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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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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新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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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值卡』除值您的權益,您還不知情?! 發佈日期: 2005.12.13附件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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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天下午,陳先生突然想買杯咖啡來喝,點完咖啡,拿出咖啡儲值卡準備付款時,服務人員告訴陳先生,儲值卡已超過「最後一次加值日起一年有效」的規定,服務人員表示除非再次加值否則不能使用.陳先生驚訝不已,且一再告知服務人員:「卡片內仍有現金500元及四杯咖啡的錢」,但服務人員卻不加以理會。
☆☆☆ ☆☆☆ ☆☆☆
儲值卡的使用日漸普遍,它已成為業者促銷、累積資金的快速工具,而消費者因為蒐集各式儲值卡,亦為了方便和種種優惠措施,手中無不有數張各式儲值卡!儲值卡愈來愈風行,但消費者抱怨的聲浪也漸漸大聲了起來,抱怨之聲最主要的焦點在於:「遺失卡片自行負責」,無論卡內有多少儲值;「限期使用」、「過期無效」、限制使用地點、範圍以及不能合併優惠措施一起使用…等諸多限制。
為此,日前消保會在120次委員會議討論通過,並於93年11月15日宣告:「消保會已審議完成『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據此規定,商品禮券無論是紙本或是儲值型態,都應至少寫明三件事:
一、發行人基本資料、禮券面額、發售編號及使用方式。
二、發行人要負有履約保證責任。
三、是消費爭議申訴專線。而使用期限、使用範圍,使用地、截角無效、限制未用完餘額不能找零等文字,都不再能寫在禮券上。
針對上述新的規定,消基會特別針對14種儲值卡(附表一),檢視市售儲值卡的標示狀況,以積極保障消費者權益。
調查對象:
包括《7-11 i-cash卡》、《中油捷利卡》、《IS COFFEE會員IC卡》、《星巴克儲值卡》、《丹堤e卡》、《百事達雙享卡》、《中華電信預付型儲值卡》、《台灣大哥大預付儲值卡》、《和信電訊輕鬆打/關懷卡通話儲值卡》、《遠傳電信易付卡通話儲值卡》、《國家圖書館遠距服務儲值卡》、《中華郵政電子儲值卡》、《喜滿客京華影城電癮儲值卡》及《中華電信電話IC卡》,共14家業者。
調查日期:2005年12月1日~2005年12月12日。
調查項目:
一、會員資料建立-儲值卡記名化
調查顯示,14家業者中,僅4家業者發行時進行會員資料建立,包括:編號3號《IS COFFEE會員IC卡》、編號5號《丹堤e卡》、編號6號《百事達雙享卡》及編號11號《國家圖書館遠距服務儲值卡》,在消費者購買儲值卡時一併建立會員資料;其中編號3號《IS COFFEE會員IC卡》,僅對單次消費金額滿2000元以上消費者,建立會員資料,因此,當一般消費者遺失儲值卡時,是無法認定儲值卡內所剩餘額,並視同遺失。
編號12號《中華郵政電子儲值卡》,在購買後需透過網路輸入身份證號,但對於隨意輸入證號的消費者,則無保障作用,然而目前仍未考慮做更完善的資料登錄。
