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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機車租賃定型化契約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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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12
機車租賃定型化契約範本
交通部94年9月22日交路字第0940010705號函公告
交通部110年12月28日交路(一)字第11086008043號函修正
本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所稱機車,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條第六款規定之機車。本契約條款出租人應於簽約前,將契約內容充分向承租人說明,雙方謹簽訂書面契約或以雙方同意之其他適當方式表示同意,以憑信守。
出租人簽章:
承租人簽章:
簽約日期:
立契約書人:
出租人(以下簡稱甲方):
公司統一編號:
負責人:
地址:
聯絡電話:
網址或電子信箱:
承租人(以下簡稱乙方):
出生日期:
身分證字號:
駕照字號:
地址:
聯絡電話:
玆為出租機車事宜,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書,其約定條款如下:
第一條
本契約租賃機車(以下簡稱本機車)及隨車配件、配備,詳如附表一。
第二條
租賃期間:
□自民國○年○月○日○時○分起至民國○年○月○日○時○分止,共計○天○時。
□其他_________。
甲方應載明乙方出車、還車里程、油表用量及出車、還車時間、營運範圍等,詳如附表二。
第三條
本機車除強制汽車責任險外,甲方另就本機車投保下列保險:
□第三人責任保險:保險金額新臺幣○元。
□竊盜損失保險:保險金額新臺幣○元。
□車體損失保險:保險金額新臺幣○元。
□駕駛人傷害保險:保險金額新臺幣○元。
□交通事故傷害保險:保險金額新臺幣○元。
□乘客責任保險:保險金額新臺幣○元。
□其他:。
第四條
租金支付方式如下:
□1﹑現金。
□2﹑信用卡。
□3﹑其他:。
擔保方式約定如下:
□甲方不另收取保證金或擔保品。
□甲方收取下列保證金或擔保品:
□1﹑保證金:新臺幣○元整。
□2﹑擔保品:。
甲方於乙方還車時,經檢查本機車及隨車配件、配備確無損壞或遺失後,應即無息返還前項保證金或擔保品。
第五條
租金:
□___時,新臺幣___元。
□___日,新臺幣___元。
□___月,新臺幣___元。
□其他:______。
租賃費率計算方式、乙方於約定使用時間屆滿前提前還車之費用退還方式,及乙方因故無法依約還車之費用計算方式如下______。但因機件故障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乙方不能依約定時間還車者,不在此限。乙方有前項但書情形,且得為通知者,乙方應即通知甲方;如有前項但書情形致乙方提前終止契約還車者,其退還費用應依實際使用時間按比例計算之。
第六條
本機車使用能源種類:
□1﹑九八無鉛汽油。
□2﹑九五無鉛汽油。
□3﹑九二無鉛汽油。
□4﹑電能。
□5﹑其他:。
除電動機車外,使用中乙方應購用合法銷售之燃料,甲方交車予乙方前,應提供:
□油量僅供騎至最近加油站。
□油箱加滿。
如提供電動機車租賃者,甲方應充分揭露充電站(須乙方自行充電或換電者)、電池剩餘電量、電池更換方式、相關服務費用等相關資訊。
第七條
乙方使用本機車不得超載,並不得載送違禁品、危險品、不潔、不當或易於污損車輛之物品,或其他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行為。
乙方使用本機車不得為酒駕、肇事逃逸等違法行為。
乙方應在約定範圍內使用本機車,並不得擅交乙方以外之人駕駛使用。違反前三項約定,乙方得為通知者,應通知甲方,甲方獲乙方通知或以其他方式知悉時,得終止租賃契約,如另有損害,並得向乙方請求損害賠償。
第八條
乙方於租賃期間應隨車攜帶甲方交付之相關文件(得以電子化形式提供)。
租賃期間所生之停車等費用,除依法令或約定應由甲方負擔者外,由乙方自行負擔。
乙方於租賃期間因違反雙方約定或違規所生之處罰案件,罰鍰部分,應由乙方負責繳清,如由甲方代為繳納者,乙方應負責償還;牌照或機車被扣部分(含代保管及吊扣),自被扣之日起至通知領回日止,如於租賃期間內者,甲方得向乙方請求租金之給付;如已逾租賃期間者,甲方得向乙方請求相當租金之損害賠償。
第九條
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保管及使用本機車,不得有不當操作、出賣、設質、抵押、讓與擔保、典當機車等行為。
第十條
甲方應確保租賃期間本機車合於約定使用狀態。
乙方於取車後分鐘(至少五分鐘)發現機車及隨車配件、配備不符合約定使用狀態,並於同一地點歸還者,甲方不得收取費用。
本機車如發生故障,乙方應立即通知甲方處理或至甲方指定之保修廠做緊急修護,並得要求減免租金、換車或終止契約。
第十一條
甲方違反本契約所應負之義務,致乙方受有損害者,應對乙方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乙方使用本機車發生擦撞或毀損,除有正當理由不能向警察機關報案或非屬警察機關受理之情形外,乙方應立即報案,並通知甲方後,將機車送雙方合意廠修理,如無法合意,則送原廠修理。
前項情形係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所致者,其所生必要合理之拖車費、修理費應由乙方按其歸責情節輕重負擔,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如修理期間於租賃期間內者,甲方得向乙方請求租金之給付;如已逾租賃期間者,甲方得依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向乙方請求相當租金之損害賠償。
第十三條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本機車毀損無法修復或修復需費過鉅者,乙方應照當時市價賠償。
前項機車毀損但可修復者,其損害賠償基準如下,最長以十五日為限:(一)修理期間逾租賃期間之日起七日以內(含)者,應償付該期間相當租金__(不得高於百分之五十)之損害賠償。
(二)修理期間逾租賃期間之日起第八日至十五日(含)者,應償付該期間相當租金__(不得高於百分之四十)之損害賠償。
前項毀損之機車,如為大型重型機車且因待料期間超過十五日者,該期間相當租金之損害賠償按百分之二十五計算,最長以三十日為限。
第十四條
本機車遺失或被盜者,乙方應立即報案並通知甲方。但有不能報案或通知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本機車遺失或被盜者,乙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其賠償金額之計算,應按其歸責情形之輕重,並參酌有無尋獲、有無保險、機車殘值等情形綜合酌定之。
第十五條
乙方還車地點如下:
□甲方原交車地點:()。
□其他地點:()。
前項還車地點,如係勾選其他地點者,甲方收費方式如下:
□不另收費。
□另收取費用,相關費用計算如下:。如甲方未載明費用計算基準者,即視為不另收費。
乙方如於第一項地點以外之地點還車,甲方得酌收相關費用,並應載明其計算方式及額度。
第十六條
本契約如有確定租賃期間者,乙方欲延長本機車之租賃期限時,應事先聯繫並取得甲方之同意,始為有效。
第十七條
本契約如有未訂事宜,依相關法令、習慣及誠信原則公平解決辦理。
第十八條
因本契約發生訴訟時,甲乙雙方同意以○○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之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十九條
甲方對乙方留存之個人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非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對外揭露或為契約目的範圍外之利用,並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保護個人資料。租賃關係消滅後,甲方所保有乙方之資料,甲方應返還或銷毀。
第二十條
本契約一式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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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自111年1月1日生效)
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教育部110年11月1日以臺教授體部字第1100039417A號令,自111年1月1日生效。 壹、應記載事項 一、審閱期及當事人資料 簽約前消費者應有三日以上之契約審閱期。本契約於中華民國○年○月○日交由消費者審閱。 消費者:姓名、電話、住居所或其他約定聯絡方式。 企業經營者(以下簡稱業者):業者名稱、負責人、電話、電子郵件、網址、營業所在地或其他約定聯絡方式、履約地點、公司登記或行號設立證明。 二、揭露營業場所保險事項 業者應為營業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相關資料應主動揭露於現場明顯處及公布於業者網站以供查證。 三、契約種類、期限、教練比例 健身教練服務之種類及期限,應明確記載及約定於契約,如各專項服務之堂數及期限、含二專項以上複合服務之堂數及期限。 各項服務教練與學員數之比例,應明確記載及約定於契約,如一教練對一學員、一教練對多學員,或事先約定同意兩者兼採之比例;如為指定教練者,應於契約登載該項服務指定之教練姓名。 四、對消費者資格條件之約定 業者提供消費者參加健身教練服務期間是否需具會員資格及其要求與限制,應予明確載明之;若未記載,視為無要求與限制。 前項已具有會員資格,且於會員期限屆滿仍未完成堂數者,無需補足會籍,得繼續完成剩餘堂數。但已於簽約時書面約定應補足會員期限與繳交會費者,依其約定。 五、契約總金額、服務堂數、繳費時間 簽訂契約總金額後,業者不另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前項契約總金額,除以所有約定服務堂數(包括所贈與服務堂數)所得每堂平均價,供辦理退費或計算手續費之依據。 契約繳費時間,應事先約定事項如下: □(一)按堂數逐堂繳:最晚每堂上課後繳交新臺幣○元 □(二)按月逐月繳:每月○日前繳交新臺幣○元。 □(三)躉繳,應於○年○月○日前繳交。 □(四)其他:。 六、消費者繳款方式 消費者應負擔契約總金額之繳交方式如下: □(一)現金。 □(二)信用卡。 □(三)其他:。 雙方約定以信用卡按月分期授權扣(繳)款者,應於授權書明確揭露「如消費者書面提出解除、終止契約時,業者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通知信用卡銀行停止扣款。」 七、消費者與第三人之消費貸款契約 為協助消費者取得支付本契約費用來源,業者得提供消費者與第三人(以下稱貸款機構)訂定消費貸款契約之機會,供消費者自由決定,並由消費者自行辦理訂約事宜。 消費者向業者推介之貸款機構辦理消費貸款,分期繳納本契約費用者,業者應將下列約定告知消費者,並取得消費者聲明已受告知之證明文件;未經業者告知,消費者得主張該消費貸款契約不生效力: (一)消費者已充分瞭解與貸款機構訂定消費借貸契約,係指定用途之專案貸款,申貸款項將依消費者指示逕予撥款至業者指定帳戶。 (二)該消費借貸契約之全部內容(包括利息計算方式、是否有信用保險、保證人之設定或涉入等資訊)。 (三)該貸款機構之名稱、負責人姓名、統一編號及其營業所或住居所地址、電話、傳真、網站網址、電子郵件地址、消費爭議服務專線電話號碼。 (四)辦理消費貸款,經核准七日內得隨時不附任何理由以書面通知業者及貸款機構解除或終止該筆消費借貸契約。 (五)終止或解除契約辦理退費時,業者除貸款機構依消費借貸契約得收取之費用外,不得請求額外收取費用。 (六)業者如有歇業、停業等無法繼續提供服務之情形時,消費者得主張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於檢附催告業者之存證信函或其他得證明業者已無法繼續提供服務之佐證,向貸款機構申請止付業者未提供服務部分之貸款餘額。但業者已有提供履約保障者,不在此限。 (七)如終止或解除本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亦同時終止或解除。本契約之終止或解除,業者能證明係因可歸責於消費者之事由所致者,貸款機構得逕向消費者收取業者已提供服務之分期款。 (八)消費者已充分瞭解並知悉辦理消費者信用貸款所需遵守之約定;所為消費貸款如有消費糾紛或爭議,將影響個人日後信貸聲譽。 