引發社會大眾對群眾募資與消費者保護關連性議題的關注。 消基會認為,群眾募資中的預購模式,提案人與集資者間既有商品預購之約定,即應認有消費關係;爰此,本會於7月初起調查國內最常為民眾使用且平台上有提供預購模式提案的群眾募資平台,檢視其自訂規則有否對集資民眾不合理之處,如:專案進行中可否取消贊助、贊助的提案若失敗其贊助金額能否退還等。並在其平台上隨機挑選數個仍在進行中或已結束的預購型募資提案,調查該提案內容是否符合《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之規範。 樣本情形與調查標準 本次調查日期為7月8日至7月25日,調查之群眾募資平台分別為:編號A「嘖嘖」、編號B「flyingV」、編號C「群募貝果」,主要調查該平台顯示之使用條款中,是否有對民眾不友善或不合理之處。 另隨機挑選之提案為:編號1「轉轉零錢盒」、編號2「隨行商旅公事包 & 日常筆電公文包」、編號3「inaday's 閃充電蚊拍」、編號4「Smart Kid School Bag-聰明書包」、編號5「LazyBallForPets 寵物懶骨頭」、編號6「whalame 智慧水瓶套」、編號7「菌沛無油鱸魚丸」、編號8「PackChair 多功能椅子相機包」、編號9「花拉拉BLOSSOM|2D動畫設定集印製計畫」、編號10「《From Elisha》- 美術設定集出版計畫」、編號11「Oval 原木手機架」;調查其提案內容是否與《消保法》不符或自訂其他不合理之規範,如是否提供7天猶豫期等。 調查結果 一、 提案回饋無法產出,群眾募資平台自行訂定免責條款 在現行群眾募資平台操作上,民眾毋須註冊即可瀏覽提案人的提案內容,待確定贊助時才需註冊填寫個人資料,並使用線上刷卡或ATM付款等方式贊助此提案。本次調查3個群眾募資平台分別為:編號A「嘖嘖」、編號B「flyingV」、編號C「群募貝果」;主要調查項目如下:(1)募資提案進行中,民眾可否取消贊助,(2)贊助的提案若募資失敗,贊助金額能否退還給民眾,(3)提案募資成功後一直未收到商品,應如何處理;另也調查在平台的使用條款中,是否有自訂其他對民眾不友善之規定。 在第1項「募資提案進行中,民眾可否取消贊助」調查中,3個群眾募資平台皆表示,在募資提案結束前,皆可受理民眾申請取消贊助,並會將贊助金額退予民眾。第2項「贊助的提案若募資失敗,贊助金額能否退還給民眾」中,3個群眾募資平台會將民眾贊助之全額扣除轉帳交易手續費後退予民眾。而在第3項「提案募資成功後一直未收到商品,應如何處理」,3個群眾募資平台皆會請民眾先透過募資平台、粉絲專頁等聯繫提案者,若未取得提案者回應,平台則會協助聯繫,請提案者聯絡民眾。 就上述調查結果,本會認為平台回應尚屬合理,但本會也發現,3家群眾募資平台在各自規範的使用條款中,皆有對民眾不友善之處;如編號A「嘖嘖」規範的「嘖嘖將不會負責監控專案的進度以及表現,也不會負責專案失敗所造成的金錢損失以及任何可能的權利喪失。所有的贊助以及交易皆為提案人以及贊助者間之行為,贊助者有權決定是否贊助專案,提案人亦有權決定是否接受贊助者的贊助,嘖嘖不會也並無義務對任何提案人以及資助者間的糾紛,以及任何網站會員和第三方的糾紛,做任何形式的負責。」、「嘖嘖對於Paynow及智付通平台服務的效能以及服務品質,不負任何責任以及保證。有時Paynow及智付通平台會出現信用卡的付款問題,嘖嘖無法保證您的付款網能夠完整到達。」。 編號B「flyingV」公告的「flyingV上所刊載之物件、說明內容、及相關訊息,包括所刊載之多媒體檔案,均係由提案者自行提供、上載、及發布,並由本服務系統刊載於網站,提案者應擔保其內容之真實性、合法性、即時性等,flyingV就刊載內容之真實性、合法性、即時性等並無審查之義務,亦不負任何明示或默示之承諾或擔保。」。 編號C「群募貝果」所聲明之「在群眾募資平台上,履行回饋與稅捐稽徵事宜(如需開立發票或收據)都是提案人的責任,平台僅提供提案上架宣傳與金流服務,並不能擔保提案人履行提案內容。如發生糾紛爭議,將依循合約處理。」、「您了解並同意,本服務之範圍僅限於本服務平台之營運。除本服務範圍內之收退款相關業務外,您因透過本服務而參與之任何提案所產生之法律關係僅存在於您與提案人之間,概與本公司無涉。本公司不對提案成立後續執行之內容、履行或品質負任何責任。」。 就上述群眾募資平台聲明的免責條款來說,提案募資成功後,群眾募資平台將向提案人收取一定的手續費(本次調查中手續費皆為募款總額的8%),再將剩餘的募資金額給付給提案人,但後續之研發進度、產品成果、出貨狀況等皆為提案者與集資者間的問題,平台皆不用負責。此行為雖對消費者極不友善,但因國內目前無專法規範群眾募資平台,故截至目前為止,消費者遇到未出貨、倒閉或無法聯繫上的提案者而產生爭議時,僅能向本會或消保官申訴或進行團體訴訟,或是訴諸媒體報導透過輿論壓力使平台協助處理。 雖然看起來群眾募資平台僅提供平台便利民眾與提案人互動,且募資成功後和民眾建立消費關係的對象也是提案人,但群眾募資平台在募資過程中可能曾積極推廣或宣傳此提案,若因平台過度介入個別提案者的提案行銷活動,如:站台、背書、承諾等,使民眾產生誤解,認為該提案者有受到平台保證,或該提案商品有平台承諾之品質保證等,卻在收到產品後才發現其品質與期待與廣告不符,則民眾可依《消保法》第23條第1項:「刊登或報導廣告之媒體經營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者,就消費者因信賴該廣告所受之損害與企業經營者負連帶責任。」,向群眾募資平台與提案者訴請賠償,但仍需視個案狀況來判斷是否適用。 二、 預購型募資提案屬消費關係,逾四成提案卻未符合消保法 曾有民眾在網路募資平台購買藍芽自拍器,等4個月後取得商品,卻發現業者尚未將搭配該商品的APP上架,等到APP上架後,產品又出現無法順利對焦、快門無反應等現象。