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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新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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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問卷要留7項個人資料、型錄購物要留身分證字號! 發佈日期: 2009.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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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館子吃飯填寫顧客滿意度問卷,可能會得到優待券;為了抽中大獎,所以特地消費滿額以換得一張摸彩券試試手氣;懶得出門購物,因此透過通信販賣的型錄買保養品……,這些行為在我們日常生活中,一點也不稀奇,甚至還有人樂此不疲。但你可能沒有想過,以上的行為,恐怕也會成為個人資料外洩的管道,因為業者常會要求消費者填寫多項的個人基本資料。

在詐騙案猖獗的今天,個人資料被濫用、盜賣,早已不是新聞,在各界強力宣導之下,民眾或多或少都有警覺心了,但實在是防不勝防,即便是知名的電視購物頻道,也一再發生客戶資料外洩的事件。
為瞭解坊間業者在索取消費者個人資料的情況,消基會於5月下旬至7月初,蒐集了13家餐飲店的顧客滿意度調查問卷與2家業者推出的摸彩券,以及3家通信販賣業者的型錄,總計18件樣本,發現多數業者的作法並不完善。

一、你需要填寫多少個人資料?最多達7項
 
經過檢視18件樣本後,發現在業者印製的個人資料欄位部分,有4家業者需要消費者留下高達7項的個人資料,包括1號「嚮茶(翰林國際茶飲集團)」、2號「鋤燒」、3號「高雄商旅」以及16號「ORBIS(6月號)」。

至於要求消費者留下6項個人資料的業者也有4家,包括4號「陶板屋」、5號「鬥牛士」、6號「水灣餐廳」以及7號「Tasty 西堤牛排」。其次則有5家業者要求消費者填寫5項個人資料,為8號「胡椒廚房」、9號「洋蔥」、10號「元定食(展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7號「DHC Live Club 7(7月號)」和18號「Unimall統一購物便(6月號)」兩家通信販賣業者的型錄,也要求消費者留下5項資料。

總計要求消費者需填答5項以上(包括5項)個人資料的樣本共有13件,比例達72.2%。(註:其他不列入)

在18件樣本中,編號1至13號的樣本,屬於餐飲業者請消費者於用餐結束後,填寫的顧客滿意度調查,基本上是餐廳以此作為日後改進服務品質的依據,應該不需要留下太多個人資料才是,但從調查結果中卻發現,在13件樣本中,竟有10家要求消費者填寫5項以上的個人資料,甚至還有少數業者要求消費者填寫「學歷」與「服務機構」,其意圖為何實在令人費解,往往最後填了資料後,從未收到過宣稱的小禮物(如折價券),卻收到一大堆的促銷活動訊息。

二、2家業者要求留下身分證字號

近年來詐騙案件層出不窮,身分證明文件遭盜用的事件也所在多有,例如盜用他人身分開戶、申請門號等,因此民眾對身分證字號外洩的警戒心已逐漸提高,政府主管機關也注意到業者浮濫要求消費者提供身分證字號的問題,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即曾於97年9月間,要求KTV業者不得因消費者不同意提供身分資料,而拒絕消費者入內消費;且業者要求消費者必須提供身分資料留存,是於法無據的行為。(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網站)

然而在本次的調查中,消基會卻發現有2家通信販賣的業者,在傳真訂閱單的個人資料欄位中,出現了需要消費者填寫「身分證字號」的欄位,為16號「ORBIS(6月號)」和18號「Unimall統一購物便(6月號)」,業者有何原因需要索取消費者的身分證字號呢?其實,消費者所提供的個人資料,應以「可完成該次交易之必須」為限,並不需要過多的項目,尤其是身分證資料,更沒有要求消費者提供的理由。

根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六條的精神:「個人資料之蒐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因此,消費者僅是需要完成該次的購物交易,業者卻要求消費者填寫身分證字號的話,消費者應予以拒絕。

為了避免個人身分資料被盜用的風險,消基會提醒,除了拒絕任意填寫身分證字號外,若於申辦各項服務或加入會員,對方要求提供身分證影本時,也別忘了在影本上加註「僅供辦理○○○○之用」的字樣,以免不肖商人挪為其他或非法用途。

三、僅2家業者讓消費者勾選是否同意收到相關訊息

本次調查的18件樣本中,其中除了14號「大潤發」的抽獎券,未要求消費者留下地址與E-mail外,其餘的17件樣本,均有要求消費者留下地址或E-mail、或兩者均留。也就是消費者很可能因為留下了這些資料,收到如雪片般飛來的垃圾郵件或DM,而造成困擾。

消基會認為,基於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立場,業者應採取「個別磋商條款」的方式,於取得消費者明示同意後,才得以寄送相關的廣告訊息,而不是藉由各種活動的名義,在獲取消費者的個人資料後,即視為消費者已同意而逕自寄送。業者此種將「消費者『沒有說不』等於『同意』」的手法,行之多年,卻未見改善的跡象,實在值得有關單位重視。