八、業者服務之異動通知 業者所提供服務內容與時間如有異動,應依約定方式於約定時間內通知消費者。 業者未依前項方式及時間通知時,消費者得依約定方式請求業者於指定時間內補課或賠償。 九、暫停之事由與效果 消費者事先提出相關文件證明或釋明下列事由之一者,業者應於七工作日內辦理暫停教練課程服務,於停權期間,免繳課程費用,課程有效期限順延: (一)出國逾一個月。 (二)傷害、疾病或身體不適致不宜運動。 (三)懷孕、育嬰、侍親之需要。 (四)服兵役致難以履約。 (五)職務異動或遷居致難以履約。 (六)其他事由致難以履約。 因前項第二款事由,暫停會籍六個月後,消費者經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於六個月之期間內不能運動者,得依第十一點終止契約,業者不得向消費者收取手續費或任何名目之扣費。 第一項第二款事由,消費者未能事先提出,得於事由發生後一個月內補辦。 消費者於第一項停權期間具有健身中心會員資格,且於會員期限屆滿仍未完成堂數者,無需補足會籍,得繼續完成剩餘堂數。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一級開設並發生社區感染時,位於該區域之直轄市、縣(市)之消費者,準用第一項、第三項規定。 十、不可歸責消費者事由之終止與效果 消費者因下列事由之一終止契約者,業者應準用第十一點第二項規定退費: (一)累計教練服務契約量(含同一業者不同教練),已達每週平均逾五堂課。 (二)雙方指定教練無法依約執行業務。但消費者同意替換其他教練者,不在此限。 (三)業者變更履約地點,未經消費者同意。 (四)消費者暫停教練課程服務超過一年。 因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終止契約者,業者不得收取手續費、違約金或任何名目費用。 因第一項第四款終止契約者,業者得酌收手續費,其額度不得超過第十一點所收取之手續費。 十一、可歸責消費者事由之終止與效果 消費者於期限屆滿前,得隨時終止。契約期限屆滿後,未使用剩餘堂數,業者得不予退費。 消費者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時,業者應依下列規定計算費用,不再另行扣費: (一)契約生效七日內且消費者尚未使用服務而終止契約者,業者應全額退還已繳費用。 (二)契約生效七日後或消費者已使用服務而終止契約: 1.應退餘額之計算: □(1)明確事先約定逐月分配使用堂數限制者,業者就剩餘之堂數乘以每堂平均價退費。但已到期且可歸責於消費者而未使用者得不予退費。 □(2)未事先約定者,按未完成服務堂數占契約總價額比例退還餘額。 2.手續費之計算: □(1)不收取。 □(2)定額:新臺幣六百元。 □(3)不定額:應退餘額百分之○○計(不得逾百分之二十)。但以新臺幣九千元為上限。 十二、不可歸責雙方事由之終止與效果 因天災、戰亂、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等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難以完成本契約之服務時,任何一方得終止契約,業者應依未服務之堂數(含所贈與服務堂數)計算餘額退還予消費者,不得收取手續費用、違約金或任何名目費用。 十三、不可歸責業者事由之終止與效果 消費者有影響業者營運之不當行為情節重大,經勸告無效者,業者得終止契約,並應依未服務之堂數(含所贈與服務堂數)計算餘額退還予消費者,不得收取手續費、違約金或任何名目費用。 十四、可歸責業者事由之終止與效果 可歸責業者之事由致無法繼續提供約定服務,應依未服務之堂數(含所贈與服務堂數)計算餘額退還予消費者,不得收取手續費、違約金或任何名目之扣費。 前項退費,業者應準用第十一點第二項第二款第二目所定方式計算違約金支付予消費者。 十五、消費者受領服務是否需預約 消費者受領教練服務,應於事先約定預約方式,如未約定則為不需預約。 消費者如無法依約定時間參加教練服務,應依約定方式於一定時間內事先通知業者。 消費者未依前項約定方式通知,業者得依約定方式通知消費者補繳教練場地費用後,提供補課服務,未事先約定事項費用者,為無償提供補課服務。 十六、終止契約之通知及退款方式 消費者依第九點至第十二點、第十四點規定終止契約時,得以書面或事先約定方式通知業者,其終止契約即生效力。 業者應於終止契約後十五工作日內將應退款項依約定方式退還消費者。 十七、契約讓與第三人 消費者於契約期間屆滿前經業者同意,得讓與契約予第三人,契約之內容不因讓與而受影響。 業者以有約定者為限,得向消費者請求因處理前項讓與所生之必要費用,不得超過新臺幣六百元。 十八、業者履約保障 業者應就預收費用百分之五十額度,提供履約保障。但按堂逐堂或按月逐月收款者或預收堂數之費用,其累計金額在新臺幣五千元以下者,不在此限。 業者應就下列方式擇一提供消費履約保障機制,所為保障內容載於契約明顯處,並公布於業者網站供查詢: □(一)依信託法規規定交付○銀行(即信託業者)開立信託專戶管理,信託期間自中華民國○年○月○日至○年○月○日。(不得少於契約期限)。業者為委託人,且得自為受益人,並依實際交付信託額度,按比例按期(年或月)自專戶領取。業者發生解散、歇業、破產宣告、遭撤銷、廢止設立登記、假扣押或其他原因而導致無法履行服務契約義務者,視為業者同意其受益權歸屬消費者或其受讓人。 □(二)○金融機構提供收取費用百分之五十額度履約保證。保證期間自中華民國○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不得少於契約期限)。 □(三)經○金融機構或○電子支付機構提供價金保管服務,並先時存入○金融機構之價金保管專戶或○電子支付機構於○金融機構開立之專用存款專戶,專款專用。保管期間自中華民國○年○月○日至○年○月○日。(不得少於契約期限)。 □(四)其他經教育部許可之履約保障方式。 十九、贈品約款及其效果 業者對消費者之贈品價值總計新臺幣○元,包括:□商品: 、□課程堂數: 、□其他: ,不得逾契約總金額百分之二十。 業者以商品及其他內容為贈品者,於契約終止時,不得向消費者請求返還該贈品或主張自應返還費用當中,扣除該贈品價額。 業者以課程堂數為贈品者,應將各該期限及堂數,合併納入契約範圍計算之。 二十、消費資訊及廣告 業者之廣告,均為契約內容。 業者應確保其廣告內容真實,其對消費者所應負義務不得低於前項廣告內容。 二十一、訴訟管轄 因本契約發生訴訟時,雙方同意以○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之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貳、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約定消費者拋棄契約審閱期間及審閱權利。 不得以定型化契約記載消費者已審閱契約或同意等類此字樣。 二、不得約定業者對於其所提供服務及設備造成消費者身體、健康、財產等損害免除或限制其賠償責任。 三、不得約定業者於訂約後得片面變更契約內容。 四、不得約定業者於訂約後得片面調高費用、其他契約所定各種費用或類此字樣。 五、對於消費者所攜帶通常物品毀損滅失,業者不得為違反民法第六百零七條之約定。 六、業者不得約定將本契約債權讓與第三人。 七、消費者契約讓與第三人之權益,不得約定拋棄或增加不合理之限制條件。 八、業者不得增列應記載事項規定以外之退費方式或類此字樣。 九、業者之贈與不得約定附條件。 十、不得為其他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顯失公平之約定。 十一、不得約定業者得保管或收回消費者持有之契約或類此字樣。[教育部]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自111年1月1日生效)
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教育部110年11月1日臺教授體部字第1100039418D號令修正,自111年1月1日生效。 壹、應記載事項 一、審閱期及當事人資料 簽約前消費者應有三日以上之契約審閱期。本契約於中華民國○年○月○日交由消費者審閱。 消費者:姓名、電話、住居所或其他約定聯絡方式。 企業經營者(以下簡稱業者):業者名稱、負責人、電話、電子郵件、網址、營業所在地或其他約定聯絡方式、履約地點、公司登記或行號設立證明。 二、揭露營業場所保險事項 業者應為營業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相關資料應主動揭露於現場明顯處及公布於業者網站以供查證。 三、會員人數揭露 業者應於營業場所以明顯可見之形式揭露下列資訊: (一)本場所預計招收會員數:○人。 (二)本場所現有會員數:○人(以上一個月最後一日止之有效契約數為計算基準)。 (三)本場所實際可供消費者使用之總面積:○平方公尺。 (四)本場所最大容留人數:○人。 四、契約起訖時間、種類及額度 契約中應載明契約起訖時間與消費者會員種類及其權利義務,契約期間不得逾三年。按月定額收取會籍費用者,其期間以十年為限。 消費者於約定使用期間屆滿後終止契約,業者不得收取第十點第二項之手續費或任何名目之扣費。 前項所稱約定使用期間,指業者於契約記載消費者逾該契約使用期間而終止契約者,業者不得收取手續費用、違約金或任何名目費用之期間。 五、消費者契約總金額及付款方式契約總金額新臺幣○元,明細如下: □(一)入會費新臺幣○元。 □(二)會籍費用新臺幣○元: □年費:新臺幣○元。 □月費:新臺幣○元。 □其他:新臺幣○元。 □(三)其他費用(如:)新臺幣○元。 消費者應負擔契約總金額之繳交方式如下: □(一)現金。 □(二)信用卡。 □(三)其他:。 消費者繳交之第一項費用於終止契約時,其計算退費之基礎價格,應依簽訂契約時所約定之價格。 消費者繳交之入會費及其他費用,總額不得逾第十點第三項所定月平均價格之二倍。 雙方約定以信用卡按月分期授權扣(繳)款者,應於授權書明確揭露「如消費者書面提出解除、終止契約時,業者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通知信用卡銀行停止扣款。」 六、業者服務提供及其內容說明 業者於營業時間內,應提供下列服務內容: (一)合格可供正常使用之運動器材設備、中文標示及使用說明。 (二)各種設備於明顯處所張貼不當使用可能產生危險之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方法之說明。 (三)其他: □具國民體適能證照之指導員。 □具有解說各種器材使用方式專業之指導員。 □其他:(例如可供消費者詢問器材使用方式之聯絡資訊)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數量、人數、名稱及規範等應詳列於契約,或以附件方式呈現。業者提供之器材如有維修,應主動揭露於現場明顯處及公布於業者網站,以供消費者知悉。 七、消費者與第三人之消費貸款契約 為協助消費者取得給付本契約費用之資金來源,業者得提供消費者與第三人(以下稱貸款機構)訂定消費借貸契約之機會,供消費者自由決定,並由消費者自行辦理訂約事宜。 消費者向業者推介之貸款機構辦理消費貸款,分期繳納本契約費用者,業者應將下列約定告知消費者,並取得消費者聲明已受告知之證明文件;未經業者告知,消費者得主張該消費借貸契約不生效力: (一)消費者已充分瞭解與貸款機構訂定消費借貸契約,係指定用途之專案貸款,申貸款項將依消費者指示逕予撥款至業者指定帳戶。 (二)該消費借貸契約之全部內容(包括利息計算方式、是否有信用保險、保證人之設定或涉入等資訊)。 (三)該貸款機構之名稱、負責人姓名、統一編號及其營業所或住居所地址、電話、傳真、網站網址、電子郵件地址、消費爭議服務專線電話號碼。 (四)辦理消費貸款,經核准七日內得隨時不附任何理由以書面通知業者及貸款機構解除或終止該筆消費借貸契約。 (五)終止或解除契約辦理退費時,業者除貸款機構依消費借貸契約得收取之費用外,不得請求額外收取費用。 (六)業者如有歇業、停業等無法繼續提供服務之情形時,消費者得主張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於檢附催告業者之存證信函或其他得證明業者已無法繼續提供服務之佐證,向貸款機構申請止付業者未提供服務部分之貸款餘額。但業者已有提供履約保障者,不在此限。 (七)如終止或解除本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亦同時終止或解除。本契約之終止或解除,業者能證明係因可歸責於消費者之事由所致者,貸款機構得逕向消費者收取業者已提供服務之分期款。 (八)消費者已充分瞭解並知悉辦理消費者信用貸款所需遵守之約定;所為消費貸款如有消費糾紛或爭議,將影響個人日後信貸聲譽。 八、暫停會籍之事由與效果 消費者事先提出相關文件證明或釋明下列事由之一者,業者應於七工作日內辦理暫停會籍,於停權期間,免繳月費,會籍有效期間順延: (一)出國逾一個月。 (二)傷害、疾病或身體不適致不宜運動。 (三)懷孕、育嬰、侍親之需要。 (四)服兵役致難以履約。 (五)職務異動或遷居致難以履約。 (六)其他事由致難以履約。 