民眾向業者反映並訴求退貨,業者卻表明「此為募資,並非是網購,如拆封後便不能退貨」,並告知民眾待軟體更新後問題皆會改善;但業者更新軟體後,程式卻出現「停止運作」且直接關機,業者又堅持無法退貨,民眾求助無門,只能自認倒楣。 參酌《消保法》第2條關於消費者的定義為「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企業經營者的定義則為「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而預購型群眾募資平台的提案者雖多數未設立商號或公司,沒有常規性的商業行為,但《消保法》所要求的企業經營者並未以營業登記為必要,且群眾募資提案成功即表示預購量大且總金額高,成立買賣契約關係的使用者相對較多,提案者縱然先前未進行過營業登記,一旦募資專案成功,則表示此買賣契約關係已成立,應足認定其為《消保法》定義中的企業經營者,此交易也即適用《消保法》規範之。 本次調查的3個網路募資平台中,僅編號C「群募貝果」在網站使用條款中公告「提醒提案人注意,若本提案內容屬於商品或服務之預購,則將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9條之1規定,消費者得於收悉商品或服務後7日內,無條件解約請求還款。如屬此類募資專案,本服務將開放使用者於本提案結束前,解約並由本服務進行退款。」,清楚告知消費者其預購商品或服務可適用《消保法》,而另2個平台雖未有此規範,但多數提案者仍會在提案說明中告知是否有提供7天猶豫期。 在本會隨機挑選的11個提案中,編號1「轉轉零錢盒」、編號5「LazyBallForPets 寵物懶骨頭」、編號7「菌沛無油鱸魚丸」、編號8「PackChair 多功能椅子相機包」及編號9「花拉拉BLOSSOM|2D動畫設定集印製計畫」此5項提案的的退貨機制皆與《消保法》不符。 《消保法》第19條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上述5項提案中,編號1「轉轉零錢盒」告知:「我們沒有提供七天鑑賞期,但在您收到時若有我方或運輸造成的損壞,我們提供退貨或換貨服務(不能換顏色)。我們理解有些人會對預購的商品有疑慮,因此我們特別建置了期間限定的體驗店,位置:台北市民生東路三段130巷18弄11號、台北市大安區延吉街288號,讓您看的到也摸的到,我們也有絕對的自信,相信您在使用過我們的產品後,會解決所有的疑慮。」,雖看似貼心有提供實品試用,但並非所有的消費者皆可至店面體驗,為此無提供7天猶豫期,與現行規範不符。 編號5「LazyBallForPets 寵物懶骨頭」則標明:「本產品因會直接接觸犬貓的皮膚,故使用過後不能退換貨。若您收到的產品有瑕疵,請在使用前,和我們聯絡,針對瑕疵處有使用上疑慮,可享有換貨服務。」,而在消保處於105年1月1日實施「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6點「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可不適用7天猶豫期,雖並未對寵物用品有所規範,但考量衛生問題尚屬合理,但若因商品色差、品質、瑕疵等問題,提案人卻限制僅能換貨此與《消保法》不符。 而編號7「菌沛無油鱸魚丸」因屬冷凍食品,且保存期限長,無法歸類於「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規範之項目中,故仍須符合《消保法》之規定,但業者卻表明「回饋品退換貨之申請,僅限宅配送達之48小時内,逾時不予受理宅配退換貨,且宅配退換貨運費自理。」,明顯比《消保法》規定之7天猶豫期嚴苛,且不符退運費用應由業者負擔之規定。 另外編號8「PackChair 多功能椅子相機包」規定的「如收到七天內有發現新品不良,我們提供換貨的服務,募資期間購買因價格優惠的關係不提供退貨。」及編號9「花拉拉BLOSSOM|2D動畫設定集印製計畫」公告的「若達標後收到的實體商品有任何瑕疵皆可再與我們聯繫處理,若非產品問題恕不提供退貨!」也皆與《消保法》第19條中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不符。 消基會調查發現,許多集資者取得商品後,發現商品有瑕疵、色差等問題,如105年集資金額最高的「翻轉背包」,主打背包多元使用、時尚造型,推出2個多月就募到6924萬元,卻有民眾反映「布料顏色脫落」、「材質容易受損」等問題,儘管團隊有誠意解決問題,負擔所有回收費用、重新生產提供給贊助者,卻還是引發不少風波。 參照《消保法》第22條:「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企業經營者之商品或服務廣告內容,於契約成立後,應確實履行。」、《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3條:「本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三條所稱廣告,指利用電視、廣播、影片、幻燈片、報紙、雜誌、傳單、海報、招牌、牌坊、電腦、電話傳真、電子視訊、電子語音或其他方法,可使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之傳播。」已明確述明提案者在群眾募資所上架的廣告文宣足以成為使用者買賣契約的內容,募資一旦成案之後使用者均得以文宣內容要求提案者的商品功能及品質,倘若品質不符先前群眾募資所上架的廣告文宣所稱,消費者得依據《民法》規定,向提案者主張減少價金、解除買賣契約或是契約無法履行的損害賠償。 消基會呼籲,消費者若想在預購型募資平台上贊助商品,應先看清其提案內容、商品規格、退貨機制等資訊,若提案者未清楚說明於該網頁上,應主動發訊息詢問,若發現商品與想像的不同,應在商品募資成功前取消贊助,將贊助金額取回,且最好使用信用卡做為支付工具,未來提案者無法履行提案內容時,可請信用卡公司協助提供匯款明細向提案者要求退款,及依爭議帳款機制要求處理;而依《消保法》規定,7天猶豫期內退貨不需負擔任何費用,包括運費,如提案人要求消費者自付運費,皆可視為無效條款,若業者強制收取,消費者可向本會申訴,主張自己的權利。 