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藥署加強宣導預防食品中毒「5要2不」原則,並落實食品安全 教育訓練及衛生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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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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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藥署近期接獲民眾食用貝類食品致食品中毒案件呈增加趨勢,請轉知所屬加強防範措施及衛教宣導

113年度臨櫃關懷提問成功攔阻金額之金融機構前10名銀行統計表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提供
有關「爆手雷整人玩具」商品檢驗規定宣導事項1份,詳如內文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於市場上流通(含網路銷售)之商品,應依商品標示法規定標示中文標示

有關「擠痘痘玩具」商品(詳如商品樣張)檢驗管理

孩童瘋玩「史萊姆」,經濟部公告須加註「使用前後清洗手部」,以提醒家長。
「史萊姆」為介於固態與液態中間、具有黏性和延展性的「液態黏土」,不只捏起來非常療癒,在揉捏的過程中,刺激小肌肉的發展,許多家長會購買給小朋友作玩樂。而且因為在形態造型上也有相當多的變化,在孩童世界裡是非常夯的一項玩具商品,更有為了製作「史萊姆」特別開設DIY教室甚至在一班化學材料商品店即可購買到原料在家中自己DIY。 然而這樣的的玩具商品在使用上也曾因品質不一,發生孩童手部過敏的現象,高雄皮膚科診所院長林政賢就曾說明:「孩童在玩史萊姆後導致的過敏性接觸性皮膚炎,其實就是跟富貴手的症狀類似,是可能因為長期接觸清潔劑,而產生皮膚炎,在急性期會出現起水泡 、紅腫、脫皮等情形,若未適當治療繼續玩,長期下來過敏反覆發作就會演變為慢性皮膚炎,產生脫皮、指紋消失、皮膚乾乾亮亮等症狀。」。 醫師也呼籲:「為了安全起見,玩史萊姆的時間每1次玩半小時就休息以外,一天玩的次數約1至2次就好,能減少過敏的發生,若皮膚出現「紅、腫、癢」,可能要懷疑是接觸性皮膚炎,應盡速尋求專業醫師診治,否則患部可能會乾到裂開,若又碰到水很容易引發細菌感染,造成蜂窩性組織炎,不可不慎。」。 因市售液態兒童玩具如史萊姆、指畫顏料等,大多數為2至3歲或以上兒童使用,且均為兒童手部直接接觸商品,考量其性質會沾粘於兒童手部,為防止誤食。去年年底,經濟部也函請相關玩具公協會,轉知並向所屬液態兒童玩具之會員廠商宣導,於玩具商品標示基準第3點規定之「使用方法或注意事項」內容,加註「使用前後清洗手部」,以提醒家長。 若未依規定標示即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 相關規定也可參考經濟部商工行政法規(網址:https://gcis.nat.gov.tw/elaw/lawDtlAction.do?ethod=browse)。 消費權益通
解密賣家話術,「沒錄影,不能退」,咁有影?
近年來網路購物盛行,不論是購物網站下單或是直播拍賣,待消費者收到商品後,紙箱上或在賣家提醒下經常會看到「開箱請全程錄影,如果沒錄影,遇缺貨或寄錯等問題就不負責。」,然而這樣的標示,是否真正有法律效益,消費者是否就得吃這個悶虧。 在111年10月號498期《消費者報導雜誌》及10月27日的線上影音諮詢,我們邀請到梁家瑜律師來向消費者說明相關法規。梁律師從消保法的「7日鑑賞期」規定之適用說明切入,包含網路購物是否適用「7日鑑賞期」之規定,哪些商品條件屬於《消保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之「合理例外情事」之規定,讓消費者更瞭解自身的權益以及碰到相關消費爭議時該如何主張。 梁律師更深入的提到《民法》與《消保法》對退換貨之見解,以本次主題為例,倘若網路賣家要求消費者應於收受商品開箱過程中全程錄影始能退貨,這樣的預告屬於加重買家之責任而讓賣家自身法律責任減輕,有違反誠信原則及造成顯失公平之情形,於司法實務上可能會遭法院認定為無效條款,而認為買家不受該條款之拘束。所以,買家的「7日鑑賞期」資格不應受到開箱是否錄影而影響。 但梁律師也呼籲,對於網路購物雖法律上有相關規定來保護消費者,但以消費者自我保護為主的角度以及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上舉證責任分配原則來看,仍建議消費者應於開箱過程中全程錄影,倘與賣家發生消費爭議而走入司法程序時,開錄影即可成為證據。梁律師也提到,有些買家會以相片作為佐證,但因相片爭議較大,在過去處理的個案經驗上看來,錄影相較拍照存證也更具說服力及可信度,更能確實保障消費者自身權益不受侵害。 消費權益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