因前項第二款事由,暫停會籍六個月後,消費者經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於六個月之期間內不能運動者,得依第十點終止契約,業者不得向消費者收取手續費或任何名目之扣費。 第一項第二款事由,消費者未能事先提出,得於事由發生後一個月內補辦。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一級開設並發生社區感染時,位於該區域之直轄市、縣(市)健身中心之消費者,準用第一項、第三項規定。 九、不可歸責消費者事由之終止與效果 消費者因下列事由之一,而自接獲業者通知或知悉事由時起三十日內終止契約者,業者應依第十點第二項規定退費,不得收取手續費、違約金或任何名目費用: (一)業者營業場所搬遷或業者營業場所總面積縮減百分之二十以上者。但經消費者同意,不在此限。 (二)因業者提供之運動器材設備或指導員等少於契約約定百分之二十以上。 業者營業場所因例行維修需要而造成營業期間暫停者,會員權有效期間順延。但每月二日以內例行維修者,不在此限。 十、可歸責消費者事由之終止與效果 消費者於契約期間屆滿前,得隨時終止契約。 因可歸責消費者之事由,致不能繼續履約者,業者應依下列規定計算費用,不再另行扣費: (一)契約生效七日內且消費者於營運中未使用服務而終止契約者,業者應全額退還消費者已繳費用。 (二)契約生效七日後或消費者已使用服務而終止契約: 1.已預繳全部費用者,依已繳全部費用扣除依簽約時月平均價格新臺幣○元乘以實際經過時間比例。如有餘額,業者應退還。(其有未滿十五日者,以半個月計,逾十五日者,以一個月計) 2.月繳者,業者得向消費者收取月平均價格新臺幣○元乘以實際經過月數。如有不足,消費者應補足;如有餘額,業者應退還。(其有未滿十五日者,以半個月計,逾十五日者,以一個月計) 3.手續費之收取: □不收取。 □定額:新臺幣六百元。 □不定額:月平均價格乘以約定使用期間之未到期時間比例(含所贈與之會籍期間)之百分之○(不得逾百分之二十,其有未滿十五日者,以半個月計,逾十五日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所定月平均價格,以契約總金額除以契約月數(含所贈與之會籍期間)。 入會費及其他費用於終止契約時得不列入退費計算範圍。 手續費加計應補足金額上限不得超過新臺幣六千元。 消費者係以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訂約者,雖已使用業者設施,七日內仍可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解除契約。 十一、不可歸責雙方事由之終止與效果 因天災、戰亂、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等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難以完成本契約之服務時,任何一方得終止契約,業者並應依未到期時間比例(含所贈與之會籍期間)計算餘額退還予消費者,不得收取手續費、違約金或任何名目費用。 十二、不可歸責業者事由之終止與效果 消費者有影響業者營運之不當行為情節重大,經勸告無效者,業者得終止契約,並應依未到期時間比例(含所贈與之會籍期間)計算餘額退還予消費者,不得收取手續費用、違約金或任何名目費用。 十三、可歸責業者事由之終止與效果 可歸責業者之事由致不能繼續履約者,消費者得終止契約,業者應依未到期時間比例(含所贈與之會籍期間)計算餘額退還予消費者,不得收取手續費用、違約金或任何名目費用。 前項退費,業者應準用第十點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目所定方式計算違約金支付予消費者。 十四、履約地點正式營運前之終止 消費者於履約地點正式營運前簽訂契約,得於正式開放營運後七日內終止契約,業者應全額退費。 十五、終止契約之通知及退款方式 消費者依第九點至第十一點、第十三點、前點規定終止契約時,得以書面或事先約定方式通知業者,即生效力。 業者應於終止契約後十五工作日內將應退款項依約定方式退還消費者。 十六、契約讓與第三人 消費者於契約期間屆滿前經業者同意,得讓與契約予第三人,契約之內容不因讓與而受影響。 業者以有約定者為限,得向消費者請求因處理前項讓與所生之必要費用,不得超過新臺幣三百元。 十七、業者服務異動之通知及公告 業者有下列事由之一者,應與原定服務時間相距○個小時以前(至少二十四小時)依約定方式通知消費者,並應於營業場所明顯處及網站公告。但因天災、戰亂、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等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無法營業者,不在此限: (一)業者營業場所搬遷。 (二)業者營業場所總面積縮減百分之二十以上。 (三)業者無法正常營業或有重大影響消費者權益之事由。 業者未能證明前項通知及公告,致消費者會員權利受損者,業者應無條件賠償,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十八、約定使用期間屆滿通知義務 業者於契約期間另約定使用期間者,應於約定使用期間屆滿前一個月,依本契約所載資料通知消費者。 業者未能證明前項通知,致消費者於約定使用期間屆滿後,仍繼續使用其服務設備,業者不得收取手續費用、違約金或任何名目費用。 十九、消費者未繳費用時業者通知義務 消費者未繳費用時,業者應於繳費期限屆滿日起十日內,依約定方式通知消費者二十日內完成繳納。 前項通知期限屆滿仍未繳清者,契約自通知期限屆滿日起視為終止,並依第十點規定退費或補費。 業者未依第一項催繳通知,致契約仍為存續狀態者所生費用,不得向消費者收取。 二十、贈品約款及其效果 業者對消費者贈與之贈品價值總計不得逾契約總金額百分之二十。 業者以商品及其他內容為贈品者,於契約終止時,不得向消費者請求返還該贈與或主張自應返還費用當中,扣除該贈與價額。 業者以贈送會員會籍期間為內容而簽訂契約者,於契約終止時,應將各該期間合併納入契約範圍計算之。 二十一、會籍轉點 消費者會籍可否轉換其他營業場所(下稱轉點),約定下列方式之一: □(一)會籍不得轉點。 □(二)會籍得轉點,每年限○次,每次轉點費用新臺幣○元。 □(三)其他約定方式。 業者未依前項明確於契約約定者,視為消費者會籍得轉點並不收取任何費用。 二十二、業者履約保障 業者應就收取費用百分之五十額度,提供履約保障。但於契約期限內按月收款者或預收第五點之費用,其累計金額在新臺幣五千元以下者,不在此限。 業者應就下列方式擇一提供消費履約保障機制,所為保障內容載於契約明顯處,並公布於業者網站供查詢: □(一)依信託法規規定交付○銀行(即信託業者)開立信託專戶管理,信託期間自中華民國○年○月○日至○年○月○日。(不得少於契約期限)。業者為委託人,且得自為受益人,並依實際交付信託額度,按比例按期(年或月)自專戶領取。業者發生解散、歇業、破產宣告、遭撤銷、廢止設立登記、假扣押或其他原因而導致無法履行服務契約義務者,視為業者同意其受益權歸屬消費者或其受讓人。 □(二)○金融機構提供收取費用百分之五十額度履約保證。保證期間自中華民國○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不得少於契約期限)。 □(三)經○金融機構或○電子支付機構提供價金保管服務,並先時存入○金融機構之價金保管專戶或○電子支付機構於○金融機構開立之專用存款專戶,專款專用。保管期間自中華民國○年○月○日至○年○月○日。(不得少於契約期限) 。 □(四)其他經教育部許可之履約保障方式。 二十三、訴訟管轄 因本契約發生訴訟時,雙方同意以○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之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二十四、消費資訊及廣告 業者之廣告,均為契約內容。 業者應確保其廣告內容真實,其對消費者所應負義務不得低於前項廣告內容。 貳、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約定消費者拋棄契約審閱期間及審閱權利。 不得以定型化契約記載消費者已審閱契約或同意等類此字樣。 二、不得約定業者對於其所提供服務及設備造成消費者身體、健康、財產等損害免除或限制其賠償責任。 三、不得約定業者於訂約後得片面變更契約內容。 四、不得約定業者於訂約後得片面調高費用、其他契約所定各種費用或類此字樣。 五、對於消費者所攜帶通常物品毀損滅失,業者不得為違反民法第六百零七條之約定。 六、業者之廣告說明,不得使用「終身」、「永久」等用語或類此字樣。 七、不得為其他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顯失公平之約定。 八、不得約定業者得保管或收回消費者持有之契約或類此字樣。 九、業者不得增列應記載事項規定以外之退費方式、違約金之收取或類此字樣。 十、不得事先約定業者僅係出售器材或教材而排除或限制消費者終止契約之要求或類此字樣。 十一、業者不得事先約定屆期自動續約不另通知消費者或類此字樣。 十二、消費者契約讓與第三人之權益,不得約定拋棄或增加不合理之限制條件。 十三、業者之贈與不得約定附條件。[衛福部]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中華民國90 年 8 月 14 日行政院衛生署 署授食字第 0900045668 號公告。中華民國109 年 11 月 19 日 衛福部 以 衛授食字第 1091610246 號公告修正,並自 110 年 7月 1 日生效。 前言本契約所稱瘦身美容,指為體型、重量之控制或調整之目的,藉手藝、機器、用具、用材、化粧品、食品等方式,為保持、改善身體感觀之健美,所實施之綜合指導、措施之非醫療行為。 壹、應記載事項一、契約審閱期間本契約、會員規約及相關規範之審閱期間不得少於七日。二、當事人消費者之姓名、電話、住居所、出生年月日、未成年者之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企業經營者之名稱、電話或電子郵件等消費者得迅速有效連絡之通訊資料、營業所、稅籍登記、代表人、締約職員、簽約地點。三、提供之瘦身美容項目本契約企業經營者所提供之項目,除體型、重量之控制或調整之瘦身美容項目外,並得附加下列勾選之項目:□肌膚保養; □ 身體油壓; □ 臉部美容、化粧; □ 脫毛; □ 美容諮詢; □ 其他相關商品之販賣; □ 其他: 。企業經營者完成前述項目之方式如附件_____。四、會員權利義務之說明消費者如有需要,得申請成為企業經營者之會員,其權利義務依會員規約之規定,雙方其他權利義務並得以書面約定之。會員就相同瘦身美容項目所得享受之權利,不得低於非會員,所負擔之義務,不得高於非會員。前項會員規約為本契約之一部分,並應於訂約前交付消費者審閱。企業經營者應就會員種類及會員資格之權利義務,於訂約前向消費者為詳細明確之口頭說明,同時提供口頭說明內容相同之書面文件,並經消費者簽名確認。如發行會員卡者,會員卡不慎遺失、毀損或被竊時,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申請補發後,應製作補發新卡,並得酌收製卡工本費;其收取費用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一百元。五、繼續性瘦身美容服務、項目及方式之說明企業經營者應將消費者得接受瘦身美容實施之條件以及消費者所選擇之瘦身美容項目、對價、計價方式、次數、期間、效果分析、副作用及危險性等,及為實施瘦身美容所必須購買相關商品之內容、性質、效用、數量及其價格,於訂約 前 向消費者為充分明確之說明,並提供相關之書面。企業經營者應將為消費者提供服務內容及使用之商品,製作紀錄並經消費者簽名確認後保留至少二年,並提供消費者紀錄影本,以供查對;消費者並得隨時請求企業經營者提供前述紀錄之影本。前項企業經營者提供消費者之紀錄影本,得以書面、電子或其他適當之方法為之。六、企業經營者之詢問及處置義務企業經營者於實施瘦身美容項目前,應詢問、確認消費者有無因患疾現正治療中,是否屬過敏性體質、現有無服用何種藥物、肌膚有無敏感性及其他不利於接受瘦身美容之事項。消費者對於企業經營者之詢問應誠實告知。前項詢問,應以書面為之,並經消費者簽名確認後保留至少二年,並提供消費者紀錄影本,以供查對;消費者並得隨時請求企業經營者提供前述紀錄之影本。前項企業經營者提供消費者之紀錄影本,得以書面、電子或其他適當之方法為之。於消費者接受繼續性瘦身美容服務,任一方發現消費者身體狀況有異樣或實施之部位有異常現象時,應即告知他方。企業經營者除應即中止實施外,並有義務採取消費者接受醫師診療等適當之處理措施。但消費者發生異常或異樣情形之原因,如非企業經營者之實施行為、使用之商品或消費者未對企業經營者之詢問誠實告知所致者,消費者應負擔企業經營者所採取處理措施之相關費用。關於診治醫師之選定,應尊重消費者之意見。於消費者受診療期間中,就該瘦身美容契約之期間應予延長。七、費用明確性原則入會費新臺幣 元。本契約之總費用含入會費【非會員免收】、所需商品、材料費、服務費及指定服務人員費 共計新臺幣 元,其細目如附件 。繳費項目未明列者,企業經營者不得向消費者收取。因繳費而獲得贈送之商品(價值不得逾總費用百分之二十),於契約終止或解除時,企業經營者不得向消費者請求返還該贈品,亦不得向消費者主張應自返還之費用金額當中,扣除該贈送之商品價額。