三、 延遲出貨應即時告知,避免消費者求助無門 預購型群眾募資,提案者通常為欠缺資金的團隊,無充裕資金或時間將已有雛形的商品產出,而透過群眾募資平台曝光及行銷,使該產品裡面被民眾認同,提案者得以期限內完成預購集資的方式,進行市場測試,集資者在募資期限屆滿前,可無條件向平台申請退款。假如在募資期限內達到成案門檻,群眾募資平台便會將代收的款項撥付給提案者執行商品生產計畫,提案者拿到資金即可投入心力致力實現商品化,完成後續的回饋。 而在預購型募資平台上,提案者在募資期間即會告知商品寄送時程,提案募資成功後也會在該頁面上更新計畫進度,如:產品生產時程、出貨時程等,適時讓贊助該提案知消費者瞭解該產品的過程,以安定消費者的心情,但一項商品從構想到產出總會遇到困難,故有許多提案在募資時原本公告預計出貨的時間,在生產時程中可能因為測試、檢驗或選購零件、布料等過程沒有預期的順利,而拖延到出貨的時間;而提案人除了有告知消費者的義務,也應接受消費者要求退款之情況。 本次調查的編號11「Oval原木手機架」,於募資期限內募得了近8萬元,超過原本設定的目標5萬元,募資成功;原預計出貨時間為今年4月,先是於4月6日公告「原先預定4/16配送,因圓形曲面的工法仍是結構上最需費心部分,採用人工打磨後再上保護漆的方式,目前工廠人力嚴重不足,需再次延後至5月份 開始辦理,耽誤到後續的交件期,深感抱歉。」,後又於6月4日公告「原訂5月開始配送商品,後續再次遇到1.無預期的製作及量產困難 2.品管未達標準,對於這次的通知,再次向您致上萬分的歉意,因此我們提供兩種方案選擇,期待回覆及指教:1.辦理全額退款,之後有現貨再次邀請鑑賞 2.願意繼續等待」。雖延遲出貨,但提案人不僅適時更新進度、提供消費者申請退款,更清楚說明客服的聯繫方式,避免消費者求助無門。 另外像是105年集資超過1238萬的「o.verna空氣淨化器」提案,標榜從美國引進REME燈管技術來淨化空氣,主打「免換濾網」、7天實測可淨化99%細菌」等效果,去年於flyingV募資平台上推出2個月便順利達到集資目標,原預計於105年12月陸續寄出產品,卻因產品仍再測試等因素,不僅延遲出貨,事後也有消費者反映其燈管不會亮,要求退款卻頻吃閉門羹,向消保官申訴後,該公司才針對申訴個案退款。 消基會提醒,在提案者無法履行自行訂定的履約期限,且又不願意退款的情況下,消費者得依《民法》第229條第1項「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向提案者請求遲延交貨的損害賠償,或依《民法》第254條「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向提案者催告應限期履行,逾期則解除契約返還買賣價金。 結論 群眾募資平台如flyingV、嘖嘖設立迄今已逾6年,期間不但提供諸多資金匱乏的新創團隊第一桶創業基金,也提供民間業者一個測試市場水溫的練功房,同時讓一般消費者有預購商品的機會。主管機關目前對群眾募資平台仍採取開放態度未訂定相關規範,加上許多提案處於模糊地帶,即便民眾主張是買賣,但仍須依照個案狀況進行認定,並非每一個募資提案都屬消費關係;而消費者在使用這些群眾募資平台的過程中,還是要注重前述潛在的消費者保護議題,才能在尚處於混沌發展的募資平台中保護自己的消費權益。 針對此議題,消基會呼籲: 對政府 網路購物模式推陳出新,本會呼籲政府應針對各種群眾募資平台訂定相關規範,並強制規範平台業者及提案者需在網站中聲明,若提案屬預購模式即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以維消費者權益。 群眾募資平台興起,接觸民眾越來越多,惟現行仍缺乏完善的法令規範,導致相關糾紛目漸增多,主管機關應事先因應,儘速研議各群眾募資平台適法性問題,以釐清群眾募資平台及提案者的責任歸屬問題,以保障民眾權益。 對業者 本次調查可發現有相當比例預購模式提案者直接規定不提供消費者在七天猶豫期內退貨,顯然違反《消費者保護法》,呼籲提案者皆應盡速改善。另外消基會也建議,募資平台業者應在募資頁面註明各類提案商品是否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使民眾能於第一時間了解,而非於付款後衍生爭議,使雙方造成困擾。 提案者應隨時更新提案商品的進度,供消費者即時瞭解,使消費者安心,為將來創業成功建立良好企業形象打下基礎。 民眾在群眾募資平台進行贊助行為時會留下姓名、電話等個資,提案者及群眾募資平台應依個資法規定,採行適當的安全措施,並妥善保管,勿導致民眾個資外洩因而遭受求償。 對消費者 消費者若想贊助業者,應看清提案內容,且付款後要保存單據,未來退款時可用該單據保障自己,若提案者遲遲未出貨,可依法催告並主張解除契約請求退款。 贊助前,應先考慮團隊風評、集資專案完整度、團隊聯繫方式、產品預計寄出時間等,若該提案者有提供實品可參觀,或有提供遊戲試玩等,或可認該團隊能做出一些成果,較能安心贊助,切勿因一時衝動便付款贊助卻買到不符預期的商品或服務、又求償無門的窘境。 若民眾懷疑提案者有蓄意詐騙意圖,可檢附相關交易資料,向警方報案檢舉。若業者是提供商品或服務預購,卻不提供七天猶豫期,或取得商品後發現有瑕疵,而對方又拒不提供退款或退貨服務,則可請求本會或各縣市政府消保官協助。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件:群眾募資平台及提案調查表格露營帳篷貴鬆鬆 9成標示不完整