另外,共有8家業者未建立持卡人資料,包括:編號1號《7-11 i-cash卡》、編號2號《中油捷利卡》及編號13號《喜滿客京華影城電癮儲值卡》,目前不考慮採記名化發行;編號4號《星巴克儲值卡》,已提出方案正在審議中;編號7號《中華電信預付型儲值卡》、編號8號《和信電訊輕鬆打/關懷卡》、編號9號《台灣大哥大預付儲值卡》及編號10號《遠傳電信易付卡通話儲值卡》皆不具有記名的功能,僅供通話金額儲值;換言之,64%業者沒有做到會員把關。
二、退款/程序
在購買/儲值後,14家業者(附表二)中,有6家業者不允許消費者退款,包括:編號3號《IS COFFEE會員IC卡》網站說明「IC點數餘額視同現金遺失恕不補發,亦不得要求折換現金、退還或折抵」、編號4號《星巴克儲值卡》網站說明「隨行卡儲值確認後,不得要求退費」、編號5號《丹堤e卡》網站說明「購買e卡並完成加值作業後,恕不接受退費及折換現金」、編號6號《百事達雙享卡》經客服人員表示:「雙享卡一經售出則無法退還或折現」「儲值金額無法轉讓,但可將欲轉讓者申請為附卡人,便可使用儲值之金額」、編號9號《台灣大哥大預付儲值卡》網站說明「本卡一經售出,恕不退換」,及編號13號《喜滿客京華影城電癮儲值卡》,經客服人員表示:「一經售出無法退款」。
調查結果僅編號1號《7-11 i-cash卡》、編號11號《國家圖書館遠距服務儲值卡》及編號12號《中華郵政電子儲值卡》可將儲值金額退款;編號2號《中油捷利卡》及編號14號《中華電信電話IC卡》需過有效期限後方可以退款;另外,四家電信業者所發行預付儲值卡內,僅編號9號《台灣大哥大預付儲值卡》不得退款,但編號10號《遠傳電信易付卡通話儲值卡》雖表示可以退款,但推託於以購買處的退款程序為主,就此點而言,消基會認為業者當負相關責任,而非將問題拋給通路商。
三、遺失/損壞後,儲值金額認定
儲值卡若遺失,14家業者中,僅編號6號《百事達雙享卡》及編號12號《中華郵政電子儲值卡》2家業者願意認定遺失後的儲值金額;但編號6號《百事達雙享卡》需負擔200元手續費申辦新卡;而編號12號《中華郵政電子儲值卡》只需提供卡片帳號,就算實體卡片不見密碼忘了,仍可取回儲值內的金額。
14張儲值卡樣本中,當卡片損壞,只要仍可辨識卡號,皆可以保留儲值金額,但其中只有編號5號《丹堤e卡》不需給付任何修復費用,其它都需付給手續費及卡片成本費50-200元不等,以換發新卡;然而當損壞後無法辨識卡號,所有樣本業者皆按各家不同的遺失規定處理。
四、使用期限
針對儲值卡使用期限調查,編號4號《星巴克儲值卡》、編號5號《丹堤e卡》、編號6號《百事達雙享卡》及編號12號《中華郵政電子儲值卡》,共4家無使用期限的限制;編號1號《7-11 i-cash卡》及編號2號《中油捷利卡》,使用期限至最後加值日起算2年;編號3號《IS COFFEE會員IC卡》,使用期限至最後加值日起算1年;編號13號《喜滿客京華影城電癮儲值卡》,使用期限為購買後1年,若需加值則需購新卡;編號11號《國家圖書館遠距服務儲值卡》使用期限1年;另外,編號7、8、9及10號四家電信業者所發行之儲值卡,皆以出廠日半年至1年為有效期限。
五、使用信用卡加值
信用卡已成為消費者經常使用的塑膠貨幣,消費者儲值時,可能使用信用卡儲值,所以,消基會也針對儲值時,是否可以以信用卡加值。調查結果中,14家業者有4家是不允許使用信用卡儲值,包括;編號1號《7-11 i-cash卡》、編號2號《中油捷利卡》、編號3號《IS COFFEE會員IC卡》、編號12號《中華郵政電子儲值卡》僅供現金加值。
針對上述調查結果,消基會呼籲:
政府單位
一、 應儘速公告「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加強業者規範
定型化契約中規範不可記載之事項,消保會從93年11月15日就已審議通過並表示:「最快在明年一月公布,要求禮券發行人提供履約保證,會給業者半年緩衝期。」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尚未公告,到94年2月政府單位再次表示即將公告,一直到現在94年12月還可以看到媒體表示「此契約即將公告」,然而公告在哪裡?對此,消基會表示,政府遲遲未公告,業者發行儲值卡時,仍侵害消費者權益,政府給業者過大的空間,那消費者權益則被壓縮,這樣公平嗎?