在本次的調查中,僅有2號「鋤燒」與11號「香格里拉遠東國際大飯店」兩家業者,有於問卷上詢問消費者是否同意收到相關的訊息。

四、2件抽獎券樣本均自訂除外條款

本次調查的業者中,有2件抽獎券的樣本,這2件樣本除了有個人資料保護的問題外,也看到業者自訂了免除責任的條款。15號「愛買」的抽獎券上記載:「本活動獎項之顏色、配件、規格以實際送出為準,且不得要求折現或退換貨。」事實上,若消費者為了獲得該次抽獎的機會而有付出價金,與業者間即成立了契約關係,業者自不能拋棄交付無瑕疵商品予消費者的責任。

此外,14號「大潤發」與15號「愛買」2家業者的抽獎券上,都記載類似「本公司保留修訂本活動條款及細則之權利」的條款,雖然業者已於抽獎券上言明本項限制,但業者當初為了吸引消費者參加抽獎,於活動辦法中公布的相關資訊,也是一種誘因,應視為對消費者承諾。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二條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因此,如果業者擅自更改消費者原先應享有的權益,而以單方意思替換,依法即屬無效。

業者以「本公司保留修改活動辦法」等字眼,企圖可隨時排除對消費者所負的責任,似乎已成為業界普遍的作法,消基會曾經多次批評,但仍然未能讓此一惡習絕跡,呼籲相關單位應加強督導與管理。

結論:業者浮濫要求提供個資 應加強管控

從以上的調查結果可以看出,業界在要求消費者留下個人資料的行為上,顯得過於浮濫。根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第七項所定義的「非公務機關」,包括以下三類:(一) 徵信業及以蒐集或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為主要業務之團體或個人。 (二) 醫院、學校、電信業、金融業、證券業、保險業及大眾傳播業。 (三) 其他經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團體或個人。

再依據法務部93年12月1日法律字第0930700546 號公告,指定登記資本額為新台幣一千萬元(含)以上之股份有限公司之組織型態,且有採會員制為行銷方式之百貨公司業及零售式量販業,亦屬於非公務機關,並自94年2月1日起,適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然而,本次調查中所蒐集到的樣本,包括餐飲業、大賣場以及通信販賣等業者,是否符合上述「非公務機關」的要件呢?又是否善盡了業者的維護責任?按照同法第十九條:「非公務機關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登記並發給執照者,不得為個人資料之蒐集、電腦處理或國際傳遞及利用。」因此,消基會呼籲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進行瞭解並加強管控,為消費者個人資料的維護把關。

*同場加映:加入網路會員,消費者當心!!*

隨著網路科技的發達,業者為了搶商機,紛紛推出加入會員即可享有優惠的活動,消費者僅需至業者的網站填寫個人資料,就能輕鬆完成加入會員的手續,且由於加入方便,業者往往持有為數可觀消費者的個人資料,也曝露出網路會員的個人資料保護問題。

7家業者中有5家要求消費者填寫身分證字號

消基會於9月8日隨機挑選7家推出網路加入會員服務的業者官方網站,根據瀏覽的結果發現,包括「黑貓宅急便」、「SHOPPING99網路購物」、「PayEasy」、「燦坤網路旗鑑店」、「生活工場」等5家業者,都會要求消費者留下身分證字號。

再經檢視各該業者的會員約定條款後發現,「燦坤網路旗鑑店」約定:「甲方(消費者)同意乙方(璨坤)、或受乙方委託代為處理事務第三人、乙方之關係企業,於其營業項目、章程所定業務之特定目的所需、經營業務之特定目的範圍內或法令許可範圍內,得蒐集、電腦處理、國際傳遞建檔及利用甲方個人資料……」。而「Yam天空」則約定:「請您注意,在yam天空刊登廣告之廠商,或與yam天空連結的網站,也可能蒐集您個人的資料。對於您主動提供的個人資訊,這些廣告廠商、或連結網站有其個別的隱私權保護政策,其資料處理措施不適用yam天空隱私權保護政策, yam天空不負任何連帶責任。」實在對消費者權益造成重大影響!

而入口網站「Yam天空」,提供會員天空部落、新聞網、女性生活資訊等服務,卻要求加入者填寫「婚姻狀況」、「有無子女」等項目;美粧店「屈臣式寵i會員專屬網站」,則詢問加入者「是否持有聯名卡」。以上這些不尋常的個人隱私問題,令人不解業者的目的,是否為進行交叉行銷所用,讓消費者陷於未知的風險中。

因此,消基會呼籲,網路雖然有其便利性,但消費者於加入會員前,應考慮清楚,是不是真的有需要該業者所提供的服務,否則如果只是為了算命、玩免費遊戲等娛樂,讓自己的個人資料輕易轉入業者的手中,恐怕會引起更多的糾紛。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詳細調查結果,請見《消費者報導雜誌》340期 第4至9頁「抽獎、購物、上館子,當心個資也外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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