露營帳篷貴鬆鬆 9成標示不完整 根據中華民國露營協會統計,台灣常態性露營人口已突破200萬人,國內最大營地資料庫「露營窩」也統計,今年全台露營區已有1,500多處,野外露營已成為近年來國人最夯的休閒活動。 鑑於露營活動興盛,露營帳篷已經成為消費者購買的商品品項之一,為替消費者先行把關,以維護消費者使用安全性,消基會與標檢局合作,隨機購買10件「露營帳篷」商品進行檢測,結果發現「品質項目」全數符合國家標準(CNS)規定,「中文標示」計9件不符合規定。 檢測標準 本次露營帳篷商品係依據國家標準CNS 12689「露營帳篷」,進行「斷裂強度」、「防水性」、「抗穿刺性」等品質項目檢測;另依據「商品標示法」查核「中文標示」。 採樣 於107年(第一季)於各網路商店、量販店、大賣場及零售商店等販售通路,隨機購買10件「露營帳篷」商品。 調查與測試結果 價格調查 市售露營帳篷的價格不算便宜,一頂帳篷的價格,自1,999~12,800元,多數價位在4~5千元不等。 標示調查 依商品標示法第9條規定,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時,生產、製造或進口商應標示下列事項:一、商品名稱。二、生產、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及商品原產地。屬進口商品者,並應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三、商品內容:(一)主要成分或材料。(二)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其淨重、容量或度量應標示法定度量衡單位,必要時,得加註其他單位。四、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但有時效性者,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 總計9件樣品的標示內容有缺失,其中包括:編號1號「Atunas 歐都納/藍色(4-5人單門快速帳)、2號「Coleman(COLEMAN 4人帳篷)」、3號「ADISI/藍色(經典溫馨露營帳)」、5號「Go Pace/ GP-17656(未標示品名)」、6號「Outdoorbase(大自然快搭式速立六人帳篷)」、7號「PUSH/ CM099(未標示品名)」、8號「polar star(五人溫馨家庭帳)」、9號「QUECHUA(露營帳篷)」及10號「Nuit(努特)/ 雙色咖啡(努特NUIT 270雙前延海鷗六人家庭帳)」號不符合規定。 不符合情形包括: 未標示原始製造商資訊:編號3號「ADISI/藍色(經典溫馨露營帳)」、5號「Go Pace/ GP-17656(未標示品名)」、7號「PUSH/ CM099(未標示品名)」、10號「Nuit(努特)/ 雙色咖啡(努特NUIT 270雙前延海鷗六人家庭帳); 未標示商品原產地:編號1號「Atunas 歐都納/藍色(4-5人單門快速帳)、5號「Go Pace/ GP-17656(未標示品名)」、6號「Outdoorbase(大自然快搭式速立六人帳篷)」、7號「PUSH/ CM099(未標示品名)」、10號「Nuit(努特)/ 雙色咖啡(努特NUIT 270雙前延海鷗六人家庭帳)」; 主要成分或材料未以中文標示:編號1號「Atunas 歐都納/藍色(4-5人單門快速帳)、2號「Coleman(COLEMAN 4人帳篷)」、3號「ADISI/藍色(經典溫馨露營帳)」; 未標示主要成分或材料:編號5號「Go Pace/ GP-17656(未標示品名)」、7號「PUSH/ CM099(未標示品名)」; 未標示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編號5號「Go Pace/ GP-17656(未標示品名)」、7號「PUSH/ CM099(未標示品名)」; 未標示製造日期:編號1號「Atunas 歐都納/藍色(4-5人單門快速帳)、3號「ADISI/藍色(經典溫馨露營帳)」、5號「Go Pace/ GP-17656(未標示品名)」、7號「PUSH/ CM099(未標示品名)」、10號「Nuit(努特)/ 雙色咖啡(努特NUIT 270雙前延海鷗六人家庭帳)」)等。 前述未依法標示之商品依商品標示法第15條規定,主管機關通知業者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測試結果 本次採樣商品之「斷裂強度」、「防水性」、「抗穿刺性」等項目檢測結果:全數符合規定。 不符合規定後續處置事項 標準檢驗局指出,「露營帳篷」商品非屬該局公告應施檢驗品目,本次「中文標示」經查核不符合規定商品者,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於7月6日,已轉請轄區縣市政府依「商品標示法」第15條規定,請製造商或進口商改正在案。 選購及使用注意事項 消基會表示,廠商應落實商品之安全性與標示正確性,以維護消費者權益,並提醒消費者選購及使用市售「露營帳篷」商品時,注意下列事項: 注意是否貼附中文標示,並詳細閱讀商品標示內容。 選購時請檢視露營帳篷之中文標示是否完整,包括商品名稱、製造商及進口商之名稱、電話、地址、商品原產地等;尤其顧及售後服務和保固責任,一定要有廠商電話、地址等資料,以免買到保固孤兒的商品。 露營帳篷性能種類可分為供非經常及短期間 (如夏天偶爾露營) 使用、供中度氣候條件(如潮濕及多風)使用、供各種氣候條件(如登山、探險、積雪或長期居住) 使用等3大類,建議消費者根據容納人數、搭建與拆卸的簡易性、實際露營天候等需求情況,選擇合適露營帳篷。 由於台灣潮濕又悶熱,選購帳篷時,建議選擇透氣、防風、防水和遮陽效果好的種類,以免遇雨帳內成災,碰到大太陽,寒風又破壞遊興。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107年「露營帳篷」市場購樣檢測結果彙整表http://www.consumers.org.tw/upload/ckfinder/files/107%E5%B9%B4%E3%80%8C%E9%9C%B2%E7%87%9F%E5%B8%B3%E7%AF%B7%E3%80%8D%E5%B8%82%E5%A0%B4%E8%B3%BC%E6%A8%A3%E6%AA%A2%E6%B8%AC%E7%B5%90%E6%9E%9C%E5%BD%99%E6%95%B4%E8%A1%A8.docx2017年收件中藥檢測報告 合法醫藥機構中藥未檢出西藥、重金屬汞符合標準 來源不明中藥檢出西藥、重金屬汞