企業經營者以贈送消費者會籍期間為內容而簽訂契約者,應將各該期間合併納入契約範圍,於契約終止或解除時,企業經營者不得以贈送會籍為由,而不計入退費計價。八、付款方式消費者得選擇以下列方式之一給付對價:□全額預付□依繼續性瘦身美容服務進度按期給付(如為全額預付者,其折扣率應載明,並不得高於百分之二十。按期給付者,毋須計付利息,且應載明頭期款及各期價款與其他附加費用合計之總價款與預付全額之差額)。前項價款消費者得選擇以現金、票據、信用卡、銀行消費者信用貸款分期支付或其他方式給付之。九、以信用卡給付以信用卡給付對價者,消費者及企業經營者雙方應知悉並同意以下事項:(一)全額預付者,不得分刷。 (二)按期給付對價者,應每期一次刷付,同一日不得分期分刷或預刷未到期價款。(三)企業經營者不得與第三人另訂債權收買、信用貸放或其他使第三人取得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債權之條款。(四)信用卡刷卡手續費應由企業經營者負擔。消費者簽章十、以貸款機構之消費者信用貸款分期支付 辦理貸款機構(應載明機構之完整名稱,以下同)消費者信用貸款分期支付(以下簡稱消費借貸契約):總金額 __________,期數 __________,月付金 __________,消費者應知悉並同意以下事項:(一)為協助消費者取得給付本服務之資金來源,企業經營者得提供消費者與第三人之貸款機構訂定消費借貸契約之機會,供消費者自由決定,並由消費者自行辦理訂約事宜。(二)企業經營者應將下列約定告知消費者,並取 得消費者聲明已受告知之證明文件;未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得主張該消費借貸契約不生效力:1.消費者已充分瞭解與貸款機構訂定消費借貸契約,係指定用途之專案貸款,申貸款項將依消費者指示逕予撥款至企業經營者指定帳戶。2.該消費借貸契約之全部內容 包括利息計算方式、是否有信用保險、保證人之設定或涉入等資訊 。3.該貸款機構之名稱、負責人姓名、統一編號及其營業所或住居所地址、電話、傳真、網站網址、電子郵件地址、消費爭議服務專線電話號碼。4.辦理消費貸款,經核准七日內得隨時不附任何理由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及貸款機構解除或終止該筆消費借貸契約。5.終止或解除契約辦理退費時,企業經營者除貸款機構依消費借貸契約得收取之費用外,不得請求額外收取費用。6.企業經營者如有歇業、停業等無法繼續提供服務之情形時,消費者得主張遞延預付 型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於檢附催告企業經營者之存證信函或其他得證明企業經營者已無法繼續提供服務之佐證,向貸款機構申請止付企業經營者未提供服務部分之貸款餘額。但企業經營者已有提供履約保證者,不在此限。7.終止或解除本契約 ,消費借貸契約亦同時終止或解除。惟本契約之終止或解除,企業經營者能證明係因可歸責於消費者之事由所致者,貸款機構得逕向消費者收取企業經營者已提供服務之分期款。□消費者已充分瞭解並知悉辦理消費者信用貸款所需遵守之約定;所為消費貸款如有消費糾紛或爭議,將影響個人日後信貸聲譽。消費者簽章貸款機構非銀行者,企業經營者應擔保消費者得行使前項各款之權利。十一、以購買商品而贈送瘦身美容服務訂定契約之規範企業經營者以購買商品而贈送瘦身美容服務為內容與消費者簽訂契約者,應載明所贈服務之時間、次數、費用及該服 務可使用之期間。所贈瘦身美容服務之總費用共計新臺幣 元,其細目如附件 。 前項所贈服務費用未載明或低於總費用百分之五十者,視為該服務費用占總費用百分之五十。契約終止或解除時,企業經營者應依第十三點至第十六點規定退還所贈未使用之服務費用予消費者。十二、卡、憑證之使用企業經營者如以會員卡或其他類似憑證作為提供服務者,應將其之使用方式、服務內容、使用時段、使用地點、使用次數及服務可使用之期間等項目,載明於卡、憑證之上,並向消費者為明確說明。契約終止或解除時,企業經營者應退還價金並收回卡、憑證。關於退費及賠償之規定,該卡、憑證除依訂約時之總費用計算外,並應依第十三點至第十六點規定辦理。十三、實施前,消費者任意解除契約之退費規定消費者於繼續性瘦身美容服務實施前或簽約當日即有償接受服務,因消費者任意解除本契約者,企業經營者應於解約日後 日內(不得逾十五日)將已收取之費用扣除解約手續費後退還於消費者。前項所稱解約手續費,指本契約總費用百分之 (但其最高金額不得逾本契約總費用百分之五)。若未約定解約手續費之金額時,企業經營者不得扣 除解約手續費。十四、實施後,消費者任意終止契約之退費規定消費者於繼續性瘦身美容服務實施後因消費者任意終止本契約者,企業經營者應於終止日後 日內 (不得逾三十日)將已繳全部費用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並扣除經消費者簽名確認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金額,及再扣除解約手續費後退還於消費者。前項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計算方式如下:(一)扣除依簽約時每堂次、小時使用費新臺幣 元乘以實際使用堂次、小時 之費用。(二)無法認定簽約時每堂次、小時使用費者,按契約存續期間比例退還消費者已繳之費用,作為退費金額。第一項所稱解約手續費,指本契約總費用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及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價額後之剩餘金額百分之 (但其最高金額不得逾百分之十)。若未約定解約手續費之金額時,企業經營者不得扣除解約手續費。第一項所稱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指已拆封使用之最小消費包裝商品,其以整組或量販方式行銷而未拆封使用之最小消費包裝商品仍屬未拆封。已接受服務及已提領並拆封附屬商品之價格,以契約所定單價為準,未約定單價者,以平均 價格或市價為準。以整組或量販方式行銷之商品,在最小消費包裝之已拆封商品未用罄前,不得以任何理由協助消費者拆封;其提供商品寄放服務者,亦同。十五、可歸責於企業經營者,消費者解除或終止契約之退費規定企業經營者未經消費者之同意,將本契約之全部或部分委由其分支機構或其他瘦身美容業者代為履行,或變更服務地點,或消費者指定之瘦身美容服務人員離職或其他可歸責於企業經營者事由,消費者得解除或終止本契約。 企業經營者應依第十三點或前點之計算規定退費予消費者,但不得扣除解約手續費;並應額外賠償予消費者依第十三點或前點規定 之解約手續費。就本契約之委託代為履行,如經消費者同意,受託瘦身美容業者視為企業經營者之代理人或使用人。十六、不可歸責於雙方,解除或終止契約之退費規定有下列事由之一者,雙方或消費者繼承人得於繼續性瘦身美容服務實施前解除或實施後終止本契約之全部或一部:(一)因天災、戰亂、政府法令、罷工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企業經營者之事由,致不能履行債務。(二)消費者因死亡、疾病、健康情形不佳或遷移他處,致難以繼續接受本契約之服務。但其情形為企業經營者訂約時已知或可得而知者,企業經營者不得終止或解除本契約。前項情形,企業經營者應依第十三點或第十四點規定退還費用予消費者。但不得扣除解約手續費。企業經營者依第一項第二款因消費者之死亡、疾病、健康情形不佳或遷移他處而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或可得而知之日起一個月內為之,逾期不得終止。十七、終止契約後企業經營者之附隨義務消費者於實施繼續性瘦身美容服務後,本契約終止後,企業經營者就有關消費者之生命、身體或健康等事項,於二年內仍有義務為必要之告知、協助及交付第五點、第六點之紀錄。十八、擔保條款企業經營者向消費者為效果擔保者,其擔保事項為__________、 __________,而消費者應配合事項為 __________、 __________(上述空白內容皆應具體載明或列為契約附件)。企業經營者向消費者為前項之擔保而未達其約定效果者,企業經營者應退還消費者已付之全部費用。但因消費者未遵守配合事項,致無法達成約定效果者,不在此限。十九、企業經營者履約保證消費者以全額預付方式給付對價,且金額逾新臺幣五萬元者,或依繼續性瘦身美容服務按期給付,累計未接受服務及未提領商品之預付金額逾新臺幣五萬元者,企業經營者應就超過金額之部分,提供履約保證。企業經營者提供履約保證應就下列方式擇一為之,所為履約保證內容,載於契約明顯處:□由 ○ 金融機構向消費者保證於企業經營者未能依本契約履行義務時,代為履行企業經營者應依比例返還消費者相當於尚未使用之本服務金額。保證期間自中華民國 ○ 年 ○ 月 ○ 日 出售日 起至 ○ 年 ○ 月 ○ 日止(至少一年,如契約逾一年者,應與契約期間一致)。□依信託法規規定交付 ○ 銀行(即信託業者)開立信託專戶管理,企業經營者為委託人,且得自為受益人,並依實際交付信託額度,按比例按期(年、季或月)自專戶領取。信託期間自中華民國 ○ 年 ○ 月 ○ 日 出售日 起至 ○ 年 ○ 月 ○ 日止(至少一年,如契約逾一年者,應與契約期間一致)。企業經營者發生解散、歇業、破產宣告、遭撤銷設立登記、假扣押或其他原因而導致無法履行服務契約義務者,視為企業經營者同意受益權歸屬消費者或其受讓人。□經由金融機構或電子支付機構提供之價金保管服務,先時存入 ○ 金融機構開立之價金保管專戶或 ○ 電子支付機構於 ○ 金融機構開立之專用存款帳戶,並專款專用。保管期間自中華民國 ○ 年 ○ 月 ○ 日 出售日 起至 ○年 ○ 月 ○ 日止 至少一年,如契約逾一年者,應與契約期間一致 。□企業經營者已與 ○ 公司(兩者為同業同級公司)等相互連帶 保證,企業經營者無法履行提供服務時,消費者或其受讓人得依本契約所載之規定,向上列公司要求提供服務或等值之商品。上列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或差別待遇,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企業經營者已加入由 ○ 商業同業公會辦理之 ○ 同業聯合連帶保證協定,企業經營者無法履行提供服務時,消費者或其受讓人得依本契約所載之規定,向加入協定之其他企業經營者要求提供服務或等值之商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履約保證方式。註明: 。前項同業同級之認定基準,由衛生福利部定之。企業經營者應提供第二項履約保證機制之佐證方式,以利消費者查詢。二十、個人資料保護企業經營者因消費者參加本契約瘦身美容之服務,而知悉或持有消費者所參加之服務內容、紀錄或其他相關個人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貳、不得記載事項一、不得約定消費者違反本契約時消費者應支付違約金或拋棄已支付之費用。二、不得約定消費者加入會員之費用,一經享受會員權利即不得要求退費之規定。三、不得約定免除或限制企業經營者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所應負之責任。四、不得約定「貨物出門,概不退換」等概括免責條款。五、不得約定企業經營者得收回消費者之瘦身美容契約書。六、不得約定企業經營者於訂約後得片面變更契約內容。七、不得約定於本契約實施期間,得追加商品之購買及繼續性瘦身美容服務並增收相關費用。八、不得約定企業經營者之廣告及消費者、企業經營者間之口頭約定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亦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九、企業經營者之廣告說明,不得使用「終身」、「永久」等用語或類此字樣。十、不得約定消費者未於一定期限接受繼續性瘦身美容服務時,即不得再行接受。十一、不得為其他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欺罔、顯失公平之約定或行為。十二、不得記載企業經營者得將其與消費者簽訂之消費借貸契約讓與第三人。[衛福部]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範本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前行政院衛生署86 年 6 月 26 日衛署食字第 86032697 號函訂頒前行政院衛生署90 年 8 月 14 日衛署食字第 0900045668 號函修正,自 91 年 2 月 14 日施行衛生福利部110 年 6 月 9 日衛授食字第 1101605378 號公告修正 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範本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由甲方攜回審閱 審閱期間至少 七 日 立契約書人消費者姓名 以下簡稱甲方瘦身美容業者名稱:以下簡稱乙方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簽訂契約前,乙方應將契約交付甲方審閱,並有七日以上之審閱期間。