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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者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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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王 小 明 性別:男 年齡: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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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貫:台灣 職業別:公 身份證字號:A123456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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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日):(02)2999XXXX (夜):02)2111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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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傳真:(02)2703XXXX 讀者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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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地址:台北市××路一段30號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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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場名稱:「×××」山莊工地 電話:(02)2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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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台北縣永和市××路××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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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名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許×× 電話:(02)2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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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台北縣永和市××路××號×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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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時間:86年10月10 金額:陸佰肆拾萬圓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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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名稱:「×××」山莊D棟6F房地乙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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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及證明(請連同此表另附上契約、收據、統一發票或其他往來文件之影本,並以掛號專函送達,並請註明已於 月 日傳真申訴。)
臨時契書、建造執照、正式契約書等影本、海報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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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抱怨)內容(例如問題發生之時間、地點、爭議點及其他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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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訂購「×××」山莊D棟6F預售屋房地乙戶,因下列事由要求解約退款並加計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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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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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建造尚未核准即先行銷售,除違法外尚有欺瞞之意:86年10月10日簽臨時契約(附件一)建照之領照日為86年12月11日(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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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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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給予合理之契約審閱期:在工地,銷售員要求先付定金壹拾萬元後,立即簽臨時契約書。至86年12月14日方簽正式契約書(附件三),且於建照核下後方給空白契之審閱。顯然違反誠信交易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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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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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海報中載明:「……主臥室約6坪……最小房間也大於3坪…」,實則最小房間僅1.6坪,且家具比例圖與房間之縮小比例不符,誤導本人誤認建物之空間在視野及使用上有多餘空間(附件四——海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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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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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之施工平面、配置圖於簽正式契約書時方附上,而圖中之屋內配置與海報之圖面不符,造成依海報圖說而決定購買之判斷錯誤。海報無陽台,契約書上之附圖卻有四處陽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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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本人有上當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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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合理解決方式:
返還所繳之全部價款,並加計自86年10月10日至償還日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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