摘要 2017年,消基會接受消費者委託檢驗「中藥安全性(檢測項目為有無西藥及重金屬)」檢測,共計有64件委託檢測中藥。 來自合法管道(中醫診所(醫院))、中(蔘)藥行):檢測有無西藥的23件樣品都未檢出,40件檢測重金屬的樣品也都符合規定。 其他或不明來源的管道:30件檢測西藥的樣品有6件檢出含有西藥;檢測重金屬的57件樣品有2件汞含量超過1,000 ppm(毫克/公斤),已違反衛生福利部中醫藥司「中藥之總重金屬含量不得高於30 ppm」的規定。 消基會再次呼籲若消費者要購買中藥,最好還是要到合格的中醫診所或中藥行,才會有保障。 前言 在台灣如果生病需要治療時,除了到西醫診所之外,傳統的中醫診所也是許多人的選擇之一。理論上中醫師會經過「望聞問切」的程序,了解其病因後才會開立處方,有些中老年人較喜歡「水藥」,但水藥需要經過長時間的煎煮後才能服用,對許多人來說不僅耗時且攜帶不方便,加上又有中藥的苦澀味,因此「濃縮劑型」中藥就因此產生。 中藥劑型可分為丸劑、散劑、膏劑、丹劑等, GMP中藥廠會將合格的中藥材經過洗淨、炮製等標準化過程,在出廠前經過「品質管制」與「完整包裝」,不僅衛生安全,也能替消費者的健康把關。 但中藥的療效往往比西藥緩和,需要一段時間才能見到療效,因此有些不肖業者會添加西藥於中藥製劑中,讓藥品能夠快速達到療效,這些添加西藥的藥品不僅劑量不明,加上已在服用西藥的慢性病患,可能會產生加成或抗拮的作用,而影響身體健康,因此在國內的法令是不允許中藥製劑中添加西藥成分。 中藥材可分為植物、動物和礦物等三大類,由於天然野生植物相當稀少加上需求量變大,現在多半採人工種植的方式,若土地受到汙染,中藥材就可能會受到重金屬汙染,還有有些礦物類本身就含有重金屬如硃砂(含汞)、雄黃(含砷)及無名異(含錳)等,這類成分製成的方劑若應用不當,往往會引起重金屬中毒反應,國內的衛生福利部中醫藥司對中藥製劑也已制定重金屬的限量標準。 為了維護消費者的健康,消基會每年均接受消費者委託「中藥安全性(檢測項目為有無西藥及重金屬)檢測」,讓消費者為自己或親友服用的中藥把關。為了提醒注意用藥安全,特別將2017年度的檢測結果進行以下的統計及分析。 採樣(統計時段) 2017年度消基會接受消費者委託送檢「中藥含異常物質(西藥及重金屬)」檢測,共計有64件中藥申請。 其中來自合法管道檢測有無西藥有23件,檢測重金屬共有40件(檢測鉛有15件、檢測汞及鎘的分別有12件及13件)。其他或不明來源管道檢測有無西藥的有30件,檢測重金屬的有57件(檢測鉛及鎘各有20件,汞有17件)。(1件藥品可同時申請1種以上的檢測項目) 檢測項目、方法及標準(請見表1) 檢測結果(請見表2至5) 1.有無西藥 依委託者所填寫的藥品來源分析(請見表3),共有23件來自合法醫療機構(中醫診所、中醫院、中藥行及蔘藥行),都未檢出含有西藥。其他或不明來源的30件樣品中共有6件檢出西藥,其中有4件來自「託人購買」,還有來自「親友贈送」及「中國大陸」則各有1件。 若依委託者所填寫的藥品作用類別分析(委託者可多重選項),6件檢出西藥的樣品中有3件宣稱具有「風濕鎮痛類」,其次為「止痛類」、「跌打損傷類」及「治尿酸痛風類」,各有2件檢出含有西藥,此外「補腎滋養」及「其他—治療坐骨神經疼痛」的樣品則各有1件檢出西藥。(詳見表4) 此次共有8種西藥成分被檢出(詳見表5),最常被檢出的西藥為「匹洛西卡(PIROXICAM,消炎鎮痛劑)」,其次為「咖啡因(CAFFEINE,中樞神經興奮劑)」。 中藥中有西藥成分已經違反《藥事法》第20條規定,「偽藥,係指藥品經稽查或檢驗有: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者;所含有效成分之名稱,與核准不符者;將他人產品抽換或摻雜者;塗改或更換有效期間之標示者。」,可依同法《藥事法》第83條的規定,「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 2.重金屬檢測 申請檢測重金屬(鉛鎘汞)中,40件來自合法管道(中醫診所(醫院)、中(蔘)藥行及西藥房等)都符合「中藥濃縮製劑含異常物質之限量」中「複方製劑及單味製劑之總重金屬限量低於30 ppm以下」的規定。但若是參照該規定的「(藥典)基準方其重金屬──鎘及汞的限量須低於0.5 ppm以下,而鉛及砷的限量則須低於10及3 ppm以下」,就有1件購自「中藥行」治「健胃止瀉類」檢出超過0.5 ppm以上的汞。 來自其他或不明來源管道的樣品有57件檢測重金屬,其中有2件檢出高達1,000 毫克/公斤(ppm)的汞(請見表2),這2件分別為「託人購買」治療「養肝類」及「其他」治療「其他-治中風類」。 重金屬在環境中雖然無法避免,但若食用到含有汞的食物或藥品,大部分都會排出體外,但長期下來經由胃腸的蠕動也會被吸收蓄積而導致慢性中毒,特別是於腎臟和中樞神經系統,而造成病變,有的會刺激皮膚及黏膜而產生局部症狀。 中藥含過量的重金屬已經屬於「劣藥」,依《藥事法》第21條第3款規定「劣藥,係指核准之藥品經稽查或檢驗有汙穢或異物者。」,可依同法第90條「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前項之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鍰。」 