詳讀內附之條款事項,不同意之條款可以增刪。基於內附之條款,締結以下之契約。 甲乙雙方同意就瘦身美容契約事項依下列約定辦理: 第一條 (瘦身美容之定義與服務範圍)本契約所稱瘦身美容,指為體型、重量之控制或調整之目的,藉手藝、機器、用具、用材、化粧品、食品等方式,為保持、改善身體感觀之健美,所實施之綜合指導、措施之非醫療行為。本契約乙方所提供之項目,除體型、重量之控制或調整之瘦身美容項目外,並得附加下列勾選之項目:□肌膚保養;□身體油壓;□臉部美容、化粧;□脫毛;□美容諮詢;□其他相關商品之販賣;□其他:。乙方完成前述項目之方式如附件 。□乙方與甲方訂立契約前,已將本契約及所有附件交付甲方並給予至少七日之期間以審閱契約內容。甲方簽章____ 第二條 (權利義務之依據)甲乙雙方關於本件瘦身美容之權利義務,依本契約條款之約定定之;本契約未約定者,依有關法令及誠信原則定之。本契約之附件、乙方之廣告及本契約當事人間之口頭約定,均為本契約內容之一部分。甲乙雙方之其他特別協議事項,其效力優於本契約條款。但本契約條款較其他特別協議事項更有利於甲方,而為甲方於協議時所不知者,不在此限。 第三條 (未成年人之訂約)甲方應具備完全之行為能力。甲方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者,須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或承認,本契約始為有效。 甲方為無行為能力人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及代受意思表示。 第四條 (會員權利義務之說明)甲方如有需要,得申請成為乙方之會員,其權利義務依會員規約之規定 如附件 ______),雙方其他權利義務並得以書面約定之。會員就相同瘦身美容項目所得享受之權利,不得低於非會員,所負擔之義務,不得高於非會員。前項會員規約為本契約之一部分,並應於訂約前交付甲方審閱。乙方應就會員種類及會員資格之權利義務,於訂約前向甲方為詳細明確之口頭說明,同時提供口頭說明內容相同之書面文件,並經甲方簽名確認。如發行會員卡者,會員卡不慎遺失、毀損或被竊時,乙方於甲方申請補發後,應製作補發新卡,並得酌收製卡 工本費 元(不得逾新臺幣一百元)。 第五條 (繼續性瘦身美容服務、項目及方式之說明)乙方應將甲方得接受瘦身美容實施之條件以及甲方所選擇之瘦身美容項目、對價、計價方式、次數、期間、效果分析、副作用及危險性等,及為實施瘦身美容所必須購買相關商品之內容、性質、效用、數量及其價格,於訂約前向甲方為充分明確之說明,並提供相關之書面。乙方應將為甲方提供服務內容及使用之商品,製作紀錄並經甲方簽名確認後保留至少二年,並提供甲方紀錄影本,以供查對;甲方並得隨時請求乙方提供前述紀錄之影本。前項乙方提供甲方之紀錄影本,得以書面、電子或其他適當之方法為之。 第六條 (乙方之詢問及處置義務)乙方於實施瘦身美容項目前,應詢問、確認甲方有無因患疾現正治療中、是否屬過敏性體質、現有無服用何種藥物、肌膚有無敏感性及其他不利於接受瘦身美容之事項。甲方對於乙方之詢問應誠實告知。前項詢問,應以書面為之,並經甲方簽名確認後保留至少至少二年,並提供甲方紀錄影本,以供查對;甲方並得隨時請求乙方年,並提供甲方紀錄影本,以供查對;甲方並得隨時請求乙方提供前述紀錄之影本。提供前述紀錄之影本。前項乙方提供甲方之紀錄影本,得以書面、電子或其他適當之方法為之。於甲方接受繼續性瘦身美容服務,任一方發現甲方身體狀況有異樣或實施之部位有異常現象時,應即告知他方。乙方除應即中止實施外,乙方並有義務採取甲方接受醫師診療等適當之處中止實施外,乙方並有義務採取甲方接受醫師診療等適當之處理措施。但甲方發生異常或異樣情形之原因,如非乙方之實施行為、使用之商品或甲方未對乙方之詢問誠實告知所致者,甲方應負擔乙方所採取處理措施之相關費用。關於診治醫師之選定,應尊重甲方之意見。於甲方受診療期間中,就該瘦身美容契約之期間應予延長。 第七條 (費用明確性原則)入會費新臺幣__________元。□以瘦身美容服務為必要給付者: 本契約之總費用(含入會費【非會員免收】、所需商品、材料費、服務費及指定服務人員費)共計新臺幣______________元,其細目如附件___。□以購買商品而贈送或以優惠價格搭配銷售瘦身美容服務:甲方購買商品之項目及金額:_____。瘦身美容服務之時間:_____;次數:_____;價格:_____(市價:_____);服務可使用之期間:_____;其細目如附件__________。(瘦身美容服務之總市價未載明或低於本契約之總費用百分之五十者,視為該總市價占總費用百分之五十。)契約終止或解除時,乙方應依第十條至第十三條規定退還未使用之服務市價予甲方。繳費項目未明列者,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甲方因繳費而獲得乙方贈送之商品(價值不得逾總費用百分之二十),於契約終止或解除時,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返還該贈品,亦不得向甲方主張應自返還之費用金額當中,扣除該贈送之商品價額。乙方以贈送甲方會籍期間為內容而簽訂契約者,應將各該期間合併納入契約範圍,於契約終止或解除時,乙方不得以贈送會籍為由,而不計入退費計價。 第八條 (價金金額與付款方式)甲方應給付價金金額為:□全額預付 元(折扣率: :__________)。□依繼續性瘦身美容服務進度按期給付(頭期款金額: 元;各期金額: 元;總計共 期、 元;與預付全額之差額為:____________)。前項價金,係以下列方式給付:□現金□票據□信用卡(未分期)□信用卡分期給付:乙方已向甲方說明以下事項:一、全額預付者,不得分刷。二、按期給付對價者,應每期一次刷付,同一日不得分期分刷或預刷未到期價款。三、乙方不得與第三人另訂債權收買、信用貸放或其他使第三人取得乙方對甲方債權之條款。四、信用卡刷卡手續費應由乙方負擔。甲方已瞭解並同意以信用卡分期給付方式給付價金。甲方簽章___□以消費者信用貸款分期給付:乙方已向甲方說明以下事項:一、由 以下稱貸款機構 辦理消費者信用貸款分期支付(以下稱消費借貸契約 ):總金額 __________,期數__________,月付金額 。 二、甲方與貸款機構訂定消費借貸契約,係指定用途之專案貸款,申貸款項將依甲方指示逕予撥款至乙方指定帳戶。三、消費借貸契約已經甲方審閱,乙方並已告知並使甲方瞭解以下事項:(一)利息計算方式。(二)信用保險之有無。(三)保證人之設定或涉入。四、貸款機構之負責人姓名、統一編號及其營業所或住居所地址、電話、傳真、網站網址、電子郵件地址、消費爭議服務專線電話號碼。五、甲方辦理消費貸款,經核准七日內得隨時不附任何理由以書面通知乙方及貸款機構解除或終止該筆消費借貸契約。六、終止或解除契約辦理退費時,乙方除貸款機構依消費借貸契約得收取之費用外,不得向甲方請求額外收取費用。七、乙方如有歇業、停業等無法繼續提供服務之情形時,甲方得主張遞延 預付 型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於檢附催告乙方之存證信函或其他得證明乙方已無法繼續提供服務之佐證,向貸款機構申請止付乙方未提供服務部分之貸款餘額。但乙方已有提供履約保證者,不在此限。八、終止或解除本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亦同時終止或解除。惟本契約之終止或解除,如乙方能證明係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所致者,貸款機構得逕向甲方收取乙方已提供服務之分期款。九、貸款機構非銀行者,乙方應擔保甲方得行使前述之權利。甲方已充分瞭解並知悉辦理消費者信用貸款所需遵守之約定;所為消費貸款如有消費糾紛或爭議,將影響個人日後信貸聲譽。甲方簽章 (乙方未告知上開事項者,甲方得主張該消費借貸契約不生效力)□其他: 。 第九條 (卡、憑證之使用)乙方如以會員卡或其他類似方式作為提供服務之憑證者,應將其使用方式、服務內容、使用時段、使用地點、使用次數及服務可使用之期間等項目,載明於卡、憑證之上,並向甲方為明確說明。契約終止或解除時,乙方應退還價金並收回卡、憑證。關於退費及賠償之規定,該卡、憑證除依訂約時之總費用計算外,並應依本契約第十條至第十三條以及第十九條等規定辦理。 第十條 (實施前,甲方任意解除契約之退費規定)甲方於繼續性瘦身美容服務實施前或簽約當日即有償接受服務,因甲方任意解除本契約者,乙方應於解約日後 日內(不得逾十五日)將已收取之費用扣除解約手續費後退還於甲方。前項所稱解約手續費,指本契約總費用百分之 (但其最高金額不得逾本契約總費用百分之五)。若未約定解約手續費之金額時,乙方不得扣除解約手續費。 第十一條 (實施後,甲方任意終止契約之退費規定)甲方於繼續性瘦身美容服務實施後因甲方任意終止本契約者,乙方應於終止日後 日內(不得逾三十日)將已繳全部費用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並扣除經甲方簽名確認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金額,及再扣除解約手續費後退還於甲方。前項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計算方式如下:一、扣除依簽約時每堂(次、小時)使用費新臺幣 元乘以實際使用堂(次、小時)之費用。二、無法認定簽約時每堂(次、小時)使用費者,按契約存續期間比例退還甲方已繳之費用,作為退費金額。第一項所稱解約手續費,指本契約總費用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及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價額後之剩餘金額百分之_____________(但其最高金額不得逾百分之十)。若未約定解約手續費之金額時,乙方不得扣除解約手續費。第一項所稱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指已拆封使用之最小消費包裝商品,其以整組或量販方式行銷而未拆封使用之最小消費包裝商品仍屬未拆封。已接受服務及已提領並拆封附屬商品之價格,以契約所定單價為準,未約定單價者,以平均價格或市價為準。以整組或量販方式行銷之商品,在最小消費包裝之已拆封商品未用罄前,不得以任何理由協助乙方拆封;其提供商品寄放服務者,亦同。 第十二條 (可歸責於乙方,甲方解除或終止契約之退費規定)乙方未經甲方之同意,將本契約之全部或部分委由其分支機構或其他瘦身美容業者代為履行,或變更服務地點,或甲方指定之瘦身美容服務人員離職或其他可歸責於企業經營者事由,甲方得解除或終止契約。乙方應依第十條或前條之計算約定退費予甲方,但不得扣除解約手續費;並應額外賠償予甲方依第十條或前條約定之解約手續費。就本契約之委託代為履行,如經甲方同意,受託瘦身美容業者視為乙方之代理人或使用人。 第十三條 (不可歸責於雙方,解除或終止契約之退費規定)有下列事由之一者,雙方或甲方繼承人得於繼續性瘦身美容服務實施前解除或實施後終止本契約之全部或一部:一、因天災、戰亂、政府法令、罷工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不能履行債務。二、甲方因死亡、疾病、健康情形不佳或遷移他處,致難以繼續接受本契約之服務。但其情形為乙方訂約時已知或可得而知者,乙方不得終止或解除本契約。前項情形,乙方應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約定退還費用予甲方。但不得扣除解約手續費。 乙方依第一項第二款因甲方之死亡、疾病、健康情形不佳或遷移他處而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或可得而知之日起一個月內為之,逾期不得終止。 第十四條 (終止契約後乙方之附隨義務)甲方於實施繼續性瘦身美容服務後,本契約終止者,乙方就有關甲方之生命、身體或健康等事項,於二年內仍有義務為必要之告知、協助及交付第五條、第六條之紀錄。 第十五條 (解除契約或終止契約之方式)甲乙雙方得以書面或口頭方式向他方為解除契約或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以書面解除契約或終止契約時,其範本參照附件○ 。 第十六條 (擔保條款)乙方向甲方為效果擔保者,其擔保事項為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而甲方應配合事項為 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上述空白內容皆應具體載明或列為契約附件)。乙方向甲方為前項之擔保而未達其約定效果者,乙方應退還甲方已付之全部費用。但因甲方未遵守配合事項,致無法達成約定效果者,不在此限。 第十七條 (乙方履約保證)甲方以全額預付方式給付對價,且金額逾新臺幣五萬元者,或依繼續性瘦身美容服務按期給付,累計未接受服務及未提領商品之預付金額逾新臺幣五萬元者,乙方應就超過金額之部分,提供履約保證。乙方提供履約保證如下(應就下列方式擇一為之):□由○金融機構向甲方保證於乙方未能依本契約履行義務時,代為履行乙方應依比例返還乙方相當於尚未使用之本服務金額。