二、 業者應參加強制踐行履約保證事項
為了給消費者一個儲值後的消費權益保證,業者應參加強制踐行履約保證事項。消保會審議通過的「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提供業者四種履約保證的方案可選擇:
一、金融機構提供足額覆約保證。
二、與同業公司相互連帶保證。
三、金融機構開立之信託專戶,成立專款。
四、加入商業同業公會辦理同業聯合連帶保證。
消基會認為,履約保證保險與責任險均是應儘速推動的相關保險,為分攤業者風險,並維護消費者權益,政府與業界均應儘速推動投保事宜。

業者
一、 儲值卡記名化
業者應建立消費者會員資料,針對儲值卡發行採記名方式,此外,業者以金額儲值高低,來判定消費者權益,有失偏頗,對此,消基會表示,會員資料建立不僅是做做樣子,應強化實質的功能,才能有效保障消費者權益。
二、 儘速解除使用期限的限制
「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規定不得記載之事項,包含不得記載「使用期限」,對此,消基會調查,僅4家業者無使用期限,換言之調查結果中69%業者仍訂定使用期限,消費者在儲值卡使用期限過後,業者皆表示未使用完的金額不得消費,在明文規定不得記載「使用期限」後,業者仍無視其存在,令人不得不驚心,業者把消費者權益擺在何處。
尤其在通話預付儲值卡,完全未拆封之儲值卡,一旦超過使用期限,未儲值餘額無法退款。台灣大哥大客服人員表示,「儲值卡過期後就算沒有使用也無法退款,除非原購買店家願意吸收此過期儲值卡,這部分由上游業者和批發儲值卡店家業務上問題,客服人員比較不了解」;但在消費者儲值後仍使用於業者的服務提供範圍,為何以購買店家立場來做為擋箭牌,電信業者應擔當此問題。
三、 業者不應訂定「一經售出(儲值),不得退款」
消費者用現金購買儲值卡,視同以現金換為虛擬貨幣,「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不得記載未使用完之禮券餘額不得消費」,但調查結果14家業者中,竟有6家業者不接受退款,其中《中油捷利卡》及《中華電信IC電話卡》需過有效期限才能退款,相當於調查結果中42%的業者在提供消費者儲值後不允許退款,並預先告知金額一經儲值便與業者無關。
對此,消基會表示,業者應立即終止此聲明,消費者權益不等於業者利益,請還給消費者一個良好的消費環境。
此次調查中的部分業者在日前已對退款機制提供改善。中華郵政自93年4月起所購買的《中華郵政電子儲值卡》,只要尚未開卡,於3個月內可至原購買郵局辦理退費,電子儲值卡經開卡後如不願繼續使用者,持卡人可攜帶國民身分證(或有統一證號之證件)至任一郵局填具「中華郵政電子儲值卡退款申請書」(以下簡稱「退款申請書」)一份,辦理儲值卡餘額退款手續。
另外針對《中華電信公共電話IC卡》,中華電信於92年9月1日公布「已使用過期的IC公用電話卡,可向中華電信公司各地營運處服務中心或公用電話單位補足已使用金額後,換發同面額IC公用電話卡」,且在94年7月1日公告「未使用之光學公用電話卡(即IC卡)得依本作業規定等值退換IC公用電話卡,所稱『等值退換』係指退回之光學公用電話常用卡與換出之IC公用電話卡零售價之金額相等」
《中油捷利卡》雖在有效期限內不接受退費及折換現金,但在過有效期限後一年內,向中油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各營業處直銷服務中心提出「申請回復使用」或「申請退卡」,卡內所餘金額無息退還(不含紅利金),逾期則不予受理。
消費者
一、 購買前確認契約內容
消費者在購買前應先確認契約內容,消保會雖審議通過「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但此法僅居於公平原則,針對不合理的業者,可以以此提出主張,但此契約並不具有立即求償的效率。
二、使用信用卡加值,勿儲入過多金額
對於業者惡性倒閉或經營權轉移時,部分營業型態會改變,可能去除原來儲值卡銷售,對消費者未消費完的儲值金該何去何從?對此,消基會建議,消費者一次切勿儲入過多金額,且最好透過信用卡加值,當遇上業者惡性倒閉或經營權轉移時,消費者較有機會向銀行爭取回損失金額。
因此消費者仍需慬慎使用/購買儲值卡,注意業者對儲值卡規範的問題,以免自身權益受損還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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