有2件被驗出重金屬含量偏高之檢品其來源都未明確,因此建議消費者應多向合格之醫療院所及藥局購買,以保障用藥安全。 結論 縱觀檢驗結果,去(2017)年本會接受消費者委託送檢的樣品有無西藥檢驗,雖然收件數量不多,但來自其他或不明來源管道者,不合格率仍有20%左右。若依送檢樣品來源來分析,來自合法「中醫診所、中醫院」及「中、蔘藥行」的樣品都未檢出西藥,但來自來源不明或非專業人員取得的樣品(如託人購買、國外等)和其他類的30件樣品中,就有6件檢出含有西藥,特別「託人購買」為多,顯示國人還是會依賴非專業醫療人士的介紹服用中藥。 在食藥署「食品及中藥摻加西藥檢驗不合格」的網站中,檢視去年不合格的樣品,仍以宣稱具有「壯陽」或「減肥」效果的藥品或食品較常檢出西藥,因此建議消費者到國外旅遊時應不要隨意購買藥品,以免對身體造成危害。 和前(2016)年一樣,去年也有2件中藥的重金屬汞不符合規定,檢出的汞含量都大於1,000 毫克/公斤以上,推估可能含有「硃砂」為成分之一。硃砂在藥理上具有「鎮心安神、解熱清毒」的功效,但其成分為硫化汞,即使經過水飛炮製的過程,長期服用還是會導致重金屬累積,國內行政院衛生署(現衛生福利部)早於2005年就公告「禁止中藥用硃砂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而中國大陸的《藥典》對硃砂的規範則是「不宜大量服用,也不宜少量久服。孕婦及肝腎功能者禁用。」,但本次卻有1件宣稱「養肝類」的中藥檢出過量的汞,不僅傷身,也無法達到保健的效果。 藥品主要的目的為具有預防、減輕或消除病狀之發作,恢復或增強正常生理機能的功用,但無論是中藥或西藥也都是有副作用,只要不當使用,都可能對身體造成傷害。雖然中藥的療效較為緩慢,但中藥也不是食品,即使是感冒症狀,醫師也會針對不同的患者開立不同處方的藥方和劑量,更不應隨意贈送給親朋好友,畢竟每個人的體質都不相同。並且也要切記來源不明的中藥最好不要服用,也不要推薦藥品給別人,更不要相信神奇療效的藥品。 消費者如果要服用中藥,一定要先向合格中醫師詢問,購買合法GMP中藥廠出品、且具有查驗登記領有許可證的藥品,才對身體健康有保障。 ※表格請見《消費者報導》雜誌2018年7月號頁48~53。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市售家用手套測試報告 7件PVC樣品檢出塑化劑替代品
摘要1.採樣:本次手套測試樣品為2018年4月間,於新北市地區大賣場、連鎖福利中心、連鎖生活用品店及五金行購買,共計20件樣品,包括9件可用於接觸食品。2.標示調查:4件樣品不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3.價格調查:20件樣品價格最高為190元,最低為16元,每雙購買單價介於0.4~49元之間。4.鄰苯二甲酸酯類含量檢測(25個品項):20件均未檢出。5.鄰苯二甲酸酯類替代品含量檢測(1個品項):7件PVC樣品均檢出。 前言 戴「手套」除了保暖及美觀外,更多時候是為了保護雙手,消費者在從事家事、工作、特別是飲食的時候經常會使用到;外食族購買食物時,販售業者手上的手套是否適合接觸食物,也讓人感到疑慮,而市面上手套的種類也非常多樣化,為了因應不同的用途及穿戴場合而設計,除了材質的考量,穿戴的舒適度、耐用性等,還有使用後的清潔問題。 觀察市售手套,除了材質較厚實,可重複使用的乳膠(Latex)和丁腈(Nitrile)類手套,另外一部分就是比較輕薄,價格較低,用過即可拋棄的塑膠手套,這些拋棄式的手套,材質種類有聚氯乙烯(PVC)、聚乙烯(PE)等,一般消費者很難了解其中的差異及適合用途。 乳膠因為具有低穿透率、富彈性、穿戴舒適等優點,且棄置後可以被生物分解,是比較環保的產品,但是有些人使用乳膠手套後,會引起過敏反應,主要是因為接觸到乳膠中的某些蛋白質。因此,部分消費者會選購乳膠以外材質的手套替代,如由合成橡膠製成且對化學品防護更佳的丁腈、聚氯乙烯、聚乙烯等材質的手套。 PVC材質因較不具彈性,必須在製造過程中添加塑化劑才能製作成手套,結構相對鬆散,細菌和病毒的滲透率較高,且可能滲漏,用於食品處理時,屏障效率低;塑化劑可經由皮膚直接接觸或飲食等途徑進入人體,發育中的學童,若攝入過量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可能造成發育異常,日本早於2001年禁止PVC手套用於食品服務中,美國加州的手套專業供應商Eagle Protect也於今(2018)年初停止銷售PVC手套,消費者不可不重視。為了解這些市售家用手套是否安全,本調查針對市售家用手套進行塑化劑含量測試,提供消費者選購參考。 本次檢測9件可適用於接觸食品類及11件不適用於接觸食品類(一般商品)的樣品,共計20件,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含量均未檢出,符合標準;商品標示部分,4件可用於接觸食品類家用手套產品,未依規定標示耐熱溫度,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6條規定。7件PVC樣品均檢出鄰苯二甲酸酯類替代品(對苯二甲酸二異辛酯)。建議消費者購買手套時,務必挑選有完整標示的商品,而用於接觸食品者,避免選購PVC材質手套。 採樣 本次測試樣品採樣時間為2018年4月間,於新北市地區大賣場、連鎖福利中心、連鎖生活用品店及五金行購買,共計20件樣品。(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請見表1) 調查與測試結果(請見表2)一、價格調查 本次購買的20件樣品,購買價格介於16~190元之間,每雙購買單價介於0.4~49元之間,其中價格最低者為編號6號「誼林YH-009手扒雞手套」,最高者為20號「愛詩庭工作手套」。