保證期間自中華民國○年○月○日 出售日 起至○年○月○日止(至少一年,如契約逾一年者,應與契約期間一致)。 □依信託法規規定交付○銀行(即信託業者)開立信託專戶管理,乙方為委託人,且得自為受益人,並依實際交付信託額度,按比例按期(年、季或月)自專戶領取。信託期間自中華民國○年○月○日 出售日 起至○年○月○日止(至少一年,如契約逾一年者,應與契約期間一致)。乙方發生解散、歇業、破產宣告、遭撤銷設立登記、假扣押或其他原因而導致無法履行服務契約義務者,視為乙方同意受益權歸屬甲方或其受讓人。□經由金融機構或電子支付機構提供之價金保管服務,先時存入○金融機構開立之價金保管專戶或○電子支付機構於○金融機構開立之專用存款帳 戶,並專款專用。保管期間自中華民國○年○月○日 出售日 起至○年○月○日止(至少一年,如契約逾一年者,應與契約期間一致)。□乙方已與○公司(兩者為同業同級公司)等相互連帶保證,乙方無法履行提供服務時,甲方或其受讓人得依本契約所載之規定,向上列公司要求提供服務或等值之商品。上列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或差別待遇,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乙方已加入由○商業同業公會辦理之○同業聯合連帶保證協定,乙方無法履行提供服務時,甲方或其受讓人得依本契約所載之規定,向加入協定之其他企業經營者要求提供服務或等值之商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履約保證方式。註明: 。乙方應提供前項履約保證機制之佐證方式,以利甲方查詢。 第十八條 (甲方之變更)甲方經乙方之同意後,得將其依本契約所應承受負擔之權利義務移轉予第三人。前項之第三人,自乙方同意時起,承受負擔甲方依本契約之一切權利義務。 第十九條 (乙方之變更)乙方經甲方之同意後,得將依本契約所生之權利義務讓與其他瘦身美容業者。 前項情形,甲方於不同意時得解除或終止契約,乙方於退費時不得扣除解約手續費。甲方如另有損害,並得請求賠償。 第二十條 (個人資料保護)乙方因甲方參加 本契約之瘦身美容服務,而知悉或持有甲方所參加之服務內容、紀錄或其他相關個人資料,應予保密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乙方違反前項規定致甲方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服務處所之選擇)甲方得於乙方之分支機構接受瘦身美容服務。 第二十二條 (訂約後雙方合意變更契約)甲乙雙方於契約訂定後,得依合意變更契約內容。但變更後之內容,更不利於甲方者,乙方應向甲方詳細說明變更前後之差異,並經甲方書面確認同意,始發生變更契約之效力。 第二十三條 (爭議之處理)甲乙雙方就本契約發生消費爭議時,甲方得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為申訴、申請調解或提起消費訴訟。 第二十四條 (法院管轄)因本契約所生之訴訟,甲乙雙方同意以 地方法院為本案之第一審管轄法院,但甲方得主張由消費關係發生地方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 (契約書之分執保管)本契約一式二份,應由甲乙雙方分執保管,乙方不得藉故收回。 第二十六條 (其他協議事項)一、 。二、 。三、 。 立契約書人甲方(消費者):電話:住居所:出生年月日: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其他聯絡方式: 乙方(瘦身美容業者):統一編號:營業所:電話:其他聯絡方式:地址:締約職員:簽約地點: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瘦身美容契約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書範本 本人 於民國 年 月 日與貴公司(商號) (瘦身美容業者)所締結之契約,茲依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之 約 定解除終止之 。貴公司應為退本人之金額新臺幣 元,請於一個月內支付現金、票據或匯入下列之銀行帳號。________________銀行________________分行存款帳號:戶名: 又本人所購買寄存於貴公司之未退還商品,請許可領回。原立契約書人(解除契約終止契約人)住址:此致 公司(商號)負責人 台端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經濟部]汽車維修定型化契約範本
汽車維修定型化契約範本 經濟部 88 年 4 月 27 日訂頒 經濟部 95 年 2 月 13 日經授中字第 09530696061 號公告修正 經濟部 110 年 5 月 26 日經授中字第 11004602200 號公告修正,自 110 年 5 月 31 日生效本契約於中華民國○○年○○月○○日經甲方攜回審閱○○日。(契約審閱期間至少為一日)乙方應於簽約前將契約內容交付甲方審閱,並為詳細之說明。 委託維修者: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汽車維修業者:______(以下簡稱乙方)就車號______之車輛訂定維修契約。 第一條 約定維修項目、費用維修項目、預定維修費用、實際維修費用及保固期間等如附件之汽車維修表。 第二條 費用之揭示及收取方式乙方應於維修場所明顯處揭示基本保養或常用維修項目所需之零配件價格、服務報酬、拖吊費等各項費用,或提供甲方查詢之方式。估價不得收費;如需拆裝或電腦診斷始得估價者,其費用由雙方另行約定。乙方應確保前二項收取之費用,不得超過原廠費用標準。 第三條 維修費用及給付方式本件預定維修□項目為○○○○□如附維修表(工單)。本件預定維修費用總計新臺幣○○○元(核實支付),除另有約定外,由甲方於交車時在維修場所給付乙方。本件維修費用採□一次□分○次以□現金□支票□信用卡□其他方式支付。甲方採分次方式給付者,付款時間及方式由雙方自行約定。甲方以信用卡付款時,乙方不得另外加收其他手續費。 第四條 維修及額外項目、費用之告知義務乙方應於維修前將維修項目及費用告知甲方,經甲方同意後再行維修。乙方於維修中發現有其他非約定之維修項目待修或超過預定維修費用時,亦同。前項情形,乙方怠於告知或未為告知而逕行維修時,其能回復原狀者,應予回復原狀。無法回復原狀者,不得請求甲方支付因而增加之費用。甲方因此而受有損害者,並得請求賠償。乙方□應通知□無須通知甲方保險公司○○公司。 第五條 零配件之選定維修車輛有更換零配件之必要時,除另有約定外,乙方應以正廠零配件更換。前項所稱正廠零配件,係由製造商或代理商以其名義供應之新品零配件。如乙方因正廠零配件缺貨者,經雙方同意所需費用及待料期間後,得由乙方代買。更換之零配件,經甲方選定後,非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變更。乙方未經甲方同意變更選定之零配件為維修時,甲方得請求乙方回復原狀;無法回復原狀者,甲方無須支付其所變更維修之費用;甲方因此受有損害者,並得請求賠償。更換之正廠零配件,除另有約定者外,應載明製造日期,且不得為盜贓遺失物。 第六條 自備零配件之確認及免責事由甲方要求以自備零配件維修者,應於維修文件或其他經雙方同意之文件,加註自備零配件明細,並經甲方簽名確認。前項自備零配件之瑕疵所致損害,乙方不負擔保及賠償責任。但因乙方安裝不當所致之損害,或因故意或過失未發現該瑕疵,或明知該瑕疵而未告知甲方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 維修品質之擔保乙方應擔保其完成之維修工作,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 第八條 擔保責任一:瑕疵之修補維修工作有瑕疵者,甲方得定相當期限,請求乙方修補之。乙方不於前項所定期限內修補者,甲方得自行修補或委請其他業者修補,並得向乙方請求償還修補所必要之費用,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費用。但瑕疵非重要者,不得解除契約。修補費用過鉅或不能修補者,乙方得拒絕修補,甲方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費用。但瑕疵非重要者,不得解除契約。 第九條 擔保責任二:損害賠償因維修工作所發生之瑕疵,甲方除得依前條規定請求外,如因此致甲方或該車輛使用人受有人身或財產上損害,或對第三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時,甲方並得請求乙方賠償。 第十條 保固內容及免責事由乙方完成維修工作交車時,應確保車輛(包括各種零配件、板金、噴漆)於正常操作情形下,自交車之日起○年(○個月)或行駛○萬公里範圍內(至少一年或行駛至少二萬公里,以先到者為準),如發生與維修時同一故障或瑕疵者,乙方應免費負責維修。因下列情形之一,致發生與維修時同一故障或瑕疵者,乙方不負保固責任:一、故障或瑕疵因甲方自備之零配件所致者。但因乙方安裝不當所致之故障或瑕疵,或因故意或過失未發現零配件之 瑕疵,或明知該瑕疵而未告知甲方時,不在此限。二、甲方於維修完成後,自行於車輛原始出廠設計之外所為非原廠之加裝、改裝者。第一項保固內容及免責事由,應記載於維修文件。 第十一條 維修後零配件之處理乙方於維修完成後交車前,應提供甲方檢視更換之零配件,並由甲方決定攜回或交由乙方處理。 第十二條 維修項目之檢測或路試乙方於維修完成後交車前,應就維修項目進行檢測或路試,並由甲方確認是否完全修復。 第十三條 交車時間□維修所需零配件為現貨者:乙方應於○○年○○月○○日前完成維修工作並交車。但於維修中,發現另有其他項目待修者,交車時間另行約定。□維修所需零配件非現貨者:乙方預定於○○年○○月○○日前完成維修工作,並應於本契約簽訂之日起○○日內通知甲方確定之交車時間。但於維修中,發現另有其他項目待修者,交車時間另行約定。 第十四條 給付遲延乙方已開始維修工作但逾交車時間尚未完成者,經甲方定○日(三日以上工作日)之期間催告乙方完成維修工作仍未完成者,甲方得視情形終止或解除本契約,於給付已完成維修項目之費用後,取回維修車輛。前項情形,甲方得請求乙方賠償因未完成維修工作所生之損害。第一項逾期交車而甲方未終止或解除本契約者,乙方應提供代步車或按日補償甲方必要之交通費用(不得低於同等級車之租車費用之百分之五十)。 第十五條 受領遲延與留置權甲方未清償其應負擔之實際維修費用者,乙方得留置車輛。 第十六條 收取非約定費用與留置車輛之禁止除本契約約定之維修費用外,乙方不得以其他方式變相或額外加價,亦不得以甲方未給付此等費用而留置維修車輛。 第十七條 保管處所及其變更乙方應將維修車輛停放於維修場所內。但有急迫之情事,並可合理推定甲方若有該情事亦允許變更停放場所者,乙方得變更之,其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十八條 維修車輛之保管責任甲方將維修車輛交付乙方進行維修後,乙方應負責保管,不得另外收取費用。前項維修保管期間內,乙方對於維修車輛之毀損、滅失,應負責任。但因不可抗力,或因甲方之故意或過失行為所致者,不在此限。維修工作完成、終止或解除契約後,甲方應即領回維修車輛;經乙方通知甲方領回,而甲方未領回時,乙方得依當地公有停車場收費費率按日計算,向甲方收取車輛停放費用,並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其責任。 第十九條 維修車輛內物品之保管甲方將維修車輛交付乙方時,應自行取走車內之金錢、有價證券、珠寶及其他貴重物品。除甲方報明其物之品名、價值及數量交付保管,並經乙方同意者外,乙方不負保管責任。 第二十條 使用維修車輛之禁止乙方不得自行使用或交付第三人使用維修車輛。但其使用為試車所必要範圍者,不在此限。乙方違反前項規定者,應給付甲方相當之費用,如有損害,並應負責賠償。 第二十一條 甲方契約解除權乙方開始維修前,甲方得隨時解除契約,並取回維修車輛。 第二十二條 甲方契約終止權乙方開始維修後,甲方得隨時終止契約。前項情形,甲方應給付乙方已完成維修項目之費用。 第二十三條 違法加裝、改裝之拒絕及效果乙方不得建議甲方加裝、改裝汽車零配件。甲方要求乙方加裝、改裝汽車零配件之指示,如有違反交通、環保或其他相關法規情事者,乙方應告知甲方並拒絕加裝、改裝。 第二十四條 維修紀錄之保存乙方應將維修紀錄副本交付甲方,並負責保存該紀錄三年。 第二十五條 車輛故障或瑕疵之鑑定為釐清車輛故障或瑕疵之原因及責任,甲方得先行墊支鑑定費用委託鑑定單位從事必要之鑑定,乙方應配合並提供爭議車輛判定說明書、原廠技術資料及相關文件供鑑定單位完成鑑定。 第二十六條 合意管轄因本契約而生之事件,雙方合意以○○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前項約定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之適用。 第二十七條 本契約一式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締約當事人甲方: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連絡電話: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公司統一編號:__________負責人: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連絡電話:____________網址或電子信箱:_________ 中 華 民 國○○年○○月○○日[經濟部]汽車維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規定
