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案日期:

申訴表填寫範例

※案號:

 

申訴者資料

姓名:王 小 明  性別:男  年齡:40

籍貫:台灣     職業別:公    身份證字號:A123456789

聯絡電話:(日):(02)2999XXXX   (夜):02)2111XXXX

聯絡傳真:(02)2703XXXX        讀者編號:

聯絡地址:台北市××路一段30號5F

賣場名稱:「×××」山莊工地           電話:(02)2922××××

地址:台北縣永和市××路××號

廠商名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許××  電話:(02)2922××××

地址:台北縣永和市××路××號×F

購買時間:86年10月10        金額:陸佰肆拾萬圓整

商品名稱:「×××」山莊D棟6F房地乙戶

相關資料及證明(請連同此表另附上契約、收據、統一發票或其他往來文件之影本,並以掛號專函送達,並請註明已於  月  日傳真申訴。)

臨時契書、建造執照、正式契約書等影本、海報各壹份

申訴(抱怨)內容(例如問題發生之時間、地點、爭議點及其他相關資訊):

本人訂購「×××」山莊D棟6F預售屋房地乙戶,因下列事由要求解約退款並加計利息:
 

一、

公司在建造尚未核准即先行銷售,除違法外尚有欺瞞之意:86年10月10日簽臨時契約(附件一)建照之領照日為86年12月11日(附件二)。
 

二、

未給予合理之契約審閱期:在工地,銷售員要求先付定金壹拾萬元後,立即簽臨時契約書。至86年12月14日方簽正式契約書(附件三),且於建照核下後方給空白契之審閱。顯然違反誠信交易原則。
 

三、

銷售海報中載明:「……主臥室約6坪……最小房間也大於3坪…」,實則最小房間僅1.6坪,且家具比例圖與房間之縮小比例不符,誤導本人誤認建物之空間在視野及使用上有多餘空間(附件四——海報)。
 

四、

房屋之施工平面、配置圖於簽正式契約書時方附上,而圖中之屋內配置與海報之圖面不符,造成依海報圖說而決定購買之判斷錯誤。海報無陽台,契約書上之附圖卻有四處陽台。

綜上所述,本人有上當之實。

認為合理解決方式:
返還所繳之全部價款,並加計自86年10月10日至償還日之利息。

註:

※表示由本會填寫,申訴人請勿填寫。

 

如果申訴表格不敷使用,請另用白紙填寫即可。

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