二、標示調查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6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一、品名。二、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其為二種以上材質組成者,應分別標明。三、淨重、容量或數量。四、國內負責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五、原產地(國)。六、製造日期;其有時效性者,並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七、使用注意事項或微波等其他警語。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另外,依據《商品標示法》第9條規定,「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時,生產、製造或進口商應標示下列事項:一、商品名稱。二、生產、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及商品原產地。屬進口商品者,並應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三、商品內容:(一)主要成分或材料。(二)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其淨重、容量或度量應標示法定度量衡單位,必要時,得加註其他單位。四、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但有時效性者,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五、其他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行標示之事項」。 本次調查20件樣品中,有9件樣品品名或用途(適用)標示「可適用於接觸食品」,其中有4件樣品未標明耐熱溫度,不符合規定,分別為編號6號「誼林YH-009手扒雞手套」、7號「名仕100入手扒雞手套(盒裝)」、8號「依凡H312手扒雞手套」及9號「“三花牌”PE檢診手套(未滅菌)」。其餘11件樣品未標示可使用於接觸食品,屬於「一般商品」,標示均符合《商品標示法》的規定。 三、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和替代品含量測試 使用含塑化劑的手套接觸食物,塑化劑便可能遷移至食物,至於遷移量含量的高低,則需要視食物接觸手套的化學成分、食物類別、接觸時間和溫度而定。另外,鄰苯二甲酸酯類的塑化劑遷移到油性食物的含量比遷移到非油性食物的含量為高,而接觸時間愈長、溫度愈高,遷移量就愈多。 本次塑化劑測試為針對手套樣品中的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i-(2-ethylhexyl) phthalate,DEHP)、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i-n-butyl phthalate,DBP)、鄰苯二甲酸丁苯甲酯(Butylbenzyl phthalate,BBP)、鄰苯二甲酸二異癸酯(Diisodecyl phthalate,DIDP)、鄰苯二甲酸二異壬酯(Diisononyl phthalate, DINP)、鄰苯二甲酸二甲酯(Dimethyl phthalate,DMP)、鄰苯二甲酸二正辛酯(Di-n-octhl phthalate,DNOP)及鄰苯二甲酸二乙酯(Diethyl phthalate,DEP)8種塑化劑進行測試,可接觸食品的樣品依據「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個別含量不得超過0.1%(重量比);另非使用於接觸食品的樣品(用途為居家清潔、園藝、油漆等),依照CNS 6632 「家庭用聚氯乙烯塑膠手套」,DEHP、DBP、BBP、DIDP、DINP、DNOP,6種塑化劑及其總合不得超過0.1%。 本次測試9件可適用於接觸食品類及11件不適用於接觸食品類(一般商品)的樣品,測試「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中8種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含量均未檢出,符合標準。 進一步再測試25種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AccuStandard Custom Phthalate Standard,S-26292-0.2X-R1)含量仍均未檢出。使用攜帶式X射線螢光光譜儀(portable XRF)檢測樣品的氯(Cl)含量,再使用攜帶式拉曼光譜儀(portable Raman)比對樣品和PVC標準片的拉曼光譜圖,確定樣品編號3、4、11、12、13、15及16等7件樣品均為PVC材質。檢測替代品對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i(2-ethylhexyl) terephthalate,DEHT;又稱對苯二甲酸二辛酯,Dioctyl terephthalate,DOTP,均檢測出DEHT,含量介於11.0~33.0%。 結論 衛生福利部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6條規定,修正「應標示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品項」,同時公告「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標示相關規定」,要求自2017年7月1日起製造的食品容器具或包裝,如食品接觸面含有塑膠材質,則應於販賣前依規定標示其品名、材質名稱、耐熱溫度及重複性或一次使用等資訊,以利消費者正確使用。