汽車維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規定 經濟部95年2月13日經授中字第09530696061號公告訂定 經濟部 110 年5月26日經授中字第1004602200號公告修正 ,自110 年5月31 日生效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年○○月○○日經消費者攜回審閱○○日。(契約審閱期間至少為一日)。 業者應於簽約前將契約內容交付消費者審閱,並為詳細之說明。壹、應記載事項一、 費用之揭示及收取方式 業者應於維修場所明顯處揭示基本保養或常用維修項目所需之零配件價格、服務報酬、拖吊費等各項費用,或提 供消費者查詢之方式。 估價不得收費;如需拆裝或電腦診斷始得估價者,其費用由雙方另行約定。 業者應確保前二項收取之費用,不得超過原廠費用標準。 二、 維修及額外項目、費用之告知義務 業者於維修前應將維修項目及費用告知消費者,經其同意後再行維修。 業者於維修中發現另有其他項目待修;或所需費用超過預定維修費用時,業者於進行維修或繼續維修前,應先 行將其項目及費用告知消費者,並經其同意後再行維修。 前二項情形,業者怠於告知或未為告知而逕行維修時,其能回復原狀者,應予回復原狀;無法回復原狀者,不 得請求消費者支付因而增加之費用。消費者因此而受有損害者,並得請求賠償。三、 零配件之選定 維修車輛有更換零配件之必要時,除另有約定外,業者應以正廠零配件更換。 前項所稱正廠零配件,指由製造商或代理商以其名義供應之新品零配件。 業者如因正廠零配件缺貨者,經雙方同意所需費用及待料期間後,得由業者代買。 更換之零配件,經消費者選定後,非經消費者同意,業者不得變更。 業者未經消費者同意變更選定之零配件為維修時,消費者得請求業者回復原狀;無法回復原狀者,消費者無須 支付其所變更維修之費用;消費者因此受有損害者,並得請求賠償。 更換之正廠零配件,除另有約定外,應載明製造日期,且不得為盜贓遺失物。四、 自備零配件之確認 消費者要求以自備零配件維修者,應於維修文件或其他經雙方同意之文件,加註自備零配件明細,並經消費者 簽名確認。五、 維修品質之擔保 業者應擔保其完成之維修工作,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六、 保固內容及免責事由 業者完成維修工作交車時,應確保車輛(包括各種零配件、板金、噴漆)於正常操作情形下,自交車之日起至 少一年或行駛至少二萬公里範圍內(以先到者為準),如發生與維修時同一故障或瑕疵者,業者應免費負責維修。 因下列情形之一,致發生與維修時同一故障或瑕疵者,業者不負保固責任: (一) 故障或瑕疵因消費者自備之零配件所致。但因業者安裝不當所致之故障或瑕疵,或因故意或過失未發現零 配件之瑕疵,或明知該瑕疵而未告知消費者時,不在此限。 (二) 消費者於維修完成後,自行於車輛原始出廠設計之外所為非原廠之加裝、改裝。 第一項保固內容及其免責事由,應記載於維修文件。七、 維修後零配件之處理 業者於維修完成後交車前,應提供消費者檢視更換之零配件,並由消費者決定攜回或交由業者處理。八、 維修項目之檢測或路試 業者於維修完成後交車前,應就維修項目進行檢測或路試,並由消費者確認是否完全修復。九、 給付遲延 業者已開始維修工作但逾交車時間尚未完成者,消費者得定三日以上工作日催告業者完成維修工作。業者未於 期限內完成者,消費者得視情形,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得請求業者賠償因未完成維修工作所生之損害。 前項逾期交車而消費者未終止或解除契約者,業者應提供代步車或按日補償消費者必要之交通費用(不得低於同 等級車之租車費用之百分之五十) 。十、 維修車輛之保管責任 消費者將維修車輛交付業者進行維修後,業者應負責保管,不得另外收取費用。 前項維修保管期間內,業者對於維修車輛之毀損、滅失,應負責任。但因不可抗力,或因消費者之故意或過失 行為所致者,不在此限。 維修工作完成、終止或解除契約後,消費者應即領回維修車輛;經業者通知消費者領回,而消費者未領回時, 業者得依當地公有停車場收費費率按日計算,向消費者收取車輛停放費用,並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其責 任。十一、 使用維修車輛之禁止 業者不得自行使用或交付第三人使用維修車輛。但其使用為試車所必要範圍者,不在此限。 業者違反前項規定者,應給付消費者相當之費用,如有損害,並應負責賠償。十二、 消費者契約解除權 業者開始維修前,消費者得隨時解除契約,並取回維修車輛。十三、 消費者契約終止權 業者開始維修後,消費者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給付業者已完成維修項目之費用。十四、 車輛故障或瑕疵之鑑定 為釐清車輛故障或瑕疵之原因及責任,消費者得先行墊支鑑定費用委託鑑定單位從事必要之鑑定,業者應配合 並提供爭議車輛判定說明書、原廠技術資料及相關文件供鑑定單位完成鑑定。貳、不得記載事項 一、 不得約定拋棄契約審閱期間,或已給予消費者審閱期間。二、 不得約定廣告或消費者與業者間之口頭約定僅供參考或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三、 不得約定排除於交車時未能發現瑕疵之擔保責任。四、 不得約定業者得片面變更契約內容而消費者不得異議。五、 業者除收取約定之維修費用外,不得約定以其他方式變相或額外加價,亦不得以消費者未給付此等費用而留置維 修車輛。六、 不得約定收回維修契約。七、 不得為其他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之規定或顯失公平之約定。[衛福部]訂席、外燴(辦桌)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訂席、外燴(辦桌)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衛生福利部110年4月13日衛授食字第1109900867號函公告 前言 本記載事項用詞,定義如下: 訂席、外燴(辦桌)服務,指消費者為婚、喪、喜、慶或其他活動所舉行之餐會(下稱餐會),並由企業經營者於雙方預先約定之時間與場所,依餐會服務內容約定席次(桌數)提供餐飲或酒水等服務者。 當事人簽立之餐會服務契約條款,如較本記載事項對消費者更有利者,從其約定。 非適用本契約之情形詳如附件一。 壹、應記載事項 一、當事人資訊 應載明消費者之姓名、電話、住(居)所地址、電子信箱與企業經營者之名稱、代表人、電話、地址、統一編號、電子信箱及食品業者之登錄字號等相關資訊。 二、審閱期間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____年____月____日由消費者攜回審閱,契約審閱期不得少於三日。但訂約日距約定餐會日三日以內者,企業經營者應給予消費者即時審閱或合理期限之契約審閱期。 企業經營者可透過書面、簡訊、電子信箱、通訊軟體或其他方式提供契約予消費者審閱。 契約條款違反第一項規定者,不構成契約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契約條款仍構成契約內容。 三、適用效力 企業經營者所為之廣告、宣傳文件,與雙方口頭、書面或電子郵件等所為之約定及契約附件,均為契約內容之一部分。 前項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四、契約內容之通知方式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簽訂之契約內容同意以書面、簡訊、電子信箱、通訊軟體或其他方式通知他方;如因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致通知無法到達時,以通知之一方提出他方確已知悉通知之日期推定為到達日。 五、餐會服務內容 企業經營者應提供下列服務資訊: (一)日期:中華民國____年____月____日(星期__)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星期__)。 (二)時間:____起至____止。 (三)廳別:____。 (四)型式: □桌菜,每桌新臺幣(以下同):____元,菜單如附件二;預定桌數:____桌(主桌____人,其餘每桌____人)。 □自助餐,預估人數____人(每人____元),菜單如附件二。 □套餐,預估份數____份(每份____元),菜單如附件二。 (五)其他: 1.企業經營者履行本契約時: □不另計費而提供之設備、設施與服務項目詳如附件三。 □需另行計費而提供之設備、設施與服務項目及價目詳如附件四。 2.休息室: □無。 □有(房間:____間,____天)。 3.酒水服務費: □無。 □有(計價方式:____)。 4.彩排: □無。 □有(時間:中華民國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時)。 5.進場佈置:中華民國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時起,由: □消費者佈置。 □企業經營者佈置。 企業經營者應提供已投保符合政府公告之責任保險相關文件及保險公司名稱。 如企業經營者刊登之廣告或宣傳文件更有利於消費者,以最有利消費者之內容為準。 六、餐會場地使用約定 企業經營者應於餐會服務期日,依契約之餐會服務內容提供合於使用狀態之場地設備、設施(詳附件三、四),及其他各項約定之服務。 消費者如因故意或過失破壞、毀損企業經營者各項設備及設施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對其安排之表演、播放等活動,應遵守相關法令規定;如有違反者,應各自負責。 七、餐會定金之收取 企業經營者於簽立本契約時,除雙方約定不收取定金外,所收取定金不得逾第八點預定總價金百分之二十。 雙方約定付款方式如下(請勾選): □現金 □信用卡 □其他:____。 八、餐會總價、價金內容及付款期限 餐會預定總價金為(含稅)____元。 前項預定總價金(含稅): □免收服務費 □收服務費 □內含服務費 □外加服務費(成數):____。 消費者應於餐會當日,將實際總價金扣除已繳定金後之餘款即行結清。 九、消費者協力義務 餐會需消費者協力始能舉辦,而消費者不為者,企業經營者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消費者為之。消費者逾期不為者,企業經營者得終止契約,並得請求賠償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十、消費者解除契約 消費者已付定金,而欲解除契約者,應即時通知企業經營者,並得要求企業經營者依下列基準返還已繳之定金: (一)消費者訂約日距約定餐會日一百八十日以上者: 1.消費者通知於約定餐會日前一百八十日以上到達者,得請求企業經營者返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九十。但企業經營者保留之定金超過一萬元之部分,仍應返還予消費者。 2.消費者通知於約定餐會日前一百二十日至一百七十九日到達者,得請求企業經營者返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七十五。 3.消費者通知於約定餐會日前六十日至一百十九日到達者,得請求企業經營者返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五十。 4.消費者通知於約定餐會日前十五日至五十九日到達者,得請求企業經營者返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二十五。 5.消費者通知於約定餐會日前十四日內到達或怠於通知者,企業經營者得不返還消費者已付定金。 (二)消費者訂約日距約定餐會日九十日至一百七十九日者: 1.消費者通知於約定餐會日前一百三十五日至一百七十九日到達者,得請求企業經營者返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九十。但企業經營者保留之定金超過一萬元之部分,仍應返還予消費者。 2.消費者通知於約定餐會日前九十日至一百三十四日到達者,得請求企業經營者返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七十五。 3.消費者通知於約定餐會日前四十五日至八十九日到達者,得請求企業經營者返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五十。 4.消費者通知於約定餐會日前十五日至四十四日到達者,得請求企業經營者返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二十五。 5.消費者通知於約定餐會日前十四日內到達或怠於通知者,企業經營者得不返還消費者已付定金。 (三)消費者訂約日距約定餐會日三十日至八十九日者: 1.消費者通知於約定餐會日前六十日至八十九日到達者,得請求企業經營者返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九十。但企業經營者保留之定金超過一萬元之部分,仍應返還予消費者。 2.消費者通知於約定餐會日前三十日至五十九日到達者,得請求企業經營者返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七十五。 3.消費者通知於約定餐會日前十日至二十九日到達者,得請求企業經營者返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五十。 4.消費者通知於約定餐會日前九日內到達或怠於通知者,企業經營者得不返還消費者已付定金。 (四)消費者訂約日距約定餐會日二十九日以內者: 1.消費者通知於約定餐會日前二十日至二十九日到達者,得請求企業經營者返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九十。但企業經營者保留之定金超過一萬元之部分,仍應返還予消費者。 2.消費者通知於約定餐會日前十日至十九日到達者,得請求企業經營者返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五十。 3.消費者通知於約定餐會日前九日內到達或怠於通知者,企業經營者得不返還消費者已付定金。 消費者因本人或其二親等內親屬之突發重大傷病或身故,或有其他正當具體事由,致無法如期舉行餐會者,得解除契約。 消費者依前項規定請求解除契約者,企業經營者得以退訂已付定金百分之一百方式代替本點所定之退費基準。 十一、企業經營者違約之處理 因可歸責於企業經營者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契約所定之餐會服務內容者,企業經營者應立即通知消費者。 前項情事,消費者得依其情形行使以下權利,如受有損害,並得請求賠償: (一)解除契約,如企業經營者已收取定金,得請求加倍返還定金;其雙方另行約定違約金者,並得請求給付違約金。 (二)按照不能履行之比例,要求減少實際總價金。 十二、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處理 因天災、戰亂、政府法令等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事由,致不能履行契約或履行顯有困難者,任一方均得解除本契約。契約解除後,企業經營者應無息返還消費者已繳之定金。 當事人一方因前項原因解除契約者,對於他方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十三、停水、停電情事之處理 約定餐會日前,任一方知悉使用之場所於約定餐會日有停電、停水等情事,致不能履行本契約或履行顯有困難時,任一方均得解除本契約或另行約定,共同協調後續處理方式。 十四、餐會服務內容及保證桌數之確認與變動 消費者應於中華民國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或最遲應於舉行餐會前____日向企業經營者告知及確認餐會服務內容及保證桌(人)數;變動餐會服務內容及保證桌數時,亦同。 餐會日實際履行之餐會服務內容或餐桌(人)數未達保證桌(人)數者,企業經營者得以保證桌(人)數收費。但消費者得要求企業經營者就未開桌(人)數提供寄桌或扣除餐會當日未開桌(人)數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後之餘額提供等值商品或服務,其商品或服務內容由消費者、企業經營者雙方協商議定之。 十五、變更契約 消費者有第十點第二項之情形者,得向企業經營者請求變更契約,企業經營者除有正當事由外,不得拒絕。 前項變更契約之情形,企業經營者得保留消費者已付之定金,移作變更後契約之用。 十六、爭議之處理 雙方就契約有關之爭議,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本契約如有合意管轄法院之約定,仍不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及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之適用。 貳、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約定拋棄契約審閱期間。 二、不得約定契約內容僅供參考或類此字樣。 三、不得約定排除消費者之解除及終止契約權利。 四、不得約定企業經營者於訂約後得片面變更契約內容。 五、不得約定企業經營者可以其他方式變相或額外加價。 六、不得約定免除或減輕企業經營者依民法、消費者保護法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法規應負之責任。 七、不得約定如有糾紛,其事實認定限以企業經營者所保存之交易資料為準。 八、不得約定其他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顯失公平之約定。 【附件一】 非適用本契約之情形: 一、未提供客製化餐點之訂席行為(如臨時起意之訂席且未事先指定餐點種類)。 二、僅提供開水之會議。 【附件二】 菜單明細(如菜色、內容、種類、熱量等,由雙方約定): ○○○ 【附件三】 企業經營者提供不另計費之設備、設施與服務項目一覽表 (以婚宴為例,請勾選) □ 新人進場影音設備 □ 視廳設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供新人影片播放) □ 精緻桌上菜單、桌卡、邀請函 □ 主桌精緻佈置 □ 新人出菜秀 □ 專人設計會場佈置(內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精美指引海報與飯店地圖 □ 收禮檯花藝 □ 相片架裝飾 □ 新娘休息客房一間(限_____小時)及點心 □ 每桌提供酒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送客喜糖 □ 停車券(提供當日停車服務_____小時) □ 專屬婚宴祕書服務 □ 新人當日迎賓套餐 □ 提供新人第二次進場小禮 □ 主桌專人服務 □ 拉炮 □ 罐裝彩帶 □ 氣球 □ □ 【附件四】 企業經營者提供需計費之設備、設施與服務項目及價目一覽表 (請勾選並填寫) 選項 計費項目 收費標準 收費金額 備註說明 □ □ □ □ □ □ □ □ □[經濟部]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日期:110-01-29 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經濟部87年6月17日經商字第87014523號函公告經濟部110年1月28日經商字第10902435080號公告修正 自110年7月1日生效 壹、 應記載事項一、 契約審閱權本契約於中華民國○年○月○日經消費者攜回審閱(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三日)。二、 標的物標的物內容:(一) 廠牌:○。(二) 車型:○。(三) 式樣:○。(四) 車身顏色:○。(五) 出廠年:○。(六) 排氣量(馬力):○(立方公分/馬力)。(七) 能源種類:○。(八) 產地:○。(九) 其他配備:○。(十) 數量:○。特約事項:□無特約事項。□有特約事項:○。三、 價金及交付交易方式及其價金總額:(一) 現金交易價格:新臺幣○元整(含稅)。(二) 分期付款總價款:新臺幣○元整(含稅);各期價款與其他附加費用合計之總價款與現金交易價格之差額:新臺幣○元整。交易方式及其交付日:(一) 現金交易:1. 定金:除有特別約定者外,定金不得超過價金總額百分之十。□未收取定金。□有收取定金:金額:新臺幣○元整。交付日:○年○月○日。2. 價金:□一次交付。交付總額:新臺幣○元整。交付日:○年○月○日。□分次交付。第一次交付金額:新臺幣○元整。第一次交付日:○年○月○日。第二次交付金額:新臺幣○元整。第二次交付日:○年○月○日。(二)分期付款交易:1. 定金:除有特別約定者外,定金不得超過價金總額百分之十。□未收取定金。□有收取定金。金額:新臺幣○元整。交付日:○年○月○日。2. 頭期款:金額:新臺幣○元整。交付日:○年○月○日。3. 頭期款以外之款項:分期金額:新臺幣○元整。分期數:○期(於契約標的物交付後,分期數有二期以上)。利率及其種類:○。年利率:○%(不得超過20%)。每期之交付日、每期之本金及每期之利息。四、 交車日期雙方約定交車日期為○年○月○日。五、 保證書及使用說明書業者應於訂約後,至遲於交車時,交付標的物之中文保證書及中文使用說明書。但中文使用說明書得以經消費者同意之方式提供。前項使用說明書應包含下列事項:(一) 標的物組件、功能說明。(二) 正確使用方法。(三) 操作程序。(四) 危險警語與避免方式(例如:禁止改裝、加裝)。(五) 簡易故障處理。(六) 維修服務處所及其他相關資訊。本買賣標的物性質上或使用上有危害人體健康或生命安全之虞者,應於保證書或使用說明書以醒目之字體或圖樣標明。六、 召回改正及檢修標的物經製造廠、進口商或進口人召回改正者,業者應安排檢修之時間與地點,並負免費檢修之義務。標的物經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責令召回改正者,業者應於接到通知後七個工作日內公告周知,並於該期間內個別通知消費者檢修之時間與地點及免費檢修之權利。但公告周知或個別通知之期間,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七、 標的物重大瑕疵之效果標的物於交付後○日(不得少於一百八十日)或行駛○公里數(不得少於一萬二千公里)之內(以先到者為準)有下列重大瑕疵情事之一者,消費者得請求更換同型(或等值)新車或解除契約:(一) 於行駛時,突然起火燃燒。(二) 於排檔時或行駛時,發生暴衝,經送業者維修○次(不得超過二次)而未修復。(三) 於行駛時,煞車失靈,經送業者維修○次(不得超過二次)而未修復。(四) 於行駛時,突然熄火故障,經送業者維修○次(不得超過二次)而未修復。(五) 於行駛時,引擎溫度升高至極限,經送業者維修○次(不得超過二次)而未修復。(六) 其他重大瑕疵,有危害生命或身體健康安全之虞,經送業者維修○次(不得超過二次)而未修復。前項各款情形之發生是否因標的物瑕疵所致,雙方有爭議時,得由雙方同意之專業機構鑑定。鑑定結果證實係因標的物瑕疵所致者,業者應負擔鑑定費用。前二項規定並不妨害消費者依法律或業者之保固所得主張之權利。八、 標的物屢修不復之效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消費者得請求更換同型(或等值)新車或解除契約:(一) 交付後○日(不得少於一百八十日)或行駛○公里數(不得少於一萬二千公里)之內(以先到者為準),因相同瑕疵於保養手冊所載之場所,經四次以上維修仍無法回復正常機能。(二) 交付後○日(不得少於一百八十日)之內,因機能瑕疵所致無法正常使用車輛,經送保養手冊所載之場所維修,其累積無法使用日數達三十日以上。但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其期間不予累計:1. 消費者未依通知取車之期間。2. 回廠維修已提供消費者代步車或補貼相當代步費用之合理期間。前項規定並不妨害消費者依法律或業者之保固所得主張之權利。九、 保固責任業者自交車之日起○個月,或行駛○公里數範圍內(以先到者為準),對車輛負保固責任。但保固事由之發生係因消費者未依使用說明書使用車輛、未依保養手冊所載時間、里程、場所保養、維修、天然災害、自然耗損或因可歸責於消費者之事由致生損壞者,不在此限。業者應依民法及其他法令規定對消費者負瑕疵擔保責任。 貳、 不得記載事項一、 不得記載消費者應繳回契約書。二、 不得記載排除或限制於交車時未能發現之瑕疵擔保責任。三、 不得記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四、 不得記載業者於訂約後,得片面變更契約內容。五、 不得記載拒絕消費者提前清償。六、 不得記載消費者提前清償者,應支付其他費用。七、 不得記載業者得沒收消費者已付價金超過價金總額百分之十。八、 不得記載免除或減輕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所定之義務及責任。九、 不得記載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顯失公平之約定。十、 不得記載排除或限制消費者自由投保保險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