台北市政府衛生局於今年4月間至超市、賣場及餐飲業等,抽驗13件PE材質手套(俗稱手扒雞手套),結果發現有4件因未標明耐熱溫度不符規定,已要求販售業者下架不得販售,且確認違規後,將依法處3~300萬元不等罰鍰。檢視本次的調查發現,亦有4件可用於接觸食品的家事手套,未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6條規定標示耐熱溫度,不符合規定,可見市面上使用於可接觸食品的手套商品耐熱溫度的標示不夠落實,商品標示為消費者選購時的首要參考資訊,尤其可以接觸食品的器具,攸關消費者使用的安全,呼籲業者應依據相關規定確實標示,主管機關應加強抽驗。 在標示用途上,《商品標示法》第10條規定,商品有危險性、與衛生安全有關、具有特殊性質或需特別處理,應標示用途,本次20件樣品,以圖形或文字方式進行標示,然而有3件樣品標示用途以「保護雙手」、「生活用品」及「餐飲業」較為籠統的用詞,消費者可能拿來使用於接觸食物,建議業者應使用較明確的用語。 2016年間行政院消保處抽驗市售19件家庭用塑膠手套,有7件塑化劑超過0.1%。本次測試20件樣品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含量則均未檢出,而其中1件編號4號「御廚靈顆粒加長手套/3雙入」樣品,於2016年消保處抽驗塑化劑結果超過標準250倍,在本次測試為未檢出,顯見市售塑膠手套品質有獲得改善。然而現有標準方法僅檢測8種塑化劑,未能完全涵蓋環保署公告的毒性化學物質列管編號068和080的26種鄰苯二甲酸酯類;本次購買的20件樣品,材質標示為聚氯乙烯或PVC者,共有編號3、4、11、12、13、15、16等7件,然而僅有編號11和13有標示塑化劑品名對苯二甲酸二辛酯,消費者無從得知購買之PVC手套是否含26種鄰苯二甲酸酯類或替代品。 美國喬治華盛頓大學公共衛生學院羅達(Zoda)教授於今年3月在環境國際期刊發表「2005-2014年全國健康與營養調查美國一般族群中累計鄰苯二甲酸酯類暴露的膳食來源」,指出鄰苯二甲酸酯暴露與外出就餐對所有年齡組都有顯著影響,但青少年的關聯程度最高;且在家庭以外購買速食和其他食品的高消費青少年,其尿液中鄰苯二甲酸酯含量比僅在家中食用的人高55%。該文中提及由於速食生產的複雜性和可變性,難以確定鄰苯二甲酸酯的來源,因此引用日本Tsumura 等人於2001年發表的研究成果,準備和包裝膳食期間使用的拋棄式PVC手套,是膳食攝入DEHP的主要來源。該文也表示受限於資料來源,不能推斷食用速食和尿液中鄰苯二甲酸酯代謝物之間的因果關係。 美國環保署關注鄰苯二甲酸酯,因為它們具有毒性且有普遍存在人體和環境暴露的證據,2012年發布「鄰苯二甲酸酯行動方案」,提及塑化PVC中的鄰苯二甲酸酯有各種各樣可能的替代品,包括用於各種兒童產品的DEHT(or DOTP),文中也提到將探討鄰苯二甲酸酯替代品帶來的潛在風險和成本。2016年瑞典學者「鄰苯二甲酸酯塑化劑替代品的人體暴露、危害和風險」文中,指出迄今仍欠缺替代品的人體暴露數據,僅有人體暴露DEHT和DINCH(二異壬酯)的明確證據,顯示出人體DEHT和DINCH負擔的增加趨勢。全面性風險評估的關鍵數據缺口,包括進一步改善暴露評估,以便考慮如嬰兒、幼兒、和兒童的高風險族群。同一年韓國學者「鄰苯二甲酸酯及其替代品的雌激素和雄激素的潛力」文中,表示“DEHT”係化學計量學相當於DEHP,已被證明具有生殖和發育毒性潛力。本次調查首次發現國內PVC手套產品皆含有DEHT,顯示國內全面轉型使用鄰苯二甲酸酯塑化劑替代品,其潛在的風險急待探討。 有鑑於本次測試結果,提出下列建議:給業者的呼籲1.商品標示為消費者購買產品的首要資訊,接觸食品的塑膠器具應標示耐熱溫度,避免消費者使用在超過手套可耐受的溫度範圍,而發生危害,業者應本於企業責任落實相關標示規定。2. PVC材質產品使用塑化劑替代品的量介於10~40%,理應屬於主要成分或材料,應該清楚標示塑化劑品名。樣品編號11和13的標示可以作為參考。樣品編號1和20的材質標示不夠專一,無法作為消費者選購的參考。3.部分樣品未標示用途。手套製品為家庭常用商品,用途多元,建議業者在產品用途上應標示清楚,避免消費者誤用。4.食品業者(包括食品製造和餐飲服務)用於接觸食品的手套,避免使用PVC材質手套。 給政府的呼籲1.手套商品用途多元,產品製造內容物也不斷推陳出新,其成分安全性有待政府把關,如此才能保護消費者。尤其應訂定化學品安全管理法,提供高風險(或高關注)化學品的清單,特別是毒化物,作為相關主管機關(如食品和商品等)訂定管理標準和檢測方法的科學依據。定期調查國內新興塑化劑(包括替代品)的流布和使用情形,尤其在食品級產品,以免目前未知的風險,未來衍生成影響國人健康的事件。2.由本次測試發現,手套商品標示不夠落實,建議應加強督導查察,以利消費者購買時參考。 3.手套用途標示若非可使用於接觸食品,應標示較為明確的用語,例如「禁用於接觸食品」或同等用語,讓消費者可以一目了然,避免誤用。 4.材質標示為聚氯乙烯或PVC的用於接觸食品的商品,應規定標示使用之塑化劑品名。給消費者的建議1.消費者購買手套時,務必挑選有完整標示的樣品。用於接觸食品者,避免選購PVC材質手套。2.使用手套應參照標示上的用途,避免將非用於接觸食品的手套,使用於食品接觸上。3.使用手套接觸食品,應依標示溫度使用,以避免發生危害。4.使用過塑膠手套應立即以肥皂清潔雙手,避免有害物質殘留在雙手上。5.避免幼童使用塑膠手套,以免發生啃咬誤食。 ※表格請見《消費者報導》雜誌2018年6月號頁50~58。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